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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152-02
引言
旅行社办事处一般是指旅行社在异地设立的从事旅游宣传促销、协调联络、售后服务等工作的办事机构。
旅行社设立办事处类似的分支机构,在2009年5月3日《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实行之前,属于违法行为。
2001年国务院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同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第29条明确规定,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第61条规定,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从法律制度上禁止了旅行社设立办事处。在2009年5月3日以前,尽管旅行社设立办事处属于非法活动,但现实中却几乎每个城市都有旅游目的地旅行社在该城市设立办事处,尤其是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规模城市和省会城市。以南京市为例,每周在旅行社行业中都有定期投放的各种同行杂志,依据杂志资料,外地旅行社在南京设立办事处已经属于非常普遍的现象。
一、旅行社设立办事处的驱动因素
1.营销需要。异地旅行社出于市场营销的需要而在南京设立办事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旅行社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旅行社按照业务职能可以分为两类,即组团社和接待社。对于既是旅游客源地又是旅游目的地地区的旅行社来说,往往兼具组团和接待的双重职能[1]。一些旅游资源非常丰富的地区如湖南张家界、云南丽江等,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却相对较低。这些地区的旅行社组团业务相对较少,接待外来团队成为公司的主要业务。对于南京市场,其直接客户就是南京的旅游组团社。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不会固守在旅游目的地城市等待业务,到客源地南京进行主动营销也是势在必然。
在现实的旅游接待程序中,一般是南京的组团社与游客签订合同,然后再把旅游团队委托给旅游目的地接待社进行接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接待过程中遭遇到合同违约事项,要由组团社首先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如果接待社违反合同,组团社有权利向接待社进行追偿。而一般组团社与接待社位于不同的地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复杂烦琐。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主动到南京设立常驻机构帮助组团社协调解决旅游者旅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甚至实施先行垫付团款,旅游结束后再结算的政策。此举更容易取得组团社的青睐,进而赢得南京客源市场[2~3]。
2.承揽南京组团社零散的客户旅游业务。在现今的旅游市场中,相对团体而言,零散的游客出游的更多。如南京―张家界线路,南京的旅行社收到零散的游客,因为人数较少,交通、住宿、游览等方面都无法享受折扣,导致单独成团在经济上不可行。张家界某旅行社驻南京办事处这样的机构却可以接收零散的游客拼团出行,即便在南京无法拼成团队,也可以在张家界进行拼团。何况张家界某旅行社可能在其他大中城市也设置有办事处等机构。因为长期与航空公司合作,所以在机票价格上相对更有优势,某种程度上丰富了南京市散客出游的线路。
3.利润最大化。在传统的旅游市场格局中,组团社拥有客源,所以就拥有更多的主动权。接待社为了赢得业务就逐渐降低接待价格,从而导致低价竞争,接待社利润率大幅下降乃至引发生存危机。如张家界等旅游名胜地虽然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可当地旅行社却在市场格局中相对于客源地组团社处于劣势。南京是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特大城市,人口密集且经济发达,居民出游意愿和消费能力都较强。接待社具有在南京开展业务,直接对游客从事一条龙服务的利益驱动。
4.法律制度困境。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满足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两个刚性条件。并且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其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都要大幅增加。
《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给旅行社进行异地经营设置了比较高的准入门槛。旅行社面临异地经营的种种市场因素驱动,而原法律制度对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却设置了相对较高的门槛。因此旅行社异地设立办事处变成为一种常态。
二、旅行社办事处存在的问题
1.加大市场风险。部分接待社在全国设立有众多的办事处机构,质量保证金和注册资本金却保持原状,一旦出现经营风险,接待社将难以承担,组团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面临着严重被侵害的风险。南京市场上出现的种种异地旅行社办事处,也并非都与旅游目的地接待社具有隶属关系。相当一部分成为合作分成关系,甚至直接以专线名义而非旅行社名义进行宣传。办事处成了一种介于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的中间体,一方面从组团社那边接收团队,另一方面把团队发给不同的目的地接待社。一旦组团社与办事处出现纠纷,将很难维权[4]。
2.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部分旅行社南京办事处一方面服务于组团社,另外一方面也对旅游者进行报价,办事处为了迎合旅游消费者低价预期,导致组团社市场利润微薄,行业无序竞争,而最终影响到旅游消费者的旅游质量[5]。
3.脱离政府监管。部分旅行社南京办事处直接从组团社收取旅游团款取得营业收入。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游离于行业监管、工商监管和税务监管之外。部分办事处甚至直接以自身名义对旅游者进行广告宣传,直接收旅游者团款,取得营业收入。办事处无任何可以承担风险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一旦经营者携款潜逃,可能造成巨大损失。
三、旅行社办事处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旅行社条例》并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也于2009年颁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并自同年5月3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规定,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46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默许了旅行社设立办事处,但严禁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调整对办事处全盘否定的思路,建立配套的相关政策。
1.对旅游社办事处进行引导和监管。办事处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活力,监管措施应当进一步明确。设立办事处的旅行社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旅行社,允许办事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代表设立社,与其合作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代表设立社,为游客购买机(车、船)票、组织游客登机(船)等;代表设立社处理旅游纠纷与投诉。
严格禁止旅行社办事处面向游客直接开展组团业务;代表其他旅行社或经营单位从事旅游业务;以个人名义从事旅游业务。由旅游质监部门负责对办事处备案,备案应由设立社出具责任担保书;办事处经审核备案后,由旅游质监部门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实施举报保密和奖励制度,对于拒不进行备案,依旧进行非法宣传和经营的办事处进行严厉查处,净化市场秩序。
2.政府主导集散中心,吸引异地旅行社加盟各条专线。政府也可以主导建立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长线旅游集散中心,为市民提供丰富的散客长线出游信息,异地旅行社可以在集散中心内加盟专线,并进行网络化系统开发,整合其网络系统内的全国游客资源,开发定期的散客拼团旅游产品,大幅提高成团率。散客长线出游产品也将变得更为丰富多彩、更为便利。
3.鼓励异地旅行社在南京设立分社。《旅行社条例》对异地旅行社在南京设立分社给出了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根据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南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大力落实《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给异地旅行社南京设立分社创造便利和条件,适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一旦设立异地旅行社在南京设立分社变得非常便利和轻松,那么旅行社设立办事处现象就会减少很多。毕竟分社可以依法进行多元化经营活动,并且其税务和发票管理也变得非常规范,对于企业和政府而言应该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参考文献:
[1]赵立民.旅行社办事处经营的市场合理性及与现行法规的矛盾协调[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51-154.
[2]洪波.新《旅行社条例》下旅行社营销策略的转变[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11) :32-33.
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二、强制划拨旅行社因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1、《旅行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三、强制划拨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支旅行费损失的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市旅游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登记、备案等)(共5项)
一、旅行社变更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登记住所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旅游企事业单位统计登记
法律依据: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理赔情况备案
法律依据: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旅游社年检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六、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旅游局成立“旅游行业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项工作组:
1、培训教育组
组长:*
成员:*
主要任务:开展新《旅行社条例》、《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对我市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2、现场检查组
组长:*
成员:*
主要任务:对旅行社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在公路、铁路两个口岸对导游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不定期在宾馆、商场等俄罗斯游客集中的地方检查导游人员全程陪同情况,检查旅行社发放《旅游联系卡》、《游客满意度调查问卷》情况。
3、对外联络组
组长:*
成员:金丽芬
主要任务:与俄方旅游管理部门沟通联络,及时通报各阶段进展情况、整治成果,并积极争取俄方旅游管理部门的配合。
4、综合组
组长:*
成员:*、*
主要任务:做好整治工作的材料综合、信息反馈、情况汇总,总结经验,编发简报。在*旅游网和*日报、*电视台上宣传报道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成果。
三、工作步骤
1、教育培训阶段(8月20日至8月25日)
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制定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包括:《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职业道德教育、导游业务知识。通知各旅行社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各旅行社负责统计所属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将材料上报到旅游局行业管理科,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旅游局颁发《*市旅游从业人员上岗证》,允许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旅游业务。
2、集中整治阶段(8月25日—9月25日)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理由是:根据国务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上述规定中的“应当”说明旅游意外保险是强制保险,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不具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理由是: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该条例规定的所谓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此含义,旅行社所谓的法定义务应当指办理旅行社旅游意外责任保险,而不是游客意外保险。为此,原告所诉的旅游意外保险属人身保险业务中自愿险性质,不属强制险,该自愿险应由游客自行购买。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有强制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办理人身保险合同的义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对此理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2年3月26日对国家旅游局《关于建议明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旅游意外保险”含义的函》,明确答复“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二)继续指导景区创A工作,引导和推进方岩风景区4A旅游区的创建。
(三)继续开展浙江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做好*街道争创省级旅游强镇工作及筛选一个省级特色旅游村工作。
(四)继续做好市内主要县、乡道路景区、景点及乡村旅游休闲区、特色农家乐等的旅游标识标牌的建设,使我市旅游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五)科学规划,整合资源,指导各镇街(区)发展乡村旅游,争取完成创建*、石苍岩、前仓、花街等乡村旅游带的规划编制、论证、立项并指导其实施。
(六)继续落实好一家五星级酒店招商引资的系列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1、继续做好《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2、开展行业培训,提高旅游行业的管理水平,组织二期星级饭店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一期导游人员培训。
3、加强对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一期星级饭店消防安全培训。
4、举办2010年度饭店技能大赛。
5、开展2009年版的《星级旅游饭店评定与划分》的学习贯彻工作。做好星级饭店复核复评工作。
6、开展行业争先创优活动,强化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星级饭店评定、旅行社创A与绿色饭店创建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旅游宣传营销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兴旅氛围。
主要工作举措为:优化升级一个旅游网站;开辟一个旅游电视专栏;举办四项专题活动。即:*风光摄影大奖赛与“*新十景”评选,十佳乡村旅游景点或休闲路径评选,十佳农家乐或十佳农家土菜评选,*风景点传说故事征集活动。
(二)明确目标市场,做好客源市场细分工作。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产业。
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行业自律、人才支撑的原则,实行多种经济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调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吸收国内外资金,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确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跨行业、跨部门的旅游总体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产品宣传和推介、旅游客源开拓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事、交通、财政、物价、商业、林业、文化、卫生、环保、宗教事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发展需要将旅游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改善旅游环境,积极扶持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对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
第九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规定的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规划经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它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经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旅游业发展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产品格局的重大变化,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监督旅游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旅游区(点)应设置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和指示牌,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浪费旅游资源,严禁在旅游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建坟、伐木、烧荒、捕猎和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需收取门票的旅游区(点)及旅游项目,必须由物价部门核定门票价格并予以公布后,方可接待旅游者。
第十四条鼓励境外、域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申请设立旅
行社,须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经营者应制作和保存完整的经营档案,按照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伪造统计报表和提供虚假数据。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要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单方改变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旅行社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涂改、伪造、出让或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签订旅游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减少服务项目的,应酌情减免相应的费用,因旅行社过失不能履约并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聘用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上岗服务,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准担任导游员。
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方式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行为;
(三)按合同约定获得质量与价格相符的服务,不接受合同以外的有偿服务;
(四)人身、财物安全得到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旅游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二)自觉遵守旅游安全、卫生规定;
(三)尊重旅游地区的民族风俗习惯和;
(四)损坏旅游设施、设备,按价赔偿;
(五)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直接向旅游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所在地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五章旅游监督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二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时,应及时组织救护和查找,并在2小时内报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禁止瞒报和漏报。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者投诉的受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建档立案。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旅游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索要小费、回扣;不得随意更改规定的或与旅游者约定的服务项目及计划安排。
第三十一条旅游饭店管理,积极推行星级评定制度,申请
评定星级饭店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未被评定为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称谓和标志对外宣传和招揽游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省旅游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罚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对旅游业的定义,具体有代表性的有两种。一种是“旅游业就是在旅游者和交通、住宿及其他有关单位中间,通过办理有关签证、中间联络、代购代销,通过为旅游者导游、交涉、代办手续,此外也利用本商社的交通工具、住宿设施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报酬的行业。”这种见解事实上是将旅游业等同于旅行社业。另一种见解,美国旅游学家唐纳德.兰德伯在《旅游业》一书中认为:“旅游业是为国内外旅游者服务的一系列相互有关的行业。旅游关联到旅客、旅行方式、膳食供应设施和其他各种事物。它构成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随着时间和环境不断变化的、一个正在形成和正在统一的概念”。
对于旅游业的构成,一般认为旅游业主要由旅行社部门、交通客运部门和以旅馆为代表的住宿业部门等三个部分组成。在我国,人们通常将旅行社、住宿业和交通运输业称为旅游的“三大支柱”。此外,从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业发展,特别是从一个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角度去认识,旅游业除上述三个部分之外,还应包括以旅游景点为代表的游览场所经营部门以及各级旅游管理组织。
二、关于目前我国对旅游者的统计范围的技术性定义
关于国际游客。为了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对国际游客作了以下界定:国际游客(入境游客)指来我国探亲访友、观光、度假、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同时并规定,游客是出于上述目的离开常住国到我国内地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关于国内旅游者,国家统计局作了规定,国家旅游局作出了修改和解释。国内游客是指任何一个为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而离开常住地到我国境内其他地方访问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且在其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目前我国对上述游客及旅游收入的统计方法,主要是通过海关的入境统计、星级饭店和旅游景点及旅行社的接待统计,进行综合考虑测算,最后计算出区域旅游者的数量及旅游收入。如据桂林市统计局统计,2007年度全市接待国内外游客人数1530.64万人次,旅游总收入85.51亿元。其中:国内游客1402.04万人次,旅游收入58.38亿元;国际游客128.60万人次,旅游收入27.14亿元。
三、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对旅游业征税之规定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解释: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但同时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公平税负,在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目前,旅游业税收收入主要包括旅游景区与旅行社的税收收入。旅行社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1)营业税及附加:计税营业额(以下简称营业额)为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代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旅游业纳税人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应税项目、代扣代缴导游个人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现行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关于旅行社及目前旅游业税收政策及征管存在的问题
世界旅游组织将旅行社定义为:“零售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或制作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定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作准备。”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并说明“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从行业关系的角度讲,旅行社应属于旅行业。它一方面为各旅游接待企业营销业务,另一方面也接受旅游者委托而办理各种旅行手续。所以旅行社是最典型的旅游中介组织。从行业工作特点看,旅行社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即旅行服务。综合旅行社的服务、的工作特点与旅游者的消费特点,我们可将旅行社定性为旅游委托服务业。旅行社是旅游的龙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销售商。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是各种旅游服务供应者或生产者与旅游服务消费者(旅游者)之间的中介,它在旅游业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旅游业是综合性、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产业,而旅行社只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旅游业的营业税政策运行了十四年之久,事实上当时只是将旅游业等同于旅行社业,与当今迅速发展的现代旅游业相比,在性质、服务范围、内容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所以,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己跟不上时展的形势和要求。因此,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问题。
(一)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给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带来相当难度。与旅游企业相关的最重要税收政策就是“计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根据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旅游企业(主要为旅行社)的计税营业额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扣除项目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完全落实,抵扣政策实际上给旅游企业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意调节的空间,也成为旅游业税收流失的巨大黑洞。旅游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利用种种手段虚假抵扣,侵蚀了营业税税基,表现为:
1.以其他各类发票甚至假发票虚假抵扣。目前,与旅游业相关的抵扣票据的管理水平还相当不规范甚至于混乱,取得可以扣除的票据相当容易,加之消费者旅游基本跨县市甚至跨省、跨国,发票存根比对几乎不可能。且由于各地地税发票不统一,即使比对,也很难辨认发票的真伪。一些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进入了扣除项目进行了抵扣。如:导游及司机或管理人员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等计入了扣除项目,进行了抵扣。部分旅游企业扣除项目中的交通费所取得的票据尤其不规范。使得这种票使用失控,各旅行社把这种车票当成调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工具,各旅行社把这种车票整本整本地放入扣除项目中,人为调控扣除项目,侵蚀了营业税税基,造成企业虚假亏损,以此偷逃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旅游行业税收征管。
2.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发票,虚抵营业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旅游企业接团后转包给其他旅游企业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也使得旅行社之间通过相互虚开发票,增大转包金额以减少计税营业额。一些合作相对稳定的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接团费发票甚至直接将空白发票撕下让对方自行开具以供抵扣。
由于部分旅行社财务核算不规范和有意无意违反税法甚至钻税法的空子,加之旅行社之间为争夺旅游市场,一些旅行社推出“零团费、负团费”接团,通过要求导游额外加景点和进店购物得回的回扣来弥补,形成恶性竞争,造成很多旅行社帐面利润很少甚至亏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更是少得可怜,这样整个旅行社行业对地方税收的直接贡献比较小。
(二)旅游业和旅行社本身的一些特点给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表现为:
1.旅行社内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和费用难以核实。体现在以下方面:
(1)帐务处理不规范。据调查很多旅游企业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记帐时所附原始凭证不全。如营业收入没有按取得收入时应开具的旅游业发票的记账联进行收入核算,而是按团单约定做收入;营业成本应以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为依据,而有些旅行社是以与对方签订的结算单为依据入帐,缺乏合法性。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据企业财会人员自己反映,有些团队人员多,定额发票包括景点门票、餐饮发票、住宿发票等量大,粘贴起来不便,为了省事,挑选几张做个说明就完事。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会计准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危害。
(2)收入核算不真实。大部分旅行社对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因对方会索要发票报销,尚能在帐上如实反映这部分营业收入,但对自费旅游的个人因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旅行社则以自制收据收取旅游费后未将这部分收入全部入帐,造成营业收入短少。有的旅行社在本地组团到外地旅游,以接团旅行社分游客个人开具的发票交给游客回单位报销,而这部分收入也不纳入组团旅行社核算,组团中赚取的差价另外以现金结算,从而逃避纳税。还有的旅行社对游客在行程中临时增加旅游项目和景点加收的旅游费未入帐反映。另外,旅行社取得的各种奖励收入、景点门票折扣收入、游客购物娱乐等自费消费项目的回扣收入基本上都未入帐核算。
(3)成本费用列支不合规。相当部分旅行社成本费用核算混乱,主要体现为:一是成本费用凭证不全,景点门票等凭证未全部装入会计凭证中;二是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入帐;三是未将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装入凭证中,无法核实帐上列支的费用是否是游客旅行过程中的必要支出,与游客的旅游行程是否一致;四是没有按旅游团队分别核算收支而是将各个团队的费用放在一起,难以查实所列支出是否与收入相配比;五是收支核算不同步,特别是接团业务,为游客支付的费用早已在帐上列支,但未与组团社结算收入,造成虚假亏损;六是将个人开支记入公司帐上,由于旅行社基本都是私营企业,为了少纳税,许多老板将自己或家庭及亲朋好友的个人支出如通讯费、交通费、餐饮费、购物费等拿到公司报销,直接侵占了公司利润。
2.旅游业定价弹性空间大,行业内的企业所得税难以监管作为新兴产业,旅游行业没有公认的利润率,定价弹性空间相当大,这使部分旅游企业利用这一价格弹性,对成本费用进行不实核算。如在结算成本时,把代游客支付的各种交通费、房费、餐费、门票等各项费用,按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打折前的金额予以全额抵扣,将企业自身费用列入替游客支付的费用中,以加大成本。
3.导游个人收受回扣数额大,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据调查,大部分导游都挂靠在导游公司或旅行社,他们一般都没有基本工资,导游的收入主要是靠额外增加景点和进店购物得回的回扣分成取得。因此,导游带团挣回扣已是公开的、不得已而为之的秘密。但由于对购物和娱乐消费场所的税收控管难以到位,无法掌握回扣支付的真实数据,导致购物回扣等收入被隐瞒,使税务机关无从控管,这也导致旅行社正常业务收入的利润越来越低和导游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之一。
4.大量现金交易为逃税“铺路”。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直接面向消费者,有大量现金交易存在。对一些旅游企业来说,普通发票非但不难取得,而且在进行逃税方面大有用武之地。在旅行社发生成本的各个环节,不开发票的情况随处可见,旅行社不取,商家就不给,商家这么做的目的也很明确:逃税。一部分旅行社的不规范运作,采取现金收付不入帐的手段,不光自身偷税,也造成了运输收入、娱乐业收入、餐饮收入、中介收入等大量收入转为“隐形”,国家税款流失严重。
5.旅游市场自身管理的不规范,使一些旅游企业长期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一些旅行企业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营业部,为其旅行社招揽零星客源,然后合并组团,营业收入没有单独开票核算,费用不能分割,计税营业额难以确定;而这些营业部基本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不申报纳税,造成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的地税机关难以控管,存在税收征管空白点。
五、关于对完善旅游业营业税政策和税收征管的对策分析
(一)政策建议:完善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实践证明旅游业“计税营业额”的政策成了税收流失的黑洞,而征管上又难以找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所以根本的办法就是改变这一规定。
建议:从根本上取消这一规定,改为按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本来是一种对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流转税,对旅游行业规定了较多的扣除项目实际是差额征税,但一直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跟其他的营业税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有较大的区别,与整个营业税的征收环境不配套,因此,我们认为对旅游行业既要有一定的政策倾斜,也要堵塞漏洞,保障税收收入,建议考虑只规定扣除支付给接团单位的费用,取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扣除项目,同时对旅游行业调低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设定在2%-3%为宜。
一、旅行社年检工作目的。一是了解年度内全市旅行社企业的业务经营、人员管理、政策法规执行等基本情况,掌握本年度内全市旅行社行业发展的趋势;二是考核旅行社的各项旅游经营指标和旅行社遵纪守法情况、诚信经营情况,处罚违规违纪的旅行社;三是为正确指导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及旅行社审批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二、年检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成立,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均应参加年检;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未完成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可以不参加年检。在年检年度内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不进行年检。
三、年检内容。包括旅行社基本情况、综合指标考核情况、旅行社入境旅游经营情况、年检机关对旅行社一年来经营行为和遵规守法情况的综合考核等,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旅行社在该年度的各项营业、组接指标以及入境旅游经营情况必须经审计单位审计验证。具体内容及其指标说明详见《2008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
四、年检步骤
根据省旅游局的统一部署,2008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继续采用实地检查、网络填报数据和书面资料查验相结合的方式,年检程序与20*年度基本相同。
(一)部署阶段
由南平市旅游局部署全市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国家旅游局将于2009年1月10日清空旅行社网络年检系统中的20*年度年检的填报数据(只保留旅行社名录、账号和密码等基本资料),各旅行社可在此前进入系统进行数据模拟填报,但务必注意不要保存,个别因误操作保存并上报的数据可由我局发回重填。
(二)年检阶段
1、旅行社任务:2009年2月15日前,各旅行社必须完成书面年检资料的报送和网络年检数据的在线填报,旅行社上报南平市旅游局的书面年检资料包括:
①《年检报告书》;
②《审计报告书》(仅指应审计的旅行社,下同);
③现任总经理名片;
④《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规格纸张,下同);
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⑥当年度全部旅行社责任保险单(明细单)复印件;(跨年度需同时复印20*年—2008年、2008年—2009年两张)
其中《年检报告书》填报一式三份,《审计报告书》一式二份,其他4份资料(即编号3~6)须统一附加首页资料清单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供一式二份。旅行社必须在首页资料清单上标注“我旅行社保证所提供的年检资料真实有效”字样并加盖旅行社章以示负责。
由于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的年检只要求到地市一级,过去这项工作主要由我局承担,为推进各县(市、区)旅游局对属地旅行社的业务管理工作,今后我局将此项工作逐步推广到县(市、区)一级,今年武夷山市辖区内的国内旅行社必须在2009年2月15日前将上述①—⑥所列材料报送到武夷山市旅游局,同时完成网络年检数据的在线填报。武夷山市旅游局需在2月20日前完成对属地旅行社上报资料完整性、有效性的纠错、审核以及网上数据的核实后将以下年检资料报送南平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
①旅游局对属地国内社年检工作总结(正式文件)一式三份;
②属地国内旅行社上报的全部书面年检资料;
③拟建议处罚旅行社的举证材料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须加盖旅游局公章。
除武夷山市国内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行社,必须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全部书面年检资料报送到南平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并完成网络年检数据的在线填报。
2、南平市旅游局任务: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年检考核工作(包括实地抽查验证、数据核实、遵章守法等情况的综合考核、拟注销旅行社的举证工作、网络年检结论填报等)和年检资料上报。对所辖国际、国内旅行社的遵章守法情况的全面检查,主要内容:旅行社分支机构特别是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和实际经营情况全面检查清理(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后没有及时向我局或各县(市、区)旅游局报备等);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和理赔情况(有无保险公司拒赔或无故推诿等);旅行社规范经营情况(如有无超范围经营、旅行社刊登广告是否有违规违法现象、旅行社团队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情况、旅行社变更有无按规定报备);涉及旅行社的投诉查处情况等。集团填报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进入年检网的填报后,均应按照本企业业务经营数据进行填报,不得进行合并会计报表填报;旅行社集团进入“旅行社集团数据填报”系统,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其下属的各个全资、控股、参股旅行社的经营数据合并后进行填报;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旅行社子公司的旅行社母公司按照要求填写旅行社集团的基本情况后,按照财政部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相关要求填写集团营业指标,并列入年终合并会计报表统计范畴的旅行社子公司的组接指标的汇总数据为依据填写组接指标。
3、为了考核旅行社诚实守法经营情况,发挥年检结论对旅行社的制约作用,在本年度年检中,着重对存在下述情形的旅行社给予明确处理。
(1)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
①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②歇业超过半年的;
③以承包或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④超范围经营的;
⑤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不够规定标准的;
⑥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⑦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⑧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过程中的;
⑨年检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由我局对被暂缓通过年检旅行社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上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2)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①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②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③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④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⑤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的;
⑦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⑧拒不参加年检的;
⑨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⑩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没有通过业务年检的国内、国际旅行社,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建议省旅游局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督促整改阶段:2009年4月15日至7月15日,省、市旅游局联合督查暂缓通过年检的旅行社整改情况。
五、审计要求
(一)所有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必须到具有旅游业务审计经验的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单位必须在2009年2月10日前完成对旅行社的年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在旅行社《年检报告书》表二的“审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审计意见并盖单位公章,保证审计质量,我局将对审计数据存在问题的旅行社进行复核。
(二)参与旅行社年检审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旅游局和我局关于2009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的要求进行审计,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店社合一的旅行社应将饭店的营业收入和组接指标剥离,拥有营运车队的旅行社应将车队的营业收入和组接指标剥离,拥有景区的旅行社应将景区的门票收入和组接指标剥离,不得混入旅行社统计。
2、旅行社为团体和散客代订机(车、船票)等单项服务可计入接待人次,其收入计入旅游业务相关栏目;属航协一、二级单位和铁路部门延伸服务票点的旅行社,包括与公路客运合一的旅行社出售给非旅游团队的票务,不得计入接待人次,但其相应收入可以归类在旅游业务相关栏目中填列。
3、旅行社分社按规定合并至其设立社参加年检和审计。
(三)审计费用由旅行社负责。
六、年检工作的组织要求
(一)2008年度南平市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由南平市旅游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旅游局负责组织辖区旅行社开展业务年检工作。本年度年检工作要结合省旅游局开展诚信旅游活动工作,掌握旅行社行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并指导、督促、核查旅行社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认真、如实、完整填报《报告书》及其网络年检资料,按时完成年检数据的汇总和上报。
(二)我局将对旅行社提交的年检材料及其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检核查(包括数据验证、原始资料审阅和实地检查),抽检率应不低于辖区旅行社总数的40%。
(三)为保证全省旅行社业务年检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省局决定: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未按要求补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将视为拒不按规定补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截至2009年2月15日仍未完成网上年检数据填报或年检资料报送的旅行社,将视为拒不参加年检,均予注销《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建议国家旅游局注销其《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旅行社动态管理、全面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依据,各地必须切实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2008年度我市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
2、有2台以上电脑,其中一台配置在p4以上且能专线上网;有2部以上的直拨电话;有传真机以及其它相应的办公设备。
3、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至少二名持有《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一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并持有会计上岗证。
4、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并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提交文件
填报《申请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1、设立申请书。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名称(须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中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自然人投资的应具有2名以上股东)、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3、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旅行社管理人员履历表和任职资格证书(须附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须附场地租约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设立旅行社,应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购买《旅行社申请技术报告书》认真进行填报。各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将《旅行社申请技术报告书》报至各区(市)旅游局,经审核后转报XX市旅游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申请人直接报至XX市旅游局。
2、XX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自收到《旅行社申请技术报告书》后,对旅行社主要经理人员的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市场需要和规定的设立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在60个工作日内,依次办妥以下筹建工作事项:
a、场地装修和购置设备;
b、人员到位;
c、建立各项制度;
d、到青岛日报社广告处交纳开业广告费。
3、以上工作结束后,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验收。
4、到市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给予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申请人持《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6、旅行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备案;在领取《营业执照》后60日内根据承诺与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备案。经查验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市旅游局进行开业公告。
办理时间
每周一、四,上午9:00__11:30,下午2:00__5:00.
办理时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并现场检查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文件形设立旅行社分支机构核准__旅行社营业部(代号:3703)
办理机构
行业管理处
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申办对象资格
1、设立社经营旅游业务1年以上,经营业绩突出,效益明显,上一年度未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并未发生重大旅游投诉;
2、设立社网络化经营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旅游市场需要:
3、有方便游客报名、咨
询的20平方米以上临街营业场所;
4、有专线联网的电脑、直线电话和传真机等必要的营业设施。
5、营业部负责人取得《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资信情况良好。
6、每设立一个营业部,国际旅行社应当增加20万元注册资本,国内旅行社应当增加10万元注册资本。
提交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书:
1、设立申请书;
2、营业部经营场所证明;
3、营业部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4、营业部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履历表和资格证书;
5、旅行社与其设立的营业部实行四个统一的承诺书: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设立营业部,应按要求准备相应申请材料,各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至各区(市)旅游局,经审核后转报XX市旅游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申请人直接报至XX市旅游局。
2、XX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市场需要和规定的设立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地装修、建立各项制度、增加注册资本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验收并到青岛日报社广告处交纳开业公告费。
3、经验收合格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同意的批复,并核发《旅行社营业部登记证》。
4、旅行社持《旅行社营业部登记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在领取营业部《营业执照》后15日内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市旅游局进行开业公告。
办理时间
每周一、四,上午9:00__11:30,下午2:00__5:00.
办理时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营业部设立申请书并现场检查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者。
受托人(社): 旅行社(乙方)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xx]77号)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旅行社委托招徕旅游者合同》,内容如下:
一、双方资质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具有合法的旅游企业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代表授权证明书。甲方委托乙方的内容必须符合甲方合法的经营范围;乙方保证遵照甲方的委托授权开展业务。甲、乙方在合作中如超越权限造成违规由责任方独立承担;双方在权限内出现过错,按协议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二、委托内容与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在 ,甲方招徕国内旅游(全部 / 专线 )旅游线路产品;出境旅游(全部 / 专线 )(注: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旅游线路产品:并代办如下招徕销售事项。(超出委托范围的行为无效)
1.招徕宣传 ;
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代收取旅游费用;
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准确的旅游线路产品信息和优惠的价格。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给于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2、甲方接收乙方招徕的游客后,在实施操作中要保证服务质量,对操作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及安全问题负全责,承担全部责任,不得推诿。
3、甲方在操作中如果出现不能按照乙方与游客签订的协议操作时,应提前征求游客书面同意后方可变动,如出现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乙方按照甲方的授权委托开展业务时,客人经乙方认购了甲方的产品后,乙方必须交由甲方操作;如甲方无法操作时方可由乙方交由第三方操作。
5、乙方接受委托在招徕工作阶段中出现过错,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认购产品预留位置时,如因不能按规定交足团款,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即时取消预留计划。如乙方未接到甲方停止收客的通知收客后,甲方不能操作,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未尽事宜在实践中可做补充协议规定,工作中出现问题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出现经济纠纷无法协调解决时,可在沈阳签约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交沈阳市旅游局备案一份。协议有效期 年,(期限从20xx年 月 日至二0一 年 月 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委托合同范文2做为社,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年 月 日订立。
一、组团社和社的联系信息:
组团社: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社: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二、授权范围:
(一)招徕宣传;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四)收取旅游费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为其 (一)、(二)、(三)、(四)、(五)(可选择删减)项旅游业务。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至。
四、委托费用的相关约定
五、团款支付方式
六、社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旅游法律法规;
(二)社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组团社的最大利益;
(三)社须在组团社授权范围内委托招徕业务,并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社无权超越组团社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组团社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五)社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
(六)社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向组团社支付团款;
(七)社须对其分支机构(分社、服务网点)的委托招徕旅游者事项进行监管,并向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组团社的义务
(一)与社诚实合作,向社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
(二)如果组团社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社;
(三)无论何种情况,组团社向社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对旅游者的违约赔偿
在组团过程中旅游者权利、责任和义务不受委托的影响。出现对旅游者的违约侵权的,旅游产品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委托招徕不当方面的责任。涉及到对旅游者的赔偿,按照便利旅游者和保护旅游者权益的需要,统一由乙方先行承担。甲方须在乙方垫付给旅游者的赔偿后的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对乙方垫付给旅游者的赔偿进行补偿。
九、保密约定
乙方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以及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客户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组团社秘密。
十、合同的解除
(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后,甲乙双方未对委托事项签订新的合同,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团款累计延期超过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三)如果社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组团社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社。
十一、其他约定
十二、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由甲方至南京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获得《旅行社同业委托招徕授权书》生效。
十三、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
十四、 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委托合同范文3乙 方(旅行社/受托人):
甲 方(旅游者/委托人):
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一、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和旅游者亲自签章,并加盖旅行社公章(旅游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文本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文本仅适合于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使用。
甲方(委托人/旅游者): 旅游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 /单位住址: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受托人/旅行社):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律师提示】:在签署本合同前,旅游者应要求旅行社出示《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甲方(委托人)就以下事项与受乙方(受托人)达成一致,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与标准
付款方式:
以上费用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或另行约定 。
二、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真实有效,联系电话能及时联系到,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2、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报酬。 3、甲方应当及时受领乙方委托事项的结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报酬。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积极勤勉为甲方处理委托事项。
2、乙方需要转委托的,需要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二、违约责任
1、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
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提示】:
1、建议旅游者与旅行社约定违约金,以减少纠纷发生时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
2、违约金赔偿数额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违约金的约定减少纠纷发生时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
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一、我国已初步形成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
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这些法律法规涉及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旅游行业标准、旅游交通、旅游安全、旅游投诉等各个方面,确定了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和产业政策,在宏观上对旅游业进行了有效的调控,把旅游业纳入了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目标之中,在微观上明确了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使参与旅游活动的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取得合法利益。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保护并获得赔偿。这就为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营造了相对良好的法律秩序。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形成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
(一)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日趋健全。
旅行社被喻为旅游业的龙头。旅行社能否依法参旅,直接关系到整个旅游业的法制建设及其自身的健康发展。为此,1996年10月国务院了旅游业首部行政法规DD《旅行社管理条例》,与之相配套,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先后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祖先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等等,我国加入WTO后,为了及时适应新形势的,又重新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了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内容,使《条例》囊括了各种类型旅行社的管理。至此,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旅游法律体系。
(二)导游管理有法可依。
导游员是旅游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服务者,与旅游消费和接待服务质量密切相关。旅游活动中产生的许多法律纠纷往往与导游员是否规范服务有很大的关联。随着旅游业的高速发展,我国导游人数也急剧上升,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为此,1999年5月,国务院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二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为建立政治业务素质双过硬的导游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与之配套的是国家旅游局在同年8月出台了《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记分管理等制度,强化了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出入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
由于我国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友好各国,经济独秀,吸引和凝聚了大量的外国公民来华旅游。同时,随着我国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休假制度的完善和旅游工作的加强,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呈强劲增长之势。为加强出入境旅游管理,国务院出台了《外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并且与世界许多国家签订了入境管理有关协议。1997年7月,又出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与之相配套,在《保险法》的基础上,出台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2002年7月又实施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从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迈出了一大步。随后又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2002年10月,国家旅游局又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这一系列的法规条例使出入境旅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地方旅游法制全面铺开。
1995年6月,海南省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自此,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旅游《条例》,武汉、哈尔滨、深圳、广州等大城市也相继出台了旅游《条例》。各省市除了制定综合性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外,还出台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旅游安全、设立分支机构、旅游商品生产、旅游景点征收专用资金、景区景点讲解等方面。加入WTO后,为了与世贸规则接轨,各地又加紧了对地方旅游法规的修改,以提高我国参与世界旅游大市场的竞争能力。
二、 加快健全旅游法制,实现依法治旅。
从旅游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旅游业要实现产业化、市场化,旅游法制建设就必须同步推进,才能保证其能够在一个健康、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运行,从而确保其良性持续发展。尽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形成旅游法制的基本格局。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制文化的相对匮乏,又加上旅游业是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之一,难免缺乏对旅游法制的重视,中国旅游参与各主体的旅游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原因,导致了中国旅游法制的相对滞后,就带来了一系列的急需规范的新矛盾和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旅客的权益保护问题、旅游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旅游资源无序开发问题等。因此,我们必须跟上旅游业飞速发展的时代步伐,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快健全旅游法制,实现依法治旅。
(一)加快制定旅游业的“龙头法”DD《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游法,即规范旅游行业的基本法。早在1982年国家旅游局就组织专家成立了《旅游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于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审稿。此后至今,已经进行了十多次的修改、送审,其体例、构架、原则精神等基本成熟,但总因旅游业行业跨度大、涉及多方的利益等原因而迟迟未能颁布。《旅游法》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并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宗旨、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和作用、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规范、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涉外关系、社会各方面对旅游业的发展的职权利等问题作出规定。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它涉及到民航、交通、邮电通讯、住宿、餐饮、娱乐、宗教、文化等多个行业,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法律责任关系,要使旅游业持续发展,就必须根据旅游业的特点制定一部综合性、统一性、规范性的旅游业“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能为旅游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提供政策保障,确定基本市场竞争规则,解决长期困挠旅游界的问题。
(二)抓紧旅游专项立法,建立体系完备、结构严谨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1 研究背景与目的
1975年之前的中国旅行社行业主要服务于外交事业,改革开放后才真正开始市场化进程。分析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旅行社管理的条例可以看出,旅行社业逐步由政府主导向市场化转变。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在第6条中按业务范围,将旅行社划分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将旅行社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实现由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的“三分法”向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的“二分法”转变。这种转变说明政府逐渐放开对旅行社的控制,但并没有完全发挥出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反而出现因“制度性机会主义”带来的旅行社之间的寡头垄断经营、寻租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等。因此,2009年5月出台的《旅行社条例》,在第2条中取消了旅行社的分类。虽然取消旅行社的分类意味着市场全面放开,进入完全市场竞争时期,但是旅行社仍然需要界定清楚类型、边界及经营范围。一直以来,学术界对于旅行社的分类倾向于采取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垂直分工体系,即将旅行社划分为:旅游经营商、批发商和零售商3类。
姚延波在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讨我国旅行社行业分类制度形成和变迁的原因时指出,我国旅行社行业分工制度应当以渐进的方式由水平分工体系向垂直分工体系过渡。随后,张凌云对其结论提出质疑,认为有效率的分工只能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形成,在交易成本的制约下,旅行社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自发地达成合理的垂直或水平分工。李天元和王娟在分析欧美旅行社业分工体系形成背景的基础上,从市场营销学的角度对当前我国旅行社业分工体系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们指出,在我国当前条件下,旅行社业零售商的生存条件尚不具备,垂直分工体系的构想仍难以实现。从以上的文献可以看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在于:姚延波认为国家制度的渐进式推进使旅行社分工向欧美垂直分工体系发展,而张凌云、李天元和王娟则认为垂直分工体系其实是市场机制的产物,有效率的分工只能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形成自然的分工体系。李天元和王娟进一步认为,当时(即2001年)中国的市场规模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还不足以支撑垂直分工体系的形成。
如今,对旅行社垂直分工体系的争论(例如上文提及的文献)已经过去十余年。在这十余年间,中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2009年,新出台的《旅行社条例》取消了旅行社分类制度,开启全面市场化运作。这本身就证明张凌云,李天元和王娟的观点是正确的;而姚延波所认为的由国家层面强制性、渐进式推进旅行社向垂直分工体系发展已然不太可能。那么,在当前市场机制作用下,旅游业蓬勃发展,信息技术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旅行社的分工体系究竟展现出一幅怎样的景象呢?旅行社行业的发展是否已经自发形成了张凌云所认为的垂直或者水平分工体系呢?当前的旅游市场规模和信息技术的进步是否能支撑李天元和王娟所认为的垂直分工体系的形成呢?
基于以上基本问题,本研究认为,虽然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中取消了旅行社分类,但从行业发展和学术研究的角度,仍然十分有必要寻找出一种分类方法对旅行社进行分类。因此,本研究的目的是要探究目前旅行社的分工体系,探索旅行社的分类方法,并据此对旅行社进行分类,以期为旅行社行业的发展与相应的学术研究抛砖引玉。
2 研究过程与方法
2.1 方法论基础
扎根理论源于社会学家巴尼·格拉泽(BarneyGlaser)和安瑟伦·施特劳斯(Anselm Strauss)的研究,是指对来自观察资料的模式、主题和一般分类进行分析,然后再进行理论建构的一种研究方法论(研究进路)。本研究采用扎根理论来搜集和分析资料,是因为虽然国内学术界一直有对旅行社分类制度和分工体系的研究,但现有文献绝大多数是基于制度层面的分类方法或基于国外引入的分工体系概念来展开研究的。目前的状况是,政府法规取消了分类制度后,旅行社该如何分类?旅行社目前到底是什么样的分工体系?这些都需要从旅行社发展的产业实践中去寻找分类方法。因此,本研究使用扎根理论,尝试从实践中抽丝拨茧,以借此发展概念和分析框架。
2.2 研究方法
深度质性访谈特别适合基于扎根理论的研究。和一个已有相关经验的受访者进行深度访谈,能对一个具体问题产生深入的探究。基于扎根理论研究的基本过程如下:通过深度访谈收集访谈资料,并将数据进行质性编码,也就是对数据内容进行选择、区别和分类。质性编码把数据分解为片段,用简明的术语对其进行命名。编码采用的是逐行编码的形式,对于有着丰富细节、与基本经验问题或过程有关的数据来说,逐行编码会发挥特别好的作用。同时,在编码的过程别注重把访谈对象的一些独特的词语作为原生代码(in vivo codes)来使用。采用抽样和分析交互进行的办法,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同时进行,直到发展出的概念和假设多次得到资料的支持,达到理论饱和为止。
2.3 分析单位
社会科学研究需要清楚地界定分析单位(unitsof analysis),即界定研究什么或研究谁。目前,文献中涉及旅行社分类的研究,多以旅行社为分析单位,且多基于政府政策框定的分类体系,如1986~1996年间有关旅行社的文献多以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三分法”)为分析单位;1996~2009年间有关旅行社的文献多以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二分法”)为分析单位;2009年以来,在新的《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分类后,国内有些学术研究则以百强旅行社排名为分类标准。
笔者发现,如果研究继续沿用以单个旅行社为分析单位的进路,容易出现区位谬误(ecologicalfallacy),即假定以区位(指个体大的群体、集合或体系)为分析单位的研究结果也可以在区位的个体中获得证实。实际上,单个旅行社内部还有更小一级的分析单位,即部门(门市)。一个业务比较齐全的旅行社一般内设以下部门:市场部、计划部、外联部、接待部、计调部、后勤部门(人事部、财务部)。同时,有许多旅行社将某业务部门承包给个人,由承包者逐年向旅行社交纳一笔承包费用;旅行社允许该部门以旅行社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尽管这种部门在法律上看还不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企业名称,但实际上它是在以一个独立企业的身份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当前旅行社业的实践表明,旅行社包含各种各样的部门(门市),并且旅行社某些承包给个人经营的部门与旅行社并无差异。因此,将以由多个不同部门(门市)组成的旅行社为分析单位的研究结果,运用于旅行社所包含的各个部门(门市)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以假定的区位(上一层的旅行社)为分析单位得到的研究结果,在区位的个体(部门或者门市)中获得证实,这容易造成区位谬误。为避免区位谬误,本研究不以单个旅行社为分析单位,而是将旅行社解构,以旅行社的各个部门(门市)作为分析单位进行研究,但只限于研究直接创造经济利润的部门(门市),而不包括后勤部门(如财务部、人事部)。
2.4 概念界定
(1)直营、加盟与承包。与大型连锁零售业类似,旅行社行业的直营是指旅行社自设的销售网点出售旅游产品给旅游者的直接销售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是由总部直接投资、经营和管理各分支部门(门市)。加盟不是由旅行社总部直接进行投资、经营和管理,而是由拥有品牌、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旅行社,系统地指导和传授给加盟部门(门市)各项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收取一定比例的加盟权利金和管理指导费;在品牌使用、经营范围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必需遵守总部的基本管理原则。承包是指旅行社作为发包人,将业务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承包人,依据一定的承包合同转嫁风险,分享经营利润,收取承包管理费的行为。对于部门(门市)承包者而言,他们拥有比直营或加盟的部门(门市)管理者更大的权力,包括独立的财务管理权,除了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条例外,一般发包人不再拥有干涉承包人经营活动的权力。
(2)旅游批发商、零售商和商。旅游批发商是指主要负责设计和生产旅游产品,一般不面向公众直接出售旅游产品的部门(门市)。旅游零售商不直接设计和生产旅游产品,而是直接面对旅游者出售产品的部门(门市),数量众多,遍布大街小巷。商是指专门订房、订车、订票、代办业务的服务商。
(3)直客与同行。直客是指旅游者直接通过旅行社的前台接待或业务员进行的旅游业务。同行是旅游者经由零售商转给下一级批发商的旅游业务。
(4)旅游产品。国家旅游局2009年5月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旅行社经营的业务包括为旅游者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与活动设计服务;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住宿、代办出入境签证手续;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及其他旅游服务。因此,本研究界定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包括包价(半包价)旅游线路产品、代办业务产品(代订火车票、飞机票、景区门票等;代订房、代订车、代办签证等)、会议会展奖励旅游产品等。
2.5 案例地选择
为充分了解中国当前旅行社行业发展的现状,探求符合实践的分类体系,笔者于2011年4月至2012年11月间对广东省和江西省共24家旅行社的34位中高层管理者进行了深度访谈。在访谈对象的选择上采取便利抽样和滚雪球抽样相结合的方法。37人次的深度访谈,时间累计超过31小时,整理出的录音文字稿约36万字。本研究运用NVivo7.0定性分析软件对访谈录音的文字资料进行整理和文本分析。
为了解全国旅行社的行业发展现状,本研究选择广东和江西两个省份的旅行社中高层管理者进行深度访谈。案例地的选取出于以下原因:其一,广东和江西两省旅行社行业发展的差距较大,属于连续统(continuum)的两端。广东是全国旅行社行业发展最发达的省份之一,2011年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全国百强旅行社排名中,广东上榜的旅行社有18家,位居全国首位,属于行业发展第一梯队(连续统的顶端)。江西省则是旅行社规模和经营水平相对较低的内陆省份之一,2011年度国家旅游局公布的全国百强旅行社排名中,江西只有2家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名单,属于第二梯队(连续统的中端)。江西省旅行社行业的发展并非全国最弱,从连续统的角度看,它似乎不是最优的案例选择(因为它并不处于连续统的终端),但是从案例典型性上看,江西省旅行社行业的发展演变可以很好地反映旅行社的发展历程,这是连续统最底端的西部地区所不具备的案例特性。其二,广东是全国重要的旅游客源地,旅行社业务多以组团为主;江西则是一个旅游资源丰富的省份,是全国重要的旅游目的地,旅行社的业务则多以接待为主。两个案例地比较好地代表了不同类型的旅行社。因此,本研究选择广东省和江西省为案例地,能反映出中国大部分旅行社的发展路径,比较好地代表了不同经济地域的旅行社。再有,出于研究条件的现实考虑,笔者在这两个地区的研究可进入性较好,能够访谈到较多旅行社的中高层管理者。
2.6 要素提取
为了探究目前旅行社的分工体系,探索旅行社的分类方法,并据此对旅行社进行分类。本研究对所收集到的访谈资料进行编码整理,编码过程如表1所示。
3 研究发现
3.1 AFPC分类法
根据访谈资料的编码整理以及要素提取,本研究以部门(门市)为分析单位提取出4类要素,构建APFC分类法。4类要素分别是:
(1)加盟(alliance):非加盟A1,加盟A2
(2)财务(fifiance):统一核算F1,独立核算F2
(3)产品(product):多产品P1,单产品P2
(4)客户(customer):直客C1,同行C2
根据APFC分类法,理论上存在16种类型的旅行社部门(门市),如表2所示。
3.2 基于AFPC分类法的旅行社经营模式分类
基于AFPC分类法,本研究将旅行社的经营模式划分为以下6种类型:
(1)直营模式。如GZL国际旅行社在广东省拥有多家直营门市,并有统一的财务核算中心,旗下拥有如票务部、电子商务部、亚太部等多个部门,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分析其各个部门的特点后发现,以该旅行社为代表的直营模式的核心特点是:非加盟、统一核算、多产品经营、以直客为主。
(2)加盟模式。如广东BZ国际旅行社采取多种创新的手段,研发设计出一套网上系统,可以让全国加盟的分公司和加盟门市在同一个系统内,实现财务统一核算。分析其各个部门的特点发现,以该旅行社为代表的加盟模式的核心特点是:加盟、统一核算、多产品经营;加盟形式既有门市收直客,也有部门服务于同行。
(3)传统模式。传统模式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独立注册名称的小微旅行社。传统模式的小微旅行社发展出3种不同的形态:其一,发展成为专线旅游产品的零售商;其二,发展成为专门为中高端客户服务的客户导向型旅行社;其三,发展成为专营某一种或者多种旅游产品的批发商。传统模式的核心特点是:非加盟、独立核算、多产品或单一产品经营、直客和同行兼有。这类传统模式的非加盟小微旅行社遍布全国各地,其实质等同于品牌大旅行社的某些部门(门市)。
(4)承包模式。如江西NC国际旅行社的各个门市或部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需要向总部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其部门(市门)的运作除了没有对外的财税发票合同权之外,其他各项业务均与独立注册名称的传统模式小微旅行社无差别。承包模式的核心特点是:加盟、独立核算、多产品经营;承包商既有门市收直客,也有部门服务同行。
(5)混合模式。混合模式的典型代表有江西NT国际旅行社,在该旅行社的火车票网点上就有直营网点和加盟网点。此外,ZL国际旅行社是大型品牌旅行社,其在江西的子公司旗下加盟的各部门和门市,既有直营的部门(门市),又有承包的部门(门市),既存在统一核算,又存在独立经营的部门(门市),因此属于混合模式。混合模式的核心特点是至少混合了两种旅行社的经营模式。
(6)单一模式。2009年出台的《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在AFPC分类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殊形式的部门(门市),如艺龙订房中心、神州租车公司等直接为旅游者提供单一旅游产品并独立核算的非加盟机构,这类组织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范围,还需要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界定。目前,本研究在调研的过程中还没有发现这一类专门为旅游者提供单一旅游产品的旅行社。未来是否会发现专门为直客(非同行)提供单一品种旅游产品的旅行社,目前的经验研究尚无肯定答复,笔者也将给予持续关注。
4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