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5 00:04:5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贴息申报材料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资金申请报告需要着重阐述的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申报材料:需一次准备到位
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受理过程中,一般不会给企业修改的机会,一旦看到材料不合格就刷掉。所以企业在上交材料之前,就要做好所有准备工作。
如: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合格就推荐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由其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和评审。如果立项审查合格,项目就会获得创新基金支持。
硬性规定:一定要吻合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服务中心(地址:510070广州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401室电话:020-87682617网址www.gdsti.info)主要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该中心要对创新基金规定的硬指标进行审查,如企业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项目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支持的范围;申请支持方式和金额是否合适;项目计划完成的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前两年度的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等。
企业项目通不过形式审查的原因,都是因为在某方面不符合审报条件。
技术介绍:必须领先国内同行
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企业论述技术创新点时,需从产品所采用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基本原理、主要结构、生产工艺、性能及使用效果等方面,尽可能地说明项目的技术创新点、创新程度、创新难度,以及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并附上权威机构出示的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要恰到好处地不泄露商业秘密,也需要一定的技巧。
此外,最好以表格方式说明项目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指标的比较。
项目包装:有形式有内容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评审时只看材料,不实地调研,也不会见项目人。项目申报材料是评价项目能否立项的主要依据,材料组织的完善与否,是影响项目立项的关键。这就呈项目包装。项目包装不是弄虚作假,而是通过详细分析、评估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和生产市场方面的优势、劣势、发展潜力以及财务状况,把本企业的内在价值充分挖掘出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一、重点支持领域
本政策重点支持先进高分子材料(聚烯烃材料、聚氨酯材料、氟硅材料和工程塑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陶瓷材料、高档耐火材料、功能玻璃、玻纤及制品材料)和特色金属新材料(高端铝基新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端合金新材料)领域,鼓励发展聚合物基、陶瓷基、金属基等复合材料,超前布局碳纤维、石墨烯、生物基材料、超导材料、量子材料等前沿新材料。
二、扶持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培育壮大产业主体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强链、延链、补链的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后,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20万元、450万元、900万元、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超过20亿元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审批已备案的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强链、延链、补链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③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5000万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报告等)。
2.产品营业收入奖励
(1)扶持标准
新材料产品上年度营业收入占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2020年度营业收入60%以上;
②2020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近二年向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的截图证明等)。
3.省新材料领军企业奖励
(1)扶持标准
对首次列入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无需申报,按照省工信厅公布的《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名单》直接拨付。
(二)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4.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新材料企业自主攻关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制约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新建或技改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申报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以上;
③项目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应用前景广阔。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3);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5.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快新材料工艺、技术、产品成果高效转化,建成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一年后,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企业项目属于已审批备案的实现新材料产业成果转化的中试基地或中试项目,项目完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之前;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项目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达效一年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4);
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发票复印件,如发票太多,以项目审计报告代替);
④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项目验收报告、项目产品成果鉴定或专利证书等)。
(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
6.股权投资奖励
(1)扶持标准
鼓励企业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天使投资、种子基金投资机构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市及区县财政承担60%,投资机构承担40%。
(2)申报主体
①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②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
(3)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项目为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投资协议(合同)和资金到位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5);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账务损益表等)。
7.初创企业融资奖励
(1)扶持标准
对初创新材料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注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新材料产业企业;
②申报单位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6);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登记等)。
8.贴息奖励
(1)扶持标准
支持企业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实施重大新材料产业化项目,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依法依规纳入淄博市新材料产业统计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申报项目属于已备案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
②项目备案时间为2020年1月1日以后;
③申报项目列入省、市重大项目;
④项目建设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7);
②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手续、列入省市重大项目证明文件、银行贷款协议、银行贷款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等)。
(四)打造产业平台
9.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
(1)扶持标准
积极对接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举办符合淄博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产学研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对承办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主体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淄博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运营。
(3)申报条件
①自2021年1月17日之后,举办的主题为新材料产业领域范围的产业平台活动;
②活动举办地在淄博,由国家级行业行业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主办,参会人员达到50人及以上。
(4)申报材料
①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8);
②活动实施方案;
③签订论坛、会议等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④参加人员签到表;
⑤活动费用发票复印件;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区县审核。各区县根据申报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或现场核查,并进行项目,核定奖补企业和奖补额度。
四、有关要求
(一)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靠,切实发挥好政策的引领推动作用。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区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专家做好现场核查、绩效目标制定、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淄博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单位以附件9为封面,将申报材料打印胶装成册(A4纸),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同一企业或机构申报多个项目的,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单独成册。申报材料不得含有涉密资料。
(四)请各区县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申报材料纸质版(各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刚,3182523
附件:1.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2.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3.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4.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5.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6.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7.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8.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9.封面模板
附件1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项目投产时间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产达效满一年以上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产品营业收入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万元)
三、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2019年企业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19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2020年企业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产业化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中试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中试基地(项目)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万元)
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四、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中试基地(项目)创新成果
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市场单争力及市场应用前景
截至2021年6月30日,该项目是否持续投用或投产满一年以上
五、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建设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类型(如天使投资、种子基金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
资金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初创企业融资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主要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企业获得股权投资情况
股权投资机构名称
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地
股权投资类型(如天使投资、VC/PE等)
股权投资额
(万元)
股权投资资金
到位日期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贴息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2020年企业营业务收入(万元)
2020年企业上缴地方税收(万元)
二、申报项目新材料产品
新材料产品名称
新材料产品代码
该产品2020年营业收入(万元)
2020年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务收入比例
三、申报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备案时间
列入省、市重大项目情况
总投资(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
(万元)
项目建设内容
申请贷款等融资额度(万元)
个年期基准利率
四、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淄博市新材料产业开展产业平台活动奖励资金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所属区县(市)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二、开展的新材料产业平台活动情况
活动名称
活动主题
举办时间
举办地点
主办单位
参加人数
活动实际投入金额(万元)
参加人数
三、申报意见
申报承诺
我单位承诺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区(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经核实,该企业(单位)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淄博市2021年度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书
(XX专项)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申报日期: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的一项专门用于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对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1 福州市创新基金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福州市作为科技部指定的直接从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服务的服务机构,只有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与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两家。前者主要为除孵化器内企业外的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提供企业申报注册、材料形式审查、项目申报、申报咨询等科技服务,并接受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协助项目监理、验收工作。而后者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孵化器与各科技创业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功能类同。两家服务机构自赋予创新基金服务职能以来,在上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下,至2007年共受理并推荐了200多项科技创新项目,其中61项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的立项支持。
福州市科技型创新基金申报工作开始于2003年,由于科技部该专项基金刚设立不久,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服务机构及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对该基金的申报要求及操作程序均不甚明了,对创新基金申报的规范运作存在畏难情绪,加之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本身也缺乏材料的审核经验,未能给予企业及时明确的指导,以至于2003~2005年3年间,福州市仅有28个项目获得科技部立项。经过各级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特别是2006年福州市设立地方科技创新资金后,进一步拉近了与科技部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距离,福州市每年争取到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在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方面,无论从申报项目的数量上看,还是从争取基金的规模上看,我们都远远地落后于其他沿海兄弟城市,这无疑将导致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滞后,对我市经济发展将产生消极影响。由于地区科技、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客观上造成创新基金申报工作成效的差异。但除此之外,拥有一批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申报国家创新基金技术服务的人才队伍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以2006年、2007年福州市、宁波市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情况(见下表)进行说明:
从上表可以看出,宁波市2007年争取国家创新基金项目37项,比2006年增加14项,增长61%,2007年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额2045万元,比2006年增加995万元,增长95%。而同期福州市仅争取国家创新基金项目19项,比2006年增长36%,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额1035万元,比2006增长116%,虽然进步明显,但与宁波市相比,无论从项目立项数量还是从获得创新基金额度,宁波市都是福州市的近一倍,这与宁波市多年来重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的作用分不开的。因此,加强福州市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建设,培养一批熟悉国家创新基金申报程序和管理工作的专业队伍,建立一种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基金提供从申报材料组织到技术、管理、财务方面技术咨询的全程专业技术服务的新型科技服务机制,对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高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工作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作用和定位
2.1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发挥的作用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自1999年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创立起,就严格按规范的申报程序运作,它相对国家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材料准备工作难度会大一些。福州市负责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监理、验收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于人员编制配备等客观原因,在上述工作中难以统筹兼顾、面面俱到;同时,企业普遍反映对项目申报程序、要求等相关事宜了解不够,项目材料难写,企业财务报表编制质量要求高,提出了申报材料的深度不好把握、对文件精神理解有偏差、对网上申报及附件录入上传等申报环节不熟悉等问题。因此,利用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聚集的专业人员优势,来协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项目申报的各项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导入、项目评估、专家咨询等知识服务。在以往长期的科技服务中与不少中小企业建立了联系,比较了解中小企业的情况;在科技查新、项目咨询、可行性分析等业务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另外,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还初步组建了一支稳定、可靠的专家队伍,能够胜任各个技术领域的咨询、调研任务。所以,在帮助中小企业完成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方面,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已经具备一定条件和优势,不但能发挥科技服务机构的优势,也会极大地提高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2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业务定位
2.2.1 规范项目申报材料,把握编撰技巧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的唯一依据就是企业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网络上传的申报材料,不进行实地调研,也不约见项目当事人,材料组织的完善与否,是影响项目立项的关键。项目可以进行适当的包装,但包装不是弄虚作假,而是通过详细分析、评估本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和生产市场方面的优势、劣势、发展潜力以及财务状况,把本企业的内在价值以及科技创新方面的潜力充分挖掘出来。
申报材料的撰写有一定的规律和技巧。一个项目有时既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又可以申请无偿资助,这时企业就要判断申请哪一种资金支持方式。二者在资金数额上没有多大差别,但相对来说,贴息容易获得,因为贴息涉及到银行贷款,能达到有效吸引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目的,起到了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
创新基金申报材料要求反映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产品质量、资金流量、应收应付、债权债务、发展规划等,因此申报创新基金不仅要了解一个项目,而且要了解企业运行的全过程,要证明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而目前福州市有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孵化器里的企业,第一次操作,不知从何说起,申报材料普遍存在过于简单、技术创新点不突出、项目成熟性把握不好、项目投融资阐述不完善以及夸大企业的经营业绩等问题。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应对当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掌握项目指南变化情况、重点支持领域及各领域申报的必备要求与限制条件等,指导企业准确定位,找准切入点,把握优势领域,结合企业自身特点组织申报;其次,还要指导企业从研发力量、技术依托和产品性能等方面考虑问题,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的项目进行申报;此外,申报材料还要体现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成熟性、市场可容性,以及企业经营业绩及债权债务等经济指标、技术创新及激励机制、营销策略、人力资源情况等,材料应充分展示企业资源优势与完成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2.2.2 善于捕捉项目推荐申报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应善于利用自身与政府各级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联系密切的优势,从工业高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星火计划、社会发展计划、科技合作计划以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选择优秀项目;从国家“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及专利成果中挖掘项目;还可以从企业委托查新项目、新产品开发计划项目中寻找好项目,另外还可以从各行业技术中心创新项目中挖掘项目推荐上报。工作中,应围绕创新基金申报条件,在不违反相关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灵活应用申报规范,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创造申报条件,争取尽量多的项目往国家推荐申报,遵循“以数量求质量,以质量促立项”的原则。
2.2.3 履行服务机构职责,推进项目实施
科技创新基金要求具有创新基金工作职能的服务机构协助科技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做好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认证工作,并接受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委托,协助项目监理、验收工作。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要组织专家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促进地方、企业、专家、科技管理部门职能的实现,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把项目申报、实施、监理、验收工作逐步落到实处。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还要严格监督企业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包括创新基金支持是否按计划到位,省科技厅及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匹配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自筹及其他资金是否落实。
2.3 提升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服务水平的对策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对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已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可以说,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正是基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而产生的。为切实提高福州市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的服务能力,需要从政策法规、经营管理、业务拓展、人才培养等方面多做努力。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借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这个平台,充分展示自己在产学研合作、与政府职能部门联系密切及熟悉创新基金项目申报程序与运作等方面的优势,开展特色服务,推动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拓展科技服务机构需求空间。可以采取:
(1)由政府科技部门牵头联合县(市)区政府及地方科技服务机构共同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网络计划。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发展最直接的动力是地方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创新服务只有植根于地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区域性的网络,才能卓有成效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2)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创新基金的战略意义、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可采用编辑宣传材料或制作多媒体,召开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座谈会、技术讲座,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报刊进行宣传等方法,使更多企业真正了解创新基金的作用意义、性质特点、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对参加评审的专家进行宣传,使他们在了解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申报及评审要求的基础上,对自己手中的项目进行评估,考虑是否提出申报请求。
(3)在政府推行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如生产力中心协会、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社团组织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沟通双方,由行业协会或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确定对整个行业有用的共性技术,然后再经由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研发;或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吸收专业行业协会、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参加,通过他们与企业界以及与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密切关系,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有效开展。
(4)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信息网络资源,依托海峡信息网、福州科技信息网、福州农业服务信息网等已有设施,建立科技项目、专家数据库,建设全市科技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完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
(5)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创新基金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选拔创新和服务意识强、富有敬业精神的优秀人才从事科技服务工作。科技服务机构人员应注重自身综合业务素质的提高,关注并了解国家创新基金工作动态及变化特点,熟练掌握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及相关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能力,对当年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重点支持领域及各领域申报限制条件应熟记于心。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的各种咨询提供及时的指导帮助。
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是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发展的永恒主题,创新基金服务机构首先是一个市场主体,是市场竞争的一份子,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敢于面向市场。因此,如何认真研究市场,深入了解市场,把握市场脉搏,找准市场定位,是广大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普遍面临的课题。科技服务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还在发展过程中,各种资源需要我们去挖掘,服务领域需要我们去开拓,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需要我们通过开展特色服务、精品服务、有效服务去占领。没有特色就没有生命,没有特色就没有发展。创新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市场需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巩固主导业务,拓展新兴业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遵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统称为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工作方案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部门、上报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投资补助主要采用货币补助方式,也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设备、材料等实物补助方式,由有关部门采用招标方式统一购置后配备给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竣工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也要对本企业内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条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做大做强现代、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支持范围是:
(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创意、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
(二)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建设;
(三)市服务业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
(四)服务业特色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著名品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
(六)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生产业企业的发展;
(七)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服务等薄弱环节发展;
(八)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由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发展局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并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引导资金根据扶持项目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于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总额的1%—10%以内,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突破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比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引导资金管理的规定》(**政〔20**〕68号)文件,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扩大市场容量、增加社会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土地、环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够在当年启动,并在合理工期内建设完成。
第八条引导资金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话;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A级以上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申报。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市服务业发展局出具推荐规定(市属企业直接向市服务业发展局申报)。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局上报项目时抄送同级及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市服务业发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规定。
第十二条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价规定,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引导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设立引导资金专账,反映市拨付的引导资金收支情况,并及时转拨到有关项目单位。市直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银行结息单拨付贴息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新晨
第十四条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工程建筑和设备采购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款项,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在区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规模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及重点骨干工业项目。
二、申报专项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1、在依法注册设立的规模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结算,且不是集团公司的分公司;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3、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4、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纳税信用良好,年纳税超过50万元;
6、项目年批准立项,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专项资金对我区境内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项目及重点骨干工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支持,贷款贴息根据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申请无偿资助专项资金的项目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且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50%。
四、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一)辖区企业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镇办提出项目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由镇办初审、汇总后,报区经济发展局。
(二)各镇办应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项目并按重要性原则对项目排序。
(三)沣东、马泉、渭西办报送项目2个,其它镇办报送项目1个。
(四)项目申报材料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同时上报方式,纸质文件要求用A4纸格式并装订成册。电子文档要求用word格式。
(五)各镇办应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向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表和有关企业项目资料。
(六)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区经济发展局对各镇办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支持的项目、支持方式及支持金额,上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资金拨付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一)各镇办要高度重视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
第二条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入,促进第三产业加快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做大做强现代、新兴第三产业,改造提升传统第三产业,开拓第三产业发展新领域。主要支持范围是:
(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创意、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重点行业的项目建设;
(二)市第三产业重点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建设;
(三)市第三产业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
(四)第三产业特色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著名品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产业化开发;
(六)从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生产性第三产业企业的发展;
(七)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农村服务等薄弱环节发展;
(八)奖励第三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坚持实行部门会商,专家评审;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择优支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引导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项目管理由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审核、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监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依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并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引导资金根据扶持项目和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于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投资总额的1%—10%以内,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突破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比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引导资金管理的意见》(**政〔20**〕68号)文件,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第三产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扩大市场容量、增加社会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第三产业项目;
(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土地、环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够在当年启动,并在合理工期内建设完成。
第八条引导资金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申请使用引导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A级以上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第三产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申报。县(市、区)第三产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向市第三产业发展局出具推荐意见(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第三产业发展局申报)。各县(市、区)第三产业发展局上报项目时抄送同级及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市第三产业发展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邀请相关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第三产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引导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设立引导资金专账,反映市拨付的引导资金收支情况,并及时转拨到有关项目单位。市直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新晨
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银行结息单拨付贴息资金,当年使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工程建筑和设备采购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款项,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专家评审工作,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工作,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负责对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的审定,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是国企改革发展资金及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三是其他资金。
当年未下达和未拨付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第二章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装备制造业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效率优先”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龙头企业和重大技术装备项目。
2、为龙头企业和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配套的企业和项目。
3、适当安排技术研发项目。
第六条资金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补助等,以贷款贴息为主。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省政府确定的组建集团等重大资产重组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贴息主要用于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主要用于企业发展尚好、产品独特且发展空间较大又暂时难以获得贷款的项目以及困难企业和技术研发项目。凡使用贴息和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内分年度的实际贷款情况,分年度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信息、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技术装备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计划,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企业申报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使用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4、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5、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外来企业应提供设备净值有效凭证。
6、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审批程序:
1、中央在陕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其它企业按属地化原则,通过项目所在地市投资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2、省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拟支持项目意见报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审定。
3、省发改委按照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项目计划拨付资金。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后先拨付80%,其余20%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将按项目贷款发生的利息额一次或分次拨付。
第十三条企业收到拨付的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将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并接受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的监督。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组织对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年终将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题报告省振兴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以及对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财经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局以项目管理为主,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绩效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等五大新兴产业发展。符合以下条件优先扶持:
(一)省级、市级重点项目。
(二)全市新兴产业中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项目研发、新建和技术改造。
(三)国家、省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新兴产业重点课题研究、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新产品研发等。
(五)市委、政府决定扶持的其它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为当年实施的项目。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坛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一)对主要利用贷款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对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专项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及产品研发等,一般采用补助或奖励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将确定的本年度市级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报专项资金的相关事项,通过发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上报有关申报材料。项目所在镇(区)负责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各镇(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的扎口工作,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金坛市发展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五)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审核及公示程序
市发改局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围绕行业方向、项目可行性、项目重要性、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核。
经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改局将拟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中国金坛”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一周后,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市发改局、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明确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章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镇(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所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