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9 20:30:4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交通法律法规知识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当前城市交通日益拥挤,汽车环境污染愈发严重,很多人选择顺风车的方式出行。美国、德国等国家尤其流行共享出租“Car Sharing”。由于具有节约成本、缓解交通压力等优势,顺风车迅速发展起来。与此同时,顺风车引发的法律问题增多且复杂。尤其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同乘人的权利救济,由于立法缺失而难度增大。因此,对此道路交通事故予以法律规制实有必要。
一、顺风车的法律定性
(1)顺风车的概念和特征。顺风车又称“搭便车”、“好意同乘”,是指经机动车运行者[在此机动车运行者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驾驶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同意,运行者为自身目的运行,顺便供他人运行从而好意搭乘他人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无偿性并不是顺风车的必要条件,有人认为,有偿的搭乘即补给一定油费的顺风车是变相黑出租,是非法营运,应予以打击。而无偿搭乘才构成顺风车。实则不然,首先,有偿搭乘中的“有偿”实际上并不是对运行者提供行车服务的对价,只是对行车油费的补给。所以并不存在运输合同的金钱交易,并不因不纳税而成为黑车。因此,给付一定油费的有偿搭乘仍然是顺风车,无偿性并不是顺风车的必要条件。顺风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好意性,即提供运行服务的一方是在利己行为中伴随着利他的动机;第二、随意性,即运行者为自身目的行驶,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搭乘者具有不特定性;第三、非契约性,即双方是一种基于情谊的好意施惠关系,而没有法律行为上的协定关系。运行者与搭乘人无意为彼此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具有规范性的约束力。
(2)顺风车的性质。对顺风车在法律上明确定性才能正确处理好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如前所说,顺风车不具有契约性,因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其自身也不能依法律规定引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顺风车是情谊行为的一种,有学者将其称为“好意施惠关系”或“施惠关系”,[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199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我们沿用这一说法,将顺风车定性为好意施惠关系。
之所以说顺风车是好意施惠而不是契约关系,是因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顺风车运行者是出于好意提供搭乘的方便,并没有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效果意思)是构成合同的实质性因素,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所以,虽然顺风车双方有搭乘的合意,却没有受其约束的意思,无意为彼此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构成法律行为。
二、顺风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的认定
需要说明的是,顺风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顺风车与事故对方人员的关系,这无疑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另一个即是顺风车运行者与搭乘人的关系。本文所说的顺风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也仅指这一关系。
如前所述,运行者与搭乘人不存在契约关系,当然不能以客运合同的规则予以处理,但这并不排除侵权责任存在的可能。运行者不负有客运合同上的安全运送义务,但其故意或过失造成搭乘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构成侵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行者对搭乘人负有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顺风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搭乘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场合,其权利救济就被纳入侵权的法律轨道。
三、国外顺风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法律规制的立法例
日本对于顺风车搭乘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救济规定在《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 《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为自己而将汽车供运行之用者,因汽车的运行而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时,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后最高裁判所将“他人”定义为“除为自己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者及该机动车驾驶者之外的人”。且对运行供用者好意邀请或允许的同乘人,定义为顺风车搭乘人。随后通过判断搭乘人是否为“他人”来确定运行供用者是否负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日本法院的解释,运行供用者责任是否成立,还得根据运行利益的归属来判断。这也正符合我国法律中“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随,责任之所在”的法理。
而美国法律对顺风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予以规制的是汽车客人规则。主要是在发生事故时,根据搭车人是“乘客”还是“客人”来决定开车人是否负责以及负什么样的责任。
乘客是指付钱乘车,开车人能获得经济利益的人;而客人是纯粹搭车,不给付开车人报酬的人。美国法律根据这不同对开车人的过错作了区分,即注意义务程度有高有低。开车人对客人的注意义务是告知的危险,而对乘客的注意义务除了告知还需检查潜在的危险。在道路交通事故场合,开车人只要有一般过失就需对乘客负责赔偿,而对客人则需有重大过失才负责。可见,美国侵权法区分了顺风车搭乘人与其他搭乘人,并对开车人是否构成侵权在主观要件上予以区分,前者有过失就侵权,后者需有重大过失才侵权,所以顺风车开车人的注意义务较低。
四、我国对顺风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的法律规制和完善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制,但也仅仅限于上文所提到的车辆运行人与事故相对方的法律关系。对车辆运行人与搭乘人的法律关系并未有规定。因此,对这一侵权关系的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学生家长,我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为学生树立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形象。
2、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他们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3、不让学生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上下学,不乘坐超载车辆。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举报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
4、切实尽到家长的职责,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在上下学途中的交通安全。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学校和老师予以监督。
学校(章):
家长(签字):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保证书范文(二)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现在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难道他们不是死的太冤枉了吗?现在城市交通繁忙了,像这种悲惨的交通事故在国内多如繁星 因为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所以,无论交警在不在场,我们都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例如: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我们小学生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发现有人违反了,应及时地批评、劝阻。
让我们把“交通安全”这四个字在心里永远扎下根,让全世界人民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事故永远在我们生活中消失,让我们的明天充满鲜花,充满阳光。那么,交通安全便是你最好最好的朋友,它将永远保护着你,带给你幸福。让我们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少年吧!
我们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我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为了我们的明天,为了国家的明天,我与班主任老师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强化自身交通法制观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骑车时靠右行,不并行,不撒把,不飙车,按学校规定的路线或最安全的路线上下学,放学后按时回家。
中图分类号:G808.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17.01.012
随着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转型,我国体育体制正进行着大幅度的调整与变革,举国体育体制下的国家、省、市、县甚至乡镇体育运动学校建设正面临着全面挑战,大部分县级体育运动学校已经走向没落与关闭,在这种形势下我国体育后备人才建设正面临着挑战,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因为体育强国既不是单单的竞技体育强国,也不是单单的体育文化大众化发展,而是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的综合,两者缺一不可。所以,在专门性体育运动学校体制不景气的情况下,怎样为我国田径运动保障必要的后备人才供给,怎样在普通学校教育系统中进行和少年的早期田径训练,就成为了非常有必要探讨的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以儿童少年身体素质的发育规律为视角,结合普通学校中的中小学教育,运用文献研究法、观察法、逻辑法等,对该问题进行剖析,为我国儿童少年进行科学的体育教学与训练、及田径运动后备人才队伍的建设提供参考。
1田径早期训练可解决后备人才缺失问题
2004年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取得了我国田径项目竞赛的突破性进展,是我国在跨栏项目上的首枚奥运金牌,一度成为中国、乃至亚洲人的骄傲,向世界证明黄色人种在竞赛项目上的能力。但是,在接下来的比赛中,中国田径项目的发展并未取得更引人注目的成绩,造成中国田径难以突破的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体育运动学校中的后备人才在逐渐减少,而学校体育中的后备人才跟不上,这与广大中小学缺乏早期训练存在着很大的关系。我国中小学教育中田径早期训练缺失具有很多方面的因素,它与我国教育体制、人们的教育观念等都存在着很密切的关系。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大众文化观念的转变,符合城市化生活的观念正在逐渐确立,人们对于儿童少年的早期教育正在发生着新的变化,开始重视儿童少年的身体锻炼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大部分中小学并不承担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问题,造成当前我国大部分中小学并不具备培养后备人才的能力,对儿童少年进行科学的体育锻炼,是我国中小学体育急需解决的问题。它可弥补在我国专门性体育运动学校大量关闭的情况下,田径后备人才的建设缺失问题。
2 儿童少年身体素质的发育规律与早期田径训练
2.1 身体素质释义
身体素质是人体运动能力的一部分。要弄明白身体素质的概念与生长发育规律,首先需要明白体能的概念。体能即机体的运动能力,是人体各器官系统机能在体育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力[1]。由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组成。在身体形态方面主要包括人的身高、体形(坐高、胸围、腰围、腿长、臂展等);在运动素质方面,包括力量、速度、耐力、协调、柔韧、灵敏等;在身体机能方面,包括机体的运动系统、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生殖系统、泌尿系统、感觉器官、内分泌系统等。一般而言,身体素质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三者之间高度相关,而身体素质更直接地反映身体机能各系统的机能状态和身体运动能力的强弱。
2.2 儿童少年身体素质的生长发育规律与早期田径训练
在生物生理学中,人体的生长发育具有一定的规律,任何方式的过度干预、或违背都将会造成人体生长发育的畸形。以下分别从身体素质的各方面分析其生长发育规律与田径运动的早期训练。
2.2.1 力量素质与早期田径训练
力量素质指人体、或人体的某一部位肌肉、韧带等做功时所克服的内外阻力。儿童少年时期力量素质的发育表现为,男孩的绝对力量在11至13岁时是自增长的敏感期,13岁之后,绝对力量增长的较平稳,到25岁左右男孩的绝对力量达到最大;女孩的绝对力量在22岁左右基本达到最大, 10至13岁,是女孩绝对力量快速增长时期,13至18岁时,绝对力量增长较缓慢。在儿童少年的速度力量方面,绝对力量的发展比速度力量发展的较慢且晚,7至13岁是儿童少年速度力量发展的敏感期。在力量耐力方面,儿童少年的生长发育较为稳定,一般而言男孩在7至17岁时处于大幅度上升时期,女孩13岁以后在力量耐力方面已经开始缓慢增长。因此,就力量素质的发育规律来说,教练员与体育教师应根据男女不同的力量素质发育特征安排训练,抓住儿童少年力量素质增长的敏感期,通过安排各种各样的力量训练法,如负重跑、推举杠铃等方法进行必要的专门性训练。
2.2.2 速度素质与早期田径训练
速度素质是指人体快速运动的能力,也即指人体或人体某一部分快速移动,快速完成动作和快速做出运动反应的能力。[2]可分为动作速度、移动速度和反应速度三个方面。在反应速度方面6至12岁是儿童少年大幅度提高期,显著期为9至12岁,12岁以后开始减慢增长速度,16岁左右出现第二次高峰,一直到20岁左右开始下降。在儿童少年的动作速度与移动速度方面,它们的增长与儿童少年的力量素质、反应素质等的发展具有高度相关性,其它素质发展的越好,动作速度与移动速度的增长也就越快。此时期的早期田径训练,应在各个敏感期安排各种有利于快速力量发展的方法进行训练,教练员、体育教师可采用变向加速跑、接力赛、短距离冲刺等方法进行专门性训练,以促进儿童少年速度素质的发展。
2.2.3 耐力素质与早期田径训练
耐力素质是指有机体长时间运动的能力。一般情况下,男孩的耐力素质在10岁、13岁、16岁时提高幅度较明显,女孩在9岁、12岁时是耐力素质提高的快速期,14岁后耐力水平的提高逐年降低。总体上来说,儿童少年耐力素质的增长跟随着年龄的增长而稳步提高,直至人体完成生长发育期。根据儿童少年耐力素质的发育特点,教练员、体育教师在以上几个阶段以通过增加练习时间、安排适量的运动负荷进行训练。
2.2.4 柔韧素质与早期田径训练
柔韧素质是指人体关节在不同方向上的运动能力以及肌肉、 韧带等软组织的伸展能力。[3]儿童少年处在人体的生长发育时期,在肌肉、关节、骨、韧带等方面独具特征。如在关节方面,内外韧带较松弛,关节面的角度比较大、周围肌肉的收缩力不足,关节软骨较厚等。一般来说,在 7岁左右就可以对儿童少年进行专门性的柔韧训练,12岁以前争取使其得到较好发展,因为13岁以后由于在儿童少年生长发育的快速期到来,关节、韧带、肌肉、骨骼等的变化将不再有利于柔韧素质的发展。因此,发展儿童少年的柔韧素质,应力争在 12 岁以前使其得到较好的发展。在儿童少年柔韧发展的敏感期,教练员与体育教师要多安排拉伸性动作练习,同时增加练习的频率与时间,并进行必要的速度素质练习,使柔韧素质提高的同时,保持速度素质的发展。
2.2.5 灵敏素质与早期田径训练
灵敏素质是指在各种突然变换的条件下,运动员能够迅速准确、协调地改变身体运动的空间位置和运动方向,以适应变化着的外环境的能力。[4]在儿童少年的灵敏素质发展方面,7至12岁反应素质的发展具有较好的表现,6至12岁节奏感素质的发展具有较好表现,7至11岁空间定向素质具有较好的表现。灵敏素质的发展与中枢神经系统具有较大关系,在儿童少年时期进行灵敏素质训练主要训练中枢神经系统与力量、柔韧、速度等素质的协调配合。教练员可以把各种素质的练习综合在灵敏素质发展的敏感期内,以通过中枢神经系统的纽带,使身体素质的各方面能够协调发展,齐头并进。
3 结语
儿童少年身体素质各方面的增长具有一定的自然规律和敏感期,在儿童少年时期进行田径早期训练,必须要符合这一规律,才能够培养出合格的、具有潜力的后备田径人才。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转型的进一步推进下,根据儿童少年的生长发育规律,在身体素质发展的各个敏感期,进行必要的身体素质练习,使儿童少年各方面的身体素质都能够得到最佳提升,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建设提供坚实保障,是当前我国学校体育教育与各项目早期训练都应当认真探讨的问题。本文以儿童少年身体素质的发育规律为视角,对该问题进行剖析,为我国儿童少年进行科学的体育教学与训练、及田径运动后备人才的建设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体育词典》编辑委员会.体育词典[M].上海辞书出
版社,1984.
[2] 关吉臣,李伟,张元锋主编.田径运动教学与训练理
[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 , 2007(05).
[3] 田麦久主编.运动训练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176.
[4] 全国体育院校教材委员会审定.运动训练学[M].北京: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为学生树立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形象.
2, 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每周利用晨夕会,班会等时间,进行1-2次交通安全方面专项教育或专项检查总结,并要采用教学挂图,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坚持经常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教育学生文明行路,主动防范交通安全事故,自觉拒绝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及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和超载车辆.
3,利用家长会等有利时机,搞好对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同时请家长配合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4,严格执行路队值班制度,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坚持值勤,疏导交通,监督引导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5,做好学生与班级的交通安全保证书签定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家长与学校的交通安全保证书签定工作.
6,及时发现,掌握学生在交通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努力进行整改.做好车辆的摸底排查工作,发动学生及学生家长向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领导进行监督.
学校(章):
班主任(签字):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二】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所以,我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强化自身交通法制观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骑车时靠右行,不并行,不撒把,不飙车,按学校规定的路线或最安全的路线上下学,放学后按时回家。
3、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
4、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