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鉴定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2-12-03 19:13:5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公章鉴定申请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公章鉴定申请书

篇1

附件:《技术合同仲裁文书(试行)》

国家科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

如果你单位/你拟通告仲裁解决争议,请按仲裁规则办理申请手续,注意事项如下:

一、按本会提供申请书格式填写仲裁申请。申请书、合同副本、仲裁协议、委托书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二、复印件及附页规格应与申请书规格相同。

三、递交申请书时,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本会户名:

开户行:帐号

)。汇款时应写明详细地址和单位。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书

()申字第号

根据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见附件),特申

请仲裁。

------------------------------

|申诉人(全称)|(印章)|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委托代表理人||电话||

|-------|--------------------|

|工作单位||

|-------|--------------------|

|被诉人(全称)||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案由、事实和证据、仲裁要求:|

||

||

版权所有

|(公章:)|

------------------------------

附件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

()应字第号

申诉人已就你单位/你与其之间的______

争议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已决定受理此案。现将申

诉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一式一份和受理通知

书副本送你单位/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收到此应诉通知书后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人为本案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

二、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

三、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书,一式五份。

四、如欲就本案提出反诉,请于年月日提交反诉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四: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答辩书

()辩字第号

------------------------------

|申诉人(全称)|(印章)|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委托代表理人||电话||

|-------|--------------------|

|工作单位||

|-------|--------------------|

|被诉人(全称)||

|----------------------------|

|答辩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

||

||

||

|(公章:)|

------------------------------

附件五: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反诉书

()反字第号

------------------------------

|反诉人(全称)|(印章)|

|--------|-------------------|

|被反诉人(全称)||

|--------|-------------------|

|原申请书名称||文号||

|--------|---------|---|-----|

|原答辩书名称||文号||

|----------------------------|

|反诉事实、理由和证据、反诉要求:|

||

||

|(公章:)|

------------------------------

附件六: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

()受字第号

兹确认收到你单位/你于年月日诉

的申请书以及年月日交来的

预付仲裁费,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受理此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请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会。

二、非法人组织、个人,请将有关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会。

三、请于年月日前向本会提供下列补充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请于收到此受理通知书十日内在本会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将其姓名通知本会,或委托本会代为指定,否则由本会指定。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七: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庭通知书

()组字第号

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的规定,

本会决定_________诉___________

一案,由申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被诉方指定/本会指定的仲裁员与本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特此通知。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八: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调字第号

申诉人(全称):

申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诉人(全称):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调解意见: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员署名:仲裁机构盖章:

附件九: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

()决字第号

申诉人(全称):

申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诉人(全称):

被诉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仲裁决定: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员署名:仲裁机构盖章:

附件十: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

()鉴字第号

________:

我会于年月日受理______诉版权所有

_______案,现委托你单位/你对该案涉及的下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价:

1、

2、

3、

4、

5、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

回执

我单位/我已于年月日收到你会()鉴字第号委托技术鉴定、评价通知,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公正、科学地对你会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评价。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十一: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书

()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我会已于年月日对诉

一案作出仲裁裁决,根据申诉人/被诉

人申请,特申请强制执行。现随函附去仲裁决定书

副本。请予审查执行。

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

附件十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送达文书

()达字第号

现将诉案的()字第号文书送

达。

签发人:

送达人:

年月日

处理结果:

签名:

年月日

------------------------

送达回执

被送达人:

文书号:

篇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向裁决机关递交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递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三)拆迁依据;(四)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五)争议内容;(六)拆迁争议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七)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三)争议内容;(四)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请人应当就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和有关材料。提供的证据和有关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一)房屋拆迁许可证;(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四)经批准的拆迁方案;(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一)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二)户籍资料;(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四)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五)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争议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二)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裁定的;(三)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裁决再次申请的;(四)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拆迁的;(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全或不符,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六)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七)拆除自有房屋,与使用人之间的争议;(八)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争议。

    裁决机关受理一方当事人的房屋拆迁争议申请后,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终止裁决。

    八、裁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及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答辩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九、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规定作出裁决。

    十、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裁决机关应当在调解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会议通知。裁决机关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解会。

    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视作撤回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裁决继续进行。

    十一、调解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读会场纪律和调解工作要求;(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五)质证证据,核实资料;(六)主持人依据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七)询问争议当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者终止调解。

    十二、当事人在主持人的调解下,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在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裁决机关递交终止裁决申请,裁决机关终止裁决。

    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终止调解的,裁决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

    当事人不能在《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依法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

    十三、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争议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十四、对房屋用途、面积和常住户口人数的异议,裁决机关可以依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有效文件确认。

    当事人对评估金额有异议,应当先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裁决机关委托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重新评估。

    对房屋结构及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鉴定。

    重新评估和鉴定的结果经裁决机关审查认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要求复核、鉴定或者重新评估,必须书面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十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在裁决过程中因发现新的事实需要查证或者需要争议当事人补充证据,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裁决机关应当将中止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六、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的,必须制作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地)址等基本情况;(二)拆迁审批基本情况;(三)争议的内容、争议各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四)调解的过程和结果;(五)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六)裁决的依据;(七)裁决的具体内容;(八)诉权;(九)裁决机关;(十)裁决时间。

    因被拆迁人拒绝评估造成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价值的,可裁决搬迁的具体期限,并就补偿安置事项作出原则性裁决。

    十七、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等有关文书应加盖裁决机关公章或者裁决机关拆迁争议裁决专用章。

    十八、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由裁决机关采取以下方式送达:(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公告送达。

    送达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须有送达回证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十九、争议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给予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机关可以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必须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决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篇3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者复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民政部门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市辖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境内公民间的婚姻登记。

已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民政部门也可以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理境内公民间的婚姻登记。

省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具体负责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的婚姻登记。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支持。维护合法婚姻关系;

(四)查处违法婚姻;

(五)管理婚姻档案;

(六)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设专(兼)职婚姻登记管理人员。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方可上岗。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上岗时,应佩带婚姻登记标记。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基本建设资金和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予以安排。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男女双方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四)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还应持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一)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二)双方确属完全自愿;

(三)双方均无配偶;

(四)男女之间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的疾病。

第十二条  结婚证应粘贴双方当事人二寸合影照片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公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离过婚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时,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与何人再婚,同时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公章。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当事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取得申请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调查了解,查明双方当事人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来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六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持下列证件、证明和材料,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件。

第十七条  离婚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自接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一)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

(二)感情已完全破裂;

(三)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已达成协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离婚证应粘贴持证人照片,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公章,在离婚证附页注明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时,应在其结婚证件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离婚,同时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公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五)不属于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离婚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复婚登记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第六章 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在本省自愿结婚、复婚,同华侨、港澳合同胞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婚姻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省公民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临时入境居留证件;

3、本国外交部(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也可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

4、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二)华侨

1、我国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我国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认证的由华侨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我国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三)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海员证;

2、我国司法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或者由澳门行政局或者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3、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四)台湾同胞

1、本人身份证件;

2、台湾同胞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附有本人户籍登记薄底册复印件的婚姻状况证明;

4、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十条  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本省公民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境内公民间的结婚登记程序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第三十一条  现役军人和外交、公安、机要人员,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第三十二条  本省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后要求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办理。

本省公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离婚的,由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境内公民间的离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复婚的,由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七章  婚姻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四条  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归入婚姻档案。

婚姻档案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婚姻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并填写出具夫妻关系证明申请书: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申请进行审查。凡婚姻档案中有婚姻登记记载的,应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和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撤销其相应的婚姻登记。收回其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予以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作出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证书、婚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篇4

出生: 年 月 日

民族: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申请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证明;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关系人。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韵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篇5

为实现“创名牌学校、当一流教师”的目标,促进我校争创科研示范校、教师争当科研教师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科研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要做到: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事业心和奉献意识,讲究职业道德,不断培养、锻炼和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班级管理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

二、要具有教育科研意识,积极参加教育科研理论学习,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有记录、有收效。要努力掌握和运用教育科研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积极探索教育科研的途径和方法。

三、每学期初要有切实的个人科研计划。要避免计划流于形式,平时工作中要注意课题的阶段性、实施的科学性、方法的艺术性,不断完善和调整计划、改进工作。

四、要善于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论文和经验材料。积极主动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研讨会、学术会议和论文评选活动。积极订阅科研刊物。每学年都要争取在市级以上刊物或研讨会上或经验文章。

五、要积极申报和主动承担国家级、省、市级科研课题,能够参与学校和其他老师的协作课题研究。并通过各种形式提高科研素质,努力向学者型教师转变。

第二章 教育科研管理条例

一、树立“科研兴校”意识,健全科研组织、形成科研网络。学校成立科研领导小组,建立科研室,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规划落实、课题落实。要与教育科研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有关部门和学校建立科研信息网络,保证科研信息渠道畅通,创造浓厚的科研和学术氛围,真正成为教育科学研究的龙头校。

二、明确科研指导思想,制定科研规划,把教育科研工作列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学校实际,搞好教育科研规划,确定教育科研工作重点,明确一个时期的重要研究课题。

三、学校每学年研究课题不少于两项,做到每个学科都有实验项目、每位老师都有研究课题,并有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保证科研规划的实施和课题研究的顺利开展。

四、要做到教育科研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学校科研工作规划、计划、方案、总结等资料完备,各种规章制度健全。

五、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各级科研会议及科研活动,并在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或工作经验。校内每学期要召开一次科研理论研讨会、论文交流会、成果汇报会。总结经验、表彰优秀成果和先进个人。

六、会同有关部门,培养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在校内要广泛开展教育科研普及活动,开展科研理论讲座,搜集科研信息资料,为教师创造科研条件,向“示范性学校、科研型校长、学者型老师”的目标迈进。

第三章 教育科研课题立项与申报制度

遵循“科学性、整体性、可行性和创新性”原则,确立课题研究项目并组成相应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将所选定的课题向学校教科室或有关科研规划部门申报,然后报教育局教科室审批备案。课题申请人应规范、如实填写有关材料,报所在学校审批;申请人所在学校按照要求严格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立项”意见;确认同意立项的课题,在规定日期内将校级课题申请书报市教育局教科室备案。市级以上课题,必须在校级课题的基础上申报。

教育科研课题申报的基本程序是:

1、确定选题

教育科研课题的选题,要以本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大力提倡校本研究,着力推动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升学校发展内涵。具体课题项目的确定,可以来源于公布的教育科研课题指南,也可自行思考设计,但是都应该确保切合本校和研究者的实际,列入研究的问题要具体明确,切口不宜过大,同时要注意立意新颖,有时代特点,特别是要具备实际研究的价值和开展研究的可行性。

2、撰写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课题名称。

(2)课题界定和理论依据。

(3)本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4)研究的主要内容。

(5)本课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6)理论假说和研究目标。

(7)完成本课题的主客观条件分析。

(8)过程设计。

(9)预期成果及形式。

3、填写教育科研课题研究项目申请书

学校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确定是否确认为校级立项课题。对市级及其以上课题,所在学校应首先审核并加盖公章,并将课题申请书(包括子课题研究方案)连同开题报告按期交市教育局教科室,市教育局教科室组织人员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课题主持人资格

市级以上课题主持人必须是该项目研究的实际执行者,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3年以上教龄,专业知识扎实;具备指导开展课题研究的组织能力和学术水平;申请人在课题申报同一期限内一般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市教育科研课题未结题者,不得担当新课题的负责人。多人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所有参加人员必须完成其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子课题的研究,或负责其中的部分研究任务。

第四章 教育科研过程管理制度

根据科学规范的管理常规,具体课题的研究进程应注意积累整理以下六方面材料:

1、计划性资料。包括总体实验设想、设计实验方案及研究性实施计划。

2、基础性资料。实验对象的基础情况,如学生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父母职业、文化程度,实验班学生的基础状况,个人兴趣、爱好、性格,实验教师的自然情况,学历、教龄、教学水平等。

3、过程性资料。主要是指实验课教案,典型实验课实录,课后分析研究记录,课外活动设计、实施及学生活动情况,教师实验研究的观察记录、随笔,以及社会、家庭、学校、学生的反映等。

4、专题性资料。包括专题讲座、专题报告、专题研讨等研究资料。

5、效果性资料。包括个案变化及群体变化的资料。

6、总结性资料。包括学期、学年或专题的研究总结、论文、报告。

实验资料在形成、积累、归档时,应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注意材料的完整性、系统性;注意档案的科学性、适用性。

学校课题开展研究中期,课题组应填写《教育科研课题中期评估表》,由学校教科室会同市教育局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关课题进行中期评估。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批,报市教育局教科室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或者市教育局教科室宣布撤销课题(市级以上研究课题的撤销,由相关学校或者市教育局教科室提出意见,报请批准立项的部门宣布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较低劣;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违反课题研究规则的其它情况。

6、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为提高课题研究(实验)的效益,市级以上的重点课题和校级综合性的重点课题,一般应设立领导组织、指导组织、课题工作组织。

课题领导组织。一般有行政领导参与,主要负责对重点课题把关确立;提供完成课题所需时间及必要条件;代管课题经费及提供足够经费保障;培训实验人员,解决实验进程中重大问题,组织成果鉴定、宣传推广成果。

课题指导组织。一般由学术造诣较深,业务能力较强,有一定科研经验的教学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理论咨询,跟踪指导,在实践过程中掌握实验方向和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召开研究会、交流会、总结会、座谈会,组织有关沙龙。

课题工作组织。一般由热心该课题研究、有一定经验的教师及行政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执行实验方案,具体实施研究和观察、记录、整理研究资料,撰写实验报告。

市级及市级以上课题,所有过程性材料统一交学校教科室归档管理,同时由市教育局教科室负责督促检查、帮助指导,过程材料由研究人员管理,但在学期末要连同总结或阶段性的论文交学校教科室。

课题组在组织实施研究的过程中,应在所属单位领导的支持下,切实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负责课题的设计并组建课题组,进行开题论证、制定计划及实施方案、组织研讨、申请鉴定等。

2、掌握课题进度,调控进展速度。

3、结合本课题开展学术活动(如论证研讨,考察等)。

4、制定本组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并负责指导考核。

5、安排本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和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6、组织学习有关的法规制度,并遵守一切与研究有关的法规制度。

7、组织成果鉴定及技术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课题结题鉴定制度

1、教育科研课题的结题鉴定和评价,是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学校申报的各级立项课题,必须规范结题。

2、课题组在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做好材料的汇总、分析和整理工作,认真撰写课题研究报告(主件)。并认真选编好与课题研究相关的科研论文集、教案集、专著以及在研究过程中制作的软件、音像制品等(附件)。

3、课题组必须在正式结题前十五天向相应教科所提出课题结题书面申请,并提供课题研究的成果主件、附件材料5—7份。

4、课题鉴定一般采用专家评议方式,包括现场评议或书面评议。鉴定组专家由课题组与相关教科所共同商定,一般由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教科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5—7人组成。鉴定组专家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现场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机关结题材料等方法,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全面评议和鉴定,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由组长填写《成果鉴定书》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字。

第六章 监督检查制度

1、学校教科室要加强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避免“两端管理”(即年初写计划,年终写总结)行为。

2、学校教科室应经常检查、了解课题研究情况,检测研究效果,提供信息资料,指导研究方法;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课题负责人定期作出口头或阶段的研究报告;强调课题组的自身建设,抓好计划的实施和反馈调节完善,抓好研究材料的积累和管理。

3、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课题负责人或延长研究期限的,学校教科室应书面报告市教科所,经同意后方有效。

4、对立项后无实际进展的课题,经过帮助、督促后仍未能按计划进行研究者,将中止其课题项目。

第七章 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调动和鼓励全校教职工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技能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原则及范围

1、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前两年的优秀科研成果。

2、我校教学公开出版的专著、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经验材料,均可参加评选。

二、教育科研成果的鉴定与评价

课题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课题成果鉴定申表》,接受所在学校组织的成果初步鉴定或结题验收。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鉴定内容主要包括论文、研究报告、研究计划及研究过程中所积累的问卷、成果统计分析、调查报告、阶段研讨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全部档案资料和必要的现场鉴定材料。

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价,应切实执行以下评估标准:

1、先进性。成果反映的教育思想端正,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选题方向和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研究结论具有突破性;研究水平在地区同类研究中具有相对的先进性。

2、科学性。能科学、准确地选择和运用教育科研方法及教育统计测量手段;立论符合教育科学原理;研究过程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研究结论真实可靠。成果形式符合教育科研基本规范;成果表达论点明确,资料翔实,依据充分,论证严密,逻辑清晰

3、价值。能逼近或揭示某一方面的规律,在学术上有新的突破;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实用有效的教改方法和技术措施。

课题的正式鉴定验收,一般由批准立项的部门或者受权管理的部门组织。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鉴定部门指派,也可以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鉴定部门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有关报请鉴定的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组。鉴定组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研究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由鉴定组代表填写鉴定书。

课题鉴定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课题组向批准立项的部门或者受权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教育科研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表》,接受所在学校组织的成果初步鉴定或结题验收。

2.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5—7份);

3.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批准立项的部门(受权管理的部门)指派的鉴定专家,并将文件送交专家手中;

4.专家鉴定后送市教科室。

以会议方式鉴定者,由专家共同确认并由组长签署意见;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看法签署意见后再报市教育局教科室。

结题验收要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市教育局教科室确认,发放《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每一个课题研究规划期结束后,市教育局教科室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所有课题研究都要重视成果的推广工作,可以通过推介会、公开课、专题报告、论文宣读等形式充分展示研究成果。市教育局将定期筛选对全市教育教学有指导价值的成果进行推广,并根据《中小学教育研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对其中的优秀成果予以奖励。

三、奖励等级及条件

1、基本条件

(1)申请奖励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圆满完成任务,成绩突出。

(2)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对教研教改和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大价值。

2、奖励标准:分别按国家、省、市、区级获得的不同等次进行奖励。

(参照学校奖惩制度进行奖励)

第八章 教育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1、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管理是教育科研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又是教育科研管理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标志。

2、学校教科室要配备兼职资料员,加强教育科研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发挥科研档案的作用。

3、教育科研档案主要包括:课题档案、管理档案、综合档案和成果档案等四大类。

(1)课题档案:包括《课题审定书》;课题研究方案及论证材料;课题研究计划及情报资料;课题研究实施过程中有关主要原始记录、实验过程记录及数据处理材料等;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成果报告。

(2)管理档案:包括年度计划和总结;工作职责;有关制度;课题研究机构建设资料;教科研方法学习、教育理论学习的文件材料;各种考核记载。

(3)成果档案:包括成果鉴定评价、验收及成果奖励的有关材料;成果推广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实验课教案集;科研论文集及获奖证书;学校教科研刊物。

(4)综合档案:包括相关科研文件、通知;教育科研专项会议文件材料;教育科研的交往活动、外事活动的记录材料等。

为使我校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科学化,需将教师的科研成果档案化管理,特制定教育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我校教师在市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交流会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等,均属存档范围之列。有关教师应及时将论文获奖证(复印件)、校本和专著封面、目录(复印件),上报学校存档,并建立个人档案。

二、凡在校内科研研讨会、论文交流会大会交流的论文或经验材料,均属存档范围,并由科研室通知本人。有条件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发表。

三、凡上级有关部门索稿,在未公开使用之前,不能与已发表的同论,可在校内研讨会或交流会上发表后存档。

四、科研档案管理应分门别类,做到系统、规范,并使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五、科研档案作为科研兴校的创校史料永久保存,有条件时,将利用科研档案做校内科研成果展,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九章 教育科研经费投入、使用条例

为了促进我校教育科研工作更好地开展,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管理,结合本校实际情况,拟定教育科研经费投入、使用条例。

一、学校科研经费,用于学校科研工作所需的;

1、课题组的印刷费

2、学校订购的资料费

3、学术差旅费

4、教师科研成果奖励(按奖励条例规定执行)

二、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支出的,学校在经济上不承担责任。

三、经费资助制度

篇6

3 会费原则上一年一交(第一年首次入会时,以后每年1月1日前)。根据会员要求,也可一次交三年或五年会费。

4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已一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将停止对其服务,并收回其会员证。

5 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颁发会员证(中国教育科学学会政府注册53523374-001)。

6 会员特别待遇:会员除享受章程规定的各种权益外,还享受以下特别待遇(超过30天没按时交纳会费并未能说明原因者例外):

⑴ 会员可踊跃向本会及本会所办报刊、书籍投稿。在本会主办的报刊上发表作品,版面费优惠为80%。

⑵ 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征文、比赛活动,收费优惠为80%,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联谊会研讨会。

⑶ 根据会员需要,可协助会员在各地举办研讨会、学术讲座。

⑷ 编辑出版会员作品专集,资助会员出版个人文集、作品集等。

⑸ 免费在本会主办的报刊、会议上推介会员专著。

⑹ 组织会员开展教育科研,对会员科研成果进行评级鉴定。

⑺ 免费为会员提供与教育科研相关的信息、咨询及服务。

⑻ 免费寄赠本会主办的全年报刊(择一种),订阅本会主办的报刊按80%付款(要求挂号者自付挂号费30元人民币)。

7 本会长期随时吸收新会员,本须知长期有效。

凡要求入会者,按上述第1条要求办,随同论文、照片、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费等寄至:530001广西南宁明秀东路185号丰业国际城C-2116苑 唐佳琪 电话:0771-5769401 (http://,E-mail:)

中国教育科学学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__申请表

档案号 NO: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贴 照 片

籍贯 学历 职称 职务

所在单位 名称 党派

地址

本人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简 历

专长

特长成就

荣誉获奖情况

本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或推荐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理事会(研究院、杂志社)意见:

篇7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二、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项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2、申请人须持双方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年龄,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请上报),个人申请(须签名,按指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第一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复印件,属于病残儿的附加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书,收养第一个孩子的证件到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后到办事处领取二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报街道计生办;

    4、街道计生办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写同局面报告上报区计生局进行审批。

    三、其它省市再婚生二胎的政策

    湖北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湖北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个政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二婚都换了人以后可以再生育,先离婚后复婚生育的,视同初婚,所以适用初婚的政策。

    复婚和再婚是不一样的。复婚是指初婚的夫妻离异后又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再婚,指原来的初婚夫妻离异后,各自又组成新的家庭。

    农村夫妻初婚可生育二胎的有9个政策: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经申请可以再生育一个;

    3,男到独生女家落户;

    4,双方都是归国华侨;

    5,夫妻一方是二级乙等以上的伤残军人;

    6,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7,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过计划生育的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后,经申请可生育一胎;

    8,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9,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山东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应在妊娠(怀孕)前持以下申办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二孩生育证》。

    申办材料: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2、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再婚者须持离婚证);

    4、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7、夫妻和孩子三人2寸合影一张。

    广东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篇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计划与成果的管理。

第三条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是指围绕海洋与渔业产业的发展而开展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为提高行业综合管理水平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申报原则和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及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的需要,符合我省及本地区海洋与渔业开发与综合管理的计划目标,有利于促进海洋与渔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培育海洋与渔业经济新增长点,带动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促进海洋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申报项目须是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或对决策部门有重大科研(参考)价值的,或对行业科技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并在全省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探索、研究,其研究成果能较大幅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较明显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明显促进海洋与渔业产业的发展,并能带动周围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项目实施后能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项目单位须是海洋或渔业管理部门和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海洋或渔业开发和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并具有承担项目相关的基础与条件。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凡是申报我局科研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填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科研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一),填写时必须实事求是,并同时提供项目说明书,内容包括:1、项目立题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概况和发展趋势);2、研究开发内容和预期成果;3、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技术经济指标(说明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经济、生态效益);4、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5、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6、资金筹措和匹配落实情况及资金用途;7、其它应提供的有关材料(如承担单位背景材料,药物、饲料等特殊行业的生产资质证书等)。项目说明书使用A4纸,装订整齐后,夹在《申请表》中,一式三份全部打印。

(二)各市、县项目需通过所在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申报。市级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表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项目是否有匹配资金、申请单位资产情况等实事求是签署具体意见。国家和省属单位申报项目,可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报。

(三)同一项目负责人申请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已获资助的项目在完成之前,一般不再受理原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申报新项目。为确保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必须能在研究与开发的全过程中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开发)与协调工作。

(四)项目上报时间: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须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下一年度的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项目说明书等材料三套报送我局。

(五)各市海洋或渔业主管局和直接申报单位应对项目进行严格筛选,按项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集中排序形成汇总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

第六条项目初审

(一)我局科技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手续不完备,相关资料不齐全。

2、申报书填写不符合规定,未按要求打印。

3、不符合省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安排范围和有关规定。

4、申请经费过多,我局无力支持。

(二)凡要求我局转报上一级(国家海洋局、农业部、省政府等)科研计划的项目,按上一级单位要求的程序与规定办理项目申报手续。我局对项目材料审核,备案后统一报送。

第七条项目评审

(一)申报项目经初审后,我局将组织局技术咨询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立题正确性、技术先进性、指标合理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承担单位基础条件、课题组人员组成、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的评审。

(二)技术咨询委员成员对本人参加的项目实行回避制度。

(三)对技术咨询委员会评审确定的项目,将由我局综合平衡、经局领导批准后编制并按规定程序下达年度计划。对列入市海洋或渔业主管局科研基金的项目,我局在综合平衡时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重大科研与开发项目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新上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我局签订项目合同(附件二),项目合同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填报。(应在计划下达1个月内向我局报送合同草案,认可后打印并盖章,一式五份报我局科技处)。

第九条项目合同是计划执行、检查、项目验收、评审、鉴定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更改,应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市海洋或渔业主管局(国家和省属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局批复后生效,否则仍需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条各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项目年度检查制度。各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市年度项目计划进展情况,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相应的年度检查表(见附件三)、经费决算表(见附件四),并审核、汇总项目年度检查表和年度经费决算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一式三份汇总上报我局科技处。并同时报送WORD软件打印的软盘或E。国家和省属承担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报送我局科技处。

第十一条各级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随时掌握进展、督促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为确保项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每个项目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下达办法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分期下拨比例和时间视项目实施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停止下一年度拨款,或不安排第二年度的项目计划。

(一)不按规定格式、时限上报项目材料(包括不上报计算机软盘)。

(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例行检查时不予合作甚至拒绝检查。

(三)弄虚作假和贪污、浪费、挪用经费等,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

(一)省海洋与渔业科研项目验收由我局科技处负责受理,并组织验收。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完成后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文件资料,经所在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我局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市海洋或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参与项目实施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项目验收意见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项目结题

项目结束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撰写课题完约报告(说明指标完成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等,详见合同条款第七条),整理课题资料,并将完整的课题资料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我局科技处审查。对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由于资料不齐的,限两个月内补齐后重新报送。两个月内不补齐的视同不报材料处理。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完成合同书预定的目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由承担单位领导审阅、单位盖章,连同结题项目材料,经市海洋或渔业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局批复、备案。

(三)由于主观原因未能按计划合同书进展和质量要求开展项目工作或完成质量极差者及不报送任何课题完约材料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项目鉴定

对全面完成合同指标的项目,其成果要求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向我局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一)鉴定范围:列入我局科研计划内的技术成果,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二)申请鉴定的条件

1、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

3、资料齐全并按规定建立科技档案;

4、应用技术成果已经过必要的试产、试用阶段,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请鉴定资料要求: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及其文件名称应根据不同行业、专业和领域的特点而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合同书、课题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总结、工业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化审查报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报告和应用情况证明等,其中检验报告是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用情况证明须由成果直接使用单位出具详实报告。企业生产的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经标准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标准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填补国内外空白及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应有经国家科技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查新结论报告,非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

(四)鉴定申请程序

1、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提出,并按统一表式填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书》(附件五),附全套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向我局科技处申请鉴定

2、我局科技处在收到鉴定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答复。对同意鉴定的科技成果,批准并以鉴定许可证形式通知申请鉴定单位。不同意组织鉴定的,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申请鉴定的成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同意鉴定:

(1)不属于本办法成果鉴定范围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3)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鉴定申请条件的;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不清楚的;

(5)一个项目成果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的成果,要求分别鉴定的;

(6)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有名序异议和权属争议的;

(7)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

(9)其它不够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

(五)鉴定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

科技成果鉴定由我局负责组织。必要时可委托市海洋或渔业主管局主持鉴定。国家特殊专项产品的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归口管理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六)鉴定形式

1、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结论的,应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2、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组成函审专家组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附件六)。

(七)鉴定委员会和函审专家组

1、科技成果鉴定实行专家负责制。鉴定委员会和函审专家组是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家组织,专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2、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我局选聘,申请鉴定单位可提出建议名单,但不得自行聘请。参加鉴定工作专家的增补或变更必须征得我局的同意或认可。

3、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过鉴定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4、采用函审鉴定时,函审专家组由五至九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

5、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务;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6、对于专业技术职务偏低或没有专业技术职务,但确实学有所长,并被同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认的人,经我局认可并聘请,可以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或函审专家组成员。

7、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其它与该成果有密切关系的人员以及不具备对该成果进行技术鉴定能力的其他人员,不能作为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8、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通过的鉴定意见签名负责。

9、鉴定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八)鉴定内容

1、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1)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统一,并符合规定;

(2)审查是否完成科研合同要求的指标;

(3)对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作出评价;

(4)对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前景及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对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应退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2、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有明显失实的,我局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将提请鉴定委员会或函审专家组补正。

(九)通过鉴定的成果应形成科技部统一格式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由我局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鉴定证书是我局颁发的证明文件,是技术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唯一合法证明。鉴定证书签发一式五份。

(十)鉴定管理

1、提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有两个以上计划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均应取得计划下达部门的同意。

2、与省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可向我局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书须由完成单位共同填报。

3、鉴定未获通过,不能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的,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我局备案。待该成果具备鉴定条件时,可重新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软科学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等的评审

(一)评审范围

1、列入我局科研计划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未列入我局科研计划,但对我省海洋与渔业的决策产生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或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等成果由我局组织评审,评审不实行委托。

(三)申请程序

1、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之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填报统一格式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书》和附上全套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我局审查批准,以评审许可证形式通知完成单位。

2、提交评审技术资料,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成果特点而定,一般须包括:

(1)软科学研究成果:任务合同、研究报告(总报告、分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成果采纳应用单位以及有关背景材料等;

(2)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任务合同、研究报告、已发表一年以上的主要论著、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国内外论文引用情况、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等;

(四)评审形式

1、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我局根据成果特点选择采用。对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度大的成果,采用会议形式评审。通信评审通过评审有关文件资料对成果做出评价。评审委员须填写评审意见表(见附件七),我局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

2、评审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多数通过。

(五)评审委员会

1、评审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1)评审委员会由我局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总人数,应视成果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为7-11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应占1/2以上。

(2)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参与该成果研究的人员、顾问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2、评审委员会承担下述任务:

(1)对提交的全套资料进行审查,以任务的执行情况、成果作出的结论、阐明的现象、特性或规律、所提出的决策方法、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并对成果的水平,创新性、可行性和适用性,科研效率以及研究方法或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产生的效益作出确切、科学、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

(2)指出成果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3)通过评审结论。

(六)通过评审的成果应形成统一格式的《科技成果评审证书》,由我局签署意见,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评审证书是我局颁发的证明文件,是项目完成通过评审的唯一合法证明。评审证书签发一式五份。

第十八条成果权益和保密

(一)我局科研项目的成果权益属我局和承担单位双方。承担单位在进行推广、转让时,应先征得我局同意。

(二)其它单位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由我局鉴定或评审的,除按前述条款以外,还需经项目下达单位审核同意并提交有关单位立项的材料。

(三)科技成果的保密要求,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篇9

(二)我省每年4月和10月举行两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4月自学考试的网上报名时间为2月20日至28日,现场确认时间为3月3日至7日。10月自学考试的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1日至10日,现场确认时间为9月13日至17日。

(三)首次报名的考生,要认真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指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港澳台人员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选择本次考试的报考课程、报考确认点,在确认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后,进行“提交”。操作成功后系统自动给定网报序号,考生须牢记此号,以便在报名期间进行信息查询、修改和打印。考生在报名期间确定不再修改报考信息时,须下载、打印《山西省xxxx年xx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若再次修改,须重新打印),并持此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确认现场缴费、照相,进行最终确认。

考生考试期间(从报名到每次考试直至毕业)必须使用与身份证完全一致的姓名和号码,报名信息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且真实有效,不得由他人代填或代报,切忌使用不同的姓名或同音字,否则影响毕业,责任自负。

非首次报名考生,根据身份证件号码(指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港澳台人员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证件号码)登录报名系统,选报考试课程和报名确认点。在报名时间截至前,考生可修改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报考课程和报名确认点。上述信息确认无误后,考生须下载、打印《山西省xxxx年xx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若再次修改,须重新打印),并持此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确认现场缴费,进行最终确认。

(四)从2011年4月起,首次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在报名确认点进行最终确认后,考生基本信息将不予修改。

(五)2011年以前的在籍考生,因基本信息错误,本次考试不能报名,需及时下载打印《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请表》,填好相关内容,在报名现场确认期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属地派出所证明、身份证件、准考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县(市、区)自考办提出申请,经省招考中心审批同意后予以修改,修改后的考生基本信息不得再次修改。

(六)考生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持《山西省xxxx年xx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到自行选择的确认点进行缴费、照相(首次报名考生)、最终确认。确认点工作人员在《山西省xxxx年xx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确认表》的签字栏内签字,加盖确认点公章后将回执交考生保管。

(七)考生于考试前一周必须上网打印《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八)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课程管理模式,考生持一个准考证号可以报考所有开考专业中的任意一门至四门课程。考生首次报名后,只能有一个准考证号,且必须在报名地区参加考试。因工作调动、学校毕业等原因,需要在本省跨市变动考试地点的考生,需要到当地自考办办理省内转考手续,无需更换准考证号。

二、转考程序及规定

根据教育部教考试办函[2007]6号和晋招考自字[2007]13号文件精神,我省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如下转考规定:

(一)我省考生申请转出考籍档案到外省(市、区)

1、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等证件到所在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中应由本人填写的部分,并在照片处贴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然后由市自考办经办人填写表中《合格课程及成绩》一栏和转出意见后,加盖市自考办公章。

2、各市自考办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往外省考生花名登记表》(一式三份),将本市所有转往外省的考生登记造册,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在登分工作期间上报省招考中心自考处。

3、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对上述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并签字盖章。

4、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将转出资料汇总后,通过机要一年分两次寄往考生转入地省级自考办。

(二)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的考生

1、考生在办理考籍档案转入前,应当在我省取得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考生持身份证及原报考所在地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到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办理考籍转入手续。转入的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

2、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经办人将转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复印,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转往考生所在市自考办。

3、省招考中心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回执寄送有关省(市、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三)省内转考

1、考生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等证件到转出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市自考办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

2、转出市自考办经办人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花名登记表》(一式三份),连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在规定时间报省招考中心自考处,经审核同意后,由转出市自考办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送交转入市自考办。双方签字盖章后,转出市自考办经办人带回申请表一份交考生本人,考生持此表到转入市报考。

3、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花名登记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申请登记表》交计算机工作人员处理。

(四)凡转入我省的考生按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成绩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除因户口迁移、军人退伍转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普通高校和中专学校学生毕业外,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三、如何办理毕业手续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一)学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习、实验、论文答辩(设计)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鉴定,非在职人员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鉴定,写出评语,加盖公章。

(四)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取得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由主考学校在论文答辩、实践课考核时审验,考生须保存好主考学校审验后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五)申办程序

1、考生上网打印2001年以后的《历次考试合格成绩单》,网址:sxkszx.cn。

2、考生在每年的6月和12月上旬,持身份证件、合格课程成绩单(2002年以前的《课程合格证》)、实践课考核卡等到所在县(市、区)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书,经县(市、区)自考办初审符合条件者,发给考生《毕业生审批登记表》。

3、考生需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工整填写表中相关内容,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后,连同《实践性考核卡》《合格课程成绩单》(《课程合格证》),一并交县(市、区)自考办。

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交验专科毕业证原件和主考学校审验后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5、毕业审查每年举行两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进行。毕业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

(六)考生若丢失毕业证书,只能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

丢失证书的毕业生可于每年的6月或12月上旬,持“山西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毕业生查询结果”到所在县(市、区)自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经县(市、区)自考办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有关表格,考生如实填写并加盖原单位公章后交县(市、区)自考办。

毕业证明书于每年的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办理。

四、自考成绩和毕业证书查询

(一)当次考试成绩查询

1、168查询号码:16897797。

2、移动用户短信查询:编辑“9+准考证号”,发送到1062806217,例如准考证号为0123456789的考生,则编辑90123456789,发送到1062806217。

3、网上查询: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sxkszx.cn)在“各类考试查询”栏内点击“自学考试”,进入“自学考试查询系统”,点击“山西省自学考试成绩查询”,输入考生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及系统随机提供的验证码,然后点击“查询”即可查到本次考试的各科成绩,点击“打印”即可打印相应信息。

4、到考生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查询。

(二)考生查询2001年以后的历次合格成绩可采用网上查询办法,具体方法如(一)第3条所述。

篇10

碰到惹人注意的案子,一页页的翻下来,工伤赔偿,劳务纠纷,刑事附带民事,国家赔偿,看当事人的笔迹,低保证明,援助申请书,家庭情况说明,案件经过——二三十个案子看下来,心情也变得复杂了,毕竟都是些让人压抑的事情,农民工,低保户,孤寡老人,各种发生在弱势群体身上不幸的事情聚集成这页页纸张,倒是也有不少办得漂亮的案子,周律师过来说,看看这些档案挺好的,知道我们的工作流程,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儿,是啊,第一天,我就接触到如此多的和这里有关的案子,也算是直接奔主题了吧。

另外,有个小小的发现,看到京鼎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京鼎——kingdom,原来是这样译过来的。

第二天。

业务科。李律师递过来四本咨询登记表,坐在办公空间里,一本本的做数字登记,李律师真是细心,怕不好翻页,特意拿了海绵过来,到了浓浓的热茶,并时不时地交代不急不急,慢慢弄,呵呵,工作量是大了点。

中午休息,和楠散步,不知不觉又走到了天安门附近,不管什么时候,这个地方总是热闹的,发现路旁有好看的不同颜色的玉兰,这个季节,阳光温和的时候走在路上,不小的享受。

篇11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

(一)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

(二)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

(四)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六)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答复行为;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

(四)公告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同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分局所隶属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委托的机构,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有关部门为共同被申请人。

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任何一个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当场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当场口头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申请错列被申请人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经初步审查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期间,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复议机构要求的份数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

(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答复的年月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经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允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但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主动履行的除外;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自己主张的事实;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材料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复议机构核对无误,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和处所。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核实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三十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由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提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部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其他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复议决定;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通过或者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罚款以及对设备、设施、器材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罚款,解除对设备、设施、器材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在10日内立卷、归档。

下一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上一级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篇12

2007年,王先生在保险人游说下,并没有仔细研究复杂的保险条款合同,就为自己购买了一份20年期的人寿保险,并交了第一期3365元的保费。后来,王先生听懂行的朋友说买这个险不划算,就不再续交保费。2011年4月,王先生想到保险公司退保,取回先前交纳的3365元保费,但工作人员告诉他,退保要扣除80%的手续费,所以他只能拿到673元的退保费。保险公司还解释说,给王先生的材料里有一份现金价值表,上面清楚地列出扣除手续费比例,这是完全合法的。

所谓现金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大多数保单在背后都会附有现金价值表,以提示在投保以后各年所退得的保费,但投保人大多对此并不在意。

据了解,个人长期寿险的保费分为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纯保费用于承担合同中约定死亡、伤残、满期生存、年金等的给付,在投保人要求退保时,需要按年度扣除相应保费。附加费分为管理和佣金两部分,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开支:管理费用于保险公司本身的各项费用开支,佣金则用于保险人的开支。不同的险种,附加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不同;同一险种也会因交费年期不同等有所差别。一般来说,大多数险种的管理费占总保费的比例不超过10%,佣金不超过总保费的5%。

有了这些项目的开支,某些保险公司的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保户退保的话,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时,退保手续费等于保户所交的保费;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所交保险费20%左右,如果保户退保,保险公司将扣除保户所交保险费的80%作为退保手续费。

【温馨提示】不要轻易解除保险合同,以免带来经济损失。如出现暂时经济困难,可将保单暂时失效。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采取降低保险金额、减少保险费交付的方式变更保险合同。这样,尽管保险金额减少了,对被保险人还可得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另外,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有没有投保的需要,不能盲目听信推荐购买;签订保单时也要睁大眼睛,仔细查看保单的条款,看是否有对自己不利的方面,如发现不合理的条款要咨询专业人士或到工商机关办理鉴定。

需要提醒投保人的是,保险公司会提供寿险投保人10天的犹豫期;如果在此期间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产生疑问,应尽快跟保险公司联络寻求解释,在这10天内退保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

两年内尽量不退保。在每个保单年度,附加保险费占当年保费的比例是不同的,其变化规律一般是:在第一个保单年度附加保费占当年保费的比例最大,在第2~5个保单年度逐渐递减,在第5个保单年度之后,则维持在一个较低的固定水平。假设某险种交费期为20年,每年交纳保费100元,附加保费占12%,很可能是:在第一个保单年度附加保费占年保费60%,在第2、3、4、5个保单年度分别占30%、25%、15%、10%,以后各保单年度占8%。因此,只要坚持交到3年以后,退保的损失将会大大减少。

退保手续要及时办理

李先生于2009年1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长期健康险和分红险,投保时同时签署了人寿保险费委托代收授权协议。2009年12月,李先生的公司为每位员工投保了健康医疗保险,于是李先生决定退保1月投保的长期健康险,而保留分红保险。他拨打保险公司咨询电话后,得知该险两年内的退保金为零,认为退保没有实际意义,就一直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退保申请,更没有前去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2010年2月,李先生发现公司通过其账户划转分红保费的同时,也划转了他打算退保的长期健康险的保费,他于是马上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退回该笔保费。原来,由于李先生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也没有通知人办理保费委托代收授权协议的解除手续,公司在2010年应缴日正常划转了保费。

【温馨提示】如果决定退保,即使保险金为零,也一定要办理退保手续,避免造成系统自动划账。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因此,在投保时要慎重,避免因短时间内退保而承担责任。

车险退保三道坎

据媒体报道,去年11月,江先生为自己的“帕萨特”投保,共缴纳保费8438.83元。今年4月15日,他把车卖掉了,到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给他算了算,可退的保费=原实收保费-原标准保费×原收保费比例×已了责任对应短期费率,即5485.25-8438.83×100%×60%=421.96元。工作人员解释,车险是由某保险公司的,保费的35%作为手续费给了公司,保险公司实收保费只有65%,即5485.25元。

江先生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算法。他认为,客户只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关系,如何退保,应按合同规定,应退款为8438.83-8438.83×100%×60%=3375.53元。至于保险公司向公司如何支付手续费,与自己无关。随后,江先生咨询了保监部门以及律师,得知自己的算法有道理,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公司负责人张经理了解情况后,当即表示,因公司员工业务不熟,原来的算法不妥,应退保费3375.53元。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计算车险应退保费是用投保时实缴的保险费金额,减去保险已生效的时间内保险公司应收取的保费,剩下的余额就是应退的保费。退保金额按“退保险费=实缴保险费-应收保险费”的公式来计算。一般按月计算,保险每生效一个月,收10%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