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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心人员设置为:主任:,负责主持中心日常事务,落实相关措施,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副主任:,负责督促村级财务结账、村务公开。会计:,负责对村级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按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出纳:负责资金收付、银行结算、登记相关日记账等业务。
3、各村(居)设一名报账员(村支书、村主任不得兼报账员),负责编制本村收支计划,建立现金日记账,办理与中心报账和对账,负责票据的领用、填开、缴销。负责村级财务公示。
第二条会计核算
1、取消村会计,村级财务统一由中心核算。
2、村级财务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3、软件的使用、维护、技术指导和配套服务由中心负责。
4、村会计年度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村级报账员每季到中心报账一次,中心应按季向各村委会提交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向镇党委、政府提供会计信息。
第三条账户管理
1、取消村级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银行账户(含存折户),由财政所在信用社开设“村级财务委托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账户”),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缴入资金结算账户统一管理。
2、中心应加强村级资金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制度,完善印章和票据的分开保管与监控制约。资金结算账户统一预留“中心主任、中心出纳、中心财务专用章”印鉴,保证村级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四条收支管理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村级收入必须全部缴入资金结算账户,支出必须是量入为出,严禁新增债务,严控白条入账。当年收入必须记入当年帐,每年支村委在当年帐薄最后一页签字认可。
1、建设性项目支出。所有5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项目工程量及资金,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填报大型建设开支审批表,经镇长审批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2、四项费用。四项费用专指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制度,每个村(居)每年四项费用支出不得突破2.5万元的标准。
3、招商引资费用。在外争取资金所需费用单独核算,逐项计算,引资费用须先经全体支村委通气后再列支。
4、村干部待遇。所有村干部除政府审批的误工补贴、岗位补贴和工作奖励外,不得再发电话费、租车等补助。
5、部门收费。除党报党刊以外,不再支付任何部门的各类名目收费。
6、具体报账程序为:原始凭证取得经办人注明事由,签名村支委集体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议(盖章)当事人向报账员领款报销村报账员汇总中心审核入账。
第五条票证管理
村级取得收入,办理往来结算只能规范使用镇财政所提供的票据。
1、村报账员年初根据本村实际向镇财政所申报年度票证使用计划。
2、财政所票据专管员汇总乡镇年度计划及时向县票据管理部门领购票据。
3、村报账员根据财政所通知到财政所办理领用票据手续。
4、村级收款后应将款额在规定时间内缴入中心账户。村报账员凭票据存根联到财政所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5、镇财政所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第六条现金管理
各村留5000元以下的流动资金,由报村帐员保管,超过部分一律存入镇财务管理中心村级帐户。现金拨付程序为:村报账员填资金拨付申报表支部书记签字、盖公章驻村干部签字中心副主任签字(5000元以上镇长签字)中心会计审核出纳拨付。
第七条会计档案管理
中心要及时、全面、准确将村级财务运行结果整理归档,生成的会计档案由中心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第八条罚则
1、按照财务制度分工。支部书记负责资金调度,报账员具体落实经办,对越权处理财务的人员由镇纪委对当事人警示谈话,如造成损失的由镇纪委立案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
2、四项费用超过核定标准的,由支部书记向书记、镇长说明原因,超标部分按20%的比例由镇财政收取调节基金。
3、报账员一季度未按时报账的,对该单位予以全镇通报;连续两个季度未报账的,对单位责任人、报账员由镇纪委警示谈话;一年未报账的,单位负责人由镇党委诫勉谈话,报账员调整工作岗位。
4、不按规定程序报账的,由镇纪委对责任人警示谈话。
5、村干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补贴的,一律由镇财政全额收缴,并由镇纪委对支部书记警示谈话。
1.执行财务制度不严。一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村级财务制度明文规定,账款要分管。但是有的村干部包揽了会计、出纳之职,直接经手现金的收支,会计、出纳形同虚设。现金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二是白条支出。从我们查处的几个村来看,开支基本上都是白条。
2.财会人员素质较低。财务管理的工作性质要求财会人员要相对稳定。但大多数村的财会人员实际上都是由村干部指定。每逢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出纳、会计往往也跟着换届,不能保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也有的财会人员由村干部兼任,素质参差不齐,学历较低,缺乏会计业务知识,无证上岗和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现象严重。
3.挥霍公款现象严重。一是收支失衡,支大于收,非生产性开支过大的现象。有的村村级集体经济条件虽然好些,但村干部只顾自己享受,用公款购置小汽车,给自己配备手机;有的用公款吃喝玩乐,年招待费达几万元;有的以外出学习考察为由,到处游山玩水,村民意见很大。
4.财务账目混乱不清。一是财务科目设置不规范,基本是流水帐,不能正确反映财务收支的情况。二是有的村几本账,我们查的一个村就有三个出纳。有的村一届班子一任会计出纳,各自保管账本。
二、形成问题的原因
1.对农村财务监督渠道不畅。一是司法机关监督乏力。 97 刑法施行后,村干部不再是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主体,检察院不能对其立案侦查;同时又不是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犯罪的主体,公安机关不能对其立案侦查;法院又不能以民事案件立案。村级干部的经济问题成为法律空白。二是纪律机关监督乏力。村干部是党员的,纪委还可以查处,对不是党员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本无法查处。三是群众监督乏力。部分村民集体观念和民主管理意识淡薄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不了解,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四是内部监督乏力。由于村级财会人员由村级任用,部分财务人员怕丢饭碗,对村干部的经济违纪违法行为不愿监督或放弃监督,发现问题不敢管,听之任之。
2.财务制度不落实,执行不严。农村财务管理有一套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包括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开支审批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等,但由于部分村干部和财务人员素质不高,贯彻落实比较困难。
3.财会人员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低。财务管理的工作性质要求财会人员要相对稳定。但是,目前部分村的财会人员实际上都是由村干部指定,用的都是自己的亲信。每逢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出纳、会计也跟着换届,出现了 " 一朝天子一朝臣 " 的现象。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年龄老化,学历偏低。由于年轻人不愿意在村里干,又找不到合适人选,致使一些业务生疏的财会人员无证上岗。村级财会人员素质较低,年龄老化,普遍存在无证上岗的现象。还有一些村,在挑选财会人员时,不是从工作考虑,而是完全凭个人好恶,凭感情办事。一些素质低下,根本不具备会计条件的人,被选拨到会计岗位上来。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财务管理历来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也是滋生腐败、污染社会风气,导致农村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级领导特别是乡镇领导要把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农经中心及会计核算中心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农村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对策,检查督促村组干部严格按章办事,确保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加强科学的财务管理,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从而提高村组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1、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08年以来全国各省、县、市区相继推行了村级财务委托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村级财务实行“村帐镇管”,由镇村级财务委托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并记账,村设报账员。这一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村级财务管理,解决了村财会人员缺乏和变动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村级组织对集体经济的积累没有长远规划,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部分村制度条文纯粹是应付检查,形同虚设。有的村干部疏忽管理,总认为只要将上级安排的事情办好就行,而不管群众满意不满意。
2、村级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且不稳定
一是村级报账人员一般由村领导指定,考虑的只是听话,很少兼顾文化基础和业务素养,虽是简单的单据索取、整理和报销也会错误百出,虽经多次培训仍难适应业务工作需要;二是部分村每逢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报账员(相当于出纳)也跟着调整,经常是业务刚熟悉就被换了,出现了“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这样会计核算中心只能再次面对新手,如此循环反复;三是村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年龄老化,业务素质不高,甚至至今仍有一些在会计岗位工作多年的财会人员无证上岗。
3、部分村财务公开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虽然对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地点、形式和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但部分村在实际操作中大打折扣。如简化公开程序,减少公开内容;有关资金支出问题,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把隐性开支和不正当开支列到“其他”支出栏目中打埋伏;重公布、轻反馈,对村级财务公开后群众的意见建议不重视、不及时处理和反馈等,使财务公开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没有做到财务透明化、公开化。致使群众监督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导致当地干群关系紧张。
4、监督委员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存在不想得罪人的想法和凭借感情用事的情况,对于一些不合格的手续和支出,也让它通过,而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主要领导之间存在个人矛盾的,无论是支出合理或不合理,都会出现故意不签字的情况,致使村委各项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更多的情况是一些监督委员会主任长期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督委员会形同虚设,成为村两委的附庸。
5、部分村干部文化偏低,影响了村财务的规范化管理
部分选举产生的村干部,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知识和新技能的能力较差,不能与时俱进的配合做好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对党的各项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放松,无视财务管理制度,缺乏管理经验,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的财务程序进行。村干部主要由乡镇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村财务管理部门失去对村级财务的考核约束,而且村干部缺乏必要的财经法规知识以及会计基本常识,不了解资金收支时遵循的财务处理程序以及相应的时限要求,在主观上可能无意识地违反了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导致财务管理出现混乱;在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意识理念比较差,导致干部的素质不高。
二、解决问题的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把村级财务管理纳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高度来抓,以党委政府为核心,抽调有业务能力且敬业的干部制定出有指导意义的方案,针对突出问题重点解决。切实加强领导,做到精心部署,常抓不懈。督促各村落实各项财务制度,并把财务管理列为干部年度考核项目,作为评定村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现各项指标的量化,全面跟踪,并使之成为考核乡镇挂村干部政绩优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整个干部的经济方面的待遇以及政治待遇进行挂钩。
2、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加强财务公开的管理,是实现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干部和群众关系的表现形式。定期做好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的分析,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干部的报酬等一些群众关心的问题需要做好及时的公开。增加财政状况的透明度。还要保障财务工作的独立性,认真听取财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村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允许担任会计和出纳。乡镇需要建立权威性的审计
织,加强对农村财务进行及时的监督检查,还需要由农经部门领导,定期做好对村级的财务人员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必须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章立制,规范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体系
财政所与村级财务委托核算中心分工负责,完善制度,把好村级资金拨款、取款、审核入账关,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把好票据关和拨款关。财政及各站所对村委会的各项拨款只采取转帐的方式,不进行现金支付。(即拨给村委会的各项资金必须首先进入村级财务统管户,村委会不能直接支取现金);二是村委会因经营、发包等产生的收入,必须使用业务部门核发的专用收据,其收入必须纳入统管户管理;三是对各村委会的工程项目资金,根据合法有效的相关手续,按工程进度分期据实拨款;四是对各村委会支取统管户的资金,需将经支书、主任审核同意的支出计划书报镇上审核,在确定其不超库存限额,支出合理时,方给予办理现金支取手续;五是现金的支取手续只能由各村报帐员办理,村级财务委托核算中心不对村委会的其他人员办理取款业务;六是原所取款项支出业务不清,存在扯皮或其它违规行为时,暂停办理取款业务,并限时进行清理整改。
4、做好民主理财,加强透明度管理
1.全面实行会计委托服务
在坚持自愿和“四不变” 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前提下,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社区)集体与中心签订协议,将会计业务委托给所在乡镇设立的村(社区)集体会计委托服务中心。会计委托服务中心对村(社区)集体财务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建档),村级取消会计和出纳岗位,设立一名报账员,负责村(社区)集体出纳和报账工作。
2.规范强化票据管理
2.1严格规范收入票据
村集体各项收入应统一使用福建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票据,严禁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
2.2严格规范支出票据
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税票或财政专用发票),不准涂改,不准白条顶支(抵库),不准无据收付款。
2.3严格实行票据领购核销制度
乡镇(街道)负责管理村级票据领用、缴销工作。各村(居)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由乡镇(街道)核查后存档保管。
3.加强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3.1完善凭证审批手续
收入凭证应由经办人、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三人分别签名;支出凭证应由经办人、证明人、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书、村委会主任两人联签)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四方分别签名确认。
3.2实行村财务支出限额审批制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具备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印章、收款人签字等要素),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同时由证明人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4.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每月(或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公布乡镇(街道)村级财务服务中心提供的上个月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对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帐目,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二、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
村集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各种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帐册,定期组织盘点,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村集体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村集体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资产资源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3.资产评估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村(社区)委托区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公开招标投标等事项,并履行民主程序,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通过,村(居)务监督小组应全程参与监督。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村(居)民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三、建立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2.招标投标制度
村级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由村(社区)采取招标投标或委托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农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实行“先备案、后征收、全立案、足征收”的原则
1、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90%得到查处。社会抚养费自年1月1日起农业户口首征14000元以上,非农业户口首征28000元以上。违约金的收取到位率30%以上(即1个季度未参加环孕检标准为200元以上)。
2、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违约金。按《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收取违约金。社会抚养费村片(含、真君堂、上南、樟坑)完成1120000元;大坪村片(含大坪、中江、鱼青、水枞)完成1176000元;大岭背村(含大岭背、青树、法沙、新圩)片完成1078000元;旱脑村片(含旱脑、黄岗、山车、新安、陶器厂)完成1078000元;果子园村片(含果子园、赖坊、栗山、樟树、居委会154000元)完成1040000元;。其中每个片续征10万元;违约金10万元(每个工作组2万元)(若已做到应收尽收除外)。
二、首次征收标准
(一)社会抚养费
对政策外生育的:农业户口政策外生育第一胎首征标准不得低于14000元,政策外生育第二胎首征标准不得低于16000元,政策外生育第三胎首征标准不得低于18000元。非农业户口政策外生育第一首征标准不得低于28000元,非农业户口政策外生育第二胎首征标准不得低于40000元,非农业户口政策外生育第三胎首征标准不得低于50000元。并且按应征收标准填好分期缴纳保证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并全部进行立案。
对非婚生育一胎、抢生、已结婚未办证生育、达到生育间隔期未办证生育,应征标准低于14000元的按应征标准足额征收。
计外生育多胎的分别按以上标准累加。
三、征收任务及工作进度
依据前3年(即2008、、年)的计划外生育(不含瞒漏报及未处理对象)的平均数为任务指导数核定年度各村征收任务数。按各村应完成的指导任务数,原则上按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专干、其它干部按3:3:2:1的比例将任务分解到每个村干部(各工作组的任务数为包干村总和)。(附表一、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进度、非诉执行任务。附表二:镇各组及各村干部应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分配表)
四、经费返还比例、结算方式及考勤原则
(一)社会抚养费
1、经费返还比例
①完成基本任务数返还比例。
A、各工作组经费按:按15%返还各工作组作工作经费。(含租车费、燃油费、误餐费、加班费)
B、村集体(含村干部)完成全年任务50%按征收金额的按10%提取工作经费;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另外50%按提取15%工作经费。流动人口(夫妇双方户籍均在本镇外)按征收金额的10%提取工作经费,未参与的不提取工作经费。
②村未完成基本任务数的返还比例:如完成总任务的80%以上则按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即:征收金额/基本任务数×10%)计算返还比例。但未完成总任务的50%,不返还工作经费。
③全年超额完成任务,超额部分工作组按20%结算工作经费。
④对于个案续征部分的在以上基础上提高5%的工作经费。
2、结算方式
工作组经费按季结算,由下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结算上季工作经费的50%,未完成任务的不予结算;待完成前面任务总和后进行结算;超额完成的超额部分可计算到下季任务数,其余部分待年终完成任务后全额结算。超额部分年终结算。
3、考勤原则:以半个工作日为考勤单位,由各工作组长负责,以参与工作人员签字为准,工作经费按先除去计划生育按最高考勤30%(含30%)以下30元/天,31-60%(含60%)的40元/天;61%-100%的60元/天及搞计划生育误餐费、然料费等后实行平均分配。
(二)违约金
违约金按工作组40%,村委会(含村干部)40%,镇计生办20%的分配办法进行结算。每次村全部清理完毕后的村单位可当天结算。
五、查处原则及考核办法
(一)查处原则
1、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违反“七不准”,每查处1例对象必须手续齐全(询问笔录、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对通过做工作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每村非诉执行任务以1000人口为基数为1例。
2、全面梳理年1月1日以来,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对象,未按当年镇规定处理的标准,按法定程序重新追缴。
3、严禁使用非规范性票据,扣押单及白条收费,谁使用谁负责。
4、严禁以罚代生、以罚代术、以罚代检。否则谁表态,谁负责,造成后果的将追究谁的责任。
(二)考核办法
1、严格按标准征收,若随意降低标准,谁表态谁按标准补足。
2、票据由出纳一个人掌握,出纳开具票据时严格按征收标准核定,未按标准征收的出纳可拒绝开出票据,若出纳自行开票据,则由出纳按征收标准补足。
3、返还工作经费时由工作组长列出清单,经计生办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开支。
4、村干部严禁跨越到包干村外的其它村收取。①夫妇双方在本镇范围内的严格按男方户籍所在地为准,则计算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任务。②夫妇双方有一方在本镇范围内,则以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村为准。③夫妇双方均为口袋户的,以原户籍准迁证户籍所在地村为准。④夫妇双方或一方为非农户籍以隶属该村管理的对象则计算该村为准。如属居委会或陶器厂管理的对象则计算管理对象所在地为准。⑤户籍属本镇外的流动人口的村干部积极参与的可计算所在村的任务数,村干部没有参与的则只计算包片工作组任务。镇工作组在本组包干村以外村征收的与所驻村工作组按5:5比例分成。
5、建立考核评比通报制度:实行工作组、村集体及包干责任人为单位按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300分、时点内(时点内政策外出生数按全县各医院政策外出生数进行统计计算比例)征收100分、非诉执行100分加权平均得分实行三线考核。由镇长亲自把关审核票据(对抢生和非婚生育一胎按标准收取的可合并折算),严禁未达到标准收取,未到标准谁收取谁垫付直到达到标准为止。如果出纳开票据则由出纳垫付。(本月超额完成的部分累计至下月计算征收比例)
对工作组的考核:
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时点内征收和非诉执行,对工作组实行每个星期进行排名,并在每星期一机关干部例会予以通报。对连续3次倒数第一名的组其带组领导在班子会上作检查。镇干部每人完成1例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工作组经费中的30%用于考核完成任务干部的奖励。
非诉执行每完成1例工作组奖励1000元,其中工作组片长500元、其它成员合计500元,未完成任务每少1例工作组扣500元。
对村集体的考核(对村每月进行一次排名)
(1)社会抚养费征收和非诉执行由村支部书记对全村的任务负总责,实行“一票否决”;村每完成非诉执行1例奖励1000元,其中村书记奖励500元、其它村委委员合计500元,未完成任务每少1例村书记扣300元。其他村干部各扣100元。
对未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在转移支付中按30%的比例进行处罚。
(2)社会抚养费征收、时点内征收和非诉执行三项工作对未完成任务且2次排名倒数后2、3名的村分别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20、10、分,倒数第1名的村书记主任由镇长诫勉谈话,并扣除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30分。对倒数第2、3名的村书记主任由分管领导诫勉谈话。连续3次倒数第一名的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60分,村书记、主任降为副职主持工作,村专干停职整改。连续3次倒数第2、3名的村分别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40、20分,由镇长诫勉谈话。连续4次倒数第1名的村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120分,村书记、主任、专干免职。连续4次倒数第2、3名的村分别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80、60分,村书记、主任降为副职主持工作,村专干停职整改。连续5次倒数第2、3名的村分别扣年终计划生育考评分160分,村书记、主任、专干免职。
对村干部个人的考核(对村干部个人每月进行一次排名)
××村主任××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是××镇××村第六届村民委员会主任,我叫××。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摆正位置,团结合作,当一名党和村民满意的村主任”,因为在我当选村主任初期,走过一段弯路,说过一些不负责的话,办过一些不理智的事情,影响了村里的工作。经过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活动中,我经过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县委书记××的讲话,我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在我把自己的一些想法和亲身经历说出来,希望大家特别是各村的村主任们吸取我的教训,做一名党和人民满意的村主任。
一、摆正位置,要与支部班子团结合作,不能争权夺势。
我村地处县城,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优势,但在我当选前的10多年中遗留了很多村民不满意的敏感问题。一是村务不公开,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规范;二是全村700户,就有300户在集体土地上非法乱占乱建;三是承包集体零散土地的不交承包费,租赁着集体房屋门市的以种种借口不交租金,使全村一年有数万元的资金流失;四是大街垃圾成堆,污水横流,村民的怨声、骂声、牢骚声不断。
我们新一届支部村委班子上任后,都想解决这些问题,但由于我认识上的错误和当时村里的特殊形势,在财务帐目、档案资料、公章等方面与党支部发生了矛盾。我认为村委成员是大多数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应该在村里的工作中占主导地位,村委会应该掌握村中的实际权力。支部是30多名党员选举产生的,没有取得大多数村民的信任,所以在村里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公章上与支部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和激烈的矛盾。一段时间内,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他开全体党员会,我开会体村民会,互相争斗,互相扯皮。我和支书还打过架、生过气。一时间村里乌烟瘴气,什么事也办不成,村民意见很大。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活动中,镇党委对我村倾注了大量精力,×书记多次找我和支部书记进行实事求是、语重心长的谈话,到村召开两委班子会,又为我村选派了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镇干部到村任挂职副书记,具体协调支部和村委的关系,规范村务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终于明白了: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能斗气,因为不管怎样争斗,不管谁占上风,既争不来什么,又失去了村民的拥护,结果使全体村民受损失,你又于心何忍,你又怎能对得起支持拥护你的父老乡亲?有些事情意见不一致完全可以通过心平气和的、友来协商的态度提出来,协商解决。谁管什么并不重要,只要能给村民办好事,带来实惠,公开、公平、无私心,谁管都一样。
×书记曾经说过,选干部不是选“族长”,要克服宗派思想、出以公心、顾全大局,为事业选人,不要夹杂个人思想。要靠良好的人品赢得群众,堂堂正正地做人,公公道道地处事,光明磊落,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宽容忍让,用人格魅力和优秀品德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只要能为大家干事,谁当干部也可以。靠争斗上台的干部,如果不注意团结干部群众,主动化解各种矛盾,就很难当平稳,往往是在斗争中上台,还要在斗争中下台。
在学习活动中,我经常反问自己;;你争权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自己发财、捞好处,还是为了广大村民的利益?是为了照顾你的亲朋好友,还是为了报答支持你的广大父老乡亲?我经过认真的思考,并跟村委其他成员××、××二人讨论,我们一致认为,争斗扯皮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否则会给村民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我们良心不安,无脸面对父老乡亲。于是,我主动跟支部书记联系、沟通,谈心里话。支部书记××是一个讲义气、敢说敢当、很正直的一个人。他当干部时间长,比我有经验。我们二人经过面对面的交心,终于达成共识,一致认为,为村民多做些实事、好事,为村里的发展多动点儿脑筋,才是众望所归;在具体问题上,要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现在我认识到和党支部在工作上、决策上不能争谁主谁次,在执行任务上不能争谁轻谁重,在维护对方的威信上不能争谁高谁低,在尊重对方的人格上,不说半句有害于对方的话。只有团结合作,努力工作才能共同树立威信,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如果互相拆台,只能是共同。
二、坚决维护镇党委、政府的权威,在这点上不容打半点折扣。
20__年底,镇政府为了理顺关系和规范工作,把我村的会计、出纳、村委公章等都临时收到了镇上代管了起来。一开始我难以接受,我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新一届村委成立后,十日内必须把财务帐目、档案资料、村委公章移交给新一届村委。特别是村委公章,应当及时交给新一届村委。镇政府的这一做法是对我村委会权力的侵犯,是违法行为。后来经过培训学习,才悟出了其中的道理,才明白了镇党委、政府对于我村的良苦用心:因为我村当时的局面非常混乱,遗留问题严重,双委班子不团结,镇政府这样做也是为了我村的稳定和干部的团结。后来事情的发展也表明,镇党委、政府的决定是正确的,监管使用是合理的,广大群众也是信任和拥护的。
现在我明白了,不论什么时候,都要坚决执行镇党委、政府的决策,坚决维护镇党委、政府的威信,在工作中不能与镇党委、政府讲条件,讨价还价,更不能阳奉阴违,做群众的尾巴。
三、讲团结,谋发展,着眼于未来。
现在,我们两委关系融洽了,各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已落实,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村财务收支坚持及时公开透明,让全体村民清楚明白,得到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利用在县城内的优越地理位置,发展一些适合我村条件的项目,为我村的长远发展而着想,为越来越多失地农民解决一些后顾之忧。
今后,我决心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在全体村民的支持下,与党支部互相谅解,互相配合,互相沟通,同舟共济,带领父老乡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做出我应尽的义务,力争成为一名党和村民满意的村主任。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县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
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村集体投入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镇、街道)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财务活动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村集体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不得擅自另行设立核算账目和开设银行账户。
第四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接受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乡(镇、街道)经管人员、会计员,村集体财务主管、财务人员、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开展业务培训。
第五条村集体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六条除城中村外的村集体会计实行委托制度,实行电算化核算。
在村集体自愿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集体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委托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村集体设报账员。
第七条实行会计委托的村集体财务核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报账员对村集体经济业务活动取得的原始凭证要进行初审。凭《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和银行取款支票收入资金;属现金收入的款项,必须在《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上签章。凭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审核人按权限签字审核,审批人按权限签字审批的票据大写数额支付资金。收支的资金凭原始凭证序时登入《现金(存款)日记账》。
㈡报账员按季度在会计服务中心规定的理财日,将本期内所有收支原始凭证交由村务监督小组理财。在会计服务中心规定的报账日,将盖有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章的收支原始凭证交给会计员审核。
㈢会计员对每一张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处理。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加盖“已审核”业务专用章,汇总编制《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一式两份,报账员与会计员各执一份;报账员与会计员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上当场签字;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上要注明收支原始凭证的张数和金额。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还报账员,由报账员追回款项,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余额。对经审核盖有“已审核”业务专用章的收支原始凭证交给乡(镇、街道)经管负责人复核。
㈣乡(镇、街道)经管负责人对经会计员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逐笔复核处理。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交还会计员,由会计员逐笔录入电脑,并进行账务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退回报账员。同时,编制《不予入账退回原始凭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报账员、会计、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各一份。《不予入账退回原始凭证登记表》上要注明原始凭证内容、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存在的违规事项,审核依据及处理意见。
㈤乡(镇、街道)经管负责人对经电算化处理的电子记账凭证进行审核,并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加盖“已复核”业务专用章。
㈥会计员通过电算化核算,打印出《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和《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所村财务主管、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和会计存档各一份。《村财务收支公布明细表》交由报账员负责张贴公布。对本期财务没有发生额的村,实行“零”公布制度,公布本期财务收支为零。
㈦会计员按季度将各村电算化处理的财务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络传输到县农业局经管站进行网络监管。财务数据传送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
㈧会计员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做到一村一柜一锁。会计档案资料保管三年后交由村报账员保管。
城中村的民主理财和会计与出纳结算(核算)程序,按上款第(一)、(二)、(三)、(五)项操作。实行按月核算,按月登记,按季公布财务;实行电算化核算,并使用全县统一的财务电算软件;实行网络监管,按季度将财务核算信息通过互联网络发送到所在街道经管站和县农业局经管站,接受网络监管。
第八条电算化设备要按以下程序使用与管理:
㈠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应保管好电算化设备,财务软件用户操作密码和用户口令要保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软件。
㈡电算电脑实行专人专机,由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专人使用,严禁其他人员操作计算机。禁止进入非法网站,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
㈢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每次操作完财务软件,应对财务数据进行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
㈣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负责定期对计算机的硬、软件设备进行升级、维护、检测、查毒、杀毒。
第九条财务印章实行专人保管。村委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文书(城中村的会计员)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保管和携带公章,确实需要携带公章外出办事的,需得到村财务主管的同意,由公章保管人携带外出办理。村集体财务主管的私章由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保管。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公章由会计服务中心主任保管。会计业务审核章由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保管。会计业务复核章由经管负责人保管。
村主干(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下同)不得擅自保管、携带和使用村集体公章。因擅自使用村集体公章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责任人个人承担。
第三章会计监督
第十条非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实需要他人代收的款项,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接交时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和代收人均要在收款凭证上签字。出差人员预支现金,必须在出差回来后十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结算完毕。
村主干不得擅自插手收支现金、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现金留库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城中村10000元),结算金额达5000元(城中村10000元)以上的,采用转账方式结算,超出留库比例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本村开户银行(所)。
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负责保存现金支票,不得出租、出借现金支票,不得开空头支票。
禁止无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白条抵库,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在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每次报账时,必须对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库存现金(存款)进行盘点。编制《现金(存款)盘点表》一式三份,会计服务中心、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各一份。《现金(存款)盘点表》由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和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当场签字。
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库存现金出现盈余或短款时,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要立即查明原因,对无法查明原因的,要立即上报乡(镇、街道)经管部门,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每月要核对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每月到开户银行领取对账单;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二份,村报账员(城中村的出纳员)和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各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村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外借(指村集体货币资金向村集体以外单位、个人或村集体内部所属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借款),因擅自外借村集体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村集体资金确实需要外借的,必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同一单位(个人)累计拆借资金二十万元及以上资金额度的,还须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五条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和村报账员(城中的出纳员),每年第一、四季度要各进行一次承包合同兑现、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对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村集体对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组织催收、清理。采取发展集体经济、抵冲债权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加强内部控制等有效办法化解村集体旧债。要合理安排资金,支付历年尾欠的村干部工资补贴。
严禁将村集体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凡达到以下资金额的发包、租赁、建设项目、资产流转、对外投资等项目,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遵循公开招标、合同签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㈠1万元以上(城中村3万元以上)村建规划、公益项目、新建扩建生产(公益)建设工程;
㈡1万元以上(城中村3万元以上)村集体企业、山场、果园、荒山、森林资源、土地等资产的发包、租赁、流转、入股投资、征用;
㈢5000元以上公益事业、大宗财务开支;
㈣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开支;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
对流转、入股投资等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村集体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贷)款。
严禁村集体干部将个人名义的借债转为村集体债务。
村集体因企业投资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金融、非金融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或提供担保的,应当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八条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各级财政下拨的资金都要纳入账内核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依次用于村集体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各项补偿款收入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各项补偿款的分配方案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村主任审批权限为1000元以内(城中村2000元以内),1000~10000元(城中村为2000~3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后审批,超过10000元(城中村30000元)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审批。
1000元以上(城中村2000元以上)的支出还要经村书记签字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
1万元以上(城中村3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支出,在村书记签字审核的基础上,要经会计(城中村的会计员)复审签字后,再由村主任审批付款。
村书记或村主任本人经办的支出,实行互为交叉审批。
村集体换届期间的财务审批以新老财务主管(村主任)接交日为界线,财务主管接交日前发生的未付款票据,必须由原财务主管(村主任)、村书记签字证明,再由新一届村书记、主任分别审核、审批后付款。
村主任或村书记不能行使财务审批(审核)职权的,由村两委会确定财务审批(审核)人员,期限至村主任或村书记能行使其职权为止。财务审批(审核)人员须从村两委成员中产生。
第二十条村集体各项承建项目的发包,要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标的要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增减工程规模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项目完工,应组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验收,需要评估、审核的项目,必须要具备有资质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审核结果。要编制工程项目验收单,验收单要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对于没有按要求程序擅自决策验收、超支付合同约定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直接负责人员和审批、审核人员共同承担所造成的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建项目及其发包方案,须经村务监督小组和上级有关技术、监管等部门审核,于招标前十五天,张榜公布,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果进行公示。招标时必须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人员和会计员参加。
村集体应接受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审核、监督,会计员(城中村的会计员)要对工程项目的所有相关材料统一归类装订存档,以便备查。
1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还须具备有资质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审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村主干补贴构成和标准按《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主干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委办[]39号)执行。
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正式文件,有明确规定另行可从村集体领取的补贴或奖金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村集体对村干部及相关人员享受各级财政(含部门)的固定性补贴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开透明,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做出说明。
村干部、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村务活动的误工工资标准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聘用干部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应与聘用干部签订聘用合同,一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不超过本届村委会到期时间;城中村的会计员和非城中村的报账员聘用期不得少于5年。合同内容应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主要待遇,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
村干部和聘用干部不服从安排,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因长期外出影响工作的,根据实际工作量核减其工资补贴,直至取消工资补贴。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住宿费报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县内50元/天,三明市内60元/天,市外80元/天;北京、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省等地区(简称特区)120元/天。
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低于住宿控制标准的,按住宿票据实际金额报支。住宿费票据金额(税务发票)高于住宿控制标准部分由当事人个人支付,村集体不予报支。
第二十五条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伙食费报支标准为:市内10元/天、市外20元/天、特区30元/天。
第二十六条村干部非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商、洽谈业务、公务等出差交通费用,凭实际车、船票据金额报支(乘坐飞机的,按相应乘坐火车的费用报支)。除外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急难险情用车外,不得雇派专车。擅自雇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村干部由乡(镇、街道)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等费用,按通知文件规定的费用标准报支。
第二十八条村主干和村报账员(城中村会计)分别按《关于组织村主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委办〔〕73号)和《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少委办〔〕125号)相关规定报支养老保险费用。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村干部因村务工作、公益事业生产、招商、公益项目等需要发生的招待伙食费用,实行限额控制,限额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列入当年财务计划。对当年财务计划没有安排招待费用限额标准的,一律不得报支招待费用;对确需超出招待费用限额标准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擅自超限额部份的伙食费用由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清退责任,并按擅自审批现金支出行为处理。
招待费用一律凭税务发票报支。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培训汽车驾驶执照,安装私人电话,购买移动电话,外出旅游,到歌厅、舞厅、足浴、卡拉OK厅等娱乐场活动的费用一律不得报支。
村民擅自所发生的费用和误工工资不得报支。
第三十一条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对形式不合格,内容和审批程序不合法、合规的票据不得付款。对初审不严,擅自支付资金所造成的损失由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和经管站负责人在对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复核时,发现违规的收支原始凭证,按照“谁审批付款、谁经手,谁负责补办或退回”的原则,分清责任,落实到人,由报账员(城中村出纳员)负责补办相关手续或退回款项。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和经管站负责人对不符合规定收支票据擅自入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员要参与所村的村务监督小组理财活动,听取意见,指导规范理财。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厅监制的《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
第三十四条《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实行准购核销制度,县农业局向各村发放《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由县农业局(或经县农业局委托的乡(镇、街道)经管站)负责办理核销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负责保管《准购证》;负责凭《准购证》向县农业局购买空白的《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负责《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的领用、核实、收回、核销等事项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遗失的,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必须立即向乡(镇、街道)经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再向县农业局申请,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第四章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村务监督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召集其他成员,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通过。理财通过的收支票据,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登记张数和金额,并在每一张票据上盖审核章。理财不予通过的票据也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注明不予理财通过的原因。参加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签章。
第三十八条村委会对村务监督小组理财不通过的财务报支没有异议的,由报账员负责追回报支款;有异议的,要主动向村务监督小组作出解释说明,可由村务监督小组再理财。村委会对再理财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经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解决。
第三十九条村务监督小组要在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理财活动。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开展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小组组长要提前两天向村委会和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说明解释,并另行确定理财时间,另行确定的理财时间必须距规定时间5天以内。
第四十条村务监督小组在规定时间或另行确定时间内无法组织开展理财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开展理财活动,村务监督小组仍然没有开展理财活动的,会计员(城中村会计员)和经管站负责人按规定的审核、复核程序,对本期收支票据给予入账处理。对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组织开展理财活动的村务监督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第四十一条村务监督小组交届期间的职责履行以接交日为界线,接交日前发生的收支票据,还没有经过理财的,一律由新一届村务监督小组理财。新一届村务监督小组不予理财的,由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审计认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三章投资决策制度
第七条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
第八条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
第十条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
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
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招投标。
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
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95%,余下5%作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非招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
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一般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六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保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使用权不变、收益分配权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所有经济开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不合理开支,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村书记或村主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予核销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名。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由村书记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
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元/人·天。
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
第二十四条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号)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投资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除须执行1万元-30万元投资的审批手续外,还须由村委会报镇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条(一)款的第1、第2小款规定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根据借贷款用途(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坏帐核销审批制度:
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村两委会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村两委会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帐及台帐,专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帐。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向成员(股东)张榜公布,遗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和依据齐全的会计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帐务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帐。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损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
第四十条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经主管财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50000元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一条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号文)、《**镇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号文)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
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15天张榜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的承包合同书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及时将合同送达会计员,协同会计员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帐;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按《**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土地管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执行;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以及相关其他责任。
第六十条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
第六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制,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记帐、核算。
第六十三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六十八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会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七十六条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
1、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
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执行。
第十四章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七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同)。监事会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第八十条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
第八十一条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民主理财活动日,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凭证及出纳帐,收支凭证经审查后才能交由会计入帐。每月10日-15日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监事会成员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会计、出纳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此外,监事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职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
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
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
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
第八十二条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
第八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八十四条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市镇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农村财务公开软件的公布表格和内容。财务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布时间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资料,每年年度终了后15-20日内公布上年度财务资料及当年的财务计划。其它需及时公布的项目如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救灾救济等要及时公布。
第十五章罚则
第八十五条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力度,如农业开发专项资金、扶贫资金、土地征占补偿金、村级运转补助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等,还有村级负债问题、村集体资产管理、城镇化村改居等问题,对农村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农村会计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干群关系紧张,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农村群众上访现象。因此,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势在必行,各级领导和财政、农业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对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一、农村财务管理的现状
(一)农村会计队伍的现状
1、村级会计队伍不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村会计或报账员一般由村干部兼任,村委、支部进行换届选举时,往往有些原则性强、业务熟练、素质过硬的会计被换下来,导致“一朝天子一朝臣,一任干部一个会计(报账员)”。会计人员更换频繁,会计档案保存不完整,形成了“断头账”或“两本账”。
2、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低
农村会计人员报酬偏低,年轻人不愿意在村里干,再加上目前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内容与农村会计核算的内容差异很大,导致村级会计人员全面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很难。致使一些业务生疏的财会人员无证上岗。会计队伍年龄结构老化,专业技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村干部监督不力,导致了村财务管理混乱和群众不满。
农村会计人员不能得到会计后续教育,由于村级会计人员由农业部门管理,未纳入财政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再加之会计人员农活忙,不是脱产干会计,学习时间得不到保证,三、四年没有进行系统培训,导致财务方面的政策、规章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二)农村相关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1.钱帐不分离
目前,虽然村集体基本都建立了钱帐分管制度,但由于会计、出纳、审批人、经办人没有严格划分职责权限,也就无法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比较普遍的一个现象就是村集体的收入不是由出纳人员集中收取的,经常是由村书记收取。当经办人攥着不放,坐支滥用,最后拿着一把收支的单据入帐。从账务处理表面看,会计、出纳执行了钱帐分管,但实际上从头到尾都由村书记一人包办,这极易诱发现金舞弊现象。
2、一些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程序不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无从谈起
现在,大多数村都实行书记一支笔签批制度,无疑这有助于加强村书记财务管理的责任,制止收支管理混乱,但大小事书记一人定板造成了权力过度集中,不利于决策,必将导致管理失控。
3、许多村根本没建立严格的财产清查制度
财产清查工作无章可循,既无法保护好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又使帐实出现不符,难以保证会计资料的客观真实性。
4、监督环节薄弱
目前村集体内部审计监督主要靠乡镇经管站,但由于乡镇经管站游离于村集体之外,难以真正做到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而民主理财小组虽然具有一定的内部审计性质,但理财小组人员往往受到业务水平、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影响,仅限于月底理财日盖章而已,难以真正发挥内部审计对财务活动的监督作用。
(三)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一方面,会计人员代表村集体利益,对村集体的资产、权益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村干部自行任免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决定会计人员的工薪待遇、职务晋升。这容易使会计人员陷入“两难”境地。村集体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往往向会计人员施压,使得一些会计人员“站得住,顶不住;顶得住,站不住”,不利于会计人员保持较高的职业水平和较好的职业道德。
二、对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明确了财政部门的会计执法主体资格,这既是权利,更是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将农村会计管理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针对本地农村会计工作的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提高农村会计素质,整顿农村会计工作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策略。
针对以上农村会计管理存在的问题,立足实际推行“村账乡管”和“委派制”等形式的会计管理体制改革是改变农村财务管理的有效途径。
(一)实行“村账乡管”改革
主要做法是乡镇成立集中记账专门机构,集中核算各村村级财务,各村只设报账员,实行定期报账。各村不在设会计人员,村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所有账务由乡镇记账专门机构集中核算。从业人员由乡镇政府、县财政等部门制定任职条件,统一公开考试,择优选拨任用,录用人员工资待遇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
“村账乡管”健全了规章制度,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在记账下,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建档,有利于严格执行各项收支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有利于严格按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了专项资金的安全。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改革
主要做法是乡镇政府、县财政部门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拔任职会计人员,由乡镇政府发放聘书,直接委派到村任职,一般采取异地任职并定期轮换的做法,委派会计业务受乡镇府和财政部门的领导,工资待遇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委派制”改革,稳定了农村会计队伍。改革后会计人员的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工作业绩考核、业务学习等由乡镇府和财政部门统一负责,不受所服务的村级组织直接干预,不因村委会和村干部的变动而变动,形成一支稳定专业的农村会计队伍。同时提高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农村财务管理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强的工作,在传统的村账自管模式下,由于受会计人员专业水平的限制,财务处理不及时,手续不清楚,会计科目混乱,原始凭证的取得不合规定,他们大多只能记简单的流水账。改革后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得到提高。在选聘会计人员时,通过考试,择优选拔,为农村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会计人员应加强以《会计法》为主的法律、法规的学习
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由于长期形成的农村会计工作习惯,无论是单位负责人,还是会计人员,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意识。村书记往往认为,既然会计负责人负主要监督责任,那么出了问题自己不须承担责任,至少不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村书记懒得过问会计工作,懒得学习有关法规制度,不少村书记对会计业务一窍不通。在内部会计监督上,大多无章可循。
(四)要逐步建立健全从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机制
会计工作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逐步将农村会计从业人员逐步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体系。目前,农村会计人员管理平时都是由农业经管部门在负责,为此,要搞好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一是要得到财政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是要与农业经管部门搞好协调。同时,要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时间安排与农村工作的对应性,培训知识的层次性,培训方法的灵活性等,确保从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
(五)坚强监督
大N镇是浙江省文成县政府驻地,下辖13个社区,98个村居,是文成县交通、旅游、文化中心。据2013年8月全镇清产核资数据显示,全镇村级集体资金6644.79万元,其中银行存款6144.22万元,现金500.57万元;资产22743.2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1548.48万元,在建工程1194.52万元;耕地、林地、水域等资源面积2532.67公顷。由于部分村对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2013年该镇共发生案件62件,其中反映村级集体“三资”管理问题的22件,占总案件的35.48%。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城乡一体化统筹的进程。故此,建立高效运作、有序运行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制,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账资不符
在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中,部分村负责登记集体资产的干部为了省事,抄报上年度的报表,只登记永久性大件的房屋建筑物等村办公场所,对桌椅,资料柜等办公用具和空调、电脑等新增的办公用品没有进行详实登记,而账上有登记实际已经不存在的资产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造成账资不符,导致村级集体“三资”底子不清,产权不明。出现干部平调、侵吞、私分集体资产等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
(二)项目资金管理漏洞百出
农村项目资金包括征地补偿费、美丽乡村、百村整治、转产转业、“一事一议”等项目的专项资金。村经济合作社对项目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的管理不严谨。有的村干部把它作为接待费和村级各项工作经费的支出,有的村干部把经公示村民有异议,正在核准暂存村集体账户的征地款挪用,作为民间短期融资无担保高息周转资金赚取高额利润;大发、林店尾等村的出纳挪用土地补偿费,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个人转账、投资房地产,严重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村级财务管理体外循环
村干部随意支配资金,白条子支出现象严重,特别是招待费和工程款未开据税务发票,而以收据或自制领款凭证直接支付,无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票据入账手续不完备;一些村主要干部直管村级财务,以个人名义擅自出借或借入资金,在资金收缴和运用上,费用支出直接冲抵集体收入资金,收支均不入账;有的收取后,私自保管挪用,长期不报账,债权款项无法回收,部分村出纳不按村级财务每月报结一次规定时间报账,屿根等村因干部思想不统一,十几年未向镇“三资”管理办公室报过账。导致集体资金的体外循环。
(四)集体资源管理程序欠缺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通村道路、农房集聚、工业用地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水域、滩涂等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村干部在处置集体资源的涉及面越来越广,实际工作中,村组干部在山林、土地、果园、房屋设施等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时,不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不签订书面合同、口说为凭、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清、权利义务不明,导致承包合同难以兑现,集体利益得不到保障。
(五)管理队伍人员素质偏低
农村出纳随村“两委”换届而换人,基本上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集体财务管理的专业技能,他们只记现金日记账,不记银行存取款日记账,不知道村集体银行账户基本信息,不能及时提供村经济运行信息,更谈不上为村经济发展决提供策依据,造成村财务管理工作连续性差,农村“断头账”常出不穷。
(六)村监会责任意识不强
村监督委员会和社监会成为象征性的机构,部分村“两监”主任文化程度不高,责任意识不强,有的法制观念淡薄,没有认真履行权利和义务,对村集体“三资”支配和运行只注重账面的平衡关系,忽视了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监管不到位,民主监督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农村集体“三资”创新管理的对策
(一)核实“三资”基础数据,健全规范管理台账
镇政府成立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协调和各种矛盾处理工作;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牵头,对全镇各村现有的“三资”进行产权界定与评估,明确其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按规定程序及时核销账物不符的资产台账,将产权清查结果按科目分类进行全面详实登记造册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输入“三资”管理平台,及时反映资产的使用及其变动情况,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为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和规范农村“三资”管理奠定基础。
(二)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职责
实行政、经分管机制,建立土地、经济、股份合作社,负责村“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形成村集体“三资”配置和财务支出由社管会审批,村委会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管理运行机制。镇政府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实行服务与监督审核职能机构分设,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会计,农经员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单据的审核、检查等工作。同时组建村级财务审计办公室,负责对村级财务定期审计、专项重点审计和不定期抽样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工作,做到“民主评议,逐月定审,季度复审”。
(三)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涉管人员操作程序
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制订《大N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大N镇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财务预决算、工程招投标、现金管理、财务审批、收支结报、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到台账齐全、日清月结;独立核算、民主理财;做好数据备份和会计档案归档保管。实行制度管人、规范管事。
(四)创新管理模式,堵塞集体“三资”管理漏洞
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实行“村财镇管,镇管村用”会计委托机制,在保障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统一设置账簿、统一代管村级“三资”、统一使用收入票据、统一开设监管账户、统一存档管理,进行记账的“三资”管理模式。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管理腐败现象,堵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漏洞。
(五)加强村务公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村民关心的重大项目和热点问题要求公开的财务活动要专项公开,重点解释。严格按照公开前经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并表决通过的公开程序,规范管理,并在村务公开栏、温州市村级便民服务和三务公开信息平台、触摸屏联入网络查询系统进行公开;每月向村民公开村集体的“三资”活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做到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创造和谐的农村社会环境。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严格把好进人质量关对稳定财会人员队伍,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至关重要。村级出纳人员的选拔要经主管部门统一考试,考察选配并备案,不随意更换合格的出纳人员。财会人员要参加县级会计证年审和会计后续教育培训,村报账员要参加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计业务和法制等培训,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村报账员和服务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制订会计岗位制度和村报账员的工作职责,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和义务;制订《大N镇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建立村级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定期审查。
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不健全 ,财务工作无章可循
制度不完善,财务工作无章可循是村级财务管理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制度不完善导致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发生。如:有些村干部擅自出借或自借资金,实则占用集体资产长期不还;有的将收取的承包款或租金私自保管挪用;有些村干部在超投投标、承包费收支、鉴订合同、集体土地出让等环节中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资产。此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漏交税款、白条抵库、业务招待费超支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2.财会人员专业素质低、会计核算不规范
村级财会人员大都由村“两委”指定,学历低、无证上岗和未经专业培训的现象十分严重,由村干部兼任会计、出纳之职是普遍现象,有些村财务核算未设置总账、明细账、未编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未经审核就入账等等,这些都违反了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
3.财务公开避重就轻,未落实到位流于形式
财务公开质量不高,民主理财流于形式,虽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很多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制度,但有些村干部为维护私己利益很少向村民公开和解释财务状况;有些避重就轻,只公开无关紧要而不公开重大资金项目收支情况,如涉及救灾、农村低保、危房改造、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收、发放等;有些公开不及时或公开的内容不详细具体,群众对公开结果看不懂、不满意,造成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4.财务监管体系不健全,惩戒力度不够
农村财务监管体系不健全,惩戒力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确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性。因此,相关部门很少介入监督检查,县一级审计部门更少涉审村一级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村支书“一支笔”支出资金,村两委副职兼任会计出纳,财务开支村里三人说了算,村级财务管理监督出现空档。
解决问题的策略
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影响到村级的稳定和发展,影响到农村的各项建设。为规范其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笔者针对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
建章立制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执行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附件一:《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第四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规定。从各村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内容涵盖预决算、货币资金管理、开支审批、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票据管理、档案管理、专项审计等,做到账簿齐全、记账及时、独立核算、民主理财、规范管理。
2.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质、规范会计核算
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定期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等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要健全财会人员任免制度,经过群众推荐,村委会上报,乡镇考核合格后由乡镇会计管理站审批并统一颁发聘任书;要建立财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对村级财会人员的配备、考核、聘任以及劳动报酬、岗位责任制等作出明确规定,不得任意调换和聘任财会人员;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对于有条件的、规模较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尽快建立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村级会计核算的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各项建设。
3.全面推进民主理财,加大财务公开力度
全面推进民主理财,加大财务公开力度。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制度,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审议权、监督权等。按照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 监察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如实地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要规范财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地点、管理及效益。
在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主任离任审计中发现,当前我乡村级财务管理突出以下问题。
1、财务制度不完善。有的村没有制订财务管理制度,有的村财务管理制度与现行实际情况不适应、不配套,出现脱节,有的村虽有财务管理制度,但缺乏资金收入、使用及效益措施,导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健全、规范,接受群众监督乏力。村干部往往都掌握有一定的经济大权,既管钱又用钱,收不入账,公款私存私用。有些村随意借村集体收入,借钱后给一张白条,有的甚至连白条也不给,不断出现违纪现象。
2、账薄设置不规范。一些村会计各自为阵,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帐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实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有些村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和专项支出等项目记录不全。因没有完整的财务记录,既不能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和全面反映本村的财务活动状况,也不利于财务公开和财务监督。
3、会计手续不齐全。有的村财务原始凭证不规范,无经手人,无证明人,无事由,无审批人签字。一些出纳收付款后不及时记账,仅凭脑子记忆,甚至凭印象自制凭证,盘点库存时,现金不是多就是少。
4、凭证审核不严格。财务开支本应由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而有的村支书签、主任也签,签批不问清红皂白,来者不拒,明知超标准或开支范围不合规,因怕得罪人,故意大开绿灯。
5、财务收支无预算。有相当部分村年初资金收支无计划,往往是有钱乱花,无钱借花,拆东墙补西墙,寅吃卯粮,结果是年终决算一片红。
6、会计档案不健全。许多村根本没有村级档案室,会计档案资料无法集中管理,会计资料只好长期放于会计或出纳家中。一些会计人员不按规定装订发票,年终将帐本和单据用报纸一包,随便乱丢。换届后干部变动时不办理移交手续,各管各的包包账,造成账簿和凭证丢失、鼠咬、虫蚀和霉烂。
7、资金使用不合法。有的请客送礼,有的公款旅游,有的滥发实物、补贴、资金,甚至还存在着干部挪用、侵占公款的现象。特别是一些经济状况较差或较好的村,问题尤为突出,支出结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8、会计队伍不稳定。有的财会人员工作一段时间后选为村干部,有的不愿挂个会计把自己捆在家里,而外出打工不愿从事会计工作。加之村会计一般随主要干部变动而变动,一任书记,一任会计,变更频繁。且相当一部分村财务会员文化水平低,知识面窄,业务素质差,缺乏科学的财务管理知识和综合分析核算能力,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漏洞百出,难以起到监督管理财务的作用。
二、村级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基本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导致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症结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忽视财务管理。一些村负责人头脑中没有财务管理这根弦。一是工作忙无暇顾及;二是对财务管理认识不清;三是怕管紧了不好办事。因而,对农村财务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滋生和助长了某些违法乱纪行为。
2、制约措施乏力。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和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组长多数有支部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兼任,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挫伤了群众民主理财的积极性,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人员违法乱纪的侥幸心理。
3、收支管理不严。一是缺乏内部监督,村级会计大多是村干部,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发挥财会监督作用。二是缺乏外部监督。监督村级财务实际是个空白带,这就给法制观念淡薄者有可乘之机,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4、财会人员素质较低。农村财力人员大都文化不高,未受过专业培训,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差,连起码的会计基础知识、财经政策、法规都不懂,记账时漏洞百出、笑话连编。
三、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规范我乡村级财务管理。
1、加强领导,强化法制意识。领导重视是抓好村级财务工作的关键,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应把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支持财务工作,为农村会计人员撑腰壮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同时,要认真学习《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
2、明确归属,强化监管职能。《会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乡财政既有分配职能又有监督职能,由其监督管理村级财务工作是顺理成章的。其理由是:一是乡财政所作为乡财政的综合部门,大部分工作都要与村组打交道。因此,对其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是切实可行的。二是村财务是农业财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乡财政管理,有利于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三是乡财政所有相对充足的人力,并在经济管理、财务处理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知识和经验,监督管理村财务工作是完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