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个人履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2-07-12 15: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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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个人履职报告

篇1

我这在这种氛围感染下,学家爱岗敬业、吃苦耐劳、严守纪律、乐于奉献的思想品质和政治觉悟以及讲拼搏、讲廉洁、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重视业务能力提升,紧紧围绕一般程序法律文书工作为重点,团结努力、恪尽职守,创新拼搏,在领导的帮助同志们的支持配合下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卷宗立卷标准制作执法文本

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我局来讲是初期阶段,缺乏实践经验,处在学习和提高过程,整体来说距离“人人都会执法,个个都能办案”的目标还相差甚远,直接导致执法效能提升不快。分局领导把法律文书制作这项工作交给我,是对我的一种信任和期待。作为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一名老同志而言自感艰巨而光荣。这项工作的展开首先需要对待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一线实践经验的积累和贯穿,集执法文书立卷标准、法律用语语言表达、办公软件使用、电脑基础知识了解于一体。我深感责任重大的同时,在起步阶段虚心学习,耐心请教、刻苦专研、文本要求相当严格,除我局没有标准示范文本和运用法律条文标准欠妥而造成错误之外稍有不慎,错了一个字,或者一段格式,哪怕一个标点符号,有的整个卷宗就得重改,每个卷宗16页,一个个卷宗改了一遍又一遍,有时改得头昏脑胀,个中滋味只有自己知道。对于做卷的工作我确实动了很多脑筋,比方针对做卷所需一手资料我制作了《一般程序做卷所需资料》的便条发给中队长改善了搜集资料的盲目现状。根据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职能和依据,从实际工作方便携带角度着想制作了《常用法律法规一览表》里边“违章项目,违反的法律犯规条、款、项。行政处罚的标准和依据”可以一目了然,耐心做好一般程序的每一个卷本,遇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做到每个违法违章案件都有审核会议记录,每个卷宗的制式卷页都有存档,每个案件卷宗都有登记,同时及时向领导汇报案卷制作进度情况。全年为海州分局做卷47卷。年末把卷宗涉及的统计数字提供给分局领导和各中队,清楚明了地反映一般程序的简明资料。

二、正确对待政务公开,强化“立管为公、依法管理”

以我局公正高效开拓创新的管理理念为指导,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执法有依据、处罚按程序、用法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这是我局积极开展城管执法工作的必须,探索执法模式,形成一个协调一致,执法统一,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对改善市容环境,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能起到积极作用。

领导交办的政务公开工作面向来访群众,稍有不慎便会激化矛盾。如何正确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行政解决纷繁复杂的各种矛盾,处理好行政执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是对我们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了解、运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职能和依据等法规文件,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耐心细致向每位来访咨询者讲解法规、条文。宣传我们城市管理工作是“立法为公、依法管理”。

三、细致工作的完善是我们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的保证

三中队的同志们团结协作保证了内务工作几年来始终是每一项的时间、地点、处理结果甚至联系方式都有记载,一年来三中队无价罚款收据加收费缴款元。有价罚款元。收费、罚款合计元。对账都比较仔细认真,每笔,每月钱款无误、清楚明了,保证了第一手基础账务的准确。

四、细致归纳管理资料

十一月份中旬分局指派我把各中队稽查到的户外广告、牌匾、门脸装修等批件进行登记和上报工作,我首先制作了登记表,把内容逐项登记,上报的资料有:上报时间、项目、管辖中队、签收,这样便于以后查阅和总结,到现在为止共登记上报了14份。

篇2

我是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伍峻民,今天在此提交我的辞职报告。关于辞职报告背后个人的想法,我想用10年、选择、0三个关键词来进行汇报。

第一个关键词10年。

从2006年我通过全省法检招考被录用到望城区人民法院起,到现在的2017年已经有了10个年头。10年的沉淀,完成了我从一个门外汉到一名法官的蜕变。2010年初,我从望城区人民法院调至本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工作,从2010年6月我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开始办案,到现在经过了6个年度。现将6年来的办案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案数据统计(根据数字法院的统计数据)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XX年

2017年

收存案数

47

112

105

127

148

144

结案数

28

79

82

77

113

115

结案排名

1

1

1

3

1

5

(二)办案所获成绩

1、承办的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并入选2012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承办的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殷永球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承办的湖南省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国峰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承办的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入选《20XX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

第二个关键词选择。

有人说,你选择离开,真佩服你的勇气。其实,我个人认为,这样的选择,并不是如大家所认为的我是一个多么有勇气的人。这么多年的办案,相对于刚任命的法官来说,无疑多了一份经验,但每每一个判决书要新鲜出炉时,我的内心无不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担心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有遗漏,担心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有偏差,担心文字上有差错,这份小心翼翼,正面上可理解为责任,其实也反映着自己内心的脆弱。

2017年春节,从忙碌的工作岗位上回到乡下老家与亲人团聚,到家的第一天就病倒了,常年的劳累终于在突然的放松中爆发,整整七天的卧床,止不住的头痛,让我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与前者内心的恐慌不同,这次是对于生命的忧虑。在全市法院号召向将生命奉献给法治事业的雨花区法院张虎学习时,我内心是悲恸的,这样的榜样也是让我等身处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倍感悲凉的。

白天开庭、晚上和周末加班写文书、批改文书,已是生活的常态。儿子说,爸爸的爱好就是写判决;妻子说,看到我最多的就是在书房加班写判决的背影。工作的压力,身边最亲近的人无疑首当其冲,负面情绪难以抑制地给予了他们。我担心长此以往,家庭的稳定性难以继续。

因此,无论怎么说,选择离开,并不是我有多勇敢,相反正是我的种种脆弱,觉得难以承受作为一名人民法官面临的种种压力,所以我作出了这样的选择。人生处处都面临危机,留下与离开都需要付出自己的勇气。

第三个关键词0。

2017年,我42岁,离开熟悉的审判台,一切清零。职业上的清零,也意味着各种保障的清零。两手空空地进入法院,两手空空的离开。房贷的压力,职业前景的未定,但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能风雨兼程。前央视主持人张泉灵在辞职日记《我的后半生》中写道,42岁虽然没有了25岁的优势,可是再不开始就43了。

0并不代表着一无所有,0是起点,便是你踏上征程的初心。0是起点,也便是告诉自己,站在0的位置,便是拥有无限机会的开始。

往后的日子,因为职业的限制,曙光中路289号注定成为封存的记忆,这里有我追逐的法治梦,所有青春燃烧的日子也将定格在这里。我觉得自己对得起所服务的每一位当事人,组织安排的每一件工作任务也都有一个圆满的完成,以后我定会更加默默关注长沙中院这个我们大家一起奋斗的家。

篇3

一、法院工作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八届人大会议决议,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以执法办案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40584件(含旧存1040件),审结39031件,综合结案率96.2%。二审发改率0.53%,为全省最低。结案标的额为23.1亿元,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决4213人,结案率98.5%。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正确把握宽严的范围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规范。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单处罚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无罪2人。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依法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25771件,结案率95.8%,解决诉讼标的额近11亿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82件,结案率100%。办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530件,执结标的额185万余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权威。审结各类再审案件854件(其中减刑、假释案件693件)。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执结各类案件6822件,执结率97.7%,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执结标的额10.6亿元,同比上升39.5个百分点。加强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诉求。日常接待当事人上访2013人次,院长接待日接访690人次。办结市人大、政协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38件,办结率100%。开展了“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对12月31日前尚未息诉罢访的186起积案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已办结160件,办结率86%。已办结的积案中,息诉率达到81%。

(二)以司法为民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把服务大局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贯彻落实市委会议精神,结合会议内容研究谋划法院工作要点,努力使审判工作与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关于为大庆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全市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进行了有力的指导和推动。开展了“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法官参与走访500余人次,走访企业80余家;向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00余项,其中有210余项被相关单位采纳。对涉及我市重点项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体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庆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优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和谐审判、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对有条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来处理,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到85%,同比上升9.7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的占45.1%,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完善“六调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设,使近千件纠纷通过诉讼外渠道得到解决。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328.2万元,指定辩护83人次,发放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45万余元。

(三)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形象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法官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增强了对司法大局观、司法能动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与认同,牢固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类别、多层次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法官参加续职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共计11期421人次;以文书讲评、庭审观摩、岗位培训等方式培训法官900余人次,增强了教育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两级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职研究生的学历教育,有19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坚持“干净、干事”的用人原则,落实上下级法院法官双向挂职锻炼和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重点培养工作,并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调法官、引进人才等方式招录工作人员80人,健全完善了选人用人的体制机制。加强纪律作风整顿,把纪律作风建设与治庸、治懒、治散紧密结合起来,注重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典型事例抓起,机关面貌焕然一新,队伍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法官廉政建设工程,设立了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质效监督考评工作;开展了“万件案件大评查”活动,对以来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改判等六类案件进行了严格评查,针对发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理违法违纪人员4人。

(四)以规范管理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层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在审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标准》、各类案件审理操作规程等16项制度,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设定了一审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项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官业绩,加强了审判绩效管理;定期开展庭审考评和法律文书评查,建立起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了审判质量管理。在队伍管理方面,设计岗位规范121个,开展了岗位工作纪实,实现了对岗位履职情况的全面记录和综合考评;对工作绩效进行季考评季通报,年终按序列排名,考评结果与立功受奖、学习培训、晋职晋级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的激励约束效应。在政务管理方面,继续开展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围绕司法管理改革、适用法律情况和当前社情民意确定重点调研课题14个,充分发挥调查研究服务司法决策、服务科学发展的基础作用;全面提高宣传层次和水平,在省市新闻媒体开辟了“审判传真”等4个专栏,在各级新闻媒体发稿2027篇,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全省三项重点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动推进大会”在大庆市召开,市法院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监督为基本途径,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项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当事人代表座谈会24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跟踪参与执行案件46件。及时全部的办结省、市人大督办案件25件。受理检察机关

抗诉案件59件,审结37件,其中改判、发回和调解21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度,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725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3件,并针对反馈的各类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两级法院存在的不规范环节和不透明程序进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全市法院共有16个集体、15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市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让胡路区法院邢海东同志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清积工作先进个人”。上述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向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两级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大局方面,把各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的意识还需加强。二是在审判工作方面,上诉率较高以及隐性超审限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员素质方面,部分法官不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的要求,司法观念滞后,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辨法析理、细致耐心地做群众工作,个别案件久审不结、久调不结、久执不结,人情案、关系案仍有发生。同时压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数量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法院自身发展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1年工作意见

为卓有成效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以更新的理念、更强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实现结案率、执结率、调撤率稳步上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发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标,为大庆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标,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能动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认真负责地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主动汇报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和突出问题,寻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办理党委、人大、政协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能动司法,努力做出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二)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部署,主动学习、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使司法审判始终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对个案或类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研判,了解各种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对策建议。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切实做好风险告知、诉讼指导、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和谐稳定。

(三)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质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严格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理期限督办和通报制度,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新机制。落实全面、全程、全员调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调解力度,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稳步上升。推进“六调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多元机制、多元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和“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高质高效地得到兑现。

篇4

一、法院工作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八届人大会议决议,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以执法办案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40584件(含旧存1040件),审结39031件,综合结案率96.2%。二审发改率0.53%,为全省最低。结案标的额为23.1亿元,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决4213人,结案率98.5%。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正确把握宽严的范围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规范。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单处罚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无罪2人。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依法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25771件,结案率95.8%,解决诉讼标的额近11亿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82件,结案率100%。办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530件,执结标的额185万余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权威。审结各类再审案件854件(其中减刑、假释案件693件)。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执结各类案件6822件,执结率97.7%,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执结标的额10.6亿元,同比上升39.5个百分点。加强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诉求。日常接待当事人上访2013人次,院长接待日接访690人次。办结市人大、政协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38件,办结率100%。开展了“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对12月31日前尚未息诉罢访的186起积案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已办结160件,办结率86%。已办结的积案中,息诉率达到81%。

(二)以司法为民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把服务大局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贯彻落实市委会议精神,结合会议内容研究谋划法院工作要点,努力使审判工作与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关于为大庆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全市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进行了有力的指导和推动。开展了“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法官参与走访500余人次,走访企业80余家;向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00余项,其中有210余项被相关单位采纳。对涉及我市重点项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体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庆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优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和谐审判、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对有条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来处理,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到85%,同比上升9.7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的占45.1%,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完善“六调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设,使近千件纠纷通过诉讼外渠道得到解决。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328.2万元,指定辩护83人次,发放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45万余元。

(三)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形象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法官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增强了对司法大局观、司法能动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与认同,牢固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类别、多层次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法官参加续职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共计11期421人次;以文书讲评、庭审观摩、岗位培训等方式培训法官900余人次,增强了教育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两级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职研究生的学历教育,有19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坚持“干净、干事”的用人原则,落实上下级法院法官双向挂职锻炼和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重点培养工作,并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调法官、引进人才等方式招录工作人员80人,健全完善了选人用人的体制机制。加强纪律作风整顿,把纪律作风建设与治庸、治懒、治散紧密结合起来,注重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典型事例抓起,机关面貌焕然一新,队伍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法官廉政建设工程,设立了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质效监督考评工作;开展了“万件案件大评查”活动,对以来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等六类案件进行了严格评查,针对发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理违法违纪人员4人。

(四)以规范管理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层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在审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标准》、各类案件审理操作规程等16项制度,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设定了一审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项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官业绩,加强了审判绩效管理;定期开展庭审考评和法律文书评查,建立起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了审判质量管理。在队伍管理方面,设计岗位规范121个,开展了岗位工作纪实,实现了对岗位履职情况的全面记录和综合考评;对工作绩效进行季考评季通报,年终按序列排名,考评结果与立功受奖、学习培训、晋职晋级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的激励约束效应。在政务管理方面,继续开展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围绕司法管理改革、适用法律情况和当前社情民意确定重点调研课题14个,充分发挥调查研究服务司法决策、服务科学发展的基础作用;全面提高宣传层次和水平,在省市新闻媒体开辟了“审判传真”等4个专栏,在各级新闻媒体发稿2027篇,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全省三项重点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动推进大会”在大庆市召开,市法院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监督为基本途径,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项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当事人代表座谈会24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跟踪参与执行案件46件。及时全部的办结省、市人大督办案件25件。受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59件,审结37件,其中改判、发回和调解21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度,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725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3件,并针对反馈的各类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两级法院存在的不规范环节和不透明程序进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全市法院共有16个集体、15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市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让胡路区法院邢海东同志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清积工作先进个人”。上述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向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两级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大局方面,把各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的意识还需加强。二是在审判工作方面,上诉率较高以及隐性超审限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员素质方面,部分法官不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的要求,司法观念滞后,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辨法析理、细致耐心地做群众工作,个别案件久审不结、久调不结、久执不结,人情案、关系案仍有发生。同时压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数量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法院自身发展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1年工作意见

为卓有成效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以更新的理念、更强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实现结案率、执结率、调撤率稳步上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发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标,为大庆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标,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能动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认真负责地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主动汇报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和突出问题,寻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办理党委、人大、政协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能动司法,努力做出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二)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部署,主动学习、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使司法审判始终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对个案或类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研判,了解各种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对策建议。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切实做好风险告知、诉讼指导、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和谐稳定。

(三)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质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严格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理期限督办和通报制度,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新机制。落实全面、全程、全员调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调解力度,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稳步上升。推进“六调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多元机制、多元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和“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高质高效地得到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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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为联系村办四件实事 甘肃省华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针对所联系的安口镇马家堡村存在的实际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与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并组织安口镇、发改局、交通局、林业局、水务局负责人召开了帮扶工作现场会,确定落实四件实事:硬化马家堡村新农村道路及8公里新马路的桥梁、排洪渠建设,马家堡村河堤治理800米,新马路沿线路网绿色通道行道树补植,马家堡村环境卫生和小广场建设及配套体育健身器材。目前,这四件实事都在顺利进行当中。(朱 磊 夏广灵)

灵台县人大代表为群众措办实事好事200多件 甘肃省灵台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联村联户,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开展为选民办好事办实事活动。居住在灵台县独店镇秋射村的市人大代表马宏林,发挥自己精通磨菇栽培技术和有一定生产设施的优势,动员指导本村困难群众发展磨菇栽培这一产业,并为10多个困难户免费提供菌种,帮扶他们解困致富;60岁的县人大代表贾浩堂,钻研果园管理技术,对本村1000多亩苹果园逐树进行查看,义务对拉枝不到位的拉技,对发生病虫害的自己掏钱买药防治。据统计,三个多月来,生产、工作在不同岗位的人大代表,发挥自身优势,为群众措办各类实事好事200多件,受到人民群众的赞誉。(朱景平)

玉门市人大代表傅志民帮扶2户贫困户10名贫困生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在甘肃省玉门市拉开帷幕后,市人大代表、甘肃广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西号乡分公司总经理傅志民来到玉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主动请求联系帮扶2户贫困户、10名贫困学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当即协同玉门市六墩乡昌和村为他选定了帮扶对象。在联系户高春生家中,少言寡语的傅志民表示计划人均每年资助1000元现金用于学生的生活补贴,直至他们完成学业。在得知六墩乡修建学校困难较多的实际情况,他当即表示捐部分教学设备和健身器材,用以改善该乡办学条件。(马雪盈)

武山县非公企业家代表在“双联”行动中建功立业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开展以来,甘肃省武山县人大以“人大代表在运行”为载体,组织非公企业家各级人大代表投身“双联”行动。各位代表迅速行动,并根据不同情况制订了各自的行动目标和具体任务措施,人大代表中涌现出了许多“双联”工作先进个人。省、市人大代表徐西仓出资55万元,给联系的山丹乡魏家沟村6户特困群众修建房屋,解决了这些群众的住房困难,筹措资金20多万元、为魏家沟帮建占地1300多平方米的群众文化娱乐广场;市人大代表漆理明捐助山丹乡任门村修建河堤款10万元,建文化广场投资28万元,计划续建投资25万元,已投资13万元修建竣工连心桥一座,拟捐资20万元建设的马力镇北顺村卫生所正在筹划;市人大代表张春军、县人大代表张东强共同出资130多万元,为城关镇西岔村建设的群众文化中心于4月底开工;市人大代表马四武为李堡村帮扶户李景峰垫资5万元开了百货商店,为李堡村刘应红、徐德林各赠送水泥5吨,还为徐德林解决了低息创业贷款10万元;县人大代表包建平出资2万元,给四门镇四门村全长2300多米的巷道安装了路灯,解决了群众夜间出行不便的问题,据了解,由她出资为马力镇北顺村修建的幼儿园,正在前期规划之中。(田富有)

岷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双联”人大代表在行动座谈会 甘肃省岷县204名人大代表中的党员领导和干部职工代表94名,确定联系贫困村88个,联系贫困户260户,他们联实情、出实招、办实事、解难题,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为了把此项行动推向深入,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召开“人大代表在行动”座谈会,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人大代表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的工作成效和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卢刘盛)

定西市安定区人大常委会向特困户印发《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一册明》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大常委会结合“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政策宣传工作困户召集会议难、到会率不高,且难以通过一两次会议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政策的实际,设计编印了《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一册明》。这本小册子44页,3.5万字,内容包括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民情连心卡、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龙滩村联系单位(领导)一览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干部联系特困户一览表、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特困户基本情况登记表、2012~2014分年度联系计划、干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记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政策摘编、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一百问、农村实用技术一点通等内容。(马占忠)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警察法贯彻实施情况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深入碌曲、玛曲、夏河等县,对全州贯彻实施警察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在州十四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审议了州政府的专题报告和执法检查组的报告。在审议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制度落实,稳定、强化公安队伍;加大经费保障投入力度,改善办公环境,加强民警装备配备;落实好公安民警的职级和待遇,特别是妥善解决玛曲县公安局骑警大队待遇问题等七条意见。(梁民安)

兰州市城关区人大常委会检查城关区法院三项重点工作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等形式,对区法院三项重点工作(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对存在的案件量大、法官工作压力大等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进一步完善民事案件速裁机制,对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急缓分类,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与配合,加强与行政机关、工、青、妇组织及社区等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形成调解工作的合力;开门接访,带案下访,畅通渠道,切实解决尚存的少数疑难案件的屡诉屡访;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加大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处罚力度;完善执行公开工作机制,实现执行信息的网络运行和监控,建立和完善社会整体联动的执行威慑机制;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对审判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加强办案监督,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定案,防止因个人的偏见而导致实体裁判的不公。(杨学珍)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游牧民集中定居工作实施情况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全县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发改委和各乡镇关于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并对每个乡镇1~2点进行了实地察看,对今后实施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王 磊)

渭源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甘肃省渭源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县人大代表,先后深入6个乡镇的16所学校,对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随后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的汇报。委员和代表们在肯定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成绩的同时,提出了拓宽高中教师用人渠道、加快职业中学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合理流动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提高对农村教师关注度的建议。(渭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山丹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新型工业园区建设情况 甘肃省山丹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深入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委、工信局以及部分企业和乡镇,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讨论、征求人大代表及群众意见建议等方式,对全县新型工业园区建设情况开展了调研。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园区建设规划,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着力发展循环经济。(赵文波)

陇西县人大常委会检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 甘肃省陇西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先后深入云田、菜子2个乡镇和百绿草业公司、渭河福利机械制造公司、汇丰农机公司3户企业和县农机监理站,检查和了解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法律宣传深度和广度不够、对农机化投入不足、基层农机服务能力不足、农机化基础建设和保障措施滞后、农机结构不尽合理(动力机械较多,配套农具少,小型机具较多,大中型机具少,低档机具较多,高性能机具少)问题,提出:加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力度,为农机化发展营造良好氛围;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机化发展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陇西县农业机械化发展实施意见;转变政府调控方式,建立多元化政府投入机制;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机化综合服务能力等建议。(王占军)

临泽县鸭暖乡人大聘请代表当“三员”促进无职无权代表闭会期间作用的发挥 针对无职无权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履职意识不够强的问题,甘肃省临泽县鸭暖乡人大从促进全乡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村务社务公开、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无职无权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和积极性等方面入手,将66名市县乡人大代表中的30名无职无权人大代表分别聘请为村务政务监督员、矛盾纠纷调解员、工作信息员,使无职无权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张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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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信用由来已久,可以说伴随着职业的产生而产生。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建立起完善的职业信用标准和管理体系并将其与从业资格挂钩,对从业人员形成了较为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例如: 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会员必须遵守ICAA的《职业道德行为规则》(REC)。这些规则规定了对每个会员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针对违反行为,ICAA确立投诉/纪律程序以确保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职业信用标准化建设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什么是职业信用?

“职业信用是指受信人(雇员)从事某一职业或担任某一职位时,在职业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在履行职业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关于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各个方面素质的综合记录和评估,重点体现在个人对工作所负责任的承诺和遵守上”。

还有的观点认为:“所谓职业信用,是职业人在职业生涯中所积累起来的,经公认机构专业手段验证通过的,可以被企业或社会机构采信和利用信息的概括。它包括职业人的基本信息、职业资格信息、从业中的关键行为记录(正面和负面的)等。它与其他信用(信贷、纳税、社保、犯罪)一起,构成自然人信用”。

职业:“人们所从事,赖以谋生的工作的性质、内容和方式”。

信用:“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获得的信任。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货币贷款和商业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

综上所述,职业信用是与职业有关的信用,信用的价值在于获得信任,甚至可以担保,如:学生要申请出国留学,需要推荐信,推荐信的作者便是以某种职业信用而做出的担保;博士生要申请国家级项目,同样需要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这也是一种职业信用的运用。行医执照是经过公证的,由国家授权机构许可的职业信用证明。患者可以通过对其是否有执业许可证明而决定是否接受该医生的服务。

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职业信用的客观存在与职业信用的激励约束作用之间有很大的不平衡。比如,在人情与职业信用之间可能会向人情倾斜,因为即使有些担保的风险,也不会影响到推荐人的职业生涯,或者影响也是局部的有限的;再比如,同样拥有教师、医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未必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在未触及法律底线时,甚至触及法律底线而未被发现或制裁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可能给消费者、给用人单位、给国家带来巨大的风险,本质上是该从业者已经失去了职业信用,只是我们没有这种信用的标准、记录、公示及与执业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比如,如果银行发现你没有及时还贷,你的诚信记录便在银行里,他会通过信息网络系统给你做上标记,从而制止你继续获得银行信用的行为发生,可是职业信用没有能够这样管理。客观上讲,我们需要这样的职业信用管理制度,它包括:职业信用标准、记录、档案、服务平台等等。

二、谁来建标准?

按照国标GB/T20000.1-2002的定义,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责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标准化则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简而言之,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而标准化就是制定这一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效果、不断优化、完善的活动。

谁与谁协商,公认机构是谁?显然,职业信用标准与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有关,其职业行为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参与职业信用标准的制定,它包括:从业人员代表、消费者代表、行业管理者代表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公认机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管理看,今后随着政府职能下放,行业组织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外也是这样。

三、依据什么建立标准?

首先,要依法建立标准。如:公务员法、教师法、医师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标准化法等等。有关职业的专项法规规定了该职业的基本职业要求,标准化法则对如何制定、由谁制定、标准之间的关系等都有明确规定。

其次,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有关管理规章建立标准。“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我国先后颁布了法官、检察官、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新闻工作者、科技工作者、文艺工作者等职业道德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及管理实践构成了职业信用标准建设的基础。

第三,要依据基本的道德规范。职业信用是法律层面与职业道德层面的结合体。职业道德层面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首次以24个字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01年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四、职业信用标准的构成?

职业信用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基本职业信息,包括:姓名、毕业院校及专业、职业培训记录、职业(执业)资格获取、服务单位、从业年限等;

违背职业准则的不良记录,包括:具体行为描述、发生时间、地点、证人证言、后果及处置情况;

证明其职业能力、水平、职业操守的典型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证人证言或者机构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职称、荣誉称号等具有职业信用的作用,是职业信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的考核评价,服务对象的评价也是职业信用的组成部分。然而,这些还不够。比如,对科研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论文剽窃行为等真正得到公之于众的还是少数;医疗事故也由于各种复杂因素而很难作为从业者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案且公之于众;谁去做论文工作?谁去做财务审计结果的责任认定和记录工作?当事人最清楚,但也很难做到自我约束;用人单位有时也会出于各种考虑而保护自己人;第三方较为客观,但又较难获取信息。

另一方面,如何界定某件事构成职业信用要件?如果作为职业信用要件记录在案会不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如果需要这样,这个“度”该如何把握?因为人不可能不犯错误,成熟型人才总是从不成熟走过来的,不可能不犯错误。如果把握不好就可能造成信用滥用,“档案压得人喘不过气来”,小的失误会给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第三,职业信用信息如何获取、分析和使用也是需要考虑的内容。职业信用信息毫无疑问要由用人单位在其员工的职业行为过程中、履职过程中做好记录,这需要有第三方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业协会也要逐步发挥关键作用。用人单位,行业组织要对从业者职业信用进行分析,一是要对苗头性事件做好把控,二是要对已经发生后果甚至严重后果的损害职业信用的事件进行分析、报告,对职业信用进行评估,做出对其职业行为进行干预的等级和措施。同时,如果还容许其继续履职,就需要对其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包括配备更好的指导老师、教练,进行更加周密的职业过程辅导监控等,不宜扩散其不良记录,以免给其带来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五、如何保障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首先,还是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从业者、行业协会、消费者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标准化工作机制,明确标准化工作中的责任主体。

其次,一定要把握好职业信用的“度”。既不能把它与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信任混同起来,又不能搞得人人自危,有一点瑕疵就会造成“污点”,也不能“好人主义”,不把职业信用当回事。用人单位应当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东风,推进本单位职业信用水平的提高,这也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很好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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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现状

总的来看,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发展是健康的,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优秀比例的掌握,考核结果的兑现等,能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操作。各地各部门在考核工作的方式、方法上,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领导重视,摆上位置。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是搞好考核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全市在经过多年考核实践的基础上,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考核工作政策规定的过程中,许多单位的领导及公务员管理部门,在认真总结分析考核工作的经验教训中,越来越认识到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考核工作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公务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是单位、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各市(县)区、各部门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把搞好考核工作放上重要位置,认真组织,落实措施,坚持考核质量,扩大考核效果。许多单位的主要领导重视考核工作,有的还亲自动员部署,抓好每个环节的措施落实。

(二)建立制度,规范考核。建立制度是规范考核工作,提高考核效果的重要措施。《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全市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多年来的实践探索,逐步使大家认识到,任何工作仅有制度框架,如果没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方法,就难以坚持和奏效。对此,许多机关部门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特点,研究出台切合自身实际的考核制度和考核办法。如滨湖区出台了《滨湖区区管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对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使用、几类特殊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等五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区属各机关单位,规范了区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市规划局为加强平时考核,相继出台了《市规划局机关效能考评办法》、《市规划局机关内部管理考核办法》,把全局工作具体分解为公共工作、业务工作、重点目标、其他工作四部分23项,工作目标的分解细化,使考核工作有了具体内容;同时每季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使机关年度考核有了扎实的工作基础。市房管局制定了《房管局日常考核规定》。市法院系统建立了法官业绩档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审判质效指标、庭审能力和调研能力一一存档,作为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依据。市公安局、市地税局根据摊子大、管辖范围广、公务员人数多的特点,将基层派出所、税务所的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人,根据不同业务、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在年终对基层所工作目标考评的同时,一起对公务员进行考核,使考核工作更具有目标性和针对性。考核指标量化细化,考核措施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了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考核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定性定量相结合,增强考核的科学性。许多单位在考核实践中,顺应形势发展变化,不断创新考核的方式方法,使考核工作常抓常新,具有活力。如有的单位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将民主测评、民意测验引入考核之中,在不违背考核程序和基本方法的前提下,个人述职述廉结束后,增加民主测评或民意测验这一程序;有的在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发扬了民主,提高了群众参与考核的程度,又便于领导掌握公务员的全面情况,群众公认程度。团市委在年终考核中,让基层团干部对团市委机关干部进行测评,扩大了参与民主测评的范围,广泛听取了基层的意见。民主测评、民意测验的引入,拓展了考核工作视角,使考核工作更全面更科学。

(四)创新考核方法,提高考核效能。要使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有较大的转变,创新考核方法显得尤为迫切。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积极探索市公务员绩效考核考评信息化管理建设。在借鉴省人事厅组织开发的信息化考核系统及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与市人才信息与技术服务中心一起,共同研究开发《市公务员绩效考核考评信息系统》,8月在市人事局机关试用,在多次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之后又在10个市级机关试点使用。从试点使用的情况来看,这个系统尽管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但在强化岗位职责和个人工作目标的考核方面都具有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我市公务员考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市的考核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及组织人事部门的认真组织下,考核工作越来越制度化、规范化。但是,公务员考核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单位之间的差异较大,这些都影响了考核效能的发挥。

一是认识上还不到位。个别单位的领导和少数公务员,对考核工作意 义的认识未完全到位。有的认为考核工作年年搞,年年都是老一套,少数单位对考核工作的形式、方法缺乏创新,满足于依葫芦画瓢,考核中只图形式不求实效;有的把考核工作当作是负担。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了考核工作的质量。

二是考核指标体系不完备。目前大多数单位没有制订适合自身职能和特点的细化、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公务员考核仍然停留在自我总结、定性考核阶段。定性考核是一种比较模糊的评价方法,印象和人为因素很大,容易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是考核标准掌握不严格。从近五年考核等次分析,全市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比例极低,约占到参加考核人数的0.09%;事实上高比例的称职以上等次并不能与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之间简单地划上等号。有的领导经常埋怨对公务员管理缺乏措施和手段,公务员之间忙闲不一,工作推诿、扯皮,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但又不运用公务员行为规范、纪律、辞退、考核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管理,以制度和规定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特别是在对待违纪公务员的处理和确定考核等次上,心慈手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处分的不处分,该定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放宽确定等次的标准。有的单位为达到回避矛盾的目的,在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时完全依赖民主测评或民意测验的结果,有的甚至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确定优秀等次,这种不以工作实绩为基础,仅凭测评结果确定考核等次的简单化做法,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由于少数单位掌握的标准不严格,采用的方法具有随意性,挫伤了认真做事的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影响了考核工作的严肃性。

四是考核的激励作用不明显。以前有些单位曾将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结果,与单位发放的奖金及目标奖挂钩,强化了考核激励作用。由于市级机关实行了统一标准的津补贴,各单位不能再发放奖金,平时考核无法与奖金挂钩,年终考核的结果虽然与工作性津贴挂钩,但额度大大降低,与平时考核结果不相关,考核的激励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连续多年考核优秀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上没有体现出优先考虑的原则,影响了公务员争当优秀的积极性。

三、对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规范的考核是实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公正的考核是激励公务员尽职干事的导向,严格认真的考核是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的有力措施。因此,不能满足于现有考核模式和习惯的做法,要不断解放思想,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指导考核工作,不断探索考核工作新方法、新途径。公务员考核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科学政绩观为指导,以上级有关公务员考核规定为依据,建立以岗位职责和部门工作目标完成绩效为基础,以定量与定性考核、日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为主要方法,以信息化考核考评系统为依托的公务员考核体系。

(一)在考核内容体系上求突破。由于各机关部门的工作职能不同、岗位职责不同,采用内容笼统的考核目标体系,很难使各单位都达到考核实效。因此,全市各机关部门要联系本单位实际,拓宽思路,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大胆探索适合本单位、本系统,既简便易行,又切实有效的绩效考核方法;要结合市确定的重点目标和部门工作目标,联系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形成具有自身部门特点的目标考核体系,使考核目标成为公务员尽职的导向,效能建设、部门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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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的含义及类别

 

1.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是指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要解决的问题是证据到什么程度时,才能认定待证事实。

 

2.证明标准的类别

 

关于证明标准的类别,并未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作具体规定,主要是诉讼法学理论界的一些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指案件主要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合理地排除。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幅度,足以使法官形成有利于本方的确信。这就要求一方达到比对方提供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具有合理可信度。

 

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作为真实并据此认识而安心地行动这一程度上的高度盖然性。

 

从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律体系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最高,刑事诉讼要解决司法机关是否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制裁的问题,出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和防止滥施刑罚的目的,故而采用较高要求的证明标准,其要求是“排除合理怀疑”,即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对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否则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成立。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个待证事实,一方证据占有证明待证事实盖然性上的优势,法官就据此认定待证事实。行政案件中的行政处罚案件是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虽然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同属法律适用的方式,但其具有专业性和效率性的特点。行政机关毕竟不是侦查机关,行政行为对效率的要求比较高,处罚作为维护秩序的手段,其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介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优势证明标准之间。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1.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含义

 

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利用证据证明违法案件事实和行政处罚程序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也就是行政机关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的最低(必要)限度。

 

当用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达到这个限度或者要求时’这个待证事实就成为法律事实,在法律上视为真实存在。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确定是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得起行政复议的内部审查以及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因此,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复议机关、法院采用的证明标准一致。

 

2.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证明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第三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和证据充足

 

前述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了“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以及“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等要求。“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为行政机关提供证明标准这一认定事实的最低限度。因为“以事实为依据”的要求在实践中只能落实为“以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查明案件事实”是对行政机关的最高要求,不是最低的限度。什么情况下算“查明案件事实”,还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法》规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被认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则行政处罚决定就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否定,进而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法律从否定的角度明确了一个原则即如果主要证据不足,案件事实就不能进行认定。它告诉行政机关,当收集的证据达到一个最低程度,即“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时,待证事实就被法律视为真实,行政机关就可以认定事实了。这其实可以看作法律对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场处罚的情形除外),执法人员不是违法事实的直接感知者,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违法事实是永远不可能重现的过去。对于未曾直接感知的过去,只能通过各种手段去认识和判断,而这一认识及判断过程所产生的结果,严格地讲不是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对过去的确信或者怀疑的心理状态。所以,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违法事实,要靠执法人员透过各种证据去认定。当这种认定在法律上被认为可以接受时,这种认定就可以作为法律上的真实而成为法律适用的前提。从这个角度说,在执法人员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实,不可能有绝对的真实。例如,一个质量违法案件的查处:1236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称,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的知名白酒,此时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是否实施了生产假酒行为并未直接感知,只能通过调査取证,收集一系列的证据(举报人提供的购买的白酒、由该公苛开具的发票、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的白酒、对涉案白酒的鉴定报告、该公司的销售记录等),最后,综合前述证据,对该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前述案件中,质监部门依据什么作出行政处罚呢?不是事实本身,因为这一事实只是在过去存在的,最后作出行政处罚的是执法人员通过证据对当事人过去曾经有过生产销售假冒白酒行为这个待证对象形成的确信。换句话说,作为行政处罚适用前提的是证据,而不是事实本身。

 

从证据的证明标准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以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大小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做到证据确凿或者证据充足。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确凿标准是指: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来说,行政机关掌握了全部证据,即使当事人提出了反证(证明其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行政机关依据掌握的证据足以否定当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标准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案情重大复杂等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充足标准是指: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来说,行政机关掌握了主要证据,这些

 

优势证明标准是指一方当事人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相比证据确凿标准而言,该标准对于行政机关的证据收集要求及程度相对较低,因此,证据充足标准适用于简易程序、案情简单、处罚数额较少等行政处罚案件。

 

质监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质监部门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从而使得行政处罚行为具有合法性,这就是质监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执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质监部门将前述由2/3以上案审委委员进行集体审理的案件俗称“大案审”,将由3名以上案审委委员进行集体审理的案件俗称“小案审”,同时,在当前质监部门的执法实践中,极少发生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笔者在此仅对适用大案审(较大数额罚款限定为罚没款2万元以上,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包括上级督办案件、因案情复杂向上级请示的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在本区域有重大影响案件以及“两法”衔接案件等)和小案审的案件证明标准进行简要阐述。

 

笔者认为,适用大案审的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凿,适用小案审的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证据充足。具体来说:

 

证据确凿标准:

 

(1)案件基本事实即“五何”要素应明确无误。“五何”,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情节。何人,是指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以此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并最终确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组织,这就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等证据。何时,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查处的时间,涉及到相关违法行为是否过了追诉时效,以及是否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期内。例如:无证生产案件,需要证明当事人是在查处公告规定的期限之后进行生产行为或者是在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存在生产行为,这就需要生产记录、产品合格证上的日期来证明。同时,何时也涉及到对于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以及货值金额的计算。何地,指违法行为发生地。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地,以此来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对于本地企业来说,相应证据包括营业执照、生产场所、送货单、销售发票等证据。何事,指构成何种违法行为,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比如:从质监查处的违法行为大类来分,包括质量类、标准类、计量类、特种设备类、认证类等,这就需要通过相应的书证、物证来证明,如产品检验报告、计量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现场发现的涉案物品等。何情节,指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屡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违法经营的时间长短、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例如:销售合同、发票、是否采取了退货、召回补救措施、之前的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等证据。

 

(2)应充分满足证据的“三性”。证据的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方面,证据与违法事实应有关联,例如:质监部门对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过期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执法过程中,对于该充装站的液化气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发现气体中二甲醚的含量超标,与当事人充装过期瓶的违法行为而言,液化气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包括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两个方面。证据的来源合法,是指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采用欺骗或者胁迫等手段。证据的表现形式合法,如复印件应该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章,现场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拍摄对象及证明内容并让当事人确认。真实性方面,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现场检查笔录缺当事人签名、出具的执法文书未注明日期等,均会被认为真实性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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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人民法庭是__县人民法院的六个派出人民法庭之一,自20__年恢复办公,管辖__、鲁纳两乡,主要服务于两乡的人民群众。__人民法庭的基本工作职责包括:负责辖区内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判,负责本庭所办理的部分案件的执行工作,协助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执行工作,接受外地法院的委托送达工作,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

__人民法庭现有正式干警4人,其中:配置为正科级庭长1人、副科级副庭长1人。辖区内现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4人、县法院聘请的司法调解助理员4人。法庭内设经__县人民法院院长任命的廉政监察员1人、经县法院聘请的特邀监督员2人。

__人民法庭在县法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下、在村委会的支持下,扎实有效的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全体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恪守人民法庭庭训,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精神振奋、积极进取、勤勉敬业,依法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与此同时,深入贯彻落实“双为”工作方针,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两增强三提高”、“两评查”、“阳光司法工程”、“四群教育”等一系列主题实践教育活动。

一、基本工作情况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如果不学习,知识就会老化、思想就会僵化、能力就会退化。法庭全体干警始终把学习当作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精神追求。法庭有专门的学习制度,坚持学习工作相互促进,以学习促进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做到学习形式多样、学习内容丰富、学以致用,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水平,增强司法为民本领,提高司法为民水平。

(二)依法履职,积极工作

日常工作中,重协调、强管理。加强请示汇报,自觉接受监督,注重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法庭干警在工作中团结协作,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工作安排科学合理。比如,根据干警情况,对经常性、临时性的工作,都采取明确相关人员具体责任要求的方法,将任务予以分解,登记相关事项,并制作专门的法庭工作安排台账。

法庭坚持及时立案原则,严格做到当立则立,没有出现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的情形。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程序正当、实体合法,确保司法公正。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及时送达,就地调解、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大诉讼费减免力度,减轻当事人负担。

办理案件过程中,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注重调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司法调解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减少和避免涉诉案件的发生,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20__年至20__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案件__x件,审结__x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__x件,判决结案__件,裁定终结1件;受理刑事自诉案件1__件,审结__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__件,判决x件。诉讼案件结案率100%,平均调解撤诉率95%,巡回审判率92%。受理执行案件__件,执结__件,执结率100%。减免诉讼费__件,__x人受益,受益金额达______元。协助执行__件次。接受委托送达__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__件__人次,司法调解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__件,其中:调解成功__件。

20__年,共受理民事诉讼案件__件,审结__x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__件、判决结案x件;受理刑事自诉案件__件,审结__件,其中:调解结案x件、判决结案x件。诉讼案件结案率100%,调解撤诉率93%,巡回审判率100%。受理执行案件__件,结案__件,执结率100%。减免诉讼费__x件,__x人受益,受益金额达__x元。协助执行案件__件次。接受委托送达案件15件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__件__人次,司法调解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案件30件,其中:调解成功__件。 结合工作实际,__人民法庭重点开展了面向__、鲁纳两乡人民群众的公开庭审、小学生法制讲座及印发宣传教育材料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4月26日,法庭参加了有500余名师生、学生家长在场的__乡小学“法制、安全教育”专题讲座,并进行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儿童节前夕,__、鲁纳两乡5000余名小学生及其父母都收到了法庭送去的特殊礼物—《为孩子成长而学习—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是监护人的法定责任》的法制宣传教育材料。6月19日,结合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在鲁纳乡狮子小学让300余名师生及周边群众亲身感受了一次庭审。

由于工作成绩明显,__人民法庭先后被__乡人大主席团表彰为“人大代表满意单位”(20__、20__、20__年度)、被__县人民法院表彰为“巡回审判先进集体”(20__年度)。徐云被__乡党委、政府表彰为“先进个人”(20__年度)。杨德栋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表彰为“调研能手”(20__年度)。李再会被__县人民法院表彰为“学习之星”(20__年度)、被__县政法委表彰为“政法工作先进个人”(20__年度)、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20__年7月)。李再会制作的《__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会民初字[20__]872号)被__县人民法院评为“优秀裁判文书”(20__年度)。

(三)廉洁自律,确保公正

工作中,庭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抓好队伍建设。经常开展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对待名利、权力,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全庭干警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做到公正、廉洁、为民。

(4) 存在问题和不足

法庭现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法庭干警的整体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法庭工作的要求;法庭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望;法庭的办公条件相对艰苦,特别是办公场所简陋、办公经费短缺,人员偏少,不完全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

二、下步工作打算

通过全庭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法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我们一定再接再厉、戒骄戒躁,找准差距,努力改进。在今后一个时期,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1) 在__县人民法院的总体安排部署下,结合法庭实际,积极开展工作。

(2) 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3) 继续在提高素质上下功夫,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继续在改进方法上下功夫,加强请示、汇报、协调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力度,强化诉调对接工作和调解工作机制;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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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物管理失职造成损失的赔偿

秦汉政府重视国家财产的管理,制定了严格细致的官物管理法规,对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承担的责任都有具体的规定。在官物管理中,核验物资数量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法律规定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核查物资的数量与簿籍登记之数是否相符,在核查中,若出现官有器物数量超出登记数,应及时上缴,发现不足数,相关人员应赔偿损失。秦简《效律》有这样原则性的规定:“效公器赢、不备,以赍律论及赏﹙偿﹚,毋赍者乃直﹙值﹚之。”①又:“官啬夫、冗吏皆共赏﹙偿﹚不备之货而入赢。”②即核验官有器物而发现超出或不足数的,按相关律文论处和赔偿,而赔偿之责由相关官吏共同承担。举例言之:“甲旅札赢其籍及不备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二月丁亥朔庚寅,甲沟鄣守候尉史宪敢言之。府记曰:米郷少薄二百二十六斛六斗六升吏、候长傅育等当负,趣收责,会十二月五日官诣府对,使收责育等皆毕诣府叩头死罪敢言之。甲沟言米郷少薄,尉史、候长傅育等当负,收责皆毕,遣尉史持诣府。该简记载的是核验官府财产的情况。上级机构派官员检查下级部门的簿籍,核验官有财产中发现米郷的实有数与籍上登记的数目不符,少了二百二十六斛六斗六升,根据汉法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当赔偿不足数,故上级机关要求予以赔偿,并规定期限内完成赔偿上报。此份文书就是赔偿义务人所在的下级机关向上级报告赔偿完成的上行文书。

2、毁损官物的赔偿

在秦汉社会,对于毁损官物的行为,法律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不仅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惩治,还视其具体情况追究其赔偿之责,以填补国家损失。﹙1﹚毁坏官舍。秦律规定更改、拆建官舍定应报请上级批准,《徭律》:“县毋敢擅坏更公舍官府及廷,其有欲坏更也,必谳之。”⑥可见不经上级批准而擅改、拆毁官舍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过律文并未进一步规定如何追究擅改者的法律责任。汉初法律对此则明确提出擅改毁坏官舍的责任,法律规定:“县道官敢擅坏更官府寺舍者,罚金四两,以其费负之。”⑦即县、道官有擅自毁坏、拆改官府、官舍的,不仅要处予罚金者,入其赢旅衣札,而责其不备旅衣札。”③在具体核验中,如果发现甲的旅札数与簿籍上登记数不符,那么多余的应上缴,不足的应当赔偿。汉承秦制,《二年律令•效律》:“效案官及县料而不备者,负之。”④该律只是一个原则性条款,即要求核验官有财产,有不足数的,相关人员应当赔偿损失。《居延新简》所载实例,可印证该律的具体实施情况,简文如下:EPT6:53ABEPT6:54EPT6:58EPT6:61EPT6:62EPT6:65⑤刑,还要追究赔偿责任。而对于焚烧官舍,秦简《内史杂》规定:“有实官高其垣墙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⑧又,《法律答问》云:“燧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⑨二简均规定失火焚烧官舍,负有责任的相关官员和行为人应承担罪责或赀罚,但未言赔偿问题。对于焚烧官舍行为,汉律则分故意、过失两种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年律令•贼律》:贼燔城、官府及县官集聚,弃市。燔寺舍、民室屋庐舍、集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债)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⑩该律是关于对焚烧官舍、民宅等的惩罚内容。律文规定烧毁官私建筑物的行为依轻重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第一,故意纵火焚烧城邑、官府及官府仓储的,处以弃市;第二,故意焚烧寺舍、民宅庐舍、仓储的,黥为城旦舂。这两种行为属于纵火罪,性质严重,因此给予刑事制裁,未要求经济赔偿。第三,失火焚烧官舍、民宅等。对于这种行为,除了处以罚金刑之外,行为人还应赔偿经济损失。由上可知,汉律将焚烧官舍界定为犯罪行为,一般对侵害人处以刑事制裁,是否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则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是过失或故意来确定。行为人故意犯罪,则处以重刑,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过失犯罪,则在处以罚金刑的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借用官物亡损的赔偿。秦律规定百姓在借用官有器物时,一方面要求使用人对所借器物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以防亡损,另一方面还要求借用人保存好器物上的标识,否则视为对器物的损坏,而负赔偿之责。《秦简•工律》: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漆书之。其(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资律责之。①法律要求百姓借用兵器时要登记武器上的标记,归还时如果有标记磨灭不可辨认或不是官府标记的,借用者应当用财物赔偿。而当出现借用人无法追还的情况,赔偿责任又当如何追究,秦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官辄告(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还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资赏(偿)。(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辄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假)者死亡、有罪毋(无)责也,吏代赏(偿)。②此律对借用官物者,一方面要求借用者应当妥善保存刻在官府器物上的标记,若造成磨灭无法辨认的,借用人要赔偿损失。另一方面要求出借的吏应及时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时收回,又出现无法追还的情况﹙借用者身死或犯罪﹚,由出借的吏代为赔偿。秦律关于借用官物亡损应赔偿的通则性规定当为汉律所承袭,《居延新简》有这样的实例:案:立,官吏,非乘亭候望,而以弩假立,立死,不验,候当负。记到,趣备弩言。谨案:EPF22.289③该简反映这样一个赔偿事实,即立借用了官弩,后立死,致使所借用的官弩亡失,于是要求弩所属机构的长官候代替赔偿。#p#分页标题#e#

损害个人财产的赔偿

从秦汉律所规定的情况来看,对畜产毁损他人财物和盗窃他人财产这两种侵害私财的行为均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具体如下:

1、畜产侵害他人财物

秦律规定:畜产毁损他人稼禾,畜主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龙岗秦简》:“马、牛、羊食人之”,该简文有残缺,其表达的意图注译者认为:可能是关于马、牛、羊食人稼禾,折价赔偿的律文,④相似之简又有:“马、牛、羊、犬、彘于人田”。⑤畜产食人稼禾,畜主应折价赔偿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表达比较明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从这一简文来看,甲的马匹食人稼禾,理应论处和赔偿,只是因为年小﹙身高不到六尺﹚,因此免去赔偿责任。畜产损食稼禾应负赔偿责任,汉承秦制并丰富了律文内容,《二年律令•田律》明确要求:马、牛、羊、豕辱彘、彘食人稼穑,罚主金马、牛各一两,四豕辱彘若十羊、彘当一牛,而令挢(?)稼偿主。县官马、牛、羊,罚吏徒主者。贫弗能赏(偿)者,令居县官;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笞百,县官皆为赏(偿)主,禁毋牧彘。⑥该简对马、牛、羊、猪等畜产食人稼禾的处罚是这样的:私畜产食人稼禾,对畜主应处以罚金刑,并赔偿稼主的经济损失;官畜产损食人稼禾,对主管官吏处以罚金刑,放牧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因贫穷无法赔偿,可以为官府服役抵偿,由官府代替赔偿,所谓“贫弗能赏﹙偿﹚者,令居县官”,若是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则以笞刑抵偿。而在畜产之间自相杀伤的情况下,加害畜主和受害畜主之间的赔偿关系,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二年律令•贼律》云:“犬杀伤人畜产,犬主尝﹙偿﹚之,它”,①即犬杀伤他人畜产,犬主应当赔偿损失,但究竟应赔偿多少?律文未见其详。相应的赔偿原则,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或能窥其一二:言律曰:畜产相贼杀,三分偿和。令少仲出钱三千及死马骨肉付循,请平②循﹙人名﹚的马在与少仲﹙人名﹚的马相斗中死亡,结果法官判少仲赔偿三千钱,并和死马的骨肉一起给循。按汉律,畜产相斗杀所造成的伤害,被伤害的畜产主人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赔偿,即“畜产相残杀,三分偿”。究其原因,笔者以为畜产相斗发生的伤害行为,畜产主人均无过错,因此要求加害畜主全部赔偿显然是不合情理的,然而让受害畜主无端承受损失显然也不合情理。基于公平考虑,法律规定加害畜主赔偿三分之一,并由受害畜主占有死亡畜产。可见,汉律对畜产致害的赔偿原则作了如下区分:畜产单独加害他人财物,畜主应赔偿全部损失;畜产间相斗而发生的一方畜产伤亡,在加害畜主并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赔偿。

2、盗窃他人财产

秦汉律对于盗窃罪,一般根据所盗赃值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求盗者将赃物归还原主,《秦简•法律答问》载:“盗盗人,买(卖)所盗,以买它物,皆畀其主。”今盗盗甲衣,买(卖),以买布、衣而得,当以衣及布畀不当?当以布及它所买畀甲,衣不当。③按秦律之规定:盗窃犯行窃后,卖盗赃,赃物的转易物归还原主。这一律文包含两种含义:盗犯行窃后,赃物见在者,应还原主;盗窃犯将赃物转易得它物,也视为赃物见在,归还原主。汉律明显承袭了这一规定,《二年律令•盗律》云:“盗盗人,臧﹙赃﹚见存者,皆以畀其主”④,即盗窃犯行窃后,赃物见在的,应还原主。值得注意的是,若赃物和转易物皆已费用,在征还原主已不可能的情况下,如何弥补原主的损失,以目前资料来看秦汉律均未给予回答。此外,从传世文献看,东汉时对于盗窃犯除科以刑罚,还有“盗赃加责”制度,即加倍赔偿制度。《周礼》卷36《秋官•司厉》载:“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螩之,入于司兵。”郑司农注云:“任器、货贿,谓盗贼所用伤人兵器及盗财物也。入于司兵,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贾公彦释疏曰:“先郑云‘入于司兵,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者,其加责者,即今时倍赃者也。”郑司农注中的“若今时”即是东汉时,而其所云的“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贾公彦解释说“加责”就是唐律规定的“倍赃”,即加倍赔偿部分,⑤即盗贼所盗窃的赃物,应将加倍赔偿金没入官府。不过,所征收之加倍赔偿金并不归属原主,而是官府,可见“加责”制度的主要意图乃是在于惩治盗窃行为。

赔偿的具体方式

在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赔偿关系后,通常情况下侵害人缴纳赔偿金是赔偿权利人获得赔偿救济的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侵害人的身份地位低、经济状况差,或者因承担的赔偿数额较大而无法马上履行赔偿义务等等情况。基于此,法律依据这些实际情形也规定相应的其它赔偿方式,以确保赔偿权利人实现赔偿权。

(一)缴纳赔偿金

侵害人缴纳赔偿金,这是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主要赔偿方式。秦和汉初,流通的货币在法定上以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金铜并用,对此学术界已有共识。⑥汉初一般以黄金为收取赔偿金的标准物,但也允许按“平价”换算成铜钱交纳,《二年律令•金布律》记载:“有罚、赎、责﹙债﹚,当入金,欲以平贾﹙价﹚人钱,及当受购、偿而毋金,及当出金、钱县官而欲以除其罚、赎、责﹙债﹚,及为人除者,皆许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价﹚予钱,为除。”①律文大意是罚金、赎刑、偿债、奖赏和赔偿金,一般缴纳或收取黄金,也允许用铜钱,只是金与钱的兑换比例要按郡守治所县十月黄金的正常价格折算成钱。

(二)以薪代偿

以薪代偿,是指通过扣除侵害人的薪金,赔偿被侵害人的损失。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享有政府俸禄的官吏,秦律规定: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赏(偿)及有它责(债),贫窭毋(无)以赏(偿)者,稍减其秩、月食以赏(偿)之。③该简指出了以薪代偿的适用条件,即对于有赔偿义务的官员,因贫困而一时无法缴纳赔偿金的,可以用分期扣除其薪水的方式赔偿。汉代在执行赔偿债务时,也有同样的做法,为人所熟知的“赵宣、张宗赔偿纠纷案”中就采用了以薪代偿的方式。赵宣与张宗因马死发生赔偿纠纷,最后经过司法判决:“共平。宗马直七千,令宣偿宗。宣立以钱千六百付宗。其三年四月中,宗使肩水府功曹爰子渊责宣,子渊从故甲渠候杨君取直三年二月尽六”,④即论定张宗的马价值七千钱,赵宣应赔偿,赵宣于是立即支付了一千六百钱赔偿金。不过后来赵宣并没有赔偿剩余的钱,于是张宗将此事告到肩水都尉府,功曹子渊当是在甲渠候官处扣除了赵宣从二月到六月的俸禄,作为赔偿。在汉代,官吏以其俸禄若干抵偿债务﹙包括赔偿债务﹚事例甚多,对此先行研究成果多有论及,此不赘述。#p#分页标题#e#

(三)以役代偿

以役代偿,是指侵害人因贫困无法支付赔偿金或赔偿数额超出其经济能力时,由官府代为缴纳,其为官府服劳役折抵赔偿金。这种赔偿方式较普遍的适用于隶臣妾和一般平民,秦简《金布律》载:及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不尽以稍赏(偿),令居之。⑥律文规定隶臣妾若对公家有损害赔偿之债,可以采用两种抵偿方式:一是扣除他们的衣食收入;二是衣食收入还不够全部赔偿时,可以“令居之”,即劳役抵偿。秦律又规定:官啬夫免,复为啬夫,而坐其故官以赀赏(偿)及有它责(债),贫窭毋(无)以赏(偿)者,稍减其秩、月食以赏(偿)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⑦即在职官员因贫穷无法缴纳损害赔偿金的,可以扣除其俸禄、口粮作为赔偿,但不得令其居作。如已免职,成为一般平民,可以令其居作。上述二简关于劳役代偿之规定,有两点是比较明确的:其一,隶臣妾或平民因贫穷无法支付赔偿金、或其支付金额超出其经济能力时,法律允许劳役代偿;其二,劳役代偿并不适用于在职的政府官吏,已经免职的官吏除外,盖因在职的政府官吏可以薪代偿。劳役代偿中,劳役价格如何计算?秦律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赀赎责(债)欲代者,耆弱相当,许之。居赀赎责(债)者,或欲籍(藉)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徭戍。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备而籵入钱者,许之。百姓有赀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⑧该律对以役抵偿者规定的劳役价格的计算标准是:“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即每劳作一天抵偿八钱。若不能自备食物和衣服,而由官府供给的,应按法律规定从劳役抵偿中再扣除,例如官府供给饭食的,扣除劳役者两钱,因此这类劳役者每天抵偿六钱。从上律可知,劳役者还可以选择其它方式代役。如选择以他人代役,只要代役人与“居责”者年龄相当﹙“耆弱相当”﹚;也可以选择让其它人一起服役,但不得免除同役人的徭戍;还可以用奴隶或马牛畜产代役,“百姓有赀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此外,法律还允许“其日未备而籵入钱者,许之。”即如劳役日数未满,剩余的允许以现金缴纳。汉初承袭了以役代偿的赔偿方式,只是法律对于服役者的劳役价格并未明确。《二年律令•田律》:“马、牛、羊、豕辱彘食人稼穑稼偿主。县官马、牛、羊,罚吏徒主者。贫弗能赏﹙偿﹚者,令居县官县官皆为赏﹙偿﹚主。”①即官畜产损食人稼禾,造成损失的,对主管官吏应处以罚金刑,而放牧者要赔偿经济损失,在放牧者贫穷无法缴纳赔偿金的情况下,可暂由官府代缴,其为官府服劳役抵偿。

(四)以刑代偿

以刑代偿,是指在侵害人既无任何经济收入或财产可以执行,又不能适用劳役代偿的情况下,官府对其施行刑罚﹙一般是进行笞打﹚,以代替赔偿。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国家的刑徒﹙如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并且通常涉及到两种情况:一是刑徒损害国家财产,直接“以刑代偿”,二是刑徒损害私人财产,国家代替赔偿后,对其执行刑罚。秦律载: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辄治(笞)之。直(值)一钱,治(笞)十;直(值)廿钱以上,孰(熟)治(笞)之,出其器。弗辄治(笞),吏主者负其半。②律文大意为:城旦舂在服役劳作期间有毁坏陶器、铁器、木器,制造大车时折断了轮圈,应立即笞打。所毁坏器物每值一钱,笞打十下;值二十钱以上,加以重打,注销其所毁器物。如不立即进行笞打,主管的官吏应赔偿其价值的一半。

上述律文其实是对毁伤公有器物赔偿规定的一种变通,即当城旦舂在劳作期间毁折官物时,因其既无财产可赔偿,又无劳役抵偿之条件,此时国家采取了另外一种制裁方式———对其进行笞刑,以代替赔偿。法律还规定了根据其所损害公器的价值决定笞数,即一钱笞十下,二十钱以上则不定笞数,官吏不立即对其进行笞打,则应当赔偿一半价值。汉律对此因袭不变,上文所引的《二年律令•田律》载:官畜产侵害他人庄稼,放牧人“贫弗能赏﹙偿﹚者,令居县官;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笞百,县官皆为赏﹙偿﹚主。”③法律区分了两种身份的放牧人:平民和刑徒。前者无力赔偿,则劳役于官府,由官府代偿。而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则进行笞打,赔偿金由官府代为缴纳,即以刑代偿。不过从现有的资料看,以刑代偿不适用于隶臣妾,因为相对于其它刑徒而言,其既可能有财产可以执行,也具备以役代偿的前提条件。

赔偿执行的相关制度

当法律明确侵害人赔偿方式的前提下,秦汉律还设定了赔偿执行程序的相关制度,以贯彻赔偿责任,实现填补受害主体经济损失之目的。

(一)赔偿数额估算制度

在确定赔偿关系后,如何估算损失价值,论定赔偿数额,这对于维护赔偿关系双方的合法利益显得尤为重要。秦汉律主要规定的是官有物资损失价值的估算办法,秦简《效律》规定:“效公器赢、不备,以资律论及赏﹙偿﹚,毋资者乃直﹙值﹚之。”⑤律文明确要求检验官有器物,有不足的,应按《资律》赔偿,若《资律》没有规定的应加以估价。又,《工律》云:“入﹙假﹚而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没入公,以资律责之。”①这是对收回官器没有标记或不是官府标记的赔偿规定,要求当事人应按《资律》的规定赔偿。以上可见,秦对于官器损失价值的估算已经有一定的标准,即按《资律》规定赔偿或加以估价赔偿。但这种标准具体内容如何,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材料进一步论证。汉代对官器损失赔偿数额,则一律按正常交易价格为基准估算,按“平价”赔偿,律云:亡、杀、伤县官畜产,不可复以为畜产,及牧之而疾死,其肉、革腐败毋用,皆其平贾(价)偿。亡、毁、伤县官器财物,令以平贾(价)偿。②律文规定损伤官府畜产和器物,均要求以平价赔偿。这里所谓的“平价”,即指正常、公平交换的标准价格,③易言之,在论定赔偿数额时,应以该财产在市面上正常的价格为基准,禁止当事人或执行机关抬高或压低财产价格。#p#分页标题#e#

(二)登记造册制度

为保障赔偿权利人实现赔偿权,秦汉官府对于赔偿关系中涉及到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的数额一般都进行登记造册。从相关的文献看,登记造册更多的涉及到公共财产的损害赔偿。秦律规定:损害公物所涉及到的赔偿人、赔偿金额应登记,并将所登记情况存于少内中,《金布律》载: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④参辨券是秦时所用的一种券书,一式剖为三份,用作凭证。整理小组注云:“这种券书,推测当由啬夫、少内和赔偿的人各执一份,作为缴纳赔偿的凭证。”⑤律文规定了官吏缴纳赔偿金的过程:官吏被判处在点验或会计中有罪而应赔偿后,有关官府啬夫即将其应赔偿的钱数分摊于其官长和群吏,发给每个人一份木券,以便向少内缴纳,少内凭券收取。可见参辨券在作为凭证的同时,也是对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记录,少内正是凭记录收取赔偿金。汉代有关赔偿登记造册制度,于下简可窥一斑:甘露四年七月丙午朔已酉,县泉置守丞置敢言之:乃厩啬夫张义等负御钱、失亡县官器物、当负名各如牒,谨遣厩佐世收取,七月唯廷以敢言之。(A)啬夫义、得之;佐世忠。(B)(Ⅱ0115④:87)⑥简文记载了西汉宣帝时张义等人所欠官府御钱、亡损官物赔偿的名簿。从该简推定,其名簿构成要件当有赔偿义务人的姓名、官职、赔偿事由、赔偿金额。汉律还进一步要求所记录的内容不容随意修改和删除,违者法律将追究其责任。《二年律令•贼律》规定:“诸诈增减券书,及为书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赃为盗。”⑦律文针对的欺诈行为有两种,一是故意增加或减少的券书记录,一是制作文书故意不录置副本,以达到逃避赔偿、多得赏赐财物的目的。对于这两种行为,法律规定应“坐赃为盗”,即根据其所逃避的赔偿数额,计赃以盗罪论处。

(三)索缴制度

古代社会交通不甚发达,若当事人的居住场所发生变更,可能会影响赔偿债务的实现。为此秦律规定:当官府和当事人之间确定债的关系后,若债务人居住场所变更,当事人和官府之间的债务可以移至变更后的县办理,由当地政府索缴,“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债﹚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⑧由这一简文可知:当欠负官府债务或享有官府债权的当事人,在其居住场所发生变更后,其债权、债务由原居住县转移到变更后的县,由现居县追偿或代偿。索债制度也为汉律所承袭,如居延汉简载:丑朔甲寅,居延库守庆敢言之:缮治车卒朝自言贳卖衣物客民卒所,各如牒。律:“辞官,移书人在所,在所以次”。惟府令甲渠收责,得钱与朝,敢言之。掾破胡、佐护、充光EPT58:45A、B①推测此简中所引的律文的含义,应是指按汉律:发生债务纠纷时,若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则将债务文书发至债务人所在地,并依法定程序将文书转至具体负责此案的有关机关。该简中债权人属居延县库,所以由该库行文至居延都尉府,由都尉府下文至债务人的“在所”甲渠候官,由甲渠候官追讨索债。

秦汉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特点、主要社会功能和历史地位

篇11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报告或文献,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有:1983年《国家处于危急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1986年《以21世纪的教师装备起来的国家棗卡内基教育和经济论坛工作小组关于教师专业的报告》和“霍姆斯协会”的报告书《明天的教师》,90年代初布什政府和克林顿政府接连的指导全美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棗《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等等。几乎每一份改革报告都对美国现有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质量提出了批评。因此,为确保教师队伍的优良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美国许多州相继都对教师聘任制度进行了改革。本文就改革后美国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设计与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说明,主要包括教师资格认证、聘任、聘约、聘期四项议题。除了州法规定内容外,也援引了部分相关司法判例,以深入了解美国教师聘任法制。

一、教师资格认证

根据联邦美国宪法规定,公立学校的管辖权属于各州政府,原则上,州立法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本州内教育运作的基本方针,再交由州教育委员会、州教育厅、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执行,教师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与运作都按照此流程进行。因此州政府与州立法机构具有教师评定与核发教师证书的权力。在美国,教师是以专业被聘者的身份出现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得到州教育部门承认的现存的最低限度水平的资格证明,是申请教师职位的必要前提,美国各州政府都根据其需求,在相关州法中自行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认证要求。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在申请之初必须先具备参加州认证的基本条件,然后参加州的认证,经评估通过之后,可以获得教师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教学和进修,原证书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时,为了更换更高一阶段性质的证书,则可参加换证性质的第二次认证。

(一)初任教师资格认证

虽然州情不一,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还是大致相似的。一般欲取得教师证书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在十八岁以上;2.良好的品德;3.非酒精中毒或使用者;4.经州政府认可的大学院校或机构毕业者;5.经州教育委员会认可完成师资培育课程者;6.必须为美国公民或正在申请公民资格者;7.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8.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如NationalTeacherExamination),及格后才能向州政府申请教师证书。

另据“全美各州师资教育和认证主管学会”对有关各州初任师资认证申请条件的调查发现:除要求具有学士学位外,全美各州相当重视教师知识、技能和良好的品德。其中何谓良好的品德,各州的立法多半未详细说明,除了列举几种罪名外(如犯),多半将解释仲裁的权力赋予州教育委员会。在Bayv.StateBd.ofEduc案中,一个抢劫犯牢狱期满后学完所有规定的师资课程,申请教师证书时被拒绝,上告法院后,俄勒冈最高法院认为州教育委员会将其前科列为品德的考虑条件是恰当的。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各州详细规定了参加师资认证的人必须学习的学科及其相关学分等事项,前者大致涵盖教育基础知识、学校行政、课程和教学评估、班级经营、教师专业发展五类。后者则考察一些通识学分或特殊课程学分。申请者的品行也是考察重点,特别是在道德和身心健康方面。

(二)合格教师换证资格认证

初任教师通过第一阶段的考验,历经一段时间的实习教学之后,接受第二阶段的合格师资认证。该阶段重点考评申请者的实习、年资、聘任证明、通过评估等五个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此外,有些州规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修完规定教学进行学分时间量并通过学区评估才可以参加。

以得克萨斯州(简称得州)为例,该州教育部的教育人员培育和认证司负责本州的师资评定事务。另外也成立了标准委员会负责测评师资评定系统绩效、确立课程认可纲领、建立评定体制等事务的研究工作。该州通过制定得州教师认证测验(ExaminationforCertificateofEducatorsinTexaa)以及对学完职前教育的人实行在职表现评价(on梩he梛obperformanceappraisal)来确保师资素质。另外还在1994年建立了得州教师精熟标准(ProficienciesforTexasteacher),这包括了学习者中心知识、学习者中心教学、学习者中心理念、学习者中心沟通、学习者中心专业发展等五类标准,并据以建立专业本位的师资认证系统。在建立专业本位系统方面,州内各大学设立小组,研讨认证时参加者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发展相关标准纲要和评价工具,开发新师资培育课程的内容。

(三)教师证书内容及相关约束

教师资格证书的数目因州而异,最少的为一种,某些州则多达七种,但大部分还是采取两到三种。在加州,州教师资格认证共分五个阶段,即教师先后可获得五种不同的证书:1.毕业师资职前培育课程结束后,准备初任教师之时;2.初任教师完成实习后再参加第二阶段评估,以成为正式合格教师之时;3.合格教师准备取得担任另一学科合格教师资格之时;4.合格教师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准备换发新证书之时;5.合格教师转至其他州服务,准备具有在该州继续担任教职的资格之时。

纵观各州规定,教师证书可按照:(1)有效时间,(2)职位(如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学校图书管理员),(3)专长领域(如英文、数学、体育),(4)年级(小学、初中、高中)等因素进行分类。各州在名称上有所差异,但均坚持执教某学科者必须拥有该领域的教师证书。如果地方学区违背法令,聘请未持有规定教师证书者执教,州政府有权停止对其的经费补助。

原则上,教师证书在各州多被视为是“执照”性质的文件,而非州政府与个人间的契约。它只代表个人达到了州所规定为人师表的最低标准,并非就业的保证。换句话说,已经持有教师证书的人并不一定能找到教职,负责聘任的地方学区可根据其需求另附加其他条件招聘教师。申请者不能因为拥有教师证书,就排斥地方学区的特别要求。

州政府核发教师证书的同时,也具有撤回教师证书的权力。基本上,地方学区可以决定延聘、解聘、不续聘的事宜,但教师证书撤回的权力则在州政府。由于证书撤回的影响重大,往往代表该教师今后不能在该州再担任教师,因此各州均在相关法令中规定撤回证书的理由,并由州政府所组成的委员会根据个案加以解释,其中尤以不道德、违反聘约、不胜任与不服从最为严重。如果当事者不服,可上告法院进行最后定夺。个案不同,最后的裁定也有所差异。

二、教师聘任条件

根据各州的法律,教师证书的核发由州政府负责,然而聘任的相关权限则在于地方学区。各学区可按照自己的需求,延聘具有合格证书的教师。只要其规定不违反宪法的公平原则,法院基本上尊重地方学区聘任教师的权利。聘任教师的决议须由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集体做出,个别委员或教育局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州甚至规定聘任教师会议的时间或形式,违反者则决议无效。在某些州,由教育局长负责推荐人选,委员会可以参考,但不受其名单局限,委员会拥有绝对权力。

纵观各州地方学区的规定,聘任条件除了必须具有教师证书外,主要还有以下五种规定。

(一)健康状况

作为一位教师,身心健康极为重要。教委会有权在聘请教师时,对健康做出规定。除了一般的检查外,教委会得视情况要求做身心相关的检查,其目的是为保护儿童的安全。比如在JonesV·Jjenkins一案中,法官认为教委会有权要求校车的随护教师做吸毒检验,认为这与学生的安全密切相关。

(二)居住地

部分地方教委会规定只有居住于本学区内的教师才能被聘任,认为教师住在学区内,比较能关心社区事务,并且缴纳税款支持办理中小学教育。此项要求引起不少争议,反对者认为这违反了宪法保障的迁移自由。对此,法院原则上认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地方教委会有权要求聘任的教师居住于学区。但同时规定此项住居要求必须公平和无歧视地适用于每一位受聘任者。印第安纳州为避免争议,干脆在州法中明文规定地方教委会不得提出此项要求。

(三)必须专职

为使教师能全力投入工作,部分地方学区规定教师不得在外工作或兼职,否则即面临解聘或不续聘的处分。法院基本上认同此项要求,认为其符合使教师全力投入工作的目标,但却指出专职要求必须以非歧视性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受聘任教师。

(四)接受评价

教师评价是当前美国政府与多数地方学区教委会用以确保教学品质的措施,评价结果一般会作为聘任、迁调或是决定工资的参考。各州对于教师评价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以法律规定,有的则以行政命令加以规范。有的州规定极为详尽(包括评价的时间、程序、人员、标准),有的仅简单地规定地方学区必须进行教师评价。原则上,如果州未加以详细规范,教师评价的实施则由地方学区负责。学区教委会必须拟定评价的程序,由教师代表、专业人士组织实施。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评价过后要给予受评者改进意见和提供改进机会。地方学区若不加以遵循,即使发现教师不胜其职,也不能自行处置。在Lipanv.Bd.ofEdu.ofCountyofHancock案中,法院驳回学区教委会不再续聘评价不佳教师的决定,原因在于它并没有提供教师改进的机会,程序上并不合法。

(五)接受分派

根据教师所拥有的证书与聘约内容,教委会有权安排和分配教师工作。拥有小学教师证书的受聘者,不得任意要求要教哪个年级,或是何种学生。有一个前提是教委会的安排必须符合客观与非歧视的标准,且不得违背聘约的内容。此外,根据法律,教委会对教师降职使用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而法院判定是否为降职的标准多半集中于工资、责任或是身份地位是否降低。在Smithv.Sch.Dist.No.18案中,一位指导学校乐队的音乐教师,被调到乡下一所规模小、不分年级、而且没有乐队的学校,法院认为这属于降职使用,教委会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这样做。

三、教师聘约

依照美国的相关法令,聘约是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与教师之间所签订的工作契约,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工作关系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聘约除了符合州法和州行政命令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一般契约的基本要件,现分述如下:

(一)合法的当事人

签约的双方必须合格,否则就视为无效。如上所述,学区教委会是经法律确认的契约当事人。同样的,按照州法规定,没有特定教师证书或是年龄不足者,没有签约的能力。即使签署,也视合同无效。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此为契约内容的主题。按照规定,学区教委会乃是惟一具有资格与教师签订聘约者。合同表明学区教委会愿意提供特定工作给受聘方,同时说明聘约期限和要求的工作内容与责任。并规定受聘方付出劳务后,聘方应提供的薪水金额、福利、进修机会及其补助等。教师聘约还包括任何相关州法律的规定,诸如那些关于教师任期和辞退程序的规定。此外,合同也包括合同签署时学区教委会已采用的任何规章和规定。如果教师同意遵守学区的所有或特殊规章和规定的声称或特别声明,那么教师聘约还应该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纳的规章和规定。

(三)合法形式

多半州的法律要求教师聘约按符合一定规范的书面形式签署。教委会在做出通过决议后,必须将聘约内容以文字形式详细载明,否则即被视为不完整而失去效力。教委会必须正式开会并以多数表决通过聘约,否则即视为无效。在Minorv.SullyButtesSch.Dist.案中,法院判定即使教育局长与教委会主席已同意续聘一位教师,却并不代表聘约已经成立,教委会有权事后不予承认,并做出不续约的决定。

四、教师聘期

根据期限的长短,美国教师聘约可分为定期聘约和长期聘约两种。顾名思义,定期聘约有一定的期限(大约为一年或两年),期限届满,学区教委会具有是否续约的决定权。如果决定不续约,除非州法有规定,并不需要说明理由,教师也不得有异议。然而,如果在聘约存续期间,教委会要解聘教师,那么法院认为必须具备某种程度的正当程序,至少需要包括解约通知、解约事由的通知以及举行听证会。定期聘约教师可以加强学校教学人员的流动,活跃学校人事氛围。

长期聘约提供教师长期任职的基本保障,确保优秀教师的稳定,维持教育系统的良性运转。各州均在州法中对长期聘约的性质和对教师的保护加以规定,除非教师触犯州法的解约条款,学区教委会不得任意将其解聘或不续聘。要取得长期聘约,教师必须按照州法服务一定年限。在麻州,其年限至少为三年。在此期间,教师拥有定期聘约,学区教委会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续约。三年之后,综合教师三年的成就,学区教委会判断他是否具有长聘教师的资格。按照规定,州立法机构规定长期聘约的年限、资格和申请程序的,教委会不另立条文。长期聘约保障了教师的基本工作权,但并不代表是打不破的铁饭碗。只要教师触犯州法所规定的解约条款,教委会仍可依法加以解聘或不续聘。此外,教委会也拥有分配职位的权利。长聘教师与定期聘约的教师并没有上下之分,除在州法或是聘约中规定的项目之外,教委会不应给予前者福利上的特权。在部分学龄儿童减少的地方学区,长聘教师也会因学校规模缩减而失去工作。

五、美国中小学教师认证与聘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美国各州政府建立了完备的教师资格认证法律,使得认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虽于2000年9月了《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但制度本身以及近年来的实践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都没有规定教师资格申请者所应具有的课程门类及学分要求。实践中虽然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进行了考核,但对取得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要求不高,制度实施的目的未能落实到严格专业标准、加强教育专业训练上来。只解决了教师队伍的录用“人口”问题,没有和继续教育、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起来,对教师职业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激励。因此今后的任务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尽可能予以细化。

(二)完善配套措施

要真正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严格落实,提高教师素质,全面优化教师队伍,还要对教师资格制度的权利组织做严格的规定,教师资格的认定、考核、聘任以及任职后的评定等环节上都应努力做到严格、公正。应打破僵化的教师人事制度,放宽制度规定,使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同时针对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允许不同地区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另外与教师队伍建设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教师聘任制、教师考核、教师职务、教师职前培养与继续教育等各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

(三)增加聘约的规范性

从本质上讲,我国目前实施的教师聘任制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对照国外高校较为完善的合同化聘任关系,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合同尚不完善,表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合同形式不太规范,内容相对简单,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等。如条款过于概念化、简单化,普遍缺乏详细的合同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理条款;校方权利和教师义务较为详细,教师权利和校方义务则较为薄弱。学校和教师都无法把合同真正当作维权的法律武器。

为逐步完善我国中小学聘任制度,借鉴美国经验,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重视聘任合同签订的组织机构建设;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并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体系和模式,提高合同履约率,切实维护签约双方的合法权益。学校与教师都要增强合同意识,并建立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机制;明确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聘任合同动态管理,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合同,使聘任合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增强聘用模式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基本是全职聘用和终身聘用等单一的聘用模式,缺乏必要的弹性和灵活性。大学生毕业到岗后经过一年的实习期,如没有重大过错就端上了“铁饭碗”,形成“职务、职称不分,职务与职责分离,评职称就是评待遇,能上不能下,职务终身制”的怪圈。美国聘期的多样性给我们提供的思路是:应将灵活的聘任形式与严格有效的履职考核手段结合起来。依照聘约,经过多次聘期和选择后,对部分优秀教师实行长期即无固定期限的聘用,以利于教师集中精力做出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同时要努力建立一种有长期和短期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结合的教师聘任新模式,进一步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篇12

一、文言判断句特点及翻译

现代汉语的判断句主要用判断动词“是”表示判断。文言判断句的特点是主语和谓语直接相续,一般不用判断词“是”(文言里的“是”多作代词),而是借助语气词,以名词或名词短语为谓语表示判断的。文言判断句主要用以下几种形式表示判断。

(一)用“者”或“也”表示判断。

1.用“……者,……也”的。(者,表停顿;也,表判断。翻译时,“者”和“也”都不译,只在主谓语之间加上“是”。)

例如:(1)夺项王天下,必沛公也。(夺取项王天下的人,必定是沛公。)

――《鸿门宴》

(2)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老师,是用来传授道理、教授学业、解决疑难问题的。)

――《师说》

2.单用“者”或“也”的 。(“者”和“也”同样不译,也只在主谓语之间加“是”。)

例如:(3)四人者,庐陵萧君圭君玉,长乐王回深父……(同游的四个人是:庐陵人萧君圭(字)君玉,长乐人王回(字)深父……)

――《游褒禅山记》

(4)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粮食,是君王治天下用处最大的,是政治上的根本事务。)

――晁错《论贵粟疏》

(5)项脊轩,旧南阁子也。(项脊轩就是原来的南阁子。)

――《项脊轩志》

(6)邻之厚,君之薄也。(邻国力量雄厚了,就是您秦国力量的削弱。)

――《烛之武退秦师》

(7)此世所以不传也。(这就是世上没有流传下来的原因。)

――《石钟山记》

3.句尾用“者也”的。(“者也”同样不译,也只在主谓语之间加“是”。)例如:

(8)莲,花之君子者也。(莲花,是花中的君子。)

――《爱莲说》

(9)晏婴,齐之习辞者也(晏婴是齐国很会说话的人。)

――《晏子使楚》

(二)用副词“乃”“则”“即”“皆”“系”等表示判断,有的还要用语气助词来加强判断。判断句中的“乃”“则”“即”“皆”等副词,皆有系词的作用,可译为“是”“就是”“只是”。

例如:(10)天下乃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不是一个人的天下。)

――《汉书・谷永传》

(11)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这就是岳阳楼的雄伟景象啊。)

――《岳阳楼记》

(12)梁父即楚将项燕。(项梁的父亲就是楚国的将军项燕。)

――《史记・项羽本纪》

(13)嬴乃夷门抱关者也。(我侯嬴只是东门的守门人。)

――《信陵君窃符救赵》

(14)予购三百盆,皆病者……(我买了三百盆梅,都是病态的……)

――《病梅馆记》

(15)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

――《论语・为政》

(16)子系中山狼,得志便猖狂。(你是一只忘恩负义的狼,一旦飞黄腾达便无比猖狂。)

――《红楼梦》

(三)用动词“为”表示判断。判断句中的“为”也兼有系词作用,可译为“是”、“就是”。

例如:(17)故今之墓中全乎为五人也。(所以现在墓中安葬的是完完整整的五个人。)

――《五人墓碑记》

(18)如今人方为刀俎,我为鱼肉,何辞为?(如今人家正像是刀和砧板,我们是鱼和肉,为什么还要告辞呢?)

――《鸿门宴》

(四)用“非”表示否定的判断。判断句中的“非”也兼有系词的作用,可译为“不是”。这是“非”的最常见的用法。

例如:(19)拾视之,非字而画。(拾起纸片一看,上面不是字而是画。)

――《促织》

(20)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六国灭亡,不是武器不锋利,仗打得不好,弊病在于割地贿赂秦国。)

――《六国论》

(五)用判断动词“是”表示判断,与现代汉语句式相同。例如:

(21)问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问现在是什么朝代,竟然不知道有过汉朝,更不用说魏晋了。)

――《桃花源记》

(22)巨是凡人,偏在远郡……(吴巨是个平庸的人,又在偏僻边远的州郡……)

――《赤壁之战》

(六)直接表示判断。既不用判断动词,也不用语气词,直接把主语和谓语放在一起表示判断。翻译时,只须在主谓语之间加“是”。

例如:(23)刘备天下枭雄。(刘备是天下的豪杰。)

――《赤壁之战》

(24)秦,虎狼之国。(秦国是虎狼似的国家。)

――《屈原列传》

(25)此沛公左司马曹无伤言之。(这是你左司马曹无伤说的。)

――《鸿门宴》

二、文言疑问句特点及翻译

文言疑问句与现代汉语疑问句的主要区别,一是疑问词不同,一是语序的不同。文言疑问句一般都含有疑问代词、疑问语气词、语气副词,但所用的疑问语气词和现代汉语疑问句全不相同,所用的疑问代词、语气副词、固定结构,除个别的,也不相同。文言疑问句的翻译一定要把语气译出。文言表示疑问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单用疑问代词(谁、何、曷、胡、安、孰、焉、恶等)。

例如:(1)座中泣下谁最多?(在座的人中谁落泪最多?)

――《琵琶行》

(2)不嫁义郎体,其往欲何云?(不嫁给这好郎君,以后你想怎么办?)

――《孔雀东南飞》

(3)吾子其曷归?(您大约什么时候回去呢?)

――《左传・昭公元年》

(4)然明谓子产曰:“何不毁乡校?”子产曰:“胡为?”(然明对子产说:“为什么不把乡校毁掉?”子产说:“为什么?”)

――《新序・杂事》

(5)沛公曰:“君安与项伯有故?”(沛公说:“你怎么和项伯有交情呢?”)

――《鸿门宴》

(6)人非生而知者,孰能无惑?(人不是生下来就知道知识和道理的,谁能没有疑难问题?)

――《师说》

(7)且焉置土石?(况且把土石放到哪里去呢?)

――《愚公移山》

(8)以小易大,彼恶知之?(用小的换大的,他们又怎么懂得您的用意呢?)

――《齐桓晋文之事》

(二)单用疑问语气词(乎、欤(与)、耶(邪)、哉、诸等)。

例如:(9)事不目见耳闻,而臆断其有无,可乎?(事情没有亲眼看见,亲耳听到,就主观断定它有或没有,可以吗?)

――《石钟山记》

(10)况草野之无闻者欤?(何况那些在乡间没有名气的人呢?)

――《五人墓碑记》

(11)六国互丧,率赂秦耶?(六国相继灭亡,全都是因为割地贿赂秦国吗?)

――《六国论》

(12)文人画士之祸之烈至此哉!(文人画家造成的祸害竟严重到这种程度啊!)

――《病梅馆记》

(13)王尝语庄子以好乐,有诸?(大王曾经把喜欢音乐的事告诉给庄子,有这回事吗?)

――《庄暴见孟子》

(三)疑问代词和疑问语气词同时用。

例如:(14)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龟玉毁坏在匣子里,这是什么人的过错呢?)

――《季氏将伐颛臾》

(15)蹈死不顾,亦曷故哉?(踏上死地也不回头,到底是什么缘故呢?)

――《五人墓碑记》

(16)而此独以钟名,何哉?(可是唯独这座山用钟来命名,是什么原因呢?)

――《石钟山记》

(17)今已服矣,又何求焉?(现在越国已经降服了,您还有什么要求呢?)

――《勾践灭吴》

(四)语气副词与疑问代词、疑问语气词同时用。

例如:(18)岂人主之子孙则必不善哉?(难道王侯的子孙就一定不好吗?)

――《触龙说赵太后》

(19)今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独何与?(如今您的恩惠足以达到鸟兽身上,而功德却到不了老百姓身上,又为什么呢?)

――《齐桓晋文之事》

(20)圣人之所以为圣,愚人之所以为愚,其皆出于此乎?(圣人成为圣人的原因,愚人成为愚人的原因,大概都出于这个原因吧。)

――《师说》

(五)单用否定词。

例如:(21)秦王以十五城请易寡人之璧,可予不?(秦王要用十五座城来换我的和氏璧,可以给他吗?)

――《廉颇蔺相如列传》

(22)廉颇老矣,尚能饭否?(廉颇老了,还那么能吃不?)

――《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

(六)用固定结构。

例如:(23)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学了知识然后按时去复习,不也很愉快吗?)

――《论语・学而》

(24)得无楚之水土使民善盗耶?(莫非是楚国的水土使老百姓喜欢偷盗吗?)

――《晏子使楚》

(25)曷不委心任去留?(为什么不任随心意决定去留?)

――《归去来兮辞》

(26)是社稷之臣也,何以伐为?(颛臾是鲁国的臣属,为什么要攻打它呢?)

――《季氏将伐颛臾》

(27)何必劳神苦思,代百司之职役哉?(为什么一定要君王劳神费心,代行百官的职责呢?)

――《谏太宗十思疏》

三、文言被动句特点及翻译

被动句是指主语和谓语动词之间的关系是被动关系,“被”在文言文中有“遭受”的意思。其句式的实质是主语不是施动者,而是受动者。被动句的翻译一定要把有关对应的词语译为“被”。文言被动句与现代汉语不同的地方,主要在于构成方式。常见的有如下形式。

(一)“于”字式

用介词“于”表示被动。

例如:(1)则今之高爵显位,一旦抵罪,或脱身以逃,不能容于远近……(那么,现在那些达官贵人,一旦犯了罪要受到惩罚,有的人脱身逃跑,不能被远近的人所收留……)

――《五人墓碑记》

(2)六艺经传皆通习之,不拘于时,学于余。(六经的经文和传文都全面地学习过,又不被时下所约束,来向我学习。)

――《师说》

(3)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而智勇多困于所溺。(祸患往往是由细小的事情积累起来的,而智勇的人往往被他所溺爱的事物困扰。)

――《伶官传序》

(4)然而兵破于陈涉,地夺于刘氏。(然而军队被陈涉打败,土地被姓刘的人夺走。)

――《汉书・贾谊传》

(二)“为”字式

用“为”“为……所……”或“……为所……”表示被动。

例如:(5)而身死国灭,为天下笑。(而自己丧命,国家灭亡,被天下人耻笑。)

――《伶官传序》

(6)吾属今为之虏矣。(我们这些人都要被他俘虏了。)

――《鸿门宴》

(7)今为速往,恐为操所先。(现在如不赶快前往,恐怕就会被曹操抢先。)

――《赤壁之战》

(8)嬴闻如姬父为人所杀。(侯嬴(我)听说如姬的父亲被别人杀害。)

――《信陵君窃符救赵》

(9)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不这样做的话,你们这些人都将被他俘虏。)

――《鸿门宴》

(三)“见(受)”式

用“见”“见(受)……于……”表示被动。例如:(10)信而见疑,忠而被谤,能无怨乎?(诚信而被猜疑,忠诚却遭诽谤,能没有怨恨吗?)

――《屈原列传》

(11)众人皆醉而我独醒,是以见放。(众人都昏醉,我一个人清醒,因此被放逐。)

――《屈原列传》

(12)吾常见笑于大方之家。(我将永远地被有道德修养的人取笑。)

――《庄子・秋水》

(13)臣诚恐见欺于王而负赵……(我实在怕被大王欺骗而对不起赵国……)

――《廉颇蔺相如列传》

(14)吾不能举全吴之地,十万之众,受制于人。(我不能拿整个东吴的土地,十多万的将士,来受别人的控制。)

――《赤壁之战》

(四)“被”字式

用介词“被”表示被动,与现代汉语句式相同。

例如:(15)予犹记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我还记得周先生被捕,在丁卯年三月十五日。)

――《五人墓碑记》

(16)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英雄的业绩都被历史的风雨吹打得成为过去。)

――《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

(五)无标志式

动词本身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含被动意味。与现代汉语句式相同。

例如:(17)洎牧以谗诛,邯郸为郡。(等到李牧因谗言被杀,邯郸成为了秦国的一个郡。)

――《六国论》

(18)兵挫地削,亡其六郡。(军队遭挫败,国土被削割,失掉了六郡。)

――《屈原列传》

四、文言省略句特点及翻译

句子中省略某些词语或某种成分的现象,在文言文和现代汉语中都有。但文言文中的省略句更为多见,而且有些现代汉语中一般不能省略的句子成分,文言文里也经常被省略。其句式的实质是句子成分不全,今译时,应联系上下文补出。文言省略句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省略主语,括号内为省略的词语,下同。

例如:(1)永州之野产异蛇,(异蛇)黑质而白章,(异蛇)触草木,(草木)尽死。(永州的郊外生长一种奇异的蛇,黑色的皮肤上有白色的花纹,碰过的草木,全部都会死去。)

――《捕蛇者说》

(2)沛公谓张良曰:“……(公)度我至军中,公乃入。”(沛公对张良说:“……估计我回到军营中,你再进去辞谢。”)

――《鸿门宴》

(3)(余)每假借于藏书之家,(余)手自笔录。(余)计日以还……录毕,(余)走送之……(经常向藏有书籍的人家去借书,亲手抄录,定好日期按时归还……抄录完毕,赶快把书送还人家……)

――《送东阳马生序》

(4)(曹刿)问:“(公)何以哉?”公曰:“衣食所安,(寡人)弗敢专也,必以分人。”(曹刿)对曰:“小惠未遍,民弗从也。”(问:“(您)凭什么条件作战?”庄公说:“衣服、食品这些养生的东西,不敢独自占有,一定把它分给别人。”回答说:“小恩小惠没有遍及于老百姓,老百姓是不会听从你的。”)

――《曹刿论战》

例(1)承前省;例(2)蒙后省;例(3)自述中省略;例(4)对话中省略。

(二)省略谓语动词。

例如:(5)一鼓作气;再(鼓)而衰,三(鼓)而竭。(第一次击鼓能振作士兵的勇气,第二次士兵的勇气便会减弱,第三次士兵的勇气就会消失了。)

――《曹刿论战》

(6)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改之。(几个人同行,一定有我的老师在中间,选择他们的优点而加以学习,他们的缺点而及时改正。)

――《论语・述而》

(7)老臣今者殊不欲食,乃自强步,日(行)三四里……(老臣近来很不想吃东西,自己却勉强走走,每天上三四里……)

――《触龙说赵太后》

(8)至丹以荆卿(刺秦王)为计,始速祸焉。(等到燕子丹到荆轲作为对付秦国的策略,才招致祸患。)

――《六国论》

例(5)、例(6)、例(7)省略谓语动词;例(8)省略动词短语。

(三)省略宾语。

1.省略动词宾语。

例如:(9)尉剑挺,广起,夺(剑)而杀尉。(尉官拔出宝剑,吴广奋起,夺过杀死尉官。)

――《陈涉世家》

(10)每字为一印,火烧(之)令(之)坚。(注:“令”省略兼语)(每个字做成一个印模,用火烧使坚固。)

――《活板》

(11)项王曰:“壮士!赐之卮酒。”则与(之)斗卮酒。(项王说:“真是壮士!给他一杯酒。”于是左右就给一大杯酒。)

――《鸿门宴》

2.省略介词宾语。

例如:(12)竖子不足与(之)谋。(这小子不值得同共谋大事。)

――《鸿门宴》

(13)此人一一为(之)具言所闻。(这个渔人一件一件地向详细说了听到的事情。)

――《桃花源记》

(14)相如持其璧睨柱,欲以(之)击柱。(相如拿着和氏璧,斜视着柱子,准备拿往柱子上撞去。)

――《廉颇蔺相如列传》

(四)省略兼语

“使、命、令”这类动词的宾语常兼作后边一个主谓短语的主语,这个词就称为兼语。现代汉语的兼语一般不能省略,文言里的兼语却常常被省略。所省多是代词“之”。

例如:(15)杞子自郑使(人)告于秦。(杞子从郑国派向秦国报告。)

――《之战》

(16)愿令(之)得补黑衣之数,以卫王宫。(希望让能补充卫士的数目,来保卫王宫。)

――《触龙说赵太后》

(17)不如因而厚遇之,使(之)归赵。(不如趁此好好招待他,让回到赵国。)

――《廉颇蔺相如列传》

(五)省略介词。

例如:(18)将军战(于)河北,臣战(于)河南。(将军在黄河以北作战,我在黄河以南作战。)

――《鸿门宴》

(19)今以钟磬置(于)水中。(现在把钟磬放水里。)

――《石钟山记》

(20)荆州之民附操者,逼(于)兵势,非心服也。(荆州的百姓归附曹操的原因,被他的军威所迫罢了。)

――《赤壁之战》

(21)得赵人徐夫人之匕首,取之(以)百金。(得到赵国徐夫人的匕首,一百金把它买到。)

――《荆轲刺秦王》

(22)有时朝发(自)白帝,暮到江陵。(有时早上白帝城出发,傍晚就到江陵。)

――《三峡》

(六)省略分句。

例如:(23)然力足以至焉(而未至),于人为可讥,于己为有悔。(但是力量足以达到那里,在别人看来是可以嘲笑的,而在自己看来也是有所悔恨的。)

――《游褒禅山记》

五、文言变式句特点及翻译

所谓变式句(又叫倒装句),是比较现代汉语说的,文言中有些句子的成分的排列次序跟现代汉语不同,其句式的实质是文言里的句子中的成分出现了倒置现象。今译时,要按现代汉语的要求翻译。文言句式有主语后置、宾语前置、定语后置、介词结构后置四种。

(一)主语后置(或曰谓语前置、主谓倒装)。

例如:(1)甚矣,汝之不惠!(你不聪明,到了极点!)

――《愚公移山》

(2)甚矣哉为欺也!(做这种骗人的事太过分了啊!)

――《卖柑者言》

(二)宾语前置。

1.动词宾语前置。

a.否定句中,代词作动词宾语(即“否定副词+代词+动词”式),宾语前置。

例如:(3)古之人不余欺也。(古代的人没有欺骗我啊。)

――《石钟山记》

(4)天大寒,砚冰坚,手指不可屈伸,弗之怠。(天气很冷,砚里的水结成很硬的冰,手指冻僵不能弯曲和伸直,也不能放松抄写工作。)

――《送东阳马生序》

(5)忌不自信。(邹忌不相信自己。)

――《邹忌讽齐王纳谏》

(6)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七十岁的人能穿上丝织品,吃上肉食,百姓没有挨饿受冻的,这样还不能统一天下而称王,是从来没有过的事。)

――《寡人之于国也》

b.疑问句中,疑问代词作动词宾语(即“疑问代词+动词”式),宾语前置。

例如:(7)大王来何操?(大王来时带了什么礼物?)

――《鸿门宴》

(8)沛公安在?(沛公在哪里?)

――《鸿门宴》

(9)子何恃而往?(您凭什么前往呢?)

――《为学》

c.通过“之”或“是”(即“宾语+之或是+动词”式),宾语前置。

例如:(10)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不懂文章的字句,不能解决疑难问题。)

――《师说》

(11)夫晋,何厌之有?(晋国,有什么满足的呢?)

――《烛之武退秦师》

(12)俗语有之曰,“闻道百,以为莫己若”者,我之谓也。(俗语有这样的说法:“听到的道理很多,就认为没有谁比得上自己。”这话是说我啊。)

――《庄子・秋水》

(13)岂不谷是为?先君之好是继。(这次出兵难道是为我吗?为的是继承先君建立的友好关系。)

――《左传・僖公四年》

(14)无乃尔是过与?(恐怕该责备你吧!)

――《季氏将伐颛臾》

(15)唯才是举,吾得而用之。(只要推举出有才能的人,我得到就重用他们。)

――曹操《求贤令》

2.介词宾语前置。

a.疑问句中,疑问代词作介词的宾语(即“疑问代词+介词”式),宾语前置。

例如:(16)微斯人,吾谁与归?(没有这样的人,我同谁一道呢?)

――《岳阳楼记》

(17)不然,籍何以至此?(不是这样的话,我凭什么误会到这种地步呢?)

――《鸿门宴》

b.非疑问句中,“以”有宾语(即“名词或数量词+介词”式),宾语前置。

例如:(18)将子无怒,秋以为期。(请你不要生怒气,就把秋天作为婚期吧。)

――《诗经・氓》

(19)《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诗经》三百篇,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思想纯正,没有邪念。”)

――《论语・为政》

c.方位词,作介词的宾语(即“方位词+介词”式),宾语前置。

例如:(20)项王、项伯东向坐;亚父南向坐,……沛公北向坐;张良西向坐。(项王、项伯面向东坐;亚父面向南坐……沛公面向北坐;张良面向西陪坐。)

――《鸿门宴》

(三)定语后置。

定语是修饰或限制名词的。定语一般要放在中心词之前,这种语序古今一致。在文言文中,限制性的定语一般放在中心词之前,而修饰性的定语常放在中心词之后,后者则称为“定语后置”。定语后置一般都有词语作标志。常见的定语后置有以下四种格式。

1.“中心词+后置定语+者”的格式。

例如:(1)遂率子孙(荷担)者三夫。(于是带领能的三个子孙。)

――《愚公移山》

(2)求人(可使报秦)者,未得。(想找个的人,也没有找到。)

――《廉颇蔺相如列传》

(3)石之(铿然有声)者,所在皆是也。(的石头,到处都是。)

――《石钟山记》

2.“中心词+而+定语+者”的格式。

例如:(4)大阉之乱,缙绅而(能不易其志)者,四海之大,有几人欤?(在魏忠贤这场祸乱中,的官员,在全国这样广大的地域中,有几个人呢?)

――《五人墓碑记》

3.“中心词+之+定语”的格式。

例如:(5)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处在的庙堂[指在朝廷做官]就担忧他的老百姓,处在的江湖 [指不在朝廷做官]就担忧他的君王。)

――《岳阳楼记》

(6)蚓无爪牙之(利),筋骨之(强),上食埃土,下饮黄泉,用心一也。(蚯蚓没有的爪牙,的筋骨,却能上吃泥土,下饮泉水,[这是]因为[它]心专一[的缘故]。)

――《荀子・劝学》

4.“中心词+数词(或数量词)”的格式。

例如:(7)于是为长安君约车(百乘),质于齐。(于是替长安君配备了车子,送他到齐国去做人质。)

――《触龙说赵太后》

(8)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镝,铸以为金(十二),以弱天下之民。(收缴天下的兵器,集中到咸阳,销毁刀和箭头,用它铸成金人,来削弱天下百姓[的反抗力量]。)

――《过秦论》

(9)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住宅的四周有十几亩土地,院子里还有草屋。)

――《归园田居》

(四)介词结构后置。

在现代汉语里,介词结构(或介宾短语)常常放在动词前作状语;在文言文中,大多放在动词后作补语。译成现代汉语时,除少数仍作补语外,大多都要提到动词或形容词前作状语,因此称它为“介词结构后置”或“状语后置”。介词结构后置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介词结构“于……”后置。翻译时,多提到动词或形容词前作[状语],少数则只能作。

例如:(1)青,取之,而青……(靛青,是[从蓝草中]提取的,但[比蓝草]更青……)

――《荀子・劝学》

(2)得双石……([在深潭边上]找到两块石头……)

――《石钟山记》

(3)人固有一死,或重,或轻。(人本来就有一死,有的人死得,有的人死得。或译为“人总有一死,有的重,有的轻”)

――《报任安书》

(4)公与之乘,战。(庄公同曹刿同坐一辆战车,[在长勺]与齐军交战。)

――《曹刿论战》

2.介词结构“乎……”后置。翻译时,可视情况而定其成分。

例如:(5)君子博学而日参省。(君子广泛地学习并且每天[对自己]检查,省察。)

――《荀子・劝学》

(6)生,其闻道也固先,吾从而师之……(生[在我前面的人],他懂得道理本来就[比我]早,我跟从他并且以他为老师。)

――《师说》

例(6)“乎吾前”也可译为:在我前面出生的人,而句中的“乎吾”今译时只能作状语,不能作补语。

3.介词结构“以……”后置。翻译时,多提到动词前作状语。

例如:(7)为坛而盟,祭。(筑起高台盟誓,[用尉官的头]作祭品。)

――《陈涉世家》

(8)掭,不出。([用尖草]搅动,蟋蟀仍不出来。)

――《促织》

【备考训练】

一、文言判断句练习

(一)选择题

1.选出“此人必有以臣欺陛下者”的正确解释()

A.这个人一定有利用我来欺骗陛下的意图。

B.这个人一定有认为我欺骗陛下的想法。

C.这一定是有人利用我来欺骗陛下。

D.这一定是有人认为我欺骗陛下。

2.从句式的角度看,对下列两组句子中加点的部分的判断,正确的一项是()

①大人清白,不审于何得此绢。

②于是名誉著闻,历位宰政。

③密诱问,乃知其都督也。

④质杖其都督一百,除吏名。

A.①与②相同,③与④不同

B.①与②相同,③与④也相同

C.①与②不同,③与④相同

D.①与②不同,③与④也不同

(二)将下列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1.(王)烈(注,人名)使推求,乃先盗牛者也。

2.此金者,圣主所以惠养老臣也。(《汉书・疏广传》)

3.从令纵敌,非良将也。(《三国志・曹彰传》)

4.此岂非天佑其勤恪也?(《北史・裴侠传》)

5.闻太子所欲用者,欲绝王之喜好也。(《庄子・说剑》)

二、文言疑问句练习

(一)把下面文言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1.董叔将娶于范氏,叔向曰:“范氏富,盍已乎①?”曰:“欲为系援焉。”他日,董祁于范献子曰:“不吾敬也。”献子执而纺于庭之槐。叔向过之,曰:“子盍为我请乎?”叔向曰:“求系,既系矣;求援,既援矣。欲而得之,又何请焉?②”

[注]系援:(作为)绳梯攀援(上去)。这里指通过婚姻关系往上爬。董祁:范献子妹妹,嫁给董叔后,改称董祁。纺:系。

2.见病者以手擘目,观其饮啖,盖目眶尽肿,不可开合也,问:“思食否?”曰:“甚思之,奈为医者戒余勿食何?”崔曰:“此症何碍于食?”遂命之食。

(二)将下列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1.非桀(夏桀)其孰为此?

2.何谓得之于心?(元好问《射说》)

3.其不碎首折支也幸矣,何中之望哉!

4.使尧在上,咎繇(人名,法官)为理,安有取人之驹者乎?(刘向《说苑・理政》)

5.人各有志,吾岂以利禄易之哉?(《宋史・徐责力传》)

6.赵国何求而不得也!(《庄子・说剑》)

7.皆暮至朝去,宁有顾惜心耶?(唐・孙樵《书褒城驿壁》)

三、文言被动句练习

(一)选择题。

1.“然而可得并者,政恶故也”的正确译文是()

A.然而能够取得那些城高人众二者并具的地方,是因为那些地方政治不好。

B.然而却能够取得那些城高人众二者并具的地方,说明魏国政治不好。

C.然而那些地方能够被兼并,是因为那些地方政治不好。

D.然而却能够兼并那些地方,说明魏国的政治不好。

2.下列句子,表示被动意义一项是()

A.过北郭骚之门而辞。B.造于君庭。

C.齐必侵矣。D.请而反之。

(二)把下列句子中画线部分译成现代汉语。

盖壁立千仞,不可攀援;又所处僻远,富贵有力者无因而至,即至亦不能久留、构架鸠(鸠,同“纠”,聚集)工以自标揭,所以终不辱于愚僧俗士之剥凿也。

(三)将下列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1.邑宰时令猎户扑之,往往反为所噬。

2.若有见暴如是叟者,又必不与也。(刘向《说苑・理政》)

3.而吉见谓忧边思职,驭使力也。(《汉书・丙吉传》)

4.吴王困于姑苏之上,而求哀请命于勾践。

5.晖刚于为吏,见忌于上,所在多被劾。(《后汉书・朱晖传》)

四、文言省略句练习

(一)在下列各句后面的括弧里,补出画线部分所省略的词语。

1.曰:“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人。”()

2.每闻琴瑟之声,则应节而舞。()

3.邹君海滨,以所辑黄花冈烈士事略丐序于予。时予方以讨贼督师桂林。()

4.郑穆公使视客馆,则束载、厉兵、秣马矣。()

(二)把下面文言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1.鞠咏为进士,以文学受知于王公化基。及王公知杭州,咏擢第,释褐为大理评事,知杭州仁和县。将之官,先以书及所作诗寄王公,以谢平昔奖进,今复为吏,得以文字相乐之意。王公不答。及至任,略不加礼,课其职事甚急。(魏泰《东轩笔记》)

2.予为儿童时,多游其家,见有弊筐贮故书在壁间,发而视之,得唐《昌黎先生文集》六卷,脱落颠倒无次序。因乞李氏以归。(欧阳修《记旧本韩文后》)

五、文言变式句练习

(一)选择题。

1.与“未之识”句式相同的一项是()

A.古人之不余欺也

B.石之铿然有声者

C.奉之弥繁,侵之愈急

D.多于市人之言语

2.与“美哉寿也”句式相同的一项是()

A.微斯人,吾谁与归B.大王来何操

C.甚矣,汝之不惠D.不拘于时,学于余

3.与“后有老父遗剑于路”句式不同的一项是()

A.死生,昼夜事也B.三岁贯女,莫我肯顾

C.石之铿然有声者D.刑戮是甘

(二)将下列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1.金玉之贱,人民是宝。

2.盖将终焉,虽知其贤,尚何以发之?

3.其李将军之谓也?(《史记・李将军列传》)

4.不识吾子奚以知之。(《孔子家语・颜回》)

5.其孝谨闻于其族,其信义著于其友。

6.饮酒于斯亭而乐之。(苏轼《放鹤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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