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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户企业共召开董事会 次,形成决议 项,审议事项涉及“三重一大”、企业重要经营活动、财务预决算、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人员招聘、重要人事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系数确定、工资薪酬调整方案、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公开招标、工程改扩建、融资贷款、贷款担保、贷款偿还、基本制度建设、公司章程修订、公司战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各企业为了规范董事会运作,制定和完善了多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董事会议事规则、企业管理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集团安全管理制度、财务内部核算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招标管理制度、工程物资管理制度、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二、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董事会制度不够健全。董事会基本制度体系一般包括:董事会的规模与构成、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职权、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的会议与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制度、信息与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评价制度等。从调研的企业看,董事会制度尚不够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与完善。
二是董事会的核心地位不够突出。个别企业对董事会的职责、职权的掌握与理解不够透彻,哪些是董事会的权力,哪些是经理层的权力,划分的不尽合理,董事会的权力没有得到充分的确认。比如,有的公司审议重大事项时召开的会议,以领导班子会议或者是联席会议代替董事会会议,未能体现董事会的独立性及权威性。
三是董事会的会议决策机制不够规范。有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次数较少,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有的企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未召开董事会进行集体决策;有的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未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
四是董事会会议准备工作不够细致和完善。有的企业董事会会议议程的安排、资料的准备不够充分,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不能提前送达全体董事及监事会成员以便充分调研、酝酿后发表意见;提案资料、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不规范、不完整。
五是董事会成员空缺时间较长。有的企业董事退休或调离后,长时间未进行补选,未及时调整班子成员。
三、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建议
一是规范董事会会议机制,提高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情况每年度应当至少要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前一年年底之前确定。临时会议是企业出现紧急和重大情况,需要董事会做出有关决策召开的会议。董事会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会成员。会议纪要、投票的结果以及决议的表述要完整、清楚、准确的记录,一人一票制,并由出席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要保存完整。同时,董事会制度需要不断创新。首先,应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这就是要求把企业董事会做“实”,让董事会真正成为代表出资人利益的决策主体,实现董事会的科学化和精准化。其次,应该建立保证董事及时了解企业情况、获得决策必要信息的责任制度,应当保证他们及时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和实际问题,为董事做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三,应该从制度上规范董事的履职行为,提高董事的履职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二是完善董事会报告制度。董事会通过工作报告制度接受国资委的监督,国资委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要求在进行报告的时候,既要肯定工作成绩,又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年度工作报告应当需要包括如下方面内容:董事会制度建设与运转情况、公司的发展情况、公司预算执行情况与经营活动的主要指标、公司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情况、经理人员的选聘情况、企业改革情况、企业职工收入与分配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全面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调整以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董事会的主要工作设想等。
三是建立健全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制度。评价董事会工作的重点是董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的工作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科学性和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评价周期为年度评价,采取多维度评价的方式,分别由董事、党委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部分职工代表和国资委进行评价,董事会评价工作还要听取派出监事会主席的意见,之后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的意见予以反馈。
四是结合实际设立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和风险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用来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审计和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督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对企业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与监事会和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对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公司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考核评价管理人员的业绩,并依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是强化董事会的决策落实和监督职能。董事会应加强对经理层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掌握执行决策过程中的实践动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保证公司战略规划、预算计划和各项决议等得到有效落实。制定经理层业绩考核办法,对经理层严格考核、有效激励、约束到位。
六是探索选聘外部董事机制。引进外部董事充实到董事成员当中来,其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解决企业的外部力量对于企业内部运作的监督问题,本质上要看董事会对于管理运作和业绩考核能否进行独立监督。另外一个目的是董事会中有成员来自企业外部,他们能为董事会带来新的信息、新的思考方式以及新的资源,也就是说,外部董事会参与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中来,可以为管理人员提供更多的建议和支持,体现其作为“决策专家、经营顾问”的角色效能。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破产管理人 业务拓展
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背景研究
(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破产管理工作日渐升温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制度日渐成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性竞争环境,经营效益不好、资不抵债的企业能够依法申请破产,实现市场出清。尤其近年来经济形势下行,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企业间错综复杂的相互担保关系或涉及高息集资问题,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更多企业破产。
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2016年国务院又出台《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降低企业杠杆率,指导企业破产工作,破产管理工作日渐升温。
(二)破产法规定,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依法设立并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经济警察”在承担破产管理人业务上责无旁贷,会计师事务所是法院等司法部门引入社会中介机构的主要组成力量,是破产管理人的重要队伍。
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特点
企业破产业务错综复杂,周期长,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关乎企业的生死及巨大的经济社会利益,当好破产管理人意义重大。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负责债务人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及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举足轻重。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可以是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接受管理人委托,提供清算审计等相关专业业务;还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士委托,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注册会计师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主要职责可以分为一般性程序职责、会计专业服务类职责及法律业务与会计业务结合的职责。
一般性程序职责指: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接受债权申报并登记造册,保管文件;履行破产企业重整、和解程序中的职责;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及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会计服务职责指:依法清收债务人的债权;发现债务人有无效行为的,追回相关财产;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完成出资;追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法律业务与会计业务结合的职责指:发现债务人有可撤销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调查债务人的劳动债权,相关保险及支付职工补偿金;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编制债权表;管理继续营业的债务人的营业事务;涉及破产重整的,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意义和优势
(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积极意义
1.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多元化。当前注册会计师传统审计业务大受影响,行业面临严峻挑战,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能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开辟新业务领域,优化业务结构,增加行业收入,突破困境,提升行业综合实力。
2.作为破产管理人参与社会管理能够有效提升行业形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经济警察”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当好破产管理人能够充分展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扩展经济鉴证领域,维护社会稳定,提升行业形象,将对行业发展产生长远影响。
3.担任破产管理人可以帮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业务,依法对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营运能力差的落后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帮助企业退出市场,淘汰落后产能,有利于重新配置资源;对于具有营运价值与再生能力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剥离不良资产,改善治理结构,引进投资者,整合资源,实现转型升级。
4.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助于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能力和注册会计师综合素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能够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帮助注册会计师突破传统业务思维,拓宽注册会计师的视野,提高自身的管理协调能力,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
1.独立性较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作为独立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破产业务中的一系列利益和风险平衡问题,为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审判提供独立鉴证报告。
2.具有专业优势。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全面清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继续经营破产企业的营业事务,而注册会计师具有较强的审计、评估、税务等经济鉴证专业知识,在企业接管、债权审核、债权催收、财产清理和估值等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能够较好地胜任破产管理人工作。
3.团队合作精神。破产业务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且繁琐,单靠个人难以完成,要由不同业务领域不同专业背景的人组建团队共同协助才能胜任。会计师事务所正是由许多专业知识的人才合作组成的,传统的审计项目也需要团队合作才能完成,注册会计师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丰富的团队合作经验。
四、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中存在的困难
由于破产管理人业务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及社、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加上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范方面的不健全,以及会计事务所本身管理和能力等方面的缺陷,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2007年新《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相应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用于指导破产管理人业务,但随着企业破产的市场化发展,关联企业破产频繁发生,新《破产法》主要是针对单一企业破产,对关联企业破产没有涉及,还没有具体规范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正式文件,理论和实务对如何运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认识不一,难以满足破产实务的需要。另一方面,虽然各地法院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司法解释,但破产业务涉及金融、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内容,而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较少,相关配套制度规范不健全,不利于破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破产管理人业务复杂,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能力和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挑战
1.业务特殊性要求拥有多方面的能力。注册会计师虽然具有较强的审计、评估、税务等经济鉴证专业知识,但缺乏法律方面知识,工作中容易法律思维不够。加上破产管理人业务涉及人员多,工作量大,需要寻求政府政策支持,部门间工作协同等,对管理人的人际沟通和应急事件处理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2.破产管理人业务人才储备不足。破产管理事务错综复杂,有着大量法律事务与非法律事务,除了要求注册会计师擅长会计、审计、评估、税务知识外,还应具备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律知识,具备拍卖知识、资本运作知识及较强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学习培训机制,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整体业务经验不足,人才队伍单薄,素质参差不齐,综合性人才匮乏,制约业务的发展。
3.破产管理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破产管理人作为推动破产案件进程的专业机构,需要处理的事务复杂而庞大,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专业团队,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然而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尚未成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业务团队,没有一套成熟有效的企业破产业务管理体系,难以应对企业破产业务中可能面临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繁重任务。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不高,挫伤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性
一方面企业破产业务处理进程慢,周期长,涉及事项复杂,耗时耗力,但破产管理人报酬却较低,成本效益不相匹配,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破产业务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由于破产企业大多资产质量差,可变现资产少,缺少计提管理人报酬的基础,加之最高院明确规定抵押物变现所得不能作为管理人报酬的计算依据,当企业无产可破或资产不足支付管理人报酬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报酬没有着落。因此,破产管理人存在报酬较底、报酬与大量破产事务工作不对称,甚至所得报酬无法得到保障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管理人承接业务的积极性,也不符合公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分配原则。
(四)破产业务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多部门协同工作
企业破产业务要求管理人能够有效地与法院、律师沟通,要将自己熟悉的会计、审计用语转换成法院、律师熟悉的法律语言,同时还要做好与破产企业职工、经营管理者、债权人的沟通,这些都极大地考验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多部门合作能力。
(五)担任破产管理人具有较高的执业风险
1.职业道德风险。新《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包括财产处分、经营管理等较大权力,尽管有法院约束,债权人、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监督,但权力过大容易滋生腐败。
2.法律风险。破产事务复杂, 涉及企业经管、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即使管理人自认已尽忠勤勉,但仍有被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风险。
3.社会风险。破产管理涉及职工安置,处理不当,容易引发职工闹事和矛盾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建议措施
破产管理人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当好破产管理人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应对,联合多部门、多行业共同努力,加强人才综合素质培养,探索完善破产法律相关制度法规,整合多方资源才能实现。
(一)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规范破产管理人业务发展
1.立法部门要完善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机制,做好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作,尽快出台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可细化的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减轻管理人工作中的法律制度障碍。
2.完善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协调机制,对破产管理人实施动态管理。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对自愿向法院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及管理人履职资料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强调风险控制,并设计退出机制。
3.联合法院、高校、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破产管理人业务论坛。邀请实务界专家、学者针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重要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流,推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完善。多部门联合成立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小组,或者设立“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聘请专家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导,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完善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协同机制。
4.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可组织开展破产管理人课题研究。就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开展专题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予以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推动破产管理人业务发展。
5.合作共建联合执业质量检查评估机制。组织一支由法院清算与破产法庭专家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的检查队伍,定期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及时纠正偏差。
(二)成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部,加强管理,整合行业资源
1.设立破产管理人业务部,打造特色破产管理人业务专长团队。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企业破产业务后,应及时组建破产管理人团队,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配备合适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企业破产业务。
2.整合行业资源。破产管理人业务不仅是破产清算,还涉及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收购等方式对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重新分配,盘活存量资产,这就需要整合行业资源。破产管理人需要将财务审计资源与评估、税务、券商、信托、资管等各行业资源整合起来,搭成统一平台,履行破产重整程序,服务破产重整,实现多方共赢。
(三)注册会计师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增强专业胜任能力
1.建立破产管理人统一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机制。法院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培训。由法院清算与破产法庭的法官及破a管理人业务实践经验丰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常态化、专业化培训逐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胜任能力,逐步培养能有效服务企业破产业务的注册会计师队伍。
2.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组织制订统一的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范、职业技术规范,建立定期组织开展破产业务管理人的培训制度。同时考虑到破产管理特殊性,除了进行会计、审计知识培训外,还应增加破产法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解读、企业破产审判实务中重难点问题,企业并购重组咨询、评估、税务、拍卖等方面课程,注重培养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积极研究恰当的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
1.破产管理人报酬应当以破产企业可清算的财产价值总额减去担保价值后的数额为依据。当破产管理人保守计算额存在争议或者无法确定时,可以请法院出面协商。
2.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应探索建立地区性的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统筹规划,以丰补歉,自我完善。
3.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企业破产业务时要做好破产业务中收费或无资产可破情况下的收入风险控制。J
参考文献:
[1]刘发顺,樊富强.注册会计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案例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