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监管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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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管论文

篇1

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资本监管的目的是:当银行面临偿付性危机时,能有足够的资本来缓冲其风险,从而保证银行业的稳定与发展。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资本监管风险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提高资本要求会提高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这被称为资本监管的预期收入假说,即较高的资本持有量会降低银行的预期收入水平,强化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产来弥补损失的动机,所以资本约束是无效的。如Kahane认为,资本监管使得银行的资本成本提高,可能反而会促使它们采用进入高风险和高收益行业的方法来抵消其成本的增加,从而给整个银行的运行带来更大的风险。在Besanko和Kanatas的模型中,资本监管的引入迫使银行进行外源性的股权融资,外部股东侵占了内部股东的利益,这将降低委托监控的激励,银行的资产风险上升而市场价值下降。监管者可能一定程度上填补委托监控的缺失,但较高的信息成本可能使其最终放弃。Blum也认为,对于追求银行资本期权价值最大化的银行,资本监管将带来双重效应:第一阶段趋紧的资本状况将约束银行的冒险行为,但第二阶段的资本约束反而鼓励了银行承担风险。强制资本监管的引入有可能破坏银行自身原有的激励机制。Estrel-1a构建了三阶段动态模型分析新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第一阶段,银行必须满足监管层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阶段,仅仅达标的银行还需进行负债融资以进行风险资产扩张,此时面临市场纪律约束;第三阶段,银行必须接受监管层的监督检查。他分析后认为,资本监管对于那些资本富裕银行是有效的,但资本不足的银行反而会铤而走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较高的资本要求会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这被称为资本监管的在险资本假说,即银行资本金比例的提高会降低存款保险期权的价值,迫使银行在危机发生时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因此降低了银行增加资产风险水平的激励。Furlong和Keeley首次将存款保险的期权价值纳入银行的目标函数,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银行来说,不会采取增加风险资产的办法来应对资本充足率要求,原因是存款保险的边际费用会随着银行杠杠比率的降低而递减,从而资本监管降低了银行风险承担激励。Boot和Marine(2006)认为资本监管的引入降低了存款保险隐性补贴,激励所有银行将自身风险内部化。好银行将增加监控投资来降低资产风险,坏银行则是收缩信贷,前者的市场份额增加。长期来看,强化资本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监管能够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激励。Rochet表示,只有当风险权重能够恰当确定时,巴塞尔资本监管能够降低单个银行的资产组合风险以及银行业的整体风险。Hellmann等在道德风险的动态模型中,认为自由化导致的竞争不利于银行的审慎经营。资本监管的引入,抑制了股东的道德风险,但同时也弱化了银行的特许权价值而诱使其投机冒险。Repullo和Suarez则认为,资本监管能够更有效地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激励,实现审慎性均衡,并且这种有效性在引入市场纪律后更加显着。Decamps等将Basel Ⅱ下三大支柱的相互作用引入连续时间金融模型,研究发现:最低资本要求能够很好地克服道德风险,市场纪律一定程度可以作为第一支柱的替代,允许实施稍低的资本要求。Kopecky和VanHoose认为资本监管的引入改变了银行的成本收益结构,一方面降低了信贷供给量和提高了贷款利率,同时也导致实施委托监控的银行的均衡市场份额下降了,因此总体信贷质量是否恶化则取决于两者的净效应。Blum认为在Basel Ⅱ下,处于信息劣势的监管者事前甄别和事后惩罚能力有限,而处于信息优势的银行可能过度冒险并且隐藏信息,因此可以考虑引入同样基于风险的动态杠杆比例以增强BaselⅡ的有效性。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资本监管风险承担。

篇2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篇3

作者:朱旻 单位: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安保体系有欠缺,方案审批流于形式;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低、管理不到位、素质差、信誉代差等,导致质量问题频发。某些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关系密切,管理者为同一个人、亲属同一个集团或有其他利益关系,导致监理的指令无法得到有效实施,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监理的责任不容推卸。为了节约成本,某些施工单位故意减少或挪用在安全防护方面的措施费,工人在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的条件下勉强施工,现场安全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多。施工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实力不强或工程被非法分包、转包,导致监理人员难以有效管理。施工单位故意向监理隐瞒工程实际情况或以不正当手段收买个别监理人员,造成工程监理企业的风险。

部分监理企业由于管理不严或片面追求经营效益,招投标时,使用不合法的业绩证明材料。发生此类事件,轻则对公司信誉造成影响,重则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招投标阶段恶意竞价,导致报价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甚至正常的监理成本;通过和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而过低的监理费必将影响项目人员的安排和监理工作的质量,为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由于工程建设监理的项目属性,造成工程监理行业人员流动性较大,部分企业在急于需要人员时疏于考察,对聘用人员在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的缺陷失察;而项目结束时,又缺乏对监理人员的后续安排和继续教育,导致监理队伍不稳定,这些人力资源方面的缺陷对企业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工程施工监理阶段,监理组织机构存在人员不足、专业不匹配等问题。部分监理企业的总监不到位、总监授权委托的总监代表不能胜任岗位,部分工程监理人员不恰当地履行职责甚至不作为。比如,工程监理人员未按设计文件或相关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未按照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发现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事故苗头时,未能及时正确地采取措施予以规避。工程监理企业在新业务领域承揽业务时的风险。比如,工程监理企业在涉足代建制和项目管理业务时,因业务不熟悉,往往在合同签订、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理解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风险其他风险主要包括,工程参建单位引起的风险、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和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风险等。比如,设计单位设计错误,审图单位未能发现并提出,图纸会审时包括监理单位在内的各方又均未发现并提出;再如,深基坑施工阶段,工程监测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失真或错误,而监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指出;再如,地震、海啸等导致工程暂停,到重新恢复建设,监理企业将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和损失;还有,建筑市场突然萎缩或扩张,导致监理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生问题或难以筹集足够的资源加以应对。

一般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理等一系列活动来防范风险。风险识别风险的识别可以采用流程图、专家调查等方法,本文的第一部分即为在流程图的基础上进行专家调查,以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在风险清单列表的基础之上,应对所有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基于知识和模型的分析方法、定性分析等。本文将识别的部分风险事件依专家意见(Delphi方法)的定性分析结果(以风险程度高、中、低表示)进行列表。风险监控风险监控是指在决策主体的运行过程中,对风险的发展与变化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策略调整。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及时发现新的风险点,及时反馈,并根据其影响程度,重新进行风险管理。风险处理工程监理企业的风险处理对策有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转移等。(1)风险回避即中断风险源,为消极对策。消极对策应该慎重采用,因为回避了一种风险的同时也会带来另外的风险,或者回避了风险的同时也失去了从风险中获益的机会。比如,针对“建设单位经营行为或为赶工期而采取不规范的建设程序”等风险,应尽量采取回避措施以避免法律风险;对于一些竞争过于激烈、经济效益差的监理项目,应采取风险回避的策略,即不参加竞标。(2)风险控制可以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小损失两方面,制定损失控制措施必须以定量风险评价的结果作为依据才有针对性,并有可能取得预期的控制效果。可以对和风险事件相关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得出概率数据及定量分析结论,再决定采取应对风险的具体计划措施。,经过历史数据分析发现1.2.1、1.2.3和1.3.4发生概率相对较高。因此,应将公司风险控制的优质资源投向前者,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签发通知单、停工令,直至向建设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针对监理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应选用能胜任岗位的监理人员,采取措施对监理人员进行任前考察,并强化绩效考核、继续教育等措施;而对于概率较低的风险事件也应加强监控,只要发现,也应采取相应措施。(3)风险自留是一种主动而无奈的选择,多用于别无选择、期望损失不严重、损失可以准确预测、企业有短期内承受最大潜在损失的能力等情况。比如,工程监理企业在新的领域(如工程代建、项目管理等)开展业务时将风险自留,但同时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全面地掌握,将风险损害降至最低。(4)风险转移是一项广泛应用的对策,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种形式。主动利用合同转移风险是一种很好的非保险转移方法。比如,将可能由建设单位引起的风险写入委托监理合同并明确责任,建议建设单位将可能由承包商引起的风险写入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明确责任。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工程监理企业可以购买特定的保险产品,比如工程监理责任险,利用保险转移部分风险。建议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风险是可以管理、可以控制的,企业常用于风险管理的措施有企业文化、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等。在实践中,工程监理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但又不限于以下的具体措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风险预防)。广大监理从业人员应对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提高防范的意识,掌握应对风险的正确方法。对工程监理行业和企业而言,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只有把防范各类风险,加强对各类重大质量和安全风险的控制放在重要位置,工程监理行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

篇4

网络银行通过企业金融业务、银证转账、银期转账、证券基金业务等,增强了银行产品与证券、期货、企业金融等机构的连通性,形成了混业经营的现实。利用混业模式,一方面银行增加了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分散经营风险,也符合混业经营的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但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风险具有更明显的系统性,金融市场、金融资产、各类金融机构联系更加密切,相互交织成一个复杂的经济体系,各子系统风险能快速扩散到其它金融部门。因此需要加强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确保网络银行安全,防范系统风险的形成与扩散。

网络银行基于Internet开展业务,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打破了国别和地理上的限制,缩短了不同区域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远程交易等经济活动成为可能。互联网的全球化与跨国界性,使得网络银行业务具有无国界性,通过计算机与网络,网络银行可以在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这一端传送到地球的另一端。业务的全球化在增加了资金运用效率和调整快捷性的同时,也增加了业务的风险:大量资金的突发性转移无疑会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与业务风险的全球性相对应,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也必然要求建立全球范围的风险管理体系来防范业务全球化的风险。

2.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需要加强风险监管

通常认为网络银行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但实际运行中却产生了更多的信息不对称:

(1)网络银行的产生使得金融业的专业性分工越发细化,专业化程度更强,加剧不同行业间的信息差别,形成信息不对称的基础。

(2)新旧信息技术替代频率将加快,技术的变化速度大大地超过了人们知识的更新速度,因而处于信息劣势。

(3)网络银行中的信息,尤其是技术、管理信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若在市场中充分共享就会导致核心技术机密的外漏,出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减少搭便车行为的考虑,信息供给者有减少信息披露的倾向,导致信息披露不足具有内生性。

(4)通常的商品在购买前,可由客户去体验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通过购买前的触摸、掂量、试用和查验来辨别商品的质量与性能,消除部分信息不对称;而网络银行产品则是一种经验产品,客户对产品的具体功能、使用环境要求、使用技术及存在的缺陷等均不能全面了解,只有成为网络银行的客户后才能准确地知道,这加剧产品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传统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由于网络银行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与加剧,需要通过有力的监管来校正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防范风险。

二、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现状

自1998年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以来,网络银行业务一直得到各商业银行的普遍重视,但总体上看目前的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仍存在着许多不足:

1.风险监管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网络银行已开办多年,但仍没有网络银行方面专门的立法,原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刑法》、《民法》及相关法规都未对网络银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过明确解释。

网络银行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即客户、商业银行、网络服务商、网上商户和金融认证机构等)没有法律进行调节,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作为跨国界的业务交易平台,网络银行容易产生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知识产权等法律界定问题,但目前尚无专门法规来规范。

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网络银行,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黑客问题的处理和预防存在着模糊之处,《刑法》中量刑也很轻,不足于威慑黑客犯罪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和影响,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

2.行业的风险监管存在着许多不足

行业规划的不足,造成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整体上缺乏统一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自成一体,业务标准不一,系统、技术标准各异,不利同业服务联合与行业间的合作。

网络银行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目前仍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

已有的网络银行认证建设各自为政。已建成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电子证书,远没有覆盖网络银行的客户,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认证多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从宏观上看,不仅影响网络银行证书服务的效率,而且各家银行重复地开发认证系统,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3.已实施的风险管理规定存在着不完善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目前的电子签名法中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对目前证书存放在IE中和容易被导出的风险,也没有相应的防范规定;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与其他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

已颁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显然带有一些过渡性特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仍然不够深入或并未触及,并且条文明显过于空洞,可操作性较差,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4.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受到了挑战

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现实,使得现有监管体制的分业监管受到冲击;目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以现场监管为主,在网络银行条件下,银行柜台虚拟化、操作无纸化,对常设金融机构监管的模式受到挑战。

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过程中,目前控制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很强的静态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

5.监管面临着人才的约束

网络银行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监管当局远没有形成一支满足监管业务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网络银行也对临柜人员、营销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很高,但目前各商业银行的复合人才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形成了制约网络银行向纵深发展的瓶颈。

三、强化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网络银行风险管理的制度环境建设

加大网络银行的立法力度,制定调整网络银行业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明晰网络银行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制订《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等,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则,如:《商业银行法》、《刑法》、《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相应调整,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保障和法律约束的良好制度环境。

尽快补充和完善刑法上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种类及相关条例,对利用电脑实施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加强《刑法》中量刑力度,威慑黑客犯罪行为;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明确规定,以保护客户的正当权益。

2.加强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外部监管

以法律明确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职责,确定对网络银行产品的监管内容和总则,使得监管有法可依;综合运用市场调节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引导网络银行发展,通过政策选择激励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

明确将网络银行监管目标调整为降低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利益,以显现对客户利益的维护,借以促进网络银行业的发展。为适应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事实,网络银行监管体制应逐步调整为功能型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避免对网络银行采取重复的监管措施,设定信息共享制度,相互开放信息资料库,彼此承认对方监管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从而减轻被监管者的负担并减少监管的成本。

可在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的机构中设立网络银行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网络银行的监管,跟踪、研究和管理网络银行的运作机构,负责对网络银行进行定义与解释、制订信息统计报告规范、研究发展模式、进行协议比较与推广、进行信息披露、法规审查、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等。

实施灵活规定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按照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主体和其申报经营的业务不同,实行不同的市场准入原则;加强日常监管,网络银行须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检查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对网络银行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制定安全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保证网络银行在退出市场的时候使得客户的利益不因信息的缺失而造成损失。[1]

促进网络银行业他律性监管、自律性监管的发展,定期组织行业内部的交流会议。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外部审计及社会信用机构的参与作用。调整监管方式,对网络银行要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现场检查中监管者可在业务后台直接调取网络银行真实数据;加强非现场监管力度,要求网络银行定期提供数据报告外,还应当要求网络银行定期将其备份的电脑数据提交给监管机构。

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网络银行应该制定比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披露手段披露有关网络银行的信息。

3.制定和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行业标准

制定网络银行相应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产品、通讯安全控制措施等业务的核心安全技术等国家标准;对传输数据格式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提出严格的最低限要求;规范网络银行业务开办行的安全检测评估技术报告,对于系统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是否存在着技术漏洞,都由相应的授权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技术评定,并由技术评定机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国内网络银行的CA管理,早日结束CA认证各自为政的局面,真正实施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同时完善证书发放、证书更新、证书查询、证书作废等管理。

进一步完善《电子签名法》和《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增加其可操作性和制度规定的严密性;加强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监控,建立起对电子货币发行、流量、统计的监控体系,对电子货币应视同传统货币,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要求在中央银行存有相应规模的准备金。

4.促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与强化风险管理

利用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促进商业银行完善网络银行的内控制度,规范风险管理流程,强化岗位之间、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分级授权控制制度;按照操作权限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业务授权;整合工作流程,规范前、中、后台业务运作程序,坚决杜绝逆程序操作现象的发生。分析可能出现在申请、交易和注销网络银行中的风险点与类别,对风险实施严格的程序控制。[2]

采用成熟的技术手段来建立网络银行系统实时安全监测和事故预防系统,对网络银行的安全实时监控和定期安全扫描,监控违规操作、调查反常事件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利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定量分析模型和预设的各种限定性比例,进行零距离、超时空的风险监测,量化描述,对潜在的风险暴发点进行预判,实现风险预警。

引入风险应对规划,根据风险偏好和各类风险的特性,明晰各类风险的应对政策,建立网络银行“风险库”和“风险控制工具库”,明确各种风险应对措施的适用范围,建立应对措施方法体系,提高风险应对过程的科学性。[3]

培育良好的、独具特色的风险文化,推行涵盖事前监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行为,引导和推进风险管理和业务的发展。通过有效的专业知识、制度安排和安全意识,把风险管理的责任扩大到每一项经营活动中,并内化为员工的工作习惯、职业态度和敬业精神。

加强对全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理念,树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执行政策一丝不苟的良好职业操守,把风险教育作为内部培训和员工发展的一个基础组成部分。

5.加强风险监管与控制的国际间协调与合作

在网络银行背景下,要有效地管理风险,各国管理当局必须通力合作。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监管当局应主动寻求与其它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必要的合作,吸取国际上法律监管的最新成果;对于可能出现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应积极同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交流信息,强化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措施。

6.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人才储备。加强对高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应着眼未来,认真考虑这些人才的培养渠道、培养方式,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和监管积蓄力量,不断强化监管体系的人力资源基础。面对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管理人才不足的现实,商业银行应确立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人才队伍和结构的整合再造,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网络银行运作又精通风险管理的超复合型人才梯队。要保证风险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必须尽快充实对风险监测、预警、规划、控制和处置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篇5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防范的现状和问题

篇6

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计量公式解析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利用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有效期限(M)、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较为全面地勾勒出单笔风险暴露所面临的风险,亦将其作为监管资本公式的重要输入变量,以确定所需的监管资本水平。

(一)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概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概率(PD)是指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债务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在内部评级法中,P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测。在非零售内评体系中,PD是针对债务人自身风险的评估,多受到债务人财务情况、经营特点、系统性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在零售内评体系中,PD则是针对债项而言,除了受到债务人自身风险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抵质押品、保证、业务品种等债项因素的影响。从监管资本公式结构来看,PD对监管资本要求(K)的影响最为复杂,不仅仅来自于自身,还来自于资产相关性(R)、期限因子(b)等中间参数,且影响是非线性的,故较难得到K与PD之间清晰明了的数理解析关系。鉴于此,本文采用图形法分析K值与PD之间的相关关系求K与PD之间关系具有一定的共性。K(PD)是PD的非线性上凸函数,在[0,1]的PD取值空间内,K值存在极大值点,所对应的PD为PDK极大值。当PD小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正相关关系,即PD越大K越大,而当K大于PDK极大值时,K与PD呈负相关关系。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为例,当LGD为45%,M为2.5年时,该PD接近30%时,K达到极大值0.1991,RW为248.83%,而大部分非违约零售客户违约概率在30%以下,即服从PD越大K越大的规律。值得注意的是,在PD低于PDK极大值时,K随PD变化弹性从富有弹性逐渐变化为缺乏弹性。资本要求K与违约概率PD值之间“先升后降”的相关关系,充分体现了内评法对资本、拨备等风险抵御措施的目标界定。当违约风险足够高(即PD大于PDK极大值)的时候,风险暴露所蕴含的风险基本可被预测由拨备所覆盖,体现为预期损失PD*LGD,相应地无法被预测的非预期损失会随PD的增加而减少,体现为监管资本要求(K)的逐步下降。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采用主标尺进行PD估测,即将PD∈[0,1]的取值区间划分为若干个风险级别,用各区间平均PD作为该级别所有债务人的PD值进行监管资本计算,由于PD较低时,K相对于PD的变化是富有弹性的,所以应尽可能细化低PD风险级别划分规则,减少因级别平均PD替代债务人真实PD而产生的资本耗费。同时,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表现为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即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将债务视作合格保证人的债务,采用较低的保证人PD替代债务人PD计算监管资本需求,因此选择低风险的保证人是获取资本套利的有效途径。

(二)监管资本要求与违约损失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违约损失率(LGD)是指债务人(或债项)违约后所产生的损失比例,即违约损失率=1-违约回收率。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LGD由监管给定,高级债权LGD为45%,次级债权LGD为75%。在非零售和零售内评高级法下,LGD由商业银行自行估算,可考虑抵质押品、保证、经济环境、业务品种等因素。以非零售风险暴露监管资本(K)公式为例,计算K与LGD之间的一阶导数、二阶导数,并绘制K与LGD相关关系图①。dKdLGD=[N(11-R×G(PD)+11-R×G(0.999))-PD]×{}11-1.5×b×1+M-2.5×b>0(2)d2KdLGD2=0(3)从公式(2)、(3)和图3可知,各类型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K相对于违约损失率LGD单调递增,即LGD越高,K值越大。对于同类型风险暴露,单位LGD变动带来相同绝对量的K值变动,但对于不同类型风险暴露,资本要求K与LGD的弹性略有差异。相比较而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一般企业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中小企业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其他零售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合格循环风险暴露K相对于LGD的弹性,即单位LGD变动给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值所带来的影响高于给一般企业所带来的影响,该原理可以此类推。在很大程度上,PD是用来衡量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债务人自身风险的,LGD则是衡量以抵质押物为代表的“第二还款来源”风险的。与权重法相比,内评法更大范围的认同第二还款来源的风险缓释作用,而且在高级法和初级法下处理方式略有差异,总体来看,高级法下商业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度,可认定的合格风险缓释品范围更广,且合格保证的缓释作用可体现在PD上亦可体现在LGD上。因此,在高级法下,合格风险缓释品所能提供的监管资本套利空间更大。

(三)监管资本要求与有效期限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债项期限(M)是较为重要的业务风险评估因素,通常情况下,业务期限越长所面临的业务风险和波动性越大,所需消耗的资本也有所提升。为了体现期限对业务风险的影响,在非零售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K)公式中引入有效期限(M)作为模型参数。在非零售内评初级法下,除回购交易类业务

(四)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要求的系统性差异

考虑到各风险参数、系统性风险、成熟期调整等对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业务风险所产生影响的差异性,信用风险内评法设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资本(K)公式和相关性(R)公式,使得即使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不同类型单位风险暴露所消耗的监管资本各不相同底层平面最远的曲面代表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第二远的曲面代表住房抵押贷款,第三远的曲面代表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第四远的曲面代表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第五远的曲面代表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离底层平面最近的曲面代表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1.资产相关性(R)公式的差异性作为内评法监管(K)公式的重要中间变量,不同类型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公式略有不同,以体现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与宏观经济之间差异化的相关性。首先,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为了防范金融机构与宏观经济之间高相关性所潜在的巨大风险,部分缓解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窘境,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设定了严格的、惩罚性的相关性计算公式,即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资产相关性公式为基础,乘以1.25的惩罚性倍数,使得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暴露K高于其他各类风险暴露K。其次,由于中小企业单笔风险暴露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弱于一般企业,故以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相关性公式为基础,予以一定程度的规模优惠,且规模越小优惠幅度越大,使得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中小企业风险暴露K低于一般企业风险暴露K。再次,在相关性(R)公式中引入差异化的K-fac-tor,其中非零售风险暴露R公式中K-factor为50大于零售的35,K-factor越小,R随PD增加而递减的速度越慢。最后,区别对待不同类型零售风险暴露的相关性问题,给予资产高度分散的合格循环零售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较低的R,而给予高度依赖于房地产市场和宏观经济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高的R,以至于在LGD相等且PD较高的情况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本要求甚至会超越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的。

2.监管资本(K)公式的差异性从监管资本(K)公式自身结构来看,仅区别对待非零售和零售风险暴露,即在非零售风险暴露中K公式考虑期限调整因子,在M∈[1,5]的取值空间内,期限调整因子为保守性调整,与违约概率(PD)、有效期限(M)相关,且M越大,期限调整因子越大,即有效期限越长保守性调整幅度越大。坚持“风险越高的业务所需监管资本越多”的核心原则,内评法监管公式不但给予不同类型风险暴露差异化的监管资本公式,以区别对待业务风险与监管资本需求之间的影响关系,而且不同类型风险暴露之间平均风险水平的绝对差异,也会对各类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总需求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以非零售风险暴露为例,在通常情况下,银行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一般企业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平均风险水平,对于平均风险水平较高的风险暴露而言,较高的平均风险水平完全有可能会侵蚀掉监管资本公式给予的资本优惠。因此,在内部评法级下,下大力气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降低业务总体风险水平,是获得监管资本套利的最根本途径。

三、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监管资本套利策略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监管部门制定了不同类型风险暴露差异化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将体现单笔风险暴露特点的风险参数作为参数输入模型,因此为商业银行保留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在资本日益稀缺的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应在确保所持有监管资本能够抵御经营风险的情况下,采取较为灵活的策略方针,获得监管资本套利优惠不失为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重点可考虑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进内评应用,推动监管资本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方向的协调统一

在内评法下,商业银行监管资本需求与资产结构、平均业务风险水平紧密相关,为了取得监管资本管理目标与业务发展方向的协调统一,商业银行应积极推进内评风险参数在信贷全流程的使用,以风险水平为重要参考因素,执行差异化的准入、授信审批、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限额、信贷、贷后管理等政策,促进行内资源向“高风险收益,低资本消耗”的业务倾斜,通过提升优质客户占比、增加合格风险缓释品比例、减少中长期业务占比等方式,有效降低业务风险,获得监管资本的节约。

(二)优化资产结构,促进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

考虑到各类资产风险与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在相同风险参数水平下,监管部门给予资产分散度较高的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一定程度的资本优惠,而对系统性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业务予以本惩罚。鉴于此,商业银行在完善风险控制手段的前提下,要不断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机构业务占比,提升零售和中小企业业务占比,将开展零售和中小企业业务所获得的监管资本套利优惠切实转化为竞争优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权重法下银行业务被赋予较低的风险权重,这与内评法的资本惩罚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商业银行采用内评法计量其所开展银行业务的监管资本需求时,会较权重法计量结果出现一定程度的资本浪费。

(三)以组合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发展

依照内评法要求,若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管理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可将其作为其他零售风险暴露计提监管资本,在相同风险参数情况下,此举可大幅节约资本。因此商业银行可通过开发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组合管理工具,制定组合管理政策,设置组合管理流程等方式,完善组合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微型和小型企业业务发展,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的同时,获得较大规模的监管资本套利。

(四)提升合格风险缓释品的覆盖比例

更大范围地认同合格抵质押品、保证等风险缓释品对业务风险的降低作用,是内部评级法的一项较大改进。为了充分挖掘内评法此项改进所带来的资本套利空间,商业银行应下大力气提高风险缓释品的监管合格率及有效覆盖率,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力气。一要加强风险缓释工具的内部管理,努力缩小抵质押品的业务合格性与监管合格性之间的差距,最大可能地在业务层面和资本层面均发挥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二要将风险缓释品合格性认定监管标准提炼成可操作的业务规则,并辅以详尽的制度和系统实施方案,提升监管合格的可执行性。三要加强培训宣导,引导一线业务人员在业务可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满足监管合格性认定条件且缓释效率较高的风险缓释品,同时尽可能避免房地产及其他抵质押品价值与对应风险暴露价值的比例低于最低抵质押率的情况。四要加强对风险缓释品的合格性认定信息、风险缓释品与债项对应关系的收集及系统记录,防止出现因无法进行合格性认定、确认对应关系等原因,导致风险缓释品不能发挥监管资本节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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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不可避免地会对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银行业务的跨国化增强了经营风险,也增大了监管的需要。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按照入世承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国银行业将经历一个艰难而充满希望的调整阶段。但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有待进一步完善。如何改善和加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控制外资银行带来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摆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面前需要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国际外资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比较健全发达的银行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研究美国、英国、这两个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风险监管的经验,对我国建立符合新开放时期的现代化银行监管制度是不无裨益的。

1、英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1)比率风险监管体系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所谓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监管措施、价值评估的综合体系,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FSA参照COMELB指标和COM指标对银行进行风险初步测评。COMELB指标包括资本、资产、市场风险、盈利、债务、业务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组织、管理三个方面。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如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成立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信用领域进行检查;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及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等。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2)习惯法

在立法方面,尽管在欧共体各国的中央银行中,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较差,但它却在银行监督方面比之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在英国,法律常由“习惯法”替代,金融管理机构与信贷机构间的关系更多地使用“道义劝说”或“君子协定”原则来理顺,而不是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方式。70年代以来,英国已正式结束了银行业的“自我管制”状态,代之以用法律的形式对银行实施管制,外国银行机构也不例外。“1979年银行法”生效后,管理走向正规化,但是对大型银行的管理仍沿用传统方法,很少采取强制性措施。目前英国管制外国银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87年银行法》、1971年《竞争和信用管制条例》等。

2、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

(1)双重评估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状况和流动性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在美国通货监理署(OCC)现行的监管体系中,骆驼评级和风险评级是两个并行的体系,他们一起构成风险监管的整体方法,二者之间有一些区别。camels是对历史形成的存量也就是运行结果进行评价,风险监管(评级)是对经营过程的控制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前者出现的背景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后者主要针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var(valueatrisk)风险测定方法

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3)争取实现统一立法

在立法方面,当前各国银行目睹并经历了不断加剧的银行国际化分支运作,银行界也在呼唤着实施统一的国际化资本法规,以维持一个健康的国际银行操作环境。美国的立法机构已经单边制定了两个法规,即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规》(IBA)和1991年的《外国银行的强化监控法规》。《国际银行法规》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其目的在于让大量的外国银行受到类似于美国国内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并减少人为的不必要的银行机构间的竞争。

二、巴塞尔协议体系给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带来的影响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该协议设定了资本充足率。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加上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监管等。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此次协议被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包括欧洲银行界在内的国际银行界对新资本协议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有关风险的范围在协议中不断扩充: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进而又涵盖了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其他风险。这是监管当局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的必要应对,是走向全面而准确监管的步伐。

作为国际银行界的监管准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风险管理提出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将来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监管指明了方向。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更能敏感地反映信用风险,但同时也意味着商业银行要在资产组合层面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并相应地进行经济资本配置。欧洲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将在新协议影响下面临不同的选择路径。这种选择也将对未来若干年内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概括而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推出为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框架标准,为银行业风险有效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协议及其补充文件倡导的原则和方法对银行业的监管方向有着深远的影响,规范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并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指导蓝本和实践框架。

三、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准入制度,选择资本雄厚,经营业绩、资产状况良好,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良好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具有先进的IT技术和国际网络优势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高素质的外资银行大都资金雄厚,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管理先进、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强,能够做到稳健经营。且资信较好,能遵守法规,注重公平竞争,重视自身市场形象。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充分考虑中外资银行的差别。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金融体系构建进程,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在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某些选择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所处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同时,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的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再仅限于信用风险,而是要迎接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来自各方的考验。因此,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为未来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留有足够空间,不至于使监管法规陷入被动的境地。

第三,加强科学的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化研究。外部监管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由对抗型向协作型的转变,是银行监管的趋势。银行内部风险模型的建立不仅是银行自身经营的必要,也是确保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第四,完善与健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法规。参考国际监管经验可以看到先进的监管体制离不开成熟的法规的配合。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专门性规范。面对开放时期可能的外资银行数量激增,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参考文献】

[1]王卫东:现代银行全面风险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章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篇8

作者:吴宁

在风险识别方法上,目前中小企业应用比较多的是常识、经验、判断法,这种方法的应用主要基于企业之前开展的项目所积累起来的资料、数据、经验和教训,往往在应用时,对于项目管理人员尤其是项目班子成员的个人常识、经验、判断有较高的要求。但是中小企业的项目融资管理相对开展较少,就单个企业而言,很难形成较为典型、客观的经验判断,而且,本身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也使得这种风险识别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很难取得比较理想的效果,作用发挥比较有限。项目融资风险度量差异较大。项目融资风险度量是对项目融资风险和风险后果所进行的评估与定量分析。项目融资风险度量的任务就是对项目融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项目融资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等作出定量的估计或作出新情况的统计分布描述。进行定量分析需要使用到统计学的方法与一些主观估计的方法,而中小企业一般较为缺乏这类的分析人才,本身定量分析也是一个专业化、系统化的过程。因此,中小企业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在风险度量方面比较集中在定性分析上,对于风险的定量分析较少开展。中小企业在项目融资风险度量上往往根据经验结果,作出主观判断。由于各人的主观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工作经验、判断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的项目融资风险度量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项目融资风险应对手段落后。在制定项目融资风险应对措施方面,需要对项目融资风险进行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分析计算、科学实验和采取措施等一系列活动,作为企业必然要为此而进行一定的成本投入。而中小企业在风险应对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其在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前两个环节的工作缺失,导致在风险应对方面容易产生缺少必要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于有关风险的动态监控也没有有效开展,风险的应对处理方法还不够科学等问题。中小企业对于项目融资风险的应对,很多情况下不进行充分有效的风险评价,或是以设置少量的项目储备,例如提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就认为可以包容全部风险,这一做法通常是不正确的。在风险处理方法方面,中小企业较常使用的是风险控制与风险自留,对于风险转移使用较少。往往由于风险评估方面的缺陷从而增致了其风险处理上的不科学。

选择具体的风险识别方法方面,中小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限制条件,以及所开展项目的具体特点,通过各种方法的比较来进行选择。除了中小企业现阶段较常使用的常识、经验判断方法外,建议可以采用核对表法来识别风险。采用核对表法来进行风险识别,主要是基于之前类似项目信息及其相关信息编制的风险识别核对表,核对表可以查阅的资料内容很多,如以前项目成功或失败的原因、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项目可用资源、项目其他方面规划的结果等。通过核对表所带来的过去经验的启示,有助于中小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开阔思路,而且采用这种方法进行风险识别,具有快而简单的优点。在风险分析方面,建议中小企业将项目可行性报告作为其项目融资风险分析的首要前提。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是每个项目都必须开展的,是对拟建项目在投资决策前所开展的全面技术经济研究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可行性研究需要分析和评价诸多与项目有关的风险因素,通过对项目的原材料供应、技术设备及人力资源的获取、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需求状况、项目的环境效应等因素的分析,对项目做出综合性的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评价。因此可以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作为项目融资风险分析的基础。中小企业在进行风险识别时需要认识到,风险识别不是一次,而应有规律地贯穿整个项目中。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的项目融资风险度量方法。风险的度量一般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中小企业在项目融资中虽然较多地开展了风险的定性分析,但是具体的分析方法与过程还有改进的必要,而对风险的定量分析更是缺失比较严重的方面。因此,中小企业要努力探索适合其自身条件要求、具有一定可行性的风险度量方法。对于项目融资风险进行定量分析是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必然要求,中小企业虽然在开展这方面工作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但是为了更加有效、完善地进行项目融资风险管理,还是要不断努力探索。通过损失度量方法、数据分析方法、损失建模、损失预测方法等量化风险管理技术。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具体实施上,可能难以依靠单个企业或是单个项目来开展进行,往往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外部专家配合等途径来推动实现。加强对项目融资风险的应对处理。现阶段,项目融资风险的处理手段主要包括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转移三种类型。

中小企业在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应对处理方面,也可以从这三种处理手段的应用上进行改进、提高。(1)项目融资风险控制方面。风险控制是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规避项目融资风险、消除项目融资风险,或采取应急措施将已经发生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或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风险控制实施时,对于中小企业的有关项目决策者的管理水平、专业知识提出较高的要求。但是不论如何具体实施,项目融资风险回避的基本原则是不变的,那就是要尽量做到:回避不必要的风险;回避远超过本企业承受能力的、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致命打击的风险;回避不可控制的、不可转移的、不可分散性较强的风险,在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并存的情况下,尽量以回避客观风险为主。中小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必然能对其风险应对产生积极的作用。(2)项目融资风险自留方面。中小企业项目融资风险管理中,对于那些无法回避和转移的风险采取现实的态度,在不影响投资者根本利益或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将其承担下来。风险自留的关键就是要对项目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得出有关风险的发生概率与损失大小,判断、确认其是否是企业确实无法回避、转移而又在企业可接受范围的风险。当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但项目很有必要进行时,项目决策者就会采取风险自留策略。中小企业在采用风险自留方式来应对时,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解决好这部分风险所发生损失大小的判断,仅凭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的提取是不够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根本的做法还是需要对项目融资有关的风险进行恰当、全面的评估。(3)项目融资风险转移方面。相对于风险控制与风险自留而言,风险转移是中小企业项目融资活动中更为有效的项目风险处理手段。风险转移指的是风险承担者通过若干技术和经济手段将风险转嫁他人承担。虽然风险转移者的原因和手段各异,但其最终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力求将可能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转由他人来承担。在中小企业项目融资风险管理中,可以将合同作为风险处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利用合同方式进行风险转移。在项目融资中将各类风险具体化,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承担多大程度的风险、用何种方式来承担,因此,可以以项目合同、融资合同、担保、支持文件作为风险处理的实现形式贯穿项目的整个经济生命周期,彼此融合,从而使得项目融资有关的风险得以转移。通过加强项目融资风险管理,能够促使项目融资实施的科学化、合理化,有助于降低项目融资风险水平,推动项目融资目标的实现。因此,尽管存在诸多条件上的限制,中小企业还是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条件的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方面的措施,通过改进其中存在的问题来有效推动项目融资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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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新变化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的基本使命就是以承担风险和管理风险来获取收益。美国花旗银行前总裁沃特·瑞斯顿曾指出:“银行家的任务就是风险管理,简言之,这也是银行的全部业务。”

随着整个风险管理领域的迅速发展,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而现代风险管理也表现出与传统风险管理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风险管理环境和风险管理方法的改变。

(一)风险管理环境变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利率、汇率及股票价格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如何应对市场化条件下这三大风险变量的变化,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金融业内部的行业结构整合力度的加大,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出现了一些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于一身的集团化金融机构,在我国当前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无疑使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6年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由此而带来的国际竞争将使得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了市场大量创新金融产品的出现,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使得市场的结构更加复杂,商业银行理解和认知新产品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二)风险量化度量和管理方法的革命

传统的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管理的主观经验判断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缺乏科学的定量分析方法及手段,较少使用风险的量化模型,难以解决当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随着现代金融理论的发展以及金融创新速度的加快,风险度量和管理这一领域正经历着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尤其VaR、CSFP、KMV等大量先进的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与工具的出现。这些风险管理技术的出现才使风险定价、信用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以及金融机构整体经济资本配置和全面风险管理得以迅速发展,风险管理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

二、我国现行银行风险管理的缺陷

近几年来,我国的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各银行高级管理层不再只盯着贷款业务,风险部门不再只擅长于管理风险,交易人员也不会谈衍生产品而色变。但是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银行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还不完善

在我国,许多银行并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治理规划,一些银行在组织结构设计上也存在缺陷。尽管大多数银行在表面上已经建立了多种风险类型的管理委员会,但他们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数量上要么太多,要么不足,而且都没有明确各自的职能和责任。由于各委员会的职能和责任划分不够明确,也就难以避免管理上的重叠与缺口。

(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有力的技术保证。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步时间较晚,导致积累的相关基础数据不足。同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不少企业的财务数据存在基础数据收集困难、公布出来的数据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等问题。而且,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系统开发上缺乏前瞻性和不连续性,这些都制约了风险管理模型的建立。

(三)风险量化管理技术落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技术方面还停留在最初阶段。虽然有少数银行自主开发出了模型,但都很简单,而且并未得到实践的检验。一些关键风险管理参数及计量模型,如预期损失(EL)、经济资本(EC)、风险调整后收益(RAROC)等并没有被大部分商业银行所采用,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更多停留在制度建设与资金计划层面,一些先进的风险量化模型与技术还没有得到普及与有效应用。

(四)风险管理工具缺乏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商业银行规避风险、获取收益的重要工具,促进了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开展。然而,目前我国既缺乏成熟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为商业银行提供对冲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的平台,也没有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供商业银行通过贷款证券化、贷款出售转移风险。衍生金融产品的缺乏,极大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多样化资产组合来降低风险的可能性,明显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代化进程。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途径

(一)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是对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安排。治理结构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原动力。公司治理从根本上决定了管理层和董事会在公司管理活动中的基本行为方式和利益关系,是商业银行实现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的决定性因素。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商业银行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银行的做法,在制度上建立起现代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体系,这包括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严格的内审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等。

(二)加强对现代风险管理知识和技术的学习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现代金融理论知识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创新速度的加快,出现了大量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与工具,使整个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是否采用科学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与工具,已经成为反映风险管理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从实践来看,国外先进银行在风险管理技术方面都具有雄厚的实力和巨大的优势。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学习西方先进的商业银行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尤其是建立现代风险度量方法和现代风险度量模型,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计量工具。

(三)加快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高质量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银行开展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大量的计算、对比监督工作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自动完成,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并且使得许多以前很难开展的风险监控手段变成现实。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尽快按照巴赛尔协议的要求建立起独立的、高质量的数据库,加强基础数据的积累,并及时更新数据信息,为国内银行风险的度量和检测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同时要不断加大对银行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确保信息系统开发的前瞻性和有效性,使信息系统最终能涵盖银行的所有业务。

(四)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我国的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安全,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银行监管机构应当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以及时识别、度量、监督和控制风险的发生。监管者应对银行与风险相关的战略、政策、程序和做法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定期的独立评价,还要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否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以及风险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风险监管职责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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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一、与西方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风险管理的体制性差异较大。我国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还未真正确立,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根本性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所需的法律体系以及市场调控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反观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国外银行一般都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运作规范,具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别是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体制优势使得国外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2.风险管理机制上的差距比较明显。国外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其中包括:(1)风险甄别系统。用于分析风险来源及成因,区分风险类别及危害性程度。(2)风险报警系统。主要进行风险预警,传递风险信息并建立风险资料库。(3)风险决策系统。确立风险管理原则,制定风险指标以及避险策略。(4)风险避险系统。具体实施风险规避行为,对风险进行再分配或转移。(5)全程监控系统。对风险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理和控制,并做出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国外商业银行经营运作的坚实基础,也是银行安全性原则的重要体现,而这一点正是国内商业银行的薄弱环节。当前,国内银行普遍存在着风险管理机制缺失的问题。

3.风险管理工具及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上,一方面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金融创新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重;另一方面,金融风险与市场不确定性不断增强,银行风险管理日趋复杂。然而,国内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远远落在了西方国家之后。国外很多风险管理工具和理念至今尚未在国内银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4.人为的行政性垄断导致银行运行的低效率和高风险。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主要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导致了银行业竞争不充分,甚至是垄断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融资需求主要还是通过间接融资来进行,这就使得银行的资产运作空间十分狭窄。而资产结构的单一化必然会导致银行的资产质量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带来了困难。

5.产品单一,创新不足,盈利渠道狭窄,无风险盈利产品比例偏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是存贷利差,而中间业务、新业务等无风险盈利产品偏少、偏低,这样,就造成盈利越多,管理压力越大,管理成本越高,未来的风险越集中。

二、如何构建我国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1.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所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离的现代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并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在国有银行改制过程中。应明确区分出资人的所有权与银行独立法人的财产权和经营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银行执行管理机构并分别赋予其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和责任。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原则.重新梳理产品和业务流程,相应调整组织机构、部门、岗位和员工安排,建立真正的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有利于一体化营销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体制,为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2.改革单纯追求数量型的经营管理理念,创建现代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专业银行转化而来,在几十年的改革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各自的经营管理理念。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涵盖银行全要素、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系统工程,因此只有结合自身的实力、业务特长、市场定位、经营理念、经营宗旨等,构建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才能使之真正起到统领国有银行经营发展的作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变单一的“贷款管理”、“存款管理”等数量型管理模式,树立起全面风险管理观念,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银行内部自觉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科学管理统一起来。

3.尽快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商业银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它涉及到整个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银行内部对于数据的采集和运用两个方面。从外部看,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刚刚开始,需要政府起到推动和规范作用,由政府协调,银行监管、工商、税务、司法等各职能部门配合,搭建数据平台、规范立法等.建立覆盖全国统一的企业代码、个人身份证标准,并确定其惟一性、终身性,以此代码或号码为基础建立整体信用数据库.汇集企业和个人的各类信息,并确保数据的共融、共享。同时,通过立法等形式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促使其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为银行及其他单位提供、有效和规范的中介服务。

从内部看,国有商业银行在外部环境不够完善且短时期内难以完善到位的情况下,应依靠自身力量加快内部基础数据库建设.规范数据采集的范围、来源和标准,加强对数据采集、录入和数据分析运用人员的培训.特别要通过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对所采集数据的分析、识别和把握,确保数据真实和准确.同时,做好自身内部基础数据的返回验证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风险管理模式。国有商业银行在完善内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也要相应改变对于各类数据分析、监测的手段,提高数据运用的技术含量,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尽量避免数据在内部各环节传递过程中出现的衰减和不实.保证数据分析结果的真实与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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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经济资本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经济资本的数量额度和管理机制决定了银行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通过经济资本在各类风险、各个层面和各种业务之间进行分配。可以清楚地显示不同地区、部门、客户和产品的真实风险水平,实现资本与风险的匹配,防止业务的盲目扩张,从而推动资源分配机制的不断完善。

一、经济资本的含义以及计量

经济资本又称风险资本、风险经济资本,是基于银行全部风险的资本,是一种虚拟的、与银行非预期损失等额的资本。银行业务的风险损失分三类: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异常损失。银行资产损失曲线见图1。

损失概率分布

预期损失(ExpectedI.oss,EL)是指银行从事某项业务所产生的平均损失,计算公式为:EL=AE×LGDXEDF其中:AE为风险敞口;LGD为违约时的真实损失率;EDF为预期违约率。一般以准备金计入银行经营成本或在产品价格中补偿,已不构成真正的风险。灾难性损失发生概率极低,但损失巨大。非预期损失额就等于经济资本。也可将非预期损失称为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的计量是经济资本管理的核心,也是经济资本配置、计算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aAROC)及经济增加值(EVA)的基础。依照现代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经济资本也可相应地分为覆盖信用风险的经济资本、覆盖市场风险的经济资本与覆盖操作风险的经济资本,其计算基本公式为:经济资本=信用风险的非预期损失+市场风险的非预期损失+操作风险的非预期损失一重叠计算的损失从数量上来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银行管理者总是希望银行需要持有的经济资本越少越好,越少的经济资本表明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水平越低。

二、经济资本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2006年底开始生效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指出,资本作为银行抵御风险的最终保证,应在所有敞口上得到合理配置,资本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将资本要求与风险度量直接挂钩,这是新资本协议基本框架第二支柱内容的一部分。

(一)样本数据的采集

以某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一地级市分行为例,该银行2002年7月至2007年1月发生的全部公司贷款数据,共有370笔贷款。其中2007年1月31日仍具有余额的贷款227笔,没有余额的贷款143笔(已到期并本息结清)。将具有余额的227笔贷款作为一个组合,计算其非预期损失,其中11笔贷款已到期但本息未全部偿还,作违约处理。我们需要估计在2007年1月31日这一时点各债务人的年违约概率,并在这一时点计量该贷款组合的非预期损失。

(二)违约概率的估计

该银行已建立了客户信用评级系统,根据债务人的信用评级与其年违约概率之间的映射关系,可以分别确定2007年1月31日这一时点各债务人的年违约概率(见表1)。

(三)违约损失率的估计

我们采用该行上一期,即1998年1月至2002年6月的违约损失率38.2461%作为该分行2002年7月至2007年1月发生的公司贷款的预期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值。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进行频带划分并要求每个频带内的贷款笔数不少于10笔,将贷款组合划分为8个频带,计算结果如下(见表2):

(四)样本数据的分组以及频带的划分

一旦确定了频带,便可估计出各频带内的预期违约个数和预期损失,并计算出贷款组合的违约损失分布。将不同频带内的贷款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计算整个贷款组合的违约损失分布,使用聚合信用风险模型结合表2的参数,计算得出整个贷款组合损失为1×L的概率P(1oss=n×L),n=0,1,2……从而得出损失分布图.如图2所示:

根据违约损失分布图计算出贷款组合的预期损失和在置信水平=99.9%下的非预期损失,结果如表3。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置信水平99.9%,计量出该贷款组合应配置的经济资本为12510.7万元。另外,按照预期损失的计算公式:预期损失(EL)=风险敞口(EAD)×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计算出的预期损失为5269.012万元,与表3中的预期损失5339.300万元相差不大,说明该方法是可行的。

三、在现阶段中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运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管理上,某些地方的银行就存在着重理论、轻操作,重宣传、轻落实,重推广、轻实践等问题。日常工作中,更多地关注表内贷款管理,对经济资本的管理幅度不能涵盖银行全部风险;与财务和资产风险的管理衔接性不够;较注重风险资产经济资本的事后定量计量,而不具备资源配置和预算管理的功能,没有形成对风险资产和资本回报的有效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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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设计风险现状

在过去我国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时候,设计单位是无需承担由设计失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赔偿,而且很多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国有独资事业单位,这就使得这些企业并没有养成良好的风险意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设计单位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风险观念和风险意识依然不强。我国为了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在新《合同法》中专门对工程设计进行了民事责任界定,规定工程设计单位要对自身设计的失误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一旦由于设计问题导致工程无法顺利完工或者出现质量问题,工程设计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工程设计者在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设计的时候必须要考虑风险问题。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许多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开始纷纷进入到中国市场,致使许多大型工程项目的开发商更愿意与国外知名设计公司合作,从而导致我国传统设计遭受更多的竞争压力。在此情况下,我国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需要积极适应国家化形势,并将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点管理项目。

建筑工程设计风险管理

建筑工程设计风险管理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工程设计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

(一)工程设计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工作主要是要在工程施工前确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潜在风险,并确定这些风险是否会对未来的施工造成一定的威胁。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进行识别:第一,专家调查法。此种方法主要是利用该领域及相关领域专家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实践经验来找出工程的潜在风险;第二,工程分解法。该方法主要将工程项目分解成一份份更易管理的组成部分,并通过对小块的分析来识别风险;第三,事件分析法。就是将之前了解到的相关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并这些事件进行逐步分解,从而分析潜在风险。

(二)风险评估

通过各种风险分析技术进行定性或者定量分析的方法就叫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主要是将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排序,并反映出不同风险对该工程的影响程度,最后根据工程需要找出解决这些风险的方法。风险评估是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来实现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第一,决策树法。即用树形结构图来分别标出各种风险出现的概率,并以此估算风险大小;第二,专家评估法。即将以前工程中经常出现的风险进行罗列,并请专家们根据自身的经验对风险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和打分,从而确定这些风险的的重要程度;第三,等风险图法。即将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风险后可能产生的结果作为标杆,且设定为纵坐标轴,以概率为横坐标轴,通过对不同发生概率和后果相乘,在坐标轴上标出结果相同的点,并将这些点连成曲线,并以此表示风险分布的一种经济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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