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范文

时间:2022-02-08 09: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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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篇1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社会组织;主要形式有:独资、合伙、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秩序,现代国家一般对企业在市场中的进入、运行、退出都有一定的监管。对企业运行的监管则视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前者需要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后者的要求则低很多。我国自1983 年以来,对非上市企业实行的都是年度检验制度,这项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贡献颇多,但自2014年2月国务院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标志着实施了三十多年的年检制度正式退出历史的舞台。

一、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向登记机关定期、如实上报年度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法定制度。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理应由市场决定其进入、发展、退出,政府只需维护市场的有效、合理,兼顾公共利益的保护即可。基于有限政府的思想,自20 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已经普遍的放松了对于企业经营的管制。而我国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国家干预意识过强,使得政府职能混乱、资源浪费、监管不当。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在我国呼吁已久,终于国务院与2014年2月批准《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方案》自3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而基于《方案》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1],此次改革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

二、年检制度

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1982 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年检对象只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形式的市场主体尚未包含在内;这是年检制度的首次入法;随后几经修改,2006年2 月24日再次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最终确定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年检制度[2]。伴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转型,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监督管理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三、与年检制度相比,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特点

(一)监管方式转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备受诟病的原因之一便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太强。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我国之前的年检制度受传统的政府监管方式的影响虽进行了多次改革,但仍以直接干预为主,市场发展一直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监管权太强、负担较重、寻租厉害。而《方案》中出台的年度报告制度,则将政府的直接检查,变为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准确的报告公开信息的间接监管,突出政府的服务职能、弱化政府的管理职责,虽然政府仍保留了抽查的权力,但相对前者,政府已在转变监管方式,还市场更多的自由。

(二)提出信用信息公示体系的构建

《方案》中强调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将违信公示作为企业违之之惩罚。其规定: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登记备案、监管、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二、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将年度报告与信用建设相结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运行模式,增加企业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更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企业行为的监督[3]。

(三)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企业减负

《方案》提出年度公示制度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且强化了企业的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来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对企业来说,无需每年到工商部门提交检查、如实公布即可,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

四、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不足

(一)规定年度报告制度的文件位阶太低

《方案》全称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虽由国务院批准,但其法律位阶却比部门规章还要低。将现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这一重要的措施由这样一个方案的形式确立,本身是否存在不当。且这本是政府在企业管理思路上的一个转变,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但这样一个意味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方案却以行政指导立法的形式展开,是否有点矛盾。自今年3月1日开始,这一制度便正式实施,这彰显了我国当前的行政权力的强大和行政效力的便捷。

(二)规定内容太过抽象

《方案》对于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只有一段,却规定了报告单位、报告内容、审查方式等内容。虽已将年度报告制度的轮廓勾勒了出来,但内容改过具体,操作性差。如规定的报告内容事项太少,难以达到监管的目的;报告时间、报告方式都未有明确规定;如何抽查、怎样抽查亦未详尽;惩罚措施只有依法处罚加信誉公示通告、操作空间太大、寻租容易。

(三)审点依然是企业的登记情况

《方案》中规定的报告内容: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故而,现行的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与之前的年检制度一样,审查的重点依然是企业的登记情况,而非企业的财务状况。这一点则与国外年度报告制度相差较远,国外的年度报告制度即对公司的登记事项监督检查,亦强调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悉和掌握[4]。因此,现行的年度报告制度只是政府审查方式的转变,而实质需审查的内容依然未变。

(四)未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无论是企业年检还是年度报告都是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我国之前的年检制度是管理有之、引导不够,而今的年度报告制度显然矫枉过正,仅仅一工商部门之抽查,对企业提供资料即无实质审查亦无形式审查,兼之以未完善的信用体系,又未赋予公众监督权力,如此单一的监管体系,恐难履行好其监管职能。

五、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完善

年度报告制度虽在国外已实行多年,但在国内毕竟是一个崭新的开始,自然存在诸多未尽之处。比之国外经验、以及国内多年实施企业年检制度的总结,对于刚刚启程的年度报告制度建议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

《方案》只是一个改革的大纲,具体制度的建立仍需详细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相对于《方案》的简单概括,后续法律法规,首先、需要明确管理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管理部门有哪些监管权力、措施、怎样监管;其次、明确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责任、义务,怎样报送、以什么格式报送;最后、需建立明确的法律责任、统一的处罚幅度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任何规定不透明的地方往往即是管理机构寻租的腐败区。《方案》可以简单概括,但后续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能以及企业的义务与权利。

(二)完善多层次监管体系

1、严格的税收制度

税收与企业息息相关,是最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税收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保证国家的有效收入,更可以实现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政府可以通过对税收信息的统计、分析,很快掌握市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可借税收制度的适当调整,实现对经济的宏观。完善税收制度,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构成对企业的多次监管,维护市场的有效、安全。

2、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市场的诚信建设也是现代经济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之一,且其运行成本低,能有效节约了社会资源。故《方案》提出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监管措施来推动实现"严管"。目前条件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协同监管,是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手段。

3、加强社会监督

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公示制度,要求企业相关信息的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对于信息的直接利益主体,只有一个查询权,基本是对社会监督力量的浪费,这部分群体即是公开信息的受众,亦是公开信息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是最可能受到公开信息的影响、也是最容易发现企业公开信息存在问题的主体。由于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报告信息只是抽查,故而作为利益驱动型的企业报告很有可能存在违法问题,如此疏落的政府监管很难维持报告的真实、准确,赋予公众监督权,即可补上监管的空缺,亦可节约行政成本。

(三)完善处罚措施

1、明确行政处罚措施

《方案》中规定的处罚措施太过具体。应当明确处罚的原由、处罚措施、救济方式等。鉴于之前的处罚措施只是: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的操作空间太大,吊销执照的处罚太重。故而对于企业年检制度的违法处罚,应该首先明文规定,法无规定即无授权不可罚;其次依法处罚,行政处罚要适当、合理;再次、要引入新的惩处措施,如警告、公告;最后、慎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2、加重个人责任

《方案》虽引入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处罚措施,但只是通报有关部门、产生信用约束。企业虽是独立主体,但其行为都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意思表示。企业年度报告违法,处罚企业无可厚非,但做出报告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也难辞其咎。加重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刑事、行政处罚才能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使这班人不敢实施类似行为。

3、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司法机关的民事救济和刑事惩治是对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依法惩处各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自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政策虽然还不完善,但其是政府转变管理思维的开始,意义重大。企业作为商主体终究是市场中的活动者,应由市场决定其生死成败,政府做好监管职责、服务职能即可。总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企业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会随着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改革的逐步成熟一一解决。

参考文献: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EB/OL]国家工商总局网,http://,2014-02-20.

[2]洪婷婷.关于企业年检制度的探索与思考-兼与国外公司年度报告制度比较与借鉴[J].法制建设,2013,(10).

篇2

我受公司委托,现将2000年工作做总结,同时把2000年主要工作思路汇报一下:一对200年工作的总结。

篇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我区本着公开、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的服务和监督作用。年,我区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府信息进行了公开,取得了明显实效。一是在加快网络建设和推进无纸化办公的基础上,对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升级改版,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索引》和《指南》,设立了“政务公开”“政府服务”“办事审批”“民政互动”“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政府事项信息”“财政管理”“计划规划”等专栏,及时公布我区机构设置,最新工作动态及各街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等。二是通过区行政中心二楼的电子触摸屏和电梯里的指示牌,标明了各部门所在位置及工作职能等情况。三是各街镇及各部门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通过网站、公示栏、报橱窗、明白纸等形式,按要求对政府信息进行了公开。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区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收集、汇总和分类,并通过区政府网站、档案局、区报、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进行了及时公布。年度,全区公开各类信息670余条,其中,概况信息类40条,总结计划类6条,法规公文类85条,工作动态类410余条,财政信息类20余条,社会救济类近10条,其他类100余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年度,我区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全年没有接到有关申请。

四、咨询投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年,我区未接到任何人及任何组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和投诉,也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件。

篇4

(一)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

《条例》颁布后,市政府及时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确定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主任任副组长,市发改局、监察局、法制办、数字武夷信息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全力推进武夷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分别由市政府办负责指导推进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数字武夷信息中心负责平台搭建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由市档案局负责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各乡镇、市直各部门也都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成立或指定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初步建立起市、乡(镇)两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

(二)开展《条例》学习和培训

1、认真学习、调研。市政府先后派员参加省政府办公厅等单位举办的《条例》培训和研讨会,并赴基层调研,并制定了《武夷山市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2、开展集中培训。市政府办连续举办三期培训班,对全市83个单位的同志进行集中培训,讲解《条例》内容和意义、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的有关要求和软件使用方法等。同时,8月份利用全市公务员年度培训契机采用网络和网络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条例》。为深入贯彻《条例》,我市还制定了比较系统的培训计划。

3、广泛讲解《条例》。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分赴市直有关单位和部分乡(镇)、场讲解《条例》,并邀请有关专家给市直有关单位做《条例》辅导报告。通过现场咨询、网上互动、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意义。

各乡(镇)、各部门也及时开展了培训和动员工作。市政府召开全体动员会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布置。广泛深入的学习培训,为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推进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了编制原则、主体、内容、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按照省、南平市《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有关原则,编制了各乡镇、市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单位代码;向各单位配发“武夷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软件”,从而使市、乡两级政府及市直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使用统一软件,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分别组织录入信息并上网。

2、强化指导督查。市政府办督促各单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及具体负责人(联系人),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进一步加大对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力度,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分赴有关单位和市进行现场指导;通过市政府网站动态公布各单位最新进展情况。

各乡各市直有的单位(部门)还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清理政府信息,并绘制主要行政职权或办事流程图,经审核后上网。

(四)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转发了国家和省贯彻《条例》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制定了武夷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夷山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武夷山市政府信息协调制度》、《武夷山市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武夷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武夷山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武夷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等六项涉及政府信息协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等多项制度,并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时主动公开。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管理,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完善政府信息渠道

1、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网。开通了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共五个栏目,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党政机构”“领导信息”、“政府文件”、“统计信息”共五六个子栏目。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也开通了信息公开子网站,搭建起全市政府信息统一平台,初步形成目录规范、编码统一、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覆盖面广、易于监测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体系。各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的显著位置,设置了与政府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2、完善政府信息平台。武夷山市及时对政府门户网进行改版升级,以政府信息公开网栏目内容直接替代门户网栏目内容,规范录入问题。

3、建设信息查阅场所。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条例》要求,已经在馆内辟出专门区域,添置查阅、复印等设备,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方便公众查阅。

4、完善传统公开方式。我市还通过设置触摸屏、政府信息公开栏;完善新闻会制度,充分利用《武夷资讯》与广播电视,丰富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5、加强经验交流。开设网上专栏、实行网上互动、刊登公开动态等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交流各乡镇、各部门好的做法和经验。

截至20*年12月31日,全市共开通政府信息公开子网站83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共信息3890余条,其中,市政府各部门开通子网站67个,占市政府部门总数的81%,信息2870条,占全市总量的74%;乡(镇)政府、农茶场开通子网站16个,占总数的19%,信息1020条,占总量的26%。目前,政府文件从生成到上网公开平均需要3个工作日,最长需要5个工作日;其他信息从生成到上网公开平均需要7个工作日,最长需要9个工作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做到积极稳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20*年重点公开了以下政府信息:机构职能、政策法规、政府文件、计划报告、工作总结和要点、统计数据和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方式、办理时限,有关民生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行政复议诉讼事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重大项目建设情况;武夷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内容。20*年公开各类政府信息3890条。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

由于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广、数量多,本年度仅有18件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向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信息,通过公开窗口受理,当场给予答复。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20*年,我市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发生。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市认真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没有收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任何费用。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离领导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条例》的学习、培训和交流不够“实”。部分信息公开义务人对学习培训不重视,只是简单学习,没有深学弄通。建议组织有关人员对《条例》进行实实在在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学习。

二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不够“强”。按照《条例》规定,绝大部分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但仍然有少数单位认为自己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是保密信息,不愿意公开或者是不及时公开。建议各信息公开义务人,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上报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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