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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是本科学习阶段一次非常难得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机会,通过这次比较完整的给排水系统设计,我摆脱了单纯的理论知识学习状态,和实际设计的结合锻炼了我的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高我查阅文献资料、设计手册、设计规范以及电脑制图等其他专业能力水平,而且通过对整体的掌控,对局部的取舍,以及对细节的斟酌处理,都使我的能力得到了锻炼,经验得到了丰富,并且意志品质力,抗压能力及耐力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这是我们都希望看到的也正是我们进行毕业设计的目的所在。
虽然毕业设计内容繁多,过程繁琐但我的收获却更加丰富。各种系统的适用条件,各种设备的选用标准,各种管道的安装方式,我都是随着设计的不断深入而不断熟悉并学会应用的。和老师的沟通交流更使我从经济的角度对设计有了新的认识也对自己提出了新的要求,举个简单的例子:市政给水管网引入管的管径如果选择不当就将造成上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些本是我工作后才会意识到的问题,通过这次毕业设计让我提前了解了这些知识,这是很珍贵的。
在设计过程中一些管道的设计让我很头痛,原因是由于本身设计受到建筑图本身的框定,而又必须考虑本专业的一些要求规范,从而形成了一些矛盾点,这些矛盾在处理上让人很难斟酌,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意识到:要向更完美的进行一次设计,与其他专业人才的交流沟通是很有必要的,这其中也包括更好的理解建筑甲方的各种要求,更要从祖国的高度看待一些大局上的问题更好的处理各种矛盾。
提高是有限的但提高也是全面的,正是这一次设计让我积累了无数实际经验,使我的头脑更好的被知识武装了起来,也必然会让我在未来的工作学习中表现出更高的应变能力,更强的沟通力和理解力。
从不知道毕业论文怎么写,到顺利如期的完成本次毕业设计,这给了我很大的信心,让我了解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对本专业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这些我在毕业论文结束语中都提起过。事实上,给水系统排水系统还是消防系统,我都采用了一些新的技术和设备他们有着很多的优越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这新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们的创造力。比如我的设计在节约水能源上就有很大的不足,在这个能源紧缺节能被高度重视的社会中,这无疑是很让我自身感到遗憾的,可这些不足正是我们去更好的研究更好的创造的最大动力,只有发现问题面对问题才有可能解决问题,不足和遗憾不会给我打击只会更好的鞭策我前行,今后我更会关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出现,并争取尽快的掌握这些先进的知识,更好的为祖国的四化服务。
毕业论文结论范文
xx年3月,我开始了我的毕业论文工作,时至今日,论文基本完成。从最初的茫然,到慢慢的进入状态,再到对思路逐渐的清晰,整个写作过程难以用语言来表达。历经了几个月的奋战,紧张而又充实的毕业设计终于落下了帷幕。回想这段日子的经历和感受,我感慨万千,在这次毕业设计的过程中,我拥有了无数难忘的回忆和收获。
3月初,在与导师的交流讨论中我的题目定了下来,是:8031单片机控制LED显示屏设计。当选题报告,开题报告定下来的时候,我当时便立刻着手资料的收集工作中,当时面对浩瀚的书海真是有些茫然,不知如何下手。我将这一困难告诉了导师,在导师细心的指导下,终于使我对自己现在的工作方向和方法有了掌握。
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认真准备了一个笔记本。我在学校图书馆,大工图书馆搜集资料,还在网上查找各类相关资料,将这些宝贵的资料全部记在笔记本上,尽量使我的资料完整、精确、数量多,这有利于论文的撰写。然后我将收集到的资料仔细整理分类,及时拿给导师进行沟通。
4月初,资料已经查找完毕了,我开始着手论文的写作。在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我就及时和导师联系,并和同学互相交流,请教专业课老师。在大家的帮助下,困难一个一个解决掉,论文也慢慢成型。
4月底,论文的文字叙述已经完成。5月开始进行相关图形的绘制工作和电路的设计工作。为了画出自己满意的电路图,图表等,我仔细学习了Excel的绘图技术。在设计电路初期,由于没有设计经验,觉得无从下手,空有很多设计思想,却不知道应该选哪个,经过导师的指导,我的设计渐渐有了头绪,通过查阅资料,逐渐确立系统方案。方案中LED显示屏行、列驱动电路的设计是个比较头疼的问题,在反复推敲,对比的过程中,最终定下了行驱动电路采用74LS154译码器,列驱动电路采用74HC595集成电路。
当我终于完成了所有打字、绘图、排版、校对的任务后整个人都很累,但同时看着电脑荧屏上的毕业设计稿件我的心里是甜的,我觉得这一切都值了。这次毕业论文的制作过程是我的一次再学习,再提高的过程。在论文中我充分地运用了大学期间所学到的知识。
我不会忘记这难忘的几个月的时间。毕业论文的制作给了我难忘的回忆。在我徜徉书海查找资料的日子里,面对无数书本的罗列,最难忘的是每次找到资料时的激动和兴奋;亲手设计电路图的时间里,记忆最深的是每一步小小思路实现时那幸福的心情;为了论文我曾赶稿到深夜,但看着亲手打出的一字一句,心里满满的只有喜悦毫无疲惫。这段旅程看似荆棘密布,实则蕴藏着无尽的宝藏。我从资料的收集中,掌握了很多单片机、LED显示屏的知识,让我对我所学过的知识有所巩固和提高,并且让我对当今单片机、LED显示屏的最新发展技术有所了解。在整个过程中,我学到了新知识,增长了见识。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仍然要不断地充实自己,争取在所学领域有所作为。
国际在线专稿:据德国《世界报》2月16日报道,德国国防部长古滕贝格的博士论文有多处发现大段抄袭文字,而且没有标注来源,古滕贝格的博士学位有可能被取消。
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教授安得鲁·菲舍尔·雷斯卡诺在例行检查中偶然发现了古滕贝格“大胆的抄袭”行为,雷斯卡诺称,“抄袭贯穿了整篇论文和所有内容”。古滕贝格曾就读的拜伊罗特大学的学术监察专员对指控进行了核查,发现共有数页的抄袭文字。
古滕贝格2006年在拜伊罗特大学法学院完成博士论文,2007年以优等的成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针对抄袭指控,国防部的发言人称,古滕贝格论文水平没有问题,拿博士学位很坦然。现担任国防部长的古滕贝格目前很受民众拥戴,甚至是未来德国总理的候选人。(葛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三十年来,我国的博士学位授权单位达到347所,累计为我国培养了33.5万博士,分布在各行各业,成为领军人物和骨干力量[1]。伴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各学位授予单位也更加关注高层次创新性人才的培养。国内相当一部分高校要求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必须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获奖、发明专利等。这其中,又以学术论文为科研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于这样的要求,有不少业内人士持反对意见,认为导致博士生学习负担较重、学习研究效果下降、博士生在时出现逆向选择以及高校在论文要求改革上的博弈态度等问题[2]。那么是否对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已经没有必要甚至必须取消?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的关系?本文试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要求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依据
1、国家规定的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中,体现出有关要求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在第六条中,对于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达到的学术水平描述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各高校针对上述要求,对博士生制定了培养方案:通过课程学习,实现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通过参加科研工作训练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通过发表学术论文并最终撰写学位论文,来证实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也提到“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并且指出,在经过一定的审核认定程序后,“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这说明,发表学术论文不仅仅是取得了科研成果,同时也反映出博士生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发表学术论文可以反映博士生科学研究的理论水平和创造性
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如何审查其理论水平?国内高校有许多不同的做法。然而仅仅依靠课程考试来检验,显然是不全面的。张光进等人的研究表明:学术论文是理论研究的主要产出形式,其质量的高低基本能够反映学者的理论研究水平[3]。也就是说,通过对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水平进行评价,可以从这样一个角度进行检验。大家不约而同的选择要求博士生将学术在核心期刊上,也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核心期刊在审稿时更重视论文的理论水平和研究前沿;(2)核心期刊所聘请的审稿人均为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3)核心期刊的发行量相对大一些,拥有更多的关注度和同行业读者。博士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一定是基于自己正在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提炼而成,如果课题本身缺乏理论研究深度,或者研究内容不是本学科前沿,就很难在高水平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E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和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被称为世界三大检索系统,从不同的侧重点收录世界各种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献,包括学术论文。其中,SCI在收录、统计和评价时,也关注论文被引用的频率。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推论:高水平和学科前沿的学术论文将获得更广泛的关注。如果博士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能够被三大检索(或其中部分)收录,可以认为作为一个科研人员,该博士生的理论研究水平和研究课题的创新性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这也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价的比较客观、定量和易操作的指标,在衡量……科研人员学术水平等方面发挥着一定作用。[1]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有助于学术交流和学术监督
博士生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大多数时间,其学术交流范围是在指导教师和其所处科研团队内部。基于研究课题的不同,部分参与大型课题研究的博士生可以和一些校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而这个范围也非常有限。事实上,科学研究是比较忌讳闭门造车的。长时间局限在自己的思维模式下,容易忽略一些细节问题和反面因素。将自己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学术论文的形式公开发表,可以弥补这个缺憾。研究人员会通过阅读大量的与自身从事课题相近的文献来推动和校正自己的研究方式。学术论文在公开发表的同时,也提供了作者的联系方式,为同领域的研究人员搭建了一个交流、沟通甚至合作的桥梁。事实上,相当一部分共同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了合作或者竞争的关系,从而促进了自身的科学研究。学位论文则因为公开的范围有限,公开时课题研究已经基本结束等原因,很难起到同样的作用。
同样的道理,学术论文在众多同领域研究人员的关注之下,也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学术监督作用。常见的学术失范行为如抄袭、剽窃、造假等,都会因为学术论文的高度公开而暴露在阳光下。韩国著名科学家黄禹锡的学术造假行为,最早就是其在高关注度学术期刊的论文中,被发现并揭发的。
二、学术论文与学位论文的关系
学位论文是博士生整个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的系统性汇总,学术论文则是这个系统性的科学研究中,创新点的凝练。国内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一般都要求博士学位论文有若干个创新点,并且将这些创新点作为博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时的重要关注点。因此,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是相辅相承的关系。高水平的课题研究可以催生若干有创新性的学术论文;优秀学术论文的成果进行优化组合,最终形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如同各种高性能的芯片,学位论文就是要通过合理高效的电路和电子元件,将这些芯片组合成高性能的计算机。
原中国科协副主席冯长根教授曾撰文,认为“发表学术论文是攻博(科学研究)的有机组成,作为博士生而参与发表学术论文,首先是得到了写作论文的专业技能方面的重要经验,然后你在冠名于所从事的工作方面抢得了先机。”[2]印证了学术论文本身就是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基于上述关系,学术论文的质量完全可以从侧面反映学位论文的水平。笔者在多年的博士学位申请审核工作中,发现评价较高的博士学位论文,都会附带高质量的相关学术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是目前公认的国内高水平学位论文的代表,其都对应发表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有研究机构通过对1999-2006年12个工学学科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读期间发表的数量进行了统计,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SCI收录期刊数据来看,电子科学与技术获奖论文人均SCI期刊11.94篇;信息与通讯工程获奖论文人均SCI期刊5.83篇,控制科学与工程获奖论文人均5.2篇,材料科学与工程获奖论文人均SCI期刊11.09篇。[3]这也证明了学术论文的质量完全可以从侧面反映学位论文的水平。
三、矛盾存在的原因
既然发表学术论文对于博士生的科学研究如此天经地义,为什么业内人士对于要求博士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会有不同的认识?争论的焦点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为攻读学位有限的时间和繁重的研究工作之间存在矛盾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显然是将学术论文撰写和博士生的课题研究剥离开来思考的,忽略了发表学术论文和开展攻博课题研究是一个有机整体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想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就必须涉及本学科的前沿课题,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4]刘朝晖在对西南交通大学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统计结果表明,攻读博士学位时间超过5年的博士生,不仅人均数有所增加,并且学术论文的国际认可度也有显著的提升。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从撰写到投稿、审稿和刊登,需要经历较长的一段时间,而国内博士生的正常学习年限一般是3-4年。但是仅仅基于这样的原因就放弃对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显然不太合理。对我校近几年授予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就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而言,制定在读期间超过4篇/人的最低控制标准,既不难完成,也很有必要,否则无法从制度上纠正博士生急于毕业拿学位的功利心态。[5]
2、重形式而轻质量的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很多高校仍对博士生发表学术论了硬性的要求,一部分博士生将发表学术论文当成了任务去完成。发表学术论文带着强烈的功利性甚至商业性,着眼于期刊是否被学位授予单位认可,论文刊登的周期是否符合自己申请学位的时间计划,寻找最少的付出和最大的收益,以至于业内曾有极端的观点认为“制定对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相当于将博士学位授予的审核责任转嫁在期刊评委和编辑身上”。这种存在,既不利于博士生潜心研究,也违背了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甚至催生了新形势的学术不端行为。对这种现象的主题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这部分人抱有仅仅是为了拿博士学位这样的思想,被动的进行科学研究。对于这样的博士生,如果取消了学术论文的要求,那么他们投入课题研究的精力会更少,学位论文质量更无从谈起。
3、存在标准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
对博士生及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系统不完善,没有体现不同学科间的差异。量化的标准更公平且更有可操作性,但是同时也忽略了个性化的评价,忽略了学术论文数量和质量上的区别。不过这个矛盾也并非不能化解,需要各高校结合自身的科学研究特点,制定更加细致、科学、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四、结论和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是很有必要的。从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博士学位申请者是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出发,高校在制定相应的政策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引导博士生正确认识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的关系
在进行课题研究中,尊重规律,循序渐进,点滴积累。将学术论文的提炼回归到学位论文研究的过程中。
2、制定完善的学位申请审核和评价体系
对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有所要求,但不能仅仅评价学术论文的数量或质量。注重对学位论文本身质量的评价,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和答辩制度。笔者所在的高校一直非常重视学位论文的评审,以前对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规定:对于新增学科、新增导师的首届申请学位者和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现象或无硕士学位入学的博士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有6份学位论文进行校外双盲评审;同时,为了鼓励博士生按期毕业,对于超出正常学习年限的博士生也进行6份论文的校外双盲评审;其他学位申请者为2份校外盲审和4份正常评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博士生急于毕业的不良心态,不利于博士生系统深入的完成课题研究。因此,学校在近几年改变了学位论文盲审制度,对于有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博士学位申请者,可以减免双盲评审的份数,同时要求所有的评审专家均应选择校外专家,以此既能激励博士生潜心研究,提炼高水平学术论文,又能保证论文评审环节的把关效果。
3、在上述基础上制定更加细致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笔者所在高校充分考虑科研获奖、学术专著、发明专利及学术论文的质量关系,并将不同影响力的学术期刊分为4档,协调科研成果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充分考虑学科间的差异,制订了国际知名刊物I档和II档目录,并根据博士点学科分布特色,选取了部分一级学会刊物作为指导性目录,同时关注核心期刊和高水平国际会议的论文。在此基础上,考虑学术的期刊档次,允许博士生分别以1-4篇学术论文达到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并对科研获奖、学术专著、发明专利的权重做了相应的规定。
博士生撰写学术论文是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训练并掌握的基本能力。通过合理的引导和全面且科学的评价,激励博士生摒弃杂念,投身科学研究,是不断提高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
【参考文献】
[1] 刘延东.在纪念实施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1-2-12.
[2] 孙莹.评高校对博士生的要求[J].技术与创新管理,2006(4)71-75.
[3] 张光进,廖建桥,初浩楠.理论研究水平的非正式认可度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7(5)897-903.
[4] 张羽.1958-2003年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辽宁大学论文统计与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32(1)82-85.
[5] 冯长根.再谈博士生如何夯实成功科研生涯的基础(8)[J].科技导报,2011.29(15)83.
新华社上午电 德国拜罗伊特大学23日宣布,收回先前授予国防部长卡尔-特奥多尔·楚·古滕贝格的博士学位。
拜罗伊特大学校长吕迪格·博尔曼在一次新闻会上宣布校方决定:“拜罗伊特大学收回古滕贝格的博士学位,”博尔曼说,这名国防部长的博士论文“不是正确、科学工作所获成果”。不过,他没有认定论文抄袭。
古滕贝格21日致信母校,承认论文存在“有悖学术标准”的严重缺陷,请求校方收回他的博士学位,但否认论文抄袭。
古滕贝格2006年在拜罗伊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法新社报道,这篇论文共475页,其中270页存在未注明出处、引用他人学术文章的情况。
古滕贝格23日在议会就事件致歉,但重申不会因“抄袭门”辞职。最新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经历“抄袭门”风波,古滕贝格支持率不降反升。
[摘 要]通过对国内有关旅游研究博士论文(包括博士后研究报告)与北美旅游研究博士论文的对比分析发现,国内和北关参与高层次旅
>> 旅游学学科树构建及旅游学研究的时空特征分析 以学术研究引领旅游学科发展 从体验视角看旅游的本质及旅游学科体系的构建 从2000~2009年《旅游学刊》载文统计探究旅游学术研究的发展 解构与重构:旅游学学科发展的新思维 试论旅游学的学科基础 浅议高等旅游教育发展与旅游学科体系构建 旅游学科发展与旅游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 基于旅游业发展变迁的旅游学科知识体系建设 社会学框架下的旅游学学科属性定位分析 评《旅游学学科体系框架与前沿领域》 旅游学科视角下的旅游文化概念研究 从混沌理论哲学观对旅游学混沌态及学科体系探讨 我国旅游学研究现状与学科体系建构研究 旅游学科研究进展及当前研究热点领域 中国旅游发展笔谈――旅游学术研究的前沿关注(二) 旅游学的逻辑:在有关旅游学科问题的纷纭争论背后 关于旅游学科发展与旅游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思考 旅游学研究方法论体系研究 近五年国外旅游学研究趋势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从旅游研究博士论文看旅游学学科发展 从旅游研究博士论文看旅游学学科发展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未知 如您是作者,请告知我们")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通过对国内有关旅游研究博士论文(包括博士后研究报告)与北美旅游研究博士论文的对比分析发现,国内和北关参与高层次旅游研究的学科类别、学科参与度及选题背景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同时学科参与总体上分散但又相对集中的趋势都比较明显。文章最后就中国旅游学学科发展问题提出了建议。[关键词]旅游研究;博士论文;旅游学学科;中国国内;北美[中图分类号]P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006(2004)06―0009―06
记者 韩胜宝
“宋代兵书的数量远远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朝代”、 “宋朝兵书著者身份呈现多样性”、“宋代兵书的种类繁多”……这是邱逸在香港大学中文系硕士研究《宋代的孙子兵法研究》中的论点。此文使他破格升为博士研究,成为港大首位没有硕士学位的博士生,也是香港为数不多的兵学论文获博士学位的学者。
邱逸考证,“杯酒释兵权”的宋太祖赵匡胤曾采取一系列“崇文抑武”政策。到了仁宗赵祯在位时,著述兵书的情形有了翻天覆地的转变,不仅“士大夫人人言兵”,仁宗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亲撰兵书的皇帝,其《攻守图术》三卷、《神武秘略》十卷、《行军环珠》及《四路兽守约束》一卷等四部兵书虽已佚失,但他下令编修大型军事类书《武经总要》作为将帅的教授书,这更是前朝所无之举。
此外,始立于仁宗天圣七年的武举常选制度,在英宗赵曙朝终成定制,武举考试形式仿照文试的明经科,英宗更开创先河,在武试题中引入古兵书的内容,以古兵书作为考试的范畴,其时宋廷对兵书的重视已非宋初时可比。神宗皇帝赵顼对兵学的态度更为进取,把古代七部兵书置于“经”的位置,称作《武经七书》,并设立武学作为研习兵书的场所。这种对兵书的重视态度,都是宋代以前所无的。
宋朝“兵学兴盛”有三个具体标志。邱逸在他的博士论文中论述道,首先,宋朝兵书的数量为历朝历代之最。《汉书‧艺文志》所著录的兵书有53部790卷,图43卷;《隋书‧经籍志》著录的兵书有135部512卷;而《宋史‧艺文志》著录的兵书竟多达347部1956卷之多。但是,根据近人许保林的整理,宋人著述兵书的实际数字远较《宋史‧艺文志》所载为多,达559部。
其次,宋朝兵书著者上至天子,下及在野文人,他们有研究古代兵书的学者,有著名文人,有朝中枢臣和边疆大吏,更包括了不同阶层的官员。就以北宋兵学著述最兴盛的的仁宗到神宗朝为例,撰写兵书而官至宰辅者包括了曾公亮、丁度、韩缜、薛向、王存、王韶、张商英及吕惠卿等8人,其它职衔的官员更是不胜枚举。宋代兵书著者职级之高,涉及官员之多,也是前代所没有的。
“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外来的博士却未必。近两年来,在教授委员会和李明德教授的倡导下,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进一步从严管理,严进严出,收到好的效果。今年,进站人员的数量更加严格控制,还有几位博士后没能通过出站答辩或推迟出站。按说,博士后管理,只管“后”,不管“前”,但是,既然我们开了这个门,既然各位进了这个门,不论博士后本人,还是所属的导师组和导师,我想,还是应该根据法学研究所“正直精邃”的所训,按照我们秉持的信念和标准,全方位地严格要求。
什么是博士后?博士后当然先是博士。那么,什么是博士?在法律意义上,博士就是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人。在文化意义上,博士就不大好讲了。在中国文化传统里,士是一个了不起的概念。古之“士”在字源上与“王”同形或形近,在涵义上原本是男子的大号,后来则指学习道艺、“德能居位”、有一德一艺者,也就是那些用知识技艺为国家做事的人们,特别是那些,按照先生的说法,自道统与政统相分裂后,以师道学统而立身的人们。士君子人格乃是中国文化璀璨中的璀璨。《荀子》“强国”篇说,“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在今人眼里,包括荀子在内的古之士大夫,则是那些在操守上讲究修齐治平,秉持仁、义、礼、智、信,在政治上相信“君轻民贵”,而且能够做到“苟利国家生死与”的人们。那么,今天的“士人”应当是怎样的呢?
我想,既然称“士”,首先就应当学习和承续中国文化的优良传统,然后再结合时代的要求,把传统发扬光大,并让我们的创造沉淀为新的传统。具体到法律领域,士还应该有特殊的要求。记得上一次研究生毕业典礼上,梁慧星先生在致辞时强调,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应当树立“自由、平等、博爱”的信念,树立正义的信念。在这里,我觉得还要特别注意树立法治的信念。我从1978年开始学习法律,真正形成比较正确的法律观念,树立比较健全的法治信念,不过是最近几年的事。社会为什么需要规则,国家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规则背后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如何用法律来保护人,如何通过法治来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当代中国为什么必须走向法治,回答好这些问题,无论是研究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的,还是研究各部门法学的,都要认真琢磨人,琢磨事,琢磨社会现象,琢磨中国的实际。把这些道理琢磨透了,再反过来贯穿到自己的专门研究中去,的确需要一个过程。
博士是博学之士,按古代的讲法,已经算得上“国子”、“国士”、“大士”。得到了博士学位,就应当懂得以品德和才艺立身,而不是以官位和财富立身,更不能做鄙薄之士,为贩夫计,逞匹夫勇。博士后当然要比博士强。博士后是一个高级研究职位。获得这个职位,就是要继续在学问上下功夫。做好博士后,关键是注意一个“后”字。这里谈几点建议,供各位参考。
第一,在选题上,博士后要注意和博士阶段的连续性。博士后研究是博士论文的“后研究”,所以,在选题的时候,最好不要完全另起炉灶,而要以博士期间的研究为背景,就某一个问题或方面,加以提升和深化。学贵在精专,这样容易出学问,出成果。我在哈佛大学做博士后的时候,所在的项目里有一个成员50多岁了,据说此生已经断断续续在几个学校做过好几回“postdoctoral fellow”,而且,每次的题目都变化不大,但导师仍然认为有继续做的价值。现在,我们有些人选择了很好的题目,也做了很好的研究,但一旦毕业了或者发表了就“拉倒”了,这是很大的浪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经过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主导力量,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企业要改进自身的管理,特别是提升财务管理水平,这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发展模式
国有企业是国家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集团,它与一般的企业集团具有相似性,但它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对企业战略目标能否实现起着决定作用,而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有独特的模式。
1、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是指子公司的一切财务决策权都集中到母公司,而子公司却不享有任何决策权,它只是母公司扩大业务的需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整个公司都被母公司绝对地控制,母公司享有高度的决策权,并对子公司进行严格统一的控制和管理。实际中,子公司通常只享有一小部分决策权。
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有利于企业在短时间内迅速做出高质量的融资决策,降低成本;可以让企业的战略目标最终得到实现,合理筹划纳税,减少管理费用。但它不方便母公司进行财务管理,缺乏灵活性,更不利于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
2、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是与集权式管理模式相反的管理模式,它是将决策权分配给各个子公司,允许子公司享有相当的管理权,母公司则通过间接管理的方式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管理的体制。在分权式的财务管理模式中,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与被的关系,子公司拥有高度的财务权,鼓励子公司自主经营。
这种模式有益于企业制定经营战略,而且财务决策周期短、针对性强,可以充分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但这种分权模式导致子公司拥有过高的自主经营权,不利于母公司行使财务管理权利。
3、相融式财务管理模式
相融式财务管理模式是对分权式管理模式和集权式管理模式的结合而形成的综合性财务管理模式。由于上述两个模式各有利弊,相融式财务管理模式是对二者的整合,吸取它们的优点,弥补两者的缺点。相融式财务管理模式是在分权的基础上对财务管理权进行适度的集权,分权与集权两方面并存的管理模式,与企业的组织结构比较符合。一方面,赋予子公司相应的自主经营权,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另一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又保留着最终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虽然相融式财务管理模式集中了上述两种管理模式的优点,但它也难免存在缺点和不足,特别是在如何限制集权和分权的程度上,模糊不清,不容易判定。
二、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突破对策
我国国有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特别是在管理模式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应该重点在财务管理模式上进行新的突破和发展。
(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模式设计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必须注重成本低于效益的原则,如果成本高于效益,就应该放弃这种经营决策。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制定经营战略时,必须考虑成本与效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的考察,为国有企业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2、符合现代企业制度
时代的发展是瞬息万变的,企业制定也是如此,与时俱进。现代企业制度是顺应时展潮流而出现的新兴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在制定企业制度时也应该借鉴现代企业制度的精髓,符合时代特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
3、现实与长远相结合原则
企业要获得持续长期的发展就必须从长远角度进行规划。国有企业在优化财务管理模式时,应该放眼全球,长远规划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经营战略,制定长期战略目标,了解国有企业的现状,现实与长远相结合,使国有企业在各个阶段的任务和目标都能够实现。
(二)国有企业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的实现
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是指将国有企业的所有财务信息集中起来,包括信息的集中、资源的集中和权力的集中,实行财务核算、决策和监督控制的统一。
1、一体化的财务战略
国有企业可以将企业氛围两个层次,首先是企业总部,特别是高层管理机关,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等等的设立和完善。第二层次是各个自主经营的企业,在遵循母公司总体战略的情况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的经营目标。
在建设管控体系时也应该制定中期、年度和长期企业计划,并一一落实到各个子公司,进行全面预算,综合生产管理报告,综合业绩评价,实行内部审计体系,实现高校管理。
2、完善业绩评价管理
国有企业首先要建立全面预算体系,对企业内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进行全面的资源分配,实施预算管理,实现企业的最大价值。对企业以及子公司进行考核和业绩评价时,进行适当的约束和必要的激励机制,选定评价指标,确定标准分值、权重,设定指标的标准值,计算指标实际值等,经过一系列的详细步骤,准确地对企业进行业绩评价。
3、建立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现代社会是高度信息化的社会,国有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也应该实现财务的信息化。重视财务信息化建设,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各个企业之间实现财务资源共享。利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快速处理各种财务数据,高效整合信息资源,联合所有的财务技术人员,搭建财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财务信息集中管理。
4、加强财务团队建设
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是财务人员队伍,财务人员需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识别能力和业务技能,加强财务团队建设,全面提高财务人员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1]马志彤.加强成本控制,提升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J].财会研究,2007,7
中国人针对中国人的问题则截然相反。绝大多数人都在问,是不是准备留下了?或者带着惊讶的口吻反问,为什么不留下来呢?回国之后遇到的这样的反问就更多了。通常情况下我都一笑置之,因为这个问题要回答实在太复杂了。
记得临出国前好友叮嘱:“一定要回来!”最初他这样叮嘱的时候我暗中还在想,我怎么可能不回来呢?父母之邦,怎忍离弃!随着逐步融入德国生活,才开始领悟朋友的叮嘱。这里的生活很舒适,很安逸,跟天堂一般。再比较一下国内的现状,很多人拼命往出走变得易于理解了。然而这不是我的生活。
我在德国5年有半,其中有5年时间天天读德文报纸,都是我的德国朋友给订阅的,最初读《法兰克福汇报》,后来读《南德意志报》,特别是后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最初的一两年,有关中国的报道相对比较少,后来逐步增多,特别是北京奥运会那一年开始,德文媒体上开始大量出现对于中国的报道。当然,几乎所有的报道都是负面的。对此,我倒是很清醒,不会像很多人那样认为这是妖魔化中国。多年前我就知道西方新闻界的一个基本原则:good news is not news(好新闻不是新闻),报道负面新闻可以说是新闻界天经地义的职责。从这些大量的负面报道中,我们才能真正理解西方人眼中的中国。而且,大量负面的报道本身就说明我们的受关注度在广泛提高,而这背后正是我们综合国力的大幅攀升。
虽然身处德国,但借助中国知网等数据库,也可以及时追踪国内学术界的新动态。虽然我主要研究民商法问题,但对于中国的高校体制也颇有兴趣。国内高校人员聘用近亲繁殖、裙带关系在有些地方已经严重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有鉴于此,我开始研究德国是如何防止这一点的,因此特别撰写了《德国“留校任教授禁止”原则》一文,详细介绍了德国高校防止近亲繁殖的法律规定。文章写成后有的朋友说,这种文章肯定发表不了的,没想到投稿到《清华法学》,1周就被采纳了。
一、有效辩护的权利基础
我们应当认识到,一项制度离开其赖以存在的权利基础而来谈这一制度的严格把握及深入发展无异于缘木求鱼;缺乏对一项制度的权利基础及来源的认识而要求它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循必然只能成为一种空幻。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辩护律师的权利,一般可分为被刑事指控人诉讼行为的权利(权)和与本身无关的权限(固有权)”。[1]权分为独立权和附属权,独立权可以违背被刑事指控人意志而行驶,如请求宣告、告知被逮捕理由请求权、撤销逮捕或保释请求权、变更开庭日期请求权等;附属权指不能违反被刑事指控人本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权限,如回避权、提起上诉权等。固有权一般包括两种:1是只有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才享有的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讯问被刑事指控人律师在场权等;2是辩护人与被刑事指控人都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搜查、查封时的在场权,勘验时的在场权,质问共同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等。日本另一学者土本武司也认为,“辩护人的权利分为固有权、独立权、从属权三种”,[2]与田口守一的观点大同小异。
台湾法学家林山田认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可分为固有权利和继受权利两种”。[3]固有权利又称为原有权利,是指辩护律师或辩护人基于辩护()关系的存在而取得并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这一权利包括只属于辩护律师或辩护人的权利,也包括与被刑事指控人共同享有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可不受被刑事指控人意图的限制,完全取决于辩护人所理解的对被刑事指控人有效辩护的需要。例如:阅卷权、抄录权;与被刑事指控人会见、通信权;庭审记录权;在场权;陈述权;讯问权;诘问权等。继享权利又称为传来权利,是指本应为被刑事指控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权利属性而言,辩护律师可以行使该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被刑事指控人的意志。
我国大陆的一些学者认为,辩护权的权利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并授权给辩护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是因辩护人独立的诉讼地位而由法律规定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前者以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并委托给辩护人行使为前提,其目的是为了填补被刑事指控人辩护水平、技巧的缺陷;后者是因辩护人独立诉讼地位而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限,其体现了现代民主和法治的意味。
综合比较以上观点,本文认为,日本学者与台湾学者在对固有权阐述或定义上虽有不同,但基本原理并不冲突,即当事人委托的权要比法律规定的固有权充分。权与固有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权一般认为辩护律师的权利是随着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消灭而终结的;而固有权是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消灭与否,并不影响辩护人权利的行使。权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权,例如管辖异议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等;另一种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的权,例如。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更改开庭日期申请权等。固有权是因辩护人独立诉讼地位而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因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既兼负着人的职能,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所以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来源,一种是因当事人的授权或认可方可行使的权利;另一种则是为了充分、有效发挥辩护作用,基于辩护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能够体现现代辩护制度独立的社会及政治意义。
本文认为,归根结底,不管如何划分,辩护律师的大多数诉讼权利都是由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派生出来的,无论是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独有的,还是与被刑事指控人共有的,最终的目的只应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刑事指控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有效辩护的重大意义
(一)有效辩护是辩护制度所追求的目的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追求的不应仅是形式上是否享有辩护权、是否获得律师帮助,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辩护作用的有效发挥能否获得对被刑事指控人有利的诉讼结果。也就是说,纵然法律规定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也能获得律师的辩护,但若依然是“你辩你的,我办我的,我判我的”,基本不管律师或被刑事指控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和主张是否合理、正确,这当然不是建立刑事辩护制度的初衷及其所追求的目的。因为手段与目的应具有统一性,所以,有效辩护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目的所在。
(二)有效辩护是诉讼民主进步的体现
随着民主思潮的进一步深化,被刑事指控人的诉讼权利不断扩大和完善,其中辩护的有效性越来越受到关注,认为其是刑事辩护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有效辩护是随着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的落幕和被刑事指控人主体地位的确立而作为其诉讼权利的一种有效保障机制被确立下来的,无疑是社进步和文明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三)有效辩护直接反映了保障人权的理念
随着社会民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人权观念的日益增强,对于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内容越来越丰富。在被刑事指控人的实体权利得到强调的同时,其程序权利也逐步受到重视。有效辩护的原则要求不仅应保障被刑事指控人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而且还应是真正且有实际意义的有效辩护,因此,有效辩护最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
(四)有效辩护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正应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要实现司法公正,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离不开刑事辩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和完善。真正的和有实质意义的辩护,不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均不可或缺。按照有效辩护的要求,被刑事指控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障。作为完善诉讼民主、文明的标志和发现真实的重要手段,刑事辩护作用的有效、充分发挥,不仅可以防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有利于办案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能有效防止被刑事指控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4]所以,有效辩护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五)有效辩护是控、辩、审力量相对平衡的有效手段
一种力量若不能拥有必要的独立性而要强调其有效性无疑是一种堂而皇之的欺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相互作用、分离且独立存在,才能使得辩护成为对抗控诉并独立影响审判的一种力量,从而成为有效的辩护;与此同时,有效的辩护又能使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使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具有实际意义。
(六)有效辩护是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的生存之本
从本质上讲,辩护制度是为保障被刑事指控人权利而设立的。无论是自行辩护还是委托他人辩护或由国家指定律师辩护,其目的均是为了使被刑事指控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获得有利的帮助和公正的诉讼结果,正由于此,刑事辩护制度才因运而生并得以发展。试想,即使法律规定的辩护权不断增多,但却无任何实质效果可言,那被刑事指控人有何理由需要它,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理由和价值又是什么?因此,辩护的有效性是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理由和价值,简而言之是生存之本。
参考文献:
[1]、参见程滔(导师:陈光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005-04-01。
[2]、参见程滔(导师:陈光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005-04-01。
[3]、参见程滔(导师:陈光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005-04-01。
撰写和出版了《民法总论》、《民法基础与超越》、《法学的日常思维》、《法政学思:从撤退开始》等多部著作,其中《民法总论》(第二版)获中国首届法律图书奖。
“面对乡村最真实最微观的生活状态,我的思想一下子沉下来了。”
记者(以下简称“记”):龙老师,我们了解到您1989年从江西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就到了江西省基层人民政府工作了两年。这段基层的工作经历对您的一生有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呢?
龙卫球(以下简称“龙”):1989年7月,我从江西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那一年,还属于分配时代,恰好由于特殊原因,大学毕业生按规定不允许直接进入国家机关。我返回原籍,通过教育局和县委组织部的安排,来到了某镇政府工作,主要做司法助理。其间我还兼任过宣传干事,也做过些土地管理、乡镇企业管理方面的工作。现在回想起来,这段基层工作的经历对我而言很有意义。
首先,面对中国最基层的生活实态,我的思维方式有了很大的改变。我在大学里学习的知识几乎都是形而上的,自己也是理想主义的。如果我当时留在大城市里工作,面对的应该也是一些比较宏观的工作,要求的也恐怕是比较现代性的工作思维。但是来到基层,一下子面对乡村最真实最微观的生活状态,思想上一下子沉下来了。当时,农村的法律需求同城市完全不一样,这里的人大多数还挣扎在温饱线,他们的诉求大多是琐碎的,甚至对于自己的权利是模糊的。但是他们朦胧之间感受到起码需要讲道理,有时要一点最起码的生活尊严。
其次,在精神层面上,这段经历也让我有了不同的人生体悟。刚刚分配到基层,还是有些不甘心,但是后来慢慢就发现人在哪里都可以有所作为。最重要的是你认识到自己被人所需要,你学到的知识有价值,你自己也在服务中获得心灵的慰藉。当时我在办公室里写下“事案有大小,公理无差别”十个大字,作为我的座右铭。这段经历对我后来的人生态度也有影响,特别是培养出了一种下得去、起得来的精神。
“交流的价值,可以除昧,也可以求知。”
记:1991年,您报名参考,并以优异成绩考取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您做这样的决定是为了要实现您本科以来从事法律职业的理想吗?
龙:我高考之前的志向并不是从事法律工作。我从小喜欢读书,立志要做一个大知识分子。高中毕业时我想当报刊主编,我觉得大知识分子不仅可以自己写文章,而且可以组织好的文章,发挥一种社会教育和思想阵地的作用。于是我第一志愿报考了武汉大学的新闻系。当年竞争激烈,我没能被武大录取,调剂到作为第二志愿的江西大学法律系,耳濡目染,于是慢慢地对法律产生了兴趣,觉得大法官或者大律师也不错,同样可以大有作为,而且富于雄辩,睿智公正。再后来,意识到法治是中国更迫切更重要的一项现实事业,因此有了使命感。
记:您曾经数度旅美访学,美国给您留下的是怎样的印象呢?这些经历对您有怎样的触动呢?
龙:留学是件好事情,它可以开阔眼界,增加阅历,也可以通过课堂学习,体会到很多学习、研究更规范的知识和方法。没去美国之前对美国有一种想象,去了之后却又似乎是“不识庐山真面目”了。这就是交流的价值,可以除昧,也可以求知。美国人同我们的基本生活需求都是相同的,差别可能更多地在达成这些需求的社会机制方面。中国和美国互有优势,又有相互学习的空间。在美国,人与人之间相处更有距离,彼此更注重对人的尊重,做事更强调规则性,服务也注重人性化。
“离开了中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这盘大棋,单个法学院的得失真的不算什么。”
记:您在2001年就发表了《美国实用法律教育的基础》一文,而您又是《中国法学教育状况》的编委,您认为我国今天的法学教育还存在什么问题?
龙:中国的法学教育,三十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问题也有不少。我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两个不够。一是实用性不够,专业化程度不高。整个法学教育缺少专业化深度。以现在的司法考试为例,仅仅是针对个别的或者局部的法条分析进行的,都是些简单的法条分解题,而不是真正高水平的实务综合题目。比较而言,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注重综合能力的考察,题目不多,但是能够反映出实际的综合的分析能力。有些国家的司法考试某些科目往往就出一道题目。在这种法条分解式考试引导下,我们的法学教育目前基本上还是在简单的法条教学时代。
第二是学术性不够,基础教育薄弱。法律职业化应同时以学术性为前提,只有在掌握一定的知识系统基础上才能够成为职业化素养。法学教育应该分为基础教育和专业培养两个部分。基础教育阶段即学术培养阶段,法律职业人首先应该是知识人、学术人。我们目前本科教育的学术化水平是不够的。本科基础教育比较空洞、机械,教科书学术含量普遍较低,材料不完整、知识不深入、基本没有方法规范。我们的研究生和博士生教育这些年在数量上有很大突破,不可否认其中有一批优秀的学生,但总体上的不足也很明显。这可以从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水平上反映出来。
此外,我国法学教育的管理也有改进余地。我们现在采取的基本上是教育部单管的方式,尽管按照高等教育法,高校有一定的自,但是一方面这种自使用还不够自觉,另一方面不少高校还不习惯行业自律。这样一个单管化的模式不利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在发达国家,教育部只是一个政策的制定者,它的管理是政策层面的,实际方面更多强调的是行业的自律。我们对于法学核心课程的设定,现在主要是教育部一刀切,甚至是几十年如一日;对法学教育的评估等也都表现出行政化、单管化的特点。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就是由律师协会和法学院协会共同自律的。我国法学院协会还没有建立,律师协会也无权管理法学教育。正因为没有行业的自律,缺少行业的标准,所以我们目前才会出现法学院失范、法律专业乱招生的现象。许多学校不顾师资力量的实际状况,也不顾学生的利益,一味地扩大招生。我国对于法学教师的准入,也没有职业考试或者类似的条件要求,曾经一度出现没有学位也可以随便任教的情况。而在德国,任教必须通过教授资格论文,而且还有淘汰机制。
记:刚才您讲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很多问题,那我们又如何去解决它们呢?
龙:问题确实很多,但是解决问题还是要靠我们自己。首先是体制改革应当继续深化,这是大前提。教育体制改革全国一盘棋。第二,我们应该呼吁司法考试的合理化。第三,作为北航法学院的组织者,我考虑的是在尽力科学地理解上级主管精神的基础上,从学生的切身利益出发,从国家人才培养的合理目标角度出发,努力在自己的小环境里面倡导、推行一种理想的法律教育,从人才培养模式到具体的课程设置、教师配置、培养过程和各种教育资源的建设和投入等等,尽可能做到完善、科学。
北航法学院是中国600多所法学院中的一家,因此我们还要考虑法学院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要实现这个目标是有条件的。第一,要实现法学院之间的沟通。我们希望同大家一起来探讨和实践好的法学教育体系。在同步、同轨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持自己的特点,保证法学教育的多元性。第二,我们北航法学院是一个新兴的法学院,因此我们更希望同那些已经取得成功的法学院加强沟通。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等等。我们希望与这些法学院保持互动,获得提升自己的压力和动力。我曾在研究生毕业典礼上说过这样一句话:“离开了中国法律治理这盘大棋,个人的得失都算不了什么。”我想法学院也是一样,离开了中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这盘大棋,单个法学院的得失真的也不算什么。
“以前年轻气盛,为了突出树是直的就将它的枝丫全部砍掉不顾,但现在逐渐成熟,既认识到树基本上是直的,但也允许它有弯弯曲曲的地方。学问不是确定不变的。”
记:您的专著《民法总论》在2001年出版后几个月内就售罄,2002年马上就出了第二版。这在法学界,甚至在学术界都是很罕见的。您个人认为,您的著作同别的民法理论著作有什么不同吗?
龙:我要感谢读者们的厚爱。我其实也没有作出什么特别成就,可能只是大家觉得我在这本书的写作上费了不少心血,读起来还是有些收益吧。我个人更注重材料和知识系统的基础整理。在此基础上再做学术思考和建设工作。但这本书离博大精深还有很多距离。我的知识和思想在很多方面是向前人和同行学来的,包括向老师学来的,其中包括江平老师,他是我的指导导师,对我影响当然颇多。要说在基本思想和观念方面,我是很倾向江平老师的,但在很多具体理论、知识和方法上,你们可能发现我与老师可能不仅兴趣甚至观点立场存在很多差异。我想这就是师徒也应有所区别的道理吧。当然我还不敢奢望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因为江平老师的学术思想以及人生境界是难以超越的。
记:那龙老师您在民法领域的基本学术观点是什么呢?
龙:在民法领域,要说在基本的理论和制度方面提出许多独特的观点是不现实的,只能说你在某些方面可以有一些较为深入的把握或者心得。民法上的几乎所有领域,都留下了杰出民法学者的思想痕迹。历史上伟大的法学家很大一部分都是民法学家。所以,对于我们今天这些晚辈民法学者来说,首先是一个谦虚的面向多元的学习问题,能够读懂前辈大家的思想,体会他们的知识,形成一份沉甸甸的理解就很不容易了。像我们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老师,他学问做得那么好,可是却仍然很谦虚地说自己做的不过是判例、学说与比较法研究而已。当然,我们也要面对当下的建设使命,要做一些向前的学术和制度建设工作,但对待这份工作应该小心谨慎。
对我个人来说,研究兴趣较广,就民法方面而言,近二十年主要是两个特点。第一,比较注重尽可能全面的学习积累。我个人以为研究应该建立在牢固的学习基础上。因此多年来一直保持了不断学习的习惯,对民法的学习,我力求多多益善,尽可能收集书籍和材料,认真地阅读、消化,以做到对民法有一个相对宏观和全面的把握,进而做到体系化和细化。第二,喜欢思考一些比较基础的或者前沿的问题。比如,我在攻读博士学位的前阶段,做的是法律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后阶段做的是民事主体的基础理论研究。遇到重大立法时,我喜欢围绕相关的某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于立法可以在一个更深入的层面起到观念和知识的铺垫作用。近一个时期我在做债法理论的研究,特别是民商结合下的统一债法问题。目前,大家对我的认可多表现在对我在民法方面的基础、前沿和体系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记:据我们了解,您关于民事主体的拟制性和实在性这个问题的看法好像已经发生了改变。是不是因为年龄增长让您的认识发生了改变呢?
解雇预告期是指用人单位通知员工解雇至解雇正式生效的期间。依照国际劳工组织1982年158号《终止雇佣公约》第11条,“工人被解雇时,应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通知或代替通知的补偿,除非他犯了严重的不当行为,即不当行为的性质在通知期内要求雇主继续他的工作变得不合理”。[]可见解雇预告期制度是解雇保护制度中重要的环节,是解雇的一般程序要件。
一、解雇预告期制度的价值
解雇预告期的设置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
一方面,解雇预告期为劳动者创造了再就业准备期或谋职期,是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表现。第一,解雇预告使劳动者对失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以积极的心态为重新就业做准备。第二,解雇预告期赋予了劳动者带薪谋职的权利,对于被解雇者而言,寻找新的工作岗位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重新谋职的压力很大。在解雇预告期间,被解雇者可以边寻找工作边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保障其就业联系性,有利于保护经济弱者、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第三,在解雇预告期间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拟被解雇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相同的合法权益及福利待遇。在解雇预告期内如发生禁止解雇的事由,如劳动者负工伤,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已发出解雇预告” 为由对其行使解雇权。第四,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雇行为不合法,解雇预告期的设置有利于被解雇者寻找非法解雇的证据。
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来说,解雇预告期是岗位准备期或觅人期。对用人单位来说,既需要一定的时间物色新的岗位接替人员,而新的岗位人员接替者也需要有充裕的时间与被解雇劳动者交接工作。解雇预告期的设置能避免因在岗人员突然空缺而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
二、解雇预告期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一)法定解雇预告期限的规定
国际上比较常见的预告期限的确定办法与工作年限有关,也有一些国家与工种、解雇理由等有关。
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解雇预告期长度
这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确定预告期限的办法,一般工作年限越长,解雇预告期也就越长。德国、英国、法国、瑞士、瑞典、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均采用此种模式,此方法实际上是以被解雇者对雇主的贡献度来做为衡量标准。
德国对解雇预告期规定的比较详细,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雇员年资满2年的,解雇预告期为1个月;满5年的为2个月;满8年的为3个月;满10年的为4个月;满12年的为5个月;满15年的为6个月;满20年的为7个月;集体合同可以约定延长成文法中规定的通知期。同时,对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雇也规定了两个星期的解雇预告期。②
法国《劳动法典》对解雇预告期的规定比较简单,分为三种:第一,在同一单位工作不到 6 个月的,依《劳动法典》第 L122-5 条③确定解雇预告期限;第二,工作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的,预告期限为 1 个月;第三,工作 2 年以上的,预告期限至少 2 个月。在具体实践中,预告期限长短的依据集体劳动协议或协定、当地或行业惯例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等确定。同时会给予拟被解雇的劳动者每日 2 个小时休息时间以寻找新的工作。
英国也是按工作年限确定了不同的预告期:工作年限在1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预告期不少于l周, 2年以上12年以下的,每满1年通知期不少于1周(最长不超过12周), 12年以上的,通知期不少于12周。双方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延长。根据澳大利亚工作场所关系法,工龄9个月的预告期为1个星期;4年的为3个星期;20年的为4个星期;连续服务2年以上、年龄超过45岁的雇员有权获得额外的1周预告期。瑞典《就业保护法中》也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将终止雇佣的预告期划分为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五个档次来分别加以适用。④
2.其他确定解雇预告期的方法
其他确定解雇预告期长度主要有工种、解雇理由、企业规模等。如比利时根据不同的工种及工作年限确定了不同的预告期,蓝领工人工龄9个月、4年、20年的通知期分别为35天、35天、112天;白领相应的通知期分别为3个月、3个月、15个月。俄罗斯根据解雇理由确定解雇预告期,如鉴定结果证实员工的技能不足,不符合担任的职务或完成的工作,而员工拒绝必要的工作调换或者雇主没有相应的岗位提供而解雇时,没有通知期的要求;因单位清算或裁员或缩减单位编制而解雇的要求提前2个月通知拟解雇雇员。也有的国家预告期的长度与企业的规模有关,例如《印度产业争议法》规定,雇佣50人以上的企业解雇通知期是1个月,雇佣100人以上的企业解雇通知期是3个月。⑤
3.固定解雇预告期
我国和日本解雇预告期都没有因工龄、工种、解雇理由和企业规模的差异而作不同的规定,统一为30天。日本《劳动基准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须至少事先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没有事前30日通知,必须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解雇预告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支付工资的日数来缩短预告的期间。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代预金”的规定
“代预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时支付的与预告期间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以代替解雇预告期。世界上除了个别国家(例如奥地利和荷兰),均允许在以预告期间相应的劳动报酬来替代解雇预告期。例如上文提到的,日本《劳动基准法》20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事前30日通知解雇,必须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可见,这是赋予用人单位的“解雇预告”和“代通金”的选择权。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16条也规定,雇主未依第 1 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除此之外英国、法国也都规定允许支付给雇员补偿金代替通知期履行。在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许多集体谈判协议中都规定了代替通知金的数额。
(三)关于“谋职假”的规定
“谋职假”是指在解雇预告期内给予拟解雇者寻找新工作的时间。“谋职假”的设置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例如土耳其《劳工法》第19条,在通知的期间内雇主应当给予受雇人在工作时刻脱产寻找新雇佣职位的必要时间而不扣减其任何工资。为此给予的时间,应不少于每天两小时,而且如经受雇人提出要求,还可以合并一起一次使用。卢旺达《劳工法》第39条规定,在通知期限内,劳动者为了寻找新工作,每星期可自由选一天(依次或分次)自己使用,工资照付,这个自由时间最迟应在前一天告诉资方。⑦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16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接到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请假时间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照发。德国解雇保护立法也规定劳动者为了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可以在预告期限内请假外出。法国习惯法中也规定允许雇员在通知期内每日2小时用于寻找新工作。
三、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关于解雇预告期制度的规定过于僵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规定忽视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与劳动立法发达的国家相比,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一)法定预告期限的规定较为僵化
上文所述可以看出,国际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对法定预告期限都根据工作年限、工种、解雇理由、企业规模等有所不同,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对不同情况的劳动者区别对待。这样僵化的规定不利于对不同劳动者的区别保护。一方面,对于年龄较大、工作年限较长且无特殊职业技能的员工来说,他们企业依赖性较强,在劳动力市场没有竞争优势,很难找到新的工作,应给予较长的解雇预告期;另一方面,对年龄较轻、工作能力较强又有一定的特殊技能的员工来说,30日的预告期有稍显过长。因此很多学者主张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与国际接轨,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期限、年龄等确定解雇预告期的长短。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期限确定不同的预告期长短,同时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预告期的权利。第一,要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限确定通知期的长短,而不是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确定。这样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通过间断性反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雇预告期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的行为。第二,建议以列举的形式规定解雇预告最低期,可以以1个月、6个月、两年、12年确定7日、30日、90日不等的预告期。第三,以立法规定为最低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协商确定具体的通知期,在确定具体的通知期的时候劳资双方可依据劳动者的劳动性质、职位、劳动年限、年龄等确定合理的预告期。
(二)“代预金”的规定导致用人单位预告义务的免除和即时解雇权的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解雇预告期与代预金之间选择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可是用人单位的这种选择权会使“解雇预告制度”流于形式,导致即时解雇的滥用。一方面,表面上看,“解雇预告期”与“代预金”起来在劳动者获得经济利益的角度效果是一样的,而且劳动者在此期间不用工作可以全身心寻找工作,“代预金”好像是劳动者不劳而获的利益。但是,“代预金”并不包括预告期期间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各种福利待遇,仅仅包括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解雇预告期内的“劳动权”,不利于劳动者收集不当解雇的证据。另一方面,解雇预告期制度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新旧人员交接的时间。
因此综合两方面的利益,笔者认为单纯地把“预告期”与“代预金”的选择权给予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都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把选择权赋予用人单位,如上所述会导致即时解雇的滥用;而如果把选择权赋予劳动者又不能保障用人单位新旧人员的交替。因此,建议我国法律应将解雇预告期作为一般性规定,而如果用人单位想选择“代预金”需征得劳动者地同意。
对于“代预金”的数额,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单纯以上个月工资数额确定“代预金”,可能会显失公平。一方面,“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可能会因某些客观原因明显低于或高于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另一方面,“工资标准”是单纯的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其他福利待遇,说法不明确。因此建议,按照解雇前劳动者一定时间的平均月收入确定“代预金”。
(三)应当规定劳动者在预告期内享有谋职假
法定预告期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劳动者提供寻找新工作的准备期,而在预告期内劳动者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导致没有时间寻找新的工作。因此,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在解雇预告期内需给予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的时间。鉴于此,我国劳动立法也应赋予劳动者在解雇预告期内的谋职假。在谋职假期内,用人单位需照付劳动者薪资。按国际上的惯例,一般谋职假的长短为每星期两天,劳动者需在使用谋职假前一天通知用人单位。谋职假的规定可是劳动者在解雇预告期内享有一定的自由时间,带薪寻找新的工作,体现解雇预告期的意义所在,缩短劳动者新旧工作的衔接时间,减少失业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
注释:
① 国际劳工组织网站webfusion.省略/public/db/standards/normes/appl/appl-displayConv.cfm?conv=C15
8&hdroff=1&lang=EN,访问时间2011年5月18日。
② 参见陈卫佐译. 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 622 条.
③ 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28.
④ Ronnie Eklund、叶静漪编:《瑞典劳动法导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42 页。
⑤ 印度1947年产业争议法(THE INDUSTRIAL DISPUTESACT, 1947)〔DB/OL〕.
http: //pblabour. gov. in/pdf/acts_rules/in-ustrial_disputes_act_1947. pdf
⑥ 参见【日〕西谷敏:《劳功法》,}!本评论宇}2008年版,第413页。
⑦ 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外国劳动法选》,北京:劳动出版社,1981年,第11-12页。
参考文献:
【1】林柏志.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之研究[D].台北:政治大学法律系硕士论文,2005:10。
【2】钱叶芳.个人解雇保护立法实践的国际比较:回应与建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1)。
【3】李国庆.解雇权限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