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7 13:40:5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商品与质量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马克思在论述劳动两重性决定商品两因素时,提出了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论点。在这个问题的论述过程中,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基本思路、研究问题的基本方法、基本逻辑得到充分的体现,给研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提供了极好的素材。在实践中,劳动生产力始终是企业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如果能证明提高劳动生产力不仅可以增加社会财富总量,而且可以增加社会价值总量,这能对提高劳动生产力的意义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克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足。
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有这样几层意思。第一,指出了商品价值量与劳动量的关系。价值是劳动,价值量是劳动量;劳动量的天然尺度是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劳动有简单和复杂之分。复杂劳动必须折算成简单劳动,构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指出了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商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第三,指出了这种关系存在的原因。“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其一为: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关系;其二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
从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关系来看,存在着自相矛盾。这矛盾首先是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量决定价值量的矛盾。马克思在研究价值的时候认为它是由抽象人类劳动决定的。这种抽象人类劳动,“它们的一切可以感觉到的属性都消失了。”“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消耗的单纯凝结”。但是,在分析价值量的时候却引进了“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认为它是决定价值量的因素之一。同时马克思又认为“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随着劳动生产力的每一变动而变动”,而“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如果把不同的人的天然特性和他们的生产技能上的区别撇开不谈,那么劳动生产力主要应当取决于:(1)劳动的自然条件,如土地的肥沃程度、矿山的丰富程度等等;(2)劳动的社会力量的日益改进,这种改进是由以下各种因素引起的,即大规模的生产,资本的集中,劳动的联合,分工,机器,生产方法的改良,化学及其他自然因素的应用,靠利用交通和运输工具而达到的时间和空间的缩短,以及其他发明,科学就是靠这些发明驱使自然力为劳动服务,并且劳动的社会性质或协作性质也是由于这些发明得以发展起来。”这些观点,显然是有悖于劳动价值论,否定了劳动是决定价值的惟一因素,同时也否定了“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观点。其原因是马克思论述中出现了矛盾。马克思在论述价值时只承认劳动因素,认为价值是劳动决定的,而在论述价值量时引进了非劳动因素。马克思研究价值的质时,竭力排除了非劳动因素,把劳动作为决定价值的惟一因素,这是可能的。因为这是研究商品经济中最简单的细胞——商品中的一个最基本因素,马克思运用了高度抽象的方法,把其他的因素排除掉了,使价值成为纯之又纯的高度抽象的东西。在研究价值的量时,尽管马克思仍然借助了抽象法,但他无法回避价值量是一个有差别的东西。而造成价值量差别的因素不仅是劳动,而且包含着非劳动因素。仅仅用劳动因素无法说明有差别的价值量,所以非劳动因素在这里就必须引进而无法回避。其次,这矛盾又表现为劳动决定价值和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的矛盾。根据上述分析,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仅是劳动因素,而且包含着非劳动的因素,因此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不会是一种简单的反比关系。必须从劳动的因素和非劳动的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比例关系。
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来看,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劳动生产力与使用价值有关,而与价值无关的问题。
上述观点是有问题的。第一,按照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我们从总量角度来看,劳动生产力(率)与价值量无关,因为不管劳动生产力如何变化,在既定时间内形成的价值总量是不发生变化的。但从个量的角度来看,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会使单位商品内包含的价值量发生变化,即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的形成直接相关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以偏概全。决不能说劳动生产力仅仅与使用价值相关,而与价值形成无关。第二,即使从总量角度来看,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劳动生产力提高了,而价值总量没有增加,似乎也是不合常理的。原因何在?其实马克思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理论已解决了这问题。马克思认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一个商品可能是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因此,随着劳动生产力提高,劳动的复杂程度也提高,价值总量应该增加。否则,劳动生产力提高后,只是增加社会财富,而没有增加社会价值总量,似乎无法理解,也没有意义,更有悖于马克思的原意。第三,我们还必须看到,这个总量的角度,是一个高度抽象的角度,排除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个量”差别,实际上就形成了很难把握的一种高度抽象[31。而我们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直接面对,易于把握的是“个量”,更关心的是“个量”的变化,这一变化与劳动生产力密切相关,并且正是这种相关的变化,促使了企业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从总量的角度来看,其实际意义远没有从个量的角度来得大。第四,马克思的总量理论和总量分析方法已触及到了价值的本质,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个关系应通过两个基本因素即劳动因素和非劳动因素表现出来。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出发,否定非劳动因素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采用了高度抽象和总量分析方法,从各种因素中抽象出劳动因素;从各种形式的劳动中抽象出一般人类劳动;从各种个别劳动中抽象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各种私人劳动中抽象出社会劳动,使劳动成为难以理解的东西。之所以难以理解,是因为马克思把各种决定价值的因素归结为劳动,并以劳动量的变化来反映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化,实在勉为其难。在论述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时,马克思又提出总量理论和总量分析方法,体现了他思维的特点,同时,也体现了他劳动价值论走向价值本质论的一种趋势。
综上所述,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观点值得商榷。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不仅影响有用劳动而且也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这是符合实际的结论。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思维进程出现了较大的矛盾,第一,在研究价值的质时,把劳动作为决定价值的惟一因素,而在论述价值的量时引进了非劳动因素;第二,在论述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量关系时,忽略了劳动复杂程度的因素,得出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只影响有用劳动而丝毫也不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的结论。
出现上述矛盾的原因是:第一,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和马克思的过于坚持;第二,马克思已经提出价值本质论而没有贯彻到底。
2.关系营销
这是一类长远的、合作式营销方式。各企业通过建立合作关系来扩大双方共同的影响力,进而带来高效的营销水平,获得共同可观的经济利益,以此来带动双方的长远合作、发展。这其中体现了一种联系、互动关系,因为涉及到同生产商、销售商、国际行政部门、消费群体等之间的关系,也彰显了人性化理念,因为它是建立在同客户积极沟通、交流基础上的,将客户的需求与利益放在首位,尽可能地满足其利益与需求,最后达到让客户满意的目的,可以说关系营销在整个的营销体系中占据着关键而重要的地位,各个企业必须善于运用这种营销方式,来扩大销量。
3.文化营销
管理人才的缺乏一直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各期刊社都在叹息没有得力的人才,原有的期刊社管理人员多是上级任命或委派,真正懂编辑、广告、发行等期刊运作的人才不多。据了解,不少期刊社工作人员只有2~3人,由于规模小,也很难吸引优秀人才。再有,现有管理人员没有进行过真正意义上或针对本行业特点和特色的期刊经营培训,借鉴其他兄弟期刊的经验也少的可怜。新时期的期刊管理者要懂运作、经营期刊。
2、期刊规模小,缺乏集团优势
“各自为战”“、小而全”的办刊模式至今尤为突出,缺乏集约效益。目前,我国畜牧兽医期刊仍然是编辑部和期刊社的办刊现状,实力单薄,规模小,自我生产与发展仍是普遍的模式。资源浪费或不能有效的充分利用,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的运作模式难求规模效益。再有,同质化现象也较为严重,内容雷同,没有本地域行业特色,这样削弱了办刊力量,影响了畜牧兽医期刊质量的提高。
3、期刊质量评价体系
畜牧兽医期刊经过几十年发展,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现有北大中文核心20种,占畜牧兽医期刊13%。不过从整体来看,还是缺少科学的有效的统一质量评价体系。有的期刊把发行量等同于质量,还有简单地把影响因子作为质量标准。
由于期刊编辑是比枯燥的工作,所以这方面的人才比较缺少。从事编辑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收稿与审稿,而有些编辑为了私自的利益,没有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审核稿件上,这样势必会影响论文的质量。为了凑版面,使得一些质量不高的论文也被收集到国家级期刊或者核心期刊内。这对期刊发展是不利的,长此以往,期刊环境肯定会慢慢地恶化。
5、期刊论文的发表周期长
一些热门的期刊,发表周期一般可以保证,但对于不太热门或者冷门的期刊就到面临严重的挑战。一些期刊由于版面不够而延期到下期出版,这样势必会影响作者的发表时间,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并且也会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期刊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畜牧兽医期刊的发展策略
第一,改革畜牧兽医期刊的运营体制。在计划经济下我国的畜牧兽医期刊主要是由有关科研单位、学术团体、高等院校等主办的,编辑部设在这些单位。以聚集在这些单位的专家学者为学术依托,人员编制、办刊经费、条件设备也由这些单位提供。这种体制有它的优点,在改革过程中应保护这些单位的办刊积极性。第二,开展畜牧兽医期刊发展的战略研究,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对商品生产进行宏观调控是社会化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畜牧兽医期刊作为一种商品,有着巨大社会效益,是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改革和发展都需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畜牧兽医期刊的宏观调控主要应依靠法律、政策手段,经济手段,当然也要有必要的行政手段。目的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为畜牧兽医期刊的市场平等竞争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使之按照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需要更好地发展。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首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科学技术、经济建设、文化教育的发展需要,进行畜牧兽医期刊发展的战略研究。探讨我国畜牧兽医期刊发展的恰当速度,期刊的种类、学科、层次的合理配置,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期刊分类原则和管理办法,建立高素质编辑人员的培养制度,建立激励期刊竞争的奖励制度等等。把对畜牧兽医期刊的宏观调控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第三,规范畜牧兽医期刊的版式和制度。针对当前畜牧兽医期刊的论文格式和编辑的素质问题,要求行业相关部门要成立监督机构,对期刊的发行、出版等全过程进行抽查检验,这样才有利于期刊自身质量的提高,论文质量也会提升期刊的品质。作为主要面向畜牧兽医的期刊,要招聘专业的编辑进行审稿,对论文的质量要严格把关,不容许为了私自利益而不管论文质量的情况出现。第四,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畜牧兽医期刊的发展要多样性、多元化,除了纸制期刊的发行外,也要涉足网络。将期刊转化为电子档,方便读者进行快捷及时的查找,对期刊的检索量也是期刊追求的因素。同时期刊还可以开通官方网站,并制作出网上投稿、查稿版块,让读者能够不通过传统的投稿方式,这样的效率会提高很多,而不延误期刊的发行时间,也会保证发行的质量。第五,加强期刊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培训。期刊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要有高水平经营者,认真分析市场、考察市场,从市场中找到期刊的定位。必须改变传统的经验主义和单一的计划型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迅速建立期刊后改制时期的人才资源管理新观念和经营战略。
(一)药品名称概念
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
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着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
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着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着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
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1999年至2005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2000年6月6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
(二)冲突表现
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