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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玲(2006) 和余春华等(2004) 等专家学者对英国、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公共财政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做了研究,他们提出的观点对于我国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本文主要考察中西方现行财政审计制度,比较不同财政审计制度下审计的独立性和财政审计权,分析财政审计制度变迁的主要途径和主要影响因素,提炼出中国财政审计制度变迁的主线,形成对财政审计制度变迁规律的初步认识和把握。
国外财政审计制度的历史考察
在现今世界上己建立审计监督制度的160个国家(地区),财政审计制度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即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立法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代议机关,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司法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司法体系,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独立型,即财政监督权独立于代议机关、司法和行政之外,独立展开审计,如德国和日本等;行政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政府,如前苏联、中国、韩国等。
1.1立法型财政审计制度以英国为例
19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国家审计法》。根据《国家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隶属于议会,独立于行政部门,代表议会对政府进行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但议会并不干涉具体的审计工作。审计署的职责主要是对各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进行财政审计,并向议会报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审计署对政府财政的审计,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两种。
首先,看专项资金是否进行了正常的研究,以及使用的决策是否恰当,立项是否具备科学性,背景是否真实等;其次,要看使用的决策上有没有虚假立项,重复申报的错误;最后,查察项目的预算情况,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有没有遵循节约的原则,实际的决算中是否超出预算等问题。
(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绩效审计
要看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在分配上是否影响了资金的效益发挥。在资金安排问题上,项目设置是否很多并且存在交叉重复的现象,资金在投资上有没有零零星星、没有形成强大的合力的问题。
(三)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审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决定着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对于使用情况的审计是极其关键的。主要审计的内容是,是否按照预算对于资金进行了使用,是否有某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对专项资金进行了克扣、挪用等情况;检查资金使用的过程是否存在随意扩大项目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对于每个项目的质量以及结果进行最终的审查,并且对于一些个项目最终的效益进行评价,提出改进的建议。
二、通过审计发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目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基础组织工作不到位
预算的功能是通过事前有预测性的对未来有相对清晰地认识,并且借此发挥控制作用,将钱“用在刀刃上”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但是广东省的财政科技资金预算却不到位,专项资金分配不符合程序,没有在主要的项目上投入大量的资金,造成资金分配不均衡,在重大科技专项上没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导致项目最后的流产,影响了科研的发展。
(二)在专项资金的管理过程中控制意识淡薄
财务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只是承担了部分基础简单的服务性工作。对于专项资金的概念模糊不清,没有了解专项资金的收支应当与经常性的收支区别开来进行核算。导致专项资金的支出没有按照规定专款专用,餐费以及差旅费的支出过大,没有对于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建立独立的账单,最终导致专项资金转化率很低。
(三)财政部门对于专项资金缺乏监管力度,进而导致科研创新太少,个别的资金被挪用现象严重,有的甚至直接购买他人的科研成果。
三、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加强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切实加强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化。
(一)强化部门预算管理
对预算编制方式进行改革,推广新的预算编制办法,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度。要分清科研项目的轻重缓急,合理分配科技专项资金,加强部门和部门间的沟通,根据财力情况核定预算。依照预算定额的标准,建立新的收支分类体系,对专项资金的分配进行约束,不断增加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专项资金控制意识
准确定位财务人员角色将财务的职能定位全面参与资金的使用决策与控制。要对于财务室内部的岗位职责进行合理规范化的分工进而保证财务的职能得以有效的实现。在这样的基础上,财务人员应该对应于整个项目的建立到实施进行全过程的参与,要对整个过程进行统筹规划,本着资金到哪,管理到哪的思想,加强对资金支出方面的管理,保证资金充分发挥作用。财务人员随时了解课题的进程,了解项目的进度,有效的安排付款,这个过程需要整个科研小组对于财务人员全程的配合。
(三)完善课题的管理体制
财政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所立项目,组织一些科研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的评判和研究,提出可行性的评论报告和评审报告。并且严格遵守程序进行申报,建立滚动的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加强预算的编制,各个资金使用的课题都要在申请的过程中对于项目做出较为详细的预算,并且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标准进行。注意信息的传递。各研发课题小组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交流,让财务人员对于项目的进度有较为清晰地了解,从而进一步安排课题资金。财政部门也要秉公执法,不能随意克扣专项资金,保证课题能在规定的时间里成功完成。课题结束后经办人员要及时进行项目的报销,并且对于课题的研发过程进行细致的分析总结,之后交付审计部门对于此次课题研发过程进行审核,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对于剩余的资金,要及时进行返还,不得自己扣留用在它处。
(四)实施专项资金评价
控制专项资金的支出当前使用绩效评价的方式很多,对于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使用哪一种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课题来制定。如:科研的方向在于医学研究上,对于其绩效的考核不仅要看他的完成情况,更要看在医疗应用方面做出了哪些贴合实际的事情。根据课题的不同特点立不同的评价指标,用科学的方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评价。
(五)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是不断提高专项资金利用效益的有效方法。财政办公室首先要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筛选,再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分主次进行拨款,并递交预算部门。避免先预算资金后论证项目的荒谬之事出现。
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逐渐形成了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模式,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这些改革改变了财政资金的流动和管理,如果政府仍然按照过去的模式对财政预算执行常规审计,是很难达到实质性效果的。而且,政府不能仅仅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而忽视了使用效率,这与审计方法息息相关。目前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倾向于重视财政资金的运行状况,没有将资源配置与广为职能相关联,而且传统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理念没有起到良好的监督管理作用,导致财政预算执行工作中效率底下,效果不明显。
2.财政支出管理的需要
如今我国形成的财政政策对于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此外,我国的财政管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建立了一套相对规范稳定的增长机制,我国的财政预算规模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逐渐扩大。传统的财政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从而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资金被挪用、占有、滞留的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缺乏监管等,有损于国民经济和人民利益,不利于政府工作的执行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所以,加强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在当前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而在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中引入绩效审计,能够及时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运行情况,从而调整预算结构,从根本上解决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问题。
3.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明确了经济建设的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较大进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预算资金作为国家公共基础建设的重要保障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因此,审计工作要加大对预算资金的监督控制,积极有效地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实际发挥其在预算资金执行工作中的效用,提升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而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经济社会领域的难点也反映到了预算执行上,审计部门也要把握经济发展趋势,重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对预算资金执行过程中重点项目和领域的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的制衡作用,保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提高财政预算绩效审计水平的策略
1.加强对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对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仍处在探索阶段,还需要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这方面需迫切解决的问题有绩效审计的原则、标准、方法,绩效审计的评价和反馈以及结果和跟踪等,包括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只有对这些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才能使理论联系实际,更好的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从而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同时,还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吸收他国优秀理论,提高我国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水平。
2.完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
完备的法律法规对于绩效审计的执行具有基本的保障作用。我国在财政预算执行中实行绩效预算仍处于初级阶段,还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绩效预算的重要性不断突显,政府必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在《审计法》中明确对绩效审计含义、内容、对象的规定;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相对较为成熟的准则制度,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标准和程序。
3.规范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和绩效审计体系
财政预算执行工作中的绩效审计是适应财政管理需要的,对于财政支出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政府应该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一系列不规范问题加强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进行工作,规范预算执行程序和调整审批程序,完善预算执行的激励措施和监督机制,以保证预算执行的规范化。同时,也要完善绩效审计体系,强化绩效审计准则,加强内部监督控制,推动绩效审计的信息化建设,以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满足更大的财政预算规模。
4.明确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建立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在财政预算的绩效审计中,评价标准的确立十分关键,每一项财政支出都有不同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因此,政府需要在审计准备阶段就开始明确评价标准。为此,审计机关要搜集财政预算资金相关标准,针对不同的审计机构,分析不同审计目标,建立相应的合理的科学指标。同时,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重点考察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工作效率、效果和经济效益,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分析指标,优化绩效审计效果。5.建设高素质财政预算资金绩效审计队伍开展绩效审计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拥有完备的知识理论和相应的应用技能,还应具备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因此,在绩效审计的队伍建设方面,必须优化人员结构,更新审计观念,引入更多专业人才。同时,要定期对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强他们在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经济管理知识,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此外,还应吸纳其他相关专业人才,促进审计人员构成多元化和审计队伍的发展壮大。
二、基于审计风险特征的财务舞弊影响分析
(一)审计风险的客观性影响
从财务舞弊角度讲,审计风险的客观性是一种环境影响因素,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财务舞弊问题,审计风险的客观性固然存在,但财务风险却相对较低。而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财务舞弊问题,那么就会增大审计风险,无论在审计中是否发现财务舞弊现象,这种财务问题都客观存在。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审计风险控制并非是一种零和博弈,风险的控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审计风险可以控制,却无法消除。在经常采用的审计方法中,无论是抽样审计还是详细审计,都不能保证完全消除审计风险,财务舞弊的存在可能会在审计过程中被发现,但也存在不被发现的可能。有国外学者认为,财务舞弊之所以会造成审计风险的客观性增大,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有着很大关系。事实上,近年来爆发出大量的财务舞弊案件,与审计制度不完善、审计方法不当不无关系,财务舞弊所带来的审计风险增大在这种环境下也就更加凸显。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环境因素对于审计风险的影响。
(二)审计风险的潜在性影响
审计风险的潜在性主要表现在财务问题以及财务风险在审计中不会被发现,而继续处在潜伏阶段,财务舞弊增大审计风险潜在性的主要方式是存在虚假会计账目,通常讲就是做假账。会计信息造假是财务舞弊的主要手段,会计信息造假的形式多种多样,随着金融工具的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的财务会计制度可以利用的漏洞也很多,这就增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在当前的财务舞弊现象中,还呈现出会计账目造假日趋复杂化的特点。比如非经营性损益舞弊,一些企业通过进行债务重组,将一些不允许非关联的交易操作为关联交易,将不具备商业实质的资产关联交易引入到损益计算中来,通过复杂的差额损益计算,企业也就有了一定的利润操纵空间。这种财务舞弊问题需要审计人员和审计单位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有着充分的了解,如果审计人员和审计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往往很难发现。在财务舞弊中之所以利用一些复杂的手段制作大量复杂的会计账目,其目的是增大审计工作的难度,降低被审计发现的概率。一般而言,财务舞弊的手段越高明、会计操作方式越复杂,审计风险的潜在性也就越大。
(三)审计风险的普遍性影响
从一些财务舞弊案件的特点来看,往往在会计操作中并不是将舞弊金额全部放在一个篮子里,一般通过不同时间、不同阶段的拆分,将舞弊金额分拆到会计流程中的各个环节,从而增强财务舞弊的隐蔽性。这样在审计过程中就很难发现各个环节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小的偏差。在审计过程中的一些环节出现的细微偏差,可能最终导致审计风险大大增加,而增加的审计风险同舞弊者的舞弊获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等的,审计结果的风险越高,舞弊者获利也就越大,这是一种双向作用的关系。审计风险所具有的普遍性是这种财务舞弊手段的应用基础,而财务舞弊又会反过来增大审计风险的普遍性。在这种双向作用中,审计工作的整体风险会增大,财务舞弊者被发现的概率会降低。财务舞弊增大审计风险的普遍性同增大审计风险的潜在性一样,都是舞弊者对于财务舞弊手段选择所导致的结果,因而这种审计风险的增加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财务舞弊的操作手段。
(四)审计风险的可控性影响
首先,审计风险的控制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其中也包括被审计单位,当被审计单位存在财务舞弊时,就会降低审计风险的主体控制能力。其次,当前财务舞弊手段日趋复杂,虚假会计账目的制作手段也日趋高明。当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没有达到相应要求时,也就无法较好地控制审计风险,这也是财务舞弊降低审计风险可控性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三,审计风险控制是一种相对控制,在审计风险可以控制的范围内,财务舞弊是影响这一可控范围的关键因素,当财务舞弊客观存在时,就会增大审计风险可控范围,降低审计风险的可控性。基于以上,财务舞弊的存在会降低审计风险的可控性,审计风险的控制也会因此呈现出更加复杂化的特点,审计风险控制与财务舞弊这二者之间本质上是此消彼长的相悖关系。
三、针对财务舞弊的审计风险控制机制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评估机制
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财务管理情况、业务经营情况都会对审计风险产生重要影响,在审计工作中首先要建立对被审计单位的评估机制。在审计前要对被审计单位的信用情况作出相应评价,要充分了解其业务构成、经营范围等经营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素质、执行力等。通过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审计方案,同时在评估中也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进行评估,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固有风险较高,相应的审计风险也会较高。
(二)审计方案的合理性
审计方案的选择和制定以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被审计单位信用情况、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审计方案应包括审计范围、审计人员、审计流程、审计方法等。在审计方案中首先应当明确审计目标,包括审计工作的整体目标以及审计风险控制目标。其次,对于审计风险的评估要明确重要性水平,将审计风险控制在一个最低的范围内,审计风险范围的认定与被审计单位的评估结果要结合起来。最后,审计方案中还应当有对于错报的相关应对措施,在审计中一旦发现错报,则应当根据审计方案中的应对措施对错报进行审核,评估错报存在财务舞弊的可能性,甚至重新评估被审计单位所有会计资料的可靠性。对于审计方案中的审计流程和工作方法,既要保证最大程度地控制审计风险,也要通过合理的审计工作安排提高审计效率,科学、适当的审计方案是提高审计质量的保障。
(三)审计人员的自身修养和专业素质
审计人员的自身修养和专业素质是审计风险控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决定财务舞弊问题是否能被发现的关键因素。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审计制度,在审计工作中严格执行审计流程,对于审计证据的认定和评估应当谨慎,特别是在错报项目的处理方面,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和全面性的认定往往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个人能力。提高审计人员的自身修养和专业素质一方面要依赖审计人员的自身参与,作为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参与财务舞弊的合谋。另一方面,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加强道德教育和专业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的选择并没有普遍性的适用标准,对于不同的被审计单位,就其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宜的审计方法。首先要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执行力,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审计方法的选择和审计风险。重要的是要能够积极利用一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加强审计工作信息化的建设。在现代审计工作中,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实现审计信息化已经是必然趋势。利用信息化技术,能够快速对会计信息进行检索,在错报处理方面也更加有针对性。应当指出,审计方法的完善是相对的,在审计方法的选择上应当更加富有针对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审计方法,一味追求先进的审计方法并不一定能够在个别审计工作中取得较好效果。
1.2采购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采购人员不仅要有着良好的沟通能力,熟悉的业务知识,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觉悟。而目前因种种原因造成采购人员素质不高:①采购岗位一般为各单位的“抢手”岗位,采购人员多为“关系户”,人员素质相对不高。②采购人员大多专业知识不足,对自身的定位较低,满足于从事简单重复的工作。
2采购审计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价值增值的表现形式
采购审计在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价值增值方面表现为显性价值和隐性价值。
2.1显性价值显性价值指的是采购审计人员通过对采购过程的审计而直接审减为组织节约的经济价值。采购审计人员建立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中,通过市场询价、多渠道比价等方式,实现直接为组织降低采购价格,减少采购风险,在遵循“货比三家,同价比质,同质比价,同价同质比服务”的原则的基础上的审减额就是采购审计直接创造的价值,即显性价值。显性价值短期见效,价值直观,易于计量,但是显性价值一般注重的是短期采购成本的降低,显性价值的多少是以实际采购价格较采购人员节约的金额来表现。采购审计中对采购物资的比价审计更多关注的是组织的短期目标,不能够从全局的角度去把控,更多关注的是本次采购所面临的风险,因此,不能把显性价值作为采购审计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组织价值增值的长期动力。
2.2隐性价值隐性价值对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组织价值增值体现在两个方面:①来自采购审计部门在组织结构中的独立地位,即对组织内部的经营管理者和其它各部门所产生的震慑作用,使之不敢触碰各种规制,主动的进行自我约束,维持高效的管理控制程序。物资采购审计就像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使采购人员自觉规范其采购行为,自行控制采购行为,客观上节约的采购金额体现为组织价值的增值,较显性价值更为突出,效果更为明显。②隐性价值是显性价值的接力。采购审计人员通过直接审减采购价格而节约的价值,体现为显性价值,但长期的重复性采购在物资采购中占很大比例,尤其是生产消耗性物资方面,因此在审计人员直接审减的价值,则会给组织带来几何倍数的隐性价值,这也是采购审计为组织价值增值的重要体现。
3采购审计在实现组织价值增值中的发展趋势
随着内部审计逐渐向管理审计的发展,采购审计作为管理审计中重要的环节,在实现组织价值增值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采购审计发展方向也越来越明朗。
3.1采购审计信息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组织内部的ERP系统和各种软件系统应用也逐渐普及,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物资采购品种成千上万种,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信息更是如天文数字,并且数据间各种逻辑关系复杂,想要在短时间寻找有效的审计线索,绝非易事。因而要求审计人员不但对ERP系统熟悉并掌握物资采购相关的流程,而且要有良好的软件知识并熟练运用相关的审计软件,实现采购审计信息化,才能随时对组织物资采购、库存情况动态查询,掌握被审计单位实时信息,才能准确迅速的在代码和数据的海洋中发现审计线索,降低采购风险,实现组织的价值增值。
3.2采购审计重点向前期审计关口转移在采购审计逐步深入过程中,其采购审计制度也将越来越完善,采购的执行过程也逐渐规范,然而采购物资虽然已质高价优,但采购物资的必要性,需求物资的数量,采购的方式,采购的批次等问题,即采购的计划和决策等前期审计将是以后采购审计重点。因为在这一阶段的审计中,要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分析现有供应商情况和供货时间,把握组织的长远发展战略,才能保证采购物资既能符合生产经营需要,又能节约成本提升价值,避免采购过剩造成的巨大浪费或没有满足生产需要而造成运营停顿的损失。脱离了发展战略的采购计划犹如无根浮萍,既缺乏根据,又使采购没有了方向。良好的采购计划和决策,将极大的促进采购与生产经营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采购职能,促进组织价值更快的增值。
针对本文所讨论的终审裁定书的法律论证而言,也许有朝一日会出现“人们所说”的没有争议的情况。这是可能的,尽管从目前看来不大可能,因为,我们毕竟起码看到裁定书明确标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字眼,这是明显的“运用‘集体’应对外来某方压力”的一种有效策略,也是暗示外在争论持续存在的修辞象征。而且,我们的确看到了不少人还在争论着。[34]自然,这一情形不是我所关心的核心,我所关心的核心在于回应困难。我们依然从这份裁定书入手。
第一,我们需要注意一点,也即我们通常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没有争议”、“一致意见”这类陈述的。在我看来,这类陈述的使用,总是隐约地指向特定群体、特定场合、特定时间的。换言之,人们所说的“没有争议”和“一致意见”,是在特定群体、特定场合、特定时间内显示意义的。在条件限定的情况下,的确有如“人们所说”的,曾经出现过“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但是,同时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一个源自有争议案件的法律论证,我们如何可以想象所有人在所有时刻产生“没有争议”、“一致意见”?相反的意见或者争议,总是可能的,而且有时又是我们未曾觉察的。于是,问题在于什么主体、什么场合、什么时间出现 “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就这份裁定书而言。我相信而且某些人也会同样相信,其中所提到的该法官和辩护人,以及二审法院里的某些法官当然包括审判委员会里的某些“重要法官”,对裁定书中法律论证的“充分”是没有意见的。在他们之间可以看到“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然而同时,这才是重要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另外一些主体比如控方以及二审法院的“异议”法官,依然可能持有不同意见。这意味着,在特定主体之间是可以看到“没有争议”的,在另外一些主体之间是可以发现“争议”的。而且,所有这些是在特定时间及特定场合内呈现的。之所以提到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这又是因为并不能够排除在此时间之前之后以及在另外场合,赞同者变成了不赞同者,还有不赞同者变成了赞同者。此案中的辩护人就一定始终而且将来也都赞同裁定书的“充分”论证?控方就一定始终而且在将来也都对其加以拒绝?显然,这是不一定的。因此,从较大范围来看,第一,我们要问“在谁之间没有争议”,第二,“什么时候没有争议”,第三,“什么条件下没有争议”,以及反之“在谁之间存在争议”,“什么时候出现争议”,“什么条件下产生争议”。
此外,公开化的裁判文书是要进入社会的,其阅读者当然并不限于具体诉讼结构中控方、辩方和二审法院。作为佩雷尔曼“一般听众”[35]概念的社会阅读者,是潜在地不断增加的。至少现在我们已经看到,这份裁定书自公布后通过网络已经走入社会,越来越多的社会阅读者加入了阅读行列,或赞同或反对地加以讨论。社会阅读者的角色复杂,以及数量的不断增加,意味着本文前面提到的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的“多样化”和“地方性”的进一步的加入,尽管,在这种“多样化”和“地方性”不断加入的同时,也在出现着新的特定群体、场合、时间的“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36]因此,不仅从更大范围而且从动态角度来说,我们都能而且更能发现人们不经意使用的“没有争议”及“一致意见”等陈述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的。
也是因为这个理由,本文所主张的“不应充分论证”,其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彻底否定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的“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所呈现的经验事实,而是直指经由潜在变动而带来的可能的“对立意见”,同时提醒对前一经验事实保持必要的清晰认识。谁能否定本文多次提到的“多样化”和“地方性”在动态的社会中完全可能带来新的“疑问招惹”、“话语纷争”?[37]
第二,即使针对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出现的“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我们也是可以追究其中一个问题的。在我看来,没有争议,主要是因为原有争议据以作为自身基础的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可以出现几方之间的暂时“融合”,[38]准确来说是特定主体、时间、场合、条件中的几方“融合”,而这种“融合”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一方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上运用自己的“知识相对丰富”,得以暂时战胜对方的“知识相对有限”,从而实现暂时“说服”对方或使对方暂时“失去”论辩能力。这是“没有争议”这一过程发生的基本机制。
显然,如果情况的确如此,那么首先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知识相对丰富”暂时战胜“知识相对有限”,其所解决的问题是理解上的“是否很有道理”,而不是纯粹的法律事实问题以及纯粹的法律规定问题的“多少”,所以,其无法像连续不断地确定具体事实一样,更为准确来说像“1+1=2所以2+2=4是必然的”一样,给予人们以确定不移的认定信息,从而不断增加无法抗拒的接受份量。就此而言,暂时“说服”以及使对方暂时“失去”论辩能力,其所带来的暂时“融合”没有并且也不可能直接增加“科学、实证、逻辑”意义上的法律理解。我们再回到裁定书。在阅读这份裁定书的过程中,我们接受二审法院的R37、R38(假定接受),和我们接受二审法院的R35,是不同的。前者没有增加我们的“科学、实证、逻辑”意义上的法律理解,后者则增加了。通过前者,我们只是发觉自己被带到了一个思路上,发觉“比较可信”,从而比较相信一个看法:因为民事诉讼中一方败诉后采取极端行为是极为罕见的,而且因为流露极端行为情绪和倾向才有可能使人预见,所以,民事诉讼中应当预见极端行为是有基本前提的。与此相异,通过后者也即R35,我们确凿无疑地知道了根据最高法院以及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如果在判决之后出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判决与事实不符,那么该判决不属错案。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很有道理”或者“充分”所带来的“没有争议”,不是牢固结实的,而是软性易变的,其和运用明确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理)和一般形式逻辑所带来的“没有争议”,不可同日而语。
接着我们可以发现,“知识相对”这一概念,也许正是我们理解“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何以是在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出现的关键概念。换言之,因为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上,“知识相对丰富”或者“知识相对有限”必定是存在的,所以,我们才能看到乃至才能谈论特定群体、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出现的 “没有争议”或者“一致意见”。
第三,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我们看到一个特定情形下的“一致意见”、“没有争议”,发现这是“令人欣慰”的,对于一个当下具有争议的案件,我们也是无法断定“使得法律论证充分”在将来其作用对此案件究竟是保持争议,还是催生争议,还是消除争议。对本文提到的裁定书中的法律论证,当下就是有争议的,而问题的重要同时在于,我们怎能依据过去可能出现过的特定情形中的“没有争议”,来断定这份裁定书引发的法律论证“充分”注定可以消除争议?因此,探讨“一致意见”以及“没有争议”的机制,探讨法律论证是否应当充分,也意味着我们必须关注未来时态的理解问题。只要社会存在着说理方式、经验常识、法理认识的“多样化”和“地方性”,那么,并不存在一种逻辑可以证明:过去具有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争议”,在将来完全可以带来没有争议的皆大欢喜;也不存在一种逻辑可以证明:过去较多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争议”(假定其的确较多),将来可以带来较多的“一致意见”或者“没有争议”,而非相反,亦即更多的意见纷争。何况,它们本身无一不是处在特定情形之中的。
概括来说,通过“‘很有道理’或者‘充分’的法律论证有时实现了没有争议”这一经验,来设想并主张推进法律论证的充分,也许不是恰当的思路。[39]
七
除了上节提到的基本困难,本文必须面对另外一个基本困难:纵然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的使用,并不一定终结人们可能产生的争议,但是,它们至少可以表明法院裁判的正当性,表明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有根有据的。[40]这意味着,这种争论的开放不会削弱反会增加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41]这是强烈支持法律论证应当充分的关键理由之二。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一,通过“充分”的努力,能否表明法院的法律论证是理性的?其二,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与这种“充分”努力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先论其一。我不否认,通过所谓充分的法律论证,有时的确可以使人认为“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是有根有据的”,而且“还是具有正当性的”。在有些情况下,充分的陈述裁判理由,的确为法院赢得了“并非任意”、“并非专断”、“理性审理”直至“司法公正”的赞誉。[42]但是,表现法院裁判是理性的、有根有据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法院在不断努力“充分”的过程中的确表现了难以指摘的“道理呈现”,至少是暂时的难以质疑的“道理呈现”。众所周知,仅仅讲出某些道理,仅仅说明某些根由,仅仅陈述某些理据,并不足以让一种法律论证变成通常理解的“理性”或者“有根有据”。如果这些通过法律论证体现出来的道理、根由、依据遭遇了有力的反驳,或者,更为严重的是,经过反驳,人们认为反驳表达出来的道理、根由、依据才是“真正的”或者“可以接受”的,或者至少是“比较可以接受”的,那么,谁会认为曾经阐述出来而又遭遇反驳的道理、根由、依据是理性的、有根有据的?这意味着,准确来说,当人们提到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要求法院裁判的理性和有根有据的时候,人们不仅在希望法院应当讲出一些道理、根由、依据,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希望这些内容是无法辩驳的、不可动摇的。于是,进一步的问题就是法院裁判能否通过这种“充分”的努力,实现无法辩驳、不可动摇。在我看来,并且通过前面几节的分析已经表明,这种“充分”的努力至少时常是颇为难以实现这一“理想”的,虽然不能认为毫无可能。
因此,可以指出,通过“充分”的努力,时常难以表明法院的法律论证是理性的。[43]
此外,我们还需小心翼翼地分辨这种“理性”以及“有根有据”其在法律语境中的性质。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至少可以发现,类似本文讨论的裁定书中的“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其带有对话意识、说服一方的策略,甚至带有“化解对立”的积极预期[44].这种对话意识、说服一方的策略,以及 “化解对立”的积极预期,就一般社会政治生活意义而言是极为宝贵的也是应该竭力发扬的。但是,这不是我们将其推入司法领域尤其是法院裁判理由生产机制的一个理由。[45]因为,所有这些意识、策略和预期,其所体现的理性是种“政治理性”,在法律语境中更准确地来讲是种“立法理性”。在政治领域中,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具有起码民主的对话意识、相互说服的设想,以及“化解对立”的宽容愿望。这是现代政治生活以及立法运作的基本要求,毕竟,社会时常没有确定不移的唯一正确的公共理想。与此不同,司法固然是在解决纠纷争议,然而司法终究不是解决政治立法问题。司法至少不应是对话、相互说服、希望化解对立的过程,而是依法裁判的过程。司法是在依据某个标准(至少理想上是如此)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尽管对此标准人们可能有时具有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反的理解直至发生争议。[46]这是司法的特性所在。因此,司法也就需要有别于政治理性或者立法理性的某种理性。我们再看本文提到的裁定书,其中R30,尤其是我们反复提到的R22后半部分、R37和R38的理性探讨。通过这些“理性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二审法院是在运用对话技术、说服修辞、克服对立等策略并且是在无形之中建构新的标准,这是运用政治理性或说立法理性的明显表现。我们暂且不说是否应当允许司法活动运用立法理性方式去解决案件纠纷,[47]我们起码可以认为,这种“理性”的司法活动是种错位的理性表达,其不大符合司法运作的基本目标。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司法运用的理性应当是符合司法目的的自恰理性,也即司法理性。[48]其与相互印照的“有根有据”应当是司法的“有根有据”,而不是政治、立法的“有根有据”。而且,我们不要忘记了,在对话、说服、化解对立的过程中,还有一个“知识相对丰富”驯服“知识相对有限”的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没有增加确定法律信息从而逐步令人确凿无疑”的问题。司法是不应当这样展开的。
在这个意义上,即使认为通过“充分”的努力可以表明法院裁判的理性,这种理性,依然是可疑的甚至不是我们期待的标准意义上的司法理性。
再论其二: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与这种“充分”的努力,其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首先,我们可以注意,中国当代相当一部分主张法院应当充分说明自己裁判理由的学术文本,都在提到英语国家重要法官的“充分”法律论证写作,并且时常有意或者无意地以其作为中国制度变革的蓝本模式,尽管,这些学术文本时常也提示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区别。[49]在我看来,在观察英语国家的法官法律论证写作的时候,尤其是在“这种充分判决是否带来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问题上,人们有时带有了部分的浪漫想象,也即仿佛这些国家的法官“充分”的法律论证写作与 “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有着某种内在联系,[50]因而在中国实现“法律论证充分”是可以带来同样效果的。
实际上,这些国家的法官“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的联系,并非像人们想象得那样联系紧密或者那么乐观。相反,我们倒是可以轻松地发现,在英语国家,一份“颇为充分”的裁判文书出现后引起人们争议是司空见惯的。旁观者经常看到的恐怕不是“一致推崇”,而是“不断讨论”,或赞同或反对。而所有这些 “不断讨论”又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甚至法院的“公正形象”。关于“负面影响”这点,我们可以注意为什么在英语国家尤其是美国,经由法律推论从而对法院裁判正当性提出深度怀疑的现实主义法学理论、批判法学理论和狭义的后现代法学理论,首先得以产生,并且迅速蔓延;[51]以及在这些国家以律师作为标志的法律专业人士最为关心论辩修辞、对立判例、胜诉技巧,从而时常“漠视”法院可能作出的公正裁判这种行业现象竟然如此普遍;[52] 以及在这些国家关于法庭辩论、展示律师技艺、暗示法律推论的重要,从而批判法院裁判正当性的大众文化运作,比起大陆国家而言可说大行其道。[53]此外,我们可以注意英语国家的“繁荣”的法学学术生产,尤其是美国的。在美国的法学学术文本当然包括一般媒体表现出来的文本中,人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对复杂裁判论说的不断争论,出现了许多对法院的批评。其实,一个现象是值得注意的,也即英语国家针对法院裁判所从事的法学学术生产,时常多于大陆国家。其中原因固然是复杂的,但是有一点则是可以加以分析的。这点就是英语国家的法学学术生产时常瞄向了“裁判论说”。我们可以注意许多英语法学学术著作,时常研究讨论法院的裁判论说,从中引出法律理论的研究。[54]一个较为典型的辅的例子说明,就是英语国家的法学教材时常备有大量的司法实践裁判论说的举要及分析。应当认为,针对法院裁判的学术生产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其一是裁判结果,其二是裁判论说。裁判结果自然可以成为学术生产的一个刺激来源,而且学术生产者可以从多重角度对其展开分析研究,这也是大陆国家法学学术生产所从事的一个重要工作。但是,对裁判结果和裁判论说进行双重研究,显然不同于仅仅对裁判结果作出研究。“两个对象”和“一个对象”的区别不是决定性的,然而肯定是重要的。深入来说,裁判论说特别是“充分”的裁判论说更为涉及或者直接涉及说理、常识、法理,所以,其为法学学术生产提供了更为广阔更为直接的刺激需求,因为,学术生产常与“推论”有着天然关联。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为什么英语国家的相关法学学术生产多于大陆国家。当然,法学学术生产的多少并不必然说明法院裁判社会认同的问题,因为,社会公众可以而且的确时常不去理会法学学术生产。然而,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的。因为,如后面将要提到的,一般社会听众是有可能从对裁判结果的关注转入对裁判论说的关注的。于是,源于争议案件的裁判论说其所引发的法学学术生产的复杂,通过媒体传播方式以及法律教育方式,总会渗入社会意见的生产,使其变得较为复杂,从而较为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进而言之,针对法院裁判论说而出现的学术生产的多少,其可以从侧面说明裁判论说的“充分”对法院裁判社会认同的完全可能出现的反向刺激。另外可以作为补充说明的是,在其他许多国家尤其欧洲大陆国家,并不“充分”的裁判文书反倒时常同样可以获得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而且,那里人们对法院裁判的反应一般来说是比较平静的,除了一些极个别的情况。[55]
所有这些现象的原因,也许正是在于,在开始阶段,广义的社会听众通常更为直接关注裁判结果,对裁判论说通常并不在意,然而,当案件本身就已进入争议视线,尤其是当这些听众开始进入争议的时候,对裁判结果的关注就容易(起码较为容易)慢慢转入对裁判论说的关注,于是,在这里也是在这时,与其说社会听众更为关注裁判结果,不如说社会听众更为关注裁判论说,一定要对裁判论说提出若干个“何以如此”的质问,从而当法院提出裁判论说并且面对多样化、地方性的质疑而乏力自圆其说的时候,社会听众也就容易出现对法院裁判的怀疑甚至不予理解。这里的转化时常是自然而然的。就此来说,法院裁判正当性的社会认同的缘由是复杂的,同时,“充分”的法律论证和社会认同的背离关系比起两者之间所产生的合谋关系,可能是更易出现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参考外国裁判理由“充分”的意义的时候,更为重要的是深入地理解判决理由“充分”的内在结构之中可能包含着我们并不希望的某种负面机制。这种负面机制是具有共性的。
其次,认为裁判论说充分与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存在着某种内在关联,有时和人们认为“思考理性”与公正有着内在关联,是相互联系的。人们容易认为,越是增加“思考理性”,越是容易实现公正或者达成公正共识。而公正实现了,或者公正共识出现了,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也就自然而然的不是问题了。[56]但是,尽管我们可以假定甚至认定公正实现和公正共识的出现,是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的一个基本条件,然而,实现公正和公正共识的出现,显然并不一定是“思考理性”运作的结果,有时也许与“思考理性”是根本无关的,更为极端者,有时甚至越是增加“思考理性”,越有可能无法实现公正,越有可能引发“公正共识”的分裂,至少,“思考理性”的增加既有可能引发“公正共识”的实现也有可能引发“公正共识”的缺席。经验有时说明,一些公正的实现以及公正共识的出现,是历史变迁的自然产物、人们直觉的产物、人们妥协的产物,甚至是人们斗争的产物。更何况“何为思考理性”其本身也是可以争的,“何为公正”以及“何为公正共识”其本身又是可以争论的。在法律语境中,诉讼以及司法审判制度的普遍存在,已经反向说明了利益纷争总是普遍存在的,[57]而利益纷争的普遍存在足以说明社会理解的多样性和地方性是普遍的,而所有这些,又从根基上动摇着“思考理性和公正”的可能勾连。这样,我们就有理由至少认为“思考理性”不是容易而是较为可能不易走向公正。在法律语境中,实现公正以及公正共识的达成,也许更为依赖“思考理性”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实用智识资源。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与其对“充分”的法律论证激起振奋的期待,不如对其保持慎重的对待。“充分”的裁判论说的解放,可能是较为容易削弱对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的,至少是不易增加对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的。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魏长生,查勇.浅谈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9,(5).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通过国家高级审计师专业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
第三条本条件中的评审范围是指从事审计工作(含从事会计、财税、经济工作并兼任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院校中担任审计教学(含会计、财税、经济教学且兼任审计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单位中从事审计研究(含会计、财税、经济研究并兼任审计研究)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年度考核、职称外语、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等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一年以上。
二、取得硕士学位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三年以上。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获审计师任职资格六年以上。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学历要求、符合第三条中从事兼职审计工作5年以上,且已获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审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二、熟悉国内外现代审计及会计、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及其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审计工作中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经济改革措施,熟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有关行业审计、会计制度。
四、具有指导中级审计人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工作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过1次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含县级以上政府财政审计项目、金融机构审计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审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
二、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行业性审计或审计调查1次以上。
三、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及相应其他经济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2项以上。
四、承担重大专案审计工作1次以上,为案件处理、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五、主持或承担由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或省、部级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1项以上。
六、具有解决审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条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公开出版不少于3万字的审计著作或译著。
二、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专业教材。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有内部刊号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对虽未达到学历、职称外语、任职资格年限等要求,但业绩显著,品德、知识和能力出众,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社会和业内享有较高认可度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破任职资格年限者不得提前3年申报(不含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破职称外语者,须年满4O周岁以上,且任职资格年限和职称外语不得兼破。
第十三条破格人员除具备第三章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职期间成绩显著,所从事的审计业务工作受到省部级表彰一次以上,或市级人民政府(含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或所主持的审计项目有1项在省部级以上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或全国性学术会上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审计专业著作一部(独著者字数在10万字以上,合著者个人撰写量在12万字以上)。
四、获得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违反审计的有关规定、纪律。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4月9日
一、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自从1983年恢复政府审计制度开始,就意识到了政府绩效审计的重要性,理论上,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吸取了西方绩效审计理论的精华,借助相关学科理论方法,初步形成了绩效审计理论体系。但其研究领域狭小,结构和内容尚不完备,绩效审计尚未脱离财务审计而成为真正独立的学科,我国政府绩效审计仍处于尝试探索阶段。实务上,我国的政府审计尚未开展真正的绩效审计,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理论研究还很滞后,绩效审计实务的开展几近空白。
因此,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监督投资过程的合法性,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反馈信息,评价政府投资决策行为的正确性与投资结果的效益性,是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到今天的必然趋势,也是审计机关面临的一项新挑战、新任务。
二、政府绩效审计目标
(一)为立法机关提供被审计单位是否经济、高效或有效执行有关政策进行独立审计检查服务,包括对执行政府项目所使用的手段是否经济、高效或有效的检查。
(二)确定并分析政府项目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业绩较差的领域,以便帮助被审计单位或政府部门得以整体改善。
(三)对项目有意的、无意的、直接的、间接的影响进行报告,并对既定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为什么没有得到实现的情况进行报告。
(四)独立分析政府部门的业绩指标、自我评价说明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或为决策机构履行此权利提供服务。
三、政府绩效审计范围
(一)公共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围绕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审查评价政府和公共机构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境性。细化财政审计目标,建立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评价体系。促进政府正确决策,依法理财,有效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绩效。
(二)公共投资绩效审计。公共投资是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主要领域,要建立健全公共投资评审体系。我国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水利及文化教育卫生设施等社会公共事业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其投入资金使用绩效日益为公众关注,要从投资立项、招投标、资金拨付,直至建成使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其支出经济性与产出效益性,并通过后评估与评审指标,评价其投资绩效,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
(三)金融绩效审计。审计机关将面临如何强化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如何提高金融资产质量。要加大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强化对银行互联网的监督,提高信贷绩效与金融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的金融绩效审计。
(四)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重点对政府采购预算的合法性、政府采购资产的真实性、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益性、采购资产使用效率的审计以及对采购机构、人员素质、采购资金节约率等的评估。
(五)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环境审计与可持续发展,开展政府环境政策绩效审计(包括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行政控制政策的效果评估),环境项目效益审计,披露环境绩效审计报告。
(六)经济责任审计。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即是合规合法性审计与绩效审计的综合。通过审计来审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监督检查其运用权力的机制和效果。国外的管理审计、绩效审计主要也是针对权力人、责任人、行政官员进行的管理绩效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预决算、专项基金、固定资产保值增值、重大决策、工作目标、遵守财经法规和勤政廉政等审计,是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特色与创新。
(七)人力资源审计。《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明确指出,人力资源利用是决定任何公营部门机构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关键因素。国外发达国家也是将人力资源审计作为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开展。我国目前开展的各种绩效审计形式都是以公共资金的运用为主线的,而对于被审计单位的人员招聘、辞退、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内容涉及较少,实际上,人力资源利用效率从直接的费用支出和间接的政策执行两方面影响着公共资金的运用效率,如果不对这部分人力资源利用开发进行审计,显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府绩效审计。
四、政府绩效审计实务操作的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绩效审计要注重审查政府部门执行改革制度的情况,审查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和管理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通过审计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揭示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制度不落实、改革不到位、运作不规范等因素导致公共资源使用不合理问题,进而推动部门预算编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合理配置公共资金,从根本上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支出管理,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与运作效益情况。结合现行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收益收缴管理等办法,通过检查国有资产的运作情况、收益核算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找出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作与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风险控制,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作效益,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各种建设项目。有些项目并不是全部是由国有资产投入的,但只要是属于政府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投资项目,都可以进行绩效审计。核查项目申报、审核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评价资金在引导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重点产业集聚升级的作用;评价资金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评价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和效能等。
(四)其他各种专项公共资金的使用。主要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即财政预算安排的或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自行组织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比如行政事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农业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通过对这些资金的审计,发现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揭示资金管理单位因截留、挪用等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浪费现象,规范其资金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资金使用效益。
五、政府绩效审计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政府部门效益体现在社会效益、管理效益以及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等方面,因此对政府部门的绩效审计要从多方面入手,遵循全面性原则。
(二)宏观效益、间接效益、社会效益为主原则。政府部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其绩效主要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其工作主要是为社会服务,而且政府部门的绩效要通过其他个人、单位或社会来体现,具有间接性和社会性,因此衡量其绩效就不能从微观效益出发,要充分考虑宏观因素,并注意间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审查。
(三)成本效益原则。开展绩效审计,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政府部门经费的使用要贯彻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的方针,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经费和资源的使用效益。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方针的贯彻执行,政府部门也兴办了各种经济实体,因此应该对各种预算外资金的事业效益、内部承包单位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查。
(四)工作效率与管理效率并重原则。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的状况,既影响政府部门形象,又影响政府部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的实现。通过审查,促进行政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是政府部门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当前,我国政府部门的管理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政府绩效审计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责任性,建立廉洁、勤政、高效的政府机构,能促进政府职能有效转变,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支出绩效,并且维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平衡。
主要参考文献:
[1]李保伟.推进我国政策绩效审计的思考[J].光明日报,2010.4.11.
[2]常怀印.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途径[J].中国审计,2005.23.
[3]李惠.政府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相关问题研究[J].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8.
目前公共工程领域还大量存在决策失误、管理粗放、损失浪费等影响投资效益的问题。审计法把效益性作为公共工程的审计目标之一,就是要求审计机关及时发现公共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背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的行为,并予以及时纠正、问责,达到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我国现阶段开展独立的公共工程效益审计,受到审计环境的制约。一是工程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得不到保证。其反应的信息不能直接作为效益审计的基础数据。真实性方面存在会计信息失真、工程价款高估冒算等问题;合法性方面也大量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成为腐败案件的高发区域,有较高的审计风险。二是审计法对公共工程审计的法律界定是预算执行和决算,没有包含决策阶段。因此对其的效益审计是狭义和局部的,只能在开始建设到竣工这一阶段进行。而对一些不必要建设的形象工程、重复建设项目和因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应该问责却无法问责,只要涉及到决策层面,审计是无能为力的。三是开展独立类型效益审计的配套条件还不具备。主要表现在法规建设滞后、没有公认的效益审计评价标准等等。
结合审计实践,笔者认为要提升公共工程综合审计的层次和质量,必须抓住六个重点,搞好三个结合。
一、六个重点
(一)以促进政府信用为目标,加强真实合法性审计。政府信用是指政府法定权力和职责的履行程度,其核心是公共责任。公共工程是政府为履行公共责任而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环保、农业等项目,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其投资信息是否真实、行为是否规范合法直接影响着政府信誉。审计要紧紧围绕资金筹集、到位和使用的真实性。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招投标、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促使公共投资的真实合法。
(二)以促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目标,搞好建设程序审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都要进行审批。审计时一方面审查公共投资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的权限进行了审批,有无人为压低建设规模和概算将应由上级审批的项目控制在自己的审批权限内审批项目的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审查建设过程中已批准的概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查处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概算外建设和购置等问题。笔者近年来在高速公路项目审计中发现普遍存在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的问题,有些变更是不需要的人为变更,其结果是将通过招标竞争产生的单价变为业主与承包商的协商单价,不仅增加了投资,而且也为权力的寻租创造了条件,应引起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顺藤摸瓜,往往能发现幕后交易的蛛丝马迹。
(三)以促进治理建设领域秩序为目标,加强对工程承发包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计。重点查处工程承发包中规避招标或者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和肢解、转包、转让以及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对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制造和供应是否执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关注工程质量。论文百事通
(四)以为反腐败斗争服务为目标,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注重发现大案要案线索。投资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和多环节性使投资领域的监督困难,加之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和制约约束机制还不完善,造成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时有发生。近年来我省审计机关配合查处的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和高速公路建设中的重大腐败案件都充分表明了这一点,案件基本都是窝案、窜案,隐蔽性强,给国家资财和政府信誉造成重大损失,危害特别巨大。社会各界也对审计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寄予较高期望,上述两个案件都是在审计机关先行审计,发现大量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线索的基础上查办的,较好的发挥了审计为反腐败斗争服务的作用。也扩大了审计影响、提高了审计地位。
(五)以效益为目标,搞好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建设效果审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正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转变的核心就是提高效益。审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的重要体现就是要积极开展效益审计。公共工程的公众服务性决定了对其的效益审计应更多关注经济性和效果性,以便较好的发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通过工程管理审计查处重大损失浪费,通过工程造价审计制止高估冒算,节约投资是经济性审计的重点。通过对项目实际竣工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的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审查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效果性审计和评价的重点。
(六)以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目标,加强宏观反映。审计的更高层次作用是服务于管理层的决策和促使制度规章的建立及完善。这就要求审计机关立足微观审计,树立宏观意识,注重剖析研究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制度方面的缺陷,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建议,形成宏观信息,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新晨
二、三个结合
今年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正逐步消退,我镇的社会经济各方面开始好转,1月份税收收入达到1355.5万元,同比增长95%,取得了开门红的好成绩。今年“两代会”上提出的一般预算收入为10200万元的目标,我们积极与国地税配合,通过走访了解,落实优惠政策,管紧税源收入,依靠服务促发展,。到5月份止,实现税收收入5296.77万元,同比增长55%,回升趋势明显。
(二)科学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根据“规范、细化、综合、零基”的预算要求,结合本年的财政实际收支结构,科学编制财政年初预算草案,严格控制“人、车、会、话”的一般性财政支出,规范机关及学校等部门的包干经费。同时保证重点支出,注重民生支出,加大对农业、教育、文化、卫生及新农村建设等各项社会保障的投入,实现财政点、线、面的科学分配和平衡。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预算外的各项费用支出,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对确需支付的款项,补办预算追加手续,规范预算管理。
(三)规范财务制度,做好各类专项检查。
上半年,我们根据上级财政、审计部门有关要求,以做好专项检查为契机,加强财政监督,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资金存储、拨付等各环节的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通过对农业资金专项检查、小金库专项治理等,使专项资金使用向“实用、适度、节约”方向迈进,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会计知识培训,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
会计继续教育工作从4月份重新开始组织报名工作,除了培训年度、细则的改变,主要的是正式实行网上培训方式,除了报名录入工作,培训和考试全程都在网上完成,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同时给从业人员提供了最大的便利。截止目前,已有143人完成培训,3人补培训。
同时,积极发挥协会作用,注重对会计珠算协会的业务建设,组织学习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布置撰写学术论文,继续加强学会会计工作联系点建设,使之在政府管理部门与企业及会计人员之间起好桥梁纽带作用,带领全镇会计从业人员增强业务能力,提高整体素质。
(五)、健全网络建设,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及时到位。
今年我镇在农资综合补贴发放工作中,按照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公示通知到户和资金兑付到户的原则,由各村工作人员对实际种粮面积进行核实,同时做好农民补贴网的核对与录入工作;各村面积上报后由镇工作人员进行汇总整理;各村对补贴发放对象和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农村信用社依据分户补贴清册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今年我镇共有补贴户4332户,面积24579.01亩,补贴金额共计1098681.13元,现已全部发放到户。
家电下乡财政补贴项目启动一年来,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至今,冰箱、空调等家电类已经累计补贴934户,金额248633.63元,其中今年1-6月为455户,补贴248633.63元;另外,汽车、摩托车共补贴179户,金额387661.1元,其中1-6月补贴101户,补贴232421.1元。政策实施扩大国内消费市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六)、发挥审计职能,规范财务处理。
上半年,财政审计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青港村2008-2009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重点检查了在非生产性支出控制、工程管理、债权债务管理、承包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并出具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意见7条,要求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在审计过程中,我们严格依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开展审计工作,把不符合规章制度和政策的各项不合理开支进行处理;同时还采取边审计边指导的方式,对不符合要求和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账务处理作了现场指导。通过半年来的审计工作,规范了村级现金管理制度,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发挥了审计正面功能,最大程度地维护了集体利益。同时,对镇级及村级的工程项目统一组织进行委托审计。上半年共报送工程审计项目6个,工程送审金额达573.13万元,通过审计,核减工程金额31.62万元,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工程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从上半年来看,经济发展形势有所好转,财政收入恢复增长,使我们对下半年工作的开展也有了信心。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下列的问题,一方面财政收入来源有限,没有新的突破点,特别是今年预算外收入的减少,大大增加了财政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公共财政支出步伐加快,政策性配套支出项目和市镇重点项目多,财政收支平衡面临一定压力。为完成今年的预算,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挖掘税源潜力,增加可用财力。
一要继续巩固基础财源、速效财源与长效财源并重的多元化、有后劲的财源体系,着力解决好税源结构不合理性的问题,推动镇财政收入再上新台阶。二要紧紧围绕产业提升基地的目标,着力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的优质内资企业,提高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三要立足破解瓶颈制约、盘活土地存量、促进企业发展和投产,督促部分入驻企业早投产、早出效,增加税收渠道。四要加强对税源的监控,尽量少流失税金,重点抓紧对小税种的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五要积极发展适合我镇实际的第三产业,留住税源。一方面继续发展以观光、休闲为主的产业,包括休闲渔业、观光农业等,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下游产业,包括连带动的餐饮业、住宿业等,让客人把钱更多的消费在牟山。这样既可以增加镇级财政,带富一方,也间接的减少财政支农数额。
第二、加强节约型政府建设,降低财政运营成本。
针对刚性支出日益增加,镇财政负担日益加重的现状,我们要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支出管理。一要坚持“以收定支”、“轻重缓急”、“先收后支”的原则,来规范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二要控制公用经费支出。继续深入在全镇行政和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单位”活动;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差旅管理等工作,严格控制会议支出,确保公用经费压缩5%以上。三要加强财政监管。理顺各级资金的关系,做到“权、责、利”明晰,对各类镇财政补助或投入项目,明确界限,科学预算,科学使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做到参与而不包揽,充分发挥审计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和着力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着力推动审计工作转型、着力推进全市审计工作共同发展等基本要求,坚持从审计创新转型和提高审计能力需要出发,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拓宽教育培训方式,全面提升审计干部职业胜任能力和综合素质,为推动我市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升,更好地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提供有力支持。
二、培训内容及安排
__年,安排领导能力培训、知识技能补充和更新培训、审计业务培训、境外培训、初任和任职培训共5大类21项培训。分别通过技能强化、网络培训、案例教学、专题讲座、技能比武和理论研讨等方式进行。
(一)领导能力培训。
1.厅局级正职领导干部研究班。7月,市局局长参加审计署组织的为期5天的“省级审计机关厅(局)级正职领导干部研究班”。围绕专题内容进行研讨,促进厅(局)级正职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运用科学审计理念指导审计工作实践,积极有效地履行审计职责,推动审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善国家治理中更好地发挥“免疫系统”功能。(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
2.司局级干部专题研究班。5月,选派市局局级干部参加审计署组织的为期5天的“司(厅、局)级干部专题研究班”。围绕党的十精神、审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关政策法规与改革进展等内容进行研讨,并进行工作交流,促进司(厅、局)级干部运用科学审计理念指导审计工作实践,推动相关工作发展。(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
3.正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5月,选派市局有关处室处长参加审计署组织的为期5天的“省级审计机关正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十精神学习、科学审计理念、审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审计项目管理、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思维,以及工作经验交流等,促进省级审计机关正处级领导干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把握审计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提高审计管理能力。(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
4.地县级审计局长培训班。5至8月,分4期组织我市未参加审计署统一培训的区、县审计局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审计署举办的“地县级审计局长培训班”,每期10天。培训内容分为宏观思维、领导能力和审计业务最新发展3个教学单元,主要包括科学审计理念、审计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审计领导能力建设、地县级审计机关主要审计业务发展情况和优秀项目展示,以及工作经验交流等,促进地县级审计局长进一步学习领会党的十精神,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提高领导审计工作的能力,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责。(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各区县审计局)
5.各级党校政治理论培训。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和市级机关工委年度安排,选派市局机关局、处级干部,党支部书记和青年干部参加各级党校集中调训和专项培训,充实政治理论、管理理论、党建理论以及新知识、新方法,开阔视野,更新观念,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能力。(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办)
(二)技能补充和知识更新培训。
6.市局机关全员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为8月和*月。培训内容主要有联网审计技术方法与管理制度、审计法规规章、审计经验交流、审计案例分析、廉政专题教育、保密宣传教育等。通过培训,使审计人员达到提高计算机审计能力,熟悉运用联网审计技术方法,充实和积累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联网审计处筹备组、信息化处、法规处、驻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和相关处室)
7.计算机审计中级培训班。根据审计 署计算机考试安排,2月、3月和8月分三期进行。第一期选派2名计算机审计骨干参加审计署为期1个半月的培训,培养计算机审计培训师资力量;第二、三期分别为期5个半月,由市局组织市局机关和区县审计局60名左右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参加审计署计算机中级考试。培训主要包括计算机基础、网络应用技术、数据库应用技术、程序设计基础及应用、会计信息系统、ERP基础与审计、审计数据采集与分析等。通过培训,拓宽计算机专业知识,强化计算机应用能力和技术方法,提高运用计算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效果,为全市开展联网实时审计工作培养业务骨干。(责任单位:信息化处、人事教育处、各区县审计局)
8.公务员必备知识培训。全年,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要求,对全体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建设和依法行政必备知识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公务员事业心、责任感,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践行职业道德,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依规办事的自觉性,严格履行审计职能和岗位职责,形成良好的机关作风和审计形象。(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
9.中高级审计师研究能力培训班。全市审计机关取得中高级审计师和相应资格人员自愿报名参加。学员先行自学审计署在审计管理系统网上培训平台提供的相关课件,按照选题指导确定选题并撰写研究论文,年底提交研究论文。在市局评选基础上,推荐优秀论文参加审计署评选。通过专题研究,加强中高级审计师的后续教育,引导和推动我市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不断学习、深入研究和不断探索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理论研究、实践归纳和科学总结能力,促进审计理论研究探索。(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科培中心、信息化处、各区县审计局)
10.审计案例培训班。按照审计署安排,选派市局机关有关人员参加“案例教学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审计案例教学演练、审计案例编写等。借鉴国内外案例教学实践经验,研讨如何编写审计案例、实施案例教学;编写一批高质量的契合培训需求的审计案例,培养一支能够掌握和应用审计案例教学的师资队伍。(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信息化处)
11.建设项目审计培训班。按照审计署要求,选派市局机关或区县审计局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非工程类专业背景的审计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审计培训班”。通过培训,促进非工程类专业背景审计人员基本掌握工程识图和造价及工程建设管理等专业知识与实务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从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三)审计业务培训。
12.审计专题研究。根据审计署安排,市局机关选派部分处级业务骨干,参加审计署组织的“审计计划立项研究专题研讨班”,“审计法规和审理工作专题研讨班”,“深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领域审计专题研讨班”,“金融审计创新专题研讨班”,“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效果评价数据分析模型专题研讨班”、“外资审计发展规划暨深化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等6个专题研讨班。(责任单位:综合处、法规处、金融与外资运用审计处、财政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人事教育处)
13.审计专业培训。根据审计署要求,市局机关、区县审计局选派部分业务骨干参加审计署组织的“财务会计培训班”和“造价工程师培训班”。(责任单位:区县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人事教育处)
14.管理培训。根据审计署要求,市局机关选派对口部门专业人员,分别参加审计署组织的“审计机关廉政建设研讨班”,“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班”,“审计计划工作培训班”,“审计统计工作培训班”,“审计干部培训管理研讨班”和“全国审计科研所长研讨班”等6项培训。(责任单位:驻局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综合处、办公室、科培中心)
15.审计项目培训。根据审计署要求,选派市局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及两办《规定》实施细则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讲解经济责任审计指南及两办《规定》实施细则等。进一步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发展规律,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规范使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指导审计实践,加深对两办《规定》实施细则条款的理解,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责任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处、人事教育处)
16.岗位练兵。5月至9月,组织全市审计干部开展以审计法、审计准则和审计案例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岗位练兵,推动全市审计人员学习掌握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强化审计能力和技术方法,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责任单位:科培中心、法规处、信息化处、人事教育处)
17. 中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培训。7月至9月,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进行中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辅导,主要以全市报名参加__年中高级审计师考试人员以及拟准备参加考试人员为辅导对象。拟通过辅导,帮助参加人员梳理考试内容,突出重点,夯实参加考试基础,扩大审计宣传和影响,促进全市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科培中心、人事教育处)
(四)境外培训。
18. 香港政府绩效预算管理和评审高级研讨班。*月份,选派市局机关审计业务骨干赴香港,进行18天培训。培训对象为市局机关部分处级干部和业务骨干以及岗位练兵优秀人员。重点是充分了解香特的经济管理体制和绩效审计工作的特点,学习和借鉴香港先进的 公共财政、金融和绩效审计的新方法、新技术,开阔眼界、拓宽思路,创新审计技术方法,提高我市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
19.参加市委组织的境外培训项目。根据市委组织部2013年重点培训项目安排,选派市局机关局、处级以上部分领导干部,参加市委组织部举办的相关境外短期专业培训。(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
(五)初任和任职培训。
20.新任处级干部任职培训。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要求,选派市局机关新任职处级领导参加行政学院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除此之外,局机关对其他新任职的处级干部进行任职培训。培训重点围绕领导理念与职责、领导方法与技能、领导职责与能力要求等内容进行培训,促进新任处级干部转变角色,明确应履行的职责和应具备的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加强自身修养,掌握领导方法与艺术,提升领导能力。(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
21.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和入局培训。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要求,安排局机关2013年新招录的公务员参加行政学院的初任培训,使新招录公务员熟悉掌握国家公务员制度和相关知识,树立正确的公务员职业道德;通过入局培训初步了解审计概况,尽快熟悉工作岗位需求和审计职业特点,了解机关工作程序、规范和纪律要求,顺利完成角色转换,促其树立正确的国家审计人员意识,增强投身审计事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适应岗位要求。(责任单位:人事教育处)
三、培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