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8 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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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学习加强理论武装
金融工作说到底是一个“钱”字,然而细究起来,却又不仅仅是一个“钱”字。农业银行要把最广泛的资金吸收为存款,同时又要把最多的存款通过贷款发放出去,中间还有许多细小环节。这是一个系统、有机而又复杂的运作过程。中国农业银行和陕西分行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运作、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果不学习这些制度和操作规程,怎么能适应日新月异的工作发展需要呢?为此,田芳同志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挤出时间,对其进行了认真学习和钻研,掌握了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为做好农行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在彬县农行今年组织开展的基本规章制度测试中,田芳同志获得了93分的好成绩,名列前茅。这是她平时刻苦学习的结果。
除了学习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之外,她还加强了业务技术学习,珠算、点钞、微机应用、存贷款利息计算等,都是她的拿手好戏。娴熟的业务,为做好日常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在20*年农总行全面推行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工作中,田芳同志在其安装、调试、运行和员工培训方面费尽了心血。她作为营业部唯一的人员参加了咸阳市农行举办的农行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培训班,接受了先进信息文化知识的教育。回到单位后,又手把手地对营业部全体员工进行了辅导培训,使部内12名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了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的基本原理和操作知识。营业部在彬县农行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理论考试和上机操作测试中全部一次合格。
田芳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凭着坚定的政策性和熟练的业务操作,加快了业务办理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她经手的帐务中,没有发生过一次差错事件。
出谋划策当好理财助手
彬县农行营业部12名员工全是支行从全县农行系统160多名员工中千挑万选出来的佼佼者。田芳以为人正直、原则性强、业务精熟和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强而崭露头角,被委以营业部副主任兼坐班主任的重任。因为营业部内发生的一切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她管:部领导决策的事项要坐班主任来督促落实;日常帐务要坐班主任一一审查,还要纠正差错;员工与顾客发生争执要协调处理……在履行好这些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她给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要会“用帐”,还要成为营业部领导经营管理的“高参”。 在优化服务环境方面,她积极倡导人性化服务。建议营业部在营业大厅内设置沙发、茶几、饮水机、擦鞋机,并摆放鲜花,使营业场所变成了一个人人想来的地方,加大了对客户的吸引力。
优质服务树立农行形象
众所周知,营业部是农行的窗口和形象,更是全县20多个农行储蓄网点的表率。因为在这里,每天接触的客户最多,发生的交易量最大。面对着形形的人,稍不留意,一个细节上的疏漏,就会影响农行的声誉、形象和威信。田芳同志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她总是严格实行文明用语,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客户来时有问声,合作有谢声,走时有送声。坚持按规定着装,戴好工号牌,始终做到谈吐优雅,举止端庄大方,解释细心、耐心、真情暖人心,时时处处向外界传播农行先进的企业文化。
20*年6月的一天,一个做小生意的人到柜台存钱。当时,田芳同志在储蓄柜台上班。她热情接待了这位顾客,耐心地对其以元、角为单位的460余元存款认真清点,为其办理了存款手续,并嘱咐以后到农行存款,有什么问题找她。这位顾客感动得说:“你们农行人真好。上次我到其他银行存款时,他们都用不耐烦的眼光看我。大概嫌我没有存多少钱,而且都是些小钱,点起来麻烦。我以后就常到你们这里来存钱。”
20*年9月的一天,营业部一名员工和顾客发生了争吵。身为坐班主任的田芳同志便立即对顾客进行了耐心解释,使其消除了怨气,了解到农行政策其实是为了保护顾客的资金运行安全。这位顾客后来对其他人说:“农行坚持按政策办事,我在农行办理业务感到很放心。”
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业绩
银行是国家融资工作机构,但衡量一个金融机构运行状况的硬性指标却往往是储蓄存款余额。为此,田芳同志千方百计,使出深身解数,想尽一切办法,为使营业部存款上台阶作出了积极贡献。20*年年底,营业部存款余额达到万元,较去年净增加万元,完成支行下达存款任务的%。其中田芳同志一人揽储存款万元,在农行员工中位于前列。
舍小顾大赢得一片称赞
引进县外内资64.5亿元人民币,实际利用外资5200万美元,新引进项目60个以上。
二、考核对象
全县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驻休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单位”)。
三、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基础工作情况;
2、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引进项目资金、质量、规模情况;
4、招商服务情况。
四、项目范围
1、县外投资者(包括我县在外创业返乡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在我县投资的项目;
2、利用境外资金(外资)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项目和境外各类捐赠款。
3、中直、省直驻休企业(电力、邮政、通讯、石油、银行、储备库等)在我县投资的项目;
4、引进的县外金融机构、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引税注册型项目;
5、对上争取项目;
6、本县金融部门向县内工业企业发放的贷款项目;
7、200万元以下招商引资项目不列入目标管理统计范围。
五、申报材料
1、新签项目:①项目合同书;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③投资者(企业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⑤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⑥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⑦、验资报告复印件;⑧外来资金银行进帐凭证复印件;⑨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2、续建项目:①外来资金银行进帐凭证复印件、②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等有效凭证复印件、③企业增资验资报告等。
六、引资认定
县招商局对各目标责任单位报送的资料,根据以下规定确认项目引进单位和引资数额,建立明细台账。
(一)新引进项目及其引资额确认
1、新引进项目,引资单位应预先到县招商局进行登记。县招商局根据登记顺序,确认第一家登记单位为该项目引资单位,不得重复确认。经确认的引资单位必须对新引进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否则,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同意,可对引资单位进行确认调整。
2、新引进项目引资额分摊原则上不超过2家,分摊额由引资单位出据书面凭证确定。
(二)续建项目引资额确认
1、乡镇登记,各乡镇范围内的续建项目引资额,归项目所在地乡镇统计。跨区域,按所在地投资额分别统计。
2、县直和驻休单位登记,对续建项目引资额,按报送的先后顺序确定,只确认第一报送单位的进账凭证。同一项目不同进账凭证,可由不同单位报送。
3、同一续建项目引资额,相关单位可按上述规定分别到县招商局登记。
(三)对上争取项目引资额确认
县直单位、驻休单位对上争取的项目和资金,只能由争取单位申报计作招商任务,不作引资项目参加评奖。多个单位共同争取的,分摊计算,分摊额由资金归口管理单位确定,分摊最多不超过3家。
(四)引资额计算
以现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换算为引资额计算招商任务。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的,按有评估资质机构评估的金额换算为引资额计算招商任务。各项目具体换算比例如下:
1、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按1:2换算引资额;
2、引进工业项目和娱乐业项目到位资金额按1:2换算引资额;
3、引进注册引税型,包括文化创意型和商贸服务型企业,除计算注册资本外,当年创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按1:10计算引资额。
4、新引进项目当年除土地出让金外,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2计算引资额。
5、金融部门向县内工业企业新增贷款额按10:1换算引资额;
6、其它项目到位资金按1:1计算引资额。
七、评分办法
考核实行量化评分方式,总分100分。其中:1、目标任务70分;2、招商引资基础工作10分;3、组团考核20分;4、加分因素。详见附表四、附表五。
八、考核程序
1、引资申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每月底前,引资单位及时向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提交规定的引资认定资料。
2、县招商局经初步审核后,统计汇总,对各单位引资额和引资项目进展情况按月通报。
3、年终由县招商局牵头,组织县督查组、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引资额完成情况和组团招商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方案后,报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组审定。
九、奖惩措施
(一)奖励办法
1、设立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单位招商引资奖。按照得分高低,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奖励分成:乡镇占30%,牵头单位(表格中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占30%,其他联系乡镇的县直单位占30%,联系乡镇的县领导占10%。
2、设立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10人)。原则上由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乡镇和牵头的县直单位各推荐1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人选,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审核,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3、对引进世界500强正式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奖励100万元;对引进国内500强正式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奖励50万元;对引进央企和知名名企正式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奖励5万元。奖励根据项目开工后一年内约定投资进度兑现比例支付。
4、全县招商引资在省、市获得招商引资工作表彰的,给予县招商局5万元奖励。
5、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组织部门在选拔干部时优先使用。
(二)处罚办法
该同志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扎实的理论功底,又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能力很强。从事邮电工作17年来,无论在哪个岗位上工作,都能做到敬业爱岗、认真钻研、勇于创新,工作成绩都十分突出。其主要表现有:
一、****年至****年任储汇分局局长的三年期间,邮储余额增长了**个亿,刷新了株洲邮储业务发展的最高纪录;同时,他还致力于邮储中间业务的发展,通过制定一系列中间业务发展的激励措施,让株洲邮储中间业务步入了良性快速发展的轨道。****年邮储网点代收话费达到了***个亿,市场占有率由原来的22%上升到30%;***年保险业务***万元,取得了我局保险以来最好业绩。
二、***元月开始任***区局区局长,上任伊始,他针对区局业务发展确定了“一月一突破”,所有业务“均衡发展”的经营模式。其邮储业务从元月开始,增长速度一直处于“领跑者”地位,同时其它重点业务的发展也齐头并进。他重点抓好了窗口营销的“三个转变”,即普包转快包、挂号转特快、普通汇款转新业务汇款,取得了很好成效。其电子汇兑新业务占比达到80.58%,所辖的火车站支局新业务比重高达99.3%,区局仅此一项每月增收7.73万元,快包占比届提高了近40个百分点,每月增收4万元,我局把***区局成功经验和现形做法在全区进行了推广,其他区局和县局纷纷借鉴,使我局XX年汇兑业务在开发张数和开发金额都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保持了收入与去年持平,包件业务在专项整治之后虽然业务量下降,业务收入也保持了持平。
三、XX年6月份该同志根据组织安排,离开已打下良好基础的***局局长职务,到市场经营部任经营部主任。他更是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多次成功地策划了业务营销活动,取得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其中有多项营销项目为我局业务发展史上首创。
(一)、筹备召开“产品说明会”,使我局的大客户营销工作踏上了一个新台阶。
我局在每年一度的“世界邮政日”要针对大客户单位召开的“大客户答谢会”,今年,35届“出界邮政日”来临之机,****同志大胆地提也了把以用邮大客户为目标对象改为以对所有邮政服务和邮政产品有潜在需求的用户为目标对象,分别召开帐单、速递、集邮、邮储、票务等七场产品说明会,这是我局对外展示邮政服务产品和邮政实力一次有益尝试,并取得了理想效果。通过本次产品成本说明会,我们的个性化邮品、商业信函、帐单、邮送广告和广告明信片达到一个广而告之的市场效果,各与会来宾对邮政新业务产品产生浓厚兴趣,并提出了一些业务的合作意向。会后,对这些意向单位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专人负责跟进,为我局的大客户营销工作踏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实施组建个性化投递队伍的构想,为我局报刊、商函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XX年,他针对我局现有投递网络不能全方位满足客户的个性化服务要求的现状,提出了组建了个性化投递队伍的设想,并制订出“一个办法、三种考核”的运作模式。10月,我局的个性化投递队伍正式开始运作,30名投递员划分10个投递段,以《东方新报》为支撑,负责全市商函、帐单、邮送广告的分发、投递和夹报工作,实行上楼、入户、入门面、入摊位投递,个性化投递队伍以其高度负责的服务态度、无微不至的服务品质,赢来了客户的信任和合作,全面提高了我局邮政投递网络适应市场需求的能力。目前通过个性化投递队伍投递的《东方新报》1XX份,为企业带来近40万元的收入。
(三)、以项目经理制强化了专业营销,以项目营销推动大客户营销工作,全面提升了我局的专业营销水平。
XX年6月,为进一步激励专业营销人员的创收积极性,他确定了以项目经理制强化专业营销的经营思路,要求每个专业要明确自由自在开发的项目,确定专人为项目经理,带动市县联动发展。同时每周对各营销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情况给予奖罚,从而使我局专业化经营工作落到了实处。运作几个月以来,大部分项目已取得了成效。
如邮资封项目的成功运作有效地弥补了我局今年以来函件业务的欠产缺口,全区完成134万枚,使我局函件业务收入完成了526万元,完成了全年函件业务收入计划的117%,排名全省第一。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