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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某办公楼于2007年3月7日正式施工,2007年8月26日竣工,9月18日投入使用。平面呈“一”字形布置,东西朝向,为2层砌体结构,层高为3.2m,总建筑面积为1667.1m2。该楼采用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地基处理采用条形基础下局部换填碾压垫层,垫层为500mm厚3:7灰土垫层,换填垫层下为素土夯填,是从大砂沟河道层起分层夯填到现有地坪,夯填厚度约8.0m;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梁、板、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墙体±0.000以下为M5.0水泥砂浆砌筑MU10机制砖,墙体±0.000以上为M5.0混合砂浆砌筑MU10机制砖。
2007年11月,该办公楼北出口进行河道综合治理、道路拓建,由于工程需要,进行了大砂沟的开挖及必要的降水施工。此时,办公楼场地出现地面塌陷,地基下沉,护坡、围墙、办公楼墙体出现裂缝等。随着最近雨水增多,该场地及办公楼的病害进一步加剧,严重影响到建筑物的正常安全使用。为此,受使用方委托,我单位对该办公楼地基下沉、墙体裂缝进行检测鉴定。
二、检测结果
(一)、地基检测
该办公楼场地是从大砂沟河道层起,分层回填到现有地坪的,回填厚度约8m,回填土层下的河道地层为本场地的软弱下卧层。
在距建筑物外墙1m范围内共布置了2个探孔,挖至灰土垫层底面。检测结果表明:该楼基础为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下为灰土换填垫层,由于散水下回填土含水量比较大、局部饱和呈淤泥状,探井中出现积水现象,造成探井无法继续往下开挖,未对灰土垫层厚度和外延宽度进行检测。
(二)、条形基础检测
1、该楼基础为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条形基础埋深为1.2~1.3m,其外边缘距离外墙为0.75~0.77mm,厚度为0.15~0.16m。
该楼±0.000以下墙体砌筑砖的抗压强度等级均为MU10,满足设计要求。大部分砌筑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大于M5,基本满足设计要求。条形基础表面较平整、砂浆饱满、灰缝均匀,局部砌筑存在灰缝不均匀、砂浆不饱满缺陷。地圈梁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26.9MPa,满足设计要求。
从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的构件看,大部分构件表面较平整、无蜂窝、麻面等缺陷,地圈梁未发现裂缝。
2、基础顶面上回填土检测:通过对2个探孔开挖,发现该建筑物条形基础顶面回填土土质均匀,局部含有少量建筑垃圾。在开挖深度范围内,回填土含水量较大,下部呈淤泥状,开挖探井中有积水,积水呈泥状,无臭味。由于回填土呈淤泥状,无法对该回填土采用环刀法取样进行了密实度检测。对素土进行了含水率检测,素土的含水率为26.2%~33.5%。
3、散水检测:该室外散水宽均大于1. 5m,室外散水做法自上而下为100~160mm素混凝土(部分散水进行二次浇筑厚度约50mm),宽度大于1.5m;180~300mm灰土垫层,灰土拌和均匀。散水变形缝填充物脱落,大部分出现斜向裂缝及纵向裂缝。
4、室外地坪:建筑物周围室外地坪都进行了混凝土硬化处理,从地坪表面看,该场地地坪出现了下沉现象,部分室外混凝土地坪出现了裂缝,裂缝宽度一般为2~10mm,部分混凝土地坪在伸缩缝处出现裂缝及错位现象,裂缝宽度为12~60mm。因该场地整体下沉,导致该楼西侧围墙上的排水口高于现室外地坪标高,场地雨水无法排出,大量淤积在室外地坪,继而渗入地基。
5、围墙及护坡:围墙为240mm厚砖砌围墙,高约2.2m,每隔5.7m设置一个砖墩,部分围墙上出现1~7mm的竖向裂缝,西南角部位裂缝最为严重,西侧围墙产生向西位移,顶部向西侧向位移175mm,底部向西侧向位移128mm。办公楼西、南侧护坡采用块石砌筑,高度约6m,护坡西南角出现较严重裂缝,裂缝宽度3~65mm,局部块石有松动,西侧护坡最大向西位移115mm。护坡其它局部部位也有微小裂缝。南侧护坡底部有两道污水管出口,西侧护坡底部有建筑垃圾、块石、生活垃圾堆积,有块石护坡施工痕迹。
6、沉降观测
以该楼一层窗户的窗台作为沉降观测基线,进行了相对沉降观测,检测结果表明,该楼相对沉降量较大,该楼地基相对沉降检测结果详述如下:
(1)、从地基下沉的部位来看,东北角重、西南角轻,东侧重、西侧轻的特点。
(2)、从地基下沉相对数值来看,该建筑物最大相对下沉在3~4/F处。如以该建筑物6~7×A轴线窗台为零点,东侧3~4×F相对下沉92.5mm,东北角相对下沉84mm,东南角相对下沉41mm,西南角相对下沉3mm,西北角相对下沉16.5mm,最大相对沉降差为92.5mm,最大局部沉降差为39mm,最大局部倾斜率为6.1‰,远超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有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建筑物窗台水泥砂浆抹面的标高参差不平,施工误差较大,对计算相对沉降值会带来一定误差。
(二)、上部结构检测
1、承重砌体结构检测:该楼墙体砌筑砖平均回弹值为30.14~37.43MPa,最小回弹值为27~28MPa,经回弹法检测的墙体砌筑多孔砖强度等级均大于MU10。砌筑砂浆强度检测结果表明,该楼承重墙体砌筑砂浆的强度未达到M5。墙体砌筑砖、砌筑砂浆外观质量:在可见墙体表面的构件中,大部分墙体表面平整,灰缝厚度均匀,砂浆饱满,局部砌筑竖缝砂浆不饱满及砂浆强度偏低。
2、抗震构造措施检查:该工程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20g。该楼平面布置呈“一”字形,布置较规则,层数为两层,总高度为7.8m,层高为3.2m,房屋最大高宽比0.61,横墙最大间距7.2m,抗震构造措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
3、构造柱:采用回弹法对构造柱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了检测,构造柱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15.5~26.9MPa,所检测的个别构造柱现龄期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从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的构件看,构件表面平整、密实,个别部位存在蜂窝、麻面、粗糙等缺陷。通过对抽检的构造柱截面尺寸测量,截面尺寸在260~290mm之间,符合设计构造柱截面尺寸240×240mm的要求。
4、圈梁;采用回弹法对圈梁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了检测,按单个构件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该楼圈梁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25.4~30.2MPa,所检测的圈梁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从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的构件看,构件表面平整、密实。
5、现浇梁:采用回弹法对现浇梁柱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了检测,按单个构件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该楼现浇梁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25.9~28.1MPa,所检测的现浇梁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从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的构件看,构件表面平整、密实。通过抽检的2道现浇梁截面面尺寸测量,满足设计现浇梁截面尺寸的要求。
6、倾斜观测:本次检测,在该楼四角分别布置了测点,该楼相对倾斜观测结果表明:该楼倾斜规律与地基下沉基本一致。该楼墙体顶点向东侧向位移10~20mm,向北侧向位移4~8mm,最大顶点侧向位移20mm,最大倾斜率为3.13‰。检测结果表明:该楼倾斜未超出《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中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建筑物四角墙面抹灰垂直度有一定的误差,对倾斜观测结果有一定的影响。
7、裂缝检测
(1)、裂缝的特点和规律
本次裂缝检测为现状检测。该楼裂缝的检测结果表明,该楼裂缝具有如下特点和规律:①、从裂缝出现的部位来看,该楼外墙重、内墙轻,二层重、一层轻等特点;②、从裂缝类型来看,有斜向裂缝、竖向裂缝和水平裂缝,且主要为斜向裂缝;③、从裂缝开展程度来看,裂缝宽度一般为0.2~3.0mm,最大裂缝宽度为5mm;④、从出现裂缝的构件来看,在墙体开裂较严重部位的圈梁、现浇梁未出现裂缝,该楼一、二层部分楼地面出现了裂缝,一层开展程度较重,部分窗间墙墙体出现贯通裂缝,裂缝宽度一般为1~2.5mm。
(2)、墙体的裂缝情况:该楼C轴、F轴纵墙主要为横向、斜向裂缝,斜向裂缝方向由南向北倾斜,裂缝宽度为0.2~3mm;F轴外纵墙在二层3轴处两侧出现了八字形裂缝。B×8~1轴线内纵墙主要为斜向裂缝,裂缝开展数量较少,主要集中在5~8轴墙段,裂缝方向为由南向北倾斜,裂缝宽度为0.2~1.0mm,B轴北侧墙体出现少量斜向裂缝,裂缝方向为由北向南,宽度为0.1~0.5mm;A轴线外纵墙主要为斜向裂缝,裂缝方向为由北向南倾斜,裂缝宽度为0.2~2mm。内横墙裂缝较少,一般为横向、斜向裂缝,大部分斜向裂缝方向由西向东倾斜,裂缝宽度为0.2~1.0mm,二层较多;一层3×C~F后砌的内横墙产生横向裂缝,最大裂缝宽度为5mm。
(3)、其他构件:经检查,未发现圈梁、构造柱、现浇梁裂缝,个别楼板、一层地面有纵、横向裂缝,裂缝宽度为0.5~2mm。
(4)、墙体裂缝原因分析
该工程墙体裂缝按其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地基下沉裂缝:该工程墙体裂缝,绝大部分为地基下沉裂缝。此种裂缝主要发生在外墙的斜向裂缝、纵横墙墙体交接处的竖向裂缝,是典型的因地基产生不均匀下沉的裂缝。
②、应力集中裂缝:此种裂缝主要发生在门、窗洞口部位,一般在门洞上部和窗洞口的角部。由于上述部位是墙的薄弱部位,在洞口角部易产生应力集中,则易产生应力集中裂缝。
③、温度裂缝:此种裂缝主要发生在顶层山墙、屋面女儿墙处,多数呈水平裂缝,少数为斜向裂缝。由于外界温度变化,屋盖与砌体互相约束,造成相互间温度变化不协调,导致砌体产生温度应力,温度应力超过砌体的抗拉强度或抗剪强度极限值时,产生温度裂缝。
(三)、围护系统检查: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该工程屋面防、排水基本完好,无严重渗漏现象;部分墙体有开裂现象,部分抹灰层有剥皮现象;部分门窗因地基不均匀下沉,已出现轻微变形;该楼室外地面均已做硬化处理,但地坪存在下沉、开裂、倒坡、变形缝未有填充物未等病害。
五、建筑物检测鉴定结果评定
(一)、地基基础:该办公楼场地具有软弱下卧层,办公楼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地基相对沉降量较大,地基最大相对沉降差为92.5mm,最大局部沉降差为39mm,最大倾斜6.1‰,变形较大;地基浸水,散水下回填土呈饱和状态,软塑,影响地基承载力。从地基变形、地基承载能力、沉降稳定趋势几方面分析,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的规定,该楼地基基础应评为Cu级,即安全性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
(二)、上部结构:该办公楼施工质量基本能够满足设计要求,但由于地基不均匀下沉该楼墙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地基沉降裂缝、应力集中裂缝,最大裂缝宽度已达5.0mm,影响了承重墙体的整体性,对整体结构的抗震不利。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的规定,综合判定该工程上部结构应评为Bu级,即安全性略低于国家规范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对个别构件采取措施。
(三)、围护系统:该所办公楼散水、室外地坪已产生裂缝,引起雨水通过裂缝浸水,严重影响了该楼地基承载力,不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规定。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的规定,综合评定该楼围护系统应评为Cu级,即安全性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
综合以上检测鉴定结果,该办公楼评为Csu级,即建筑物的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对As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六、办公楼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原因分析
根据对该建筑物现场环境的踏勘、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到以下情况:
(一)、该办公楼场地是从大砂沟河道层起,分层回填到现有地坪的,回填厚度约8m,回填土层下的原河道地层为本场地的软弱下卧层。当河道开挖、抽水等会引起软弱下卧层的变形,导致该楼场地地面下陷、护坡裂缝。
(二)、该楼西面护坡外紧贴着一道排洪明沟(大砂沟),该建筑物高出大砂沟床面约6m,据调查2007年11月市区北出口道路拓建施工单位在进行大砂沟河道施工时,在离大沙坪派出所护坡约2m处,开挖长15m、宽3m、深2m的沟槽进行河道围堰施工。
(三)、2008年2月,河道施工单位在离办公楼护坡约20m处的大砂沟再次开挖深达6m、宽4.5m沟槽,为便于施工,抽排沟槽内地下水。
(四)、该办公楼东侧1.5~5.2m处为新修公路,办公楼与公路之间人行道未进行硬化施工,且人行道施工面低于公路,雨水直接浸入办公楼前人行道土层中。
(五)、现场开挖发现,该办公楼散水下回填土含水量比较大、局部饱和呈淤泥状,且探井中出现积水现象。
(六)、2007年11月,由于院内地坪下沉造成化粪池开裂,雨水、污水不能正常排泄。
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并结合以上几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引起该办公楼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地基土浸水湿陷所致,其浸水水源主要为办公楼东侧为新修公路雨水、场地地面水沿地面裂缝渗入;而场地地面裂缝主要是开挖河道施工时,降水引起场地软弱下卧层变形,并造成靠近河道一侧的排水管道及化粪池下沉、排水管接口漏水,场地浸水湿陷,造成混凝土地面断裂,场地地面排水不畅,雨水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地面裂缝渗入地基土层的。
引起办公楼场地出现地面塌陷、护坡、围墙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则是河道开挖、抽水等施工引起场地软弱下卧层的变形所致;次要原因是办公楼东侧为新修公路雨水、场地地面水沿地面裂缝渗入等。
七、结论及建议
(一)、检测鉴定结果表明,该办公楼评为Csu级,即建筑物的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对As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二)、该办公楼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是地基土浸水湿陷所致,次要原因是河道开挖、抽水等会引起场地软弱下卧层的变形。其浸水水源主要为办公楼东侧为新修公路雨水、场地地面水沿地面裂缝渗入。
(三)、该办公楼场地地面塌陷、护坡、围墙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则是河道开挖、抽水等施工引起场地软弱下卧层的变形所致;次要原因是办公楼东侧新修公路的雨水、场地地面水沿地面裂缝渗入等。
【关键词】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全血
文章编号:1003-1383(2012)04-0530-02
中图分类号:R 55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2.04.033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lucose 6-phosphate dehidrogenase,G6PD)缺乏症在全世界累及1亿人以上,我国发生率约为0.2%~15.7%,尤以南方各省较高[1]。为了解本县辖区内人群G6PD缺乏发生率,我们收集在我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病人的血标本,进行G6PD活性定量检测,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对象与方法
1.对象 2010年11月~2011年9月我院住院和门诊就诊患者的全血标本22 929例,其中男性12 694例,女性10 235例。有汉族、壮族和瑶族,汉族18 343例占80.0%,壮族3 898例占17.0%,瑶族688例占3.0%。年龄0~82岁,其中0~18岁7 960例,19~45岁4 302例,46~82岁10 667例,农村和城镇分别为14 904例和8 025例。
2.仪器和试剂 仪器:日本罗氏Modular P800模块,试剂:长春汇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G6PD定量试剂盒。用EDTA.K2抗凝管抽取静脉血,新生儿可采用脐带血。
3.方法 标本按操作说明书处理,经溶血后用定量法上机检测,各步操作均严格按照试剂和仪器说明书进行,并执行每天室内质控。标本送检后于当天检测,不能当天检测的置2~8℃冰箱保存次日检测。正常参考值范围:成人638~1980 U/L,脐带血:832~2460 U/L。低于参考值下限为缺乏。
4.观察项目 分析比较不同性别、民族和年龄者的检测结果。
5.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6.0统计软件处理数据。计数资料以百分率表示,组间比较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结 果
1.不同性别的检测结果比较 22 929例全血标本G6PD酶活性测定总缺乏率为8.02%,其中男性缺乏率为9.49%,女性缺乏率为6.19%,男性缺乏率显著高于女性(P<0.01)。见表1。
2.不同民族的检测结果比较 汉族缺乏率为7.68%,壮族为9.08%,瑶族为11.05%,三种民族的缺乏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少数民族的缺乏率显著高于汉族
(P<0.01)。见表2。
3.不同年龄段的检测结果比较 0~18岁缺乏率为10.11%,19~45岁为6.58%,46~82岁为7.04%,不同年龄组的缺乏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0~18岁年龄段的缺乏率最高(P<0.01)。见表3。
讨 论
G6PD缺乏症为伴性不完全显性遗传病,是世界上最常见的酶缺乏症,突变基因定位于X染色体上,男性为一条X和一条Y染色体,为半合子,酶活性显著降低,可以发病。其缺陷基因来自母亲,并传给女儿,她们均为杂合子,能产生足够量正常的G6PD酶,通常不出现任何症状。血中含G6PD酶活性正常和缺乏两类红细胞,两者之比例决定酶活性测定的结果,其变动幅度很大,多数为中间缺乏值,少数接近正常参考值,很少数与半合子相近而可发病。女性纯合子酶活性显著降低,只有当她们的儿子出现缺陷时,才可能发现其异常基因,但很少见。G6PD缺乏症的发病者绝大多数为男性[1],因此临床上男性缺乏率高于女性缺乏率。本组资料男性缺乏率为9.49%,女性缺乏率为6.19%,男性缺乏率显著高于女性(P<0.01),与上述理论相符,但性别缺乏率高于文献[2,3]报道,可能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年龄组,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有关。
不同民族间G6PD缺乏率,汉族为7.68%,壮族为9.08%,瑶族为11.05%,三种民族的缺乏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少数民族的缺乏率显著高于汉族(P<0.01)。可能与当地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例如偏爱使用民间医疗偏方,以及各民族间的婚姻状况和优生优育重视程度不同有关。
不同年龄组G6PD缺乏率为0~18岁10.11%,19~45岁为6.58%,46~82岁为7.04%,不同年龄组的缺乏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0~18岁的年龄段缺乏率最高(P<0.01)。可能与2003年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后,人们对婚检不够重视,婚检率明显下降,导致出生缺陷儿明显上升有关。46~82岁比19~45岁缺乏率稍高,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能与取消强制婚检前的医疗筛查水平较为稳定有关。
G6PD缺乏是一种红细胞酶缺陷症,引起溶血的主要原因是G6PD是一种可防止红细胞氧化的酶,如果G6PD不足,红细胞易受氧化损伤。当红细胞暴露于氧化剂,其细胞结构将改变,引起细胞内的血红蛋白沉淀(海因兹小体),造成红细胞破裂[4],即溶血。常见溶血类型有先天性非球形红细胞性溶血性贫血、蚕豆病、药物诱发溶血、感染诱发溶血和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目前筛查方法主要有高铁血红蛋白还原试验、硝基四氮唑蓝试验、Heinz小体、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荧光斑点试验、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活性测定、分子生物学法等,前四种方法为筛选试验,后两种方法为确诊试验[5]。本文采用全自动生化仪检测G6PD,能准确反映酶活性。G6PD缺乏患者,酶活性一般都降低,根据缺乏程度,缺乏程度越高,酶活性检测值越低。G6PD缺乏症目前尚无根治方法,一旦发病,只能对症治疗。
综上所述,G6PD缺乏症在本地区有较高的发病率,并且存在性别、民族和年龄上的差异,重视对住院病人和门诊就诊者的G6PD检测,对指导用药对症治疗、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陶元鋆.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M]//血液学及血液学检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116-118.
[2]黄作群,唐 萍,覃桂芳,等.1 720例新生儿脐血G6PD筛查报告[J].广西医学,2007,29(8):1185-1186.
[3]姚英资,谭智伟,杨 孜,等. 深圳市龙岗区3 465例育龄人群G6PD缺乏症筛查分析[J].吉林医学,2011,32(13):2616-1617.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
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关键词:石灰稳定土 石灰剂量 衰减
Key words:The lime stabilization lime dosage weakens
一、 试验部分
1.1 试验方法
本次试验采用EDTA滴定法,分别进行石灰改善土(以下简称灰土)的灰剂量标定,并绘出标准曲线;在整个滴定过程当中,每间隔24h对5%、6%、8%的灰土进行滴定,测定其EDTA消耗值,最终绘制出灰土中有效成份的衰减曲线。因灰剂量
1.2 原料
素土:分别来自蚌宁高速滁明段第六合同段中的四个取土场、
石灰:二级镁质消石灰、
水:浅层地下水。
1.3 配料
风干土质量=干土质量*(1+土的风干含水量)
干石灰质量=干土质量*石灰剂量
湿石灰质量=干石灰质量*(1+石灰的风干含水量)
石灰土中应加水质量=干土质量*(最佳含水量-土的风干含水量)+干石灰质量*(最佳含水量-石灰的风干含水量)
注:在绘制EDTA标准曲线时,干土质量取300克;做衰减曲线时,干土质量取1700克;石灰的风干含水量为0%。
1.4 EDTA标准曲线的绘制
依据石灰土的击实试验,得到各取土场的最佳含水量(表1-1)。
对各取土场,分别配制石灰剂量为3%、4%、5%、6%、7%、8%、9%、10%的石灰改善土。取混合料100克,并用EDTA滴定法得到对应的石灰剂量(具体实验步骤参见JTJ057-94)。
1.5 石灰土中有效成份的衰减试验
为准确掌握工作面支架受力情况及顶板来压情况,在工作面均匀布置了20个矿压观测点,重点观测工作面支架阻力随工作面推进变化,得出工作面周期来压步距,由顶板压力动态曲线图分析顶板来压强度,本次报告分析从2月26日至3月25日,本月共推进171米。
2、矿山压力分析报告
本报告在工作面5#、10#、15#、20#、25#、30#、35#、40#、45#、50#、55#、60#、65#、70#、75#、80#、85#、90#、95#、100#支撑状态较好及矿压显现规律较强的20架对3月份顶板动态压力进行分析。由图可知,2月27日-3月1日、3月10日-3月13日、3月17日-3月20日工作面支架压力显示波动频繁,幅度也较大,压力表最大为44MPa。表明工作面平均每两天顶板周期来压一次,由此确定90101工作面周期来压步距为15米。
3、工作面压力分析及来压后采取的措施
来压期间,工作面煤质较软,压力较大,作业时必须注意顶板支护和煤帮的管理。当工作面出现周期来压时,割煤后,及时移架支护,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不得空顶作业,工作面上下端头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8米,出口必须保持清洁、畅通。如出现断梁折柱、底板鼓起、片帮等现象时,必须进行处理。当上、下隅角处采空区压力过大时,必须采用戗柱或架设π型梁加强支护。严格按照《90101综采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作业。
4、科室建议
(1)每周二生产科专职人员对周期来压时间进行确认,及时反馈至综采队,综采队根据周期来压时间加强支护,及时移架,保证工作面工程质量,防止架前冒顶。
(2)要求生产科与综采队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每周五安全检查时,抽调生产科与综采队维修专职人员,组成顶板联合监测组对90101运输、回风顺槽顶板重点进行监测,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现场安排维修组进行处理,确保顶板安全。
我使用了一段从网上下载的一分钟不到的搞笑视频,内容是关于一个外国人来参加中国人的晚宴,席见他出于对主人的尊重吃光了一碗食物,而其他用餐的中国人都只是浅尝一点,主人见状,便以为他非常喜欢中国食物,便又叫厨房做了一份内容相同但是量更多的食物,这位外国人脸上露出了惊奇以及为难的表情,尽管如此,他还是勉为其难地吃光了第二碗,此时他明显已经撑的不行了,但是那个中国的主人却继续叫厨房再做一份……
关于这段视频后我设计了四个环环相扣的问题,自然而然地引入了本堂课的话题。
1. Does the foreigner really like the Chinese food? How do you know that?
No. We can know that from his facial expression.
2. Why did he eat up the two bowl of fish and soup ?
Because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it is polite to eat up all the foods the host provides.
3. Why did this embarrassing happen?
The table manners is different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4. How should we avoid such embarrassing thing?
We should learn about the cultrural differences beforehand if we go to a new place or a new country.
Today we are going to read a dailogue related to cultural differences.
Step 2 Fast reading
在此部分我设计的问题十分简单,学生只要稍微浏览了文章就能找到答案,以此来给他们信心以完成后面的任务。
Skim the conversation and answer some questions
1. How many people are involved in this dialogue? Who are they?
2. Which country is Waled from?
3. Where does Peter come from?
由于答案里涉及到了文莱这个国家,所以我在后面设计了一个小活动,让学生们猜测一个来自于文莱的著名的人物,我给了他们一些关键词比如:singer,handsome等等,同学们正处于对明星非常关注的年龄阶段,所以他们一下就能回答出我的问题。这个设计主要是想活跃一下严肃的课堂气氛,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比如在他们猜出答案之后我便展示该明星的照片并问大家:Do you like him?Do you think he is handsome?事实证明我想要的效果达到了,大家都非常的兴奋并且在不自觉中就参与进我的教学进程中来了。
Second reading
Listen and pick out the topics mentioned
1. open presents
2. greetings
3. wedding traditions
4. eating habits
5. gesture of pointing
6. take off shoes before entering one’s house
7. Bonfire Night
8. body language
以上设计的目的是想让学生一边听录音一边读文章,这样他们会对文章有着初步的了解,与此同时也可以让他们注意单词的发音,毕竟学习一门语言的目的是能用该门语言去交流,所以纯正的语音语调是必不可少的。
Step 3 Detailed reading and competition
Part One (lines1-13)
Part Two (lines 14-32)
Part Three (lines 33 to 40)
Part Four (lines 41-59)
以上的环节是详细阅读的环节,我把整篇文章按照内容的不同设计成了四个部分,每个部分我都设计了相关的问题,比如简答题以及正误判断题,我让学生分四次读完这篇文章,并且把单词教学分散在每个环节的开始,让大家明白他们即将读的这个部分有哪些生词,同时带着他们读两遍,这样比一次性教完所有生词的效果要好得多。
值得一提的是我在检测学生阅读效果的环节上采用了竞赛的方式,我把全班分为两个小组,每答对一题就可以给相关的小组奖励一分,最后评出获胜组。此番设计的目的是想激发学生阅读的积极性,因为这个年龄的学生都比较好胜,所以他们都十分主动的回答问题,甚至有很多同学同时争抢回答同一个问题,此时的课堂气氛达到了最。
Step 4 Extra time (加赛时间)
在此环节我给学生呈现出了几张图片,涉及到手势(gesture) 打招呼的方式(greetings),以及猜出图片中的人来自于哪里.
在手势这个环节我叫了一些学生来到教室的前面,让他们听我的指令做出相关的手势,当然我所说的很简单。比如:OK,Well done, keep silent等等.
在greetings这个环节我也叫了两组的学生上来进行表演,他们表演了泰国人以及韩国人见面打招呼的方式.他们都能够顺利流畅的表演出来,课堂里笑声不断.
Step 5 Reading strategy: understanding the use of examples
Examples can be used
1. to explain concept and ideas
2. Support arguments
3. Be used as interesting stories.
Question:
What are used as examples in the passage?
1 open presents
2 food
3 rooster
4 weddings
5 gesture of pointing
6 Bonfire Night
7 greetings
8 shoes
Homework
1. Please search some information about some important festivals i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2. Try to talk them with your partner using some examples.
2 收获与体会
[中图分类号] S-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8-0225-01
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的监管,根据泉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的通知》(泉农〔2013〕78号)和《关于开展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的通知》(泉农医〔2013〕3号)要求,2013年泉港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养殖场和屠宰场采集了610头猪、3头羊的尿样,进行了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种物质监测。现将监测情况报告如下:
一、材料与方法
1.尿样来源 在全区7个屠宰场采集待宰生猪尿样556头份,在10家年出栏50-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采集育肥后期猪尿样54头份,在1户养羊场采集尿样3头份。
2.检测试剂 盐酸克伦特罗(阈值:3ppb,批号:1-20130801)、莱克多巴胺(阈值:2ppb,批号:2-20130106)、沙丁胺醇(阈值:5ppb,批号:1-20130604)三种快速检测卡,均为杭州隆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
3.检测方法 尿抽样按照《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生猪、羊保持安静时,取尿液约100mL,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30mL,分装入样品瓶中密封。其中一份由抽样人员带回留样用,一份封存于被抽检单位,作为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复检用,另一份在现场检测。检测均采用胶体金试剂条快速方法,操作方法、判定标准按照试剂盒内使用说明书进行。
二、检测结果
经检测,被检的610头份生猪尿样、3头羊尿样,结果盐酸克伦特罗606份阴性、7份无效,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均为阴性,三种“瘦肉精”检测阳性率均为0。见下表。
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猪(羊)“瘦肉精”检测结果
三、分析与讨论
1.通过对7个屠宰场、10家生猪养殖场和1户养羊场的生猪(羊)“瘦肉精”抽检结果表明,2013年泉港区在养殖环节和定点屠宰环节未发现使用(含有)“瘦肉精”类物质现象,这与近几年政府部门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重视有关,泉港区从2001年就开始在养殖环节和定点屠宰环节开展“瘦肉精”监测工作,对一些贩运户(养殖者)起到威慑作用。
2.“瘦肉精”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我们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职责,强化经费、人员等保障,要长期而持久地开展监测工作。
3.要制定计划和方案,从多方面开展“瘦肉精”监测工作。本次监测只限定在养殖、屠宰环节上尿样检测,还应对销售、养殖环节中使用、销售的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检测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监测数量和范围。
4.强化检打联动,不定时地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联合经贸、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要立即对其饲养的活畜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确证结果出来前禁止出栏销售,并迅速将可疑阳性样品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测。对确证检出“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要依法从严查处,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查。
荧光增白剂(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s,FWA)是一种荧光染料,常被用于纸、塑料等行业的生产中,以提高产品的白度和艳度。鉴于荧光增白剂可能通过食品包装迁移到食品,被人体吸收后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各国对荧光增白剂进行了监管,制定了允许用于生产食品接触材料的荧光增白剂清单,如欧盟2002/72/EC[1]列出了FWA 393, FWA 184, FWA 236和FWA 368等塑料用荧光增白剂,并明确规定食品包装纸最终产品的荧光增白剂的限制为“检测不到该物质迁移到食品中的量”[2];我国列出了FWA 393, FWA 184和FWA 236 3种塑料用荧光增白剂[3], 同时规定纸包装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荧光增白剂”[4]。因此,建立食品接触纸包装材料中荧光增白剂的快速定性与定量检测方法,有利于对可能存在的违禁添加荧光增白剂行为进行监管。
目前,常用的荧光增白剂的检测方法有紫外灯照射观测法(ULO)[5]、薄层层析法(TLC)[6]、液相色谱法(HPLC)[6,7]和液相色谱串联三重四级杆质谱法(LCMS/MS)[7,8]等。ULO、TLC和HPLC的方法灵敏度和选择性较差;LCMS/MS采用MRM模式检测,灵敏度高,抗干扰能力强,但仍受分辨率、扫描速率和模式的限制,不能满足快速筛查的需求。高效液相色谱串联高分辨飞行时间质谱(LCTRIPLETOF)不仅具备了高分辨飞行时间质谱能测得化合物及其碎片离子的分子式和精确分子量数据的特性[9~11],同时具备完全定性、同时定性定量、完全定量3种(Triple)工作流程,在LCTRIPLETOF的TOF MS触发TOF MS/MS的模式下检测,可以根据保留时间、一级离子质量准确度、一级离子同位素分布、二级碎片与谱库匹配4种手段准确定性,具有高分辨率、高灵敏度和高扫描速度等特点[12]。目前尚未见应用LCTRIPLETOF分析荧光增白剂的报道。
本研究采用液相色谱串联高分辨飞行时间质谱技术,以食品接触纸包装材料中FWA368, FWA367, FWA185, FWA184, FWA52, FWA135和FWA393(结构图见表1)7种荧光增白剂为研究对象,建立了7种荧光增白剂的MS/MS数据库,并通过优化前处理方法和色谱质谱条件,建立了食品接触纸质包装材料中荧光增白剂的定性确证及定量检测方法。 2 实验部分
2.1 仪器与试剂
1 Commission Directive 2002/72/EC
2 Santos M, Batlle R, Salafranca J, Nerín C. J. Chromatogr. A, 2005, 1064: 135-141
3 GB 96852008, Hygienic Standards for Uses of Additives in Food Containers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China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6852008
4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duction License of Food Contact Paper Package, Containers and Other Products. Beijing: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7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
5 Escabasse J Y. Ottenio D. Food Additives and Contaminants, 2002, 19: 79-92
6 XIAN YanPing, GUO XinDong, LUO HaiYing, WU YuLuan, CHEN YiGuang, LUO DongHui, WU WenHai. Chinese Journal of Chromatography, 2013, 31(2): 162-169
冼燕萍, 郭新东, 罗海英, 吴玉銮, 陈意光, 罗东辉, 吴文海. 色谱, 2013, 31(2): 162-169
7 Chen H C, Wang S P, Ding W H. J. Chromatogr. A., 2006, 1102(12): 135-142
8 Guo X D, Xian Y P, Luo H Y, Wu Y L, Luo D H, Chen Y G, Lu Y J, Xu D. Anal. Methods, 2013, 5: 6086-6093
9 Deng X J, Yang H Q, Li J Z, Song Y, Guo D H, Luo Y, Du X N, Bo T. J. Liquid Chromatogr. Related Technol., 2011, 34: 2286-2303
10 ZHANG Feng, XU ChengBao, LAN Fang, WANG XiuJuan, YONG Wei, SUO Ran, CHU XiaoGang, DING Fei, L QuanFu. Chinese J. Anal. Chem., 2012, 40(1): 101-106
张 峰, 许成保, 蓝 芳, 王秀娟, 雍 炜, 锁 然, 储晓刚, 丁 菲, 吕泉福. 分析化学, 2012, 40(1): 101-106
11 YAN LiJuan, ZHANG Jie, PAN ChenSong, LIN LiYi, ZHANG XinYi, SHEN HeQing. Chinese J. Anal. Chem., 2013, 41(1): 31-35
严丽娟, 张 洁, 潘晨松, 林立毅, 张欣怡, 申河清. 分析化学, 2013, 41(1): 31-35
12 LIN LiYi, YANG LiZhong, YAN LiJuan, CHEN LuPing, ZHOU Yu, XU DunMing. Journal of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2013, (3): 899-904
林立毅, 杨黎忠, 严丽娟, 陈鹭平, 周 昱, 徐敦明. 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 2013, (3): 899-904
Simultaneous Determination of Seven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s in Food Contact Paper Package Materials by
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Tandem
Triple TOFHigh Resolution Mass Spectrometry
DU ZhiFeng1,2,4, XIAN YanPing1, LIU FuJian3, GUO XinDong*1, HUANG JinFeng1,
WU YuLuan1, LUO HaiYing1, WANG YongHua*4
1(Guangzhou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esting Institute, Guangzhou 510110, China)
2(AB SCIEX Asia Pacific 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 Shanghai 200233, China)
3(Guangdong Testing Institute for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Guangzhou 510330, China)
4(College of Light Industry and Food Engineering,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640, China)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商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
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
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版权所有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1、引言
建筑物由于设计、施工、使用方法、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必须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由于建筑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建筑物鉴定工作直接与各相关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做为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值得探讨与研究。
2、关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技术和政策相结合、局部和整体相结合的工作。在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为此就下面问题谈几点看法:
2.1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不是问题,其实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2.2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其次,目前有关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尽管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岩体抗压强度检测样本数量的要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就不同,相同地点的不同检测单位对同一工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同时按不同标准统计出的设计强度也不同,特别是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更是如此。总之,这类问题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出,但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存在的问题是鉴定工作的依据问题。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问题是最终以那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手段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随着不同检测部门的不同科技人员其校核结果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
(1)、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
(2)、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2.3鉴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或建筑物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或有待科技人员去学习。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同的部门均可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人民法院需对检测、鉴定人的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如前所述检测资质的审定应该问题不大,但鉴定人的资质又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具有检测资质的人就有鉴定资质呢?或具有同专业的和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就有鉴定资质呢?所有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其次是鉴定单位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呢?一般建筑物的鉴定工作均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当然勿需多言,但对于不完全妥当的鉴定结论,由此又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时,其经济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委托方原因而误导了鉴定结论,由此而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对于民事纠纷中关于建筑物的鉴定工作通常会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指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而对其它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鉴定报告采取否认的作法,这本身即不科学又不合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总之,在建筑物的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3、几点启示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及过去的工程实践经验,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注意:
3.1加强有关建筑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规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依法进行建筑物的鉴定工作。
3.2检测、鉴定人员必须明确职责、依法办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加强对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学习。
3.3增强科技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随着建筑行业的市场化,建筑行业的经济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是增强科技人员自我保护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3.4增强科技人员的风险意识。在建筑物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风险,如建筑物检测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鉴定结论的风险性等等,不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就是对自己、单位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5检测、鉴定工作一定要客观、公证。有意歪曲客观事实,为某一方谋利益的鉴定报告(或调查报告),最终是站不住脚的。
房屋安全鉴定指的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检测后,对房屋结构的受损程度、抗震能力及危险程度进行科学的计算、鉴别和评定的管理工作[1,2]。民用建筑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老化、材料性能下降、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以及管理使用不当等,导致民用建筑结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出现某种程度的损伤,这种损伤累积将导致结构承载力下降、结构性能劣化、耐久性降低,影响结构的安全使用[3]。房屋安全鉴定是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安全可靠性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程度意识越来越高,因此民用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对已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分析研究和评估,对于防止建筑失效和倒塌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然而当前我国房屋安全质量检测行业存在着很多问题,要如何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确保能向社会提供准确、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必要性分析
既有建筑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使用条件、环境条件的改变或遭受自然或人为灾害(地震、火灾、台风等),以及建筑物的地基不均匀沉降、结构温度变形、屋面超重等,受到使用条件变化及环境侵蚀等因素的影响,结构的性能将逐渐退化,功能将逐渐降低乃至丧失,这将会危及生活、生产与安全,因此对于这些房屋建筑必须对其进行安全鉴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屋建筑必须进行安全鉴定:①建筑物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甚至有的己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发生不同程度的老化;②既有建筑物发生了异常的变形或开裂,影响正常使用;③既有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一次或多次失稳或脱落事故:④对重要的特殊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检测鉴定;⑤建筑物遭受地震、火灾、台风、爆炸等偶然事件的破坏;⑥建筑结构的用途或建筑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发生重大变化。
有效的房屋安全鉴定能够对房屋的破损程度和原因进行鉴定,可以对房屋的维护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及时维修或更换房屋的损坏部分,保持房屋的质量水平。在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同时,能够及时发现尚在使用的危旧房屋,同时能对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使用和分布状况做详细分析,并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安全隐患,指导危房改造。
2 当前我国房屋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同
建设部129号令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虽然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有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全国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一,部分地区还未制定有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法规,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没有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的统一标准,这对提高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整体水平,提供不了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导致房屋安全鉴定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降低了房屋安全鉴定的效率。
2.2鉴定市场不规范,存在垄断现象
有些地区的房屋鉴定机构是由规划建设部门分离出来的,从组建开始就未把职责剥离清楚,导致某些地区的鉴定工作都由一家鉴定机构来完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既有房屋的安全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需要鉴定的房屋越来越多,而鉴定机构的缺少,服务质量跟不上市场的发展需求,导致很多人对鉴定机构越来越不满意。
2.3鉴定机构责任意识不强,鉴定报告质量低劣
由于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一些单位鉴定公司责任意识及风险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专门的检测、鉴定技术标准,但有些鉴定机构未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业务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场鉴定及报告编写程序不规范,格式不严谨,有时甚至不到现场查勘即出具鉴定报告或根据委托方需要捏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另外,由于各鉴定单位和人员的技术水平、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不够深刻,出具的鉴定报告格式及内容五花八门。从业人员、从业单位的素质、自律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等还有待于大幅提高。
3完善房屋鉴定工作的对策
3.1制定统一的房屋鉴定标准
继续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建设部129号令,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情况自定实施措施,出台具体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设立比较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3.2开放房屋鉴定市场
开放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应允许社会上的科研院所、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及民营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会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发展和房屋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强了鉴定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了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缓解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压力,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
3.3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完善检测手段,增强技术投入,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房屋安全鉴定事关重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均应有严格的要求。要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进行考察,保证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并熟悉鉴定工作的法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是鉴定成效的基本保障,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没有先进的检测仪器、试验设备、结构验算软件,单凭经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是不可取的。因此鉴定机构也要完善检测手段,添置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鉴定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培德.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城市建设, 2010(32): 386-387.
[2]余丹.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工程与建设, 2009,23(1): 139-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