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21:18:5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法院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人为公民,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担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证人的,还应写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1)案由:写明担保人对何案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2)担保内容:主要写明担保人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以保证用于赔偿因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的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担保日期。
制作财产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提供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或担保的现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款或金额。
格式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本,以下内容仅作参考,请按实际情况填写,范文具体如下: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 致
(1)注明文书名称。
(2)担保人基本情况。
2.正文。
写明担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担保财产。
(1)案由;
(2)担保内容。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担保人签名,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担保日期。
格式: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例2: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银行帐户内××万元人民币为被担保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二、保证责任期间: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本保证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担保书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包括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继续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付清或由保证人代为付清本担保书项下的所有款项前,不向债务人追偿。
六、保证人同意,在接到你司通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时,本担保书继续有效,受让人享有与你司同等的权利,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七、本担保书受你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九、落款。
担保书范文(一)
担保人: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 电话
被担保人: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址 电话
担保人XXX自愿用XXXXX财产为被担保人X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提供担保,如申请有误,愿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石家庄市 区人民法院
附:1、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担保财产证书原件1份。
担保书范文(二)
甲方(用人单位):乌鲁木齐市讯驰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任职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与丙方的关系:
鉴于乙方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针对甲方社会招聘人员的具体情况,在三方一致的基础,特签订本担保书。
一、乙方在工作期间若有损害甲方利益行为(例如:现金、货物丢失、货物损坏等),丙方应当积极配合权利人追回损失,并代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在工作期间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而被辞退,丙方应付责协助甲方办理有关中止劳动关系的手续,不许乙方寻 闹事,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丙方负责赔偿;
三、乙方在工作期间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机关制裁,该行为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丙方均阅知甲方公司人事、上岗工作内部文件内容,且严格按此执行;
五、丙方需向甲方代表授权代表出示身份证原件,并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六、本担保书自甲方授权代表、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担保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2、被执行人暂时有困难;
3、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
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当事人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减轻当前执行难的压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执行担保的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8条、269条、27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4条和第85条等是执行担保这一制度的法律根据。
三、执行担保应具备的条件
1、担保申请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查证。
2、担保的方式。《意见》第26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4、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规定》第8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四、执行担保的效力
1、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
2、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委托人:戴修平,海南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毛锐敏,原海南发展银行大信支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城市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路中段。
负责人:李晋兰,该社主任。
委托人:马福祥,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A座二十层。
法定代表人:秦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省格尔木 市柴达木城市信用合作社、原审被告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青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审判员王宪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10月13日,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昆仑信用社)柴达木路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通过海南财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财茂公司)借给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投资公司)300万元,由海口市大信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大信信用社)担保,借款期限一年。当月25日海南财茂公司向大信投资公司转帐200万元,另100万元经大信投资公司同意转给其它公司。199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批准服务站升格为格尔木市柴达木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柴达木信用社)。1997年4月1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格尔木市支行的鉴证下,昆仑信用社与柴达木信用社签署交换协议书,约定:昆仑信用社将原借给大信投资公司本金300万元及利息1022598.11元,自移交之日起交给接管方柴达木信用社。同年6月2日。昆仑信用社、柴达木信用社、大信投资公司、大信信用社四方起草一份合同书,内容为:1995年10月25日由昆仑信用社借给大信投资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并由大信信用社提供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现因服务站已升格为柴达木信用社,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昆仑信用社须将大信技资公司的债务移交柴达木信用社。并负责以后的清收工作;该笔本息已逾期一年有余,因大信投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大信信用社又未能代为履行偿还责任,为切实解决好上述问题。经四方共同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合同签订后,柴达木信用社一次性给付大信投资公司贷款416万元整,大信投资公司委托柴达木信用社偿还昆仑信用社300万元本金及所欠利息116万元;此贷款期限为半年,利率为月息10.69%。,仍由大信信用社对该贷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借款到期后,大信投资公司必须按期归还或由大信信用社代为履行偿还责任。柴达木信用社、大信投资公司、大信信用社三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借款方大信投资公司还加盖了总经理秦劲松的名章,担保人大信信用社的代表人毛锐敏签字。同日,柴达木信用社、大信投资公司、大信信用社签订格柴信贷字第97003号借款合同,约定:大信投资公司借款416万元,月息10.69%。;借款时间自1997年6月2日起至1997年12月1日止,大信信用社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保证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加收罚息20%并按逾期天每天按欠款总额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大信信用社同时向柴达木信用社出具一份还款担保书,承诺:保证按时归还借款方在该借款合同项下不能按期偿还的借款本息;本担保书自担保方签发日起生效,至偿还借款方全部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同意在接到贷款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柴达木信用社还出具了发放416万元贷款的借款借据,该借据盖有大信投资公司的财务专业章和法定代表人秦劲松的名章。
大信投资公司未能按时偿还416万元借款。1997年12月26日,柴达木信用社以柴城信字(97)第012号致函担保人大信信用社,请求其督促大信投资公司尽快还本付息。大信信用社此时已被海南发展银行兼并,更名为海南发展银行大信支行(以下简称大信支行)。1998年1月8日,大信支行将柴城信字(97)第012号公函电传给柴达木信用社,其上载有大信支行行长毛锐敏的批示:“已收到,请与投资公司商量,能还则还点,不能还要与该社协商能否延期,我行担保不变”。此后,柴达木信用社索款未果,遂于1998年6月19日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大信投资公司、大信信用社归还借款本金416万元及利息583308.18元,支付违约金117301.98元、其它损失14万元和全部诉讼费用。另,l998年6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了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海发行清算组)。
另查明,1995年12月28日,大信投资公司付青海省石油管道处经销部利息款78750元;1996年2月9日,付给海南财茂公司利息款5249.99元,同年4月18日付给李晋兰(海南财茂公司)利息款15528.36元;同年11月12日又支付给海南财茂公司 20000元;上述四笔给付合计119258.35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6月2日大信投资公司、大信信用社与柴达木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在解决大信投资公司原欠昆仑信用社借款的基础上形成,三方在合同上盖章签名,且原大信信用社负责人亦承认,该主从合同是在三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形成应属有效合同,被告海发行清算组以该公司实际未发放贷款不承认合同效力的辩称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大信投资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归还本息和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和罚息属双重计取违约金,大信投资公司责任过重,故欠款总额20%的罚息可不再计收,由于本案合同实际系解决原欠借款问题的基础上形成,故原告诉求经济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明确约定保证人大信信用社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索款无着及时主张权利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海发行清算组以未约定保证期间、收案时间已超过保证期间六个月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被告大信投资公司、海发行清算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城市信用合作社偿还借款416万元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 担欠款总额自逾期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二、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35013.15元和财产保全费25523.05元,由被告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负担,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承担连带责任。
海发行清算组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95年10月13日贷款合同的主体是海南财茂公司,而非昆仑信用社,借款人为大信投资公司,根据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审对此认定错误。1997年6月2日四方重新办理了416万元的 借款手续,该笔贷款没有实际发放。大信投资公司1995年只收到了200万元,原审认定借款1997年416万元(借款300万元加上116万元利息)的续借合同实属不当。原审时我方提供了借款人大信投资公司还息近12万元的单据,但原审判决未予体现。担保书未约定保证期限,被上诉人在借款期满后6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纠正原审判决。
柴达木信用社答辩称:1997年6月2日签订的四方合同书,借贷合同主体明确,借贷事实清楚,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大信信用社签署了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称担保书自担保方签发日起生效,至偿还借款方全部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根据担保法规定,该担保属于连带保证,上诉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416万元借款合同是柴达木信用社和大信投资公司为清理原有债权债务而重新达成的协议,大信信用社自愿为此提供还款担保;三方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 真实、明确,应为有效。海发行清算组关于该笔贷款没有实际发放、原审认定416万元续借合同实属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1995年12月28日至1996年11月12日,大信投资公司偿付青海省石油管道处经销部、海南财茂公司四笔利息款共计l19258.35 元,均发生在1997年6月2日签订的416万元借款合同之前,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偿还416万元借款的利息,故海发行清算组提出大信投资公司已偿还近12万元利息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保证人大信信用社在其出具的还款担保书中,没有明确约定其保证方式,应认定其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担保书因载明“自担保方签发曰起生效,至偿还借款方全部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即1997年12月3日起至1999年12月2日止。本案债权人柴达木信用社在此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海发行清算组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另外,原大信支行于1998年1月8日向柴达木信用社承诺其“担保不变”,属于重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即使该保证期间按6个月计算(保证期间为1998年1月9 日至同年7月8日,原审法院于1998年6月19日受理此案),海发行清算组的保证责任同样不能免除。故上诉人海发行清算组关于请求免除其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原审判决判令按万分之五给付逾期违约金不当,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计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青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向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 城市信用合作社偿还借款416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期内)利息”和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逾期违约金”部分为: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应偿付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城市信用合作社416万元借款的逾期违约金(自1997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付。);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海南大信集团海口投资公司追偿。
江油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建筑公司与罗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依约向罗间提供了建筑材料周转,履行了合同义务。罗间在租赁期间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和赔偿损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所欠的租金并赔偿材料损失。张富为合同的履行作了担保,因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材料的具体数量和租赁期限,而担保书中也并未对担保范围、担保时间、担保方式等有明确约定,张富的担保应视为对合同签订后连续发生的租赁行为作了全部保证,张富所辩称的“只对合同签订当天租用的材料作了担保”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张富必须承担此案的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决罗间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建筑公司租金14.92万元,并赔偿材料损失费407元。张富承担此案连带清偿责任。此案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共计1.08万元,由罗间和张富共同承担。
本案点评:法院判决罗间和张富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
被告人:李志强,男,47岁,四川省南充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克拉玛依市。1999年7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崔秀华,克拉玛依远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强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强擅自将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木材变卖,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志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第一,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已经超出了我的债务数额,所以我变卖其中一部分是合理的;第二,因另一笔债务,我已经被起诉到伊宁市人民法院。最近听说该法院也要来查封这批木材,而这批木材是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查封后交给我保管的。我怕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得不到木材让我承担责任,所以想把这批木材出卖后,将价款交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我的行为至多是妨碍了诉讼程序,但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志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请从轻判处。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疆天山西部林业局霍城林场根据合同约定,给本案被告人李志强提供了价值近3万元的木材,李志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霍城林场即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志强偿付所欠木材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李志强所有的木材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霍城林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如果不及时对李志强的木材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就有可能给霍城林场诉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将来的执行工作造成困难,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霍城林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遂于1999年4月26日裁定,查封李志强的木材。法院将李志强所有的一批价值3万余元的木材经清点后加贴了封条,就地封存,并责令李志强妥善保管。在查封令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李志强于同年5月5日将被查封木材中的28.5立方木材转移至另处出售,获价款3万元。
查封木材已不在保管场所一事,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于1999年5月5日得知,在无法了解到被查封木材去向的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5月15日立案,经侦查,掌握了被告人李志强出售查封木材的情况。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李志强的亲属将出售查封木材所得款3万元交到了公安机关。该款经公安机关划转至法院账户后,已使霍城林场诉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判决顺利执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霍城林场的民事诉状及诉讼保全申请、担保书,法院的经济案件立案审批表、民事裁定书,证实了霍城林场诉李志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依法受理并依法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事实;2、报案材料及法院干警的证言,证实本案发案情况,以及查封财产被处置后对民事案件审理的影响;3、证人尚宇玲、邓玉萍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志强的作案经过;被告人李志强的供述与证人尚宇玲、邓玉萍的证言相符;4、对李志强出售查封财产情况的调查笔录,证实李志强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情况。
二、判决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认为:
霍城林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人李志强偿付拖欠的木材款是近3万元,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权利人为申请查封提供的相应担保后,查封了李志强价值3万余元的财产。若通过审理,既使霍城林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李志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因查封而受到损害。李志强辩称查封财产超出了其负债数额,因此其出售超出部分的木材是合理的,既不符合事实,更违背法律的规定,理由不能成立。
查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包括非查封的人民法院)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告人李志强辩称因别的法院也要来查封这批木材,其变卖木材是想将价款交到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显系狡辩。
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通过采取查封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申请人的权利能够实现。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角度看,查封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法将破坏查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有利于确保法律的尊严得以实现。被告人李志强在经济活动中拖欠货款不还,当被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又无视国家法律制度,竟敢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了大部分,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司法制度,扰乱了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如果对李志强的行为不以罪论处,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就会落空,法律的尊严地位将会动摇。
关于抵押担保书1财产保全
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将担保人定期(存折,现金______万元)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抵押担保书2立动产抵押合同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其名称、数量、特别标志、说明以及占有抵押物者姓名、名称及方式及所在地,详粘附于本合同的标的物明细表。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前开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续存中,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捐税、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十一、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三、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四、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五、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抵押物提供人(签字):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关于抵押担保书3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一、借款用途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
最新正规借款合同一:编号:_______借款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贷款银行:______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甲方用于:______所需外汇资金,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银行(简称贷款方)根据《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行,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
编号:____________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贷款种类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借款单位为满足一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写明售房单位全称)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第一条委托内容甲方缺乏流动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甲方现委托乙方...
关于抵押担保书4当户(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典当行(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即当户)与乙方(即典当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双方商定,甲方用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完全处置权的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乙方,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乙方在对当物进行审查、评估并同意收当后将在该当物办理抵押登记后一定期限内支付甲方当金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双方同意,该抵押房地产作为甲方向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双方共同认可,抵押担保的甲方所欠乙方之债范围包括: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特在抵押典当单即当票外再行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抵押典当房地产状况
1、甲方所抵押典当的房地产产权人为:___;
房屋产权证号为: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
房屋坐落于__;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2、甲、乙双方确认,抵押典当房地产评估价值为:¥__,人民币__(大写)。
3、抵押范围:全部抵押
二、当金数额和当期
1、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当金为:¥___,人民币(大写),即房产评估价格的___%。
2、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期限为(大写)个月/天,自起至止。
自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当金之日起计算。如续当,典当期限相应的延续,以双方签署的续当凭证约定的为准。
3、典当期限的计算:30天为一个月,超过5天按一个月计算,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三、当金的支付
以下各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后,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当金:
1、甲方已向乙方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书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及/或能够证明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处置权的证明文件,证明甲方有权将该房屋进行抵押典当;
2、甲方已向乙方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
3、甲、乙双方已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并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及/或由该部门出具的其它合法证明房屋已抵押登记的文件;
4、甲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并将保单原件交付乙方保管;
5、甲方支付并已缴清办理房屋评估、抵押登记、房屋保险、公证等手续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当金利率为月利率%,由甲方按月足额支付给乙方;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由甲方按月足额预先支付给乙方。
五、续当、赎当、绝当
1、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甲方结清当期内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和违约金(如有),书面提出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续当,双方签订续当凭证。
在此期限(5日)内,甲方也可以赎当。
2、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申请续当并经乙方同意续当的,除向乙方结清典当综合费用、利息外,还应根据实际天数每日按当金数额的0、5%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如赎当,须经乙方同意,除应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全额偿还乙方当金。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4、在出现续当后,除当期发生变化外,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变,双方应继续履行。
5、甲方于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六、绝当物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在发生绝当后,乙方除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以外,乙方同时有权自行委托拍卖行对抵押典当物公开拍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已偿还甲方所欠乙方之债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或办理提存(提存费由甲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应继续清偿。
双方同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处分绝当房产。
七、抵押房产的处分
1、经乙方认可,甲方在典当期内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赎当;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对该第三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文书,乙方要求公证的,甲方应当提交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乙方承诺,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人依本合同约定办理完毕房地产赎当手续后,应当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当金和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行使法律或本合同所授予的全部权利而无需经过甲方许可,包括但不限于:
(1)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2)以乙方认为合适的租金、年期及条件,出租该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并以收取的租金和收益受偿;
(3)以本合同第十二条所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产时,有权签署有关该抵押房产的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文件及契约,也有权取消该笔买卖或出租,并签署有关文件,以及收取有关款项,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乙方均不负责。
4、乙方可于下列任何情况下有处分抵押房产的权利:
(1)出现绝当情形时;
(2)甲方不缴纳有关土地使用费或有关政府所征收的费用或款项(如果存在);
(3)甲方舍弃该抵押房产;
(4)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5)甲方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5、乙方按本合同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所得的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以缴付因出租或出售或处分该抵押房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缴付人、中介的费用、报酬);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甲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一切费用及杂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及修补该抵押房产的费用);
(3)用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的当金本息、典当综合费用、违约金(如有)、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退还甲方。出售该抵押房产所得款项,如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一切款项,甲方应继续清偿。
八、甲方的保证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典当房地产的抵押人保证如下: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全额归还以偿还当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完整,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也未在本合同签订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抵押予他人或设立权利限制;
3、甲方将合理占管及使用该抵押房产,不得将该抵押房产用于任何法律或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4、甲方只可将抵押房产用于自住,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5、甲方准许乙方经预先通知甲方后在合理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6、甲方在更改住所或通讯地址时须立即通知乙方,否则乙方的任何通知发送至原住所或通讯地址均视为甲方已收到;
7、如有任何诉讼、仲裁,可能对甲方及其任何财产有不利影响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8、甲方将按照乙方合理的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房产保险、抵押登记、拍卖、过户等手续,以确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
9、如该抵押房产贬值,以致明显地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并向甲方继续追偿。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后,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当金支付予甲方。
2、在甲方清偿完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欠乙方之债后,若甲方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乙方应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并将有关该抵押房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归还甲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乙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4、乙方无须征求甲方同意,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他人,在转让后书面通知甲方即可,甲方须继续向乙方的受让人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他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甲方的继承人或受让人,仍须向乙方的受让人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还款及其他责任。
十、违约责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义务致他方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除非下列事项已在乙方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圆满解决,否则乙方可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有权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偿还所欠乙方之债,或以合法的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以清偿全部款项。
本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之时解除。
(1)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或其他费用的;
(2)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勒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3)甲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或无人代其履行合同义务清偿债务;
(4)甲方的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没收等影响或威胁,引致乙方认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5)不论任何原因,如该抵押房产不能在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有关房地产管理机关拒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不能向乙方提供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的证明文件;
(6)甲方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将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出售、出租、赠与、转借、托管、设定收益权质押等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7)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8)甲方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当金的行为。
如发现本条前款所述的任何事项或有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纠纷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除有权采用本合同约定的公证强制执行的方式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乙方还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争议未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十二、强制执行
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_市【】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当甲方或借款人有违约事件发生或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情景的,乙方有权向_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金额、利息、综合管理费、违约金、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
接受强制执行的对象为包括不限于甲方房屋在内的甲方所有的财产,通过拍卖、变卖有关财产等方式偿还应偿之债。
十三、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当金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当票、续当凭证、附件1当物清单、甲方提交的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各方就本合同未尽事项可能签订的任何修改、补充协议、乙方向甲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等,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以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在投邮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
4、本合同中的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独立于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不影响该公证强制执行和抵押条款的效力。
5、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当金数额、当期与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约定的不一致者,以当票或续当凭证上所约定的当金数额和当期为准。
6、双方约定,如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应签订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7、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_市【】公证处及抵押登记机关等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9、本合同于由甲、乙两方在乙方营业地签订。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委托担保合同1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法律常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5.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本合同,字迹清晰,请勿涂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向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咨询。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向 申请
融资授信 人民币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大写) ,(小写) ,特委托乙方为其融资债务提供(大写) ,(小写)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乙方经审评,同意为甲方就上述融资债务提供担保。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以甲方与融资银行签定的授信协议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为准。担保方式、期间和范围以乙方与融资银行协商后签定的担保合同或向融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准。
甲方和乙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费用
1.1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按照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金额的 %(年费率)的担保费率计算,担保费总计(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主债务金额是指贷款本金贷款本金扣除甲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
贷款本金扣除乙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贷款本金扣除甲、乙方双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甲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甲、乙双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其它),即(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1.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费交付乙方。
1.3经乙方同意,甲方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分
期支付担保费用:
1.3.1第一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2第二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3第三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4第四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4融资到期后,如甲方未向融资银行履行偿还/支付融资本息的义务,应按照万分之十(日费率)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
甲方承担该项担保费用的期间为自融资到期之日起,至乙方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之日止。
1.5因签订本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相关合同所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邮递费、文件复印费、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和律师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合同的生效
2.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字盖章的日期不一致的,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附加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界至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相关合同的签订
3.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与融资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向融资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并按照融资金额 10%的比例向融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此款约定应受本合同第六条第6.2款的限制。
3.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融资银行签订授信协议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在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可以适当延长本款约定的签约时间。
3.3为保障乙方在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甲方或甲方提供的第三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订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反担保合同,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4.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如是企业分支机构,须具有其法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从事与本合同相关的民事行为的证明。
4.2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的行为是经有权决定的机构或人员决定和授权的,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4.3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和签订相关合同所需要的各项证明文件,并保证各类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4.4甲方保证目前没有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足以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之民事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委托担保合同2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总 则
甲方向借款,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甲方向 借款金额(大写) 元¥: 元,期限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编号为 ,请求乙方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整个借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2、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借款,接受乙方检查和监督。
3、甲方按借款合同所规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4、在乙方为其出具借款担保文书的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费。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提出的借款担保、申请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和期限。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反担保保证方式为(反担保合同另定)。
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有权委托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4、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保费。
担保费标准:月保费率 /‰,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如提前偿还借款可退回相应的保费。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在贷款银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检查监督甲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不能如期归还借款,除积极筹集归还到期的本息外,还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现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本款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消。
(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4、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三、甲方未按第六条约定执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四、本合同在甲方清偿本笔委托担保借款本息后终止。
六、本合同为 年 月 日 与 签订的 合同(合同号 )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或授权人(签章) 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3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__市__区永中南翔锦苑紫荆3-201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向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借款,特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及担保范围和期限
乙方对甲方向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期限__________个月的借款提供__________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自愿向乙方反担保,另立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取得优先受偿;
有权委托贷款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3、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担保评审费__________元,在项目立项审查时一次性付清;
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每月__________‰计算,期限__________个月,计__________元,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付清。
4、在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
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⑴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交纳,所有权属于甲方。
⑵甲方应依约履行合同,如逾期还贷,乙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⑶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后10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5、乙方代为甲方偿还其上述借款即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为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利息(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计算)以及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本合同贷款担保金额的1‰计算。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支付赔偿金。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因甲方提供虚假、伪造、过期等文件、材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温州)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委托担保合同4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应甲方 年 月 日提出的诉讼保全委托担保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诉一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事项、保证期限:
1、甲方因与
一案,拟向 法院提起 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乙方愿就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甲方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第二条 担保责任限度:
1、超出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乙方的保证责任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2.1甲方诉
案件 终结;
2.2法院保全裁定的撤销;
2.3甲方撤销诉讼;
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乙方向法院出具保证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予以提交。
第四条 乙方的代位求偿权:
如因甲方的保全申请错误而导致乙方向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应在乙方支付赔偿款三日内支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因该赔偿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延迟支付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日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金总额的千分之六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乙方一次性足额交纳按下标准计算的担保费。
2、甲方同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全财产金额的担保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甲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3 天内按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支付:
名 称: 帐 号: 开户行:第六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
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费用。
3、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担保费金额每日千分之六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附则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86-03
执行担保制度是我们民事执行程序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旨在缓解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赢得时间,对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而言,执行担保能够确保其债权暂缓执行期间过后得到更好地满足。但是我国现行有关执行担保法规的粗疏,欠缺可操作性,也使得执行担保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无章可循、相对混乱的局面。正因为立法、实践仍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从执行担保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理清其中的症结和根源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制度的办法,以期有所突破,便于将来民事强制立法有所裨益。
一、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概述
(一)民事执行担保制度内涵及特点
民事执行担保是担保制度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契合,换言之,是由一般民事担保制度与民事执行程序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担保制度。我国对于民事执行担保的定义,均是基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208条的规定而界定的:“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学界对民事执行担保概念的理解莫衷一是。如有人认为,“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1]有人则认为,“执行担保,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提供担保而请求暂缓执行,经债权人同意后,民事执行机关决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2]还有人认为,“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信誉或财产担保,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担保成立,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案件暂缓执行的制度。”[3]再有观点认为,“执行担保,即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预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财产的制度。”[4]笔者的理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实现其程序或实体上的利益提供担保,以阻却抑或继续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机关决定暂时停止或继续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担保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执行担保的适用中,法院依据职权居于主导地位。一方面,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应向法院提出担保申请,须经由法院严格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另一方面,执行担保虽强调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但并非最终决定因素,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有正当理由时,可依职权决定准予提供担保,暂缓执行。二是执行担保中的保证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具有先诉抗辩权。三是在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法院有权裁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无须再经过诉讼程序。
(二)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
执行担保制度是在一般民事担保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借鉴了民事担保制度的优点又区别于后者。
1.法律属性的差异。民事担保制度其突出的特点是在诉讼或仲裁之前。主体的平等地位和意思自治,是平等主体为建立某种契约关系自行约定而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以期保全债权,维护信用,属于私法的范畴。相对而言,执行担保发生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公权力即民事执行权的介入。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地位被打破,也并非完全体现意思自治,是公权与私权行使的混合体。另外,民事担保发生的原因有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之分,而执行担保只有约定担保而不存在法定担保。
2.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程序不一致。一般民事担保成立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取得执行名义,才可能对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执行,① 执行担保被人民法院认可后,即取得暂缓执行的效力。被执行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担保人或担保财产。从这一意义上说,第三人的信用保证或财产担保均须具备书面形式的要件,即提供保证书、担保书,该保证书、担保书就成为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执行依据。②
3.生效要件的差异。民事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的生效以登记、交付等公示行为为要件。执行担保的生效要件则在于执行机关的审查与批准。若执行机关认定符合执行担保法律要件,担保即告生效。而执行机关对担保财产的控制,如办理登记、转移担保物占有等,只是对交易安全和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
4.担保方式、效力、期间、程序的差异。首先,就担保方式而言,执行担保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执行担保中只存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形式。其次,就担保的效力而言。民事担保不排除无效担保的情形,当事人亦可通过协商变更和解除。执行担保经执行机关审查批准,当已确认其有效性,便产生程序效力,故不得由当事人协商变更和解除。再次,就担保期间而言。民事担保作为从合同,其担保期间附随主合同而定。执行担保的期间除遵循执行当事人双方、利害关系人的意志外,还受到法定期间的约束。最后,就担保的程序而言。民事担保为纯粹的私权行为,其成立无须执行机关的介入,也无严格的法定程序。执行担保则必须经过申请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同意、执行机关审查、批准等法定程序。
此外,调整的法律规范不同。一般民事担保适用担保法、合同法等私法,而执行担保除适用担保法外还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规定等程序法与公法。
二、执行担保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从法律层面来看,只有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条文,即第 208 条。该条规定是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担保制度惟一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该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执行担保仅适用于暂缓执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担保的规定过于原则且适用范围过窄,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但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比较严格的立法。正因为相关规范比较笼统,且缺乏系统、完整的立法结构形式,所以造成民事执行担保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实践应用仍有难度。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可以停止或者继续执行,但“充分、有效”的标准依然不明确,容易形成争议。
(二)执行机关审查范围不明确且缺乏约束机制
有些法院在采取执行担保措施或作出有关执行担保的裁决行为时,采取职权主义的做法,往往忽视了对执行担保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与处分权的尊重。实践中,执行法院是否应当对民事执行担保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是什么,缺乏统一的标准。有的执行法院对民事执行担保进行程序和实体的全面审查,有的则仅进行程序审查,不但造成司法不统一,而且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现象。例如,在暂缓执行担保中,有的执行法院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即裁定民事执行担保成立并决定暂缓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民事执行担保适用范围不统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不明确
执行和解中的担保,是否适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实践操作中也没有统一性。有的执行法院认为执行和解中的担保也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的执行法院则认为不必符合上述规定。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直接影响暂缓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申请停止执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例如,在暂缓执行的民事执行担保中,暂缓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决定直接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时,应在多大范围内对担保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是否包括迟延履行利息及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就会成为问题,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
(四)执行协助措施缺位
采取执行措施不仅是执行部门的职权,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来。比如,银行、房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通过对义务人的资金、房产、车辆等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主动或直接履行义务。正因为较少的协助措施,使得执行强制力并不突出,遏制执行进展。在延期届满未履行义务时,对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采取措施,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也是执行案件成为积案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公安机关对执行部门工作的协助比较有限,除共享身份证查询系统外,先进的公安侦查手段,如通讯设备定位手段,极少用于严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果严重的被执行人。又如,因没有协助执行部门实现担保财产的提存,使得法院无法对物保的财产进行控制,使得有些物保财产在暂缓期间被转移的情形经常出现。可见,现有助执行措施的针对性和执行力并不能充分有效地配合执行部门。民事执行权在现实中的行使问题既不利于司法公正的确立,有损司法权威,又从本质上侵害了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
(五)担保人缺乏救济保障
暂缓执行中,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或者申请执行担保存在错误导致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满足、对方当事人损失得到赔偿,执行案件得以圆满结案,但是,担保人应当如何向执行当事人追偿,实现其自身权利的救济,是另案还是直接就被执行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的真空给现实中担保人申请权利救济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的思考
(一)从立法层面加强针对执行提保制度的建设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涉及执行担保的条文从数量看较少,从条款的内容上看,也是规定得较为笼统、粗疏、可操作性不强,让执行实务人员无所适从,产生许多争议问题,实践中,有些做法甚至背离了执行担保制度设置的初衷与目的,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上予以修改,补充、完善。重新规范民事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上的执行担保在债权得不到完全实现的情况下,能否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明确执行担保责任范围,是仅指主债务,还是也包括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赔偿。
(二)加强执行法院对执行担保制度审查
加强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理由的审查。审查被执行人的困难是否只是暂时的,有否有通过整顿恢复经济活力的现实可能,如立即强制执行是否会给被执行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由此可见,审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决定是否适用执行担保的关键因素。审查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人是否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另外,还要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间内的财产变化情况。
(三)规范执行担保的具体程序
严格履行物保的相关手续,在设立物保形式的执行担保时,担保物应按照其种类性质,或将担保物移交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将相关的证照提交给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向有关产权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产权转移手续。应当保障执行担保人的程序参与权利,在执行担保程序中举行执行听证,执行担保人也应享有抗辩权及复议申请权,在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前,执行法院应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担保人在执行程序里应与其他被执行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四)建设协助执行联动机制
执行权运行机制紧紧围绕执行制度的完善考量,笔者以为,执行权的运行需多层次、多系统地构建联合机制,形成全方位的执行运行体系,各种协助执行力量在该体系中能顺畅发挥作用。明确协助执行单位的职责,比如,在执行担保制度时需要对担保物提存的,应当明确对提存单位的确定和职责予以规范;还应明确对协助执行单位的不配合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促其完善职责范围,建立快捷的协助执行程序。在联动机制建设中,将执行案件基本信息与银行、工商、房产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一体化的执行联动,最大程度提高执行效率、增加执行威慑力。被执行人信息一旦进动机制,其各种民事活动,如房地产抵押、车辆登记、银行贷款、商业贸易等方面就受到必要限制和监控。法院通过联动系统查询功能,迅速、准确地获取执行线索,及时借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信贷管理部门等,较大程度地限制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的多项民事活动。在形成执行担保联动体系的同时,相应完成其他执行体系的搭建和平台的联合。
(五)完善对担保人的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维护权利的基石,就其本质而言,救济是一种权利,即当原权利遭受侵害之时,权利人获得的自行解决或者请求有关机关解决以维护其原权利的一种权利。”[5]民事执行担保中,担保人提供担保,逾期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或因停止、解除处分措施造成对权利主体合法权益侵害的,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使损失得到一定弥补,该执行案件便得以圆满结案。然而,执行担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实现?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被执行人的追偿机制。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往往要求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提讼,启动另一审判程序对担保人的权利进行确认,担保人再凭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担保人申请执行。这种救济方式虽然稳妥,但给担保人加上了沉重的诉讼负担,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担保人权利的作用,同时也不利于执行程序中民事执行担保的顺利开展。在民事执行担保中,担保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互相确定担保关系时,担保当即转为债权债务关系,且这一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无审查之必要,审理程序往往流于形式。此种做法无论是对担保人的诉讼成本而言,还是对法院的司法资源来说都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浪费。因此,笔者认为,从节约司法成本、鼓励担保人参与民事执行担保积极发挥担保作用的角度出发,应赋予担保人对其已履行的担保义务直接申请执行的权利。
结语
启动执行程序是司法权对公民私权救助的最后一道屏障。人民法院要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保障债权人债权、衡平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维护执行秩序安定的功能,旨在实现执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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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89 .
借款人(全称)
保证/抵押人(全称)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
(二)借款用途:
.
(三)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
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借款人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五)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
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第三条
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由
用
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
第六条
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
(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
第九条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其他条款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四条
声明条款
1.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清楚的知悉贷款的各项条款。
2.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全面阅读、准确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章)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保证/抵押人(签章)
保证/抵押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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