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7 04: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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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政策监督过程中的失灵。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具有弹性较大的特点,容易偏离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公共政策的任一环节,都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才能保障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监督过程中的失灵主要表现在:第一,内部监督软弱,流于形式。以行政监督、职能监督为主的内部监督,由于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天然缺陷而显得疲软无力。第二,外部监督缺乏。我国民族地区大都处于边疆、山区、寒冷、干旱的区域,地广人稀,交通困难,环境恶劣,公共基础设施严重滞后,致使民众之间、民众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之间、民众与各类新闻媒体之间的沟通交流较少。因此,立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实现有效的监督。正是由于监督不足,致使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未能完全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敷衍了事,公共政策失灵也就不可避免。
二、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失灵的原因分析
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以切实可行的公共政策为基础。为保证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公共政策的绩效,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分析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失灵的原因变得尤为重要。
1.从公共政策主体的角度分析。从公共政策主体的角度分析,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失灵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公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欠缺。民族地区政策环境的特殊性,要求公务人员了解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懂民族语言,实际上,只有极少部分公务人员能用民族语言与当地群众进行交流。同时,民族地区政府公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水平不高,复合型人才十分缺乏。第二,以民族地区政府工作人员为主的公共政策主体的自身利益需求。公共政策主体是其利益团体的代表,而在利益团体相对缺乏的民族地区,公共政策主体往往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民族地区政府工作人员。他们既是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代表,也是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代表,同样追求着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民族地区政府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使得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层出不穷。第三,公民参与不足。随着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有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一项公共政策的良性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长期以来,受“官本位”思想和“清官”意识的影响和制约,民族地区群众大多认为制定政策是政府官员的事,他们只需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就行了。这种意识的存在,导致民族地区群众大多对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持冷漠的态度,加之相关参与机制不完善,政府“唱独角戏”也就在所难免。同时,由于民族地区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大多数公民缺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和驱动力。
2.从公共政策目标群体的角度分析。公共政策目标群体,又称公共政策客体,是指公共政策直接作用和影响的客观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各种群众团体。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大小,取决于公共政策目标群体对公共政策的理解和接受程度。第一,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客体的特殊性。我国民族地区多处于边疆地区,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各民族群众大多有自己的,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演变为宗教民族问题。因此,取得各民族群众对公共政策的理解与支持,尤为重要。第二,目标群体的知识水平较低。我国少数民族大部分聚居于较为偏僻闭塞、交通不便的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迟缓,教育事业发展滞后且极不平衡,致使各民族群众接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受教育水平低。同时,由于各民族原有社会形态发展阶段的差异,各民族地区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各民族群众对教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其结果,各少数民族群众间的受教育水平极不均衡。很明显,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目标群体的知识水平低和受教育程度不均衡,将使目标群体理解公共政策的难度加大,直接造成了公共政策执行上的困难,从而引发公共政策的失灵。
3.从民族地区政策环境的角度分析。政策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任何一项政策都会受到一定环境的制约和影响。民族地区的公共政策环境有其特殊性。第一,民族地区恶劣的自然环境对公共政策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地处偏远,交通设施不完善,政府与各民族群众的有效沟通存在诸多障碍,从而使得公共政策信息的传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二是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因而,当地政府只能以减缓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为代价,集中精力保护生态环境,导致一些能较快带动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无法及时有效执行,延缓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三是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各民族群众获取公共政策信息的渠道单一,使得公共政策的宣传和动员工作难以开展,进而影响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第二,参与不足。由于经济落后,财力拮据,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大都无力承担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各项需求。一是民族地区大多属于欠发达地区,传统的生活方式在许多民族地区居于主导地位,缺乏现代科学技术的洗礼。二是经济落后导致的贫困,使得各民族群众不得不将大量精力用于解决温饱问题,致使民族地区目标群体对公共政策各环节的参与不足。即使参与,也只能是表面文章。实践证明,只有丰衣足食的人,才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做热心公益的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各环节。三是经济发展的滞后,使得民族地区的现代化水平比较低,很多现代化的方法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应用。第三,民族地区特殊的民族政治关系。民族地区的政治关系,既涉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也涉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其位处边疆的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这种关系具有国际化的趋势。这种复杂的民族政治关系状况,不利于公共政策的执行,容易引发公共政策政策的失灵。第四,民族地区的文化环境。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这些都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如果认识不到位,处理不当,极易导致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失灵,进而影响民族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失灵的矫正
防止公共政策失灵,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作用,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实现民族地区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有效治理民族地区的客观要求。为此,要不断优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每个环节和执行环境。
1.正确处理中央与民族地区的关系。中央与民族地区关系的协调,是实现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囯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政策的前提与基础。第一,要达成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协调。在我国,国家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高于民族利益,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是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同时,囯家要统筹兼顾民族地区的利益。第二,中央政府应该从双赢的角度出发,考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财力微弱、人才缺乏、交通不畅等特殊情况,继续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从人力、财力、物力等各方面支持民族地区的发展,切实保证公共政策在民族地区的全面贯彻落实。为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中央、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级政府的财政关系,明确上级对民族地区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责任,保证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拥有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必要财力。”[3]第三,要切实保障民族地区自治权的可操作性。行使自治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在宏观层面制定的一些公共政策可能不适应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中央政府应当改革相关规定,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可操作性的变通执行权。
2.优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制定。政策制定是政策过程的起点,优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制定,主要包括:第一,着力提高公共政策制定主体的政策制定能力。要对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各类人员开展培训。此外,还需对民族地区的各类团体、组织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与帮助,充分发挥他们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作用。第二,逐步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推动准政府组织和民间政策研究组织的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第二部门(半官方组织)、第三部门等组织的较快发展,发挥其在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第三,强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公开程度,提高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度。要让不同的利益主体将其各自的利益诉求明确地表达出来,是利益视角下政策过程分析的重要启示。[4]第四,健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机制。主要包括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从而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能够明确、清晰的对问题进行界定,帮助决策者找到正确的问题。
3.强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执行。第一,优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执行组织机构。在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因地制宜,组建精干有效的执行机构,减少不必要的层级,为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组织保证。第二,提高公共政策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一方面,“筑巢引凤”,即改善民族地区政府单位的工作条件,制定有利于人才引进的政策以招揽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强化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第三,实现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效分权,包括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纵向分权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的分权,强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执行。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当前应侧重于横向分权,培育各种公共组织、社会团体来承接部分公共政策的执行,实现政府、社会与公民之间的协调。
4.提高目标群体理解公共政策的能力。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目标群体主要是指各民族群众及当地的各类团体组织。“成功的政治社会化能扩大对公众的政策宣传,增强公众的政治参与性和政策认同感,自动倾向于接受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积极配合政策的执行。”[5]要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目标群体理解公共政策的能力,可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切实把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和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只有公共政策是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其的,各民族群众才有可能深入了解和认同这些公共政策,从而配合这些公共政策的执行。第二,加强对当地群众的语言培训。倡导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学习语言,强化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汉语沟通能力及汉族干部群众用少数民族语言的交流能力,加强沟通交流,才能真正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第三,引导民族地区群众转变观念。加强民族地区群众对其他有助于自身发展的各类文化知识的培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各种现代化知识武装自己,真正理解公共政策,有效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各个环节之中。第四,引导民族地区各类团体组织的健康发展。各类团体组织在民族地区发展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该加强与各类团体组织的联系,重视他们的利益诉求,通过这些团体组织广泛宣传公共政策,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作用。
目前,我国民族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普遍实施了评教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民族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评教普遍存在事前准备不足、事中执行不够、结果不公平等问题,为此,笔者结合30年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经历,拟提出一些解决办法。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评教事前准备不足及其对策
(1)评教理论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目前,国外高校对教师评价主要存在两种理论:奖惩性评价理论和发展性评价理论。从导引的制度设计看,两者是评价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各有侧重和利弊。前者强调甄别功能,以奖惩为目的,采用刚性策略,但却忽视教师的自我诊断、自我提高等。后者以教师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注重过程评价,注重柔性策略,但不同程度地削弱了某些教师的危机意识、竞争意识等。在实施过程中,绝大多数国外高校采用奖惩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越来越多的国外高校偏重发展性评价理论。由于种种原因,奖惩性评价理论几乎统治我国包括民族院校在内的每个高校。如某民族高校出台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与管理办法(修订)》就明确规定:“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全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等提供参考依据。”因其管理和功利主义倾向导致“管理价值至上”,在实践中也面临一系列问题,造成教师和学生对价值认同困难,师生参与评教的主动性都较低,导致评教过程的形式化,学校、非领导教师和学生都很少从中受益,评教本身的教育意义严重缺失。目前,民族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评教方案及实施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已经形成“整”非领导教师的情况,导致不少非领导教师“自暴自弃”,严重伤了“教心”。鉴于两种理论导引的评价制度不同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特殊性,民族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评教应兼顾两者并以发展性评价为主。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特别关注非领导教师和学生的利益诉求,保证使用理论的公正性、公平性。
(2)评教方案存在的不足及其对策。一是没有独立的评教方案。民族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评教方案主要包括评教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两个部分,或称“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与管理办法”。目前,民族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没有独立的评教方案,致使其政治性、思想性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如某民族高校针对理论课、艺术体育技能课和实验课共设置三类评估指标体系,把思想政治理论课评教指标体系统归理论课之中,导致标准绝对化、一表评N课。就笔者调研发现,原因主要有三:第一,相关领导可能是理工科背景的原因,没有意识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特殊性,认为没有必要建立单独的评教方案。第二,错误认为可以通过民族院校学院的院级督导弥补。第三,官僚作风作怪且有私心。一些相关领导私心太重,“两学一做”“做”得太差,不作为、懒作为甚至形成“合法腐败”。
二是现有评教方案存在诸多不足。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生评教体系角度看,现有评教方案除重定量轻定性分析、语言表达含糊不清外,还存在两个重要不足。第一,评教目的迷失。不是为了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和促进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提升,而是专为教师“设套”,把学校与教师人为的对立起来。第二,评教内容不足。如某民族高校出台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与管理办法(修订)》提出:“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包括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内容。”没有突出民族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特色,如政治性、思想性、民族团结教育等内容,没有把党和国家最新方针政策“三进”纳入评教内容。因此,评教方案出现不公,操作就有问题,结果一定不公。
民族院校构建独立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评教方案特别是评教指标体系,不仅非常有必要单列,而且能够单列。为了充分调动教师尤其是非领导教师、学生参与评教的主动性,必须赋予他们决策权,民族院校可以将思想政治理论课评教指标体系拆分成三个部分:一是校级指标,所有课程评估必须按指标对教师授课效果进行总体评价。二是院级、教研室指标,由学院和各教研室自行设定。三是自选指标,由教师、学生结合各自所教、所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每门课的具体特点,自己设计题目,提交校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审核,通过后可纳入评教指标标体。同时,评教方案要定期完善,不要一个标准用到底。
二、评教主体构成存在问题及治理办法
有学者提出评教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博弈,表面上看是对的,实际上并不准确,实际情况是领导教师与非领导教师的博弈。如某民族高校出台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与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评教主体有两类:一是学生。二是学院领导、同行专家及二级督导员。既把任课教师排除在评教主体之外,也没有第三方的加盟。由于该校对除学生外的评教主体规定模糊,加上校级督导员、学院院外其他领导甚至校级领导只听课提建议但不打分,结果,“学院领导、同行专家及二级督导员”这些评教主体实际上被多数民族院校学院完全变成了学院领导、各支部书记、各教研室主任这些领导教师(以下称为院级督导),并全部握有30%的权重(学生70%)。同时,一些民族院校学院或明或暗地规定:教师是否得优一般由院级督导决定。如果每个教师的学生评教分数差别不大,最后结果就是院级督导实际上是学院领导说了算。这样,就形成博弈,形成该院学院领导与该院其他领导教师(各支部书记、各教研室主任)的博弈关系。结果,院级督导变成了领导评教、变成了官官相护,理论推导的结果与实际产生的结果出现惊人的一致,每个学期绝大多数优秀成为院级督导的囊中物,由此延伸的利益也基本上被他们占有。首先,学院领导大多数得优(一般是轮流)。其次,该院其他领导教师大多数得优(一般是轮流)。最后,只能牺牲非领导教师特别是年轻教师的利益(极少数非领导教师因为实力或其他原因如与学院领导“走得近”也能得优)。院级督导相互讨好特别是示好学院领导有以下好处:一是换取以后获得评优的机会、获得校级名师、省级名师的机会。二是获得以后可能的更多好处,如职称评定(虽然规定由院级学术委员会实施,但其由一些学院领导、一些支部书记和一些教研室主任组成)、年底评优(由学院领导、各支部书记、各教研室主任投票决定)、由学院组织投票产生的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和教学课题、研究生各级各类课题和各级各类评优(学院领导、大多数支部书记和教研室主任投票)及其他诸多好处。评教主体出现不公,结果一定不公。
为了治理上述弊端,一是调整评教主体构成。办法一:增加评教主体。在学生、院级督导的基础上,增加教师这个重要的评教主体,采取每个教师每学期提交一份自评报告的评价方式,并给予相应权重如15%(把院级督导的30%减少为15%)。全面考察每个教师的课堂、课外教学和教学研究情况,促进教师课堂、课外齐发展。办法二:规定院级督导至少50%由学院非领导教师竞聘上岗,以尽可能保证公平公正。除教学副院长外,其他学院领导不能作院级督导,达成一种制衡。办法三: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在校外聘请第三方评教。第三方只对学校负责,不能由学院联系,以免产生“猫腻”,不能只讲信任而不讲管理。信任产生不了公平,公平管理才能得到应有的效果。办法四:学生作为唯一评教主体,权重100%。大量研究文献表明,美国多数教育者对于学生评价教学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教学对象是学生,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参与者。由于学生每节课都在观察教师的教学活动,并能从教师的作业评定和考试评分以及它们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感受教师的治学态度,来自学生对教学过程及其效果的评价信息重要而独特,如果评价标准恰当并组织得好,学生的评价可以反映教学过程的真实情况。学生评价教学还可为多种目的服务,如改进教学、为判断教学效果提供依据、帮助学生选择课程和教师、促使学生对他们的教育活动进行思考、为领导者进行决策提供依据等。[4]在民族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评教中,把学生作为唯一评教主体,还可以尽可能杜绝腐败产生的环节。各级督导只听课提建议,但不打分。
二是如果院级督导维持现状,应规定领导教师每学期评教得优比例不能超过30%。或采取总分加减的办法,即每个领导教师评教总分减5分左右,每个非领导教师评教总分加5分左右,刚性避免或抵消人情分。
此外,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全校公共必修课,学生多、水平不一,而且是大课堂教学,领导教师掌握排课权,一般会把“好教”、“听话”的课堂或本院专业课堂等“优势”课堂安排在自己名下,为自己得优打好基础。因此,课堂选择应采取抽签的方式或领导教师最后选择的方式,以避免“优势”课堂被领导教师独占。
三、现有评教实施过程、结果的局限及提升措施
(1)现有评教方案实施过程存在的局限及治理。一是实施过程存在“交易”机会。某民族高校学院以前采取的是院级督导每人听1节课后就给被听课教师单独打分的办法,后改为院级督导分成若干小组,每个小组听1节课并讨论后再给每个教师打分。显然,后者更容易作。程序出现问题,结果自然失真。二是考核内容太窄,时间太短。目前,多数民族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院级督导实际上只是通过听1节课,就得出对该教师的评教结果,督导任务就算完成。显然,这样的简单督导并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教师课堂教学的全貌,想全面考察教师教学内容的政治性、思想性更是不可想象,根本就不可能做到。因为教师再笨,也知道绝对不能在院级督导听课时“乱说”的。
为消除上述问题,各评教主体职责应该各有不同,各有分工。关于评教的内容,由于各评教主体的职责不同而有不同。学生主要评价教师的课堂表现,包括备课情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自己由此的收获等。院级督导除听1节课外,应更多地注重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调研尽可能全面了解学生对教师的真实评价。二是仔细阅读教师的自评报告并实地调研是否属实。教师自评报告包括备课情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外辅导情况、学生成绩评定情况、成绩册及试卷入库情况、教学改革、教学效果、教学课题和教学研究等各个方面。三方信息和资料相互印证,基本上可以比较全面的了解每个教师课堂内外教学和教研的真实情况。至于评教时间的安排,应根据各评教主体的分工不同而有差异。学生评教时间,最好是安排在该课结束后1周进行。院级督导评教时间应该是教师每学期第一课开始到成绩册上交、试卷入库的全过程。教师自评报告上交时间应在成绩册上交、试卷入库后1个星期以内完成,院级督导评分还是采取单独方式最佳。这样,各评教主体才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全面了解每个教师。
(2)评教结果存在问题及补救办法。一是相关信息公示、公开不足及对策。目前,民族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评教结果既没有公示时间,教师也只能看见自己课堂的正式总分,查不到明细,也查不到其他教师特别是领导教师的评教结果。因此,加大评教结果详细信息公示、公开的力度,全面公示、公开学院所有教师每学期的评教总分、学生评教总分及院级督导评教总分,方便监督。
二是无申诉时间及改进意见。目前,民族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评教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申诉的权利,没有给予申诉时间,也没有教师申诉的机会。鉴于保护教师申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大力鼓励教师申诉(实际上这也是监督评教作弊的好机会)。民族院校学院、学校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必须严肃对待,有求必应,全面深入调查,对错误的评教结果必须予以修正。
三是忽视“回头看”及对策。一说到高校腐败,自然联想到基建、招生等“硬”领域,就没人关注评教等“软”领域的腐败。仅就民族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评教看,早已不是一片“净土”。一些相关领导不放过任何可以腐败的机会,“雁过拔毛”,如果严查每个学期评教结果数据,就可以发现其中的诸多“猫腻”,“优秀”基本上成了领导教师的“专利”。人们常说:“老百姓最痛恨的腐败是身边的腐败。”同理,教师特别是非领导教师最痛恨的腐败也是身边的腐败。因此,应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东风,实施拍“蝇”行动,建议由民族院校学校纪委牵头,学校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负责实施,严查、严惩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领导评教过程中的不作为、懒作为、“抱团腐败”等歪风。一经查实,不仅取消所得相关所有利益,追回所得相关所有利益,并撤职,而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并在党内依党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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