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思路范文

时间:2022-02-14 00: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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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思路

篇1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审查,防范风险,服务营销 坚持法律审查的独立性,继续做好对信贷业务(合同)的审查,加大对非信贷类业务的审查力度,扩大法律审查范围,特别要加强对当前案件多发,管理薄弱的业务和环节的法律审查及指导。继续做好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工作,并积极督促落实法律意见。加强对新业务、新产品的合规合法性论证,对新产品、新技术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保证业务创新活动的合法性。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参与谈判、合同文本起草、法律风险提示及法律审查等方式,为业务经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加强对支行法律审查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加强业务合同管理,提高经营合规水平 加强对合同文本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不断提升我行合同质量。按照强化贷后管理等要求,对合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要把合同效力的检查作为年度例行工作,持之以恒,力求尽快见到成效。

四、加强转授权管理,有效发挥转授权动态调整作用 根据上级行转授权,继续做好年度转授权工作。加强转授权动态管理,密切关注转授权执行情况,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支行或业务,要及时调减、暂停或收回相关权限,充分发挥转授权动态管理对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杠杆作用。做好转授权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改进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益 继续加强诉讼论证,提高诉讼效益,杜绝无效益诉讼。继续强化案件管理,全力推进未执结案件的执行,为清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力求胜诉案件执行收回突破200元。改进诉讼管理,要对“中止风险之诉”发生条件及其与贷后管理中风险预警的衔接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处理办法,为完善贷后管理、做好预警反应、及时中止风险提供法律服务。加强诉讼费用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律师聘用管理工作制度。抓好经济纠纷案件责任追究移送工作的落实。

六、做好自律监管工作,切实防范法律事务工作风险

按照法律事务工作自律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对各县(区)支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好检查,对各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做好自查。

七、关注业务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调研工作要在往年开展的调研工作基础上,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调研水平,为领导决策和规范业务操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调研的主动性,多深入基层,了解基层行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风险隐患,扎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严密论证,揭示风险隐患,提出可行性建议。注重对业务经营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识别风险、提示风险和提出对策。加强与各支行法律事务岗的联系,就诉讼管理、案件防查以及法律法规出台对我行业务经营的影响进行调研,及时收集、反映相关情况。

篇2

1、围绕一个中心,服务振兴发展。在县委政府正确领导下,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行好司法行政各项职能,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引向深入,为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2、发挥两大作用,促进法治进程和社会稳定。一是发挥法律教育人、塑造人的作用,培育法律文化,做好六五普法关键一年的工作,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促进社会法治进程。二是发挥法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开展好对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增强服务功能,为加快发展、转型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3、抓好三项建设,促进司法行政工作上新台阶。一是抓住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机会,抓好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树立好我县司法行政工作硬件建设新里程碑。二是抓好司法所硬件建设,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办公条件,年内力争消除“无房所”现象。三是抓好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所管理改革。加大对薄弱所的指导帮带力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配齐配强人民调解中心人员队伍,安排到乡镇,扎实开展工作,促进司法行政工作与时俱进发展,为党的十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4、提升四大服务水平,创造人民满意工作。①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塑造素质过硬的司法行政队伍,以队伍建设促工作业绩提升。②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升法律服务工作的整体成效,大力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引导法律服务工作重点聚集到为振兴发展上来。③提升参与和谐社会建设水平,为党的十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及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④提升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水平,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教育,结合社区矫正人员自身罪刑有针对性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把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与帮扶工作相结合,引导推动社区矫正人员创业。对安置帮教对象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帮扶,将安置帮教对象特殊群体塑造成融入社会,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谱写好五篇文章,促进司法行政工作与时俱进发展。①强化特殊人群管理,写好特殊文章。积极探讨安置帮教对象、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做好特殊人群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②关爱弱势群体,写好援助文章。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及时高效法律援助,在不断畅通和优化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的同时,继续加大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牢固树立依法求助、依法维权的观念,积极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③服务群众,促进振兴发展,写好满意文章。明年司法行政工作始终要把群众满意与否当作新年工作出发点和立足点,促进经济、社会、法治全面发展。④服务中心彰显特色,写好服务文章,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全力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做到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到哪里,司法行政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就做到哪里。⑤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写好参与文章。充分发挥“大宣传”“大调解”“大帮教”“大服务”机制在体制创新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

篇3

Abstract: The modern urban planning and design aim to make the physical space environment more comfortable, convenient, sanitation and beautiful. All the elements in a certain geographical space, do comprehensive designs in the premise of realizing a predetermined unified goal to make all the various facilities function achieve to mutual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unity and space can form a perfect.

Keywords: urban planning and design, comprehensive, elements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城市规划设计

1、城市规划设计的概念

城市规划设计是以发展眼光、科学论证、专家决策为前提,对城市经济结构、空间结构、社会结构发展进行设计。具有指导和规范城市建设的重要作用,是城市综合管理的前期工作。城市系统的特性决定了城市设计是随着城市发展与运行状况进行长期调整、不断修订,持续改进和完善的连续决策过程。

2、城市规划设计的意义

城市规划设计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广泛领域,是城区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管理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提高规划设计工作的水平,把城市规划设计好、城市建设管理好,对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3、城市规划设计的任务

城市规划设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市体系;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协调发展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旅清设计中心在开发区发展中的作用

进入新时期,旅顺开发区积极抢抓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辽宁沿海开发开放、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着力培育、壮大船舶制造、机车制造、重大设备制造等主导产业,经过20年的不懈努力,目前已基本形成一个枢纽、四大产业同步发展的规划格局,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在全省40多个省级以上园区中保持领先地位,成为全市、全省的重要经济增长点。

旅清设计中心成立于1995年,隶属于旅顺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作为辖区内唯一的一支规划设计团队,设计中心始终秉持科学的规划设计理念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积极参与辖区的规划建设,先后完成了近千个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规划范围覆盖道路、基础设施、园林、工业园区、居住区、大中院校等各个领域,为开发区的迅速崛起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是开发区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1、规划设计思路

旅顺开发区作为一个临港新区,规划设计工作需要从零开始,在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自然、人文等特点,力求探索总结出能适应区情、符合长远需求、环保绿色的城市规划设计新理念 ,尤为重要。开发区作为绿色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后,规划面积56平方公里调整至102平方公里,这对于规划设计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旅清设计中心作为开发区的规划设计骨干,在第一时间提出“结合新老城区,整体规划绿色新城”的规划理念,围绕西部临港新城核心区进行延伸规划,走出一条有有质量、有特色的全新规划设计之路。

2、规划设计内容

在开发区二十年的建设发展和远期规划决策中,旅清建筑设计中心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开发区第一版整体规划就是由旅清设计中心独立完成的,为开发区今后的整体规划、大项目引进、功能配套和基础设施建设奠定了发展基础。先后完成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大连天瑞气体、金洋环境工程等59个项目土地调编组件;组织完成了引碧工程线由规划和轻轨线由开发区段的市政管网改线设计以及西部临港新城(开发区)天燃气专项工程规划,填补了功能上的空白;协助北京清华规划设计院完成了核心区控制性规划编制及核心区景观设计工作;协调设计院进行了土羊高速延伸工程工可研编制并组织专家组进行了评审;依据核心区景观扩初设计方案,积极同大连水利设计院(提供景观设计所需基础资料)、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院(核心区桥梁设计)进行工作协调。在此基础上,针对大名工业园、双岛湾临港工业园、大连重工起重厂区新港改扩建、天门山度假城等重大项目的专项规划设计进行了预可研。

特别是在西部临港新城概念性规划与设计过程中,旅清设计中心结合 “双核、三湾、四轴、五片区”的规划建设格局,在注重城市功能设计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设计意见,为开发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调整产业结构、拓展城市规模提供了有力保证。

一是在城市功能设计上,以生态宜居和现代服务业为规划设计目标,深入发掘和利用现有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设计成为服务配套完善,具有文明生态示范效应的宜居社区;二是根据未来入驻产业类型,将核心区设计成具有生产服务、商贸金融、文化体育、会展、物流、总部经济等六大功能的综合性绿色新城,形成二次腾飞的动力之源;三是结合双岛湾港发展需求,在低碳临港产业及旅游业等方面配套综合设施,形成功能多元的城市活力之核;四是引入“有机聚合”的规划设计理念,以分散化的集中模式,实现核心区集约性与环境舒适性之间的平衡,强调了融入环境组团模式和山海交融的空间组织结构;五是结合水系现状,以核心区内南北滨水生态景观带为中心,形成两轴四元六带八节点的格局,将山景、水景融入城中,形成山-海-港-城交映的城市形态。

三、新时期开发区城市设计的思路与方法

当前旅顺开发区正面临着由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型的重要的历史机遇期,如何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服务配套建设、加速升级转型已成为开发区未来的发展方向。为实现这一目标,应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正确处理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关系。要从全局出发,使城市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空间布局上做到结构合理,主次分明,互相衔接,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

2、正确处理城市规划设计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任何城市的发展都会经历形成、改造、更新的演变过程,近期建设是远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规划设计中既要保持近期建设的相对完整,又要科学预测城市远期发展的需要,为远期发展留有余地。

3、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关系。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更是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从环保的角度进行规划、从绿色的角度进行设计,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使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同步,实现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

4、正确处理增量与存量的关系。土地是城市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要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珍惜城市的每一寸土地,把集约建设放在首位,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定额指标,形成合理的功能与布局结构,为城市更新预留控制用地,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篇4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九条、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后,律师应关注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律师。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有保留意见,应明确说明。在此基础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十四条、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

第十六条、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与发行人(包括发起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六)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七)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八)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可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第十八条、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第十九条、律师应承诺已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应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第二十三条、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如有)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第三章、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七条、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第二十八条、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证券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第二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第三十条、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第三十二条、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或特征的发行人,对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改制重组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

(三)如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

(七)概括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四)若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若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六)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如存在,说明质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如存在,应说明其经营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变更过,如变更过,应说明具体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二)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三)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四)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五)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如有,应说明租赁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发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如有,应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如拟进行,应说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本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如无法执行有关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应说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述人员在近三年尤其是企业发行上市前一年是否发生过变化,若存在,应说明这种变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若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二)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三)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如需要,应说明是否已经得到批准或授权。

(二)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是否已依法订立相关的合同,这些项目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

(三)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四十九条、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应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

第五十条、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一)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得到合法批准。

(二)内部职工股是否按批准的比例、范围及方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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