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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第5期《考古》杂志上,发表了署名黑龙江省博物馆的《黑龙江省海林县牡丹江右岸的古代摩崖壁画》一文,文中详细介绍了黑龙江省博物馆于1958、1960、1965年,连续3年对群力岩画的调查。1958年,黑龙江省博物馆的工作人员除了认定为“单色摩崖壁画”外,别无其他收获。1960年春,黑龙江省博物馆又派员考察牡丹江流域的摩崖壁画,并确定摩崖壁画中有小船和不止一人一鹿的图案。明确了画面上有船、人、鹿,而且人、鹿的造型不是一个。时隔5年后(1965年春),黑龙江省博物馆又派人对群力岩画进行了第三次考察。这次考察主要有如下几个收获:其一,弄清了字砬子的自然环境与状态。其二,画面呈朱红色,可能是赭石等矿物质作成的颜料。其三,对画面作了整体的剖析。其四,回避了确定群力岩画的年代问题,只是对画面所表达的内容作了推测。1990年《北方文物》第3期,发表了陶刚、王清民合作的《海林群力崖画再研究》一文,又一次改变了群力岩画的命名,由原来的“摩崖壁画”改称为“群力崖画”。主要收获是:其一,定名为群力崖画。其二,对群力岩画的画面进行了重新分区,由上、下分区而重新划分为左右两区。其三,对画面“凉棚下端坐二人”,改成枝繁叶茂的大树形成的凉棚下端坐二人。把立于船头的人物改称为一只雄健的鱼鹰。其四,推测画面的内容是反映了“祈祷和祭祀的宗教意识,特别是人牵鹿的图形,更直接寓示着引诱群鹿回家的含义”。其五,文章的主要创新的观点是对岩画的作画技法和艺术效果进行了分析。其六,论文对有人提出群力岩画的年代可能距今3000年左右的观点进行了反驳④,并从绘画的技法角度推断群力岩画的年代当为唐宋时期。《海林群力崖画再研究》一文对国内外的学术界影响很大,作者的观点在1992年出版的《牡丹江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规划》一书中也有文字说明和表述。
此外,1990年4月,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的《海林县志》,也对群力岩画作了简单的描述。所不同的是书中描述了群力岩画距离水面40米[2],较之《海林群力崖画再研究》一文的记述超出了17米,这是非常值得质疑的岩画距离江面的高度。2000年第4期《北方文物》杂志发表了我国著名岩画家盖山林的《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一文。盖山林通过对群力岩画内容的解读和比对黑龙江流域俄罗斯境内与我国境内发现的大批岩画的实例,以及从群力岩画中的六幅图中鹿的图像占据50%的比例,对其群力岩画产生的时代确定在距今2000—4000年前后①。对群力岩画产生在渤海—靺鞨的观点给予了否定。盖的论文给我们留下最深刻的印象是:牡丹江群力岩画的发现,属于黑龙江右岸支流养鹿岩画的根基,是黑龙江流域左岸养鹿岩画的源头。因此,如果从整个黑龙江流域空间范围内考虑群力岩画发现的重要意义是值得的关注的。“群力屯岩画在黑龙江右岸支流‘养鹿’岩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产生时代早,构图较完整,是‘养鹿’岩画的典型画址。它的发现,使黑龙江右侧支流‘养鹿’岩画有了源头。其后在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大兴安岭原始森林中,相继发现的交唠呵道岩画和阿娘尼河岩画,是‘养鹿’岩画的流,使黑龙江右侧支流‘养鹿’岩画形成一个系统。倘若将黑龙江左右侧各支流‘养鹿’岩画联系在一起,便构成了整个黑龙江流域‘养鹿’岩画的全系统。如此看来,将群力屯岩画与整个黑龙江流域岩画放在一起去思考就不是没有意义的了。它终于使群力屯岩画时代之谜,得到了破释。”[3]尤其是他把群力岩画与俄罗斯境内即黑龙江左岸奥廖克马岩画进行比较②,并从绘画的技法、绘画的内容、绘画的功能三个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比较,最终得出了二者具有一致性的结论。
1991年9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周谷城主编的《中国文化丛书》,其中有陈兆复所著的《中国岩画发展史》一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中国岩画发展史”的专著。书中收录了《黑龙江省海林县牡丹江右岸古代摩崖壁画》、《海林群力崖画再研究》的岩画临摹图。还引用了上述两篇文章对岩画描述和临摹的表述,尤其是重点介绍了“从岩画的内容看,是反映牡丹江边古代先民们的渔猎生活,也表达出他们对牲畜兴旺和渔猎丰收的美好愿望。这里曾是原始宗教遗址,作品肯定含有巫术的目的”[4]。陈兆复为了说明群力岩画的内容,特别注意到了岩画中对鹿的描绘,其中的“人牵鹿”的图形是直接寓示着引诱鹿群回家的含义。但是,作者把群力岩画与嫩江流域的昂昂溪史前文化遗存联系到一起的解释,则显得牵强。1996年,盖山林的《中国岩画》一书,由广东旅游出版社出版发行,书中的第一章就记述了黑龙江省牡丹江群力岩画,不过,盖山林在书中的题目则改写成《牡丹江畔船形岩画》。值得注意的是,盖山林在这部书中对群力岩画的研究,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了群力岩画中的那艘船形,并且引用了《后汉书•东夷传》:“挹娄人喜乘船寇抄”,《三国志•魏书•东夷传》:北沃沮人“常乘船捕鱼”,上述两条文献记述了两个不同民族拥有共同的用船习惯。北沃沮之地的北部与挹娄的南界相接,北沃沮强盛时是否已经越过镜泊湖而到达牡丹江的下游地区,尚待学术界继续从考古学文化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盖山林认为,牡丹江下游群力岩画的所在地“为沃沮故地”的论断有商榷之处。在断定群力岩画的初始时间上,盖山林在书中没有太多的创新,而是完全采用了陶刚、王清民的上述观点。认为推定群力岩画的“时代为唐宋大致是不误的”。然而,盖山林的这一观点,却与他在2000年4期《北方文物》发表的《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的观点大相径庭,说明盖山林在考证群力岩画的时代看法上有了重大改变。1997年11月,李洪甫所著的《太平洋岩画》一书,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书中的第二章:中国黑龙江岩画中又专门设置了“牡丹江岩画”栏目,在这里“群力岩画”又被称为“牡丹江岩画”。
文中对群力岩画的内容描述和介绍,均采纳了已经发表过的有关群力岩画的文章①。此外,杨林在2007年12期《经济技术协作信息》上刊载了《浅析黑龙江省古代壁画》。此外,已故东北史学者董万仑曾经指出:牡丹江群力岩画中所显示的“一男一女,表明已是固定婚姻的父系制”。2013年春夏之际,俄罗斯阿穆尔国立大学哲学宗教教研室主任安德烈教授带领他的博士生王健霖,两次实地考察了群力岩画的所在地,并对群力岩画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绘制图案的语境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尤其对图案的绘制技法“用红色颜料涂抹”,而并非是单线勾勒轮廓的素描方法,以及对中国学者盖山林认为“俄罗斯境内黑龙江流域左岸的中纽克扎岩画与群力岩画基本相似,前苏联学者将中纽克扎岩画断代为公元前2世纪末至1世纪初,这可能成为群力屯岩画的参照系数”这一说法进行了客观的分析。他们认为群力岩画晚于中纽克扎岩画。并确定了群力岩画所处的精确的地理位置和海拔高度(北纬44°54'22.3128'',东经129°39'26.6364'',海拔213.6米),这是目前所见在群力岩画的研究文章中唯一使用经纬度和海拔高度来确定其精准的位置的表述。王健霖对群力岩画图案左侧最下方的图形提出了质疑:多数学者认为是“熊”,“但笔者通过电脑软件提取图像色彩轮廓,仔细观察后发现似一蹲状人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现,如果能够确认不是熊,而是一个作“蹲状”人形的话,那么群力岩画的整幅图案的寓意的解读就有重新考虑的必要。最后,他们基本确定牡丹江群力岩画的年代不会早于俄罗斯境内的中纽克扎岩画,而只会晚于中纽克扎岩画。他们认为,“古人出于宗教祭祀需要,对岩画点的选择非常讲究,通常会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山崖作画,该处山崖气势伟岸,如同一位将军巍然屹立,而且整个岩画朝南(迄今在中国有面北祭祀的习俗,中国人认为北为上位,为尊位),这本身也包含了山石崇拜、祖先崇拜、英雄崇拜观念。笔者以为,岩画点下方陆地一定是祭祀点,如果进行考古发掘,很可能找到相关祭祀遗迹、遗物,对该岩画点年代判断、内容分析、作画族属将起到关键作用。”[7]并得出群力岩画的绘制时间可能在6—7世纪前后的靺鞨人所绘[7]。总之,牡丹江群力岩画从“字儿砬子”、“古代摩崖壁画”、“群力崖画”、“牡丹江岩画”、“黑龙江古代崖画”,最后定名为“群力岩画”的过程,是近百年来众多学者对牡丹江群力岩画逐渐认识历史的经历。尽管目前对其年代的推断尚有分歧,或对岩画的内容还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但是学术界对群力岩画的研究和解读已经走入成熟期。无论是对画面的识别,还是年代的推断,较之20世纪初的认识,均有了飞跃的进步。在上述学者研究群力岩画的基础上,笔者对牡丹江群力岩画的年代、族属及其岩画寓意有几点不同的认识。
二、牡丹江流域群力岩画的年代族属研究
(一)关于群力岩画的年代与族属问题的五种观点牡丹江流域群力岩画的年代问题,一直在学术界存在着争议。依据上述学术界对群力岩画的描述、研究、考证与推断,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其一,陶刚、王清民认为群力岩画为“唐宋”说。这一观点曾被我国岩画家盖山林认可,但在后来盖山林的《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一文中又予以否定。其实,确定群力岩画为“唐宋时代”的观点是比较笼统而模糊的概念,因为唐朝与宋朝(包括北宋、南宋)存续的年代叠加在一起的话,达614年之久,如果再累加上唐朝灭亡的904年到宋朝建立的960年中断期的56年,那么,唐宋时期的概念就是670年之久,而所谓对群力岩画断代为“唐宋”时代的观点,其时间跨度过于漫长。更何况唐宋时期的东北牡丹江流域所居住的族群为靺鞨族,亦即女真人的前身。其间曾有以粟末靺鞨人为主体而建立的渤海国(公元698-926年),牡丹江流域则成为当时渤海国的统治中心区域①。其二,黑龙江省博物馆所发表的②《黑龙江省海林县牡丹江右岸古代摩崖壁画》一文认为,群力岩画的年代“可能是为了一定的巫术目的而绘制的原始宗教遗迹,但它真实地反映了活动在这个地区居民的渔猎生活,而且是我国原始艺术的一项代表”③。无疑,该文作者是明确把群力岩画的年代确定在原始社会时代,这一断代的概念较之“唐宋”的概念更加模糊。所谓原始社会是文化人类学理论上的一种社会组织类型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如果与考古学历史分期进行比对的话,这一阶段应属于新石器时代,约当在距今1万年到4000年前后。因此,把群力岩画确定在原始社会的观点过于遥远而漫长,且缺乏重要的历史依据。这种朦胧而缺乏依据的漫无边际的断代方式,是人们习惯于简单思维而对无法理解的历史遗迹、遗物盲目下结论的惯用方式。其实,是一种缺乏研究和比对的思考过程。如果群力岩画的年代属于距今4000年前的作品,那么从民族源流的族属上看,群力岩画可能是肃慎系统的先民所绘。其三,盖山林在2000年《北方文物》第4期发表了《黑龙江省牡丹江畔群力屯岩画时代新考》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他一改过去对牡丹江群力岩画的断代观点,而提出了自己的新观点。他认为群力岩画属于黑龙江流域的“养鹿”岩画,可以依据黑龙江左岸俄罗斯境内发现的大量养鹿岩画遗址的绝对年代来比对牡丹江流域的群力岩画,可以推断其年代当为距今2000至4000年之间。“群力屯岩画属于黑龙江‘养鹿’岩画的定位,给群力屯岩画年代的推定找到了依据。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黑龙江左岸‘养鹿’岩画的年代是从公元前2千纪一直延续到纪元前后,那么群力屯岩画的年代,大约也应属于这个时代。这种对群力屯岩画年代的断定,虽然由于时代跨度太大而失于笼统,但总比将它推断在渤海时代在依据上扎实得多。”盖山林深知这种断代的方式和结果是一种模糊推定,但是总算是较比断定群力岩画为唐宋时期渤海时代的依据更为贴切。盖山林的这一推断的新意,是含有距今2000年前后或4000年前后的意味。如果我们取盖山林先生对群力岩画断代的下限的观点,群力岩画的年代很有可能相当于西汉末年。由此推之,西汉末年的牡丹江流域的群力岩画的族属当属于挹娄人或夫余人的遗存。关于挹娄称谓的含义,一直有两种解释:一是“挹娄”,音近通古斯语“鹿”,为鹿之意;二是与满语“叶鲁”音近,为岩穴之穴的意思④。主要分布在牡丹江以东直到大海沿岸。其四,王健霖认为,群力岩画的绝对年代应该属于距今6—7世纪前后的靺鞨人的遗存。他认为:从造船技术、养鹿习俗、渔猎业三个方面分析,群力岩画的绘制时间可能是6—7世纪前后的靺鞨人。王健霖所推断群力岩画的年代,大大缩短了“唐宋说”、“原始社会说”、“2000至4000年说”等笼统观点。6—7世纪的时间跨度,是一个比较具体的时间概念,当在100-200年之间。不过王健林对群力岩画的时间断代,依然缺乏依据和更多的历史旁证,因此,支撑其观点的证据还显得比较单薄。其五,群力岩画为西汉时期所绘,这一观点是李洪甫所著的《太平洋岩画》一书中所表述的。他认为:群力岩画所处的牡丹江流域就是汉代的乐浪郡,群力岩画中二人端坐于树下“席地而坐”的姿态,就是朝鲜王“檀君”夫妇端坐在檀树下的形象,从而得出群力岩画当为西汉时期的作品。把牡丹江群力岩画臆测为西汉时期所作,并与檀君朝鲜有关的猜测均属谬误之笔。不过,在李洪甫对群力岩画的臆测中较为合理的成分,则是把牡丹江流域的群力岩画的时代看作汉代的作品还是值得深思和借鉴的。总之,以上五种有关群力岩画的年代与族属的考证、推断与臆测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完成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但是,究竟那一种观点最为接近历史的真实,还有待今后的深入研究和不断的考古发现。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环境问题
1.1水利水电工程与地震问题水库等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蓄水后,由于地应力的调整或水体下渗等原因,触发了地质断层的复活而诱发地震。研究表明,要触发一个比较大的地震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水库岩石比较破碎,且处理效果不十分理想;②存在有利于应力集中的地质环境条件;③水库水荷载所产生的超孔隙水压力足够大。关于水库诱发地震的事件国内外均有报道,一般而言,水库的坝址没有较大的断裂带存在,仅仅是水荷载引起的地应力,诱发地震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如果诱发大的地震,那将是灾难性的。从1987年的资料至今,我国已建设的坝高在15米以上的水库共18000多座,已发现水库诱发地震的有13座。
1.2水利水电工程与水文问题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改变了下游河道的流量过程或周围环境水域的分布,从而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例如:①大坝水库不仅存蓄了汛期洪水,而且还截流了非汛期的基流,往往会使下游河道水位大幅度下降甚至断流,并引起周围地下水位下降,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环境生态问题;②下游天然湖泊或池塘因断绝水的来源而干涸;③下游地区的地下水位下降;④入海口因河水流量减少引起河口淤积,造成海水倒灌;⑤因河流流量减少,使得河流自净能力降低;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多在电力系统中担任峰荷,下泄流量的日变化幅度较大,致使下游河道水位变化较大,对航运、灌溉引水和养鱼等均有较大影响;⑦当水库下游河道水位大幅度下降以至断流时,势必造成水质的恶化。由此可见,水利水电工程对水文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1.3水利水电工程与气候问题一般情况下,区域性气候状况受大气环流和水体分布所控制。如果修建大、中型水库及灌溉工程后,当地水体的分布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如原先的陆地变成了水体或湿地。局部地表空气变得较以前更加湿润,形成新的小气候,对当地气候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降雨、气温、风和雾等气象因子的影响方面。
1.4水利水电工程与鱼类、生物物种问题①对鱼类的影响:切断了洄游性鱼类的洄游通道;水库深孔下泄的水温较低,影响下游鱼类的生长和繁殖;下泄清水,影响了下游鱼类的饵料,从而影响鱼类的产量;高坝溢流泄洪时,高速水流造成水中氮氧含量过于饱和,致使鱼类产生气泡病。②对植物和动物的影响:库区淹没和永久性的工程建筑物对植物和动物都会造成直接破坏;同时局部气候变化、土壤沼泽化、盐碱化等都会对动植物的种类、结构及生活环境等造成影响。
二、工程地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工程地质勘察的质量问题在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种:①工程概念不清,勘探侧重点不明确,针对性不强,方法不当,手段落后;②工程地质分析工作中所选择的理论、方法、计算公式等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其适应条件的物理意义混淆不清;③地质报告中基本地质条件不清楚。我们遇到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有:①界定不准确或论证不充分,有问题遗漏甚至结论性错误;②有些地质报告没有地质结论,也有些工程没有做多少地质工作就先下结论,极不严肃。此类问题产生往往造成阶段性工程审查不能一次性通过,可能延误开发时机;或者尽管通过了审查,但却给工程留下了隐患,这种情况的危险性极大。
2.2勘测周期不合理的问题从工程地质勘察到地质报告的提交需要一定的工作周期,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然而有些工程却没有进行基础性的前期投入。主要存在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一旦需要申报项目,立即就要求提交地质报告;②今天刚刚提交可研报告,明天就要求提交初设报告。此类情况多为地方性工程,一般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出现这种局面的不多。没有足够的勘测周期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由于地质条件不清楚,直接导致投资控制不住,施工后修改设计等情况。更可怕的是留下了工程隐患,可能造成重大的工程事故。:
三、结语
工程地质学是20世纪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地球科学。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是所有行业中涉及面最广、问题最复杂、任务最艰巨、声望最高、最具权威性的龙头行业,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是一项长远的任务,是水利水电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之一。保护和改善工程环境是保证人们身体健康的需要,是现代化大生产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工程永久利益的必须条件。工程地质工作的质量,对工程方案的决策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由于地质问题引起的工程事故时有发生,轻则修改设计延误工期,严重时造成工程失事,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近年来。工程地质勘察质量有下滑趋势,工程地质分析不够深入,有时甚至出现工程地质评价结论性错误这样严重的问题。笔者认为,总结分析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林妙月.区域构造稳定性及地震性危险评价问题[M].北京:地震出版社,2008:99-100.
二、我国的环境法立法目的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我国环境立法目的意见并不统一,其中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在保护人体健康的同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而吕忠梅教授的观点强调环境法的主要价值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陈泉生教授批评指出现行《环境保护法》只注重当代人的利益,忽视了后代人的利益,故而提出环境立法目的应该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确保我国当代人与后代人能够过上健康富足的生活。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主流观点都直接或间接地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目的,同时也强调了保护人类利益的目的。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该规定主要包括三项任务:(1)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基础上的目的二元论,其目的的实质并不在于保护环境,而是保护人的权益。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果断地牺牲环境保护,正如,小汽车会造成空气污染和资源浪费,但是为了GDP的增长和扩大内需,政府不仅没有对其购买加以限制,反而提倡提前消费,鼓励大家按揭购车。这都充分地说明了我们国家的环境法目的本质上是为经济发展寻找借口,美化其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除此之外,从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上看,立法者仅仅看到了我国环境的经济价值,忽略了环境的生态价值和美学价值,这从根本上,忽略了环境的本质意义。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立法中,其目的主要强调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而忽视了资源自身的环境功能。综上所述,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存在很大的缺陷,其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将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忽视了人类在地球上与其他自然生物一样,是平等的主体,缺乏对自然的尊重和敬畏,这在本质上是不可取的。同时,人类追逐利益的脚步太快,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而我们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道路,是不长久的。
三、国外环境法立法目的
韩国于1990年在《环境政策基本法》中对立法目的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并提出了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对于国家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倡导国家、地方、企业和国民要共同努力保护环境,环境保持较利用环境优先。除此之外,还考虑了后代人享受环境恩惠的权利。日本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和防治公害法律法规的总称,在日本,环境法也被称为公害法。正如上文所述,日本于1970年就将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改为了“一次论”,开始了循环经济之路,可见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根据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可知,日本在可持续额发展的同时强调环境保全并倡导每个人都公平地分担环境保全的职责,,可见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加强,同时,环境保全要以充实的科学知识为依据,用科学的手段实现社会经济等活动对环境的损害最小化。同时,德国于1993年在《环境法典》(总则草案)的目的中明确规定了法律的保护目标,其主要有两点,一是提高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二是促进其他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强调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发展。综上所述,韩国、日本以及德国在环境法中都提出了环境保护对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性,韩国主要强调了环境保护优先,保障代际公平;日本则注重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公民保护环境的职责;而德国主要侧重于提高环境资源的效率,这与日本使用科学的手段利用环境有相同之处。
煤炭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源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发展需求,逐渐涌现出更多煤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问题,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煤矿开采与后期管理工作相对粗放,往往会导致矿区地质环境出现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对矿区周围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不但会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同时也会增加环境治理经费。尤其是一些小型煤矿,大部分都集中在老矿区,随着地质环境问题的出现,逐渐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现在逐渐增多的土地损毁、建筑物破坏等,对于可用地面积较小的地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另外,煤矿开采时处理不当,导致煤炭、矸石等长期暴露于空气中,大量的有害物质在雨水冲刷的作用下溶出对空气、土壤以及水体等造成污染,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生产与生活,逐渐发展成关系社会和谐发展的问题。
1.2环境保护需求
很多煤矿开采层比较浅,开采后对地表环境影响相对明显,如地裂缝、地表塌陷以及地表渗漏等,必须要加强此方面工作的重视。尤其是对很多小型煤矿来说,大部分为大型煤矿的边角部分,或者是相对独立的块段,地质构造更为复杂,再加上上部岩层已经出现不用程度的形变,进而会对地表土体以及水环境等产生巨大的影响。另外,很多小型煤矿开采企业,为获取更多利益,在开采时选择用掠夺式开采方式,对开采技术以及工艺管理不当,煤炭以及矸石等随意乱放,对矿区周围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随着煤矿地质环境问题的逐渐加重,对水体、空气以及土壤等影响更大,进而会影响周边生态系统。
2煤矿地质环境管理现状
2.1地质灾害频繁
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是提高煤矿开采效率的主要措施之一,更有利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目前现状来看,我国针对不同地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因为各地区矿产资源开况不同,技术与经济水平也不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却也存在改善不合理的情况,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出现频繁。例如西北地区生态环境背景脆弱,随着煤矿开采程度的不断推进,当地地质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与损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就是废气、废水等无约束排放,对当地空气、土壤以及水体等造成污染,不但威胁了居民生活,同时更是制约了当地经济的持续发展。在我国西南地区地质灾华北地区则多发生土地塌方、滑坡以及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2.2资源破坏严重
一方面,土地资源被破坏。随着煤矿资源开发程度的加深,现在逐渐由传统的浅层开采转变为更深层次的开采,而无论是哪一种开采方式,都会对煤矿周围地质环境造成影响,造成大量土地资源被压占或者被挖损破坏,进而会对矿区当地土地资源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含水层被破坏。在煤矿开采过程中,需要长期抽排地下水,这样就会导致含水层顶底板结构被破坏,降低周围矿山地下水水位。而地下水位的降低,就会导致矿区周围井泉干涸,以及水质恶化等,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另外,煤矿开采过程中排放的废水管理不当,在没有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随意排放入周围水系,很容易造成水环境的污染。另外,煤炭开采过程中经常会排放出瓦斯气体,在换气时必须要对井下气体进行处理,否则就会造成矿区空气环境的污染。
2.3地形地貌被破坏
在煤矿前期开采过程中,存在很多浅层煤矿进行露天开采,这样在根本上会对当地地形地貌景观造成破坏,较大规模的改变了自然景观的生产活动。另外,对于很多煤矿采空区来说,处理不当经常会形成比较深的露天采坑,或者是危险度高的边坡,对矿区当地生态景观以及植被造成严重的破坏,必须要从根本上进行分析,确定造成地形地貌破坏的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进行管理。
3煤矿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措施分析
3.1建立完善管理体系
3.1.1完善管理机制
一旦矿区地质环境产生问题,对其进行治理就必须要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对所有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尽量降低能源的消耗。一方面,建立财政体制。即建立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将煤矿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工作纳入其中,对各地区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财务支持。其中对各项资源的使用必须要遵循有偿的原则,对矿产资源使用、水资源使用以及保护等收取费用,并结合不同矿区实际情况要求开采单位缴纳一定资源补偿备用金,保证环境问题出现后治理资金能够有效到位,提高处理效率;另一方面,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法律制度的存在是对地质环境治理行为的主要约束手段,结合矿区地质、环境以及技术等特点,对各项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逐渐完善管理制度。
3.1.2明确地质环境管理地位
导致煤矿地质环境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开采企业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了此方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地质环境恶化后,能够获取的效益降低,不但不会进行治理反而加大开发力度,造成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进行管理时,必须要确定地质环境管理的地位,结合煤矿开采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管理方案,对整个煤矿开采过程进行管理,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根据矿井采掘生产计划,对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受水害威胁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接近积水异常区和可疑老空区时,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处理措施,做好采掘面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并按照要求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情水害预报。加强资料、图纸、台账日常管理工作,探放水“有掘必探”落实工作。采掘面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设计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有掘必探闭合管理现场落实到位。
3.2选择切实可行治理技术
3.2.1煤矿治水管理
完成各主排水系统、设施完善工程,一是完成各采区水仓淤泥清理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前全部完成;二是水仓巷道返修治理,根据各水仓实际情况进行扩帮、起底、注浆加固工程;三是各主排水系统水泵、闸阀、管路定期巡查,针对腐蚀性较强的排水点,加强水泵及管路的维护管理,保证排水系统的牢固可靠。另外,还需要完成所有采区地质说明书、开口防治水安全许可评价,并经矿总工程师以及企业地质部会审。分析采区地质、水文地质资料,预测采区涌水量,为采区防排水系统建设,采区安全施工提供基础保障。同时,还需要做好突水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提高职工防治水安全意识,根据演练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在矿井目前井下各排水能力的基础上,对主要水仓建立井上应急仓库,储备充足的防治水应急抢险物资设备。每季度末由机电科、调度室、地测科、供应科、安全科、财务科进行全面检查,保证防治水应急抢险物资、设备及时储备到位,实行常态化管理。
3.2.2矿区环境动态监测技术
积极应用动态监测技术,因此来对整个矿区地质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可以对环境各项指标进行详细的评价,进而可以以此为依据来开展下一步治理活动。动态监测技术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对环境中各项动态因素进行全面的调查,以此作为该动态监测系统的数据来源,对煤矿开采中各项数据的变动以及分布规律进行总结,例如矿井瓦斯来源、构成、涌出量以及聚集特征等,可以选择更合适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理,降低对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