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5 22: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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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共走访调研13家企业,涉及成品油流通、家政、汽车销售三类行业。积极邀请企业对我们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以及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有何意见建议等畅所欲言。
调研组采用现场座谈、问卷填写、邮箱投递等方式征求有效意见建议13条,经过归纳梳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2、加强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3、加强对企业监督指导,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
4、出台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
企业对我们的工作表示基本满意,希望我们继续再接再厉,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企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企业希望对本行业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希望多组织一些行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帮助企业充分了解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我们还了解到个别企业在遇到问题时不知道向那个部门反应,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后,因原管理部门被合并统一规划后,一时间找不到“娘家”。对此,我们现场向企业详细解释了我市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各单位分工情况。
三、下步打算
为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我们__工商局结合工作的实际和农资市场的发展现状,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以查源头、抓重点、促实效的工作思路,大胆探索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新路子,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国家级贫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0。如何促进我县的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群众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打击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营造农资生产经营发展的良好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全县各乡镇走访,收集第一手资料,从中发现问题,找出问题出现的结症,寻求解决办法。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在农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市场过乱、价格过高、质量无法保证、出现了农资纠纷无法投诉等问题。为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好务,切实解>:请记住我站域名/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一是我们积极与县供销社、农资部门联系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农资连锁经营;二是加强对农资销售的宣传,使农民群众购买到合格、有质量保证、正当渠道的农资产品;三是建立销售网络,我们与农资企业和农业主管部门一道,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在每个乡、镇、村有经营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群众中建立经销点,实行产前产后一条龙的服务,由农资经营企业与愿意从事农资经营的群众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农资的模试。既保证了农资销售的质量,方便了农民群众,又使农民群众发现购买的农资有问题有了索赔的具体对象,从而对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抓好对农资经营的入口关,规范经营行为
为了搞好农资销售经营,确保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我们从一开始就对农资经营的入口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将其排除在关口之外。由我们牵头组织技监、农业部门在县上的重点集镇集中召开农资连锁经营暨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现场会,大力宣传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进行连锁经营的流程、方法、要求。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求从事农资经营的个人或企业,按照农资经营的要求,提供《农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代销协议,到所辖区工商所办理经营《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资经营活动。我们这样做,既可使从事农资经营的经营户大胆地进行经营活动,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又使一些不法分子无利可图,失去发展的空间,防止了假冒伪劣农资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的经营环境。
三、加强对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
一手抓农资市场的网络建设,一手抓农资市场的治理整顿,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保证我县农资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在此我们利用春耕农业生产的关键时期,并结合我县农资市场的实际,对我县农资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特别将种子、农药、化肥等春耕农资重点商品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管理和监测的力度。深入乡、村、销售点、重点市场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我们的方法是:一查是否符合农资规定的资格要求;二查是否有《农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查进货渠道、进货数量、经营品种和出厂合格证、是否建立了销售台帐等。在进行集中检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了平时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加强平时巡查和监测,充分发挥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销售和生产假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共查处违法经营户1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65起;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万余元。
四、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的作用,积极为农民群众办实事
食管癌是消化道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而食管癌根治术是治疗食管癌的主要方法,现对本院收治104例术后常见并发症的原因分析以及护理对策进行如下报道。
1 临床资料
食管癌切除颈、胸、腹三域淋巴结清扫治疗食管癌患者共104例。其中男70例,女34例,年龄最大82岁,最小34岁。病发部位:食管上段24例,中段55例,下段25例。其中吻合口瘘3例,发生率2.8%;切口感染25例,发生率24%;肺部感染21例,发生率4.81%;出血3例,发生率2.87%;声带麻痹1例,发生率0.96%;胃功能性排空障碍10例,发生率9.6%;反流性食管炎30例,发生率28.7%。住院天数最长61 d,最短22 d。
2 原因分析
2.1 出血 可能与术中止血不彻底,留有活动性出血点,患者治疗期间应用抗凝剂,血小板减少,凝血机制发生障碍等多种因素有关。
2.2 肺部感染 大多男性患者术前有吸烟史及慢性肺部疾病史。由于麻醉影响,肺被牵拉、压迫,术后疼痛造成患者的呼吸浅快,食管癌术后造成的营养不良。呼吸肌肌力下降,以至于老年人肺发生退行性变化,或合并致慢性阻性肺病,致使呼吸道分泌物潴留,细菌繁殖引起肺部感染。排痰不畅是肺部感染的主要原因。慢性阻塞性肺病,胸胃压迫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疼痛引起的呼吸浅快也影响痰液排出[1]。
2.3 切口感染 手术切口破坏皮肤防御屏障,全身抵抗力下降,均能促使感染发生。
2.4 导管感染 与放置导管,导管护理有关。
2.5 声带麻痹 手术中行颈、胸部淋巴结清扫时,喉返神经易发生创伤、水肿,术后可出现短期的声音嘶哑、吞咽呛咳。
2.6 吻合口瘘 是食管癌术后极为严重的并发症,死亡率高达50%。发生吻合瘘的原因有食管的解剖特点,如无浆膜覆盖,肌纤维成纵形走向,易发生撕裂。食管血液供应呈节段性,易造成吻合口缺血,吻合口张力太大,感染,营养不良,贫血,低蛋白血症等诸多因素有关。
2.7 胃功能性排空障碍 食管癌切除术后,由于迷走神经的切除以及胃解剖位置的改变,常出现胃动力障碍导致大量胃内容物潴留,引起胃功能排空障碍。
2.8 反流性食管炎 由于消化道结构发生紊乱,正常的食管胃连接部,尤其是具有抗反流动能的食管下段括约肌被破坏[2]。
3 护理对策
3.1 术前护理
3.1.1 心理护理 心理护理对食管癌手术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耐心、细心、礼貌、温暖的话语及及时的健康教育,让患者克服多种心理障碍,提高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使患者处于最佳的心理状态下配合治疗。
3.1.2 营养支持 食管癌患者多发生在55岁以上,并有不同程度的梗阻症状,造成营养摄入不足。为此提供高蛋白、高纤维的饮食,必要时输入氨基酸、白蛋白、脂肪乳等,以增强体质,提高机体抵抗力,促进术后体质的恢复。
3.1.3 术前训练深呼吸,有效的咳嗽、咳痰。
3.2 术后护理
3.2.1 密切监护生命体征的变化,准确记录24 h出入量和性质,中心静脉压的监测及血气分析,血象电解质及肝肾功能变化,对高龄及有心血管病的患者,尤其加强心肺功能的监护。
3.2.2 引流量的护理 术后患者常规带有胃肠减压管,颈部负压引流管,胸腔闭式引流管等3条以上管道。护理上应做到妥善固定,防止脱落,准确记录引流液的性质和量,并且经常挤捏、冲洗,保持引流通畅且有一定的负压。如颈部引流管的负压在8~12 kPa之间,引流3~4 d,引流液减少或消失后可拔管,防止吻合口瘘、肺不张、颈部皮下积液、切口愈合不良等并发症的发生,尽可能缩短引流管放置的时间。
3.2.3 护理操作规范化,如对静脉置管的要求,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每天更换输液器,做好局部清洁消毒工作,避免从深静脉导管抽血、输血,防止导管阻塞。配制高营养液要在无菌操作台上,严格按程序进行,防止深静脉导管感染。
3.2.4 舒适护理 舒适护理是使人在生理、心理、社会、灵魂上达到最愉快的程度。而四个方面的舒适是互相影响、相辅相成的[3]。如管道的舒适护理、口渴的舒适护理、疼痛的舒适护理,护理上根据患者的具体表现,采取、对应有效的护理措施。
3.2.5 护理措施到位 如为了有效地清除呼吸道分泌物,笔者在患者排痰中采取了“湿、拍、翻、流、咳、吸”等综合护理措施,使肺部感染得到有效控制。
3.2.6 并发症的观察与护理 激素的应用易诱发应激性溃疡及吻合口瘘,若患者出现胃部不适、大便发黑多为应激性溃疡出血,可遵医嘱使用奥美拉唑、曲巴酶及输血治疗。若术后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白细胞升高,应注意胸腹部体征改变、创口情况以及胸腔引流管排出液变化,以免延误吻合口瘘的诊治。胃肠道反应如腹泻、腹胀、肠痉挛,尤以腹泻常见,多见于肠内营养支持患者,常因患者对营养液不适应,或输液速度、温度不适合引起,可减缓滴注速度,为营养液加温。
3.2.7 健康教育贯穿全程 如胃功能性排空障碍是一种有自愈倾向的并发症[4],但由于手术期精神紧张、失眠等不良的精神刺激,造成神经功能混乱,可诱发和加重排空障碍[5],因此,帮助患者保持稳定情绪,树立治疗的信心尤为重要,让患者明白本症是功能性病变,保守治疗是可以治愈的。
3.2.8 饮食护理 手术后的食管不同于正常食管,更应注意饮食卫生,术后饮食以流质少渣半流质半流质软食逐渐过渡,指导患者定时、定量、少吃多餐,细嚼慢咽,每日分5~6次进食,避免过饥过饱。术后一个月可开始进食馒头,防止吻合口狭窄。
4 结果
104例患者术后死亡1例,成功率99.14%。
5 讨论
食管癌根治术手术创伤范围大,麻醉时间长,康复过程长,需要患者及家属亲友、医生护士的共同努力,密切沟通与配合,通过临床护理经验总结及护理干预,可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处理并发症,确保患者早日康复。
参考文献
[1] 刘东英,黄济英,周秀芳.开胸术后肺部感染相关因素分析及护理[J].中国误诊学杂志,2003,3(7):1105-1106.
[2] 赵雍凡,王资斌,伍伫.食管癌切除术后胃食管反流症[J].中国胸心血管外科临床杂志,1997,4(3):139-140.
[3] 张宏,朱光君.舒适护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护士进修杂志,2001,16(6):409-410.
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的不足
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开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施规制。但我国并未树立明确的监管原则,政策上宽严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而有些真空地带又为经营者留下可乘之机。
1. 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立法层次低于《商业银行法》。同一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所依据的监管法律在效力层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监管者对执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破坏法律权威,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准入问题上如海外市场的准入等问题,我国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显。
2. 监管内容上。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监管体系并不完备。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为申请人和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正式申请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程序的封闭性问题暴露出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而在申请批准和批准程序之后,相应的修改和撤销程序缺位,其显然不符合正确的立法逻辑。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
我国现在并无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或者《外资银行监管法》,根据实际问题处理的需要,可以在适当时机出台上述法律,也可以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者环境变化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的,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程序。对于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并对投资者的经营实力从资产与资本两方面进行要求,以资本总额为主要标准,在时间上有所延续。
(二)市场准入方面具体制度的完善
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制度主要涉及组织形式、开业条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
1. 组织形式的改进。如果说银行业开放之初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观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时至今日,这种外资银行准入的形式未免显得单一,分行占绝对比例的状况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内”,风险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良方。我国应提倡准入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鼓励以中外合资的形式引进外资银行。
2. 开业条件的放宽。我国对外资银行要求较高的资本标准,但仅有这样的一项高标准显得过于单调。以美国作比较,美国大银行的平均资产是265亿美元,盈利占31%。这就是说并不是只要财力雄厚、规模庞大的银行就可以经营有道、盈利性强。相反,很多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银行反而异军突起,单纯的限定高额的资本金意义不大。此外,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明显少于内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这种规定给予外资银行以超国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给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内资银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负担。亟待解决的便是适当调高拟设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至少与内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基本一致。
3. 地域限制的开放。我国在入世承诺中明确了地域限制的逐次开放。具体如下: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本币业务,地域限制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加入后一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三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加入后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这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这些提前开放的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反而减轻了外资银行的发展顾虑。外资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一般只愿选择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金融中心发展。我国应该着手调整外资银行的市场分布,结合我国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从市场准入方面为中西部的外资银行准入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
4. 业务范围的限制。2006年起,外资银行可以向我国国内任何客户提供外汇和本币服务。外资银行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国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国应适当增加对外资银行某些业务的限制,比如零售业务。同时,也可以对一些特殊客户的资产、负债业务给予适当的限制。结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应注重该《条例》与《商业银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的监管基本一致。
(三)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承诺实施《巴塞尔协议》,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机制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我国监管当局应注重国际交流,中央银行尽早充实调查统计分析部门,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间的协助,通过信息交流促进信息共享。立法上应该明确母国监管大局和我国监管当局的双边信息交换协议或谅解,以此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之一,在实践中保证只有那些受母国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
建设管理办公室、射运中心、自剑中心、训练局、奥体中心、青岛航校、湛江潜校、秦皇岛基地、北体大:
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奥运会场馆和国家队训练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使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工程达到“阳光工程”、“廉洁奥运”的要求,特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奥运会场馆和国家队训练设施建设审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国家体育总局奥运会场馆和国家队
训练设施建设审计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奥运会场馆和国家队训练设施建设(以下简称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建设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操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国家体育总局奥运会场馆和国家队训练设施建设监督工作方案》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总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审计机构
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监察审计办公室审计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依托于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第三条审计职责
对国家体育总局承建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项目审计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需要将采取招标方式在京选择3至4家社会审计机构组成项目审计组,京外单位采取就地招标方式选择1家社会审计机构组成项目审计组。审计组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监察审计办公室审计部汇报工作,并接受其领导。
第五条审计原则
审计工作按照“重在预防、全程介入、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审计方法
按照“统一协调、分项目实施”的要求,分“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交付使用”三个阶段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对象
与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财务、资金及相关业务活动,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与上述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
第八条审计范围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承建的2008年奥运会体育设施,包括新建奥运会比赛场馆2个,改扩建奥运会比赛场馆6个,国家队训练设施项目33个。
第九条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建设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审计。审查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建设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职责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等。重点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对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审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环保与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纸审核文件、开工前有关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对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及调整概(预)算情况的审计。审查概(预)算编制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编制依据的充分性、准确性、时效性,概(预)算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编制,是否由具备资质单位编制,是否经有关机关批准;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四)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的审计。审查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合同内容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审查合同内容的履行情况等。
(五)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合法性情况的审计。审查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是否按进度、按合同规定付款。
(六)对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审计。审查工程成本核算帐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正确归集建设成本,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准确,有无将不合理的费用挤入工程成本;核查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工程价款结算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
(七)对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的审计。审查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手续是否合规、有效;建设物资与同期其他物资是否严格区别核算。
(八)对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的审计。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设计费、施工费和监理费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问题。
(九)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审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归集整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移交手续;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真实性及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第十条审计费用
(一)审计费用应列入工程项目建设预算。基础收费按北京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工程预算(送审额)的1‰—3‰计取。
(二)效益收费按北京市物价局的核定收费标准以工程核减额的5%—15%或核增额的3%收取,在各工程建设项目审减额中支付。
第十一条审计时间
对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的审计依建设进度进行,约安排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完成或以各个项目竣工决算完成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审计要求
(一)进行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总局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参与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和管理的有关部门要根据审计监督工作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计资料,指定专人负责与审计组及施工单位的联系、协调事宜,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为审计组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审计过程中不得阻挠、妨碍审计人员工作。如不按上述要求执行的,监察审计办公室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及严重影响,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工程的事项发生,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单位有责任随时通知审计组参与。
(三)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条款中,要注明“工程价款的结算最终以审计组审定数为准”和“在审计组对工程价款最终审定之前,建设单位付款最高不能超过合同价款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90%”。
(四)审计人员要树立依法审计、主动服务的意识,做好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察审计办公室要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发出《跟踪审计建议书》,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为了使奥运会体育设施建设工程达到“阳光工程”、“廉洁奥运”的要求,实行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审计结果将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告。
第十三条本方案自之日起实施。
台儿庄为枣庄市所辖区,位于山东省最南部,素有“山东南大门”之称。全区共有国家A级以上景区8家,其中5A级景区1家,4A级景区2家。省级旅游度假区1家。由于旅游起步较晚,缺乏经验,旅游市场的发展就是在“摸着石头过河”,2010年台儿庄古城景区投入运营后,来台游客量年均递增100万人次,2016年游客接待量801万人次。随着旅游市场迅速扩大,“黑车、黑社、黑导、黄牛倒票”等各类问题、矛盾频频发生,旅游投诉量也呈激增趋势。近年来,台儿庄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创新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旅游服务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旅游市场进入规范化运营,为实施古城引领城市转型战略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了旅游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市场监管“台儿庄模式”受到国家旅游局充分肯定, 2016年入选国家首批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荣获美丽中国・全域旅游示范城市称号。
二、主要做法
(一)整合部门职能和机构,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执法。为强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能,理顺旅游发展体制。2010年,整合旅游部门和服务业办公室,组建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局,升格为政府组成部门。2012年,根据部分科室、事业单位执法职能、队伍,进行部门内部执法资源整合,成立统一的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旅游监察大队,负责开展旅游市场监管、投诉处理、旅游综合执法,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执法”,将执法区域划为台儿庄古城景区、大战纪念馆、台儿庄古城客服中心、大桥停车场、运河湿地等五大片区,进行网格化管理,实现全区旅游监管常态化、规范化,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服务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2015年,设立古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度假区工作,构建了以古城为龙头的文化旅游产业管理体制。
(二)搭建综合执法平台,实现跨部门联合执法。为着力解决执法力量分散薄弱、多头重复交叉执法等问题,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局局长和旅游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的旅游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包括全区与旅游市场秩序相关的成员单位35个。严格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与旅游市场监管关系密切的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物价、药监等7个部门抽调具有执法资格人员,组成区旅游联合执法办公室,与旅游监察大队联合办公,搭建综合执法平台,实现“多个部门一个平台管执法”,办公地点设在游客服务中心,重点时段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这种有分有合、统一调度的执法方式有效化解了新建联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办公场所上的难题,也较好解决了旅游执法“难调度、调度难”问题。
(三)建立权责清单,明晰部门职责边界。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职权法定”的原则,2014年以来,对全区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权力事项、政府部门责任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明确了旅服、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税务、物价等与旅游市场秩序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和职责责任,对部门间的职责交叉事项进一步梳理,理顺了相互关系,细化了监管责任,避免了推诿扯皮,防止了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的监管真空,为旅游市场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法性提供了有力保障,使旅游市场执法部门全面履职“有法”,严格尽责“有据”,增强了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1 资料和方法
1.1 首先,对高血压病例进行诊断,即是通过公共卫生体检及医院门诊或普通病房就诊的原发性高血压(EH)确定为检查对象。EH诊断符合2004 年JNC 7 诊断标准,并排除心肌梗死、瓣膜性心脏病、扩张型心肌病、心肌炎、甲亢等疾病及其药物、电解质紊乱等因素影响。
高血压:血压升至140/90mmHg以上。
快速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加速性异位自主节律(非阵发性心动过速)、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心室扑动、心室颤动、预激综合征并发快速心律失常。
1.2 病例来源:采用单道12导联心电图机进检测,选择2009年至2013年4月区域内管理的高血压患者并符合本文入选病例共723例,年龄49~83岁,其中:男387例、女336例;共检测到快速心律失常67例,占9.26%,其中发现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33例占4.56%、心房颤动28例占3.87%、加速性异位自主节律4例、预激综合征合并房颤1例、室性心动过速1例,心室扑动及心室颤动为频死前心电图改变,对本文常规检测无意义。
2 检测后的干预:
2.1 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频率在160~240次/分):多见于无器质心脏病者,亦见于器质性心脏病者。对高血压心脏病者由于可出现颅内压及眼压升高,兴奋迷走神经的方法最好不选用,可先用普罗帕酮、维拉帕米、洋地黄类、胺碘酮、美托洛尔等。药物无效可行射频消融术。
2.2 加速性异位自主节律(非阵发性心动过速):非阵发性房性心动过速频率在70~140次/分、非阵发界性心动过速频率在70~130次/分、两者无需特别处理,仅需治疗原发病,如心率过快时最好控制在静息状态下的心率为宜。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频率在60~120次/分,伴窦性竞争可见室性夺获与室性融合波。该心律无需特殊治疗,仅需治原发病,防治高血压左心室肥厚的进一步加重。
2.3 心房扑动、心房颤动:60%的房颤和房扑发生在器质性心脏病患者,高血压是其中一种病因。其治疗目的是消除或减轻症状,提高运动耐量和生活质量,预防血栓栓塞和心力衰竭并发症,降低房颤的致残率和死亡率[1]。药物选择:选用维持窦节律的药物和抗心律失常的药物,常选用胺碘酮、普罗帕酮、索他洛尔、氟卡尼。药物无效则行导管消融术。
2.4 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多见于有器质性心脏病,如冠心病心肌梗,亦见于高血压性心脏病。治疗方式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体化治疗。药物选择:常选用的药物有利多卡因、普罗帕酮、胺碘酮、美西律、索他洛尔、硫酸镁及β受体阻滞剂和维拉帕米等。但根据CAST研究结果公布后认为,Ⅰ类抗心律失常增加了心律失常的相关死亡和总体死亡率,推荐使用Ⅲ类抗心律失常药胺碘酮为首先选[1]。
2.5 预激综合征合并房颤:预激综合征本身无需特殊治疗,但合并快速心律失常时需作治疗。当预激综合征合并心房颤动时在无同步直流电复律设备时可选用普罗帕酮、胺碘酮等,禁忌维拉帕米、毛花甙丙及β受体阻滞剂。当治疗不理想时行射频消融术。
3 心率控制:
在冠心病心率研究中,把患者静息心率与心率增快对比列为引起心血管不良事件进行了研究,心率越快,引起的心血管事件越增加[2]。而在高血压并发快速心律失常事件中,抗心律失常及心率控制是不可忽视的。快速的心率加速了血液对血管壁的损伤,并加速了心血管事件的发生。
高血压是一种以动脉血压持续升高为特征的进行性的“心血管综合征”,常累及靶器官心、脑、肾的损害,并产生临床症状,在给高血压患者控制血压降压的同时,以常规的心电图检查捕捉快速心律常的改变,使得检测阵发性房速、房扑、房颤等快速房性心律失常较为方便。
有研究显示高血压患者房颤发生率为正常血压者1.42倍[3],如长期血压升高未得到控制,左心室负荷加重,至高压心脏病形成,左室肥厚肥厚,便成为引发房颤的重要始动因素。及时对高血压伴发快速房性心律失常(RAA)进行早期干预,减少RAA并发症提供依据,具有实际意义。
《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指出高血压是我国人群卒中及冠心病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危险因素,控制高血压可遏制心血脑血管疾病发病及死亡。而对高血压快速心律失常及过快的心率进行干预,及早对所发生的快速心律失常进治疗,则是对高血压控的一项措施。
参考文献:
(一)履行职责不到位。显失监管公平
工商干部对市场监管公平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对市场监管的职责、重点、方式认识不清,市场监管的公平性意识不强,思维方式陈旧,不是以谋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终极目标,而是以完成收费任务、完成监管工作部署为目标。重收费轻监管、重罚款轻纠正、重感情轻公平。在行政处罚幅度上,熟人与生人不一样,打招呼与不打招呼不一样,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不一样,小企业与大企业不一样。同样的违法事实,在同一地区,对违法当事人的罚款金额却不相同,显失公平公正。其次是市场监管的行为不规范,表现出盲目性、随意性,发人情照、收人情费。在监管中,重结果,轻过程,出现“四多四少”现象,即考虑部门利益的多,考虑经营者利益的少:考虑监管“形象”的多,考虑监管到位的措施少:考虑人情世故、给领导面子的多,考虑公平公正监管执法少,因而时常导致市场监管的缺位或不作为现象。其三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违纪的工商干部查处不力,致使少数监管干部、枉法监管等行为愈演愈烈。
(二)现行法律法规在体现公平性上仍有缺失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法律法规颁布不少,但缺少一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和权限的《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法》,以致部门立法利益化,监管执法部门化,部门规章(文件)互相打架。如1987年制定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其条款内容明显滞后于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如今社会上流传《投倒条例》是个筐。违法行为往里装,致使T商监管执法人员不理解,而且被处罚对象因认为不公平而难以接受。
(三)地方干预影响监管的公平性
只有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才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平公正。但在一些地区受到环境的影响,依法监管执法阻力颇大,造成执法难,执行更难的状况。当前,基层普遍反映行政干预现象较为严重,某些领导往往以维护地方稳定、发展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等为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干预施压。致使工商监管显失公平,给行政执法设立“篱笆墙”。由于各种行政干预,加之工商监管执法干部自律不严,导致自由裁量权的失衡,影响监管公平性,
二、实施公平监管的对策
(一)强化五个观念,促进公平监管
工商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做到公平监管,就必须冲破传统观念和思维定式,推进法制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制化的进程。
第一,强化公平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需要公平公正的监管执法来维护。一是在指导思想上要树立公平监管的意识。既要严格执法监管,又要讲求科学方式方法,努力改善与相对人的关系,通过感人教育、平等对话、情感监管、和谐执法,使相对人理解执法,主动配合T商部门监管执法,化阻力为动力,变不利为有利。二是在程序上要体现公平监管。做到收费、罚款、政务的三公开三落实,严格按程序办事,对科学定费、收费职责、权限划分、程序运转、监管纪律督查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三是对待相对管理人要一视同仁。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真正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四是在处罚幅度上要公平合理。要制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标准,根据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性质,社会危害结果及纠正情况,实施“上、中、下”限分类处罚。上限为高幅度范围70%以上,中限为中幅度范围40%至70%,下限为低幅度范围40%以下。对具备《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可选择低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政违法行为可选择中幅度范围或高幅度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行政违法行为可选择高幅度范围的上限实施处罚。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限制竞争行为,应该选择高幅度范围实施行政罚款。企业逾期年检,但责令改正后,当事人能在限期办理年检手续,应选择低幅度范围实施行政罚款,
第二,强化规范观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范就没有公平。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为,是公平监管的重要保证。规范行为要做到“五统一、五规范”。“五统一”即:统一公平监管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统一行政处罚的三权分离模式,统一处罚文书格式和案卷归档要求,统一案件核审标准,统一奖惩标准;“五规范”,就是规范监管行为准则,规范监管程序,规范监管制度和纪律,规范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经济户口监管内容。通过监管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公平监管落实到位。
第三,强化服务观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足本职,始终把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放在支持、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树立监管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公平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发展意识,以打造监管型、服务型、法治型工商来取得群众、企业、政府“三满意”。
第四,强化质量意识。监管执法质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生命线。要努力追求四个层次:一是查办个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处罚幅度合理,力求做到复议无撤诉,诉讼无败诉,检查无错案;二是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公平公正:三是对辖区内的市场秩序状况进行有效监控,能够及时消除隐患,迅速处理突发事件,具备快速反应的监管执法能力:四是利用典型案件,扩大工商法制宣传。
第五,强化和谐观念。和谐监管是构建和谐工商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在竞争行为复杂化的今天,工商行政执法监管只有按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深入推进“阳光监管”,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监管效果。去年,镇江工商系统全面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的改革,受到了市政府、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的充分肯定。经验做法分别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工商行政管理》上登载。通过对行政处罚文书的法理、情理、文理的全面阐述,解释处罚文书中法律法规的适用。消除了当事人疑虑,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
(二)实现三大转变,提高监管水平
中图分类号:F511.4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多年来,水陆运输因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天津这一港口城市的经济和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从2008年经济危机至今,世界经济的下行风险仍然存在,全球经济增长继续低迷,世界经济复苏行程缓慢,天津水陆运输的形势依然堪忧,主要航线需求增长后劲乏力。这些因素纵横交织,使天津市水陆运输业在新经济时代,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客观现实,做好水陆运输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水陆运输市场监管是指在交通主管机关的领导下,港航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和船舶在市场准入时的经营资质和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退出市场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天津市水路监管部门经过多年努力,监管方法不断丰富、监管手段不断完善,但面对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水陆监管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天津市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1、目前天津市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因循守旧,缺乏创新
一些执法运营部门在指导水陆运输运营商发展中,在提高执法的有效性上,存在责任感不强、目标不明确等弊端,在监管的过程中,系统缺乏监管,水陆运输市场监管模式陈旧,缺乏创新,缺乏预防,管理被动等。在运输市场监管环节中,由于对执法监管思想的局限性,导致运管执法部门缺乏事先预防机制,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往往是事后的,监管的措施也缺乏力度,监管范围比较分散。
1.2、监管执法形式单一
当违法行为发生时,监管执法人员只听取当事人一面之词,不能全面分析事情发生的缘由,而只是一味的实施处罚,这样就难以根治一些屡查屡犯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职能的发挥和执法效果。
1.3、监管力度欠缺,覆盖面不全
客运站、客运码头、集装箱堆场等源头进行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导致市场的监管存在覆盖面不全的问题,使得运输市场秩序得不到维护,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加强天津市水陆运输市场日常监管的对策
2.1、水陆运输市场监管的目的和原则
开展水路运输市场日常监管是以水路运输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对水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切实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水陆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对违法行为要坚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能轻罚不重罚、证据不足不罚、影响不大不罚。二是合理高效的原则。根据水陆运输行为的特征,选择最简便、最有效的方式实施监管。
2.2、实行运输市场管理合同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范和调整了运输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对市场的日常监管更加着重于许可后的经营行为上。运管部门完全可以与运输经营者在经营行为上进行约定,以取得监管效果。这种约定可以贯穿于整个水陆运输经营活动始终,如运输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违章违规记录,群众满意度等。
水陆运输经营者取得了许可证后,在进入市场经营前,运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管理合同,主要内容有安全管理、杜绝不法侵害等,还可以探讨采用经营者缴纳一定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督促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若经营者不履约,运管部门有权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专款专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合同履行相关的行政奖励;对于码头和船舶的监控平台;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应急储备金等。
2.3、统一监督检查范围,科学划分监督检查内容
运管机构在强化运输市场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当全面开展运输工具维修,运输服务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定期分析各个水陆运输市场的运行情况,均衡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计划性,减少随意性,消除死角。
各级运管机构应将水陆运输经营活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全面汇总、科学分类,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场合、检查方式以及执行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日常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2.4、依法规范日常监督检查方式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运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选择最佳的方式是要以水陆行为的科学分类为依据,扭转仅仅依靠路检、路查实施监督检查的局面;以核查反映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降低监督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尽可能少使用有争议性的处理方式,并注意对有争议的违法、违章形式的处理。
2.5、对症下药,掌握执法主动权
应采取不同的方法针对车队或公司的非法运营。因为经济困难的家庭,我们可以到车队或公司所在地区或用信函的形式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家庭条件非常困难的人员视其违法情节轻者就以教育为主;情节较重者经上级同意后,也可从轻处罚。因为不懂法律,而擅自购车运营者,我们应该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使其了解依法经营的重要性之后再依据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罚。在现场处理时,要允许当事人申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好处罚裁量权,实行人性化管理,但不能由车队或船主与我们讨价还价,把处罚当交易。
2.6、以人为本,化解矛盾
执法时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执法过程中要把灵活性和原则性有效的结合起来,尽量站在车队或船公司的角度处理问题,把因执法引发的热点迅速降温,使其自觉接受处理。例如:稽查到一辆欠运管费达半年之久的十轮大货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立即暂扣车辆。当时并未直接将车开走,而是考虑到该车装载6吨铁,暂扣过夜后会车队及货主都会造成影响。于是便安排车队先去码头卸铁,执法人员随车前往,因工作人员少,执法人员主动帮助卸载,晚上十点多铁才卸空。车队为之感动,主动将车辆交由执法人员暂扣,次日早晨就到运管所接受了处理。
2.7、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上级水陆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水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下级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水陆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规范责任追究制,追究行使执法权造成的过错行为。哪个环节、哪个岗位存在过错行为,就追究哪个环节和哪个岗位的责任。
2.8、探索运政稽查新举措
作为市场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运政稽查工作,属于硬性监管手段。正因为大部分稽查工作涉及到行政处罚,所以在稽查中会遇到很多难以抗拒的阻力存在。目前应特别注意防止以罚代管的倾向,实行人性化管理,重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一罚了之。
在现阶段,水陆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信息系统的支持,《行政许可法》对此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运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运管信息化对市场监管的作用,努力为高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同时,各级运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尝试与海事局,引航站,堆场的数据库建立联系、建立车船异动查询机制、及时掌握车船行驶证的过户等形式,尽量把监管工作做在前面。在日常调查中,稽查应规范专项整治普查机制。可以利用海事局,外理,引航站,堆场提供的车船数据,有针对性地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单位调查摸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静态监管的力度。各级运管机构要抓住有利时机,向广大运输经营者广泛宣传行业法规及有关政策,增强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守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进一步优化监督检查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使水陆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成效得到进一步提高。
3、结束语
天津水陆运输市场监管的任务很重,主要表现在市场监管面广、市场违法违章经营活动比例不低。同时,天津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工作也存在着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监管执法形式单一、监管力度欠缺,覆盖面不全等问题。由此认为,天津要建设现代的水陆运输市场监管体系,提高市场监管效率、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天津水陆运输市场监管很有必要。
中图分类号: F20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4-0044-0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监管市场”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意味着政府要从以往对经济活动的深度介入中抽身退出,转向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提供各类条件。烟草作为一个特殊行业,鉴于其独特性,政府对其监管具有明显的行政垄断色彩,而行政垄断又会带来监管效力、效能的不足。笔者结合我国目前卷烟市场的监管现状,探讨卷烟市场监管体系如何创新与完善。
一、卷烟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及其目标
监管(regulation),又称管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1] 对被管制者进行监管,有不同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市场失灵理论、帕累托原则、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获理论、公共政策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等,其中市场失灵理论影响较大。该理论认为,对于古典经济学家所强调的构建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和通过市场上自由、自愿的供需关系,使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假定,在现实世界中不可能达到。由于市场交易中并不能做到买卖双方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买卖双方并不一定具有完全的信息,以及各种资源并不能够自由地在不同企业、行业和地区间转移,因此,市场无法达到完全竞争的自由状态,也不可能使供需达到平衡与产生最合理的价格,因而市场失灵不可避免。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既损害了效率,又破坏了公平,因此,需要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通过强制性的政策、法规手段以及提供充足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来改善弥补市场失灵,确保自由市场的正常运行。换言之,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理由,也由此延伸出政府的经济职能,市场监管是政府经济职能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职能。
在我国,市场监管特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市场运行的监督管理,也就是对市场主体及其所从事的市场活动或行为及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的监督和管理。[2]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其基本的价值追求是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公平、市场正义、市场效益和市场安全等。
烟草及其制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具有对人身健康一定的危害性(包括吸烟者和被动吸烟者);作为一种嗜好品,具有短期内难以戒除性和不可替代性;用途单一,制作简单而容易被制造性;由于国家对其实行高税收政策而具有暴利性等特点。基于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即由国家垄断经营。具体讲,就是由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烟草的生产和流通,并寓禁于征,课以重税。从根本上讲,烟草专卖制度是市场规律要求反垄断与国家政策促进垄断之间博弈的产物。
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实行高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我国现阶段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目的。但问题是,烟草专卖涉及到国家、消费者和公众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在现行的专卖体制下,如何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创新和完善现有的专卖制度,发挥好政府监管卷烟市场的作用,是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
二、我国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现状
目前,对烟草行业的管理包括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两个方面。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相关的经济政策、措施、计划、价格、税收等方式进行。市场监管则主要通过对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许可,以及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两方面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烟草的监管推进明显。199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2007年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都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形成了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物价等部门配合,以经济性监管为主,以行政执法为中心的市场监管模式,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基本符合烟草专卖体制、较为完整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
这种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在管理机构设置上,按照行政区域和管辖权限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四级烟草专卖机构和烟草经营企业,下级专卖机构受上级专卖机构的领导。此种层级节制有利于指挥统一和严密控制。从管理职能看,中央、省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领导决策职能;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管理职能;区(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执行职能。但是,具体到烟草专卖专营管理机构的设置,中央、省、市则是一套人马,两个机构。也就是说,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机构在扮演两种角色。而在县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设置则是分立的。显然,这种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企业合二为一的管理体制带有极强的垄断性,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垄断。[3]在具体的市场监管中,主要通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对卷烟市场的进入、数量、价格、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在国家专卖体制下,这种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监管模式,能够较好地对卷烟市场中出现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有效查处,较好地保障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从学理上看,这种执法模式明显带有“效率主义”的色彩,未能超越传统公共行政以政治——行政两分为前提、以效率为中心、以官僚制为重点的公共行政模式,也即“威尔逊范式”。该模式虽然在效率方面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官僚制等级结构的效率合理性论断却失之偏颇,[4] 而且这种以政府为中心、以强制为主的行政模式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存在着低效与公共目标错位和目标置换的风险。具体到我国卷烟市场监管实践,多年来各级监管部门虽在持续不断地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基于该执法模式自身的缺陷,导致卷烟市场的监管暴露出诸多问题。如:市场监管的理念滞后于现代公共管理发展的基本取向;市场监管主体比较单一,与当代多元治理的民主行政范式不合拍;监管制度的依据和设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上重经济性监管而忽视社会性监管等等。这些不足不仅制约和影响着卷烟市场监管执法的效能和水平,也影响着市场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坚持国家专卖的基础上,需要对卷烟市场的监管体系予以完善。
三、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路径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实施烟草国家专卖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以现代公共事务的多元治理为理念,以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为目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从政府单中心的监管模式转向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监管主体
在卷烟市场监管中,基于政府能力的有限和监管手段的单一而导致卷烟市场监管的低效,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主体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弥补这一缺陷。所谓政府主导,就是以政府宏观调控为基础,形成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工商、公安、物价、质监、海关等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政府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在卷烟市场监管中的规范、监督和执法主导作用。社会广泛参与,即在卷烟市场监管中,烟草行业协会、企业、社会舆论、包括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到卷烟市场监管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企业的自律,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影响力,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在多元主体互相补充又互相监督中提升卷烟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和监管效果,以推动和促进市场的发育成熟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
(二)多元化监管的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监管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在卷烟市场的监管中,政府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健全,主要有《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部分规章,这些法律制度为政府监管卷烟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对于行业组织、企业、舆论、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还缺乏制度依据和保障。因此,加快制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制度规定是当务之急,以此来保证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5]
(三)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对卷烟市场监管主要运用经济性监管手段,社会性监管手段较少甚至缺失。所谓经济性监管,通常是指政府通过价格、产量、进入与退出等方面而对企业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各种强制性制约。[6]社会性监管则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7]烟草作为一种对人体有害,且具有较大负外部性的嗜好品,强化其社会性监管包含着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的《烟草专卖法》虽然从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角度对烟草制品的质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欠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执行措施,从而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对于卷烟市场监管应在保证经济性监管的基础上,具体和细化社会性监管的规定,加大社会性监管的力度和范围,以充分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四)保障市场监管有效的执行力
卷烟市场监管的目的,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以满足和维护公众、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国家利益。而市场秩序的形成,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公权和市场主体拥有的经济私权相协调、整合后的公私交融的秩序,[8]因此,提升市场监管的执行力,不仅要有公权力的合理行使,还要有为私权保护提供的服务。因此,这就首先需要将服务理念作为卷烟市场监管活动的一个重要价值导向和行为标准。[9]其次,创新执法方式。卷烟市场的监管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其权威性,但现代行政管理在管理方式上的变化,是将刚性的强制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如在传统的以强制性监管为主的执法中更多的引入激励和协商,以使管理对象能够更好的、更主动地参与到管制活动中来,从而提高管制的效率。[10]最后,市场监管效率、水平的高低,还与执法队伍的素质紧密联系。目前我国烟草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普遍较低,尤其是基层专卖执法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因此,需要系统地制定烟草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应当看到,我国卷烟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需要监管理念转变,监管体制、方式手段的创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同时也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包括市场体系及其发育程度,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熟,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升等等。但只要我们找准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创设和营造卷烟市场监管的各种内外部条件,我国卷烟市场的监管效力和效能肯定能得以较大提升。
(课题组其他成员:张妍、胡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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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近年来“毒奶粉”、“铅中毒”、“矿难”等一系列事件仍然屡有发生,使百姓深受其害。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监管的薄弱和滞后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日常监管、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显得十分紧迫。
信息化建设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它能够弥补传统监管模式下人工监管的片面性,可以在第一时间内获取最真实、最完整的数据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违规行为进行预警、处理和反馈,使整个监管过程实现痕迹化、过程化、简捷化。同时通过在线检查、在线跟踪等监督手段,可以实现网上实时全过程监管,保证管理和监督同步开展,大大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此外,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使系统内部管理日益高效、规范、科学、透明,形成流程科学、简洁高效、监督有力的监管新格局,使案件办理流程化、执法工作规范化。网上查询、网上办事、政务公开、举报投诉、网上互动交流等无纸化办公方式的变革,也让企业和公众办理相关事务更加便捷,并且拉近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形象,提高了其公信力。
如今,信息化建设渗透到了市场监管的各个方面。信息化建设,一方面推进了登记注册制度的创新,建立了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规范了“申请―受理―审批―决定―发证”的准入流程,打破了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物理界限,提高了登记审批效能;另一方面,通过属性备案、日常监管、信用记录、统计分析、信息等功能,可以实现对市场经营行为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此外,借助于信息化手段,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档案网上建立、执法绩效网上考核等集约高效的网上执法管理模式得以实现。
在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新形势下,国家局对如何转变烟草专卖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新课题。构建“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市场监管体系(以下简称“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就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思考。
一、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背景
2012年4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赵洪顺副局长在全国烟草专卖管理暨专卖内管工作现场会上提出:着力构建“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市场监管体系。坚持守土有责,强化属地管理,坚决打击各种形式不合法、不规范行为。提高市场分析和判断能力,注重市场监测,加强对异常零售客户的管理。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检查,积极疏导零售客户的合理诉求。牢固树立服务零售客户的理念,努力为零售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着力构建“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也是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的。《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内涵及方式
卷烟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严格贯彻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查处和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烟草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既适应市场监管的目的,又符合市场监管内容的需要。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是市场监管方式的四个方面,既可单独适用,也可综合实施。
(一)打击严厉
提升案件经营能力,强化信息情报网络建设,开展联合执法,突出对制售假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主要方式是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严重的取消烟草专卖经营资格;对无证经营行为,移交工商部门联合予以取缔;对涉烟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管理到位
提高专卖执法人员分析判断能力,对卷烟零售户实施分类管理,以异常零售户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检查和管理。主要方式是实施《卷烟零售户分类管理办法》,结合卷烟业态,明确分类管理的重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转化举措。
(三)疏导及时
对有违法行为的零售户,通过实施行政指导举措,进行教育转化,避免再次违法;对轻微的无证经营行为引导整改或不再经营。主要方式是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行政回访等方法,减少违规率,提升教育转化率。
(四)服务周到
落实“与客户共创成功”理念,通过为零售户提供法制培训、真假烟识别等,为零售户经营发展建言献策,提供多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主要方式是实施五层法规培训,即新办证户入门培训、经营初期培训、违规户专门培训、守法户常规集中培训和日常上门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三、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打击、管理、疏导和服务,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不得超越管理权限,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和国家政策。
(二)合理性原则
注重公平、公正,所实施的疏导和服务应符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要求,方式方法应妥善。
(三)针对性原则
紧密围绕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薄弱环节,根据不同的对象、案件或行为性质、特点,选择相应的市场监管或服务方式,实现最佳效果。
(四)以人为本原则
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措施和管理、服务手段,寓执法、监管于疏导、服务之中,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不规范执法等问题。
(五)公开性原则
通过多种渠道,采取适当方式向零售户公布“打击严厉、管理到位、疏导及时、服务周到”的内容、形式等,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
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是在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新形势下,对转变烟草专卖管理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近几年,连云港市局实施的柔性执法,已在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提高零售户守法意识,保持良好卷烟市场秩序等方面显示出成效。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是对“柔性执法”的完善和提升。
(一)该体系是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是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建设法治烟草的体现,有利于提高专卖执法的亲和力;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专卖管理秩序和社会环境的体现,有利于优化发展软环境。
(二)该体系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转变管理职能和服务方式的重要举措
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是专卖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理念与模式的重大转变,是在工作职能上从传统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是在工作方法上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相辅相成转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新型烟草专卖执法管理模式的体现,有利于提高专卖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该体系是优化执法环境,实现执法成效与社会效果共赢的根本保证
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有利于突出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打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可以减少或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提高监管效率和效能;可以协调和解决专卖管理部门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消除误解,争取配合。
五、实施“打、管、疏、服”市场监管体系的注意事项
“打、管、疏、服”是一项综合性的市场监管体系,需要专卖管理登多部门分头实施,同时又要协调配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实施主体、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文书,规范操作流程和程序,确保应用、监督、考评到位。
(一)部门协作,共同实施
机动大队侧重于打击,日常监管大队全面实施管理、疏导和服务,证件管理部门侧重于管理和服务,案件审理部门侧重于疏导和服务,综合管理部门侧重于督查考核。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继续发挥好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协作机制,共同解决调查取证、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难题。继续完善与工商部门打击无证经营的协作机制,依法取缔无证经营。
(二)形成体系,系统实施
该监管体系的建立,需要市县局共同实施。要明确市县局的分工,系统实施。打击方面的制度应主要包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暂停整顿操作办法》、《取消经营资格操作办法》等。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应有:《卷烟零售户分类管理办法》、《8种检查方式实施细则》等。疏导方面的主要制度有:《行政指导程序规定》和配套的实施细则、标准规范等。服务方面的主要制度有:《卷烟零售户法制培训实施细则》等。四个方面共用的制度有:《卷烟市场日常监管实施细则》、《卷烟市场互查实施办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用语规范》、《全程说理执法实施意见》、《市场净化率考评办法》等。
(三)完善标准,规范实施
打击、管理、疏导和服务,每个方面都应有相应的实施标准和操作流程,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规范,做好有关文书、资料的收集、保管、统计、分析等工作,按照要求规范实施。
(四)信息支撑,高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