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调查报告范文

时间:2022-04-05 20: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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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调查报告

篇1

调查方法

街头观察;调查访问。

调查对象

十字路通协管员、交警、 摩托车司机、 的士司机 、街头行人等。

调查小组

应彬琛、梁靖柯

实地观察

1.十字路口行人等待红绿灯时的种种表现,是否有抢红灯的现象。

2.收集整理有关交通安全的警示语、宣传语。

3.观察路口红绿灯变化时间。

调查过程

时间:2009年2月22日14:00

地点:嵊州大道

对象:交警

问:在执勤过程中,常常会发现哪些有关行人交通的问题,你们是如何处理的?

答: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十分普遍,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十分严重的伤亡,但是却存在着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任何时间都不能排除没有伤亡的可能性。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如你们学生过这个路口的时候,很多都是越栏穿道,很少一部分人能等候。造成这一不良现象的原因是因为造成伤亡有偶然性,而大家的侥幸心理多于安全意识,也就是说只要大家存在这种不良侥幸心理,不去加强安全意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会很大,事故的严重性也会很大,而违反交通规则,从法律上并不可能将行人完全约束,总不能一穿轨就让行人罚款,我们执法者也只能起到一个提醒监督的作用。

小结: 安全出行的保障是我们行人的一种意识,交通执法者和交通规则也只能帮助我们强化这种意识,最重要的是我们行人自己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认真遵守交通规则。

时间:2009年2月22日15:15

地点:官河横路十字路口

对象:交通协管员

问:行人出行过马路应注意些什么?

答:大家习惯过红绿灯的路口时向右看,忽略了左边驶来的车辆,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大家就应该过斑马线,注意看红绿灯,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有效的交通安全保护。但是许多行人忽视了这一点,或许中国人的素质还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小结: 从这位交通协管员的言语中不难感受到他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因为行人不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而气愤,对有些行人的行为感到无奈。遵守交通规则的确可以反映出人们的素质和思想意识,我们始终相信大家都有良好的素质,只不过意识还需要加强,我们会从最基本的遵守交通规则开始,加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完善自身的不足。

时间:2009年2月22日15:45

地点:中医院门口

对象:的士司机(停车于路边。)

问:作为司机,您对我们行人有些什么忠告或者您认为您在驾驶过程中行人不应该给您带来哪些麻烦?

答:……(可能这位司机认为驾车只要注意自己就行了,无须给我们学生提出什么要求。)

小结: 驾驶过程中的司机和横穿马路的行人都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每一个人都有必须要树立安全意识,无论是行人还是司机都要将安全牢记心中,时刻遵守交通规则。

时间:2009年2月22日16:15

地点:三江购物中心

对象:行人(一位中年母亲正和她的女儿在等待红灯。)

问:您是否常常叮咛女儿注意交通安全,您是怎样叮嘱她的?

答:其实也没有什么,就是带她出门或让她独自出门时总要提醒几句“过马路要看绿灯再行”、 “一定要走人行道“。大概说得多了,女儿都能很好的注意这些,她上学独自过马路我很放心。

小结: 从这位母亲的回答可以知道,安全意识的树立是从生活的点滴做起的,这小小的叮咛让这个女孩子注意到安全的小细节,不知不觉中小女孩与危险拉开了距离,原来保护自己,安全出行是这么简单。

时间:2009年2月22日16:35

地点:官河直路公安大楼旁

对象:行人(一位男青年正在闯红灯)

问:您好,我们在做一个社会调查,您能谈谈对违反交通规则现象的看法吗?

答:……(这位行人拒绝了我们的访问,低着头红着脸很快地离开了。)

小结:看来这位行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闯红灯不仅对自己的生命构成威胁,而且给司机造成了麻烦。如果司机不能准确判断行人来去的方向,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就算判断正确,也会因为要避开行人而突然转向影响到其他车辆,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闯红灯、翻越护栏、横穿马路一系列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都是不明智的,都是对自己与他人的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

篇2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我们在学校范围内发放了问卷调查表100份,收回调查表94份,回收率94%,其中,有效调查表94份,无效调查表0份。

一、选择题

1、你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吗?

a、了解(42)b、基本了解(52)c、不了解(0)

2、你是怎样来上学的?

a、自己走路上学(20)b、家长接送(70)c、自己乘车上学(4)

3、你认为小学生上学路上出现交通事故的原因是:

a、学生和家长不懂交通规则,缺乏安全意识(20)

b、学生和家长不遵守交通规则(51)

c、一些司机不遵守交通规则(23)

4、你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吗?

5、你能说出几句交通安全口号?

a、一句(31)b、两句(45)c、三句(10)d、更多(8)

6、你或你的家人曾经出过交通事故吗?

a、有(10)b、没有(84)

二、问答题

1、你觉得在小学生上学路上还存在着哪些交通隐患?

答案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这几个方面:

⑴、机动车占道停放,使行驶道变窄。

⑵、极少数学生过马路时没有注意红绿灯发生变化。

⑶、学生在放学路上追逐玩耍,没有注意光顾左右。

⑷、一些非机动车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

⑸、单车、机动车太多,太快。

⑹、流动人口多,存在隐患。

⑺、红绿等偶尔发生故障,部分司机和人们会趁此机会不听指挥。

通过以上调查结论,我们可以了解到小学生上学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隐患是多方面的,有来自学生和家长自己的,有来自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更多的是来自汽车司机和非机动车辆的。

2、请你写出几句交通安全口号

同学们写的交通安全口号五花八门,句句发人深省。

⑴、找点空闲,找点时间,交通法规,经常看看。

⑵、实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⑶、转弯抹角要谨慎,减速慢行记心头。

⑷、驾车头盔要戴好,流汗总比流血好。

⑸、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⑹、交通法规要遵守,行车畅顺乐悠悠。

⑺、生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

⑻、互让半步,处处通途。

⑼、各行其道,平安有靠。

⑽、最大的幸福是平安。

⑾、马路如虎口,行人靠边走。

⑿、不要着急,红灯亮了歇口气。

建议

1、学校开设安全交通课,通过课堂、专栏和讲座等对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同时,有条件可以开设相关活动,例如小交警活动,在实践中学会遵守交通安全。

2、提醒一、二年级学生上、放学时一定要有家长接送。

3、家长过马路时首先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要对孩子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篇3

为了有效处置群死群伤及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强化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防止重大交通堵塞,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的,做到组织指挥统一、赶赴现场迅速、信息反馈及时、救援措施有力、工作有条不紊。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

二、组织指挥

成立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区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市公安局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区卫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分局,由副局长王智任办公室主任。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建立联警处置措施。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小组成员落实到人,由专人负责,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保持联系渠道畅通。遇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呼之即来,来之能战,把交通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大限度。

(二)建立交通事故联警制度。实行110、122、119三警联动,遇有报警三警种要快速反应,互相连通,并讯速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抢救伤员,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遇有火灾,消防队员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扑火,把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因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交通民警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三)加强现场保卫,确保财产安全。遇重大交通事故引起的翻车及不能立即运走的货物,交通民警应与治安民警一起组织现场保卫,划定保卫界线,保护好交通事故的现场财产,以免被盗或丢失,遇有必须立即转移的货物应立即转移。属于危险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等特殊货物,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采取果断应急措施,疏散围观群众,确保安全。

四、应急响应

(一)建立逐级汇报制度。凡辖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对于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值班民警的责任。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措施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各警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务必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并加强各警种及医务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严格按照部署和分工开展工作。

(三)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及医务抢救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坚守工作岗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职尽责,要发扬连续作战和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同时要充分做好安全防范的准备工作。

(四)所有参战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力求把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点,对在事故处理中消极怠慢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分级响应和程序

应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I级响应。应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II级响应。由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应对一般性道路交通事故,启动III级响应。由市公安局分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六)信息共享和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和处理的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可直报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

(七)指挥和协调

1.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获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2.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有关方面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现场指挥部的有关工作。

4.必要时派应急救援队伍前往支援。支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由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对相关系统职能部门进行协调。

(八)紧急处置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8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安监、监察、检察、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并及时上报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

6.重大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九)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组织专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应急结束后,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2.应急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出书面报告。

3.形成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得出经验教训,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特大事故的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二)社会救助

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与社会救助联系,明确获得社会救助的要求及程序,并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流向或发放工作。

(三)保险

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指定专人负责为事件影响人员以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保险业务联系工作,与保险机构衔接,明确保险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四)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办组织专家工作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负责将已发生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及改进建议适时予以通报。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得出事故结论;

4.提供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篇4

在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对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现象,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由政府组织调查,取代海事调查,海事人员被排除在外;

2、由政府指定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海事人员不但插不上手,而且往往被作为调查的对象;

3、不是内河特大交通事故,也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组成员中充当配角,失去牵头和领导地位;

4、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监部门的权利被扩大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未适用其规定,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处罚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取代;

5、事故的调查结论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或也不采用海事机构事故调查技术结论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不是由海事管理机构编写,调查报告中出现了不利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言辞,调查报告公开的主体和对象被扩大化等。

二、内河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联系与区别

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对于明确处理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主体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二)触礁或者搁浅; (三)火灾或者爆炸; (四)沉没(包括自沉); (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内河交通事故都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应该说,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都属于内河交通事故,但内河交通事故不一定都是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是不是安全生产事故,关键要看事故是否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三、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是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是法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神圣职责。

1、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国家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安条例),2002年又根据形势需要重新修改颁布了新的《内安条例》。《内安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央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可见,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有关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而是适用专门(特别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法》。同样,在上述领域出现了生产安全问题应由上述相关部门管理,安监局不是法定的管理部门,当然不是绝对拥有对上述问题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权限。因此,不管内河交通事故、还是内河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都应适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对所辖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开展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是海事管理机构法定职责。《内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第五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内河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依法开展以下工作是履行其法定职责:a、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和取证;b、组织有关机构或组织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损伤或疑惑进行技术鉴定、检验;c、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d、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e、对事故船舶和有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涉及刑事责任的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f、针对事故中反映出的各方面的问题,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安全建议等。

篇5

现在的社会比以前更发达,家庭也更加富裕。爸爸妈妈的工资不是1000元,就是2019、3000元以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学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孩子们就可以随心所欲的向爸爸妈妈讨要零花钱了。可是,他们拿着这些钱到底想买什么呢?我怀着疑问的心情,做了一份调查报告。

调查

我发现,麻辣和烧烤最受小朋友的欢迎。地摊周围总是挤满了人,弄得水泄不通。还有一些玩具也销售得很快,比如说“变形金刚”、“芭比娃娃”、“战斗陀螺”、“库洛牌”…….都是孩子们爱玩的玩具。也有些孩子喜欢和别人攀比,花钱去买比别人更贵、更漂亮的东西。还有些孩子拿钱去买恶作剧物品,去吓唬自己的朋友。

分析

1、在学校里,手拿麻辣和烧烤的学生随处可见。或许,麻辣和烧烤就是让学生乱花钱的罪魁祸首。

2、玩具是人童年时不可少的物品。玩具的开销也占用了我们学生的大部分零花钱。还有大多数学生喜欢把玩具带到学校里来。这样不仅会影响学习,还会违反校规。

结论

经过我的调查,我得知,许多孩子差不多都是以买早餐的名义来讨要家长的钱,然后去买地摊上的零食、玩具,甚至有人拿着钱去网吧,连不吃早餐也行。这样的行为不仅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而且会影响学习。

建议

我建议,学校应该采取更好的措施阻止这种现象再次发生,严格管理学生在校园里的饮食情况,注意孩子们的健康。这样才会让祖国的花朵开得更加灿烂!

小学生四年级社会调查报告

一、调查原因:

最近,同学么都用自己的零花钱到学校周围的小卖部购买垃圾食品。我决定去问一问同学们,他们的零花钱是怎么花的,于是我和小霏同学一起去进行调查。

二、调查:

我在小摊便边看见许多食品袋,有的过期,有的没有商标,还有的里面的调料有危害。但是,我挤进去看了看,数了数,发现男孩子有十六个,女孩子八个,使我大吃一惊。

三、分析和结论:

针对这种现象,我和小霏同学进行讨论和分析,发现那些食品都有一定的危害。

1、三无产品对人体有极大危害。

2、小食品的塑料袋乱扔会污染环境。

3、买小食品让同学们养成乱花钱的坏习惯。

四、建议:

1、我们办了一个标牌,题目是:远离垃圾食品,从我做起。

2、我们每天都号召同学杜绝垃圾食品。

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终于认识到三无产品的危害,去小摊前买垃圾食品的同学一天比一天少了。要记住,不要买三无产品,他们对我们有极大危害!

小学生四年级社会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交通的重要工具。汽车在给我们带来众多交通便捷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痛苦。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造成人们意外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在城市街头做了一次关于交通安全的调查。

我们对一些路上的行人进行了调查。很多人对交通规则和一些交通知识并不陌生。但通过我们的明察暗访,发现很多人都不遵守交通规则。不论是行人还是司机,都自由的在马路上穿行,对眼前的车辆或行人全是视而无睹。其实,这就是交通事故的来源。

其实小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也非常重要,因为现在社会发展的越来越快,机动车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了。大部分的事故都是在不懂交通规则的小学生身上的。而且,通过我们的调查,在我们上饶县,小学生也有很多不遵守交通规则的现象。要让他们知道交通规则是必须遵守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学校和家长一起对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告诉他们一些重要的交通规则和交通知识就可以了。

小学生四年级社会调查报告

我调查的是街道的环境。街道上白色污染最严重。花花绿绿的包装纸,满街都是。还有许多人在发传单,有的人不需要也把传单,有的人不需要也把传单接去有马上随手一扔,地上全是传单。 调查完了街道我又去去调查小区。 小区的大门前有垃圾桶。为什么地上有零零碎碎的小垃圾呢?因为有许多人不爱护环境。就不愿意走到垃圾桶旁去扔。有些人总是在也深人静,车流量减少,行人稀疏的时候从窗户里边将垃圾扔出去了。尤其是在下雨天,扫路的叔叔阿姨们不好扫地,时不时要弯腰去捡。 我要为环保去分力。我能做到的是:别人再发传单是要给你一份,你不要,说一声我我不要。不从窗户里扔垃圾。

我调查的是街道的环境。街道上白色污染最严重。花花绿绿的包装纸,满街都是。还有许多人在发传单,有的人不需要也把传单,有的人不需要也把传单接去有马上随手一扔,地上全是传单。

调查完了街道我又去去调查小区。

小区的大门前有垃圾桶。为什么地上有零零碎碎的小垃圾呢?因为有许多人不爱护环境。就不愿意走到垃圾桶旁去扔。有些人总是在也深人静,车流量减少,行人稀疏的时候从窗户里边将垃圾扔出去了。尤其是在下雨天,扫路的叔叔阿姨们不好扫地,时不时要弯腰去捡。

我要为环保去分力。我能做到的是:别人再发传单是要给你一份,你不要,说一声我我不要。不从窗户里扔垃圾。

小学生四年级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人:孙xx

调查内容及结果:我来到了一条干净整洁的黄甫街上。看见一个小吃店门前立了一块木牌,上面写着店里各种食品的名字,而写到馄饨的时候,竟然写成了“馄炖”,可真有趣。又走了一会儿,一个大约五平方米大的招牌上十分醒目地把“安装”写成了“按装”,这样明显的错误竟然没有人发现,他们真对不起造字的老祖宗。就在旁边一个大木板上用刷子写了几个醒目的大字:“批发零售方便代”,我看之后直想笑,“代”和“袋”差别够大了,可真够怪呀!在名气很大的小辣椒火锅门前我又发现了一个错别字,上面本来应该写“黄甫路第三分店”,上面却意外写着“黄埔路第三分店”,又在一家优雅饭店的墙上贴了一张纸,上面写着“店招工一名”,差点把我大牙笑掉,“本”字都能写错,文化也太低了吧。就在回去的路上我看见一个布专卖店叫“大浪淘沙”下面却清清楚楚地写着“大浪淘纱国际连锁”,我吃了一惊,国际连锁店的大招牌上都有错别字,看来现在的电脑对于错别字也看不严啊!

导致出现错字的原因应该有这样几点:马虎、不在乎、文化低、求省事、写了不检查。我想只要把这几点消灭,错字应该不会出现,或者出现了也是很少很少。

看见错字的感受:汉字是老祖宗一笔一画制造出来的,我们应该尊重他们,把它们写好绝对不能看到错字视而不见。汉字是各种文字的精英,我们不能为了省事就把他们改造。看见街上显眼的错别字,我心中感到痛苦。我想我的作业中也经常出现错别字,我应该先把自己的错别字消灭掉,尽量在写字前想好要写的字是什么样的,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达到这个样子,错字一定会飞到九霄云外。

小学生四年级社会调查报告

我们的学校非常美丽,我爱我的校园。但是,我不时会看见校园内有好些垃圾,跟这个学校很不相称,这么美丽的学校和这么脏的垃圾一起,我为了弄清原因,使校园更美,于是我对校园的卫生进行调查。

调查

一下课,我就到校园里兜了几圈,发现以下几个地方的垃圾是比较多的:植物园、草坪、篮球场、沙池,在植物园,我发现有6个塑料袋,3个罐子,10处等地方有糖果纸和纸屑,这么大的地方,都被垃圾占满了。

分析

学校每天都实行“三扫”,早上到校打扫,中午放学打扫,下午放学打扫。这种打扫计划校园应该是干净的才对,我从调查中发现学校包干区的垃圾约占学校百分之90,最多垃圾的地方是人比较多的地方 。

结论

校园的卫生主要原因:同学们到外面买零食吃,吃完之后随手就把垃圾扔掉。同学们的卫生意识还不够强。学校卫生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建议

为了使我们的校园更美,我唤吁同学们,不要乱扔垃圾,同时,学校管理卫生的部门也要加强管理,对乱扔垃圾的同学进行严厉的教育,只要每人都可以不乱丢垃圾,我们的学校将会更美丽。

小学生四年级社会调查报告

塑料袋转眼间就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东西。但是,在“简单、方便”的背后,又有多少人知道他们随手扔下的一个胶袋、一个快餐盒、或是其他的一次性器具所影响的后果? 为此,我做了一次关于塑料袋使用、及污染情况的社会调查。

调查时间:周六早上

调查地点:我们家门口的菜市场和周边小餐馆

菜摊上摆放着或红或紫的塑料袋;肉店墙上挂着红色的塑料袋;水产品摊位上,塑料袋比一般的塑料袋厚了许多,有黑色和红色两种。

熟食摊点上,不管是馒头、包子、糕点还是酱肉、烤鸭、炸虾、凉菜统统是用白色、红色、浅蓝色的塑料袋来包装。

篇6

活动步骤二: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之选择班级研究的问题

4月10日,小公民们根据自己对现实的看法,每人可选择2个问题,进行民主投票。最后,通过全班同学的讨论、投票,清点,统计,决定以“校园周边停车问题的校园调查”作为我们本次小公民道德实践活动的研究问题。

活动步骤三: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之收集班级所要研究问题的有关资料

课外,我让全班同学去查找校区停车的合理安排资料,以及关于学生接送等问题的调查,并实地考察,形成文字和图片资料写成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5月15日,我们在综合实践活动课上进行班级交流。同时,大家活动热情很高,将自己收集的材料和收获制作了手抄报和书签,在班内的黑板报中展出。

活动步骤四: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之整理活动资料,制作精美展版

在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的前三个活动过程的认真进行中,大家发现了公共问题并积累了很多第一手资料,11月18日,同学们把大家活动的过程和收集的资料分小组制作展版。同学们在制作过程中,回顾了自己以往在小公民实践活动中的点点滴滴,有着不同的感受和体会,经过同学们的积极参与活动及资料收集,在短短的综合实践活动课上,每个小组群策群力,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齐动手、齐动脑,制作了漂亮的展版。学生根据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之校园周边道路情况,划定一定的区域,设置临时停车场,展板的制作,展板是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题的基本体现,是学生课题活动的核心,是活动的最后一环,因此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过程。同学们花心思、动脑筋,用自己的巧手制作了一张张展版,把自己的活动以及本组的观点在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里展现得淋漓尽致。“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一块块精美展版见证了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极大提升。

活动步骤五: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之校园周边停车问题听证会

校园周边停车的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之听证会准备:

首先,全班同学分成8个小组,根据我们一学期来对《校园周边停车问题之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的研究,自己选取有意义的素材,根据平时积累的资料,分内容、分步骤地制作好美观实用的展版,各小组推选出代表,准备在听证会上一展风采。

校园周边停车的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的听证会上的听证参加人包括校长、副校长、副教导、同年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家长代表以及所有学生。按照指定位置入座。

12月16日,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的听证会正式开始:

分小组,各代表陈述:

一:我们义庄小学从原来的弄堂小学搬迁到现在宽阔的白雪路边,客观上有效缓解了校园门通拥堵问题,但是校园周边乱停车问题、上学放学期间接送学生的车辆造成交通拥堵问题还很严重,需要我们一起想办法采取有力措施来解决。为此,我们小组联系了城南交警中队,在每天的上学、放学时间请交警进行指挥,以缓解校门通压力。

二、校门口的交通秩序和学生交通安全隐患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今,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汽车鱼龙混珠,全部在密集的上学、放学时间段涌入校门口,对我们学生带来很多的安全隐患,我们小组认为:根据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里的校园周边道路情况,划定一定的区域,设置临时停车场,允许接送学生的车辆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临时停车,分流学校门口接送学生的车辆,避免发生主干道交通拥堵情况。

三、每天上学、放学,我都看见很多车辆接送孩子直接停到校门口,这样势必造成校门口的拥堵现象,我们小组已经对现场进行指挥,要求家长在校门口的东面将孩子放下,让孩子步行入校门,还校门口一个宽敞、整齐的环境。

四、我们小组在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理认为,要彻底解决校园周边的停车问题并不困难,关键问题在于我们的家长。我们小组已经初拟了一份“告家长书”,告诫各位同学的家长要在指定的地点停车,服从学校的安排,让校门口的交通井然有序。

五、我们小组在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调查中还发现,有些老师的车辆没有停入地下车库,占据了道路两侧的位置,这也是上学、放学带来交通拥堵的重要因素。我们小组已经根据车牌号码,告诉老师将车停入地下车库,缓解交通高峰时的压力。

六、我们小组在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观察中还发现,我们学校周边经常有流动摊贩叫卖、小吃摊点经营,这些三无食品不仅影响了学生的身体健康,而且也阻碍了校园周边交通的通畅,我们已经向全校同学发出倡议,让同学们自觉抵制不合格小食品,让小摊小贩自然消失,使校园周边交通畅通。

七、我们小组在校园调查报告的范文总结中发现,学校有南、北两个大门,现在学校规定北大门为学生主要通道,我们认为老师可以从南大门进出,这样也能有效缓解交通压力。 八、我们小组觉得,可以在校门口的马路上树上隔离栏,迫使汽车必须到前面掉头,不能随便掉头,这样不仅缓解了交通堵塞现象,也是避免交通事故等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有力举措。

专家一:义庄小学从以前的弄堂小学搬进了现在的白雪路边,道路明显宽了很多,但上学、放学校门通还是很拥堵,你作为一名学生,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学生答辩:由于学生上学、放学时间集中,学校门口拥堵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现象,关键在于我们如何配合学校领导进行有效的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向家长发倡议,改单行道等,总之,我们会想尽办法努力维持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

专家二:你们为了道路畅通,在赶走校园周边的小摊小点时,如果遭到小摊主的辱骂,你们怎么面对呢?

学生答辩:的确有这种情况,我们不仅遭到小摊主的辱骂,甚至遭到他们动手殴打,砸我们手中的相机,但我们并不害怕,不与他们进行正面冲突,而是通过我们的小星宇电视台,呼吁全体同学不吃零时,不买小摊上的东西,这些小摊由于没有生意,就自然消失了。

专家三:你们觉得目前在畅通交通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学生答辩:我们已经下发倡议书,让家长能到校门东面才停车,避免校门口阻塞,但有些家长很不配合,我们已经说了多次,他们还是不改,缺乏对学校的支持,这是我们觉得最棘手的问题。

篇7

(一)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并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由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车籍地为我县的营运车辆在外省、市、县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对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

1、维护社会稳定、正确舆论引导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

3、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

5、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委托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与事故有关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为其保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信息。

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收集证据,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二)县安监局对属于调查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要遵循以上调查处理原则,及时启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要自事故发生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五)公安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事故调查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2.对事故发生负有其他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

3.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责任追究;

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本单位按照事故报告的批复进行;

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束后7日内,案件主办民警应当与协办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来源:文章屋网 )

篇9

2、意义:

1)改变学习方式,拓展学习资源,拓宽发展空间。

2)参与社会实践,激发学习兴趣,增进生存体验。

3)主动服务社区,形成服务意识,强化社会责任。

二、社会实践的组织形式:

1、组织形式:小组合作模式。学生一般由6—10人组成社会实践活动小组,自己推选组长,聘请有一定专长的成年人(如本校教师、学生家长等)为指导老师。研究过程中,活动小组成员有分有合,互相协作。

具体过程参考如下:

A、编组、选题;

B、聘指导教师;

C制定活动方案;

D小组研究设计具体操作(设计访谈表格、问卷;制定参观、观察、活动计划;准备录音机、录像机等活动工具);

E、实践活动(观察、访谈、问卷、实验)

F、分析活动资料(定量:用统计图表定量分析自己的调查结果;定性:用比较与分类、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等方法分析整理后的资料,找出规律特点。)

G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例附后)

三、注意事项:

1、在生活中提炼。从社会生活中选定主题,让学生关注社会,体验社会角色;热爱生活,关注生活问题;学会健康愉悦地、自由而负责任地、智慧而有创意地生活。

2、在兴趣中选择。捕捉自己最感兴趣的问题,开展研究。在合作探究的过程中,学生间相互感染、相互促进,更好地发展兴趣,培养特长,提高综合素质。

3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网络已经成为最大的资源库,在综合实践活动中,要充分利用网络上的技术和资源,搜集信息、处理信息。同时要充分利用图书资源,从图书馆中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内容。

4、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手段。从参与研究的对象来看,可以采用个人独立探究的方式、小组合作探究的方式、学校合作探究的方式、跨学校合作的方式。从研究采取的手段来看,可以采用活动设计、网络技术、调查研究、参观访问、实验演示、表演交流、测量制作、社会宣传、服务、总结、答辩、反思等学习活动。三、社会实践的主要内容:

1、社会参观活动。

2参观、访问、考察(革命遗址、科技馆、英雄模范人物、杰出人物、现代化建设成果、市政工程、著名高校、工厂、高新技术产业运作情况……),例如以当地的居民小区为调查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可以“物业管理”、“商业网点”、“文化娱乐”、“教育设施”、“交通路线”等为研究方向。

2、社会调研活动。(参考主题如下,也可自选主题)

1)关于生活用水状况调查研究

2)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可行性调查

3)市区白色污染调查研究

4)市区交通安全问题研究

5)市民交通意识及对策

6)市区道路状况及改进意见

7) 旅游资源状况调查

8)小学生的休闲生活调查研究

9)小学生的消费观念与行为研究

10)小学生的饮食与营养问题研究

11)小学生学习习惯的调查与研究

12)我市中小学零用钱数量的调查

3、社区服务活动。

社区保洁活动、社区护绿活动、社区综合宣传活动、社区“陋习”纠察活动、社区敬老爱老活动、社区帮困助残活动、社区读书辅导活动、交通服务活动、环保志愿者活动、社区公益劳动。

参与社会实践的班级和个人,必须注意自身形象,认真参加活动,为学校和个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安排

20__年7月4日

下发《社会实践活动方案》,布置暑假社会实践工作。

20__年7月5日——7月9日

学生6—10人组成一个社会实践活动小组(每班至少4组),推选出组长自主选题,自己聘请1—2名指导教师(学校教师或家长),初步制定《小组社会实践活动方案》。

20__年7月10日—8月23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20__年9月5日前各班向行政办提交下列社会实践总结材料:&ltR>1、社会实践活动记录表;

2、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每班4份,其中必须有一份关于交通安全的调查);

3、活动照片、录像、录音等资料。

4、暑假社会实践活动记录

20__年9月初社会实践活动总结、表彰(具体时间待定)

1、以班级为单位,以班会、板报、专刊、网页等形式,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总结。

2、组织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示会。

篇10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一是驾驶人李艳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及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夜间和行经下坡路段时车速过快,又没有充分注意路面情况,遇事时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曹立金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前方机动车遇事故等候通行时,没有按顺序排队等候通行,而是从左侧车道随意变更车道,占道停车,影响后方车辆通行秩序,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是驾驶人李峰驾驶小型客车,未按规定装载,超载1人,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篇11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章调查

第十条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十二条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

第四章处理

第十五条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章调解

第二十条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进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第二十一条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法院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第二十二条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五条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港务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仲裁或调解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三条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本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港务监督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篇12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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