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证明书范文

时间:2022-03-06 18: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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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明书

篇1

委托人:

任职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任职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任职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在我方办理 一事中,为我方人,法人代表人证明书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权限: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同意接受上述委托。

受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法人代表人任职证明

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证明________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拟在_____________担任________职务,根据章程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该同志不是(是)党史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退离休干部)兼任职。

兼任其他职务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人证明书》。

从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从事管理部门(公章)

注①另附前任职务的免职文件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②另附身份证复印件

在我 任 职务,是

我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本件的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一)

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任__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二)

_______,经(某单位任命或选举),出任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系该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

特此证明。

_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签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篇2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xxxxxx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证明书

(xxxx年第xxxx号)

xxxxxx同志,现任我单位xxxxxx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

法定代表人性别:xxxx

年龄: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有效期:从x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x日。

单位:(填写后盖公章)

签发日期:x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1、法人代表为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提交建设单位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xxxx年第x号)

兹授权xxxxx同志,为我方参加xxxxxxx的人,在开标、合同谈判、合同签署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承认。

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xx日

附:

人性别:x

年龄:xx

职务: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授权单位:(填写后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签发日期:xxxx年xx月xxx日

说明:

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委托书提交建设单位作为合同附件或凭证。

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xxxx职务(身份证号:xxxxx),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xxxx年 xxx月xx日

附注:

①该代表人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表格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xxxx市国土资源局:

__________同志,在我单位任__________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书

xxxx市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全权代表法人办理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盖章):

篇3

单位名称(印章)

一九年月日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民族:

篇4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委托监理的工程,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我公司任____________职务,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的个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法定代表人指投标人所在国合法注册文件上的法定代表人(境内设计机构)或企业负责人(境外设计机构)。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篇5

根据有关程序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由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上述法定代表人和代表人的身份,需要有一定的书面文件予以说明,这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对于由法人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书面文件,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厂长、院长、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表征,是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 任 职务,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公章)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正文

1.开头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写明法人组织的名称。

篇6

中图分类号:TP311.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06-0000-02

The Key Distribution Service System Based on the No Certificate Signature Verification Kong Xueyuan,Wang Tao,Peng Haiping,Li Tong (Computer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solve problems in the traditional public key cryptography system and authentication password system,some scholars have put forward no certificate signature verification algorithm.In recent years,throug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the algorithm has been shown to be safe and effective in theory.However,in practical application,there is still no substantial development in no signature verification certificate.In the traditional public key cryptography system,the process of user registration and certification issue is very cumbersome.In this case,we put forward a plan of designing a authentication key distribution service system based on no certificate.The service system is easy to use and safe.

Keywords:No certificate;Certification;Key distribution;Service system

一、引言

传统公钥密码体系,需要权威的认证中心(Certficate Aauthority,CA)签发用户的公钥证书,而在实际应用中,证书的注册、存储、、验证等过程复杂且代价高。同时,CA不可信时,公钥被替换而不能发现,公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危害。为此,Shamir等人提出了基于身份的密码体系。用户使用能唯一代表他身份的一个公开信息(如身份证号)作为公钥,用户公钥不需要认证,但是在该系统中,密钥完全由可信的密钥产生中心(Key Generation Centre,KGC)托管,存在着密钥托管问题,要求KGC积极且诚实。为了解决基于传统公钥体系的证书认证、公钥证书的管理耗费问题和身份密码体系的密钥托管问题,AL-Riyasni首次提出了无证书公钥密码体系。在该体系中,用户私钥由KGC和用户共同产生。KGC不能获取用户的私钥。无证书密码体系提出以来,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逐渐完善,安全性越来越高。

目前,在实际生活中广泛应用的仍是基于传统公钥密码体系建立的公开密钥基础设施PKI。对大部分并不需要经常进行安全通信的用户来说,注册证书麻烦且低效。而且,由于传统公钥密码体系的局限性,PKI存在着公钥认证的问题。无证书认证的密钥分发服务系统有效的解决了PKI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同时,无证书认证的密钥分发服务系统使用简单、高效,无须颁发证书,对于安全通信的普及有着重要意义。

二、无证书签名认证机制

KGC为密钥生成中心,是一个半可信的第三方实体,其主要任务是利用其掌握的系统主密钥辅助用户生成签名公私钥,并且其对应的系统公共参数,使得用户能够利用用户ID和系统公共参数进行有效地签名认证。用户根据KGC的参数和自己保存的秘密值生成签名公私钥。无证书签名认证机制的基本模型如下:

初始化:KGC输入一个安全参数I,执行算法输出系统主密钥msk、对应的系统主公钥mpk、公开的系统公共参数params。Msk由KGC秘密保存。交互过程:

(1)用户A产生随机秘密值a,RA=f(a)即RA是由a推导出来的,但是不能由RA推出a,将RA,IDA发送给KGC。

(2)KGC验证用户A的合法性,如果验证不通过,KGC放弃此次交互,若验证通过,KGC经过计算得出用户A的部分公私钥,并将其发送给用户A。

(3)用户A接收到部分公私钥后,首先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计算生成签名公私钥,否则放弃此次交互。

(4)用户B的签名公私钥生成过程与用户A相同。

(5)A利用自己的秘密值生成密钥分配公开参数mA,然后A用自己的公私钥对mA进行签名得到sigA。并将mA和sigA传输给用户B。

(6)用户B首先利用sigA对mA进行验证,然后计算相关等式是否成立。若成立,验证通过,否则放弃此次交互。用户B发信息M给A时,利用A的密钥分配公开参数mA加密消息M得到密文M1,然后B利用自己的签名公私钥对M1签名得到sigM1,将M1,sigM1发送给A。

(7)用户A利用与(6)相同方案认证用户B身份。若认证通,用自己的秘密值a,解密出M1。否则放弃此次交互。

三、系统总体设计

(一)系统体系结构

基于无证书签名认证服务系统采用层次性体系结构进行设计。总体分为:客服端层、服务器层、数据库层。

客服端层通过浏览器显示用户注册、登陆、操作请求的一系列界面。在该服务系统中,密钥的生成中心KGC,由用户组内的核心用户(有公信力的领导者)充当。因此,在基于无证书签名认证服务系统中,根据用户的身份返回用户不同的客服端:KGC与普通客服端。KGC具有动态充当服务器的功能,接受组内普通用户的连接请求,保存系统参数,辅助普通客服端生成签名公私钥。

服务器层负责接收客服端层的各种请求,依据用户的请求进行分析、查询数据库并返回用户相应信息,同时,为系统中的普通用户与组内KGC之间建立连接提供必要的信息如KGC当前登录的IP地址、开放的端口port等。

篇7

职务,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上述法定代表人的国籍: 

住址: 

电话: 

电传: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篇8

本案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在犯罪金额认定方面产生分歧。

控方认为:冯某等三人的职务侵占金额为27万余元。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之久,其盗卖的柴油实物早已消耗,无法直接查实,但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证据,可以推定其犯罪数额。本案中的侵占柴油的数量可以用以下推算的办法得出: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有:(A)涉案车辆的GPS里程,(B)由涉案车辆的4S店出具的该车的理论耗油量(车辆系新车,从4S店卖出后即交由该车队使用),(C)加油站登记的涉案车辆的加油量。因此,A(GPS里程)×B(理论耗油量)=D(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再以C(实施盗窃后加油站登记的涉案车辆的加油量)-D(合理耗油量)=E(盗窃的柴油量)。

但辩方认为:冯某等三人的职务侵占金额应以现场查获的盗窃数量为准,即查获柴油只有1894升,价值人民币13049.66元。之前的盗窃数额不能查明,不能以推算方法得出,因为控方的推算方法是不准确的,所谓D(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只是一个理论值,因为由于路况、天气、载重量等因素,每辆车的实际耗油量和理论值之间肯定有较大的误差,因此涉案车辆的实际耗油量是不能确定的,由于前项不准确,因此以公式推算出来的结论当然就不准确。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能以现场查获的盗窃数量为准。

二、本案犯罪金额推定之参照

刑事推定,是指在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导出另一未知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方法。[1]目前,“两高”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对盗窃数额的推定方法。本案的罪名虽然是职务侵占,但其犯罪手段为盗窃,而且同样涉及到对犯罪数额的推定,因此本案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中关于“推定”盗窃数额的规定。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该解释的一个创新之处,是在认定盗窃数额时规定了“推定”的认定方法。其第4条第3款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第4款又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该解释规定的“推算”方法实际上就是一种推定,使用的逻辑规则是“演绎推理”。在推理过程中使用了数理模式,即“A-B=C”,这个数理模式又称之为“公式”,是确定无疑的真理,根据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结论必然是正确的。在这里,A项代表“盗窃后的月均用量”,B项代表“月均正常用量”,C项代表“盗窃的数量”,在A项和B项为真的前提下,根据“A-B=C”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C项则必然为真。但是,“演绎推理”有一个缺陷,即如何证明前提为真,具体到该司法解释而言,就是如何证明B项为真。我们注意到,B项即“月均正常用量”实际上是一个理论值,即在正常情况下合法用户的正常用量,它肯定不是百分之百的精确,因为不排除在盗窃前的一个月合法用户有超出平均值耗用的可能性,因此,这里的B项实际上是假设为就是合法用户的实际用量,而否定了超出正常情况下的可能性。那么,在前项可能有误差的情况下,推算而出的结论实际上也是可能存在误差的。我们知道刑法上的证明标准较之民法上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必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为什么该解释的“推定”证明就可以忽略这种误差可能性的存在呢?这里就涉及到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即如何规范运用推定证明方法的问题。

三、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一些基本规范

目前,我国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有涉及到推定证明方法的罪名主要有:(1)盗窃罪;(2)洗钱罪;(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5)集资诈骗罪;(6)信用卡诈骗罪;(7)开设赌场罪;(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等。从这些相关的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具有共通性的规范:

(一)刑事推定的运用是以无法直接证明有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盗窃解释》中,“推定”只适用于特殊的盗窃赃物,即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话费等,因为该类财物都是消耗品,而且电力、燃气、电话费还是无形物,在案发后,这些盗窃的财物实际上都已经被消耗了,而且无法固定物化,因此很难直接确认盗窃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才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一种“推算”方法来确认其数量。反之,如果在可以直接查实盗窃数额的前提下,是不允许使用推定的证明方法的。再以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为例,该类犯罪为目的犯,即必须要以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如果没有这样的目的,就只是一种经济纠纷,司法实践中,直接查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个难题,为此,相关司法解释才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具有某种行为、表现,即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可见,推定证明是一种间接证明,它是在无法进行直接证明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充证明方法。

(二)刑事推定证明的事实具有高度正确性,但不是绝对正确的事实,允许“反证”

在关于主观上“明知”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中,相关司法解释往往有例外条款,即“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或“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推定”这种证明方法的逻辑特性所决定的。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在逻辑学上是采用“归纳推理”法。这是一种经验法则,即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某种不正常行为,就可以归纳到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目的上去,因为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有这样的不正常行为,所以有这些不正常行为的人就可以推定为犯罪分子。归纳推理得到的结论只是有高度的可能性存在,但不可能100%的正确,因此允许“反证”。如果辩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或者“被蒙骗”,那么,即使有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正常行为,也不能推定得出其犯罪的结论。

关于客观方面的推定与主观方面的推定还有不同之处,通常对客观事实的推定,在逻辑规则上采用的是“演绎推理”,即前提项为真,演绎得出的结论就必然为真,它不是高概率事件,而是必然事件。但正如前文所述,“演绎推理”同样有一个缺陷,即不能绝对证明前提项为真,在这种情况下,就允许辩方“反证”,如果辩方有证据证明前提项失真,或失真到特别严重的程度,那么就可以否定结论的真实性。

可见,刑事推定证明只能得出高度正确的结论,但不能得出绝对准确的结论,如果有反证予以排除,则不能适用推定证明。

(三)刑事推定证明方法的运用总是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紧密联系

因为推定证明既有司法效率高,认定事实方便的优点,但同时又有不能绝对准确地证明犯罪事实的缺陷,所以刑事推定的运用往往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紧密联系。只有当某类犯罪特别猖獗、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时,为了重点打击、严厉惩治该类犯罪,同时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释才会出台相应的认定犯罪事实的推定证明方法,如为了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只要“没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或者“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即可推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其为赃物,就可以犯罪处理;[3]同样,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行为人有“未如实申报”、“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交接”、“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等8种客观行为之一,即可推定为“明知”是,就可以犯罪处理;[4]等等。

由此可见,刑事推定证明方法的运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它应该与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导向紧密相联,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四、结论

本案以刑事推定方法认定犯罪金额是客观、科学、恰当的,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基本规范。通过对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推定”规定的梳理、分析,笔者以为,在本案中,可以参照《盗窃解释》中关于盗窃数额的“推算”方法,推断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这样的推定符合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基本规范,是客观、科学和恰当的。

首先,本案的推定以不能直接查实侵占(盗窃)数额为前提。本案是一起以盗窃手段实施的职务侵占案,盗窃的对象是柴油,和《盗窃解释》中规定的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话费”等财物有相似之处,都是消耗品,且不易固定物化。在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其盗窃的柴油数量已无法直接查实,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推定是唯一的认定犯罪数额的方法。

其次,本案的推定方法具有高度的正确性,没有“反证”可以证明该推定存在重大误差。本案对犯罪金额的推定,借鉴和参照了《盗窃解释》中关于盗窃数额的“推算”方法,遵循的是“演绎推理”逻辑规则,即在已查明前提项的情况下,运用数理公式推算得出结论,该结论具有高度正确性。当然,我们不回避该”演绎推理”的前提项即(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只是一个理论值,可能由于路况、天气、载重量等因素,理论值与涉案车辆的实际耗油量之间存在误差。但是,参照《盗窃解释》中的“推算”规定,这种一定的误差在推定证明中是允许存在的,只要对方没有反证证明这种误差大到足以否定前提项的程度,那么,以这种方法演绎得出的犯罪数额就应该是大致准确的。

最后,以推定数额认定其犯罪事实,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够有效地惩治犯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严重侵害公私财产,如果仅因为推算中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误差,就对其巨大的犯罪数额不追究责任,显然是放纵犯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综上,本案应认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27万余元。

注释:

[1]裴苍龄:《再论推定》,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篇9

2、 注册生产性公司需注明用途(工业、厂房)

3 、特殊行业需注明用途喻公司性质一致(餐厅、酒店、仓库、酒吧...)

二、租赁合同时间:最低签租时间为一年,最低有效期为半年。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程序

出租方

一、单位房屋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委托下属单位经营的房出租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委托证明(原件)

二、私人房屋出租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 《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属共有权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承租方.

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单位承租须提交:

1、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l、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证明书及委托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个人承租须提交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 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女)(验原件)

篇10

1、个人应当签名,

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

二、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携带原件供核对。

三、身份证明文件

1、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四、授权委托书

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五、证据材料

篇11

1、单位立户程序

(1)自2006年1月起,留学人员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人事的管理人员,须在本单位所聘留学人员第一次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京落户前,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单位立户”手续;

(2)办理“单位立户”手续之后,所接收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本人可直接向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及相关手续。

2,单位条件

北京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中央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聘用或已来京创办企业,并已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

3、单位立户所需材料

(1)填写《留学人员聘用单位立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留学人员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1、留学人员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2)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国内已获博士学位,出国后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2、《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办程序

(1)用户注册:登录“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bjp,gov,cn),进入“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点击“留学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及人才引进用户注册”,完成用户注册并提交;

(2)网上申请:注册成功后,进行“用户登录”。“用户登录”完成后,依次点击“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办理”、“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请”和“现在申请”,按有关要求详细、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包括本人信息。随带家属信息等并上传本人照片)。填报完所有的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

(3)网上打印:提交成功后,点击“打印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请表”按钮,打印出《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审批表》点击“打印单位证明表”按钮,打印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

(4)单位盖章: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5)材料复核:在提交成功后两周内,本人持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地址:本市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一层大厅)进行复核;

(6)领取证书:被批准者可在网上查寻办理情况。被批准者可在批准日期2个工作日后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领取们《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未被批准者可按网上审批意见补充材料。申请者也可提前委托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特快专递们《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3、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所需材料

(1)中国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已加入外籍的,应提供外国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中加入外籍且更名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更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属于进修人员的,应出具国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与国外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进修)的,应出具国内博士学位证书和国外博士后研究(进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聘用单位出具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原件及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4)《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审批表》一份;

(5)填写《北京市回国留学人才登记表》一份;

(6)本人近期1张1寸照片;

(7)其它相关证明。

三、留学人员申办北京市户口

1、申办北京市户口程序

留学人员本人持规定的材料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办北京市户口,并填写《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对符合引进规定条件的留学人员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对符合引进条件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后,将批件返回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留学人员可先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也可同时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户口。

2、留学人员条件

见留学人员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条件。

3、申办北京市户口所需材料

(1)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属于进修人员的,出具国内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外进修证明和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外博士后研究或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留学人员原行政隶属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外地户口或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和注销原因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留学人员档案存放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配偶随迁的,应填写一式四份):

(10)留学人员配偶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子女须随母随迁,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篇12

xx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于2002年5月30日向我社送达宝国税罚告字(2002)第0082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以偷税为由对我社处罚7797.91元,我社认为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现陈述申辩如下:

一、我社工会经费提取没有少缴企业所得税

我社工会经费,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年终会计决算意见规定的比例提取,没有超出规定比例,不存在多列成本和费用,不会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偷税行为。

二、我社以个人名义的电话费列入邮电费,属于规避高额邮电费支出的行为,不属于偷税行为

以个人名义的电话费列入邮电费,主要因为按照中国电信的规定,个人电话的初装费等费用大大低于单位的费用,我社为了减少邮电费支出,采取了以个人名义安装电话、单位使用的变通方式,规避高额邮电费支出。对于支出的邮电费用据实入帐,不存在多列现象。以个人名义的电话费列入邮电费,实际上减少了邮电费支出,从而增加了利润,而不是减少了利润,造成的后果只能是我社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少缴税款。税务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只注重表面现象,而应当从实质上分析我社的行为是否会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

三、我社的行为不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偷税的纳税人在行为方式上必须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主观上必须具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必须造成了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

我社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行为上没有采取《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方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的结果,因此对我社的行为不能定性为偷税。

四、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税收征收管理法》只对偷税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社的行为不属于偷税,定性错误最终导致了适用法律的错误和处罚结果的错误。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得当,我社认为你局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上述要求,特提出如上申述申辩意见,希望你局认真考虑,慎重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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