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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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640/ki.37-1222/t.2017.08.174
1 前言
近年来,关于各类食品安全的新闻常常见诸报端。从“苏丹红鸭蛋”、“三鹿毒奶粉”到“硫磺熏生姜”,这一件件耸人听闻的事件不断为我们的餐桌敲响警钟,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食品安全这一问题。本次研究从一个消费者的视角,来分析系列食品安全问题背后凸显出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状,并进行了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对策探寻。
2 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主要环节
(1)农产品源头污染。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工业固废和废水的无序排放,使得一些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渗入土壤和饮用水中,对当地的农作物造成污染。而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也影响到农产品的安全性。2013年5月,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在进行顺德市场的大米检测时,发现有6家店内的大米存在镉含量超标,经追查这些不合格大米均来自湖南省攸县。
(2)食品加工工艺落后。在一些不太发达的地区,食品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不高,一些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的作坊型食品企业仍然存在,对各类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难以遵循行业标准,甚至公然使用被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现阶段,这些产品通常N往一些较为落后的农村地区,并以其较低的价格赢得了广泛的市场。
(3)包装运输环节存在问题。随着网络应用的逐渐推广,现阶段许多消费者也喜欢通过网络购买食品。然而,由于包装、物流等环节存在不足之处,一些消费者在收到产品后却遇到了食品变质、发霉等问题。而由于网购食品的特殊性,往往商家不能够负责这些变质食品的退换,从而产生相关消费纠纷。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食品安全立法不够完善。我国众多食品安全问题背后,暴露出的其实是相关立法的缺失。虽然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对“安全标准”、“食品信息公开”、“食品召回制度”等都进行了规定,然而却没有具体的实施和操作办法,不同规则中甚至存在着互相冲突之处,使得实际实践中适用性不强。
(2)食品安全检查标准落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组成。而各级监管部门之间标准的不一致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和监管者执法都造成了困难。另外,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更新速度较慢,已经难以适应高速发展的食品行业,更无法适应食品监管的实际需要。
(3)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2013年5月9日,央视曝光了山东潍坊农户在种姜时使用“神农丹”农药的事件,而相关地区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也引发全国愤慨。《食品安全法》虽然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质量检验检疫部门、公安部门的职责分工做了划分,但是实际中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情况仍然存在。
(4)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不全面。《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等。然而,现阶段相关信息公开的内容过于笼统,公开的途径也主要集中在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门户网站上,传播范围较为有限。
4 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对策研究
(1)加快相关立法立规进程。为了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标准。未来,应进一步丰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对现有的法律文件进行整体性的梳理,对具体规则中相互冲突的地方进行协调统一,对检测的标准、处罚的力度、行政机关权限的划分等问题用统一的规则去处理。针对近年来网络食品生产企业不断涌现的情况,应提高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准入门槛。
(2)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落后且不协调的问题,应制定与时俱进的食品安全标准,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这其中包括,整合混乱、不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兼具科学性和实用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制度,及时对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3)加大社会公众信息透明度。保证市场的公平、诚信,需要经营主体的自觉自律,需要加强行政、舆论、公众的监督,更需要制度上的保障,其中,信息的客观、及时、透明,无疑会产生巨大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在监管的过程中,应将一些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产品作为市场抽检的重点,随时将检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从而成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选择服务的客观、真实的依据。
(4)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政府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众定期公开食品安全监测报告,不定期地各类食物检测结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公开信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有效监管。详细列明并且及时有效地公开食品安全信息,能使普通市民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从而建立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
5 结束语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个人意识及利益驱动等因素,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本次研究对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环节进行了分析,并从食品安全监督的角度总结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相关措施。研究认为,未来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对策包括加快相关立法立规进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社会公众信息透明度、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等。文章对于相关部门更好地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Abstract: Water safe and goo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the diameter of the reservoir and the surrounding gong foundation of exploitation and value. Face gong diameter reservoir fragil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the severe situation, departments should enhance the sense of historical responsibility at all levels, establish a long-term struggle of ideas. Reservoir and the surrounding gong diameter for exploitation should be to protect the gong diameter safety of drinking water reservoir and lake residents, focusing on accelerating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water pollution in the reservoir diameter gong, gong diameter reservoir to reduce the environmental load has to repair, protect gong diameter reservoi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Based on high standards development, protection use, vigorously develop the tourism industry, to avoid extensive development, overexploitation and disorderly development, sustainable use of resources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words: gong diameter reservoir water source protection zone protection policy
中图分类号:TV69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开发利用要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相结合
开发利用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三洲田水库及沿湖居民饮水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洲田水库水污染综合治理的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加大三洲田水库水污染治理力度,提高治理的科学化程度,确保三洲田水库水资源安全,保障三洲田水库及沿湖居民的饮水安全。
以发展旅游产业促进三洲田水库及周边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以旅游产业发展带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观光农业和环保节能产业的蓬勃发展,全面推进三洲田水库周边生态新农村建设和生态乡镇建设。对三洲田水库及周边低洼农田普遍实行退耕还湖,恢复重建湿地资源,发展沿湖及流域湿地水生作物和耐水林木带,促进三洲田水库及周边生态保护与修复,营造良好的旅游景观环境,丰富旅游资源。
高标准开发、保护性利用自然生态资源。对三洲田水库及周边水面、土地、林木等自然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高标准有偿开发。建立自然资源核算制度、规划制度、补偿制度。
2.开发利用要与规划完整性及规划衔接落实相结合
高标准做好三洲田水库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的长远及近期规划,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保规划的实施。三洲田水库及周边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农业建设规划、环湖乡镇发展详规与三洲田水库及周边旅游发展规划等应相互衔接。
3.开发利用要与整合体制内资源和动员社会力量相结合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和完善三洲田水库管理局的管理权限和职能,细化工作职责。
在环三洲田水库生态农业建设中,建立城市社区(或单位)与乡村结对共建关系。让城市社区居民亲身参与、监督、体验绿色有机农产品的生产与收获过程,满足合肥及周边市民对绿色有机农产品日益增长的购买欲望和消费需求,实现绿色有机农产品从田园直接到餐桌的定产定销,带动乡村观光休闲和生态体验旅游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保障城市居民食品安全,实现城乡和谐发展。
定期向公众三洲田水库的各项信息。通过三洲田水库信息的共享,让公众了解三洲田水库、爱护三洲田水库,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考虑人与湖泊的关系,自觉参与三洲田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积极使用农业用水循环利用设施、中水利用设施、家庭及单位节水设施,少用化学洗涤剂等,实现全民节水减污、减排。
招才引智。充分利用合肥的科教资源优势对三洲田水库及周边鱼类资源、水生植物以及特色旅游商品等开展研究,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4.开发利用要与突出旅游产业重要地位、提高旅游产业化水平相结合
将三洲田水库及周边旅游产业作为合肥市发展的支柱型产业。当前,要尽快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旅游开发用地问题,出台发展旅游支柱产业的扶持政策,加大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旅游资源,优化旅游布局,打造旅游系列品牌。提供旅游产业金融服务,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和上市融资,提升三洲田水库及周边地区旅游产业化水平。
围绕湖光山色、温泉古镇开发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尽快规划实施三洲田水库水上游、环三洲田水库观光游。利用环湖旅游资源,提升人居环境品质,营造生态旅游、环保生产、绿色生活的氛围,带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5.完善红黄蓝分区管理模式
红黄蓝管理是水利部水资源司针对取水许可提出的构想,是在总结以往水资源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深圳全市范围内按一定的规则进行分区,根据各分区的水资源条件、开发利用状况以及相关的生态和环境状况,分析已审批的取水许可总量与水资源可利用量之间的关系,对各区域用红、黄、蓝三种颜色划分,分别采用不同的政策和措施,为取水许可工作建立信息公开、许可透明、公众参与的监督和管理体系。结合水资源司红黄蓝管理构想,深圳市根据行政区划、水功能区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结合水资源动态管理系统研究,完成了《深圳市水资源红黄蓝分区规划》,对红黄蓝管理进行合理地运用。一是开展取水许可红黄蓝管理。严格执行广东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及《深圳市蓝线规划》,明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在地表水方面,将已超出水权配额的石狮市划为红区,要求其超出配额的水量必须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在地下水管理方面,在已编制的惠安、晋江、南安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沿海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探与评估工作成果,划定地下水禁采区(红区)、限采区(黄区)、可采区(蓝区),实施取水许可红黄蓝管理,有效管理和控制地下水开采。二是逐步开展入河排污口红黄蓝管理。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合作,结合功能区管理,推进入河排污口红黄蓝管理,加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功能区的排污总量限制意见。
6.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契机,全面节约水资源
在水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节约用水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唯一出路。作为水资源紧缺地区,建设节水型城市是深圳以有限的水资源支撑经济无限发展的唯一途径。
(1)出台文件,健全机构。在市政府成立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于2005年7月挂牌成立深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利局),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有力的节水管理协调机制,确立节水的目标、原则、措施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节约用水工作,并在全省率先出台《深圳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2)开展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去年深圳市被列入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试点城市,计划用3年时间(2009~2011年),完成建立以水权制度建设为核心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系、加强水环境整治与保护、加强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等6大项任务。对此,深圳市水利局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契机,通过不断探索合理的水价体系,积极探讨在沿海水资源紧张区尝试节约农业用水、部分农业用水水权置换问题,积极推广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加大投资力度实施强化节水,加强节水宣传等方式,积极推进节约用水工作,逐步建立以水权制度建设为核心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系,健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建立以流域为主,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通过试点建设,努力探索出一套具有深圳特色的大节约、大配置节水模式,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目前《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大纲》已通过水利部审查,《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正在编制中。
参考文献:
[1]刘志强,洪亘伟.水库保护与综合利用的景观规划对策研究[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9,35(1):234-237.
[2]王文键,周方录,林志方等.基于南引水库保护生态环境重要作用的分析[J].黑龙江水利科技,2007,35(3):86-88.
[3]阳建强,尹超.基于生态优先的绿色规划设计--以厦门湖边水库保护与利用规划为例[J].城市规划,2005,29(3):89-92.
一、20*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回顾
20*年是全市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年。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多次专题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就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做出批示,带队实地检查,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市人大、市政协也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为全年重点监督内容组织调研视察。一年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加强监管,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稳中趋好。20*年,全市没有发生一起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没有发生一起输出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没有发生一起食品药品安全负面报道。
回顾20*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开展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活动
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孔春浩同志为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创建工作动员大会,出台了《*市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市委、市政府还把创建工作列入考核目标,进行跟踪考核,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具体做到三个抓:一是抓队伍,重协调,确保“五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保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资金保障到位、氛围营造到位,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二是抓特色,促规范,着力“五个深化”。即深化食品安全特色整治工作、深化食品安全抽样监测工作、深化农村监管队伍网络建设、深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深化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三是抓宣传,强意识。借助“五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即信息网站广覆盖、问卷调查上街头、执法活动上电视、资料小册进学校、讲座课程进社区,积极构筑食品安全防线。
目前创建工作已经进入总结提高和台帐资料收集整理阶段,准备迎接省里考核验收。
(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一是整合检测资源,加大检测投入,建立以“一个中心,五个统一”为核心内容的检验检测体系。形成定量检测集中统一,定性检测各环节分兵把守的格局。其主要内容是,市政府投入355万元建立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增挂*市初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副班子管理,机构为全额事业单位。运作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制订抽检计划,统一检验检测,统一检测项目标准,统一汇总检测结果,统一信息报告和。
二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常规工作的考核。同时,根据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多次召开各级各类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各环节存在的实际问题。下发《20*年*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体实施方案》,《*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责任。
三是信用体系建设得到加强。对照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创建标准,在生产、流通、餐饮、保健品四大行业共34家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21家企业被*市食安委授予“食品安全信用优秀单位”。
四是应急体系应对有效。进一步完善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及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人员培训,使应急体系进一步延伸到重点乡镇(街道)、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去年12月,我市举行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实战检验和提高了我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理反应能力、现场处理救治水平,确保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科学、规范、及时地调查处理和救治。
五是信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开通了*市食品安全网,建立了《*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基本构建了*市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平台、互动平台和服务平台。
(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有序开展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下发《*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面启动了专项整治的第一阶段工作,这阶段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二是摸清家底,掌握情况。三是进行针对性检测,发现问题进行查处。
(四)各环节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不断强化
1.在食用农产品监管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的快速定性检测力度,共抽样检测芦笋、青菜、萝卜等农产品17956批次,检测合格17936批次,合格率为99.89%;组织开展春、夏、秋季三次集中执法行动,重点对全市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基地)开展了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2875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基地、场馆450余家次;组织申报粮食、蔬菜、水果、畜牧、水产、茶叶等六大类无公害产地26个,组织申报兔、肉鸡、稻米、茶叶等无公害农产品26只,申报并通过有机产品认证4只,申报绿色产品8只。通过开展各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了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了制售假劣农资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方面。抓了四个方面,一是加强食品企业取证工作,做到新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百分之百取证。加强证后监管工作,全面实施市场退出制度,共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4家。做好添加剂备案工作,备案率达100%;二是加强巡查普测和专项抽查。对126家监管的食品企业进行定期检测和专项抽查,督促企业在产品质量安全上下工夫;三是全面推进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监管。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监管体系,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问题,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监管机制。继续完善“四定”分片定责制。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小企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健全完善食品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3.在食品流通环节上。一是全面开展商品准入工作,*和新登城区农贸市场实现全覆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分局检测中心、检测车、工商所检测箱、市场检测点为主的“四位一体”的检测体系。20*年总检测批次25428个,不合格205个批次,合格率为99.2%,处理问题食品1230.3公斤;二是强化市场监管。重点抓好重大节日及奥运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做好“放心店”扩面工作。在完成社区放心店创建工作的基础上,把放心店创建工作延伸到校区、厂区、景区等环节,使放心店真正做到名符其实。
4.在餐饮消费安全监管方面。一是以“四制”管理为根本,针对不同食品行业特点进行“对症下药”,切实提高餐饮单位卫生管理水平;二是全面完成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100﹪覆盖。城区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经营查处率100%,卫生许可证持证率为100%,食堂和全市餐饮经营单位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台帐建立率100%,违法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全年没有发生1起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5.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方面。一是强化源头监管。落实药械生产企业定期检查和飞行检查制度;二是做好药械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管。药械市场监管覆盖率达到了100%以上;三是严格市场准入;四是加强稽查和药械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
6.在“放心肉”监管方面。上下联动,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严打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7.整治无证摊贩,严格城管执法。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管理。将学校、工地、市场周边作为控制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错时合理安排人员定岗巡查和设置高峰督岗,着重加强对履教不改、重复违章当事人的处罚力度,确保市容整洁和市场秩序。
8.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师生用餐安全。一是改善学校食堂的硬件条件,确保所有新组建或成立的学校食堂达标。直属学校食堂全部符合卫生管理要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持证率达到100%;二是开展“校园卫生健康行动”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扩大推行“五常管理”,全市校园放心店实现全覆盖;三是加大食品安全教育宣传的力度,认真落实“八个一”活动。即每学期举办一次食品安全知识讲座;每学期安排一节食品安全教育课;每班每学期出一期食品安全黑板报;每个学生有一本食品安全科普读物;每学年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带回家”活动;每个学生就食品安全给亲友写一封信;每学年组织一次食品安全征文活动;学校食堂设立一块食品安全温馨提示牌。使学生学会识别并自觉抵制不和格食品,增强学生的预防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面达100%。
9.积极应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成立“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到“六个到位”,确保“四个不出问题”。对食用问题奶粉的婴幼儿病例,实行免费筛查,对确诊患儿实行免费治疗,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药品安全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一是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不法分子大有人在;二是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识不强,食品安全知识缺乏。部分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够到位;
三是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秩序依然不够规范,食品加工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的“黑窝点”屡打不绝;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防不胜防,“盲区、死角”依然存在,食品生产、流通、农产品等领域非法违规使用添加剂问题屡禁不止;五是药械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有待加强,非法药械广告难以杜绝,人民群众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培育。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2009年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任务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09年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着重完成以下工作:
1.加强管理,狠抓整治。一是抓好源头管理。特别是生产、销售源头的管理工作。要继续推行食品配送工作,切实提高食品品种的配送率;二是要加强整治。要按照《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富政办〔20*〕139号)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整治,突出以农村、城郊结合部为主的重点区域,突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重点环节,突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食品品种;三是深入推进校园食品放心工程。要加强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饮用水、校园周边食品摊点的监管。不断规范建筑工地、厂矿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管理;四是要按照《关于印发*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富政办〔2009〕2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2.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建设。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确定以蔬菜和猪肉为首批追溯管理农产品,逐步向水产、茶叶、水果等多种农产品延伸,明确批发市场和生产基地为重点追溯管理对象。同时,建立完善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基本建立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运行机制,实现产地农产品的准出管理和销地农产品的准入管理。
3.深入推进示范创建活动。根据省、*市的的部署,坚持以食品放心工程为基础,“三网”建设为重点,专项整治为抓手,长效机制为保障,着力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全力做好迎接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和*市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的考核验收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两项创建任务。
4.继续推进三大保障体系建设。一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对全市“信用优秀单位”要实行跟踪监督、动态评价,推动行业协会深入开展企业信用创建。着力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健全分析预警系统,坚持和完善综合信息联合和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制度,强化食品安全信息;二是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的作用,继续推进企业自检、监督抽检和评价检测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加大市场评价性抽验力度,突出重点环节和品种,定期分析安全状况;三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要着力健全市和乡镇(街道)二级应急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各部门协作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深化以食物中毒为重点的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同时,要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和日常防控,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考核、落实责任。食品药品安全与广大群众的生活密切联系、息息相关,来不得半点虚假和浮夸,其重要性、必要性不言而喻。为此,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继续纳入市、乡二级政府综合考核目标,以后要逐步扩大分值。市食安委要完善考核机制,加大督查考评和暗查暗访的力度,促进重点工作的落实和薄弱环节的整治。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因工作措施不力、处置不当或思想麻痹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坚决做到“三个不放过”,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彻底查明原因,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B
我国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成为影响食品决策和行动的一种重要力量。
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是公众的普遍性的问题,是公共安全问题,任何个人都无法在食品安全面前单独出击而获自保。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中,每个人都易受伤,为了一个人的自我生存,由此产生了对其他人和社会的责任。食品安全风险开启了一个道德和政治的空间,孕育着一种公众参与和责任文化。食品安全的公共性,要求社会中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而非处于被动消极地位。食品安全治理需要“自上而下”的监督和监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民众围观和舆论压力。
一、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
(一)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现代市场化的食品生产方式,为社会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食品,同时在繁荣的食品供给背后,由于工业的过度生产,食品安全问题重重。“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社会的风险生产”[1]。随着公司和组织的扩大,社会共同生活中的危险来源由单个人之间的个人侵权,逐步过渡到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危险活动。作为复杂组织形式的企业,其经营活动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危险来源[2]。
风险是人类活动和疏忽的反映,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表现,风险取决于决策,以工业方式被生产。经济变成“自我参照的”,而不依赖于周围人类需要的满足。烹调和饮食正在变成一种含蓄的食品化学,一种其作用与巫婆的药锅正相反的东西,它是为了尽可能减弱有害的影响[1]。对消费者来说,风险的不可见性几乎不可能使他们做出任何决定。它们是和其他东西一起吸入和吞下的附带产品。它们是正常消费的夹带物[1]。针对食品风险的不确定性,应该建构一种动态的参与机制,强调公众在平等、理性基础上通过对话达成共识,形成食品公共决策和进行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共同的经济决定、科学研究议程、发展计划和新技术的部署必须向一种普遍广泛的讨论过程开放。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有利于团结处于风险地位上的受害者,增强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话语权,最大限度的纠偏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中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促使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在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前提下追求利润,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开放性和理性化是建构食品安全治理新制度的基本理念
如何能够避免、减弱、改造或者疏导食品安全风险? 答案是用创新社会管理的思维来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有序的制度和规范有效地控制风险,开放性以及理性化是建构新制度的内在需求。
1.开放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协作治理。一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突出权力运行向度的多元性。在公众、专家和政府这三个角色之间,改变政府对去权力的垄断,承认多元的权力,以协商的模式做决策。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单纯依靠专家和决策者们关起门来进行协商,而应由政府、公众、专家和企业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即公众以一种审慎的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食品安全治理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强调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强调国家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结合。
2.开放性要求食品安全决策程序公开,要求食品信息公开,公众、政府与企业之间互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互动平台,可以让迥然不同的行动者――消费者、社会组织、专家、政府、企业和员工――通过互动谈判来寻找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的理念,要求关注食品安全风险制造的因果条件,而不只是注重处理它们所带来的各种后果。一项决策不是官方公告和辩论的产物,也不是科学家们投票的结果,而是经由公共讨论的力量而实现的,通过各种民主程序将公众的观点融入食品安全和技术创新计划之中。
3.公众理性是公众参与的内核,理性的公众参与是化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动力。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理性化,公众参与理性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利益的组织化是否充分,决策事项的专业复杂程度以及参与者的素质能否达到有效论辩的基本要求。
二、公众参与及其功能
(一)公众参与释义
近年来,“公众参与”一词在中国政治生活、社会治理、学术界及公众中日渐盛行,但其含义、使用角度不同,甚至是模糊混乱的。公众参与,又称为公民参与,公共参与。贾西津副教授认为,公民参与在经典意义上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政治制度内的渠道,试图影响政府的活动,特别是与投票相关的一系列行为。现代民主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公民参与内涵在三个方面的扩展:第一,公民参与的法定性从民主选举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扩展。第二,公民参与客体从政府政策目标向公共事务的结果目标扩展,公民主体性资格增强。第三,公民的积极参与受到更多的强调,体现强势民主的发展[3]。公民参与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参与的主体。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民,也包括由个体公民组成的各种民间组织。二是参与的领域。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三是参与的渠道[4]。公众参与是一种决策和治理机制。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共同讨论、共同协商、共同行动解决公共问题。公众参与的三个关键词:“公众”、“公共”、“参与”。“公众”是参与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公共”是参与的事项范围,即具有公共性的政治和社会事务。“参与”就是让公众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公众参与的方法是参与双方能产生互动的各种行为。公众参与主要是从参与的事务范围,而不是从参与主体来理解的一个概念。公众参与所强调的是“事务的公共性”,如果某个事务属于公共事务,那么公众就可以参与到对该事务的观点表达、讨论、评价、协商等活动之中。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共事务的公共性[5]。
公众参与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是政府与公众互动决策和治理的过程,强调政府的开放有诚意听取并吸纳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的过程。公众参与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鼓励、引导、规范,也离不开社会自下而上的推动、自觉、理性。公众参与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理念从国家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回应,也是社会治理从一元向多元转变的回应,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模式。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的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这显示出,公民及其私人组织被摆在了与政府平等的政治地位上,成为公共治理的直接主体。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指公众(包括消费者、律师、NGO、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食品安全的决策和行为过程,参与食品安全这一社会公共问题治理的各种活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主体包括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立法和决策层面,对公共决策者和法律政策的影响,包括立法参与和公共政策参与,是经典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如立法听证和利益集团参与立法。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共决策,包括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如食品产业政策和规划中的参与。第二个层面是食品安全执法层面的公众参与,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第三个层面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执法,主要是发动食品安全诉讼和损害赔偿。
公众参与对于确定食品决策的目标的公共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众的价值判断总是和事实紧密联系,他们不仅追求形式合理性,也追求实质合理性。公众直接代表公众健康的社会公共利益,参与食品安全决策,会使得政府决策能够全面考虑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降低决策失误的风险和政策执行的成本。公众参与权体现公众在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中处于主体地位,而非治理的客体,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决定的信任感和主动配合。公众参与是推动食品行业法律法规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律价值理念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平衡协调,以社会公平、公正为首要价值取向,关注公共利益,注重社会效率与经济效率的和谐统一。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功能
1.公众参与是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系统的基础性支架。食品安全是极其复杂的,食品安全治理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复合立体形的法治系统工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在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的理念下,政府、企业、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等)分担不同角色,协同合力,综合利用市场、政府和组织等资源配置方式,发挥外部的他律和企业自律的作用,构筑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多元主体积极协作是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化解从而形成良性秩序的基本途径。多路径的监督有助于被监督主体受到多方位的监督,使其时时处处受到监督,从而促使被监督主体遵循法律。食品安全一靠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二靠政府,三靠社会公众。理性的公众参与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最为直接的有效制衡,是推动政府制度向善的不竭之源,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补充。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问题解决路径中发挥着基础性的支架作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不断激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2.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补充。政府被当作维护社会公正、效率、弥补市场不足的制度性工具,政府监管是解决自由市场经济产生的各种不公正问题的合法途径,在平衡效率与公平、效率与民主、效率与质量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食品安全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政府监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主导力量。但是,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实践中,基本上在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我们都能发现食品监管盲区的影子。可谓常见“事件”,常见“盲区”。其实,这种现象是政府失效的典型体现。如果片面追求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控制,不仅不会带来食品安全,还会导致更大的食品危机。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只要联邦政府,以‘老大哥’的角色,命令什么食品能或不能生产――在自由市场经济中这不是政府的角色。‘不适当’的控制、限制和公开禁止生产不会起作用,历史证明了极端主义措施的失败……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它是靠需求推动,而消费者处在推动者的位置上”[6]。
公众是食品安全监督的直接动力。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是最直接、最有动力的食品安全监督主体,是主动的监督主体。公众的监督,是作为私权、社会权的监督权。食品安全单纯依靠政府监管,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不足,是食品安全监督不力,执法不力、法制不彰的重要原因。在理论上,监督动力的获得直接导缘于监督利益的归属,如果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无任何相关,则监督动力就会缺乏。监督动力的大小程度由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的相关程度所决定,如果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之间的相关度很弱,则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就会趋于不足[7]。消费者和经营者是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公众的监督权作为私权的监督权,作为私权的监督权的动力激励完全可以采取与监督利益挂钩的形式,利益的强相关性可以带来强大的监督动力。因而对公众的有效经济激励是食品安全公众监督的动力之源。
3.公众参与改变食品公司决策和行为,推动经营者在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众健康之间公正平衡。工业化的食品生产过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导致食品产业链中的利益不均衡,在食品安全决策中,若欠缺一个公众参与的平台,往往导致决策忽视消费者和公众健康,而惟钱是瞻,导致商业利益凌驾于消费者利益之上。“以股东利益和利润最大化的组织那里,公众健康永远不是一个首要的议题”[8]。食品安全治理必须着眼于以社会的方式去反对食品公司的游说、销售活动及其对个人的教育。
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体概念强调消费者是食品产业链的终端,消费者的利益在食品产业链中的公正与平衡决定食品产业链的存亡。因为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它是靠需求推动,而消费者处在推动者的位置上。每一个消费者微薄的力量加起来可以改变世界上最大的公司,改变食品行业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法治方面
公众参与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开放的体系,涵盖了食品安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食品安全治理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是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将使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决策机关的决策不偏离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轨道,将使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担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众是食品安全司法的发动者。
(一)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
首先,公众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的需求者,政策和法律的需求信息来自社会公众。任何一项政策的实际需求总是来自社会的实际需要,代表公众实际利益和要求的政策和法律总是从民间社会首先萌发。公众在争取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求过问和参与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甚至就某些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向政府讨价还价,施加压力。公众关注和质疑是推动政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向善的力量。公众是促使立法机构制定通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力量。社会自我保护运动推动了政府通过法令的形式对市场的外部性恰当地干预。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消费者利益团体大众之声(PublicVoice)负责人艾伦?哈斯(EllenHaas)呼吁不应认为食品安全仅是“厨房的问题”,倡议公众“用你的餐叉来表决”。由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促使国会破纪录地出台了30多个食品安全方面的法案。美国2009年的《FDA食品现代化法案》,也是在震惊全美的“花生酱事件” 发生后,公众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及FDA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提出严重质疑,在公众关注和质疑下通过修改的,是70年来对《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作出的最大的修正,是消费者的胜利。
其次,公众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利益关系中的主体。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和调整的过程。食品安全利益的天然代表者是社会公众。通过公众参与影响公共决策、法律制定,迫使决策者、立法者倾听公众的意见,并且按照公众的意见来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从而使相关政策和法律变得更加符合公众健康的利益。如果公众能够实质性地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决策过程,通过公众的参与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样的政策和立法就体现了食品安全真正的利益归属者的利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强调社会共同决策,以实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强调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互动性。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纳有关利益团体及各方人士的意见,做到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关注规范的制定过程, 特别是不同社会角色(企业、政府、消费者、社会组织、专家、媒体等)对相关法规出台的态度及其原因。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利益的直接代表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程序,是最基本的利益诉求。由于食品安全治理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它们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及其牵涉利益程度广泛性,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因而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的特质,公众参与的精髓在于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也具有公共性特质。二者在公共性上相契合。
再次,公众参与使食品决策具备基本的公共性。公共性的价值观首先体现在平等、正义、公平、民主、伦理以及责任心等方面,公共管理注重公众的高度参与、社会公平,承担为公众谋求福利的责任[9]。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要得知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倾向,公众参与是最为直接的途径。由于食品安全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其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允许更多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决策的制定程序,表达其价值倾向,在必要时鼓励参与者内部协商和讨论,以达成某些基本共识,这种基于多种信息和交涉而获得的共识,使食品决策的制定具备基本的公共性。政府公开立法和决策过程,提供多种平台让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的方式下进行的。重视公众在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公众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真正维护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利益。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执法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食品安全治理开启了良好的开端,但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状况的自然改善。“徒法不足以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食品安全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
1.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补充。消费者能为政府监管提供必要信息,使执法机构拥有尽可能多的食品质量信息,实现有效监管。执法机构的执法是决策活动,食品质量信息是执法的前提,没有这类信息就无法对劣质食品进行深入执法,充分信息可以促进食品质量执法。信息的不足或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执法的质量。由于我国食品经营者众多,而且以分散经营为主要形式,加之政府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技术力有限,由此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上难以保证全面。政府的执行能力受到时间、资源和人力上的限制。全国13亿多人口每天消耗200万吨粮食、蔬菜、肉类等食品,共有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民2亿多户,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更是数量巨大①。由于食品的种类太多、数量巨大、业态十分复杂,针对每种食品全部逐一检测,没有哪个国家能承担得起、能做得到,抽检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数量远少于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商、供应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因而发动食品安全相关各方的力量,提高各方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的能力,是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力不足的出路。消费者可通过实际消费获得经验性信息并将其反馈至政府监管部门,从而弥补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不足。给予举报者奖金,运用利益激励的方式获取食品质量信息。这比执法部门通过抽查的方式获取这种信息所需的耗费要少。执法机构与社会上众多食品违法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分布越不对称的领域,就越需要悬赏举报制度。在公权机构获取信息越存在困境领域,也越需要运用这种民众力量获取食品信息。公众参与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经费缺乏问题的化解,公众参与对于弥补现行分段监管机制中的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缺陷具有重要意义。
2.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制衡。公众监督是政府监督食品安全的强有力的压力。政府的监督,是作为公权的监督权,其中,监督主体的压力缺乏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监督主体的压力缺乏除了对监督主体疏于监督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督主体错误监督没有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外,更为重要的是缺乏来自社会公众的现实压力。消费者可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从而起到监督“监管者”的效果,避免“权力寻租”与腐败行为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多头监管,部门之间是见利勇为,有利相争抢,有责互推诿。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重罚执法者违法,但是执法者违法除了体制内的约束之外,更为现实可行的机制就是公众监督的制衡。总之,要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就必须要充分挖掘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公众的制衡作用。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司法
社会公众以公共领域的手段和“弱者的武器”捍卫着自己的利益,是推动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力量。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担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众是食品安全司法的发动者。消费者的诉权和损害索赔权是政府在最低层次上对食品消费者的保护。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创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尊重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在保证公众食品安全权利上负有终极责任。
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言,“应该用公民的权利来解决我们的安全问题。要用公民的诉讼权及索赔权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这个方法是治本,政府监管只能治标,行业制约只治末。把司法的刑事惩处与民事赔偿两大功能同时发挥出来,才会实现公民的‘食品安全权’。如果我们不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用法治的方式维护社会安全,还把重点放在‘公权力’和政府体系的加强上,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年年执法检查,而年年问题不断”[10]。
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机制保障
有效的公众参与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利益的组织化是否充分,决策事项的专业复杂程度以及参与者的素质能否达到有效论辩的基本要求等。因而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法治,一要从源头上完善食品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二要从末端完善公益诉讼、大规模侵权救济、惩罚性赔偿等诉讼救济制度,保障公众的维权救济机制。同时注意发挥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组织优势;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开展消费者教育等等。
(一)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制度,确保低成本高效的公众维权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制度,确保低成本高效的公众维权机制,使公众在食品安全侵权中可以并便于进行诉讼。具体措施主要有:
1.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和团体诉讼制度。现代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产品覆盖面越来越广,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面相当大,涉及的消费者常高达数千人,一些重大的案件涉及范围有时高达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人之多,食品安全诉讼具有群体性和公益性。团体诉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讼,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②。团体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效力及于遭受侵害的所有受害人。建立食品安全团体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提起公益性团体诉讼的权力,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实质性制约。团体诉讼是实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决策制度的有力监督手段和法律救济方式,健全的集团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维权积极性。
相对于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食品企业),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通常处于劣势,个人消费者通常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跟一个庞大的食品公司打官司,由此导致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一对一的诉讼中,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小。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会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与消费者展开拉锯式的持久战。这种状况下,很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权衡之后,往往放弃通过司法进行维权[11]。完善立法,对小额诉讼做出特别规定,设立小额法庭,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
2.惩罚性赔偿和民事责任优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是食品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和功能,一是惩戒失信企业和不良商家,防止再犯;二是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运用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通过鼓励消费者行使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宗旨在于维护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和向弱者倾斜的理念。
3.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在侵权问题上救济不足,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面临着艰难漫长的索赔之路,问题食品的生产企业会面临停产甚至破产,消费者向生产企业索赔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使受害人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 建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保障受害者的赔偿。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强制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者国家以财政拨款以及以其他方式向社会筹措资金后形成的资金集合,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用以先行垫付受害人的医疗救治费用以便于其及时治疗;或者虽经司法判决受害人胜诉但因加害者执行不能后,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由基金向受害人补偿本应由加害者承担的部分赔偿金额[12]。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保持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保险公司介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赔偿、救助和责任处理,能够更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给受害人更加迅速合理的经济赔偿,切实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食品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增进透明度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分布不均匀,这种状况会直接影响到监督的效率。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督主体对被监督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被监督主体往往拥有垄断性信息而使监督主体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所以法律必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13]。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公众在基于对信息的充分知情和了解的基础上,才可能作出恰当的选择。增加消费者食品信息的拥有量,应该从食品方面的消费教育以及有效信息的充分传播两方面展开。教育和对信息的关注开启了处理和规避风险的新的可能性。
1.推进食品方面的消费教育。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规律是: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食品安全法治应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消费教育是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方面的基础教育。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就规定,应该在健康、营养、因食物致生疾病的防止及食品添加剂、商品危险等方面展开消费教育;应视适当情形,使消费教育成为教育体系中基本课程的主要部分,最好成为现有学科的一部分;各国政府应鼓励消费者组织及其他包括大众传媒在内的利益团体从事消费教育及信息工作,并应特别顾及在乡村及都市地区低收入消费者的利益。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扩大了内容,增加了项目。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经费被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4]。
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总结性地写下:“没有社会理性的科学理性是空洞的,没有科学理性的社会理性是盲目的”。政府应设专门机构开展食品知识教育、食品风险教育、食品健康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知识教育活动,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消费意识,树立科学消费观念,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引导全社会科学消费、文明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
2.完善食品信息公开方式,确保有效信息的充分传播。信息公开是有效的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公众在充分了解食品的实际情况和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对社会、对自己负责的理性判断和行为。一项有意义的讨论只能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方才能够达成,要使得公众在讨论中采取一种负责任的立场,必须使公众能够获得与决策相关的有价值信息。政府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强调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性,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开展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机制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编发食品安全信息动态。构建从中央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体,建设遍布全国的信息采集、风险分析以及综合的信息反馈等基础设施。
(1)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渠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相关信息,一是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大众媒体;二是各级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等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2)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应建立一个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多种媒体向公众通报食品市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意见,对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价,食品认证信息和食品(企业)品牌信息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动态质量监测信息。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得正规企业的良好行为进一步得到市场认可, 同时增加违规企业的机会成本,从而约束其道德行为。
(3)食品安全信息分类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和各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卫生部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影响仅限于其辖区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统一。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日常监管信息。
(4)信息需多部门协调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多部门的监管模式,这些部门就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并非一个日常性的工作机构。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中,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起联动机制、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保证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得到及时,统一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三)发挥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组织力量
政府、企业、消费者各方能力的不均衡是食品安全问题深层次的根源,完善平衡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和企业具有组织化的运作手段,处于权力、财力、信息力的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因社会原子化状态而带来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而消费者的结社以及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是公众参与的重要保障机制。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不能指望消费者个人具备专业能力,能够对所有问题进行分析,为复杂的社会政策和监管流程做出有意义的贡献。权利保障依赖主体的参与,而个体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组织化,则将失去有效参与的能力、信息、支持等资源;进而,分散个体的利益将在相互冲突和高成本游戏的过程中被吞噬和淹没,社会组织是连接散在的个体公民与社会之间的主通道。从法律角度而言,组织化问题的核心,其实也就是如何有效地保障个体的结社权。消费者团体是有组织的,这种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能够发挥出集体力量和政治影响,以确保相关部门在政治和决策过程中能够听到普通消费者的呼声。
社会组织有助于集中舆论,有助于制定政策并使决策者负起责任。在我国,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明显小于政府监管机构。在中国食品安全的体制机制的创新中,应当赋予社会组织以更为重要的角色。挖掘消费者协会、食品质量检测协会、食品认证协会、食品风险评估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技术优势,信息的非对称程度相对较小,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挖掘社会组织的公共政策倡导作用,促使公共政策和立法不偏离公众健康的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向善。
总之,食品安全治理与公众积极参与分不开,通过消费者个人行动,消费者组织、社区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巨大的影响――他们既能影响政府,也能影响企业。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不断激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注释:
① 参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答食品安全热点》。
② 参见《哥伦比亚法律词典》第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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