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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作业内容及清扫周期以《_________物业清洁标准及定期作业指导书》为准。
2、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 合同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洁服务费。
2.无偿为乙方提供保洁用水、电。
3.对乙方保洁质量应及时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
4.教育有关人员遵守_________物业保洁制度,共同维护_________业内环境,爱护园内设施。
5.积极采纳乙方在_________物业内保洁方面的合理化建设,协助乙方处理有关投诉。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进驻现场书面通知后,要积极做好准备,准时进驻现场。
2.乙方在甲方设立作业所。作业所在业务上受乙方和甲方双重领导。
3.认真完成规定的作业项目和标准,确保卫生质量,达到客户满意。
5.乙方人员要统一着装,衣帽整洁,配戴本公司名牌,进入工作现场的出入证上甲方配发,遵守甲方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乙方不得在甲方服务区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承揽业务。
6.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若乙方主管负责人不在作业现场,乙方临时负责人应接受甲方主管保洁负责人的监督指导,并按甲方的保洁工作标准进行检查。
7.乙方派出一名主管负责人负责日常保洁工作质量检查和保洁工作紧急情况的处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当月的保洁工作总结和下月的保洁工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8.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用工应签定劳动协议,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如因用工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总价
本合同月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此款取费所列项目见《_________物业清洁标准及定期作业指导书》。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现保洁质量问题,以转帐支票方式于每月_________日(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全额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日常保洁服务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如发现保洁质量问题,甲方按照月保洁费的10%先行扣款,然后双方协商。
第八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与提前终止必采用书面形式。
2.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协商以补充合同方式解决。
4.合同内容变更、提前终止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月服务费25%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经乙方催讨后仍未支付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2.乙方严重失职造成甲方物业管理的重大损失,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2003年国务院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恒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就上述法律文件所使用文字分析,物业服务合同(准确称呼应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是典型的提供服务的商事法律关系,依照订立的合同约定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书面合同的约定事项包括“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①,形成了提供服务的经济关系特征。那么,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学者们有不同的说法,概括为四种,即委托合同说、服务合同说、混合合同说和独立合同说。上述各种学者的观点,都从不同的侧面分析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形成了具有分歧的主张,由于难以形成共识,使司法机关也难以确定如何采纳,他们只是坚持说既然《物权法》已经对此合同有明确规定,其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形成的无疑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我们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定性为独立合同更符合其本质特征与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
二、物业服务合同定性为独立合同之辩
我们从我国现行制度设计的基本框架与内容出发,总结出物业服务合同之性质。
1.服务事项的专业性。《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管理事务,涉及诸多的领域,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道路维修与养护,对于公共建筑部分的维修与养护,以及规范业主的影响公共利益行为等,工作职责范围广泛,服务事项细致复杂,故法律才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赖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管理条例》第4条),而系统科学管理是提高现代服务水平,实现合同目的,达到经济效益指标的基本手段。
2.独立人格性。物业服务合同不能被解释为委托合同,我们持这种观点的理由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一点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的重要区别。反观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合同后,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要以其企业独立人格与民事主体身份对内与对外从事管理服务。对内场合,业主如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①对外场合,非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有危害业主和公共利益出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法院,制止违法行为,维护业主和公共财产利益。由此可见,独立人格构成了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3.服务职责具有公益性。这种公益性又可以理解为公共性。法律中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②这里,破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不光会影响到本小区的全体业主,甚至会波及到所在行政区域更加广泛的居民,故这种给予制止的职责就明显具有公益性,远远超出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狭隘的范畴。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也强调公共大厦管理负责人(相当于我们的物业公司)于公寓大厦严重毁损、倾颓或朽坏,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但区分所有权人不同意重建,又不出让所有权的场合,有权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所有权。这里的“区分所有权人”就是我们的所讲的业主,他们拒不转让的行为,并没有危及到物业公司的利益,为何要授权物业公司诉请其服从大局呢?公共利益所需为最合理的解释。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内开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康、计划生育等社区服务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③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④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直接经济利益的相关义务,而是出于公共利益角度而施加的责任。
4.营业方式的特殊性。前述论及支持物业服务合同为独立合同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强调其订立程序和形式的特殊性。我们认为,用营业方式的特殊性可能更能够充分表明其独特的商业模式。我国的《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都是在承认其行业经营特殊性前提下,提出了对其经营活动的法律约束事项,设定具体的义务与相应责任。如果将这些主要制度与管理服务方式加以概括,物业服务活动的经营特殊性就是有资质专业企业向特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们提供综合的服务,服务活动受到法律与合同双重约束,同时又受到公益性职责的约束,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因此才拥有监督指导的权力。我们从国务院颁布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显感受到,该条例使用“物业管理”的法律用语又充分表明,物业管理除双方法律关系外尚有社会化管理、社会环境管理、物业服务市场管理,以及物业管理区内的公共场地与设施管理的内容。这其中,除了物业服务市场管理是由行政部门通过职责行为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外,上述提到的几项管理功能都附属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严格来说,物业管理也是一种社会管理权,弥补的是单个所有权人的管理不便或者管理不能,构成了准社会管理的法律关系。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治安秩序维护同样是物业服务企业合同职责范围。故生活中发生的小区内车辆被盗或被损坏,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而后者认为不属于其职责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确实是其工作的职责。上述社会管理职能被商业性、有偿性或经营事项所吸收(这些管理责任本身已不能独立地存在),已无法体现在具体收费项目的计算中。⑤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独特品格,适应现代社会住房制度区分所有权状况及管理之虞,形成了一种集权利行使、权利让与和权利集束的三位一体模式,使其独立性合同的性质显露无余。所谓权利行使是指业主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将对于物业之管理事宜相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了合同一方当事人,拥有订立与解除合同,选择物业企业的最终权利。所谓权利让与是指某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居住环境决定了所有业主都要将物业管理与服务事宜交由签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去完成,这是一种授权性质,排斥了其他企业提供同类服务与收取酬金的机会。所谓权利集束指的是所有业主构成了权利体,为解决便利生活,物业管理,享受服务和保持环境的综合问题,大家协议而与物业服务公司达成提供服务关系,后者依照合同去屡行相应管理与服务的义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就是这种权利集束的外在形式,所有业主的权利集合成为团体的权利。这种权利集束形式上制约着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但同时也制约着个别业主为了一己之利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由物业公司对于个别业主违反管理公约,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制止,就充分地体现了对抗管理异化行为的功能。
三、澄清物业服务合同性质之利
理论上澄清物业服务合同之性质,使其独立性得到彰显,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物业管理秩序的极大促进功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能够保证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拥有清晰的合同主体身份。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法律关系的基本立场,业主大会的主导作用极强,采用的是业主中心主义。这种立法模式在立法当时有客观条件,法规重在保障业主们的经济利益。然而,今天的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服务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来自业主的侵害是常态,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的诸多合同义务与法律责任,在缺乏对于业主行为的有效约束下,致使物业服务企业资金缺乏,管理受经费制约,业主则以种种借口拒绝与拖延缴费,产生物业弃管也就毫不奇怪了。出现这一系列问题的症结,恰恰在于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企业的法律地位缺乏准确定位。我们认为,必须使法律主旨中的业主中心主义转变为物业企业中心主义,强调物业管理职能具有的核心价值。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不应当是矛盾冲突的,发生对立一定是某些环节上出了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物业企业没有被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及身份。因为管理职权被保留在业主手中,致使侵害了公共管理秩序和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行为无法被制止(如私搭乱建、破坏绿地、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而业主的传统的搭便车心理,中庸思想与厌讼习惯,造成了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正是因为物业公司被置于业主的相对立的身份与地位,法律更加关注于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利益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却忽视了业主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所以我们推崇物业公司中心主义的理念,就要回归业主整体利益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之间的内在和谐,把物业公司视为对抗个别侵害公共利益业主的合法主体,通过明确授权方式使物业公司拥有管理的权利。
2.能够把物业管理的公共性特征变成加强管理的道义性依据。物业服务不应当单纯地定性为企业营利性的商业运作模式,其中必然要包含社会管理,公民自治和公共服务的内涵在其中。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孕育着非纯粹营利性的成份,这正是我们强调是独立合同的重要论据之一。目前在物业服务领域出现的大量问题与法律纠纷,很多就是对这种公共性本质缺乏正确认识,致使很多本来很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扭曲化,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专业优势与代表现代社会管理的方向被抹煞了。诸如,物业服务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这一点就被忽视,似乎物业服务企业就是有偿服务的“管家婆”,不过是收收发发、打扫垃圾、园林绿化和电器维修,相当于集合了的服务“员”。于是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事务性工作都单纯用收费与服务质量来衡量,社会管理被抽去了。现代社会物业管理社会化是发展方向和趋势,它能极大地增加业主们从事其本职社会职业的时间,带来节约低碳的现代生活,提高社会财富的使用效能。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就应当检讨我们现行法律制度,消除在物业管理公共性问题上的种种制度,达到在社会管理、公民自治与小区物业管理相互促进方面的创新。例如,地方政府应当将小区治安防范建设纳到城市治安规划中,进行必要的投入,安装监控设备。居民委员会履职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形成良性互动,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自律措施去提高服务水平。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市鼓楼区香榭里小区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中标物管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南京鼓楼区香榭里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南京市鼓楼区闽江路8号
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45000平方米。其中,一期建筑面积23734.05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为香榭里小区一期。包括内容有:1-6栋多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配套设施见附件一(香榭里一期设施、设备明细)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机电设备、配电系统等。
第六条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见附件2。注附件2为“和平物业”代保管的全部物业材料的清单。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2.公摊费3.物业公司提议并经业委会同意的其它收费。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十七条其它委托事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04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10月31日24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1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5栋102室,由乙方按
下列第1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人用于。
8.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见附件二:一期档案文件细目)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在甲方订可下,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入驻的物业公司应在入驻本小区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本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务预算。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每月向业委会负责财务审计的委员告知一次上个月的管理费用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政、扩建或完善配套项虱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按标书内容,以及与标书服务档次相近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中的级别内容提供服务。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设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以中标书为准)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由乙方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相关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邻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1.2.3.。
第二十六条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3.市政公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4.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末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
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末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附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末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各规章的解释顺序为: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XX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注:本小区有可能的遗留问题: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委托方(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方通过(招投标,协议选聘)方式将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四至范围: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商场_________平方米,办公楼_________平方米,工业厂房_________平方米,停车场(库)_________平方米。其他:_________。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三。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不超过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使用后2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合同期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甲方在该物业接交2个月前提供一次性开办费_________万元,用于购买相关办公用品和设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所有。所购买办公用品和设备的清单明细乙方在物业接交后2个月内交甲方备案。
甲方在该物业接交2个月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_________万元的前期物业管理接管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派员进行物业管理提前介入,并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公共部位二级清理、接管验收、交房、人员招聘、人员培训等接管有关事宜。
甲方(需要,不需要)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如需乙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另行签定。
第四条 乙方参与本物业的竣工验收,并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五条 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管理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执行。设施设备保修期如下:电梯_________月,监控智能化设备_________月,消控设备_________月,电信设备_________月,道路_________月,绿化_________月,_________。保修时间确定及计算:由各项工程竣工及设备安装完毕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及有关专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完成的建筑、设备进行外观、调试和运行等方面的检查测试,并经签章之日起为保修的起始日期。
本物业共有部分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