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经理履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2-12-23 13: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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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理履职报告

篇1

一、认真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内控制度落实。

资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等检查工作,合规经理认真做好支行日常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好记录,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职报告中反映。记录应列明发现问题的合理整改期限,无法整改或短时期无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和潜在资金安全隐患等重大业务事项,则注明发生的原因以及拟采取措施等,并在业务发生当日第一时间以书面(含电子邮件)上报市支行。

每日填报《合规经理日常业务监督和会计检查日志》第月上报《合规经理履职报告》及时、详细报告网点每日、月份业务工作情况。按市分行加强合规经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

二、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确保交易的真实可控。

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和市分行印发的业务交易复核审批要求,加强业务授权的复核和监督。严格履行授权职责,把好复核授权关,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确保授权交易的真实可控。

三、做好业务的指导、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篇2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篇3

作为内地资历较老的独董,张克东从2001年出任安信信托独董后,先后出任了多家上市、非上市公司的独董,如南岭民爆、有研新材、华微电子、司尔特、宝钛股份、华创证券、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总经理,对如何选择企业有自己的标准。

“我选企业,首先是管理是比较好的。第二,我选的大部分是国企,纯民营的企业比较少。因为国资监管模式等原因国企管理者往往比较守规矩,企业财务报表造假的动力不足。去民营企业,就要对管理者知根知底,管理者人品要不错。那种不守规矩、胡作非为的公司,如果去当独董,风险很大,要远离。”张克东表示,一年数万元的独董津贴完全不是自己是否出任独董的考虑因素。

在他看来,要么不当,当独董就得清楚相应的责任。做独董待遇不高,一年几万块,但如果出了事,声誉受到的影响很大。

近年来,独董“出事”的案例增多。最近的一个例子是,2015年1月,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徐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玉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司独董梅顺健、独董殷明发、独董徐长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其中,唯一进行申辩的是独董徐长生。但证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长生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职责。

针对独董被处罚渐多之势,张克东表示,董事责任险是应该考虑的。

按规则运作最重要

张克东是资深财务专家,公司邀请他做独董时大多会表示,希望他在财务、内控方面有所帮助。张克东一旦应允,一般会出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敦促审计委员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确保报表质量。

他认为,审计委员会往往是董事会各委员会中作用发挥最好的,这跟监管要求有关。比如审计委员会听取年报编制工作汇报,会计师对审计委员会的要求需上心,因为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的聘任有权发表意见。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他召集、主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审计部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机构续聘、审计工作计划及总结等事项进行审议;对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务方面,张克东主要关注收入的确认、成本的完整、资本化的问题、补贴的会计处理,看这些是否符合国家的会计准则、企业的实际情况,属于合规性范畴。他会提醒公司,首先得符合会计准则。国企管理者往往比较守规矩,其任职的企业中有董事长是“党和国家培养多年的干部”。他也遇到过,企业财务负责人就相关财务问题自以为是、汇报不充分的情况。有时,张克东担心公司因不知道相关财务规则而犯错,就会提醒、交流这方面的内容,以促进合规运作。比如,有些补贴需要上市公司进行临时公告。再如,企业财务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要按证监会的规定做预披露,而不能等到年报时披露,形成业绩大变脸。

他觉得,自己目前任职的几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都按程序在运作、还是不错的。例如,有研新材的重组事项比较多,但都按程序在走。而华微电子董事长夏增文强调,有什么重大的事先通报独董,不隐瞒。“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财务负责人这些管理者,如果他们很尊重独董制度、充分认识独董的作用,而不是拿独董制度糊弄事,这样他们才能尊重你、配合你、不抵触你,这是独董顺利履职的重要保障。”

制度完善仍需探索

14载独董当下来,张克东感觉独董制度有进步,对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有好处,但是各公司管理层对独董制度的理解、独董群体本身等都还参差不齐。

篇4

一、理顺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是发挥监事会职能的首要问题

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成员都是由股东派出的代表组成。虽然都是股东代表,但两个机构的职能是不同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同时对董事亦有监督权。监事会是公司的专职监督机构,对董事会的运作实施有效监督。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不应对董事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干扰,董事会对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亦应予以配合,二者应是相得益彰的关系,都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董事会也有监督职能,但它的监督职能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是有区别的。董事会行使监督权的范围不仅涉及董事履职行为的合法性,还涉及该行为的目的性、恰当性和效率性。而监事会对包括董事会在内的全部公司执行机构进行业务调查,主要以合法性监督为主,适当性为辅。只有对于某些特殊事项,如公司与某股东的关联交易,董事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因为上述事项可能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监事会的监督范围可扩大到合法性、适当性监督。董事会与监事会在一些方面,也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如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的职责主要体现在检查财务决策和执行上,而董事会职责则主要体现在公司财务活动和结果的审计方面等。

二、完善监事会的执业保障机制

(一)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受到法律的保障

1.独立性的保障。监事会一旦组成,其即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公司任何股东、人员、任何机构的约束,任何人员和机构不得阻挠监事开展各项工作。若委派监事的股东方或股东代表实质影响或阻挠监事会的工作,那么应取消该股东委派监事的资格。公司应制定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工作实施细则》,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报公司所在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备案。同时,上市公司监事会应设立专职监事会秘书一职,以区别和独立于董事会秘书。监事会应设立办公室,由监事会秘书领导监事会办公室的工作。现在很多公司的监事会日程、议事内容和相关资料都是由董事会秘书安排的,这种安排容易引起董事会和监事会活动中的交叉,不利于相互制约。实践中,监事会秘书可由监事兼任。监事会秘书主要负责监事会会议的安排、公司经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资料发放、起草监事会决议,以及监事会工作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一些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2.经营信息知情权的保障。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监督需要建立在完整的、实时的、准确的公司经营信息上,这就需要公司的经营信息能够完整地、实时地、准确地进行传达。在公司运作中,经营信息主要掌握在董事和经营管理层手中,监事会往往不能取得或及时取得有效的经营信息,进而无法对经营决策的合法性、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信息不对称是目前阻挠监事会有效开展工作的重要障碍。因此,公司应当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凡报送董事的财务或其他诸如投资、收购、股权转让与受让、资产处置等资料和信息,同时抄送给监事会。董事会自行产生的上述资料和信息,亦应同时报送监事会。资料和信息的报送情况应记入监督记录。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改变目前许多监事会审议事项只对结果(诸如已形成的财务报告、投资报告等)进行是或否的审议,而无法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局面。事实上,监事会应对上述事项进行过程监督,但不仅仅是结果干预。只有了解过程(尤其对于一些重大投资活动),在审核时才会有发言权,也只有进行过程和结果的双监督,才能够使监事会不仅监督事情本身,对从事该项活动的董事和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也是一种无形的监督,对过程中发现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及时调查,及时纠正。

3.对监事会监事薪酬及激励机制的保障。但在我国,上市公司监事的薪酬方案通常由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这种由被监督对象制定监督者薪酬的现象,势必会影响监督的独立性。从比较法角度观察,在德国,金融机构监事的薪酬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国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取“出席会议补贴”的形式,其数额由监事会确定;日本监事的报酬由章程或由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明确监事的薪酬不低于或等同于董事的薪酬,并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4.独立经费的保障。目前大多数公司监事会没有独立的经费。这也是影响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原因之一。如果监事会在行使职权中产生费用,再由经营管理者去审批报销,这也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的功能倒挂。虽然我国公司法已经规定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费用由公司承担,但是上述费用由谁审批仍然是个问题。因此,有必要为监事会确立独立的经费项目,由股东大会决议后列入公司年度预算;也可以尝试类似拨付工会会费的方式,每年由公司按一定比例拨付给监事会固定费用,由监事会独立使用,并将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完善监事会的权力约束机制

(一)完善有关监事会的职责性规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为维护公司的良好运转,监事会的监督也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也应该受到严格的约束,具体体现在:监事会的履职行为受到股东和股东大会的监督;监事会不干预、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监事会执行的是合法合规性而非适当性监督;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层应该有明确的职责界限,监事会不得以监督为名影响董事会、经理层正常履行职责;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对履职时获知的公司重要信息具有保密义务;监事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完善监事会监督记录制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有多种方式,如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质询和建议、行使知情权、行使调查权、召开听证会、对董事、经理进行质询、考核董事、经理层绩效等。所有这些权力的行使,均须记入监事会监督记录。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该成为对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监事会应以监督记录为依据,制作监事会文件、监事会决议、意见、监事会建议书等,发表独立的意见,不受任何干涉。

四、结语

篇5

一、选拔人数和条件

人数:8人

条件:现从事客户经理的员工。

二、选拔方式

采用考试加综合考评方式。考试成绩占50%,综合考评占50%。综合考评由人力资源部(10分)、业务发展与创新部(20分)、合规风险部(30分)、农村业务部(10分)、稽核审计部(20分)、客户经理所在信用社主任(10分)根据本条线对客户经理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打分。评分标准由各部门制定后交业务发展与创新部汇总。

三、选拔程序

(一)自愿报名。

(二)组织考试,由业务发展部、农村业务部、合规风险部、财务信息部、稽核审计部共同出题进行考试。试题统一交监事长处,由监事长指导纪检监察室、稽核审计部选题形成考试试卷。

(三)根据考试成绩,对排名靠前的客户经理按照1:2的比例进入综合考评,参考人员不足比例的按实际参考人数进入考评。

四、组织领导

联社成立客户经理选拔工作小组。

组  长:***

成  员:人力资源部、业务发展与创新部、合规风险部、稽核审计部、纪检监察室、财务信息部、农村业务部负责人。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业务发展与创新部,小组长负责选拔全面工作,指导办公室做好选拔事宜,业务发展与创新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选拔工作的组织、联络、报告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6日。

考试时间:2018年10月28日上午9点。考试时间60分钟。

考试方式:线下闭卷考试。

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监考人员和阅卷人员由监事长牵头,纪检监察室、稽核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实施。考试结束后立即进行阅卷,阅卷结果经监事长审核后立即下发。

六、开展综合考评

考试成绩确定后,由涉及考评的部门对进入进行综合考评的参考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考试成绩汇总后形成报告。 各考评部门须在10月28日下午5点前将综合考评结果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考评成绩和考试成绩后,形成选拔报告。

七、人员确定

10月29日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报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研究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人员调动工作,稽核审计部做好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工作。

八、相关要求

(一)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本次客户经理选拔,是联社对全辖客户经理架构的一次重大战略调整,是面临当前城区激烈的竞争态势强化城区市场竞争力的重大举措,全体员工一定要认识到本次选拔是发展的需要、是改革的需要,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上来。

(二)加强动员 积极参与。各信用社负责人要做好员工的动员工作,鼓励品行端正、能力突出、踏实上进的员工参与选拔,员工自身要端正态度,积极参与。

篇6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正式行使对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十年高管管理的历程。从人民银行到银监会。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过程。高管范围由初期金融机构负责人扩大到包括机构负责人、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内审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在内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从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及业务工作能力延伸到个人品行、从业纪录等方面;高管人员所需学历和经济、金融工作年限也从笼统的、抽象的要求过渡为针对每一类机构每一类高管的分解细化而又具体的制度安排。十年中,监管当局对高管管理的探索从未停止过,通过抓高管管理进而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行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显著的。然而。从目前高管管理办法来衡量,符合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很多,但业已担任高管的又未必全部称职。这就需要监管者用持续监管的理念。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高管管理应坚持静态审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重在动态考核

为保证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存款人的利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静态审查十分必要。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所指出的:“发照当局应当保证新银行机构有适当数量的股东、充足的财力、与业务结构相一致的法律结构以及具备专业知识、道德水平、能稳健与审慎经营的管理人员。”银行业这类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机构,其高管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即静态审查。主要内容是历史的从业记录和现实的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及个人品行。但仅仅这样还远远不够,监管的实践告诉我们:1.静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并不高;2.任职资格某些条件规定还不太具体。缺乏量化标准,难以掌握。如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3.任职资格的通过与否,有时还受到来自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4.即使任职资格严格照章办事、严格审查通过,也只能说明这一时点、某高管适合担任这一职务,并不等于担任这一职务后情况恒久不变。因而,对高管人员动态考核十分必要。

对高管任期内的动态考核,一是严格按审查时的条件掌握,即所谓“保证发照与持续监管的标准相一致”十分重要;二是要重点考核任期内在经营管理中的实际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三是监管当局考核的结果应与银行业机构的上级行或董事会见面,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四是监管当局应根据同质同类比较的原则,制定动态考核若干量化标准,以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之所以提出以动态考核为主,主要是静态审查只能说明过去和现在,而动态考核则是代表未来。要保护好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必须把握未来,将未来高管任职期内的现实表现进行科学评估,以判断高管所管理的机构未来是否能正常运行并做好风险控制。

二、高管管理应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重在“软件”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办法所规定的学历、经济和金融工作年限、所要求具备的知识及管理能力。我们可以把它们统称为高管任职资格管理中的“硬件”,而高管人员履职过程中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道德水准、行为规范和品行操守等,可以称之为“软件”。一名合格的高管,必须“硬件”和“软件”同时达到相应的标准,尤以考核“软件”为重。同时。“软件”是以德为主要内容。以道德品行为主要范畴的素质。重视“软件”就是解决一个为谁经营与管理、为谁服务的问题。在监管实践中,监管当局和银行业机构内部处理的高管人员,因“软件”过不了关的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以西部某市为例,银监分局成立以来,共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3人,其中9人是“软件”出了问题,占整个被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69.2%。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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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1

近年来,国有企业尝试多元化发展战略,通过成立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公司,希望借助民营企业在一些渠道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实现自身新的发展,打破主业经营单一、缺乏活力的局面,愿望是美好的,但在工作中我曾经接触到一些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存在虽然国有股东都占51%-60%的控股股权,但民营股东在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情形,销售和采购等主要的经济活动都依赖于民营股东的渠道和资源,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就财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委派的高层管理人员多选择兼职人员

民营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监事、财务总监等一般由控股的国有企业委派人员担任,总经理由民营方担任,其余经营层由总经理负责架构。由于考虑到本身对刚进入的投资领域并不擅长,作为控股的国有企业派出的董事长多选择国有企业里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监事也多由投资方国有企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相关高层管理人员本身就有较多的事务性工作,很难再抽出更多的时间参与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也较少召开,对可能发生的监管漏洞不能及时察觉,更别提采取相应的措施堵塞监管漏洞了。

(二)财务总监职责不明确、履职不到位

在高层管理人员多是兼职人员的情况下,委派的财务总监的重要性就毋庸置疑了,但是控股方国有企业未能对财务总监的职责进行明确,财务总监在实施监管时,对监管的范围、权限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监管受到一定的制肘;一些财务总监身兼主办会计的职能,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难以对财务账簿和报表进行有效的审核;一些选派的财务总监自身素质难以担负起监督职责,未制止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能损害国有控股东利益的行为;财务总监的薪酬由总经理决定,对经营层违反公司规定等重大事项,不能据理力争,有时甚至不能及时向委派方报告。

(三)没有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管体系

财务监管是有赖于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委派的高管和财务总监并没有进行建章立制工作,也没有致力于建立一套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而是觉得民营参股进来后,一些自身原有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应该进行适当放松,以适应现有的公司文化,一些制度成了贴在墙上的制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四)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能对资金走向进行有效的控制

民营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销售和采购等渠道掌握在民营股东手中,有些采购等并未签订正式的合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一些采购和销售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把握,不能对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

二、对策建议

探索多元化经营是国有企业一项有益的尝试,虽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等,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我认为在财务监管方面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建设。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定期召开会议,按规定程序履行职权,经理层应认真落实股东会、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董事和监事应加强对经理层执行决议情况的监督,采取措施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管。加强对所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资格审查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专职人员作为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委派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定期向派出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二)加强对财务总监履职的监管。应审查委派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胜任能力,选择能够担负起全面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履行投资者财务监管职责的人选,委派的财务总监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明确其职责,定期报告公司资产运营、财务情况,及时报告特殊、异常和重大事项。财务总监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据以执行,以确保其应有的独立性。

(三)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首先公司应尽快建立全面和完善的财务监督体制,其次是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梳理和优化,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四)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无论采购、销售业务均应签订正式的合同,加强货物的验收和发出环节的内部控制,采购应开展询价、招标等,涉及采购和销售业务的每笔资金的收付应附齐有关的审批、验收、发货单据等,避免内部信息的不对称,加强采购、销售业务资金流向的监管,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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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系统”为抓手,持续推进全行流程银行建设工作。

在2017年流程银行建设、搭建“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持续改进流程银行建设工作。一是在2020年3月、10月对XXXX个流程文件进行梳理,根据部分业务实际操作及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流程文件与实际操作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情况,对相关部门新增及修订的各类办法和实施细则与内控系统中相对应办法及流程不一致的情况提出修改要求,限定时间、将修改申请及相应流程文件报至我部门进行实时调整。二是实时将全部门新增制度、修改制度导入合规系统,及时为全行员工提供制度、流程依据。三是按季收集外部法律、法规、条例,同时导入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系统,为本行业务在开展中规避监管风险提供制度支持。截止12月末,全行部门上线各类业务流程XXX个,通过不断完善、修订,现已更新各类内部制度XXX个,外部规章及条例5442个,促进了本行内部运行机制与流程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二、持续加强各职能部门条线管控能力,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再监督的职能作用。

继续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结合自律监管再监督工作,进一步优化修订《自律监管再监督实施细则》,将开展自律监管工作的范围扩大至每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在原修订的9个职能部门基础上,增加5个经营部门,对于无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强调自律检查,对于有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则不仅需自律检查、还需监管检查,强化自我检查,主动整改,引导人人主动合规、部室自我管理的氛围。

2020年一季度,结合区联社南疆审计分中心对我行2017年自律监管审计情况,合规风险部梳理制定了《XX农商银行自律监管再监督管理办法》,对自律监管再监管实施的范围、频率及原则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各部门在各自职责的基础上,结合《办法》要求,对各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对开展自律监管的时间、范围和频次进行明确,修订后的《细则》经合规风险部审查后各自,进一步规范了自律监管工作,强化了第一道防线的管控作用。

加强和规范本行各部室自律监管工作,有效提高内部监控力度,根据《关于调整的通知》(XX农商发〔2016〕260号)及《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自律监管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XX农商发〔2020〕99号),结合各部门制定的自律监管实施细则,并制定《XX农商银行2016年下半年自律监管再监督方案》及《XX农商银行2020年上半年自律监管再监督方案》于2020年2月、8月组织人员对13个部门,下半年及2020年上半年部门自律监管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我行自律监管工作,加强内部管控力度。

三、开展各类现场、非现场检查,督促业务条线合规开展工作。

今年以来,外部风险案件频发,银监部门加大对各商业银行监管力度,逐步开展对票据、销售业务等方面的监管检查,合规风险部从防范外部监管风险及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的角度,开展了多方位的检查。

(一) 风险经理平行作业专项检查。根据2016年9月

10日的各项业务流程及2016年11月下发《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6〕459号)和《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风险经理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XX农商发〔2016〕469号)要求,制定《XX农商银行风险经理平行作业流程专项检查方案》,于2020年1月对 2016年9月-2016年12月发放的各类贷款(含公司类、零售类)贷款风险经理平行作业全流程进行了专项检查。

(二)按季开展XX管理工作检查。根据《关于调整“XX农商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及不良贷款清收处置领导小组”职责的通知》(XX农商发〔2016〕274号)要求,对资产保全部、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行营业部、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向行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出具了检查情况通报下发相关部门,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

(三)开展征信工作专项检查。为提高本行征信工作效率,明确征信工作管理部门及岗位职责,我部查找相关规定、撰写检查方案,于2020年4月抽查公司类、个人类、2016年下半年-2020年4月30日存量110笔贷款档案,对征信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征信登记情况、查询情况做全面专项检查。

(四)开展银行卡业务专项检查。为加强本行银行卡业务管理,促进银行卡业务稳健、有序发展,防范银行卡业务操作风险,于2020年6月组织开展银行卡业务开展专项检查,依据区联社和本行银行卡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对辖内17家支行(营业部)、1家分理处、运营管理部和信息科技部银行卡制度建设、银行卡(片)管理和银行卡相关业务操作等三大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五)按季对三个经营部门新增信贷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为了逐步规范经营部门业务合规操作,每季末对三个经营部门新增信贷业务(公司类贷款、个人类贷款、委托贷款)进行合规检查,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调阅不低于10%-30%的业务档案,对存在的问题与客户经理沟通确认、督促整改。重点对200万以上新增贷款进行全面检查,按季出具检查报告,及时提出合规建议、风险提示,提高信贷条线人员合规意识和制度执行力。

(六)授权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根据《XX农商银行关于印发业务转授权方案的通知》(XX农商发〔2016〕425号)《XX农商银行关于修订业务转授权方案的通知》(XX农商发〔2020〕394号)、《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制定《XX农商银行授权执行情况的检查方案》,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从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15日,对全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其中抽查信贷审批类200笔、财务授权类97笔、资金业务类163笔(含理财、债券、同业、转贴现、大额存单)、大额支付类92笔资料。

(七)开展中长期贷款分期还款计划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为促进本行信贷业务审慎发展,加强信贷资金质量,规范中长期信贷业务管理工作,揭示、纠正中长期信贷业务执行分期还款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关于分期还款账务处理的通知》(本行2013年9月30日下发的通知),与信贷管理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2020年9月-10月对本行零售银行部661户、金额3.29亿元,公司银行部152户、金额38.77亿元中长期贷款的分期还款计划制定、落实、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八)开展按揭贷款抵押物权证专项检查。为提高我行按揭贷款质量,经总行领导研究部署安排,于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12日组织专人对按揭贷款抵押物权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现场核查(截止2020年9月末,我行共计有29家房产开发公司的按揭贷款有存量余额,笔数1492笔,余额达42951.989万元。有抵押物的按揭贷款合计1057笔,金额28964.6万元(现房抵押245笔,金额6525.1万元,在建工程预抵押812笔,金额22439.5万元),无抵押物的按揭贷款435笔,金额13987.389万元),核查工作覆盖面达到100%。

四、适时开展离任审计。

根据人员离岗审计的通知及《XX农商银行关于修订离任离岗审计办法的通知》(XX农商发[2020]44号)文件的规定,对信贷管理部贷款审查岗、风险经理岗,运营管理部放款审核岗,零售银行部客户经理及城区支行客户经理离任审计、对拟离开本行的支行柜员及机关员工共计26人进行了离任审计,调阅信贷档案合计1309笔,出具离任审计报告26份。

五、以银监局“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结合本行实际,开展XX农商银行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

根据2020年全国银行业监管会议、新疆银行业、XX地区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及自治区联社工作会议精神,依据《XX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XX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文化建设年工作方案〉和〈XX地区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年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XX银监办发〔2020〕63号)要求,结合XX农商银行实际,制定《XX农商银行“合规文化建设年”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5月在总行七楼会议室召开“合规文化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突出主体责任,变被动合规为主动合规,进一步深入推进合规建设,将各项工作贯穿全年,覆盖到每位员工、每个岗位,达到“月月有活动、季季有、半年有小结、年终大总结”,掀起全行员工合规文化建设的大氛围。一是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重塑制度流程。二是开展形式多样强化教育活动,营造合规文化建设活动大氛围。三是加大合规风险排查,全面自查自纠。 

六、结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合规知识培训,定期召开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知识培训。 

基于XX农商银行信贷人员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状况,结合本行及他行近期出现的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实际案例,定期召开XX农商银行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培训会议,以合规使用信贷合同及签订使用中需注意的风险防范、以及信贷业务办理及回收过程的法律实务、合规管理为主题,结合案例分析,开展培训。截止2020年12月末,累计开展信贷业务法律法规培训6次,参训近230人次。

七、开展各类制度、合同协议等合规审查、合规咨询、风险提示

对相关部门的合规咨询、合规审查事项,做到急客户所急,第一时间开展合规审查,对需交律师开展法律性审查的事项,积极与律师沟通,督促早回复,早办理业务。截止12月末,回复各类法律业务咨询155份、下发风险提示书3份、审核各类制度、办法下达合规审核意见书23份。

八、做好外部检查的配合工作,并以银监局业务检查及本部门检查发现问题为基础,重视跟踪落实整改。

按照XX银监分局对XX农商银行同业业务现场检查意见书的要求,组织金融市场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对列示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和追究情况形成整改及责任追究报告报送银监局。对XX审计分中心提出的有关自律监管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按照银监局关于“两加强两遏制”回头看整改问责工作的要求,对本行自开展“两加强两监制”工作及回头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问责情况进行追踪落实,向银监局报送落实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对新疆银监局关于统计现场检查评估发现问题,组织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逐项落实整改,对存在问题进行了追究处理,向监管部门报送了整改及问责情况报告。

通过组织相关部门对外部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核查反馈,安排人员对发现问题逐项逐笔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问题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后期整改要求,提升了业务部门合规办理业务的意识,为后期业务合规开展奠定基础。

九、加强风险监测、积极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乱象治理”等风险自查,提高本行风险自我防控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实现对重大风险指标的监管和风险预警,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规定、银监局关于监管评级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风险控制指标监测预警方案》,并于每季度定期开展指标监测预警,提示指标控制部门做好管控工作。

制定XX农商银行“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制度建设、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主要业务经营中有无违法、违规、违章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根据XX银监局关于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行为专项治理行为自查的要求,制定XX农商银行“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同业、理财、贴现、信贷等业务进行自查,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XX农商银行业务行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结合“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自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针对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洁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法、非法金融活动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和追究,向银监部门做了报告。

组织开展了同业投资业务风险排查,对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定位是否偏离“三农”和小微企业,资金业务是否存在规模扩大、增速过快、占比过高等现象,以及资金流动是否存在异常;近年来规模扩张速度是否过快,扩张方式是否主要通过同业与金融市场业务进行排查,并向监管部门做了报告。

十、重视内部教育培训,提高部门人员专业技能素质。

合规风险部新的职能定位要求员工综合素质强,对本行各项业务知识均能达到一定的掌握程度,本部门员工普遍业务知识较单一,实际能力与工作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员工普遍感觉需要学习的知识和内容多,学习和提升的要求迫切;针对这种状况,我部门坚持内部定期集中学习,对近期新发文件、各类制度、监管部门规章、风险提示、相关法条等轮流组织学习,组织者要搜集资料、提前解读、届时负责讲解,这一做法有效提升了部门员工的整体素质;同时,部门鼓励自学,引导年轻人利用好业余时间,参加各类职业资格类考试,拓宽知识面,提高履职能力。目前部门5名员工中一名中级职称、一名助理级、三名正在报考中级职称,形成比、学、赶、超、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十一、重视案件防控工作,落实案件防控各项举措。

积极按照案件防控工作的要求,于年初制定了《XX农商银行2020年度案件防控工作计划》,并开展了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多个重要岗位的风险排查;组织力量对案件风险防控重要环节如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等关键环节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员工8小时以外行为管控进行排查,防范案件风险的发生。

按季完成对全行员工异常行为的排查,梳理、记录员工违规违纪档案并按季向全行公示;筛选强制休假各岗位主要风险点,配合人力资源部实施重要岗位的强制休假;完成本行案件风险排查相关报表并汇总各县联社数据,按季度撰写案件防控工作报告,报送区联社,及当地银监局;与监察部门共同组成案件防控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小组对全行19个支行、15个部门进行了上半年案件防控考核工作,形成《XX农商银行2020年上半年案件防控考核情况报告》下发全行。

十二、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履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按季组织召开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大额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认定审议,并于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

抽调人员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上、下半年两次遵循性审计,并抽调人员配合XX审计分中心对XX地区各县市开展审计工作。

按照行内安排,完成了每个季度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有效地配合了人力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抽调人员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

按照行内安排,做好干部下沉及结对扶贫工作。

十三、本年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开展合规风险相关知识培训的深度和广度仍需加强,全员合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强化,今后需加强对合规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接受先进的合规理念和合规知识,通过培训和转培训带动全行观念和知识的进一步更新。

(二)受人员素质及信息渠道限制的影响,适应新形势、不断跟进新业务要求的力度不足。随着及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各项新业务层出不穷,同时金融监管不断加强,对后续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开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合规检查及合规审查工作也面对新的要求,后续在学习新业务、适应新形势方面将持续加强内部培训,鼓励自学,有效提升人员素质,不断跟进监管要求及外部变化。

(三)风险监测需进一步强化。发挥好牵头作用,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管控职能,针对全行各项风险数据、风险事件需持续跟踪监测,并做到风险预警监督工作,提高风险管控力度。

(四)本年度存款任务完成率未达100%。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存款营销力度,严格执行部门内绩效考核,督促部门成员完成任务。

十四、2019年工作计划:

(一)加强对重点业务的合规检查,加大案件风险排查的力度和广度,持续开展对三个经营部门新发放贷款合规检查的同时,逐步开展对新开办业务、案件风险高发环节、XX管理等多维度的检查,筑牢案件风险防范的篱笆。对照我行已实施的各类业务办法及流程文件,一方面检查发现业务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持续规范;另一方面在检查过程中收集业务办法及流程文件中与现行业务不相适应的部分,集中统一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

(二)继续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结合自律监管再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第一道防线的管控作用,突出部门管理条线,对于无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或分支机构,则强调自律检查,对于有向下管理职能的部室则不仅需自律检查、还需监管检查,强化自我检查,主动整改,引导人人主动合规、部室自我管理的氛围。

(三)加强合规理念和法律合规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参加区联社相关培训、外部培训、自觉主动学习等多种方式提升合规人员自身素质的同时,加大对全行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对检查中发现问题、风险高发的业务环节、本行业务咨询及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开展培训,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有效提升员工合规意识,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风险管理,通过汇总分析违规记录,查找和发现风险易发的部位、环节、实施风险识别、风险预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风险排查,防患于未然。

篇9

按照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部门履职情况督查考核的工作方案》的部署,我委于7月23日召开了机关全体干部参加的班子履职情况民主测评会,会议邀请了下属单位负责人、部门退线干部和退休老干部代表及部分企业总经理参加,通过座谈,广泛收集对班子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照“三定”方案要求,认真查摆了班子及班子成员在履职及完成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有关全县信息化工作没有实质性开展。①没有全县信息化发展的目标、规划;②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企业和农村等各领域信息化工作没有到位;③没有履行好无线电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2、没有按计划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3、加强对全县企业治乱减负组织协调工作。

4、做好改制企业职工思想工作,尽量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

5、多争取省市对企业扶持的各项资金,多与企业对接。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问题一、对有关全县信息化工作没有实质性开展。(责任股室:信息化推进股责任人:)

1、存在问题原因

客观原因:(1)管理体制和推进机制尚待理顺,存在部门和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现象。信息化工作受多重机构领导,除县工信委外,有县政府信息办、县无线电协管办公室等部门。

(2)专业人才缺乏,信息技术人员少。我县可以效仿市工信委,一是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信息化工作,二是聘请专职人员做股室负责人。

主观原因:(3)工作按部就班,业务知识钻研不够。

2、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时间节点:长年

(2)加强与县信息办、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等的协调联系,协调电子政务、农村等各领域信息化工作,争取有关信息化项目等到县工信委备案。时间节点:长年

(3)做好全县信息化发展的目标规划工作。时间节点:按市工信委规划部署组织实施

(4)配合县纪委、会同县信息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时间节点:按照省、市时间节点要求推进

(5)加强业务人才的引进,提高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整体管理水平。时间节点:长年

问题二、没有按计划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责任股室:改革发展股责任人:)

1、存在问题原因

(1)客观原因:由于党校7月份就放了暑假,造成衔接上的脱节现象,所以培训班未能如期开班。

(2)主观原因: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2、整改措施

(1)抓紧落实年初制订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尽快与党校沟通衔接,举办一期聘请知名专家、教授进行授课的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班。时间节点:9月31日前完成

(2)积极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种相关业务培训活动,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时间节点:长年

(3)加大职业经理和职业经纪人的培训及申报力度,提高企业人才整体素质。时间节点:长年

问题三:加强对全县企业治乱减负组织协调工作。(责任股室:改革发展股责任人:)

1、存在问题原因

(1)客观原因:部门权力有限,企业的“三乱”问题大多是因执法部门的本位主义思想所引起的,而工信委与这些部门均属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有限、执行管理措施不够,因此无法履职到位。

(2)主观原因:没有主动作为,由于园区的企业是以工业园管委会管理为主,因此没有主动涉及企业治乱减负协调工作,未做好企业与纪委监察局之间的连接纽带作用。

2、整改措施

(1)深入企业进行调研,不定期开展企业治乱减负情况调查,及时掌握企业负担监测情况。时间节点:长年

(2)主动与县纪委监察局沟通协调,及时将调查企业负担监测情况与纪委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沟通,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时间节点:长年

问题四:做好改制企业职工思想工作,尽量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责任股室:改革发展股责任人:)

1、存在问题原因

自2000年启动全县企业改制工作以来,我委一直重视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始终把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依规进行改制,因此职工思想也是稳定的。目前,极少不稳定因素是由宁红集团改制工作造成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客观原因:由于宁红集团改制工作历时长、前后长达10年,造成改制政策上的不延续性,前后悬殊较大,从而引起各阶段安置人员的心理不平衡。

(2)、主观原因:由于宁红集团改制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大,在改制决策上有不到位之处,部分政策执行之后引起了全县改制工作的不稳定,只能半途废止,引起极少数人员的心理不平衡。

2、整改措施

(1)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深入到职工家中耐心细致地讲解政策,做到让职工诚心接受和理解政策,及时化解改制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时间节点:长年

(2)从民生角度关注改制企业中困难群体,协调各部门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尽量避免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时间节点:长年

问题五:多争取省市对企业扶持的各项资金,多与企业对接。(责任股室:投资规划股责任人:)

1、存在问题原因

客观原因:(1)国家对工业企业扶持政策也是有的,但其扶持方向是:扶优扶强,抓大放小。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能耗底,环境污染小的企业;同时各级政府优先考虑的是对本级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国家考虑的是中央企业,省里考虑的是省属企业,市里考虑的是市属企业,到县级工业企业能得到的相关扶持资金已属“神经末梢”,因此微乎其微。但近三年来我县企业所得到各级政府的扶持资金远远超过全市各县的平均数。

(2)我县工业企业多为初加工企业、资源型企业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企业技术含量低,能耗高,不属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产业,在申报资金扶持方面,缺乏竞争力,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机会少。

2、整改措施

(1)摸清家底,建立项目库。钻研上级扶持政策,精心挑选好工业项目,对项目进行包装,争取更多的项目挤进扶持的笼子。时间节点:长年

(2)加大“跑部进厅”的力度,多与省、市工信委联系、汇报工作,联络感情,掌握信息,为争资争项打好基础。时间节点:长年

(3)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增加企业的科技含量,让更多的企业朝着国家结构调整的方向发展,培育更多国家鼓励扶持的产业。时间节点:长年

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1、要给老百姓一点知情权和话语权。

我委2010年开始,就按照县政府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开展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但由于政务公开的范围、及时性有差距,使一些需要公开的信息未及时公开,下一步我委将扩大信息公开面,把握公开的及时性;同时,经常召开各种会议,及时公布单位的各项决策、决定,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情况,财务方面“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及时通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2、多加强与基层的联系与沟通。

根据部门的工作特色,本委与基层沟通联系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我委年初就建立了班子成员、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出台了“党员干部下基层,服务企业促发展”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班子成员、干部联系企业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奖惩措施,要求班子成员和干部按照对口联系的企业每月到企业调研一次,帮助解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实际困难。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入开展该项活动,进一步夯实党员干部下基层、下企业、调查研究的工作作风。

3、少数干部工作缺乏激情。

我委的班子成员和干部大多在本部门工作时间长,而且整体年龄偏大,很长时间没有年轻新生力量补充,难以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造成少数干部工作活力和激情不很高的现象。我委将继续以“部门履职情况督查考核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管,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挖掘每位干部潜在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4、工信委工作专业性较强,班子成员业务能力不平衡。

我委是个综合协调部门,涉及职能较多,委班子按照各自业务能力和水平将工作进行了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而且各自所分管的工作都有丰富工作经验,业务能力较强,能协助领导出色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但由于班子成员分管工作不同,各自钻研业务侧重点不同,因此造成班子成员之间业务能力不平衡的现象。在今后工作中,本委全体班子成员将加强学习,在学中干、边干边学,不仅要精通本职业务知识,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委其他主要业务知识的学习,从而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综合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篇10

作为连接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纽带和桥梁,董秘是否能依法独立判断,是否能坚持原则,不唯任何一方的指令是从,是这个公司能否规范运作的关键所在。董秘作为公司中最专业化的市场发言人,应以法为本,坚持从客观角度协调各方事务,以原则来引导各方,以规定来规范各方,以权威来要求各方,并通过主动的协调、沟通,搭建各方顺畅的交流平台,营造和谐、融洽的决策氛围。

首先,要善于沟通、协调。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是董秘的一项基本素质要求,这也是其诸多工作的关键所在。在公司内部,董秘不仅要将董事会的决策和意图转达至经理层,协助经理层更好地融会贯通,严格贯彻和执行;同时,也肩负着将经理层的初步规划和决策上传至董事会,确保董事会深刻理解经理层的经营思路。在对外关系处理上,董秘还须融洽地处理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会产生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种种情形,这就要求作为沟通纽带和桥梁的董事会秘书凭借其积累的经验和敏锐的感知,于纷杂的关系中切中问题的肯綮,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调配一切资源,保障各方可以充分地交流和沟通,实现共同利益。

篇11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法律已明确规定其职能,即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实施宏观调控。现在央行的职能一般被表述为三项内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县支行承担着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县支行作为人民银行基层派出机构,对自身职能定位的认识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履职的效果,县支行的履职效果会直接或间接地不同程度影响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时效。就目前状况而言,不少县支行仍沉醉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显赫地位,特别是分设银监会后,对自己该干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了无头序,失落情绪蔓延。面对新形势赋予基层央行的新职责,找不到很好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不能正确认识和高效履职,陷于一种实质上的半瘫痪状态,严重影响到县支行在当地政府眼中的位置、在当地金融机构心目中的地位、在当地社会各界中的形象。也影响到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的整体形象。

我国近十几年的金融改革过程是一个人民银行权力削弱的过程,对彩票、保险业、证券和期货业、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先后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人行对金融机构的硬性约束减弱,这是客观原因。但心理准备不充分、心理落差大、自身努力不够,总感觉无事可干,这是主观原因。事实上,央行本身是事关经济金融发展的枢纽和中心,改革后的央行工作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大量工作由奋斗在基层第一线的县支行员工来完成。我们不能在抱怨中度过每一天,而应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应当用新的办法重塑基层央行形象,正确认识支行职能所在,找准定位,尽快充实、完善、提升县支行的履职能力,这才是当务之急。

一、明确目标,培养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形成团队优势

(一)塑造大框架,明确大目标。县支行必须首先定位三条主线,认真履职。一是国库,二是发行库,三是货币政策。经理国库体现央行是政府的银行,这一职能在当地政府和预算单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行库体现央行是发行的银行,对金融机构和社会影响甚广,“零库存”的支库应恢复业务,开办业务的支行要强化规范化管理}货币政策体现央行是银行的银行,作为最基层的县支行要实现资金与项目的有效对接,为政府的项目找资金,为银行的资金找项目,密切关注和保证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各环节的畅通,掌握受阻原因,直接为上级行提供参考依据。

(二)丰富小框架,找准小目标。县支行必须具体定位六个项目操作。一是反洗钱。二是账户管理,三是人民币管理,四是反假货币管理。五是征信管理,六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与监督和监测。

(三)央行人要为自己的职能定位。要有共同的央行文化价值观来支撑,为自己是一个央行人而骄傲,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工作是为自己而干,而不是单纯地为国家做贡献,为单位做奉献。形成团队优势就是要挖掘每个职工的潜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个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每个干部职工的最大作用。

二、改变理念,充分发挥县支行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的作用

人民银行县支行是央行的神经末梢。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与县支行的作用密不可分,并非十分遥远、无法操作。当前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与货币供应量及信贷总量有高度的相关性。县支行是经济金融现象的现场接触者,对当地经济金融情况了解得最清楚、最直接、最真实;对辖内货币流通、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等整体状况最有发言权;对辖内信贷资金与政府投资项目实现有效对接,最适合扮演桥梁角色,也最受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信任的欢迎。这些都是县支行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的最有利条件。

经济金融专家以利率、汇率和资本市场渠道变化为核心不断探讨金融开放条件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利率、汇率和资本市场的渠道仍然不够畅通,县支行需要密切关注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以及股民动向对股市的影响。

国务院批准的人总行新三定方案。新增了“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职能,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的一部分侧重于主要根据产业政策或市场原则对信贷投向作出规定,县支行要结合当地的支柱产业、贷款投向投量,分析判断与产业政策的相符程度。更要判断信贷资金投入引发通货膨胀的可能性,连续关注分析当地物价走势。

存款准备金是总行频繁操作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对货币流动性的释放和回收具有重要作用,每次存款准各金率的上浮和下调都需要县支行及时调查分析反馈执行效果。更要严格督促检查地方性金融机构存款准各金的缴存情况。基础货币是爆发力很强的货币政策工具,国库资金是属于央行资金的基础货币,经理好国库自然是货币政策工具管理的需要,做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也是县支行的重要职责。

三、理清思路,以反洗钱为抓手竭力维护辖内金融稳定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央行是现代金融的枢扭。维护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人总行2005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的正式,对奠定央行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大格局的龙头地位起到了标识性的作用,从此拉开了由央行挑起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主角的序幕。具体到县支行维护辖内金融稳定的微观操作,要以反洗钱工作为抓手,牵头建立辖内各层次相关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协调机制,密切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

目前,通过银行、证券与期货、保险进行的洗钱犯罪活动不仅日益严重,而且是洗钱犯罪活动的主要领域。中国人民银行由于肩负整个金融领域的稳定职能,依靠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对银行、证券与期货、保险等领域的反洗钱实施监管,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具有天然的优势。职能特点和形势需要决定了县支行应重点承担以下职责;一是组织协调职能,积极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人总行统一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与规定,发现、分析、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协调辖内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形成反洗钱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二是监督检查职能,即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行的授权,对银行业、证券与期业、保险业整个金融系统履行反洗钱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管。督促金融系统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三是分析 指导职能,建立反洗钱信息的监测、分析、报告和反馈渠道,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人员培训。反洗钱工作的核心是发现可疑交易,要充分利用支付结算和清算体系、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公民身份识别核查系统,增强人行县支行反洗钱执法的威慑力。犯罪分子通常通过向中小企业投资或在城乡中小企业创办实业等形式,达到洗钱目的,这些企业往往都在县支行视野之内。

篇12

监事会不可或缺?

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特点各异,监事会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并不一样。例如金融类的公司和非金融类的公司,在标准、运作、执行力上完全是两个天地。即便在金融业中,公司体制不同差别也是非常大的――国有控股体制内有一套监督的体系;而像民有控股的金融类公司,或者规模较小、股权较分散的公司,监事会呈现多样化特征。

实践中,公司制在国有企业中首先推行,因其特殊的体制和原因,导致包括监事会在内的公司治理体系运行下来存在一些问题。其他类型的公司在实践中,由于法规模糊、股东诉求不足、监事会本身权责不适配、公司文化有待改进等因素,监事会运行也遇到一些困难。

有家公司监事会负责人就对监事会这个会议体监督方式存在的“形式主义”倍感困惑。“需要开会时,我事先组织材料给各位监事,但有时他们连现场会议都不开,拿到办公室签个字就行。虽然截止到现在,我们没有发生过任何违规违法的事件,该走的流程都走了,该开的会每年几次也都开了。但从经验上来说,我一个人就代表着他们三个了。”

还有的企业对自己的治理创新信心不足。为使监事会发挥作用,该公司搞了专职监事,给的是部门正职的待遇,但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类似的例子并不少,以至于到后来,业界出现了监事会要不要、有没有用的争论。

《董事会》记者注意到,尽管存在分歧,但肯定的声音占据主流。“虽然中国国情特有,但从法理上来讲,这套设计还是合理的,问题是怎么落地的问题。”“目前监事会在中小企业有些形同虚设,但是有一点是赞同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做得要好得多,在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应发掘民间的智慧,把监事会做实。”“富一代想把公司整体交给富二代,富二代本身没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但是交给别人又不放心,这时候怎么办?监事会就会是个非常有效的方式,对股东代表的管理是个有效方式。”

显然在现行环境下,监事会不可偏废,如何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更受到上市公司的关注。

大股东有何责任?

“我们省一百多家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开会,很多企业第一次是这个人,第二次变成另一个人,第三次又变换了新面孔。问他们怎么老在换人,原因是因为提了意见,老板就把人换了,撤换的说辞是‘根据工作的需要’!”一家公司代表吐露了这样一个现象。

监事会的工作谁需要,对谁负责?在业内看来,这是首先需要破解的难题。股东如果想用好监事会,就会把真正合适的人放到监事会里,好好去监督,直接反馈结果;如果股东不需要,那么监事会再活跃,再能够发挥作用,也维持不了多久;甚至于,如果股东想干坏事,或者说不想被控制的时候,监事会就完全变成摆设了。当下,各方面比较注重独立董事的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监事会的作用关注得比较少。如果监事会的工作结果不被充分利用,对监事会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机制以及人员的配备,会有负面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与会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强化对大股东的约束。一个是,将监事会主席列入高管行列,享受必要待遇,形成事实上的“高配”。“否则,下属怎么敢说话,一提意见就容易遭到撤换嘛。”

另一个是,对监事会应该有合适的指标评价体系。如果运作指标很低,那么反推下来,公司的股东可能存在其他的动机,从市值管理、投资者评价等角度,公司不应该被信任。一旦公司被质疑,投资者就会用脚投票,从而实现市场化的约束。

到底该干些什么?

监事会是一种会议体的监督形式,要想有效发挥作用,首先得理念清、定位准,真正搞清楚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这看上去容易,其实不简单。

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架构中应当是相对超脱、独立的主体,也是监管机构的观察窗口。在运行中,监事会通过各个方面征集议案,经过审议、表决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进而影响经营管理层和公司治理。对公司财务、内控监督以及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是监事会职责的题中之义。但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监事会该干什么,着力点是什么,还得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有公司就认为,监事会不应仅仅停留在找问题、识别风险、防范风险、解决问题等监督职能上,还应当立足于公司的战略发展、管理层面,基于对整体情况的把握,就面临的问题更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有效监督的过程中促使公司治理各个主体能够更和谐运转,更集中到增强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上。

持类似看法的公司并不少。有企业就指出,监事会能否不仅仅进行财务或者风险的事后监督,而是更注重将履职的着力点前移,比如对战略的科学性、经营层执行战略的有效性加以把控?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从事中角度去履行监督职责,同时能够有效提升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影响力。

还有上市公司监事会代表对信息披露中的职责,有自己的看法,认为监事会只能对信息披露机制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合规、制度是否落到实处进行监督,不宜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为此担责。

怎样发挥好作用?

围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上市公司监事会拥有数项法定的权力。然而在现实中,外界对“花瓶监事”、“人情监事”的非议颇多,可想而知此间监事会作用发挥之不易。

在很多人眼中,监事会一个最大的矛盾就在于责权不匹配。要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如何提高监事会的地位,让监事会从董事会、经理层中分离出来,而这需要在人员、薪酬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下功夫。《董事会》记者注意到,改善监事会的提名机制、尤其是对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是否可以或者应该设立提名委员会,备受研讨会与会者的关注。

有公司认为,目前监事的来源有股东代表监事,有职工代表监事,也有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等,提名委员会对监事的独立性有正面的作用。尤其是,可以根据行业特点选聘一些外部监事,来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过操作起来可能有难度。比如,具体的人选提出后,需要谁来认可?

也有公司指出,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个“伪概念”,因为监事会里面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方推荐,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再设置一个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违规了。董事和监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董事是对所有股东负责,但股东代表监事对股东负责,职工代表监事对职工负责,只有独立监事才能独立地对所有股东方负责。

还有公司代表阐述认为,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名独董。如果把这一条落实下来,哪怕不必然一定采纳,一定会成为候选人,但具有这样的提名权后,整个公司治理机制就比较完善,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也会进一步增强。

薪酬、激励是另一个议论的焦点。监事薪酬的标准异于董事,这是当前存在的客观现实。其中的成因比较复杂,因为有的监事是外部的,有的可能是公务员,经过组织部批准,不可以在上市公司拿薪酬。不过不止一家公司代表认为,上市公司监事的薪酬,最好不低于独董的薪酬标准,这样有利于提高监事会的地位。

相比之下,围绕监事是否应该享有期权激励,争论就很激烈了。有的公司认为,现在国企将期权激励赋予董事、高管,但监事、监事长却没有,并不公平。有的公司代表甚至透露,有些监事不愿意履职,因为担任其他的职务还可能有期权。但反对的意见也很明确:监事的职责就是监督,如果给予股权激励,会有利益驱动纵容甚至参与业绩造假。

理越辩越明。最终,与会者比较集中认可的激励方式是,内部监事可以考虑享受期权激励,外部监事和独董一样走包薪的模式。

而在如何保障监事会正常履职环境方面,有与会者觉得,可以将按上市公司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提取监事会履职经费,比如说万分之二或者万分之三;使用不完可以退回去。这样可以保证监事会相对独立地发挥作用。

独董、监事听谁的?

众所周知,在监督方面,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职能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独董之间,可能存在着职能重合的灰色地带。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备受上市公司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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