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范文

时间:2022-04-23 16: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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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

篇1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时,一旦开始实施,银行则需要为客户存款缴纳一笔保费,短期相当于回收部分流动性,长期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方式。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有银行出现倒闭、破产情况,存款保险拟最高偿付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这一项经历21年才破茧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能否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银行、储户、中国金融市场有怎样的影响?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如何安排?种种问题,新京报为你解读。

Q1 存款超50万要搬家吗?

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破产倒闭,储户在银行存款赔偿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从央行调查的结果看,50万的保障,已经覆盖了99.6%的银行储户。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存款由过去国家的全额隐含保险,显性化为对储户仅仅在单个机构单账户本息50万以内的有限担保。

储户存款最多只能赔50万,那是不是意味着存款要搬家?鲁政委表示,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一般来说,即便在一家金融机构存款超过50万的保险额度,这家机构出问题后也不意味着储户超过50万的部分都没了。首先,如果该机构被兼并收购,客户的所有存款仍是全部安全的;其次,若破产,则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残值还可以部分补偿客户损失;第三,该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等高管的钱,存在自己管理的银行是不受存款保险保障的,要想享受存款保险则需要存在其他银行。

在美国市场上,银行牌照的价值要远远低于中国市场,但美国那么多银行破产,基本都能有稳健的银行接手。在目前中国市场,银行牌照是稀缺资源。由新银行接手之后,储户的存款会照样躺在银行账户里,不会发生损失。

所以存款保险建立起来之后,会正式用到存款保险的几率很小,这是增加了一层安全网。

Q2 对银行利率有何影响?

存款保险使银行可贷资金大幅减少,存款价格战打响,银行为争夺存款或上浮利率。

虽然银行可能不会这么快倒闭破产,但是理财专家表示,50万元的限额只针对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存款本金和利息,超过限额的储蓄大户可以把存款分散在多家银行。

目前银行的揽储大战已开打。11月21日,央行降息,并允许银行扩大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多家中小型银行在新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到顶。如南京、宁波、恒丰等银行活期、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的存款利率均上浮20%。

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例,上浮1.2倍为3.3%,按10万元的存款计算,与基准利率相较利息相差550元。中长期存款的差距更大。

在经过非对称降息后,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认为,多数银行为争夺存款或会将利率按基准上浮到顶。

以2019年三季度数据为基准,16家上市银行75.6万亿元的存款总额,按照目前市场预估较高的存款保险比例0.15%以及各家银行三季度的存贷比计算,存款保险使得16家上市银行可贷资金减少约811亿元。分析认为,不排除未来国有大行将先后上浮存款利率,但是存款利率的上升,直接带出的问题就是存款成本的上升。

Q3 投资者如何分散风险?

混搭理财风流行,P2P网贷有望成理财新宠。

保险存款制度为储户的存款加上一层保障,也意味着银行将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渣打中国财富管理部投资策略及咨询总监郑毓栋称,从长期来看,他建议投资者一是要投资风险与自身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二则是要分散投资,不能将鸡蛋放入一个篮子中。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操作简单,投资者可以尝试进行多元化理财。投资者可选择货币基金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组合,这是最经典的保本投资与风险投资组合。

混搭理财将渐渐流行,这或许会让年化收益在12%左右的P2P网贷成为理财的新宠。

P2P平台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表示,虽然P2P收益会下降,相对银行理财收益来说,P2P理财对于投资人吸引力仍然很大。

她认为,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加速,大型P2P网贷平台理财端产品的收益会在一定程度上回归合理和正常值,目前网贷市场上有些平台动辄20%的收益将无法持续,中长期来说,8%-10%的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

P2P平台理财范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为P2P行业树立了一个标杆,未来P2P行业的风险也可以借助保险业来化解。

Q4 理财产品还安全吗?

存款保险推出,存款不再绝对安全,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也将被打破。

一直以来,刚性兑付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实质性打破。在银行业内人士看来,存款保险的推出,让银行可以破产,同样也推动着银行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隐形保障,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也将切实地买者自负。

所谓刚性兑付,就是在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即便是产品兑付出现困难,银行也会给投资者本息。尽管当下银监会禁止银行以保本保息等字眼进行宣传,但在介绍理财产品时,不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银行理财产品等同于保本保息。而截至目前,由银行自销的理财产品也鲜有亏本的案例出现。

其实对于理财市场而言,并未有刚性兑付的确切说法,但由于中国理财市场并不成熟,不少机构刚性兑付也是为了生存。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

10%以上收益的信托产品过去几年风险事故不少,但最后都兑付了。债券市场的情况同样如此,到期未能及时兑付的形式违约不少,最后还是一一兑付了。之前有的银行出现过理财产品到期未能兑付的情况,投资者最终通过近乎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式拿回本金。甚至在P2P这样市场化的地方,刚性兑付的阴影也存在。今年P2P平台红岭创投出现1亿的逾期,最后全部自己兜底。

业内人士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所保的范围不包括同业存款以及银行理财,以往以银行背书的银行理财的安全优势将会降低,并且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也将会被打破,失去安全优势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将会出现下滑现象。

Q5 国外的存款保险赔多少?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我国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9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

1933年,存款保险这一制度第一次被写入美国《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标准一直处于上升走势。

央行表示,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例如美国为5.3倍、英国为3倍、韩国为2倍、印度为1.3 倍。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9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在2019年国际金融危机中,许多经济体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避免了大范围的银行挤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是成功代表,尽管危机中美国银行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但并未引发银行挤兑,维系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偿付限额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对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人民银行根据2019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冲击市民传统观念 理财有望进入多元时代

银行对不少市民来说就相当于万能的保险箱。然而,《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让市民看到钱放银行也是有风险的,这也冲击了聊城市民传统的理财观念,陌生的存款保险对市民有什么影响?究竟如何才能让自己的存款既保险又增值?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热点 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

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准备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中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费由银行交纳。

在很多市民看来,把钱存进银行,就等于把钱放进了保险箱,不存在任何风险,但这个观念应该变一变了。《存款保险条例(草案)》问世,意味着一直以来由国家为银行风险埋单的时代或终结。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财顾问徐康介绍,聊城市民中,老年人倾向于到银行存定期或者购买国债,30岁到50岁这一年龄段的成功人士倾向于购买股票或者把钱投入证券市场,而20多岁的年轻人习惯把钱放在余额宝里。总体来看,聊城市民对于银行存款的风险性没有太强的意识。

《存款保险条例(草案)》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最高偿付限额的规定,即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事例 市民准备将200万元存款分流

《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中,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的规定冲击着聊城市民的传统理财观念,一些存款高于50万元的市民开始做出调整。

今年47岁的王先生有200万元的存款,12月2日,王先生准备给资金搬家。采访中,记者获悉,王先生担任公司经理职务,经过几十年的奋斗,个人名下累计有200万元存款。一直以来,考虑到资金的安全问题,王先生把200万元存款都存成了银行定期。

一直以来,我都认为钱放在银行是最安全的也是最保险的,哪怕利率起起伏伏。但最高50万元的偿付限额给王先生带来不小的思想冲击。

这样看来,银行也不保险。王先生说,再加上这次银行利率下调,周围朋友有的把钱投到股票市场,有的买了基金。受此影响,王先生准备把自己的200万元存款分流。王先生说,他打算拿出一部分钱投资股票证券市场,然后把剩下的存进不同银行,且每家不超过50万元。

声音 存款保险制度冲击市民传统理财观

对于《存款保险条例(草案)》中,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的规定,记者调查发现,市民持不同的态度。

有市民表示,虽然自己也往银行里存钱,但数额不大,这一政策对自己的影响不大。

也有市民对此颇为关注。在城区一家证券公司办理业务的梁先生称,这一政策的出现,对他一贯的理财观念带来冲击。梁先生介绍,以往他都是将用不着的钱存进银行,再预留出一些流动资金,如今政策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他觉得有必要将定期存款挪一挪,适度投资一些理财产品。

据徐康介绍,银行存款存在安全风险并非杞人忧天,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不到三年就被关闭表明,政府兜底的隐性保险并不保险,相反会驱使一些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

徐康分析,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为客户存款投保,因此,如果市民的存款在50万元以下,无需因为有的银行保,有的银行不保的困扰而进行存款腾挪。

徐康还表示,市民理财不应简单地看银行利率的高低,高利率伴随高风险同样适用于百姓存款,从长远来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市民应当将资金安全性的考虑放在重要位置。

分析 市民有望进入理财多元时代

徐康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会对聊城市民的传统储蓄观念带来很大冲击,进而倒逼一些储户学习投资、理财,从而使市民进入理财的多元时代。

篇2

央行、财政部:首付比例和免税年限下调

近日,央行公告称,将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先的不低于60%下调为不低于40%。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财政部随即也发文对买卖房屋时所产生的营业税年限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公告,从当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此前,个人普通住房销售免税的年限被设定为5年以上。

教育部:重大城市今年100%小学就近入学

4月1日,教育部的《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个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实行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加快实现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其中,就近入学压力较大的各重点大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所有县(市、区),要于2015年实现划片就近入学。

教育部要求,各城市要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城区,推广热点小学、初中多校划片,合理确定片区范围,缓解“学区房”问题。各片区内热点小学、初中招生名额占该片区招生总名额的比例,片区间要大致相当。同时,学生学籍一旦进入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其他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

篇3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教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则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己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篇4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给农信社带来与大型银行平等的竞争机会,带来自身信誉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强化等多方面的利好。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农信社,受保护的程度都是相同的。农信社有了与大银行平等竞争的制度基础。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储户信任度。农信社的储户主要是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大户、小微企业等,存款安全与否涉及的人数最多。存款保险制度着眼于维护储户资金安全,有利于提高储户对农信社的信任度。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农信社发挥优势,赢得先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促进利率市场化。根据资信等级和经营状况,不同客户将有不同的融资价格,这使得对客户信息的掌握变得尤为重要。农信社网点触及乡镇、村组,对“三农”和小微企业客户的信息比较了解,经营机制快速、灵活,拥有比较优势。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农信社加快转型。目前,农信社金融创新意识薄弱,仍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产品单一。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必将促使粗放式管理的农信社加快转型发展步伐,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可持续”的金融服务。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带来挑战

目前,农信社存在利率风险管理基础较弱、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到位、风险定价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存贷款利率定价上,农信社刚起步,缺乏量化定价模型和相应系统支持,精细化和科学化的程度较低。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农信社将面临诸多挑战。

经营成本增加。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允许金融机构破产,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利率放开后,实力较弱的农信社不仅要受到大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冲击,还要面对其他股份制银行抢占农村市场的冲击。为巩固农村市场,抢占县域份额,农信社往往会给予客户利率优惠,致使经营成本增加,利润空间被压缩。

同时,为有效规避“道德”风险,极有可能实施“根据金融机构风险等级配比费率”的原则,即风险越高,保险费率就越高。当前农信社监管风险评级较其他大银行普遍偏低,很可能因被划定为高风险等级而缴纳更多的保费,从而加大经营成本,在与大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农信社竞争实力面临挑战。农信社存款客户大部分为农村和县域客户,“跟风”现象严重。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人将重新评估自己存款的安全,可能选择分散存款,或者将存款集中于资质较好的大银行。农信社因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存款流失可能将更为严重。同时,当前农信社仍处于“吸存、放贷”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一旦存款大量流失,在没有建立起主动负债管理有效模式的情况下,资产业务规模将出现萎缩,经营难以为继。

加大了风控压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利率放开意味着风险开始释放,银行不会倒闭的神话将终结,风险管理能力将成为农信社的核心竞争力。风险管理能力主要体现于产品设计和安排。每个金融产品都是风险定价的合约,要对风险进行定价,高风险、高利率,低风险、低利率,如何辨识风险,如何对风险定价,对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全面风险管理技术不成熟的农信社而言,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四个提升”应对挑战

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信社必须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必然对农信社的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农信社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抗风险能力等各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因此,农信社必须从长远着手,切实增强自身综合实力,加快转型发展,抓抢机遇,直面挑战。具体而言,应做到“四个提升”。

提升品牌意识。目前农信社普遍缺乏品牌意识,没有优秀、有特色的业务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农信社应积极打造自身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贴近“三农”和“小微”,加快研发“接地气”的特色产品,强化服务,通过媒介宣传,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业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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