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审计报告范文

时间:2022-09-29 0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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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

篇1

多数四大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所附会计报表的数字以整数填列,人民币“元”以下均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予以舍弃不填。《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因此,年度审计报告中会计报表数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整数填列的作法,显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问题二:年度会计报表能否缺省利润分配表?

多数四大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所附的会计报表只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缺少利润分配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其他附表还有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企业应当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对象,换言之,年度审计报告的附会计报表必须包括企业应当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笔者认为,那种不论企业有无利润分配业务发生,均不提供利润分配表的作法,有背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鉴于利润分配表(或留存收益表)可以反映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账户年初余额到年末余额的变化情况,会计学家认为,利润分配表(或留存收益表)的编制,有助于评价企业全面的业务活动过程,说明为什么净资产在年度内发生增加或减少(参见葛家澍主编:《中级财务会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不仅如此,笔者发现,若会计报表中不编制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年末数的填列是以“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净利润-利润分配项目(如本年用盈余公积等弥补亏损的,应为正数)=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等式关系出来的,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在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下采用追溯调整法时,按规定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采用以上办法计算“未分配利润”容易出现错误,例如计算等式中“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应该采用追溯调整的数字而没有,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填列数字发生错误。若编制利润分配表,则勾稽关系一目了然,即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年初数和年末数应分别等于利润分配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上年数和本年数。通过审查报表项目之间的这种对应关系,可以较有效地避免出现上述错误。

还必须指出的是,根据财政部司的规定(参见财办企[2003]144号、财办企[2004]140号),利润分配表是外资企业必须报送并且加以汇总的报表之一,四大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若不附送利润分配表,将财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户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质量,从而影响到财政部集中汇审的财务报告及其指标测算的质量。

三:报表的格式及其项目名称能否随意拟定?

四大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会计报表的有些项目名称不规范,如将“未分配利润”称作“累计亏损”或“累计盈利”等,资产负债表格式多采用报告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2002]609号)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具有统一的格式要求,其中资产负债表的格式采用的是账户式,所有会计报表项目名称应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相一致。在会计实务中,我们国家习惯上采用账户式资产负债表格式,而报告式资产负债表格式多为美国和香港所采用。因此,会计报表项目名称和格式随意变更,将给报表使用者,特别是国内报表使用者,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等,带来诸多不便,也有损于《企业会计制度》的权威性。

篇2

一、总体工作情况

按照省审计厅和市政府的要求,2013年我局紧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深化审计信息公开内容,加快网络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局机关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迟成君同志任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副局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法制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是认真建章立制。立足审计特色,出台并印发了《营口市审计局审计政务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章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三是公开程序规范。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和“初审、审核两级审查”的信息公开原则。各科室和分管领导对信息严格把关,保密人员定期检查,严防信息上网,法制科全程介入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保证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

四是公开内容详实。我局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事项,特别是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均及时依法依规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情况

我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和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深刻领会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更加注重政务信息公开的完整、准确、规范和及时性,2013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条,包括政策法规类2条,规划计划类4条。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篇3

中山市在广东珠三角地区中属于中小型地级市,下设24个镇区,不设县。市级审计机关在职责内负责全市国家审计。2012年全市财政收入223亿元。市级预算部门约200多个单位,五间市属集团公司。单凭市审计局的力量难以完成对众多市属企业、市级预算单位以及镇区经济责任审计。从1998年起率先在全市财政预算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结余资金零余额的财政管理模式。经过多年的审计实践,中山市审计局逐步探索出符合中山实际情况的审计管理模式:在2008年,中山市政府在广东省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的意见》,标志着中山市年审制的开始。经过5年多的探索和总结经验,在年审制的规范下,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和镇区行政事业部门,已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地区内部审计管理和发展的道路。

一、年审制相关政策及其措施

2008年中山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的意见》,在此指导下,市审计局针对该文件精神制订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目的在于通过常规性审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从2008年起,我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市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内审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逐步开展年度审计,以聘请中介、内审部门参与审计等形式开展年度审计,使年审制工作逐步走上正常化、常态化发展。

二、中山市年审制开展情况

(1)全市开展年审制现状。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集团公司几年以来交来市审计局备案年度审计报告统计,各单位通过聘请中介及内部审计等方式开展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审报告。2009年至2013年四年开展对上年度单位审计报告数量分别为:137份、89份、140份、151份,稳步增长。对各镇区的年度审计,虽然要求他们参照执行,但近年来,各镇区均比较重视日常审计,将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内,安排对镇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镇(区)属企业开展年审,扩大了年审制的覆盖面,目前大部分镇区将年审报告交市审计局备份。

(2)近年开展年度审计取得的主要成效。自从市府办出台年审制文件后,大部分单位自觉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形成一项制度约束,聘请中介审计费用在日常经费开支中列支,且大部分单位自觉开展审计并提交了审计报告给市审计局备查。市国资系统的市属集团公司还实行聘请中介进行年度审计与国资委统一聘请中介进行公司业绩考核两类审计。通过年审,为财务管理合规合法性、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等行为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单位内部基础会计核算的规范工作,对企业自身加强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控制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年审制有待完善的地方

开展年审制目标在于使审计形成常规性,良好运用审计成果,减少涉及的部门(单位)财政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或专项调查的工作量,提高审计绩效水平。但从目前来看,由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遵循不同准则,三者的着眼点不同,审计报告体现出不同的审计侧重点,由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形成的年审报告与市审计局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异,造成市审计局对年审报告成果运用不足,主要在于年审报告反映的内容过于单薄,体现在:1)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不够充分。2)对财政性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没有根据重点延伸抽查,欠缺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是否达到年初目标的总体评价。3)对工程项目专业关注较少。4)未形成制度基础审计的转变。5)对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评价较少。6)年审报告着眼点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切入点仍存在较大差距。7)整改力度不强。为了进一步发挥年审制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管理,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根据目前状况,建议对年审制实施过程中进行适当的改变,对行政事业着力在四大方面进行内外协调管理,发挥年审制的日常规范管理作用。

四、年审制未来发展方向和构想

(1)明确审计目的,委托单位需对中介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要求。委托单位在委托年审前,可参照市审计局出台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审〔2008〕24号)第五条的要求,对年审内容提出要求,结合部门、单位的实际以及会计期间为一年的局限性,在部门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进行充分的取证和分析的条件下。跳出财务审计的局限性,被审计单位要求从深层次的方面挖掘审计内容,强化对中介机构的委托责任,明确审计目标,量化工作要求,增强操作性。

(2)强化年审制与经济责任审计的衔接。年审制是一种常规性审计,除了对被审单位的日常财务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外,还需立足于对单位决策层的经济责任层面实施审计监督,不仅仅局限于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先做好审前调查,找准审计重点、侧重点,征询被审单位的审计要求,确定审计范围,尽量细化审计实施方案,增强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将经济责任审计要求重点审计内容如政策执行、预算执行、重点项目建设等内容融入年度审计中,扩宽审计关注面,以经济责任审计的敏感点和关注度开展年度审计,增加年度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相连衔接。近年,镇区审计参照执行年度审计提高审计标准,已适当围绕经济责任审计要求适度衔接,为日后经济责任审计做好铺垫。

(3)强化国家审计机关对年审报告的抽查审核,加强对审计报告质量监督。市级审计机关将经责审计分类管理办法与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审计相结合予以抽审,根据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情况并参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办法确定审计抽查对象,建立对抽查对象的审计质量检查档案。对中介机构实施的年审报告进行质量评分制,进行优劣淘汰机制,提高中介机构注重对审计报告质量的控制。对于已实施年审制的单位,审计机关通过分科室联系部门和镇区的方法,提前介入进行分类指导,让单位确定审计主要内容,做好审计要求。

(4)注重审计效力,发挥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监督相结合。审计是一项政策性与专业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在国家审计规范性要求下,将内部审计自查自纠与外部审计监督相结合,提高审计效力。目前,单位实施年审后,其年度审计报告均需报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抽查部分报告,一方面要检查各单位审计重点的关注度,同时检查报告审计质量;另一方面对被审单位年审情况整改落实予以跟踪,对于在年审中出现的问题,如若被审单位在年审后对该问题进行认真落实整改,市审计局则在开展国家审计时该问题不予重复提出,使被审计单位重视年审报告提出的问题并认真纠正。

参考文献:

篇4

1.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上述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虽然属于本审计机关管辖,但是由于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机关不能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在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时,其处理方式与没有审计管辖权相同,只能是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2.列入本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

上述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既属于本审计机关管辖,也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由于审计组不同、审计时间不同,也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建设项目审计在前,对上述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理论上在审计机关内部可以协调,将需要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事项交由执行审计上述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审计组,由相应的审计组按程序、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上述分析只是在理论上成立,事实上由于审计组分属审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内部协调是否能够完全到位,能否在两个审计组之间无缝对接,审计实践中很难做到,特别是审计机关的层级越高越难做到。

二是建设项目审计在后,当年审计计划安排的上述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审计事项已经执行完毕,审计机关已经按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但是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并调查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过程中,发现上述单位存在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外的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处罚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于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则不能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也即不能在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述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处罚,只能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是否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计划,是审计机关是否能够直接按照法定职权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关键。

事实上,在审计实践中,不管是否列入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都不能直接处理处罚,不管是否是本审计机关审计管辖,均只能移送,审计管辖权让位于审计计划,审计管辖权、审计处理权均未落实。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投资项目参与单位众多、经济成分、隶属关系层次复杂,模糊了人们的视觉。归根到底,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无非是合同关系或者是行政审批管理关系,但主要以合同作为纽带相互联系,并以合同作为分配工作、划分权力和责任关系的依据。项目参与方之间在此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主要通过合同、法律和规范实现。但无论合同关系或者是行政审批管理关系,都不能游离于被监督之外。

篇5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篇6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

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

一年的复查对象。

篇7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约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

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

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篇8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经济责任审计与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虽然审计计划、审计目的、审计重点和评价方法不尽相同,但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有其相同点,从根本上说,财务收支审计也是一种经济责任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即是对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也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二者都具有维护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监督职能。如果能够做好二者的结合,可以避免重复审计,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加强审计成果落实和应用。结合近几年开展的此类审计工作的经验和体会,笔者认为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不但可行,而且提高效率。

一、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和重点内容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会计核算的合规性、合法性、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正确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活动。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审计重点主要对被审计单位总体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与分析。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有效结合的必要性

维护年度审计计划纲性的需要。审计部在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都会将所属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纳入审计范围,按照审计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审计工作。而经济责任审计则不同,由于单位负责人的离任或更换是受主管单位任命,由于多方面原因审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不可能将该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全部纳入年度审计计划,这就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统筹安排全年审计项目,整合审计资源。如果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逐步形成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充分考虑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和内容,即可以避免重复审计,又节约了审计资源,一旦主管部门委托审计部开展某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充分利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的审计底稿和审计结论,提高审计效率,强化年度审计计划。

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时效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为离任审计,由于审计部难以确定该年度中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且主管部门对干部任免大都属于集中任免,往往一下委托审计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是一二个项目,而经济责任审计又要求审计报告的出具不能距离原单位负责人离任时间太长,否则失去审计意义。而一些负责人任期时间多则二三年,长则五六年,在短时间内要完成几年的经济事项审计工作,还要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又要保证审计质量,这就往往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临时放下一切审计项目,集中审计资源去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如果能够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做好这方面的审计证据收集和审计底稿编制工作,就可以充分加以利用,提高审计效率。如某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该单位负责人任期长达六年之久,如果按照常规审计,三四个审计人员至少需半月时间才能完成审计工作,改变审计策略后,审计人员首先调取了该单位六年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和审计底稿,经过讨论分析,筛选出对经济责任审计有用的审计底稿,再对多年的经营指标、资产状况等进行对比分析,对重大事项和决策进行梳理,从而在审计人员未进驻该单位开展现场审计前已经做好了审前准备工作,并充分了解了该单位经营特点,确定了审计重点和具体工作范围。从而在审前调查阶段大大节约了时间,减少了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审计资料的范围和数量。进驻该单位后根据审计方案有序开展现场审计工作,避免了重复调取审计资料、重复取得审计证据,减少了现场审计时间,提高了审计效率。下面是某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单独开展和与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二者结合的审计效率对比表。

提高审计成果应用的需要。原单位负责人在离任的同时也到了新的单位上任,只要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不存在重大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不存在重大决策失误行为,不存在损失浪费或负主要责任的问题发生现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原负责人在主管部门中考核依据的重要性已大打折扣,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程序烦琐,即要与离任负责人本人交换意见又要与原单位交换意见,原负责人认为自己已经离任,对经济责任审计不重视,推脱、延时现象时有发生,而新任负责人对原任负责人任期间存在的问题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以对原来问题不清楚等为由配合力度不够,对审计意见整改力度缺少积极性。如果在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中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开展工作,对于发现的重大经济事项等问题,由于负责人尚在任中,对审计意见能够及时有效落实,审计成果能够得到较好应用,达到审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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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整的审计项目要有一定的程序和工作过程,它不仅是进驻被审计单位开展实地审计的过程,而且是包括从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到审计报告最终报出的各个阶段的程序和过程。这个程序和过程一般需要四个阶段,即:制定审计项目计划阶段、审计工作准备阶段、审计工作实施阶段和审计工作报告阶段。

一、制定审计项目计划阶段

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每年对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作出的统一安排。审计机关必须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据以实施审计监督,以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的运行。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括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坚持充分利用审计资源,突出重点,安排任务均衡和避免重复、交叉的原则。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除上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机关应当努力完成。

二、审计工作准备阶段

(一)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前学习和调查

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应结合审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安排适当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他成员在组长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并对分担的审计工作各负其责。审计组的全体成员,应针对审计项目的特点进行审前学习和审前调查,以便掌握审计依据,了解被审单位情况。

同时,审计项目主审根据掌握的基本情况编制一份需要被审计单位准备的资料提纲,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结构、经营范围、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模式等;被审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该年度重大经济事项和主要经济业务内容,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是实施审计项目的具体工作安排,是保证审计工作预期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实施审计前的具体工作计划。审计方案应当成为审计机关检查、控制审计质量和进度的基本依据。因此,审计方案应当是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要求,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在明确审计重点的基础上形成的。

1.审计依据。审计依据是进行审计过程中判断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在判断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时,要严格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度和管理办法作为基本的衡量标准,同时以上年底审计工作安排及本年度审计计划作为具体标准。

2.审计目标。审计目标是审计人员查证活动所要查明证实的具体内容,它通过被审计人的表述而呈现。概括地讲,审计目标就是被审计单位的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具体地讲,就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我国总结审计实践经验,已将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实施审计载入《审计法》,作为国家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明确目标,它的实现应当是国家各级审计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3.审计范围和内容。从审计的范围讲,可以从不同角度和要求进行规范;从业务范围而言,可以是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也可以是管理审计和离任审计或对具体事项进行的专项(专题)审计;从审计的时间范围而言,可以是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或某个期间的财务收支审计,也可以是定期审计,如一年一度的财务决算审计,还可能是不定期的审计,如接受领导临时安排的专项审计任务等。

4.审计方法。为了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必须正确选用各种审计方法,包括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盘点财产、现场观察、对外函证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等。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就地审计,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取送达审计的方式。

5.具体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部分。分析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掌握情况,确定重点审计内容。

6.审计组组长、成员及其分工。一般审计小组的组长由审计处一名处长或副处长担任,主审由审计科长或业务骨干担任。审计小组的人数和人员组成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而不同,人员配置要与业务内容、工作量大小相适应。人员结构也因审计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离任审计项目,除了审计部门的人员外,还需有组干、财务、企管等部门的人员参与。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在对预定项目实施审计前,应当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根据规定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工作实施阶段

一是进驻被审单位,召开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和审计组人员参加的会议,听取汇报。

二是实施审计方案中制定的各项测试程序,及时记录审计事项,并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查出的问题,要征得被审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的同意,同时双方要在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如果被审计单位提出不同意见,则应进一步调查取证,以保证问题的落实。

在这个阶段,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工作质量对整个审计工作任务的完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审计人员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同时,更要与被审计单位协调好工作关系,争取得到对方的全力支持与配合。审计人员还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忌闭目塞听,关起门来做“查账先生”,这样会阻断各方面的信息来源,限制视野,要将“死账”活查,“活账”查实。这个阶段要求审计人员要认真细致、作风扎实,要做到“进得去,出得来”。大量的取证工作要在这个阶段完成,但也有部分问题不能及时在这个阶段完成。由于被审计单位各方面原因,或是提供相应资料的人员不在,或是审计组对查出的问题需要被审计单位进一步配合提供证据和相关资料,对这些不能及时查证核实的问题可记录下来,要求被审计单位于事后一定时间内继续提供。

四、审计工作报告阶段

编写审计报告,就是将审计工作底稿所列示的审计结果资料、审计证据以及相关资料,经过筛选、归类、分析、整理,作出综合评价并形成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的过程。审计报告是项目审计的直接成果,是审计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它不仅集中地反映了审计工作质量,而且也是审计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审计报告由主审起草,再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初步定稿,然后填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在征得被审计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企业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一般为董事长)签发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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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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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报告是高校财务受托责任的载体

高校作为非营利性质的公共部门,从政府取得各种教育资源,承担着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要保证资源被恰当的使用,如实反映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中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应当向当前和潜在的资源提供者和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信息”,以“评价非企业组织的管理者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成绩以及其他业绩的表现”。因此,为公正评价高校管理的受托责任,借鉴《财务会计概念第4号公告》的内容,高校应当定期编制反映管理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财务报告,真实地披露部门预算的执行、财务资源的有效运用、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等责任的履行情况。

当然,高校管理的责任与企业经营的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的利益驱动相比,具有履行和实现机制的复杂性,无法用一些关键性的财务指标(如每股收益率、资本收益增长率等)来衡量和评价高校履行受托责任和受托业绩的实现程度,从而解除高校的受托责任。因此,按照新公共管理的思路,为评估高校受托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必须借助财务报告的披露,提供相应的财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反映高校法定预算的遵从、业绩的实现等信息,并通过专家独立的职业判断,以证明筹集及使用资源的目的是合理有效,并帮助社会了解和评价高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受托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基于对受托责任的鉴证是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督的一种新形式。随着社会对公共经济责任要求的提高,高校作为教育资源的经营和管理者,其运行节约、效率、效果如何,越来越为社会大众所关注,但出于现实考虑,公众和政府自然不可能亲自对高校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和考察,因此,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公认审计准则》公告中要求“为保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披露的材料均给予了真实的反映,该报表后还要附有一名独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而我国2009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所提出的“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正是顺应了社会对高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通过赋予独立审计机构来达到对高校使用资源情况的最终控制。

三、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若干意见》已出台近两年时间,福建、山西等省的财政主管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但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高等院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行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

(一)缺少实施高校年度财务报告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依据

一是《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无“高等学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无相关具体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二是目前高校每年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年度审计或专项检查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检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检查形式和层次已经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对高校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更是流于形式;三是高校(特别是公办高校)作为办学单位,财务管理的重点是考虑如何将资金用于办学最需要的地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本不存在成本核算和利润调整问题,也不存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问题,中介机构对报表的审计意义和作用无法体现。

(二)会计师事务所由谁聘任的问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行业竞争激烈,以及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是由高校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审计结论的可信度将受到质疑。

(三)审计收费问题

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费用由高校自行负担,那么,实行高等学校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给高校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以广州地区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注协[2006]7号)文件精神,对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依据为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此原则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额度收取服务费。资产总额与业务收入总额(孰高)在5 000—10 000万元之间的,收取30 000元服务费;在10 000万元以上的,收取40 000元以上(0.04%)服务费。对于资产规模大的高校,像广东省重点本科高等院校总资产多在10亿元至30多亿元之间,审计费将达到一两百万元,给高校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

(四)年度财务报告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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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国体由议会、政府和司法三部分组成,公众通过议会将权利和资源赋予政府,政府行使权力,利用资源,并向议会和公众负责。对加拿大政府的审计既涉及国家审计机关,也涉及内部审计和公共师的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包括联邦、省和市三级,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

联邦的审计机关称加拿大审计长公署,隶属于众议院,总部设在渥太华,它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向议会负责。省级审计机关称XX省审计长公署、市级审计机关称XX市审计长公署,分别隶属于省议会和市议会。例如:安大略省和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向同级议会负责,渥太华市也改革了过去既向市议会报告工作,又向市政府行政首长报告工作的做法,自2003年开始只对议会负责,完全独立于政府管理层。

审计长公署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情况各不相同,安大略省审计长公署由审计长、副审计长和7个部门组成,每个部门有2个部门经理,每个部门负责审计若干个政府部门。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的组织结构相比要复杂些,从上到下设有审计长、主任、高级审计经理、审计项目经理和审计师等多个层次的职位。

立公众和政府的有效责任关系这一最终目标,以其特殊的地位,对政府的责任和业绩作出独立的评价和建议。这是其作为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责任。

加拿大各级政府同时还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长公署与政府内审部门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共同负责监督政府对公共财产的使用。作为内部审计,要为政府加强管理,提高运作效率服务,进行合规审计、内控审计、风险评估和咨询服务等,审计长公署履行为议会加强对政府监督的职能,进行绩效审计、财务报表审计、舞弊审计、IT审计等,而不为政府管理层提供咨询服务。对于政府的年度财务报表,有的是依法聘请独立的公共会计师来审计,这项审计由审计长公署负责管理和付费,公共会计师直接向议会提交审计报告。

二、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由于两国之间所处的审计环境不同,加拿大整个国家已建立起政府、和个人的信用制度,诚信已成为衡量政府、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标准,因此决定了加拿大国家审计的重点必然与我国国家审计的目标和重点存在很大差异,加拿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程序与我国基本相同,同样分为规划、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但质量控制的重点更多地在项目的“两头”,即规划阶段对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的控制以及报告阶段对审计报告的形成和落实的控制,由此形成了自身明显的质量控制特点。

(一)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制定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加拿大审计机关高度重视审计计划的制定,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测评,进行风险评估,按照其风险大小确定审计的优先顺序,并据以制定中长期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以此作为审计质量控制的基础。

以渥太华市审计长公署为例,由于市议会是三年一届,所以审计计划的制定也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但每年要进行更新。制定计划的过程包括:第一是对审计对象进行确认。第二是对每个审计对象进行风险评估,通过风险因素,加权打分、分类来确定风险,并按风险大小排序列表。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是否为公众特别关注;上是否很敏感;是否存在书面的潜在风险;责任规定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是否经常有新的改变;是否很好地理解内控结构;资产的流动情况,是否被正常使用;最近一次审计时间,如果间隔五年没有审计,被认为是高风险的;是否需要法律顾问服务等等。第三是确定审计重点。过去三年,渥太华市由原来的12个行政区合并为6个,因此这三年重点是对政府机构合并标准、合并后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第四是收集相关信息,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工作计划、支出情况、预算情况及财务报表等。第五是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人员面谈,询问他们对审计的需求,从而补充对被审计单位的认识。第六是与副行政首长讨论,征求其对审计对象列表的意见。第七是按照风险排名从审计对象列表中选取被审计单位,起草审计计划。第八是将审计计划征求正副行政首长的意见,进一步调整、补充审计计划。第九是将审计计划报议会评审,先由议会审计委员会评估,再由议会批准。

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的审计计划分为三至五年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每年7至9月份编制年度审计计划,10月份交由各部门交换意见,11月份交审计委员会审核,12月份交议会审批 ,下一年1月份出台。年度审计计划一般安排17-20个审计项目,在计划中有20%是机动时间。

对于审计计划确定的每个审计项目,在规划阶段要制定审计方案。以安大略省审计长公署为例,审计方案要列出被审计单位的风险、由谁提出审计、审计的目标、标准、方法等,审计方案经副审计长、审计长审阅,审计长批准签发。

(二)重点把好审计报告阶段的质量关

加拿大审计机关十分重视审计报告的编写,审计报告的编制和要求与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基本相同。以渥太华市审计长公署为例,他们的审计报告内容大致包括:第一部分:背景介绍,即为何审计,如何审计,所依据的审计标准是什么,审计的目标、范围,审计所受的限制等;第二部分:总体评估,即审计报告摘要;第三部分:具体审计发现的和结果,包括审计发现了什么,为何很重要,被审计单位采取了哪些纠正措施,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反馈意见,审计建议等;第四部分:附件,更详细的审计发现问题内容。

加拿大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要求是比较高的。据多伦多市审计长公署介绍,他们平均每个审计项目中约有40%的时间用于审计报告起草与审定,要求审计报告必须清晰、有意义、有重大问题的结论,审计意见客观公正、无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初稿后,不但审计项目经理、高级审计经理要审核,主任和审计长也要复核。这是对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第一个重要环节,主任复核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的逻辑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否提出了相关建议;语言的通俗性;审计方案所规定的目标是否实现。对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将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间约为二周,同时需将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列入审计报告。之后将审计报告交由行政秘书审核,由审计长批准签发。最后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和议会审计委员会。

渥太华市审计长公署在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要由一位资深的质量保证经理专门来审核审计报告及相关的工作记录和审计证据。安大略省审计长公署则增加了类似于我国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委员会或办公会的评审制度,通过由各个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核。非绩效审计项目结束后,则由各部门之间进行互查。

(三)加强审计后续调查和管理,跟踪落实审计建议

审计后续调查和管理主要包括四个质量控制点:一是建立审计报告所反映的问题与其相关审计证据之间的索引联系,便于检索;二是发放被审计单位意见调查表,为了让被审计单位充分发表意见,收回的调查表不反馈给审计项目经理,而是直接送交高级审计经理;三是对审计结果进行跟踪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纠正方案,审计机关在小范围内再审计,检查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四是定期开展同业互查。按照IIA的标准,每三年请其他审计机关来进行一次同业互查。主要是针对已经完成的审计项目,重点在程序方面的检查,而不是实质性的检查,不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独立承担自己的责任。

(四)对现场审计的质量控制依赖于审计人员的素质、执业标准和信息沟通

对审计人员现场审计的质量控制更多地依赖于专业资格认证制度,同时辅以相关的业务培训,使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这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基础。加拿大审计人员的专业认证程度很高,实行统一的专业资格认证制度,如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特许师(CA),或者注册会计师(CGA)、注册管理师(CMA)等其中至少一项资格。审计机关要求审计人员每年都要参加一定时间的业务培训、,并鼓励审计人员参加各种专业资格认证,在考试费用和时间上给予支持。

加拿大审计机关执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标准,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标准收集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和格式并无一定之规。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一方面注重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信息沟通,与其保持良好的关系,以期得到很好的配合,并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审计人员提高审计质量。另一方面注重加强审计人员之间、部门领导与审计人员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在审计现场召开工作例会和阶段性会议,及时沟通情况,控制审计进度,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重视现场审计结束前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交换意见的环节,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要加以协调,这为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奠定了基础。

三、加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的几点启示

(一)完善审计立法,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

总体而言,加拿大的审计环境要好于我国,一方面审计机关的地位比较超脱,独立于被审计的政府部门之外,向议会负责,审计独立性比较强;另一方面是诚信广泛建立,遵纪守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得财务违法、舞弊案件大为减少,被审计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比较强。因此,审计工作受到的干扰比较小,基本不会发生拒绝和阻挠审计,或者拒不提供会计资料等情况。而我国宪法和审计法所确立的审计体制与之不同,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强,社会诚信缺失,法治观念淡薄,对阻碍审计执法的手段尚不健全,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经常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扰,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审计环境下,审计执法的难度加大,审计质量控制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审计质量控制办法》所确定的审计责任也难以落实。有必要以修改《审计法》为契机,在不违背宪法要求的前提下,力求进一步增强审计独立性,实现职、权、责的对等统一,为改善审计环境创造条件,为提高审计质量奠定基础。

(二)重视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

加拿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的重点之所以没有放在审计实施阶段,除了社会诚信度高,审计执法环境好之外,还由于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较高,他们比较珍视自己的职业,遵守审计执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自觉性比较高,因此审计人员徇私枉法、故意“放水”等舞弊行为是不可想象的。他们的审计质量问题多是由于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不足而造成的过失,或者由于审计事项本身的复杂性而引起的风险。这些问题大多可以通过事后的审核控制来发现并纠正。虽然我国审计机关在情况下加强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必需的,仍然需要通过实行“审计日记”等制度来加强对审计执法过程的监管,防止审计人员出现过失和舞弊,但我们也必须重视通过资格认证、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等手段,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风险意识,以此来减少审计过失,防止审计舞弊。

(三)充分运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评,提高审计工作的化水平

在加拿大,无论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公共会计师审计,都十分重视运用内控测评、风险评估等科学的审计。从审计项目的选择上,通过严格的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使审计的对象始终是当前最需要审计的,这样就为保证审计质量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前提。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也要通过内控测评和风险评估,科学地选择审计策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进行审计抽样。我们制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要提高审计项目的科学化水平,在编制审计方案,指导审计实施的过程中,要求运用内控测评和审计风险评估、抽样审计等科学的审计方法。通过考察学习,使我们对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认识到这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计划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保证。

(四)大力开展绩效审计,充分履行审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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