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7 22: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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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之后,我国私营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私营经济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观念、产业和产品特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等因素影响,其发展速度、经济规模和市场环境与私营工商企业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严重阻碍了业生产力的发展。
一、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私营经济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来源。改革开放2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并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集体经济8%,国有经济4%)。1993年~1996年间,私营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5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非公有经济转移。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已经具有较为深厚的现实基础。就量的概念而言,在经济总量中,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较大份额。据统计,在1997年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已达到63.7%。私营经济的现实基础更主要地还表现在质的方面:
①近几年新成立的一批企业,成为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最具活力的重要力量。
②在国有经济中孕育着私营经济的成分。
③大量存在的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已经成为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有利于加强市场管理,有利于消除私靠乱挂、出卖资质、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3.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符合发达工业化国家行业发展的规律:
从发达工业化国家行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经济应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可以从产业中退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企业。我们也应当结合建国以来行业的发展史,认真研究国外的做法,改造我们的企业所有制结构。
二、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主要障碍1、从外部来看,主要存在着观念和市场环境两大障碍。观念障碍———概括起来有“三论”,它是制约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具体表现为:
(1)“对立论”,即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把私营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
(2)“担心论”,即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
(3)“唯心论”,即看不到私营经济发展已经具有雄厚的现实基础,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看不到私营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1)抓认识。就是要用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发展私营经济提高到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深化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私营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
(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为私有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实发展私营经济的政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私营企业“摘帽”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发展私营生产力。二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规范。就是要以克服私营经济自身存在的缺陷为重点,抓规范。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引导私营企业明确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二是要改变私营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
3.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趋势
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整个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我国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只有整个私营经济和行业都发展了,才能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从2020年~2050年,我国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私营经济持续发展。私营经济将作为国内市场的主力军而进入规模发展阶段,国有经济由于国有资本的逐步转移等原因,而呈下降趋势。
诚然,上述对我国私营经济历史发展趋势的描述,是建立在十五大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将持续快速发展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已经孕育成熟、将要大发展基础之上的。而发展趋势中各阶段发展周期的长短,取决于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并随着改革进程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党的十五大之后,我国私营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私营经济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观念、产业和产品特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等因素影响,其发展速度、经济规模和市场环境与私营工商企业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严重阻碍了业生产力的发展。
一、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私营经济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来源。改革开放2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并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集体经济8%,国有经济4%)。1993年~1996年间,私营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5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非公有经济转移。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已经具有较为深厚的现实基础。就量的概念而言,在经济总量中,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较大份额。据统计,在1997年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已达到63.7%。私营经济的现实基础更主要地还表现在质的方面:
①近几年新成立的一批企业,成为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最具活力的重要力量。
②在国有经济中孕育着私营经济的成分。
③大量存在的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已经成为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有利于加强市场管理,有利于消除私靠乱挂、出卖资质、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3.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符合发达工业化国家行业发展的规律:
从发达工业化国家行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经济应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可以从产业中退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企业。我们也应当结合建国以来行业的发展史,认真研究国外的做法,改造我们的企业所有制结构。
二、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1.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主要障碍1、从外部来看,主要存在着观念和市场环境两大障碍。观念障碍―――概括起来有“三论”,它是制约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具体表现为:
(1)“对立论”,即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把私营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
(2)“担心论”,即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
(3)“唯心论”,即看不到私营经济发展已经具有雄厚的现实基础,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看不到私营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2.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1)抓认识。就是要用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发展私营经济提高到国有企业改革能否深化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私营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
(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为私有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实发展私营经济的政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私营企业“摘帽”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发展私营生产力。二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规范。就是要以克服私营经济自身存在的缺陷为重点,抓规范。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引导私营企业明确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二是要改变私营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
3.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趋势
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整个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我国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只有整个私营经济和行业都发展了,才能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从2020年~2050年,我国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私营经济持续发展。私营经济将作为国内市场的主力军而进入规模发展阶段,国有经济由于国有资本的逐步转移等原因,而呈下降趋势。
诚然,上述对我国私营经济历史发展趋势的描述,是建立在十五大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将持续快速发展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已经孕育成熟、将要大发展基础之上的。而发展趋势中各阶段发展周期的长短,取决于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并随着改革进程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个体私营经济是*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予以鼓励和引导,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监督,对损害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媒介对损害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享有以下自主经营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决定自己的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二)依法自主决定内部的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利润分配;
(三)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招聘或辞退员工、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分配方式,依法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四)根据国家规定承包、租赁经营或购买、兼并其他企业,与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合股或联合经营;
(五)平等地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组织的产品或技术鉴定、质量认证、技术培训、经济技术贸易洽谈会、商品技术展销交易会及其他行业活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市场准入的平等待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私营企业可按规定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到境外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购买生产资料、获得贷款以及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享有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私营企业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时,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考或评审手续。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评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任职资格证书。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依法决定聘任或解聘专业技术人员。
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工作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向当地科技行政部门申报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按规定申报国家科研课题、开发项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发列入国家和省、市级计划的新产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人员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人员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经所在市、县工商业联合会或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人员因公务需要出国(境)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证件;
(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聘用一年以上并已在其从业所在地办理“暂住证”的人员,需要出国(境)的,经从业所在市、县工商业联合会或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可向从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自愿参加或按规定退出有关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入会。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评比、评优、达标、考核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开展评比、评优、达标、考核等活动为由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要求赞助。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有关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凭证,除发证发照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收缴或吊销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暂扣、收缴或吊销。
第二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年检(验照、验证),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以其他手段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一)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改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
(二)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向其指定的对象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无偿提供或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五)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有价证券、订购书报杂志、交纳捐赠和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六)不得强制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种收费、罚款、赞助和摊派。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或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财产,或者擅自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产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出示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并如实在《*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上填写收费时间、项目、金额和收费依据、收费单位及收费员姓名。凡不按规定开具收据或发票,或者不按规定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填写《*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拒绝交费。《*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交费登记卡》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领取缴费卡,发卡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检举、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检举、投诉人。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受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按规定享有听证、申辩、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接受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和调解有关投诉、咨询的事项。对涉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的具有群体性质的或重要的事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应指定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报告人。
第二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拒不改正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向违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违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举报和控告,接到举报和控告的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和控告人。
以来,在经历了体制改革和理论创新之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与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因此,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关心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之一。
我省上世纪90年代以前国有经济占据国民经济主导地位,个体、私营经济所占比重较少。由于当时统计人员较少,个体、私营经济变动大、统计难等特点,没有对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内容进行较全面的统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非公有经济发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才逐步增加了一些仑体、私营经济统计内容。当时国家和各省的统计制度上没有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比较全面的调查,从政府统计看,目前虽然建立了规模以上工业,资质等级的建筑业,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个体、私营贸易抽样调查统计。但是农业、交通运输业、无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业、社会服务业等尚未纳人国家统计制度序列,这样在个体、私营经济统计上就存在较大缺口。从部门统计看,我省虽成立了省中小企业管理局,组织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但没有建立这部分统计制度。省工商局建立了一套个体、私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但资料不全面,准确性也不高,更缺乏增加值统计。因此,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制度,全面了解个体、私营经济总量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内容,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以及对国家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等方面都12芬民六与有构具有现实和理论指导意义,是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目前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统计的难点
如上面所述,既然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统计如此重要,为什么作为政府部门不能有效地组织开展调查,这是由现行统计部门基础条件和个体、私营单位自身特点决定的。从政府统计部门体制来看,说明我们传统的统计体制和模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目前统计目标单向传递,制约了社会对统计多目标需求。统计机构上到中央下到地方,主要围绕国家布置的任务逐级建立起来的,从统计制度建立到组织实施要求上下统一。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的任务主要对上级统计部门负责,确切地说主要对国家统计部门。目前,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人员呈倒金字塔型分布,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和技术力量比较雄厚,而地方相对比较薄弱,到县一级这一问题更为突出。传统的统计模式将面临挑战。从政府统计部门看,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统计模式组织统计调查工作,特别是政府统计部门的内部职能设置更是如此,主要是按照国民经济几大部门分别设置,如:工业对应设立工业司(处),贸易对应设立贸易司(处)等。在计划经济时期这样设置可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经济活动情况,为各级领导和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活动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特点,统计调查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统计模式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继续按照这种模式组织调查,难以为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全面地、准确地信息。因此,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过程中将面临统计部门内部机构设置这一挑战。
传统单一的统计调查方法将面临考验。我们不能全面否定现行政府统计内部职能设置所具有的优势,也不能否定全面调查方法对掌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起的作用。在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调查中,采用全面调查的办法是根本行不通的,采用任何单一的调查方法也都是难以奏效的。因此,如何灵活、有效地使用多种统计调查方法将是统计工作中需要探索的一项课题。
三、如何有效地组织个体、私营经济统计
从目前看,各级统计部门已经具备了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统计的基本条件。首先,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拥有一批专业统计队伍和统计网络,具备了组织调查的基础条件。其次,国家组织的基本单位普查为全面了解个体、私营经济情况奠定了基础。我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一项重点内容是对个体、私营单位的调查,按照国家的规定每五年组织一次基本单位普查,这就为进一步掌握个体、私营经济情况提供了基本保证。再次,在现有的统计报表中已经包含了大部分个体、私营经济内容。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统计的基本构想。
1、把握的基本原则。首先,“总量搞准、结构分清”原则。根据个体、私营经济的特点,统计的内容不宜过繁、过多。为满足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决策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着眼点应为个体、私营经济的总体规模和基本结构,因此只对其总量、结构、基本经济活动等情况进行统计。其次,“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为辅”原则。由于个体、私营经济涉及的行业广、变化频,因此对其统计的难度很大。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只有利用现有统计队伍和资料搜集渠道,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应以政府统计调查为主,凡是部门可以得到的资料则由部门负责提供。第三,“统一制度、专业配合”原则。应该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执行,便于各地进行比较。全省要按照统一的报表制度由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负责全部资料搜集、整理和汇总,相关的专业处、队协助完成有关内容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第四,“统计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原则。为了便于搜集完整的个体、私营经济资料,以基本单位普查和现有的专业实施的统计调查方法为主,在调查方法上各地不要搞一刀切,可以因地制宜,部分缺口数据可以利用抽样调查、统计推算等方法作为补充。
2、个体、私营经济统计的难点。首先是个体、私营单位总数统计。在现行的各专业统计的统计对象〔基层单—个体私曹经济统计探索位)大都是相对固定的,而且其统计业务机构和统计人员也都是固定的,但是对个体、私营经济来说相对就困难了。一是个体、私营经济“生死”较频繁,变化大,统计对象不固定。二是没有统一原始的业务资料,经营业务不确定,缺乏经营收人等资料。三是经营灵活、涉及行业范围广,经营地点不固定。四是个体、私营单位的个数繁多,如果组织调查需要相当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通过实际调研我们认为个体、私营单位总数以每五年进行一次的基本单位普查作为基础,每年的变动根据工商、民政部门掌握的个体、私营单位增减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其次是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统计。我们不仅要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的单位数量,还要掌握它的每年的经营情况,从而测算出其在整个国民经济的份额。这部分内容的统计可由统计部门根据现行的统计报表加工整理,缺口部分由工商、民政和税务等部门负责搜集和提供,这些部门也涉及不到的内容,由统计部门组织补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