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论文范文

时间:2022-11-06 03:01:1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中国政治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中国政治论文

篇1

    2.中英文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中文摘要应简要说明毕业论文(设计)所研究的内容、目的、实验方法、主要成果和特色,一般为150-300字。英文摘要的词汇和语法必须准确。关键词:一般3-5个。

    3.目录

    4.正文

    正文要符合一般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文科毕业论文字数一般在5000-8000字左右。

    论文应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论证完整、严密,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

    应具备学术性、科学性和一定的创造性。理科各院系要根据本学科特点做出具体要求。

    毕业论文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涉及到他人的观点、统计数据或计算公式的要有出处(引注),涉及的计算内容的数据要求准确。

篇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立足于中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是研究和揭示现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运行规律的科学,是政治经济学的巨大创新,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研究、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政治经济学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是时代赋予学术界的历史使命。鉴于此,2016年中国政治经济学论坛年会的主题确定为“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会议将侧重围绕(但不限于)以下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讨论:

    1.深化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3.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5.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二、征文要求

    1.应征论文以10000字为宜,学术规范,引用准确,注重知识产权。

    2.征文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6日(以电子邮件发送日期为准)。

篇3

文化与认知的互动关系意味着,教育不能脱离传统文化的脉络而成为孤立的独白和僵硬的灌输,理论的活力在于为人们所理解和内化,而一种理论只有注入了历史文化的血液,才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才能融入个体的精神世界。纵观中国近现代史,的《矛盾论》和《实践论》之所以在思想史和中国革命史上产生了如此大影响,正是因为他实现了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双向互动:一方面,以理论为出发点,赋予中国传统文化以新的内涵和活力,另一方面,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为视角,给予以中国特色,创造性地发展了,促进了在中国的广泛传播。高中政治课程的对象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在塑造和形成中的青年学生,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知识的记忆和把握,更应当是理论的理解和内化,只有如此才能为中国梦的伟大实现培养既具有专业素质,又具有良好道德的新世纪人才。过去的中学政治课程往往以灌输而非引导,记忆而非内化的方式展开,进而沦为了学生为应付考试而不得不掌握的枯燥知识。这种方式的教育不仅效果微弱,甚至会使学生产生厌烦和抵触情绪,从而产生负效应。造成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不良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施教者忽视了文化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的相关规律,脱离文化传统和文化语境阐述知识,让本该唤醒学生道德意识的学问变成了知识的独白,让本应内化的理论变成了工具理性的运用。

二、契合与启迪——传统文化融入高中

政治课程的现实可能性一方面,儒家教育思想与当代教育理念内在契合。儒家教育思想对传统中国文人的精神世界有着深厚的影响。在教学方法上,孔子主张“因材施教”。个体在认识结构和性格特征上不尽相同,标准化的课堂教学虽然满足了大多数人都能受到教育的要求,但也忽视了个体及其个性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孔子在教学中往往针对不同学生的相同问题给予不同方式和不同内容的回答,这些回答表面上看似随意,甚至相互矛盾,但实际上却是孔子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做出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教学原则上,孔子主张启发式教学。“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在此,孔子主张教学应当是带着问题意识的教学,课堂不应当是教师的独白,而应当是在教师引导下学生的主动思考。在教学目的上,孔子主张立人,培养学生“至于道”的品格。唐儒韩愈的名句“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深刻表明了儒家的对教育目的的看法,教师最重要的目的是传道,但这里的“道”不仅仅是学问之道,更是做人之道,人生之道……当代教育主张素质教育和尊重教育,认为教育应当以人为本,应当让学生实现“知情意行”的有效统一。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教育哲学思想无疑与当代教育的这些理念有着深刻的一致性,给予巨大的启发。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为高中政治课程提供了丰富的具有启发性资源。中国传统思想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很多内容与中学政治课程有着密切联系。在政治思想方面,儒家的民本思想和为政以德的主张体现了民主理论的萌芽;“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正名思想和法家的法制思想则对于思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发意义。在经济思想方面,荀子对如何实现“富上而足下”,“上下俱富”这一理想探讨,体现了积累与消费的辩证关系;儒家与其他学派关于利义之辩的讨论则为思考法治经济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在哲学思想方面,佛教哲学关于“有”、“无”、“空”三个概念之间关系的阐述为理解辩证法和对立统一具有深刻意义;儒家的“格物致知”理论则能更具体和生动的理解实践及其与认识的关系。可见,中国传统思想与中学政治课程中所涉及的内容不是割裂的。不同时代和地域的人类在发展中,总会面临相似的问题,而先贤的思考往往包含了智慧的火花,能为理解和解决当下问题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在授课过程中也可以应当结合中国传统思想的相关内容,在历史的阐发和对比中,展现理论的丰富性和生动性。

三、超越与创新——传统文化融入高中

篇4

[中图分类号]1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2-0126-02

在古代文艺观中,一直存在着对“文”的追求和对“质”的追求两种理念。由此古代的文学作品上表现形式也体现出了不同理念下各自的特点和形态。这就要求我们必需对古代“文”与“质”的文学观进行一下探索分析,从而更好的把握这两种形式对今天文学作品现实意义所产生的影响。

“文”在《说文》中解释为,错画也,象交文。故以有纹理之意,《易·系辞》下中有其旨远。其辞“文”之词,便有华丽之意。《孟子·万章》上也提及“文”这一说,这里除了指偏于形式方面的事物外,还含有美、誉、漂亮等意思。从《说文》中对“文”的解释到作品中“文”的体现,我们可以知道在古代文学当中,“文”是表现文学作品的华丽秀美,词藻丰富。

“质”,《说文》中解释为以物相赘也。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所提到“若仆大质已亏缺矣”的质,便是朴实,与文相反的意思。由此可以看出在古代文学当中,“质”趋向表现为作品语言的质朴,形式简洁。在思想上,“质”更是体现载道与教化相结合的社会功用方面的意义。

同时,也正是在这两种不同的创作观念中产生了重文与重质这两种文学倾向。

一、从“文质相合”到“质朴之词”

早在春秋时代的孔子便在《论语·雍也》中提出,“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的“文质”说观点,他认为“文章的内容胜于词彩,则过于质朴。文章的词彩胜于内容,则过于虚饰,浮夸,而不实在。只有外在与内在相伴,才称的上合适。”这也就成为了早期“文质相合”的理论观。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之下,魏时的曹丕也在《典论·论文》中提出了“文以载道”的观点。因为在魏晋前期,普遍的士人还都用作品表现民生,讽喻社会,他们是借助文章的讽喻来达到对自己理想世界的追求。这也就为“重质轻文”的理论建立了文学基础。

汉朝王充在《论衡·超奇》中就体现出了“质”胜“文”的观点,“有根株于树下,有荣叶于上,有实核于内,有皮壳于外,文墨辞说,士之菜叶皮壳也。实诚在胸臆,文墨著竹帛,外在表里,自相副称”。虽然他也把“文”与“质”看成是相互依赖的,但在这段话中,王充认为起着主导和决定性作用的仍然是“质”——内容。其载道的政治教化意义。若不顾及文章的内容而一味追求形式,文艺作品无论其辞藻多么华美都是“有皮壳于外”。所以注意内容的同时也不应忽略文章的词彩。

从孔子“文质”,曹丕的“载道”,再到王充《论衡》中所提出的理论观点,可以看出他们在重视文学的教化功能的同时,并没有忽略文的存在,他们把文学的政治功效与文学的审美功效结合在一起,使得文章在外在形式。语言华丽的基础上更好的表现文章的本质内容。

而墨子的文章则是脱离了文的华茂。体现出一种质朴与实际效用的文学观念。正如墨子在《非乐上》中所说的,“华文章之色,以为不美也”。这里的意思说出了墨子对言辞富丽的文章,虽然大多数人都认为美。而他则认为这并不是属于真正的美的文章。

重质轻文除了受到文学自身的影响之外,也受到政治基础对其的影响。从孔子时期,到魏晋前期,再到汉朝的前期,以曹丕,王充为代表“重质”的这些人。可以看出,他们并不是把文学单一的看成一种具备审美功效的东西,实际上他们是把文学作品看成是一种载体。因为在他们所生存的那个时代下,文学必有着它现实的政治意义,这使得它所承载的意义要远远高于文学作品本身的意义。这种高于文学本身的意义,便是作家对社会的关注,对政治的关注,对人自身的内在思想的关注。也正是在这种时代下使得文学作品的本身审美价值成为了第二位。而教化,关注实际和关注人自身就成为了其主要内容,这也就形成他们文学作品理论中的主要内容。

“文”以载道的观念,便作为了文学作品的重要发展方向,逐渐忽视了文学作品审美功能,使得文艺观从“文质相合”而走到了“质朴之词”,“文”以载道的观念更注意了文学作品内容的政治教化作用。

二、从“文辞秀丽”到“靡靡之音”

而与之相反,重文轻质的文学风格也作为一种理论观,存在于古代文学观中。他们以文学的审美功能,为其基点,减弱了文学的教化功能,他们更注意文学的语言特点,文学作品的形式特点,而其内容却很空泛,对社会现实的讽喻意义也在减弱。

(一)“质”的教化功用的淡失

就如汉代的大赋,在形式上更加注重言语的华美,结构的宏大。一句“可其少进也,浩浩皑皑,如素车白马帷盖之张。其波涌而云乱,扰扰焉如三军之腾装;其旁作而奔起也。”就是其汉大赋语言和结构的代表形式。刘勰评其为“腴辞云构,夸丽风骇”。班固《汉书艺文志》评其为:“汉兴枚乘,司马相如,下及扬子云,竞为侈丽宏衍文词,没有讽喻之义。”其后文学作品的形式更是有骚体赋,“九体”“七体”赋都相继的出现更增加了文学作品的文学艺术样式,再语言上和文学作品的形式上更是把“文”的这种审美功能表现出来。

直到后来的梁陈为代表的宫廷诗,也更加注重文学的审美功效,而其对文学作品的教化功能则彻底的失去。在文学作品的内容上,他们更多是对女性和对宫室、器物以及服饰等方面的审美关照,通过艳丽的辞藻和声色来推动形式。这时的文学作品更注重语言的形式美和音乐美,他们忽视了文艺作品的政治教化意义,而更加注意了文学的娱乐性,审美功能。

转贴于

以谢眺,王融为永明体的代表人物,更是把文学作品的审美性与娱乐性放在了首位。其文章的风格也不再着眼于对人的教化作用而是更加追求文章的形式与语言的新奇,音韵的和谐。使文学作品真正成为了游戏性活动,加大了其审美的功用。“游人欲骋望,积步上高台”。“潮落犹如盖,云昏不作峰”。由此可以看出,其注意了音节的顿挫,但同时过分追求词彩的华美,未免产生刘勰所说的“文贵形似”。直到萧纲入住东宫时,这种宫体诗真正的发展到了极端,这种体式也是继承了永明体的形式风格,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更注重辞藻,对偶与声律,其内容上也是以女人,景物为其创作源泉,彻底的颠覆了文学的教化公用,其内容彻底的从反映现实关注社会,走向了单一追求审美性与音乐性的方向上。刘勰的《文心雕龙》中所说,“丽采百字之偶,争价一句之奇,情必极貌以写物,辞以穷力而追新”。颜之推也说“去圣久远,文体解散,辞人爱奇。”这就充分说明了,永明时期的官体诗人对文学作品娱乐性与审美功能的注重。

从这些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这种文学观念下,已经完全把文学作品当成一种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其形式,语言,都给人呈现的是一种美感。它所注重的不再是对社会有多大的教化作用,而是注重文学作品的审美价值与娱乐价值,这就使文学从政治上剥离出来。展现出一种单纯的艺术样式。这种文学与政治相分离的现象,也许正是与当时社会,政治的松懈、糜烂的上层生活,对文学提出了新的要求,才会产生这种新的审美需求。但也正是这种对文学艺术美的追求,对审美价值的追求,才会对后来的文学观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二)物的描写细致及扩大文词的丰富性

从后梁的宫廷诗到以后的谢眺,王融他们在内容上不再是对家国社稷的关心,而是转移到了,或是宫廷、或是美女、或是山水园林上来,要不就是抒发自己个人的离情别意上来,这与重质轻文理念下的“家国”的内容为主要表现方式形成强烈的对比。由于他们在文学作品中“质”的内容上的局限,也必然促使着他们对所描写事物更加细致入微,想出那些“重质轻文”下不可能出现对物的细致描写的词语,这使得词语的丰富性得到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作品的新鲜性。对那些曾不能用言词形容的物品,出现了新的词语对其形容,这样描写事物的复杂性也得到了解决。

而对这种山水或器物,宫廷美女的描写,也促使他们对美进行了重新的价值评判,追求一种全新的审美方式,他们把这种美的景色与其音韵相结合,促进了四声音律的出现,有助于语言的发展。对后代文学的言语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不管怎么说在“文”与“质”的关系上,它们还是相互依存的。梁朝的刘勰在其《文心雕龙》中提及道“文”与“质”:夫水性虚而沦漪结,木体实而花萼振,文附质也。虎豹无文,则同犬羊,犀有皮,而色资丹漆,质褥、文也。这些都是刘勰运用比喻,指出了文艺作品中的这种关系。同时中国古典文学也正是在“重质轻文”和“重文轻质”的影响下出现了不同时期下的不同文学样式。

三、中古文学与西方古典时期文学中“文”与“质”比较

篇5

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如何创新

1.统一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下的业务处理办法。首先,统一两种支付方式下的用款计划的处理模式,即,将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的用款计划下达和资金清算模式向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流程模式转变,取消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下达需先行通知银行的业务流程,银行不再参与授权支付计划的登记管理。其次,统一两种支付方式下的资金清算方式。即: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资金清算模式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进行资金清算。第三,统一两种支付方式下的拨款收入会计核算方式。即,将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的财政资金收入核算方式,从按用款计划额度虚列收入改为按支付清算额列收入,与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收入登记方式一致,确保预算单位收拨经费额与财政部门的方便核对和核对一致。

2.将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与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划分延后到资金实际支付环节。分月用款计划是对年度预算的细化,用款计划与实际资金支付往往存在误差,例如,预测需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很可能受客观条件限制,在实际支付资金时,可能需要调整为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而这种调整过程不改变资金是否需要支付的基本点,同时,调整过程需要按调减再提报计划的程序操作,过程复杂而无实际意义。在创新后的制度下,计划提报的环节不设定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属性,也就是对用款计划不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只是在资金实际支付的时候才根据实际情况和制度要求区分两种方式支付,从而支付方式的划分才是准确的、可控的和方便操作的。

篇6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目前,我国农业依然是靠天吃饭,大多地区不得不主要依靠雨水灌溉,人工灌溉对于那些雨量稀少或者雨量变化无常的地区也是绝对必要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状况尽管有所改善,但是依然薄弱。因此,2004年以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一直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就是政府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已任。由于农村区域人口居住密度小,农业基础设施的市场化指数相对较低(见表1),农业基础设施的提供主要由政府来完成。因此,承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公共财政必不可少的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最关键的问题是投融资方式的选择,这不仅关系到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还决定着农业基础设施的资金来源及其维护等问题。

根据我们的调查,近年来国家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增加较快,1994-2006年,中央累计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量超过4000亿元,主要投向农业和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当中用于大农业方面的投资比例也有所提高,目前财政资金正在成为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见表2)。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总量仍然明显不足,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的投资比重偏低。造成农业基础设施供给不足的原因或制约农业基础设施增加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向城市倾斜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给不足的体制性因素。因此,必须构建城乡协调平衡、公平合理的基础设施财政供给新体制。

一、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1.根据受益范围的大小,通过调整和理顺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农业基础设施的界限,建设基础设施费用原则上由各地方相应层级的公共财政予以提供,中央政府根据公平均衡的原则,按贫困程度予以支持。

2.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大多具有的正外溢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因此,建立和完善省级政府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是必然选择。从目前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来看,不仅要求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还应建立健全省级以下政府间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3.推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创新。应加快城乡统一税制的步伐,合理确定农村税收,逐步建立起科学、公平、合理、规范、优化的农村新税制。同时,对农村税费体系进行合理重构,尽快形成新的有利于增加农村基础设施供给的筹资制度。

二、建立财政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筹措建设资金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1.增加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县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投资和支持方向,应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城镇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要向农村延伸,特别是城镇的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职能要突破城乡界限,逐步延伸到广大农村。

2.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在农村道路建设、桥梁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以采取BOT、冠名权等形式,鼓励、引导民营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以村为单位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筹措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务员之家

三、改革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管理机制

过去对农业基础设施的管理主要是一种实物管理和设备管理,谈不上什么资产经营管理。无偿服务、无偿供给、无偿消费,导致供给越多而需求缺口越大。因此,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就成为有效增加供给的一个重要途径。经营性或竞争性基础设施要逐步改造成公司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按一般生产企业运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非经营性或非竞争性基础设施实行以价值管理为主、以实物管理为辅的体制,可以是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负担,但是也要讲究经济效益,讲究责、权、利相统一。所有农业基础设施要尽可能实行资本化和价值化管理。农业各类小型基础设施可改建成各种合作经济、股份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形式,明晰产权,按企业化原则经营。

参考文献:

[1]何李花,曾福生,向香云.我国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问题探讨[J].金融经济,2006(4):6-7.

[2]王科.基础设施与西部新农村建设[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93-96.

[3]刘伦武.农业基础设施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动态关系[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10).

篇7

第三:慎重把握废标。政府采购工作中,一旦废标就意味着采购工作的结束。政府采购部门和国库集中支付部门要根据不同环节上的废标分别采取不同的废标处理。因采购预算原因引起废标时,采购人和招标机构一定要以法律规定为准,慎重把握,不能贸然行事,更不能轻率地下结论,而因冷静分析,认真调查,科学决策。当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时,姑且不论采购人支付能力如何,当务之急要进行“冷处理”,对采购预算进行“回头看”如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报价均超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应作废标处理;如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报价均超预算,而采购人有支付能力,则不能作废标处理;如确系采购预算过紧而造成投标人的报价均超预算,同时经评委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又合理的,对于这种情况,即使采购方无力支付,也不能作废标处理,采购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采购预算进行修改,或编报追加预算,以便采购顺利进行。

第四:付款时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这是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最容易脱节的环节,所以采购双方当事人制定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按合同条款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部门要及时划拨账款,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合同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相关应标内容,做到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称,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应设定履约保证金。理论上说,利润的取得在于合同的准确履行,履约到位就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付款。然而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无奈如合同签订时采购人的压价行为;名义上的财政付款其实受制于采购人的账面金额情况,采购人甚至以资金到位作为欺骗中标人的手段,或故意拖延付款,挪用采购资金;采购预算未形成,政府采购资金审核不严,采购计划零乱,未设政府采购账户,拖延付款或不能付款将会给中标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反复讨要面临的又是相互推诿。为了得到贷款,供应商往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拖延付款或不能付款将会使中标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这样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五:采购中心要同国库集中支付相协作做好后续服务,建立健全对采购人的考核体系,价格信息等资料。采购中心要在招标结束后,在七日内将采购结果报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备案,采购结果应标明最终采购金额及成交供应商,然后在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人,采购人与供应商鉴定供货合同。采购人还应将采购结果通过不同的方式公示,将中标结果分别在当地的政府网站上,采购中心公示栏上,国库集中支付公示栏上,采购人公示栏上公示,金额较小的可在采购人单位的公告栏上公示。财政部门建立对供应商的考核体系,应根据实际需要如价格信息资料报送是否及时准确,有无拖延迟报,弄虚作假现象设立考核内容;根据投标时承诺的折扣率是否执行设立报价考核体系;检查所供货物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出现质量问题设立货物质量考核体系;根据服务承诺是否按期不折不扣兑现等设立服务承诺考核体系。

总之,政府采购事业是一项阳光的事业,同时也是一项新鲜的事物,许多方面制度法规还不完善,实际操作中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有待修正的东西还很多。所以采购中心应明确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把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有机的结合起来,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通.认真落实采购政策,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国财政,2008,(2).

[2]耿虹.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开创财政监督工作新局面.中国财政,2008,(4).

篇8

有些学生热衷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用人单位,缺乏到基层,到农村,到西部就业、择业及创业的积极性。有些学生不从自身条件和现实情况出发,就业期望值过高。有些学生过分看重工资待遇和工作环境,忽视了就业岗位对自身发展空间的影响。

2.诚信道德缺失。

有些学生在求职简历中弄虚作假,伪造荣誉证书、等级证书、学历证书,虚报成绩,盲目签约,随意毁约。有些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3.不遵守校规校纪。

有些学生不注意文明自律,面临就业,开始放松对自身的要求。有些学生以求职应聘为名随意旷课、迟到,有的宿舍卫生脏乱差,有些学生吸烟喝酒等现象严重。

4.心情浮燥、焦虑。

有些学生不能以积极的心态面对就业前的学习生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下降。忙于求职应聘,不能合理安排求职应聘与上课学习的时间,导致其毕业前挂科,影响了毕业和就业。以上情形极大影响了大学生的良好形象,以及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评价。

二、大学生就业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大学生就业工作

加强大学生在就业中的思想政治教育,最根本的是要引导大学生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引领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指针,它为当代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发展动力,明确了基本途径。高校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教育大学生在求职就业中,要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统一起来,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统一起来,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奋斗。

2.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课是和教育部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核心课程,是大学生的必修课。其教学任务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治观,为就业后更好的工作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为指导好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课应加强对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尤其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观念渗透到教学中去。

3.专业课教师在教学中要渗透思想政治理论,培育学生职业理想

专业课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要有意识地渗透思想政治理论。要全面客观介绍本专业特点、专业发展前景、社会需求及时代需要,激发学生热爱所学专业,教育学生将自身的职业理想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和时代需要紧密联系起来,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统一起来,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专业课教学还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多渠道为学生搭建课内外实践平台,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和就业基地。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实训、校外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让学生充分了解基层、了解西部、了解企事业单位、了解社会的发展现状,从而树立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决心。

4.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中,确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目标

应教育学生在确立职业目标时,做到两个符合。一是要符合自身情况,二是要符合社会需要。学生首先要做好自我评估,充分认识自己和了解自己,从而对个人的职业生涯目标做出合理的抉择。其次,还要充分了解社会,评估周边各种社会环境因素对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影响。以便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

5.校团委要指导与就业有关的社团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就业主题教育活动

各社团可通过演讲赛、辩论赛、知识竞赛、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大赛、模拟招聘会、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开展世情、国情和社情的教育,大力宣传就业政策,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就业形势,调整就业预期及就业心态。

6.高校辅导员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高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辅导员可通过主题班会、主题团日活动、一对一咨询等形式,帮助学生解决就业中的心理困惑及实际困难。通过解读就业政策及法规,引导学生树立投身基层、西部的信心。

篇9

郭延军在《法学》2005年期发表的“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秉持什么原则”一文通过对三亚观音圣像建设中提出的宪法和法律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为宪法学界关注、探究政教分离原则在中国的语境及其功能提供了必要的探究思路和线索。

一、精神和政教分离原则的历史基础

自由的发展史告诉我们,自由最本质的内容是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作为个人绝对的自我选择权,在其形成过程中不受国家公权力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构成国家和宗教相互关系的核心原理是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

政教分离原则(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是世俗国家的一般原则和政治道德基础,其意义在于禁止国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为国教,国家和宗教之间应保持各自的生活准则和领域。[2国家通常干预国民的世俗生活领域,而信仰生活应由国民自主地布置。从本质上讲,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宗教化”。现论和宪法体制普遍承认政教分离原则具有深刻的历史和政治道德基础。

首先,它源于对国家和宗教关系的深刻反思。人类在国家和宗教关系中曾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寻找人类自我价值的过程中人类理性地选择了国家的世俗化和信仰生活的个体化。可以说,自由原则的确定标志着人类从宗教压迫中解放出来,获得自我发展的机会和途径。在欧洲中世纪,国家权力和教会权威相互结合,限制公民自由地选择自己信仰的宗教,只答应国教的存在。由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领导的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导致产生和罗马教廷对立的改革教会派,最后以承认各派地位平等而告终。1689年英国制定《容忍法案》,首次肯定各教派地位平等。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原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解决了政治和宗教或社会治理和精神治理的关系,从而为人类历展开了一个新的方向”。

其次,通过政教分离原则实现自由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经验和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由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瞩目。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摘要:“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76年世界教会协会在《教会和国家关系准则》的报告书中,对国家和宗教关系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提出的基本原则是摘要:国家和宗教之间应保持“批判和建设性的合作关系”(criticalandconstructivecollaboration)。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该宣言中规定摘要:凡在公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生活领域里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现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行为,所有国家均应采取有效办法予以制止及消除;所有国家在必要时均应致力于制订或废除法律以禁止任何此类歧视行为;同时,还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办法反对这方面的基于宗教或其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现象。

再次,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是多元性和宽容精神的必然要求。的多元性和以人的尊严为核心价值的必然把人的信仰自由的保护作为首要选择。各国的宪法普遍规定自由,并把政教分离原则作为实现的基本原理或制度。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8条规定摘要:“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和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摘要:“共和国公民的信仰自由——独立确定自己对待宗教的立场、信仰或不信仰其中任何一种宗教、传播和宗教态度相关的信念和据此进行活动的权利受到保障。”2004年制定的阿富汗宪法在规定伊斯兰教是国教的同时,规定“在法律范围内,其他宗教的信徒享有信仰自由和参加各种宗教仪式的自由”。

第四,政教分离原则是保障宗教平等权的制度布置。为了保障在不同的宗教在精神的关怀下,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和地位,必须禁止国家对特定宗教的非凡待遇或特权,保持国家权力的世俗化,以保障国家的宗教中立和宗教的多元性价值。由于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社会生活中不同利益的冲突和矛盾获得了有效的解决机制,能够及时地解决裂痕,“割断了教派和政权的政治交换关系(至少在法律上),使以教划线,以派划线,用宗教标准区分人的社会等级的做法难以为继,从而为真正实现自由,为处于少数地位、弱势地位的教派改善其自身状况创造了条件,使不同教派、不同文化背景人民的和睦相处成为可能。在现代社会中,强调政教分离原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作为主观权利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防止对客观宪法秩序的破坏,确立政治世界和宗教世界的不同领域。

二、政教分离原则的内涵和不同形态

政教分离原则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原理,体现了国家和宗教关系的政治哲学。由于各国有不同的历史发展和传统文化,政教分离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有不同的特征,但其基本理念是相同的。一般意义上讲,政教分离原则包括国家对宗教的中立和宗教对国家的中立两个方面。对国家来说,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国家不能动用自己的资源支持或压制任何宗教、教派,国家不能把纳税人的钱用于和宗教有关的任何活动等,其基本内容包括摘要:1.禁止设立国教。国教是指国家对特定宗教的非凡保护或赋予各种特权。否定国教意味着国家要尊重宗教的多元性,遵守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和宗教的平等权,严格区分信仰世界和世俗世界的价值观;2.确立国家和宗教相互不干涉的原理和制度,即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因保持宗教的中立,国家不能对特定宗教进行优待或赋予特权,更不能用政府的财政资金资助特定宗教活动。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国家中立立场和对宗教团体法人给予部分免税等办法是有区别的,不能把文化遗产保护等国家的作为义务简单地理解为违反国家中立原则。3.禁止国家进行宗教教育和进行宗教活动。基于宗教的中立性立场,国家不得以公权力身份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或宗教活动。如韩国《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禁止在国、公立学校中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对宗教来说,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宗教不得介入国家的立法、司法、教育等领域。也就是说,作为政教分离原则的完整内容,宗教也负有不干涉国家政治的义务。

我国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不答应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如我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和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目前在宪法学界对宗教的政治参和范围新问题、是否绝对禁止政治参和等新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主张。这是关系到宗教自由限制的合界限新问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如需要对政治活动本身的内容进行界定,区分个人和团体政治自由的表达方式以及宗教团体的合理地位等。假如说,政教分离原则是以现代民主主义为基本价值基础的话,应答应宗教在合理范围内对政治事务表达意见。有关宗教人的政治表达自由权新问题,维戈的理论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他提出“市民的宗教自由概念”,认为宗教自由分三个层次摘要:个人的宗教自由、教会的宗教自由和市民的宗教自由。市民的宗教自由指的是个人作为享有的主体,一方面属于宗教团体,而另一方面又以国家或地方共同体的成员积极地参和政治性活动,表达其见解。换言之,既作为信仰的主体,又作为拥有的主体,对政治活动产生影响,并发挥对政治事务的批判功能等。

政教分离原则在宪法文本上的不同表现形式体现了各国不同的背景和文化传统。从政教分离原则发展的轨迹看,基本上经过了“合一”到“分离”、“绝对分离”到“相对分离”的发展过程,体现了宗教和文化的多元性。按照政教分离原则的实践形态,一般分为以下形态摘要:(1)实行政教合一体制的国家,宪法上明确规定某种特定宗教为国教,并明确国家的基本理念是政治和宗教的合一;(2)由于历史文化的传统,虽保留国教的传统,但同时保护国民的自由的国家,如泰国是唯一以佛教为国教的国家,多数穆斯林国家把伊斯兰教规定为国教等(3)不承认国教,但对宗教团体以公法人的地位,赋予和国家同等的地位,各自以固有的传统和价值观进行活动,各自调整国家生活和信仰世界;(4)国家和宗教世界完全分离,保持国家对宗教的中立态度的国家,如美国、法国、韩国和日本等。当然,采取完全分离型的国家中也有不同的运行方式,比如政教分离原则和的关系上,有的国家强调其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认为是目的,政教分离原则是实现其自由的手段;也有学者认为,两者具有不同的目的,自由的目的是尊重个人的自主性,政教分离原则的目的是国家对宗教的中立性义务的确立。按照这种理论,宗教自由体现的是主观的公权,政教分离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制度性保障价值。因此,即使宪法文本上,没有直接规定政教分离原则,但自由条文中应包括政教分离原则的内涵,不能以文本上没有规定其原则为由,否认这一原则对国家权力活动所产生的实际效力。

三、政教分离原则的适用和宪法界限

在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的关系上,无论是采取一元论还是二元论,我们不得不面临两者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何保持两者的协调是现代宪法学理论需要解决的重要新问题。国家对宗教的中立性是不宜把握和确定的概念,需要通过不同国家的判例寻求个案的规则。

在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实践主要是围绕国立学校宗教活动和私立宗教学校或对宗教机关财政资助方面的新问题而展开的。在不同时期的判例中法院确立的基本判定标准是“三标准判定”理论,即考察目的的世俗性、效果的世俗性、国家是否过度干预宗教活动。在三条标准中国家对宗教活动的干预程度是评价国家中立性的重要依据,非凡是评价对宗教机关是否给予优惠的重要标准。在美国,判定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政教分离原则时通常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摘要:受到优惠待遇的宗教机关的性质和目的;优惠的性质;因优惠可能导致的国家和宗教机关的关系等。在日本,有关政教分离原则的宪法判例中,最高法院采用了“目的效果标准论”,对地方自治团体在宗教活动中涉及财政资助新问题进行了宪法判定。早在1965年,在三重县津地方该市用公费举行国家神道的神灶神道的奠基典礼,被控违宪。当时,法庭上神道仪式,是否属于宗教成为争论焦点,如属于宗教活动,则根据宪法应公布违宪。最后最高法院以神道仪式对于日本国民来说是一种普遍性的习俗为由,没有作出违宪判定。在棋面忠魂碑诉讼中,针对地方政府能否向特定宗教团体提供公金的新问题,最高法院以目的效果统一论的标准仍作出了合宪的判定,强调宗教行为地、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行为者的意图认定、行为对一般人产生的效果等综合因素。但在1997年作出的“爱媛玉串料诉讼”案件中,最高法院进一步发展了目的效果论理论,以县政府对神社提供公金的行为违反政教分离原则为由,作出了违宪判决。在判决中最高法院从宪法角度解释了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活动的含义,认为政教分离原则并不绝对地排斥国家和宗教之间的联系,要考虑和宗教有关的目的和具体效果。在宗教活动的解释上,最高法院的基本标准是摘要:该行为的目的是否具有宗教的意义;该行为是否具有宗教的特征;要考虑社会通念的一般意义;是否使用公款新问题上,主要看是否超越了社会公众所认可的必要限度等。最后,最高法院提出了违宪的基本理由摘要:县政府和特定宗教团体具有重要的宗教上的联系;不能把县政府的行为理解为符合社会通念的活动;支付公金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宗教意义;没有充分的事实表明县政府对其他宗教团体给予了财政资助。这种目的上具有宗教意义,并在效果上产生对特定宗教活动支付公金行为属于宪法第20条第3款所禁止的“宗教活动”。这个判例对宪法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从一个角度说明了政教分离原则的当代价值和演变,赋予政教分离原则以新的内涵。

在现代社会中,政教分离原则是具有综合性价值的原理或原则,要根据各国不同的历史和文化进行具体分析和运用,既要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一般性原理,同时也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作出新的解释。比如,在2002年发生的“美国公立学校要求学生每日面对国旗背诵效忠誓词”案件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以两票赞成一票反对裁定摘要:公立学校的国旗效忠誓词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政教分离原则。此案的裁定引发了美国社会的一场。在2003年11月,美国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司法大楼里能否立摩西十戒标志物的新问题上,联邦法官根据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政治和宗教分离原则,限令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拆除纪念碑,以表示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对宗教多元化的尊重。实际上,在政教分离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上美国社会也存在不同的学派和理论。美国人对政教分离原则的态度可分为三种,分离派、协调派和中立派。分离派主张,宪法没有赋予联邦政府对于宗教新问题的任何管辖权,而协调派认为宪法赋予了联邦政府一定的权力,至少没有否认或禁止联邦政府在宗教新问题上的权力等。在法国,1905年颁布教会和国家分离的法律后,法国确立了“国家非宗教性质的基本原则”,承认宗教的多元化,主张“政教分离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品格,一种摆脱一切教权主义的解放运动”。但在实践中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也碰到了许多新新问题。为了调查法国实施政教分离原则的实际情况,2003年希拉克总统成立了“调查政教分离原则执行情况的思索委员会”,希拉克总统要求委员会提交法国社会执行政教分离原则的报告,他认为法国社会要承认文化和宗教的多元化,并把它视为实现民族团结的基础。经过几个月的调查、70多次的听证会后,委员会建议重新定义政教分离原则,并为之立法。委员会提出的报告提出27项建议,主要有摘要:建议禁止在学校内佩带任何宗教或政治信仰归属的服装和标记;不同教派应该有平等的权利;要求国家制定政教分离;规定玛丽亚娜日,用来宣传政教分离原则;制定政教分离的法律并非要禁止,而是要确立公众生活的原则和规则等。

在探索政教分离原则和宪法界限时,需要我们关注的另一个新问题是国家对宗教团体的限制界限和宗教团体的自律权的关系。从各国的宪法判例看,国家原则上不能对宗教团体内部的活动进行限制,应充分尊重其自律权。但涉及到宗教团体内部财产新问题时,国家的法律调整会碰到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国家通过法律对宗教团体的财产进行限制时,宪法上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是摘要:国家有无权力作出限制性规定?假如有,那么在什么范围内可以进行限制?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限制新问题直接关系到自由的实现,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假如国家法律对宗教团体财产权的限制缺乏合理界限,有可能侵犯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财产权。当涉及到宗教团体财产权时,即使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限制,也要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和最少侵害原则。

篇10

有线电视的数字化已是当今世界电视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中,政府规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本文将探讨对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进行政府规制的必要性,政府规制的现状以及完善措施。

一、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即政府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管理和控制,以克服或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失灵,保证市场利益的合理分配。规制的内容主要有内容、市场和技术等几个层面。在此我们重点讨论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规制,即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市场结构,市场行为,费率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制,不包括政府对内容的规制。

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进行规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有线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要求政府规制

有线电视被公认为具有很强的自然垄断属性。自然垄断产业需要巨大投资,且需要通过较长周期才能逐渐获得回报,沉淀成本大,对企业的经济实力要求高,但一旦运营,容易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平移,规模大,资金消耗大,这就要求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进入制定管制政策,以保证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有线数字电视的自然垄断属性容易带来另一个后果,即生产的低效率和分配的低效率。垄断企业可能凭借其垄断地位制定高于平均成本的垄断高价。这就要求政府出台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政策,放松市场进入的门槛。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在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之间取得平衡。美国有线电视发展的政府规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992年的美国有线电视法尽管在法律上禁止某一地区有线电视的特许约定,但并不禁止或者说默认某一地区事实上的垄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和增加市场竞争的力度,美国在1996年的《电信法》中打破了电信和有线电视的界线,允许电信业进入有线市场,刺激了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2.新型的媒介业务要求政府规制

每一种新的媒介产业或新的媒介业务的出现,都必将对原有市场结构产生影响,给市场带来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参与,以确保媒介市场有序、良性地运行。美国有线电视才兴起的时候,与无线电视竞争,产生了许多矛盾,曾困扰着有线电视的发展。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Must-CarryRule(有线电视系统有责任传输当地无线电视台的信号),较好地调节了二者的矛盾和平衡二者的利益,保证了有线电视的发展。

中国有线数字电视的开展,将导致原有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势必对原有媒介市场产生一定影响,这就要求政府能发挥全盘宏观调控的作用,来预防或弥补市场的失灵;

有线数字电视的兴起,并不仅仅对市场结构产生影响,还在双向互动的平台上提供许多新的业务:如数字电视付费节目,影视作品的点播,游戏,股票交易,数据库等信息服务。这些新的服务的出现,需要政府针对种种市场行为出台相应的规制措施,来确保其发挥良好的市场效应和社会效应。

3.有线电视的国家产权要求政府规制

根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我国的有线电视台由政府或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个人不得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且不得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和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尽管我国媒介遵从市场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追求市场效益,仍然是公共资源,需要求得市场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这就需要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出现恶性竞争和垄断时利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制,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收获最大的市场效益。

二、我国有线数字电视政府规制现状

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政府规制主要涉及到有线电视的一系列法规和新出台的有线数字电视法规。

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了《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于11月16日施行。我国有线电视事业由此走上了政府规制的轨道。广播电影电视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有线电视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划、标准,如《〈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了《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将有线电视台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资讯产业部和国家广电总局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路建设管理的意见》(简称「82号文件)。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了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5年1月开始执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国家广电总局了《有线数字电视频道配置指导性意见》(暂行)等四项行业技术要求。

总的说来,我国有线电视和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在不断发展,但还存在着一些弊端:

1.规制的权威性不足

纵观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主要以行政手段进行,由国家广电总局和其他管理部门颁发,而不是通过立法。这些条例的出台往往缺乏谨慎的考虑和长远的目标,经常更改,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这就导致对有线电视乃至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比如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关于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率规定为:“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在一年后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重新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有关规定”。虽然这一规制的更改避免了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因利益分配的分歧导致的拖延,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更举行了一系列政府举办的价格听证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不够科学和权威,给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带来了一定损失。

2.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缺失

在我国的有线电视规制中,存在着管制太笼统的问题,尤其是对有线数字电视这一新兴的电视业务,还缺乏细致的规定和相应的管理。比如2005年1月开始执行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具体规定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构成,太过笼统。实际上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中应包含安装费、维护费以及频道节目费用。长期以来我国有线电视收取的费用主要是较为低廉的安装维护费,基本上不含节目费用。而有线数字电视的推行,意味着开始收取付费节目费用,目前尚没有法规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构成以及不同费用的征收进行相应的规制;另外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其他环节如全面实行有线数字电视后的多余频道如何处理分配也缺乏相应的规则。

三、我国有线数字电视规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各省市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正在全面展开,亟需完善现有的政府规制,以促使有线数字电视良性发展。《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开展付费频道业务,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广播电视发展规律,按照产业方式运作,培育市场运营主体,实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这实质上为我国有线数字电视的规制指明了方向,即政府在确保媒介所有权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市场的结构、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规制以促进有线电视市场的有效竞争。

1.对市场结构的规制

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我国的有线与无线在2001年已经合并,加上其他行业不能进入,实际上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但我们看到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已经决定“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三网合一”意味着有线电视进入门槛的放松,电信可以进入有线电视,有利于形成有效竞争。因此,政府应有前瞻的眼光,对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结构进行立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以及实施时间进行明确规制,使得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合理结构。

2.对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的规制

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是有线数字电视发展的重要因素。收取多少费用,怎样征收费用都应该有明确的政府规制。我国数字电视的推广一开始就以有线电视为切入点,征收的数字付费频道的费用对于长期以来只交纳基本的安装维护费的广大用户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除了“内容为王”,以丰富的内容来吸引受众外,还应该制定合理的收费,才能真正促进有线数字电视的推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有线电视分级收费的方式,为受众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等级,收取从低到高的费用。在美国,1992年《有线电视法》依据不同的服务等级建立起相应的费率管制。基本服务级由政府参照FCC制定的规则进行管制,高级服务级由FCC制定规则并管理,按频道收费和计次收费不受管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收费的合理。

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营运资金扶持的政策规制由于有线数字电视承担了一定的公益的任务并且具有正外部性,政府理应有一定的财政扶持;再加上有线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需要大量的资金,运营商需承担很大的风险和压力。事实上目前有线数字电视推广的不如人意跟资金的紧缺有很大关系。因此,如何降低运营商的风险,保证足够的资金,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来说一方面通过政府对有线数字电视事业进行补贴,另一方面降低贷款利息,以减轻运营商在机顶盒及其它环节上的巨大开支。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了战略合作协议,由国家开发银行放贷扶持试点城市有线数字电视转换,目前也有个别省市政府出台了对有线数字电视的资金扶持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仍缺乏一个国家的统一政策规制。

事实上,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还有多方面的规制要完善,如实行数字电视后多余频道的分配原则,服务的规范细则和惩罚的条例,以及技术标准的统一等,政府都应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并尽量通过立法的手段加以规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有线数字电视是一个发展中的事业,需要政府在制定法规进行规制时有前瞻的眼光和不断调整的策略,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促进我国有线数字电视市场形成有效有序的竞争,做到社会效益与市场效益的双丰收。

篇11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民族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的精神风貌。我们今天所说的中国传统文化,在整体上是指以儒家文化为主、以佛道文化为辅的中华民族的文化体系。从根本上说,人类所受的教育就是文化的教育。利用中国古代的文化典籍教人育人,这可以说是孔门道德教育,亦即思想政治教育的特征之一。在新加坡,政府不仅频频开展“礼貌运动”、“敬老周运动”,还邀集海外专家编写《儒家伦理》,用作中学伦理道德的教材。其主持者刘蕙霞博士在谈到开设这一课程的初衷时说:“新加坡在这二十多年来,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迅速,成为一个工业化和现代化社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旧的传统观念被冲淡了,而新的价值观念还未确立起来,加上新加坡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外国文化和价值观能够自由传播,容易影响青少年的思想行为。在这种环境里,不少关心年轻人道德观念的人,都深觉年轻人有过分西化的倾向。纠正这种偏差以及加强学生的价值观念,便成为教导儒家伦理的一个特殊任务了。”与新加坡类似的还有日本、韩国等国,他们都不排斥儒家文化,反而都比较注重儒家伦理道德的教育。这说明,中国传统文化并不与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它可以推进现代社会发展的进程,把中国传统文化排斥在思想政治教育之外,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二、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教育资源

对于今天的思想政治工作来讲,面对外来文化的侵袭,以及经济体制转轨所引起的价值观念的嬗变,挖掘传统文化道德教育资源显得尤为重要。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道德,概括起来讲包括五个方面: ①强调为民族、为集体、为国家的整体主义精神。整体主义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一种强大凝聚力,是中国自古以来爱国主义思想的基石。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对这一优秀传统加以改造与继承,必将有利于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尤其是克服个人利己主义,抵制腐化堕落行为。②推崇仁爱,讲究礼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人们处理自己与他人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正是从这种“仁爱”原则出发,在人和人的关系上,强调“人和”、“和谐”、“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思想。“礼”是中国文化的突出精神,好礼、有礼、注重礼仪是中国人立身处世的重要美德。今天,我们更应该弘扬这种美德,讲文明,懂礼貌,知礼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③追求精神境界和高尚的理想人格。发愤忘食,乐以忘忧,这种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千百年来激励人们在困难和挫折面前,泰然处之,积极进取,也铸就了中华民族安贫乐道、越是艰难越向前的进取精神。④勤劳质朴。中华民族是勤劳、善良、质朴的民族。“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勤有功,戏无益”等早已成为人们生活态度、审美标准、道德标准和价值尺度。⑤强调修养践履,注重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的统一。中国传统道德思想,特别强调“为仁由己”的道德主体精神,一个人只要立志向善,就一定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并且强调“知”与“行”的统一。

三、传统文化中可资利用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1)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法。中国古代教育家很早就认识到教育是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许多教育问题实质上是社会问题,必须把它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加以考察解决。孔子还提出”国之本在家”的思想,重视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孝悌忠信”的教育。因此当前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者的作用,使其相互影响,相互补充,以取得最佳的教育效能。

(2)注重道德教育与自我修养相结合。孔子在自己的思想体系中发展了一种“爱人”的境界,怎样才能“爱人”达到“仁”的境界呢?孔子认为必须高扬“良知”,发扬“本性”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孔子说“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省也”,强调人的内省,就是说人的良好品德的形成,必须通过内心自省的方式,吸取正确的东西,抛弃错误的东西,最终达到“齐贤”的目的。这对于我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思想政治工作离不开灌输,但灌输必须与受教育者的内省相结舍,灌输是外因,而自省是内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

篇12

本文作者:种煜晖贾媛媛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的五种纠纷解决途径中,仲裁与诉讼因其裁决主体、裁决规则、裁决结果等方面的严格要求而有着最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且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纠纷还有其省事、省钱的简易性优点。正因为如此,在对消费权益受损后选择何种途径救济的调查中,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消费者比选择诉讼的还要多(分别是0.3%与0.1%)。总结起来,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从消费者的角度评析。对消费者来说,仲裁解决争议具有廉价、快捷、公正的特点。首先,在仲裁费用的收取方面。仲裁费用相对于诉讼费用来说比较低廉。根据消费者争议标的额一般较小的特点,消费争议仲裁案件的收费不宜太高,如浙江省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小额消费争议仲裁可以免收或减收仲裁费用,广州市也在《消费争议的特别规定》中加以明确,消费争议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以50元为起点,并根据《仲裁收费办法》减半收取仲裁费用,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的,还可以申请延缓或免交仲裁费用。其次,在仲裁员的选任方面。仲裁员的选择可以体现双方的意思自治,且实行“专家断案”的方式,有利于保证仲裁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依赖的、精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德高望重的专家作为自己的仲裁员,双方还有权共同选定双方都依赖的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如果双方选定的仲裁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或者双方选定的仲裁员与其中一方当事人有私下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等现象的,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该仲裁员回避,另外再换仲裁员。从选任仲裁员的要求上,更具有专业性,更有利于保障仲裁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性。再次,在仲裁程序的效率性方面。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原则,没有严格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当事人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仲裁机构。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还有抗诉、再审等制度和严格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尤其是小额的消费争议因其标的额较小、案情较简单,还可以比一般商业仲裁的最长期限(四个月)还要缩短,弹性较大。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7000元以内(含7000元)的争议在受理后,应在45日内进行调查并仲裁结案。因此仲裁的一般程序相对于诉讼来说普遍比较简便、灵活,结案迅速,便于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者纠纷。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程序中也可以由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要及时裁决。

其二,对经营者来说,仲裁的不公开性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保护比较有利,能够减少舆论、行政指导等方面的不利影响,还可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消费者提请仲裁的目的只是为了解决纠纷,救济和恢复自己被侵害的消费权益,只要获得较为公正的解决方案和结果就可以了,并不期待公开的程序或者严格复杂的程序。在仲裁中,只要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要求提出具体的答复和处理意见,消费者一般不会摆出对抗到底的姿态,经营者一般也不愿为争议失去主顾、破坏与消费者的友好关系,更不愿意通过公开的审判程序与消费者对立,可能还会引起舆论的关注,造成更严重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失。这种初衷使得双方都愿意采用不公开的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目前,很多省市的仲裁委员会都设立了消费仲裁中心,以快速解决涉案金额较小的消费争议。如上海仲裁委员会小额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一两个月就可以对消费争议做出有效裁决,相对于消协更具权威,相对于法院更加高效,收费也更加低廉。以上海仲裁委员会小额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为例,受理案件每件最高收费不超过8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的案件每件收费仅100元。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