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

时间:2022-07-08 15:36:1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非正式金融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非正式金融论文

篇1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篇2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6)22-0113-03

Key to Understanding Informal Learning//Gao Yuan

Abstract Compared with formal learning, the external differences of informal learning reflect its internal changes, which is the change of learning idea in informal learning. The difference of learning idea is the key to distinguish informal learning and formal learning, as well as the key for people to understand the inner characteristics through the surface characteristics of informal learning.

Key words informal learning; idea; knowledge concept

1 非正式学习的研究现状

所谓非正式学习,是相对正规学校教育或继续教育而言的,指在工作、生活、社交等非正式学习时间和地点接受新知识的学习形式,主要指做中学、玩中学、游中学,如沙龙、读书、聚会、打球等[1]。非正式学习英文称为Informal Learning,是一个外来词汇,国内对非正式学习的关注和研究时间不长,始于20世纪末。

2005年,国内学者余胜泉、毛芳在《电化教育研究》第10期上发表了题为“非正式学习:e-learning研究与实践的新领域”的学术论文,论文不仅介绍了非正式学习的概念,还对非正式学习的时代意义、内涵和特点、理论基础、典型形式、促进与实施策略进行了介绍。论文对非正式学习阐述全面、系统,在国内非正式学习研究领域堪称转折点,随后有关非正式学习研究的论文数量明显增多,并且不少研究都引用了这篇论文。

笔者通过CNKI(中国知网)进行文献检索发现,截至2015年12月,和非正式学习有直接关联的论文有318篇,其中2014年、2015年共有论文90篇,占文献总数量的28.3%,说明国内有关非正式学习的研究成果尚不算丰厚,但近两年又有上升趋势。笔者根据学者王妍莉等通过内容分析法对国内非正式学习的研究发现,近年来国内对于非正式学习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相关技术、资源建设、实践成果等应用方面,综合来看,应用方面的研究超过研究内容的80%[2]。杨欣、于勇的研究也证实,有关非正式学习的应用研究在国内备受学者青睐,成为研究的重点[3]。

任何理论的创立最终都是为了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应用,否则,再完美的理论也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人们把非正式学习理论应用到很多具体领域,说明非正式学习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应用和研究价值,得到实践的欢迎。笔者以为,非正式学习越是在实践中受欢迎,就越需要加强对其理论方面的研究,以促进其不断发展完善,更好指导实践。

当前人们对非正式学习理论层面的探讨倾向于对其特征的关注,非正式学习的特征是其区别于正式学习的关键,也是人们认识和研究非正式学习的主要抓手,更是其吸引众人目光的焦点。但从研究的历程来看,对事物的认识还不能止步于此,还需μ卣鞅澈笏隐含的东西开展深入研究。事实上,对非正式学习的认识容易为其特征的表面所吸引,也容易因其表面的特征而疏忽对其内在的认识。

笔者认为,与正式学习相比,非正式学习外在的不同反映了其内在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蕴含在非正式学习中的学习理念实现了转变。学习理念的不同是非正式学习区别于正式学习的关键,也是人们需要透过非正式学习特征的表面认识其内在的关键。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试图对非正式学习所蕴含的学习理念进行探讨,并求教于大家。

2 非正式学习体现的是后现代主义的知识观

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具有客观性、普遍性、价值中立性、实用性与功利性的特征。现代知识观对知识的客观性、普遍性、价值中立性和实用性及功利性的追求虽然消除了知识的主观性、个体性和不确定性等缺陷,但也带来一些问题,使知识缺少人性的温度,变得生硬、冷漠,这样的知识缺乏与现实世界的联系。知识因人的参与而生成,所以知识应体现人类的价值取向,现代知识观下的知识缺失价值取向,它异化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知识的绝对客观性和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只重视以符号系统形式保存、积累下来的社会知识,注重社会知识向学生个体的传授,而忽视了社会知识的个人化,把个人知识与社会知识简单地对立起来。忽视了从个人经验中获取自下而上的知识,个体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在被动地接受知识,从而抑制了个体对知识的批判意识和能力。对非正式学习的理性认识反映了人们的知识观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通过后现代主义的知识观集中体现。

1)不再具有绝对的客观性,而是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知识不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直观的“镜式反映”的结果,而是主体与客体之间沟通和对话的结果,沟通和对话的过程基于主体的经验和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知识是学习者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4]。这样的知识成为一种主体性的存在,这种主体性的存在导致知识不再具有绝对的客观性。

2)具有开放性,与封闭性相对立。知识系统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各种突发事件、外部干扰、错误都有可能转化为学习契机,最终形成有价值的知识。

3)具有复杂性,与单一性相对立。现实世界是一个充满各种联系的网状世界,由多种交互作用的要素组成,个体处于这一网络之中而非网络之外,于是形成一种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相互交融的、复杂的知识状态。

4)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以往知识的传播主要依靠教师课堂传授和书本两种方式,当下知识的传播却可以依托各种技术,实现传播方式的大跨越。

3 非正式学习使人们平等地享有学习的权利

以往,人们习惯性地认为学习行为只能发生在教室中、课堂内,是那些走进学校坐在教室里的人的特殊权利,走出学校大门或无法进入学校大门的人不能享受学习的权利。这样的观念显然建立在传统的机构化和结构化了的教育体制之上,认为知识传播的活动和学习的行为只能以正式学习的形式发生在正规的教育机构中。这种观念反映了人们对获得知识的热切渴望,也折射出人们对正式学习的非理性认识,更是那些被排斥在教育体制之外的人们失落心理的真实体现。很明显,这种狭隘的认识自然地把大部分人排除在可以产生学习行为的主体之外,使人们无法平等地享有学习的权利。

相对于人的一生,人们在学校中的时间毕竟是短暂的,何况有的人一生都没有接受过学校教育。如果按照上述逻辑进行认识,能够进行学习的主体只能是人类社会的一小部分,大部分人是不能学习或不能继续学习的。现实给出的回答并非如此,常说不学习就会为社会所淘汰,为什么绝大多数的人没有继续进行学校中的学习行为而并没有被社会淘汰?答案只能是人们在以学校为代表的正规教育机构之外仍然进行着学习活动,即非正式学习的活动。非正式学习没有正规教育中过多的限制,是每个人天然的权利,尤其是那些已经结束学校教育或从未接受过学校教育的人们,他们依靠非正式学习很好地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挑战,不仅未被社会所淘汰,甚至成为紧跟时代步伐的不断创新的群体。非正式学习使人人都可以成为学习的主体,成为学习活动的真正主人。

4 知识来源的渠道不再局限

建立在传统的机构化和结构化了的教育体制之上的学习观念很自然地会认为知识来源的渠道主要是书本和教师。书本和教师固然是知识来源的重要渠道,尤其是那些已被高度程序化和理论化的知识。如果是在过去,人类知识总量不多和更新速度较慢的情况下,人们依靠书本和教师获得的知识完全可以应对工作和生活的要求,但当下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正如哈佛大学教授、著名的社会学家和未来学家丹尼尔・贝尔在1973年所述:“即将来临的后工业社会(即当下的社会)与以往工业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从总体的广泛特征上说,如果工业社会以机器技术为基础,后工业社会是由知识技术形成的。如果资本与劳动是工业社会的主要结构特征,那么信息和知识则是后工业社会的主要结构特征。”[5]丹尼尔・贝尔还用中轴原理来形容知识处于中心地位,它是社会变革与制定政策的源泉。

知识社会初见端倪的当今世界印证了丹尼尔・贝尔40多年前的预见,在当下,知识具有绝对的核心地位。学者Blair通过长时间对数千家非金融企业的资产组成研究发现,以知识为主的无形资产在1978年的企业资产组成中平均占据20%,到1998年这个数字变成80%[6],可以肯定,目前这一比重会更高。同时,知识还以惊人的速度在不断更新。有研究表明,18世纪以前,知识更新速度为90年左右翻一番,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更新加速到3~5年翻一番。知识如此重要,并且更新速度在不断加快,那种试图通过书本和教师等有限渠道来满足人们学习需要的做法与当前的实际是格格不入的。

非正式学习的知识是通过非教学性质的社会交往来获取的[1],因而非正式学习中知识的来源渠道是多元化的。从人的角度看,非正式学习中的知识可以来源于家人、朋友、同学、同事等工作和生活中可以直接接触到的所有人,也包括那些无法直接接触但可以借助媒介发生联系的人,甚至是素不相识的人。从来源的媒介看,可以是书本、报刊等传统媒介,也可以是电视、电脑、移动媒体等新媒介;从来源的场所看,可以是办公室、生产车间、会议室、图书馆、博物馆、地铁站等多种场所。

5 学习可以是一个愉快的过程

《论语》开篇即讲:“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虽然不能对这句话进行简单解读,却可以明确地看出孔子认为学习是可以带来快乐的。学习不仅是智力活动的过程,也是人的内在心理活动过程,学习与人的内在心理、情绪等联系紧密。学习应该既是人们获得知识的过程,也是人们因内心得到满足而愉快的过程。因为人类不仅有学习知识的现实需求,同时在知识面前也充满好奇心,学习使人们的现实需求和好奇心可以同时得到满足。而现实中发生在教室中课堂里的正式学习往往事与愿违,不仅没有带给学习者快乐,反而使他们面对学习充满畏惧。

正式学习的过程经常是学习者被牵着鼻子被迫学习的过程,教师主导整个过程,从学习的发起到知识的传递,再到学习的结束,学习者都处在被动地位。英国著名首相丘吉尔曾说:“我随时准备投入学习,但是我不喜欢被教。”教师主导权的过度发挥限制了学习者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正式学习中传递的知识往往是脱离真实情境而高度抽象化的知识,如果教师再不注重教学的方法艺术,而是一味填鸭式地灌输,坐在教室里的学习者产生厌烦的痛苦心理是不难理解的。

更令学习者担忧的是正式学习往往伴随着考试,学习的结果都要通过考试成绩进行鉴定。考试应该是检验学习者学习状况的一种手段,目的应该是更好地促进学习。现实中,考试却成为学习的指挥棒,学习者沦为考试的奴隶。有的学习者因为考试成绩不佳,对自己的学习能力产生怀疑,使本来就不积极的学习心理更是雪上加霜。这种在正式学习中产生的失败学习心理其破坏性影响极大,不仅是学习成绩不佳的学习者在学校期间的困扰,也会使其在走出学校后面对以后的正式学习而唤起学习失败的记忆,从而失去继续学习的信心。

非正式学习中,学习者完全主导学习的过程,学习由学习者自我发起、自我控制、自我负责。知识不仅是学习者当下的现实需要,而且传递发生在真实的社会情境中,学习的过程甚至不易察觉,学习的结果也不被别人量化考核,学习者对结果自主负责,失败了也不会对学习者产生挫败心理,甚至会启示学习者寻找新的学习方法。非正式学习这种学习者内心对知识的真实需求,学习过程的自我主导和情境化,使得学习者在学习中处于一种自然放松状态,感受不到学习的压力。尤其是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高度发达,更使非正式学习的过程充满愉快的体验。

参考文献

[1]余胜泉,毛芳.非正式学习:e-learning研究与实践的新领域[J].电化教育研究,2005(10):18-23.

[2]王妍莉,杨改学,等.基于内容分析法的非正式学习国内研究综述[J].远程教育杂志,2011(4):71-76.

[3]杨欣,于勇.非正式学习研究现状综述[J].现代教育技术,2010(11):14-18.

[4]何克抗,李文光.教育技术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8.

[5]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M].高,王宏周,魏章玲,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156.

篇3

世界银行 布莱恩・莱维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福山

“发展战略:治理与增长的综合”

《比较》2011年第4期

发展是涉及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一个多维现象,且发展的不同方面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彼此关联。这意味着政策制定者在处理国家发展事务时需综合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方法战略性地思考实现目标的途径。

战略性思考意味着优先与排序,优先实施有利于之后目标实现的政策。然而,发展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很少以这种方式思考。不同的政策制定者都倾向于把自己所专长的领域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本文提出的发展战略有五个维度:经济增长、公民社会的发展、国家构建、法治和自由民主。这五个维度就其本身来说又是发展的目标,且大多可以独立存在。也就是说,在没有社会发展的时候依然可以实现增长;没有国家能力或民主,也可能出现社会发展。还有第六种对增长十分重要的无形要素,即国家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通过进一步分析可发现不同的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先后取向。注重国家能力建设的韩国和中国台湾;变革型治理的拉美及非洲部分国家;“刚刚足够的治理”,以增长作为切入点的孟加拉国、肯尼亚、泰国等;自下而上的发展,公民社会作为切入点的乌克兰,它们在发展的道路上都各有利弊。但依旧有一些普遍的原则可供其他转型国家参考,除了重视战略思考,对发展目标的厘定也十分重要,这些战略性的考虑要优先于具体的政策选择。

不同的发展路径被一国独特的历史环境所影响。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故很难通过直接的实证进行验证。但阐明多个动态性顺序,以及政策制定者对它们的选择可能会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以及对渐进式和非渐进式变革的不同偏好而不同,是未来对治理与发展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奠定基础。

制度制度的演化

斯坦福大学 阿夫纳・格雷夫

博科尼大学 圭多・塔贝里尼

“文化和制度分化:中国与欧洲的比较”

《比较》2011年第4期

在历史过程的逐渐演变中,不同的社会组织会依靠外部(正式和非正式的)执行制度和内在动机的不同组合以应对这个挑战。区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非常重要。一些社会更多地依靠非正式的执行及其所构成的群体内部的道德义务,而其他社会则更多依赖正式的执行和面向全社会的普适的道德义务。

通过比较中国的宗族与欧洲的城市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的宗族形式削弱了对正式制度的需求,而这种传统的宗族形式就有一种强有力的非正式制度;而在欧洲,普适道德加上10世纪以前血缘团体的缺乏,导致其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截然不同于中国的社会组织,增加了对正式制度的需求。

之后西方的崛起带来了对中国传统的强烈冲击。然而,尽管制度改变了,文化特性却继续存在,影响了现代中国制度变革的程度。也就是说,尽管中国正式制度的建立受到外来冲击,但非正式制度在某些条件下也影响了中国的制度变迁。

观点

加拿大置身危机之外

罗格斯大学经济系Michael D. Bordo等

“为什么加拿大没有在2008年遭遇银行业危机”

NBER工作论文 17312号

篇4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简介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并积极活跃起来,形成了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以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

二、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1996年以前,农村金融正式安排的主要形式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行社分离、国有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呈现萎缩趋势。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但实际运行时,农村信用社并没有真正担起这个重担,它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宗旨,农村资金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扩大趋势。为了解决“三农”资金支持,国家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制定政策时,要更多地考虑到“三农”;中国农业银行转向商业化的同时,政策方针首要还是面向三农;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在“三农”中的核心作用。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国有农业信贷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不与农民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这使它无法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基本金融需要。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服务作用,我们应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二)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放在筹措资金保证支付和清算票据上,近年来,其经营重心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业务范围也由广大农村向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目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主要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农村信用社这时就能起到很好的金融服务作用。随着国家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国有商业银行部分机构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信用社一段时间内在农村金融服务中起到近乎垄断的作用。但农业经济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农信社不良贷款也不断增多,农信社要想更好服务三农的同时,又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还需多多努力。

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主要是为农村建设提供政策指定范围内的资金支持,而市场经济体制促使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所以,仅仅以行政命令或者建立以完成农贷资金任务为评价指数的绩效制度是不足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应给予农贷行为一个成熟的金融环境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以此激发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合适条件下主动寻找农贷机会,并最终解决农村金融供求失衡问题。

三、创新型农村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三农”服务中起主导作用,但这些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因此,国家有针对性地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即允许一些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并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资金供给总量不足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逐步让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资金供给上已解决部分问题。

(一)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6日,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2007年3

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邮政储蓄银行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主要是基于邮政储蓄有2/3的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唯一可获得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础金融需求,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角度出发,邮政储蓄银行的农村网点主要是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

(二)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金融服务情况分析

村镇银行的设立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组织模式的一次重要改革,一方面增加了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但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1)村镇银行的数量近年来虽不断增多,发挥的作用也不断增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农户及农业的资金需求,但和我国众多的农村人口及需要资金的乡镇企业和农户个人比,它们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2)村镇银行多数设立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域,部分乡镇只有一家,多数比较偏僻及经济发展不好的乡镇根本就没有,同时,这些偏僻的乡镇多数是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即使有其他金融机构,多数也只有一家,故这个地区“三农”对资金的需要是很难得到解决的;(3)村镇银行作为新兴力量,多数人并不认可它,对它也不是很了解,导致它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困难。村镇银行存在吸储难、利润低、风险高等问题,另外,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现金供应问题及存款准备金率等问题至今也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故要想让村镇银行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还需作出很多努力。  (三)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1年11月28日,国内首家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营业。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统筹中,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一定程度上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虽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满足农村金融供给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这部分作用主要是基于部分农户或企业在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那贷不到款,只好选择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不能吸收存款,它的贷款利率是比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高利率的同时,风险也伴随高利率产生了,加上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故小额信贷公司如不能调整好风险与收益的问题,是非常容易退出市场的,这将会带来一系列相关问题。国家的监管机构应做好政策支持和监管,让小额信贷公司真正为农村金融做一些服务。

四、非正式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非正式金融机构因此得以迅速发展。非正式金融机构为农户和乡镇企业融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市场交易,表现在:非正式金融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从事违法活动和高风险投机甚至是金融欺诈活动,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风险虽然比较大,但非正式金融机构至今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农村金融供求的现实客观性: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到金融机构存款不方便;从资金需求方面来看,主要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信贷手续繁琐、服务态度欠佳,而民间借贷迅速、便捷且多不需担保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方式,即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重构。但事实上还是没有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要想真正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还需更好地发展现有的这些农村金融供给方式的作用,让它们实现服务“三农”价值最大化。

篇5

关键词:小额信贷,微储金,非正规金融,自助团体

1.非正规金融,自助组织

在1967年3月,在我的第一次实地考察在利比里亚,我有机会观察一组12个属于马诺的在田地中砍树的农民。在他们开始工作,他们带上锄头形面具,变成动物,唱歌。一个变成了狮子,另一个为布什猪等。他们在整个一天中继续模仿这些动物,在自己的土地上辛勤劳动。我知道我遇到严肃的事情;在这一天结束的时候,当他们脱掉面具和变回人类,我开始提问。我了解到:我获悉他们作为一个团体工作,依次处理每一个的地,实行被人实施的所有任务。对由于性别的原因,女性组织他们的自己团体(Seibel,1967)。在接踵而来的二年的时间里,对利比里亚的每个17个族群的后续访问期间,我继续提出问题。研究开始于团体工作;以非正式金融结束。

在利比里亚,我发现人们组成的自助团体,其中每个人定期等量的贡献宝贵的东西:劳动力,大米,金钱或其他物品。在东北的戈班迪,洛马和基西,你仍然可以发现大量被扭的铁棍棒,有着平和圆的外形,所谓的Kissi便士。在阿梅利比里亚介绍了美元之前,它曾是当地货币。在所有这些团体,在一定时期内,一位参与者可以获得数倍于他个人的好处:砍树木种水稻等均能获得相应团体的帮助。当每个会员收到了总额超过一次时,这个周期已经完成。一个新的周期可以从相同或不同的成员中开始。

劳动积累和分配,大米和金钱似乎是三个不同形式的经济合作。然而,在我于1985年在象牙海岸会见的一个农民看来,它们都是关于金融中介:“Letravail,c''''estnotreargent!”。在加纳,1979年,我看到了妇女群体的共同生产棕榈油。在一定的时间里,他们在市场上出售棕榈油,所得收益分配给小组的成员。大多数这些团体还提供了社会保险的分配稀缺资源,而且向紧急情况下的各成员提供援助,早期这主要是食品,而现在它通常是金钱。

随着经济的钱,这些非正式的金融机构(IFIs)并没有失去其活力。恰恰相反,他们已经成倍增加,无论在数量和多样性。银行,其不恰当的产品和做法,都没有阻止IFIs的发展。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是商业和中央银行的工作人员(如印度尼西亚银行)已经被发现参与。一些银行甚至通过了金融技术的使用,如每日存款收集是通过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的商业银行和在菲律宾的北棉兰老岛开发银行。

2.从传统的小额贷款组织到微观金融

我的第一个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用于传统组织(赛贝尔与安培,1974年),一项条款那,充其量,唤起人类学家的兴趣。在20世纪70年代,技术援助机构发现这些组织是(根据弗森100年前所使用的一个古老的名字):自助团体(赛贝尔&Damachi,1982年)。在1980年代中期,他们变成了非正规金融机构(赛贝尔与马克思,1987年)。最后,在1990年,在1989年关于微型企业的世界银行会议上,我向在科罗拉多的博耳德经济学院建议,它提供的计划一部分,其在世界银行业和金融项下的小额信贷,既包括微储金和小额信贷(赛贝尔,1996年)。这种新的条款反映它愈加地难以清楚地识别正式和非正式的起源和实践的事实。

3.Dhikuti,小的企业家的自我帮助财政公司

Dhikuti的小商人自助金融公司,在全世界能找到许多其他形式的体制。在尼泊尔,体制改革已采取了不同的路线。直到20世纪50年代,dikur或dhikuti是一个简单的微储金之间的塔卡里贸易商协会。自那时以来,在尼泊尔,它已经扩展到所有城镇和大多数民族,并成为小商人的自助银行(赛贝尔&什雷斯塔,1988年)。当商业机会成长和钱成为不足,秘密的招标(也在中国和越南广泛分布)按彩票取代分配。例如,在第一个轮回,最低的投标人可能接受600美元的1000美元的一个罐,减少个人捐款的40%或将余额400美元到一个新出现的贷款基金。

在回应允许财政公司的机构一条新的法律,第一,dhikuti现已开始登记为金融公司,这大大改变了传统模式的微储蓄和信贷。最突出的是喜马拉雅财政节余公司,把各种储蓄和信贷产品提供给整个尼泊尔的穷人和近穷的人。一度,在新的中央银行规则导致储存中收藏家的数目和增长缩减以前,多达600个日常的储金收藏家搜集每日0.15美元的押金总计。(赛贝尔和施拉德,1999年)4.金融服务协会(FSAs):被农发基金开拓的一项选择

金融服务协会(FSAs)的概念和发展是是农发基金创新的原则基础上的土著式储蓄和信贷协会:,由穷人所有和自我管理,自力更生和可持续性的,接近地方的金融中介。为了在没有银行设施的在村一级的地区,促进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金融服务,1994年,农发基金第一次在南非共和国引入这个模型,随后在1996年是在刚果共和国,1997年则是在几内亚和贝宁湾共和国。在加纳的模型介绍,尤其在带银行设施稀少的北方乡村区域,被在计划。FSA模型通过以公平的形式动员本地储金,避免使用外部基金,而且以快速的周转机制把它们转化成股东所需的小额贷款。FSA模型的显著特征如下:

(a)接近.FSA是一家有可变资本且被股东(当地居民)拥有与运营的合资公司。

(b)储蓄.动员地方性的储蓄作为股份,而非存款.购买股份的主要激励措施是地方性资源的积聚和储蓄的安全。

(c)会计.记录,包括年度账户的结束,是由当地的FSA自己完成。会计和行政程序的简化和透明基于当地的做法和经验。

(d)管理的自。所有的股东作出决定并实行,包括他们自身的信用检查。一个会员的股份数目没有上限,但没有股东可以有10个以上的票,所有主要的管理一般在大会作出决定。

(e)控制.机制的内部和外部控制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有利于快速实现高度自治和自我调节。

(f)收益性.盈利的能力。股东为自己利润的生成而确定FSA的战略;关注盈利能力是所有决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g)贷款项目业务.FSA以公正的形式动员金融资源,在其职权业务范围内,为投资到该地区。协会的主要金融产品代表是非常短期小额贷款,能服务其80%的成员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可能是扩大参与,但只有在两种分析信贷的成本和方式,以实现一个可以接受的之间的权衡的财政状况和金融厅对借款人的盈利能力。

(h)可持续性。成员确定自己的战略,对储备的构成,为了管理风险、资本报酬和决策拨备营运成本,坏帐准备和对抗通货膨胀以实现资本的保值。

(i)网络.FSAs的创新能够刺激当地的机构和网络提供核心服务给FSAs。同样地,FSAs能够提供便利给正规的金融机构到农村市场。因此,FSA的概念是一种村民自己发起、拥有和经营的,灵活的小额信贷模式,它向农村地区提供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建立村一级的财务结构。它又解决正式和非正式的金融实体之间缺乏互动的问题。(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Tounessi,2000年)

5.连接银行业

在他们的自己倡议(有时借助顾问的建议),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开始了很多的连接,大部分在合作社和银行储存话。但是非正式的,这些机构很难从这些银行或合作社获得信贷。这是在亚洲和太平洋的亚太农村和农业信贷协会(APRACA),曼谷协会中央和农村,农业银行,进行干预。越来越多的会员机构,如印度尼西亚银行,菲律宾的土地储备银行,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印度国家银行(NABARD),和支持农业和农业合作社(BAAC)的泰国的银行,鼓励银行和非政府组织,在商业的条款上,与现有的金融自助团体合作(Ghate,1992;Kropp等。1989;赛贝尔&Parhusip,1992;赛贝尔,1996),从而降低了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及存款者和储户的交易成本。

这是亚洲国家的政策框架下,有利于金融创新,行之有效的方法,成本包括利率和体制的可行性。在非洲,那里的政策环境是不利的,或不太稳定,如在尼日利亚,APRACA的姐妹组织,非洲农村和农业信贷协会(AFRACA)发现它更难以促进银行的连锁。然而,在布基纳法索,它的一些成员机构,如国家银行农业信贷杜(国家推行的);津巴布韦农业金融公司(AFC)和尼日利亚中央银行,进行了有希望的倡议。在加纳,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非洲开发银行正在制定一项新的行动,以联接土著储蓄和信贷协会,即所谓的苏苏俱乐部,并每天向银行存款收藏家。

6.作为好的实践促进者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可以发挥特殊的作用,促进健全微观金融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它们可以传播信息和组织培训计划,如孟加拉国的Grameen银行。通过培训(视需要而定),他们可以协助小机构改善其生存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地位。它们还可以开展金融业务的,在许多国家,妨碍存款收集。但是,如果他们真的是对金融业务感兴趣,他们应该登记为农村或商业银行,金融公司或储蓄和信贷合作社。有些已经成功地走上了这条道路,仅举几例:玻利维亚的BancoSol银行,在印度尼西亚银行的Danarta银行和许多其他非政府组织,和菲律宾的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心支柱——农村银行(赛贝尔和托雷斯1999年)。

非政府组织可能会传播小额贷款的良好的做法(但并非最佳做法,引起普遍有效的概念的最佳解决方案)。好的实践对于小额金融服务的可持续性是至关重要的。它们可能包括:

*调动内部资源的体制,通过吸收储蓄、更高利益、贷款利率、股本、利润和保险保费,以自力更生。

*动员微储金作为微型企业或农户的自有资金,包括自愿可撤回的储蓄,定期存款,强制性定期储蓄,奖励储蓄和日常储蓄的收集。

*适当的小额信贷产品,越来越根据偿还的表现和吸收能力,短期信贷主要是根据客户分期付款的能力,坚持及时还款,市场利率覆盖每个产品的成本。

*小额保险产品有助于贷款的安全,如生命保险、健康保险和牛保险。

*产品互惠,搭售储蓄和信贷保险,以强化金融纪律和银行努力。

*互惠储蓄是预防拖欠的一种手段,储蓄和贷款相结合的创新,或分期付款金融产品和商品的结合。

*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是金融机构而不是政府,包括健全的财务管理,方便收集和存款设施,获得适当的贷款处理,充分的风险管理,及时还款收集,监测和会聚有效的信息。

*获益于正式与非正式机构经验的条款及条件,服务这两个机构及其客户的和利益。

7.促进谨慎的调整和监察

7.1本土的自我规则

从替换对非替换信用团体的储蓄团体,从口头的规则和规则到书面的议事程序的一个改变。在他们的最简单的形式中,他们可能象在1967年在利比里亚内地的一个单一的村庄里,找到的一家所谓的钱公司的那样阅读规则:

所有的成员须达成每一星期日支付钱的总数,且迟于星期日将有五分钱的利息增加到他本应支付的总数.成员须从收入中支付;无论生意如何难做;你将会必须要求收入.在钱被借出之前,五个官员须一致同意借给某人.他们有责任支付从银行会计收不回来的任何钱.收入催收时间:每一星期日.(Seibel,1974)。

7.2谨慎的调整和监察

在一种压抑的政策环境,IFIs和其他小额信贷机构不受管制,与被管制的机构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因为它们可以自由地确定自己的利率和其他合同条款。许多IFIs保持非正式的,只是因为没有合适的法律形式提供,或至少没有充分的法律形式与最低股本要求,或与资本充足比率代替。但是,一旦放松管制的政策环境和删除准入的障碍,但可能会获得的谨慎管理和监督。三年的改革措施至关重要,用于改善IFIs纳入规范小额信贷机构:

1.撤销存款和贷款的利率管制:允许每个机构调整利率,以有效成本,包括服务边缘地区和收集微储金和在门口的微职薪金。

2.修改银行法:允许当地居民建立自己的小金融机构,要求合理的最低资本,或资本充足比率(高于商业银行)。此外,法律制度应应该提供为可让与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以抵押和有效地处理索赔所产生的坏账。

3.提供有效的银行监管:同时对小额信贷机构和他们的客户提供指导和监督机构微观金融服务的利益。对于众多的当地的小额信贷机构,这种监督可能是单独提供的,即下放管理和监督给二级管理机构,也就是说,组织自我网络的微型金融机构又是监督的金融当局。

8.MFIs的状况

小额信贷机构受益于银行业的地位?或者,他们应该隐藏在一个非正式的金融部门?答案明显是,他们应该留在非正式,如果是压抑的政策环境,加强利率调控,不恰当的监督,或干脆禁止机构健全的做法。在许多国家,有自有资本的要求,例如,银行的地位未达到地方小额信贷机构;IFIs的唯一途径,进行登记,从而变成根据社团法半正规的小额信贷机构,作为非股票,非营利性公司,私人或公共信托基金,或者合作社。升级到一些法律地位可能使该机构大幅增加其资产并继续建设,而不是定期在各成员之间进行利润分配,这是大多数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做法。

一个例子是在西方苏门答腊岛,印尼的Minangkabau中间的LumbungPitihNagari(LPN)。他们来源于两次非正式体制的发展:社区米店——lumbungpitih和替换储蓄集团替换——julo-julo。作为货币代替大米,大约500大约500LPN被转换为其成员所拥有的和被省政府注册的半正式金融机构。随着20世纪70年代新的省级法的建立,它不属于国家银行法,法律体制不断升级、演变。省政府给LPN注入股份,其中约一半的财政是用在不断增长和推广其实力上。1988年,通过一个村庄银行法,LPN进入另一个阶段的法律发展,这意味着他们现在可以注册为正式的乡村银行,如银行Perkreditan人民(赛贝尔,1989年)。越来越多的LPN已利用这种办法,近年来,大量提升了其业务的影响。

9.目标:非正式的金融机构(IFIs)被升级和主流

1.IFIs之间的联网提供便利

1.1形成草根金融体制的格局

组织进行了分析(例如,替换与非替换储蓄和信贷协会,自助金融服务团体,如水用户协会或妇女团体,存款收藏家,放债)。

1.2现有的穷人的IFIs的确定

1.3协助穷人加入为穷人所拥有和管理的地方性IFIs

1.4在IFIs中提供便利

1.5促进中央的网络服务来激励IFIs叁加网络(例如:训练,顾问,簿记工具,法律援助,交流经验,感兴趣表现,与地方和国家当局对话,审计和监督,流动换,和商业银行之间的联系)

1.6帮助主动登记的IFIs

1.7支持非政府组织,协助IFIs的网络和培训IFIs

1.8达成谨慎的监管

2.倡导、鼓励IFIs应成为主流

2.1提供基本的会计培训,以鼓励IFIs注册一个网络

2.2提供财务管理培训,来激励IFIs注册网络

2.3奖励提供良好咨询服务的实践者,获得法律地位

2.4提供流动流和再融资服务,作为遵循审慎准则的奖励

2.5提供一个质量认证的证书,作为遵循外部监督的奖励

3.IFIs的改善提供便利

3.1升级法律,以为实现一个合适的法律地位提供便利

3.2通过工作人员和财务管理培训,实现人力升级

3.3组织升级,转换贷款基金替换团体(循环储蓄和信贷协会,养老储金会),丧葬社会,存款收藏家和其他IFIs借助股票、存款和费用或保险费建造,进入常设机构的贷款基金

3.4业务升级,提供包括适当簿记,有效的金融产品,网络

3.5财务方面的升级,自力更生(动员内部资源),活力(收入扣除营业费用)和可持续性和推广(增加、扩大收入)

4.给银行(连锁银行)商业化运作提供便利条件

4.1提供再融资服务

4.2提供存款服务

4.3付款服务

4.4财务顾问服务

附录2

图及其解析

图(补充2)解析:

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关系到第一产业的长远发展.因此,把它置于图中的核心。

第一产业的存在是农民存在的前提条件,也农村企业(特别是农村资源型小企业,它一般以农产品的加工为主营业务)的基础。

现在,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催生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农民的载体。支持、引导和规范合作社能有效地实现规模的扩大与品牌的升级,实现产供销与农工贸于一体的产业化,以适应超市连锁、量贩、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商战,进而提升农民、农民合作社的利润空间。预期利润甚至超额利润的出现,将会激励农村经济主体与金融机构对农村、农业的投入,并促进它们的良性互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问题。

有关农村金融机构如何参与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我在论文(P33-34)的:

(2)“信用证”农户信贷创新模式

(3)“龙头企业+信用社+农户”的“三方协议”信贷创新机制有较详细的解析。

“资金融通(红色箭头)”主要是指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政策以及自身的发展需要,决定资金在城乡及农业和非农产业之间的流动。

黄色箭头主要是指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如何分工协作,以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

我在论文P28的做了相应的解析:

5.坚持合作、适度竞争、有进有退以及竞争与产权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图(补充1)解析:

广西北通镇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乡镇,主产亚热水果,地处亚热带,蚊虫较厉害.因此,发展以频振杀虫灯和沼气池为主的生态循环系统,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沼气池提供的有机肥是发展绿色农业的前提。因此,把它置于图中的核心。

经济作物(我当时,认为是能给农民提供收入的作物):荔枝龙眼香蕉

非经济作物(我当时,认为是农民自给自足的作物):水稻薯类作物

个体户是指从事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和日用品的农户。

农民是指主要从事上述经济作物和非经济作物的。

篇6

贷款条件,一般理解为贷款方在向借款方提供贷款时所设定的条件,具体包括贷款的使用途径、还款日期、还款方式等,究其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对于发展性的国际组织而言,在保障贷款安全的同时,还着眼于贷款的功能性,即通过对贷款有效的、正确的利用,促进借款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金融援助活动中,贷款条件(loan conditionality)构成其核心要件,频繁出现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相关正式文件中。

然而,何为“贷款条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未对其进行过正式的、官方的定义。Goseph Gold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进行分析时指出,贷款条件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希望成员国按照组织协定的宗旨和条款的方式利用组织贷款而应遵循的政策[1]。笔者以为,从提供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角度看,贷款条件是其为保障贷款安全与功能实现的限制性政策;从借款国角度看,贷款条件是借款国对国际金融组织所作出的一般性承诺。

学界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研究相对较多(注:仅以国内研究为限,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主要论文有:徐崇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利益分析和法律性质[J]中国法学,1999(5);温树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改革的法律分析[J]山西大学学报,2006,(4);鄂晓梅.析IMF贷款条件的法律效力[J]法学评论,2002(5);曹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研究:以阿根廷为例[J]国际金融研究,2005(11);曹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模型与案例[J]国际政治研究,2005(4)。相对而言,研究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论文较少,主要有刘音论世界银行政策贷款条件性的概念及其发展[J]保山学院学报,2010(1);方长荣世界银行非自愿政策与我国水库移民政策的比较分析[J]河海大学学报,2002(2)),相对而言,对有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两大最为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交叉条件的研究却较为薄弱。(注: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的研究论文涉及到贷款交叉条件,但均未展开深入分析。目前相关的专题性论文仅有Sidney Del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 World Development,Vol. 16,1988:557-568; 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Some Legal Aspects.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s,Vol. 23,1989:651-675. 国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尚付诸阙如。)然而,随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功能界限的日渐模糊,以及金融危机背景下两者在全球范围内提供金融援助的活动不断增加,贷款交叉条件出现的频率也日趋频繁,因而对借款国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负面影响)也在日益深入。我国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外汇储备充足,现阶段暂无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需要,主要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但并不排除未来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可能,从而导致贷款交叉条件应用于我国。对此,有必要未雨绸缪,对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从法学角度进行研究,以便为我国在面临贷款交叉条件时提供应对之策。

一、贷款交叉条件的类型分析

有学者指出,贷款条件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具有确定内涵和外延的法律术语,不具有规范性,只是对客观现实和事实状态的描述而已[2]。相较贷款条件,贷款交叉条件的内涵与外延更加模糊、混沌。无论是世界银行还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未在正式文件中对贷款交叉条件进行过定义。

一般认为,贷款交叉条件是指贷款方与借款方在贷款协议中规定,如果借款方未能遵守或履行另一贷款方在另一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贷款条件时,则视作借款方未遵守本贷款协议。在国际金融法领域中,贷款交叉条件主要出现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文件中,比如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中提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某一借款国的贷款条件,并将借款国遵守或履行该贷款条件作为获得世界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在借款国未能符合上述要求时,世界银行则拒绝提供贷款。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文件中对另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引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贷款交叉文件分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与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一)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是指,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在决定是否向借款国提供贷款,以该借款国是否遵守并实施另一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为必要的前提,否则该国际金融组织将拒绝提供贷款。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下,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注:政策性贷款(policy-based lending),是世界银行用于帮助借款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弥补国内政策改革与制度建设方面资金短缺问题的短期贷款,旨在实现借款国的宏观发展目标。与世界银行的项目贷款相比,政策性贷款的贷款周期较短,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也较为简便。)时,世界银行要求该借款国必须首先或同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并必须首先或同时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贷款条件,才能向世界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反之亦然。有学者对贷款交叉条件的具体情形予以列举,指出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产生于如下四种情形:(1)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对另一国际金融组织拟提供的贷款或者既有贷款款项的支取行使或试图行使否决权;(2)双方达成正式的协议,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向任何成员国或特定成员国提供贷款或其他相关安排(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3)双方达成正式协议,规定在未取得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停止向任何成员国或特定成员国提供先前同意的贷款或安排;(4)根据双方之间的安排,一方的官方行为,尤其是宣布借款国丧失向本组织借款的资格,可同时导致该借款国无法获得另一方的贷款[3]。

在贷款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通过备用安排的方式向借款国提供贷款。在备用安排方式中,借款国应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交意向书,并就为取得贷款资金拟采取的国内经济政策改革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协商、确定,并以此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否决定提供贷款的条件。由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程序中,贷款条件系由借款国单方面提出并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确定,借款国主动在意向书中设置贷款交叉条件的可能性极小,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协商过程中添加该贷款交叉条件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一般情况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程序不太可能产生贷款交叉条件。相对而言,由于世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要求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因此可能会出现贷款交叉条件。如1977年,世界银行在向牙买加提供贷款时,在贷款协议中设置的贷款条件之一,即是要求牙买加政府必须先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获得一定额度的备用安排[4]。

构成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须符合如下三个要件:首先,贷款交叉条件系由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在考虑向借款国提供结构调整贷款时所设定,其目的在于实现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安全的交叉保障;其次,贷款交叉条件应包含在世界银行的贷款协议中,构成贷款协议的正式条款之一,从而确保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再次,贷款交叉条件应明确提及借款国与基金间备用安排所设定的条件。如果贷款交叉条件仅仅提及备用安排的贷款条件,而未将其作为世界银行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则不构成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二)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

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在实践中较为少见,目前仅有一例,即前已提及的1977年世界银行在向牙买加提供的贷款协议中所设定的获得贷款的先决条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采取非正式的、隐性的贷款交叉条件。

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是指,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表示对对方的贷款条件予以充分的尊重,在不存在正式协议安排的情况下,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自、独立的贷款决策导致同样的贷款条件的设置[5]。与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相比,在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下,另一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条件对本组织贷款条件的设置及是否提供贷款并无实质性的约束力。以政策框架文件(Policy Framework Paper,简称PFP)为例,借款国在贷款申请时应向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人员同时提交PFP并进行磋商,并最终交各自机构的执行董事会批准通过。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应首先就PFP进行讨论,讨论的重点在于文件的发展性与结构性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参考世界银行的评估结果对PFP进行讨论,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必一定接受世界银行的意见。

从理论上讲,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包括如下三种方式:(1)间接的、非正式的磋商式贷款交叉条件,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是否向借款国提供贷款进行非正式的最后磋商,并就贷款条件的设置达成一致。这种非正式的磋商被认为是间接的、非正式的磋商性贷款交叉条件[4]。在这种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设置过程中,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是通过与借款国的磋商,说服借款国接受其贷款条件。如果借款国不予接受,则两个国际组织均无法在贷款协议中添加其贷款条件。即使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终拒绝贷款,也不会明确将借款国未接受或执行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条件作为拒绝提供贷款的理由。(2)相互依赖性的、间接的、非正式的经济性贷款交叉条件,即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某一借款国的贷款申请设置了类似的贷款条件。(3)非正式的、间接的、金融性的贷款交叉条件:某一国际金融组织影响另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设置,是通过商业银行、区域性发展银行、双边或多边的贷款方等其他参与方,在多方间形成错综复杂的贷款交叉条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宣称某借款国未遵守其贷款条件,则其他商业银行可能降低对该国的信用评级,并将银行业务撤出该国,从而可能影响到借款国的的经济状况,进而可能影响到世界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提供。再如,世界银行可能影响商业银行对借款国信用度的判断,从而导致借款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下降,进而影响到该国的信用政策和外汇储备,最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否继续支持该国的项目贷款产生负面影响[6]。

二、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分析

(一)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性质

如前所述,在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中,一国际金融组织所设定的贷款条件对另一组织的贷款行为并无实质性的影响,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两个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条件上的重合仅仅是一种巧合,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联系。因此,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并不具有在法律上进行讨论的必要。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情形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会对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设置以及贷款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Richard Edwards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世界银行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备用安排或延期安排中对借款国的结论作为是否向该国发放贷款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在批准该项贷款前,贷款条件已经得到了满足,因此无须再在贷款协议或担保协议中作出特别约定[7]。Nicholas Kremmydas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或者其他类似安排并非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的条件,而是先决条件(precondition),因而无须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对此予以明确[8]。普遍的观点是: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设置的贷款条件构成世界银行是否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或发放一次性贷款或后续贷款的先决条件。

在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中,基金的备用安排以及其中所设置的贷款条件,被认为是世界银行促进成员国采纳并执行结构调整贷款项下成员国规划的必要矫正措施。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将其设置为贷款的先决条件,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该成员国规划的成功实施。可以认为,这种先决条件构成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延展,也是弱约束力的基金贷款条件借世界银行贷款协议实现“硬化”的方式。

在世界银行的结构调整贷款中,成员国应首先就贷款申请事宜与世界银行进行预磋商,并在磋商的基础上提交“发展政策书”(letter of development policies),表明其执行经济发展规划的意愿,以符合结构调整贷款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成员国提出的经济调整规划与之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备用安排设定的贷款条件相近。发展政策书类似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向书,是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结构调整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政策书中,借款国需阐述引致此次贷款申请的特殊情况、政府的发展目标,以及拟采取的经济发展政策,以表明其克服本国经济所面临的结构性问题等内容。世界银行对发展政策书进行审查,如审查通过,则与借款国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发展政策书的法律性质与意向书有所不同。一般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向书不构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间的国际性协议,在意向书基础上产生的备用安排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9]。相对而言,发展政策书与在发展政策书基础上达成的贷款协议,具有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有学者指出,成员国向世界银行申请结构调整贷款时,在发展政策书中表明本国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为获得贷款而实施这些规划的意愿,可视作成员国向世界银行发出的要约,而世界银行接到成员国的贷款申请后与成员国进行磋商,并对磋商后达成共识的贷款条件表示接受,则视为世界银行作出的承诺[8]644。借款国与世界银行在共识的贷款条件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协议,如借款国未能遵守贷款协议,则应视为违反国际条约,其中包括借款国未能履行或实施贷款协议中作为交叉条件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这一情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通过世界银行贷款协议的交叉引用,构成国际协议的一部分,对借款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贷款交叉条件的合法性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均在其成立协定中提到应与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第8项规定,世界银行应在本协定条文范围内,与任何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在有关领域内有专门责任的公共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在涉及贷款申请或担保事项时,世界银行应适当考虑其他相关的国际组织的意见与建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有相关规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0条规定,基金应在本协定条文范围内,与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在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公共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世纪40年代产生之初,对各自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职能有着明确的分工。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1条,世界银行的宗旨主要在于通过促进私人投资尤其是国际私人投资,鼓励通过国际投资以发展成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的增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着眼于借款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与外汇政策管理,旨在成员国出现国际收支失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短期贷款以促使其尽快恢复收支平衡,促进贷款资金的迅速回笼以满足其他成员国的需要。具体到贷款方面,世界银行旨在通过项目贷款为具体项目的建设提供长期贷款,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是提供短期贷款以解决成员国短期内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两者在贷款事项上存在明确的界限。然而随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业务的调整,两者在贷款事项上逐渐出现重合。自1980年以来,世界银行开始拓展政策性贷款业务,推出结构调整贷款等非项目贷款业务,旨在为借款国填补政策改革和制度建设方面的资金短缺提供短期贷款。世界银行在提供调整贷款时,对借款国设置的贷款条件包括债务管理、进出口政策、汇率政策、货币政策等传统上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世界银行之所以将贷款业务拓展到调整性贷款领域,是因为世界银行推动世界经济发展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国际贸易收支失衡、贸易限制、通货膨胀等短期经济平衡问题的解决密切相关,进言之,后者问题的解决构成前者目标实现的基础。与此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经济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对其国内经济进行结构性改革,促进生产性投资,从而实现经济与出口的稳定增长,相应的贷款条件也逐渐转向以基本政策改革、部门平衡和长期调整为特点的“供给管理”政策,更加重视增收对平衡发展中国家国际收支状况的作用[10]。

两者职能重合的区域越多,意味着两者在贷款条件方面进行交叉设定并借以实现交叉强化的空间更大。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实质上是以交叉强制守约的方式强化两大国际金融组织各自贷款条件对借款国的约束力,有利于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与有效利用。

但是,细究之,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缺乏合法性依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在有关贷款条件条款中,均未提及贷款交叉条件,这表明贷款交叉条件的设定与实施缺乏正式的国际法依据。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第8项第b款规定,世界银行在对贷款申请作出决定时,如果有关事项直接属于其他国际组织的职能范围之内,而且该国际组织的参加者主要为世界银行各成员国,则世界银行应对该组织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加以考虑。但该款仅规定,世界银行应对其他国际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加以考虑”,并未规定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应受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意见的约束。因此,世界银行如果在贷款协议中设置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可能导致其违反国际法。反之,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并未提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或其他事项中应该考虑其他国际组织包括世界银行的意见与建议。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对设置贷款交叉条件表示反对。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89年协定中对两者的职能分工进行明确时指出,两者应避免在贷款协议中设置贷款交叉条件[11]。

即使如此,就目前而言,尚很难一概而论贷款实践中贷款交叉条件的设置存在违反国际法之处。究其原因:

1. 宽泛的协定条款预留了贷款交叉条件存在的空间

基金在贷款业务中主要采取意向书或备用安排的方式,其中所提及的目的与政策主要源于经济学意义,这使得基金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基金协定》第5条的“收支平衡问题”并不仅仅限于收支失衡本身,还包括其他经济学意义上的平衡目标,如通货膨胀、就业问题、贸易限制等。《基金协定》第1条所设定的宗旨含义也较为广泛,除明确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维持外汇稳定、收支平衡方面的职能外,还规定基金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因此,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借款国设定的贷款条件或业绩标准超出传统意义上的收支平衡范畴,只要该行为旨在实现遏制通货膨胀或促进经济发展等经济政策目的,都可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所设定的职能范围。根据国际法院在“经费案”中确立的目的解释方法,通过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宗旨的目的解释可以将设定非正式的贷款交叉条件行为纳入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合法范围。前已提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对世界银行宗旨的规定较为广泛,兼之发展性宗旨与短期国际收支平衡间的关系,世界银行的宗旨除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外,还涵盖推动会员国的经济调整计划以解决其短期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鉴此,世界银行将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备用安排的贷款条件作为成员国获得世界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符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规定。

2. 贷款条件合法性的解释权在于国际金融组织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29条,成员国与基金间或成员国间对于本协定条文的解释发生任何异议时,应提交执行董事会裁决。成员国如对执行董事会的裁决有异议,可以在裁决后三个月内要求将该异议提交理事会作最后裁决,由理事会的“解释条文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Gold指出,鉴于基金有权对协定的条款进行解释,可以推断出基金有隐含的权力对自己的决议进行解释[12]。世界银行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解释办法的规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本相同。根据《协定》第9条,会员国与银行间,或会员国与会员国之间对于本协定条文的解释发生任何争议时,应即提交执行董事会裁决。对执行董事会的裁决不满的,会员国仍可要求将争议提交理事会作最后裁决。

有关贷款交叉条件的决议合法与否,最终决定权掌握在设定决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或世界银行理事会手中,这使得本组织的有关决议被认定为越权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小。

三、我国应对贷款交叉条件的对策

国际金融组织在贷款实践中使用交叉条件引发许多争议。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实质上是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的硬化,而贷款条件内在的合理性缺失,导致贷款交叉条件缺乏合理性的基础。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学者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提供贷款时所捆绑的条件,其政策出发点主要是对西方国家的地理、政治、战略方面的考虑,偏袒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未能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经济问题;无视发展中国家逆差的结构性、长期性和外部性,强令它们实行紧缩性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问题[1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呈现出从单纯注重紧缩货币和财政政策到重视结构性调整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转变趋势,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体制的改革,然而以市场为导向的贷款条件,以及贷款条件中所附加的非经济措施包括人权条件,使得发展中国家对贷款条件持反感与戒备的态度,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实质上是发达国家通过附加苛刻的经济改革条件,进而敦促或催化受援国的政治改革,从而最终攫取该国的部分国家主权[14]。与此同时,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也面临着严重质疑,总体而言,以经济自由化为导向的贷款条件在借款国国内的实施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由于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存在的先天性缺陷,贷款交叉条件在强化贷款条件强制力的同时,也使得贷款条件不合理的负面效应进一步放大。由于贷款条件的交叉关联,借款国如果不能满足或履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那么它们不仅无法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获得贷款,也无法从世界银行获得贷款。因此,贷款交叉条件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急需贷款的发展中国家的被动地位,只能接受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某些贷款条件:从短期来看,有助于防止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恶化;但从长期来看,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然而,上述争议并不影响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向借款国提供贷款时使用贷款交叉条件的频率。有研究指出,近1/4的调查国在接受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时,被迫接受了同样的私有化条件。

目前,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较多。2009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我国利用世行贷款2010-2012财年世行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贷款总规模高达53.94亿美元,主要用于农业(农林水)、交通、能源及节能减排、城建环保、社发及其他领域[15]。从短期来看,我国尚不存在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贷款的必要性。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及世界经济形势动荡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仍保持着较为平稳的增长态势。2009年,我国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均保持“双顺差”格局,国际收支状况持续改善[16]。2010年,我国外汇储备继续保持增长状况,至2010年3月已经达到24470.84亿美元[17]。因此,世界银行在对我国贷款协议中暂时不存在贷款交叉条件的情形。但我国并不排除未来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贷款交叉条件对我国的适用,因此我国应未雨绸缪,注意到贷款交叉条件对我国的潜在影响。具体而言,针对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交叉条件,我国可采取如下对策:

1. 推动贷款条件内容的实质变革。目前贷款条件主要强调通过外部压力对借款国的国内制度与组织机构进行大幅改革,并将贷款条件与借款国国内人权状况、环保问题相挂钩,往往对借款国国内经济问题的解决产生了反作用。可考虑促进国际金融机构放弃在贷款条件方面的主导权,建立以借款国自我约束为基础的贷款条件,从而使贷款条件更能反映借款国的实际需求,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国问题。

2. 推动贷款条件程序的改革,促进贷款条件制定过程的可信度与透明度。总体而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主要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应积极推动扩大参与渠道,使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参与贷款审批与贷款条件审批的程序中去。同时,促进建立外部评审机制,通过强化发展中国家市民社会力量的话语权与活动能力,对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设置建立外部约束机制。

3. 弱化贷款交叉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如前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通过世界银行在贷款协议的交叉引用而获得法律约束力。建议在世界银行贷款协议中增加相应的条款,对贷款条件引用的法律性质予以补充说明,强调此类贷款条件的交叉引用不在于为借款国设定法律上的义务,而是仅仅旨在为借款国提供指引,借款国在获得贷款后即使不实施或履行该交叉引用的贷款条件,也不构成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注释:

[1]Goseph Gold. Conditionality[R]. IMF Pamphlet Series,No. 31,IMF,Washington,D.C,1979:2.

[2]刘音. 论世界银行政策贷款条件性的概念及其发展[J]. 保山学院学报,2010(1):87.

[3]Sidney Del. The Question of Cross-Conditionality[J]. World Development,198816(5):557-568.

[4]IBRD. Loan Agreement (Program Agreement) between Jamaica and the IBRD,Loan No. 1500 JM[R]. 1977:1.

[5]Richard E. Feinberg. The Chang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orld Bank a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J].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88(42):545-60.

[6]Azizali. F. Mohammed. The Role of the Fund and the World Bank in Adjustment and Development[G]//Adjustment Policies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in the Arab World. IMF,1990:84-85.

[7]Richard W. Edwards. International Monetary Collaboration[M]. New York:Transnational Publishers,1985:272-273.

[8]Nicholas Kremmydas. The Cross-Conditionality Phenomenon- Some Legal Aspects[J]. The International Lawyer,1989,23(3):657.

[9]鄂晓梅. 析IMF贷款条件的法律效力[J]. 法学评论,2002(5):39.

[10]Brian Trubitt.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Conditionality and Options for Aggrieved Fund[J].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1987(20):678-681.

[11]IMF. Bank-Fund Collaboration in Assisting Member Countries (SM/89/54,Rev. 1)[EB/OL]. (1989-03-09)http://imf.org/external/pubs/ft/sd/index.asp?decision=DN17.

[12]Joseph Gold. The Legal Character of the Fund’s Stand-by Arrangements and Why It Matters[R]. IMF Pamphlet Series No. 35,1980:40.

[13]大卫勃兰尼,宋小川.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基金组织“条件限制”的论争[J]. 世界经济,1987(7):30-31.

[14]张磊. 于IMF援助条件的本质辨析——以亚洲金融危机的反思为视角[J]. 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35.

篇7

中图分类号:F27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29-02

在一些地方,传统产业集群迅速发展,主要是依靠于资源优势而不是创新,总是处于价值链中价值最低的生产环节,用宝贵的原料资源换得的是别人的高利润。为了更好地推动这类传统产业集群的发展,笔者认为只有充分发挥集群的优势,建立集群式创新体系,才能发掘出这些集群的优势,帮助其正常发展。下面从动力、组织框架和实施三方面,对传统产业集群式创新体系的建立进行讨论。

一、动力

动力是传统产业集群式创新的关键因素。

1.政府激励。政府可以为集群的形成提供初始动力,培育环境,协调企业间关系,规划未来发展方向等,提供各种优惠和激励政策。通过积极参与营造创新氛围,促进知识、信息的传递与扩散。

2.市场竞争与市场需求。市场竞争产生的紧迫感、压力感,可以充分调动出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牺牲精神和冒险精神,从而产生创新的动力。

市场需求是创新发生的重要刺激因素。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为企业提供了新的机会和创新诱因,由此拉动提高生产效率的工艺创新、推出新产品的产品创新。

3.先进企业的示范带动。集群由于地缘接近,企业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掌握先进技术的企业享受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竞争优势,集群内其他企业会利用地缘优势所带来的机会去模仿、学习,从而比集群外企业更快地掌握先进技术。这也是波特所说的集群“拉拔效应”。

4.相互信任和合作。集群由于地缘和各种密切的人际关系,如亲戚或者朋友,很容易产生信任和创新有关的知识,尤其是隐形知识。同时也很容易传播,行业秘密几乎无法成为秘密。“空气中弥漫着产业的味道”,促成了企业之间自发的、无意识的技术沟通,从而产生很多创新的机会,并且利于合作。

二、组织框架

集群式创新是汇集集群内及集群外的力量,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进行协同创新。研究集群式创新的组织框架包括了集群式创新的参与者、行动者。笔者认为应当包括的主体有:

1.政府。政府在集群式创新体系中,在积极营造创新环境、促进创新合作关系的形成与发展、有效规范市场行为以及挖掘潜在创新资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部门同样在集群内创新的行为主体之间扮演桥梁的角色,并通过积极参与营造创新氛围,促进知识、信息的传递与扩散。

2.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在集群内部,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等有密切的关联性,在技术创新中,上下游及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配合,往往会形成创新联合体,或者称为技术创新链条。技术创新链条中上游企业的技术成果输入到下游企业;另一方面,下游企业的新的技术形式又可能对上游企业提出新的要求。就这样,上下游企业之间彼此推动,使得产业层之间由“顺序”发展演变为“谐振”发展,更快更好地提升了集群的技术水平,增加了集群技术储备。

3.科研院所。企业可以与科研机构合作,借助科研机构对基础技术的掌握和对集群技术水平的了解探索新技术。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技术实验,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思路和可供选择的开发方案,并与企业的研发部门建立协作关系。

4.中介。为实现技术创新,集群还需要关于人力资源培训与交流、管理咨询、资金筹集、技术和信息交流、信用担保等服务,相应的中介机构可以有各种行业协会、商会、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中介组织可以有效协调与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集群内创新活力。

5.金融机构。在发达的产业集群中,往往集聚了大量的金融机构,如创新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等。它们提供的金融资本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有力的财务支持。

三、创新体系的形成

1.建立过程。集群式创新体系的建立,大致是以下过程:

第一阶段称为接触阶段。在这一阶段,集群内企业由于“近邻效应”,广泛接触,引入大量“技术流”、“信息流”、“经验流”、“知识流”,为技术的引进、扩散和创新打下基础。

第二阶段称为确认阶段。在这一阶段,一是要发现和确认创新的机会,通过论证明确创新目标,将其具体化为创新项目;二是要发现和确认合作伙伴,合作者的创新能力、拥有的资源、合作经验、合作精神、信誉都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第三阶段称为合作阶段。创新项目和合作伙伴确认以后,接下来就是确定合作模式,进行资源整合,从而进入实质性的协作创新阶段。合作可以有多种形式:集群与集群外先进企业的合作;集群与集群外研究所、大学等机构的合作;集群内企业和集群外企业的合作;集群内,供应商、生产商、客商之间保持着正式和非正式的合作关系。

第四阶段称为成果实施推广阶段。当合作取得一定成果时,创新体系中各方会努力使用各种方式去实施推广创新成果,如建厂生产新产品,改进生产工艺,转让技术以及申请知识产权等。

第五阶段为总结提升阶段。创新体系中的各方对合作创新目标、合作创新模式、合作创新效果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评价,决定创新体系是否继续维持,并为今后进一步进行创新合作提供经验。

2.合作模式。集群式创新中成员可以选择的具体合作模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创新模式。这是指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合作创新模式。通常是由集群中的企业根据实际遇到的技术难题,确定技术创新目标并提供资金,最后获得创新成果;大学或科研机构等提供人力、设备和技术,并实施技术创新过程。

(2)项目合伙创新模式。完成某一特定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企业联合其他单位合伙投入并合作,成果共享。它可以帮助单个企业完成自己做不到的事,获得合作收益。但在合伙单位的选择、合作体的管理和成果的分享中等都存在许多矛盾和困难。

(3)基地合作创新模式。基地的建设一般是由企业提供资金或设备,大学或研究机构提供场地和研究人员。基地负责给企业提供中间技术成果或中间产品,并可以进行技术培训。

(4)基金合作创新模式。以大企业为主体联合中小企业及其他研究机构共同出资风险基金及其管理组织。企业不介入技术创新过程,只是分摊其财务风险并享受最终创新成果。技术风险则由项目执行单位承担。

参考文献:

1.王琛等.集群组织技术创新的协同过程及机制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1)

2.刘友金.论集群式创新的组织模式[J].科技发展,2001(6)

3.冯德连.中小企业集群式创新的动力机制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0(12)

4.丁魁礼,钟书华.国外创新集群中的组织研究述评[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9(12)

5.彭相如.产业集群中的技术创新研究.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4

篇8

金融制度的移植与创新

健全的金融制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的更替,因而,金融制度总是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大致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金融制度移植,二是金融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把金融制度移植理解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制度中的一部分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使其成为接受国或地区的金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什么是金融制度创新,有不同的理解。本人认为,金融制度创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只有从无到有地形成某项全新的金融制度,才能称之为金融制度创新,但这种情况很难出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对原有的或从国外移植来的金融制度作局部调整或某些更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为金融制度创新。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上的金融制度创新。

之所以要进行制度的移植,是因为制度的移植对于移植国家来说有很多的好处。它可以大大降低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成本,W·拉坦说,制度创新的引入,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当中,有必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及一些被市场经济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这其中就包括金融制度在内。

但是,单纯的制度移植只能是“抛却自家无尽藏,沿门持钵效贫儿”,无异于舍本逐末,其后果可能使自己的发展永远受制于别人。只有在自我创新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移植,才能做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金融制度移植的约束条件

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是某种金融制度取代另一种金融制度,制度的移植还存在着两种不同制度是否相容的问题。对于“移植”的部分,必须经过一些相应的变更,以使外来制度本土化才能实施,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的移植并非是无条件的,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约束条件,若对这些约束条件视而不见,金融制度的移植就有可能失败。

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约束,而我们所移植的金融制度属于正式约束,它与一国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民族精神等有着广泛的联系。萨维尼认为,一国的民族精神决定一国的法律制度。显而易见,民族精神这一文化因素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不应被低估的,正式规则中包含了大量的隐性的非正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也认为,正式规则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规则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别国的某项金融制度若与本国的文化存在重大冲突,那么金融制度的移植就会失去效果或产生移植不适应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时,既要对来源国的金融制度的文化背景作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金融制度与本国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的、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

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对金融制度的移植,其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国金融制度体系的结构。二是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已经高度发达,而我国的市场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因此,当前我国在融入WTO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层面上就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这与WTO的许多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并非是WTO规则这一正式制度的制定者,使我国入世在事实上就成为强制性变迁的金融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而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却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因此,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金融制度就有一个在我国改造的过程。这也是我国当前许多金融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

政治因素。政治因素主要指国体、政体和政治权力的配置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但政府对资源的配置仍然起一定作用。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源于政治权力的主要载体——国家,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金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主体都是政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金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带有决定性的影响。

我国金融制度移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制度的移植在我国很活跃,这与我国融入WTO后金融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原有的金融制度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关。但是,由于我们在金融制度的移植过程中,缺乏成熟的经验支持,存在不少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制度移植实效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对金融制度移植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把握不是很准。表现在对移植的理解就是“拿来主义”,对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是否相容,没有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和全面了解,以至于移植来的金融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实效不大或出现负效应。如在我国设立大区行制度就是从美国移植而来的,当时我们只考虑到为了增强央行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对央行各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及银行监管方面的干预这一因素,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的大区行并不具备美国地方联储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政策制定、执行能力。因而这一制度移植进来之后,原有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还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省会中心支行的地位降低,影响力较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使得中央政府近来又不得不重新考虑将大区行的制度进行改革。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央行分支机构工作的开展是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的,大区行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但在做法上有些超前了。

表面文章做得多,没有抓住本质性的东西。一些金融制度的移植基本上只是引进了一张皮而已,对于深层次的内容却没有深入领会。如银行服务业收费制度的推出就是如此,华厦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副行长说得非常好:收费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过硬的特色服务,一旦某银行收费了,就等于拱手把自己的客户让给了别人。一些银行在引入这项制度时,只看到了服务收费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却忽视了在收费的同时是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前提的,结果导致这项制度在国内推出后遇到了很大民众及某些行业的抵制。

金融制度移植,实质上是一个外来的金融制度本土化的过程。因此,我们在对待金融制度移植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对要进行移植的金融制度进行筛选扬弃,择优汰劣,寻求最适合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现实状况的金融制度作为移植的对象,并结合内外环境约束加以改造和具体化;另一方面,要辩证地否定本国原有金融制度上不合理的地方,保留其合理成份,在此基础上走向融合创新,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

参考资料:

1.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篇9

一、问题的提出

已有研究表明,民营企业(包括家族企业)受到较强的银行贷款融资约束。fan,wong and zhang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待民营家族企业是不公正的,中国的金融部门不愿意向民营家族企业提供贷款[1]。江伟研究发现,国有银行对拥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和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存在着差别贷款行为,民营家族上市公司相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获得的银行贷款期限更短[2]。本文收集的数据显示: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平均数不足20%,远低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该财务指标值,表明民营家族企业银行贷款难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stiglize and weiss的经典论文为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现象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解释[3]。他们认为,在贷款市场上,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商业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而且关心贷款的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在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通过提高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增加自身收益。但是,如果商业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贷款利率将导致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结果是,贷款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为此,商业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需求,也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就出现了。信贷配给是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借款企业的角度看,就是银行贷款难问题。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家族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使得民营家族企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从而出现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问题。

沿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思路,在会计研究领域,有较多学者研究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孙铮、李增泉、王景斌研究发现,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会计信息都对公司贷款行为具有显著影响[4]。饶艳超、胡奕明研究发现,银行对借款企业的会计信息非常重视,银行债务契约中许多限制性条款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5]。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本文不赘述。

审计意见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也受到学者的关注。estes and reimer向200多位贷款主管寄发调查问卷,要求贷款主管根据附有无保留意见和违背gaap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做出“最高贷款额”的决策,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对贷款主管的“最高贷款额”的决策并无显著的影响[6]。firth同样采用实验研究法,发现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贷款有显著影响。具体研究结论是:(1)无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2)违背gaap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7]。国内杨臻黛、李若山用实验研究的方法检验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实验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之于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低[8]。王少飞、孙挣、张旭采用现金——现金流量敏感性为融资约束的变量,对审计融资契约有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相对于国有企业,审计意见对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缓解作用更为显著[9]。

不难看出,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不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经验研究上,均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这里存在着信号传递理论与披露制约理论之间的论争。信号传递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信号显示效应,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能够作为一种可信的承诺,向商业银行传递信号,增强其财务报表的可信性,降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披露制约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披露制约效应,被审企业为了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可能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这样反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笔者认为,要研究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应该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来考察,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为此,本文以2005—2009年我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这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发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法制环境较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它又具有信号显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发展

(一)法制环境、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从法制执行层面上讲,中国各地区的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法制得到了比较好的尊重和比较严格的执行;但是,有的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在“软政权”中,法律、制度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10]。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法制环境较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比较高[11]。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好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到尊重与保护,而产权是信誉的基础,这样企业就会比较重视企业信誉,对高质量的审计有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清洁审计意见),可以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正面信号,即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是高质量的,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非清洁审计意见),亦可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信号,只不过这是一个负面信号,对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将产生不利影响。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差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企业只有种草的积极性,没有种树的积极性”,不会重视企业信誉,自然也不会有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披露制约效应相对减弱,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良好的银企关系,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1。

为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本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总称,是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银行借贷资金市场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一个系统。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各地区金融改革程度不同,导致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不同。在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比较激烈、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就比较高。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结论是,中国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比较深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盈利目的而非政治目的。diamond指出,在金融发达地区,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获得和传递借款企业的相关信息,能够有效地评价企业投资项目的质量,从而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利用效率[12]。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企业在相对较低程度上依赖“关系”以获得金融资源,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起主导作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正面信号,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负面信号,不利于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各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态势。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而政治贷款主要依靠“关系”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关系”,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2。

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政府

干预程度、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在制度环境的几个因素中,政府干预这个因素最为复杂,因为政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团体,很难用一种理论去解释它。“无为之手”理论认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应该是一只无为的手,除了提供国防、治安、法律、制度规范这些公共物品外,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经济生活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帮助之手”理论认为,政府是善意的,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其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理论认为,政府是由政府官员构成的一个组织,政府官员不会真正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相反,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权力越大,政府干预强度越大,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越严重。

诺斯悖论也指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工具,因为它具有规模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满足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伴随着侵蚀个人权利来进行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诺斯悖论其实就是对政府的“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的一种权衡。

不论政府是“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只要政府强力介入经济生活,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就无足轻重,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可能促使企业披露更多的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唤起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意味着被审企业可以较少披露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缓解贷款融资约束。政府干预程度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3。

为此,本文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设: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强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弱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积极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 因变量。因变量为银行贷款比例(leverage),银行贷款比例=(年初全部银行借款+年末全部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

2. 解释变量。(1)市场环境(environment),分别由以下三个变量构成,法制制度环境指数lawindex。其数值来源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2010)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数值①;金融市场化水平指数financeindex,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业的市场化”指标数值②;政府干预指数govindex,其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数值③。(2)审计意见(audit),本变量为二分变量,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1,反之,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为非清洁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0。(3)市场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denvironment* audit),用来检验不同市场环境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

3. 控制变量。(1)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用来控制行业因素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公司所处行业不同,其银行贷款比例会存在差别。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除去金融行业后,行业为21类,以农业类上市公司为参照系,设置20个行业控制变量。(2)年份虚拟变量(year),用来控制宏观经济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可能影响。在经济比较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低;反之,在经济不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强。本文选取样本的时间是2005—2009年共5个年度,以2005年为参照系,因此有4个年度虚拟变量,各变量定义见表4。

(二)研究模型

为了验证以上三个研究假设,本文构造如下回归方程:

上述模型的设计原理是:市场环境较差(法制环境较差、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政府干预较强)条件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来捕捉;而市场环境较好条件下,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α3”来衡量。

四、实证研究过程与结果

(一)样本选取

以2005—2009年所有民营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全部样本取自国泰安《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2010)》。根据研究目标,对初选样本执行了如下筛选程序:

第一步,根据“实际控制人类型”字段,保留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的样本,剔除实际控制人是“国家控制”、“员工持股或工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公众持股”、“其他”的样本。在此基础上,剔除自然人之间非血亲或姻亲的样本。个别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自然人人数较多,相互之间没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不符合家族企业的涵义,故剔除掉,这样就可以将上市家族企业与一般的民营企业区分开来。

第二步,根据“上市日期”字段,剔除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民营企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旧的《证券法》不允许自然人直接持股比例超过0.5%,这项制度安排使得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家族企业被迫采取非家族企业的形式。

第三步,根据“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比例”字段,剔除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足10%的样本。控制权又称表决权,该数据控制权的计算采用la porta,lopez-de-salinas,shleifer[13]和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14]的计算方法,即为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链或若干股权关系链中最弱的一层或最弱的一层的总和。

第四步,剔除st、s*st样本、金融行业的样本以及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还采用winsorize方法,将1%以下和99%以上的数值分别替代为1%和99%的取值,以剔除极端值对计量分析的影响。这种处理方法与谭劲松、陈艳艳、谭燕等文献的处理方法一致[15]。最后得到731个样本,其中:2005年70个,2006年92个,2007年149个,2008年174个,2009年246个。

(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5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比例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19、0.18,审计意见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96、1,三个计量市场环境指标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9.37、9.07,9.67、9.97,9.42、10.02,这些变量的均值与中位数比较接近,表明变量的数值分布基本上呈正态分布。

(三)回归结果分析

1. 就法制环境、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法制环境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法制环境越好,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一般而言,从理论上讲,法制环境越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就越高,可以刺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显然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16],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越好,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这一现象。(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较好的法制环境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一得到验证。

2. 就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金融市场化在1%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越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可是,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有利于家族企业的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其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只要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的好处就无法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二得到验证。

3. 就政府干预、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政府干预与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统计意义上没有显著关系

,政府表现为一只“无为之手”。(2)审计意见以及政府干预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对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在政府干预下,审计意见无足轻重,研究假设三没有得到验证。

(四)进一步分析

为了检验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对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义,分别定义为短期银行贷款比例与长期银行贷款比例。短期银行贷款(sbank)=(年初短期银行借款+年末短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可以看出,当因变量为短期银行借款时,尽管相关变量的系数值有所改变,但没有改变正负号,相应的t值有所改变,显著性水平保持不变或提升④,因此,研究结论不变。

长期银行贷款(lbank)=(年初长期银行借款+年末长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当因变量为长期银行借款时,市场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长期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本文研究结论不适用于长期银行贷款。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研究发现:

1. 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与企业银行贷款显著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所在地区法制环境越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反而越低。一般认为,法制环境越好,意味着投资者产权保护程度越高,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这些都应该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实证研究与理论悖论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银行贷款悖论。研究发现,政府干预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在这方面政府表现为“无为之手”。

2.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处于附属地位,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即无保留审计意见促使企业披露更多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从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3. 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部分抵减了其披露制约效应。

进一步研究发现,审计意见主要对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产生影响,对长期贷款不构成影响,即商业银行在长期贷款授信时不关注借款企业的审计意见类型。

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是:法制环境的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对家族企业的积极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审计意见只有在较好的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环境下,才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这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上市家族企业会计信息监管法规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家族企业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注释:

①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地区法制水平较高。

②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金融业的竞争”、“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两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表明该公司地区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

③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缩小政府规模”五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经济干预较低。

④法制环境以及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

参考文献:

[1]fan, wong and zhang.the emergence of corporate pyramids in china[d]. ssrn working paper, 2007.

[2]江伟,李斌.制度环境、国有产权与银行差别贷款[j].金融研究,2006,(11):116-125.

[3]stiglizeand weiss.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1,(71): 393-410.

[4]孙铮,李增泉,王景斌.所有权性质、会计信息与债务契约 [j].管理世界,2006,(10):100-107.

[5]饶艳超,胡奕明.银行信贷中会计信息的使用情况调查与分析[j].会计研究,2005,(4):36-41.

[6]estes, r. and m.reimer.an experimental study of the differential effect of standard and qualified auditors'opinions on investors' price decision[j]. accounting and business research, spring, 1977.

[7]firth. qualified dudit reports their impact on investment decision[j].the accounting review, 1978,(7): 28-35.

[8]杨臻黛,李若山.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来自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官的实验证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12):72-76.

[9]王少飞,孙挣,张旭.审计意见、制度环境与融资约束[j].审计研究,2009,(2):63-72.

[10]卢现祥.中国的家庭产权安排、家族式管理与资本积累[j].世界经济,2003,(1):67-69.

[11]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进程2009年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12]diamond d w.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delegated monitoring[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84,(51): 393-414.

[13]la porta, lopezde salinas, shleifer and vishny.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 journal of finance, 1999, (43): 471-520.

篇10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7-0016-07

一、问题的提出

已有研究表明,民营企业(包括家族企业)受到较强的银行贷款融资约束。Fan,Wong and Zhang研究发现,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待民营家族企业是不公正的,中国的金融部门不愿意向民营家族企业提供贷款[1]。江伟研究发现,国有银行对拥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和没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存在着差别贷款行为,民营家族上市公司相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而言,获得的银行贷款期限更短[2]。本文收集的数据显示: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企业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平均数不足20%,远低于国有上市公司的该财务指标值,表明民营家族企业银行贷款难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Stiglize and Weiss的经典论文为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现象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解释[3]。他们认为,在贷款市场上,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商业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而且关心贷款的风险。如果贷款风险独立于利率水平,在资金需求大于供给时,通过提高利率,商业银行可以增加自身收益。但是,如果商业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提高贷款利率将导致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结果是,贷款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商业银行的预期收益。为此,商业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需求,也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就出现了。信贷配给是站在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借款企业的角度看,就是银行贷款难问题。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家族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使得民营家族企业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从而出现民营家族企业贷款难问题。

沿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思路,在会计研究领域,有较多学者研究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孙铮、李增泉、王景斌研究发现,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会计信息都对公司贷款行为具有显著影响[4]。饶艳超、胡奕明研究发现,银行对借款企业的会计信息非常重视,银行债务契约中许多限制性条款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5]。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本文不赘述。

审计意见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也受到学者的关注。Estes and Reimer向200多位贷款主管寄发调查问卷,要求贷款主管根据附有无保留意见和违背GAAP保留意见的会计报表做出“最高贷款额”的决策,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对贷款主管的“最高贷款额”的决策并无显著的影响[6]。Firth同样采用实验研究法,发现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贷款有显著影响。具体研究结论是:(1)无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2)违背GAAP保留意见相对于持续经营和资产计价两种保留意见,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贷款额”[7]。国内杨臻黛、李若山用实验研究的方法检验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实验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较之于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更低[8]。王少飞、孙挣、张旭采用现金――现金流量敏感性为融资约束的变量,对审计融资契约有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相对于国有企业,审计意见对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缓解作用更为显著[9]。

不难看出,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不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经验研究上,均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这里存在着信号传递理论与披露制约理论之间的论争。信号传递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信号显示效应,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能够作为一种可信的承诺,向商业银行传递信号,增强其财务报表的可信性,降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披露制约理论认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披露制约效应,被审企业为了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可能披露对企业不利的信息,这样反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笔者认为,要研究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应该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来考察,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为此,本文以2005―2009年我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这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发现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在法制环境较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它又具有信号显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发展

(一)法制环境、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从法制执行层面上讲,中国各地区的法制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法制得到了比较好的尊重和比较严格的执行;但是,有的地区,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所说的“软政权”现象。在“软政权”中,法律、制度都是一种软约束,都可以讨价还价,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有好处时可以执行、没有好处时可以不执行,有“关系”时可以执行、没有“关系”时可以不执行[10]。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表明,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法制环境较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比较高[11]。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好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到尊重与保护,而产权是信誉的基础,这样企业就会比较重视企业信誉,对高质量的审计有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清洁审计意见),可以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正面信号,即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是高质量的,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非清洁审计意见),亦可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个信号,只不过这是一个负面信号,对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将产生不利影响。

在投资者产权保护比较差的法制环境下,企业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保护,“企业只有种草的积极性,没有种树的积极性”,不会重视企业信誉,自然也不会有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披露制约效应相对减弱,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良好的银企关系,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1。

为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在法制环境较差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二)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本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总称,是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银行借贷资金市场为主要构成部分的一个系统。中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各地区金融改革程度不同,导致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不同。在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比较激烈、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就比较高。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的研究结论是,中国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比较深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激烈。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盈利目的而非政治目的。Diamond指出,在金融发达地区,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获得和传递借款企业的相关信息,能够有效地评价企业投资项目的质量,从而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利用效率[12]。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企业在相对较低程度上依赖“关系”以获得金融资源,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起主导作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正面信号,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向商业银行传递了负面信号,不利于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

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各商业银行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态势。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更多地考虑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而政治贷款主要依靠“关系”才能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减弱,披露制约效应起主导作用。相对于清洁审计意见,非清洁审计意见意味着企业更少披露负面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维护“关系”,从而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2。

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政府干预程度、审计意见与银行贷款

在制度环境的几个因素中,政府干预这个因素最为复杂,因为政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团体,很难用一种理论去解释它。“无为之手”理论认为,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自由竞争的市场可以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应该是一只无为的手,除了提供国防、治安、法律、制度规范这些公共物品外,不应该过多地干预经济生活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帮助之手”理论认为,政府是善意的,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其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干预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手段。“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理论认为,政府是由政府官员构成的一个组织,政府官员不会真正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相反,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权力越大,政府干预强度越大,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越严重。

诺斯悖论也指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工具,因为它具有规模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满足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的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伴随着侵蚀个人权利来进行的。在国家的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诺斯悖论其实就是对政府的“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的一种权衡。

不论政府是“帮助之手”与“掠夺之手”,只要政府强力介入经济生活,审计意见的信号显示效应就无足轻重,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意见的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可能促使企业披露更多的对企业不利的信息,唤起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而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意味着被审企业可以较少披露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反而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缓解贷款融资约束。政府干预程度与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交互影响见表3。

为此,本文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设: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强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较强的披露制约效应,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反之,在政府干预程度比较弱的地区,上市家族企业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积极的信号显示效应,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披露制约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 因变量。因变量为银行贷款比例(Leverage),银行贷款比例=(年初全部银行借款+年末全部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

2. 解释变量。(1)市场环境(Environment),分别由以下三个变量构成,法制制度环境指数Lawindex。其数值来源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2010)中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数值①;金融市场化水平指数Financeindex,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业的市场化”指标数值②;政府干预指数Govindex,其数值同样来源于樊纲等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标数值③。(2)审计意见(Audit),本变量为二分变量,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1,反之,当上市家族企业获得除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统称为非清洁审计意见)时,Audit取值为0。(3)市场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Denvironment* Audit),用来检验不同市场环境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

3. 控制变量。(1)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用来控制行业因素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影响。已有研究表明,公司所处行业不同,其银行贷款比例会存在差别。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除去金融行业后,行业为21类,以农业类上市公司为参照系,设置20个行业控制变量。(2)年份虚拟变量(Year),用来控制宏观经济对银行贷款比例的可能影响。在经济比较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低;反之,在经济不景气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银行贷款约束往往较强。本文选取样本的时间是2005―2009年共5个年度,以2005年为参照系,因此有4个年度虚拟变量,各变量定义见表4。

(二)研究模型

为了验证以上三个研究假设,本文构造如下回归方程:

上述模型的设计原理是:市场环境较差(法制环境较差、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政府干预较强)条件下,审计意见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来捕捉;而市场环境较好条件下,审计意见对银行贷款的影响由系数“α2+α3”来衡量。

四、实证研究过程与结果

(一)样本选取

以2005―2009年所有民营上市公司作为初选样本,全部样本取自国泰安《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库(2010)》。根据研究目标,对初选样本执行了如下筛选程序:

第一步,根据“实际控制人类型”字段,保留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的样本,剔除实际控制人是“国家控制”、“员工持股或工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公众持股”、“其他”的样本。在此基础上,剔除自然人之间非血亲或姻亲的样本。个别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公司,自然人人数较多,相互之间没有血亲或姻亲关系,不符合家族企业的涵义,故剔除掉,这样就可以将上市家族企业与一般的民营企业区分开来。

第二步,根据“上市日期”字段,剔除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民营企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因为旧的《证券法》不允许自然人直接持股比例超过0.5%,这项制度安排使得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家族企业被迫采取非家族企业的形式。

第三步,根据“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比例”字段,剔除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足10%的样本。控制权又称表决权,该数据控制权的计算采用La Porta,Lopez-de-Salinas,Shleifer[13]和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14]的计算方法,即为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链或若干股权关系链中最弱的一层或最弱的一层的总和。

第四步,剔除ST、S*ST样本、金融行业的样本以及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还采用Winsorize方法,将1%以下和99%以上的数值分别替代为1%和99%的取值,以剔除极端值对计量分析的影响。这种处理方法与谭劲松、陈艳艳、谭燕等文献的处理方法一致[15]。最后得到731个样本,其中:2005年70个,2006年92个,2007年149个,2008年174个,2009年246个。

(二)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5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比例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19、0.18,审计意见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0.96、1,三个计量市场环境指标的均值与中位数分别是9.37、9.07,9.67、9.97,9.42、10.02,这些变量的均值与中位数比较接近,表明变量的数值分布基本上呈正态分布。

(三)回归结果分析

1. 就法制环境、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法制环境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法制环境越好,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一般而言,从理论上讲,法制环境越好,对投资者的产权保护程度就越高,可以刺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显然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16],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越好,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这一现象。(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较好的法制环境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一得到验证。

2. 就金融市场化水平、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金融市场化在1%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上市家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越少。从理论上讲,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越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可是,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有利于家族企业的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其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只要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金融市场化水平提升的好处就无法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越难。(2)审计意见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并不有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3)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在5%显著性水平上与银行贷款正相关,表明在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条件下,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减其披露制约效应,研究假设二得到验证。

3. 就政府干预、审计意见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影响而言:(1)政府干预与家族企业银行贷款在统计意义上没有显著关系,政府表现为一只“无为之手”。(2)审计意见以及政府干预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对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在政府干预下,审计意见无足轻重,研究假设三没有得到验证。

(四)进一步分析

为了检验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对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了重新定义,分别定义为短期银行贷款比例与长期银行贷款比例。短期银行贷款(Sbank)=(年初短期银行借款+年末短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可以看出,当因变量为短期银行借款时,尽管相关变量的系数值有所改变,但没有改变正负号,相应的t值有所改变,显著性水平保持不变或提升④,因此,研究结论不变。

长期银行贷款(Lbank)=(年初长期银行借款+年末长期银行借款)/(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当因变量为长期银行借款时,市场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长期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表明本文研究结论不适用于长期银行贷款。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为样本,结合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政府干预程度),研究了制度环境、审计意见以及二者的交乘项对企业银行贷款的影响。研究发现:

1. 法制环境、金融市场化水平与企业银行贷款显著负相关,表明上市家族企业所在地区法制环境越好,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家族企业的银行贷款反而越低。一般认为,法制环境越好,意味着投资者产权保护程度越高,金融市场化水平越高,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这些都应该有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实证研究与理论悖论的原因是:家族企业是一个正式契约与非正式契约的结合体,在家族企业中既有正式的契约治理又有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法制环境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正式契约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只要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约治理给家族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没有超过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约的关系治理所产生的边际成本,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提升的好处就没有从总体上显现出来,从而表现出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银行贷款悖论。研究发现,政府干预对上市家族企业银行贷款没有显著影响,在这方面政府表现为“无为之手”。

2.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制环境与金融市场化水平较低,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处于附属地位,披露制约效应处于主导地位,即无保留审计意见促使企业披露更多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从而不利于企业获得银行贷款。

3. 法制环境较好的地区,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的积极信号显示效应,部分抵减了其披露制约效应。

进一步研究发现,审计意见主要对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产生影响,对长期贷款不构成影响,即商业银行在长期贷款授信时不关注借款企业的审计意见类型。

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含义是:法制环境的改善或金融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对家族企业的积极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审计意见只有在较好的法制环境或金融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环境下,才有一定的信号显示效应。这为政府有关部门完善上市家族企业会计信息监管法规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完善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家族企业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注释:

①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地区法制水平较高。

②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金融业的竞争”、“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两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表明该公司地区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

③他们利用多元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将“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缩小政府规模”五个指标综合而成,数值越大,则表明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对经济干预较低。

④法制环境以及法制环境与审计意见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金融市场化水平与审计意见的交乘项由原来的5%水平上显著变为现在的1%水平上显著。

参考文献:

[1]Fan, Wong and Zhang.The Emergence of Corporate Pyramids in China[D]. SSRN Working paper, 2007.

[2]江伟,李斌.制度环境、国有产权与银行差别贷款[J].金融研究,2006,(11):116-125.

[3]Stiglizeand Weiss.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1,(71): 393-410.

[4]孙铮,李增泉,王景斌.所有权性质、会计信息与债务契约 [J].管理世界,2006,(10):100-107.

[5]饶艳超,胡奕明.银行信贷中会计信息的使用情况调查与分析[J].会计研究,2005,(4):36-41.

[6]Estes, R. and M.Reimer.An experimental study of the differential effect of standard and qualified auditors'opinions on investors' price decision[J]. Accounting and Business Research, Spring, 1977.

[7]Firth. Qualified dudit reports their impact on investment decision[J].The Accounting Review, 1978,(7): 28-35.

[8]杨臻黛,李若山.审计意见的决策有用性:来自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官的实验证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12):72-76.

[9]王少飞,孙挣,张旭.审计意见、制度环境与融资约束[J].审计研究,2009,(2):63-72.

[10]卢现祥.中国的家庭产权安排、家族式管理与资本积累[J].世界经济,2003,(1):67-69.

[11]樊纲,王小鲁,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进程2009年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12]Diamond D W.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Delegated monitoring[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84,(51): 393-414.

[13]La Porta, Lopezde Salinas, Shleifer and Vishny. 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J]. Journal of Finance, 1999, (43): 471-520.

[14]Claessens. S.,Djankov. S and Lang. L.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0, (58): 81-112.

篇11

“网络金融”这门课程在内容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教学上需要师生之间的频繁互动,在技术上又离不开丰富的虚拟学习环境支持。因为要提供学生针对案例进行分析判断的机会,而数据是直接来自于日新月异的证券市场、保险市场、银行、外汇市场,所以把这门课程设计为可以远程传输、在线讨论和各种同步、异步通讯联系方式,而不光是传统的面对面研讨,才有可能与现实数据保持同步;而且只有通过即时讨论,学生才能得到模拟现实决策的感受和锻炼。

二、使用的信息技术介绍

1.博客

“博客”是一种十分简易的个人信息方式,它让任何人都可以像免费电子邮件的注册、写作和发送一样,完成个人网页的创建、和更新。在教育方面,博客有着独到的方便之处:①群博客。围绕一定的主题建立相关的博客社区,社区成员可粘贴文章、开展有关讨论,学习目标相近的学生可以建立这样的群博客。也可以成为教师指导学生的一个公用资源平台。②学术博客。许多专家教授已开始拥有自己的博客,这些博客具有鲜明的学术研究和讨论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也类似于群博客)。③学生博客。学生博客可能是教育方面在教和学的环节中最有趣和最重要的部分,有很多种博客可以用来辅助教学。学生可以把它们作为日记或文件夹来阐述某个主题的想法、反映和讨论。博客最普遍的用法是综合以上各种方式的特点,这就是课堂博客,这种社区式的博客既可以被教学者用来传递消息、资源和组织讨论,也可以被学生用来进行合作和讨论。教学伊始,教师首先自建了一个“网络金融”的群博客,作为指导学生、信息、传递课堂知识点的公用资源平台。这个群博客有课堂讨论专区、案例分析区、实时点评、学生平时成绩和共享资源五个部分。他们各自起着重要的作用。

(1)课堂讨论专区。

博客可以克服课堂教学时间的限制,每个学生可以自由发言,而且能充分了解其他同学的观点。在管理上教师则要求学生必须都参与博客的讨论,每次要发表评论2条以上。

(2)案例分析区。

案例分析是学生喜欢、但教师在传统教学中难以开展的互动环节。在博客中,教师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把案例的详细介绍放在博客上,提出问题,指导学生的分析思路,学生们则可以根据相关思路,去查询所需的背景资料,总结在一起成为自己的分析,这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参与性。有教师的思路指导,还有其他同学的分析,使学生可以实现案例分析的拾遗补缺,清晰地了解到分析重点。

(3)实时点评。

重要的财经新闻和本课程有极高的相关性,教师在博客上引领学生进行相关财经时事点评,学生兴趣很浓,而且有把课堂上学到的枯燥理论知识在现实中有效地运用的体会。

(4)平时成绩。

学生是需要激励的,成绩是最直接的激励方式。博客很容易地实现了成绩即时公开,学生可以对自己的学习作评估,激发学习自觉性。

(5)共享资源。

博客上的内容丰富得多,不仅有参考书及其简评、相关学术论文和杂志目录,还有学习经验交流和相关资料链接,大家在这里可以轻易地得到学习资源,极大地降低了搜寻学习资源的时间和成本。

2.音频会议。

在“网络金融”课程里,就像讨论其它技术的教学用途一样,教师需要仔细地考虑音频会议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用途。引入音频会议,不仅将其用于正式的分段辩论活动,还用于个人对个人,或小组围绕辩论展开的准备活动,以及非正式的讨论中。学生在之后的其它一些文字在线讨论中表现得更为积极和主动。不同的角色使各自的学习计划不同,最新信息技术在专业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准备的学习资料也不一致。但它的特点是必须人人发挥作用,所有人的作用都是清楚明白的。而且在辩论过程中没有时间限制,可能同步也可能异步。学生们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和应对,达到了通过比赛而实现学习真实网络路演的目的。

3.即时通讯。

在一个小组中使用即时通讯,学生们觉得对该小组有归属感和联系便捷的感受。在“网络金融”课程中,技术目标之一就是让学生一开始就接受和学习即时通讯的使用。然后再组织讨论在“网络金融”这门课程中它对于学生们的小组学习分工与协作的帮助。最后,根据课程的设计,学生们由于他们担任的不同角色,在参与案例分析和网络路演中,需要不时地与本组同学互通消息,使用即时通讯为工具,能帮助他们更为便捷地实现沟通和观点交换。

三、使用信息技术进行教学必须进行好的课程设计

篇12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6(04)-0040-09

一、引 言

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正面促进作用已得到大量理论、特别是实证研究的支持。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多聚焦于从不同金融结构间的差异入手,来探讨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两种主要类型金融体系对经济体的不同作用机制。然而,此类研究多从跨国层面、转轨国家宏观层面视角来研究不同金融结构的作用机制,而针对那些存在显著“二元经济”分割现象的转轨经济体内部,特别是针对处于弱势地位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中金融体系结构及其动态演化规律的研究,涉及得相当少。事实上,在存在“二元经济”分割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区域经济中,厘清差异化的金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相关作用以及金融体系内在的动态演化规律,对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更为现实的紧迫需求。

众多发达、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及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表明,以小企业为核心的民营经济部门对一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乃至农村经济、社会制度的变迁与建构都起着相当重要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且在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起飞的核心要素―――企业家精神创造、示范、扩散和组织、技术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Kayanula and Quartey 2000,;Mead and Liedholm 1998,; Schreiner 2002)[1]。小企业的生存和成长必须依赖于有效的金融体系。这种有效的金融体系在农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依赖以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为主的金融体系,也可以是非正式金融起相当作用的金融体系,甚至是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分工协作的竞争性金融体系。一种金融结构与制度安排是否适当,归根结底要以其是否能有效服务于该社会的客观金融需求为评判标准。在我国以区域经济为发展模式的工业化进程中,各农村地区间经济发展程度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在同一地区内,各乡各镇的经济发展程度与发展方式都有较大差异。农村区域金融生态的成长水平并不取决于该地区金融机构的人为简单扩张或收缩,而取决于当地金融资源的数量与质量以及与之相应的资本形成水平,或者换言之,取决于该农村地区的工业化进程与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从国内现有文献来看,多数研究仅仅从农村经济中经营传统农业生产农户的金融需求角度来解析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信贷约束、金融制度安排和设计等一系列问题,而忽略了从决定农村金融市场中现代商业性质金融体系能否有效运行的中小微型工商体系视角来进行分析的思路。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是以银行中介为主体的金融体系中,究竟是以大银行为主,还是以地区性中小银行为主;是以集中垄断型的银行结构为主,还是以竞争分散型的银行结构为主,厘清这些冲突对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制度设计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实质上,从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主体来看,只有农村经济中出现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工业企业后,现代商业性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才能得以健康地生存、发展和演化。这就是农村金融体系建构的关键性因素。单纯的农户性质的金融需求是不能孕育出现代商业性质的金融体系。基于这些事实,本文拟从农村经济中企业体系的金融需求特征入手,从工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角度入手,通过对中国地区农村金融生态和金融体系发展的差异性解析,利用解剖“麻雀”式案例研究方法来探寻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微观层面交易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交互影响因素和机理,进而为我国日显紧迫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体系建构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解答。

二、交易主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适应性互动

金融发展很大程度上表现出金融体系结构的差异,对于中介主导性金融体系和市场主导性金融体系究竟哪种金融结构更有利于经济发展,依赖于经济发展自身的内在特性(Allen and Gale)[2]。以银行体系为主的中介主导性金融体系在信息收集、风险监管、企业外部治理机制替代方面具有优势;市场主导性金融体系在风险分散、创新企业成长、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一个重要且易被忽略的事实是,高风险、高创新、技术创新路径不确定性高和产品需求不确定性高的经济体系适宜于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功能发挥,而以传统轻加工型制造业为主体、技术创新路径不确定性低的经济体系适合于中介主导性金融体系。由此,根据经济体发展水平和发展特征的现实情形来确定适合金融体系的组织和制度安排是极为关键的问题。与以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相比,在一个不具备信息有效生产、披露、利用的经济体中,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体系在交易成本与资源配置效率上具有相对优势(林毅夫)[3]。换言之,可以这样认为,在一个现代金融制度还没有完全构建起来的经济体中,由于缺乏信息生产的专门分工,导致信息交易的成本极高,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形更为严重,此时,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利用与企业长期交易所培育起来的互动关系来有效识别企业借款项目与经营情况的风险信息(Guzman)[4]。银行通过与企业建立的长期信任合作关系,存在投入资金和精力去收集所贷款企业风险信息的激励,并把这部分投资费用分摊到一个更长时期内,从而降低每笔贷款的平均信息成本。这实质上就解答了为什么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现发展阶段的改革取向只能是以建立地方性专业化商业银行为取向的深层制度因素,而不能是不切实际的金融市场跨越。而且,这种长期关系所带来的“锁定效应”可能会给银行对企业信息的掌控产生垄断,进而造成银行对企业榨取“准租金”。所以,经营良好的大规模企业并不会仅仅依赖金融中介机构融资。这种情形所造成的现实结果就是农村金融体系所面临的客户只能“锁定”于中小微型企业工商业及小农农户。

以上分析实质上也就揭示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阶段所面临的整体交易主体类型及其风险特征。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主

体容易“锁定”于农村地域中小微型企业及小工商户,因此,农村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风险特征远远大于工商业发达的城市金融体系,这就决定了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相对滞后性与单一性。这种情形在发展中转型国家尤显特出。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这种内在滞后型与单一性从一定程度上也就决定了其必然不能满足具有需求多种层次性的农村金融,也从另一角度反映了农村信贷市场中“信贷配给”广泛存在的必然性。更为重要的是,这会产生一种两难冲突:源于高系统风险的农村金融体系供给不足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需求力度之间的两难矛盾。何以解决这种两难冲突?市场的内在交易力量进化出两种解决思路。一种是收益风险对称机制。高风险对应高收益,农村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高贷款的收益指标―――利率来弥补其较高的风险。由此显见,农村金融市场有着利率自由浮动与自由定价的内在需要。

然而,如果一国或地区的农村金融政策是限制利率的浮动区间,特别是规定贷款利率的上限,最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严重阻碍与效率不足。理论研究表明,即使是利率可自由定价的信贷市场中,银行作为金融中介也不可能满足所有有效金融需求。Stiglitz andWeiss[5]的经典研究证明:在一个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内,单纯的利率机制并不能满足信贷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的“出清”,也就是说,即使某些借款者所提出的利率无限大,也不能从银行机构中获取贷款,根源在于这些借款者的风险类别与银行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函数之间存在内在的不可匹配性。这就是著名的“均衡信贷配给”理论。他们还进一步指出,这种“信贷配给”现象典型存在于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因此,这就需要另一种解决思路的出现。抵押担保机制作为一种最重要的非利率手段就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减轻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美国约80%的小企业贷款是通过抵押担保形式获取的(Glassman, 1982),近70%的工商业贷款使用了担保(Berger and Udell )[6]。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也明文规定所有银行贷款都必须以抵押或担保的形式发放。担保抵押与贷款利率、规模、期限的组合形成了债务合约结构。银行通过这些合约要素条款对借款人进行筛选与甄别,来进行风险与收益的配置。作为最重要的非利率因素,担保抵押与其他方式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有效手段。从理论角度来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企业中担保抵押的存在与否影响了相应金融体系的发展程度,这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尤显重要。Bester[7]的研究表明,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信贷合约组合,低风险的借贷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分离和筛选。但是,担保抵押所蕴含的这种有效分离与筛选机制仅仅在充分竞争的信贷市场中有效,而在卖方垄断的信贷市场中却可能发生“失灵”现象(Besanko and Thakor)[8]。在信贷市场是充分竞争条件下,由于利率必须补偿成本,高风险的借款人必须支付比低风险的借款人更高的利率。如果其伪装成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的合约,其在竞争市场中由于自身可抵押担保品的限制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抵押,从而被阻止选择低风险合约,因此,担保抵押机制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发挥其筛选甄别机制作用。相反,在卖方垄断信贷市场条件下,银行由于其垄断地位存在向有较高还款能力(低风险)借款人索取更高利率的动力,因为低风险借款人的创利能力要高于高风险借款人,这样可能的结果是低风险借款人所面临合约中的利率要求要高于高风险借款人所面临合约中的利率要求,迫使低风险借款人去选择高风险借款人的合约,因为低风险借款人首要关注的是利率的高低,而不是合约中担保品要求的多少。因此,担保抵押机制在卖方垄断信贷市场中就可能不是一个有用的筛选工具。Bes-ter(1987)还有一个重要发现,借款人可担保财富的普遍不足同样会导致筛选机制的失灵。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中的交易主体主要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事劳动密集型比较优势为主体的中小微型企业中可供高质量的抵押担保物品严重不足,国有银行(主要为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信贷市场中占据绝对卖方垄断地位,而且存在利率管制以及以商业银行法律条文规制下的强制信贷担保抵押要求。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正式金融体系发展的严重阻滞与效率低下,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支撑的严重不足及农村金融体系中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的现实分割。

三、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匹配性的一般逻辑

按照林毅夫[9]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从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的互动关系来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特定阶段,一个经济体金融结构的优劣取决于:金融结构中各种金融制度安排的特性和按要素比较禀赋结构的特性所决定的实体经济结构中企业资金规模,以及生产技术创新程度和产品市场中不确定性等特性的匹配程度,“当三者的特性相互匹配,能够使金融体系所动员起来的资金实现最优配置,进而使金融体系能够最大地动员资金,这样的金融结构就是最利于经济发展的最优金融结构”。进一步分析,金融体系的微观结构安排也必须是与实体经济体的发展状况和内在风险特征相匹配的。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改革需要一个多层次、金融安排并存的灵活农村金融制度设计。其中,既应该有直接金融也应该有间接金融体系,既有正式金融组织也应该有非正式金融组织,既要有适合落后地区的政策性金融与扶助式金融,也要有适合发达地区完全商业性质的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

Berger和Udell[10]这对研究组合首次从小企业信贷的可获得性、关系性贷款与银行规模和内部组织结构的相关关联关系入手来研究银行金融中介的行为选择与效率问题。其研究思路首先从银企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展开,认为存在小企业主银行客户经理(信贷员)银行高层管理层银行股东银行债权人与监管机构的多层委托逻辑链条,同时技术创新,信息基础设施,法制、法规环境及商业环境,市场结构四维外部因素制约着每层委托关系的执行效率。银行的规模与组织结构的差异影响着信息在这些委托逻辑链条中的传递成本。大规模、多部门科层制银行由于规模经济的需要和复杂的组织结构而导致委托链条过长,使其擅长于处理基于易于观察、鉴别、传输的“硬数据”(公开的财务报表或资信记录)“交易驱动型”的大企业贷款业务,这就天然地产生了银行对小企业融的资歧视现象;而且,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单位资金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既包括资信和项目事前审查成本,也包括事后监督、控制、再谈判成本,这就严重削弱了大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动机。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从大银行融入频率高的

小额资金时,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大,必须采取多级的分支行委托机制,造成审批手续繁杂,周期过长,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征所内含的资金需求规模小,频率高、周期短、流动资金为主、且要求服务快捷方便等融资需求特征不相匹配,因此也就严重削弱了中小企业向大银行借款的动机。相比而言,小型地方性专业银行由于组织机构设置简单,能够通过减少“软信息”传递所需的委托层次,减少管理层对客户经理的干涉,通过银行业务流程中的相关信息和小企业主与客户经理建立长期信任合作关系获取的有效信息,来监管贷款实施中的风险,以达到降低或缓解小企业中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目的。由此给我们提供了思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着眼点应放在地方性小型专业银行的作用上去,同时作为客户和银行放贷决策者之间的信息连接者―――客户经理在地方性小型专业银行中的地位与作用应得到足够全面地认识。事实上,我国很多农村基层银行机构对信贷员的监管、激励机制的普遍严重缺位,加剧了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迫使银行贷款行为更多地依靠可抵押担保要求。

从市场竞争本身的功能来看,一般地研究认为,垄断的、银行集中度高的金融体系通常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效应。相反,充分竞争、银行集中度低的金融结构往往伴随着较高的经济增长(DewatripontandMaskin, 1995; Guzman et al)[11]。然而,从经济发展的动态过程来看,并非充分竞争、分散型的银行结构始终如一的有利于信贷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经济增长(Cetorelli and Gambera)[12]。特别是对处于资源有限的“二元”农村经济起飞阶段,竞争分散型银行结构体系可能反而不利于资源配置的实施,从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增长。正如我们以上分析的结果表明,针对农村金融市场中地方性中小银行的有效贷款方式来说,基于“软”信息的关系型借贷可以缓解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缓解相对大企业的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现象。一方面,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可以通过主动选择利率水平和抵押担保要求组合,通过和借款者的长期交易关系,达到对不同类型借款者进行有效的甄别和筛选,降低了信贷市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风险;另一方面,适度垄断的银行结构能有效地减少银行业的过度竞争,有利于成长阶段中小银行的生存、发展,减少金融不稳定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在农村经济的起飞阶段,只有当农村经济中出现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工业企业后,适应现代商业性质的金融资源基础和金融生态才能形成,现代商业性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才能健康的生存、发展,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金融发展水平。单纯的小农性质的金融需求是不能孕育出现代商业性质的金融体系。Carlin和Mayer[13]的研究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选择和建构具有特别的启发意义,他们发现,在OCED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银行集中度越高的国家经济发展就越快,当这些国家进入技术创新发展阶段后,银行集中度却和经济增长转变为负相关关系:银行集中度越低的国家R&D支出份额越高,依赖外部融资的高技术、高创新部门增长的也越快。这就给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启发:对于经济处于工业化起飞阶段的农村区域经济体应该实施垄断性银行结构体系;而对于那些处于工业化初级完成阶段、转向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创新型阶段的农村区域经济体应实施适度竞争性银行结构体系;在农村经济完成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后,非正式金融逐步被正式金融所替代,现代多元化的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体系就应该成为主导力量。农村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的相关特性见表1。

四、微观层面金融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匹配性:来自江苏农村地区的案例调查

为了验证我国现实农村地区中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产业结构差异、不同特易主体的金融需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对金融结构和金融生态体系变迁和演进的内在动力机制,我们采用微观层面的具体案例调查分析方法来进行对比研究,从作为供给者的金融机构和作为需求者中小企业双方的微观需求特征两方面入手来剖析金融结构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内在机理。

考虑案例研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且具有“解剖麻雀”之功效,我们选择两个自然禀赋相同、初始发展条件相似、地理位置较接近,但是近年来各方面发展状况具有显著差异的乡镇来作为本文研究样本。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形式来获取第一手实证材料。

(一)对两地区金融生态体系的比较分析

从实践来看,戴南地区和戴窑地区金融结构体系已经出现相当显著差异,这种差异正如我们理论分析所述,主要来自于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内生推动。具体情形见表2、表3。

2005年工业产值达180亿元,占全国不锈钢产品销量1/6的戴南不锈钢制品产业集群的形成,归功于根植关系型社会资本网络的专业化销售商网络和销售市场的核心作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某个个人“偶然”发现了不锈钢产品的市场贸易机会,通过“亲帮亲、邻带邻”的社会关系网络形成了散布全国各地的专营不锈钢产品的专业销售商。资本积累、销售渠道的掌控和先入利润的存在激发了贸易资本向生产资本的转移,由产业集群初以低级原材料、简单技术产品为主,发展到如今40多个产品系列,1万多产品, 2000多家企业,产业链延伸充分,专业化分工细化,大企业为核心,小企业紧密协作,具有初步自我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能力全国第一的不锈钢制品生产网络体系。正是以小企业和专业销售商为主工商业体系的兴起,一方面为竞争性多层次银行体系的生存、发展提供了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和金融资源;另一方面产业集群内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处于不同发展生命周期的企业具有不同的成长特性,不但其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战略目标函数存在差异,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平衡状况、风险特征、资本结构选择行为、创新技术研发投入和产业结构调整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由此,所决定的差异化风险和收益特征也就内在决定了直接和间接金融分化、大规模多元化银行和地方性专业化中小银行分化、正式金融和非正式金融分化。与戴南地区不同的是, 50公里之隔戴窑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体系却呈现完全不同情形。正式金融体系处于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的单一垄断性银行结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很大程度上是农村金融资源的“抽水机”,非正式金融体系多发生基于互质的友情借贷和民间高利贷形式,而且在出现几起携款逃债事件后,民间信用体系受到根本性地打击,非正式金融出现萎缩和担保抵押要求倾向。仅从这一点可看出,非正式金融有着信用实施和监管的天然弱质性,经济发展的必然内在要求正式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戴窑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农业生产、水产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苏北最大的米加工产业集群)三分天下的格局, 2005年工

业产值1. 9亿。但总体上来看,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风险特征决定了该地区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内在风险特征,由此决定了该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相对于工业发达的戴南地区的金融生态有着根本上的不同,进而决定了该地区的金融结构体系根本不同于戴南地区的金融结构体系。

(二)为了更深入从农村金融市场中交易主体微观层面来寻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金融多样化、多层次化需求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关键性影响,在江苏发改委和当地行业协会协助下,我们设计且发放了针对企业的问卷调查,其中戴南镇发放了100份,戴窑镇发放50份,收回率100%。基本结果见表4。

综合WTO对微观金融服务的界定,在主要考虑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具体情形,我们从产品、质量、数量、期限、价格等五个方面的主要要素上来作为考察信贷市场交易主体―――中小企业体系的需求动机及需求结构差异,转而剖析出农村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现实金融需求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匹配性和有效性,进而揭示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处于不同产业升级特性不同规模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不同产业结构差异对农村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生态体系变迁和演进的内在机理。一般来说,需求要素敏感度越高,越有可能成为不同区域企业体系的核心影响因素,一旦某些需求要素形成区域企业体系的需求核心,它并决定了区域整体交易主体金融需求的基本特征,同时就成为农村不同区域金融结构体系制度安排、机制设计、演化路径的内在决定因素。

从我们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戴窑地区现阶段对银行机构最敏感、最受到重视的四个问题依次是可担保、抵押要求(100% ),手续繁杂、周期长(94% ),数量和期限限制(92% ),社会关系(90% );戴南地区企业体系现阶段对银行机构最敏感、最受到重视的四个问题依次是数量和期限限制(96% ),手续繁杂、周期长(94% ),资信要求(资信评估等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92% ),可担保抵押要求(92% )。从这两个经济发展水平截然不同、产业升级需求、企业技术创新要求完全处于不同阶段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主体核心需求要素对比来看,既存在相似点,也存在差异点。(1)贷款数量和期限限制,手续繁杂、周期长,可担保、抵押要求是两地区共同最敏感、最不满意的三个要素。这深刻反映了国有银行为主的农村银行机构内部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信息处理机制与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而且,这三个要素在两个地区的重要性排序有所差异,又反映了这些要素对于两地区的阻碍效应存在显著差别。戴窑地区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规定所有企业、个人借款都必须至少两个以上的担保人,而且除了具有商业性质店面房外的其他任何资产不可作为抵押物,因此可担保抵押要求是该地区最不满意的金融要素。过分强调金融机构贷款可抵押担保要求表面上来看是强调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实质上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与信用制度缺失以及金融抑制政策对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扭曲效应,更深层次地反映出大多数农村基层金融机构中根本不重视通过建立与小企业的长期交易关系来获取小企业经营状况的“软信息”,以此来缓解小企业信贷配给产生的根源―――信息严重不对称问题,相反却过分依赖于严格的可担保、抵押要求来逃避其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和监管信息的自身职责。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起飞阶段的经济体中垄断性质的银行体系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然而,金融中介体系中的强制性担保抵押要求却会降低金融市场的配置效率。正负效应相抵,可见,在戴窑这种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农村区域所实施的严格可抵押担保要求,事实上是破坏农村金融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低交易成本的信息获取通道是现代银行组织结构设置、治理机制设计和激励、监管手段配置的核心目的,根据小企业信息特征,贴近市场、机构设置简单、委托链条短、而且擅长于利用“软”信息来降低交易成本的专业化地方性中小银行、社区银行及各种中介机构(如动产质押中介公司),是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取向。僵化的农村银行机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和监管制度外在体现在繁杂的贷款审批手续、过长的审批周期以及严格的数量限制和期限要求,与农村地区金融需求主体的需求特征和要求严重背离,是形成我国农村地区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信贷约束的根本原因。

从戴南地区的情形来看,由于经济发展的内生推动,可担保、抵押要求出现了多样化、多形式、灵活化趋势。这种趋势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推动可担保抵押品要求转向小企业的动产、应收账款、各种票据的抵押质押,甚至企业主个人财产。而且,银行机构不能再仅仅依赖与小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所产生的“软信息”来作为甄别、筛选信息的有效通道,开始重视企业所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资信评估报告所内涵的“硬信息”,通过对企业“硬信息”的掌控和各种技术分析手段来作为放贷的依据。此时,现代纯粹商业性质金融体系的运作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客户群落,多层化、适度竞争的金融体系就有了生存、发展的产业基础,而且为金融中介主导的金融体系向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并存的金融生态群落的过度提供了内在动力机制。戴南地区现阶段的产业集群正处于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初始阶段,预计2008年产值达650元,其中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据测算累计就达150亿元,一大批高技术含量、高风险、持续高投入的项目急需上马。从银行体系本身的风险识别与处理功能来看,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与银行机构的内在能力并不匹配,这就为私募基金、风险基金、天使基金等多样化金融组织的出现提供了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这就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银行中介机构为主的单一金融体系并不再完全适应此阶段该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内在要求,建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适度分工、多样化多层次金融组织并存的农村金融体系就成为金融制度安排和设计的现实取向。

(2)相对于现代商业金融而言,根植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村社会既没有为现代商业金融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也缺乏相应的工业和产业基础。小农经济所蕴含的简单循环再生产和农业生产天然的高度不确定性无法覆盖现代商业银行体系的风险匹配,因此,以平滑生产波动,连接分散的资金剩余者和集中的资本需求者,有效地参与剩余分配为基本内涵的现代意义上的商业性金融,显然就难以适应萌生与这种以小农经济为内核的金融需求服务(张杰[14])。这种根植于“圈层”社会结构和有限金融资源的金融服务需求,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关系型信任和声誉机制所形成的熟人担保机制,这种依附于社会关系网络的熟人担保机制就成为小农经济社会中金融体系的最有效的担保抵押机制。这就是对依然小农经济和农业相关产业为主戴窑地区的调查报告中,社会关系要素成为最敏感、最受重视的区域金融生态要素之一的内在原因。

(3)从这两地区的调查结果来看,民间金融与

农村经济发展阶段的相互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互补或相互替代关系。民间金融包含无组织、基于友情互质借贷和有组织、带有商业性质借贷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基本形式在农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交易主体的不同金融需求要素特征下,有着不同的作用范围和规制渠道。在农村经济发展初期,小农经济特有的“圈层结构”所形成的路径依赖状态还没有解体,这种特殊的社会信任结构阻碍了普遍意义上的信任体系建立,因而中国农村社会既有着小范围内高度的信任和秩序,又有着大范围内的极端不信任和无序,形成了强烈反差的二元信用体系(张杰)[15]。这种金融生态环境实质上就决定了农村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体系的“二元分割”状态,同时也深深影响了起飞阶段农村正式金融体系的内在机制和可能的治理、组织和制度设计安排。一方面,按照熟人社会所能最大的辐射地理圈层范围―――乡镇为单元,潜意识地以“一乡一信用社”模式来设置正式金融机构;另一方面,依赖于熟人社会中社会关系网络所提供的担保机制来作为控制对金融交易主体―――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型企业借款风险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农村经济的工业化起飞冲击下,这种“圈层结构”所蕴含的关系型信任机制极易受到了挑战。某个利用熟人社会“圈层结构”融资的商人或企业家破产偶然事件(而在经济起飞阶段的小农社会中,这是必然事件),会严重损坏嵌入在关系型信任网络中的融资通道。我们对戴窑地区的实地调查证实了这一点。正是2003年发生的两起借款人携款逃跑事件,极大削弱了民间金融体系的运作,民间借贷数量严重收缩,迫使民间借贷也倾向于担保和抵押要求。由此可见,非正式金融作用机制天然的脆弱性和局限性限制了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机制,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体系的替代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相比而言,工业发达戴南地区的民间金融却呈现组织化、公司化、层次化、规制化的良性发展局面。戴南地区组织化民间金融的兴起,一方面是其经济发展工业化趋势及其金融交易需求主体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与当地所实施的潜在宽松金融自由化政策不无关系。由此可见,非正式金融在农村的兴起并不是简单的金融压抑就可以控制,其存在和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

五、结 论

金融生态是金融制度、金融结构、金融体系转化和演进的决定因素。金融机构在生存、发展过程中与其生存的外部环境、内在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及金融资源分布之间存在着密切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且通过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了一种动态螺旋上升的内在平衡。金融生态的发展是由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生态结构以及经济体中交易主体的金融需求特性和风险特征所最终所决定的,这些因素同时也就内在地决定了金融体系的结构特征、演进路径和制度安排。

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我们对江苏两个典型农村地区的实地调查和“解剖麻雀”式的案例比较分析,证实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动态发展是由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由农村金融市场中各交易主体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由传统小农经济的“理性小农”向现代工业的企业家“理性经济人”转变,由此引致了农村金融市场结构与制度的发展,非正式金融逐步由正式金融所替代。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已体现了这一趋势。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不同于一般发达国家经验,呈现典型的微观地区和发展阶段差异化特征,由此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制度、组织机构设计和安排的出发点必然是差异化和灵活性并存。政府在金融体系的制度安排和供给中,必须从我国农村的这个发展现实状况出发。

参考文献:

[1] SchreinerM. InformalFinance and theDesign ofMicrofi-nance [J]. An EarlierVersion of a Paper thatAppearedin Development in Practice, 2002, 11(5).

[2] Allen F, Gale D. FinancialMarkets, Intermediaries andIntertemporalSmoothing [J]. Journal of PoliticalEcono-my, 1997, 105: 523-546

[3] 林毅夫,姜烨.经济结构、银行业结构与经济发展[J].金融研究, 2006(1): 7-22. [4]. GuzmanM G.. TheEconomic Impact of Bank Structure:A Review ofRecentLiterature[J]. Economic and FinancialReveiew, SevondQuarter, 2000.

[4] Stiglitz J E, W iess A. CreditRationing inMarkets withImperfectInformation[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1, 71(3): 393-410..

[5] BesterA N, UdellG F. Some Evidence on the EmpiricalSignificance ofCreditRationing[J]. The Jourmal of Po-liticalEconomy, 1992, 100: 1047-1077.

[7] BesterH. Screening vs Rationing in CreditMarketswithImperfect Information[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5, 57: 85-855.

[8] Besanko D, ThakorA V. Collateral and COmpetitive E-quilibrium inMonopolistic and CompetitiveMarkers[J].IntermationalEconomic Reviw, 1987,Vo.l 28: 671-689.

[9] 林毅夫.经济发展中的最优金融结构初探[J].北京大学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 2005.

[10] BergerA N, UdellG F. Small Business CreditAvaila-bility and Relationship Lending: The Imortance of Bank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J]. The Economic Journa,l2002, 112: 32-53.

[11] DewatripontM, Maskin E. CreditEfficiency in Central-ized and Decentralized Economies[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95, 62: 541-555.

[12] CetorelliN, GamberaM. Banking Structure, FinancialDependence and Growth: Internationanl Evidence fromIndustryData[J]. Journal ofFinance, 2001, 56: 617-648.

[13] Carlin, Mayer. Finance, investment and Growth[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3, 69(1): 191-226.

[14] 张杰,高晓红.注资博弈与中国农信设改革[J].金融研究, 2006(3): 48-56.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