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30 23: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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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议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达成本协议: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_______________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乙方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协议期限
协议期
天,从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建造___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必须将此项目报价单提交甲方相关人员审核,经审核通过按此价格执行。
六、支付
工程完工款项结清
七、转认和分包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根据协议应该履行的责任全部或部分地或任何变相地加以转包。
八、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按照协议所约定的标准履行,视为违约,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在继续履行并采取补求措施后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中止协议。
九、协议变更和终止
当协议执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范围调整,可进行协议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的重大改变等)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十、争议解决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当地法院裁决,费用由败诉方负责。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供需双方已签订《采购框架合同》。为保证供需双方全面、合法、正常地开展业务合作,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有关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本廉洁合作协议作为双方已经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以资共同遵守:
一、供需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廉洁规定”)。
二、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供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
三、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供方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礼物,不得向供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借用供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钱物。
四、需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需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供方在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提供的各种方便。
六、需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供方介绍其家属或者亲友(包括家属或者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供需双方签订的采购等经济合同相关的事项。
七、供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需方工作人员(含家属或者亲友,下同)行贿。
八、供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理由或借口邀请需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合同履行有影响的宴请、外出旅游和各种娱乐消费活动。
九、供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需方工作人员报销任何私人消费的费用、不得为需方工作人员购买、建造、装修、维修私人住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需方工作人员提供挂名工资、红包、佣金报酬、回扣和有价证券、不得为需方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家属或亲友的工作安排,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十、供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需方工作人员就供应关系的各项相关事项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十一、若供方工作人员发现需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应向需方监察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举报。需方监察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时,供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否则需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及相关附件,并有权要求供方依照已经供货总金额的10%作为罚款。
十二、若需方工作人员发现供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采购等经济合同,供方因需方解除合同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供方自行承担,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同时需方有权依照供方所供货物总金额的5%对供方进行处罚,处罚金额需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需方发现供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行贿需方工作人员,致使需方工作人员构成违纪或违法、犯罪的,需方有权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采取以下相应措施:面谈或书面通知供方整改、暂停业务往来、终止一切业务关系或将供方列为不受欢迎单位、在需方公司内部及行业内予以公布、移送司法机关、尚未支付的货款停止支付、依照所供应货款总额的20%进行处罚。
十三、供方因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无法计算时,依照供方向需方所供应货物总金额的20%),应返还需方。因供方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供方还应赔偿需方全部经济损失。
十四、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双方已经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之附件。
十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市龙华新区。
十八、需方监察部门负责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作框架协议范文2甲方:
乙方:
依托标识标牌战略采购招标成果,现选择乙方成为安徽金大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标准化住宅类的标识标牌供货合作服务单位,现甲、乙双方就具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范围、期限、金额及合作方式
1、合作范围:金大地集团旗下开发的房产标化住宅项目的建筑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详见战略协议附件清单。
2、合作期限:两年;
3、合作金额:暂定 万元,按工程实际发生量结算;
4、合作方式:合作范围内各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与乙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价款执行战略合作定标价。
第二条 商务条款
1、价格:按战略定标价执行,详见附件战略清单。
2、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进度款支付按已完工程量70%核定;
3)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
4)剩余5%的货款作为质保金,保质期满后 10 日内,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无息返还;
5)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先行提供真实、合法、且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3、质保期:贰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价格等重要商业信息严格保密,不向乙方允许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单位、个人透露该等信息。在内部的使用过程中严格控制,信息仅让必要的人员了解。
2、乙方确保交付的工程质量符合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合同有特殊的约定。
3、乙方整合企业的优秀资源服务于甲方项目,积极配合,及时响应。
4、本工程集中采购合作框架文件涵盖金大地集团公司开发的项目工程,乙方必须积极参与并严格履行该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
第四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陆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作框架协议范文3甲方:X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贵州省内先进的校园网络,经过甲方长期建设,已建成一个颇具规模的校园网络,在全国高校中拥有良好的知名度。乙方作为国家一级电信运营商,拥有贵州省内铁通骨干光纤网和省际城域网,并拥有在贵州行政区域内开展基础电信业务、数据业务和IP电话等经营权。为充分利用双方优势,实现资源互补,共同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扩大市场份额,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并使双方尽可能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在管道、光纤、机房等资源及固定电话、互联网接入和信息服务等业务方面开展合作,组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合作原则
1.1为节约投资和避免重复建设,双方在各自通信网建设时应充分利用对方已有通信网络的资源优势,双方应以优惠条件相互提供支持。
1.2甲乙双方将以优惠价格优先委托对方为各自业务的。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参照相关规定给于优惠。(具体见当时工程预算表)
1.3为尽快加强合作力度,双方同意在合作协议签定之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向对方提供各自资源等建设规划及需求的有关资料。
2.合作方式
2.1现有通信信息网资源的有偿使用
2.1.1甲乙双方为弥补自身网络资源的不足,双方以优惠价格向对方出租,出租或出售价格按照双方(商专、铁通)有关规定优惠供给,不同城市、区域具体协商。等值互换差额部分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优惠购买。
2.1.2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校园网资源。
2.2双方联合开发乙方校园网络
甲乙双方在甲方提供的校园网资源的基础上,由乙方出资建设商专北校校园网络,甲方按规定从营利收入按比例分配给乙方。具体项目双方协商后签定具体合作协议。
2.3在乙方通信信息网建成后,甲方系统内的电话全部纳入乙方程控电话网,乙方应以双方协商的优惠价格提供优质服务。(具体合作方式详见语音合作协议)
2.4甲乙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合作经营甲方范围内的固定电话业务,有关合作协议另行签定。
2.5甲、乙双方在诚挚合作的基础上,乙方可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帮助甲方扩大既有网络的容量和科技含量。使甲方成为贵州省内最先进的校园网络。
2.6互联网宽带接入
利用甲方的校园资源,与乙方实现强强联合,将乙方宽带网接入业务推向甲方及周边住户。根据目前的网络发展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将宽带网络接入甲方校园。(具体合作方式详见宽带网络合作协议)
2.6电话(语音)接入
乙方投资建设甲方电话网络(含办公电话、住宅、公用电话),乙方在校园网内,向甲方提供校园卡供学生使用,乙方按一定的折扣向甲方优惠。(具体合作方式详见通信信息网(语音)合作协议)
2.8业务
根据乙方网络的区域发展规划,若乙方网络暂不能覆盖的区域,甲方通过乙方认证合格后,可乙方的网络发展业务。乙方按优惠价与甲方结算。
2.9人才及培训
乙方招收人才时,所需专业属甲方学校所培训专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甲方人才。乙方培训人才,涉及甲方学校所办专业时,甲方给于培训,相关费用甲方给于优惠。随着甲方培训发展需求,当涉及电信相关专业时,需要乙方提供师资,乙方积极给于配合,按优惠费用收取。
3.0其他业务
双方愿意合作的其它业务,甲乙双方将就具体合作方式合作结构进行进一步磋商,签定具体的合作协议。
4.合作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十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合作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则另行洽谈合作事宜。
5.保密
甲乙双方对双方的合作和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6.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颁布并可公开获得的法律和地方法规,但如与本协议有关的特别事项没有适用的已颁布和可公开获得的中国法律时,应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及一般国际商事惯例(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先)。
7.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未履行或者违反本协议中所涉及的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执行或者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7.2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7.3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适当变更本协议,保证合作的继续进行,由于国家相关法律的变更造成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8.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合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其他规定
本协议代表甲乙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双方今后开展合作,具体项目实施须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定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具体项目合同,补充协议或具体项目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约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合作总体框架协议书》以及随附的所有附件组成,全部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时以《合作总体框架协议书》为准。
双方确认他们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甲方和乙方本着互信、合作、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关系确定
1. 基于本协议及其后的任何修改、补充(以下合称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同意根据乙方标准销售合同的标准条款与条件(见附件一: 标准条款与条件)以惠普直销模式与乙方长期合作,即以最终用户之身份按惠普直销模式向乙方直接购买惠普直销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2. 乙方将给予甲方低于一般市场价的大客户优惠特价,此价格不为每个订单的具体采购量限制。双方将定期进行更新,以保证价格的市场竞争力。并在每月初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发送惠普产品的优惠报价及产品走势信息。今后,在甲方的定货过程中,每次采购的订单价格均将以甲方从乙方收到的最新优惠报价为准,签订每次订单。
3. 本协议不禁止甲方通过其他销售渠道或依据与乙方的其他合同而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惠普产品,并且甲方同意其通过各销售渠道(包括直销)获得惠普产品而签订的各商务合同之间是各自独立、不能互相比较的。
4. 甲方购买惠普直销产品仅供其内部使用并非以转售为目的。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将产品转卖给任何第三方,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按附件一所载之有关规定要求赔偿,并且拒绝对转卖的产品提供包括保修在内的一切售后服务。
二、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壹(1)年,除非依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到期日前,双方可随时书面协定延长本协议。
三、商务合同
无论甲方采取何种方式采购乙方产品,双方应针对具体的采购项目或依
不同的采购方式达成单独商务合同。
四、付款条件
在信用额度内且无超期未付款,货物送达后并在惠普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以银行电汇或支票方式支付100%货款。
五、售后服务及支持
1. 乙方直销之产品均包含乙方产品标准保修承诺。
2. 乙方另外为甲方提供以下企业级精英客户特别服务:
免费安装服务(笔记本、工作站、单独购买的显示器产品除外),安装响应在客户收到货后, HP与客户预约安装时间;
在定单执行过程中,乙方有指定电话销售人员与客户及时沟通定单执行情况, 保证定单按约定的交货期发货,帮助协调所需事宜;
乙方对每个订单进行产品登记(序列号、客户地点、产品、数量、生产日期),在设备安装完成后提供给甲方以便日后管理之用;
使用专为直销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中心专线:800-810-3636,进行技术咨询及跟踪售后服务执行情况;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产品的自动登记和服务项目确认等服务,无须向一般用户,须在购买产品后自己登记服务方可生效;
3.乙方提供售后服务升级解决方案供甲方选择,以便满足甲方在售后服务方面的特别或更高要求;
4.乙方可为甲方定制多种服务解决方案,如软件安装服务、高可靠解决方案、硬盘阵列解决方案、无限打印解决方案等等,双方可就此另外协商;
5.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惠普产品的硬件有瑕疵或不符合规范,或惠普的软件严重偏离惠普的标准软件规范,惠普在与甲方协商并征得同意后,修理或替换受故障零部件。惠普保证修理或替换过的产品其性能等同于或高于原产品。 惠普亦保证其服务是职业化的和高标准的。
六.技术支持、质量保证
1.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各下属机构所使用的惠普产品提供技术咨询;甲方取得技术咨询的途径包括:乙方各产品线的客户经理,为甲方指定的城市销售代表及客户支持专员,乙方客户信息中心7*24专线800-820-2255提供售前技术咨询,专为直销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中心7*24专线:800-810-3636,双方根据需要组织的培训及咨询活动等。
2.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为惠普公司原厂质保之产品,并提供随机之惠普公司质保书。
3.乙方承诺为甲方设立快速服务响应体系,以负责监督、检查各维修站的服务质量;并可由用户直接与指定联系人取得联系,以求设备故障的及时排除,技术服务热线电话:800-810-5959
七、保密条款
1. 双方承诺有关本协议的全部细节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本公司其他无关人员。
2. 双方承诺将把其从另一方处得到或于履行本协议期间获知的有关另一方的信息和资料视为机密信息并保守秘密,并于本协议终止时应另一方的要求归还或销毁机密信息,包括其所有副本。
3. 除非本协议任一方另行声明,保密期限为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和期满后3年。
八、其他条款
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但乙方关联企业间的转让除外。
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对对方偶发的、连带和间接的损失承担责任。
3. 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包括法律环境的变更)的原因所造成的违约或未履约而承担责任,如该等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履行之必要,本协议自动终止。
4.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本协议签订或履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
5. 双方一致同意,所有本协议内未能考虑到的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友好协商另行确定。
6.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标准条款与条件
1. 定义
在本《惠普销售合同标准条款与条件》(以下称条款与条件)中,除非文中另有定义,对下列表述作如下定义:
惠普 指作为本《报价单》与《销售合同》项下交易卖方的惠普实体。
最终用户 指报价单中客户联系信息一栏中所列的接受和使用惠普产品的一方。
产品 指报价单中的产品信息一栏中所列的产品,包括应最终用户需要而修改、设计或生产的客户化产品。
销售合同 指经惠普与最终用户签字并盖章后的《报价单》与本《惠普销售合同标准条款与条件》。
软件许可信息(SLI) 指针对软件产品的许可信息。SLI见于软件产品目录文件中或作为信息与软件产品或惠普报价一同提供。SLI于要求时提供。
2. 销售合同的范围
2.1销售合同的范围仅适用于最终用户从惠普购买的惠普品牌的产品。最终用户在此保证仅为内部使用之目的而非再销之目的而购买产品。最终用户完全理解,如违反本款约定,将对惠普的业务管理造成混乱及无法估量的损失,故其同意对于其违反本款约定的行为,应向惠普支付相当于再销产品全部售价的金额作为赔偿。
3. 报价单
3.1本条款与条件系报价单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报价单共同构成销售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2 对于报价单总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信用交易,仅双方签字盖章后的销售合同原件方为有效;对于报价单总金额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销售合同,依据商业惯例,以传真方式发送的签字盖章后的销售合同亦可视为有效的销售合同。但惠普可依据其需要,随时要求最终用户提供其签字盖章的销售合同原件以作核查。
3.3 除非另有约定,报价单中的到货地址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
3.4 最终用户可以在第一批货物发运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惠普取消销售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客户化产品除外。
4. 价格与支付
4.1 除非双方在报价单中另有约定,基于惠普将产品的所有权或占有转移给最终用户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委派人的地点,或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地点,价格中不包括与订单有关的任何税赋、关税、政府收费或其它类似收费。最终用户应负责支付上述各项税赋及费用。
4.2 如果最终用户未按支付条款的约定按时付款,惠普有权推迟下一合同的发货直至最终用户已向惠普全额支付拖欠的款项,且惠普保留要求最终用户立即支付已发货物的货款的权利。
4.3 除非最终用户和惠普以书面形式另有约定,最终用户应按交易的日期顺序向惠普支付货款。除非在产品的验收过程中双方之间出现争议,或惠普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同意最终用户延迟付款,最终用户同意惠普可以用惠普应付给最终用户的款项冲抵最终用户到期未付的货款。
4.4 硬件产品的所有权自最终用户付清货款时或产品发运时转移给最终用户,两者以时间较后者为准。
5. 发送
5.1 惠普将按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发送期与地点发运产品。若有到货即损,最终用户应在货物到达后30天内申请更换或保修。
5.2 产品毁损与灭失的风险自产品送达最终用户后转移至最终用户。
6. 接受
6.1 惠普将产品送至本销售合同约定的送达地点并由最终用户以下述方式签收送达记录后视为发送完成:
如实际收货人为本销售合同中由最终用户指定的收货人,该指定人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并在惠普出具的送达记录上签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虽未出示本人身份证,但在惠普出具的送达记录上签字后同时加盖最终用户的公章或其他合法授权的印章后,即可视为交付;
如实际收货人与本销售合同中由最终用户指定的收货人不一致的,实际收货人应在惠普出具的送达记录上签字后同时加盖最终用户的公章或其他合法授权的印章,方可视为交付。若因收货人无法满足上述条件而导致惠普无法完成交付的,最终用户应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给惠普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一切相关损失。实际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时,清点数量,检查货物外包装情况,并在惠普出具的送达记录上批注完好情况,未在送达记录上注明特殊情况,均视为正常交付。
6.2产品送达之时即为产品接受之时。
7. 有限保证
7.1 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因产品而异。最终用户可通过产品的随箱资料或通过询问了解相关信息。在保证期内,惠普将免费修理或更换最终用户退回的有问题的产品。
7.2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惠普产品的硬件有瑕疵或不符合规范,或惠普的软件严重偏离惠普的标准软件规范,惠普将根据自已的选择,修理或替换受影响的产品。惠普保证修理或替换过的产品其性能等同于或高于同型号新产品。惠普亦保证其服务是职业化的和高标准的。
7.3 保证期从发运之日或惠普完成产品安装之日起算。如果由于最终用户拖延安装或确定的安装日期过晚,致使产品的安装日期超过产品发运后十四天,则保证期应从产品发运后的第十五天起算。
7.4 本有限保证不适用于非惠普品牌的产品。
7.5 本有限保证不适用于因电源失效或不稳、使用第三方软硬件产品、未经授权修改或不正当使用产品、不按规范操作产品、漫不经心或破坏性地使用产品、意外事故、未经授权地维修产品所造成的产品瑕疵。
7.6 惠普提供的非惠普品牌的第三方产品、软件及服务,是按原状提供的,尽管该产品、软件及服务的原生产商或第三方供应商可能提供其自己的保修,但是惠普不对非惠普品牌的第三方产品、软件及服务提供任何保修。
对于因客户或第三方的介质、软件、接口、供应品或其它产品原因引起的索赔,惠普无义务提供保修服务或技术支持。
8. 额外服务
8.1 除上文提到的惠普保证期服务之外,最终用户可以购买额外的惠普服务与支持,例如安装、现场服务或保证期之外的维修服务。任何标准保证期之外的额外服务均应在报价单中说明。
8.2 除非惠普以书面形式特别同意,额外服务只在本合同指定的产品使用地提供。额外服务不适用于软件产品的纠错、最终用户数据的安装/再安装,或惠普产品的重新配置,但在发运前已经加载的操作系统除外。保证期外的额外服务不包括电源线、数据缆线等产品的外延设备。保证期外的额外服务亦不包括电池等易耗品。
8.3 惠普或其指定进行的任何维修服务均不得解释为废止了上述除外政策,或认可了最终用户的要求。
9. 服务程序
9.1 电话技术咨询
在产品的使用期内,如果产品失灵或工作不正常(该失灵或工作不正常不包括本条款和条件第7.4条、第7.5条和第7.6条所述之情形),最终用户可首先拨打惠普设立的免费技术咨询热线电话寻求帮助。惠普应尽最大努力通过电话技术支持解决最终用户遇到的问题。惠普精英客户专用技术支持热线电话的开通时间为7*24小时,惠普可不经事先通知而调整上述时间。
9.2 备件更换服务
如果最终用户已购买备件更换服务且该服务期未满,惠普将在接到最终用户产品失灵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消息后,在最终用户使用惠普的电话支持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免费提供维修产品所需的替换备件,并指导最终用户利用技术支持电话替换该部件并恢复该产品的正常运作。
用做替换的产品或备件应归产品持有人所有。被替换的产品或备件应归惠普所有,并由最终用户在10天内返还给惠普。
9.3 上门服务
如果最终用户已购买上门服务且该服务期未满,惠普将在接到最终用户产品失灵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消息后,在最终用户使用惠普的电话支持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派遣服务工程师于服务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抵达产品使用地修理或替换该产品。除非服务合同中另有规定,响应时间仅指在正常工作时段内,即每周一至周五的8:30至17:30(北京时间),周末与节假日除外。
最终用户应提供上门维修所需的适当的工作环境和通讯设备。
在惠普提供上门服务之前,最终用户应备份产品、光盘或储存卡内的所有程序、数据和记录,否则惠普不承担最终用户数据或软件丢失的责任。惠普提供服务之后,最终用户应自行安装产品的应用软件。
10.软件许可
最终用户对于惠普品牌软件的使用及权利应遵守SLI的许可条款,使用限制以及其他条款的规定。除非在SLI中另有规定,最终用户只能使用嵌入在硬件中的固件以使硬件能够依照其技术规格运行。对于非惠普品牌的软件,随附该软件的第三方供应商的许可条款,将完全并独立适用于该软件的使用。
11.知识产权侵权
11.1第三方索赔。
对于第三方声称本条款项下提供的惠普品牌的产品或技术支持(不包括定制产品和定制技术支持),在该产品或技术支持被售出的国家,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对最终用户提起的任何索赔,惠普将予以抗辩或和解;但最终用户应:
a. 立即将此索赔书面告知惠普;
b. 与惠普合作对该索赔进行抗辩;并
c. 授予惠普全权控制或和解该索赔的权利。
惠普将支付侵权索赔的抗辩费用、惠普谈妥的和解费用及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
11.2补救。
在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可能成立的情况下,惠普可以对惠普品牌产品或技术支持进行修改、取得必需的许可或以至少功能相同的产品或技术支持更换受影响的部分。如果惠普认为上述任何方法均不可行,则惠普将针对受影响的产品(如在交付后一年内)向最终用户返还客户所支付的价款或(如在交付后一年后)客户的净账面价值。
11.3除外。
惠普对因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侵权索赔不承担责任:
a. 惠普遵守最终用户或第三方的设计、规格、指示或技术信息;
b. 最终用户或第三方做出的修改;
c. 最终用户不遵守规格或交易文件;
d. 最终用户与非惠普品牌的产品、软件或服务一起使用;或
e. 开放源代码软件或免费软件。
11.4全部和排他。
本 11条规定的责任,是惠普就知识产权侵权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12.一般条款
12.1 任何一方均不对因自己无法合理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延迟履约或未履约而承担责任。
12.2 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对对方偶发的和连带的损失(例如利润损失或第三方的索赔)承担责任。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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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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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结成长期共同发展,并为以后在其他项目上的合作建立一个坚实的基础,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合作业务
双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在教育相关产品设计、绘本翻译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
(二)合作方式
1.合作方式为项目合作,即双方提供各自的优势资源,组建项目团队,分工实施,不涉及资本合作或成立具有法人性质的实体公司。
2.甲乙双方成立项目组织工作小组,对接业务开展与实施工作;
(三)其他
1. 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都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2.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3.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框架协议与正式合作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
6. 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 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免费。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