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汇报材料范文

时间:2022-08-27 19:57:3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法治建设汇报材料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法治建设汇报材料

篇1

53名在职在编人员中,具有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13.2%;在职大学24人,占45.3%;大专学历20人,占37.7%;中专及以下学历2人,占3.8%。其中,29名司法助理员中,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7人,仅占13.2%,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的2人。

53名在职在编人员(其中女性人员8人),平均年龄46.7岁,其中30岁以下的3人,占总人数的5.7%;31--35岁5人,占9.4%;36--40岁18人,占34.0%;41--45岁12人,占22.6%;46--50岁12人,占22.6%;51--55岁3人,占5.7%;41岁以上的累计27人,占50.94%。

二、加强执法监督、深化队伍建设的做法及成效

立足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不断创新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措施,公正严格执法能力不断提高,队伍教育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着眼群众需求,提高服务能力。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把学法、懂法、提高执法执业能力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必修课来抓,采取业务比武、外出观摩、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业务素质,提升服务能力。近三年来,组织开展了法律服务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公证机构“零错证、零投诉、零上访”、“千名律师赶大集、法律援助促和谐”等专题活动15个、组织集中培训30多场次、到周边县区学习交流80多人次、参加业务上级组织的专题培训300多人次,成功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得到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和充分肯定,司法行政干部队伍的法律知识水平、执法执业水平、服务群众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群众投诉案件大幅减少。

二是坚持勤政与廉政并重,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健全完善了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了政令不畅、行政不作为等问题,促进了机关工作提速增效。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公开廉政承诺,广泛接受监督,促进了各项制度的落实,保证了政风行风持续好转。

三是严格遵守“禁令”,狠抓思想政治教育。以“创先争优”、政法核心价值观、“转变作风、提升能力、服务群众、促进发展”等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以集中学习法律法规政策为手段,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突破口,教育全体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十要十不要”、“八条禁令”等行为规范,着力解决司法行政队伍在作风、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是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执法监督效能。修订、完善了出勤、学习、考核等34项规章制度,汇编成册,下发到每一名干部手中。其中,与县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出庭行为的规定》,实行案件出庭函制度,解决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收案收费不规范的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理顺明确了班子成员、科室、处所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做到了人人有任务、人人担责任,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了执法执业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五是注重加强“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确保“班子”廉洁自律。一个让组织放心、群众信服、干部拥护的班子,首先是一个廉洁的班子。班子成员自觉严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同志们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同志们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确保政治上经得起考验、工作上经得起检验、廉政上经得起检查,保证了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

近年来,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多次被省司法厅、市司法局评为队伍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辛寨司法所长王法营被省司法厅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全省十佳人民调解能手”。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有1人受到司法部表彰,有1个集体受到省司法厅表彰,有1人受到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管理局记功表彰,有4个集体和10名个人受到市司法局表彰,有2个集体和2名个人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我局被省司法厅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司法行政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存在爱岗敬业精神不强、社会管理知识缺乏、能力不足、水平不高、业务不熟、作风不实等问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思维创新、制度规范、方法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服务全县中心工作的措施有待加强;法律服务队伍中个别存有大局观念不强,不讲职业道德,受案虚假承诺,规避管理和监督,办“关系案”、“金钱案”,不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现象,服务能力和水平与群众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人民调解队伍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相对滞后,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二是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缺乏。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法制宣传、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三大职能,决定了司法行政队伍必须是一支对法律掌握和运用比较透彻的队伍。然而长期以来,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普遍存在法律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我局53名在职在编人员中具有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13.2%;29名司法助理员中,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的只有2个,真正能够适应司法行政业务发展需要,具有高水准的法律专业人才不多,总体业务素质与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

三是年龄结构呈老化趋势。现有在职在编53人,平均年龄46.7岁,其中35岁以下的只有8人,占总人数的15.1%;41岁以上的累计27人,占50.94%,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制约作用越来越突出。

四、工作建议及下步措施

要加强执法监督、深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和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跨越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队伍活力。由人事部门通过公务员招录,选拔一些具备法律知识、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作风正、肯吃苦的人员参加到司法行政岗位,吸收年轻化、知识化、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员进入司法行政队伍,切实解决人员老化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根据有关交流、轮岗的规定,实现交流、轮岗的制度化,机关各科室与司法所之间、司法所与司法所之间、机关各科室之间干部进行轮岗,增强队伍活力。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能力。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培训时间方面,应涵盖岗前培训和入岗后培训;培训对象方面,强化重点人员培训,把业务骨干和一线人员作为重点,全力培养优秀司法行政干部;培训内容方面,邀请法学界专家、教授、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参与授课,讲授法理知识、宪法、现行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同时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活动。在传授基础知识的同时,培训还应具有针对性,为不同岗位设置特色课程,有效、快速提高其业务能力,如对从事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岗位的人员特别开展心理学基础知识培训,培养其心理分析辅导能力,确保能更好地完成调解、帮教任务。

篇2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助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2000]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事厅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或省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应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

    上述人员均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及收支情况在事业费预算中予以安排或适当补助。中央驻闽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由中央单位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

    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比例由各地(市)研究确定。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三)省委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地(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医疗补助管理层次

    地、市以下(含地、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地、市以下(含地、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离休人员、老的医疗费管理按省委组织部等六家单位下发的《福建省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规定》[闽委老综(1999)003号]规定执行。

    省、部属驻榕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部属驻榕以外的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所在地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

    六、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和监督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篇3

第二、既要全面具体地考,又要突出重点的考。为搞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的考核验收,各级都层层制定了考核的实施意见和百分制考核细则,对普法教育的内容实施全面的考核验收。对“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实施纵横的全面考核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有利于推进普法教育的扎实开展,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开展考核验收,有利于普法教育的全面发展,只有全面考核,才能全面推进,只有普法教育的全面推进,才能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建设水平。但在全面纵横考核的基础上,也不要忽视突出重点的考,要在全面考核中参于重点考核的内容,要重点考核在“四五”普法依法治理中有哪些创新的工作、突出贡献的工作、被上级推广的工作和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工作。只有把全面考和重点考相结合,才能导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造性地深入开展,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更富有时代特色,更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三、既要搞评先评优,又要倡导做无名英雄。普法依法治理的考核验收是五年一次的周期性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总结表彰一批在五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调动大家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的积极性,这是无可非议的。也是一种积极的做法。但也要明确考核验收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表彰几个先进单位和个人,其根本目的是发现好的典型,总结出好的经验,找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今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因此,作为上级考核机关首先要端正考核的指导思想,明确考核的根本目的,同时,要引导和教育下级单位端正考核的态度,明确考核的目的,以正确的心态对待考核,不要把考核的目的放在一味争先评优上,就是有成绩能够评上先进,也要发扬风格,做到见荣誉让,见名利让,在考核中考出风格,在评先中评出姿态。否则,大家都在评先评优中都一味争先进,就失去了考核验收的实际意义,也容易造成一种评上先进的皆大欢喜,没有评上的一肚子怨气。再说,先进也是有一定比例的,不可能每个单位都能评上先进,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每个单位必须认真开展不得马虎。因此,端正考核的指导思想是十分重要的。在考核验收之前,各级一定要搞好教育,加强引导,真正使普法依法治理的考核验收达到所要达到的目的。

篇4

浅谈“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今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考核验收的重要一年。为搞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的考核验收,各级都在认真搞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积极制定考核验收的办法和考核细则。搞好“四五”普法的考核验收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四五”普法规划、达到“两个提高”、“两个转变”的根本目的、提高全社会法治建设的水平、推动今后普法教育的深入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搞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考核验收工作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既要听汇报、看台帐,又要看平时、看实绩。在“四五”普法考核验收中,听领导汇报、查看各种台帐是最起码的考核方法,也是很有必要的。在考核中通过听领导汇报,查看各种台帐基本了解和掌握所考核的单位在“四五”普法依法治理中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便在评先评优中掌握一定的依据。当然,在听汇报、看台帐的同时,还要把所考核单位平时“四五”普法依法治理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相结合,因为,“四五”普法考核是五年一次,所考核单位每年的普法工作开展得怎么样,取得了哪些成效,上级主管部门平时应该是掌握和了解的。所以,考核验收不仅仅靠听汇报、看台帐,还要与平时工作结合起来,这样可以避免在汇报材料上有水份、在台帐准备上搞突击的问题出现,改变过去那种汇报是靠写出来的,台帐是靠补起来的不良做法,做到汇报是靠平时干出来的,台帐是靠平时积累起来的,做到既要听汇报、看台帐,更要看平时、看实效。第二、既要全面具体地考,又要突出重点的考。为搞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的考核验收,各级都层层制定了考核的实施意见和百分制考核细则,对普法教育的内容实施全面的考核验收。对“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实施纵横的全面考核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有利于推进普法教育的扎实开展,有利于公平公正地开展考核验收,有利于普法教育的全面发展,只有全面考核,才能全面推进,只有普法教育的全面推进,才能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建设水平。但在全面纵横考核的基础上,也不要忽视突出重点的考,要在全面考核中参于重点考核的内容,要重点考核在“四五”普法依法治理中有哪些创新的工作、突出贡献的工作、被上级推广的工作和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工作。只有把全面考和重点考相结合,才能导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造性地深入开展,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更富有时代特色,更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第三、既要搞评先评优,又要倡导做无名英雄。普法依法治理的考核验收是五年一次的周期性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总结表彰一批在五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调动大家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的积极性,这是无可非议的。也是一种积极的做法。但也要明确考核验收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表彰几个先进单位和个人,其根本目的是发现好的典型,总结出好的经验,找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今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因此,作为上级考核机关首先要端正考核的指导思想,明确考核的根本目的,同时,要引导和教育下级单位端正考核的态度,明确考核的目的,以正确的心态对待考核,不要把考核的目的放在一味争先评优上,就是有成绩能够评上先进,也要发扬风格,做到见荣誉让,见名利让,在考核中考出风格,在评先中评出姿态。否则,大家都在评先评优中都一味争先进,就失去了考核验收的实际意义,也容易造成一种评上先进的皆大欢喜,没有评上的一肚子怨气。再说,先进也是有一定比例的,不可能每个单位都能评上先进,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每个单位必须认真开展不得马虎。因此,端正考核的指导思想是十分重要的。在考核验收之前,各级一定要搞好教育,加强引导,真正使普法依法治理的考核验收达到所要达到的目的。第四、既要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考核验收,又要发动群众参与考核验收。为做好普法依法治理的考核验收,各级都将要建立若干个考核验收小组,每个小组并有一名领导带队,专门对各单位、各部门进行考核验收。组织专门考核小组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考核小组沉下去考核验收,把对各单位考核的情况统一带上来进行汇总,以便及时掌握各单位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情况和搞好总结表彰工作。应该说考核小组考核验收的系统性、专业性、准确性都是比较强的,但考核小组的考核验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考核小组必竞是上级机关派来的,对所考核的单位是通过听汇报、看台帐、搞座谈了解到的,没有本单位人员了解的情况多和熟悉的程度高,因此,考核小组在组织考核的同时,还要发动所考核单位的群众参与一道考核,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从中了解他们对本单位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是否满意,只有在广泛征求本单位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才能把握对所考核单位的准确性。把考核小组考核与发动群众考核相结合,才能避免考核中的片面性和主观性,达到考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只有两相结合,才能避免出现考核小组一锤定音的做法,使所考核的单位的领导心服口服,从而,对考核小组 也会增强信任感和满意度,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出现。第五、既要考核普法依法治理取得的成效,又要把三个文明建设取得的成效结合起来考核。普法依法治理的考核验收既然是五年一次的考核验收,是应该全面地检查和考核的,通过考核才能了解和掌握普法依法治理所取得经验和成效,但普法依法治理是单项的考核验收,不能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当作是三个文明建设的全面成效来衡量,普法依法治理的成效不能代替三个文明建设的成效,因此,在组织对普法依法治理的考核时,不但要看普法依法治理所取得的成效如何,还要通过普法依法治理的开展,看看三个文明建设取得的成效如何,也就是不但要看普法依法治理取得了哪些成效,还要看普法依法治理的开展给三个文明建设带来的变化和取得的成效。普法依法治理的根本目的是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三个文明建设取得的成效是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最好的检验和考核,考核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成效不能与三个文明建设的成果相脱离,普法依法治理考核中的评先评优一定要与所考核的单位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相结合,普法依法治理的取得成效不能当作唯一的评先评优的标准,要与所考核单位三个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成效结合起来衡量。这样评出来的先进才有说服力和生命力,才能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的发展。第六、既要善于调动积极性,又要勇于坚持原则性。通过普法依法治理的考核验收,总结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是调动各部门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推动普法依法治理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只有大力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才能在普法依法治理的工作中做到学有榜样,赶有标兵。但调动各单位搞好普法依法治理的积极性,不能把评先评优当作一张王牌,既要调动积极性,又要坚持原则性,不能为了调动积极性,在评先评优中搞照顾、搞摊派、搞平均主义,以老好人的面孔出现,你好、我好、大家好,先进个个有份,不是这个先进,就是那个先进,没先进的变着手法给先进,结果,先进缺乏典型性,评和不评一个样,大家都是平起平座,最终导致干和不干一个样,容易挫伤部分单位的积极性,影响普法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因此,在普法依法治理考核验收的评先评优中,一定要坚持原则性,要把真正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树立起来,不能搞照顾摊派,真正使评先评优成为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新的阶段飞跃发展的强大动力,成为提高全社会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抓手。

[1]

在百度搜索:浅谈“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