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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比较
1.1 承认人责任归责原则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汉堡规则》则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规定承运人对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雇员无过失;对于火灾采取一般过失,即由货主郑敏承运人有过失。
1.2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对于承运人赔偿的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以单位或件为计算单位,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维斯比规则》用“金法郎”来计算赔偿额,以件数或货物毛重为计算单位,规定10000金法郎一件或30金法郎一公斤,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并非某国货币。《汉堡规则》则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规定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1.3 货物概念界定
《海牙规则》在界定“货物”的概念时,将活动物、甲板货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1.4 承运人责任期间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采用“钩至钩”规定,即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汉堡规则》则适用“港至港”规定,即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1.5 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但规定追赔诉讼时效必须在三个月以内。《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由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开始倾向于货主一方,赔偿限额逐渐提高,将承运人需要负责的货物范围扩大,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逐渐延长,这表明,《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订尤其是《汉堡规则》的制定,是为了通过加重承运人的责任而平衡海上货物运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改变长期以来承运人地位优于托运人的不平等状况。
2 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发展历史
2.1 《海牙规则》制定的历史背景
19世纪后半叶,英国船队掌握着海上霸权。由于其主导地位,当时针对海上冒险,英国制定了很多免责条款。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原则,在运输提单中随意增加各种免责条款,逃避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使货方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以致影响国际间的正常贸易。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在其最高法院判例中首先认为此种任意免责是不妥的。1983年美国通过《哈特法》规定承运人某些责任不能因合同而有所减损并规定了承运人的各项免责条款。这些规定后来被1924年《海牙规则》采纳。《海牙规则》虽然就是针对当时海上运输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状况所制定的,在当时也的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毕竟还是有比较明显的维护承运人利益的倾向。
2.2 《维斯比规则》
二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独立。与此同时,航海技术、造船技术等也有了较大提高,《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每件每单位100英镑的赔偿责任限制过低。并且,60年代出现了集装箱运输,使《海牙规则》在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计算单位上出现了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对《海牙规则》进行修改。但在当时,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决定了承运人一方的利益依然占据优势,另外,《海牙规则》在长时间的实施中,已经形成了很多相关的判例,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为了保护其稳定性,最终对《海牙规则》并没有做实质性的彻底修改,而只是对在海上运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作了规定。从本质上讲,《维斯比规则》没有改变《海牙规则》的实质,这一点从承运人规则原则并没有变化就可看出,但是,关于赔偿责任限制、诉讼时效等新规定还是对维护货主的权利做出了一定贡献。
2.3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是在联合国下属的两个国际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的不断努力下,于1978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但这个公约的成员国基本上是一些发展中国家。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都没有加入该公约。与《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相比,《汉堡规则》在维护货主利益上迈出了很大一步。随着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深入,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是海上货物运输正常进行的要求和必然趋势。但由于维护船方利益的发达国家和海运大国势力强大,而呼吁维护货主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力量则比较弱小,所以《汉堡规则》暂时还得不到普遍的适用。但这种状况是应该是暂时的,因为《汉堡规则》有其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3 承运人责任规则原则调整的必要性
《汉堡规则》和前两大公约的根本区别在于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那么在这里我们也主要从这个角度来讨论其适用的必要性。
3.1 符合船货双方利益平衡原则和国际发展趋势
《汉堡规则》中“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是兼顾和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需要,符合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国际航运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其在国际航运中的竞争能力。早期《海牙规则》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基于航海技术的局限,使承运人在抵御海上风险时表现出极大的冒险性,各国政府特别是海运大国为了刺激航运业发展而允许承运人享受航海过失免责所带来的益处。承运人利用航海过失免责而获得的利益来发展航海事业,改进航海技术,提高船舶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地使船舶适航。船舶适航程度的提高反过来对货方也产生了好处,航海过失免责这一低成本的法律制度导致了国际海运的发展。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种承运人和货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它存在的根基就在于合理分担风险的公平机制,在当时有存在的合理性。
3.2 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应该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独立走上国际航运立法舞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公平的前提下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是国际规则发展的应有之义。
3.3 航海过失免责的弊端
一方面,在现阶段依然坚持航海过失免责不能再以航海技术的局限作为其理由;另一方面,航海过失免责的确立,没有完全贯彻过失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货方的正当利益。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航海过失免责是西方海运发达国家所操纵而明显为偏袒船方利益而设立的,不能适应如今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4 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调整中的问题和对我国的启示
4.1 问题
(1)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的确增强了船舶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了船舶的适航性,但这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船舶的专业化、大型化和智能化同时也带来了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特有风险,比如由于船员过分相信船舶智能化而造成的船舶碰撞增多等。
(2)海牙规则在承运人的运输成本、保险等的方面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机制。如果一旦打破这种长期形成的机制,将需要付出一些成本,并需要为新的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可能导致的新问题建立新的相关机制。
(3)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调整某种程度上对发展中国家也是一种考验。因为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可能会增加运输成本,这同样会加重货主的负担。
4.2 我国《海商法》修改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基本内容
《责任白皮书》由本单位工作职责、上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本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咨询投诉联系电话等四部分组成(具体格式附后)。其中,本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一)工作任务。由各单位、各科室根据全市中心工作和住建局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以及各自职能填报年度重点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列入其中。单位内部管理事务及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列入。
(二)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要求,结合本单位和部门工作情况确定每项工作的具体目标、工作质量和标准,要求客观、合理、可行,并尽可能细化、量化。
(三)进度安排。根据上级要求和各项工作的特点,实事求是地确定每项工作任务的进度要求及完成时限。工作完成时间以月份计算。
(四)任务分解。把每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的分管领导、责任机构、负责人或经办人,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五)工作措施。通过优化职能、规范管理、公开政务、创新手段、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强化治庸问责等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制定和公布
《责任白皮书》制度自2012年开始实施,每年度制定一次。
每年2月底前,各单位、各科室拟定年度《责任白皮书》。每年3月10日前,各单位、各科室将拟定的《责任白皮书》分别报送分管领导审定后,将《责任白皮书》电子版文档发送局办公室邮箱存档。2012年的《责任白皮书》在4月20日前报局办公室。
四、监督检查
《责任白皮书》公布后,要采取多种措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一)实行工作进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各科室要将工作进度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局办公室。其中,市委市政府民心工程和重大项目一月一报。对《责任白皮书》中确实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工作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重新列出进度表和相关措施。
各单位、各科室在年度内部考核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责任白皮书》确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自评报告。
(二)加强检查督办工作。局办公室要组建督查组加强对《责任白皮书》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对全市性的中心工作要重点督办,对工作措施不力、影响全局工作开展的,及时报住建局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并加强跟踪督办,促进工作落实。
(三)加强民主舆论监督。把《责任白皮书》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质询,市民的咨询和投诉,有关单位必须如期答复。
五、考核和奖惩
将《责任白皮书》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考评,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科室,予以通报表彰;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白皮书所公布工作任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局党组和各单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六、组织实施
《责任白皮书》制度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由局办公室牵头,抽调业务科室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等工作。各单位和各科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责任白皮书》的落实,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取信于民。一、实施范围
《责任白皮书》制度适用于全系统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考评的单位和科室。
二、基本内容
《责任白皮书》由本单位工作职责、上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本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咨询投诉联系电话等四部分组成(具体格式附后)。其中,本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一)工作任务。由各单位、各科室根据全市中心工作和住建局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以及各自职能填报年度重点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列入其中。单位内部管理事务及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列入。
(二)工作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要求,结合本单位和部门工作情况确定每项工作的具体目标、工作质量和标准,要求客观、合理、可行,并尽可能细化、量化。
(三)进度安排。根据上级要求和各项工作的特点,实事求是地确定每项工作任务的进度要求及完成时限。工作完成时间以月份计算。
(四)任务分解。把每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的分管领导、责任机构、负责人或经办人,做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五)工作措施。通过优化职能、规范管理、公开政务、创新手段、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强化治庸问责等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制定和公布
《责任白皮书》制度自2012年开始实施,每年度制定一次。
每年2月底前,各单位、各科室拟定年度《责任白皮书》。每年3月10日前,各单位、各科室将拟定的《责任白皮书》分别报送分管领导审定后,将《责任白皮书》电子版文档发送局办公室邮箱存档。2012年的《责任白皮书》在4月20日前报局办公室。
四、监督检查
《责任白皮书》公布后,要采取多种措施,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一)实行工作进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各科室要将工作进度情况于每季度末报局办公室。其中,市委市政府民心工程和重大项目一月一报。对《责任白皮书》中确实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工作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重新列出进度表和相关措施。
各单位、各科室在年度内部考核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责任白皮书》确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自评报告。
(二)加强检查督办工作。局办公室要组建督查组加强对《责任白皮书》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对全市性的中心工作要重点督办,对工作措施不力、影响全局工作开展的,及时报住建局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并加强跟踪督办,促进工作落实。
(三)加强民主舆论监督。把《责任白皮书》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质询,市民的咨询和投诉,有关单位必须如期答复。
五、考核和奖惩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定期主持研究布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和健全本单位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年中、年底要提交总结报告。
二、宣传教育
强化党风廉政教育。把和《实施纲要》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学习、遵守、贯彻、维护的活动。主要负责人要有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或调研文章。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主要领导干部要给党员干部上廉政教育课。树立和宣传本单位干部群众身边的勤政廉政典型。
三、制度建设
坚持和完善各项廉政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领导干部坚持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制度。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告知反馈制度。逐步推行党务公开,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群众接待日制度和处理来信来访制度。
四、监督制约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对党员干部遵守“五不许”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狠刹“四股歪风”。对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继续实行(政务、厂务、村务、办事)公开制度。支持加强多种监督形式,注重对下一级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廉洁自律
1.坚决遏制党员干部收送红包、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正之风。
2.认真执行会计集中核算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治理用公款吃喝玩乐和报销个人费用问题。
六、查处案件
1.做好举报工作。及时办理上级交办、转办的重要件;重要件主要领导要亲自阅签、亲自督办、亲自抓落实。案件回复率达到100%,办结率要达到100%。
2.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特别是利用人权、钱权、物权、审批权搞权钱交易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七、纠风治乱
1.认真落实在全国全省宣传战线开展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条例》精神,加强行业管理,坚决杜绝“有偿新闻”、“人情报道”、“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
2.加强制度建设,有效防范收费收取徇私情、业务拿回扣、设备器材购买拿回扣等易出现问题的方面和环节。
八、源头治腐
中图分类号: F31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8-70-1
1 技术规程及其种类
1.1 技术规程的概念
林业生产往往要经过多道工序,由众多工人共同完成,各道工序和每个工人的工作都要贯彻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则是为贯彻执行技术标准,保证生产有秩序进行,对林产品生产、工程项目施工、设备使用维修及保障生产安全等所作的技术规定。技术标准是对各项生产技术提出的总要求;而技术规程则规范各项技术规定,使其按照技术标准的要求去实施。因此,技术规程是实现技术标准的重要手段,是指导产品加工和工人操作的准则,是安排计划、调度、检验、组织和供应工作的技术依据。它对实现设计要求、保证产品和作业质量,促进生产和节约具有重要意义。
1.2 技术规程的种类
技术规程的种类很多,有的是根据产品标准分解出来规范某工序、某零部件加工的工艺规程;有的是规范某类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专业技术规程,如造林调查规划设计规程、造林技术规程、育苗技术规程等;有的是规范工人作业技术的操作规程或岗位守则等;有的是为了保障工人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规程等。各种技术规程一经制定就应认真贯彻执行,要通过加强技术规程教育,搞好技术培训,要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严格技术纪律;要为执行技术规程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从而发挥规程的作用。
2 技术责任制
现代国有林场的生产不仅要有技术规程规范其生产活动,还必须有严格的技术责任制保证生产活动按规程的要求运行。
建立技术责任制,还必须建立车间(分场)、工段(作业组)各级的技术责任制。车间、工段的技术工作,由车间主任、工段长负责。对于同生产岗位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其他技术规定,应列入工人的岗位责任制中,建立工人的技术责任制。
建立技术责任制的实质就是要建立全厂集中统一的技术指导,建立各级技术领导的责任制和工人的技术责任制,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等贯彻落实到岗位并明确其职责。建立各级技术责任制,必须正确划分各级技术管理的权限。确定各级技术管理权限要从林场的实际出发,有利生产,便于管理,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远期与近期、后方与前方的关系。
3 技术监督与质量认证制度
3.1 技术监督
技术监督主要是为了保证产品和作业质量,监督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贯彻执行而建立的技术检查工作体系。这种监督检查是按预定的质量标准、生产条件、工艺过程和检验要求,使用一定的工具、量具、仪器,对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所进行的检验。
通过监督检查,保证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入生产、不合格的零配件不用于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监督检查要充分发动群众,建立生产工人自检、班组内互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监督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3.2 质量认证制度
3.2.1 质量认证制度 质量认证制度是国家技术监督部门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上实行质量认证最早的国家是英国,1903年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首创世界第一个用于标准的标志,即“BS”标志或称“风筝标志”。
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起步较晚,经历了逐步认识和发展过程。1988年12月2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来,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开始纳入法制的轨道。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明确要在全国逐步推行林场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林场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所说的质量认证制度,又称合格认证制度。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认证制度定义为“有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上述关于质量认证和合格认证的定义包含有以下几项基本内容: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特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是认证的基础;证明认证批准的方式是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质量认证时第三方从事的活动。森林认证制度是林业生产领域代表性的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