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书范文

时间:2022-12-31 18: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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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书

篇1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三方经由充足协商,特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贷款方供给借款方____ 贷款____ 元。借款、还款打算如下: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分期还款规划

日 期

金 额

利 率

用 途

日 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全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剂,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措施盘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定应用贷款,不得转移用处。否则,贷款方有权结束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划定时光、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障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奉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赞成,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批准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__ 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定期偿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跟逾期罚息。

第九条 弥补条款

第十条 本合统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__ 公证处一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篇2

由a银行所安排的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贷款。

a银行作为行及安排行及各贷款人(其名称详列在下述贷款协议附表一)在_________签订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贷款(“贷款”)。

c有限公司鉴于贷款人同意按贷款协议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愿意向贵行a银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为各贷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贷款人以下统称“债权人”)为此项贷款提供担保,内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到期应付款项时,担保人在任何时间在人书面要求下,无条件地及时以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的应付货币支付及清偿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到期应付但未偿还的所有款项(上述款项以下统称“债务”)。

2.在第1条所述责任之范围内,担保人须在收到人书面还款要求时即时支付本担保书内担保人承诺支付的所有债务。若担保人未按时支付款项,担保人必须支付到期未付的应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日期自人书面要求担保人清付债务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偿还之日为止。年利率按贷款协议第6.4条规定有关债务逾期利息计算,到期应付而未还清的利息每月累积成为债务之一部分。

3.作为一独立保证及在不影响本担保书第1条的前题下,担保人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担保人将按第l条的规定,在人要求时,即时赔偿所有人及债权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时偿还债务或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债务金额的一切损失。若本担保书第1条所规定的担保因任何原因变成无效,没有约束力或不能执行,本条款的赔偿责任将依然生效并对担保人仍具约束力。

4.担保人承诺及确认由人或其授权职员签署并列明确定债务数额及到期的文件对担保人有约束力,有明显错误除外。

5.人及债权人可将在本担保书收到的款项放人一个独立的暂记帐户,而不须即时将该等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组时,人及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偿借款人或该人士的所有债务,而无须扣除在暂记帐户的款项。但无论如何,若人及/或各债权人由此共得之款项超过借款人所欠的债务,余额须归还担保人。 6.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和其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a)人及/或任何债权人给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时间宽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破产;及/或

(c)人及/或任何债权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债务偿还作出的其他抵押、担保或保证;及/或

(d)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对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处分、行使、不行使、放弃、解除或改变任何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作出的保证书或抵押书所赋予的权力(包括放弃任何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先决条件或其他条件)或权利或抵押权;及/或

(e)贷款协议或其他就债务偿还所作担保书或抵押书项下的任何责任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无权力签署或履行贷款协议或该担保书或抵押书下的责任;及/或

(f)任何如没有本项的条款将导致本担保书或担保人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但无论如何,如果人和/或债权人与借款人对贷款协议作出任何修改和/或变动,从而会增加了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的义务和责任,人须得到担保人确认后该修改和/或变动方为有效。

7.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a)担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b)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c)本担保书在贷款协议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d)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担保书都不会(i)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ii)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iii)超越担保人借款或担保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iv)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e)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贷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f)没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g)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h)担保人在本担保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借款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

(i)担保人已经向人及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担保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j)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k)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l)担保人向人及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担保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m)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8.担保人在此向人(作为债权人的人)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

(a)第7条款所包含的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就当时存在的事实与情况而言,在实质方面每一天都将是真实与正确的;

(b)担保人将以恰当及有效的方式维持和经营其业务;

(c)担保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本担保书签约日后担保人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将担保人在该年度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副本(连同有关的董事和会计师报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须经担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证明为其各自原文的真实副本;

(d)担保人将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担保人的财务资料或其他资料;

(e)如发生任何事情从而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内的责任能力时,担保人将尽快通知人;

(f)担保人将维持与履行其在本担保书内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及确保本担保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准,同时使这些批准保持完全有效,遵守与任何上述批准有关的一切条款、条件与限制(如有的话);

(g)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设定抵押、或出售或转让(不论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也不论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内交易);

(h)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的书面同意前(人在此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与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将其营业性质作重大改变,不论这种改变是通过单一交易或若干有关或无关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时间及通过出售、转让、收购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该改变不会削弱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则无须经人同意,但担保人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人;

(j)担保人将不会在未经人书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担保人的请求)回购或减少其发行的股份或将其资本或资产分配给其股东。

9.本担保书由担保人独立承担责任。若有第三者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或抵押,则本担保书是完全独立及不受该等担保书或抵押影响。

10.担保人在此声明和承诺放弃要求人及/或任何债权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诉讼,或将抵押物先行变卖之权利。

11.担保人在此承诺,在贷款债务未还清以前,它不会行使及在此放弃因法定原因而拥有的代位权或向借款人(不论是否与本担保书下的责任有关与否)作出索偿。担保人亦不会与人和债权人在借款人的破产或清算的索偿中竞争,人和各债权人将优先于担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款。担保人将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债权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担保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如担保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收的任何款项(不包括担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律师费用),它将会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债权人持有该笔款项以作为债务的持续担保。

12.如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任何解除本担保书或其他和解的协议,该担保解除或和解协议的条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债权人所出具之担保、或所支付的款项没有因任何有关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法律或法规而遭取消、禁止或减值。若人或任何债权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还任何有关债务的款项予付款人,担保人在此的责任将继续有效。而在计算担保人所应付的款项时,该些债权人曾经收过但要退还给付款人的款项将不计算在内。而人及债权人可在本担保书解除后或和解协议签订后继续执行本担保书及向担保人追讨欠款。

13.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付之一切款额必须如数支付给人及债权人,不得从中抵销或反索借款人欠担保人的任何款项,亦不得从中扣减现行的或将来的任何税项(人及债权人本身的总利润应课税项除外)或其他费用或预扣税。

14.凡按本担保书规定的应付款项,应以债务原币支付,如担保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以可即时使用及自由兑换的货币,按人或各债权人当天汇率折算,汇予人或各债权人。

15.本担保书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并将连续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所欠之一切款项全部偿还给债权人为止。但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随贷款额的归还而相应减少,并且在债务全部清还给债权人时解除。本担保书为附加保证,但不取代人和债权人现在或将来所持有的有关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及抵押品。担保人承诺及同意当人及债权人在追讨担保人欠款或执行本担保书时,人及债权人无须先追讨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诉讼,亦无须先对人和债权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作出处分或强制执行。

16.若担保书内某些条款在将来被宣布或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法律上不能执行,该等条款应视作为并未列入本担保书内,而不影响本担保书其余条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债权人因追讨本担保书之到期款项而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全数偿还为准)及所蒙受的一切损失,由担保人负责赔偿。担保人承诺在人的书面要求下须即时支付和清偿该等款项。

18.

(a)本担保书对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各自的继承人及受让人均有效和有约束力。惟担保人不得将本担保书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责任转让他人。

(b)如任何贷款人按贷款协议的条款,转让其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该贷款人也可将其于本担保书下的全部权益或有关部分同时转让予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所有本担保书下所指的贷款人将包括该受让人。

(c)担保人于本担保书下所作之声明、保证、承诺及安排将不会受任何贷款人转让本担保书或贷款协议的权益所影响,任何贷款人名称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况亦不影响担保人在本担保书下的责任。

19.

(a)本担保书项下须发出或提出的每一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专人递送或用挂号邮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预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对方:_________。

(b)本担保书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a)如由专人递交,在递交时由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送达;b)如用挂号信发出,在邮寄后两个工作天即为送达。

(c)除非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就本担保书向另一方发出或提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及一方在本担保书项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约须以英文或中文书写。

20.

(a)除非人与担保人以书面签署确认,否则本担保书任何条款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b)人或债权人不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担保书规定的权利和权益均不会构成或被视为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而人或债权人在某次行使权利或部分的权利将不会妨碍或影响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权利或权益。人或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亦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权益和赔偿办法,故此将不会排除法律所赋予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及其他赔偿办法。

篇3

贷款条件

对于个人融资担保,要特别注意担保公司对“信用良好”的鉴定。

一方面,大多数担保公司都会要求,个人在提供担保之前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所谓反担保,就是贷款个人向担保公司提供一定价值的物或其他资产作为其贷款担保的担保,担保公司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担保公司对个人提供的物或资产行使权利。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多种多样,有的要求提供反担保财产,包括土地、房屋、租赁合同、付款收据、机器设备、经营权、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这些财产可以是借款人个人的,也可以是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其他人的;有的只要客户交纳一部分保证金(如贷款额度的5%)即可。

另一方面,也是最为独特的一点是,有些职业收入高而稳定又想贷款提前消费的群体,例如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职业经理人、高级白领等,在贷款担保审核、次数与额度上会得到担保公司意想不到的信任。曾有报道提到一些担保公司对公务员提供上百万元的贷款担保,而且不需要任何财产的反担保。抛开社会批判与怀疑,从担保公司的角度看,其看重的是公务员可预期的稳定收入,而收入稳定则意味着担保的低风险。

对于李老师来说,虽然他没有房产、大额存单等可供抵押、质押的财产,但完全可利用自己事业单位职工的身份,请担保公司为自己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基本程序

担保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自主制定公司的担保操作流程,所以各担保公司的要求不会完全相同。但一般来说,每家正规担保公司都应包括以下三个环节: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一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并与个人、反担保人签署有关合同一提供担保,银行放款。

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相对而言,个人如果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可能要花上一两个月,显然通过担保公司贷款效率更高。

担保公司在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时,当然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不过担保公司的收费没有统一标准,一般都是按贷款金额的固定比例如3%~5%收取,其具体计算方式为:担保费=贷款金额×担保费率×借款年限。除此之外,个人还需要按照银行规定,支付贷款利息。

对于李老师来说,他首先需要向担保公司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等申请材料,一周后即可通过担保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并同时支付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李老师如果申请2年期5万元的贷款,则每月的还款额约2200元(利率为6.30%),累计支付利息3350元,加上3000元(按3%计算)的担保费,其通过担保公司获得贷款的总成本为3350+3000=6350元。

防骗“锦囊”

个人融资担保的实质就是个人向银行贷款,担保公司作为个人的担保人向银行提供担保,并从个人获得收益。个人与银行是借贷合同关系,银行将钱借给个人,个人定期向银行还本付息;银行与担保公司是保证合同关系,个人不能向银行还本付息时,担保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个人与担保公司是一般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协议确定,个人主要义务是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

厘清三方的法律关系后,借款人应把握下面两个原则:一是银行与个人的钱款往来不能通过担保公司转账;二是防止个人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当事人责任过重。

担保公司诈骗实例

【案例一】

甲通过乙公司担保于1月份从某商业银行贷款买辆汽车。2月初,甲接到乙公司电话称银行车贷要涨息,问甲能否一次性把剩余贷款交了,如可以就把钱交给他们,由他们转交银行把贷款手续结清。此时甲还有50000元银行欠贷未了结,听信乙公司的他立刻将钱交给了乙。5月初,甲接到贷款银行打来的电话要其赶快到银行交钱,此时甲才得知,乙公司并没把钱转交银行。

【案例二】

丙女士通过丁公司担保从某商业银行贷款6万元买一辆汽车,双方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合同》约定丙不得逾期还款,否则丁公司有权要求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有权随时向她收取贷款额8%的担保费和2%的管理费。某日,丙接到丁公司通知,因其本月有600元贷款未能按时偿还,让她到公司处理解决。但丙刚进门,公司便将她的车扣留并告诉她,根据合同,丙首先须一次性将尚欠银行的20000元贷款还赢其次向丁公司缴纳6000元的担保费和管理费,否则扣留的这辆车不会还给她。

作者现任职于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

个人需要向担保公司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明,如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等;

(2)经济实力证明,如房地产物业、按揭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存折、有价证券、个人收入证明、家庭月收入证明等;

(3)个人情况证明,如毕业证、职称证、工作证明、荣誉证书、职务说明等;

(4)家庭情况,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未婚证、离婚证等;

篇4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

(一)现行情况

为更好的完善我国的资助体系,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我国于1999年先后在全国各地开展助学贷款工作。助学贷款开展以来,由政府主导,采用贴息政策,学生可仅凭个人征信系统及法律法规作为基本约束自行选择高校或生源地两种方式进行贷款申请。贷款的开展降低了各大高校学生辍学比率,同时也推动了教育体制改革,使我国的大学人才输出比率大幅提高。

(二)现存问题

助学贷款的开展不但为我国输送了大量高端人才,也使我国教育体制更为完善。但深入研究,不难发现担保等贷后管理问题正逐步阻碍着贷款体系的改革发展。例如在2005年底全国资助管理中心的助学贷款质量普查中显示,1999年先行开办助学贷款的8座城市234所高校中,助学贷款违约不良率12.88%,违约人数比率为28.25%,违约金额比率为19.75%,人均违约金额为3910.46元,对比同期普通个人小于3%的违约率,以上的数字足以让人瞠目结舌,并且这些数字近年来一直保持上涨的趋势。由此可见,违约担保及诚信教育力度着实有待加强。

二、 国外经验

国内的助学贷款运营以来效果明显,但对贷款的发放者银行来说愈发高涨的违约率也让其苦不堪言,甚至部分银行出现了“惜贷”现象。那么对比全球其他的助贷国家,我国是否又能获得一些启示呢?

(一)美国的双重保险政策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的贷款违约率也曾高达22.4%左右,而近些年来,美国的贷款违约率基本维持在5%左右,是什么让美国的贷款机制有了如此大的改观。美国现存两种奖学金,一种为帕金斯贷学金,由政府付息。第二种为斯坦福贷学金,而这又可以分为政府担保以及银行政府双担保两种。后者是美国较为常用的贷款方式。而在贷后方面,美国则采用了较为灵活的还款方法,以及较为强硬的惩罚措施,比如终生登记违约等,这很大程度上的降低了贷款违约风险,也大大减少了美国银行所承受的损失。

(二)日本的助学贷款减免政策

日本的助学贷款体系是非常有特色的,尤其是在贷后管理方面,比如,凡在大学期间成绩优异者可减免贷款本金。这为造就高等人才奠定了基础,同时,日本也就近期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出台新的政策,即在校或毕业期间如若因生病等强制性因素无法按时还款,一经核实可申请延期还款,这项政策的出台使得还款期限变得更加人性化,也使有特殊情况的贷款者更能机动的选择还款时间。

三、 解决思路

(一)国家角度

国家作为法律担保的主导者,应在用贷款服务大家的同时考虑其他多方情况,采取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避免恶性循环,从而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

1.加大担保力度,在以个人征信系统为担保的同时加入家庭元素,以适当的家庭财产作为辅助担保,以牵扯到自身利益为妥协点进行还款谈判。

2.配比一定的消贷政策,比如模仿日本的奖学金消贷,贡献制消贷等等,力求在促进贷款工作的同时为国家输送更多的高端人才。

3.均衡生源地贷款与高校助学贷款,避免高校压力过重,造成贷款申请不均衡,或因高校单方面负担过重而造成的违约率上升等恶性后果。

4.加大诚信宣传,以思想教育为主导基线,从贷款伊始就向贷款者灌输还款思想,使其明白贷款政策,从而使其从根本上明白按时还款的重要性。

(二)银行角度

银行作为主要的放贷方,要在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极力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总体违约率高达28.4%,欠贷诉讼更是遍布全国,那么为了避免违约高涨甚至于“惜贷”情况的发生,银行除了以法律为武器外还可采用多方协议等措施保证自身利益。

1.与担保方签订多方协议,以法律为武器督促担保方进行催贷调节,从而以担保方为后盾,将自身的风险率降至最低。

2.明确持续抗拒还款者后果,比如针对多次逾期或还款态度较差者,银行可采用法定程序移交公安机关惩办,避免形势继续恶化。

3.恶意欠款者银行可直接冻结其所有资金账户,或直接从账户内扣款,但在放贷时需向贷款者说明政策,避免冲突。

(三)高校角度

高校作为高校助学贷款的主要参与方,责任重大,那么高校可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平衡贷款渠道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学生违约。

1.必须严格的做到贷款人的资格审查,家庭情况审查,以及展期延期时情况核查,最大化的为贷后减轻工作量,避免出现因情况不符而导致的违约还款。

2.贷款期间加大贷款者的跟踪力度,在初期核查的基础上进行跟踪对比,以防出现丧失联系等恶性情况,同时,也为突发事件的发生做好准备。

(四)个人角度

个人作为贷款的主体,在申请贷款时要对贷款注意事项做以详细了解,同时,也要提高自己本身的贷款素质,避免造成因过失或故意而违约的局面。

1.严格按照贷款制度执行,仔细研究贷款注意事项,明确贷款流程,形成最基本的贷款概念。

2.办理展期延期时备好各项所需文件,按时到相关地点进行办理,避免因缺少手续或未按流程办理而导致的逾期过期的发生。

3.增多诚信方面的学习,避免欠款欠息,以提前还款或主动还款为自己赢得更好的诚信记录。

参考文献:

[1]孙汝洋.国家助学贷款期待各方合力推进[N].中国经济时报,200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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