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范文

时间:2022-07-16 20: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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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

篇1

增资协议同时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x本次投资金额。第四项股权回购约定: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众星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迪亚公司回购届时海富公司持有之众星公司的全部股权,迪亚公司应自收到海富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内按以下约定回购金额向海富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若自2008 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超过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所持众星公司股份对应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若自2008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低于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的原始投资金额-补偿金额)x(1+10%x投资天数/360)。

据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众星公司2008 年度净利润26858.13元,未实现合同约定的最低3000万元利润。海富公司诉请要求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协议补偿款19982095元。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投资人海富公司与所投资的目标公司即世恒公司约定业绩补偿条款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同时确认投资人海富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即迪亚公司约定业绩补偿条款有效。这是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公布首例“对赌协议”案例。对于该案例许多投资机构简单解读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投资机构与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效力,而不认可投资机构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效力。

案例点评

案例中涉及的增资协议即商业实践中经常被认定为“对赌协议”,就是要求目标公司在特定期限内实现约定的业绩,如果目标公司没有实现特定业绩就要对投资机构进行补偿;相反,如果实现了特定的业绩,投资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奖励。

在国际投资实践中,投资机构使用类似条款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也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投资机构的一种保护机制,其专业说法为估值调整方法。这类商业实践在境外为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法律所肯定。我国境内投资界虽然也普遍使用对赌协议,但其法律效力始终存有争议,不同司法裁判机构往往做出不同的判断。最高院公布的这个案例似乎让投资界认为司法实践肯定了部分对赌协议效力。

在我国投资实践中,常见的对赌协议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赌时间

投资机构目前的主要退出方式为IPO(目前包含新三板挂牌),所以对投资机构一般会在对赌协议中约定特定时间内目标公司一定要启动上市程序或达成IPO目的。如果未达成该目标,投资机构只能寻求目标公司股权被并购或回购退出。一般来说,仅从设定时间条件上看,并不否定该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约定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我国对目标公司回购股权做出不同规定:股份公司原则不得回购股份,但在减资、合并、股权激励、股东异议等情形下可回购股份。而对于有限公司能否主动回购自己股权,司法实践存有争议。

赌利润

除了关注能否上市,投资机构也往往在对赌协议中约定公司业绩和利润成长要求,以防止目标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或不真实,损害自身的利益。如果没有实现特定业绩或利润目标,则由目标公司或股东进行补偿。目标公司对股东作出利润保证的承诺,损害了公司利益,应当属于无效。但是目标公司股东向投资人做出的承诺,所设定的条件如果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认定有效。这就是上述案例中裁判的基本思路。

赌股权或赌现金

部分对赌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如果未实现约定的业绩或没有在特定时间上市,控股股东应将自己的部分股权作为补偿支付给投资机构。作为补偿方式,投资机构更乐意接受控股股东补偿现金。

赌公司控制权

投资机构为调整自己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力,也可能约定在特定条件下,投资机构可以调增董事会席位或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从而增强对公司控制力。

篇2

对赌协议在西方资本交易别是股权投资中广泛存在,在国际资本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也被广泛采纳。但类似协议之所以在我国遭到强烈的谴责,原因是对赌标准设定过高, 利益明显偏向机构投资者,而融资方缺乏经验,也是造成自己最终处于不利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本土股权投资机构的兴起,这种状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

部分著名对赌协议及执行状况

融资方:蒙牛乳业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

签订时间:2003年

主要内容:2003年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等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

目前状况:已完成,蒙牛高管获得了价值数十亿元股票

融资方:中国永乐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等

签订时间:2005年

主要内容:永乐2007年(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的净利润高于7.5亿元(人民币,下同),外资方将向永乐管理层转让4697.38 万股永乐股份;如果净利润相等或低于6.75亿元,永乐管理层将向外资股东转让4697.38万股;如果净利润不高于6亿元,永乐管理层向外资股东转让的 股份最多将达到9394.76万股,相当于永乐上市后已发行股本总数(不计行使超额配股权)的约4.1%

目前状况:永乐未能完成目标,导致控制权旁落,最终被国美电器并购

融资方:雨润食品

投资方:高盛投资

签订时间:2005年

主要内容:如果雨润2005年盈利未能达到2.592亿元,高盛等战略投资者有权要求大股东以溢价20%的价格赎回所持股份

目前状况:已完成,雨润胜出

融资方:华润集团

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瑞士信贷

签订时间:2008年

主要内容:两家投行将分别以现金4.5486亿港元认购1.33亿股华润励致(1193.HK)增发股票,合同有效期为5年。若合约被持有到 期,且华润励致最终股价高于参考价(3.42港元),华润集团将向两家投行分别收取差价;若届时股价低于3.42港元,那么两家投行就会各自收到一笔付款

目前状况:按最坏打算,华润可能亏损9亿港元

融资方:深南电A

投资方:杰润(新加坡)私营公司(高盛全资子公司)

篇3

永乐“输”蒙牛“赢”

在国内已经使用过对赌协议的案例中,家电连锁公司永乐和奶业的后来居上者蒙牛是两家典型的企业。而且,这两起对赌已经有了明确的结局:永乐“输”,蒙牛“赢”。当年同样是两家雄心勃勃的企业管理层,为什么最终却落得了迥然不同的命运?

2005年1月,摩根士丹利投资永乐之时双方签订了对赌协议。事实上,永乐管理层的后悔来得很快。仅仅在与摩根士丹利和鼎晖签约不到三个月,永乐的老板陈晓就曾公开对外表明,如果能够重作选择,他更希望寻找战略合作伙伴,而不是当时所选择的财务投资者。

随着时间推移,永乐输掉对赌协议已成定局。时任永乐家电连锁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裁的周猛在事后感叹:“当时与摩根士丹利签订对赌协议时,我们的预测可能过于乐观了。”

所谓“ 对赌协议” , 是对“ 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Mechanism)的常用称呼,指的是投资方与接受投资的企业管理层之间所达成的一项协议,其内容通常是这样的: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某一额度,投资方在获得投资股份大幅增值的前提下,将向公司管理层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反之,如果公司经营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业绩指标,则必须向投资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股份,以弥补其投资收益的不足。在这样的对赌协议中,协议双方赌的是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协议双方手中所持的股份则成为这场豪赌中的赌注。

这个经典案例隐藏着一个值得探究的事实:按照对赌协议中关于业绩的要求,永乐的复合增长率要达到40%左右,才能达到协议中的净利润指标,这个要求还不及当年蒙牛对赌协议中50%复合增长率的指标。那么,为什么蒙牛最终赢得了对赌,而永乐却走向了相反的结局?

对于像蒙牛这样的生产型企业,一个良好的品牌形象、一个优秀的产品、一次成功的营销活动都可以促进其业绩的飞速增长。因此,对于一个发展初期的工业企业,选择对赌协议,尽管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如果拥有一批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仍然会具有相当大的成功机率。

但是,就中国的连锁企业来说,无论目前国内流通及商贸企业的竞争格局、盈利模式,还是社会居民需求都决定了在下一阶段,中国相当一大部分行业的连锁企业已经很难像发展初期那样得到超高速的业绩增长。

尽管连锁企业拥有复制能力带来的高成长性,但是其业绩除了充裕的资金之外,还是有很多前提和门槛的,比如足够大的市场空间,寻找到足够多的、合乎要求的实体店面和专业管理人才,足够强的后台支撑体系和跨区域管理能力,等等。而且,这些前提条件和稀缺资源还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并发挥作用。所以,国内的连锁企业签订对赌协议之前,一定要高度慎重。

对赌协议的玄机

近几年,对赌协议在中国的企业融资、兼并重组过程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对赌”一词其实和赌博无甚关系。由于形式上类似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打赌”,或许这是人们称之为“对赌协议”的原因之一。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西方资本市场,估值调整几乎是每一宗投资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原因很简单,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盈利前景如何都不能做100%的判定,两方的不同预期导致不同的估值。因此,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加以调整。

“对赌协议”名为“对赌”,实际上对双方的影响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投资方来说,其结果是稳赚不赔,只不过是“赚多”与“赚少”的问题。而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对赌协议”对其压力要沉重得多。赢了“对赌”,企业管理层自然可松一口气,而输了“对赌”,企业不仅要割让给投资者一部分股份,甚至面临丧失企业控制权的风险。在完成对赌协议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疲于奔命,在经营管理中往往更加陷入被动,屈服于业绩和资本,有时甚至会导致企业被并购的结局。

任何一家接受投资的企业都不应该冒着丧失控股权的风险而签署对赌协议。永乐签订的对赌协议的危险性在于――如果永乐输了,就至少要割让总股本的4.1%给摩根士丹利,致使管理层控制的股权比例将低于50%,失去对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因此,有观点认为,永乐之所以被国美并购,就是这个对赌协议惹的祸。

绝对不能丧失控股权――这是在签署对赌协议时的底线。因为签订了对赌协议,国内已经出现了几家企业丧失控股权,进而改变企业战略和发展方向的案例,甚至企业被卖给竞争对手。企业在决定是否签订对赌协议、签订什么样的对赌协议时,管理层应该事先算清这笔账:当对赌协议的最坏情况出现,企业管理层在向投资人割让股份之后,自己是否还占有绝对控股权或者相对控股权。

那么,对赌协议是否应该签订?如果要签订,又该如何签订?

企业在签署对赌协议之前不能仅靠初步的了解和讨论,而应该进行“精算”――主要是精算弊端和最坏情况出现时对企业控制权是否有本质的影响。在出售公司股权时,创业和经营团队要真正意识到企业出让超过25%、超过33%、超过50%股权分别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意味着什么,要真正搞清楚所出让的股权超过这三个临界点之后分别会给企业控制权带来哪些本质的影响。

现实的投融资交易中已经出现了对赌协议的“改良版本”:如果企业完成每年董事会和对股东会确定的经营目标,并在确定时间内顺利上市的话,投资人可以给核心经营层一定的奖励;如果企业不能完成经营目标并不能在确定时间内上市的话,则企业创始股东要根据约定的条件回购投资人的股份。这个版本同样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区别在于变“进攻式保护”为“防卫式保护”,对企业的控股权没有了威胁。

慎签对赌协议

包括连锁企业在内,当前国内签订过对赌协议的企业中,有赢有输。那么,什么样的企业适合签订对赌协议?

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企业管理层除了准确判断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外,还必须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态势有良好的把握,才能在签订对赌协议时有更大的胜算概率。一般说来,一个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决定于其所处的

行业发展阶段、竞争者情况及核心竞争力,这三方面的差异基本决定了对赌的不同结局。

我们仍然以蒙牛、永乐两个案例来说明对赌协议输赢的内在、外在约束条件。

首先, 从行业发展阶段来说。2004年,乳品行业正延续着1998-2003年年均33%市场规模增长的浪潮,市场面临着需求大爆发的绝好机遇。而飞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为蒙牛快速占领更大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外在环境――其后有市场调查表明,蒙牛所销售的主要产品UTH奶中,有相当部分为过去没有订奶习惯的新消费者。

而永乐签署对赌协议的2005年,家电市场已经经历过了一线城市的疯狂扩张,各主要大城市已被国美、苏宁这类全国性企业及包括永乐、大中在内的地方性企业所瓜分,单店收益下降,市场趋于饱和。同时,二三线市场的开拓时机尚不成熟,市场正经历着第一轮快速扩张后的平台期,大规模新兴市场的开拓需要资金及时间的准备。事实证明,永乐最终不得不选择并购其他地方性企业扩张市场,遇到了更高的成本和更艰难的管理问题。

其次,从竞争者情况来说。蒙牛是幸运的,在其发展最关键的初期、在其签订对赌协议前后,市场上只有伊利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品牌。而包括光明、三元等在内的乳业企业仍受制于奶链和传统国企思维惰性而举步不前,这给了蒙牛足够宽松的空间去大举开拓市场而较少遇到抵抗。

而永乐所面临的对手则要强悍得多。依托上市公司平台和房地产背景,国美、苏宁两家公司同时具备了侵略的野心和能力。2005年时,国美、苏宁已基本抢占了国内沿海城市及中西部大城市市场,而这两家企业直到现在仍以一种百米跑的心态继续着疯狂扩张的步伐。在这样一个强势对手的市场中,永乐要在遍地都是“敌占区”的情况下快速扩张,其难度不言而喻。

以当时永乐的年收入值来看,要实现对赌协议中所规定的利润指标,在未来两年永乐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至少要达到40%,如果永乐能够保持当时略高于2%的净利率水平的话,至2007年底,永乐的市场份额必须占到国内家电零售市场的5%以上。而在当时,国内家电零售业的行业老大国美也仅有7%的市场占有率,永乐要完成这一任务,几乎不可能。

篇4

从今年经济数字来看,国内许多企业面对市场萎缩、经营出现困难、利润大幅度下滑,甚至一些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糟糕局面。企业账上没钱,没能力给PE补偿,而且即使必须回购PE手中的股份,大股东也会千万百计拖延和阻止PE行权,投资人的风险很大。PE作为财务投资者,追求的就是财富增长,企业业绩达不到要求,PE们只能眼睁睁守着“僵尸”无可奈何,对赌协议的实际兑现承诺比例不过50%。

今年下半年,甘肃的一个判决结果,更深深刺激了PE、VC(风险投资)们的神经。

由于对赌协议的一个“赌”字,法院以投资方滥用股东地位、违反风险共担而判决“对赌”无效。在这一案件中,投资方(海富投资)2007年以2000万元投资甘肃世恒,双方约定,2008年业绩不能低于3000万元,否则就要给予投资方补偿。而如果达到业绩,投资方的高溢价投资只换取极少部分股权,溢价的绝大部分会让渡给融资方。这怎么就违反了风险共担?

在发达市场,投资人用它来控制风险,一旦企业经营未达到预期,融资方必须付出一个高价,这是一种风险管理机制,它在中国被译为“对赌协议”,赌非常负面,于是乎外界纷纷觉得PE成为了万恶的资本家、吸血鬼。

实际上,它基于“Performance(业绩)”的保证,在任何一个行业都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为什么偏偏在投资这一领域不被接受?投资也是购买产品,有一定预期,投资人把钱投入,当然有预期,否则凭什么“购买”产品?很多人没有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待对赌协议的作用,这只能说明业态不成熟,涉及商业道德的问题。

道德评判与对赌协议这一工具有关系吗?企业在引入PE时,往往夸大企业业绩和前景,漫天要价。一些企业家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自己把事情办砸了,愿赌服输,本来就是游戏规则,你可以选择不赌,为什么要赌你的利润今年要达到多少,三年要达到多少?如果赌不起,就别把未来业绩说得多好。

对赌协议只是一个规则,本身没有错,PE拿了LP(有限合伙人)的钱,也得对LP负责。企业找银行贷款,还得付出高额的利息,凭什么企业拿了PE的钱,签署了对赌协议,一旦发生问题,却概不认账?这实际上违反了商业社会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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