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2-03-18 16: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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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xx镇xx村4社刘xx昆(坤)于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xx镇xx村4社刘xx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刘xx坤所在渝北区xx镇xx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xx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xx昆(坤)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xx坤的住房安置,刘xx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xx昆(坤)所在渝北区xxxx街道xx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0________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xx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________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xx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________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xx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xx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________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xx昆(坤)应属于________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xx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拆迁刘xx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________年再去拆迁刘xx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xx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________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________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篇2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庆贵,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

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了:“___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已对___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___2 34.7 5平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其次,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审判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支持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二、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支持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三、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___被

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四、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上访,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 0万元。依法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平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 致

篇3

掌握好国家赔偿的时效。国家赔偿是一项既有实体规范又有程序规范的法律制度,如果申请人超过了法定的求偿期限才提出申请,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起算。这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相一致。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单独提起国家赔偿的情形,如果企业在进行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则应同时遵守行政诉讼和复议关于时效的规定。

理清国家赔偿的程序和对象。我国《国家赔偿法》对每一类赔偿的受理机关、受理程序和赔偿义务人的规定都有所不同,不能加以混淆。如果企业申请的是行政赔偿,则有两种赔偿路径。一是单独向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交赔偿申请书,由受理机关作出是否给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如果受理机关认为不应给予国家赔偿,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另一种则是企业对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一并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因其行为造成了企业财产损失的赔偿申请,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一并审查并作出决定。反之,如果企业申请的是司法赔偿,则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民事、行政错案向人民法院,刑事错案向实施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违法和赔偿申请,被申请机关可根据申请决定是否赔偿,如被申请机关不同意赔偿的,企业有权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利于企业的,企业还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最终的申请。

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赔偿申请文书的制作。以往的国家赔偿案例表明,企业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初的准备工作做的全面细致,申请国家赔偿所耗费的资源就越经济,成功获赔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交往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好各类文件、帐册、接待记录等书面证据,也应注意保存好影像资料等视听证据以及电子证据。在起草赔偿申请书时,应正确的写明受理机关、申请对象、申请事由并准确的引述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到证据详实,依据充分。

篇4

    被判无罪的“偷税律师”陈德惠日前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陈德惠已分别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和“国家行政赔偿申请书”,要求作为一审法院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被害人刑事赔偿,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其错误地查封办公用房和认定偷逃税款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001年1月初,大连律师陈德惠因涉嫌偷税而被逮捕入狱,一时成为“中国律师偷税第一人”。2001年6月5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偷税罪名成立,陈德惠本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一审判决称: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偷税额达114万余元,被告人陈德惠到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应缴纳的税款至今没有缴纳,应酌情从重处罚。陈德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陈德惠无罪。根据法律规定,律师陈德惠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将在两个月内得到答复。

新华网·傅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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