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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内稻米市场持续低迷,托市收购成为今年粮食收购的主要形式,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研有关粮食政策性收购政策问题。就东北地区中晚稻收购的政策来看,信贷模式已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贷统还改为收储企业分贷分还,这无疑给农发行信贷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二)粮企多头融资和对外担保,给农发行信贷资产安全埋下隐患。
随着金融市场的放开,不少股份制银行先后进入农发行的支持领域,他们为了抢占市场,纷纷放宽企业准入条件。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采取多头融资、多企融资(一个控制人,多个关联企业)、法人代表及股东个人融资,有的企业甚至在7-8家银行贷款。农发行部分信贷企业盲目扩张,无序购买土地,无序上新项目,有的资金使用偏离主业,偏离农发行信贷经营范围。如果某家银行不续贷,部分承受能力差的企业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可能,给农发行信贷风险埋下“定时炸弹”。以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为例,该部66家“三粮”企业中,在三家以上银行融资的有29家,占“三粮”企业总数的44%,对外融资额高达9.6亿元,加上企业法定代表及股东对外融资2.2亿元,对外融资11.8亿元(不含银行承兑2.8亿元)是农发行贷款的近两倍。另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6.35亿元。规范和引导农发行信贷企业对外融资和担保,有效防范企业多头融资和对外担保风险刻不容缓。
(三)专业担保机构少且代偿能力下降,加剧企业信贷风险。
据调查,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准入的专业担保公司有7家,其中,国有控股的有4家,民营的有3家。由于近年粮食行业不景气,企业效益下滑等原因,有4家专业担保公司为企业代偿到期贷款而大伤“元气”,代偿能力大幅“缩水”。这些担保公司为防控风险,想方设法加强企业反担保措施,部分企业拿不出符合担保公司要求的反担保物,只有选择3-4家贷款企业进行相互联保,形成链圈式担保。如果某家企业出了风险,势必追究其他几家反担保企业的连带责任。
(四)服务监管水平难以满足信贷经营管理需要。
一是结算手段落后,企业真正意义上的销货款归行率和存贷比仍然偏低。主要表现在:农发行没有自己的网上银行和收单POS机(卡),企业跑银行办理业务没有在家里或在手机上操作方便;受农发行头寸计划限制,企业资金进来容易,出去需要提前申报头寸计划,还要层层审批。二是信贷力量弱,基层行信贷队伍老化,信贷综合素质偏低,工作忙闲不均,收入差距不大,平均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信贷日常事务多,深入企业机会少。信贷客户经理整天忙于报表、输录数据、续贷材料等,真正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经营信息的时间较少。四是责任意识淡薄,重商业贷款,轻政策性贷款,重贷款轻管理等现象依然存在。
二、对策建议
(一)坚持农业政策性银行方向不动摇,始终把粮油信贷工作放在中心位置。
作为国家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对粮油信贷工作要切实做到“三个不变”:坚持在不“打白条”前提下防控风险的指导思想和“多收粮、收好粮、防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变;坚持粮油信贷主导银行战略定位不变;坚持围绕粮油产业链加大战略客户和黄金客户支持力度不变。由于国际市场粮价偏低,给我国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保护价的空间收窄。农发行要积极跟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以后出台的有关改革政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把握粮食行业走势,细化防控信贷风险的具体措施。要适应托市粮收购由中储粮企业统贷统还调整为分贷分还的管理要求,早准备、早谋划、早应对,研究好“贷给谁、怎么贷、怎么管”的问题。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贷,严格准入标准,严格按要求确定贷款资质;坚持农发行、中储粮企业和地方粮食管理局三方共同监管机制,明确各方职责,落实三方监管协议;继续坚持以粮油库存为核心的信贷监管措施,严格购贷销还、封闭管理制度;坚持政策性收购引导市场化收购,确保收购不出大的问题。
(二)坚持扶优限劣的信贷策略,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
针对部分“三粮”企业多头融资、多企融资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要借2014年“信贷管理年”活动之机对上述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摸底,向企业宣传多头融资、盲目扩张的危害,引导贷款企业理性融资,突出主业。要根据信贷风险排查情况对客户进行分类排队。对资产负债率低、抗风险能力强、主业突出、符合“三好”标准的黄金、优质客户继续给予重点支持;对企业在他行融资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能超过60%,加上或有负债原则上不能超过80%。对多头融资和对外担保过大,盲目扩张,资金用途偏离主业的“三粮”企业,要实行积极稳妥的退出措施,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
(三)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
总体设想是由农发行开户的“三粮”企业组建粮油行业协会,与专业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在农发行贷款的“三粮”企业分别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提存信贷担保基金,作为专业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资金,一旦某个企业出现风险,以此作为代偿的补充资金,释放担保公司的代偿压力。担保公司和农发行对会员单位在保费、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实现三方互赢。专业担保公司继续存足8%的担保基金到农发行的主办行,另外,按担保金额提存20%的信贷担保风险金。在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同时,各级行要加大对具有财政背景担保公司的营销和维护力度,为维护和巩固优质客户群创造良好的担保环境。
二、我国银行信贷管理流程再造的专业性建议
国内诸多银行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还是建立在旧模式基础之上,依然存在不少的缺陷。通过信贷流程再造可以严格控制信贷程序、加强风险控制力度,提高金融资产质量水平,以及增强定价能力、盈利能力和强化信贷管理流程理念。
1.制定差异化信贷审批流程市场上的消费者,他们的需求是多样化的,特别是一些优质客户,他们往往对信贷品种和授信额度和期限的要求都比较多,如果只有单一的标准,没有多元化选择,往往会造成客户的流失。同时,也要设计差异化流程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举个例子,根据客户的信誉情况,分别制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级别的信贷流程;对于信誉比较高、风险级别较低的客户,则要适当的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缩短审批的时间;对于中等信用、风险级别的客户,则要适当的扩大业务审查范围,按照正常的流程处理,防范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对于信誉比较低、风险级别高的客户,则要强化业务审批流程,对客户的财务情况、信用状况、经营内容和市场环境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2.改善授信管理方法改变现行的“宽授信、严用信”为“严授信、宽用信”的授信管理方法,改变目前单笔贷款审批方式,审批行通过年度评级授信控制客户的风险总量,具体用信时采用二级分行审核担保的方式,落实情况后,经审批权力的人签批同意后再由经营行放款;在对新客户进行营销的时候取消客户准入认定程序,实行“四位一体”的运作方式,合并进行客户评级授信和申报首笔贷款,从而减少办理贷款的环节。另外信贷管理部门的建设要和功能设置、产品设置和面向客户设置相衔接。
3.建立整体信贷、全面信贷的理念建立的信贷流程要有客户经理、信贷经理和风险经理三者共同参与并共同担当风险、共同分享绩效。客户经理的职责是负责向客户营销产品,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个人及家庭所拥有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客户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信贷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对风险的控制,结合客户的信誉情况和市场环境进行分析,预测风险度,以此确定贷款发放的额度;风险经理的职责就是对整个信贷业务进行整体把关,对整个业务流程的操作是否规范进行监督,也即是扮演“最后责任人”的职能。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防范,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相比之下,国内银行的商业经营体制和信贷管理机制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诸多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一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十分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较佳结合。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置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如信贷政策制订部门、资产组合风险分析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审查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系统一体化管理部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贷款审批是信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一环节,外资银行多采取由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授权人员共同审批的办法,三人或双人审批有效。如某外资银行广州分行,贷款审批由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必须由最少两名授权人员主管――独立思考后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分行长主要起协调管理作用,不直接参与贷款的审查与签批。审批流程呈横向运动特征。
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组织结构与专业银行时期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分级管理。与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强调得不够。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了旧体制下信贷部“一统”信贷业务的局面,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细分化程度不够。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审批流程呈纵向运动特征。
(二)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事前防范,国内银行重视事后化解。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早期防范,将防范风险作为整个信贷业务流程的核心,在各个业务环节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有:1、通过确定目标市场、制定详细的风险资产接受标准来筛选客户。如某外资银行每年会根据信贷政策委员会确定的地区最高额度指标,确立市场目标及风险接受标准,只有符合目标市场条件的客户才能发放贷款。业务管理部门通过行业研究,列出可接纳客户的条件及细节,包括对公司规模、管理者经验、股东资本、杠杆比率等方面的指标限制,信贷人员以此为依据寻找符合条件的客户进入贷款程序。2、通过现代计量方法和借助各种专用软件对客户进行动态评估与分析,并将评级结果广泛运用于信贷管理的各环节。3、建立大客户专管制度。大客户的贷款由总部统一专管,总部每年对其总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分公司申请贷款时在总的授信额度内统筹考虑。4、通过动态评占资产组合,尽可能地选择多种彼此互不相关或者负相关的资产进行搭配,以便分散风险。5、通过不定期的风险测试,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某外资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会定期对贷款组合进行风险测试,通过假设某些宏观(政治/经济)事件发生,测量信贷资产可能遭受的影响。根据测算结果,一些敏感性贷款在五级分类中将被归为“可疑”类,有关客户的信用等级也会相应下调。6、设立独立机构评估风险与绩效。如某外资银行,总部有独立的风险审核小组对各分行信贷组合和信贷管理程序进行一年一度或两年一度的审核。审核小组通过计算信贷组合的加权平均损失概率,确定信贷组合的风险级数,5级以上为合格。如果不合格,审核部门将及时给予改善建议,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改进,并在6个月后复查,12―18个月后再次复查,直到确保风险隐患消除。
与外资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由于历史包袱较重,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风险的化解上,风险的早期防范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开展市场细分工作,大多都是在审查借款企业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执照的合法性、是否年审、对外投资比例、有无违法经营行为等之后,就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对行业和企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和个案分析,对如何科学搭配、合理运用信贷资产,将资产风险降到最低缺乏全盘考虑。这造成了近几年商业银行无论国有民营、无论规模大小盲目“抢大户”的情况,新增贷款大量涌入交通、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和上市公司,集中于少数贷款大户。贷款投向的高度集中,短期看虽然能增加银行盈利,降低不良贷款,但从长远看,贷款大户的系统性、行业性、政策性风险大,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对放贷行甚至整个银行业都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在风险控制的其他环节,国内银行虽然借鉴外资银行做法,建立了风险评级制度,但信用评级一般只能在新客户申请贷款时和每年年初进行,不能即时反映风险,评级系统的可操作性、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和量化分析模型设置的科学性、全面性和代表性以及评级结果的普遍运用也与外资银行有一定差距。
(三)人员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信贷管理人员通常享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总行到分行自成一体,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甚至上两级信贷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对上一级信贷主管负责。在某外资银行,总部每年会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并根据其工作经验和能力,将其分为若干等级,授予相应信贷审批权限。信贷管理人员的“超然”地位既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独立思考空间,有效地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行政干预,又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外资银行,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实行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如某外资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一年一定,独立考核部门借助业绩评价系统对信贷管理人员的“表现”打分,上级信贷主管据此决定提高或降低该信贷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等级。审批权限的动态调整一方面给信贷管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压力,督促其自觉控制资产质量,另一方面便于管理层在短期内能够查明风险、采取对策。二是通过设计科学的激励机制,采用财务激励措施,如股票期权制度、内部持股制度,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信贷人员自身报酬最大化和人力资本增殖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遏止信贷管理人员因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偏离所有者目标的现象。三是通过设计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通过权力的分工和制衡实现人员间的时时制约和事先制约,有效制止内部人控制行为。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控制。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加大违规成本。一些要求和规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银行规定新增贷款要实现“零不良”;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一方面,贷款审批权基本按行政职务层层下放,基层以及中层信贷管理人员自主决策的空间有限,积极性受到挫伤。另一方面,激励手段和措施仍然单调,基本还是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老一套,主要的财务激励措施――按照绩效考核进行的奖励变成了固定奖金,实质上成为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失去了应有的激励作用。
(四)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国内银行缺乏提取准备的自主性。
对贷款的会计处理和计提呆帐准备金的实践是银行业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基本要素。外资银行基于资产安全和经营稳健的考虑,十分注重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在贷款的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真实反映贷款的实际价值。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在保持信贷资产账面数字不变时,在资产方设立对冲项目――呆账准备金用于备抵贷款资产项目的损失,使其按照实际价值得到反映,在负债方相应核减资本金。外资银行对呆账准备金什么时候提取、提取多少有充分的自,不受财务、税收部门限制,常常会在有计划地预提普通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针对具体贷款风险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以便在实际风险损失发生时有能力自担风险。如某外资银行除计提1%一般准备外,贷款降为不良后,会根据贷款项目预期损失程度计提相应的专项坏账准备金。
国内银行对贷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按照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设立了呆账准备金科目用于抵减资产价值。但呆账准备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标准――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损失发生后由财政部门审批核销,存在呆账准备提取水平过低、提取方式单一、提取范围过窄和银行对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缺乏自主使用权的问题。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的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既不利于及时揭示银行贷款风险,也不利于促进管理人员自觉控制风险。首先,银行资产负债表某个时刻的资产存量,是按历史成本计算原则而制定的,不能及时根据贷款的实际形态作出调整,这就意味着银行资产没有按其实有价值进行核算和反映,存在相应数量的账面“虚拟资产”,贷款风险不能及时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其次,贷款损失与经营利润不挂钩。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贷款发放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由于财政部门出于税收考虑,损失发生后仍不能或不予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在客观上会造成基层经营单位的贷款扩张冲动和管理人员“重贷轻查”的倾向。最后,由于种种原因,贷款发生损失很难追究到个人责任,但湾收贷款时若熊收回贷款反而能得到奖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良贷款的产生。
(五)不良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外资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会主动参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会成立专门小组,帮助借款企业渡过难关。如在某外资银行,贷款发放后,基于同客户建立长期信贷合作关系的理念,客户经理往往渗透到客户整个经营过程,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分析研究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等详细情况,并针对客户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详细的咨询指导意见。如果客户出现还款困难,也会尽量帮助其搞好经营,争取实现双赢目标。
国内银行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贷款发放后的后续管理没跟上,往往要等出现问题之后才被动研究对策。企业经营困难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贷款,手段单一,主要靠处置抵押物或司法诉讼,容易雪上加霜,将企业置于死地。
二、外资银行信贷管理对我们的启示
综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上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借鉴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即规模较大的分行可在现有审贷部门、风险审查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的基础上,加设信贷资产组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全行信贷资产组合、资产多元化、整体信贷资产回收特点进行分析,对全行潜在集中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报告,根据既定的整体资产优化策略对各业务部门、区域经营管理的信贷资产状况进行监察。还可设置信贷政策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制订地区性信贷政策、草拟信贷文件,与信贷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等。同时,应将风险审查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线区别开来,以改变当前由于偏重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控制部门意见,导致风险审查部门事实上无法从组织上来制衡业务部门的弊端。
(二)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从人与制度上筑起防范信贷风险的双重闸门。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份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陆。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三)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截至2013年11月,在工商局注册的投资公司395户,担保公司168户,典当企业15家,上述机构总计578家。此外,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400多家,覆盖了全区95%的区域。行走在地区,门槛较低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担保公司更是遍布该地区的街头巷尾。据当地权威人士保守估计,民间借贷资本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神木地区民间借贷资金规模超过350亿元,而这些民间资本主要来源于推动当地经济的煤矿行业。
2、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南六县地区民间借贷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神木县和府谷县,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借贷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机构以及类似私人这种借贷形式。据调查,民间借贷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神木、府谷及靖边等区域,其借贷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煤矿、房地产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资需求。
3、资金流向主要集中于房地产、煤炭行业
2005年以来的煤炭涨价,丰富的能源催生了当地的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根据调研报告显示,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机构融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公司主要集中于煤炭产业、房地产开发及运输业等。例如只有50来万人口的神木,街道上遍布高楼大厦,神木人不仅大手笔的投资在北京、西安等地房产市场,当地的房产市场价格也在不断上涨。目前神木县城繁华地段2万元/㎡的价格已经很普通。其次资金流向主要为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等。
二、民间资金信贷的影响
1、冲击当地金融秩序民间借贷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它不受任何部门的约束和监督,其借贷活动相对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控制,绝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几倍,一定程度地扰乱了银行信贷渠道的畅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面对高额的借贷利息,使得拥有大量资金的散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义务反顾的选择高风险借贷出去,这对市地区的金融业发展是具有一定的冲击性,繁荣的借贷市场不可避免地侵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使得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
2、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资金借入者常常因为其生产业绩不佳、资金周转不畅,导致其不能够按时还清债务,为了摆脱旧债,只能再以更高的利息借入新债,这样便加大了借入资金的成本,这种借新还旧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了民间融资的风险成本,因为个体企业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融资方式,减小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企业一旦经营决策失误,就会出现资金的恶性循环。再者,民间融资的利息较高,这也是诱发民间借贷行业不断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样更容易造成资金向国家产业信贷政策限制的行业集聚,朝着不合理的方向流动。
3、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很多都发生在亲戚、朋友及同事等人中,发生资金转移行为时,订立协议常以口头约定形式为主。部分书写借条的,纸面只注明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及高额的借款利率,而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合规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丧失应有的债权。
三、规范民间资金信贷的对策
1、将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地研究,明确合法和非法借贷的界限,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引导一些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将民间借贷合法公开化、阳光化。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媒体公示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借款标准合同,开展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降低部分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的微观经济主体的风险,减少民间融资纠纷。如此,则民间借贷在操作的层面上可大幅度的降低风险,同时也便于政府对其进行风险监控。
2、开放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大量的民间资本以游离的形态出现在市场之中,表明了民间资金没有找到正确投资实业的突破点。制定一些引导意见,控制民间借贷资金大部分流向房地产和煤炭行业,引导资金健康流向所需的行业,若能打破垄断,让民间资金流入到垄断行业,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上游产业、金融业等领域,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可以慢慢理顺民间资本发展方向,这一矛盾自然迎刃而解。因此,放宽民间借贷资本的投资手段和渠道,有利于完善民间借贷的健康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