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博览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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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论文

篇1

20世纪的学术界,有两股社会思潮颇引人注目,一是横贯整个20世纪的西方思潮;一是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并一直勃兴至今的英国文化研究。两者对20世纪的人文科学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前者对哲学、社会学、美学等人文科学的理论研究以及社会主义的实践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后者对文化学的理论研究作出了开拓性和旗帜性的学科奠基和学术建设的作用。在两股思潮的发展过程中,有两个重要学派为理论建构和发展做出了重要作用,它们就是法兰克福学派和伯明翰学派。

法兰克福学派,是1923年成立的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究所所形成的一个学术观点大致相同的学术流派。由于他们标榜社会批判,以社会批判作为立所宣言,所以该派又称为“社会批判理论”。该派学派成员包括第一代的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弗洛姆、本雅明等人,及第二代的哈贝马斯和施密特等。

伯明翰学派,指的是一个以成立于1964年英国伯明翰大学的一个旨在研究工人阶级文化的文化研究中心为阵地的左翼学术流派。学派成员包括:理查德・霍加特、雷蒙德・威廉斯、E・P・汤普逊、斯图亚特・霍尔和费斯克。

这两个学派各处于两股明显相异的学术思潮中,耕耘着各具特色的学术花园。但是,两块园地并非完全没有交叉,园地里的学术之花也并非完全没有相似。两块花园连接的区域叫做文化,两块花园里都绽放着一支叫做大众文化艺术的花朵。对于文化,甚或大众文化艺术,二者在理论观点上有个比喻,法兰克福学派可以比作“火”,而伯明翰学派可以喻作“水”。火者,至刚至热,趋向极端;水者,至阴至柔,趋向中庸。法兰克福学派的大众文化艺术观,正如烈火,充满火焰般的燃烧一切的批判精神;伯明翰学派,恰似流水,平静客观,随山岳河川缓缓流淌,润物无声。

水与火,一阴一阳,自然不容。法兰克福学派与伯明翰学派既为水火,当然更多显现的是差异。二者在理论取向上,前者极端,后者中庸。

一、对待大众文化艺术,法兰克福学派总体上持猛烈批判的激进态度

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艺术的研究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坚持文化的高雅和通俗的绝对二分标准,站在精英主义的学术立场,认为大众文化艺术不同于纯正艺术的理想模式,而把对现实批判的特权归属于高雅文化,认为大众文化艺术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化和同一性的特征,必然产生剥夺大众创造性思考的后果。

(一)关于文化或者艺术

霍克海默的《现代艺术和大众文化》一文,集中阐述了艺术同大众文化的不和谐关系。他指出,资本主义社会强加给人的束缚既然必定要引起反抗,这反抗同样见于已经变得个人化的艺术领域。艺术作为超脱于现实世界的精神事物,具有一种乌托邦性质,它能够唤起人对自由的回忆,而使流行的标准显得偏狭和粗俗。总之,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大众性与艺术生产的具体内容和真理没有任何联系了。

(二)关于“文化工业”及科学技术

在对大众文化艺术的批判上,阿多诺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上。在他看来,“大众文化艺术起码存在这样几个弊端:‘大众文化艺术呈现商品化趋势,具有商品拜物教特性。’‘大众文化艺术生产的标准化、齐一化,导致扼杀个性。’‘大众文化艺术是一种支配力量,具有强制性。’大众文化艺术‘剥夺了个人的自由选择。’”

马尔库塞对大众文化艺术的关切主要集中在科学技术,他在《单面人》中指出,当科学技术加盟到整个社会的运作时,文化的性质不得不发生改变,即文化的“单向度”化。马尔库塞意识到,“在工业发达国家,科学技术不仅成了创造用来安抚和满足目前存在的潜力的主要生产力,而且成了脱离群众而使行政机关的暴行合法化的意识形态。”

(三)关于大众文化艺术的客体――受众

阿多诺认为:“大众绝不是首要的,而是次要的:他们是算计的对象,是机器的附属物。”他认为,在一个全面物化的时代,大众是无力和被动的。因为物化的意识已经渗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大众的抵抗力早已被软化消弭,他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被收编。

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指出,大众在文化工业中占据的其实不是主体地位而是客体地位,他们不是机器的主体而是附件。消费者并非如文化工业鼓吹的那样是个体面的皇帝,他们不是主体而是对象。

二、对待大众文化艺术,伯明翰学派总体上持客观的中立态度

伯明翰的学者们把文化的内涵放在一个更宽泛的落脚点上,并抹掉精英偶像的光环,把文化主体拓展到更为“低级”的人群。在他们的主张中,文化不再仅是“经典”,更是来自普通的日常生活。

(一)关于文化

霍加特对文化的理解,主要集中在《文化的用途》中。他默许文化的朴实、低俗性,认为家庭和邻里的文化,是一种属于工人阶级的文化。《文化的用途》以强烈的‘实践批评’精神,尝试去‘阅读’工人阶级文化,以寻求显现在其模式和结构中的价值和意义。

威廉斯在《文化与社会》中对文化进行了全面详尽的分析。他认为文化的概念有四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心灵的普遍状态或习惯’,与人类追求完美的思想观念有密切关系。第二个意思是‘整体社会里知识发展的普遍状态。’第三个意思是‘各种艺术的普遍状态’。其后,又有第四个意思:‘文化是一种无知、知识与精神构成的整个生活方式。’”这是威廉斯早期的文化观,在后来的《漫长的革命》中,他又进一步把文化定义予以发展,第一是“理想的”文化定义,文化是人类完善的一种状态或过程。第二是“文献式”文化定义,文化是知性和想象作品的整体,以不同的方式详细记录了人类的思想和经验。第三是文化的“社会”定义,文化是对一种特殊生活方式的描述。在威廉斯笔下,文化概念终于突破了高雅文化的囿限,去掉了法兰克福学派和利维斯们的精英文化情结。文化不再是狭义的垄断,文化只是普通的。

(二)关于大众文化艺术

在消除了文化的高级与低俗之分后,伯明翰学派自然的就将文化从原来的精英调整到平民的角度来分析普通的文化,或曰大众的文化。

霍加特坚持工人阶级文化的充分合法性,“工人阶级的艺术基本上是一种‘展示’(而不是一种‘探索’),是对已知事物的一种表现。”他在《文化的用途》中避免了两点,“一是把无产阶级文化贬得一无是处,低劣或者粗糙;二是滥情的接受,这同样很糟糕。”

作为深受利维斯主义影响的新左派首领,霍加特对大众文化艺术的态度难免混杂模糊,而到伯明翰学派的舵手威廉斯这里,学派对大众文化艺术的清晰态度就真正地显现了。对于技术发明,威廉斯则认为:“只有当它被挑选来进行生产投资时,只有当它为了特定的社会用途而被有意识地发展时――即当它作为一种技术发明转向可以恰当地称为一种可以得到的‘技术’时――其普遍的意义才开始。”“被技术化了的大众文化艺术是少数派的现代主义的敌人……技术被谬误地认为必然带有这种内容,而在行动和反应两方面,少数派艺术却对它本身和一个异己的技术世界丧失了信心。”这里威廉斯要强调的是――技术本身并无罪过。

(三)关于大众文化艺术的主体――消费者

作为左派评论家,霍加特及其他“文化研究”的开创者们,无一例外地将大众文化艺术的受众指向到了工人阶级。

霍加特提出,工人阶级的宗教和政治观念充满偏见,一半是真,一半是假。但是在工人阶级大众自得其所的领域,他们个人的、感性的世界中,他们的交谈就像小说家,每一种逸闻都给描述得绘声绘色。他们交谈中的主导价值是友谊、得体的热情、豪放坦诚。正因于此,工人阶级大众可以是天真无邪的,一旦诉诸他们自己的价值,就像婴孩一般幼稚,就像广告的目标所向。所以他们也容易受到欺骗。

霍尔对大众文化艺术的解读,来自于他的那本名著《编码/解码》。该书中,霍尔清楚地感受到了受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他认为观众可能用他们自己的方式给“统治话语”解码,认为观众的反应未必一定是机械的。统治意识形态用选定的意义来编码,将往来事件的解释公之于众,似乎它们是自然的、理性的。观众却尽管用自己的方式来解码。

法兰克福学派与伯明翰学派对于文化尤其大众文化艺术的理论探索,更多的是鲜明的差异,它们一个高调举起精英主义的旗帜,站在勇猛批判的立场,发出一声又一声的文化哀叹,一个低调扛起平民主义的旗帜,站在大众的立场,相对客观中庸地建构着大众文化艺术的主义和内涵。前者如火,后者若水,水火相遇,不存不容――这当然是在一般情况下,在特殊条件下,有足够的温度和燃烧气体,水火也可相容。法兰克福学派与伯明翰学派,大范围的差异,并不排除小范围的相似。比如晚年阿多诺对大众文化艺术态度的转变,对文化受众认识的细微变化;本雅明对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艺术理论的反向补充,在某种程度上都成为了文化研究思潮的理论进化母乳。而伯明翰学者霍加特,对大众文化艺术的商业属性的厌恶,以及对无产阶级受众创造性和防御力缺乏的认识,某种程度上还是暗合法兰克福学派所持的大众文化艺术批判观的。

参考文献:

[1]雷蒙德・威廉斯.现代主义的政治――反对新国教派.商务印书馆,2002.

[2]罗钢,刘象愚主编.文化研究读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文化研究网(http://).

[4]陈刚.穿越现代性的苦难.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

篇2

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诉讼程序拥有的选择权利,必须将存在相同功能的、两种以上的平行诉讼程序机制作为前提。程序选择权包括诉讼当事人对诉讼程序具有的启动权、对诉讼程序具有的变更权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和对程序提议同意与否的权利。(1)当事人对诉讼程度具有的启动权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动性和主体地位。当事人针对诉讼程序是否适用和进程提出主张,以此影响法院判断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当事人不能针对实体问题提出主张,如适用法律和事实指控等。(2)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当前程度对自己产生的不利提出主张,可以要求法庭将诉讼程度变更。(3)针对法庭作出程序提议后,当事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拒绝适用或同意适用。

当事人在行使程序选择权时必须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及稳定。为了保证程序选择权的合理使用,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使范围进行制约。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的将程序规则进行更改,不能讲程序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随意取舍。

二、程序选择权行使限制范围

(一)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对当事人的人身限制造成的程度不同。当事人可以对是否进行监视居住或是否进行取保候审进行选择,维护自己的人身利益。当事人选择取保候审时也可以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取保方式进行选择,取保方式包括人保和财保。相关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决定进行强制干预和强行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决定和选择。

(二)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程序简单、进程快捷的优点,当事人可以在简易程序中尽快摆脱诉讼带来的痛苦。当事人在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选择时可以采取不完全选择和完全选择。不完全选择是指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当被指控人触及重罪时当事人不能选择简易程序。完全选择是指当事人的选择范围不受限制。被害人或自述人可以单方面的对简易程序进行选择,并对审理方式进行选择,审理方式包括书面审理和言辞审理两种。

(三)陪审审理

陪审审理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人权,体现了司法机关的民主性。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需要在合议庭的陪审下进行。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等。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大多数陪审人员缺乏陪审审理的实践经验,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较为专业、全面的法律知识。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是否陪审审理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四)审判是否公开

审判公开包括现场公开和社会公开。现场公开是指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当事人之外的社会民众都可以入场进行旁听。社会公开是指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新闻记者可以入场进行采访,而后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进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行公开。审判公开具有积极和消极的意义。社会民众可以通过入场旁听对法官的审理行为和审判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性,民众也可以通过旁听感受到我国法律的威严性,并以此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开庭审判一旦被各界媒体进行社会公开后,案件当事人的名誉问题就会受到一定影响,极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还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对审判是否公开进行选择,以此保证自己的人权利益。相关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当事人的决定和选择进行强制干预和强行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决定和选择。

(五)二审程序

在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具有发回重审、直接改判两种形式。发回重审将按照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重新侦查,当事人将会继续处于诉讼压力下。直接改判是对案件的终审判决,直接改判后当事人不能上诉或抗诉,但当事人的诉讼压力会相应缓解。面对两种形式的优势和劣势,有些当事人为了尽快摆脱诉累希望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直接改判,有些当事人为了追求诉讼的公平公正性希望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发回重审。面对当事人不同的需求,应当赋予二审程序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选择权。

三、选择权的赋予意义

对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选择权的赋予是刑事诉讼案件审判严苛性和惩罚性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正当程序执法理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念的重要表现。选择权的赋予对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事件发生的可能,增强了诉讼判决的公众接纳度和公信力。

四、结语

诉讼是指裁判方对具有纠纷的、处于对抗平等地位的双方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是我国司法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是指在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的参与下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对被追诉者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是我国刑罚权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也朝着文明化、现代化的方向不断进步,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选择性和主体性逐渐受到关注。笔者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文献,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行探讨,供学者参考。

参考文献:

[1]於恒强,张品泽.试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J].政法论坛,2012,17(15):74-75.

[2]朱雨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选择权问题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16(12):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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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66页)获得房屋所有权,原房屋实际购买人只能要求房屋登记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房屋登记人的法律风险

房屋登记人出借自己的名义购房或进行按揭贷款时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应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如果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有可能使房产登记人的个人诚信度受损。

综上,“借名买房”的行为可能使房屋登记人和实际购房人均面临诸多风险,双方均应谨慎对待。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G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212-01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关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努力探索学习型图书馆建设路径是时下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学习型图书馆建设的涵义

(一)有利于实现图书馆和谐发展的中国梦

描绘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构想。院校的发展之梦、繁荣之梦、和谐之梦,从“造梦”到“圆梦”的过程需要敬业精神、诚信精神、专业精神、平等精神、团队精神、合作精神、创新精神,这些职业精神所渗透的文化情怀,是图书馆宝贵的精神财富,而树立“和谐图书馆”和“生态图书馆”的新形象,促进校园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样的自主意识、自觉追求,成就图书馆人的最美丽、最崇高的中国梦。每一位图书馆人的个人读书修养都和图书馆大发展的中国梦相得益彰,实现图书馆和谐发展的中国梦靠渊博的知识做依托,博览群书,拓展知识视野,保持读书乐道的情怀和常学常新的态度尤为重要。

(二)打造学习型图书馆,培育高素质馆员队伍,是推动图书馆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的强大引擎

打造学习型图书馆、培育高素质馆员队伍是适应服务多元化大发展的客观要求,做大做强图书馆的服务,大力拓展服务功能,全方位拓展服务领域,全面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提升图书馆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图书馆的综合实力的需要。这就要求图书馆注重学习型图书馆建设,实施学习型图书馆战略,以优秀学习型图书馆作引领,依靠高素质的馆员队伍作支撑,实现图书馆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

(三)打造学习型图书馆、培育高素质馆员队伍是推动图书馆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

馆员是推动图书馆发展进步的根本力量。实施全体馆员提高素质,实现人才强馆,根本的一条就是要打造学习型图书馆,培育高素质馆员队伍。

二、打造学习型图书馆的路径

随着图书馆服务项目的拓展,各类人才严重匮乏。知识服务一系列全新的内容,对既有馆员队伍提出了全新考验。面对现实,做出打造学习型图书馆、培育高素质馆员队伍是当务之急。

(一)注重学习机制的完善

1 以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为引领,制定学习制度和推进计划,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学习,加强对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做好学习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下发课题攻关任务,每名班子成员都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课题研讨。班子成员联系图书馆发展实际,深入各个部门积极开展创新发展专题调研,为图书馆拓展服务寻求出路,形成高质量调研论文多篇。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研究确定了图书馆未来发展规划,明确了长远发展目标。

2 开展每月一次全体馆员集中学习,及时传达工作部署,组织服务知识、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题学习,为创建学习型馆员队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以日常学习教育为手段,实行图书馆管理方面的内容网上自学,并不断更新网站内容,为馆员日常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岗位知识提供了便利条件。营造快乐学习、快乐工作、爱岗敬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注重培训机制的建立

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法律法规、服务管理理论、服务业务拓展、新技术新知识等方面的内容按月制订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培训班,进行高层讲座,集中全员进行专题学习,互动交流,让馆员充分了解专业知识,丰富知识点,拓展知识面,促进馆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如图书馆可以举办了《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撰写与发表》,《图书馆数字资源系列培训讲座》等专题知识讲座;召开“学习十精神,创新服务理念”座谈会,读者座谈会,读者服务创新工作研讨会,学科馆员座谈会等多场座谈会和研讨会,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馆员的岗位履职能力、服务能力、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高。此外,通过各种培训方式,加强对馆员进行学历教育,充实他们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先后多名具有培养潜质的馆员进行硕士学历教育,为馆员的成长搭建平台。

(三)注重考评机制的激励

图书馆可以制定图书馆量化考核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每月一次量化考核排名,对成绩优秀的前10名馆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增加绩效工资,后5名员工降低绩效工资。坚持“重人品、比才干、重能力、看实践”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大力宣传、发掘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坚持典型引路,倡导岗位成才。广泛宣传各类优秀馆员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逐步建立健全科研奖励、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图书馆拿出部分资金作为科研和创新奖励基金,充分激发员工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与服务创新的工作热情,鼓励每一位馆员树立岗位服务品牌,每个部门树立自己的服务品牌,共同打造图书馆的品牌形象。

三、打造高水平学习型图书馆需要深化的几个问题

同志指出:“要用事业凝聚人才,用实践造就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努力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形成推动我们事业发展的强大人才队伍。”这一精辟论述,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图书馆人才工作、加强馆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抓规划

认真落实好打造学习型图书馆、培育高素质馆员队伍具体工作的目标,着眼图书馆多元化服务大发展的长远战略,制定长期性馆员队伍培育、选拔、任用规划,始终把馆员队伍建设作为图书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形成长效机制。

(二)抓引进

篇4

思路一:设计一个简单、贴切、符合国际习惯的域名

域名的作用就像是一个人的名字,虽然只是个符号,但绝对不能太拗口、太生僻。贴切、简单、上口、好记应当是它的标准。有报纸背景的法制专业网站涉及因素较多,其网站域名既要和报名相关,又不能太长,还要符合国际惯例。

现在《法制日报》的网站为.cn,这和报纸的英文名称Legal Daily完全一致。但这个名称作为域名来讲,稍嫌复杂,不容易被记住。

1999年创建的《检察日报》的网站在2000年1月1日改版时,就有了超越报纸电子版的想法,因此网站被命名为“正义网”。“正义网”以“网上法制资讯总汇”为发展目标,而法律本身又有代表正义与公平的含义,因此中文“正义网”名称还是可圈可点的。但其域名.cn却变成了检察日报四个字拼音声母的简单集合,与报纸所用的英文名称Procuratorial Daily毫无关联。这样一来,网站的中文域名与英文域名之间、网站英文域名与母报英文名称之间缺乏联系,容易导致某种混乱。

2003年7月正式开通的“中国经济网”在开通之初,就考虑到了这一点。中国经济网也是《经济日报》网络版的延续,但考虑到这个网站的定位为中国经济新闻的门户网站,它的域名并没有使用报纸的英文名称Economic Daily,而只取了中国经济这两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ce,将域名设计为。这种设计符合国际习惯,且简单,让人过目不忘,体现了设计人员为网民着想、简化上网过程的服务意识。

思路二:巧妙整合各类资源,在内容上创出独家特色

网络时代,内容为王。网站只有在内容上胜人一筹,才能吸引更多的眼球,才能获得足够的人气,才能不断扩大自己的影响。在信息共享成为普遍追求和可能的今天,如何通过资源整合,使自己的内容与众不同,将是包括法律类网站在内的所有网站面临的重大课题。从正义网和法制日报网站的情况来看,在这方面还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创造性地使用自己的资源

正义网和法制日报网络版都有其所依托的报社。经过十年以上的运转,报社已经拥有了遍布全国的专业采编人员,并且与法律业界人士、学者建立了稳定的联系。这些都是网站发展的先天优势。网站把报纸刊登的稿件拿来使用虽然容易,但对网民来讲,在网站上阅读重复的信息可能还不如去看报纸。因此,网站一定要将原来的信息放大,把它“加细、加宽、加长”。具体做法是:先要确定一条新闻的关注度。如果有很多人点击,就可以考虑约请新闻的作者、报纸评论员、法学专家、业内相关人士发表意见,策划成新的专题,造成对一个事件的报道声势。因为《检察日报》的报道“除了以检察工作为轴心报道检察工作的信息外,还将触角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①,是“立足检察、面向社会”,“就检察说社会,就社会说检察”;而《法制日报》的定位也是要“力图成为民主法制的信息总汇,综合治理的舆论导向,市场经济的法律顾问,普法教育的生动教材”,所以这种做法并不是打算超越报纸的报道范围。

以“专”为目的,借用别家资源发展自己

法制专业网站必须在内容中强调“专”。网站的“专”指的是专业的内容、专业的人参与、有权威的说法。网站提高专业品格,需要在法制新闻事件与法律业界人士、法学专家的结合点上花功夫。把这个结合点做得别出心裁,让它成为法律界人士、法学专家、关心法制新闻的人的兴趣点。而网民中如果包括许多高端的业界人士和专家,这本身就是网站专业品格的一种保证。

具体方式包括:建立网站自己的学术阵地或与其他专业网站建立链接。目前,正义网主页左下方列出了一大堆法律学人及其论著,服务板块中还有“法学论文资料大全”。但这些内容完全是独立成篇的,与最新、最重要的法制新闻事件没有紧密的关联,虽然不排除一些对某个专家感兴趣的网民上去点击,但对更大部分的网民却缺乏吸引力。法制日报的网站似乎也不太看重自己网站的专业性,没有设置与法律学术相关的频道。

在网站的页面上直接与权威法学网站建立链接,是让专业资源最大化的一个有效办法。如被很多民法学专家认可的、隶属于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国民商法律网”就可以成为被链接的一个网站。当然,具体与哪些网站建立关系,需要网站负责人和法律界的权威人士共同商讨,在高效、不重复、全面的标准下,让其他专业网站成为自己弱项的补充者。

还有一个办法是高效地使用从其他媒体摘编的新闻信息。现在,一般的网站都是通过与其他媒体签订对摘协议,然后把别人的新闻信息在注明新闻来源后粘贴到自己的页面上。法制日报网站中,“法制博览”就是从中国青年报、新华网、人民网、新华社、京华时报、北京晨报等其他媒体摘编的新闻。法制专业网站的新闻摘编绝不应当是简单的复制和粘贴,必须细心去发现那些与法制相关、完全符合法制网站自身定位的内容,这样得来的信息才能够真正地“为我所用”。

以重组信息创“独家”

迄今为止,网站并没有自己的新闻采编权,而只是“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和转载新闻”。②因而,这里所指的“独家”,并非采访或刊发的独家,而依然是通过对媒体信息的引伸、改换角度的第一手报道。

不过,这种“独创”内容对网站的编辑人员要求较高。要求他们不仅要懂新闻,还要通法律,要求他们能够在众多的新闻事件中,首先要发现“法制”的线索,并用自己的判断力证明:这个线索能够成为另一个新闻的由头。比如,近几年“传媒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就可以成为法制专业网站创建独家特色时的一个内容。近阶段,新闻媒体侵权的案件、网上侵权案件已经成为法律人和新闻人共同的关注点。而且,由于这类案件没有先例可循,理论界也没有形成定论,这类话题就可能吸引包括律师、被告或是原告的兴趣。网站可以设置一个长期的专题板块,把每次发生的新闻官司源源不断地放进来,并请专家针对事件发表最新的研究成果,把讨论引向深入。相信这样的内容一定会让媒体人、法律人锁定这个网站,因为到目前为止,即便是传媒领域里很有名气的“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n)也没有开设专门的“新闻官司”频道。

思路三:建立动态的法制专业网站

网络作为媒介,其特别之处是多媒体、互动性。与一张静态的报纸相比,这是网站自己天生的长处。如果有足够的资金和带宽,法制专业网站上应当有广播、电视法制栏目的链接,提供音频、视频报道。即便不具备这些硬性的条件,专业法制网站依然可以让自己有“动的表示”:通过与广播、电视法制栏目的有效链接,让自己与“动的媒体”建立联系;通过网络论坛,让网络主办者与网民互动。

网络是可以听、可以看的多媒体,它还可以说,可以非线性地重复,方便地下载、保存,这一点又强于广播、电视。虽然由于各种原因,一家网站不能收录所有的广播、电视媒体的法制节目,但有目的、有选择地做几个链接还是完全可行的。比如,在设计相关话题的时候,可以选择电台、电视台相似的节目,有的放矢地完成有效链接。这种与其他媒体横向沟通的做法,体现了为网民着想的一种服务意识,而且也可能给网站带来意外的收获。

在法制日报的网站上,“影视中心”频道是主页上的一个亮点。这个频道的设置,表明网站人员有了与广电媒体联合的意识。这个频道内有看法、12.4热线、有法天天说、法治时空、直击现场、现在开庭六个子栏目。但是打开一看,没有“影”也没有“视”,仅有一个电视栏目《法制播报》的栏目介绍(全国普法办主办,法制日报社影视中心承办的法制电视栏目)和在新浪上的链接。这点虚拟的亮色最终还是倚重了别人。

“互动”是网络虚拟社区的最大特点。网站的者和网民共同经营的BBS、论坛等都属于网络社区。“社区带给网民的不是简单的人与内容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即它会带来较为稳定的人际关系圈子。因此,社区对于培养网民对网站的依赖性是非常有益的,它是维系网民长期注意力的一种有效途径。”③正义网的负责人认为,网站应当是“新闻与评论并重,而评论更应当被高看一格”。因此,正义网主页将原来的“观点”频道改为“法治评论”,并分成“今日评谈、话说廉正、理性法制、经法研判、国际观察、街谈巷议、人生感悟、新闻看点”等八个子栏目。他们希望这个频道和论坛一起,网聚包括报纸评论员、法学专家、新闻当事人、普通网民的观点。即便这样有可能造成“鸡一嘴,鸭一嘴”的初期混乱,也强过条理分明但冷冷清清的论坛。因为,网站的当务之急就是聚集人气。但是,这样理想的框架在目前还缺乏足够的参与者,论坛和法治评论的内容仍然由网站绝对主导。试分析其原因,可能在于网站缺乏一些有效的引导,没有能够设计出更加符合民意、民心的话题。

法制日报网站主页的左侧,在“热点”新闻的下方有“网友评论”;右侧底端有“新闻会客厅”。应当说,将这两块内容放在这么重要的位置,表明了网站希望与网友形成互动的强烈意愿,符合“最大、最活跃、最权威的法制门户网站”的发展定位。但实际情况是,网友评论因为紧跟在“热点”后,效果还不错;但“新闻会客厅”里内容单薄,并且基本都是高端人物的文章。其实,只有发言人来自于多层面和多领域,才可能有思想与观点的碰撞,形成探讨的空间。法制日报网站虽然这两个部分都有,但他们彼此间却缺少真正的“互动”。

思路四:适度的缺席

新闻专业网站是“有大事发生时,我在场”,要求对新闻作出全面和快速的反应。比如,北京时间2003年3月20日上午10时30分,美对伊拉克战争爆发。10时33分,新华社驻巴格达记者贾迈勒就向全世界发出第一条英文快讯;10时34分,新华网就在全球互联网上第一个播报了这条消息。但法制新闻网站不必依此惯例,因为专业媒体本身就不同于综合类的新闻媒体。它需要的是专,在专的基础之上的广泛和深入。

当然,如果有多余的力气,这块内容也可以涉及。但要看是不是能够把这部分突发的重大新闻事件做得比别的网站好。如果不能,不如放弃或转换角度。一般的重大新闻要不要在法制网站上有所体现,似乎应当视网站的能力来定。2004年9月3日23时17分,正义网在其主页左边的“二十四小时滚动新闻”中,挂上了一条来源于新华网的消息:“所有人质已撤离学校,250名受伤人质中有180名儿童”。类似这种突发新闻,网民最直接的反应是点击那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浪网、新华网或是人民网等综合性新闻网站,法制专业网站在页面上单独挂这么一条,可能意义不大。但是,如果网站能够发现重大新闻中的法律报道点,快速组织专家围绕与反恐相关的法律做一期专题或是直播,则是完全可行的。专业网站不是负责报道一切,而是要时刻记得做好只有自己才能做好的事。

适度的缺席还体现在网站的服务上。

网络媒介极强的分类能力使得“服务”成了网站必不可少的内容。在某些商业网站中,服务的种类被细分得淋漓尽致,比如手机、二手货、黄页、星座、高尔夫等。细分可以使“人以类聚”,是获得广告商的一个好办法。不过,法制专业网站并不是要以全取胜,它的服务更应体现在专业的法律法规检索、法律服务、法律热点在线问答、法律援助等方面。

法制日报网站上的服务有信息检索、法律服务频道、法律法规。其中,法律法规直接链接到了中国普法网网页上。法律服务里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单、法律援助机构的名单、公证处名单以及一些案例和对一些常见问题的回复。但细看下来,这些内容做得比较“死”,而且没有开设网上帮助热线和在线问答,因而服务更像是一个摆设,很难让网民有“被服务”的感觉。

正义网的主页下方,有一个正义服务板块,包括网上举报、正义法律咨询服务、聘请律师服务、检察网络建站服务以及国际国内航班查询、全国列车时刻查询、24小时天气预报、每日股市快讯及每日外汇牌价等,体现了网站想尽量多地满足网民各方面需求的意识。但实际上,正义网目前仅有15个工作人员,内容做多了势必造成力量的分散,这对于法制专业网站发展的大目标而言,似乎有些得不偿失。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新闻系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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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辅助学生进一步理解法律知识,因为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涉及法律基础、商贸法律事务以及财经法规等基础性课程,都是一些需要学生硬性记忆的内容。为了避免生涩的法律常识引起学生的反感,教师借助案例教学能提升课堂教学的灵活性,引导学生建立对应的讨论和交流机制,也能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也能辅助学生提升综合能力,借助学生参与互动就能实现课堂教学内容的延续。学生需要进行课前材料的查询、课堂讨论以及课后作业的完成,学生在参与相应内容的过程中,就能优化学生对知识的认知程度。尤其是在互动的过程中,不仅强化了学生动手、动口以及动脑能力,也为学生解决问题以及口语表达能力的优化奠定了坚实基础。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提升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借助合理性的课堂设计以及探索就能深度挖掘学生的学习潜力。对于教学指导工作而言,学生的兴趣非常关键,借助直观性以及故事性案例就能全面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且激发学生的学习激情,学生在参与课堂教学中就能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

二、案例教学在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的应用

为了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就要结合高职院校法律教学要求以及课堂教学模式落实系统化的应用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提升教学效果。

(一)选择适宜案例

在高职院校法律教学工作中,为了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教师要就要结合课堂教学内容以及学生的兴趣选择适宜的案例,打造完整的教学模式,并且优化学生的综合水平。教师要明确案例中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从而有效建立完整的课堂设计模式,保证案例能发挥其实效性价值,并且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系统化分析,从而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识认知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水平。教师在选择案例的过程中要进行筛选和判定,利用一些典型案例完成教学工作,并且,要尽量考虑那些社会影响力大以及引起社会关注度的案件,从而能迅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进行完整的信息收集。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为了保证案例选择管理效果,就要利用案例教学解决教学中的重难点问题,确保案例的综合性以及难度都能满足教学需求。

(二)准备工作

在案例教学工作中,教师要想提升教学效果以及学生的接受效果,就要完善准备流程,确保学生能参与到教学的整个过程。首先,教师要进行课堂案例教学的课前引导和安排,指导学生查询相应资料,完成发言提纲准备工作等,设置合理且贴合学生实际情况的任务。值得一提的是,教师要依据学生的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和教育管理,确保学生能完成独立任务以及小组合作学习。其次,教师要秉持针对性指导的原则,逐步结合学生在课堂中的表现维持学生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教学工作的全面进步。

(三)讨论交流

为了保证案例教学实效性,教师要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针对性讨论,并且按照先易后难的逻辑顺序进行讨论分析,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维护学生的综合学习效果。另外,在发言管理的过程中,教师要秉持一定的教学目标和规则,确保发言人在发言结束后其他同学才能进行补充,提高课堂教学秩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除此之外,在讨论交流过程中,教师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仅仅为学生提供辅助建议,避免课堂教学重点的转移,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教学优势,为学生打造更加主体化的课堂模式,维护学生综合效果,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一定程度上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创建更加系统化的课程模式和教学体系。

(四)总结评价

在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后,教师要结合学生的讨论内容以及交流重点对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最终的总结,确保能打造完整的课堂结构。并且,教师要针对学生的表现给予中肯的评价。在教师进行总结评价的过程中,教师要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层面、态度以及分析模式等多个角度进行汇总,确保能依据总结评价引导学生对案例有更加明确和深入的理解,也为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打造良好的平台。值得注意的是,在教学过程中完全以案例为主导显然是不可取的。

①案例教学对教师的综合素养和教学水平要求较高。教师除了熟知案例所涉及的所有理论知识,又必须具备强大的现场组织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否则可能出现教学效果不佳,案例讨论“冷场”的情况;

②案例教学与传统方式相比,缺乏对概念、原理的梳理和传授,在一些理论体系要求较高的章节,不适宜使用案例教学法;

③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能在讨论过程中忽略了一些隐藏缘由和信息,这些局部缺陷有可能导致学生对事物整体认知不全面,有可能误导学生。因此,在实际使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必须以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为前提,案例起到教学中画龙点睛的作用。

总之,在高职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教师要选取有价值的案例引导学生正确认知法律知识,从而完善点评和总结工作,达到良好的法律教学效果,指导学生将法律知识应用在实际学习中,也为高职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保障。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叶楠.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法律教学中的运用[J].剑南文学,2012.

[2]徐伟新.微信案例教学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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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4》指出,我国目前城市贫困人口约有5000万人,而且这个数字正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在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同时,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医疗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无经济能力但患病的城市贫困人群进行的专项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民政部门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之后,为从深层次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因病致贫和看病难等实际困难而推出的一项新的社会救助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所要救助的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贫困人口,因此,有必要对“城市贫困人口”这一概念加以明确。“城市贫困人口”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贫困户,城市贫困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城乡人口的迁移和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而产生的。致贫原因主要有:第一,社会经济因素,即人口基数大、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收入差距加大等;第二,社会保障覆盖低,我国目前由于制度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资金筹集、管理体系的构建等方面还面临着很大的问题;第三,自身因素,该部分人群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工资收入低,小病不及时就医,拖成大病,使得贫困容易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二、法律视野下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存在的问题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保障了困难人群的最低医疗需求,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尊重人权的精神;另一方面,该制度的确立促进了社会和谐。但该制度从实施之日起,就面临着很多困境和难题,从近些年来的实践来看,该制度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现从法律的视角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不完备

我国目前既没有制定统一的《社会救助法》,也没有《医疗救助条例》,至今我国的城市医疗救助的许多工作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只能依靠相关部门的规定或政策来确定,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规范各方面的工作,影响了医疗救助实施的效果。同时,一旦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出现违法行为,当事人难以从法律层面得到保护和救济。

(二)现有立法层次低

为了应对医疗救助立法上的“空窗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来进行指导,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相关的医疗救助的政策。从效力层级上来看,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其规定的内容效力还较低,难以做到全国范围内的遵守和执行。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则随意性较多,导致各地的操作实践大相径庭。

(三)医疗救助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已有规范性文件在医疗救助制度的构建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其中有些医疗救助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医疗救助的筹资机制、管理机制、运行机制、救助范围和救助模式等都不够健全。如各地在医疗救助的实施过程中一般遵行的救助模式是“事后救助”,即患者预先筹集足够的医疗费用才去医院看病,治疗过程结束后才能到相关机构报销。这种医疗救助模式使救助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多数发达国家选择的“事先救助”的模式,即预先确定受助者,在其治疗疾病时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服务机构同配套机构直接结算,具有受助者事先垫付全额医疗费用、再向医疗服务机构报销结算的突出优势,能够有效防止低收入者因无能力垫付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拖延治疗、贫困加剧等恶性循环的发生。[1]

(四)医疗救助的法律监督有待提高

医疗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在具体构建这一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各地救助标准不一,致使操作实践的随意性很大,同样的救助对象得到的救助程度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与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以立法为主导的救助体系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样,对于医疗救助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更是鲜有谈及,没有明确医疗救助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尤其是监督机构享有的职权和措施,这使得救助程序的公正、有效等原则大打折扣。国内部分省市对于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对于如何进行问责、如何加大监督都还未细化。

三、从法律的视角完善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救济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加以确定和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城市弱势群体给予帮助,更需要法律制度来加以强制性规定、执行和监督。

从首次提出在我国范围内建立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到现今已经过近十年的探索,但我国医疗救助制度仍处于构建初期,采取的是以政策为保障、以行政为推动力量的发展模式,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程序较低。虽然各省市以围绕医疗救助立法为主干,对救助执行、救助程序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法律责任等都有了一定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的探索实践,但城市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仍需进一步完善。笔者综合国内学者的建议及自身的 思考拟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推进立法进程

在缺乏统一立法的情况下,医疗救助在具体制度乃至运行模式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并呈现出明显的地方特色和区域色彩,从而不利于统一制度的形成。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加快立法是医疗救助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是国务院下发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在结合自身省市的实际情况下作出的规定,这两者的法律效力较低无法进行统一的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构建,并且在实践活动中的指导也还没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推进《社会救助法》的出台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内容。为确保贫困人群医疗救助能够健康、稳定、可持续性的发展,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要把建立确保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政府在卫生领域的责任和贫困医疗救助制度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肯定下来,这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2]我国目前立法环境已然成熟,亟需一部法律来对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构建。

笔者建议,医疗救助应形成以《社会救助法》为统领,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救助管理条例》为主体,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完整法律体系。作为统领作为的《医疗救助法》立法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统筹性,不可能对医疗救助的具体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国务院应另行制定《医疗救助管理条例》,就医疗救助的具体制度和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考虑我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二)确立医疗救助立法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从目前来看,地方政府制定的医疗救助规范性文件的首要目的是规范医疗救助管理,保障医疗救助制度的安全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运行,而救助对象的权益保障却被放到相对次要的地位。笔者认为,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要鲜明地确立和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通过立法使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获得更佳的维护、保障和发展,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关注其享有什么权利,还要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其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以及平等地享有社会权益。

为了贯彻这一宗旨,医疗救助法律制度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就是要求在医疗救助立法中,强调把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放在首要位置,重视其价值,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保障其权利,满足其正当合法的需求。在立法时应围绕如何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权利展开设计,尤其是在资金的筹集、管理、补偿和管理部门的职责等方面,相关规定应更加明朗。

(三)完善城市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内容

各地城市探索医疗救助法律制度的建设已有近数年时间,对救助对象、救助程序等环节的构建均有了一定的成果,但其暴露的问题也发人深省。首先,在进行城市贫困人群医疗救助法律制度构建时,应充分考虑到城市救助的特殊性,出台针对该人群的法律规定,如城市医疗救助构建可以很好地利用社区医疗这一背景,而不是笼统地提出指导。其次,各地在具体操作时应以“事前救助”或“事中救助”为原则,转变立法导向的偏离。最后,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以法律的视角来保障城市医疗救助在一个正常的轨道上健康地运行。

(四)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需要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城市救助对象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助问题,流浪人员由于没有固定住所,并且没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在对其进行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医疗救助时所产生的费用结算,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等问题都有待解决,这就呼吁专项的城市流浪人群救助制度和城市流浪人员临时户口登记制度的出台。

篇7

 

期刊是图书馆各种类型文献中最主要的情报源和情报工作的重要基础。期刊是一种连续出版物,具有出版周期短、信息传递快、刊载内容新颖,信息量大等特点,能及时快捷地反映国际、国内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和发展动向的文献资源之一。期刊管理包括登记、验收、分类、编目、上架、下架、装订等环节,期刊装订是一项重要的期刊管理工作。

一、期刊装订的重要意义

高校图书馆馆藏的电子期刊和各种数据库在不断增加,但从发展趋势来看,纸质期刊文献将会长期存在,它的优势是具有阅读的可视性、舒服性和保存的永久性,是读者获取新知识,掌握新动态,提升新水平的重要工具,这是其它载体文献所没有的。期刊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比较一致的刊名,以卷期或者是年期的形式来无限期连续出版下去的一种连续出版物,为便于保管、查找和使用,期刊就需要进行装订。期刊装订工作就是图书馆中重要的一项工作环节,必须加强这项工作的管理。只有做好了期刊装订,才能保证馆藏期刊文献的学科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得到体现。如果不按一定方法科学地装订期刊,各种期刊就极易混乱地堆放在一起,该期刊的连续性无法保证,期刊的完整性也显示不出来,从而丧失这种期刊的学术性,并影响到该期刊的继续的发放。

期刊装订成册的目的是便于管理和利用,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使资源得到更好地开发利用,为读者提供最集中、最广泛的阅读资料,使读者能在最短时间内获取最多信息,使其利用程度达到最大化。期刊装订成册后。读者能够直观地查找到自己所需内容,能够方便地进行阅读、复制和外借。期刊装订是一项耗时又比较繁琐的工作,需要认真、细致而且负责的态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期刊到达图书馆的概率和遗失率。对于重要期刊的缺失,图书馆应当及时与杂志社联系,争取从杂志社买到所差期刊期数,充分满足读者期刊的愿望。期刊合订本,是指将全年的期刊按照某种关系装订成册,同一种期刊会装订成很多册。期刊合订本是针对过刊而言的,合订本极大地方便了读者查阅某一年度的某种期刊,同时也方便了图书馆对过刊的存放和保管。

二、期刊装订应注意版别

近年来期刊的多版化的发展也比较快,种类也复杂。在装订期刊的时候,应注意同一种期刊的不同版别,同一种期刊有的分为上半月(刊、版)、下半月(刊、版)或者是A刊(版)和B刊(版)或者是上旬刊、中旬刊与下旬刊,有的又是总期号连在一起,有的又没有连在一起的情况。

期刊有语种版,有地区版的,如《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妇女》既有中文版,又有英文版。期刊会出现刊名的变更、邮发代码的变化、统一刊号的变化,在装订的时候都要注意,例如,《跨世纪时文博览》ISSN(国际标准刊号)一样,书名一样,邮发代码不一样,就要分开来装订,而有的期刊既可以作为期刊,又可以作为图书,如《法制生活》和《设计家》,既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又有图书ISBN的形式出现,宜宾学院图书馆就把它放在了现刊之后再下架装订,以方便读者的查阅。根据同一版别装订期刊,既是为了保证期刊排放的科学性,又能充分满足准确查找同一种刊物的目的,避免出现所查刊物并非真正同一的局面发生。

宜宾学院图书馆用的是图腾集成管理系统,期刊先在现刊阅览室上架后,再下架按一定的装订方式装订成合订本后,进行典藏后按四角号码排列再投入使用。期刊在现刊下架后整理分成册,钻孔,上线,封牛皮纸,在合订本上贴流通条形码以及打本馆馆藏号,典藏入库,写标签,打印书名,在书脊处贴上书名及标签,再上架进行流通。整理成册是装订期刊繁琐程序中的第一步,在该步骤中,认真核对版别方能保证后面的工作不致白废,方能保证所装订的期刊均属于同种刊物。论文参考网。

三、期刊装订应注意厚度

期刊装订的合订本的厚度一般情况下是20mm-50mm为适宜,如果期刊装订太厚,读者阅读不方便,图书馆管理起来也困难。当然,在注重期刊装订厚度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了期刊内容的科学性和连续性,即应把期刊厚度和期刊的连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论文参考网。论文参考网。在期刊装订时有很多时候以不破季度为原则,这使装订成册的厚薄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有的期刊如果不破季的话,装订成册会很厚的,如《文学评论》、《学术界》,我馆就两本装订成册。有的期刊自身就很厚了,只需单册就可以典藏入库了,如《物理学报》、《全国报刊索引》。虽然破了季度装订,但方便了读者的阅读和复印,也方便了我馆的管理。有的期刊本身在出版时就跨月跨季了,装订时也就需要破月破季了,如《瞭望》、《北京周报》。有的期刊本身就是精装本了,不需要再装订了,只需要打本馆的馆藏号、贴条形码、典藏入库、写标签和贴标签,如《紫禁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本身已经是合订本了,也不需要再装订了,只需典藏入库就行了,如《人民日报》合订本。另外,期刊附有索引的,卷索引一般附在该卷的后面,年索引一般附该年度最后的卷期后面,在装订时也要装订进去,方便读者的查找和识别。现在的期刊很多附带有增刊,增刊就有期增刊、卷增刊、年增刊,而且有的期刊有多本增刊,如《科学通报》、《工程数学学报》。在整理装订时,可以把期增刊附在该期后面,把卷增刊附在该卷后面,年增刊附在该年最后一卷期刊的后面,用+1—S表示(1—S表示有一份增刊,如果有两份增刊,就用2—S表示,以此类推)。[1]

期刊装订是一项细致和繁琐的工作,需要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期刊的特点和内容。期刊的内容体现了期刊的专业性,期刊的厚度、外形体现了期刊的外形,对期刊特点的把握里有重要装订期刊的前提。当然,在期刊装订过程中还应该从实际出发,从读者方便的角度出发,从期刊的便于管理和利用出发,努力做到保证期刊的装订质量。

参考文献:

篇8

针对婚姻中的法定夫妻,国家在法律上界定了夫妻婚后所有财产的共有权,这体现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具有等值贡献,理应对财产进行公平、平等的分配。但由于实际财产在关系上的复杂性,其财产在离婚事件中的分割涉及了各自切身的利益。根据《婚姻法》的新修订,财产分配在离婚时应该遵循均等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照顾双方子女的利益,对离婚损害实施赔偿、以及经济补助等重要原则。但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受到限制,不能切实落实好公平分配的原则。尤其是在传统思想的束缚下,夫妻结婚的房子需要由男方进行采买,其房产属于不易消耗的固定财产。女方在离婚时理应对财产的分割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方能突显财产分配的合理性,其真正的财产纠纷在房产上纠纷比较严重,这是以上原因导致。因此,婚姻法论文应对财产的分配进行明确的分配界定。 

二、现今离婚事件中房产纠纷表现显著 

面对经济因素的影响,其购房已经成为夫妻结婚共同努力的目标。因此,可见房产在婚姻生活中占有的重要位置。而在后期离婚中其房产成为最瞩目的纠纷事件,其双方最显著的纠纷就是房产。例如:婚后由男方家长投资购买的房屋,而后将房产过户至夫妻双方的共有名下,随后在落实离婚诉讼程序中,女方要求对房产进行平等分割。根据《婚姻法》的第十七条条例规定,法定夫妻若在存有婚姻关系中继承财产是归双方具有共同拥有权。因此,在办理离婚程序当中,应对房产进行合理、平等的分割。针对该离婚案件进行浅析,男方父母在婚后投钱购房并过户至夫妻双方名下,实属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一定的房产赠与行为。因此夫妻二人在离婚程序中有权平等分割房产。根据当前夫妻结婚形势,基本由父母购买房屋。在房产权方面普遍存在忽视赠与行为的现状,在离婚中涉及了较多纠纷。从道德角度思考,对父母财产权益构成了法律威胁,从侧面也展现了房产分割的不合理性、不平等性,不利于维持社会群众生活的稳定性。 

三、研究亲属法的财产基本问题 

(一)对亲属法中财产缺少本质、规律研究 

现有的亲属法研究成果一直停留在微观的角度、层面,而对其本质、规律没有进行宏观性研究。这样的研究导向必然会导致婚姻法的立法界定不够清晰、明确,应该运用婚姻法学的研究会进行高层次的研究,它在学术界中所发表的文章并没有从本质上研究亲属法在内容上涉及的基本原理。直至2010年在学术界发表的相关性文章并没有超过10篇,这样的研究数据表明亲属法涉及的财产基本问题没有收到研究协会的高度重视。 

(二)对亲属法中法律问题缺少内在关联性研究 

在现今的亲属法研究方法中,没有与相关部门的法学进行关联性研究,导致其法律问题在研究方面缺少内在关联性,致使司法在解释有关婚姻法法律问题时,急切想通过有效手段解决婚姻生活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因此,应该通过《物权法》等对其实施关联性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这也体现了物权法在婚姻法中制度存在本质上的关联性,因而解决婚姻纠纷问题应将二者结合在一起,运用法律法规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以此明确现行婚姻法在立法中的范围及界定。 

四、基于民法视角分析婚姻法相关纠纷问题 

婚姻法根据法律效应对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具体、明确的划分,法律效应的差异性需要借助人类进行准确性划分。因此,它在法律关系方面、法律制度方面的构建又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与联动性。部分学者对《债法》、《物权法》划分进行批判,它分割了婚姻经济、伸过的完整性。例如:《合同法》从第一百三十五条条例之后,对动产的交易行为、滋生的义务进行相关性界定,其动产在交付方面应履行的义务需借助《物权法》进行规范性界定。虽然没有构建专门法律进行专一性界定,但在解决、处理婚姻纠纷问题中,法官可以根据有观法律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其《债法》、《物权法》在解决该问题时具有广泛的应用性,综合所有法律去解决婚姻事件的纠纷问题,更能彰显法律约束的全面性、谨慎性。 

基于夫妻在婚姻生活关系中的复杂性,在法律中也涉及了重大的纠纷,尤其是对不动资产的纠纷。在面对离婚事件过程中,其财产纠纷必然会引起民众的重视,仅靠《婚姻法》去解决婚姻纠纷问题会在法律上暴露出不具全面性的问题。因而,需要结合其它相关法律对其实施解决策略。若夫妻在法律中的关系不涉及离婚、房产纠纷的双向问题解决条例,会导致婚姻法失去保护权益的法律效应。但在实践上,中国的单项法律虽然不具完整性,但其法律间存在关联性,因此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时,能够突显法律的叠加效应,进而运用综合法律的全面性去解决现今离婚、房产纠纷的双向问题。因此,在涉及离婚、房产纠纷的问题中,其财产分割应选用《债法》、《物权法》进行支配性处理。

如果该项纠纷问题用较为单一的《婚姻法》去处理,不仅是法律条例失去合理性,还会却是一定的法学秩序,譬如:运用综合法益、法价值构成的法律秩序会缺失合理性,因此,法益在人格方面具有较高的法律阶面,尤其是财产涉及的利益问题。在许多离婚事件中,会牵扯至人格平等权在法律面前的冲突,体现了权利、权益牵涉的歧异性,难以作出抽象性的区分及比较。其《婚姻法》在相关立法中,没有明确界定家庭伦理的重要性、个人自由的重要性,无法对其进行具体的判断,而只能结合实际事件去权衡当事人的婚姻利益关系。 

五、解决与处理相关房产纠纷的有关保障 

(一)利用借贷关系 

为了使夫妻双方在离婚事件中得到有效、合理的权益保护,基本采用和谐的方式完结相关纠纷问题。因此,房产纠纷应该利用借贷关系作为保障。对父母、夫妻间构成一种借贷关系,父母在投资房产过程中,应有夫妻双方出凭借贷字据。在构成借贷关系之后,当在离婚程序中女婿、儿媳分得平等的房产产权,父母可凭借贷字据在法律中进行诉讼,向他们追回投资房产的部分财产。因此,运用借贷关系会在未来离婚程序中构成一种全新诉讼方式,保障父母的房产资金,但其房产产生增值利润部分与父母无关,也无权作出申诉行为。 

(二)明确房产的赠与对象 

为了在房产纠纷中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投资购买房产者应该进一步明确日后房产的赠与对象。根据国家对《婚姻法》规定,其中第十八条指明:遗嘱书、赠与合同如果明确阐明了归于夫方、妻方都属于夫妻单方的私有财产。其司法对其解释为,夫妻在婚后有父母投资所购买的房产并将其落户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者,根据社会道德的解析,由于父母指定了房产赠与的单独对象,不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不动资产。因此,该策略的实施又是在保障父母、夫妻单方的婚后权益,体现了财产在法律中的公平性。 

(三)结婚时进行协商、约定 

夫妻各方在达成结婚共识时,应该事先对资产进行协商、约定,以免在日后生活中涉及纠纷,尤其是对房产的纠纷。对财产进行约定去解决未来纠纷问题,应该依据双方结婚时的约定,有利于解决房产产权的纠纷现阶段问题。特别是在和谐社会的构建道路上,其法治建设是核心部分。因此,一切纠纷问题都要依据法律进行判决,通过协商、约定去解决各种纠纷问题,是最有效的方式,同时也是最具合理性的权益保障,有利于维护婚姻在社会中和谐、稳定发展下去。 

六、对婚前的按揭房产归属进行界定探讨 

在现今多数离婚事件中还涉及了还钱的按揭房产归属的纠纷,实际上是夫妻单方在婚前进行的个人首付行为而展开的按揭付款购房交易,并将其登记在私人财产的名下,但婚后由双方共同实现还款活动,其对最终归属进行界定探讨如下: 

(一)夫妻双方财产在制度上发生的变化 

原有的婚姻财产在制度上为基本的共同财产所有制到结婚后的共同所得制,但是截止2001年国家对婚姻财产的相关制度作出了调整,重新归类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在法律效应上优先其法定制度下的财产归属权。该制度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婚姻关系、现实生活而制定的,有利于夫妻双方经营婚姻的和谐关系。但近些年的婚姻关系,受经济影响发生了转变,在财产方面表现出独立的特征,对财产而作出的约定使夫妻在后期财产纠纷中削弱了法律指定财产归属权的职能,进而对其财产的支配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与法律性。此外,在新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相关制度的界定进行了部分修改,在共同财产方面进行了完善与改进,使其制度更具合理性、紧密性、公平性,有力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但其保护的财产范围变小了,旨意在强调夫妻不是同体的原则,设立了约定财产的合法制度、个人财产的合法制度。而通过书面形式完成约定财产事项,足以体现夫妻双方的自愿性、自治性,这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了约束。其中夫妻单方的债务信息若被泄露,并且告知第三人对财产实施的约定,应由该方偿还对外债务。该制度的建立在法律中提升了相应的地位,在财产规定方面得到完善;此外,运用个人财产的合法制度对夫妻的个人财产实施法律性保护。其财产的法定制度、夫妻特有制度、夫妻约定与协商制度等在形式上完善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制度及关系,从而形成具有完整性的体系。在财产判决方面,法律完全优先依照夫妻约定制度,对其财产进行依法处理与判决。而在夫妻财产的法定制度中,需要明确特有财产、共有财产,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进行判决。 

(二)夫妻涉及婚前的按揭房产纠纷归属问题 

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条文一中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单方具有的财产不会受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发生改变,这不包括已经约定的财产部分。例如:夫妻单方在结婚前所签订的房产合同,以及各银行之间签署的按揭还款合同,该房产在产权上归夫妻单方所有,属于个人财产部分。如果经过夫妻双方进行有效性约定,可将其划分为共有财产的行列中,否则依旧属于夫妻单方的私有财产,但其在离婚纠纷中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这主要体现在婚后按揭还款上。婚后所履行的按揭还款行为,实际上是属于花费了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 

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条文三中第十条规定,将该房产问题进行细化、具体化。针对以上按揭房产实施离婚程序后的房产分配问题,此不动财产理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议形式处理。根据法律条款夫妻双方没有达成约定,就不能构成公有财产,因此法院会将其房产判决给夫妻单方。其未经偿还的部分款项为个人债务,而在婚后经双方共同偿还的款项属于公共财产部分、以及归属增值部分,在办理离婚程序时法院应该根据并借鉴《婚姻法》中的39条条例第一条款项中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其产权登记为夫妻单方并对夫妻另一方实施补偿。离婚程序在处理房产纠纷事件时,当在夫妻没有对财产分配进行法律约定的情形下,法院会默认为该房产的产权归夫妻登记一方所有,这有效保护了夫妻单方在结婚前个人财产权的利益,也间接损害了夫妻另一方在结婚后的相关财产权益。 

自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三条例在婚姻生活中实践以来,其在学术界内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并将争议的重点以及焦点都放在了婚后财产纠纷中的分割、补偿等方面上。其中第十条条例在婚姻法中规定:如果是离婚的非财产所有者,夫妻单方就会在此房产纠纷中净身出户,在实际婚姻生活当中,具有非产权的夫妻单方基本上是弱势方,但在婚姻生活中却付出了较大的努力,而在办理离婚程序时,如果贸然从事上诉的判决就会突显法律的不公平性。如果单纯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共同偿还按揭房产的房款、以及对应在财产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会严重削弱了夫妻非产权当方在经营婚姻方面、夫妻关系方面、所得财产方面的积极态度。其中婚姻关系体现为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关系,身份关系作为财产关系的基础保障,而其财产关系主要是由身份关系演变而来,所以身份关系直接影响着婚姻当中的财产关系,单纯使用《物权法》解决婚姻关系中夫妻的房产产权纠纷,就会将夫妻共有财产赋予市场经济性,遮蔽了夫妻身份的复杂性、特殊性。因此,要想处理好夫妻财产产权关系不能只参照基础财产法,应该理清财产纠纷涉及的《婚姻法》在内在关系上的逻辑性与关联性。然而在国外处理婚姻纠纷时,房产产权归夫妻单方所有。但法院会根据夫妻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对房产产权作出的贡献进行依法判决,并赋予其房产权益。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应该承认女方是非产权者对婚姻生活的过程,并用法律的界定去对该夫妻单方进行财产补偿。

(三)对房产增值财产部分纠纷的处理 

根据国家《婚姻法》的司法相关解释,投资的房产在获取收益、增值之后,在法律上实属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而彰显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其在争议上将焦点锁定在房产的资金方面。其资金的获取在房产增值合法范围之内,是夫妻双方共同维护房产所获取的收益,间接体现了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在这部分设计了夫妻双投入的问题,将租金的收益定义为个人财产、共有财产存在一定的偏差。其按揭房产涉及的增值问题,应综合夫妻单方为还房款作出的贡献程度,进而对其进行合理性财产补偿。如果将该房产硬性定义为个人财产、共有财产,不仅破坏了夫妻财产权益,还制约了对婚姻关系的维系。因此,房产产权的纠纷应该借鉴国外法律,其判决在法律上应该尊重夫妻协力的重要原则。 

七、总结 

房产问题自古以来是社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对离婚纠纷的处理,房产的纠纷涉及了夫妻双方利益、社会和谐发展。由于我国部分区域法院存在一定的处理、解决问题,其在原则、方法上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因此,解决房产纠纷相关问题还应完善法律、法规,对房产归属判决形成可行性依据,为婚姻关系、房产产权等纠纷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以公平、公正的态度维护房产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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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城市规划主要是指对城市各项资源优化配置,使其更加适应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好坏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进程的整体实施进程[2]。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计划经济体制时期(20世纪50-70年代),由于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转移到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目的主要是将国民计划经济落实到生产生活中。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初期的城市规划(1978-80年代末),其目的主要是指导城市体系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该段时期的城市规划管理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本框架和发展规模。第三阶段为经济大发展时期(80年代末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大发展的背景下,规划的地位和作用都得到了提升,规划开始以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管理的现代化为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科学、文化的发展,面对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急剧扩张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等诸多变化,就我市规划管理工作而言,问题与成绩同在。纵向比,我市的规划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城市布局合理,城市功能相对完善,有效的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是横向比,城市管理工作还跟不上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严重制约了城市总体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品位的提升。作为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而言,我们有必要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寻求解决对策,本文以芒市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探索解决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思路,使我们的城市规划建设事业走上健康、和谐发展的康庄大道。

1芒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规划管理理念、规划管理手段与时俱进,但是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芒市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

1、私人建房纠纷多。由于历史原因,芒市小宗地私人建房现象较为普遍,私人建房的在日照、建筑界线退让、建筑高度等问题上的纠纷也接踵而来[3]。

2、城市风格不突出。与很多中小城市一样,芒市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城市迅速扩张,但是城市的建筑设计粗糙,建筑之间不协调,建筑风格不够突出,阻碍芒市走具有边疆少数民族地域特色的城市化道路。

3、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旧城改造的规划粗糙,基础设施更新不完善,这些举措给城市社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和谐的因素,是芒市城镇化道路长期发展进程中的一颗暗痈。

4、规划编制不能达到100%覆盖芒市城区。我市的西部新城、以及旧城区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城市道路、给排水、绿地系统、环卫、芒市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等与《芒市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专项规划尚未编制[3]。

5、虽然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完善,城市的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资源相对困乏,城市职能不够完善,城市品位有待提高。

6、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忽略了城市建设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短视城市管理的作用和价值,城市建设对经济的提升作用缓慢,规划跟着建设走的现象仍旧存在。

2不良现象产生的原因

上述不良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如下:

1、规划管理工作自身的局限性。城市的规划管理工作具有长期性、动态性、复杂性等特点,无论是作为城市决策者的官员还是掌握着专业知识的专家或规划师,都无法摆脱自身角色的局限性。因为城市规划不仅专业技术要符合科学规律,还必须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心理等多方面的因素及实施的可行性[4]。

2、受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局限。一方面是违规建设的查处程序有很多不足,从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申辩、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到听证程序,时间长,流程复杂。有些程序还没有履行,违法建设行为早已形成[5]。另一方面,由于市情的特殊性,例如私人建房等问题,在规划管理过程中,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条例作为执法依据。

3、规划缺乏严肃性。由于规划多变,导致了人们不把规划当回事,不批自建、少批多建、先建后批、擅自扩建和不按规划要求施工的现象存在普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芒市特色城镇化的进程,直接影响了芒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4、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不足。目前我市规划编制、测绘等费用仍有部分欠款,导致后续修建性详细规划无法按期进行,影响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展[3]。

5、缺乏有效的城市管理手段。城市规划管理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是宏观失控、微观越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的全部精力都用到了城市建设的具体项目上去了,陷入了开会、协调、纠纷、批项目等繁杂的业务工作中,对城市规划的发展战略研究、宏观规划参谋决策、综合服务和综合调控协作工作重视度不够,没有形成完整的主题管理体制,城市规划管理大多还是人为进行操作,没有形成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同时城市规划的经费还远不能满足需求,技术管理工作人员不足[5]。

3解决问题的思路

3.1加强规划档案动态管理,用成熟的规划理念引导城市发展

首先完善规划管理档案,加强城市规划执行的后续跟踪及服务,建立规划执行影响的追踪档案,明确影响因素,综合各方意见,科学评估及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修正城市规划,为芒市城市规划管理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其次无论作为城市规划的领导者,还是城市规划的实际工作者,都应该加强学习和研究,学习借鉴优秀的、先进的、科学的城市规划理念和科学成果,并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考察分析剖析其他城市规划的经验开阔眼界,丰富城市规划的理论和经验,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提高精品意识;再次应用经营的眼光规划城市,强化城市的特色,形成高品质的具有地域特色的现代城市规划理念,塑造城市品牌。

3.2要坚持因地制宜,保证循序渐进

城市规划要量力而行,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科学的制定规划目标,对一些重大问题,要进行综合调研和讨论,不能盲目跟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于我国国情特殊,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存在资源占用大,能源消耗多,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我市的城市规划应将节约、集约的原则作为制定规划的中心,形成合理的城市功能和城市布局结构,并不断提高城市发展将来会出现的矛盾的预见性,及时缓解矛盾,从而实现城市的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

3.3丰富规划管理手段,提高规划管理效率

城市的有序管理不仅需要人治,也需要技术手段的辅助。利用GIS、GPS、RS等现代信息化管理技术,系统掌握权威、客观、准确的城市各类信息,不仅是编制各类城乡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数据基础,为智慧城市的开展奠定基础,促进政府部门完善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变被动管理到主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3.4完善规划法规,健全规划法规体系

地方性法规不完善造成规划权威性受损,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6]。,同时注意运用法制手段维护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的权威,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逐步推行城市规划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化,最终组成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7]。

3.5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加强规划的管理,应理顺当前的规划管理体制,成立单独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纳入政府系列,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以便更好的为城乡规划提供组织保障,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发挥区域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8],同时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9]。

3.6在城市规划中提高公众的参与度

城市规划是对特定资源进行再分配的过程,而这部分资源的分配公众有权也应当积极参与。如果不能提升公众的参与程度,以政府意志为代表的规划很可能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进而容易激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给人民群众以最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了解规划、参与城市规划。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要加强规划运作的监督机制,实现规划实施的全社会、全过程、全覆盖监督;要加强规划法制建设,加快规划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规划法规和规章,保证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减少盲目性,增加自觉性,提高科学性,最终保证城市规划全民参与实施,这也是构建和谐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

4结语

新时代的规划管理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作为新时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我们要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目前我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提出解决思路,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的促进规划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推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王紫燕,等.浅析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

[2]张刚刚.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

[3]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股2013年度工作总结

[4]仇保兴,等.追求繁荣与舒适――转型期间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若干策略.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5]徐得程.浅谈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建材与装饰.2013

[6]张晓旭.走法制化道路 加强尝试规划管理.中国建设信息,2010,(01) :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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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型辅导员团队建设的意义

1.1 高职院校创新发展的强大引擎

打造学习型辅导员团队、培育高素质辅导员队伍是适应全面推进管理创新不断增强高职的综合实力的需要。这就要求高职注重学习型辅导员团队建设,实施学习型辅导员团队战略,以优秀学习型辅导员团队作引领,依靠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作支撑,实现高职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打造学习型辅导员团队、培育高素质辅导员队伍是推动高职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辅导员是推动高职发展进步的根本力量。实施全体辅导员提高素质,根本的一条就是要打造学习型辅导员团队,培育高素质辅导员队伍。打造学习型辅导员团队,培育高素质辅导员队伍,是推动高职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的强大引擎。

1.2 有利于和谐校园文化的构建

党的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涵之中。和谐校园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人的全面发展最重要的是人的素质和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中,辅导员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是相关政策、相关制度的执行者。所以辅导员更要以学习为手段,提升综合素质,以实际行动为和谐校园文化建设提供创新动力、智力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

1.3 有利于提升辅导员素质

高校是人类文化的集散地,拥有古今中外的灿烂文化,被誉为“读书人的天堂”,辅导员在高校工作,坐拥书城,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品味万卷书香。手不释卷,以书为友,通过学习触摸大千世界,洞悉世事,增长智慧,陶冶情操,在博览群书中升华思想,提高辅导员素养。

辅导员通过读书学习俯瞰天地,博览古今,提升自己的思想境界;通过读书学习净化心灵,见贤思齐,远离喧嚣,拒绝功利,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通过读书学习察时知变,洞晓人生,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爱岗敬业,在修身养心的同时,收获生活的从容与自信、大学生的尊敬与拥戴。虽然读书并未给辅导员直接带来功名利禄,只有不断加强读书修养才能有独特思想,才能吸收各种知识营养,在大学生中提升自我价值和自身形象。辅导员只有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打造学习型辅导员团队的路径

2.1 坚持学以致用原则

以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为引领,制定学习制度和推进计划,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学习,加强对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做好学习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下发课题攻关任务,每名班子成员都要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课题研讨。班子成员联系高职发展实际,深入各个部门积极开展创新发展专题调研,形成高质量调研论文。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研究确定高职未来发展规划,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高职领导带头示范,作为学习型辅导员团队创建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示范者。尽力做到学有所成、学有所获、学有所用,通过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解决问题过程中探索、学习新的方法和技能,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注重原则把握和方式创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开展每月一次全体辅导员集中学习,及时传达工作部署,组织业务知识、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题学习,为创建学习型辅导员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以日常学习教育为手段,实行高职管理方面的内容网上自学,并不断更新网站内容,为辅导员日常有针对性地学习相关岗位知识提供了便利条件。营造快乐学习、快乐工作、爱岗敬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树立全新的学习理念,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把学习当成一种境界、一种时尚、一种觉悟、一种责任、一种追求。树立“学用结合”的理念,把学习引入工作,使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实现工作、学习“两促进、两提高”。

2.2 注重培训机制的建立

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法律法规、大学生管理理论、业务拓展、新知识等方面的内容按月制订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培训班,进行高层讲座,集中全员进行专题学习,互动交流,让辅导员充分了解专业知识,丰富知识点,拓展知识面,促进辅导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通过专题知识讲座多场和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和学习培训,使全体辅导员的岗位履职能力、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高。此外,通过各种培训方式,加强对辅导员进行学历教育,充实他们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鼓励具有培养潜质的辅导员进行硕士学历教育,为辅导员的成长搭建平台。

2.3 完善激励机制

制定高职辅导员量化考核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每月一次量化考核排名,对成绩优秀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增加绩效工资。坚持“重人品、比才干、重能力、看实践”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大辅导员引进机制,积极与校领导协调,吸引更多的研究生到高职辅导员队伍发展,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高职的发展贡献力量。加强跟踪考核,完善用人机制,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建立辅导员信息库,合理配置辅导员、优化辅导员结构。同时大力宣传、发掘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坚持典型引路,倡导岗位成才。广泛宣传各类优秀辅导员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逐步建立健全科研奖励、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具体保障措施。高职拿出部分资金作为科研和创新奖励基金,充分激发辅导员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的工作热情,鼓励每一位辅导员树立岗位品牌,共同打造高职的品牌形象。

2.4 坚持长效机制

同志指出:“要用事业凝聚人才,用实践造就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努力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来,形成推动我们事业发展的强大人才队伍。”这一精辟论述,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高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认真落实好打造学习型团队、培育高素质辅导员队伍具体工作的目标,着眼高职大发展的长远战略,制定长期性辅导员队伍培育任用规划,始终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高职的一项重(下转第77页)(上接第74页)要任务来抓,形成长效机制。引导和培养辅导员树立终身学习意识,使学习成为辅导员的自觉行动。在全校营造一种崇尚学习、尊重知识的文化氛围,人人热爱学习,个个沉醉于科学研究和业务创新,任何一个辅导员都会受到这种情绪的感染。这种文化氛围的营造可以为学习型校园的创建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环境。学习十精神,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知识,高职院校发展的基本规律、高职院校工作的基本技能及读者服务的基本方法,学好本专业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学习计算机知识及提高实际操作能力,秉持学无止境的态度,在不断的学习中追求日常工作的精益求精。

2.5 引导辅导员将学习内化为生命的需要

辅导员要做上通天文、下知地理的渊博学者,根据辅导员的专业特长和爱好,推荐符合辅导员口味的有价值的图书,引导辅导员将理论运用于实践。辅导员们不仅要读书学习,而且要实践;不仅要学知识,而且要学技术。引导辅导员“读活书、活读书、读书活”,即不仅要学会动脑,而且要学会动手;不仅要懂得道理,而且要学会生存;不仅要提高自己的修养,而且要学会与人和谐相处。引导辅导员深阅读与浅阅读、理性阅读与感性阅读要相得益彰,以深阅读获取知识、提升自己,以浅阅读了解信息、休闲消遣;深阅读讲究的是反复咀嚼,反复品味,反复思考,浅阅读追求的是快速浏览,一目十行的;以深阅读求专,以浅阅读求广,达到学习内化为生命的需要这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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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国,商事登记制度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诸如公示功能、信息披露功能、监督功能。根据法国商法的规定,依法登记之事项能够对抗第三人。法国以民商事通告官方公报、复印件、摘录或认证书等方式为平台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让商人和公司披露自己的信息、情报,任何人均可从以上方式了解商人或公司的情况。此外,无论是商事法院的书记官还是商事法院受托法官均依法享有对商事登记进行监督的权利,但却不享有从商活动的许可权。②2.日本设立商事登记制度之初,公司的设立数量迅速增加,交易手段日益复杂,公司组织制度弊端初现,直接威胁到交易的安全。因此,保护交易安全成为日本导入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立法目的。③3.在美国,任何主体都具有天赋的经营权利,因此只需进行营业资格登记,领取营业许可证。登记行为在美国是可自由选择的,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税收的管理。

普遍认为,商事登记的目的是使应当登记的事项登记在主管机关,并将其营业状态予以公示。综合各学者的分析,其目的具体可列举为:(1)对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开业、经营实行国家监督;(2)便于国家取得统计核算资料,以便实现经济宏观调控;(3)便于征税;(4)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商人的重要法律和经济事实;(5)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功能主义分析法学派的学者认为法律制度功能可分为直接性制度功能(客观功能)与衍生性制度功能(主观功能)。直接性制度功能才是判断一制度法律性质的标准。

由于当前我国学者对商事登记制度功能的解读未能明确对法律功能的位次区分,也较少关注商事登记制度本身的相对独立性,所以常常过分强调其衍生性功能而忽视了其直接性制度功能。笔者赞同赵万一教授的观点,认为商事主体、社会公众、管理机关等微观主体对商事登记制度的个体化需要尽管主观目的与价值各异,但在客观上都可以归结为对商主体相关信息的公示性需求,因此,商事登记制度的直接性功能应当是对引起登记发生之前法律事实的记录和公告。基于商事自由而产生的加强对商事主体的保护之立法目的,基于交易安全而产生的加强对商事活动的管理之立法目的都应当理解为商事登记制度的衍生性功能。无论各国、各地区商事登记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最根本的始终是信息的公开。只有信息公开了,国家才能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商主体才能与之交易,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因此,“保护社会公众”、“加强国家监督管理”等衍生性制度功能不能等同“公开商人重大信息”这一直接性制度功能。④明确区分商事登记的制度功能才能在现行的商事登记改革中理清思路,弱化公权主义色彩,完成从核准制到准则制的转变,实现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分离,避免繁琐、累赘的审批程序和登记事项,顺利完成全国性的商事登记改革。

二、强制登记与选择登记的区分对待

在法国,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但是,对于商个人和商合伙而言,即便他们仅仅是手工业者,也应当进行商事登记,但此种商事登记仅具有宣告性,是其商人身份的法律认可⑤。

在日本,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等都属于强制登记的商事主体。⑥此外,《日本商法典》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⑦

《韩国商法典》第9条规定:本法中有关经理、商号、商业账簿即商业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⑧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款小规模商业,得免依本法申请登记:

一、摊贩;二、家庭农、林、渔、牧业者;三、家庭手工业者;四、合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其他小规模营业标准者。⑨我国香港地区《商业登记条例》第16条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并不适用于任何属公共性质之慈善、宗教或教育机构;农业、牲畜、家禽、蜜蜂或鱼类之繁殖或饲养;捕鱼业;其他商业。⑩英美国家在此问题上采取的政策更为宽松,英国只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的是注册自愿原则;在美国,从事任何营利性的商业活动本是每个公民天赋的权利,因此无须登记即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从中获益。

综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都规定商法人是属于强制登记的商事主体,而对非法人的商事主体则采取区分对待。这种区分不但合理,而且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首先,我国目前非法人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小商贩等数量多、范围广,与城管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并且现存登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记制度条件严苛、成本高、时间长,让绝大多数的小商人都游离在国家的有效管理外;其次,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小商人而言,他们的经营活动一般都是临时性、无固定性的,其目的仅在于满足生存的需要,强制登记不但严重影响他们的就业及生计,而且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最后,登记与秩序并不必然相依存,豁免登记并不一定会导致市场管理秩序的紊乱。此次商事登记改革中,深圳及珠海横琴新区均率先对以自然人名义从事个体经营者实行豁免登记制度,并通 过税务登记对其进行监督,自201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珠海全市新登记个体工商户18380户,同比增长44.36%,大大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基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对豁免登记的主体可采取更为变通的做法,即选择性登记,由商事主体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登记。这不但有利于降低营业初期的成本,还能在规模较大时适时保护自己的商号、商誉。

三、简化商事登记的程序及事项

法国的公司法人登记事项主要有:(1)对公司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人的情况;(2)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姓名;(3)公司的住所(4)公司采取的法定形式(5)公司资本总额以及公司的标的等。

日本商号登记应记载下列事项:(1)商号;(2)营业的种类;(3)营业所;(4)商号使用者的姓名及住所。此外,股份公司还应当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损益表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并必须把经过定期股东大会决议的资产负债表或其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商法283条3项)。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开始经营的基本商事业务、商号、企业地址、分支机构的开设、所有人员、特别商事权的授予和撤销,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等事项,必须在商事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我国台湾地区的“商业登记法”第8条规定:商业开业前,应将左列各款申请登记:

一、名称。

二、组织。

三、所营业务。

四、资本额。

五、所在地。

六、负责人姓名、住所和居所、身份证统一编号或其他经政府核发之身份证明文件字号、出资种类及数额……

在商事登记的事项上,商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或经营场所、资本额、经营范围等都是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要求登记的事项。我国商事登记要求载明的事项也与此大体相同,只是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如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需提供相应的产权或租赁证明;商事主体需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等。另外,我国对实缴资本的要求较其他国家及地区严格。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机关要求商事主体在设立登记时须实际缴纳其所认缴或者认购的资本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提交验资证明。此种做法不但有违商事登记的宗旨,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也不符合商事登记直接性功能的要求。如前所述,商事登记制度的直接性功能应当是对引起登记发生之前法律事实的记录和公告,而商事主体是否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属于主体责任的履行,并不属于登记机关的监管范围。对商事主体因没有履行出资责任而产生的后果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此外,关于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可以借鉴德国公证制度的成功经验。为了保证公证职业的高质和高效,德国在公证人数量、人员、资格方面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此外,德国也有专门的《公证人法》对公证活动作出详细的规定,其中,该法要求公证人在其整个任职期间都必须参加职务责任赔偿保险。一旦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先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费,不足部分由公证人本人支付,直至破产,并永远不得再担任公证人。与公证人利益直接挂钩的公证制度既保护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公证人的信誉,维护了公证行业的公信力。〖HT6.SS〗〖JX-*9〗〖KG-*5/7〗〖HT3.SS〗15将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审查工作从登记机关的原职能中拆开,不但有利于提高商事登记的审批效率,而且也更能保证登记材料的真实性。

四、实现商事登记信息共享

普遍认为,商事登记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司法模式,一种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行政模式,另一种则是以荷兰、瑞士为代表的商会模式。其中,荷兰将商事登记事项归属于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商会管辖,未经商事登记的公司、合伙或个体从业者仍然具有相应的商事主体资格,但不得以未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国的民间自治组织发展仍不成熟,并且,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仍未明确,公权色彩依旧浓重,盲目参考荷兰的商会模式显然与当前的国情不相符。但随着中国社会管理方式、理念的创新,民间组织将会发挥无限的活力,因此,中国商事登记机关可以考虑与商会组织(如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共享商事登记信息,将其中的社会查询功能逐步让渡给商会组织,拓宽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商事登记信息查询平台,这样不但可以减轻商事登记机关的负担,为社会提供方便,同时也有助于服务型商事登记机制以及市场信用体系在整个商业社会得到全面地实现。〖HT6.SS〗〖JX-*9〗〖KG-*5/7〗〖HT3.SS〗16在这方面,王兰所著的《管制罅隙下的自治——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与模式反思》,为在我国发展民间登记体系的可能性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五、实现商事登记电子信息化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广泛运用,电子信息化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和快捷日益明显。面对电子信息化的冲击,传统的商事登记形式已无法满足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目前,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已采用先进的电子登记方式,进入了商事登记的信息化时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80%左右的商事主体都实行了网上注册和年检。申请和发照都有电子文本,公告可以在网上,公众可以免费在网上查询公司信息,并且公司注册证都可以在网络上下载。新西兰公司注册机关随后还会寄去一份有注册官签名的正式文本,澳大利亚网上下载的公司注册证则可以作为正式文本使用。由于注册内容及程序简单,因此澳大利亚即便只有几十个注册审查官,却也能高效地处理全国120万个公司的审批申请。〖HT6.SS〗〖JX-*9〗〖KG-*5/7〗〖HT3.SS〗17此外,韩国、德国、我国澳门地区的商法典中也都有商事登记电子信息化的相关规定。2013年9月,广州新版营业执照上采用二维码等技术,普通市民通过扫描二维码就可以直接进入广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查阅企业当前最新的具体信息,平台还采用多渠道分享、订阅等多种方式,最大化将信息公示于社会公众。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也为其他城市的商事登记改革提供了可行的思路。

注释:

篇12

一、以德育为抓手,着力转变校风是关键

1.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构建德育网络

①形成校长―德育处―团委会少先队―教师―班干部全员育人 班主任 德育导师制。

②家庭―社会―学校三位一体,整合德育力量。

2.加强养成教育,注重过程管理

好行为决定好习惯,好习惯成就好人生。学校建立一日三班的值班制度,发挥值日行政、教师和文明督导队作用,对学生集中进行行为规范系列教育,强化训练,培养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逐步使学生从“要我这样做”转变为“我应该这样做”,使良好的行为习惯逐步内化为自觉的行动。

同时开展“文明之星”、“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和“我班之最”的评比等,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学生良好行为规范的养成。

3.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对学生心理行为进行辅导,特别是独生子、单亲、留所儿童等问题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和指导他们正确处理好在学习、做人、成长、交往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同时每学期都邀请一些权威的心理专家为家长、学生开设家庭教育讲座,让学生在家校的合力下身心得到健康成长。

4.加强法制与安全教育

①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开设法制教育讲座、送法回家和个别教育辅导等,帮助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和形成法制素质。

②平时注重安全教育,并结合季节特点,分发《给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召开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及时和家长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有效地抵御了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对学校的侵袭,切实维护了学校的稳定,确保师生的安全。

③学校多次组织全体师生观看并参与由湖头消防中队为全体师生举办的消防知识讲座及演练;学校每学期都召开中小学各班安全员培训会、全体寄宿生安全会议;在中小学举行防震演习暨紧急安全疏散演练;在中小学各班级举行“珍爱生命・安全第一”主题队等。

5.以活动为载体,开展扎实有效的德育活动:一年一次运动会、两年一次文化艺术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以及知识竞赛、国旗下讲话、感恩教育、乓乒球比赛、拔河比赛、讲故事比赛、歌咏比赛、象棋比赛,“我班之最”评比活动以及参观李光地故居、三安光电展示厅,湖头新城展示厅等,在活动中培养了学生的荣誉感、集体感、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由于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扎实有效,几年来,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井然,良好的校风逐步形成,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是学校发展的动力

“教师脸上的微笑有多少,学生心中的阳光就有多少。”关注教师,就是关注学校发展,关注教育的长足发展。

1.改善教师的生活条件

由于这几年学校新调入的老师较多,原来3、4号宿舍楼条件较差,随着新教工宿舍楼的竣工,分房已成为热点问题。学校在听取每一位教师的意见后,经教代会通过,出台了《慈山学校2010年教职工宿舍分配方案》,解决了问题,教师的满意度达95%;针对3、4号宿舍楼条件差,公共卫生间长期存在问题,让总务处限期整改,并进行整修,住在3、4号宿舍楼的老师都非常感激;根据上级有要求,食堂收归学校管理,在经营好学生营养餐的同时,针对我校教师的特点,为教师提供优质伙食,免费早餐工程,解决他们买菜、煮饭问题,让他们把精力集在教学工作上。

2.开展多样的活动,丰富教职工生活

学校正确引导教师安排业余生活,使他们的业余生活丰富多彩、有益于身心健康,以饱满的精神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

几年以来,学校每年都利用暑假、“五一劳动节”、“三八妇女节”组织教师党员和全体女教职员工外出考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此外还经常性地利用节假日组织全校教师参与郊游、登山岩比赛、1500米比赛、拔河比赛、60米接力比赛、乒乓球比赛等形式多样的健康有益的活动,让教师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放飞心情,尽情地享受着活动带来的幸福与快乐。

3.主动帮助解决家庭困难问题,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要使教师取得家庭的支持,学校应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经常加强与教师家庭的联系,主动关心、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以取得其情感上的共鸣,以达到家庭对教师的支持,使教师工作上无后顾之忧,工作起来更加积极。

4.培养教师的职业幸福感

让教师在学生取得进步过程中感受幸福。教师面对的是活泼可爱的群体。教师看到学生的进步和成长是一种幸福,与学生一起活动和学习是一种幸福,帮助学生排除忧愁和困难也是一种幸福,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更是一种幸福。为了教师感受这种幸福感,学校要组织师生开展对话,畅谈教学成效,成长经历,人生未来,体验与学生同成长、同成熟而带来的惊喜和快乐。教学过程既是一个辛苦付出艰难探索的过程,又是一个不断发现、跨越的过程,教学相长,乐在其中。

让教师在自身专业发展中回味幸福。教师要保持工作快乐的持久性,必须更新观念,充实知识,加强修养,处处自律,时时自勉,自强自新,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才能化难为易,变苦为乐。因此,学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教师的学习成长助力、加油。如为教师订送教育杂志、理论书籍,组织教研活动、集体备课,开展师徒结对帮扶活动,引导青年教师成长,举行教学技能比赛、基本功竞赛,带领教师外出学习、考察,选送教师进修培训等,鼓励教师上进,指导青年教师成长,让每一位教师在进步和发展中回味幸福和快乐。

三、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是学校内涵发展的根本

几年来,学校采取刚性的制度,柔性的管理,突显了以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举的以人为本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了一支乐于奉献,奋发向上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

1.积极推行“走出去,请进来”的科研兴校战略

为了拓宽老师们的视野,汲取名校教师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新颖的教学方法,取长补短,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前往厦门集美中学、厦门大同小学和龙岩一中等名校听课、考察学习,并与名校教师就如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如何有效实施课改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同时邀请厦门集美中学的刘卫平校长为作“寻找教学质量的增长点”;泉州市教科所所长蔡玉霖作“促进教师内涵发展”以及邀请集美中学的李聪明副校长和听取洋思中学李金玉副校长作专题讲座。还邀请泉州市教科所各学科教研员在我校开设各学科专题讲座并与教师们座谈交流。

2.发挥骨干带动作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学校先后派出许丕悌、许文火、王振国等市级优秀教师到名校学习考察;派出李彩雯老师到江苏参加“全国课改典型初中名校名师特色课堂现场观摩活动暨全国初中名校名校长高层论坛”;派出李春晓、郑永明和谢跃平等老师到江苏名校考察学习;派出苏天德等3位老师参加2012年3月2日―5日在泉州举办的“全国中小学德育创新与班主任专业成长高级研修班”学习;派出黄秀燕、许永太、陈贤能、何秋兰等4位老师参加3月24―26日在杭州举办的“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心灵沟通与策略艺术’工作研讨会”……这些老师回校后及时将名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反馈给相关学科的老师或班主任,以提高各教研组及每位教师的教研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同时也推进了学校内涵的发展。

3.举办各种业务比赛,促进教师内涵发展

为了进一步锤炼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素养,促进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培养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团队,学校于2012年2月下旬至3月中旬,分语文、数学、非语数教师三组,举行全校小学教师素养比赛,本次小学教师素养比赛以较高的水准展现了慈山学校教师扎实的教学功底、丰厚的文化底蕴及非凡的个人才艺,同时也必将引导和激励着全体教师博览群书,自觉修炼内功,潜心钻研业务,努力发展兴趣爱好,不断提升自身的内涵和专业素养。

4.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活动,为教师提供展示的平台

通过骨干教师的示范课、中年教师的公开课、青年教师的汇报课及优质课评选、课题研究展示课、教学开放周、“同课异构”和教师优秀论文评选等形式,为教师提供展示教学、科研能力的平台,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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