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

时间:2022-08-07 08: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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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调查报告

篇1

1、保障社区工作经费,奠定社区工作物质基础。自年以来,我社区建设工作经费按万元/千户的标准,由(市、或县)财政局按比例及时足额拨给。据统计,年度(市、或县)财政共安排拨付社区建设工作经费万元,街道部分由街道财力配套拨付或者以房租收入抵充。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市、或县)民政局对无物业管理社区和社区规模较大、人员构成复杂、社区管理难度大的社区给予经费补助,用于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补贴和社区管理补助。

2、落实社区专项资金,推进社区工作全面发展。据统计,(市、或县)有关职能部门年度拨入各街道和社区的各类“费随事转”专项经费有多万元,主要是(市、或县)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居家养老及社区设施补助、企退人员社会化管理以及社区准物业管理等经费。年度(市、或县)财政安排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经费万元,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万元,社区救助室经费万元。同时,为老小区整治及背街小巷的改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些专项资金有效缓解了社区人力、资金的压力。

3、“居账街审”,建立社区财务新模式。目前我区城市社区普遍实行社区财务由街道代为管理的管理模式,各街道建立会计服务站,统一核算管理社区建设和管理经费,会计服务站人员配备到位,会计核算日趋规范,在保障社区资金安全性、规范性的同时也减轻了社区的工作负担。“居账街审”模式已得到普遍认可。

二、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建设财政支出缺乏计划性。对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的使用缺乏系统详细的预算,造成资金申请审批环节缺少合理的参考依据以控制社区建设财政资金有序合理支出。审计中发现,对社区建设中经常发现的卫生、治安、居委会建设等基础性支出缺乏计划性,社区建设财政支出一般采取随支随报的方式,这种支出方式比较散漫,不利于资金的统筹和调配,难以保证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2、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粗放。社区建设财政资金使用缺少明确的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资金使用未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很多地方未对社区建设这一投入方向繁杂的资金流向做细分,会计科目一般只设置一级科目或几个笼统的二级科目,不利于社区建设资金的细化管理和效益控制。

3、社区建设财政资金投入社区建设存在“小、散、乱”的现象。分析社区建设财政资金支出结构,会发现资金使用具有支出金额琐碎,缺少社区建设的导向性支出的特点,这往往是因为地方政府部门对社区建设缺乏有针对性、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社区建设规划造成的。社区事务是一项繁杂细致的工作,工作中头绪多,突发事件多,但是,社区建设资金使用应根据社区建设长期的规划,在这些散乱琐碎的事务中突出社区建设的重点,引导社区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特色和谐社区服务。

4、社区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方向不均衡。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管理未设定各资金流向支出的最高和最低限额以平衡各个投入方向的资金。社区建设财政支出对弱势群体的投入普遍较低,特别是面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服务支出比例较低,而这些方面却是社区居民关注度、需求度较高的方面,也是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5、社区建设财政支出透明度不高。社区建设财政资金作为一项“民生”资金,其使用效益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生存和生活环境。而该项资金使用普遍缺乏资金服务对象--社区居民的参与和监督,缺少对资金使用后的跟踪考核和社会效益评价程序。

三、加强社区资金管理的主要建议

1、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完善社区建设资金管理体制。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理顺(市、或县)与社区、街道、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精简、统一、高效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明确各层级和条块的管理职责,协调条块关系,划清管理权限。(市、或县)和街道的管理目标和任务应各有侧重,转变把社区作为部门工作延伸的思想观念,保证社区管理的正常运作。要以改革的思路积极探索社区发展之路,通过财政支持、社会共建、“费随事转”、有偿服务等多元化渠道筹集社区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

2、建立健全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要求和标准,加强使用社区建设财政资金的计划性和预算性,使其有计划按步骤支出,细化社区建设的资金流向和金额上下限额标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以便整合社区资源,细化资金管理和效益控制。

3、社区建设财政资金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又兼顾均衡”的原则。根据社区工作的总体设想和长期规划,以尊重人、方便人、为社区居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集中有限资金投向社区重点工作,以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辐射作用;同时,又要兼顾均衡,平衡各方向的支出,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得不同需要,以利于社区的和谐发展。

篇2

安贞社区位于本市朝阳区北三环路沿线,社区居委会委员全部由选举产生。作为北部城区重要的综合居住区域,安贞社区在区委、区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下,进一步提高和丰富了社区管理的发展。随着对城市管理的要求提高,社区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影响社区发展、社区自治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着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今年8月我对安贞社区管理工作进行了实地走访参观,对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行政化倾向严重、工作任务繁重 1、社区居委会自治功能尚未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社区居委会的功能当前还未能突破办理政府行政事务为主,办理社区事务为辅的现状,还习惯于上级领导布置什么就干什么,工作中表现较强的依赖性,自主性、自治性没有得到体现。一是社区自治的任务与工作要求有距离。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工作应有三方面内容,即:首先要做好社区服务,但实际上社区服务做得极少或是空白;其次要做好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与管理,但实际上的效果不明显;第三是丰富社区教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但实际上文体活动多,教育活动少。二是社区居委会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政府的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社区居委会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的职责,具体规定了必须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区治安、公共卫生、优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和青少年教育等有关工作。通过调查,以上这些职责应该是社区居委会通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形式开展的,但是大多数情况是街道办事处要求社区居委会替政府部门填表格、建档案、出具证明材料等行政性工作;同时政府部门临时性的统计、调查任务也都通过街道办事处落实到社区居委会来执行。这使得社区居委会的大部分时间都花在协助政府部门的工作上,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被行政化所覆盖。 我结合工作对40人进行了调查,当问到居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时,有28人回答是代表政府的机构,只有8人回答是代表居民的,还有4人不清楚。在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有“吃人俸禄,为人分忧”;“拿政府的薪水,替政府干活”的思想。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绝大多数都认为社区居委会是街道办事处的下属单位,理所应当地完成街道办事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社区事务缠身,工作任务繁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量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大量农民进入城市生活、本地农民失地流向城市,流动人口的大量进入城市,使社区居委会面对复杂众多人口而发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和事务数量增加、难度加大,“小社区,大社会”的模式,增加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强度。 3、政府部门职能不到位,社区自治职能弱化繁忙的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使社区居委会陷于被动应付的境地,许多部门提出了“横到边,竖到底”、“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区”的目标和任务,以进一步加强城市基层基础工作,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指导、服务不到位,形成了会议多、检查多、报表多的局面。有些部门工作(含街道)进入社区没有发挥自身指导、服务职能,为社区居民办实事,而是习惯于把社区当作自己的下属单位去布置工作;热衷于创建、搞评比,轻内容、重形式,各项工作都要求“建班子、挂牌子、设展板、建台帐、要数据”。社区居委会每天应付着上级领导的检查和收集报表、传送各种数据,从而淡化了居民群众对社区的认同感,削弱了社区居委会对居民群众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弱化了社区居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 (二)社区居委会业务经费不足一是发挥自身职责,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活动经费较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负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或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在当前形势下,社区居委会还要做好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组织社区文体活动、美化社区环境等工作,这些都需有必要的经费作保障,否则很难形成居民的广泛参与和工作效果。 二是日常办公经费紧张。在各项工作中,召开会议、报送信息和数据,建立台帐等文件资料的办公消耗,加之社区居委会自身水、电、暖以及电话费,一年就得需要4000-5000元。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96156网站延伸到了各个社区居委会,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施统一配发了,但日常的上网费和消耗,一年也需要4000-6000元。政府部门部署的工作大多要求制度上墙,制作展板,每年此项支出至少3000多元。在社区居委会经费方面,我区规定每个社区居委会每年1万5千元。各街道办事处统筹部分外,社区居委会实际的使用只有4000-8000元,业务经费严重不足。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较低XX年《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中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待遇进行了统一规定,我区据此确定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待遇,同时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项目职务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扣除保险实际收入奖金主任600元

600元

100元

1100元

无副主任600元500元100元1000元委员600元400元100元900元但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低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是社区协管员待遇较高,如劳动、城管、矫正、治安协管员等都是由劳动部门安排的失业人员,工资比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高,不仅发工作服,而且遇年节还有福利。而社区专职工作者都是经过招考和居民选举形成,心理反差大;二是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付出与回报差距较大。社区专职工作者承担的工作繁重,但扣除三险个人负担部分后,每个人只有900-1100元月收入,直接影响了积极性,影响了社区管理工作的成效。

篇3

中图分类号:D267.2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昌邑市把加快农村社区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幸福昌邑的基础性工程来抓,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建共享共治”的农村建设格局,促进了农村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各类涉农资金、部门帮扶资金、无偿捐助、商业投资等相补充的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村社区建设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形式支持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近年来,又陆续制定了在税费优惠、开发优先等方面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充分调动起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一)基础设施建设上,鼓励支持工业企业积极参与。按照“自愿参与、互利共赢”和“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市场化运作。召集昌邑石化公司、浩信集团、同大集团等20多家大型企业召开专门会议,介绍国家土地政策和我市优惠政策,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农村社区住宅楼开发建设。迁村并点项目验收合格后,腾出土地由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企业优先使用,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由这些企业优先参与,既解决了农村社区建设的资金问题,又为企业发展拓展了空间,实现了农村社区建设和企业发展的双赢。昌邑石化公司、浩信集团、同大集团先后投资7000多万元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全市10处镇街区12个迁村并点项目全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筑企业参与社区住宅楼开发建设。积极鼓励支持驻社区企业捐资建设社区基础设施,柳疃镇华达集团等12家企业捐资240多万元,改建了小龙河广场。围子街道20多个企业捐资320万元改造了社区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保障农资供给上,鼓励支持涉农企业积极参与。运用“社区建设超市企业租赁、企业租赁社区土地自建超市”等方式,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涉农企业落户农村社区,缩小服务半径。市供销合作联社筹措资金415万元,分别在东冢、仓街、邢家等社区建设了高标准的农资和日用品超市,不仅让社区居民用上了放心农资和日常生活用品,还为社区居民提供了100多个就业岗位。华夏农资超市在大陆、东冢、夏店等农村社区设立了21家连锁店,既扩大了农资销售,又保障了周边居民的农资供应。

(三)促进经济发展上,鼓励支持专业协会积极参与。在专业协会中积极开展“服务进社区”活动,把协会对农村社区的贡献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进行适当物质奖励,充分调动专业协会服务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南逄社区大姜协会利用社区搭建的平台,依托大姜研究所,举办大姜种植知识讲座,为姜农测土配方施肥、配套供应农药化肥,拓宽了销售渠道,促进了社区农民增收致富。企业家协会发挥会员企业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优势,优选驻农村社区民营企业,在资金、技术方面进行结对帮扶,促进了农村社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四)精神文明建设上,鼓励支持学校、退休人员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把农村社区作为学生实践的平台,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来,共同倡树和谐文明新风。围子中心社区与学校建立联系,发动学生参与社区书画展活动,50多名学生输送了作品,200多名学生参加了活动。学校的爱心志愿者利用周末或节假日,到敬老院和社区孤寡老人家中,帮助清扫卫生,进行谈心交流,为他们送去温暖和欢乐。全市各社区都与附近学校建立长期联系,每年都在社区开展植树、护树和卫生保洁等活动,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充分发挥退休干部、教师作用,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大陆社区退休教师崔家训积极发动社区离退休人员,为社区筹建书画走廊并捐赠图书。发挥自己的书法、绘画、吹拉弹唱等特长,对社区的书画爱好者提供专门的培训和指导。由退休干部组成的文山诗书社举办了“诗词进社区”活动,对社区诗词爱好者进行免费培训和写作指导,吸引诗词爱好者踊跃参加,陶冶了他们的情操,提升了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积极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参与文化活动,全市30多个秧歌队、腰鼓队、锣鼓队、同乐会、京剧演唱队、庄户剧团等文艺团体,常年活跃在各个农村社区,丰富了社区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大陆社区居民成立的160多人的威风锣鼓队、腰鼓队,多次受邀参加潍坊国际风筝会、我市绿博会开幕式演出。

(五)维护和谐稳定上,鼓励支持部门单位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包千村联万户促和谐谋发展”(以下简称包村联户)活动,101个市直部门、单位和19个政法基层党支部、4512名党员干部参与包村联户。每个镇街区设立1个中心工作组,负责对上联络、对下沟通,统筹抓好所包镇街区的包村联户活动。累计投入帮扶资金300多万元,调整理顺农村社区班子78个,化解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问题127个,为30个社区新建或整修了办公场所,帮助群众解决吃水难、用电难、行路难等实际问题126个,新增致富项目48个,总投资962万元。

二、存在问题

我市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但还存在优惠政策制定不够细、支持力度不够大,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不够高、投入的资金不够多、参与的范围不够广等问题,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与人们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一是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共建共享的意识比较淡薄。个别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认为农村社区建设与自己没有关系。有的对国家土地政策和我市支持企业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优惠政策不了解,认为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就是捐助、就是赔钱,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二是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力量比较单一,主要是企业参与农村社区住宅楼开发建设或捐资建设社区基础设施。其他的社会团体、社会名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较少、贡献较小。

三是政策优惠的力度不够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吸引力不强。虽然我市规定参与社区建设的企业优先取得该社区腾出土地开发权,但在行政性事业收费、银行贷款方面没有制定详细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企业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三、意见建议

一是制定优惠政策,发挥引导作用。坚持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农村社区通过迁村并点或土地整理复垦等腾出的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时,要确保参与社区建设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议制定税费优惠政策,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企业在住宅楼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议适当予以减免。建议实行信贷优惠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参与社区建设的企业,要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优先发放贷款,激发各类企业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投资热情。

篇4

论文摘要:统筹城乡就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是确保“两个率先”目标早日实现的重要举措。乌江镇现行的各种保障制度在规范化程度、覆盖率、保障水平以及实际发挥的作用上差异较大,就此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城乡就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是确保“两个率先”目标早日实现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乌江镇2005年,实现农民参保率在85%以上;2007年,实现农民参保率在90%以上。近两年来,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制度比较成熟规范,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在这一条件下,周文青、陆晓和我等人利用业余时间对乌江镇农场社会保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收集了一些资料,获得了大量真实、有价值的数据,通过对所获取的信息材料及相关数据的分析研究,为乌江镇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一、调查内容简介

1.调查时间和地点

    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是当代草圣林散之的故乡,素有“金陵门户”之美誉,地处南京市长江北岸,与南京老城隔江相望,位于东经118.37,北纬 30.23,总面积57平方公里。乌江镇目前总人口数为22000人,农业人口14000人,占总人口的64%。其中已参加农保人数7300人,其他社会保险人数约2000人,参加农保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此次调查自2010年4月份开始,至5月中旬结束,我们利用业余时间对乌江镇进行了集中调查。

2.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主要为具有本镇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当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农村居民(不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为了更全面、真实地了解问题,我们还对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乌江镇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就业局的负责人以及当地的企业主管进行了专门的走访调查。

3.调查方法

    在团队出发前的准备阶段,我们设计了相关的调查问卷。我们全队共分为两个小组,每组两个人。其中一个小组着重对五一村的农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调查,填写调查问卷。另外一个组对武家嘴造船厂进行了调查,调阅其所掌握的统计数据及相关政策文件以作参考。

二、调查成果综述

1.乌江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总体评价

    乌江镇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农村低保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五保’制度、扶贫救济及优抚安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构成。但各种保障制度在规范化程度、覆盖率、保障水平以及实际发挥的作用上差异较大。南京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有关部门制定了实施细则,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制度比较成熟规范,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全国正在试点,乌江镇与南京市同步,全面推进,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筹资困难较大,报销水平偏低,规范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民养老仍以家庭赡养和土地保障为主,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状况相同,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保障效果不尽理想。另外,各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普遍缺乏立法支持。总的来说,在目前城乡经济快速发展所能提供的基础条件上,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相对滞后,全市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水平亚待提高。

2.乌江镇的农村社会保障具体情况分析: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村保障对象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乌江镇于2007年开始实行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已初现成效。

    (1)初步建立了农村生活保障体系。一是实施农村五保制度,保障老人安度晚年。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对农村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纳人救助的五保户。目前,五保户共有127户,其中集中到敬老院供养为63人,占五保户总数的49.6%。二是建立农村低保补助制度。按照“特困重保,阳光操作”的原则,乌江镇自19%年起,对农村中因残、因病等因素导致的贫困户建立低保补助制度。目前,已年有275户农村贫困户纳人了农村低保补助范围,涉及1100人,占总人口的5%,根据社会生活指数和农民平均收人每户每月260-36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补助。启动了农村低收人纯农户增收工程,对人均纯收人在2000元以下的农村纯农户在“增收项目”“多免多补”等方面给予全方位地资金补助,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村低收人群体的收人。

    (2)着力推行农村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保障。一是不断增加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面,同时实行村干部农保进城保制度,现已将在职的50余名村干部由农村养老保险转纳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从而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二是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生活。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通过养老保险渠道进行解决,从土地征偿费中切出一块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改变以往将土地征用的各种补偿一次性发放到失地农民的做法,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三是着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21560人,占应参保人口的98。四是推行重大疾病防控机制。近几年浦口区财政持续增加投人,建立疾病防控中心,壮大了乌江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善配套了医疗设施,村村建有卫生室,形成了以区为中心,以镇为纽带,以村为基础的疾病防控体系。

    (3)逐步健全农村教育保障体系。加大贫困学生的教育费用减免幅度。自1996年开始已对农村中小学生减免部分学杂费,对特困生发放助学券,免费提供基本学习用品,同时积极争取社会资助,利用社会资源解决贫困生的上学问题。

    (4)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保障农民生命安全。自19%年开始实施危房改造,截止到目前已经基本完成,在改造过程中,政府按每户6000元的标准补贴,镇政府和农户各筹一半,浦口区联合乌江镇共投人200.6万元,其中农民自筹占总额的一半,对农村家庭危房进行了改造,保障了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乌江镇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群众参与养老、医疗保险意识不强,缺乏主动性

    乌江“十里造船带”,劳动力就业的途径多数是到周边船厂务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造船企业也面临较大困难,开工不足,用工减少。春节后已有so余人离开船厂回家,农民就业压力增大,农民增收的压力逐渐显现。在收人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农民连温饱都得不到保障,更何谈参保呢?此外,还有部分乌江镇的群众错误地认为保险的资金应由政府负担,不愿意自己出钱。这些种种原因使得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覆盖面不广。

2镇集体经济收入低,社会事业投入负担较重,社保工作缺乏资金支持

    由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严重不足。仅2008年,村投人集体道路建设、河塘清淤、办公场所建设等项目的资金达100多万元,镇集体负债较重。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投资量大、涉及面广、情况繁杂的重要工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除了省市补助、个人出资外,县级财政补贴托底是关键,因此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养老、医疗保险人人惠及,乌江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不够规范

    目前,乌江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条块分割的现实。像民政部门管社会救助,卫生部门管农村合作医疗,劳动部门管农村养老保险,这种条块分割的现实造成了政策、协调、资源共享等诸方面的矛盾,不利于社保工作的推动和开展。

4.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有限,需要注入新鲜血液

目前,乌江镇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依靠乌江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开展,但是全所只有16名工作人员,他们又要照顾到各个村和各个组,可谓是一人多用,而且他们只拿标准工资,无专项经费,从中可以看出镇政府在对社会保障方面人力资源的配置缺口较大。

5.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力的法律法规来支撑。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状况来看,突出的表现是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乌江镇也不例外。

   四、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按照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原则,以多层次的保障方式覆盖全镇农村各类人群,将有条件的农民纳人城保,被征地农民纳人征保,纯农民纳人农保,低收人贫困农民纳人低保,同时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加快建立“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1.扩大宣传,在主要街道、路口悬挂横幅宣传,制作展板、宣传单,录制宣传磁带、光盘,利用宣传车巡回宣传。同时各村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内容、办理手续程序在公开栏张贴,张贴到自然村,并分片召开村民代表、生产队长和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会议广泛宣传,有广播的村每天要滚动宣传和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2.完善和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在乌江镇范围内,依靠各行政村和各生产队,开展普查,对无收人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农户,一个不漏地进行登记造册掌握实情,分类确定保障对象和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对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在每一个行政村设立巡礼员,积极配合好镇政府做好社会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使一些突发贫困户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建立个人账户,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各人享受保障基金,主要靠自己的劳动积累,国家和地方财政给予大力扶持。加强规范管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流失。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篇5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篇6

1、深入本地中小学进行调查走访,了解本地基础教育的现状,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的现状。

2、了解我校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意见反馈。

3、走访调查身边的先进基层党员,了解基层党建工作。

4、农村地区的同学,深入调查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农村目前存在的其他问题。

5、城镇学生深入社区调查城镇居民中低保户的生活状况,以及政府对其改善生活质量所采取的措施。

6、调查了解本地农村的建设情况以及改革现状。

7、开展送温暖活动。为所在社区提供公益服务,如为军烈属,孤寡老人、残疾人、下岗工人等社会扶助对象解决生活问题,帮助社区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咨询工作,参加社区组织的义务劳动等。

8、结合实际,到厂矿、社区、健身中心等地方开展传播体育健身理念,推动全民健身的活动。

二、具体要求

要求我校在校学生都要加入到实践调查活动中来,开学后要交上不少于15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或调查报告,校团委将根据调研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评选出“先进个人”若干名、、“优秀实践(调查)报告”若干名,颁发奖品及证书,对不合格和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同学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关于组织开展年年暑假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四个新一代”的要求,引导青年学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我系部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了力,特组织学生开展XX年那边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活动主题

学会感恩*体验成长*共建和谐*关注社会

(二)、指导思想

活动要紧紧围绕我校学生培养目标,根据我部学生实际,帮助学生适应社会规范,明确社会角色,提高服务社会的技能,加速个人社会化进程,努力培养“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品德高尚、意志顽强、视野开阔、知识丰富,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青年,进一步增强青年学生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活动内容

活动要切合“学会感恩体验成长共建和谐关注社会”的活动主题,以家庭角色体验、社会角色体验、专业素质拓展、特色实践服务和服务社区行动为主要内容,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争取建设一批基于长效机制、特色鲜明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岗位体验实践基地和服务社区平台。

1.家庭体验。以感恩父母、回报家庭为导向,在暑假期间,从事不少于二周的家务劳动,具体劳动内容包括每天做一次饭,打扫一次卫生,外加一项其他家务劳动。另外强调必须给父母亲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中的一位洗一次脚,深深体会一回长辈们的艰辛。目的是使同学们认识到服务社会要从回报家庭做起,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细胞是学生社会化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2.社会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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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本地中小学进行调查走访,了解本地基础教育的现状,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的现状。

2、了解我校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意见反馈。

3、走访调查身边的先进基层党员,了解基层党建工作。

4、农村地区的同学,深入调查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农村目前存在的其他问题。

5、城镇学生深入社区调查城镇居民中低保户的生活状况,以及政府对其改善生活质量所采取的措施。

6、调查了解本地农村的建设情况以及改革现状。

7、开展送温暖活动。为所在社区提供公益服务,如为军烈属,孤寡老人、残疾人、下岗工人等社会扶助对象解决生活问题,帮助社区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咨询工作,参加社区组织的义务劳动等。

8、结合实际,到厂矿、社区、健身中心等地方开展传播体育健身理念,推动全民健身的活动。

二、具体要求

要求我校在校学生都要加入到实践调查活动中来,开学后要交上不少于15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或调查报告,校团委将根据调研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其他有关情况评选出“先进个人”若干名、、“优秀实践(调查)报告”若干名,颁发奖品及证书,对不合格和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同学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关于组织开展xx年年暑假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xx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四个新一代”的要求,引导青年学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我系部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社会竞争了力,特组织学生开展xx年那边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现就有关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活动主题

学会感恩*体验成长*共建和谐*关注社会

二、指导思想

活动要紧紧围绕我校学生培养目标,根据我部学生实际,帮助学生适应社会规范,明确社会角色,提高服务社会的技能,加速个人社会化进程,努力培养“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品德高尚、意志顽强、视野开阔、知识丰富,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青年,进一步增强青年学生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活动内容

活动要切合“学会感恩 体验成长 共建和谐 关注社会”的活动主题,以家庭角色体验、社会角色体验、专业素质拓展、特色实践服务和服务社区行动为主要内容,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争取建设一批基于长效机制、特色鲜明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岗位体验实践基地和服务社区平台。

(一)家庭体验。以感恩父母、回报家庭为导向,在暑假期间,从事不少于二周的家务劳动,具体劳动内容包括每天做一次饭,打扫一次卫生,外加一项其他家务劳动。另外强调必须给父母亲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中的一位洗一次脚,深深体会一回长辈们的艰辛。目的是使同学们认识到服务社会要从回报家庭做起,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细胞是学生社会化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二)社会体验

篇8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综合实践环节实施细则

(2020年7月)

一、总论

按照国家开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综合实践环节教学大纲的要求,为保证综合实践环节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开大特制定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综合实践环节实施细则,根据本细则具体组织与实施综合实践教学。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综合实践环节一般包括社会调查和毕业作业两部分。

二、社会调查

(一)目的

社会调查的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实践的了解。通过学生运用行政管理理论和行政管理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和训练他们独立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

(二)要求

1.社会调查必须在学生学习行政管理专业课程学分达到全部课程总学分60%以上的基础上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间为3周,3学分。不得免修。

2.社会调查的内容应限定在本专业实践范围内。北京开大根据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制定行管专业社会调查相关选题,学员可以在选题的范围内选择调查题目,也可根据自己的工作的自行确定社会调查题目。选题确定应与社会调查指导教师协商决定,经指导老师批准后,开始调查写作。

社会调查可采取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区实习、实地综合考察等形式。参加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区实习、实地综合考察等活动的学生应独立完成调查报告。完整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社会调查题目、参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结论、效果和体会等。提供社会调查报告时还需同时提供调查过程的相关资料。调查报告正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

(三)指导教师条件及职责:

1.社会调查的指导教师应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开大工作情况;应具有行政管理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教学经历或实际工作经历。

2.社会调查的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实践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指导学生确定选题,对学生社会调查全过程进行指导,解决社会调查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学生制订反映社会调查成果的文字材料写作计划,检查写作提纲,审阅学生写作初稿,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检索,推荐参考书目和资料并指导阅读;针对学生社会调查全过程表现写出具体准确的评语,并给出初评成绩。

3.每名教师指导的同一届各类各层次学生总数:专职教师不超过30人,兼职教师不超过20人。

4.指导教师以学生参加社会调查活动的情况、效果、撰写文字材料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水平,在社会调查过程中的表现以及调查单位的反馈意见等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

(四)成绩评定

社会调查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依据,社会调查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由电大分校复审,北京开大验收,国家开大抽查、终审。

篇9

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①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如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贯彻“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及现状分析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在不断完善之中。2006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经过多年的有益探索和尝试,社会调查制度渐趋程序化、规范化。但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社会调查主要局限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社会调查的启动阶段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等情况开展调查,一般是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进行的。这也将会造成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况,实行个别化处遇,对可能具有监护条件而又无需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先期剥夺了人身自由。

第二,目前的调查报告仅限于未成年被告人在社区的表现情况、学校或单位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等项内容,范围不够广泛、项目不够全面、内容不够深入,而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往往没有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医学鉴定。

第三,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的结论由检察机关或由青少年事务社工一方作出,而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范,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只是原则地规定了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和方式以及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品格证据规格都没有规定。此种操作模式无法使法庭“兼听则明”地决定对这些背景材料的采信与取舍,也疏于制衡,难以实现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全程运用的可行性考量

由于我国的诉讼模式、司法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刑事诉讼既未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也未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奉行的是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的审判结构,实行的是公检法流水作业的纵向诉讼构造,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主导进行,即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的机关都具有终结诉讼的权力。因此,在这样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之下,有必要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就启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有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有逮捕必要、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等。从犯罪主观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直接反映了其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历程、道德品质、个性特点、智力结构、身心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综合分析其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进而判断其主观恶性的大小。从犯罪客观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是衡量其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指标。未成年人的自控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后的行为表现以及平时一贯表现来考察判断其自控能力。此外,在实践中,是否具有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条件,往往也是司法机关判断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的一个必要条件,社会调查报告中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记录也是司法机关掌握相关信息的重要来源。

其次,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提供了重要依据。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寻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理的最佳方式;二是探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并据此制定科学的教育矫正方案。由此可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用来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的重要参考资料。我国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初衷就是出于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定价值诉求,因此,将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就是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以及性格特点、人格特征等引入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中,并从中了解其犯罪成因,以期实现个别化处遇。

再次,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贯彻刑事诉讼“全面调查”原则的充分体现。“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应查明案件事实本身之外,还应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生活环境等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精神病学以及心理学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结果选择适用最佳的处理方法。可以说,对未成年人适用特殊的诉讼制度是各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贯原则,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犯罪特点考虑的,目的就是为有效教育、挽救和感化未成年人。

综上,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即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适用,有利于确定对涉嫌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应当立案;在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适用,有助于确定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有助于判断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起诉或者不起诉;在审判阶段适用,则可以据此判断该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应当判处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更加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构建设想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挽救改造,有助于司法机关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鉴于目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现状,我们认为,应当借鉴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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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2 文献标识码:A

Paths to Improve the Learning Effectiveness of Adult Education Students

――Construct Practice Base, Promote Team Learning

YUE Yan

(Shanghai Shi Putuo Sparetime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2)

Abstract Theeducation student, because the part time: in the learning process, often encountered difficult to overcome contradiction, the learning effect technology greatly wreck a, in order to meetstudents in engineering, to adapt to the situation and explore the improve student learning resource in the path of the effect of TV university, with Shanghai as an example, try to putuo on part of the team learning, and part of the community school construction putuo district practice base, close community 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students learning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ntact,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application to improve learning effect!

Key wordseducation; group cooperative learning; practice base

1 成教背景分析

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人的一生发展,提高成人的生活品质,提升成人的自身素质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建国初期至今,我国的成人教育事业稳步向前发展,为许多年少因各种原因未能迈入大学殿堂的成人朋友们提供了再圆大学梦的理想,同时也为在职员工突破自身瓶颈,合理规划职业生涯创造了更为便捷的路径,同时伴随时展,成人教育也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全日制高校扩招和放宽年龄限制对成人教育的冲击,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对生源的影响;成人教育学生工学矛盾严重影响学习效果导致社会声誉不高。

2 学员学习现状

通过对上海市电大各个分校电大学生学习状况的追踪,发现部分成人学员不重视成人学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屡有发生,抄袭作业,匆忙应付考试的人数不少,近年来成人学生流失较多,这一方面跟成人学员的身份有关,他们的关注重点多在工作、生活和家庭,但也跟其主观认为成人学习效果较低,证书缺乏社会认同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我们开始思考如何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使学生乐学愿学。

3 成立课题,专项探析提高成教学习效果的路径

3.1 组建课题小组,提高毕业作业的实践力度

以上海电大普陀分校行政管理专业为例,建设相关教师的课题小组,成员都积极参与团队的活动,对电大改革行政管理专科毕业作业的举措认真执行,并按照团队的计划按部就班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力争使学生的毕业作业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并能通过两年来的专科学习从理论上深化学生对本职工作的思考,使行政管理专业和毕业调查报告相结合,尽量减少纸上谈兵,应付毕业的短期行为,加深学生对专业的认识和对工作实践的指导。

3.2 建设行政管理专业实践基地的缘由

上海电大行政管理专科实践环节教学改革以“结合实际,突出实践,增强实效”为原则,强调学以致用,提升综合能力。行政管理专业团队据此厘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认为以建设实体目标为基础,拓宽行政管理专科学生的视野,能够把平时所学用于实践,于是在各位团员的努力下,和桃浦镇社区学校进行协调和沟通,不断与被指导学生进行联络,最终促成了桃浦实践基地的形成。

3.3 签署协议用以固定成教学员的实践场所

经过协商,电大分校和部分区街道社区学校签署了共建“社会实践基地”的合作协议,规定了双方的义务和权力,如街道应配合电大学员开展学习与理论实践活动,为学校提供人才培养和案例教学的平台,提高成教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也要为街道提供人力资源智力支持和服务,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协议,这从制度上保证了成教学员的实践场所,一般学校都是以成教学员成组的形式送往街道的实践基地,便于小组成员之间的互补和讨论交流。这对成教学员毕业撰写调查报告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1)撰文更加注重实际不再牵强附会。一组调查报告的主题是关于桃浦镇某物业公司员工培训的调查报告,通过小组分工调查,协作完成报告而言,小组成员从原来不认识到认识,从对员工培训的认识浅显到深化,观念有了不少的转变,尤其教师组织小组成员深入公司实际,运用了诸如问卷调查、查阅内部资料、约见访谈等多种调查方法了解到物业公司目前存在的情况如政策法规不完善、维修改造不及时、指导监管不到位、相关责任理不顺、服务收费不规范等,这些问题反映了物业公司员工素质亟待提高的现实意义,使学员在撰文时有感而发,不至于牵强附会,泛泛而谈。

(2)撰文更加深化了对行政管理相关知识的理解。另一组调查报告的主题是围绕社会养老问题展开的,上海已经先于中国任何一个城市于1999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选此主题具有时代意义,同样在指导中强调小组成员注重客观调查,了解目前城市养老的主要问题,比如同学调查了桃浦某小区老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子女对老人的关心程度、其中孤寡老人的需求状况以及老人的健康状况,并据此提出政府基层组织的应对举措,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也加深了有关理论的理解!

(3)建设基地使行政管理专业理论具有辐射效应。可见建设行政管理专业实践基地是必要的,一方面为行政管理专业同学开拓了实践的空间,使他们在毕业调查和撰文过程中始终务实,密切了理论和实践的联系;另一方面也对桃浦实践基地进行了行政管理专业特色的宣传,期望能进一步完善基地建设,使学生所学能学以致用,呈现行政管理专业的优势!

4 通过小组合作学习提高案例撰写和分析的水平

作为管理专业群的学生,对相关管理案例进行分析对提高其分析问题的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很有裨益,根据学员的性别、性格、能力等互补原则组成若干个小组,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每个小组选一名组长,负责对成员的组织和协调,从中可以考察学生的管理能力,教师布置案例讨论的时候是主持人的身份,要把主角让给小组学员,教师只是导演和催化剂,另外小组成员中若有人因工作加班不能按时出勤,其余组员可以帮忙记下内容要点,与之分享,大家互帮互助,也能增进学员彼此交流。此外在小组学习中,小组长发言,其余组员要补充发言,师生评议,气氛和谐,达到既锻炼了成教学员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提升了成教学员的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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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中唯一有执法性质的工作,得到了司法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在总分为一百分的月末司法所重点工作考评中其独占50分,其重要程度可见一斑,为合理考评、细化任务,月末司法所重点工作考评将社区矫正工作分解为信息录入(5分)、安置帮教档案(10)分、监管定位(15分)、劳动教育(20分)。任务的合理化、考评的重点化,使得各基层司法所形成奋勇争先的良好局面。“上班的第一件事是打开电脑,打开电脑的第一件事是登录监管平台查看监管对象的情况”这种状况基本成了各司法所干警的“规定动作”,正是这种思想上重视、业务上落实的干劲,没有出现一起脱管、漏管的现象。

管理规范化

作为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规范一词分量十足,规范执法是现在也是未来社矫工作的引领和目标,只有向规范要成绩,才能促进公平、合法,只有向规范要成绩,才能保证严格、合理。司法局始终以规范执法为要求,狠抓落实三规范。

一、规范审前调查格式。五花八门的书写格式、花样繁多的书写语言,这就是以往各司法所审前调查的状况,为彻底改变这种差强人意的情况,加强规范执法、提升工作效率,司法局统一规范了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格式,规范格式的审前调查报告为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走出了第一步,为后期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社矫劳动着装。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义务劳动则是改造罪犯,使其获得社会认同、增强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手段。为了用好这一手段,切实提升义务劳动效果,司法局党组身先士卒、做出表率,于5月20日与县市政局联合组织100名社区矫正人员参加大型公益劳动,社矫人员统一着装,参与整治县重点、难点卫生区域,清理路段合计5公里,劳动整整3小时。义务劳动不但使环境卫生得到改善,得到群众的欢迎和赞赏,更重要的是使得社矫人员得到了社会尊重,加强了社会责任感和纪律意识。各司法所严格执行规范,在局机关示范效应的带动下,积极组织社矫人员每周统一着装参加义务劳动,并拍照存档,使义务劳动这一改造良方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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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调查报告是金融系统信贷人员常见常用的一种文章体式,也是金融专业的学生应具备的一项写作技能,教学中宜多进行模拟训练,让学生初步掌握其特点、要求、格式,以便其将来入职后能尽快进入工作状态,能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并迅速出具调查报告。以下是借款30万元的调查报告实例:

借款申请人梁某某,因装修房屋,资金不足,向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郊区信用社申请借款30万元解决,期限3年,借款用梁某某、黄某某共有权属的房地产(楼房一幢)作抵押。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梁某某,已婚,男,现年53岁,身份证号码:4525×××××××××××××××,法定住址:广西桂平市××镇××社区居民楼642号,家庭人口4人,劳动力4人。是桂平市××××管理局城区××所内退职工,妻子黄某某是桂平城区个体工商户,在自家经营桂平市生活空间布艺沙发套, 家庭年总纯收入20万元(含房屋租金收入等),家庭经济基础较好,目前家庭总资产123万元以上.现根椐家庭经济实际状况,为增加家庭收入, 计划对处于桂平市××镇××村××垌自有房屋一栋进行改造、装修(楼房共5层,建筑面积约275O),需投入资金45万元,现自有资金15万元,尚缺资金30万元,故向我社申请借款解决,借款期限3年,借款用梁福智、黄某某共有权属的房地产(楼房一幢)作抵押作抵押,该楼房座落于桂平市××镇××村××垌,土地使用权面积55.00O,建筑面积55.00O,按目前市场楼市交易价格,现值88万元。目前,该人家庭经济基础好,资金实力强。

二、借款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偿债能力情况

借款人是桂平市××××管理局城区××所内退职工,妻子黄某某是桂平城区个体工商户,在自家经营桂平市生活空间布艺沙发套, 家庭年总纯收入20万元(含房屋租金收入等),家庭经济基础较好,目前家庭总资产123万元以上.该楼房装修完成后,通过房屋出租,增加收入,预测房屋出租年租金收入5万元,这样,预测家庭年总纯收入达25万元以上,完全有能力在3年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借款第一还款来源充分。

三、借款申请人的信用情况

该人信用好,品行优,无不良记录,无对外担保、无重大案件、经济纠纷,愿意接受信用社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有钱愿存入农村信用社,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增长,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无不良记录。经评定,该人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贷款风险度为0.24,贷款风险较低。

四、抵押物有关情况

梁某某申请借款提供的抵押物为:梁某某、黄某某夫妻俩共有权属的房地产(楼房一幢),土地证号:浔国用(1999)字第2××××8号;房产证号:桂房证字第46××××0号,该楼房位于桂平市××××镇××村××垌,位置交通十分便利,土地使用权面积55.00O,建筑面积:55.00O,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屋前42米大街,屋后16米路,属两面光户型,可做商铺,根据我社信贷人员到实地评估,按该地位置和目前市场楼市价格评估,土地按15000元MO计算,价值82.5万元,建筑面积按1000元MO计算,价值5.5万元,合计现值约88万元,易于变现,作为梁某某向我社申请30万元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率34.09%,没有超出上级要求比例上限。抵押物合法、有效、足值,变现能力强。第二还款来源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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