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审计报告范文

时间:2022-09-29 09: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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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报告

篇1

多数四大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所附会计报表的数字以整数填列,人民币“元”以下均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予以舍弃不填。《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因此,年度审计报告中会计报表数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整数填列的作法,显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问题二:年度会计报表能否缺省利润分配表?

多数四大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所附的会计报表只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缺少利润分配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其他附表还有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企业应当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对象,换言之,年度审计报告的附会计报表必须包括企业应当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笔者认为,那种不论企业有无利润分配业务发生,均不提供利润分配表的作法,有背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鉴于利润分配表(或留存收益表)可以反映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账户年初余额到年末余额的变化情况,会计学家认为,利润分配表(或留存收益表)的编制,有助于评价企业全面的业务活动过程,说明为什么净资产在年度内发生增加或减少(参见葛家澍主编:《中级财务会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不仅如此,笔者发现,若会计报表中不编制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年末数的填列是以“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净利润-利润分配项目(如本年用盈余公积等弥补亏损的,应为正数)=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等式关系出来的,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在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下采用追溯调整法时,按规定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采用以上办法计算“未分配利润”容易出现错误,例如计算等式中“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应该采用追溯调整的数字而没有,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填列数字发生错误。若编制利润分配表,则勾稽关系一目了然,即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年初数和年末数应分别等于利润分配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的上年数和本年数。通过审查报表项目之间的这种对应关系,可以较有效地避免出现上述错误。

还必须指出的是,根据财政部司的规定(参见财办企[2003]144号、财办企[2004]140号),利润分配表是外资企业必须报送并且加以汇总的报表之一,四大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若不附送利润分配表,将财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户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质量,从而影响到财政部集中汇审的财务报告及其指标测算的质量。

三:报表的格式及其项目名称能否随意拟定?

四大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会计报表的有些项目名称不规范,如将“未分配利润”称作“累计亏损”或“累计盈利”等,资产负债表格式多采用报告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2002]609号)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具有统一的格式要求,其中资产负债表的格式采用的是账户式,所有会计报表项目名称应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相一致。在会计实务中,我们国家习惯上采用账户式资产负债表格式,而报告式资产负债表格式多为美国和香港所采用。因此,会计报表项目名称和格式随意变更,将给报表使用者,特别是国内报表使用者,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等,带来诸多不便,也有损于《企业会计制度》的权威性。

篇2

一、总体工作情况

按照省审计厅和市政府的要求,2013年我局紧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深化审计信息公开内容,加快网络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局机关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迟成君同志任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副局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法制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是认真建章立制。立足审计特色,出台并印发了《营口市审计局审计政务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章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三是公开程序规范。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和“初审、审核两级审查”的信息公开原则。各科室和分管领导对信息严格把关,保密人员定期检查,严防信息上网,法制科全程介入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保证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

四是公开内容详实。我局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事项,特别是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均及时依法依规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情况

我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和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深刻领会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更加注重政务信息公开的完整、准确、规范和及时性,2013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条,包括政策法规类2条,规划计划类4条。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篇3

中山市在广东珠三角地区中属于中小型地级市,下设24个镇区,不设县。市级审计机关在职责内负责全市国家审计。2012年全市财政收入223亿元。市级预算部门约200多个单位,五间市属集团公司。单凭市审计局的力量难以完成对众多市属企业、市级预算单位以及镇区经济责任审计。从1998年起率先在全市财政预算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结余资金零余额的财政管理模式。经过多年的审计实践,中山市审计局逐步探索出符合中山实际情况的审计管理模式:在2008年,中山市政府在广东省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的意见》,标志着中山市年审制的开始。经过5年多的探索和总结经验,在年审制的规范下,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和镇区行政事业部门,已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地区内部审计管理和发展的道路。

一、年审制相关政策及其措施

2008年中山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的意见》,在此指导下,市审计局针对该文件精神制订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目的在于通过常规性审计,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从2008年起,我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市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内审部门每年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逐步开展年度审计,以聘请中介、内审部门参与审计等形式开展年度审计,使年审制工作逐步走上正常化、常态化发展。

二、中山市年审制开展情况

(1)全市开展年审制现状。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集团公司几年以来交来市审计局备案年度审计报告统计,各单位通过聘请中介及内部审计等方式开展年度审计,并出具年审报告。2009年至2013年四年开展对上年度单位审计报告数量分别为:137份、89份、140份、151份,稳步增长。对各镇区的年度审计,虽然要求他们参照执行,但近年来,各镇区均比较重视日常审计,将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内,安排对镇区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镇(区)属企业开展年审,扩大了年审制的覆盖面,目前大部分镇区将年审报告交市审计局备份。

(2)近年开展年度审计取得的主要成效。自从市府办出台年审制文件后,大部分单位自觉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形成一项制度约束,聘请中介审计费用在日常经费开支中列支,且大部分单位自觉开展审计并提交了审计报告给市审计局备查。市国资系统的市属集团公司还实行聘请中介进行年度审计与国资委统一聘请中介进行公司业绩考核两类审计。通过年审,为财务管理合规合法性、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等行为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单位内部基础会计核算的规范工作,对企业自身加强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控制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年审制有待完善的地方

开展年审制目标在于使审计形成常规性,良好运用审计成果,减少涉及的部门(单位)财政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或专项调查的工作量,提高审计绩效水平。但从目前来看,由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遵循不同准则,三者的着眼点不同,审计报告体现出不同的审计侧重点,由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形成的年审报告与市审计局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异,造成市审计局对年审报告成果运用不足,主要在于年审报告反映的内容过于单薄,体现在:1)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不够充分。2)对财政性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没有根据重点延伸抽查,欠缺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是否达到年初目标的总体评价。3)对工程项目专业关注较少。4)未形成制度基础审计的转变。5)对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评价较少。6)年审报告着眼点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切入点仍存在较大差距。7)整改力度不强。为了进一步发挥年审制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管理,提高经济管理水平,根据目前状况,建议对年审制实施过程中进行适当的改变,对行政事业着力在四大方面进行内外协调管理,发挥年审制的日常规范管理作用。

四、年审制未来发展方向和构想

(1)明确审计目的,委托单位需对中介机构提出明确的审计要求。委托单位在委托年审前,可参照市审计局出台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审〔2008〕24号)第五条的要求,对年审内容提出要求,结合部门、单位的实际以及会计期间为一年的局限性,在部门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进行充分的取证和分析的条件下。跳出财务审计的局限性,被审计单位要求从深层次的方面挖掘审计内容,强化对中介机构的委托责任,明确审计目标,量化工作要求,增强操作性。

(2)强化年审制与经济责任审计的衔接。年审制是一种常规性审计,除了对被审单位的日常财务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外,还需立足于对单位决策层的经济责任层面实施审计监督,不仅仅局限于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先做好审前调查,找准审计重点、侧重点,征询被审单位的审计要求,确定审计范围,尽量细化审计实施方案,增强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将经济责任审计要求重点审计内容如政策执行、预算执行、重点项目建设等内容融入年度审计中,扩宽审计关注面,以经济责任审计的敏感点和关注度开展年度审计,增加年度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相连衔接。近年,镇区审计参照执行年度审计提高审计标准,已适当围绕经济责任审计要求适度衔接,为日后经济责任审计做好铺垫。

(3)强化国家审计机关对年审报告的抽查审核,加强对审计报告质量监督。市级审计机关将经责审计分类管理办法与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审计相结合予以抽审,根据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情况并参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办法确定审计抽查对象,建立对抽查对象的审计质量检查档案。对中介机构实施的年审报告进行质量评分制,进行优劣淘汰机制,提高中介机构注重对审计报告质量的控制。对于已实施年审制的单位,审计机关通过分科室联系部门和镇区的方法,提前介入进行分类指导,让单位确定审计主要内容,做好审计要求。

(4)注重审计效力,发挥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监督相结合。审计是一项政策性与专业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在国家审计规范性要求下,将内部审计自查自纠与外部审计监督相结合,提高审计效力。目前,单位实施年审后,其年度审计报告均需报市审计局备案,市审计局抽查部分报告,一方面要检查各单位审计重点的关注度,同时检查报告审计质量;另一方面对被审单位年审情况整改落实予以跟踪,对于在年审中出现的问题,如若被审单位在年审后对该问题进行认真落实整改,市审计局则在开展国家审计时该问题不予重复提出,使被审计单位重视年审报告提出的问题并认真纠正。

参考文献:

篇4

1.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上述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虽然属于本审计机关管辖,但是由于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机关不能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在没有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时,其处理方式与没有审计管辖权相同,只能是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2.列入本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

上述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既属于本审计机关管辖,也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由于审计组不同、审计时间不同,也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建设项目审计在前,对上述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理论上在审计机关内部可以协调,将需要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事项交由执行审计上述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审计组,由相应的审计组按程序、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上述分析只是在理论上成立,事实上由于审计组分属审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内部协调是否能够完全到位,能否在两个审计组之间无缝对接,审计实践中很难做到,特别是审计机关的层级越高越难做到。

二是建设项目审计在后,当年审计计划安排的上述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审计事项已经执行完毕,审计机关已经按规定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但是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并调查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过程中,发现上述单位存在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外的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处罚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于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则不能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也即不能在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上述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处罚,只能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是否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计划,是审计机关是否能够直接按照法定职权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关键。

事实上,在审计实践中,不管是否列入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都不能直接处理处罚,不管是否是本审计机关审计管辖,均只能移送,审计管辖权让位于审计计划,审计管辖权、审计处理权均未落实。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投资项目参与单位众多、经济成分、隶属关系层次复杂,模糊了人们的视觉。归根到底,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无非是合同关系或者是行政审批管理关系,但主要以合同作为纽带相互联系,并以合同作为分配工作、划分权力和责任关系的依据。项目参与方之间在此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主要通过合同、法律和规范实现。但无论合同关系或者是行政审批管理关系,都不能游离于被监督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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