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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缺乏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在主观认识和客观工作中没有确实认可学生的主体道德地位,把学生当成了学校的“产品”来进行加工和生产,把道德教育本身当作学生的道德生活而忽视他们的参与。其二,在实际工作中不是按照学生成长成才的内在规律制定符合学生发展需求的教育管理的目的、任务、原则和方法,而主要是站在学校的立场上,把学生置于类似于监管对象位置进行教育和管理,学生有时甚至被当作高校发展的工具对待。例如,学校的办学成就评价中缺少学生发展成果的描述,更多的是以取得多少国家科技成果、有多少博士教授、学校占地面积和校舍面积等硬件条件来取而代之等等,目前高校中存在的这些现象比较普遍,从中可以看出学生并没有被教育管理者放在中心的位置。其三,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行为上,时常会出现教育管理者根据自己的好恶、方便自己工作来制定教育管理制度,实施教育管理行为。更有甚者,有的教育管理者素质低下,不作为或乱作为,对学生漠不关心,伤害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教育管理者与学生间的冲突和矛盾,使本应是学生温暖家园的校园,因为学校和学校教育管理者缺乏应有的仁爱之心,而使教育管理对象缺乏主人翁感和幸福感。
2.存在不公正现象
其一,学生获取学校资源数量不公正。学生能够公平地获得资源和机会,本身就是对学生教育管理的道德评价。当前高校学生获取学校资源数量不公正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学校师资力量的不均衡,一些学校追求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盲目增设专业,新办专业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实验条件都不能满足学生需求;学校的学习场地和公共资源缺乏,相当一部分学生不能获得有效的学习条件,抢占图书馆座位和自习教室座位的现象在高校时有发生。此外,实习场地匮乏、娱乐设施不足,心理健康、学业指导、就业帮扶等方面都存在学校提供的资源不足学生获取资源不均衡的突出现象。其二,制度安排不公正,机会被一部分学生垄断的现象比比皆是,没有给每一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使他们获得公平参与竞争的起点。在目前的教育管理模式下,学校的奖学金评定、困难资助、评先评优、学生干部管理等制度安排上,教育管理者都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没有给大学生提供参与和反馈的机会等弊端。其三,评价机制不公正。比如学校的考试制度安排上,注重对知识的考察,忽视对学生能力素质的评价。对学生的评价意见由教育管理者出具,缺乏有效的评价依据和监督。由此种种弊端都使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公正问题。
3.缺乏民主法制的人文环境
其一,在教育管理者和教育管理对象各自应该承担的权力、义务、责任划分上,没有形成法制的约束和民主的参与机制。教育管理者被赋予了过多的教育管理权力也承担了无限责任,教育管理者为避免无限责任,对教育管理对象实施种种限制,此过程中法制的思想被淡化。例如,学生在学校的安全问题上,学校教育管理者实际承担了无限责任,为了使学生能不出和少出安全问题,他们会对擅自离校和夜不归宿的学生给予严厉责罚,其实学生选择进出学校和选择住宿地点是学生自己的自由。从中可以看出,缺乏法制环境将直接导致管与被管之间伦理关系的混乱。其二,没有给学生更大的参与空间和选择自由,民主参与学校教育管理事物本身就是一项伦理问题。学校学生教育管理活动本身没有成为为学生提供伦理道德标准选择的过程和道德实践过程。道德标准的提供、学生的道德情感体验和学生道德实践都被赋予浓厚的单向教育管理的意味,学生没有以主体的资格和民主的方式参与其中。学生被选课、被听课、被参与活动,这些问题在目前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中可以说是见怪不怪。
二、适合新时期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伦理选择
1.教育管理者要成为大学生独立主体的塑造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要求未来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克服依附性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习惯。首先,高校人才培养的社会属性,要求高校的人才培养结果必须符合社会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独立思考能力和健全人格的完善的人,在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教育管理者必须赋予和尊重学生独立的主体资格。在日常的教育管理行为必须体现以学生为本,帮助服务、教育引导学生,大包大揽、不管不问的教育管理行为方式,都不符合学生的主体需求和现实客观要求。要通过不断完善教育管理不断满足大学生对全面发展的新期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建立起尊重大学生的法律、道德主体地位,实现教育管理者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行为模式。其次,教育管理者要不断提高教育管理对象的适应生存能力。现代科技发达、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社会转型不断加剧,社会矛盾凸显,许多人被自身创造的物质所左右,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精神荒漠化日益凸显。这些现象对大学生产生了深刻影响,大学生网络依赖不断增强,生活虚拟化,交往能力弱化、心理问题突出、现实化生活能力下降等都是当前大学生面临的突出问题,并有不断恶化的趋势。教育管理的伦理性要求高校教育管理者必须承担起拯救和引导者的责任,通过有效的行为改变和缓解大学生在学业、婚恋、就业等问题上的应变、管理和创新能力等。
2.教育管理者要成为公平公正秩序的执行者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须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公平公正的教育秩序是学生完成学业、成长进步的前提条件。在经典作家看来,公平概念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涵盖各种资源的配置。它包括资源的分配平等和机会的平等。学校教育管理者要给每一个人提供平等资源和均等的参与机会,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学生希望教育管理者能公平公正,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做到“结果的公正”“过程的公正”,以及“理念的公正”,让每一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得以发挥和张扬。学生和学生之间为争取最大发挥自己能力的机会而进行学习竞争,教育管理者要成为裁判员,避免一部分人因为垄断荣誉和利益失去奋斗的动力,而另一部分因没有参与的机会而丧失奋斗的动力。此外,实现以学生为本来处理教育管理者与被教育管理者的关系。从学生自身的成长成才规律和内在需要出发,来处理学生与学校、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的关系问题。通过有效的教育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构建起和谐的人际关系。其行为目的和目标是要做到该教育引导的环节要教育引导到位,该服务的环节提供服务到位,该管理的环节严格管理到位,该由学生决定的环节要尊重到位。
公共管理的环境因素包括组织的内部环境,如对政策、财产、人员、物品等资源的调配权力。同时环境因素还包括组织的外部环境,如社会、经济和文化。一般而言,以功利化为目的的组织受到环境因素影响较多,以非功利化为目的的组织受到环境因素影响较小。公共管理组织属于非功利化组织。但是随着功利化不断向公共管理组织渗透,公共管理理论也在逐渐缺失。在社会转型时期,出现许多政府监督管理和市场都难以介入的领域。而这些领域大多为公共领域。这也使得公共领域成为腐败蔓延的场所。
(二)公共管理伦理及其建设滞后
我国公共管理伦理文化和相关的建设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虽然城市化进程推进、社会对公共服务要求迅速提升,社会对公共管理伦理建设的投入相对不足。公共管理产品的提供者只有政府使得提供渠道过于单一。而公共组织对待公共管理伦理也是以传承为主,忽略了发展。由此导致公共管理伦理缺失。
二、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对策
从目前来看,公共管理伦理缺失有一致性,更有其特殊性。治理公共管理伦理缺失的首要任务是监管拥有和使用公共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对其进行公共管理伦理的引导和教育。具体措施有以下三点:
(一)理清公共管理伦理的作用领域并出台相关政策
随着我国公共管理领域迅速扩大,相关单位应理清公共管理伦理作用领域,对公共管理组织和公共管理者的伦理要求明确区分。依照不同公共管理组织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出台不同的伦理考核标准和规范,提高公共管理理论研究水平,重视公共管理伦理教育。对于公共管理者及其组织者在对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时采取了不恰当态度这一问题,要以提高文化建设和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个人道德两方面相结合的角度下功夫,同时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的道德责任感和廉洁自律意识。在公共管理伦理教育阶段,要坚持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思想,将崇尚善良和公正结合起来,将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塑造成公平正义的实践者。
(二)强化公共管理伦理环境因素监管
建立健全公共管理伦理环境因素质量监管框架,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经济利益的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进行监管,建立与其职能匹配的评价机制可以有效强化公共管理伦理环境因素监管。由于社会转型期带来不同外在因素对公共管理伦理的冲击,建立与其职能匹配的评价机制可以体现出科学、民主的公共意识,能够使全体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体现出依法办事的素质,使廉洁、法治、责任、诚信深入人心,提升组织的非经济特性,减少统治性管理,提高服务型管理。
(三)树立道德模范,提速公共管理建设
由于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不提倡功利化目标,因此可以适当根据公共管理者和组织者的服务特点,通过树立道德模范、提速公共管理建设来扩大公共管理伦理的影响。同时,把完善目前存在的公共活动和建立新的公共活动结合起来。
森林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她不仅是生物圈第一性生产力的主体,太阳能向地球有效能量的转换中大部分是通过她实现的;而且她还具有保存生物物种,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防止空气污染,涵养水源,防止土壤侵蚀等功能,她的巨大的生态价值是其它自然资源无以伦比的。此外,森林还能为人类提供木材、燃料、果品、油料和药材等日常生活品,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以及科学研究、审美和旅游价值。然而,人类并没有很好地利用她、保护她,特别是在近几百年的时间里,由于人们的无知、贪婪、失误和目光短浅,世界森林遭受了极大的破坏。究其原因,这都是缘于“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人们对森林资源的错误或不完善的认识造成的。人们只认识到了她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只看到了相关地区人们及当代人的经济、生活对于她的极大依赖,而没有看到她的极大的生态价值,没有从全人类的角度去认识她的生态价值。人们更多的是从经济的角度,而没有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和认识她。森林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属性,更具有重要的道德属性。研究森林资源的道德属性,寻求道德属性基础上的林业管理理论将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森林资源的道德属性
1.1森林资源的产权道德属性
理查德·T·德·乔治的“世界资源的所有权”观点有三种,它们同样适用于对森林资源的认识。第一种是社会现状观点,它强调资源的地理分割性和由此而产生的独占性和垄断性。这种观点应用在森林资源上就是把森林资源的占有权看成整个产权,扩大了占有权的概念范围,拥有了占有权,也就拥有了产权。然而产权是一束权力,除了占有权外,还有其它的权力形式,资源的自然地理分割性仅说明了某个国家或地区对其地理范围内的资源拥有占有权,但是它占有并不一定为它所有、为它使用、为它受益、为它随意处置。因此,这种对森林资源的认识只是对森林资源产权的一种最低级的认识,它只从经济的角度看森林产权,排挤了道德的因素。第二种是公共所有权观点,它否定了第一种观点,在自然资源产权的认识上有了一个很大的进步。像森林这样的自然资源,它表面上,甚至在法律层次上,其产权(占有权)属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如果将它扩展到伦理层次,或从道德上考虑,它的产权应该属于全人类,它要超出地区或国家的界限。占有权可以属于一个国家或地区,但占有权不应当是森林资源产权的全部,森林资源的占有权属于你,但所有权不应该属于你,它应属于整个人类。第三种是共同使用权观点。如果说第二种观点强调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上的共同拥有性,那么第三种观点则强调了森林资源在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上的共同拥有性,即人们在处理森林资源的行为上不应是随意的,而应为所有的人谋福利。总之,人们不能因为对资源的独占性而忽视了资源是为全人类所共有的,人们应该因资源的全人类共有而发展为全人类所共同享用。
1.2森林资源的共同体道德属性(权利属性)
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要求人类应该尊重更大范畴的生物共同体,土地就是这个更大范畴的生物共同体,它包括土地、水域、动物和植物,当然森林自然系统应该是大地共同体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共同体,人类共同体也应该是这个生物共同体整体中的组成部分。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理论则进一步论述了价值的共同体性。自然是一个不断进化着的整体,整体的进化不仅孕育了有丰富的内在价值的个体,包括人本身,而且也使自然在整体上更加完善。整体中每个个体的价值都是和其它个体的价值以及自然整体的母体价值紧密相连的,它们既有以自身为目的的内在价值,也会按照既定的规律转换为其它个体或整体的工具价值。同样,森林资源也是自然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人类应该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樊篱,不能把森林仅仅看作是征服和利用的对象,而应该尊重森林长期存在的权利,像尊重人类自己一样。
1.3森林资源的公共道德属性(价值属性)
森林资源就价值而言具有双重物品属性,一方面它会因一个国家的或天然的地理分割而属于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地区,或者通过产权界定属于某个个人或企业,这些国家、地区、企业或个人可以垄断性地、排他性地享有它的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私人产品;而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很多无法通过国家、天然的地理分割或者产权界定而确定归属的能够造福于整个人类的价值,也包括由于人类的无知、贪婪和挥霍而造成的对这些价值的损害,这些价值和损失都是公共的,不可能只有直接相关者所享用或者所承担,相反它要由整个人类所享用或承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森林资源又属于公共物品,它具有外部性。而且越来越多的研究和事实都证明:森林资源作为公共物品所带来的价值比作为私人物品所带来的价值对人类来说更为重要,人们应该更为重视森林资源的公共价值。然而由于公共物品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的天然缺陷,人们往往重视第一种价值而忽视甚至损害第二种价值。因而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森林所有者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付起道德责任,保证森林资源的多重价值性;而非森林所有者也应意识到森林资源价值或损失的外部性,积极关心、帮助、支持森林所有者对森林实施“多价值管理”。
1.4森林资源的生物保护道德属性
生命是地球上最伟大的奇迹,地球上的生命及生命形式远远超出人类的意愿、控制和利用范围。因而。阿尔贝特·史怀泽的敬畏生命思想要求人类不仅敬重自己的生命,还要敬重其它有生命的存在物的生命,敬畏生命是绝对的伦理。就像人类需要生存和发展一样,其它生命形式和由各种生命形式构成的生命共同体——森林同样具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按照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理论,任何生命形式都有价值,都有权追求自我的内在价值。森林作为生命共同体,它自身以及它内部的各种生命形式也都有价值,都有权追求自我的内在价值,人类应该尊重他们的价值,尊重他们追求自我价值的权利。
2基于森林资源道德属性的林业伦理管理
H.罗尔斯顿和J.库福尔认为:“一个比较全面的森林职业伦理,不仅应当是森林工作者对人类社会负责的伦理,而且也应当是林业工作者尊重森林自然系统的伦理。”林业管理就应该跳出纯粹经济管理的边界,“把科学和良心、实用的科学和实用的伦理,史无前例的融合起来”,建立起“比较全面的森林职业伦理”,努力实施对森林的伦理管理j。
2.1充分认识森林资源的道德属性,促进人类特别是森林工作者树立科学的环境伦理观。并将科学的环境伦理观应用于自己的森林管理活动中。形成森林伦理管理新思想
森林资源的道德属性说明,森林不仅是人类利用的对象,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载体,人类和森林乃至整个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系统,它使人类更系统地认识森林,更理性地利用森林,从而也使森林能够更好地利用人类的智慧而得到保护和存续,以更好地服务人类。在人和森林之间人是智慧的、主动的,森林是被动的,在树立科学的环境伦理观,形成森林管理新思想中,人类特别是森林工作者应当负起更大、更多的责任。
2.2尊重森林的权利,保护森林共同体的完整性,体现人的生态进化价值
尊重森林权利,一方面要求人们特别是森林工作者始终坚持赋予森林人格,建立基于森林人格化的行为规范,平等地对待森林、尊重森林,尽量遵循生态进化的规律合理地使用森林,在使用森林的过程中体现的是人的生态进化的价值,而不是以人为中心的对森林的利用,从而实现人类和森林的共同的和睦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尽快建立起全面、合理、系统的“环境权”L9法律体系,并将森林权包括其中。确定国家作为首位环境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发挥国家在环境义务方面的决定性、主导型,对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产生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同时强调环境权的自得性,保障公民在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使保护环境、保护森林也成为公民为享受环境权而进行的自觉的行为。
2.3利用系统思想,协调森林资源多重价值的利用,实现森林价值的可持续
首先,人们应该用系统的观点来看待这些价值,对它们必须综合利用。作为森林工作者必须利用自己的良知、学识、经验努力设计森林价值利用的综合模型,实现森林价值的可持续。其次,森林的价值对地球来说是不可替代的,一方面,不能孤立地追求实现她的某一方面的价值,要综合运用;另一方面,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综合使用的它的价值,都不能过度,否则就无法保证它的可再生性。第三,认识到森林产权和价值的公共性也为森林资源的全球性保护机制的建立及其价值的全球性及代际可持续实现提供了可能。保护森林不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全世界、全人类的事情,应该建立起全球性的森林资源保护机制。
2.4建立健全基于道德属性的森林管理新体制。形成经济与伦理评估相结合的林业管理评价体系
工业革命使社会治理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活动。历史进入19世纪中期,由于英国政府采纳了东印度公司的管理经验,因而出现了文官制度,使得政府中的公务活动成为正式的职业活动。到了20世纪,政府中的行政管理作为职业活动被世界各国迅速地接受。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行政管理当作专门的职业化的社会治理活动加以看待。然而,在社会治理活动职业化的过程中,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曾经影响行政管理活动主要从属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导致这一职业的伦理规定丧失了生长的空间,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也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美国出现“新公共行政运动”这一要求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思想运动,行政伦理的研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可见,关于社会治理的伦理思考是与人类追寻后工业社会治理方式的进程一道启动的。现在,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对象。其中,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应当是怎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管理是建立在伦理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比以往任何时候的治理活动都更加依赖伦理的引导和道德的规范。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由于公共管理中依然存在着权力关系,所以,权力关系赖以生成的等级系列依然会存在。当然,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已经实现了对等级关系的根本性改造,把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等级关系改造成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系列,从而使个人之间在人格、权利等实质性方面达致平等。尽管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以组织层级为前提的等级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却反映了权力关系的本性。在一切存在着权力关系的地方,都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等级。只要公共管理还需要权力,它就不能消除这种“等级”。因此,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这一合作体系中也会遇到处理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并且会成为他进行日常公共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比如,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需要执行上级命令和维护政府利益;政府外的公共管理组织需要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服务于社会和维护社会利益。无论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主体,还是社会中的公共管理组织,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都会出现偏差,特别是如何把握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必定是一个时时都会碰到的难题。公共管理中存在着无法完全解决的利益矛盾甚至冲突。尽管如此,公共管理者却不能无所作为。事实上,在公共管理的服务定位中所派生出来的一切主动性、积极性,都会外化为公共管理者自主地处理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实际行动,进而使公共管理者不同于以往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治理者。做到这一点,从根本上说,就是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意识。只要公共管理者能够对自己的职业表现出充分的自觉,按照自己对其职业特殊性的正确理解去处理上述各种矛盾和冲突,他就会无愧于公共管理这一职业,并且总会达致最佳的从业效果。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官吏的要求长期存在着争论。“官本位”文化的思路在终极追求中是要无条件地“忠君事主”;“民本位”文化的思路则反复申述“民贵”“君轻”的主张。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以制度的形式消解了所谓“贵”与“轻”的争论。但这种社会治理方式往往是通过间接的、迂回的途径来认识和了解公共利益的,往往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与实现之间存在着“时滞”。特别是那些已经实现了职业化的社会治理者,缺乏积极回应公共利益要求的热情,往往表现出我们称为“”的那种对于公共利益的冷漠。所以,在走向后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人们期求更为进步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需要由更加灵活的、积极的和主动的公共管理取而代之。
对于公共管理来说,新型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制度是其赖以展开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与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不同,治理者的职业并不只是简单地充作体制和制度的构成因素和实现途径,而是体制和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看来,统治型社会治理倡导官吏忠“君”爱“民”。在君民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要么要求盲目忠君,要么要求理性地贵“民”轻“君”。这两种选择都要求官吏在“君”与“民”之间作出选择和取舍。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得以发生的历史背景中,“君”“民”的矛盾和冲突是无法调和的。所以,矛盾之中会出现上面两种对立的主张,要求官吏在两者之间择其一。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官员和公务人员以体制和制度作为行为选择的终极标准,被动地接受体制中的程序驱使,对人民、对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度的冷漠。他们在公共部门中工作,与在工厂中工作一样,都具有工业社会特有的色彩,属于形式化了的职业活动。与此不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发生在合作精神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文化的时代。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在整体上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因为,一切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通过交谈和讨论能够取得共识、消解矛盾和冲突,那么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活动就是运用权力促进交谈和讨论。
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
人的道德生活来源于人的社会角色。只有了解和确定人在社会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才能判定他的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是道德的。比如,一个公务员做出的某件事可能会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普通公民做出同件事却不被人们认为是不道德的。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评判,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我们先行对他的社会角色作出了定位。我们说一个人是不道德的,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偶尔不一致,也可能是指他的某一行为与他的社会角色经常不一致。在一般情况下,偶尔不一致能够得到理解和原宥,而经常不一致则会招致他人的批评和鄙视,甚至遭到他所在群体的排斥。
人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同时扮演着多重角色。有些角色是与生俱来的,如血亲关系中的角色;有些角色是个人成长过程中必须接受的,如做学生等;而更多的角色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职业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形式,正是人的选择的结果。就是说,普通的社会角色是在人的成长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能够理所当然地形成应有的角色意识,并且准确地扮演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职业角色则不同。它需要人们通过自觉的选择和主动的学习,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位。
人们选择职业有着复杂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人们选择某一职业,可能因为生活的需要,可能来自生存的压力,可能出于兴趣爱好,也可能属于理想追求……当人们定位职业角色时,会在职业导师的引领下进入职业角色,也可能会在职业活动的实践中逐渐找到职业感觉。但是,所有从事职业活动的人,都需要借助于自觉的职业选择和积极的职业学习,才能够使自己融合到职业中去,成为真正的职业活动者。这个过程,就是从业者在职业序列中准确地找到他所从事的职业位置的过程。职业活动的舞台是职位和岗位。职位、岗位是人的社会角色的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是职业化了的社会角色。同时,明确化、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角色,在每一职位和岗位上都会有着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人类社会活动职业化程度的提高,更多地表现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地规定职业活动中职位、岗位的责任和义务,即通过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活动程序等等方式,为每一职位和岗位确立起明确的、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只要是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都会通过职位和岗位来明确界定人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配置权力。这也是近代社会“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中最为典型的形式,但该行为模式没有注意到人的职位和岗位直接地构成人的多元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就是说,任何一种职业,任何一类专业化社会活动,任何一个组织行为体系,都不仅以整体的形式构造组织化的人的社会角色中的一部分,而且在组织成员个体那里担负着社会角色,甚至首先在个体那里成为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对于人来说,每一个职位、岗位都不仅是特定的组织行为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直接地根源于整个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职位和岗位具有二重性,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有同样的二重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属于特定的职业和组织行为体系;另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又属于整个社会。对于每一职位和岗位上的从业者来说,他的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在职业活动和组织行为体系内会以职务的形式出现,在面向其直接归属的行为体系之外时,则以职业的形式出现。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职务与职业在从业者这里只是社会角色的二重归属。在从业者与他人的联系中,职务与职业都是直接的。因此,当管理主义组织行为模式成为职务—职业—社会之间的单线联系模式的时候,责任和义务便被片面化、形式化和缺乏道德的内容。我们在近代以来的社会治理中,时时处处都可以看到社会治理者只对社会治理体系负责而不对社会治理活动的对象及后果负责的情况。比如,就政府而言,下级官员只对上级官员负责,政府所有的官员都只对政府负责。只有政府才对社会负责,政府官员丧失了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和义务的向度。政府对社会负责,却很少对它的官员负责。因为,政府的官员仅仅是政府的“雇员”,以至于政府的官员在政府中也时常会感到“不平”。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把单线的责任、义务模式改造成双线的甚至多线的责任、义务模式。还以政府为例,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要求政府官员一方面对政府负责,另一方面直接对社会负责;同样,政府既对社会负责,也对其官员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不仅仅是雇员。他们在直接对社会负责的过程中获得了在政府体系中享有自主性的资格。如果说,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政府视其官员为雇员的结果就是使他们成为政府行政执行的工具,那么,公共管理条件下的政府则使政府官员成为拥有自主意识的人。这就是两者的根本区别。若把这种区别变成革新现实社会治理模式的动力,不容置疑的起点则是在理论上把握职位、岗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的双重直接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
职业活动规定着人的行为。一个人从事的职业和开展的职业活动,决定了他会有某种定型化的、重复的和连续的行为。他的行为总和构成了他的职业活动的基本内容,进而证明着他的职业角色。从表面上看,人的行为与职业的关系是被决定或被规定的关系,即职业决定和规定着人的行为。但是,这种决定与被决定、规定与被规定的关系,仅仅具有行为形式方面的特征。从实质上看,它是反向决定和反向规定的关系,即人的行为决定职业。特别是在充分自由地选择职业的情况下,人与职业之间的联系就是人的行为选择的结果。考察人的职业角色可以发现,有的人选择了某一职业后能够迅速地进入角色,而有的人虽然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相当长时间,却始终游离于这个职业角色之外,并不是合格的从业者。这种与职业角色的“和合”与否体现在人的行为中。所以,正是人的行为决定了他是否是合格的从业者。对此,笔者认为是“行为决定职业”。
在职业活动中,人的行为形式可以同一,但人的行为实质却会各异。对于那些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职业活动来说,在同样的职业行为之间会存在着天壤之别。这种情况在社会治理的职业活动中表现得尤为典型。因此,当人们选择了社会治理这种职业的时候,还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职业规定,实质上的职业规定则涵育于他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就是说,社会治理者的职业角色主要由他自己的职业行为所决定。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正是通过人自己的行为选择了自己的存在形式和存在内容。人愿意做什么样的人,不只是由自己的愿望决定。只有当自己的愿望转化为行为,他才能成为自己愿望中的人。相对于做人来说,既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选择做什么样的人,那么人就更能够用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能否成为某个职业的合格从业者。
自从有了职业活动,人的职业角色就开始由人的职业行为来决定。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整个工业社会中,职业活动的形式方面总是受到制度性的强化,使人的行为更多地表现出被决定的特征。同样,在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由于治理者自主性的丧失,也使治理者的行为主要显示出受决定的一面。这种现象并不能否证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意义。相反,它证明了人的行为的受动性、被决定性和被规定性是由于历史造成的,是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限制了人的行为对于人的存在、人的社会角色和人的职业角色的决定性作用。随着工业社会的结束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人的职业活动在形式方面的规定开始弱化,在实质方面的规定受到强化。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选择日益显示出决定性的作用。与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公共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突出地反映社会治理职业活动的主体—公共管理者的行为选择的意义。
公共管理职业的一切实质性的内容,都是由公共管理者的行为直接决定的。如果说选择公共管理职业的行为决定了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形式的话,那么当一个人成为公共管理者的时候,怎样扮演自己的职业角色,怎样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公共管理者,则取决于他的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某一行为或许多行为,都不能决定其职业角色。决定其职业角色的,只能是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的、稳定和持续的公共管理职业行为。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是公共管理的服务本质得以实现的途径。公共管理体系的结构和制度安排无论怎样贯穿着服务精神和体现着服务原则,都不是服务的现实。只有通过公共管理者的具体行为,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才能够转化为现实。对于公共管理者来说,他的职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律的规范,他的岗位服务和任职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由权力结构决定。当然,一些特殊岗位和特定职务也会由法律作出规定,但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却不是基本现象。职业和岗位、职务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权力规定,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将以综合统一的形式出现。这一点也是公共管理行为区别于以往社会治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社会治理行为主要体现着权力意志;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理想的社会治理行为应当主要反映出法律精神。公共管理行为既不是权力意志的作用,也不是法律精神的显现。公共管理者把他在职业和岗位、职务上的权力规定和法律规定统一起来,作为公共管理的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的支持力量灌注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权力和法律都是公共管理行为的前提和依据。权力和法律所支持的和试图达到的是实现服务的精神和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在公共管理者的行为中所看到的,就是以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为旨归的、权力和法律的综合统一。它在根本上结束了“权力归结为法律”或“法律受权力统驭”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