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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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论文

篇1

关键词: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绿色GDP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我国用短短20多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生态和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导致本应在不同阶段出现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在短期内集中体现和爆发出来。粗放式发展导致污染加剧,我国环境污染已从地表水延伸到地下水,从一般污染物到有毒有害污染物,形成了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复合态势,对生态系统、食品安全、人体健康构成日益严重的威胁。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已难以支撑经济的高速增长,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因此我们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1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

无序开发严重透支国人的生存环境,发展面临资源瓶颈和环境容量的严重制约。针对危机,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我国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循环经济要求按照生态规律组织整个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过程,其本质是一种生态经济,是解决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矛盾的根本出路。

循环经济是按生态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运行的具有高效的资源代谢过程,完整的系统耦合结构及整体、协同、循环、自生功能的网络型、进化型复合生态经济,是一种以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流动方式为特征的经济模式。循环经济可以为工业化以来的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战略性的理论范式,从而从根本上消除长期以来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可以说发展循环经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2循环经济的内涵与原则

传统工业经济是由“资源——产品——废物和污染排放”所构成的单向物质流动经济。在这种经济中,人们强制把自然资源和能源开采出来,在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又把污染和废弃物大量排放到环境中去,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一次性的。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过程,使得在整个经济系统以及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只产生很少的废物。循环经济评价原则,简称“3R”原则:

循环经济遵循“减量化”原则(Reduce),以资源投入最小化为目标。针对产业链的输入端——资源,通过产品清洁生产而非末端技术治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耗竭性开采与利用,以替代性的可再生资源为经济活动的投入主体,以期尽可能地减少进入生产、消费过程的物质流和能源流,对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生产者通过减少产品原料投入和优化制造工艺来节约资源和减少排放;消费者通过优先选购包装简易、循环耐用的产品,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从而提高资源物质循环的高效利用和环境同化能力。

循环经济遵循“资源化”原则(Reuse),以废物利用最大化为目标。针对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对消费者采取过程延续方法最大可能地增加产品使用方式和次数,有效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对生产者采取产业群体间的精密分工和高效协作,使产品-废弃物的转化周期加大,以经济系统物质能量流的高效运转来实现资源产品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循环经济遵循“无害化”原则(Recycle),以污染排放最小化为目标。针对产业链的输出端——废弃物,提升绿色工业技术水平,通过对废弃物的多次回收再造,实现废物多级资源化和资源的闭合式良性循环,实现废弃物的最少排放。

3循环经济与绿色GDP

GDP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GDP的增长只是反映了人类为社会创造的财富,通常被人们视为经济活动的“正面效应”。然而,在GDP增长的同时也会产生“负面效应”,这种负面效应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类无休止地向生态环境索取资源,使自然资源从绝对量上逐年减少;二是人类通过各种生产活动向生态环境排泄废弃物使环境污染,或滥用资源使生态破坏。绿色GDP是为了克服GDP的缺陷而提出来的,它是指从现行的GDP中扣除环境资源成本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服务费用后的剩余国内生产总值,它为构架循环经济新体制指明了方向。

绿色GDP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切入点。把绿色GDP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切入点和衡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是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不会过度消耗能源,不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有效途径。

绿色GDP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外在动力。我国必须改善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结构性调整结合起来,完善核算体系,建立绿色GDP,才能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化。

绿色GDP是政府介入循环经济的有效途径。有必要把绿色GDP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作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评价的重要参数,使政府更科学更积极地介入并实施循环经济战略。

资源——经济——环境投入产出核算框架(绿色GDP是计算方法):绿色GDP=传统GDP-(生产过程全部资源耗竭+生产过程全部环境污染+资源恢复过程全部资源耗竭+资源恢复过程全部环境污染+污染治理过程全部资源耗竭+污染治理过程全部环境污染+最终使用全部资源耗竭+最终使用全部环境污染)+(资源恢复部门全部新创造价值+环境保护部门全部新创造价值)。

由SEEA的基本结构表可以推算出:绿色GDP=传统GDP-环境资源损耗-环境污染损失。

4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与实践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我国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3+1”模式,即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废物处置和再生产业。

在企业层面,选择典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建立以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物质小循环,也就是根据生态效率理念,通过产品生态设计、清洁生产等措施进行单个企业的生态工业试点,减少产品和服务中物料和能源的使用量,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化。目前,我国已在20多个省(区、市)的20多个行业、上千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计,建立了30个行业或地方的清洁生产中心,1万多人次参加了不同类型的清洁生产培训班。有5000多家企业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几百种产品获得了环境标志。

在区域层面形成的中循环,按照工业生态学的原理,通过企业间的物质集成、能量集成和信息集成,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建立工业生态园区。目前我国有广西贵港、天津泰达、新疆石河子等11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试点。

在社会层面上形成大循环,重点进行循环型城市和省区的建立。目前我国已有8个省、35个城市、300多个地县开展试点,有的地区已初见成效。国家环保总局在辽宁省进行了以改造老工业基地为核心的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在贵阳进行了以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构建新的产业格局为核心的循环经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废物处置和再生产业,建立废物和废旧资源的处理、处置和再生产业,以从根本上解决废物和废旧资源在全社会的循环利用问题。

5结语

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化和具体化,是解决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与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矛盾的根本出路。立足于21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解决当前和今后面临的一系列重大资源、环境和经济问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唐孝炎.我国环境污染、环境健康、环境经济与发展战略[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5(2)

[2]王宪恩,赵晓霞,陈英姿等.循环经济催生绿色GDP[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5)

[3]吴少宇.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模式[J].管理与财富,2004(8)

篇2

1.经济结构不合理

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主要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主,因而使资源型城市产业规划不合理,产业结构比较单一,第一产业主要是传统农业,其发展主要是粗放经营为主。第三产业以餐饮业和商业发展为代表,其发展相对较滞后,第二产业其产业链相对较短,主要依赖初级原料产品加工,经济增加值较低;在资源型城市中,大型资源型国有企业在城市发展中处于主要作用,中小企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种情况阻碍了企业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不利于原有核心竞争力的保持和提高,城市各种产业相互关联的程度较低,城市区域产业发展脱节,各种产业难以进行质量上的整合。

2.各种资源逐渐枯竭

由于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不断的开采,自然资源的存储量会不断减少,最终枯竭。那么资源型城市随着开采量的增大,这种矿产资源的地理优势将逐渐下降,矿产资源开采成本整体趋势将上升,总的来说,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资源产业的全盛时代已经过去,资源型城市所拥有的资源产业整体正在以非常明显的趋势衰退。黑龙江省正从原来的资源输出型大省逐渐转变为资源输入型大省,其经济发展模式正在进入调整期和转型期.

3.人才结构不合理

资源型城市人才结构不合理的原因:一方面,大多数的资源型城市产业发展较单一,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并不多,主要需要从事资源开采和开发的工人,它们大多数文化水平并不高,所以,在大多数资源型城市中,人才结构较为单一,随着资源产业资源的枯竭,资源型产业的产业链条的延伸,资源型产业需要更多的有技术,会管理的专业复合型人才,但是,现有的企业人才发展模式不能满足资源型转型的需要,缺少相应专业人才,导致资源型企业向其他产业扩张和延伸较为困难,调整产业结构不能顺利地进行的局面这不利于资源型城市的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使资源型城市发展的后劲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资源型城市大多数位于偏远地区或欠发达地区,投资环境差,难以吸引人才,甚至还出现本地人才大批外流的现象,使得资源型城市人才更为紧缺。

4.环境污染严重

黑龙江是以矿产,森林资源为主的大省,在资源开发建设初期初始阶段,企业的发展注重产能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三废———废水、废气、固体物废弃物的随意排放,没有注重环境保护,使环境污染变越来越严重。最终导致全球温度升高,温室效应加聚。同时由于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矿物资源被过度的开发与利用,地球上许多生物资源正在减少,甚至于有些珍稀生物处于灭亡的边缘。

二、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策

循环经济是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工业化城市,同时使整个资源型城市作为一个动态的系统,达到人与人、人和自然以及人与社会和谐的相处,使整个社会在一个良性发展的状态下向前发展。为了实现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本着“节约,环保,发展”的基本思路,把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经济增加的出发点,进而创造出“投入少、产量高、能耗低、排放少、可循环、能持续”的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节约型社会体系。

1.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的制定

制定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要使全社会都参与到循环经济发展过程来,要让各个部门,机关以及个人都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可以选择一些重点行业和企业作为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试点,例如:在矿产开发、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进行多元化经营,把深度开发主导产业和积极发展替代产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通过成立和发展一批循环型企业、工业园区、市县,大力推进和发展节约能源、寻找替代能源、对能量进行梯级利用,以达到能源污染的零排放、发展绿色再制造等,对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技术瓶颈进行改进和突破。建立以循环经济为主的经济技术开发园区,对开发区的企业进行整合优化,尤其是对矿产资源,冶金、机械制造,生物化学、医药等产业链进行重点培育,对企业的产品所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利用。加强对化工企业的循环经济的治理,通过建立化工基地经济工业园区进行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和重点发展以靠高科技为主的生物以及精细化工和新材料循环经济为主的产业链,使上下游之间以及不同产业之间的产业链能够循环利用或交叉利用。同时应重点对循环经济园区内相关行业进行重点管理,提高“三废”综合利用率,降低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的排放,积极加强对废水,废气的循环再利用,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推广沼气工程;大力推广无公害种植、生态渔业养殖和零污染饲养模式,发展生态农业。

2.大力提高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

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大力发展黑龙江省绿色产业,采用高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设备及技术工艺来替代高消耗、高污染的技术装备,用以改造那些传统产业,逐渐建立起低消耗、高产能的产业体系。加强对高能耗的行业如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原料、能源及水资源的能耗管理,实现这些能源的梯级、高效和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利用和循环利用体系,用以提高企业资源的产能效益。加大力度推进黑龙江省清洁化生产试点企业建设,指导和鼓励钢铁企业、热电企业、三大动力企业、矿物加工企业采用清洁化生产、积极进行ISOl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强企业污染全过程的治理与控制。

3.积极开展废旧产品的循环利用

运用生产—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模式,大力推进固体废弃物如废机电产品、钢铁、垃圾等的回收利用,最大效能的提高产业的生态和经济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集中处理系统,加快建立黑龙江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建设,有效建立起一个集垃圾分类回收、加工处理、综合利用集中在一起的综合性体系。加快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循环工程建设;建立黑龙江省废物转换系统,如固体物回收再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系统、固废集中处理系统、污水集中处理和中水回用系统等,大力开展循环资源产业建设,以使资源循环利用得以实现。

4.强化矿山等矿产资源的综合运用效果

一方面,合理规划黑龙江省矿业城市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大力强化鸡西、七台河,双鸭山等矿业城市的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加大力度对开采秩序进行整顿,对矿场资源如何进行利用与开发的方式进行改进,进而达到矿业资源规范化的管理与保护性开发的目的;另一方面,应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研发与攻关,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对矿业资源深加工技术进行研发及推广,增加矿业资源产品的附加值,积极开发与大力完善有利于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城市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的“采,选,冶”的先进工艺,大力提升矿业企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率。强化共生的矿产资源及由主产品生产中所产生的副产品的综合开发与回收利用。加强矿业资源开发与冶炼的固体废弃物等矿业副产品的开发与利用使其转化为新型建材产品,最大效能的实现矿产资源循环有效的利用。

5.树立全社会绿色消费的观念

大力宣传和积极引导,使全省人民重视循环经济和绿色消费,引导全社会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消费观念,从而使广大群众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向节约资源以及绿色健康环保方面发展。倡导全社会的群众使用带有节能环保标志的绿色产品,抵制或拒绝过度消费产品的消费行为。把节约资源和循环再利用的生活方式及消费行为变成每个公民的自发自觉的行为,达到全民绿色消费。

6.完善资源城市的资源保护政策

黑龙江省的资源城市已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因而这一时期资源消耗量大,污染严重,因而应加强环境、土地资源的保护,注重提高土地资源的应用效率。根据环境、资源二者的相互关系,对资源的开发应本着有限性、有序性以及有偿性等原则进行开发,加强和完善资源保护政策,对矿产资源的开采与环境保护要加强立法,注重矿产资源开采的安全性与效率性。制定较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单位面积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提高矿产和水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以期形成一个具有节能性的工业和具有节水性农业,同时在各行各业开展节约各种资源的活动,在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减少资源的消耗。

篇3

山西省属于典型的资源型地区,全省煤炭产量占全国的1/4以上,焦炭产量占全国的40%,与煤炭关联建立起来的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等传统产业产值占到全省工业产值的80%,提供的财政收入占到全省的一半以上。本文通过对山西省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典型实证分析,针对当前资源型地区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从政策层面探讨在新的经济增长背景下,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应建立怎样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和金融资源配置机制。

2006年5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与山西省环保局联合出台"停贷治污"政策,在限制污染企业授信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对吕梁、孝义市等27个焦化项目发出风险提示后,各家银行立即停止了对相关企业的贷款,在全省起到了很强的警示作用。2006年,全省有500多家污染企业由于达不到环保标准,贷款申请被拒绝;还有50多家企业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投入资金添置环保设施,在达到环保标准后,其贷款申请得到了银行的批准。最近,省环保局又开列了117家污染企业名单。对此,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已要求金融机构,立即停止向其发放新贷款,并对原有贷款进行清收。同时,山西各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都分别出台了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优化信贷结构,大力支持煤炭产业链、煤化工、环境治理、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等循环产业的工程建设和企业经营。

金融机构在给予重点企业、项目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的同时,还面临的着许多问题。

其一,循环经济资金投入仍显不足,缺口较大。如大同市3个全省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塔山工业园区、大同医药工业园区、阳高龙泉工业园区),共计93个核心项目,总投资近350亿元,其中计划企业自筹92亿元,约占26.5%,需融资258亿元,占全部投资的74.5%。吕梁市柳林县高红工业园区承载7个循环经济项目,总投资需112.9亿元,其中企业自筹资金64.9亿元,后期工程尚需资金48亿元。

其二,缺乏金融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门政策。循环经济项目大多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社会效益明显的特点。目前,环保、税务等部门多采用费用返还、所得税抵扣、增值税免征等方式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给予支持,但对金融部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可能出现的风险缺乏相应的财政贴息等补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部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容易形成在循环经济发展支持上的商业信贷缺位。

其三,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还不健全。目前,山西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手段相对单一,主要是依靠银行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给予利率优惠,以及限制对污染企业的授信等间接金融手段,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股票市场融资、债券市场融资、基金市场融资和开发性金融支持的力度不够。如循环经济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权还比较困难,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还没有设立专门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支持还没有对循环经济基础项目长期建设过程中的商业信贷缺位形成有力补充等。

其四,金融机构放贷"短期化"行为明显,导致循环经济产业链启动难。循环经济的正常运转与发展,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且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周期。但目前,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短期行为日益明显,企业难以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来启动和完善产业循环的各个环节。

其五,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产业链结构单一,影响了新兴产业的发展。从山西全省情况看,金融机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还主要集中在传统的优势产业上,而对新兴产业以及科技含量高的行业涉足较少,对能源的综合开采率和回收利用率还略显低下。

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必须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为鼓励和支持资源型地区优先发展循环经济,中央银行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为资源型地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政策支持。可以考虑逐步探索实行结构性的差别利率政策,严格实行扶优限劣措施,对科技、环保等可持续发展产业实行低利率政策,确保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将支持循环经济的因素纳入商业银行的业绩评价机制,使之成为评价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重要因素,激发商业信贷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在传导宏观货币信贷政策时,应注意多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及时了解辖区内循环经济发展情况和相关资金需求,通过"窗口指导"向辖内金融机构推介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并通过制定相应的信贷考评办法、地区信贷工作指导意见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循环经济产业的信贷资金投入。

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非银行融资支持机制

一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优先支持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上市融资,优先支持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和配股,优先核准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发行债券,鼓励和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优势突出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迅速做大做强。

二是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在对循环农业开办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开展涉及循环经济的财产险、责任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性保险业务。

篇4

一、相邻关系立法宗旨之检讨

综观相邻关系立法宗旨,至少应包括两个阶段:

(一)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最小

相邻关系法的目的是为了相邻不动产的“便宜”,包括经济便宜和环境便宜。从相邻他方的角度来看,这种“便宜”实即“负担”,即经济负担和环境负担。经济负担设定的原则是益本(收益和成本)比较,即相邻一方因经济负担的设定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为经济负担的设定所支付的成本。环境负担是指为了环境的保全而对相邻不动产价值的实现所施加的限制,最常见的例子是:为了日照、通风、采光而对相邻方建筑行为的限制,即使受限的经济利益很大。从古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典》,是环保需求低的阶段,所以,全部相邻关系的立法重点在于将相邻权尽可能多地赋予经济便宜需求,尽可能少地赋予环境便宜需求。

(二)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扩张

我们现在正处于环保需求较高的阶段,理应改变以往的立法宗旨,将相邻权更多地赋予环境便宜需求,即承认在某些环境资源保护情形下,相邻一方不动产可以对相邻他方不动产享有相邻权。在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时期,环境负担扩张的范围是不同的,但经济负担仍将在相邻关系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历史的将来阶段,完全可能出现“经济负担缩小、环境负担扩张”,“经济负担最小、环境负担最大”这两个较高级阶段。

二、相邻关系立法体系之重构

(一)公法相邻关系与私法相邻关系

公法相邻关系立法主要有环保法、建筑法、都市计划法。它们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生活环境、预防火灾、追求布局上的美感。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公法相邻关系将本应由私法相邻关系调整的生活事实包括进来。例如,《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就没有将通风、眺望、日照纳入,而是由公法调整,但上述生活事实较多地涉及到单个人的私益(尤其在农村),或人数较多人的共同利益(尚难称为公益,如公寓住户),由公法来调整,在法理上缺乏根据,也损害了“私益处分主义”的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人稠地少的小国或大国(如中国)来讲,私人放弃相邻环境利益可以节约土地,意义非浅。所以,在民法典制定之际,应仔细分析不同的利益形态,环保法等公法中属于私法自治范围的应纳入民法典中,属于公益范围的应留在公法中。

(二)私法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地役权合同等合同相邻关系法和社区相邻关系法

私法相邻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地役权客体应不仅限于土地,尚应扩及工作物和空间,这样,在土地、工作物、空间这三个客体之间通过排列组合,可以形成多项役权。应通过诸如“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之役权”等例示规定,来引导提示民众,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多的交易选择。例如,奥地利民法典就规定可在邻人屋檐上设定役权以浇灌己地花园等,这是土地对工作物的役权。第二,债权性环境保护合同应当列为有名合同,并通过调查研究确定典型条款,以起到减省交易成本、提高裁判预见度、提供公平尺度等功能,为相邻环境保护提供新的交易工具。第三,社区相邻关系法的性质为自治规则,应在民法典中用专条承认其地位、制定条件及程序等。

建议在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中增列两条:一是规定地役权合同等合同相邻关系法可以为了环保目的(环保合同)、营业目的(营业地役权)等,改变或改善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中的绝大部分条款。二是规定社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团体、农村的村民小组)可以为了环保目的、其他目的制定规约。这样,体系就很清晰。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法本身的体系重构

是否可能在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内单列一节规定环保相邻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各国民法典尚无此立法例。由于技术上高度困难,笔者不赞成单列,如果民法典总则或物权法总则中没有一般环保条款,可在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内增设一个一般环保条款,如:相邻各方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不损害或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原则。以此作为环境负担(即环境相邻权)的生长点,并统辖所有的环境相邻关系。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的制度变迁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的制度变迁的方式

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是新制度的建立;其二是旧制度的功能增多;其三是旧制度的调整对象扩张。这三种方式是不动产相邻关系法自身对环保理念的回应,具体分析如下:

(二)邻地损害防免规则

可增加的新规则有:第一,对《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修改,形成新的规则。比如,规定在不可量物侵入轻微的情形下,亦可要求邻地负最佳防免义务或损害赔偿等等。这是一种高水平的环保,对于我国尚无可能。第二,台湾等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工作物、植物建造、种植的距离规则以及界墙规则来促进环保或防火。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就设定了这些新的规则(但《法国民法典》早有规定)。

旧规则的功能增多,表现在:第一,越界植物枝根规则最初立法意图仅是排除对土地经济价值实现的妨害,后来民众日益重视日照、通风、采光等生态价值,则此规则就同时储存了两种价值保护机能,这样的读解是从规则的历史语境出发的,并可贯彻到全部相邻规则中。第二,就《法国民法典》中的分界物规则而言,最初的意图是为了实现所有权的绝对性,并表达了对封建领主自由进入土地狩猎的厌恶心态。但实际上分界物既可促进环保(防止臭气、湿气、暗响、热气等),也可以破坏环境(过高的分界物会影响通风、采光、日照),所以其环保功能是当初立法者不可能预料得到的。

旧规则的调整对象扩张,主要是“不可量物及类似物”这两个概念内涵小外延大,将来出现的、未来民法典中列举的新类型不可量物悉可包揽无遗。

(三)邻地利用规则

目前立法通例仅承认管线安设、营建、通行等情形方可利用邻地。应当新增一条规则:基于环境资源保护目的,相邻一方可以利用他方不动产,但应以最小损害的方法使用之,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自然保护区等环保区域众多,与其毗邻的不动产上存在着私人权利,除了管线安设、营建、通行等以外,完全可能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需要利用邻地的情形。如:珍稀动物进入邻地,但又不能立即取回,需在邻地上喂养较长时间;珍稀植物生长蔓延,大片越至邻地,此时应排除越界植物枝根规则的适用以保护生物多样性;鱼类等水生动物因季节性产卵,游至某设定了水权的水域,亦应限制水权的行使。管道安设规则涉及排污问题,其自始至终发挥着环保功能。

(四)水之相邻关系规则

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这对传统水之相邻关系规则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使之发生了变化。如自然流水的相邻使用规则就被水权的优先权规则所取代。但在异地水域上享有水权的人仍需在邻地上设定引水权等,自然水(如雨、雪、冰)的排放规则也仍应保存,所以传统水之相邻关系规则既有应保存的部分,也有应舍弃的部分。

水之相邻关系规则最初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这与当时的经济政策是吻合的。到环保意识较强的阶段,该规则很大程度上又起到了保护土壤资源的作用,这是一个功能转换的过程。

笔者以为应增设新的规则:为防止土地沙化、盐碱化、退化等紧急事情,相邻一方可以优先于他方行使水权,或者可以使用他方土地上的储水,但应以不对他方土地资源造成重大损害为限,并应予以相应的补偿。

篇5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件已大量涌现,各企业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办公自动化系统(OA),但由于电子文件对网络系统的依赖性、易变性、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以及其操作方便、传递快捷、存储空间小、信息容量大等特点,如何利用、保护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工作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1.定义

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是数字信息和文件的组合体,包括内容、背景和结构三要素。国际档案界电子文件专家认为,完整的电子文件由文件内容信息与元数据组成,并形象化地将文件与元数据比作信的内容和信封,文件是用元数据封装起来的对象,元数据加上文件内容就构成了有证据作用的文件。

2.特点

(1)非直读性。电子文件载体的非直读性体现在很多方面:一是数字编码序列记录在载体上,人的眼睛无法分辨;二是载体上的信息记录密度极大,即使在高倍显微镜下可以看到光盘记录痕迹,但读不懂那些痕迹表示什么;三是载体的数字信息往往是经过压缩、加密处理,即使有设备,如果不解压、解密,也不能读取其内容。电子文件载体的非直读性增加了电子文件保管及长期保存的困难性、复杂性。

(2)对系统、设备、标准的依赖性。由于电子文件从形成、传输到存储都是通过计算机实现的,这就决定了电子文件对设备的依赖性。不同软件环境形成的电子文件存储在载体上,有时难以互换;电子文件加密后不解密就无法识别;技术设备更新时,不及时解决格式转换问题,也无法读取等。

(3)易更改性。信息容易变动可以不留痕迹,电子文件产生后不可能不改,为此要防止电子文件信息受到误改或篡改,这成了解决档案真实性问题的关键。

(4)信息的共享性与安全性。电子文件的共享性是其运作环境网络化决定的。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对电子文件极为重要的网络安全问题已日益突出,可以说网络的不安全性已成为限制其发展的最大障碍。

(5)信息和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文件信息可以毫无损害地从一种载体转移到另一种载体上。为此对原件的概念提出质疑。档案的真实性问题被提出讨论,档案管理仅依靠载体管理的方法已经不能达成预期目标。

(6)对元数据的依赖性。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如电子文件上下文关系和结构的描述。电子文件的元数据必须特意附在文件信息中,否则将无法恢复电子文件的原貌。此外,电子文件的运作往往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操作者互不见面,体现行政背景的元数据就不那么完整、详细。如果不特意提供或补充这些元数据,那么就可能给电子文件保管和长期保存带来问题。

电子文件技术的特点影响了信息的生成、处理、传递、保存,虽然利用方便快捷,但信息的真实、完整、可读、安全遇到了挑战。我国现正处于电子政务的初期,在这种环境下各级政府产生的文件已是电子版本,大部分都是通过网络传输和处理。由此使以保管文书档案为主的档案部门的职能重点从实体管理转向信息管理、知识管理,从物理控制转向智能控制。

二、电子文件的管理原则

电子文件管理原则是在管理电子文件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而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这些原则包括:

1.全过程管理原则

电子文件的形成、处理、收集、积累、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各个环节,都有信息更改、丢失的可能性,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从每一个环节堵塞信息失真的隐患,对于维护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十分重要。维护电子文件真实性的管理措施涉及从电子文件形成、处理、收集、积累、整理、归档,到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的全过程,可以称之为“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电子文件的全程管理原则应该体现在电子文件管理体制与模式的确定,管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以保证电子文件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受到严密的控制。

2.前端控制原则

在文件从形成到永久保存或销毁过程中,文件的形成是前端,处理、鉴定、整理、编目等具体管理活动是中端,永久保存或销毁是末端。传统文件、档案管理的特征是分阶段、分环节控制,文件、档案管理的全部目标和要求被分解到不同的阶段、环节和步骤之中。前端控制则是对整个管理过程的目标、要求和规则进行系统分析、科学整合,把需要和可能在文件形成阶段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管理功能尽量在这一阶段实现。前端控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他管理环节对电子文件的损伤和破坏,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可靠、完整安全、长期可读,提高管理效率。

3.真实性原则

电子文件真实性是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等经迁移、传输后须与形成时原始状态一致。真实性是保证电子文件行政有效性与法律证据性的基础,是电子文件反映历史真实、具有价值得以作为社会记忆长久保存的前提。电子文件对信息技术的软硬件有较强的依赖性,不同格式的文件转换时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在进行电子文件迁移过程中也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因此电子文件管理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

4.完整性原则

作为企业活动真实记录的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记录企业活动真实面貌的具有有机联系的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相关文件数量齐全;二是每一份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没有缺损。电子文件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证不被偶然或故意增加、删除、修改、伪造、乱序、重放等,也是文件完整性的体现。

5.可读性原则

电子文件的可读性是指电子文件经过存储、传输、压缩、加密、媒体转换、迁移等处理后,应能够以人可以识别、可以理解的方式输出,并保持其内容的真实性。计算机软硬件不同,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也不尽相同。计算机软硬件的更新换代,可能会造成对旧的软硬件不兼容。电子文件对系统有很强的依赖性,脱离了赖以支持的软硬件系统后,文件就变成了无法识别的“死文件”。另外,如果感染了病毒也可能造成文件信息的无法读取。因此电子文件管理必须遵循可读性原则。

三、电子文件管理的基本方法

1.始终保持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电子文件的上述特点使我们无法采用与纸质文件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来判断它的原始性,需要为这建立一个新的“原始性”概念。这种“原始性”概念与纸质文件原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抛弃了文件形式上的原始性,即允许文件载体、字迹、格式等表现形式发生变化,仅以文件中所含信息的真实、准确,即内容的原始性为唯一标准。它将是电子文件转化为电子档案,全面行使“历史记录”和“社会记忆”功能的根据,是电子档案“享有”与纸制档案同样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

2.大力推进文档一体化

文件运动周期理论告诉我们,从现行文件到档案是一个统一的、前后衔接的过程,将这样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个过程纳入一个统一的管理系统之中产生文件和档案的一体化管理是理所当然的。所谓一体化,并非去抹煞不同运动阶段文件管理的特点,而是要求在一个统一的系统之内,有统一的控制中心,统一的工作制度,统一的、前后各有特点又互相衔接的工作程序。也就是说对原来相隔在文书和档案两个工作部门,且相对独立,但又有不少具体工作环节互相雷同和重复的两个管理系统,真正从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这样就能从文件的形成时起对其运动的全过程进行比较全面、有效和统一地控制,既精简了工作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避免因现行文件管理不善致使档案部门有可能收集不到系统、完整档案的弊端,提高了案卷质量,达到了以较小的耗费取得较大的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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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锡生.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J].现代法学,2006(6):122-127.

[4]曹明德.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究[J].法商研究,2007(2):17-24.

[5]韦宇红.论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J].桂海论丛,2008(6):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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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泽.西部开发中民族文化保护论[J].思想战线,20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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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健康快速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尤其在环境资源领域,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与有效实施体系。本文将着重探讨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资源相关法律保障的问题。

一、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及基本内涵

(一)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以牺牲环境、不计其数开发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严重的破坏了环境资源,使世界环境公害事件不断频发,并且已经危及到了人类的生存、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人类已经到了不得不认真反思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所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即传统发展方式必须改变。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理论逐渐形成。1980年国际自然与资源保护联盟的《世界自然保护战略》中,第一次出现了可持续发展一词,并在1980年联合国大会上首次使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明确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这是一个全新的发展观,第一次将人类的发展与环境资源的保护相结合,给人类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它不同于传统的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为特点的发展方式,更不是那种停止发展的“零发展方式”。它强调以人类的环境资源为基础,在现有资源所能负担的范围内和环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得到切实保护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有三个特点:第一,可持续发展强调公平,即发展在满足当代人需求时,也公平的满足后代人对发展的需求。第二,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的质量,在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发展为目标。它将环境资源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从多角度诠释环境资源保护和发展问题,它认为实现环境资源保护和发展,需要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决策机制等社会诸多方面去推动,它同时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要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中,落实到国家战略之中。第三,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行集约型、生态型发展方式。使环境资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相结合,实现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

二、对可持续发展保障的法律分析

当前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是在人们缺乏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逐步发展起来的,然而面对现在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这些法律法规通常束手无策,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环境资源法制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构建。197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问题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使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多种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面世。现行《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这一规定为国家保护环境资源和环境立法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这为保护自然资源提供了宪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宪法》中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关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立法的不足。同时也为制定相关的环境单行法提供重要的参照。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在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市场主体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资源保护,再加上我国环境资源立法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使得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相对滞后。例如《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本法,未能全面的涵盖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未能全面涵盖资源保护等基本领域,污染防治法色彩浓,很少涉及到社会的环境侵害规制问题;多原则性规范,且与实施性规范相互交织,难以发挥有效调整作用;地方性环境资源相关法规缺乏长期规划,更多的专注于对当地当时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保护或者专注于末端污染控制问题,未体现环境资源保护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二,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多作为政府政策且与相关法律存在矛盾。可持续发展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突出表现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未明确把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环境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等原则。但是,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都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也显示我国的环境资源的法律和环境资源的政策之间的矛盾。第三,当前环境立法方面已经基本形成法制框架但其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它重实体规定,忽视程序规范,环境资源相关的部门法林立,而地方立法不足。第四,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适应。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相当一部分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前制定的,更多体现计划经济时代中的忽视环境资源保护,追求高消耗、盲目发展经济的环境资源法律规定,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要求。第五,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部门权限不清。现行的法律、法规未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权限,而仅规定自然资源专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这种立法突出的显现出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专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许多类似情况实质上是法出多门,重视地方法规和规章而轻视法律,这表现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一个缺陷。

三、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与实施体系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与实施体系是动静结合的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是静态体系,即可持续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体系是动态体系,即可持续发展如何实施,怎样实现。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将无从谈起。

(一)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1.修改现行《宪法》

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在相关环境保护法中加以确立,而且应该在国家根本大法中体现。因为《宪法》是综合性、全面性的法律,涉及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多领域,而可持续发展是综合性、复杂性的过程,它必与国家生活的多方面联系,因此应该在《宪法》中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2.修改《环境资源保护法》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没有可持续发展内容,应加以修改并作为指导思想,以适应保护环境与资源的需要。同时,《环境资源保护法》许多规定是对环境资源的污染防治而很少对原则性问题加以规定,这就与《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目标相违背,更突显了实施法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对环境资源保护法进行修改。

3.修改与环境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例如,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应体现国际公约的要求,提升对污染排放的控制标准,又要充分体现污染者治理的环境资源保护原则。当前,经济全球化,环境资源问题已远远超出了某一个国家的控制范围,由此带来的利益与矛盾问题也突显,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法律规定,否则由环境资源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将很难解决。

(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体系

1.加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

普法的对象首先是领导干部,同时也要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到可持续发展执法中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实际司法行动扩大影响,提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2.吸取国外先进经验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才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学习借鉴世界先进市场经济主体在建设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的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通过法律移植转化为国内法律,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3.改善可持续发展的行政执法

我国国家行政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管理活动。无论是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行政管理还是资源管理,行政执法都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手段。很长一段时间来,对于可持续发展主要方面即环境与资源管理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环境和资源管理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一体化,这对于行政执法有很大的弊端,尤其在市场经济下与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不相适应。因此要有效地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必须从整个环境资源法律体系考虑。

4.健全环境资源投入保障机制

环境资源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必须坚持以国家投入为主体,鼓励地方、集体、个人积极参与,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方位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全社会各种投资主体通过各种形式向环境资源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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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究其目的乃是人类为了应对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升级的环境危机,弥合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的态势而设计的用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它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是有关环境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边沿学科,也是综合各种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区域发展法、土地法的产物。

 

环境法学的每一次跃进,无不与时代之发展,社会之变革休戚相关,环境法学在当代进一步兴盛的趋向也正是以生物时代、环境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其演进的时代背景,如果我们回顾环境法学的发展历史,就不难发现环境法学正是在不断冲破传统法学理论藩篱,努力铺就一条独特的体系之路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环境法学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根植于时代变迁的历史土壤。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危机,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学科和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不久,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于1968年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同时,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环境管理的强化,也对环境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20世纪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环保运动和反越战运动,促进了新自然法学的发展。

 

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推波助澜的态势下,新自然法学的法律概念、正义论、权利论和民主论直接影响了环境法律概念、环境正义、环境民主和环境权理论的生成。论环境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摘要: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间环境法学经历了形成、发展等诸多阶段。本文力图以时代背景为依托来透视环境法学的发展进程,回顾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格局,以此昭示其建制精神、体系架构及未来走向。为了适应环境立法的理论需要,在新兴的环境科学带动下,包括新自然法学派在内的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对环境问题实行法律调控的理论,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在六十年代兴起了关于环境权理论的学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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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的环境法益的提出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人们的利益。环境刑法的法益是指环境刑法规范所保护而为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人们共同享有的生态利益即环境法益。传统环境刑法侧重于保护人身和财产性法益,即只有人类生命和健康及其财物的法益因环境破坏而受到损害或威胁时,才考虑适用环境刑法。而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环境法益,即环境生态利益。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应将环境法益作为保护的重点,将环境法益受损害作为判断环境犯罪的基本标准,方能体现对环境保护的真正关注,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突破功利的价值观和绝对的行政从属性,反映环境要素的独立存在。

独立的环境法益的提出是整个环境刑法体系构建的价值基础。在法理学中,价值的意义来源于对伦理的判断,它是建立在人类对于自然事物的认知基础上的产物,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人类对事物就会产生相应的价值判断,并产生相应的价值观。传统的环境观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之初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和在惩治环境犯罪中需要保护的法益。它是从人类社会的经济利益角度去考虑环境要素存在的价值,即被以经济利益评价的环境的价值是停留在其“使用价值”的属性上。在该类概念指导下,必然导致对环境及资源的恣意污染及掠夺性开发。

(二)我国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的现状

法律包括刑法不是思辨王国的产物,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刑法的目的、理念、原则与具体的制度设计,无不打上社会发展模式的烙印。环境的恶化不仅威胁着现存一代人的生命,而且威胁着未来世世代代人的生命。为数众多的环境犯罪造成的生态损失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是人们长期被经济发展的迷雾所笼罩,总是视而不见,这不能不算是一种人类历史上的“刑法悲哀”。免费论文。

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体而构成的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的总和。免费论文。各国的法学界也将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作为自己保护的社会利益。环境刑法也开始将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法益作为自己保护的独立法益。并且,刑事责任的产生不需要以对人类的损害为必要条件。免费论文。同样以德国环境刑法的发展为例,德国刑法学者也认识到传统的环境刑法不能保护人类社会免除环境犯罪的侵害。很显然,由于功利的法益观,人们在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范围内,仍然可以不受刑事处罚地损害环境。因此在这个方面,刑法也应发挥“禁止性”作用,在传统的环境概念下制定的这类刑法,是不明智的。

相比较而言,我国环境刑法对于独立环境法益的价值保护仍没有充分的体现其独立价值观。从我国1997年制定的刑法在结构上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置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体例来看,立法者还没有建立起对环境的独立法益保护的意识。从所有的规定来看,该刑法是以造成人的生命或财产的损害或造成环境的严重损害的行为为对象的。究其根本仍是在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是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的功利主义的价值观。现行立法现状的分析反映在我国打击环境犯罪方面,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停留在对人的利益的侵害的水平上,没有超越环境经济价值的范畴。

(三)从行政从属性展望独立环境法益之刑法保护的未来

独立环境法益的“独立”应当被理解为减少环境刑法中行政管制色彩,减少行政权对环境刑罚权的绝对影响,增强环境刑罚权在环境犯罪中的打击力度。在传统刑事制裁体系中,环境未被当作一个独立的保护对象。尽管某些破坏环境行为被当作犯罪行为加以制裁,但是传统的观念并没有将环境破坏行为视为超个人利益的行为,而仅将环境破坏行为当作违反一般生活规则或不道德的行为。这种传统观念的认知与法律形式上的意识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按照传统刑法理念的保护模式来解决环境犯罪问题,不仅不能解决内在的困难,反而更加暴露出一些实际问题。独立的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要求在环境刑法体系的构建中突破环境刑法固有的绝对的行政从属性的特征,方能体现环境要素的独立地位。

一方面,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针对环境的犯罪行为,附属于行政法而被称为行政犯是一个普遍的现象。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行政犯又被称为法定犯,“原来没有违反社会伦理,而根据法律被认为犯罪者,在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被认为犯罪的意义上,成为行政犯。”这种附属于行政法的刑事犯罪行为,一般认为必须以该实行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规定为前提,如果构成犯罪,则称之为“行政犯”。由于我国刑法典制定的比较晚,而且制定刑法典时基本不存在其他刑事法律规范,所以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相当多的行政犯罪。对行政犯罪制裁的前提是取决于行政法规范的规定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学者称之为“行政刑法之行政从属性”。我国1997年制定的刑法典中从第338条到第345条,均以违反相应的环境资源行政法规为前提。

另一方面,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不论是行政关系、监督行政关系,还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抑或“管理职能”都容易发生变化。因此,传统行政犯的行政违法的前提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使对该类行为的认定、处罚和预防处于不稳定状态。

所以,在环境刑法领域中行政法的变动或行政立法的疏漏将使伦理上认为对环境法益侵害的行为难以纳入犯罪行为。实际上,《刑法》第114条中“放火烧毁森林的行为”在实质上应属于危害环境和资源的犯罪,显然不再以行政不法为前提,已走向了刑法独立处罚环境犯罪行为的道路。基于以上的分析,这种情况的出现在行政法与刑法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是必然出现的结果,也是有益的。这是构建严密的环境刑法保护,完善刑事立法的需要,对于环境法益的保护尤其是重要的。所以,如果仍过分执着于环境犯罪行政犯化,坚持绝对的行政从属性,那么在欠缺行政法规定或行政法的基础违法时,则会出现不能以刑法从事环境保护的局面。而实际上,虽然很多学者都对行政犯与自然犯划分的理论进行探讨,但还是不够清晰。随着环境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对环境犯罪行政犯化的结论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林娅.环境哲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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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091-01

一、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措施及现状

(一)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

二江源自然保护区平均海拔高度3335-6564米,地处青藏高原腹地,是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源头区域。区内的河流纵横密布、湖泊沼泽众多、雪山冰川分布甚广。由于保护区水资源蕴藏量超了过2000亿立方米,并且黄河、长江和澜沧江干流总水量的49%、25%和15%都是来自于二江源自然保护区,因此保护区被称为“中华水塔”,在全国范围内是最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之一。

(二)三江源保护区环境现状

近几年,由于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等多种白然和人为因素,白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己严重恶化。受全球气温变暖影响,冰川和雪山在逐年萎缩;区内密布的江河、湖泊也在不断的缩小;长期的滥垦乱伐造成大范围的草场和森林遭到了严重破坏;鼠害肆虐。最为重要的是,由于二江源地区植被和湿地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水源的涵养能力逐年减退,致使源区中下游广大地区旱涝灾害、农业生产受到严重限制,己直接威胁到长江、黄河流域,乃至东南亚诸国的生态安全。

二、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现状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区内的生态补偿问题也随之不断显现。首先,国家对区内环境保护投入与现实所需差距甚大。国家虽每年对区内环保投资较多,但是由于保护区长期的环境问题,加上生态薄弱,保护工作艰难,因此出现了实施保护过程中的资金严重不足,难以与国家所投资的数额相对。其次,缺乏有效利益补偿机制。二江源白然保护区作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目前并未建立持续稳定的利益补偿机制。保护区白建立以来,相继实施了各项保护措施,地方财政大幅减收。另外,在实行草场休牧后,牧民的收入出现大幅下降。牧民日常生活燃料由原先的白产变为购买,国家对牧民饲料粮补助仅5.5斤,折合现金约2.48元,可见补助额相当低。根据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由于三江源地区属于退牧还草地区,其补助期限仅为2年。随着政策逐步到期,解决退耕退牧农户长远生计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难以巩固生态治理成果,而国家预算投入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长期依此现状区内居民的生计问题与政府财政收入的极大削减会对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带来更多的问题和矛盾。

三、我国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立法缺陷

我国目前对环境保护区的立法中现在明显的不足,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生态补偿问题只有一条规定,即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虽然该法对国家政府对生态保护补偿给予了义务性规定,但是在并未明确究竟给予补偿的受益地区范围,由于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区内居民和政府而是为了整个国家的白然环境做工作。那么以二江源白然保护区为例,其保护目的就是为了二江下游的发展,而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区内居民被迫转业,而临生计问题,政府由于保护区内环境财政收入逐年下降,受损的是区内的农牧民和政府。国家在落实环境保护中并未给予相对应的补偿,而所谓受益地区又从何确定,难道需要区内各政府到二江下游各城市政府协商索要补助?可见此点的规定过于不切实际难以落实。

四、完善我国保护区生态补偿立法建议

针对我国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内生态补偿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完善保护区环境保护生态补偿立法,在个规定办法中对生态补偿的数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受益地区的范围及其补偿额度。其次,加大对环境保护区内生态补偿的资金投入,使其与当地居民及政府所牺牲的利益相对等,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公平正义。最后,完善各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设置,明确规定生态补偿工作中的各项补偿问题的解决对策。通过上述几点建议,相信在国家的支持和保护区内居民的大力配合下,我国环境保护区的环境将日益改善。

二江源白然保护区的环境在各项政策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人地矛盾依旧严峻。由于区内很少有工业等现代型经济发展行业,因此多数居民年收入均来源于畜牧业、和种植业或虫草采挖等传统生产方式。在退耕还林的措施中,许多农民被迫放弃土地而从事其他行业,但国家在农牧民补助方而的投入并不充足,造成了许多的农牧民而临失业、举家落难的现状。无论在我国的哪一个保护区中进行保护工作,其目的是为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环境利益,国家不应该以牺牲保护区居民、和政府的利益为代价,在有效推进各项保护环境政策的同时应该兼顾维护区内居民的利益,在有效维持他们生计的同时保护环境,才能做到更好的可持续发展,为全国各发达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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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可持续发展观”自提出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积极的响应并成为影响人类社会最为深远的理论之一。我国政府积极响应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据我国的国情,编制了《中国21世纪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首次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远规划之中来;十五大正式把“可持续发展理念”确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的战略,其中以“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最为重要。

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理念”被系统地提了出来并广泛实践。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首先在经济发达国家推行,经过长期的实践,一些发达国家(如德、日、美等)已经实现了将循环经济法制化和社会化,运用法律规范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循环型社会的形成。[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循环经济法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也比较迅速,“2008年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便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一大进步”。[2]那么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实现途径,循环经济法究竟有何特征呢?

特征的分析源于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界对循环经济法的界定还存在多种意见。蔡守秋强调它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将其归属为环境法范畴:“循环经济法虽然调整循环经济活动或行为,但循环经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而是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及其管理有关的经济,即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绿色经济或环保经济。与此相适应,循环经济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而是结合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法。”[3]蒋亚娟则从其内容出发更强调其经济法的特性:“在法域归属上,循环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并且兼有经济法和环境法的部分特点,依照主要社会的内容和特色,循环经济法应当归属于经济法。”[4]也有学者将以上观点综合而论之,而陈泉生等人则认为,循环经济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产生和发展的独特原因以及特定的目的和任务,因此是一个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部门。[5]我较为同意陈的观点,从内容、体系和对象来说,循环经济法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一、突出的生态性特征

从产生背景来说,循环经济法是人们在探索发展的过程中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产物,当可持续发展成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生存与发展的理念后,作为此理念实施的途径,循环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在不危及后展的前提下发展,要以自然环境的承载力为标准,实现发展与自然保护协调平衡。循环经济法以可持续理念为核心,也注重强调人们必须在自然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把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与人们的生存按照“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统一起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由此可见,循环经济法所体现的正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平衡的理念。

二、法律的预防优先性

可持续发展理念最初应用在经济领域,而后扩大至各种领域,尤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它之所以能够深入到这些领域,正是因为它包含着发展的超前性意识。人类世界如果仍以传统的理念发展,不断向大自然索取发展资源,继续破坏生态环境,无疑是一种自断后路的饮鸩止渴式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则要求人们以长远的目光看待发展,不能危及后展,也不能过度破坏环境。循环经济法与传统法律相比有着很多不同的地方。传统法律一般以当代人利益为中心,围绕当代人的利益、权益和纠纷展开作用;而循环经济法则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关注的是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长远利益,兼顾当代和后代的当事人权益,“十分重视科学预测,强调和突出预防原则,这就使得循环经济法无论是立法原则的确立,还是立法体系的架构,甚至是立法目的的确定都体现了‘预防优先’的精神”。[6]

三、强调科技性

现行的科技法是建立在传统的追求最少投入最大收益的经济理性思维基础上的,具有十分浓厚的经济至上的色彩。而循环经济则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性基础上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以一种全新的思维重新分析了人于自然之间的关系,将人类社会至于自然整体的内部,人与自然是一种共荣共损的关系,从而改变了过去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格局。由此,它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符合人与自然的整体观,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指出了前进的道路。低碳经济就是循环经济的典型代表,而发展低碳经济,要求必须发展低能耗和能源替代品技术,也只有技术层面的问题解决了,才有可能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

四、体系的综合性

从上文不同学者对循环经济法的不同界定我们可以得出,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有关经济或者环境方面的法律,而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法律体系。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阶层,它要求多个法律部门和多种学科参与,具有典型的综合性特征。循环经济法既涉及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领域,又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诸多方面,也引导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综合运用各种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能源法、计划法、农业法、环境法、贸易法、工业法、投资法、科技法、产业法、预算法等)对循环经济的实施进行规范和调整。这些国家的做法也为我国完善循环经济法提供了借鉴。

通过以上对循环经济法基本特征的一些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的循环经济法,作为一种有效平衡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三者之间关系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必定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

参考文献:

[1]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J].环境保护,2005,(1):18.

[2]曾沉.经济学视角下循环经济法的不足和完善[D].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1):3.

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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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社会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人口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管理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环境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管理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2.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缺失

宪法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资格的规定与限制,使其他主体无法进入,没有多元所有权主体的参与,自然资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为现实。所有权主体的二元结构决定了中国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进入市场,即使有可能进入也是残缺和不完全的,这也正是中国自然资源市场无法发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价值,使用的不经济性也就成为必然。

3.产权结构的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权和经营权安排亟待改进

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阶段主要是国有产权形式。在此基础上,人们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逻辑。这种“公有公用”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森林大面积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这里找到原因。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哪些正负外部性很大、紧缺和对一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资源,如稀缺的矿产资源,生态湿地等,都需要以强制性的公共产权的形式来安排其所有权,而那些排他性、竞争性较强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矿产资源等,可以通过私人所有的产权安排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五、结论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从单一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权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体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而且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使用、经营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将其所有权拍卖给不同的市场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对于产权边界模糊、界定成本过高、外部性较强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资源,地下淡水资源、石油等,应当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由统一的机构组织单独管理,改变过去的政出多门的所有权结构。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美).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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