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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发生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案,已经让一些大企业感觉到了专利战争山雨欲来风满楼的火药味。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诉案赔偿额已达10多亿美元,其中最具影响力的DVD事件,因专利侵权致使我国的生产厂商每生产1台DVD就须付给“6C联盟”4.5美元专利许可费,目前已赔付30亿元人民币,据称今后还将陆续赔付200多亿元人民币。
今后各国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关系着整个国家的发展之道。虽然今天我国已经有与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但一种法律制度的价值并不在于其自身的完美无缺,更重要的是公众的接受和利用程度,因此,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应积极补上知识产权这一课,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的游戏规则,维护自身的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应成为企业经营战略重点
我国宋代《东都事略》一书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的记载,表明版权保护的观念已有萌芽,但整体上我国私法制度不发达,私权观念也因之淡薄,知识产权的认识及保护意识并不如发达国家强烈。国内大多数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综合运用上更是认识不足,多是在遭遇到侵权诉讼时,才关注知识产权问题,以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屡遭损失。如万燕公司的VCD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及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的完成,我国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大。反观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则反映了充分的保护意识和先进策略。在日、美、德等国,除了国家在制定政策、协调利益等方面进行宏观管理外,企事业单位,尤其是著名大企业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十分重视的。
如日本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就十分成熟。日本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态度是知识产权能保障其技术开发成果不被他人无偿使用,能为自己带来丰厚的利益回报,但若是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会惹火烧身,就好比一把双刃剑。因此,日本企业对别人的知识产权以尊重为原则,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以开放和重点控制为原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体现在技术上主要是在开发前充分检索相关技术文献,重点是专利文献,尽量避免侵权事实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了可能侵权的情况,在接到权利人警告书时就高度重视,尽可能以和解金的支付或交叉许可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避免高额赔偿金的支付及企业名誉的损失。对本企业的知识成果,则非常重视其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行使权利方面以行使积极权力为主,通过签发许可证、收取使用费来实现知识产权的应有价值,同时以此方式获得技术战略上的利益。而对知识产权中少数重要的核心技术则选择独占方式来控制其流入市场,以行使消极权利为主。
美国国家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是有目共睹的。最近20年间,美国专利申请量从20年前每年10万件,增长为现在的每年35万件。在行使权利方面,美国企业认为专利许可具有众多的优点和长处:风险和成本显著降低;对自己知识产权的财产,可以更好地控制他人使用的性质和程度;可以发展长期伙伴,达成双赢、互利的结果;可以带动未使用的知识产权财产的开发利用;一旦回收了研发成本,只花费很低的管理费用,就可以取得好的收入;在全世界范围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获得收益有巨大潜力。因此,美国企业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采取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之一就是进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不断强化专利的商业化。美国专利的授权量则由20年前每年6万件,增长到现在的每年17万件。另外,美国企业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发现侵权,即挥舞诉讼大棒。使用许可和侵权诉讼成为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两大法宝。
我国企业应认真思考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功能,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在世界竞争即知识产权竞争的大环境下,把企业经营战略的重点放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点上,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权利的行使。
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
在日、美比较大的企业,几乎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美国的AB、IBM、摩托罗拉,日本的松下、日立、丰田等公司,都成立了全面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尽管其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专利部,有的称法律部,有的叫做知识产权部,但其行使的职责却大体相同。在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下属部门大多也设有管理知识产权的职能机构,从而使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形成体系。这些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具有地位高、工作人员数量多且素质高的特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以IBM公司为例,是处理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专利、著作权、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具体包括:
1.申请专利。一般情况下,有关专利的申请,由知识产权部的专利律师或者律师提出,专利律师会从专业的角度来调查并判断有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
2.寻找合适的发明。知识产权部与研究开发部门的经理人员、技术人员密切合作,一方面向其灌输知识产权知识,另一方面从中发掘优秀的发明。
3.许可合同的谈判。在调查有关产品的知识产权情况时,注意监视他人的产品有无侵害自己公司的知识产权,以便促成他人与其订立许可合同。
4.审核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IBM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开发合同、买卖合同、委托生产合同等合同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条款,都需要经过知识产权部审核。日本丰田公司的知识产权部属于技术开发部门,负责整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及技术合同、预算管理和许可使用费等。丰田公司认为,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有无将决定企业的生存。基于这样的认识,丰田公司建立了一个工作人员300余人的知识产权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专利教育、发明的奖励补偿、支援国内外事业部的知识产权、专利情报、调查的管理、专利申请、专利相关纠纷诉讼的对应、技术合同、许可证贸易、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管理的自动化等。
与国外企业细致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相比,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则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国内企业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为数不多。据200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八省市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六成以上的企业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没有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化。企业既不能主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又不能及时解决与他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冲突。尤其对于外向型企业来说,企业的国际化战略和走出去的步伐受到限制。因此,借鉴国外成熟做法,在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中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应对市场竞争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巧妙运用知识产权战略
根据统计,近20年来,技术进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只占28%。这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极不适应。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务操作不足,也使我国企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DVD专利战中,我国企业向国外交付高额专利费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因此,必须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运用。除了国家应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外,企业也应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重要的生存之道。
国外许多企业都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到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之中。索尼公司执行副总裁在北大讲授索尼的成功经验时曾经说“没有知识产权战略,就不可能运作一个全球性的企业”。日本特许厅曾将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战略看作企业战略的构成之一。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具体包括:基本技术战略、技术网络战略、持股战略、知识产权链战略、专利引进战略、利用知识产权输出资本与产品战略、专利与商标相联合的战略等。著名软件巨人微软公司就以风险投资的方式,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机构进行持股,间接拥有持股企业的研发成果,同时随着科研成果的研究程度和市场发展趋势,逐步调整持股比例,甚至采取兼并的方式对持股企业进行兼并,获得全部知识产权。这一战略在计算机软件、通信领域广泛采用,使微软公司获得了巨大的竞争优势。
我国企业发展水平及国内环境与国外不同,在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时,应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变的知识产权战略。例如某企业没有专利,从专利的角度而言属于弱势,但它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发现某国外大企业向中国申请的某件专利非常适合自己的生产条件,而且这类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于是这家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空间,在俄罗斯教科书中发现了相类似的示意图,在英国的古老专利中发现了相类似的构思,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该专利无效,并在宣告无效的同时积极作好投产准备。结果官司打赢的同时,产品也上市。
这个故事说明,企业可以利用专利制度的特性为自己谋求最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战略可以看作是企业制胜的法宝。企业主动而充分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就专利而言,利用专利情报来研究分析市场和竞争对手,可以推进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大公司利用专利垄断技术进而垄断市场,而中小企业则可以通过专利战略,突破大公司的垄断,与此同时,通过研究专利公开的技术资料,可以设法绕开对方的专利,以避免侵权;对无法绕开的对方专利可以提出无效请求,想办法清除障碍,或在对方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取得依存专利,反过来限制对方等等。总之,面对中国加入WTO的挑战,国内企业必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拿起知识产权“利器”,充分利用各种知识产权措施和专利情报来发展自己、保护自己。
今天我国已经有与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相关制度的联合运用上与西方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企业,只有不断强化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才能获得生机,才能长盛不衰。而知识产权则是技术创新成果,是一个企业赖以长足发展的资本,同时也是对创新成果的重要保障。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我国各行各业的影响日益突出。因此,加强技术创新与进步,熟悉知识产权规则,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我们医药企业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目前,我国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普遍比较薄弱,经营者自我保护意识差,知识和经验不足,措施乏力,致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有些企业只重视科研,只求有成果,能获奖,却很少考虑将此成果申请专利,真正成为自己的东西,从而,使科研成果潜在的价值大打折扣。有的企业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获得的创新成果,倏忽间不翼而飞,成了别人的东西。有些企业埋头生产,急功近利,只关心怎样有更多的利润,而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长远利益,往往因为信息不灵,重视不够,不是无意间侵犯了他人的专利,便是自己的科研成果被别人攫取。特别是在中医药方面,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例子更是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们亚宝药业的“亚宝”商标曾和浙江的一家先行注册的“雅宝”商标相撞,最后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买回他人的商标,因此,医药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迫在眉捷。
对医药企业而言,专利权和商标权是我们要格外关注和认真研究的知识产权问题。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行政保护、新药监测保护、中药保护、商标保护、发明专利保护、包装设计专利保护等。一个好的专利,一项好的发明创造,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可以使一个企业由衰而盛,不断发展壮大。我们亚宝药业的“丁桂儿脐贴”(原名宝宝一贴灵)1993年开发成功后,便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了发明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证书。十多年来,该产品已为企业赢得了上亿元的利润,成为全国医药行业的知名品牌。
同时一个好的商标,也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其商标本身也可以有极高的开发价值。随着商标拥有者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越来越多地被消费者熟悉和认同,商标就会成为一种品牌。其价值在无形中得到极大的实现。可以说,申报专利,就是申报证据、申报市场、申报保险;注册商标,也就是注册资本、注册品牌、注册效益。
基于这种认识,2004年我们亚宝药业在新产品研发上投资了1530多万元,实行自主开发和联合开发相结合、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市场前景好的仿制产品相结合并注重专利产品的申报,取得了显著成果。去年公司共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文12个,获得临床批件4个。全年共申请药品商标条码98个,其中申请注册商品条码30个,申请注册商标60个,取回商标注册证书3个;申请专利30个,其中发明专利7个,外观设计专利23个,并领取专利证书7个。
医药知识产权首先保护的是技术和产品的发明权,其中包括未来产品和尚未开发但有可能开发的技术。那么,如何才能做到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呢?我认为应采取如下几项措施:
一是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大多数国内医药企业而言,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就是要赶快深入而系统地学习有关知识和经验,迅速成为内行,而不能总是当门外汉,等问题来了又手足无措。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不断地获得能促进迅猛发展的知识和技术元素,并把这种元素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是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是提高自己核心竞争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医药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不断研发新产品,研究新技术,要靠新的技术成果来发展自己,壮大自己,形成自己独有的知识产权。同时,对已有的名牌产品和优势产品,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提高质量,扩大影响,使名牌更亮,使名品更多。
三是有条件的企业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专门人员,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确保企业在经营活动和创新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产生了有价值的成果,就要立即申报专利,使自己的创新成果及时得到保护,申报专利要遵循“先申报原则”,谁先申请,专利权归谁,只要树立专利申请的抢先意识,就有可能拥有专利权。同时,也要有专利群战略,即围绕一个或一组核心技术连续不断地申报众多专利,以涵盖广泛的权利的要求。在市场竞争中,我们要灵活运用专利战略,也可以通过改变性能、改变剂型、增加功能等方式和途径来获得专利。
四是我们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也要运用行政手段,设置有关机构,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竭力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支持。目前,我国医药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建立,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措施还远远不够,因此,我们的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和运用相关制度,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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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2]黄晖等.WTO知识产权协定常识问答[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3]郭羽诞.在出口竞争力的基础上挑选和培育上海的支柱产业[J].华东经济管理,2008,(04).
[4]顾红文,谈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09).
[5]刘嵩等.技术壁垒与我国出口贸易[J].财经问题研究,2008,(01).
[6]黄健.日本企业的专利战略对湖南省企业的启示[J].企业技术开发,2008,(03).
[7]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我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8]王江.从“DVD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01).
[9]肖巍.得“专利”者得“天下”[J].厦门科技,2008,(02).
[10]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06).
[11]殷钟鹤,吴贵生.发展中国家的专利战略:韩国的启示[J].科研管理,2007,(07).
[12]袁俊.对标准、专利与非关税壁垒若干问题的思考[J].大众标准化,2008,(02).
[13]罗飞.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陷阱[J].法律与生活,2007,(14).
[14]邹明波.把握专利创新的主动权[J].云南科技管理,2007,(05).
[15]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16]叶京生.知识产权与世界贸易[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17]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J].国际贸易问题.2007,(05).
[18]张永艾.权利穷竭原则探究,兼论平行进口问题[J].河北法学,2008,(03).
[19]乔生.中国限制外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思考[J].法律科学,2008,(01).
[20]魏衍亮.知识产权是企业腾飞的翅膀[N].国际商报.2004-09-19:(04).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家电出口海尔
我国从1987年就开始家电产品的出口,知识产权纠纷是影响我国家电出口的一个重要问题。经过经验的不断积累和意识的增强,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
我国家电产品的商标、专利以及外观设计屡屡被外国企业抢注,造成我国家电产品出口到国外遇到和自己相同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但由于我国家电产品没有在国外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面临着侵权问题。国外企业往往会中国家电出口企业侵害其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经过和国外企业的协商谈判以及上诉,外国企业向中国企业收取专利使用费和让中国家电出口企业赎回自己的商标。中国的家电产品出口到国外还要向自己的专利和商标付费,不难看出中国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和面临着十分严峻的问题。对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有了初步了解之后,作者以海尔为案例,分析自主技术创新和产品出口中,如何把知识产权战略和自身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打造国际品牌。
二、自主技术创新和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海尔为例
作为国内最先成功实施国际化战略的家电企业,海尔的目标是要成为中国的国际知名家电企业。而要达到这一点,海尔就必须在国际范围实现本土化,包括本土化技术研发、本土化产品生产和本土化销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提条件:
1.实施本土化技术研发,要能成功地取得本土化的技术专利保护。在国外的设计中心,技术基础是源自于海尔自身的技术实力。这时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市场准入资格,技术成果不进行专利申请、缺少当地国家法律保护,就难以取得法律上的同等地位。
2.本土化生产的关键因素也包含知识产权领域。投产前没有通过专利检索跟踪,对现有市场技术发展就不可能形成一个全面、准确的掌握,当然将直接影响到整体投资项目决策的做出,造成投资方向的错误。
3.知识产权是成功实施本土化销售的前提。在签订国外销售协议时,都会对产品提供方提出关于专利侵权责任归属问题。目前,海尔已经进入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超市、零售网络,正是得益于海尔具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论文来源于小柯
海尔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无论在国内的发展还是国际中的竞争都把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避免了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疏忽;海尔拥有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专利保护很及时到位,对每一项新技术、每一件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很强。
三、我国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中国家电产品要实现自主品牌经营和保护。我国家电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发展,已拥有不少的知名品牌,如:海尔,海信,TCL等。但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很落后,使国外企业有可乘之机,抢注我国家电产品品牌和商标,直接影响了我国家电企业的出口和海外经营,阻碍了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所以我国家电生产企业在注重自主品牌经营的同时,更要注重自主品牌在国际竞争中的保护,做到自主品牌的牢固拥有。
2.完善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家电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实行家电产品在国外先注册后出口的方法和新产品下线立即注册的方法。当我国计划要出口某种家电产品的时候,可以先行到国外注册该产品的商标专利以及外观设计,这样可以避免外国企业抢注,实现产品的顺利出口。当我国家电企业新技术的应用或新产品的下线时,可以立即给这项技术或产品申请专利,做到下线时都已是专利产品,不给外国企业可乘之机。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7-0272-01
1 引言
专利是给予发明人对其发明的产品或服务的合法垄断权.专利保护加快了企业的智力开发,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的催化剂.企业专利保护是在市场环境下获取竞争优势的最重要手段,无数的企业就是在专利保护的激励下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从而赢得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目前中国已经稳居世界第三造船大国,但船舶行业与发达国家同行业相比,无论是专利意识还是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都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船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给出对策。
2 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包括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与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
2.1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
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因而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各成员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执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扩大到了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国。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传统的“超国民待遇”将要被破除。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如果在全球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势必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而这种技术的独占将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从而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进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
2. 2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权利滥用”系源自英美法中平衡法的观念。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其实质是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就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了如下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这是在知识产权法内部来解决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有专家分析:“在与TRIPS协议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差距。这两种差距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前一种差距,如果我们不设法弥补,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指责,有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遭受报复;对于后一种差距,即使我们没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人也不会有什么意见。例如,在我国与美国政府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从来不指责我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控制。因此,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利益考虑,我们都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并且相应地建立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3 问题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我们仅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主要原因是:
3.1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一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发明人,过多强调雇主利益,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奖励报酬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导致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责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
3.2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
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4 船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在目前需求旺盛的船舶产品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公司应当采取申请专利的策略来保护自己,虽然申请专利可能非常昂贵并且不能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但是专利可以用来防止竞争对手的产品定位与自己靠得太近,因而增大市场份额.由于进行诉讼存在着较高的法律费用,处于主导地位的公司不一定要对潜在的任何威胁进行.事实上,在给定竞争者定位的合理选择下,有些的威胁根本不可信.船舶产品可以采用多种专利同时进行保护,由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各有侧重,因而一项产品的技术方案可以采取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形式;产品结构的外观采取外观设计加以保护.这必然加大保护力度.因为仿制者要同时绕开多种专利难度是较大的.采用多种专利同时进行保护的力度肯定比采用单一专利的力度大得 .另外,船舶产品还可以采取标准策略来进行保护.一个技术标准实际上就是一套专利组合拳.船舶产品设计者可以考虑通过船舶产品标准化途径将技术上升为标准.通过参与标准制定、规划专利组合,船舶产品可以在未来的竞争环境中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产权和版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对它的解释国际上仍有争议,但狭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块: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带有很深的外来色彩,因此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世界知识产权建设状况,了解国际最新的发展趋势,才能适应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
在科技调整发展的信息时代,知识备受世人瞩目,随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借鉴了各国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有益经验,中国从80年代开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的同时,也加快了与国际合作的步伐。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有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其权利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申请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仅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特点是有别于有形财产的,它是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也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要想使某项知识产权在境外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依照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方签订的协定,到请求保护国去提 出申请或进行登记。否则,它是得不到外国法律保护的。另外,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失效,丝毫不该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已取得权利的效力。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法律赋予创造者对精神成果享有专有权,这一方面激发了创造者继续进行创造活动的志趣与信心,但另一方面对精神成果的传播和广泛无疑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知识产权它具有时间性特点,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知识成果就会转化为整个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
凡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有特点,因此法律对每种具体的知识产权都分别规定了期限,各项权利的保护期并不相同。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从申请日起。著作权比较长,在我国规定是作者终生和他死后50年,有些国家是作者终生和死后70年。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
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与有关权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
8、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属于版权范畴;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权与版权邻近,称邻接权;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地理标志等都属于工业产权范畴。随着科学技术在各技术领域日新月异地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扩展、延伸和深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等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内容。
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也可以认为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对工业产权这一种概念中的"工业",要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仅指与工业生产有关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权。工业产权讲的是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财产权,因此它既包括与工业有关的智力成果权,也包括与农业、矿业等领域内有关的智力创造的成果权。所以,与此有关的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都 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以及奥林匹克的会徽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四、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对它的解释国际上仍有争议,但狭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块内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障。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理解,一般是所谓"双轨制",一种是我国比国外多的行政执法的途径;还有一种是提起诉讼。双轨,就是指行政执法和打官司。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起码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1)立法保护。没有立法确立它的法律地位,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地位,知识产权,更加依赖立法,没有立法就没有知识产权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创造者、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2)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3)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就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的途径。
司法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刑事、民事、行政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被处罚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纠正弥补错误、有缺陷的行政执法。这就是司法保护的完整含义。
(4)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组织管理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色。
(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自我救济就是说作为权利人要有自我保护的这种意识。
以上这五个方面是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综合系统,进行综合治理,形成一个立体防线,才能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样才能够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
五、知识产权保护三项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专利法、商标法与版权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组成部分。熟悉这三项部门法的关系非常有必要。
(一)三项部门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点不同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学作品、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商标法主要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法主要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二)专利法和版权法的关系。
它们一个侧重在保护实用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一个侧重在保护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在实用技术领域,专利法保护着依照某种或某些科学思想或而开发的技术实施方案,但并不保护这些思想或理论本身,版权法则保护着某种或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的表达、表述,也不保护思想或理论本身;可以说,专利法与版权法在这种情况下各自侧重保护着智力创作成果的不同一端。
(三)专利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专利法保护着新产品或新产品的制作,或新方法所延及的已有产品;而商标法则保护着产品的来源的信誉,指示着产品的质量。同一厂家本来只能依靠商标专用获得的信誉,有可能借助商标法得到实际上的加强。同时,产品依靠专利法受到的保护同,也有可能借助商标法得到实际上的延长。在许多国家,如果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将自己未获专利的产品上标示"已获专利"的字样,将被视为违反商标法。这种规定正是基于上述专利法与商标法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的实际关系而制定的。
(四)版权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商标法所保护的专用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必须具有"识别性",以使公众能够把商标权人的产品与来源于其他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区分。
商标法与版权法有时也各自保护着同一智力创作成果的不同一端。有些商标标识的美术字或图画中的一部分,也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它们也受商标法保护。但在这种场合,版权人与商标权人往往并不是同一个人。如果商标权人系未经版权人许可而将有关美术作品用作商标并获得注册专用权的,则该版权人应有权以"在先权利人"的身份请求将有关商标作为"注册不当商标"撤销注册。而商标权人如系经版权人许可将有关美术作品用作商标,则注册专用权一旦成立,即有权排斥包括版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将相同或近似的美术作品在商业流动中复制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或商品广告上。但商标权人绝无超出这一范围的任何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该美术作品的权利。
除上述三种关系外,不同知识法对于同一客体,还存在有延长保护关系往往存在交叉保护关系,而交叉一般只存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之间。
六、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
1、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
2、商标权保护的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二)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权利要求应当由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特征组成,这些特征是构成权利要求的基本要素;对于外观设计来说,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显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依据的,在图片或者照片上反映出的一模一样的外观设计属于其保护的范围,即使存在着微小的差别,这种差别,任何人看了都 认为两者是近似的,也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
(三)著作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明文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指作品。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
(2)讲课、演讲、房地产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即口述作品;
(3)戏剧或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曲艺、杂技、哑剧作品;
(4)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与使用电影摄影艺术类似的表现的作品;
(5)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
(6)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7)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立体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列为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内容;在内容的选取和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许多国家视为编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作品的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获取报酬的权利。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人身权:
(1)作品的发表权。
(2)作者的署名权。
(3)作品的修改权。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七、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更深层的意义是挖掘专利、商标、版权所蕴藏的巨大潜力和财富。
1、我国现阶段仍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占主要地位,如果要向密集型产品过渡就必然要关注知识产权产业的建设。
以版权为例,版权保护不但能够激发智力成果创造者创作出大量的精神产品,而且能够促进图书报刊等传播制品的产业的。
2、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可防止人才流失。
3、专利、商标权在我国生活中的作用同样越来越加重要。
八、结束语
知识产权法带有很深的外来色彩,因此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世界知识产权建设状况,了解国际最新的发展趋势,才能适应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 九、
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 高等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徐德敏主编《知识产权法》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承租商(乙方): 营业执照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为了执行《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及承诺
甲方承诺: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防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配合甲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共同维护商场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保证其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提供
(一)乙方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义务
乙方销售的商品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证明权利合法有效的文件;接受第三方授权经营的,应当具备有效授权文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当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1.商品标注注册商标的,乙方应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2.商品标注专利标识的,乙方应当具备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3.商品涉及著作权的,乙方需查验商品知识产权权属,并取得有关权属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或者以书面合同方式取得其供货商的有关承诺。
提供时间:甲方有权检查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方式:原件 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甲方保密义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负保密义务,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文件用作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的用途。
第三条 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乙方应当保证其销售商品有关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应当立即改正。甲方发现乙方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标记、标识错误,有权通知乙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第四条 知识产权侵权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当互相配合,迅速妥善地解决知识产权投诉、行政查处或者民事诉讼。
甲方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如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乙方接到投诉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甲方,如果认为销售的商品侵权,应当及时停止销售相关商品。任何一方因乙方销售的商品受到行政查处或者被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第五条 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因乙方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上述损失系由甲方不当行为导致,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违反第二条约定,未承担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三条的约定,甲方因错误认定乙方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承诺,因销售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司法机关认定侵权的,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声誉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租赁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提供证明文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供;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相关商品。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正确使用标记、标识,并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暂停销售有关商品。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权限:
1. 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 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 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
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 不侵权保证
1.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 违约责任: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 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 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五 对专利权的保护:
1. 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 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 商业秘密的保护:
1. 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 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 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 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 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受聘于 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获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
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盗窃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
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
竞业限制:
1. 保密义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组织、不参加任何与甲方竞争的企业,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行为。
3. 保守构成秘密信息要素的信息: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个别要素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其虽未被公众所知,但未产生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知识,这种信息整体仍然具有保密价值,因此乙方同意遵守这种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其对仍处于秘密状态信息的保密义务,乙方不得泄露这些信息,不得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
4. 保密信息的使用:除因工作需要之外,乙方无论受聘于甲方期间还是聘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保证不使用、不发表和不泄露有关甲方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残缺、不污损,在甲方指示和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
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或甲方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5. 负责高级管理、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无论是因故还是无故终止、解除合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或相关类似的业务及不向这些企业提供技术性指导等顾问工作,也不得引诱现在是或在其终止、解除合同前任何时候是甲方职员的任何人离开甲方。(竞业限制及其补偿)
6. 文档的移交处理:当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乙方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本和复印的资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7. 发明的归属及报告: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由甲方资助或由甲方提供工作环境创造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应将其职务创造中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迅速向甲方汇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同时协助甲方获得和增加上述权利。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完整透露关于业务活动的一切构想。
8. 发明归属文档上交:乙方应该写出并保管第6条涉及的发明、革新或设计的文字记录,并及时将这些记录及补充的说明提交给甲方指定的代表。
9. 时效及时效期内应遵守的规则:鉴于甲方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日起壹年内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10. 乙方承担因泄密或非法使用、转让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侵害的责任。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保密要求违反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或显失公平、加重保密义务的,甲方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11. 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解决。
12. 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均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权限:
1. 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 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 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 不侵权保证
1.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 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 违约责任: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 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 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五 对专利权的保护:
1. 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我国缺少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法律,中医药被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情况屡有发生。本文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行政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不足,进而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突出问题
1.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
(1)专利保护。现行的《专利法》中有关药品专利保护条款是借鉴了一部分西方国家的专利法规内容。目前的做法,主要存在以下不足:第一,侵权认定困难。权利人认为他人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即使分析出他人药品与自己药品含有几十种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药中往往含有几百甚至上千种化合物,根本无法证明他人一定侵权。第二,审批周期长,保护期限相对于中药品种保护短。从中药发明专利申请的提出到最终授权,大概需要将近三年的时间。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从申请日起算,而中药品种保护最长可达30年。第三,专利审查严格。中药产品申报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许多中药生产企业用简单办法申报专利的愿望并不容易实现。
(2)商标保护。《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但药品商标的注册量却很少。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到1995年约注册了500万件商标,平均40家企业才有一个企业注册商标。近些年来,中草药企业的商标意识有很大提高,但在运用商标和创建驰名商标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3)行政保护。相对其他保护方式来说,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药品行政保护体系。目前主要由《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分别从科研成果和产品两个阶段对中药的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目前大多数中药科研、生产单位都是利用上述两部行政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的。但在实践中,中药品种保护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保护的对象仅仅是中药品种,而对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不给予保护。对于同一个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权。而且这种保护只在国内使用,无法与国际上的通行用做法接轨。
(4)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许多驰名商标都是用商业秘密来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如云南白药等。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就是配方和生产工艺。中药的配方复杂多样,生产工艺技术性强,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推导出中药的配方和生产工艺。故用商业秘密来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
2.企业缺乏对中药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我国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对中药产权的认识不足,不重视用专利方法保护成果。我国中药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的很少,入世前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数量仅占国内申请数量的0.35%。即使在入世以后,中药界的专利意识普遍有了提高,2002年向国外申请专利占向国内申请专利数量的比例也仅仅为0.6%,低于各技术领域2.4%的平均值。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企业尤其是跨国医药企业利用PCT(专利合作条约)等途径进入我国的专利申请日益增多,甚至将其触角伸向中药领域。仅以国际专利分类A61K35/00大组(结构不明的医药配制品)为例,据初步统计,1998年~2001年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已经开始悄悄攀升,分别为6.6%、8.3%、6.9%和4.8%,均超出了以往的水平。
目前我国从事中药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单位与技术人员,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在涉外交往中过分信赖外方的合作诚意,时常发生泄密情况。还有一些中药企业不注重商标的注册,致使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后再花高价购回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
1.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近年来医药专利申请数量在逐年增长。据初步统计,从2001年~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中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3247件、2865件和4030件,分别较上年增长了63.9%、-11.5%和40.7%,平均增长率为31%。3 为了进一步使中药企业能正确、有力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首先,从政府法制部门入手。政府一系列加强中药保护的详细文件,引导和鼓励企业去关注知识产权。其次,中药企业要配备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专门工作人员,帮助企业积极申请中药的发明专利,同时不侵犯其他企业的专利。在企业权利受到侵害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最后,我国的中药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应及时向进入国提出专利保护申请。
2.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具有法律上的专有权和财产权特征,而且其与《专利法》容易产生冲突。现在首先应当做的就是尽快地明晰各部法律中对中药保护的规定,使法律法规协调、统一,使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规范。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国务院第179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新阶段。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出口商品的信誉,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
1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入世以来,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外国知识产权的阻击。2002年初,中国DVD产品在欧洲遭遇海关扣押;2002年6月28日,欧盟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2003年初,思科在美国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2004年3月,飞利浦在德国对参加世界电信展览会的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提起关于GSM专利的侵权诉讼;在内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7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的小型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不仅如此,我们一些企业对自己的技术秘密、技术创新严重缺乏保护意识。
1.1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外来文化。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大大加快,用短短20年左右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建立了比较完善、基本与国际接轨的水平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间有三次立法,而这三次立法都与对外开放与经济外交特别是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有密切关联。对于这种移植的外来文化,要融入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本应需要一个过程。但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提高保护标准,作出妥协,放弃一些国家利益,当然这种放弃也不是没有界限的。这就造成了立法和执法在某种程度上的脱节。
1.2 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现状的超越。首先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速度超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速度,然而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却不可能在短短20年的时间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现代知识产权的立法在一些方面是对中国现实状况的一种超越,尽管这种超越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属不得已而为之。其次,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居民家庭收支基本情况调查,农村居民现金收入2006年3季是2761.9元人民币,将近一半的支出用来解决吃饭问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不高。不要说和发达国家相比,在发展中国家也是非常低的。而微软公司的一套软件就是几千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盲目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只能使大多数国民更加无力支付昂贵的产品收费,延缓我国信息化进程。
2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原因
衣庆云先生认为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实行了几百年,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工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发达的工商业又是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深厚土壤。而我国长期以来始终是一个农业为主的国家,没有产生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在要求。自清末以来的近现代知识产权立法,基本上都是迫于西方国家压力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在整体上没有存在的环境。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全国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立法所体现的保护水平也迅速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但是我国经济仍不达,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成熟。从整体上说,工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没切身的体会积极的要求。其次,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底蕴排斥将知识作为一种权利来保护。“窍书不为偷”,在儒家思想中,“利”经常会被看作与“义”“礼”不合,并遭到所有儒学大师们的严厉批评,正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美国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的教授威廉・阿尔福特也在其书《窍书不算偷――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中强调,儒家传统文化与的结合,刚好形成了一道排斥知识私有化的思想防线。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到位。首先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意识不到位,这里面有开发能力、创新能力的问题,但更主要的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的问题。这种对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意识的缺失,就导致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工作。其次企业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竞争战略认识不足。虽然近几年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我国企业也因知识产权方面在国外连连受挫,促使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这种知识产权认识只停留在表面,充其量只是一个粗略的概念。只有少数大型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机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水平低。
3 树立正确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海尔较早树立并始终具有超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海尔,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谈不上参与市场竞争,这已被所有普通管理人员接受并自觉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可以说,在海尔里每个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经融入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并成为自觉的工作准则和日常行为。
在我国,多年来企业的发展模式是:引进、借鉴、模仿和吸收。诚然全球迄今为止所有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国家,从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的日本、台湾地区和韩国,都是在很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下。以此实现低成本的技术转移,直到本国的技能和本地产业发展到发达水平,这时才采取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保护自身利益。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已错过了靠模仿吸收技术实现经济腾飞的最好时机,发达国家虎视耽耽地盯着我国的一举一动,不断地给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施加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国家创新主体的企业必须从实质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海尔的老总张瑞敏先生说过这么一句话,狼群来了,要与狼共生共赢。企业要认识到知识产权比知识本身重要,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不是道义,甚至不是法律,而是“利益”二字。从法律意义上说,法权是利益的集中体现。因此,关乎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建立都是因利益的驱动。对一个企业来说,无论其规模大小,其目标本身就利润最大化。既然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就利益,那么我们企业还什么理由不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呢?
笔者认为首先企业的领导者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个企业的成功得益于其出色的领导层,没有好的领导者,一个企业就会形同散沙,一个没有凝聚力的企业在市场中是没有竞争力的。
其次企业应该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融入每个员工心中,融入到工作的各个方面。让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成一种自觉的日常行为,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
再次企业应该将知识产权管理提高到战略的位置上,与企业市场战略、竞争战略有效地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将企业外部制度环境与企业内部保护、管理机制有机结合的载体。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时,运用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的特征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有关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实施和管理等所做的总体安排和统一谋划,是企业从自身条件,技术环境和竞争态势出发作出的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为实现创新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根本对策。
3.1 知识产权机构战略。海尔集团在1992年2月17日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达成谅解备忘录后一星期,成立了国内企业第一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就此拉开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序幕。知识产权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已影响到一个企业的运作与发展,我国一些大型企业为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要求,已经关注知识产权机构的建立。
3.2 知识产权信息战略。海尔集团在1992年就成立了国内企业第一家知识产权办公室的同时,与中国专利局信息中心合作,开发建立了“中国家电专利文献数据库”,利用计算机自动数据库形式积累了万多件家电专利文献,从而使家电专利文献工作由手动变成自动,大大提高了检索的速度、质量、准确度,实现了文献信息管理自动化。1995年,海尔集团又与已有长期密切合作关系的青岛市科委专利服务中心联系,建立了“中国家电行业专利信息库”,对最新的专利公报进行动态监控。1997年以来,海尔知识产权中心把目标对准国外拥有最先进技术及其发展动态,同自己的技术开发相结合,对已有产品项目进行国内、国外的技术动态信息监控,从项目涉及的相关技术领域、国内外目标公司等不同角度进行专利跟踪,形成课题积累资料库,竞争对手技术资料库,做到随查随用,知已知彼。
我国企业中只有一些大型企业为了研究开发,能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文献信息。绝大部分企业疏于搜索、跟踪对企业有利的信息,埋头闷干,到最后做的都是无用功,浪费了资源和宝贵的时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专利文献中包含了世界上 95% 的研发成果,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情报,不仅可以缩短60% 的研发时间,还可以节省 40% 的研发经费。
目前普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有实力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才需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战略。事实上,知识产权信息战略的出发点在于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建立自主的知识产权只是其追求的目标之一。在这个追求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特性和功能。如:通过检索和仔细研究,发现被分析的专利的撰写存在漏洞,运用专利制度宣告其无效;利用失效专利;国外专利等。这样,不论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否进行技术创新都可以将知识产权战略同企业总体战略及其他子战略有机结合,从而推动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参见海尔集团公司,喻子达,张玉梅.《海尔的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标准与知识产权》2006年第6期
[2] 参见衣庆云.《加入WTO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3期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法律一直以来侧重于保护商标等商业性标记的体制应该需要进行一定的变更。域名作为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网络识别标志,本身蕴涵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未作出相应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和商家已经注意到这一信息。于是在域名所有人和其他商家之间便开始了域名抢夺战。本文介绍了域名侵害的一些种类,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各种域名保护模式的利弊,最终提出将域名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
一、域名的价值
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①,是一种为了便利用户记忆、实现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简便定位的技术目的而存在的互联网络地址的表现形式。
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现实企业的名称。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作为进入网站或虚拟企业的惟一路径,一个域名已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这样,就使域名实际上与商标、企业标识物有了相类似的意义。也因此有人把域名喻为”网络商标”,它不再仅仅是个”门牌号码”。随着域名注册的普及,在网络的无数站点中拥有一个好听、易记、个性化的、识别性强的域名就成为吸引人们注意力,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的手段。于是,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了信息社会的新型无形财产。
二、侵犯域名的种类
在法律本身未做出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及其他商家却都已深切感受到了有影响的网络域名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乎,将公众熟知而属于他人所有的域名、或与之相似的文字、或其音译文本当做普通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就成了某些商家借以利用的生财之道。域名所有人则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此提出争议。
(一)将他人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与将他人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抢注。在相当多的域名纠纷中,商标注册人将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域名注册为服务性商标,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虽然域名与商标在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只要申请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审查规则,就应当能够获得注册。
(二)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商号或企业名称
域名和商号都具有一定的商业标识功能。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侵夺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②在商号或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翻译文字的情形),显然会使社会公众发生误认、混淆,从而会侵害域名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反向域名侵夺
反向域名侵夺,是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已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为。某些商标权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待到要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别人已先行注册了该域名;或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它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或更适合自己,为夺取该域名而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册人,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③这种行为完全损害了域名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标权人的利益则凭空增加了。法律在规则域名所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同时,却助长了这种更为不正当行为。法律在反对域名所有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似乎更应该维护正常的竞争。
三、域名保护的制度选择
(一)现有法律保护的缺陷
1999年,ICANN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解决域名争议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该规则是从”域名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这一前提出发的。美国对域名的保护政策基本上是主张将其视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商标权的客体予以保护。我国对域名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
但是基于商标与域名的差异性,域名无法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内,作为商标权的客体,它与传统商标所具有的时间性、地域性格格不入。此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权行为都可以视为不正当竞争关系,进而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因此,无论是将域名作为商标权客体加以保护还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都是无法协调现有法律的规定与域名自身具有的特性。
(二)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
域名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域名权,以此来保护域名所有的利益呢?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提到,在目前条件下域名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客体,因为但是考虑到域名具有识别性、唯一性、与商标和商号的密切关联性以及能给商家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将域名看作是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④还有学者也认为不不能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他指出,域名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应当是民事权利中的名称权。⑤总之,这些学者们都认识到域名保护的必要性,但均反对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具有排他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保护,从广义上来讲,包括自我保护和行政、司法保护。在本文,主要涉及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不涉及如何借助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力量来保护知识产权。
合作技术研究开发中的技术成果保护
合作技术研究开发是指有关合作方通过合作来对某一科技主题开展研究或开发。
合作研究开发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合作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包括政府委托研究开发和民事主体间委托研究开发)和联合研究机构研究开发。
技术成果权属处理的一般原则
首先要遵循合作优先与法定权属原则。如果有合作规定,就按其明确规定来决定权属问题,如果没有合作规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研究成果归完成方所有。比如两个单位合作开展研究的,专利法规定,技术成果归研究完成方或者个人所有。另外,专利法还对职务发明创造和利用单位物质条件的发明创造以及计算机软件的权属都做了规定。
其次,合作技术研究开发中的技术成果权属处理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不能忽略人的因素。财力和物力不是决定技术成果归属的唯一因素。应当综合考虑参与研究开发的有关各方的下列因素:人力、物力、财力、项目性质、技术寿命、市场前景、合作各方的性质(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国单位、外国单位;民族单位、三资单位)等等。
此外,还要遵循双赢原则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合作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属
合作研究开发的基本特征就是技术人员来自双方,共同进行研究开发设计。这种情况下,对知识产权的处理,主要是知识产权共有为主,共有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他方式也有,比如归出资多的一方所有等。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开发设计前业已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之后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合作双方一定要把二者区别开来,也要弄清楚新的知识产权与旧有的知识产权之间的关联,处理好综合成果的权属问题。
委托研究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委托研究开发的基本特征是委托方提供财务支持,受委托方进行研究开发设计。这种委托研究开发的基本类别有国家委托研究开发设计和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研究开发设计两种。其中,国家委托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属为,成果由研究开发设计单位所有,国家保留一定的权利,比如有权组织推广应用等。典型的案例比如“863”项目等。而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研究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根据合同或者法律,有多种处理方案第一是成果属于委托方,第二是成果双方共有。第三是成果属于受委托方。
联合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归属
联合研究机构最主要的特点为,他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双方有长期稳定的合作。这种研究机构从法律上来说分为两类,一类是性质独立法人,另一类是非法人结构,附属于一些机构或者学校等。对于联合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归属的处理上。也就根据其机构性质的不同而处理不同。对于独立法人,可以由合作各方共有,也可以由联合研究机构所有,合作方分享成果所带来的利益。对于非法人机构,合作方在合同规定成果归属的方式上有多种选择,以共有为主。比如上个世纪90年代初,清华大学和通用汽车建立了清华通用汽车联合研究院。双方在谈判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时。非常艰难,耗时一个多月,双方都因为付出了人力或者财力物力而想拥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最后达成的协议是日后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技术转让的技术成果保护
这里说的技术转让是指狭义上的技术转让,包括技术所有权的转让和使用权的许可。转让或者许可的客体是无需合同双方合作进行研究开发的对象。不一定是工业上成熟的技术。
技术转让技术成果的保护中,有几点需要做准确的约定,比如:转让、许可的标的,许可的种类、时间、地域。转让标的合法性的保证,侵权问题的处理,后续改进的回授,保密问题等。
在技术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开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问题。这些问题包抱不合理的搭售、限制和妨碍技术进步、单向回授、技术与市场控制力的结合形成对市场的垄断、通过专利和标准的结合以实现对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的垄断等等。
技术咨询的技术成果保护
技术咨询的特点是,运用咨询方现有的知识、无需进行研究开发就能针对被咨询方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许可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关于技术咨询的技术成果保护,主要有两种情况:如果咨询意见中包含技术成果,则要明确该技术成果的权属性质。如果咨询意见本身是需要保护的技术成果,则要就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做出明确的约定。
技术服务的技术成果保护
技术服务是指服务的提供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加工承揽。不需要进行研究开发。技术服务还包括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
技术服务中的技术成果保护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技术保密。服务提供方运用的自己的知识中如果含有自己的技术成果,特别是技术秘密时,要注意保密。二是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如果涉及对他人专利技术的应用,要避免侵犯专利权。
关联单位技术成果的权属
关联单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分两种情况: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子公司为非独立法人),二是股东公司或股份公司。
对于上述两类关联单位的权属处理为,在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关系中,子公司为非独立法人时,成果属母公司。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时。成果属母公司或者成果属全资子公司。在有限责任股份公司中,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股东分享成果带来的利润。
单位内部技术成果归属
单位内部技术成果按性质分主要有两类,即一是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是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包括论文、著作、各类设计作品、各类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成果性质的界定
1.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在执行本单位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执行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的发明创造。
2.职务作品(计算机软件)的界定:为完成单位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3.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不是职务技术成果,就是非职务技术成果。
4.单位作品(计算机软件)的界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技术成果权属的处理
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设计人。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材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和一类职务发明创造)从合同约定。
职务作品权属处理分两种情况,下列职务作品属于单位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资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不是上述情况的其他职务作品属于作者个人。
另外,非职务作品属于作者,单位作品属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