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时间:2022-11-20 19: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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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篇1

随着电子商务、连锁经营业态的发展,现代物流必将有着更大作为。仓库在现代物流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仓库是物资集中储存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各方面影响大,后果严重。因此作好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储存物资的安全,减少火灾隐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013年12月28日,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七幸路的圆通快递仓库发生火灾。过火仓库内的大部分快递被烧毁。2013年11月11日顺丰速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一个物料仓库突发一场烧了3个多小时的大火。2008年12月,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一个物流仓库着火,总建筑面积为8000余平方米,过火面积5000平方米左右,造成经济损失上亿。大型物流仓库的建筑面积较大,层高较高,里面堆放了大量易燃物品,发生火灾时,燃烧扩散快,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对人员逃生造成困难;而可燃物的余烬飞洒,还容易过火周边建筑物,一个好的仓库电气设计,可以降低电气火灾发生的概率,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和人员损失。

1 仓库火灾主要原因

1.1 仓库人员管理不善,有乱搭、乱建、乱堆,甚至擅自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现象,消防设施不能完整好用等,部分仓库没有安排指定人员进行轮岗巡查,部分管理员吃住在库区,极易造成火灾隐患。

1.2 仓库照明管理不善,主要有仓库照明灯具选用不当、未按规定要求安装,施工质量差导致灯脱落、使用高温照明、灯位设置不当、用后未切断电源,辐射热积聚而引发火灾。

1.3 仓库火种控制不严。主要有违章切割、无证动火、违反规定操作引发火源,违规动火、玩火、吸烟、装卸作业中引发的火种。

1.4 危险物品、化学品仓库没有分类分项存放,通风散热条件不良,防潮防火、降温措施不力,堆放不规范,缺乏专业知识致使库存物品发生化学反应引起自燃、燃烧或爆炸。

1.5 仓库防雷设施不符规范,防雷设施保养不善或防雷设计有盲区,一旦发生雷暴天气,空气、货物湿度大,极易引发雷击火灾。

仓库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就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根据仓库的使用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等,从源头上防止火灾发生和控制灾害的发展。下面将对丙类仓库在电气设计阶段,在消防安全及减少火灾隐患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供同行们参考。

现以一个占地面积3367.53平米,建筑面积6837.56平米,高度16.90m的丙类物资(棕丝)仓库为例,简要介绍丙类仓库设计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仓库部分共两层,一层层高8m,二层层高5米,结构类型为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其耐火等级为二级.每层两个防火分区,共四个防火分区.堆放、贮存的可燃材料为固体状可燃物质(棕丝),在规范中对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对丙类的描述非常宽泛:(1)闪点大于等于60摄氏度的液体;(2)可燃固体。本次设计的库房存储棕丝,必然是应当属于丙类的,而且对于棕丝,如果发生火灾,则其过火速度一定非常快,扑救难度也相当大。

2 确定仓库的环境特征及负荷等级

篇2

    原告诉称:原告没有在仓库用火,对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于1998年3月10日认定起火原因是原告用火不慎所致,原告不服,要求重新认定,但被告在没有对起火原因重新认定的情况下,于1998年9月26日做出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对该火灾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该火灾责任认定不服。而漳州市消防支队迟迟不予答复,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此案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即使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依法已丧失本案的诉权。而且即使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但在漳州市消防支队逾期不做出决定长达近一年的1999年7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超过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事实: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3月1日22时左右,平和县粮食局后巷旧粮食仓库张泽租用存放农药的仓库发生火灾,卢某挂了119火警电话后,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迅速赶到火场灭火。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火灾现场位于小溪镇后巷,为高度7米的一座仓库。东侧为张泽的农药仓库,西侧为叶五的医药、兽药仓库,农药仓库与医药仓库设一道4.2米高的墙隔开,窗大多都封上铁网。起火部位在旧粮食仓库东侧第一间(即张泽租用)距北墙5米、东墙3.4米的中部偏东范围。另外,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排除了自然燃烧的可能性。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后,认定是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并于1998年3月27日将平公消监字(1998)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张泽,张要求重新认定。1998年9月29日,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向张泽送达平公消监字(1998)01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张泽没有按照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张泽不服。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将彰公消重字第01号维持火灾原因认定书的决定送达原告。原告于1999年7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会影响到相对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被告提出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不充分。原告接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法定的期间内申请重新认定,但被告迟迟没有答复,同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期限,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依职权做出的,应予支持。维持原责任书。

    解说:

篇3

第二条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中转库房、堆栈、货场(以下统称仓库)。

第四条本规定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仓库应建立防火组织和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仓库防火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制订灭火预案;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任免、变动,应及时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易燃易爆货物仓库,应设专(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防火工作。

第八条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要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储存货物的性质、分类、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条仓库新职工必须经过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岗前培训,经港口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严格仓库值班、巡查和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检查,发现火情及隐患应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必须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为原则,同步规划、设计消防设施项目,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目前使用的不符合《建规》要求的仓库,应列入计划逐步整改。

第十三条建设用于储存丙(2项)、丁类货物的库房,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消防给水和消防站的设置满足《建规》要求时,建筑面积不限。当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时,须设防火墙。如设防火墙确有困难,可设水幕或阻燃材料分隔,其下方不得堆货。

第十四条甲、乙类货物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可以贴临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得直通库外。

第十五条仓库不得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如需搭建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储存货物的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仓库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第十七条库存货物按其性质分类、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2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4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4米。

第十八条露天存放货物,应按其性质分类、分垛,并根据《建规》要求留出防火间距。采用易燃材料(如麻袋等)包装的货物堆垛,宜用阻燃苫布苫盖。

第十九条集装箱堆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长120米、宽25米。拆装箱场所应相对固定,如变更场所,应具备消防条件,并事先通知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甲、乙类桶装液体货物,不应露天存放。确需露天存放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炎热季节(温度在30℃以上)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

第二十一条甲、乙类货物和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货物品名、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二条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货物,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三条仓库管理员负责货物入库前的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四条甲、乙类货物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货物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置,防止跑、冒、滴、漏。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货物库房的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五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六条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流动机械,必须装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止火星溅出的安全装置和灭火器材。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仓库内停放和检修。

第二十七条蒸气机车驶入仓库时,应关闭灰箱、送风器,严禁在库区清炉。

第二十八条禁止拖拉机驶入甲、乙、丙类货物仓库作业。

第二十九条装卸易燃液体货物时,操作人员应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属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条装卸甲、乙类及丙类的棉、麻、化纤、鱼粉等货物,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派消防监督人员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第三十一条装卸爆炸货物,遇特殊情况,需在港区落地存放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要有切实安全保障。

第六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二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第三十三条库区电力线应地下敷设。已经架空敷设的,其垂直下方与储存货物水平间距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四条库房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带防护装置的照明灯具,并应设置在主要通道上方。甲、乙、丙类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五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材料管保护。

第三十六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热杯等电热器具。

第三十七条仓库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设置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七章明火管理

第三十八条仓库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九条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十条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四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二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仓库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必须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1米不得堆放货物和杂物。灭火器的药剂,要按规定检查更换。

第四十三条严禁在仓库的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港口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4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这些企业的厂房多数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厂房结构不合理,火灾隐患大,从业人员消防意识淡薄,消防基础设施匮乏,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笔者通过基层消防工作的经验和对个私塑胶加工企业的调研,结合工作实践,研究和探讨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此类企业消防工作的对策。

2.个私塑胶加工企业的消防现状

经过深入的调查,个私塑胶加工企业的火灾隐患较为严重,消防工作的很多方面处于薄弱的状况,一旦发生火灾,经营者往往只能望火兴叹、束手无策。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消防基础建设差,存在较多火灾隐患

由于个私塑胶加工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污染严重,企业大多数处于农村,厂房建设没有进行整体的规划,造成建筑布局不合理,而且连片建设,造成一些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主要有:

2.1.1消防水源匮乏

一些农村原本河网纵横,池塘遍布,水源丰富,因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要,许多池塘、河流被填埋、圈占,致使天然水源极度匮乏。加上,农村地区市政消火栓管网普遍尚未建设,村民自行装设的少量消火栓因水量少、水压低,口径不匹配等原因,遇上大火便无法发挥其作用。消防水源的匮乏使消防队到场后灭火救援工作成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极大的影响到战斗进程。

2.1.2道路非常狭窄

很多农村未设置消防车道,村巷路口设置路障石墩,或道路边常停放一些集装箱货柜车,导致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极易造成交通堵塞,甚至消防车无法到达火灾现场,给及时地进行火灾扑救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2.1.3建筑物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

众多的生产企业采用钢结构建造厂房、仓库而未涂防火涂料保护,更有甚者使用木结构房屋作为生产厂房或仓库,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极易导致火灾迅速蔓延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由于无序的建设,厂房之间往往“亲密无间”,一些仅存的狭小空地也常常作为塑胶边角料的堆场,为火灾的蔓延扩大创造了条件。

2.2厂库设计不规范,自防自救能力差

由于历史的原因,大多数生产厂房、仓库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验收就投入使用,由于未经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导致企业存在较多的火灾隐患。主要有:

2.2.1厂库合一,仓库火灾隐患众多

原料、成品仓库是塑胶加工企业的重要部位,但业主往往只重视防盗措施,却忽视防火安全,存在较多的火灾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仓库与车间混杂,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二是仓库内货物堆放不规则,垛距、灯距等不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三是仓库内使用敞开式货梯,破坏仓库的防火分区。

2.2.2固定消防设施缺失

建筑消防设施先天不足。很大一部分生产厂房是租借他人厂房进行生产的,这些厂房本身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未设置必需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以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一些企业配置的灭火器材,存在型号不对、数量不足等问题,发生火灾后很难有效扑救,致使小火酿成大火。

2.2.3人员密集,疏散宽度不足。

塑胶加工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求厂房必须有一定的疏散宽度,但实际情况却是厂房疏散宽度达不到规范的要求,加之材料及半成品常常堆积在疏散走道上,占用疏散宽度,原本不宽的疏散走道更显得拥挤,发生火灾后,往往造成疏散困难。

2.3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员工消防意识薄弱

一些塑胶加工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混乱,部分企业尽管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但内容简单,责任不明确,落实不得力,形同虚设。主要体现在:

2.3.1塑胶边角料堆场管理混乱

由于塑胶加工行业在一个生产周期内会产生大量的塑胶边角料,运不走的边料大多在自家的庭院前后随意堆放,存在着无消防水源、值班巡逻人员不足,用火用电混乱、防火间距不足,甚至还有随意焚烧边料的现象,变成火灾高发的一个温床。

2.3.2用火用电管理混乱

塑胶加工行业是一个高耗能行业,用电量大,电气线路老化、随意搭接的情况较为普遍,因电线短路、超负荷、漏电、接触不良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2.3.3员工消防意识薄弱

塑胶加工企业工人经简单培训后即可上岗操作,因此,这些企业的员工流动性较大,消防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许多员工不会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不知道如何拨打火警电话,他们对塑胶边料、贴合剂等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较为麻痹,缺乏必要的消防常识和逃生知识,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2.3.4超负荷运作易导致事故

塑胶加工企业一般是按订单进行生产,时间紧、任务重。为完成订单任务,业主经常要求员工加班加点,机械设备长时间超负荷运转,工人精力跟不上,“人困马乏”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3.改进个私塑胶加工企业消防工作的防范措施

根据目前状况,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是不现实的,要从实际出发,走多样化监管的道路,逐步改善其安全生产条件,促进企业走上规范合理的发展道路。

3.1要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个私塑胶加工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光依靠消防监督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以镇(乡)、村机构为主体,由消防监督部门牵头,联合工商、供电、劳动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落实镇(乡)、村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起一套家家有人管、时时有人抓的管理网络体系,防火管理人员可由村干部、派出所责任区民警、乡(镇)、村干部组成。对新办企业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加强审批管理,使其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已经开办的企业则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存在的火灾隐患从简单的改起,从容易的做起,对整改较为困难的应列入计划,逐步整改。

3.2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当好政府的参谋。

公安消防部门要针对个私塑胶加工企业的实际,作出农村消防安全布局,对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的方法逐一进行解决,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同时,对一些重点隐患如:“三合一”、“多合一”的情况,要严格监督检查,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并力求经济性和安全性的统一,调动经营者整改火灾隐患的积极性。

3.3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作用,建立全方位监管体系。

利用派出所民警对辖区企业比较熟悉,便于及时掌握情况的优势,加大培训指导力度,结合社区警务改革和“三基”工程建设活动,尽快培训一批能较好掌握消防业务技能的民警。消防监督机构同民警一起到企业进行消防检查,边检查边指导,使民警尽快适应消防监督工作,掌握具体工作要领,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公安局则要把派出所消防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或岗位目标管理考核,派出所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民警的考核细则同民警的各项待遇挂起钩来。通过各方面努力,切实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

3.4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

个私塑胶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民办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联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这些队伍应配备有必要的抽水泵、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消火栓扳手等取水和灭火设备,并对人员、资金、装备配置、队员工资待遇、职责、管理方式、发展规划、执勤灭火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而这关键在于资金,基本可通过“政府财政拨一点,受益单位拿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等多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盘活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建立个私塑胶加工企业防御火灾体系。

3.5广泛开展消防培训,大力普及消防常识,建立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按要求建章立制,督促制度落实到位。应着重从宣贯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入手,帮助业主真正树立起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一套“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着力提高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

(1)落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确定从厂部、车间、仓库到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以及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保障消防安全的各种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将原料、成品仓库、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以及人员密集车间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2)认真开展防火检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运行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疏散设施情况,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情况,并确定人员加强对车间、仓库的夜间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保证企业,尤其是夜间加班赶订单时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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