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6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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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的范围
作为监管对象的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附则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①]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药品专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因而其不包括用于植物和动物疾病的农药和兽药;第二,药品是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这就与保健品和化妆品区分开来;第三,药品既指非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也包括特殊管理的药品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二)药品市场监管的内涵与范围
在明确我国药品内涵的前提下,上述分析表明,药品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也包括监管主体对药品市场公共产品的供给服务,但不包括对药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也不包括对药品产业的行业管理职能。事实上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兼宏观调控、市场监管、行业管理于一身。则其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时,不可避免要受到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的干扰,市场监管将背离其初衷,将无法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兼得。市场监管的目的在于增进公共利益和合法私人利益,并使之避免或减少由个体经济决策(生产、销售及价格行为)带来的损害。
药品市场的监管重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在经济学家看来,政府管制是政府干预经济、弥补市场缺陷的一个重要举措。政府管制一般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经济性管制主要是针对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差的领域,主要是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政府依据法律,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管制。而社会性管制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②]对于药品市场监管而言,其究竟归属于经济性管制还是社会性管制?有学者认为:药品产业管制主体上属于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的社会性管制,其旨在“从制度上保证消费者获得更多的药品信息和医疗保健服务,从而尽量降低交易成本和健康风险”。[③]本文认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则融和经济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于一身,主要以社会性管制为主。对药品市场的监管既有市场准入管制、价格管制等经济性管制的内容,也有药品质量安全管制等社会性管制的内容。
二、我国药品市场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市场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在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无所不管到市场经济体制下
有所管有所不管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体现如下:
1、就药品研发而言,监管缺位。我国目前尽管已经成为医药大国,但我们的药品研发与创新能力欠缺。如在国内销售的药品中,只有3%是我们自主开发的。中国是世界公认的发展植物药较早的国家,但在国际市场上销售的植物药,我国仅占396。中国生产的化学药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寥寥无几。我国生产的西药品种中,98%是仿制品。药品研发不足带来的后果在于新药品欠缺,民众得不到需要的药品,民众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之中。药品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多,产品结构失调,市场混乱,无序竞争。药品研发的不足透视市场监管的缺位,政府应采取措施降低新药研发的成本和风险。就前者而言,多采取政策支持、扶助或者给予优惠措施等手段鼓励市场主体的药品研发:就后者而言,或者政府购买研发出来的药品,或者给予研发出来的药品相应的专利保护,以确保药品研发者的利益。但应当注意的是应蛤予研发出来的药品以相应的专利保护,但避免形成垄断,即对研发新药的专利保护有一定的期限,鼓励非专利药的上市,形成药品市场竞争的良性秩序。特别是事关公共安全的公共药品的研发,政府应承担责任,或者政府直接研发,或者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政府提供帮助与支持,利用企业的专业技术优势研发,并购买最终的产品,提供给民众。但我国目前对于药品研发的支持与关注不够,对药品的专利保护不强,监管缺位。
2、就药品生产而言,我们面临的问题在于:由于药品的研发创新不足,导致我们的药品生产品种不能出新。我国生产的西药品种中,98%是仿制品。在此前提下,众多的企业竟相重复生产同一品种,致使普药生产出现结构性过剩。中国药品生产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药品市场整体管理水平不高,市场混乱、无序竟争,严重阻碍医药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而且也是假冒伪劣药品屡禁不止的深层根源。药品生产存在恶性竞争,药品生产企业或者降低药品的原材料成本,或者在生产环境上降低要求,甚至直接生产假药,以节省成本,获取利润。由此导致生产出来的药品质量不能保证,存在潜在危险。上述问题的发生表明对于药品生产的监管存在缺失,许可药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往往忽略了生产药品的市场需求和地域需求,忽视药品产业的宏观调控和产业规划。对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之后,疏于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无法在生产过程保证药品的质量,确保其安全有效。
3、就药品的流通过程而言,我们面临的问题在于:百业经营药品,高定价高回扣作为主要促销手段,流通渠道混乱,假冒伪劣药品充斥市场。对于药品流通的监管,则存在缺位和越位的问题。
三、药品市场监管范围重新确定
(一)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确定标准
事实上,政府如何发挥作用或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如何划分,是随着生产要素的变化、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产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因为不存在一个长期不变的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就不存在一个职能范围和职能作用一成不变的政府。
但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范围的确定,以下几个原则是可以肯定的。
市场经济属于私人产品生产的领域,政府属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提供,各自遵循不同的规则,没有这样一条边界的划分,政府介入私人产品的生产领域,或者公共产品领域适用于私人产品生产的规则,都不能得到很好的结果。
凡是由其他社会组织所能做的事情,政府就不应该介入,更不应该大包大揽的亲自出面来进行。例如经济活动本身是经济组织的事情,但在传统体制下,政府则不恰当的充当起经济活动的组织者,甚至对经济活动的要素:人、财、物直接进行调配。这一方面造成以政府调拨、分配的机制取代了市场机制,资源无法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作为经济活动者的企业缺少积极性和活力,只是被动的接受指令。因此,政府应当退出经济活动领域,不在具体从事经济活动。
政府不再无所不能、无所不管,政府作为公共组织,其基本职能就是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一是要制定规则,以确立个人、社会组织活动的规则;二是依据这种规则进行管理,将纸面上的规则变成生活中的状态,形成每一社会组织或个人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
市场监管的范围就是市场失灵的部分领域。市场机制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可以有效的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但市场机制本身亦非万能,它具有种种的缺陷和不足。具体体现在:第一,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第二,市场机制无法防止垄断;第三,市场机制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第四,市场机制不适应于公共物品的有效生产;第五,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问题;第六,市场经济不能解决国民经济的产期发展问题。等等。市场失灵的存在,说明政府干预的需要。政府干预的范围自然不能超出市场失灵的范围。但市场监管的范围仅针对其中的第一、第二、第四项,对于第三、第五、第六项则属于宏观调控的范围。
按照上述原则,考虑确定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制约因素,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如下标准:
1、有效性
药品市场监管管什么?首先我们关注的是药品的有效性。药品是用来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的,因而药品必须对症,具有效用,无效的药品即使再安全,也不应进入市场。
2、安全性
药品市场监管不仅管效用,而且管安全,即关注药品的质量,药品应该对症有效,同时不应该对人体造成损害。事实上,药品常分为以下四类:安全有效;有效但毒性大:无效且毒性大;安全无效。对于有效毒性大的药品进入市场是非常审慎的,仅在特殊的情况下才采用。无效毒性大的药品、安全无效的药品均禁止进入市场。
3、创新性
药品作为一种高科技的商品,创新性是药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但药品创新的特殊困境决定了政府应鼓励对新药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政府对创新性的监管体现在通过制定和完善医药领域内的新药监测期和专利保护制度,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使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新药上市后的垄断利润,从而可以继续增加研发投入,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制药行业的发展,另外,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鼓励新药研发政策来激励药品创新。
总之,我国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注重两个方面:即一方面保证药品的安全和有效,另一方面鼓励对药品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
(二)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具体确定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药品市场的监管存在缺位、越位的困境,药品市场的监管范围需重新确定。具体到药品市场的各个阶段,市场监管的权限边界在于:
对于药品的研发阶段而言,市场监管限于:第一,鼓励药品企业研制开发新药,防止低水平重复,为企业和研究单位进行新药的研究开发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第二,提高审评质量,统一审评标准,以利于公平竞争,促进新药研制和生产健康发展。第三,建立优先审批制度,对一类新药、首家申报临床研究、治疗疑难危重疾病及因技术创新使仿制药品成本明显降低或质量显著提高的,给予优先和加快审评。第四,严格控制对同一品种的研制、开发,减少重复研究造成的资源浪费。第五,对新药技术转让实行宏观控制,从生产单位数量、剂型技术含量、GMP等方面进行控制,避免多家转让生产造成无序竞争。第六,对研制成的新药,延长保护期,从而更有利于新药研制。可见在新药研发阶段,市场监管限于制定规则,维护竞争秩序,确保研发药品安全有效。
对于药品的生产阶段而言,市场监管限于:第一,确保生产主体适格,即药品生产企业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其设立需经审批。医疗机构配置制剂也应得到许可。第二,保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安全有效,即生产出来的药品应符合GMP标准。第三,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对药品标准和生产工艺的管制规定。第四,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所需的原料和辅料符合规定的标准,符合药用要求。药用要求大多在于符合药品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应到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等。
对于药品的审批上市阶段,市场监管限于:第一,严格审批新药,确保药品的非临床研究符合GLP标准。第三,进口药品注册。第四,仿制药品审批。
对于药品的经营阶段而言,市场监管限于:第一,确保经营企业适格。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事先审批,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方可准予开办。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必须符合基本的条件。第二,确保药品经营企业按GSP的标准经营药品,在药品经营环节保证药品质量。第三,审批药品广告,检查药品广告。对于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第四,规范医疗购药行为,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此外对于药品上市之后的整个流程而言,市场监管还应包括: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新药在经过严格的动物试验和临床研究后被批准上市,但上市前的实验研究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如病例少、研究时间短、试验对象年龄范围窄、用药条件控制较严、目的单纯等,一些发生频率低于1%的不良反应和一些需要较长时间应用才能发现或迟发的ADR、药物相互作用、更多人群应用的有效性等均未能发现。因而为保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应包括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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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王生田著:《药事管理学概论》,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25页。
[②]参见【日】植草益:《徽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
高职药学专业通常采用的“2+1”培养模式,是我国在高职教育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种高职教育模式。“2+1”中的“2”即两年在校学习理论知识,“1”即1年在医药营销公司、药店或医院药房顶岗实习。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强调以就业为导向,突出培养技能型人才[1]。对于毕业设计(论文),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指出,毕业设计(论文)是高职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与其他教学环节相比,毕业设计(论文)具有复杂性、综合性、多样性、社会性等特点,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手段[2]。因此,实行“2+1”人才培养模式的高职院校的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都安排在“1”这一年完成,即第三年在医药营销公司、药店或医院药房顶岗实习,以保证高职药学专业“2+1”培养模式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来源于实际工作经验及工作总结,符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高职院校的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是根据其培养目标及行业的特点和现状来开展的,但在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毕业论文质量参差不齐,从而影响人才培养的整体效果。我们以药学院医药营销及药品经营管理专业2015届毕业生为例,对高职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1高职药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中的问题分析
我们以药学院医药营销及药品经营管理专业2015届毕业生为例,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够综合应用在学校所学的知识切实提高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影响此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1学校方面
高职院校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定位不清晰或重视程度不高。高职药学医药营销及药品经营管理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毕业综合实践的一部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和顶岗实习成绩一起组合成毕业综合实践成绩。然而,高职高专院校对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重视程度显然不如本科院校,具体表现为:(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占比低;(2)学校开设了顶岗实习指导课程,但没有开设专门的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也没有举办写作前的讲座或是培训,对学生指导作用不大。由于学校不重视,导致学生对论文也随便应付,加上没有专门的指导最终导致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不高。
1.2学生方面
(1)药品经营及医药营销管理专业比较对口的学生为理科生,但很多学校为了招生数量都会文理兼招。对于文科生来说,对专业的理解和掌握与理科生相比有一定差距,对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亦如此。学生缺乏专业素养,对研究的问题认识不够深入。(2)由于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完成时间集中在第六学期,而这个时期同时也是学生开始思考就业和着手找工作的时间,学生忙于参加各种招聘会,对毕业设计(论文)从态度上开始放松,再加上时间、精力有限,几乎无暇顾及论文写作,只能草草应付,由此也影响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
1.3论文指导教师方面
(1)论文指导教师专业指导能力不足。高职院校毕业设计(论文)的特殊性在于它与实习岗位紧密联系,论题来自实际的工作过程,撰写论述过程与实习期每天的工作内容相关。因此,对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能力要求很高,指导教师不但要有理论知识,也要有实际工作经验,但有些教师毕业后直接进入教学岗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对毕业论文的撰写形式和理论指导完全没有问题,但对涉及实际工作内容的专业论述指导能力明显不足。(2)论文指导教师精力有限。随着高职院校招生数量的增加,生师比不断提高,同时,论文指导教师也就是实习指导教师,兼顾的事情不单单是论文,还有实习周记、学生思想生活的交流等,指导教师精力和时间有限,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另外,指导只是通过网络、电话这些通信设备来完成,不能实现所有的学生全过程贴身跟踪。医药营销及药品经营管理专业的学生,基本在医药营销公司、药店或医院药房顶岗值班,在工作过程中也无法将一些情况和想法快速传递给指导教师,因此,信息传达不够准确和及时,从而影响论文质量。杨六一等[3]调查发现,56%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的质量不高是由于与指导教师的沟通不够造成的。另外,医药营销及药品经营管理专业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一般为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有日常繁重的教学及科研任务,其精力有限,学生不能主动联系教师,教师亦无暇顾及,也是造成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下降的原因。
1.4组织管理方面
由于高职药学医药营销及药品经营管理专业培养模式的特点,毕业设计(论文)这一教学活动实际上是由学生、校内论文指导教师和学院领导在不同的地点经历长时间完成的任务,这三方只有在一个良好沟通反馈的平台管理环境中才能共同完成任务。
2提高高职院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思考
2.1确立合理的时间安排
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遵循“选题—开题—提纲—初稿—修改—定稿—答辩”的步骤来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启动时间安排在第五学年上学期,先查阅基础的资料做选题支持素材,最好在第五学期当年10月份完成提纲,第六学期当年2月份完成初稿,3月中旬定稿,4月份答辩。避免撰写论文、答辩工作与就业冲突。
2.2提高教师的指导能力
毕业论文指导要求校内指导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的知识背景和大量的指导阅历。建立利用假期或课余时间教师到企业或药店、医院药房一线锻炼学习的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校企“双师”指导制度,校内外指导教师要互相沟通,共同协助学生制订合理的实施方案,加强毕业设计指导的过程性监控。
2.3制订合理的实施方案
毕业设计的实施方案必须合理可行,因此在制订过程中,必须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成立专业性的毕业设计实施指导小组,根据整个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分讲座、布置、分组、选题、撰写、修改、答辩7个环节,并对各个环节的时间安排以及毕业设计中所涉及的各个阶段的要求与分值构成进行理性设置和详细说明,最终制订出合理的毕业设计实施方案。每一个环节均严格按照方案中注明的时间完成,讲座和布置环节由一位资深的专业教师完成,分组和选题环节由各班学生自行进行,然后分派指导教师,撰写与修改环节则由指导教师和学生紧密合作来完成。为了较好地监控每一位指导教师的工作,指导教师还必须边指导边对指导情况进行记录。为了检测每一位指导教师的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实施方案中还特别规定答辩与指导相分离,即答辩教师不得是答辩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此外,系部和学院的相关监管部门还要适时进行各环节的抽查管理,建立起多阶段、多层次的毕业设计评价体系,既对学生毕业设计方案质量进行评价,又对专业组织实施情况以及教师指导情况进行评价,如果出现违反要求的行为,必须做出严肃的处理。为了保证毕业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还应当建设毕业设计过程质量网络监控体系,指导教师均可以通过该网络体系对学生的毕业设计完成情况进行实时跟踪,教务处和系部也可以通过该系统针对各阶段的指标评价体系对毕业设计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和管理,而学生也能够通过该体系随时联系指导教师。
2.4优化选题
高职医药营销及药品经营管理专业学生是复合应用型人才,且顶岗在药店或医院药房,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突出职业技能,根据实习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选题。结合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就业岗位,依据培养目标,按照相关岗位典型工作流程来设计方案,并融入真实工作场所及工作情景,在毕业设计方案中加入产品调研、市场调研、营销方案设计、客户评估和选择等方面的内容,可以培养学生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的综合应用能力,加强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团队合作的意识。
2.5优化管理
优化论文管理建立在优化实习管理的基础上,目前实习管理和论文管理的优化方向在于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一个可供学校、企业、教师、学生进行快速沟通的平台,按照毕业设计(论文)完成的阶段,实行阶段性定期监管,实现校内外教师的联合指导,熟知工作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由校外指导教师首先根据企业实际岗位工作过程设置毕业设计(论文),然后由校内指导教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提出理论知识考核点,再将以上两个内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样就能在毕业设计指导过程中充分发挥校外指导教师的作用,帮助学生解决毕业设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实际工作业务操作的问题。总之,高职医药营销及药品经营管理专业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应该是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职业素养的良好途径,而不应该是一块“鸡肋”或是“快餐食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高低可以反映出学校教学质量的高低,反映出教师教学水平的高低,也可以间接地反映出学校综合实力的强弱[4]。
作者:王锦淳 刘元芬 韩蕾 张威 张丽 单位:江苏建康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意,高梦雅.2+1模式下高职院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探析———以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为例[J].现代企业教育,2014(16):468-469.
2药物分析专业毕业实习的探索实践
2.1优选校外实习基地,创建高水平实习平台.优良的实践教学条件是完成毕业实习的前提与基础,药物分析专业的毕业实习对分析仪器设备及实验室要求较高,考虑到校内现有的大型分析设备、科研实验室及带教老师现状,一时难以满足近百名学生的实习所需,因此在加强校内毕业实习教学环境建设的同时,药学院在筛选现有药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又进一步依托校外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药物分析专业的实习基地建设.我院原有药学专业实习基地主要是以总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等为代表的各级医院,其中只有部分医院开展了治疗药物监测及体内药物分析等工作,除了利用这一部分实习基地外,学校又拓展了一批具有高水平药物分析仪器平台及带教老师队伍的实习基地,包括以中国药科大学新药筛选中心、军事医学科学院为代表的科研实验室,以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为代表的药品检验机构,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为代表的药物研发企业,以常州制药厂公司、丰原药业为代表的药品生产企业,这些实习基地所具有的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分析实验室为药物分析专业毕业实习提供了有力的平台保障.2.2遴选实习带教老师,推行双导师制.优秀的带教老师是学生能够完成高质量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的根本保证,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同对带教老师的带教经验及科研经历进行综合考评,聘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带教老师,优先选择研究基础好、项目经费高的带教老师.原则上每位带教老师每年只带教一位实习学生,避免带教老师因分身乏术而导致实习带教质量下降.每届毕业实习完成后,由药学院组织实习单位及实习学生对带教老师进行考评,及时掌握带教老师的带教情况,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校外毕业实习是学生由学校到社会的衔接,对于学生顺利完成角色转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考虑到校外实习基地的带教老师通常缺少学生管理经验,药学院还为每一位实习学生指定了校内老师作为带教老师,实行毕业实习双导师制,校内带教老师还最终负责毕业论文格式审定及毕业答辩辅导工作.2.3开设相关课程,实习前强化培训.毕业实习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与学校教学有很大差异,为了使学生能够更快更好地适应毕业实习,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则是非常必要的.药物分析专业培养方案在实习前的第6学期设置了《药学综合知识》、《药物分析实验技术》两门课程,前者由高职称教师围绕毕业实习相关的文献查阅、论文开题、论文撰写等内容对同学进行指导;后者则通过开设综合性实验,通过开放实验室的形式来强化学生对各种分析仪器设备的操作与使用,以期让学生可以在实习基地更快更好地投入实习工作.2.4利用网络论文管理系统进行毕业论文管理.考虑到学生多在校外基地实习,为了便于对毕业论文的过程进行管理,药学院采用了基于互联网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系统,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审核、提交、修改等工作均可在系统中实现,校内带教老师与校外带教老师均可通过系统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指导.带教老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自身的研究方向,拟定实习项目后通过论文系统递交.由药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批,项目经审批后即可通过系统向实习学生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学生在获知自己的选题后,在校内外带教老师指导下制定毕业实习计划、查阅文献、设计试验方案等,并于指定期限内录入论文管理系统,也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基地进行开题汇报.2.5利用中期检查关键节点,及时掌控实习进度.对于为期一年的校外毕业实习,除了平时通过校内外带教老师对实习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外,在中期进行实习检查也是对毕业实习及论文质量进行控制的关键步骤,通过实习中期的检查可以对学生毕业实习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及时调整试验进度,确保能够如期顺利地完成毕业论文.中期检查通常安排在每年11月份左右,由学校向实习单位发送书面的中期检查通知,再由药学院选派年级辅导员和专业教师共同至实习点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由实习学生作课题进展汇报.通过中期检查还可以加强学院与实习基地间的沟通交流,方便学院更好地掌握学生实习及教师带教情况.2.6重视论文答辩及论文成绩复审.毕业论文答辩是对学生实习过程和实习成果进行全面评估的关键环节.在实习结束前,要求学生必须于规定时间内通过论文系统提交毕业论文,由校内外带教老师对其论文质量进行审核评分,每位同学的毕业论文除了由带教老师评分外,还要求另外两位评阅老师对其论文进行评阅评分,提交评阅意见,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对学生论文进行预答辩.药学院内成立答辩小组,实习学生返校后在校内带教老师指导下完成所有毕业答辩材料,并提交至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严格的答辩资格审查,对于达不到要求的论文一律不给予答辩资格,对于经修改后达到答辩要求的论文给予安排延期答辩.学生分组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答辩小组专家对学生答辩过程进行打分,最终的实习成绩由带教老师评分、评阅老师评分及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为了保证论文的严肃性,避免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保证毕业论文质量.药学院对所有评定为优秀和不及格的论文会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对于评定为其他等级的论文也会抽取其中的10%进行复审,如有成绩评定与专家组评审结果差别较大的论文,则要进行更正并予以公示.严格执行论文评阅与答辩,把好论文答辩关口,能够提高毕业学生对论文质量的重视,并对将要开始实习的下一届学生具有警示作用.
3结论
通过毕业实习可以培养药物分析专业学生文献查阅、实验设计、数据分析处理以及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而且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还可以从侧面提高学生的计算机应用、科研写作、语言表达等能力.在《全国药学类本科专业认证实施办法》中“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是衡量专业建设水平的18个二级指标之一[5].我校药学院药物分析专业毕业实习模式经过6届药物分析专业的实际运行,均顺利地完成了毕业实习任务,递交了较高质量的本科毕业论文,高水平的实习平台还有力地推动了学生就业.教育部公布的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显示,自2010年至2015年已有14所本科院校开设了药物分析本科专业,我校药学院对于药物分析专业毕业实习的探索和实践也为兄弟院校本专业的实习工作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1〕胡颖廉.监管和市场:我国药品安全的现状、挑战及对策[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3(07):38-44.
〔2〕毕井泉.用“四个最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J].行政管理改革,2015(09):17-22.
〔3〕刘维蓉.供给侧改革:医药院校人才培养的“3+X”路径[J].亚太教育,2016(30):200-201.
曾用刊名:医药产业资讯 国外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
创刊时间:1980年
主管单位:卫生部
主办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
国际刊号issn:1673-7210
国内刊号cn:11-5539/r
邮发代号:80-372
办刊宗旨
《中国医药导报》秉承“解读医药政策法规,分析医药发展趋势,传播经营管理理念,展示医药科研成果,报道医药临床进展,促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办刊宗旨。
主要栏目
设有政策法规、产经视点、业界关注、管理前沿、医学论著、基础研究、药物研究、科研进展、专家论坛、临床研究、医药教育、医学检验、医学影像、临床报告、医疗器械、中医中药、病案分析、医学护理、经验交流、工作探讨、调查报告、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药品监督、药品检验等30多个栏目。
收录情况
《中国医药导报》杂志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允许处方药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继续教育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学分授予标准,在本刊发表的论文可获得国家级继续教育ii类学分6-4分。
由国际药学联合会(FIP)和中国药学会联合主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委共同支持的“2007年第67界世界药学大会”于2007年9月1日~9月6日在北京九华山庄隆重召开。世界药学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五大洲轮流举办,是世界药学领域的传统盛会。
此次大会共有来自80多个国家的2 000多名外宾和近1 000名国内代表参加。9月2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隆重而精彩的开幕仪式,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卫生部部长陈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等领导出席了开幕式并作了重要讲话。本次会议以“循证药学与药品的优化使用”为主题,国内外参会代表围绕国际药学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展开务实而广泛的研讨和交流。大会设有50多个分会场,研讨内容涵盖药物流行病学、药学经济学、天然药物、药物质量、放射药学、生物药学、社区药学、医院药学、工业药学、药事管理、药学教育、实验室与药物控制、军事与急救药学、药学信息、临床生物学等领域。
大会共收录论文摘要500余篇,均被SCI收录。福瑞达集团共投稿两篇,其中《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sodium hyaluronate and its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一文的作者为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生物药物研究院院长凌沛学研究员。该文汇总了福瑞达集团已上市和正在研发的含玻璃酸钠(HA)的药物制剂近40种,包括以HA为媒介的滴眼剂、注射剂、凝胶剂、乳膏剂等,介绍了HA相关制剂的药效学和作用机制研究结果。其中以HA为媒介的滴眼液,可显著提高药物的生物利用度及用药舒适度;国内首创骨科用HA注射液对骨关节炎具有良好的治疗效果,已广泛应用于临床,需求量迅速增加。HA凝胶剂和粉雾剂可有效预防术后粘连,明显加速烫伤等创面愈合,减少瘢痕的形成。《Application and oral absorption research of hyaluronic acid-phospholipids complex》一文的作者为山东福瑞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黄思玲。该文简要概述了HA-磷脂复合物在关节、靶向药物载体和抑制磷脂酶侵害等方面的应用进展,并介绍了作者有关复合物中磷脂对HA口服吸收的促进作用及其作用机制的实验,实验结果表明,HA-磷脂复合物可提高HA的口服生物利用度,HA和磷脂的协同作用使两者的保健功能均有增强。HA或HA-磷脂复合物添加到保健食品、饮料、食品中可起到很好的美容保健作用,具有广泛的开发前景。
大会还为论文交流提供了平台,将论文以壁报的形式张贴在交流大厅。有多名参会代表对福瑞达集团的研究课题进行询问和交流。另外,展厅里设有150多个展位,展出了国内外知名医药企业的产品。
本届盛会的举办,对于促进我国药学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加强国际药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随着我国迈入“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各项事业都在蓬勃发展,但由于个别人的利欲熏心,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出现了震惊全国的山东非法疫苗案,让人们痛心疾首。事关国家改革发展大计,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重要、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一、事件的爆发
2016年3月18日,山东济南警方破获一桩案值5.7亿元的非法疫苗案,疫苗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该省犯罪嫌疑人庞某卫母女自2010年以来,从陕西、重庆、吉林等10余个省市70余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贩子的手中,非法低价购进乙肝、流感、狂犬病等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然后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加价销往广东、河南、安徽、湖北、四川等18个省份,长达5年的时间。
事件一经报道,迅速成为社会人们关注的焦点,引发网友热议。而这次的事件波及范围之广、时间跨度之长前所未有,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曾因非法从事疫苗药品经营活动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但是她竟然能在缓刑的期间继续从事贩卖,令人诧异。
二、何为问题疫苗
从医学上来讲,疫苗是指用细菌、病毒、肿瘤细胞等制成的可使机体产生特异性免疫的生物制品,是减毒或者灭活后的病毒,本身也常有一定副作用,通过疫苗接种使接受方获得免疫力,被广泛认定为能减少许多疾病的流行和影响。加之使用对象大多数是新生儿、婴幼儿及青少年,所以注射了问题疫苗便可能对人体带来不可预见的危害。
三、非法疫苗的流通问题出在哪里
(一)监管难度加大
自200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为了保证疫苗质量的稳定可靠以及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对疫苗的监管力度。根据《条例》中的规定:疫苗生产厂商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疾控机构或疫苗批发商从事疫苗销售活动,疫苗专门由疾病控制机构供应的垄断局面被打破。进而增大对疫苗流通过程监管的难度。
(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巨大财富,但经济利益至上的逐利特性,也诱发了极端利己主义的传播与扩散,诚信的缺失、丧失道德底线,使药品买卖人员为了巨额利润不惜触犯法律铤而走险。他们唯利是图,只认钱,不讲德,甚至为一己之利,突破道德底线、挑战法律权威,人生观与价值观完全扭曲。
四、如何提高对药品的监管效力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
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2.建立统一高效的药品监管体系
完善疫苗的流通体系,在疫苗的销售和运输环节,药品监督部门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疫苗市场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疾病控制机构与接种单位疫苗购进渠道资料是否齐全,购销记录是否完整,购进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做到账物相符,若发现疫苗购进中存在违法行为,应依据《条例》进行严惩。
3.监管者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其监管职责,坚持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不为蝇头小利而知法犯法,需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4.新的监管形式
除了当前电子监管已成为疫苗安全监管的手段之一。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更多监管形式,比如人人参与机制,让更多人能够参与到监督中来。
(二)药品生产企业
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作为疫苗的生产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疫苗批发企业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不违规将疫苗销售给不良批发商。
(三)公民个人
我们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事务中来。不断完善自身道德修养,同时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从身边发现药品安全隐患,及时反映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注解:
XX年药品抽验工作全面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其中基本药物抽验380批,超额30批完成任务,日常监督抽样181批,超额11批完成任务,抽样覆盖率全面达到省局规定要求。基本药物抽验不合格5批,不合格率1.3%,日常监督抽验不合格31批,不合格率17.1%,其中主要是中药材不合格13批,不合格率达86.7%,此外,我们还开展了禽流感专项药品抽样检验、酊剂专项、医院制剂专项抽样检验和药品快检方法研究及药品检测车筛查,均全面高质量的完成了任务,经省局考核组考核,各项工作指标和工作质量均位居全省同行业前列。特别值得肯定的是我市药检所在全省各市的药检所食品药品检验比对实验中,力挫包括省药检院和市州药检所,取得第一名的佳绩。在省药检院组织的学术论文交流活动中,有3篇论文入选大会交流,入选论文数仅次于省院和武汉市药检所。
二、“三万”活动见成效
XX年,我再次作为工作队队长,率队入原种场村开展“万名干部入万村”活动,我深入村组开展调查走访,带领全局机关干部进村开展清洁大扫除,率领工作组走访慰问贫困户、五保户和留守儿童,采购红豆杉等珍稀树苗等与村干部一道开展植树造林活动,还与村干部一起研究村庄规划,发展集体经济思路,与农民商讨壮大专业合作社的举措,圆满完成了三万活动的各项任务,受到沙湖原种场党委的好评。
三、创园工作作贡献
今年夏秋之交,我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创建全国园林城市工作,创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局既有单位庭院创建任务,又有包保路段和监管行业创建任务,我在合理布置机关庭院创建工作的同时,亲自到包保路段做各单位各居民户的工作,带领工作队员开展路段巡查,组织机关干部上路段清除杂草、垃圾等劳动,并在严格计算工作量的基础上,组织工匠对破损路牙、路面进行维修,保证包保路段经多次督查、自检、考核过关,为创建园林城市作出贡献。
四、机关工作保平安
我分管机关工作呈现会议多、事务多、开支多的局面,因此,我合理安排时间,努力应对各种会议和事务,且尽量节省开支。一年来,机关平稳运行,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也没有因机关运行不畅而影响工作或受上级批评。在基建压力十分巨大的情况下,我合理调度资金,节约使用每一分钱,保证了机关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社址:北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惠润园(壹线国际)5-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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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问题进行了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个“时代”做出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具体而言,我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最终我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这四种理论模式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所谓的“范式”危机。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我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据此,我们需要思考和追问的是,那种“现代化范式”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支配了中国法学的研究,甚至使中国法学的研究意识不到这种支配?或者说,“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究竟是如何不加反思和批判地被误置为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在本文中,我将以 “消费者权利”的法学研究为个案,对此做出比较具体的考察和说明。
我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利”与针对中国法学研究的讨论具有相关性,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认为中国法学研究与中国现实生活中切实面对的“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典型地说明中国法学所陷入的困境。我们将看到,一方面,中国法学对于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个日益突显的现实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有限的围绕“消费者权利”问题所进行的讨论,也都带有严重的“都市化趋向”和“部门法学科趋向”,以西方法律中的概念或法条来“裁量”或“量度”中国“消费者权利”问题上的具体现实。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学关于“消费者权利”的研究中,作为研究出发点和依凭所在、并赋予它以根本意义的“中国”这一特定时空的要素,不知不觉中被消解掉了,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中国”因此而严重缺位。
为什么“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滥”
就“消费者权利”在中国体制方面所受关注的程度而言,我们大体上可以指出:
第一,自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始,广州于1984年9月便成立了在当时中国影响最大的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同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正式成立。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的同时,中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再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所享有的下述九项权利进行保护,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第二,更为重要的是,中国通过每年3月15日展开的“消费者权益日”运动,国务院领导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并由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展开的各种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一批有关打假的司法解释,各省市持续开展的“百城万店无假货”和“清柜台”等活动,以及创建“购物放心店”、“放心街”、“放心市场”等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可以说是得到了中国各阶层应有的关注。
但是与此同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见收敛,反而呈现出了日益猖獗之势。一如我们所知,卫生部于2002年底公布了当年的十大食品制假售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于2003年公布了当年的造假案例。近来,关于假冒伪劣食品的新闻,更是越来越直逼人类生存的安全底线:藏着吊白块的米粉、饱含生长素的豆芽、劣质婴儿奶粉、氨水泡制的粉丝、敌敌畏浸泡的火腿、死猪肉制作的肉松、添加工业冰醋酸的老陈醋、“福尔马林”浸泡的水发食品、工业盐腌制的泡菜、用色素养出来的红心鸡蛋,乃至韭菜、香肠、肉丸、饺子、竹笋、酱油、瓜子、果丹皮、黄花菜、饮料、烟酒等日常食品都可能含有不同程度的毒物质。
面对这种逆向发展的情势,亦即我所谓的“打假法律越‘完善’,造假案件越泛滥”的情势,我们必须做出直接且严肃的追问:为什么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之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之运动越来越“彻底”的情况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却反而呈现出日益猖獗之势?
显而易见,这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中国法律问题和中国法学问题,或者说,这既是一个极具中国性的“问题束”,也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法学因受“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不关注中国现实生活的典型性之所在,因为从理论上讲,其间还隐含有至少这样几个我们不得不直面的问题:
第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屡禁不止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情势,在我看来,乃是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之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冲击下所必须面对的一种困境紧密相关的。这是中国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特有问题,因为在西方现代社会影响下的中国,一方面,那些以西方现代化社会之景象为基础的各种新的预期和希望;而另一方面,由这些景象而形成的对贫困和低水平生活的强烈意识,都经由现代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渲染和强调而变得更加突显了。这些新的预期和希望以及这种强烈的贫困意识,在既有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不可能急速扩大财富以满足大众需求的情形下,除了导致广大民众竭力想摧毁或改革那些造成匮乏的现行经济结构以外,在无法以合法的方式迅速致富的情势下,还会转换成另外一种趋势,即以“低成本”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方式达致迅速致富的目的。
第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的日益猖獗,在我看来,主要有这样两大趋势:一是迎合中国“都市化”和“现代化”进程而主要制售“假冒伪”的中高档时髦产品,二是抓住中国依旧是一个以农民和贫困人员为主要人口的社会而主要制售廉价的“劣”质产品,而其间则以食品和药品为重。必须承认,上述第二种趋势更是“中国”的,而且也是对消费者生命权利侵害更大的,因为我认为:
首先,中国迄今为止的消费者组织或机构都有明显的“都市化”趋向。法律法规或相关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运动也都有着明显的“都市化”趋向。因此,无论是在数据的统计上,还是在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上,它们也主要是与中国的“都市化”相应和的。显而易见,这种“都市化”的趋向,在很大程度上遗忘了中国的农村和农民,归根结底中国即是由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和新兴的“贫富差距结构”构成的真实社会。
其次,与上述构成鲜明对照的是,“劣”质食品和药品正在大规模地流向贫困的地区和农村。一如我们所知,“劣”质食品和药品的特征不仅是廉价,而且这些“劣”质食品和药品往往不会马上表现出它们所具有的毒害,而等到人们发现这些毒害结果时,已经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重大伤害。这里的要害之处在于:这些“劣”质食品和药品不仅会极容易侵害到每个正在食用食品和服用药品的中国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更会因其价格低廉而流向低收入阶层,尤其是流向贫困的中国农民阶层。
第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中国屡禁不止并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情势,在我看来,还涉及到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监管和地方司法机构执法缺位的问题。我们可以肯定地指出,大规模的恶性食品或药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往往是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在某个环节的监管出了问题。在众所周知的山西白酒中毒事件中,无疑表明了地方政府部门对工业酒精销售监管的缺位:不法商贩勾结地方政府个别官员,致使工业酒精随便售卖,然后一兑水就变成了侵害人命的散装“白酒”。这里的关键点在于:一、大规模的、专业化的、灾难性的假冒伪劣商品生产活动往往是在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保护下形成的;二、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也往往能够得到当地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所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保护(比如王海发现的大连销售伪劣电缆电线的公司正是被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予的“质量信得过单位”称号者);三、地方政府部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罚代刑(比如2003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6.14万件,案值18.86亿元,但是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仅有191件),而这实际上是在与制假售假者进行“共谋”,纵容制假售假者在罚款的“制裁”下继续制假售假,甚至为地方部门或政府官员个人谋利益。
所有上述现象都表明,在中国保护“消费者权利”方面,一个核心的维度是中国地方政府的执法质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这里不仅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本身进行制约,以及如何对地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的做法进行追究和制裁的问题。
法学家们的“空中楼阁”
显而易见,“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或者说,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乃是中国当下所面临的一种 “活的”、日常的、每时每刻都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问题,更是关涉到中国在当下的特定时空中所不得不直面的一个具有中国性的“问题束”。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我认为,我们确实有必要对中国法学在这个领域中的研究状况做一番分析和检讨。根据本文的论旨及结构安排,我选择分析和检讨的,乃是CSSCI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所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中所发表的有关消费者权利的论文。
就CSSCI历年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而言,1994年至1998年共收录17种法学期刊:《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1999年又增加4种法学期刊,2000年再增加1种。至此,CSSCI共收录了22种中国法学期刊。
在对这22种中国法学期刊进行检索以后,我们可以发现:第一,这些法学期刊(其中的18种)在这个期间共发表文章3245篇,而在篇名中直接表明讨论和研究“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论文仅有25篇。即使在这仅有的25篇文章中,在笔者看来,还有6篇论文与中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无甚关联,即《关于启动消费需求的税法思考》、《试论消费信用合同的“冷却期”制度》、《大力培育我国的教育消费市场》、《欧盟消费者销售法指令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比较》、《欧盟统一大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一体化研究》和《论西方消费者保护法的历史演进》等论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基本上可以认为,中国法学论者对中国人时刻面临着的关乎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消费者权利”保护这个现实问题,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
第二,再就CSSCI所收录的中国法学期刊发表的那些讨论“消费者权利”问题的论文来看,我认为,它们主要是围绕着这样几个问题展开其论述的,即如何理解“消费者”、如何界定“生活消费”、单位是否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问题。因此,从这些论文讨论的重点来看,我们大体上也可以认为:
首先,这些法学论文表现出了一种与消费者组织、有关消费法律法规或打假运动相同的明显的“都市化”趋向,亦即在“现代化范式”支配下把原本复杂的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与“贫富差距结构”重合的社会做了一种盲目比照西方现代社会的“都市化”同质处理;从本文所选择的这一具体个案来看,那些信奉“现代化范式”的中国法学研究者实际上是把“消费者权利”当成了一个“同质”的现代性问题,进而把“消费者”视作一个“同质”的现代主体。因为无论是在案例的选择上(比如“王海打假案”、“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等),还是在论题题域的限定上(比如“定式合同”、“房地产”、“电子商务”、“知假打假”等),他们都在很程度上遗忘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与在中国的发达都市或地区是截然不同的,他们在根本上忽略了“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实际是在中国的农村或贫困地区――归根结底是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的重大困境。
其次,这些法学论文大都出自部门法论者(尤其是民商法论者)之手,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不仅在较深的层面上表现出了中国法学在对待具体论题(比如说“消费者权利”)时往往具有的狭隘的“部门法学科趋向”(在这一方面,中国法学中的“法条主义”论者之所以研究“消费者权利”的问题,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问题是其部门法所处理的问题;而类似于“权利本位论”的论者之所以不研究这个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个问题属于部门法),而且还在更深刻的层面上突显出了中国法学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淡漠。
再次,这些法学论文所关注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关“消费者”概念的明确性、有关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逻辑上的自恰性、在调整范围上的确定性、以及消费者权利在种类上的完善,而不是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所经验的现实而具体的问题,更奢谈去研究和追问“消费者权利”在中国当下的政治经济安排或地方政府制度中,为什么总是不能得到很好保护这样的“问题束”了。
最后,这些法学论文基本上都以一种笼而统之的方式对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些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活动,而根本意识不到制售“劣”质食品和药品要比制售“假冒伪”商品更是中国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大恶”,对于广大只能消费廉价食品和药品的贫困农民来说,尤其如此。
国外ADR(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起步早,发展相当成熟
国外的发达国家,他们都有各自的一套相对较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
在美国,FDA对于药品安全性监管有一套严密的工作程序,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房、私人诊所等对出现的ADR,均要报告FDA 药物安全办公室(ODS),FDA对于出现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要求进行风险评价和利弊权衡。当风险大于获益时,采取从市场上撤消或召回、限制使用或修改说明书(标签)和黑框警告等风险控制措施。FDA对于药品紧急召回或暂停药品生产销售多是由于该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安全性突发事件,当药品此类安全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且该产品安全性信息不充分,不足以评价风险效益比(利弊权衡)时,则采取撤市方式以等待更多研究资料的结果。
在英国,从1964年以来就开始实行ADR自发呈报制度即黄卡系统,采用黄色卡片以提高医务人员对ADR的警惕性。黄卡发至全国医院及开业医师,以此作为药品上市后监测一种手段。药厂在法律上有义务将有关药物的任何不良反应上报CSM,对老药报严重的、罕见的不良反应,对新药要求报所有不良反应,对同时服用多种药无法确定何药为可疑药时,所有药都填上,并经专家评定,决定对报告取舍,有意义的报告储存电脑。重要的结论经小组委员会讨论,主席签字以“ADR专辑”通报全国。
国内ADR监测明显落后于国外
由于我国的ADR监测制度起步比较晚,很多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虽然近年来已经建立了ADR监测网络,可是监管还存在相当的难度。据了解,1998年3月我国才正式加入了WHO国际药品监测合作计划,成为正式成员国。1999年11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文件联合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
自1999年开始,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收集的数量才有所增加,在报告系统不断完善的同时,到2008年后,报告数量就出现了增长趋缓,2009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数量与2008年的报告数量基本持平,近64万份。
虽然我国的ADR网络监测已经建立,经了解发现,这样的监测网络80%以上的报告来源于医院,有15%以上来源于药企,个人上报的仅有3%左右。与此同时,虽然国家对于医院隐瞒不上报的行为会不同程度的处罚,可是药监局不良反应上报并无太多的监督,医院企业执行监测上报完全是靠自觉,而这在群众的眼中明显是不足的,漏报、缺报等现象就会随时出现。
完善ADR体系,靠政府也靠群众
有行业人士就指出,首先不良反应的监测要靠医生、患者。但是,在我国,大家的责任意识淡薄,报表敷衍了事,有的单位对ADR监测工作不够重视,认识程度不高,存在害怕医患矛盾等思想顾虑,故抓得不利,发动不够,工作态度消极。报告的类型多为已知的一般不良反应,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却很少。
再从群众层面而言,我国人民的自我保护不如国外,ADR信息来源单一。群众指出政府职能缺失的同时,也应该提早自我意识,做到个人上报,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公众作为主要的用药群体,按理说,应该是ADR信息的主要来源。可是实际上,患者自主呈报药品不良反应的事例少之又少,群众对ADR监测的认知程度还不高,没有主动参与监测的意识,导致ADR监测信息来源单一,缺乏深度与广度。因此,不仅仅是专业人员,群众们也应该将自己平时服药的情况进行自我检测,发现不良反应及时上报,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完善了ADR的监测数据。
论文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事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也与民众的生活质量及子孙后代的生存繁衍密切相连。我国对于药品的准入实施了严格的监管,并对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但目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仍然屡禁不止,说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督落实情况并不理想。通过总结刑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批捕环节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药品犯罪领域某些规定及条款过于原则和概括化,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药品领域的专业性,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制售假药劣药行为及时准确定性。我们需要深化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相关条款的认识,通过增强与药监部门、卫生部门的沟通交流,提高检察机关对于制售假药劣药行为的认知,准确适用法律,以便更好地惩罚和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类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规定将原来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更为行为犯,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制售假药犯罪的惩治决心。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规定可以看出,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
关于假药、劣药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除此以外,也有一部分涉及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等。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刑事监管困境
(一)认定假药、劣药难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概括来讲,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假药,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司法实践中,因假药、劣药的认定具有专业性,作为检察机关很难快速准确地做出定性。比如某些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劣质的、药用价值微弱的中药饮片牟利的行为,到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就存在争议。此种情形下,首先要分析行为主体是否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中药饮片是否有国家标准及地方药品标准,如果存在国家标准,还要分析是否存在过期或变质、中药饮片真假、使用何种药品标准作为药品检验的基础、犯罪主体是否具备生产销售资质等。单是认定是否构成变质或被污染就存在现实难题,因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对于变质的和被污染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的处罚通知上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而实践中,各地药品检验机构一般拒绝做此类检验,少数予以检验的机构又无法出具其为假药的检验结论,原因在于药检机构通常按照法定的药品标准进行质检,检验结果通常表述为“性状不符合规定”、“卫生标准不符合规定”,无法直接得出变质或被污染的结论。而且假药劣药的司法认定容易出现竞合,比如依照《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变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照劣药论处。但一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其药用效果区别明显。部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尚在稳定期内,仍具有药效或成分未变质;部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则完全变质失效,已变成有毒有害物质。此时认定该药品属假药还是劣药就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否达到变质程度还是尚处稳定期,仅凭肉眼是难以识别与认定的,需要一定的技术检测手段为辅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须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但该规定同时带来另一问题,即检察机关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用于委托检验及等候检验结果,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七天批捕期严重冲突,并且各地检验标准及方法的不同,可能会对检验结论产生巨大影响。上述情形的出现,易使检察机关批捕时对案件的定性陷入被动。
另外,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前提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病人使用药品后产生不良后果,到底是否系因药品所致,还是系因体质、饮食等其他原因所致,是否构成严重危害,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过程漫长且复杂。
(二)双重标准致中药饮片市场管理混乱
《药品管理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进行炮制。”这说明,中药饮片的标准是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并存。基于中药饮片的特殊性及国家鼓励中药行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原因,国家及地方药监部门在中药饮片标准问题上往往采取谨慎态度,有的省份出台的中药饮片标准距今已有七、八年,已滞后于药品行业的发展;有的省份至今尚未出台中药饮片的地方标准,导致目前很多中药饮片面临绝既无国家药品标准,又无省级标准的“两不管”境地。某些不法分子正是觉察到中药饮片领域的标准不清及监督不严问题,违法将一些劣质及不合格的中药饮片投放市场,威胁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对接
从我国目前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来看,主要由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工商部门则负责查处药品广告的虚假宣传方面,两个部门在处罚时很少考虑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关于药品违法行为的犯罪线索来源有限。相关部门各行其是,监管缺乏配合,极易造成只追究行政责任而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缺乏对接渠道,导致“以罚代刑”现象严重。
三、完善建议
(一)借鉴药监部门界定假药劣药方法
作为决定某一违法行为能否最终进入刑事审判阶段的权力部门,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捕制售假药劣药犯罪分子时,在不明确药品产、购、销包装标示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时,可积极和药监部门沟通联络。药监部门在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经验方面和技术方面均比检察机关和工商部门专业。检察机关应当学习药监部门在认定假药劣药方面的惯常做法和鉴定手段,必要时,依法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借助专业机构科学合理的检验结论,帮助检察机关准确定罪,确保批捕环节准确无误。
值得注意的是,两高司法解释中未明确委托检验的主体应为公检法的哪个部门。笔者认为,委托检验的主体应为公安机关,委托检验程序应提前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一方面,公安机关及时通过委托检验确定属于假药还是劣药犯罪,有利于公安机关侦查时有的放矢地收集犯罪证据;另一方面可以缩短检察机关批捕环节的审查时间,推动公诉程序尽快进行。
(二)规范中药饮片市场管理标准
中药饮片炮制的国家标准主要存在于药典中,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地方标准,要及时公开,方便民众查询,并且要根据时展予以及时修改更新,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规定的滞后性从事中药饮片的掺杂使假。
(三)建立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医院与检察机关的执法联动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在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行为方面拥有丰富侦查经验,药监部门在界定假药、劣药方面较为擅长,工商部门在查处违法宣传广告方面经验丰富,医院在使用药品方面拥有大量数据。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每个部门的优势,在发现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时,联动处置,多管齐下,从而更加准确及时地打击此类犯罪,避免“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各级药监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对查处的假药劣药进行及时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涉案标的额及时告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详细侦查,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同时,省级药监部门应及时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布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方便公安部门及司法机关查询及委托。
面对现今社会铺天盖地的中药饮品、保健用品宣传,工商部门担负着艰巨的甄别任务。在查处虚假药品广告宣传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应及时与药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互通信息,分析确认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建立工商部门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