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范文

时间:2022-10-02 08: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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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篇1

一、贷款定价理论基础

贷款定价在金融框架中能够找到较多理论进行解释,比如古典利率决定理论、可贷资金理论、流动性偏好理论、信贷配给理论与利率结构理论。然而笔者认为最有代表意义的是信贷配给理论,因为它可以有效揭示在一个竞争的信贷市场上,除了供求关系以外,贷款风险程度将对贷款定价起决定作用。这里信贷配给是指商业银行在面临超额贷款需求时,不通过提高利率手段增加存款供给、抑制贷款需求,进而实现信贷市场的均衡;而是实行配给制度,满足部分借款人信贷需求的局部均衡。这是因为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对投资项目风险了解程度借款人要远胜于银行,当银行给出较高贷款利率时,借款人在高风险产生高收益的预期下其理性选择是参与高风险投资项目。所以,为确保借款者行为和银行利益能保持一致,商业银行一般不会通过高利率政策来维系信贷市场均衡。而是在稳健经营原则指导下,选择运用信贷配给方式发放贷款,力求在降低贷款风险和实现银行利润最大化之间寻求一个平衡。

二、贷款利率定价影响因素和主流贷款利率定价方法

影响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因素主要有银行资金成本、贷款风险补偿率、盈利目标、市场竞争程度等。一般而言,前三个因素对贷款定价的影响是正面的。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商业银行只能在市场价格上下正常弹性空间内调整贷款利率,因此,该因素的作用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制定出一个对市场而言相对有效的价格。

笔者根据世界银行业贷款定价现状,总结出现阶段主流的定价方法包括成本加成定价法、期权定价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Model)、利率上限定价法、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法、RAROC定价法。

其中,成本加成法是在发放贷款各种成本(包括资金成本、贷款费用、风险补偿费)基础上加上一定水平利差作为该笔贷款最低利率。等式表示:贷款利率=资金成本率十贷款费用率十风险补偿费率十预定利率差水平。采用这种定价方法,往往需要充分估计贷款的违约风险、期限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Merton(1974)首次提出期权理论能够用于贷款定价分析,在假设企业负债只有银行贷款且企业贷款时己将所有资产转移给银行时,贷款就可以看作是企业股东拥有一个以企业资产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期限是债务期限,执行价格是公司债务到期值。这样,公司债务到期时,公司所有者便拥有一个选择权:是否偿还债务。公司所有者会选择哪一种做法取决于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和债务到期值比较:如果公司资产市场价值大于债务到期值,企业股东就会行使期权,偿还债务;如果公司资产价值小于债务到期值,股东就会放弃期权,拒绝偿债。如果公司拒绝偿债,公司资产的控制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银行,借款公司遭受的损失是期权费,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股东的权益可看作以公司资产为标的的看涨期权。因此,可以用B-S(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公司普通股价值,进而确定贷款价格。其基本思路是:设公司普通股价值S,公司资产价值V,期限为T的债务到期价值D ( D=L×(1+r)T,r为贷款利率;L为期初贷款额度),公司资产年收益率的标准差为c。代入B-S模型有S=V×N(d )-D×e-rfTN(d2);其中d1=,d2= d1-σT,N(d1)、N(d2)分别为标准正态分布在d1,d2处的累积密度函数值。又由于公司的初始资产V由普通股S和银行贷款L两部分构成,所以V=S+L,S=V-L=V×N(d1)-D×erfTN(d2),在V、L、r 、T都能够观察得到的前提下,可直接由该模型得到贷款利率r。

CAPM由夏普(William Sharpe)和林特纳(Jone Lintner)提出,讨论的是单一时期、无摩擦和完全竞争的不确定性金融市场中均衡价格确定问题,本质是给资产不确定性定价。该模型立足于资产组合选择理论,假定投资者对于预期收益、收益方差和协方差预测一致,他们以最优的方式按相同相对比例持有不确定资产,同时结合资产价格进行调整,使每种资产需求等于供给达到均衡,于是得到不确定资产预期收益率和不确定性之间数量关系:E(Rj)=Rf+βj(E(Rm)-Rf);E(Rj)是资产j的预期收益率,Rf是无风险收益率,E(Rm)是市场投资组合预期收益率,βj为资产j贝塔值,贝塔值是衡量证券j收益率对市场投资组合收益变动敏感度的比例指标。在混业经营环境下,商业银行可以发放贷款、也可以拥有股票、债券等其他资产,贷款资产只是市场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和贷款)中一项风险资产,由于商业银行会要求得到与该笔贷款资产贝塔值相对应预期收益率,所以这里可以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进行贷款定价。只需测算该笔贷款资产贝塔值,代入给定公式,就可求得银行对该贷款资产预期收益率。

利率上限定价法即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动,都对贷款合同规定一个利率上限,由于借款人支付的任何高于贷款利率上限的利息都将会返还给借款人,所以该利率上限实际为借款客户锁定了最高贷款成本,能够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经营理念。

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法属"市场导向型"模式,同时考虑了市场利率风险和贷款本身违约风险。它首先选择某种基准利率作为"基价",然后针对客户贷款风险程度确定风险溢价。公式表示:贷款利率=基准利率+风险溢价点数。基准利率应根据资金供求、资金成本、目标效益、竞争策略等因素确定。

RAROC(Risk一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核心原理是银行必须将收益与所承担风险直接挂钩。公式为:RAROC=(收入-运营成本-预期损失)/风险资本。分母风险资本(Capital at Risk,CAR)是从风险角度考虑的银行所需最低资本量,即"经济资本"指标,该指标等于非预期损失大小,在数值上等于贷款头寸L与违约率标准差σ之积(即L×σ)。

基于RAROC定价法是西方商业银行非常流行的贷款定价方法,其基本思想包括。若贷款头寸L,贷款利率r,为发放该笔贷款银行债务〔即占用存款)为D,债务成本为i,经营费用率c,预期违约率e,则收入R=r×L,运营成本OE=i×D+c×L,预期损失EL=e×L,那么RAROC= r×L-i×D-c×L-e×LCAR。又因可贷资金=自有资本+负债,即L=CAR十D,故D=L-CAR,代人上式RAROC=r×L-i×(L-CAR)-c×L-e×LL×σ=r×L-i×L-c×L-e×LL×σ+i=r-i-c-eσ+i,因此得到贷款定价r=i+c+e+σ×(RAROC-i),式中σ×(RAROC-i)为贷款银行资本溢价。RAROC贷款定价最大优点是充分考虑了银行各贷款项目(按贷款行业、地域等划分)风险度σ的不同,使贷款定价与其风险程度密切相关,有利于实现贷款价格与风险的配比,体现对不同风险程度贷款客户的区别待遇,进而解决贷款客户逆向选择问题。

三、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现状

认识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现状,笔者认为可从定价模式、定价技术两个角度展开:

首先在定价模式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基本都按统一指导,分级授权模式建立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分级授权分两类情况,一是在贷款利率制定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总行提供公式或者指导意见,分支机构根据参数自行计算确定贷款利率:而法人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则由总部统一设定利率浮动范围,各分支机构在上级行设定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贷款利率,超出浮动范围必须报上级批准。二是在授信额度方面,只要不超出利率浮动范围,大多数商业银行都将单笔贷款额度授权给下级分支行,超过限额则要上报上级行,少数商业银行是以客户信用等级为标准授权给下级分支行。

其次在定价技术方面,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商业银行采取逐笔定价方式,有的商业银行除采用逐笔定价外,还采用资金池式的综合定价或者两种定价方式相结合的定价技术。

(二) 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问题分析

伴随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但在定价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真正意义上基准利率。不管采取何种定价方法,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的确定都是首要的。基准利率是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并起主导作用的利率,它应是整个利率体系中的一种典型而具体的利率,又应该是决定其他利率的参照系。迄今为止由于央行调整的存款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充当着基准利率的角色,所以人们也往往将存款利率与基准利率划上了等号。然而存款利率做基准利率在相关性方而有其固有缺陷,因为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存款利率都不可能在市场上通过公开、连续、广泛、集合的竞争性定价活动来确定。在货币当局掌控的情况下,存款利率只能根据若干因素“计算”出来。所以,从定价技术上来说,存款利率注定难以成为公开灵敏反映资金供求状况的工具。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基准利率。

2、具体到贷款利率定价部门,其职能权限不甚明确,缺乏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决策程序做指导。具体表现:一是利率定价参与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集中统一管理,利率定价权分散,降低了定价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难以从全局角度有效控制成本,提高产品收益;二是部分商业银行利率授权管理不完善,仍然存在个别业务利率审批程序不规范,个别部门利率定价权与执行权相重合的情况,从而降低了利率定价决策的规范程度与科学合理性。

3、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体系中仍然存在助长寻租现象客观因素。过去,国内商业银行没有贷款定价权,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和还款能力审查成为银行工作人员的一种权力,成为滋生寻租的客观因素。近年来,伴随商业银行信贷审批程序日趋规范,对信贷人员和其他有权审批人信贷责任追究制度也逐步建立,不具备还款能力的申请人不再容易获得贷款,然而由于我国银行尚未建立起科学的定价体系,在定价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人情定价”和假公肥私现象,滋生寻租的客观因素仍没有消除。借款人通过“拉关系”、“做工作”,即使条件一般的贷款客户也能享受到优质信贷客户贷款利率,或者本该严格的信贷条件(如贷款时必须保持一定比率的结算存款)也能轻易被规避。

四、完善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议

(一)完善以单一基准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利率决定体系是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其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功能和效率。而基准利率又是利率体系核心,是利率定价机制的关键,对其他所有市场利率都有显著影响。因此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和市场利率体系,确定单一基准利率对我国整个金融深化改革都至关重要。这就需要中央银行定期公布基准利率确定方法,给商业银行一个清晰的参照标的。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作并不是最合适的基准利率,所以对中央银行来说,仅仅确立基准利率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打破过去的“黑箱”,使得利率以公开,市场化的方式形成。这同时要求央行分支行应加强利率调控,规范金融机构利率行为,提高市场利率透明度,正确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公众对市场利率的理性判断,促进金融机构定价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二)继续强化商业银行逐级授权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的建设

为避免银行经理人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定价权利,以牺牲银行股东利益为代价,低价让渡资金使用权利从中牟利。同时,为规范银行贷款定价行为,使贷款价格既受内在成本约束,又能贴近市场,商业银行有必要强化逐级授权的贷款定价管理体系建设。通过逐级授权,银行总、分、支行拥有不同的定价权限,既确保了贷款价格底限,又给予基层经理人员适当的谈判空间,使贷款价格能够更贴近市场。

(三)完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和利率定价技术支持系统

健全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必须不断完善其经营管理制度、基础设施和必要技术支持体系。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正确界定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利关系,防止单个股东干预日常业务经营,真正确立受资本充足率约束的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第二,建立利率定价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体系。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商业银行做好细化利率定价、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专业分工;第三,建立内部资本约束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预算和分配制度,以资本约束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的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形成收益激励与风险约束的平衡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来星.我国商业银行收益与风险对应的定价模型构建[J].武汉金融.2003(5)

[2]唐旭.利率市场化和贷款定价[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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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持续加快,标志性事件是存款利率放开上浮幅度,贷款利率实现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全面应用。随后,央行又放开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协商确定透支利率。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既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更为市场化、公开、透明、自主的经营环境,同时也对其利率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果内部管理失当,将对监管政策执行、经营绩效考核、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造成压力。加强存贷款利率的内部控制已迫在眉睫。

一、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管理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监管导向

(一)商业银行存贷款管理必须符合监管要求

尽管国家宏观政策对利率进行市场化改革,但并不是对利率没有管理,而是由国家直接统揽的直接管理模式转变为商业银行自主管理利率定价,监管部门仍然会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因此,在存贷款利率的执行上,商业银行仍要遵循监管部门的利率政策。比如,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民族企业、近期的抗疫企业贷款都有专门的利率优惠政策,这也是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守的。对于存款利率,尽管放开了存款利率上限,但并没有取消存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开展存款业务还应该在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进行上浮报价。同时,央行已叫停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实存期限靠档计息、大额活期存款按特定期限定期存款计息等创新产品的推广,这也是商业银行所必须遵守的。对于结构性存款,要确保具备相应的真结构,严禁以结构性存款利率吸揽一般性存款。当然,对于存贷款利率,银保监会也严格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执行央行的利率报价政策,严禁以贷揽存、以贷收费、存贷挂钩、通过利率优惠的方式进行息转费操作。

(二)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应严格遵守利率自律机制出台的政策规定

为确保存贷款利率放开之后商业银行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由央行倡导成立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为银行间的自律组织,要求各成员银行约束自己的报价行为,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理性的报价策略,避免不计成本地开展无序存贷款竞争,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按照自律机制的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制定各自的存贷款利率管理政策下发全行执行,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一家银行内部各分支机构执行统一的存贷款利率报价政策,利率具体执行标准的颁布由央行变成了各商业银行总行,由总行高管层确定一段时期内的利率定价标准。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另一个功能是成员银行之间的报价协调,同等规模的商业银行基本采取相同的利率报价政策,并形成统一的意见,同时考虑不同存贷款规模大小银行之间的竞争力差异,对不同银行的报价采取一定程度的差别化,使中小银行在竞争中更具话语权。当然,利率报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存贷款利率报价标准是强制执行的,在自律机制内部,设立了专门的秘书处来受理不同银行之间因利率报价的违规操作而引起的投诉,提交自律机制委员会进行讨论,对违规商业银行进行惩处,形成惩戒措施,以避免无序竞争获得不当得利。对于处理结果,要报备央行,作为央行的评价依据,在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而MPA的结果,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是广泛的,既涉及对一家银行的整体监管评价,又涉及商业银行从央行获得的各种政策资源的支持。

(三)利率政策要坚守支持实体经济、普惠金融、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发展的要求

在抗击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凸显了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对经济社会的支撑作用,但这些企业也正是资金比较紧张、急需商业银行支持的企业。在体现对这些企业的真正支持力度上,放宽贷款标准是一方面,实行优惠贷款利率也是很重要的一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纷纷出台资金补贴支持的同时,央行和银保监会也要求降低贷款利率,各商业银行为此都出台了相应的利率差别化定价政策,对这些企业执行优惠利率,以降低其融资成本、减轻经营成本压力。此外,国家对不同类别的企业仍有不同的利率支持政策。比如,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作为国家层面布局的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中部新区等的建设,要求各商业银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降低资金融通成本,使这些区域的协同发展尽快取得实效。

二、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管理应有助于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一)存贷款利率的报价要与客户关系维护紧密结合

存贷款利率作为银行与客户合作的基本业务要素,对客户来说,当然是存款利率越高越好,贷款利率越低越好。而对于经营资金的商业银行来说,营利的基础却是存款利率越低越好,贷款利率越高越好。在利率管制的背景下,央行规定了利率标准,双方照此执行即可,基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在利率市场化的大方向下,利率放开就使银行与客户的利率谈判成为不可回避的一环。在双方谈判的过程中,各自的实力对比决定着利率定价的话语权。能够为银行带来巨大业务份额、使商业银行存贷款规模迅速激增的大客户对银行利率的定价权影响就大,甚至能左右银行的报价,而大量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则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这是事实,然而却不是银行经营的全部。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合作不仅是独立的单笔存贷款业务,还广泛涉及账户管理,支付结算,咨询顾问,信息服务,资金托管,资产管理,跨银行业务的保险、基金、信托、债券等一系列领域,仅支付结算一项,就涉及票据、汇款、信用卡等资金划付方式的选择和资金到账效率、收费水平等方面,因此,尽管商业银行面临客户对存贷款报价的压力,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但在报价基准之外,商业银行还应从维护客户关系的角度,通过提供更丰富的产品、更方便的服务渠道、更具人性化和符合客户心理需求的营销方式来降低对存贷款报价的压力,通过为客户提供更多的资金增值服务,以更好地维护与客户的关系,实现银行与客户双赢的结果,确保双方长期紧密合作。

(二)注重银行同业的利率水平对比,确保竞争优势和应有的收益水平

随着利率市场化向纵深发展,各银行之间的利率水平也越来越呈现出差异化。尽管全国自律机制规定了存款的报价上限,贷款利率也有一个公认的报价标准,但利率执行效果却在不突破自律标准和监管合规的前提下,各银行之间大相径庭。有的营销部门和分支机构关注同业之间对客户利率报价的比较,尤其是自身利率报价的劣势,借以作为向管理层和上级机构申请调减考核任务和增加政策支持的砝码,却没有分析自身的利率报价优势。实际上,一家银行对客户利率的报价水平是否合理,可以通过同业之间利差收益水平的高低来加以验证。如果一家银行的存贷款利差水平在同业居于领先地位,则可以部分证明利率报价水平的合理性,但如果利差水平在同业比较中处于下游水平,而营销部门和分支机构又在频繁抱怨对客户利率报价的竞争劣势,则只能说明利率管理部门的利率政策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在与同业竞争过程中,仍将利率报价作为唯一手段,而没有通过细分客户、满足客户需求、为客户创造增值服务来提高银行收益。

(三)协同考量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提升商业银行营利水平

随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完成,公司治理机制日趋完善。在资金管理上,统一采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管理模式,针对存款和贷款分别制定不同的内部价格,这大大减轻了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压力,吸收的存款直接上存总行,发放贷款则由总行统一配置资金,内部价格在全国甚至全球分支机构范围内标准统一。这种管理会计模式尽管有其独特的优势,但隐藏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内部价格的层层传导呈现出一种逐级衰减的效果,及至最基层,内部价格的呈现并不直观,这极易导致分支机构不计成本地吸揽存款和发放贷款,只要将业务做成便万事大吉。而在实行内部计价模式之前,存款与贷款的价格对所有人都是公开的,如果存贷款发生了利差倒挂,或者存贷款之间的利差急剧缩小,基层机构会自主调整业务的选择,有些亏本的业务品种会直接拒绝,利率的价格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因此,对于基层机构,强化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的直接对比,加强利率的直观性,而不是完全隔离存款和贷款利率,是在执行FTP管理模式下需要补充和完善的管理内容。

三、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管理应注重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一)完善商业银行利率内部控制体系,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利率市场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加剧,而经营的日趋多元化又使操作风险聚集。在这种背景下,强化利率内部控制制度的体系化建设就势在必行。加强制度建设,各商业银行的利率战略管理已基本成型,出台了全面的利率管理框架来约束和指导各项业务的发展。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利率制度向营销部门和内控合规部门的覆盖是必要的。营销部门应制定具有指导性的利率报价谈判体系,并向全行推广执行,这一体系应考虑客户的承受和接纳能力,确保维护与客户的关系,保持与自身相匹配的业务份额。同时又要使营销部门切实担负起利率管理的职责,不能为了迎合客户而一味地放松利率报价标准,造成银行增量不增效,要时刻检验本部门本业务条线对利率政策的执行效果,确保贯彻执行集团统一的利率政策意图,并通过具体的业务跟踪,以发现利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利率执行准确到位。内控合规部门也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利率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和内部审计检查流程,从内部审计的视角发现利率政策与实际业务不相匹配的环节,提示利率管理部门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同时,通过系统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来发现业务营销和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利率差错和潜在风险因素,对被审计机构和部门进行利率执行情况全面检视,提高其利率制度执行的精准度,有效降低各种利率风险。

(二)做好绩效评价,科学考核利率执行效果

利率政策执行的效果好坏,需要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来进行评价。随着利率市场化给商业银行带来空前的利差收益压力,商业银行加大了对利率相关指标的考核力度。存款付息率、贷款收益率、存贷款利差水平等逐步列入绩效考核体系,为营销部门和分支机构指明了经营的战略重点。然而,尽管如此,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这些考核指标的效果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是经营绩效考评体系设计的考核指标偏多、利率相关的考核指标所占的比重不大,或者不足以引起被考评单位的重视,使其可以通过其他指标的得分结果来抵补利率相关指标的失分。二是在业务规模导向的考评体系中,利率相关指标的考评总体上是与业务规模考核相左的,在两相冲突的背景下,各被考评单位宁肯选择业务规模的考核得分。因为利率考核指标往往非一日之功便可成就,大多需要扎实的基础管理、多年的业务积累和员工素质的提升,而业务规模的扩张在速度上要快得多,因此有的商业银行不断扩大业务规模,而对利率管理的改善投入精力不足。三是在经营绩效考评办法之外,对营销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专项评价往往多以存贷款、利润、营业收入等直观的指标为主,对于利率的重视程度往往没有那么高。因此,应通过强化专项指标评价,直击被考评单位的痛点,采取措施提高利率管理的效果,发挥经营绩效考评办法和专项评价的导向作用,扬长避短,实现商业银行的战略目标。

四、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管理应注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注重防范利率市场化走势下面临的利率波动风险

尽管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推进多年,但由于我国对金融业长期的强监管态势,以及银行贷款在企业融资比例中的持续一家独大,商业银行距离利率市场化的要求还相去甚远。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率报价体系仍不是市场化的。尽管各商业银行的利率管理部门名义上采用的是参照市场化的利率报价体系,但这种报价基本上是管理层直接决定的,仅仅参考了一些研究成果和已有执行经验,并未真正与市场挂钩。这种利率报价体系确定之后,下发全国分支机构统一执行,很少考虑各地的区域差别、客户差别。二是营销部门和人员没有对客户报价的市场化操作经验,利率价格只是照搬上级行的统一规定,不具备结合客户需求、客户接受程度、同业差异和自身营利需求等现实要素,进行市场化报价的能力和主动性。三是缺少必要的利率避险工具。在市场化背景下,利率的跌宕起伏是随行就市、瞬息万变的,走势逆转可能瞬间发生。但由于长期的利率管制造就的思维固化,商业银行对利率避险产品工具的开发极不到位。从商业银行内部来看,外币利率避险产品较为丰富,而人民币产品则极其匮乏,基本仍处于开发或初期试点阶段。为适应利率市场化的大趋势,商业银行利率管理的工作重心应向基层机构倾斜,通过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对基层营销部门和人员培养市场化报价的理念和技能,挖掘其向客户进行市场化报价以实现客户满意和银行增收互利双赢效果的潜能,避免简单地被动执行利率报价规定。同时,银行也有必要参照外币的利率避险产品体系,开发更多的人民币利率避险产品,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降低银行的利率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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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8-0049-03

2004年10月29日,央行宣布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学界将之视为“向利率市场化迈进的重要一步”;2005年7月,银监会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小企业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的要求;2012年6月7日,央行宣布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存款利率允许上浮1.1倍,贷款利率可下浮0.8倍;2012年7月5日,央行再次宣布降息,并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利率市场进程进一步推进。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自逐步扩大,如何更加科学的确定贷款利率,是各家银行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现状与问题分析

1.1 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现状

首先在定价模式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基本都按统一指导、分级授权模式建立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分级授权分两类情况,一是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总行提供公式或者指导意见,分支机构根据参数自行计算确定贷款利率。而法人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则由总部统一设定利率浮动范围,各分支机构在上级行设定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贷款利率,超出浮动范围必须报上级行批准;二是在授信额度方面,只要不超出利率浮动范围,大多数商业银行都将单笔贷款额度授权给下级分支行,超过限额则要上报上级行,少数商业银行是以客户信用等级为标准授权给下级分支行。

其次在定价技术方面,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利率定价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商业银行采取逐笔定价方式,有的商业银行除采用逐笔定价方式外,还采用资金池式的综合定价或者两种定价方式相结合的定价技术。

1.2 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问题分析

伴随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但在定价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真正意义上基准利率。不管采取何种定价方法,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的确定都是首要的。基准利率是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并起主导作用的利率,应该是决定其他利率的参照系。迄今为止,由于央行调整的存款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充当着基准利率的角色,所以人们也往往将存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画上等号。然而,把存款利率看做基准利率在相关性方面有其固有缺陷。因为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存款利率都不可能在市场上通过公开、连续、广泛、集合的竞争性定价活动来确定。在货币当局掌控的情况下,存款利率只能根据若干因素“计算”出来。所以,从定价技术上来说,存款利率注定难以成为公开灵敏反映资金供求状况的工具。因此,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基准利率。

(2)具体到贷款利率定价部门,其职能权限不甚明确,缺乏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决策程序做指导。具体表现:一是利率定价参与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集中统一管理,利率定价权分散,降低了定价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难以从全局角度有效控制成本,提高产品收益;二是部分商业银行利率授权管理不完善,仍然存在个别业务利率审批程序不规范,个别部门利率定价权与执行权相重合的情况,从而降低了利率定价决策的规范程度与科学合理性。

(3)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体系中仍然存在助长寻租现象的客观因素。过去,国内商业银行没有贷款定价权,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和还款能力审查成为银行工作人员的一种权力,成为滋生寻租的客观因素。近年来,伴随商业银行信贷审批程序日趋规范,对信贷人员和其他有权审批人信贷责任追究制度也逐步建立,不具备还款能力的申请人不再容易获得贷款,然而由于我国银行尚未建立起科学的定价体系,在定价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人情定价”和假公济私现象,滋生寻租的客观因素仍然没有消除。借款人通过“拉关系”、“做工作”,即使条件一般的贷款客户也能享受到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或者本该严格的信贷条件(如贷款时必须保持一定比率的结算存款)也能轻易被规避。

2 传统的贷款定价模式

传统的贷款定价一般有三种基本模式,包括成本加成模式、基准利率加点模式和客户赢利分析模式。

2.1 成本加成模式

成本加成模式是“内向型”模式,此方法主要考虑银行自身的成本、费用和承担的风险。银行的资金成本、贷款费用越高,贷款利率就越高,此种模式未考虑当前资金市场上的一般利率水平,因而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和贷款市场的萎缩,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在成本和相关风险计量上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2.2 基准利率加点模式

基准利率加点模式是国际银行业广泛采用的贷款定价方法,是“外向型”的定价模式,其具体操作程序为选择某种基准利率为“基价”,为具有不同信用等级或风险程度的顾客确定不同水平的利差一般方式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或乘上一个系数。如很多银行使用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作为基准利率,我国境内银行一般以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结合银行成本、贷款风险、客户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加一定利差的方法,通过这种模式制定出的贷款价格更贴近市场,从而可能更具竞争力,但在信用评价体系并不健全的中国,此方法的实践操作也有一定的难度。

2.3 客户赢利分析模式

客户赢利分析模式是银行在为每笔贷款定价时,考虑客户与本行的整体关系,即全面考虑客户与银行各种业务往来的成本和收益基础上进行贷款定价,因而可称为“以银—客整体关系为基础的贷款定价模式”,体现出客户的对利率的敏感性,但目前大多数银行并不能实现此方法的数据支持。

3 关于现阶段银行贷款定价的一些思考

以上的三种定价方法的相关理论探索已基本成熟,但在具体实践中总是不尽如人意,从现阶段我国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发展现状来看,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3.1 银行内部成本决定下限

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银行首先要计量的就是融资成本,虽然现阶段大多银行的融资成本相差不大,但随着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各家银行融资成本将会出现较大差异。

从国外银行业的发展来看,银行间差别主要体现在风险管理能力上,也就是说,在规模相同的情况下,风险管理能力越强,其赢利的水平也越高,并且二者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举例来说,假设银行包括融资费用和管理费用基础上的资金成本为5%,如果贷款的违约率在3%,就需要7.14%的利率才能达到盈亏平衡,如果违约率为5%,就需要超过10.5%的利率才能达到盈亏平衡,如果违约率为10%,就需要超过16.7%的利率才能达到盈亏平衡,这就是贷款的成本覆盖问题),因此,银行的融资成本和风险管理能力是决定银行贷款业务定价下限的主要因素。

3.2 市场可接受水平决定上限

由于现达的通信结算手段支持,大额公司类贷款的资金流动已经突破了地域限制,而银行业竞争的加剧也使得在此类客户的定价上,银行一般只能是被动的价格接受者;但在小企业客户和个人业务上,银行完全可以凭借其地缘优势和信息优势,在考虑到当地资金供给和需求状况后,来确定利率的上限。

3.3 区间定价与战略战术相结合

从银行内部计量后,确定了利率下限,从银行外部看,确定了利率的上限。这样,也就确定了银行和市场都可接受的利率区间,银行就首先确定了定价的合理范围。

银行在确定最终的贷款利率时,还要具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①银行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如果某项贷款业务是作为银行在当地提高知名度、迅速扩张市场的战略武器,可选择稍高于下限的利率水平;②市场容量和同业竞争情况。如果银行为当地此类贷款业务主要提供商,而竞争对手在短期内不具备进入该市场的条件,或者市场需求较为旺盛,则可选择等于或稍低于市场可接受上限的利率水平;③差别定价、如同电力公司对居民用电、商业用电、工业用电收取不同的电费一样,通过客户细分、市场细分(贷款额度)、地域细分和时间细分(贷款期限)对贷款进行差别定价,设置不同的利率水平,银行通过构建合适的价格体系,在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同时,也实现了银行的收益最大化。

4 完善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建议

4.1 完善以单一基准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利率决定体系是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其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功能和效率。而基准利率又是利率体系核心,是利率定价机制的关键,对其他所有市场利率都有显著影响。因此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和市场利率体系,确定单一基准利率对我国整个金融市场深化改革都至关重要。这就需要中央银行定期公布基准利率确定方法,给商业银行一个清晰的参照标的。由于银行存款利率并不是最合适的基准利率,所以对中央银行来说,仅仅确立基准利率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打破过去的“黑箱”,使得利率以公开、市场化的方式形成。这同时要求央行分支行应加强利率调控,规范金融机构利率行为,提高市场利率透明度,正确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公众对市场利率的理性判断,促进金融机构定价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4.2 继续强化商业银行逐级授权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的建设 为避免银行经理人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定价权利,以牺牲银行股东利益为代价,低价让渡资金使用权利从中牟利。同时,为规范银行贷款定价行为,使贷款价格既受内在成本约束,又能贴近市场,商业银行有必要强化逐级授权的贷款定价管理体系建设。通过逐级授权,银行总、分、支行拥有不同的定价权限,既确保了贷款价格底限,又给予基层人员适当的谈判空间,使贷款价格能够更贴近市场。

4.3 完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和利率定价技术支持系统 健全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必须不断完善其经营管理制度、基础设施和必要技术支持体系。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正确界定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利关系,防止单个股东干预日常业务经营,真正确立受资本充足率约束的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第二,建立利率定价管理及利率风险管理体系。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商业银行做好细化利率定价、风险管理和绩效考核专业分工;第三,建立内部资本约束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预算和分配制度,以资本约束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资产、负债及表外业务的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形成收益激励与风险约束的平衡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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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9-0099-02

随着我国境内本外币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外币贷款已完全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过渡到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的阶段。2012年7月5日,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下限调整至基准利率的0.7倍,标志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可以预见,利率完全市场化势在必行。在这种趋势下,商业银行如何积极应对、推进贷款定价精细化,提高定价水平,对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赢利能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本人试从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产生的重大影响、当前贷款定价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对商业银行提高贷款定价管理水平有所裨益。

1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影响

利率市场化实质上是市场取代货币当局成为利率定价主体的过程。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各种市场因素,通过内部定价机制自主确定银行产品利率水平。贷款定价则是商业银行根据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成本、资本成本、赢利目标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因此,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和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必然发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1 存贷利差收益大幅减少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收入仍以利差收入为主。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将不再管制,商业银行自由竞争程度大大增强,传统定价模式必将受到巨大冲击。为抢占更多客户,银行间价格竞争会更加白热化,贷款利率自然无法维持目前较高的水平,存款利率则会逐渐抬高,利率管制时期的高利差空间将不复存在,商业银行利差收入必然下降,经营效益也将受到较大影响。

1.2 主经营管理能力得到提升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上获得更多的自,将会逐渐改变先前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投放贷款的做法。商业银行可根据市场利率走势、市场竞争状况、自身资金充裕情况、贷款人信用状况以及其他风险情况,为各类贷款制定合理、有差别的价格,寻求收益最大化和赢得最广泛客户之间的平衡点,从而增强自主经营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商业银行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精细化经营管理的转变。

2 目前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利率的长期管制和传统经营理念根深蒂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与利率市场化要求尚有较大差距,仍存在诸多问题,需引起重视。

2.1 贷款定价考核机制不到位

受传统经营理念和定价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重规模、轻效益”现象普遍,偏重通过扩大贷款规模和现有存贷高利差赚取更多利润,对贷款科学定价缺乏深入认识和理解。各级银行,尤其是基层经营行和客户经理,贷款风险定价意识淡薄,定价、议价能力偏低,习惯按照上级行授权底限定价,甚至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下,陷入盲目的低价竞争,为营销客户轻易让利,甚至越权定价,缺乏争取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积极性,导致贷款定价水平偏低。

2.2 贷款定价协作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定价管理前后台目标不一致。存在营销与定价、审批与管理脱节。另一方面,有章不循时有发生。现代商业银行审贷必审价机制基本建立,但部门间缺乏沟通,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农业银行2006年起正式实施风险定价管理,建立了审贷必审价制度;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部分行对该制度执行力有待提高,贷款定价并未完全纳入贷款审查范围,甚至在总行层面也未完全做到“审贷必审价”。

2.3 “变相定价”现象普遍存在

贷款变相定价是指贷款的真实价格不是以“利率”单一形式表现出来,而是由综合收益率来体现。“变相定价”最为突出的是普遍存在的“息转费”现象。近年来,商业银行普遍把发展中间业务作为业务转型新的增长点,且在考核体系中权重较大。因此,在内部中间业务收入增长和考核的压力下,经营行往往利用商业银行在不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下限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贷款利率具体浮动幅度的政策,在上级行利率转授权范围内,以满足综合收益率来降低客户贷款利率,再以财务顾问费、信息咨询费等中间业务费用形式,收取降低利率浮动幅度部分的利息收入。即使银监会提出了“七不准”的禁止性规定,但各商业银行“变相定价”仍普遍存在,只是更加隐蔽。

2.4 利率浮动缺乏定量分析

目前,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建立了成本加成为基础、考虑客户综合贡献和市场竞争因素的贷款定价测算模型。但经营行的客户经理,在实际确定利率浮动幅度时仍大多凭主观判断和老经验,随意性较大,利率浮动幅度往往以5%的倍数进行增减,模型测算结果往往只是作为参考,重定性分析轻定量结果,利率浮动幅度不能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程度。

2.5 内部精细化管理系统不完善

由于长期的粗放式管理,我国商业银行引入管理会计、内部评级等精细化管理工具时间不长,在成本核算、风险评估方面仍较为薄弱。一是对客户信用评级、贷款项目的风险分类起步较晚,缺乏数据积累;二是成本核算也未能完全实现成本费用“分客户、分产品、分部门、分机构”的精确分摊;三是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系统尚不能提供权威性的内部价格;四是经济资本管理计量和管理较简单和粗糙。这些问题导致定价模型的计算结果与现实差距太大,直接影响到定价结果的精确度和可操作性,导致模型的量化定价在实践应用中常流于形式。

2.6 复杂的市场竞争导致定价偏离

在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和同业竞争加剧的环境下,商业银行定价大多考虑宏观调控政策、信贷规模和同业竞争等多重因素,无法严格按照定价理论去操作,往往造成定价过低或者风险与收益失衡的后果。如在信贷规模扩张或利率下行时期,商业银行出于安全性考虑,不愿意向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却以优惠利率甚至一浮到底来争夺大型国有客户,有违收益最大化原则。同时,一些小银行为抢占市场,甚至通过各种变通方法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这些现象导致商业银行定价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定价持续偏离。

3 贷款定价对策和建议

利率市场化给我国商业银行存贷利差赢利模式下的贷款定价带来了严峻挑战。各商业银行应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贷款定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快转变贷款定价策略,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贷款定价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定价行为,提高定价能力和贷款收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冲利率市场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3.1 建立有效的贷款定价考核机制

强化考核指标的约束和导向,加大辖内机构贷款定价绩效考核力度,将存贷款利差、贷款收息率、新发放实体贷款加权利率及利率浮动水平同业比较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并赋予较高权重;弱化由利息收入转化的投行收入和理财收入考核,引导各级行、各部门提高贷款利率定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强化贷款收息率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对贷款定价位次低、定价水平变动劣于同业的机构,相应扣减信贷计划,反之调增信贷计划;对贷款收息率变动劣于同业的机构,按照为弥补其少收的利息收入需多投放的贷款额度,增加其经济资本成本。

3.2 健全科学的分级授权和差异化定价机制

利率市场化导致贷款利率逐步放开,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如果贷款定价权力完全下放,可能会造成道德风险,对银行收入影响更大。因此,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高效的分级授权体制和严格完善的监管制度,对各级行执行差别化管理,授予相应的浮动权限,提高下浮利率贷款审批层次。同时,考虑不同行业、区域、贷款品种及信用等级等风险状况差异,执行差别化贷款定价,保证贷款经营目标的有效实施。

3.3 建立完善精细化管理系统

一是建立和完善定价管理系统。实现定价测算、利率授权、利率审批和后评价等各个环节电子化管理,满足未来利率市场化贷款定价和商业银行严守定价底线的管理要求。二是加快管理会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完善内部评价等风险信息系统建设。三是建立科学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系统,为贷款定价覆盖全部成本、风险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四是以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信息高度集成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

3.4 建立合理精确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是商业银行内部资金中心与业务经营单位按照一定规则、全额有偿转移资金,达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或收益等目的的一种内部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内部转移价格是贷款定价的先决条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体系,实现对机构、部门、产品、客户等多个维度全额、公允的计价核算,确定合理的资金转移价格,为贷款定价提供有力支持,有效引导内部资金的流量和流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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