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2 04: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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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
2.当今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哲学规律
3.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的“问题轨迹”及其精神形态
4.《论语》伦理道德思想的精神哲学诠释
5.青少年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探究
6.伦理道德,因何期待“精神哲学”
7.改革开放三十年行政伦理道德法制化问题研究述论
8.旅游伦理道德判断与结构性分析
9.科技伦理道德论析
10.中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起源和发展规律研究
11.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
12.多重价值的融合与冲突——新闻伦理道德失范原因的深层阐释
13.中小企业伦理道德体系建设——基于儒学伦理分析
14.伦理道德,何种精神哲学形态?何种“中国气派”?
15.中国伦理道德发展与大众意识形态领域的“中国问题”与“中国战略”
16.网络时代大学生伦理道德教育的思考
17.科技与伦理道德冲突的四种类型
18.论青少年生命伦理道德教育之必要性
19.乔治·艾略特伦理道德观的艺术表现
20.后奥运时代下对体育伦理道德发展的研究
21.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问题探索
22.伦理道德的中国精神哲学范式与中国话语
23.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基本特征透析
24.“伦理”—“道德”的历史哲学形态
25.伦理道德,为何“精神”?
26.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化重构
27.乡规民约与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
28.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转变
29.哥特小说中的伦理道德因素——以《修道士》为例
30.新时期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建设的途径探析
31.会通与更新:基督宗教伦理道德观与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关系
32.价值定位: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建设的前提思考
33.服务型政府视域下的公务员伦理道德建设
34.伦理道德与美国外交——兼论伦理道德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
35.何谓“父亲”?为什么要反对“父亲”?
36.企业伦理视角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障碍与路径探讨
37.新形势下加强医学生伦理道德教育意义的调查分析
38.马克思的伦理道德观及其现实意义
39.医学期刊编辑与伦理道德应对
40.论菲利普·罗斯小说的伦理道德指向
41.我国乡村伦理道德的历史演变
42.从谚语看维吾尔族的伦理道德观
43.网络舆情对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的影响与疏解
44.关于新时期大学生伦理道德教育的探讨
45.关于信息技术伦理道德问题的思考
46.中国金融稳定的实现:金融伦理道德的实验分析
47.论教育制度的伦理道德之维
48.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与思想政治教育
49.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对现代文明建设的积极影响
50.浙江省中小企业伦理道德状况调查报告
51.药害事件引发的伦理道德教育
52.文化自信心与中华优秀伦理道德教育
53.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在近代民俗中的嬗变
54.伦理道德的西方精神哲学范式
55.试论伊斯兰教伦理道德思想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56.新媒体时代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失范教育的法治化思考
57.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阅微草堂笔记》的家庭伦理道德观
58.运用伦理道德理念进行护理管理的研究
59.伊迪丝·华顿伦理道德观的“相对论”——小说《元旦》的伦理道德思想研究
60.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对当代青年德育的启示
61.高校图书馆与大学生信息伦理道德探析
62.加强企业伦理道德建设的思考
63.网络社会人际关系与伦理道德探究
64.社会转型时期家庭伦理道德的构建探析
65.论网络出版的伦理道德问题
66.浅议新闻摄影图片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67.试论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
68.试论和谐社会中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意蕴
69.儒教与基督教对中西方社会伦理道德之影响研究
70.我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71.传统伦理道德现实价值研究
72.食品加工企业伦理道德建设对策研究
73.原罪与赎罪——纪录片拍摄中的伦理道德
74.中国优秀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价值探析
75.大学生家庭伦理道德的现状与构建途径——基于武汉高校的调查
76.护生伦理道德行为的相关因素研究
77.论佛教伦理道德思想及其现实启示
78.论清末民初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转型与重构
79.中国伦理道德传统述要
80.论中国传统体育伦理思想特征及其对现代体育道德重建的价值
81.论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
82.伦理实体的诸形态及其内在的伦理—道德悖论
83.网络社会伦理道德的特征
84.旅游伦理道德建设探析
85.浅议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现代伦理道德之区别
86.中国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教育的社会价值
87.伦理道德:现代科学人才观的应有之义
88.浅谈大学生的网络伦理道德问题
89.网络伦理道德失范问题探讨
90.现代化进程中农村伦理道德体系危机及原因探究
91.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化转型与重构
92.网络文化背景下的高校伦理道德教育
93.试论高等职业教育中的伦理道德教育
94.的家庭伦理道德
95.论伊斯兰伦理道德的社会应用
96.关于环境伦理道德教育地位的再认识
97.论壮族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在民族地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融入
1见危不救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之时而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行为。根据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见危不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1不报告他人危难这种情形是指:见他人处于危难状态时,能报告治安、医疗或其他有关部门唤起救助而故意不报告的行为。
1.2不救助他人危难见他人处于危难之时,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见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
1.3不应公务员请求协助救难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当有危险灾难发生时,若负责救助的公务员发出要求,请求协助
救难时,公民不予协助救难的行为。
2对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考证
1975年在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是我国目前所发现的最早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处罚措施:“贼人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从这两段秦简的内容来看,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在路旁百步以内的行人未出手援助者,罚交战甲二件。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的情况来看,把见危不救行为人刑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道德刑法化的过程,众所周知,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但是由于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是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来维持,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因此,道德在发挥作用时就具有局限性,它对那些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进行舆论的遣责而不进行实质的制裁。对于那些不知廉耻的人来说,道德的遣责在他们身上几乎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然而法律则不同,虽然其规定的范围有限,但是它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它可以规定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法庭、警察、监狱为后盾,它既有引导、推动、教育的作用,更有惩戒、防范的作用。较之道德,法律对人们有着更强的制约作用。
3对我国设立见危不救的可行性论证
在今天道德日渐滑坡的情况下,把见危不救排除在刑法的高速范畴之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笔者建议把见危不救行为入刑,设立见危不救罪,这是因为:
3.1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在“见危不救”问题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立场来看,这种立法选择有着超越阶级和制度的文明属性资本主义道德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权利至上为旨,二者有根本的矛盾但都不约而同的“强人所难”,逼人见义勇为,严惩见危不救的行为。这说明,法律上的这一选择与特定的阶级、制度没有多大关系,而与各国面对的共同庆社会问题(道德滑坡相关)。我们国家既然存在着同样的社会问题,就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社会主义本来就是比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更强调社会公德的社会,我们没有理由对国民的道德要求更低,没有理由不立法“逼”人们见义勇为。
3.2设立见危不救罪,其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也就是必须将原本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标尺上,用指针将见危不救划在法律义务的一侧。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也是必需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程度应依时而定。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自不必“多管闲事”。但当道德的力量已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于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否则,听任道德规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时再想通过立法来扭转局面,也只怕是“法不责众”、为时已晚了。另一方面,刑法本来就渗透一定的道德,同时又是巩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刑法的重要精神支柱,如果对见危不救这种严惩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行为的处罚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是难以遏制这种现象蔓延的。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是社会的需要,这一点是不容忽视与否认的。所以,“将本来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部分变成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强制义务,这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种途径。”
3.3“见危不救”行为的实质属性决定了它应当定为刑事犯罪“见危不救”之行为,实质属性有两方面:一方面,能救助或能唤起救助而故意不为,实为坐视、纵容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损害的发生,说明这种损害结果并不违背其内心意图,这与加害人或造成危害之人的心理状态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见危不救”行为常常成为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若无此一条件,若“见危而救”,损害结果大多不会发生。这就是说,这种行为与他人损害之间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基于此种实质属性,我们能将其仅视为不道德行为吗?刑法既然追究造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也应该追究赞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因为见危不救者的主观过错或恶意(坐视、纵容)远比过失犯罪更严重、更可恶。见危不救行为直接赞成得人身、精神伤害,以及间接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十分恶劣的,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不违反犯罪概念的构成理论,而且这样做也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的原则。
4设立见危不救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4.1法律所规定的道德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它是对一个公民最起码的要求,而道德的层面却有高低之分,低层次的道德是能为一般公众所践行的道德,可称其为基本道德或普通道德(底线道德),而高层次的道德则代表一种道德的理想,只有少数人物能实现它。显然,理想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则就是强人所难,因为一般人难以做到。
4.2我们不能随意地将所有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不能随意将所有伦理道德刑法化如果将全部的道德义务提高为法律义务,那无疑提高了法律的标准,而这种被拔高了的标准是难以被普遍社会成员所接受的。“因此,法律义务的设定也要保持适当的度,这个度就是普遍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程度。能够确立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需停留在道德领域。如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无疑使一个社会的法律变成了道德法典,法庭变成了道德法庭,这就等于用道德取代了法律,它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53
第一,企业经营伦理。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本应以诚为本,注重于自身信誉,对于企业来讲,诚德和信誉是企业的生命所在。首先,企业“无信则不立”。对于处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竞争中的任何一个企业来讲,如果其不讲信誉,即使有再抢的竞争力,其也无法长期在社会上立足的,信誉是生意的起点;其次,信誉的维护。信誉是企业经过多年辛勤培养的结果,如果想要保持企业长久的竞争力,必须时刻注意对信誉的维护,在信息时代,一个小错误就可能会使辛苦建立的信誉瞬间即逝。企业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时刻要保持良好的信誉,要能够做到见利思义,义利统一,处理好“义”“利”的关系问题。
第二,企业竞争伦理。现代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竞争经济,这种经济形态可以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来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大幅度提升企业的生命力,同时它也体现了各个单体之间合作方式,在这一合作方式下,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和谐、公平和平等,并不是急死我活的恶性竞争。第三,产品质量伦理。在市场经济的各行各业当中,市场是企业的生命这一准则始终不变,企业能够占领市场靠的是企业独一无二的产品或服务,而市场对于产品或服务优劣的评判始终聚焦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这里所说的“质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的是产品的性能、外观等生产质量特点;另一方面指的是一些与成本、价格、售后服务相关的特征。
(二)企业伦理的特点从总体上讲,企业伦理在本质上说的是一种“应该或者是不应该”的规范与准则,因此其通常情况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自律性,这一特征是企业伦理道德最基本的特征,这一特征是指通过社会舆论以及内心信念等一系列手段唤醒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良知和羞耻感、内疚感,实现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的理性目标;
第二,社会性,一般来讲每个社会的历史、习俗、文化都不尽相同,而企业伦理道德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经过社会进步、历史沉淀、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独特的道德规范;
第三,时代性,万物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人们的思想也随之改变,因而对“善”与“恶”的评标标准和认识也是不断变化着的;第四,层次性,企业通常会依据不同的伦理意识层次来处理利益关系,伦理意识的不同一定会在伦理行为的不同上有所体现。第五,双向性,企业应该为利益相关者着想,利益相关者也要维护企业的利益,这是企业伦理双向性的体现。
二、企业伦理道德的建设理念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合作更加频繁、更加紧密,企业甚至已经不再是以自身独立的形式存在于市场经济中,而是以供应链整体的形式存在,以长期战略合作的形式形成企业间的合作共同体,合作及发展模式的不用需要有新的企业了伦理道德理念与之相呼应:
第一,要遵从利益团体的长远发展战略。在团体合作的形式下,企业自身伦理建设的成功与否、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到该企业自身的发展前景,而且还关系到整个团体的长远发展。因此,单个企业作为团体中的一员,应该更加注重整个团体的利益,加强企业伦理建设的目标也要放在提升合作团体竞争力上,而不是仅仅把目光放在自己企业本身。
第二,更加强调企业间竞争性的合作关系。现代企业经营思想强调企业间的长期战略合作,突出了实现合作企业共赢的战略思想。因此,企业伦理的建设也要注重于促进企业间竞争性合作的战略思想,要体现并且强调企业的竞争不再是是单纯的利益竞争,而是在更多领域、更大空间内体现更深层次的合作。在处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时,要以达到友好合作、共同发展为目标,更加遵循公平竞争、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准则。
第三,以顾客的利益和需求为向导。企业发展的最终的、根本的驱动因子是顾客需求,顾客的满意度是对企业最合理的评价。因此,企业要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其各项活动的出发点,要以顾客需求为中心,提供不仅要安全,还有物有所值,满足消费者需要的,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提高顾客满意度、赢得顾客的信任、维持和顾客的长期合作关系的同时还能吸引新顾客,扩大市场。
第四,更加注重企业间的信息交流。长期战略合作要求各个企业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统一步调,协同运作,这就对企业间信息交流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应该开诚布公,在合作的关键领域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行优势互补,从何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第五,更加强调社会责任。新的合作模式使得企业间因合作形成了更大的利益团体,并与外界进行各种资源的交换,因此应更加注重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在处理与社会的关系时,企业应该自觉的遵守社会法规,尽自身的最大能力高质量的履行企业职责所在的义务。除此之外,企业在规划自身发展的同时还要处理好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确保企业的发展不违背生态平衡,遵循“绿色”环保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2)02-0093-05
翻译行为是一个以译者为中心的复杂系统。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它不仅包含译者与作者、读者的主体间关系,也包含译者与文本以及世界的主客体关系。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它是译者在主体间和主客体对话基础上不断选择的行为过程。无论从哪个角度,翻译都与伦理道德有着深刻的联系。概言之,无论主体间关系还是主客体关系中都包含着伦理道德的内容,翻译行为必然受到一定的伦理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制约,并往往对社会的伦理道德价值观产生影响。由此可见,翻译研究不仅应该关注语言层次上的对错问题、话语层次的美丑问题,还要关注伦理层面的道德问题,即言语行为的是非善恶问题。这三个层面的研究既独立又联系,可以使人们全面地认识翻译行为的本质。
一、研究现状
从伦理学的层面研究翻译主要涉及翻译主体品格以及翻译系统中主体间、主客体关系的伦理道德内涵,翻译行为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关系,翻译行为的伦理道德价值,翻译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评价等问题,根本的目的在于思索和分析翻译行为的伦理道德内涵和意义。以经验的、随想性为主要特征的古典译论,对于伦理道德问题的关注体现在“忠实” 翻译的观念中,在中国古典译论中主要建基于宗法伦理精神,而西方以宗教翻译为基础的早期译论则带有宗教伦理的痕迹。现当代系统的译论要么关注语言学范畴的语言结构规则,要么关注美学范畴的艺术规则而忽视了伦理层面的道德问题,“科学”和“艺术”二元对立长期垄断翻译研究领域的事实就是该现象的有力注脚。20世纪80年代以后,翻译的伦理问题越来越引起西方翻译研究者的注意,一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涉及翻译的伦理道德问题:如女性主义的翻译理论注意到翻译和性别差异的联系,揭示了翻译所体现的两性不平等关系;后殖民主义的翻译理论则注意到翻译所体现的殖民者与被殖民者的角色关系;功能主义的翻译理论则强调翻译的职业服务特点等等。佩姆(Anthony Pym)在其主编的翻译研究文集《翻译研究向伦理的回归》的前言中指出:“翻译研究已经向伦理问题回归。”[1]赫曼斯(Theo Hermans)、图瑞(Gideon Toury)等人关于翻译与规范的争论,威努蒂(Lawrence Venuti)关于译者隐身,诺德(Christian Nord)对忠实原则的重新解释等等都反映了翻译研究的这一趋向。彻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还从伦理的角度概括了翻译的五种模式,即再现伦理模式、服务伦理模式、交际伦理模式、规范伦理模式、义务伦理模式等,并提出了翻译的四个价值原则,即清晰(clarity)、真实(truth)、信任(trust)和理解(understanding)等。[2]这些研究无疑有助于人们认识翻译在伦理层面的价值发生问题,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其关注点主要在于翻译与规范、翻译的伦理原则等问题。笔者认为,翻译行为本身的伦理道德内涵、意义及其表现应该成为翻译研究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