信贷风险论文范文

时间:2022-10-05 05: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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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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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沉淀风险。钢贸圈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暴露了联贷联保模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风险,也进一步深刻揭示了产能过剩行业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的巨大风险。钢铁行业属于产能过剩的行业,但是数据显示,在2001~2010年间,钢铁行业利润持续增长,每吨钢材的平均利润高达300~500元。钢贸行业呈现高利润空间,使其成为各大商业银行争相追逐的对象。众多商业银行向钢贸企业发放大量信贷资金,这些资金大量沉淀,导致钢贸行业产能过剩。在产能过剩背景下,钢贸企业资金流容易出现问题,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商业银行贷款难以回收。

(三)贸易融资变质为融资贸易———表外融资风险。虽然表外融资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长点,但其引发的风险以及来自金融监管部门的压力,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应对的严峻挑战。2014年6月份爆发的“青岛港事件”是融资贸易风险的集中迸发。融资贸易是当前企业很普遍的运行模式。传统的贸易融资是为了贸易而融资;而融资贸易则是为了融资而贸易。以铁矿石为例,如果企业为了进口铁矿石用于销售、炼钢而续作的融资,属于传统的贸易融资;而如果企业为例融资而进口铁矿石,并相应地囤积铁矿石,则属于融资贸易。债务人信用状况、交易方式、支付方的支付能力以及其他影响交易履行和收款的因素,都可能引发贸易融资风险。

(四)“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操作性风险。“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在实际信贷操作中,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因业绩考核等原因,重贷轻管,使得“三查”制度流于形式。首先是贷前调查不细致。贷前调查是风险控制的关键性环节,在这个阶段,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应深入企业查看、核实相关报表数据。然而在实际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许多信贷人员仅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字材料进行风险评估,轻易相信企业提供的报表数据,缺乏对假信息、假报表等的识别,导致贷前调查报告流于形式,报告内容缺乏真实性。其次是贷中审查不严。信贷人员为加快贷款的发放速度,对担保人、借款人、质押物、抵押物等审查不严,容易忽视潜在的信贷风险。再次是贷后检查不到位。许多信贷人员在放款之后就放松对贷款企业的后续管理,仅仅只是定期撰写毫无实质内容的贷后检查报告,并没有后续跟踪企业信贷资金具体流向、企业经营状况等。

(五)过度授信或多头授信———授信风险。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时,一方面,由于对企业的授信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产生过度授信或多头授信,造成商业银行授信超过企业能够承受债务的能力;另一方面,在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部分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形式逃脱商业银行债务,造成商业银行巨额资金损失。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中国第一家因为不能定期披露报告而遭受市场退市的上市公司。从上市到退市的8年过程中,达尔曼通过一系列精心策划的系统性作弊手段,从股市和银行骗取资金30多亿元,使投者和债权者蒙受严重的损失。

(六)大额占用银行信用———抵押比例不足风险。大额授信客户一般信用需求量较大,同时因为企业本身的规模也较大,容易获得多家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希望通过向这些大企业发放贷款获取利润,但如果企业抵押物不足,又无法找到有代偿能力的保证人,商业银行就要求企业采取相互连环担保、关联企业担保等形式,这就降低了企业有效资产的抵押比例。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贷款出现风险,第二还款来源又不充分,商业银行对贷款的追偿难度就很大。

(七)企业超负荷经营———资金缺口风险。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而扩大企业规模,与此相应,企业资金缺口和债务规模也不断扩大。尽管一些企业具有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支持,但如果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企业资金流转就会受影响,导致资金链突然断裂。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不是缺少对资金中断的防范意识,而是没有对资金短缺这个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并执行到位。在银行融资占绝对地位的金融大环境中,如果企业过分相信自己的实力和公共关系协调能力,认为企业不会在资金方面出现问题,就很容易错过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时机。

(八)银行“经济人”本质———盲目抢贷风险。在发放贷款中,商业银行为了争抢优质企业,往往放松对企业的审查。即使这些企业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报表,但是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容易陷入非理性状态,不能理性客观地评估企业贷款风险。如,目前许多上市公司、明星企业成为商业银行最高评级的客户,商业银行对这类客户大幅降低授信条件,较少关注企业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导致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规模越来越大。如果企业倒闭并退出市场,商业银行就会蒙受巨大的损失。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对联保贷款的风险认知有限,导致过分偏信联保模式。小微企业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无抵质押物、难担保、风险高,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在这种状况下,联贷联保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联贷联保这种融资模式的风险认知有限,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配套的管理措施。一旦整体联保圈子遭遇不可控制的紧急情况,容易导致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集中爆发。

(二)缺乏对国家经济、产业及行业政策的研究,导致政策风险加大。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稳定发展的阶段,产业结构调整迅速、经济热点变动相对剧烈。若商业银行无法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研究国家经济政策,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而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盲目跟风,不仅会造成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贷资金投入过度集中形成信贷风险隐患,还会加剧产业结构的进一步失衡及行业的产能过剩,损害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贸易融资变质为融资贸易,导致债项信用风险加大。传统的贸易融资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产生的,其与流动资金贷款等表内业务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贸易融资具有自偿性,即融资所得的资金是用于购货备货,或者用于提前兑现赊销形成的应收账款。相对而言,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低于流动资金贷款。然而,当前很多企业希望利用贸易背景实现融资。贸易融资的整体信用由主体信用和债项信用①捆绑而成。贸易融资背后的自偿性则直接降低了贸易融资的债项信用风险,从而带动整体信用风险的下降。如果债项信用风险可控,那么主体信用风险即便形成且暴露,可能也不会给商业银行造成实质性的损失。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真实的贸易背景严重影响了贸易融资的自偿性,容易造成贸易融资出现风险。

(四)盲目跟风明星企业,导致银行处于非理性的状态。商业银行容易受虚假报表或合并报表资产规模的迷惑,对大额客户的风险管理意识较为淡薄,普遍对大额授信客户重贷轻管,从而在授信过程中忽略存在的相关风险。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业银行相互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很多商业银行因为其他银行的抢客户行为而疯狂跟随,投入大量信贷资金,造成潜在风险。

(五)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商业银行没有对彼此之间所拥有的信息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不能全面了解授信情况,导致商业银行授信总量远远超出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实际用款人可能通过不同的借款主体在同一银行或多个银行进行多头融资,而银行机构无法准确掌握其实际整体融资情况,无法给其界定正确的融资额度,导致过度授信,从而大大降低信贷资产的安全性。

(六)信贷营销理念存在偏差,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技术。部分商业银行仅根据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发放贷款,没有正确评估信贷风险;在具体的贷款流程中,重视抵押担保,轻视第一还款来源,造成不能及时有效地识别和防范企业存在的早期风险。有些商业银行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技术,在客户选择方面缺乏科学的标准,盲目追求明星企业,贪大求全,跟风放贷,增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七)信贷文化缺失,导致形成错误的信贷风险管理理念。信贷文化包含商业银行的价值取向、管理方式、沟通方式、信贷人员的培训等,这是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重要因素。当前部分商业银行信贷文化缺失主要表现为重视信贷而缺乏管理,在信贷资金发放后,很少对客户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或是缺乏对客户的重大管理决策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和参与。这种做法会导致信贷资金的使用失控,进而增加不良贷款。同时,部分商业银行信贷流程过于注重形式。在发生不良贷款时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导致信贷人员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只重过程不重结果。

三、完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建立健全风险评定制度。首先,要完善客户的资料,定期整理客户的财务报表,加强对客户信用程度进行评估,防范客户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要根据借客户资料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确保信贷审批决策的科学性。再次,要加强对信贷审查和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信贷审查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机制,提升其业务素质。

(二)培育健康的信贷文化,树立审慎的风险管理理念。信贷文化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应注重信贷文化建设,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引导员工形成共同的价值理念,准确理解银行的使命、目标,在共同的理念指引下,激发个人的才干,使企业的效益与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要全面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团队精神以及对信贷风险的敏感性,提高信贷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健全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以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赏罚分明。完善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机制,在发放贷款之后,要加强信贷后续跟踪和监督管理。

(三)严格规范贷款行为,避免盲目跟风。在同业竞争方面,商业银行要清醒地判断市场风险,坚定“安全第一”的理念,加大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可控。首先,要加快转变营销思路,避免“垒大户”盲目贷款,导致贷款集中度过高,埋下风险隐患。其次,要改进信贷管理方式,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实施多方位的营销战略。

(四)坚持风险底线,防范贷款挪用。贸易融资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这是行业的底线,也是监管的底线。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要将“三查”制度贯彻执行到位。在贷前调查阶段,信贷人员要对企业审慎调查,确保企业贸易融资需求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在贷中审查阶段,信贷人员要严格把控每一个环节,确保不出现操作风险。在贷后检查阶段,一要加大对融资所得资金使用的跟踪力度,防止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挪用资金或者任意改变融资用途;二要推动信贷人员认真收集贸易融资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和货物收据,定期到企业现场进行走访调查,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五)建立抵押二级市场,完善贷款担保制度。美国的贷款担保制度比较成熟,设立了融资机构与二级抵押结构,并建立了抵押保险,使借贷人具有还清债款的能力。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贷款担保制度,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抵押担保制度。首先,应该完善抵押二级市场,使信贷主体可以方便地抵押物品或者及时变现。其次,国家应进一步健全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次,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法规或实施办法,明确超过标准额度的贷款,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为其提供担保。同时,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建立合作协议,将贷款与保险相结合起来,使商业银行贷款安全性获得充分的保障。

(六)注重信贷授信管理,加强企业之间的风险控制。首先,对企业之间的客户内部结构、资金运转、企业间交易、互相保护、相互投资等,要加强调查分析。其次,要加强信贷授信管理,特别是对于产能过剩的企业,在信贷授信之后,要持续跟踪贷款资金流向,观察客户接受贷款后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担保能力的变动情况。

篇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信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因而必须加强风险管理。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无论从管理理念和方式,还是从管理条件和环境来看,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有必要认真探讨并加以解决。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方面已取得明显的成绩和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仍然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权限过分集中的贷款审批制度制约了信贷营销。目前,加强信贷营销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焦点,但权限过分集中的贷款审批制度实际上限制了分支机构参与市场营销的空间和推行金融新产品的想象空间,制约了基层金融机构贷款营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了一段时期以来社会普遍反映的“贷款难”问题、县域经济金融支持萎缩问题等,既影响了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也导致了基层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下降。

1.2审批程序不科学。商业银行发放一笔贷款要经过调查人、调查负责人、审查人、审查负责人、签批人、最高签批人等审批程序,同时基层行上报材料必须通过审批系统按不同权限上报,虽然在审批信贷业务中层层把关,但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真正动机和原因未必能掌握,从目前的静态资料来分析,很难准确判断贷款发放后能否安全收回,各级审批人员只从表面资料上判定还贷能力强弱,无法知晓贷款发放后收回的把握有多大,因此常常会看到签批者附注“应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按期收回”等文字。

1.3国有商业银行由于体制等原因较难解决好激励机制。当我们要求国有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时或国有商业银行自己也正在采取各种办法防范内部的风险时,会出现一种社会现象,就是有些信贷员讲的“不贷没风险,少贷小风险,多贷大风险”的心态,银行内的“惜贷”现象普遍存在,另外下级行或基层行因授权不足而不能从实际出发贷款发放,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最终也影响银行发展。

1.4银行、财政、国企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成为信贷风险管理矛盾的焦点之一。国有企业因资本金不足,希望财政注资清偿一些过度负债,而财政能力不足,为企业更多的注资将造成国家财政紧张和赤字扩大;国有企业需要取得新贷款以发展生产,也期望银行注销和减免更多的债务,而国有银行需要进行资本重置,没有能力有效地冲销坏账和减免债务,同时银行也是企业法人,没有义务对这么多高负债的国有企业进行扶持,银、企各自都面临诸多困难。

1.5在防范银行业来自内部和外部的道德风险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困难。我们很难界定银行人员向关系人提供优惠信贷的界限,这里面存在道德风险。同时,在资产管理公司处置

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防止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或承包商和买主勾结舞弊,将资产以低于其真实价格的价格出售,使国家蒙受损失。同时,还必须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杜绝操作中的随意性。

1.6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控制新的不良资产形成,难以对新增贷款实行严格的责任认定。在金融活动中,人们可以通过种种努力去消灭金融舞弊,而金融风险却是不能够消除的,只能是通过管理来控制金融风险和分散金融风险。银行要想获得收益,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由于风险和收益之间存在替代性,只有通过市场竞争使银行规范自身的行为,建立风险管理的机制,在风险和收益之间求得平衡。

1.7风险监控存在漏洞。虽然信贷业务风险的监控是全过程的,但银行不可能监控到贷款的每一个环节,比如银行贷款进入企业生产环节后就很难监控。作为银行信贷人员,在跟踪贷款使用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生产、销售等情况综合分析来判断贷款是否安全。其实影响贷款安全更重要的因素之一是企业决策者、经营者的行为,因为他们操纵着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实权,贷款风险的控制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借款企业实权物的控制,然而这恰恰是银行风险监控比较难、比较薄弱的环节。

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加强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对策

2.1培育一种新型的信贷文化,一个优秀的企业,离不开卓越的文化。

商业银行也是一种企业,应当具有自身的企业文化和管理,使银行全体员工形成共同的理念和价值判断,以银行的使命、目标、伦理道德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从而自觉自愿、心悦诚服地为使银行整体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而努力工作。信贷文化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企业文化内容之一,必须渗透到每一个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阐述发展与质量、速度与效益、提高效率与风险控制、放权经营与上收集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重大关系,形成统一“经营风险”的信贷观念与文化。只有这样,信贷体制改革措施才有可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信贷体制改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要形成“经营风险”的信贷文化,首先要求一家商业银行要有明确的信贷政策指引。

2.2完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为此,商业银行要充实行业和客户数据库,构建管理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除了资产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外,还要考虑经济周期的影响、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态势、管理水平、产权结构等的影响。银行内部要加快数据集中,主要是全国数据集中;人民银行要加快完善登记咨询系统,将各家商业银行的数据集中起来,强化数据统计分析。银行可以利用标准的统计方法统计出不同信用等级和不同行业的违约率、违约后的损失率、经济资本分配状况和充足率等一些巴塞尔新协议所要求的参数值,并根据统计结果定期分析动态变化,逐步积累经验值,并对关键统计参数进行压力测试,逐步向内部评级法过渡,实现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相结合。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产生对专业评级机构评级的强烈需求。在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水平不高、专业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将某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评级委托给专业机构,或与专业机构共同进行评级,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人员了解客户和项目、专业机构人员在行业和评级技能方面的优势,形成信息、资源和专业技术共享,实现规模效益。2.3完善内控制度建设,规避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2.3.1组织结构上确保岗位制约。可参照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进一步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佳结合。

2.3.2改变信贷审计监督的实施主体,增加风险管理

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能建设。风险管理部门不能只停留在对已产生的风险进行监测而应参与信贷业务的全过程。从发放前的预防控制到最后的风险认定和处罚。

2.3.3全面落实信贷经营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归根到底必须依靠人才。如果一个良好的信贷管理体制没有相匹配的人才,银行信贷风险防范只是一句空话。要真正把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摆在突出位置,不仅是银行发展的根本大计,而且是有效防范信贷资产风险,使之在激烈的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商业银行现行垂直型决策机制不利于权责利的明确划分,在改革完善决策机制的基础上,银行必须改革现有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薪酬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一套既能调动信贷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又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信贷经营的激励约束机制低效的决策机制。完善的信贷经营决策激励约束机制应有利于银行经济效益提高,应鼓励信贷人员大胆去做高收益高风险的信贷项目,结果也应同时体现在银行和信贷人员身上,对信贷经营人员赋以一定范围的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由信贷经营人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其后果或利益,并且这种后果和利益是事先有明确界定的,再强调权、责、利对等的同时,加强权、责、利三者的时效性与可追索性,项目发生初期体现的收益不可等同认为后期不会出现亏损或风险,因此信贷经营人员的责、权、利应在其负完相应责任后才给予完整体现。

参考文献:

[1]张国容.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内部控制的思考.新金融,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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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信贷风险的识别是进行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信贷风险是客户违约行为形成的一种风险,违约即指客户没有对到期债务按契约偿本付息。随着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越来越大。在此,作者从会计的角度对商业银行如何做好信贷风险的控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贷前调查阶段企业会计资料分析

在贷款人贷款前,必须对拟贷款的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有关信用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审核和分析。为了保证分析的全面性,会计资料的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以便相互印证,提高会计资料的客观性和完整性。

1.对拟贷款企业的经营特点、资本充足、偿债能力、抵押品、经济环境等五个方面进行调查了解。经营特点指企业的信誉,即企业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这一点被视为企业信用品质的首要因素;资本指企业的财务实力,表明企业可能按时偿还债务的背景;偿债能力指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抵押品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能够被用作抵押的资产;经济环境指可能影响企业偿还债务的经济环境。贷款人可以通过这五个方面的分析,决定贷与不贷、贷多与贷少。

2.企业偿还债务能力的会计报表分析。方法一是一种定性分析,因此还必须辅以会计报表的定量分析,以便进一步加强对信贷风险的防范。

(1)资产负债率。该指标反映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表明企业负债经营程度及债权人的债权保证程度。商业银行从贷款安全角度出发,可以设立一个资产负债率的信贷警戒线指标,如60%,对高于这一指标的企业进行贷款时要特别注意。

(2)固定资产与长期负债比率。该指标反映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长期负债之间的比率关系,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该指标以大于1为妥。这表明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足够用来担保其长期债务,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较小。

(3)流动比率。该指标是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因为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有相当一部分是流动资金贷款,所以要利用这个指标分析。为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必须计算速动比率,即将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差的存货等剔除后计算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

(4)现金债务总额比率。该指标是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负债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承担债务能力,比率越大,企业承担债务能力越强。如果现金债务总额比率为10%,说明企业最大的付息能力是10%。

3.CART结构分析法。该方法采用四个财务比率作为分类标准,即现金流量对负债总额比率、留存收益对资产总额比率、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比率、现金对销售总额比率。按照CART方法,这四个指标分别属于不同的级别,其中现金流量对负债总额比率属于一级指标,留存收益对资产总额比率和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比率属于二级指标,现金对销售总额比率属于三级指标。这四个财务分析指标按照级别组成一个分类回归分析树,每个指标根据一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临界值,从而进行分析。

二、贷后管理中的会计分析

贷款人决定了信贷对象和信贷额度后,就可以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在贷款人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谨慎性原则,将可能发生的损失与费用预先估计入账。商业银行在提取各种准备金的同时,要定期编制应收贷款人贷款的账龄分析表或应收贷款一览表,从中发现哪些贷款还处在安全期内,哪些贷款处在可能收不回来的危险中,从而确定相应的催收措施。

在对贷款对象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进行分析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对贷款对象利润质量的分析。利润质量包括企业利润的真实性和实现利润的优劣程度。后者又可以分为短期利润质量和长期利润质量两个方面。短期利润质量是从一个会计期间判断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实现的会计利润的变现能力,它代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实现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差异程度。长期利润质量是指企业各期利润持续稳定增长的能力,强调利润的稳定能力和可持续能力,它主要受会计政策的稳健程度、利润构成以及诸如研究开发费用等特殊费用项目因素的影响。在对利润构成进行分析时,我们首先应当关注营业利润在总利润中的比重和变化趋势。营业利润应当在净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否则说明企业利润构成不合理,其长期利润增长趋势也就不够稳定,长期利润质量自然不高。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防范

对于做好信贷风险控制,真实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现会计信息的失真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会计差错和会计舞弊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形式。

1.观察企业环境,从非财务因素中寻找突破口。需要选择不同时机,分别与企业中的负责人、采购员、财务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了解企业生产形势、生产能力、原辅材料来源、销售形势,用工状况、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从中掌握第一手资料。

2.实地查看,账实核对,寻找突破口。不仅要注重账面数据的真实性,核查是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更不能忽略"账实"是否相符。

3.从会计报表间的勾稽关系,对比分析企业历史和同行业的会计报表中寻找突破口。即要查验报表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通过审核会计报表间的勾稽对应关系,同一财务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如"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的静态平衡关系、"利润=收入-成本(费用)"的动态平衡关系,主表与明细表之间的勾稽关系;纵向分析企业历年来的会计报表,横向分析同行业的会计报表,比较容易发现问题。

4.认真剖析现金流量表能识别虚假破绽。认真剖析现金流量表,能够识别虚假破绽。现金流量表反映了现金流的来源与去向,比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更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通过分析现金流量的结构,可以识别企业的现金流主要来源于经营活动,还是依赖于投资和筹资。通过现金流量的趋势分析,可以识别企业的盈利质量。通过分析现金流量的比率,可以识别企业剔除虚拟资产后的真实偿债能力。

5.关注会计报告相关资料。关注会计报告相关资料是有效识别会计虚假的方法之一。认真阅读企业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说明,尤其是收入确认、存货计价、投资的核算方法、合并报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对利润的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对外担保、涉及的诉讼,经营战略调整等等有关的文件决议资料,从中查找高风险领域。

综上所述,控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有效利用会计方法无疑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对企业所有会计信息的全方位、多方法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归纳,从而揭示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为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与此同时,为更好的发挥会计分析的作用,也需要我们所有从业人员在不断提升自己会计水平的同时,不断的去发现和运用好会计分析方法,以提高其科学性、有效性。

篇4

经过6年的实践,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论从数量、影响程度还是机构的合法性来看,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总体特征。从制度绩效来看,该信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金融的空白,丰富了农村信贷制度的内容,对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其风险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因此,研究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

1、中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自1999年开始,国有银行大规模撤离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县域经济以下撤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农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00年开始,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占整个农业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到2004年达到了近50%,超过农业发展银行成为主要的农业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绝对主力军。

2、农信社的小额信贷比例不断下降

针对如何解决农村信贷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借鉴国际通行的农户小额信贷的做法,于1999年、2000年相续制定了《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暂行办法》,全面落实农户小额信贷。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占信用社农业贷款份额仍比较小,发放贷款的覆盖面较小,农业贷款的增长与农户小额信贷的增长还不成比例,农户小额信贷在有些年份甚至出现了下降,例如2004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1678亿,而2005年却减少到1578亿。

从图2中可以看出,农信社的小额信贷在农业贷款中的比例逐渐下降,这与国际上其他成功国家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究其原因,随着小额信贷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广泛开展,其风险也日渐暴露出来,绝大部分信用社贷款的回收率较低。因此,有些农信社因畏惧风险而不愿向农户提供此类贷款,即便提供,也附加许多额外条件,大大降低了农户申请小额信贷的积极性。还有的农信社干脆对小额信贷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未得到改善,农信社与农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再次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表现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不但具有一般农业贷款的风险(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而且由于其特殊性,具有一般农业贷款不具备的风险。正是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惜贷”的行为。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风险

与其他贷款不同,小额信贷以其“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功能,降低了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其缺陷是农信社对“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农村信贷机构方面看,有的农村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信贷人员行为的管制和激励机制,有的农村信贷机构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很好地处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调查、计划、决策、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从农户方面看,由于受小额信贷无抵押的影响,农户产生依赖思想。一部分农民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贷款,是“救济款”,是不需要偿还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意识薄弱,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数农户从贷款一开始就无还贷念头,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农民会效仿自己的邻居、亲朋好友恶意拖欠贷款,甚至不理解主动还贷的行为。还有个别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证、身份证,冒名借用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凑零为整”,最终使贷款集中于一家一户。种种情况说明由农户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2、利率因素

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腐败现象。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把钱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或者只需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性。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

一是对农户的激励。信用社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建立动态的数据资料库,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二是改变农信社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即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目前,许多农信社实行“三包”(包放、包收、包赔)制度,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赔偿,这虽然不失为强化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对等,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导致小额信贷业务严重萎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既要对信贷员实施一定的惩罚制度,又要实施奖励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较高的收贷率。三是对信用社的激励。人民银行对收贷率高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在再贷款的安排上给予更优惠的条件等。

2、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

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存在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其次,国内外各种调查几乎一致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却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农户个人信用是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是控制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统一操作规范,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第二,要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当资金紧缺时可以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做出贡献。由于村“两委”比农信社信贷员更了解本村农户经济状况,他们参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贷风险。同时,由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级评价的硬件投入,健全资料档案,逐项认证审查核实,并且对农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农户资料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实际情况。第四,要明确评级责任。农户的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组干部负责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的评级不准确。第五,要严格按照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四、结语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农户小额贷款对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多种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事业正在从起步阶段向成长阶段过渡,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引导,注意风险的防范,小额贷款必将在我国的扶贫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扶贫事业的发展。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基金项目编号05CJL025。)

【参考文献】

[1]曹辛欣:论农户小额信贷的风险及其化解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7(5).

[2]董少林:论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C].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4.

[3]杨喜孙、薛瑞鑫、叶华: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经济,2007(5).

[4]庞新军、刘文朝、周振:我国小额信贷风险的产生及其防[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3).

[5]熊学萍、易法海: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表现,成因与应对策略[J].华东经济管理,2005(11).

[6]李强、杨蕊:农户小额信贷风险问题探讨[J].南方农业,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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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

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鸦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二、客户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的主要影响

(一)信贷集中性风险

目前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繁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

(二)经营风险的传递

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人事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关联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提供配套服务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

(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企业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不少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鸦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主营业务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银行做出信贷决策的准确性。

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

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司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一些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子公司出售设备、技术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一是在服务供给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服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服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子公司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

(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

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

(五)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银行利益的关联交易

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提供服务?鸦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六)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鸦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三、防范客户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一,理清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鸦企业的主管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企业违约引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

第二,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最后是运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企业的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

(二)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

一是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

首先,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

其次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再次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有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于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迫索权的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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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风险。一是严格控制收费。教育产业化已不是教

育改革的发展方向,2003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力度,通过“一费制”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管理”措施,对教育收费实施严格管理和控制。国家政策的调整,制约了学校的发展空间,给学校收入带来较大影响,学校不能全面地实现预期收入,必将削弱贷款偿还能力,从而增大信贷风险。二是改革办学形式。国家打破教育垄断,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这将在生源、收费、师资等方面形成竞争,必将增大学校的成本和经营风险,从而转化为信贷风险。

3、投资风险。在教育产业化发展的引导下,一些学校特别是公立学校为提高知名度,吸收优质师资和生源,不顾自身实际,大额举债,抱着“学校贷款,政府还钱”的老观念,依靠贷款铺摊子、上项目。且在投资过程中,一是贪大求洋,擅自超计划投资;二是自筹资金未按计划全额到位,特别是财政承诺的项目资本金到位率不高,相应增加了学校债务,增大了信贷风险

4、法律风险。目前学校贷款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和质押两种,由于《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其设施不得抵押。造成学校可以用作贷款抵押的资产仅限于用作商用性质的附属资产,抵押范围狭小且数量有限。同时,一旦出现贷款风险,因其作为学校资产同样难以处置和变现。学校类贷款保证方式采用较多的是收费权质押,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收费权质押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学校收费权质押缺乏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在以权利质押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时,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是依法已明确为可以质押的权利”。而《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列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中,尚未对学校收费权质押作出明确规定,质押操作和实现的实践存在差异,致使学校收费权质押贷款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二是学校收费权质押没有现实意义。学校向学生收费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并由物价部门审批其收费标准和范围,它是以公益为目的的,这种收费权既不能委托,也不能转让。收费权质押给银行,并有学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定的协议,形式上看是质押了,但这种质押权并没有移交给质押权人占有,银行既不能到学校去收学生的钱,也不能控制和处置收费权,无法行使质押权人的权利。

5、财务风险。一是财政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财政实力较弱,对学校的拨付款项往往不能按时、足额到位,甚至长期拖欠,加重了学校的财务压力。二是学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资产负债比例高,现金流量小,学校偿债压力大、能力弱。三是学校的债务数额大、期限长,贷款利息多,且收入有限,财务负担沉重。四是一些学校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内部审计不力、票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对贷款产生极大的潜在风险。近年的各级审计表明,学校已经成为做假帐、乱用钱和滋生腐败的高发行业。6、竞争风险。一是银行间的竞争。由于信贷投放渠道狭窄,新的信贷增长点不多,因而各行都将学校列为贷款营销的重点,竞相争夺,竞争较为激烈。由于金融同业竞争,对有的客户放松了授信条件,增大了贷款风险隐患,同时,也对形成诚实、信用的银企合作观念带来冲击。二是学校间的竞争。主要是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之间的竞争,前者在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和财务决策上的自主性决定了比后者更具竞争优势,可以吸收更多的优秀教师、管理人才和拔尖的生源,打破了原来公立学校垄断经营的利益格局,影响了公立学校的收益预期,民办学校同样也增大了办学成本,从而直接影响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同时根据人口自然增长规律预测,2008年后我国人口数量将转为逐年负增长,可以推断,不久的将来,学校的买方市场将逐步形成,行业内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各类学校可能出现优胜劣汰的两极分化格局,从而引发金融机构部分弱势客户的财务危机,进而影响金融机构贷款安全。

7、管理风险。一是资金监管难。由于财政体制改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立学校的资金收支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资金收付由财政监管,金融机构无法对学校的资金实行监督、控制。二是部分客户信用观念恶化,对金融机构的贷后监管工作存在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问题,加大了贷后管理难度。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因存在存款业务对学校的依赖,不坚持贷后管理制度,加上部分管户客户经理个人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致使管理不到位,风险发现不及时,风险处置不力,也增大了学校贷款风险。

二、政策建议

学校贷款的稳健、有效运营,不仅可以维护国家信贷资金安全,提高金融机构赢利水平,还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首先,各级学校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地方实情出发,从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出发,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提倡厉行节约,坚持量力而行,不搞短期行为,反对一切追求奢华、超标准的浪费行为。其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不能单靠银行来解决,既要强化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持续增长,又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同时还要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教育的帮助和支持。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学校贷款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要从构建“诚信政府”的高度,对学校贷款从申请立项到结息还贷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一是要按照教育发展的规律,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对学校的建设规模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控制。二是切实贯彻执行好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学校的还贷义务和学校领导的还贷责任,对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应将学校对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三是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科学测算贷款周期,帮助学校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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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再次强调将允许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试办一些信贷业务新品种,真正“把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响应号召,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根据自身特点,在消费信贷品种和对象以及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余地:如建设银行准备将消费信贷与住房开发挂起钩来;中国银行着眼于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和教育助学贷款等业务新品种的开发与推广;农业银行在研究如何把消费信贷推向农村;交通银行成立了个人消费信贷处,专司消费信贷业务。可以预见,我国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有巨大的市场前景。如何加强消费信贷法制管理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一、推进消费信贷的法制障碍

目前影响消费信贷推进的法律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

为推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展开,各家商业银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服务办法,但这些管理规范和服务办法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目前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居民个人申请消费信贷基本上仍是沿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消费信贷作为银行的一项零售业务,其业务规则自有其独特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还没有专门的保护消费者、销货商和金融机构三方权益的法律法规,导致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消费信贷中的广告不真实。销货商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银行为了推销自己的信贷品种,往往以夸大其辞的广告引诱消费者;有的广告甚至会在消费者心目中造成这样一种感觉:现在不拥有某商品将是一种罪过;有的广告名不副实,给消费者一种误导,等接受了商品或服务后,才发现大上其当。例如有一则广告这样宣传:“分期付款购买某某花园一处住宅,便可拥有一片面积为140平方的绿地”,某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房之后,才发现广告所谓的“绿地”纯粹是子虚乌有。

2.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大打折扣。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信贷的利息、还款方式以及消费信贷的总费用等予以规范,消费者对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的有关条件是否合理无从知道,并且也少有选择的余地,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被动地接受银行提供的这些条件,要么拒绝接受消费信贷。

3.消费信贷中的合同关系缺乏规范。住房,轿车及其他高档耐用消费品消费信贷一般要涉及到两个合同,即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贷合同以及借款人与销货商之间的销售合同,有的国家把这种消费贷款叫作限制性贷款(thetiedloan),这种形式的消费贷款是最普遍的消费信用形式(注:J.calais-AuloyH.BricksM.-T.calais-AuloyJ.MauryFsteinmetzH.Temple,ConsumerlegislationintheEccounties,ConsumerlegislationinFrance,AstudypreparedfortheEccommission,VanNostrandReonholdcompany,1981,第15页。)。有关这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我国没有法律予以规定,因此引发了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信贷的推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信贷合同和销售合同的联系问题。申请消费信贷的消费者总会认为这两个合同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消费者没有得到商品,就没有义务去提取贷款;反之,消费者没有得到贷款,他也就没有义务去提取商品或者向销货商付款。但金融机构和销货商往往各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导致银行、借款人、销货商三者之间合同无法统一。住房消费信贷中消费者认为只有先从银行借到款,然后才能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住房款项;而房地产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只有消费者的自有款项和银行贷款的款项全部到帐后才能给购房的客户办理产权证;银行则认为消费者应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待抵押合同生效后,才能向客户放款,但消费者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无从办理抵押登记,因而无从取得贷款。这个怪圈至今仍困扰着消费者、商业银行及销货商。

第二,合同的履行问题。即一个合同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是否必然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的履行。在我国开展消费信贷的实践中,信贷合同或销售合同的履行一旦出现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的履行。典型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房或其它高档耐用消费品中。例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或者其它高档耐用消费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有很多消费者就会拒绝向银行继续分期还款,导致银行的利益受损;或者银行没有按照信贷合同的向消费者如期提供约定的款项,消费者就会拒绝履行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义务,导致销货商的利益损失。

(二)没有建立消费者资信制度

消费信贷是负债消费,负债是一种信用关系。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帐户、收入来源、个人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的制度,没有家庭财产登记制、个人财产破产制度,更没有个人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的专业信用认定机构;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贷款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由此,消费信贷机构无法了解居民的资信,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开展,加强消费者资信制度立法很有必要。

(三)消费信贷担保难

消费贷款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但现行《担保法》及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致使消费信贷在担保上难以操作。住房消费信贷,汽车和其他耐用消费品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及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方式,在这些担保方式中,当前办理最为简便、快速,使用较多的是质押。借款者只要将自己或他人签字同意的面额不小于借款总额的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交给贷款银行,与贷款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支付所购商品价格20%以上的首期付款,最快两天就可办好手续。但如果有价证券的所有人急需用款的情况出现,则在现有担保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是无法解决的。以抵押方式申请消费贷款手续最为复杂,例如以房产作抵押,要涉及房屋的抵押登记,价值评估、公证等手段。这种方式一方面周期长,另一方面消费者需承担一定的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此外,消费者所能用于抵押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目前仍十分有限。选择第三方作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更是难以操作,一是保证人难以寻找,自然人中符合担保条件的极为有限,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因经济状况欠佳,无力也不愿意为职工担保;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现在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人员流动性加大,单位很多职工是招聘的,即使正式职工也面临着下岗分流,单位若为职工提供保证,就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所以单位不愿意为职工作担保。此外,担保的执法环境差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以住房为抵押物,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执行抵押物就非常困难,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引起小范围的社会震荡。

(四)无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据统计,中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有1.5亿,仅占总人口的12%,也就是说,中国目前有88%的人要为自己的健康与安全负责(注:宋文峰:《信贷消费、我们还缺少什么》,载《今日信息报》1999年5月28日。)。拿深圳来说,参加养老基本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的人数只占深圳常住居民的14%和12%,加上其他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办的保险业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口比率还很小(注:李南玲:《消费信贷,我们还缺少什么》,载《经济参考报》1999年5月25日。)。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居民的就业形势也出现了许多不明朗的因素,如果无法对居民提供更强有力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消费信贷推广的空间将是十分有的限的。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颁布的一些规定因其立法层次低而不具权威性,这极大地阻碍了消费信贷的推进。

二、营造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的思考

消费信贷在西方发达国家已非常普遍,消费信贷的每一过程、环节,消费信贷的广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违约及责任处理,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此外,还有政府的控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来发展消费信贷的经验,我国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推进配套改革,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良好的法制环境,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制定《消费信贷法》

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等都订有专门的法律:美国1968年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theUniformConsumerCreditCode)及《消费信贷保护法》(ConsumerCreditProtectionAct),1974年美国又颁布了新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英国1974年颁布了《消费信贷法》(ConsumerCreditAct),法国于1978年颁布了《消费信贷法案》。我国亦可单独专门制定一部《消费信贷法》。《消费信贷法》应包括立法的原则、调整对象及范围,消费信贷的广告、费用、利率,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及责任处理等内容。

1.制定《消费信贷法》应遵循的原则。首先应当遵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消费信贷法》亦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因为给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不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补救”(注:梁慧星:《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权利》,见《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为扩大内需、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消费信贷法》应对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鼓励哪些消费、限制哪些消费。第三,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一般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消费,促使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抑制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

2.《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在制定《消费信贷法》时,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应包括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贷关系、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而且也应包括消费者、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此外,还应调整消费者参加消费信用交易所发生的,如分期付款、买卖居间合同、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业务关系。

3.《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以信用卡形式出现的普通消费信贷,另一种是以借贷方式出现的特种消费信贷,如汽车、住房消费信贷。对于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普通消费信贷,我国已有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但规范得不够具体和全面。所以,我国消费信贷法不仅应调整以信用卡形式出现的普通消费信贷,而且应包括诸如住房、家用轿车、其他高档耐用消费品、教育助学、旅游消费等各种形式的以借贷方式出现的特种消费信贷。

4.消费信贷的广告。消费信贷的广告,包括销货商为推销商品的广告和金融机构为推销消费贷款金融服务的广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明确规定:消费信贷广告应对出资条件、标的商品和信用的性质作真实的说明,广告的实质性内容必须明白无误,不能使人误解和有虚假。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应借鉴英国的经验,对消费信贷广告的有关情况予以规范。

5.消费信贷的费用、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情况。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悉权,各国的消费信贷法都要对消费信贷的费用、利息、还款方式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如美国《消费信贷保护法》和《统一消费信贷法典》对“贷款真情”的有关规定就是对消费者知悉权的保护规定。银行和商业机构应对消费信贷的有关具体内容明确公布于众,以便消费者了解、比较各经营机构推出的消费信贷的条件,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6.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为体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应对信贷合同和销售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可以借鉴法国、英国及比利时等国消费信贷法的有关规定,信贷合同成立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冷却期(cool-offperiod),一般为七天,让消费者与其家人有时间共同商讨申请消费信贷的有关情况,以便做出最终的决定。

7.信贷合同与销售合同的关系。《法国1978年消费信贷法》建立了信贷合同和销售合同相互独立,但又相互依存的制度,信贷合同以销售合同为条件,销售合同以信贷合同为条件,任何一个合同的不履行都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的履行。首先,信贷合同以销售合同为条件。其目的在于避免迫使借款人在货物没有运送或永远不会运送的情况下去提取贷款,即当销售合同的结果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不能要求借款人履行信贷合同。此外,与销售合同履行有关的诉讼也会影响到信贷合同,或是通过中止信贷协议的履行来推迟诉讼结果,或是在销售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束信贷合同。其次,销售合同以信贷合同为条件,当消费者发现由于种种原因使贷款落空,他就必须使自己摆脱对销售方的所有义务。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可以借鉴法国1978年消费信贷法,对信贷合同与销售合同关系予以明确的规定。

8.违约及责任处理。

(二)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必须以个人资信判断为基础。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与健全和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

1.建立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居民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个人消费信贷时,银行可请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可以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帐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资产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总体信用状况,然后决定贷与不贷。

2.实行存款实名制和居民收入完全货币化。每个自然人与银行打交道时,都应该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的所有收入都应以货币化的形式出现,杜绝非货币收入和灰色收入。每个人只能有一个帐号,只能有一个银行为之服务,应把除小费外的所有收入全部在个人帐户中反映出来。这样贷款机构就可以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在此基础上就很容易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也容易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

(三)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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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源性风险

1.管理风险。当前,许多村镇银行管理者的风险防控意识较为淡薄,对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往往不够重视。由于没有引入精确管理、定量分析的风险防控技术,使得部分村镇银行对信贷风险的管理还处于经验判断阶段,这就很可能出现因管理者判断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信贷资产损失的情形。另外,由于村镇银行规模有限,虽为股份制银行,但多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由行长或大股东一人左右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将金融机构变成个人的小金库,致使村镇银行出现大量内部关联人贷款或关联方贷款,在损害小股东权益的同时,使村镇银行出现严重信贷风险。

2.操作风险。村镇银行本质上是小型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地域性决定了村镇银行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展。因经营市场受限、业务范围小、网点布局单一,部分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非常有限,利润主要来源为存贷款利差。为维持自身生存,这部分村镇银行必须在不断吸收外来存款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放贷款。在合乎贷款条件的客户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受绩效压力驱动,村镇银行部分信贷人员就可能会为一些不满足贷款条件的客户擅自放宽贷款条件或帮助其达到贷款条件。这将严重削弱村镇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为信贷风险蔓延埋下隐患。另外,村镇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还有待完善。部分村镇银行重制度建设、轻贯彻执行,内控制度流于形式。还有部分村镇银行为节约资金成本、提高放贷效率,“重发放、轻管理”,对贷后管理重视不够,检查监督流于形式,对资金流向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了解有限,增加了信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道德风险。村镇银行作为农村金融领域的新成员,多数员工在入行前没有金融机构从业资质或经验,对信贷工作和与之相关的制度缺乏了解。因部分村镇银行培训经费不足、培训经验欠缺,新招录人员的岗前培训效果往往并不理想。这些人员对信贷岗位的胜任度不高,从事该岗位工作,只会使村镇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长期处于一个较低水平。而部分有经验的信贷人员,因村镇银行工作环境相对较差、机构小、发展空间有限,很难扎根留住。基于以上情况,村镇银行很可能由于信贷人员专业素质低,风险防控意识差,对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状况把握不准确,而产生信贷风险。此外,个别道德素质低下的信贷人员,可能利用我国农村的“熟人文化”,以贷谋私、假冒贷款,甚至串通客户恶意骗取贷款,给村镇银行带来风险损失。

(二)外源性风险

1.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农户和当地小企业的信用意识普遍较差,村镇银行发展缺乏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极易产生信用风险。一是农村与大中城市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有较大差距。村镇银行在进行风险控制分析客户信息时,没有相对便捷完备的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容易导致风险控制出现漏洞,无法及时对不良贷款做出判断和处理。二是村镇银行主要服务于“三农”,农业生产周期性长、前期投入大、见效缓慢,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用风险;另外,农村小企业抗风险能力也较差,容易在市场风险侵袭下停业或倒闭,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也会导致出现信用风险。三是农村某些个人诚信意识淡薄,对申请贷款没有清晰的认识,将贷款视同为“政府补助”,主观还款意愿不强,经常逾期拖欠甚至恶意逃债,也会给村镇银行带来一定的信用风险。

2.政策风险。村镇银行的政策风险主要来自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由于国家在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上的不连续性,可能恶化村镇银行生存环境,导致村镇银行不能持续健康经营,从而形成信贷风险。一般情况下,这类政策风险发生的概率较小,但随着我国银行破产条例的加快酝酿和制定,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幅增加。在微观层面,村镇银行作为一级法人机构较易受当地政府影响。当地政府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往往是村镇银行信贷业务重点介入的融资项目,在不对等的依附关系下,当地政府若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进行行政干预,将可能造成村镇银行信贷资产发生损失。

3.法律风险。近年来,国家加强了银行业立法,对包括商业银行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总体而言,村镇银行所处的法律环境仍需改进,与其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不配套。受到法律环境的种种限制,村镇银行在经营运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另外,因村镇银行规模较小,大多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人员,员工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在利用法律武器防控信贷风险方面存在短板。

二、加强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高效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

由于农业属弱质产业,加之我国农村信用资本欠发达,村镇银行发生重度信贷风险的机率较大。根据JP摩根等大型商业银行的研究数据:在信贷风险暴露前180天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平均损失率为1%至2%;提前90天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平均损失率为3%至6%;提前30天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平均损失率为10%至20%;没有采取任何预警措施的,风险损失率达50%以上。因此,构建高效的信贷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可以帮助村镇银行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应滞后的状况,使信贷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走向集约,从依靠主观判断走向量化分析,从事后处理走向事前预警,提高贷前分析效率,改善贷中决策质量,优化贷后管理技术,最终减低或规避信贷风险。由于人力、财力资源有限,村镇银行可以借助外部力量,如与专业机构或大型商业银行合作,由其代为提供信贷风险预警服务,以节省时间和成本。也可以集中自身力量,在综合分析客户守信状况和守信程度、客户财务风险状况和风险程度、客户经营风险状况和程度的基础上,通过归集信贷项目指标、动态环境指标以及贷款风险度、单个贷款比、不良贷款比、贷款集中度等内部控制指标,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实际且具有递阶层次结构的信贷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再通过运用层次分析法(AHP)和本征向量法(TE)来确定指标体系权重、搭建数理框架模型,利用SAS、MATLAB等软件平台进行数据挖掘,进而构建完成整个信贷风险预警体系。此外,村镇银行还应强化对宏观经济、行业、区域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以提升预警体系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健全风险管理内控机制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当前部分村镇银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风险管控能力较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身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所引起的,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一是健全董事会运作架构。2013年7月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村镇银行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建立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督促管理层有效应对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董事会应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贷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各委员会间相互独立、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二是董事会与管理层各司其职、互相监督。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经营,有否决权。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报告重大风险事项。行长不得兼任审贷委员会主任,并且银行前台与中后台相互监督制衡。三是不断优化内部决策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流程,从根本上降低因决策失误而导致信贷风险发生的可能。

2.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周密严谨的内控制度是村镇银行做好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必须先行健全内控制度体系。一是修订完善已有制度。根据内外部情况的变化,对操作效果欠佳、不符合当下实际的制度条文予以修订或废止,以构建符合内外部监管需要、操作性强的信贷风险内控制度体系。二是建立灵活的制度更新机制。建立信贷风险内控制度的动态更新机制,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组织开展内控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以更好地应对信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三是不断优化操作流程。明确风险控制要求和不同岗位职责,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指引和内控管理指引。在指引中细化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将内控制度条文转化为信贷人员的具体行动守则,进一步增强内控制度的明晰性和操作性。

3.加强信贷文化建设。信贷文化是银行在长期的信贷管理工作过程中积淀形成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的总称,相比制度规定,其影响力更加深远持久。健康的信贷文化既能为信贷业务发展提供助力与支撑,又可以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村镇银行基于自身的高风险特性,应主动加强信贷文化建设。一是加强信贷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自觉抵制各种违反信贷工作制度、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或事件发生。二是高度重视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培训。应以打造高素质信贷人员队伍为目标,不断加大投入,通过“请进来、送出去”、“传、帮、带”等丰富多样的培训形式,使信贷人员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不断提升业务理论和工作技能,成长为信贷工作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行家里手”。三是加强内、外部监督。构建内外联动无死角的监督机制,推行贷款监督、岗位监督,对违规贷款责任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监督工作威慑力,消除个别信贷人员的侥幸心理,防止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发生。

(三)完善信贷业务管理体系

1.探索新的信贷抵押担保模式。基于我国农村相当一部分农户和小企业难以实现“完全抵押”的现实,村镇银行有必要探索尝试一些新的抵押担保模式。一是借鉴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的“贷款小组”模式。按照生产相关性,将农户分成若干小组,以村民联保的方式进行贷款。这种模式将个人与集体的利益、信用关系紧密联接,既可以帮助贫困地区农户改善经济状况,又有助于农户增强还款自觉性,减少信贷风险。二是采用企业联合农户的信贷模式。将处于同一生产链条上游的企业和下游的农户联合起来,互相为对方担保贷款。这种模式可以有效支持当地某一产业快速发展,增强还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三是探索新的抵押方式。银监会和林业局已于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规定银行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这使得村镇银行在传统方式外,又多了一种新的抵押方式。此外,村镇银行还应积极行动,探索尝试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内的其他新方式,在更好满足农户和小企业贷款需求的同时,尽可能降低规避信贷风险。

2.健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一方面,村镇银行应成立多方参与、公正高效的资信评定小组。该小组应由村镇银行信贷人员以及农户、小企业代表等多方人士组成,有科学、合理的信用等级评价程序和量化的指标体系,能够客观高效地对申请贷款对象偿债能力进行评价。信贷人员应充分搜集农户家庭人员、承包土地面积、产出、年收入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小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入、利润、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并由此形成真实可靠的调查意见,以便为资信评定小组评定贷款者信用等级提供参考依据和数据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快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建设。大力推进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的建设,将农村信贷全面纳入国家信贷登记系统,形成城乡统一、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以便村镇银行更好地开展信贷工作。

3.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村镇银行应针对自身信贷客户数量多、分布广、交通通信不便等特点,建立一整套科学完备、实用便捷的贷款贷后管理责任制度,通过“谁经手、谁负责”的方式,将贷后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信贷人员身上,促使其高度重视贷后管理环节,主动加强有关工作,从而减少村镇银行发生信贷风险损失的可能。另外,村镇银行还应健全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对信贷人员贷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结果直接与信贷人员的考核以及工资奖金发放情况挂钩,确保信贷人员认真履职,在贷后管理工作方面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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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信贷市场没有进行规范化、统一化的秩序建立,特别是针对于不同地方的城镇、乡镇里的中小型企业实施一些规定,例如,推行企业暂行条例,乡镇企业经营条例等等,在整个大的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不规范的市场秩序,不仅没有对中小企业的经营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力,也不能对企业进行科学有效的指导,这样不利于保障中小企业的利润稳定和企业自身的持续发展。

2.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

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国家宏观政策对中小企业造成的影响较大:当出现的是限制性的政策时,需要解决供过于求的问题时,中小企业处在生产链条上的末端,自然而然对其生产发展形成很大的影响。而当出现的是较为缓和的政策时,国家鼓励企业的大力发展,首先收益的是大型企业。所以中小型企业受到政策方面是影响较大,特别是利率政策方面的调整,很不利于中小企业控制企业发展成本。例如在2009年上半年国家鼓励各大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但是现实的状况却是银行为了防范信贷风险,出现提供给中小型企业的信贷资金很少或者贷款集中流向高质量行业和大型企业的现象,导致中小型企业出现融资难,企业经济生产和发展步履维艰。同样是作为市场的主体在发展,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上产生的影响力却很小。

3.多样化的经济结构

多样化的经济结构也成为中小型企业信贷风险的影响因素之一。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经济成分较为复杂,主要有股份制企业、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多种形式。很多中小型企业还没有建立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没有形成完整的体制改革。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体制改革只是纸上谈兵,没有进行深刻的变化,还存在很多任用和家族具有连带关系的人员,导致中小型企业的产权混乱,不利于企业增添活力,限制企业的生产发展。

4.薄弱的资金体系

中小型企业薄弱的资金体系也是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前期,中小型企业在进行生产运作时,由于投资主体自身的经济的原因,投资企业的资金较少,加上投资主体较为分散,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为企业的生产运作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这在开始就注定了中小型企业薄弱的资金体系。后期加上国家政策的原因以及地方政府没有建立完整的扶持中小型企业的体制,这对中小型企业再次进行资本扩大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薄弱的资金体系就意味着中小企业的资产薄弱,在银行上用来抵押的信贷资产不足,加大了出现信贷风险的几率。

5.缺乏规范的财务信息的管理

进行借贷双方的信息管理是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产生的必要手段。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对自身的财务信息没有进行有效规范的管理,出现财务信息不透明、财务信息谎报以及财务收入报表不规范等情况,这些都会给银行进行信息核实带来很多的阻碍。此外中小型企业不注重企业信用形象的建立与维持,借贷危机出现后没有及时还款,甚至出现拖欠或者逃逸等违反道德与法律的行为。中小型企业自身缺乏对财务信息的有效管理造成信贷风险的产生的一大因素。

二、从银行的角度分析中小型企业防范信贷风险解决措施

1.加强对中小型企业信贷信息的评估与监控

银行本身就是生产和汇集八方信贷信息的机构。在对中小型企业进行信贷业务前后,要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加强对中小型企业信贷信息的确认与监控。例如,在进行信贷业务前,派发专门的人员对中小型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评估与核实,进行信贷业务时要求提供完整的财务信息资料与文件,要求开设实名账户进行资金核算等。对中小型企业贷款后的动态的信息监控也是防范信贷风险产生的重要措施。例如,信贷业务人员要不定时地对贷款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实时监控,包括对贷款项目流向、企业项目进展、市场动态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这样可以随时掌握中小型企业的贷款资金流向,对企业的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监控,时刻防范企业信贷风险出现。

2.加强针对中小型企业信贷的预警机制

银行可通过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信贷内容建立一个专门的预警机制,设立专门的机制机构,强化银行对风险的防范意识。在该机构负责的人员会对企业的信贷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及早发现企业贷款的预警信号,一旦发现企业经营效益出现下滑甚至亏损的情况,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3.设立中小型企业信贷服务通道

针对中小型企业信贷业务设立的服务通道是防范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这样既加快了中小型企业贷款审批的步伐,提高了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效率,为双方都节省了办理时间,也有利于银行实时掌握企业的信贷信息,控制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贷风险,建立中小型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加强银行全方位地掌握中小企业企业的信贷风险动态。与此同时,银行方面还可以加快金融领域的体制改革,通过发展企业投资市场和债券市场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企业的发展。

4.有效性选择信贷企业对象

面对众多的中小型企业都有信贷业务的需要,银行要加强对不同企业的进行分析,针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地位以及企业盈利能力进行分析,在中小型企业里有效性地选择需要进行信贷业务的企业。制定一些标准提高信贷准入门槛以防范信贷风险的发生。例如,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要求且具备一定的企业运作能力,能够获稳定的经济效益,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等。

三、从企业的角度分析中小型企业防范信贷风险解决措施

1.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壮大资金体系

雄厚的资金储备是维持企业正常运作的重要条件,也是中小型企业防范信贷风险的保障。中小型企业可以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加强企业与社会、政府的融资合作,扩大企业资金储备,促进企业自身的经济发展。此外还要加强企业对信贷资产进行管理,加强对信贷资产的科学掌握和控制,可以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资金管理体系,掌握信贷资产的流向与动向,从而做到掌控企业信贷资金。这样的企业在银行进行信贷业务的时候,不仅可以提高办理的时效性,而且双方来说,这都是规避信贷风险的稳固有力屏障。

2.维护中小企业的信用形象

企业信用形象是企业无形的资产。中小型企业要主动积极维护企业自身信用形象,规范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以及信贷行为,对出现信贷预警的项目要及时处理,例如在银行贷款即将到期的款项要及时还清,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我国现在十分注重信用制度的建设,正在大力建设与发展信用制度,要求在当前的基础上,研究出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分技术标准,这样不仅可以针对信用等级进行实效性的业务办理,也有利于维持双方的信贷关系。

3.加强中小型企业的信息管理

信贷风险的形成多数是因为借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形成的,所以中小型企业要加强自身信息的管理,特别是信贷相关信息的管理,通过科学的信息管理不仅可以降低银行收集企业信息的难度与成本,保持双方信息的对称性,这样也规避了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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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1)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2)、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3)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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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企业风险长期隐藏、积累后集中暴露,不良贷款集中出现。由于历史原因,银行与国有企业建立了密切关系,企业大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而银行的大部分资产也是对企业的贷款,两者唇齿相依,有着唇亡齿寒的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按照国家计划,以完成计划任务为主要目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的产品由国家统一调拨,不会卖不出去,经营亏损由国家弥补,不需要企业自身承担。这时,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没有形成,或者没有暴露出来。相应的银行贷款也没有风险或风险较小。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调节取代了计划管理,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于是,企业长期积累的问题开始集中暴露出来。从而使不良贷款开始出现,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就转移为银行的信贷风险。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把历史遗留的人员负担、债务负担、社会负担大量留在老企业,使原来改制前的银行贷款被大量悬空。因此,目前银行的贷款质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经营风险长期隐藏、积累后集中暴露的结果。

二是银行在过去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在基本上都成为不良贷款。在《商业银行法》未出台以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尚未确立,自主经营权没有落实,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下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特别是在成立国家政策性银行之前,各商业银行都承担了相当数量的政策性贷款任务,这些政策性贷款是经政府协调后银行对单户企业、单个项目发放的。这些贷款的绝大部分风险很高。目前贷款质量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政策性因素造成的。

第二,与国有企业负债过多、效益较差密切相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相当一部分流动资金,都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到80年代中期,实行“拨改贷”以后,财政基本不向企业增资,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从财政拨款转向银行借款。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占用逐步增加。但国有企业的折旧率普遍偏低,自我积累不足,资产负债率越来越高,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越来越强,靠大量占用银行贷款维持生产经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出现困难,国有企业改革举步维艰,国有企业大部分亏损,经营状况不佳,而这些企业负债的主要部分是银行贷款,而且短期借款长期占用,资金实力严重不足,资金周转不灵,抗风险能力很低。当市场略有变化,营销出现困难时,资金运动立即受阻,偿债能力大大降低,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风险势必会在相当程度上转嫁给银行。即使少数效益较好的企业,由于其资产负债率较高,利息负担较重,贷款到期也很难收回,企业能够按时支付贷款利息,不过是银行不断准予续借,贷款质量问题没有暴露出来而已。一旦银行停止续借,不良贷款立即显露出来。这是影响贷款质量的重要因素。

第三,与银行经营管理方式有关。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经营上把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忽视安全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在表述上将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将安全性放在次位,这对银行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效益第一的原则,使银行盲目追求效益,从而忽视贷款的安全性。因为国家财政每年给银行核定上缴利润指标,从财政部到总行,从总行到分行,层层下达利润计划,并将利润计划的完成情况与全行工资奖金、财务费用、基建支出等挂钩,完成利润计划成为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完成利润计划,贷款的安全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有的甚至不惜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来换取现实的效益性。比如:有的银行采取放贷收息;有的在对企业还款能力没有深刻了解的情况下,发放高额贷款等。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与对银行的利润指标管理存在矛盾。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企业效益很差,要很好地协调二者的关系非常困难,从而使牺牲前者而满足后者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形成不良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二是银行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责权对等的管理机制。同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相似,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责权相当的管理机制,对有权决策人缺乏有效约束,有些个别商业银行甚至搞违规经营、帐外经营,加之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混在一起,银行自己经营权受到影响,一旦贷款出现问题,很难分清责任,更谈不上追究责任。

因此,目前银行贷款质量问题,既有银行内在原因,也有银行外部原因,两者综合作用、共同影响,使银行贷款质量问题日益严重,银行信贷风险越来越大。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贷款质量问题,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需要国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同时也需要银行自身努力,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增强职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

二、提高贷款质量、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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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率市场化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分析和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也必将面临日益严重的利率风险,主要包括重新定价风险、选择期权风险和其他风险等。选择市场基准利率、研究利率期限结构构造及进行利率预测,是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前提。

1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重新定价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产负债在总量及期限结构上的不匹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失衡的问题十分突出,一是在总量结构上资产与负债总量之间没有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由于有效信贷需求不足,资金运作渠道有限,造成大量资金积压,承受着持续利率调整的风险。二是在期限结构上,普遍存在着以短期存款支持长期贷款的情况。三是在利率结构上,同期限的存贷款之间没有保持合理利差,利率市场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存款成本的上升和优质信贷资产利率的下降造成存贷利差的下降。

(二)基差风险:即使当商业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差额为零时,由于实际利率调整中存贷利率调整幅度往往不一致,同样使商业银行面临利息收入下降的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各行均有权制定存贷款利率,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导致利率波动加剧,利率基差风险加大。

(三)选择权风险:根据我国有关政策,客户可以根据意愿决定是否提前提取定期存款,而商业银行只能被动应对,在利率下调时,客户可以保持定期存款获取高利率;而利率上升时,则可以提前支取再存,以获取高利率。对于贷款,一些优势客户往往在利率下调时,要求提前还款再以较低的利率贷款。

2加强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对策

(一)适应央行宏观调控方式的变化,做好利率走势分析。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逐步走向间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来传导政策意图,间接实现金融宏观调控。因此,商业银行要关注央行政策举措,捕捉政策信号,准确预测政策走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减少政策性风险。

(二)加强以利率风险管理为中心的资产负债管理。一是积极运用敏感性缺口理论和技术,在准确预测和测量利率风险的基础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使缺口值始终适应利率变化方向,降低差额风险。二是采用投资组合、新产品开发以及借人资金等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来控制利率风险;三是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和交易品种的增多,可以通过表外项目对利率风险进行控制。

(三)构建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定价机制。资金定价的目的是收回商业银行付出的各项成本、实现发展目标、获取目标利润、有效控制风险、实现资产负债结构优化。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定价体系是商业银行取得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

(四)建立利率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利率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利率风险指标体系,能直观反映商业银行利率风险水平,准确评判利率风险损失值。二是利率风险规避机制,在准确预测和测量利率风险的基础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差额风险。三是利率风险分散机制,将资金投向不同区域、行业、企业,形成资金在地区、行业和企业问的合理配置,以风险的分散平衡原理,优化风险组合,分散风险损失;四是利率风险转移机制,通过一定的工具,如利率互换期权期货等,使利率风险转移或置换,以降低资产负债的利率风险度。五是利率风险补偿机制,在利率风险发生并造成损失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取得补偿。如在办理资产或负债业务时,附打一些保护性条款,在利率发生急剧变化并发牛损失时,从其他渠道及时得到补偿。

(五)建立合理高效的利率风险管理运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利率管理组织。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利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利率管理办法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研究央行、市场利率走向及对本行经营成果的影响;制定系统内往来利率和外部资金基准利率;指导和检查利率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二是合理划分利率风险管理的职责。明确利率风险管理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保证在利率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上分工明确,避免“扯皮”现象发生。如计财部门作为利率主管部门,负责基准利率的确定。各对外业务部门根据客户综合贡献度、业务风险等因素,在基准利率上进行上下浮动,制定对不同客户、不同业务的差别定价。当然,这些必须经利率政策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三是科学制定利率风险管理操作程序。利率主观和利率执行部门要定期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分析报告及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向利率政策管理委员会提交议案后执行。

(六)做好利率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一是加快利率风险管理程序和数据库的建设,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反馈水平,为进行敏感性缺口分析等控制利率风险手段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加强利率管理人员的培养,造就一只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的队伍。三是借鉴吸收西方商业银行利率管理技术,结合国内利率风险实际状况,研究出适合自己的利率风险管理体系。

二、信贷扩展化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分析与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②业务状况评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针对这几点本文不再做详细的讲解。

(二)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人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三)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四)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问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

(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

2.对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大的住房贷款尺.决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通过消费者对两种利率的自由选择,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收益意识,规范消费者和银行之问的行为方式和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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