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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是xx关系,男年龄现具体地址户口所在地电话现在双方年事已高,需要生活在一起,共同照顾,故申请将申请人户口迁至被申请人户口一起,垦请批准为盼!
此致
申请人:×××日期:×××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二
xxxx公安局(或派出所):
我叫某某某,男/女,x族,xxxxxx人,身份证号码xxxxx,于xx年x月x日于贵辖区xx处购买了xxx平方的住房一套。根据xxx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在xxx处的本人及妻子x孩子x的户口迁到贵辖区xx路xx号x小区xx楼xx单元xxx室。望领导早日批复!
申请人:某某某
户口迁入申请书范文三
1、与申请书的格式是相似的。
2、具体步骤如下: 1.题目。一般题目是差不多的,写上户口迁移申请书就行。如果是电子版的,题目要把字体设定大一些,一般是一号或二号,选择黑体,剧中加粗。 2.称呼。申请书要写上合适的称谓,比如尊敬的、敬爱的等等,后面要具体到哪个地方的公安局、派出所。最好在称呼下面写上您好。 3.写明个人信息。接着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常住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等。 4.写明迁户口原因。然后是写明需要迁户口的对象及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身份证上的详细地址等。说明和对方的关系,迁户口的原因,以及迁户口后是否同在一地生活。比如结婚登记后迁女方户口,具体格式参考如下。如果是上学、当兵等其他原因就更简单了,本人申请直接写明原因和户口迁到哪即可。如果帮别人申请则需要加上这一步。 5.写上迁户口申请。然后写明具体的想把XX的户口从哪里迁到哪里,最后写上“希望批准”。 6.结尾称呼。结尾要写上此致,敬礼。然后署上申请人姓名和年月日。
(来源:文章屋网 )
xx派出所:
本人xx,x岁,x省x县x乡人,与****年与***结婚,现我丈夫家住****,根据××市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人需要,特申请将将我的户口从****迁到****。望早日批复!
xx年xx月xx日
【2】
xx省xx市公安局:
本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x省xxx市xx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x户,我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省xx市xx区居民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常住户口地址:xx省xx市xxx区xxxx街xxx号)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都在xx市生活,为方便生活,特申请将xx户口由xx省xx市迁入我户所在地xxxx市xx街派出所,请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3】
×××派出所或公安局:
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所在地,xxxxxx属农业户口。妻子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所在地,xxxxxx,属农业户口。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是初婚(xx)。无子女(xxx)。
妻子的家庭主要成员:
父亲:xxx、群众、现年xx岁
母亲:xxx、群众、现年xx岁
为了今后的生活方便,我自愿申请将我妻子xxx的户口,由原籍迁入到xxxxx我家,入农业(xx)户口。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4】
×××派出所或公安局:
我原住址(户籍所在地)××××××,姓名××,性别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现户口所在地为××区××路××号×××××,为居民户口,××年起我长期在××××在工作和居住。××年××月××日我与贵辖区××先生结为夫妻,丈夫××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为便于生活、工作、学习,现向贵派出所提出申请同意我的户口迁至贵辖区我丈夫处的申请。望给予帮助。
特此申请
县地处省西北部高山峡谷区,地势西南高,东南低,地质环境条件复杂,沟深谷夹,岩体破碎,降雨集中,属地质灾害易频发区,地质灾害涉及全县14乡1镇181个行政村,具有点多、面广、灾种齐全、规模大、爆发频率高和难以治理等特点,是全国第一批地质灾害详细调查3个试点示范县之一。康定“11.22”地震发生后,经专业地勘单位调查统计,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31处,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达43600多人,占全县人口60%以上。严峻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实施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节约用地、方便生产生活”的方针,注重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结合起来,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推进我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努力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三、项目实施的组织及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确保搬迁安置工程顺利实施,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负总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具体抓落实,各成员单位相互配合的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具体保障措施
项目实施主要从政策保障、土地保障、资金保障及制度保障等方面落实。
1、政策保障。在生产发展上优先补助搬迁户,在建房贷款上实施优惠。在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以尽快安置灾民。
2、土地保障。各搬迁户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愿的前提下,采取土地转租、调换、退耕还林或根据就近搬迁原则自行解决建设用地。原宅基地,原则上要求复垦。
3、资金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按省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和发放程序执行。
4、制度保障。明确各职能部门目标任务、工作职责等措施;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进度安排
(一)搬迁对象的确定(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
我县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需搬迁的农户数较多,今年省、州下达至我县的避险搬迁安置任务为240户。根据《省藏族自治州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县避险搬迁规划修编(2012年~2016年)》,由在规划内的农户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自愿搬迁申请,各乡(镇)通过对规模、稳定程度、发展趋势、危害性、危险性及农户搬迁紧迫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比,最后确定今年避险搬迁对象。搬迁农户必须与县国土资源局及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自愿搬迁申请书》、《地质灾害避险自愿搬迁协议书》。
(二)避险搬迁选址的落实(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
根据《省藏族自治州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县避险搬迁规划修编(2012年~2016年)》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选址技术要求,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户必须进行搬迁安置的新址选定,选址以安全为首要原则,避免再次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和危害。结合“就近安置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和本地实际情况等几个方面内容。
(三)避险搬迁户动工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
搬迁选址确定后,县国土资源局与乡(镇)、村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加强对新房建设的督促工作。
(四)验收阶段(2015年12月)
搬迁安置户的新房屋验收,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乡(镇)、村联合进行验收。验收采取“一看、二查、三听”方式进行。一是看搬迁户是否按《实施方案》搬迁完毕、安置房的取得方式(新建或购置)、灾害区域内旧址房屋拆除情况(旧房是否全部拆除)。二是检查搬迁选址是否按《实施方案》要求选定,是否位于安全地段。三是了解搬迁户搬迁后的生产、生活是否适应等各方面情况。
五、资金筹措及安排
(一)资金筹措
搬迁安置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防灾减灾专项资金解决,当前补助经费已下达至县财政。
(二)资金使用及安排
严格按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每户30000元补助标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及时将补助经费一次性打入搬迁农户农行卡上。
关键词 护理干预 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 焦虑
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是泌尿外科手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消除患者术前恐惧、焦虑的心理,使患者术前达到最佳状态,确保手术顺利完成,提高手术治疗效果,本研究对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患者术前进行综合护理干预,探讨术前综合护理干预对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前患者焦虑状况的影响。
资料与方法
2010年3月~2013年4月应用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治疗肾结石和输尿管上段结石患者110例,术前均经B超、尿路平片(KUB)、排泄性尿路造影(IVP)或逆行输尿管造影等检查确诊肾结石85例,输尿管上段结石25例。结石直径1.2~5.0cm,平均3.9cm。随机分为干预组和对照组,每组55例,两组均意识清楚,知晓病情,语言表达自如,既往无精神病史或意识障碍。两组性别、年龄、职业、病情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临床可比性。
方法:两组在入院后均按泌尿系结石护理常规进行护理。干预组的患者除受常规护理外,由责任护士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护理干预:①个性化心理干预:入院后由责任护士针对不同性格、文化程度、心理状况制定个性化治疗、护理方案,内容包括入院指导、健康宣教,详细了解有关病情、生活习惯、心理状况,评估整体需求,针对患者心理进行个性化护理,克服术前焦虑、忧郁、恐惧等心理应激反应。②术前访视:术前1天由手术室护士向患者介绍手术室环境、各种麻醉仪器及进入手术室的准备工作,使患者消除对手术室的陌生感,以减轻患者对手术的恐惧心理,减轻焦虑症状。③充分的术前准备:病房护士向患者详细讲解疾病的相关知识,特别介绍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的治疗目的、方法、步骤,告知患者这一手术具有创伤小、安全性好、并发症少、疗效确切等优点,让患者充分了解手术的过程及术后可能发生的情况,提高患者对手术的认知程度。④手术过程模拟:由于患者对手术过程的未知而产生恐惧和焦虑。为此,由病区主管护士负责对患者进行手术全过程的模拟,告知患者整个手术过程都会由主管护士陪伴在患者身边,使患者有安全感。在模拟过程中,告诉患者每个步骤的配合要点和注意事项,消除患者因对手术环节的未知而带来的恐惧和焦虑心理,让患者对手术全过程做到心中有数,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以最佳的心理状态接受手术。
观察指标:采用Zung焦虑自评量表进行心理状态评定。该量表含20条测量项目,每条1~4分,分4级评定。累计评分50分以上表示有焦虑存在。两组对象分别同时于入院时进行第1次SAS测评,记录为入院时焦虑值,术前1小时进行第2次SAS测评,记录为术前焦虑值。分值越高,焦虑症状越重。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所有数据均采用(x±s)表示,t检验。
结 果
对照组入院时与术前1小时焦虑值比较无显著差异(P>0.05),干预组入院时与术前1小时焦虑值比较有显著差异(P
讨 论
焦虑是一种防御反应,是人体预感到某种危险或威胁即将发生时的一种不愉快的情绪感受。泌尿外科手术患者由于其患处的特殊性,容易产生惧怕、敏感、被动、自卑、害羞等紧张情绪[1],由于对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的不了解,表现出担忧、信心不足、害怕甚至恐惧。这种担心是情绪紧张的一种心理反应,而患者的紧张和焦虑往往反映为某些行为改变。护士能及时发现这些改变,给予有效的关怀和帮助,使患者的焦虑、恐惧心理明显减轻。本研究对干预组实施术前综合护理干预后焦虑值明显低于对照组。研究表明,综合性心理干预可以为患者提供所需要的心理支持,帮助其消除陌生感,增强安全感,能明显改善经皮肾镜下超声碎石清石手术患者的心理状态,减轻躯体的应激反应,稳定心理状态,消除患者术前恐惧、焦虑等情绪反应,术前达到最佳心理状态[2],提高手术适应能力和配合能力,从而确保手术的顺利进行,提高手术治疗效果,减少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利于患者更快更好的恢复健康。
记者看到,周增如屋后的一片空地已平整完毕,正准备施工建设。周围的房屋大都已拆迁完毕,只剩周增如和另一户村民。
周增如要打的这个官司,不是一场普通的“民告官”,它成为全国首例公民要求国土部门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的案件。
连吃闭门羹
1994年,祖传几代做酒生意的周增如,从江西湖口县来到九江市庐山区十里街道办事处黄金岭村。之后,他在该村购置了地,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建了一栋楼房。
转眼到了2007年,当地政府决定对周增如家所在区域进行拆迁。
其时,当地房地产行情十分看好,作为稀缺资源的土地也水涨船高。对于拆迁的补偿价格,周增如和开发商有很大的分歧。
随后,双方一直僵持不下,谁也不肯让步。但是周增如的努力,并没有阻挡开发商拆迁的步伐,周增如家附近的一些村民陆续接受了开发商提出的折迁条件,搬离了居住多年的地方。唯独周增如和另一户村民仍然坚守着。
一个偶然的机会,周增如得知,他所居住的这块地在九江市房产管理局发出拆迁公告之前,就已经被拍卖了。
“这怎么可能呢?”房子都没有拆迁,土地就卖出去了。周增如不太相信有关部门会允许这样的现象出现。
带着这个疑问,周增如来到了九江市国土局等多个部门了解,但是均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有的单位称这个事不归他们这个部门管理,是另外一个部门的事;有的称要问领导才行;有的干脆就说不知道。
周增如向记者坦言,自己家的房屋有一部分是违章建筑。“不过,我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发商提出的补偿价格确实太低了。”
那段时间,周增如感觉自己维权的意志在慢慢地削弱,他甚至决定接受开发商提出的补偿价格。
虽然周增如年近五旬,但他平时却喜欢和朋友谈论国家大事,经常上网看新闻,尤其是几年的维权经验,让他格外地关注一些法制新闻。
2009年9月21日,他在网上无意中浏览到一则新闻,让他激动得热血沸腾。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这则新闻,讲述了湖南省汝城县原自来水公司黄由俭等5位退休职工,因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而将汝城县政府告上法庭的消息。
周增如想,“既然他们可以要求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那么我也同样可以要求国土部门申请公开信息。”
周增如受此启发,他在咨询当地一些法律界人士后,用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写了一份要求九江市国土局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的申请书。
在这份申请书中,周增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九江市国土局提供该宗土地的招标、拍卖、出让的国有土地的相关文件进行查询。
写好申请书的那一晚,周增如激动得一夜未眠。
“管资料的不在”?
2009年9月28日,周增如满怀信心带着这份申请书来到九江市国土局,找到该局一位姓沈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看完他的申请书后,先是一愣,随后说道:“这个事不归我管,你去找主管这项工作的尹副局长,他就在我隔壁办公室。”
可是当周增如找到这位尹副局长时,对方又称这个事应该找土地储备中心的叶主任。无奈之下,周增如又来到叶主任的办公室。
叶主任在听完周增如要求公开土地出让信息后,表示具体情况还是找蒋副主任。推脱了一圈后,蒋副主任终于接待了周增如。
“看资料可以,但现在管资料的工作人员不在办公室。”蒋副主任告诉周增如。
对此,周增如表示不相信,坚持在蒋副主任的办公室等待。就这样,他一直等到中午下班也没有等到那个管资料的工作人员。中午,他到国土局附近的小餐馆吃了一碗面,下午上班时又准时来到蒋的办公室,一直等到下午下班,仍然没有看到管资料的工作人员的身影。
29日一天和30日上午,周增如又来到蒋副主任办公室等,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直到9月30日下午,周增如才得到蒋副主任的答复,管资料的工作人员确实不在。不过,他会要求开发商提供给周看。得到这个承诺后,周增如离开了国土局。
国土局一直没回复
10月2日,开发商孙某在拆迁的工地上,向周增如出示了一份土地拍卖结果。上面显示,周增如房屋所在的周边几十亩土地,已全部出让给了九江恒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且还加盖了九江市国土局的公章。
周增如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于是,他为了确保可信度,要求复印这份土地拍卖结果,并照相留下证据。这个要求被孙某当场拒绝。
10月9日,周增如来到九江市国土局,将自己重新写的一封《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递交给该局工作人员,并要求复印九江恒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的有关手续,但工作人员拒绝签收。
周增如知道,如果申请书未送达到位,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于是,他来到庐山区公证处要求配合送达。但公证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十分为难。
12日,周增如来到九江市浔阳区公证处,要求该处对其送达“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随即,该处于当日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将公证书送给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手中。工作人员就该文书进行了签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但是,收到申请书后,周增如迟迟没有收到九江市国土局的回复。他不想再等下去了,在11月23日上午,一纸诉状将九江市国土局告上法庭,九江市庐山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国土局败诉
在法庭上,周增如称,由于他房屋所在土地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他有权利了解这一土地出让信息,九江市国土局也有责任和义务对这一同周增如有着极大利害关系的土地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九江市国土局则辩称,2009年10月12日,周增如送来的书面申请,没有送达到该局,而是送给了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签收人也是储备中心干部。
“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周增如房屋拆迁事宜已进行多次面商,因其要求过高,未达成协议。”
九江市国土局称,九江市城区几宗地招标拍卖挂牌信息均在报刊、中国土地市场网和九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进行了公开。九江市国土局不存在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周增如也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和主体资格。
九江市国土局建议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由双方协商解决。
2010年5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受九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且在被告处办公,原告于2009年10月12日经公证处送达向被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九江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签收,应视为向被告九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程。为积极稳妥推进项目的实施,在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原则。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土地等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上,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以及对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调动搬迁户自愿搬迁的积极性。
(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工一个,做到有组织、有计划的稳步推进。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搬迁方式不搞一刀切,根据各搬迁点具体情况,能就近插花安置尽量就近插花安置,宜分散安置的则分散安置。有经济基础、建房用地条件较好的搬迁点,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
(四)镇人民政府实施、部门配合的原则。镇人民政府作为工程业主,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措施,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督促、负责检查。
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选择
(一)搬迁对象选择依据
搬迁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居住地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差的石山区贫困群众,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工程建设中需要搬迁的农户;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农民。(属地质灾害搬迁须市一级国土部门鉴定并确认)。
2、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实行计划生育,愿意到搬迁地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脱贫致富的。
(二)搬迁区域的确定
根据我镇居住地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情况,搬迁区域确定为我镇的高堆、甘棠2个村。
(三)扶贫搬迁对象的确定
1、凡符合扶贫搬迁条件的农户,必须自愿提出申请。
2、审批程序:搬迁户自愿申请。填写好《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农户申请书》和《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人口迁出审查表》,各一式四份。镇派出所、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签意见盖章,再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林业局审查签意见盖章,最后报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定案。
(四)各迁出点的移民规模
全镇计划搬迁规模为4户15人(其中高堆村2户7人,甘棠村2户8人)。
三、迁入地建设
(一)迁入地选择依据
1、各搬迁户就近插花安置,搬迁户不改变其原住小组所在地行政性质,生活住宅建设用地在自有的旱地(坡、荒地)安排,要有发展余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查,上报县土地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2、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所在地的干部群众积极配合搬迁户搬迁工作。
(二)迁入地的确定方法及各迁入点的搬迁人口规模
迁入地全部在迁出地本屯(组)选择,不存在土地纠纷,也可降低搬迁成本,易于群众搬迁。全镇迁入地及搬迁人口规模为4户15人,分别是:高堆村2户7人,甘棠村2户8人。
(三)迁入点的建设内容
1、迁入点的主要生活和生产条件及移民生产发展方向
各迁入点交通相对便利,具备路通、电通、水通条件,居住环境改善后,移民能安心搞好生产,通过发展种植、养殖业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2、搬迁户的生产用地来源
搬迁户仍使用原来生产用地,并在荒地、坡地垦荒开挖土地45亩(人均3亩)种植经济作物。
3、搬迁户生活资料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
新开垦耕地45亩,新建道路3公里,清理水利渠道2公里,搬迁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250平方米。
四、迁出地建设
(一)退耕还林方案
1、移民迁出后,在县水果、林业部门的指导下,计划种植水果和毛竹或造林,恢复植被。
2、条件允许可垦为耕地,种植木薯或种桑等,发展经济达到脱贫致富目标。
(二)方案实施时间
搬迁后,用两年时间实施完毕。
五、投资预算
工程总投资7.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4.5万元,地方配套3万元)。
六、实施时间及进度安排
20__年9月-11月,对2个搬迁点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做好宣传 发动和搬迁户的思想工作,完成项目的实施设计方案。
20__年11月-20__年6月,项目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期内要完成住宅、道路、水电、新开垦耕地等建设,组织农户为下一步的生产、生活做好准备。
20__年7月检查验收阶段。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自检、自验,并将项目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自验合格后,写出申请报告,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再申报市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七、工程效益及试点意义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有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和居民,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的,都可申请建造住宅:
(一)无房户;
(二)当地政府确定为住房困难户;
(三)因国家建设和旧城改造需要的搬迁户。
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家庭,一般不得在城镇建造住宅。
第四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管理工作,由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第五条 城市、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用地标准,每户不得超过5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庭成员计算,平均每人不得超过25平方米(持临时户口者,不得计算面积)。城市、县城镇郊区及县城以下的建制镇个人建造住宅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严禁在住宅周围用围墙等方式占用国家或他人使用的土地。禁止占用良田、菜地、果园和绿化用地建造个人住宅。
第六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建造人应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城镇户籍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和任职证明。
第七条 建造个人住宅申请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后,建造人持批准文件向城镇规划管理机关和国土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建造人家庭成员中有厅、处、科级干部的,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后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得按前款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条 国爱机关干部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除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自行结合或由单位组织联户建造公寓式楼房;
(二)个人投资委托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或统建单位代建;
(三)自行建造;
(四)对自有私房进行改建、扩建;
(五)合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在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不得建造单家独院(户)式的个人住宅。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小区详细规划,妥善安排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尚未编制小区详细规划的土地,不得安排建造个人住宅。
第十二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民用住宅设计、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其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用地等来源必须正当,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地、侵占国家、集体资财,不得无偿压价使用劳动力、运输力。
第十四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在住宅竣工后30日内,应持原批准建造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原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验查,经审查批准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一、坚持领导上阵,市县两级同部署
十堰市新一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共84.68万人。经过两年的攻坚,仍有57万人的脱贫任务,其中易地扶贫搬迁36万人,占63.2%。市县两级将易地扶贫搬迁作为脱贫攻坚的重中之重,同安排、同组织、同推进。一是层层安排及早部署。先后召开3次市委常委(扩大)会和政府常委会、1次全市推进会和1次全市现场督战会,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也迅速推进、狠抓落实。二是专题调研破解难题。为解决房屋面积、建房举债、统规统建和新老政策衔接等“四大难”问题,31名市级领导分赴各自联系点,开展专题调研,释疑解惑,形成解决办法。三是“四级联动”狠抓培训。市到县、县到乡镇、乡镇到村组、村组到群众,对市县乡村4级干部进行分层培训,做宣传到村、动员到户、明白到人。共开展培训2000多场次,印发资料15万份,入户宣传率达100%。
二、坚持对象精准,扣好纽扣强基础
率先制发《关于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精准认定锁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认定条件、原则、方法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按照“宣讲政策、贫困户申请、入户调查、群众评议、村级审核、乡镇申报、县级审批、三榜公示、台账管理”的工作程序,采取“五个结合”(对象认定与搬迁安置规划相结合、与脱贫规划相结合、与宣讲政策相结合、与确定帮扶人相结合、与算好资金帐相结合)的办法逐户核实,确保有搬迁意愿的一户不落、不符合搬迁条件的一户不进。对象锁定后,按照“五个一”的标准(一份申请书、一份基本信息表、一份搬迁协议、一份政策明白卡、一套合法证件)建立档案,做到户有档、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案。全市精准识别搬迁对象122983户362728人。
三、坚持规划引领,优化户型守底线
坚持以规划指导搬迁、引领脱贫、转变观念,做到任务到县、计划到年、布局到点、落实到户。一是“四规同步”抓规划。把“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规划、2016年实施计划、安置点规划和搬迁户脱贫计划等四个规划同步考虑、同步设计、四位一体。二是“三个结合”抓规划。把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与“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精准扶贫脱贫攻坚规划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中心村建设、整村推进项目等规划有机衔接。三是“三个围绕”抓规划。围绕精准识别搬迁对象、村庄建设、产业发展抓规划,以安置点为基本单元,统筹考虑村庄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恢复等内容,实现搬迁与脱贫同步、与基础设施配套同步、与公共服务建设同步。四是“四种户型”抓设计。先后4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房型设计,按照人均建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和4种户型面积标准(50、75、100、125平方米),确定了30多种房型设计方案。充分考虑地方传统文化习俗,尽量做到简洁、实用、方便,符合群众意愿,让群众满意。
四、坚持科学安置,因地制宜挪穷窝
按照“五个统一、交钥匙工程”的要求,采取了五种安置方式。一是拆旧院腾空间集中安置。依托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选择水、电、路、网等公共服务配套完备的老村庄、老院落、老校舍作为安置点,既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又节约了配套建设资金,还满足了搬迁户的需求。二是依山就势保生态连片安置。依托美丽乡村建设,依山傍水,分散建房,相对集中连片,统一格调,建设生态宜居安置区。三是进城镇园区就业分散购房安置。依托城镇化建设,引导搬迁户进城镇、进园区购买商品房,方便就业,改善生活条件。四是依托生产资料和特色产业就近安置。围绕致富产业,在产业基地周边选择安置点,通过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带动,使搬迁户既可以流转土地入股,又可以务工获得收入。五是公租零租保障房安置。对农村特困户和五保户,统一建设产权归集体所有的安全保障房,实行集中安置和供养。
五、坚持脱贫同步,因户施策换穷业
认真贯彻“*”重要思想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实施拆迁,正确处理拆迁与建设的关系,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妥善落实安置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扎实稳妥地推进拆迁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依法拆迁、统一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采取分工包户、目标管理、责任到人的方式,由职能部门统一组织,涉及单位协调配合,全面开展拆迁工作。
三、工作任务
“*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范围:东起解放北路石油公司加油站房,西至昌厦公路,道路总长1088.6米,道路线宽46米。初步调查该项目涉及房屋拆迁总户数36户,其中私人34户,住宅用房建筑面积:5020.77平方米;单位2户,住宅建筑面积:246.71平方米。
(一)责任单位分工包户
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原则对该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户进行以下分工包户:
1、县石油公司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高奕林。(18户)
黄玉泉、蓝德才、章淑仁、李同本、陈建平、刘龙秀、钟大林、黄文涛、王顺如、曾奇勇、徐冬明、冯报嘉、高奕林、游建武、陈建辉、蓝军、何国光、谢昌华
2、旴江镇政府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吴源辉。(11户)
李名裕、高炳生、揭小明、肖湖南、方汉云、刘炳荣、胡明亮、李清华、邱建华、邱定华、邱进华
3、县建设局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揭兴华。(2户)
张声侨、温国生
4、县教育局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顾荣辉。(2户)
邱相华、魏长华
5、县供电公司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胡志强。(1户)
钟海明
(二)分工包户责任单位工作任务
1、摸清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住房状况(含本县城异地住宅、房屋面积以及被拆房屋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情况。
2、做好被拆迁人过渡用房的安置,依照《*县“*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规定,协助进行各被拆迁户补偿安置。
3、负责做好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房屋拆迁现场勘察分户表》、《房屋拆迁现场勘察图》的现场调查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基础工作。
4、按照《*县“*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规定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土地置换的衔接工作。
5、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稳定、及接访工作。
6、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解释工作。
四、拆迁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摸底调查通知,组织拆迁单位、旴江镇、居委会(村委会)进行拆迁区域内房屋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工作;在拆迁区域产权复核公告,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旴江镇、居委会(村委会)对拆迁区域房屋核准、确权,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二)拆迁公告
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通过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下发拆迁公告,在主要媒体拆迁公告,并在拆迁现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面积、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
(三)宣传动员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说明拆迁时限、搬家验收标准、回迁时间、过渡方式、协议时间等事项;组织拆迁实施单位、旴江镇、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放宣传资料。将房屋拆迁公告、拆迁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政策向被拆迁人逐户宣传。
(四)拆迁评估
1、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
由县投资公司和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评估规程
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经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拆迁现场公示。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搬家验收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2、搬家验收
验收标准以房屋原有结构、门窗及附属设施保持完好,室内生活用品等全部搬空为验收合格。
(六)拆迁裁决
1、裁决听证
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超过60%或由拆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经过、提出的要求和法规、政策依据进行听证。
2、裁决程序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2)审核相关资料和工作程序。
(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并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由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裁决。
(七)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人向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进行听证。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迁决定形成后,送达强制拆迁决定书和限期搬迁通知书,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搬迁拆迁时限
1、2009年5月30日以前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完成责任包干户房屋的丈量、核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被拆迁人搬迁工作。
2、2009年6月6日以前开始拆房。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路”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到强化领导、责任分工,协调服务到户,决定成立“*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工作经费由县政府专项拨付。
七、有关部门职责
1、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协调工作;负责落实拆迁补偿政策和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的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强制拆迁。
2、县建设局负责在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完成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安置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负责安置房综合验收、备案。
3、县发改委负责在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手续,下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各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办理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落实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对被拆迁人房屋用地面积的测量和确定工作以及协助评估机构确定被拆迁人土地补偿价格。
5、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房屋拆迁程序法律法规的运用监督和管理,确保依法拆迁、依法补偿。
6、县局负责拆迁接访工作,主动及时地指导拆迁责任单位解决拆迁纠纷及问题,积极稳妥地把拆迁矛盾解决在萌牙状态。
7、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拆迁人及拆迁责任单位及时做好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工作。
8、县法院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强制拆迁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工作。
10、县供电、供水、网络公司、电信公司负责自行做好本单位管、网、线的拆除工作以及做好被拆迁人有关管、网、线迁移工作。
11、县*局负责做好房屋拆迁稳控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强制拆迁现场的治安工作,确保强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12、县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做好宣传“*路”道路建设对于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所起的作用和重大意义。
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密切配合,确保“*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任务顺利完成。
八、工作安排
1、2009年4月23日前拟定拆迁实施方案及工作方案,确定评估机构,完成初步调查摸底工作,由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县房管局负责。
2、2009年4月25日召开拆迁动员大会,由县政府办负责。
3、2009年4月25日至4月28日,各拆迁责任单位各自召开本单位的拆迁工作会,组织召开本部门责任包干户的座谈会,做好思想动员和政策宣传工作,拟定本单位的拆迁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指定联络人,并于4月28日下午5时前报拆迁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2009年4月25日至4月30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许可证等,由县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5、2009年4月25日至5月5日为拆迁评估阶段,由评估公司和各责任单位负责。
6、2009年4月28日至5月30日完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搬家验收等搬迁工作,各责任单位负责。
7、2009年5月1日至5月30日完成安置用房的规划设计及相关报建工作,确定土地置换安置用地的选址,由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8、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房屋拆除阶段,由县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九、工作措施
1、“*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行部门包干责任制,各责任单位要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被拆迁人按《*县“*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要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工作,协助被拆迁人解决拆迁过渡周转房;二是确保被拆迁人思想认识统一到“*路”惠民工程建设上来,自觉地支持*县公益事业建设,确保本单位责任包干户无集体上访及越级上访现象发生,遇有上访事件,由责任单位负责接访,所造成的接访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条 凡在宁波市场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 宁波市土地管理局及镇海区、北仑区、鄞县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是本市及相应行政区域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上级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管理的规章、政策;
(二)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和分户、房屋买卖和增与、工商登记等手续的通知;
(三)审核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查处房屋拆迁中违反《办法》的行为,裁决拆迁争议;
(五)指导、直辖市、检查、监督拆迁工作;
(六)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七)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收回土地使用权。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安、房地产、城建、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劳动、工商行政管理、财税、物价等部门及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五条 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及经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单位。宁波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统一分配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的拆迁任务。
镇海区、北仑区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市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其资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鄞县的房屋拆迁单位经县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其资格后,由鄞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征用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和地批准文件及拆迁联系单、房屋拆迁的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单位提出委托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后,向当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拆迁冻结户口申请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红线,结合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接到《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户籍资料。
(三)房屋拆迁单位持《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向当地有关单位申请提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分层分间平面图,进行拆迁调查。
(四)建设单位与房屋拆迁单位根据拆迁调查情况,共同修订拆迁计划方案,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并持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拆迁公告。
(六)房屋拆迁单位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主动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拆迁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根据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地段内公布实施拆迁有关具体事宜的通告。
(七)实施折迁期间,房屋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协议。拆除依法代管、无主代管房的拆迁协议应当办理公证、证据保全,补偿金统一汇缴市、鄞县、镇海区、北仑区土地管理部门专户存储。
(八)拆迁需作价补偿的房屋,房屋拆迁单位应申请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指定并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房屋评估。
(九)拆迁安置房屋在正式安置有,建设单位应向房屋拆迁单位提供拆迁安置用房的套形图及所在的地理位置和配套情况,经房屋拆迁单位核实同意接收后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办理房屋验收和产权交接手续。拆迁安置用房的套形图须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十)被拆迁人属调产安置的,凭拆迁协议等资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发证。
(十一)房屋拆迁单位在拆迁结束后的60日内,向当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报送《非住宅拆迁处理清册》、《住宅拆迁户安置清册》。
第七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当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证等部门应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租赁,房屋改建、装饰,临时建筑审批,核发营业执照等手续。
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以及非住宅用房为主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住宅用房为主在50000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拆迁,上款所述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拆迁,暂停办理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应在期满前15日内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予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上术规定期限内尚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各种手续的通知自行终止。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因拆迁争议经协商不成,申请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及其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请裁决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裁决申请的日期。
第九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答辩,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裁决。
第十一条 拆迁争议的裁决实行书面审理方式,但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采取其他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审理拆行争议案件,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并制作拆迁裁决书;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5日。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的事实;
(三)裁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理由;
(四)裁决结果;
(五)告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裁决不服的诉权;
(六)裁决部门的全称、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裁决部门的印章。
第十四条 拆迁争议裁决的期间以日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十五条 送达拆迁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证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强制执行的过程和拆迁的财物,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员及其他参加执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十七条 对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临时过渡期间,公安、教育、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子女转学转托、信件投递、电话移机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十八条 《办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户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记载的,以实际丈量并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认可的面积为准。具体计算规则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无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对占用拆迁范围内的道路作临时性经营点、摊位的,拆迁人不予拆迁安置和补偿。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指住宅用房包括卧室、客厅、阁楼、阳台、房间内厕所、厨房、房间内走道和楼梯等。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需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海署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2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3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户,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人均不超过18平方米;但人均安排周转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实行调产安置的,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周转用房归还拆迁人;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应在拆迁协议规定解决安置用房之日将周转用房归还拆迁人;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周转用房安置协议;
(四)被拆迁人使用周转用房,应与周转用房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也可自行临时过渡。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进行住宅建设,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界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后新建住宅用房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不含50%)的建设项目。但上述住宅用房如系公寓、别墅的,对被拆迁人作就近安置。
回迁安置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所作的安置。
就近安置一般是指在同一镇(乡)范围内所作的安置。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4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3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4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3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署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7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8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70%。
《办法》第二十三第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5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6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5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衽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征地单位持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系单到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拆迁人负责做好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工作,上述工作如由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的,拆迁人应支付相应的建设经费;
(三)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的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五条 对鳏寡孤独等经济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被征地单位酌情给予照顾。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家庭深住户口人数,应以《房屋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送达当地公安派出所之日为准,在上述通知后至拆迁公德规定拆迁期限内,因出生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确需入户的,可视作常往废品的人数。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能作为户口所在地的安置人口认定,但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列入拆迁范围后,可随其父母视作安置人口认定。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旧房系砖混、钢混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5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6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50%;原旧房系其他结构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8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20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及住宅装饰补偿标准、搬家补贴费和临时过渡补贴费标准,市区由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已办理合法手续私有和集体所有的非住宅用房是指办理过合法手续的营业用房、工厂、仓库、办公楼、农林牧业生产用房等。
该条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是指经计划、城建、财政部门专项审批列入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道路、桥梁、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管网、输变电站、排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消防、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该条所称的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是指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医院、体育馆(场)、图书馆、阅览馆、博物馆、群艺馆及公共厕所等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旧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再增加比例,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30%,镇海区五级地段以内(含五级)的按150%,五级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仑区新■镇范围内的按110%,新■镇范围以外的按100%。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非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和非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已办理合法手续的私有或集体所有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农业、农林牧业生产用户)的,对被拆迁非住宅用房原使用人一般应提供周转用房,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临时过渡的,安置新房建设项目总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0平方米)的,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50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拆迁人逾期提供的,每逾期1个月,按《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原使用人增发半个月的经济补贴,并按拆除旧房原租金对原所有人予以经济补贴。
(二)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按不超过原建筑面积安置,原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超过10平方米部分按50%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超过20平方米部分按40%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35%以内的比例安置,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30%以内的比例安置。
(三)被拆迁人应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将周转用房归还给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