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风险评估报告范文

时间:2022-07-04 03: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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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风险评估报告

篇1

下城区疾控中心的32个病原微生物检测项目。

1.2方法

1.2.1评估内容

根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权威机构的指南,对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特性、来源、传染性、传播途径、易感性、潜伏期、剂量—效应关系、致病性、在环境中的稳定性、流行病学特征,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实验室设施和设备,人员、实验方法、危险材料、实验器材、废弃物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控制等要素进行风险评估。

1.2.2评估过程

微生物检测人员收集病原微生物背景资料和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对风险评估报进行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1.2.3风险评估方法

从采样到分离、检测、鉴定等整个实验过程和实验活动中每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一一识别,针对存在的风险,逐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经过确认的方法进行检测,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采样检测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背景知识和满足生物安全培训要求,生物安全设备和检测设备的正确使用、检定、校准及维护,菌(毒)株使用、保存、销毁及运输的规范,不同废弃物具体分类处理要求等。

1.2.险评估报告模式

以病原微生物概述、病原微生物检测相关实验活动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人员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其他风险识别及风险评估、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评估结论为主线,编写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主要明确所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等级、需要的实验室防护等级以及个体防护等级等,并对整个实验活动过程中的风险,如人员、设施设备、实验方法、防护措施及自然灾害等方面是否能确保实验活动正常安全地完成进行简要总结。

1.2.5专家评审

组织浙江省熟悉相关病原微生物特征、实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不同领域专家,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不断修订完善。

2结果

2.1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收集的病原微生物相关资料和实际评估内容,编制了风疹病毒、麻疹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脑炎病毒、汉坦病毒和甲、乙、丙、丁、戊型肝炎病毒、霉菌和酵母菌、梅毒螺旋体、钩端螺旋体、肠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沙门菌、志贺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蜡样芽孢杆菌、军团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脑膜炎奈瑟菌、淋病奈瑟菌、致病性嗜水气单胞菌、空肠弯曲菌、铜绿假单胞菌、类志贺邻单胞菌共32个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10个病毒、19个细菌、2个螺旋体和1个真菌。

2.2专家评审结果

2013年12月邀请省、市级疾控中心病毒、微生物、毒理、流行病学和实验室质量管理领域的7名资深专家对32个病原微生物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专家们肯定了课题组风险评估方法的先进性、评估内容的完整性、风险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和评估体系的可行性,并提出4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1)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活动复杂程度取决于实验活动实际的危险特性,并不一定都需要复杂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应根据各种危险源特征和强度适宜地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活动;

(2)风险评估既要识别各种风险源,提出科学的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也应避免过度、盲目的防护;

(3)应注意到同一种病原微生物在不同实验活动时潜在的危险性不同;

(4)危害程度分类相同的不同种病原微生物对工作人员可能产生的危害不同。课题组按照专家意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对评估报告进行修订并邀请专家再次审核修订的评估报告,认为这32个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对目前生物安全实验室,特别是疾控系统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3讨论

篇2

在近代,随着工农业的飞速发展,人们燃烧煤、石油、天热气等,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等温室气体,使大气升温,大气中积聚的能量增加,雷暴强度和雷暴次数明显上升。特别在近十年,丽水市地区城市化发展非常迅速,人口和高层建筑密集,精密仪器和电子设备大量增多,致使雷电灾害和雷击事件频繁,已影响到城市的现代化建设。雷击风险评估是科学设计防雷的前提和重要依据。由于以前对雷击风险评估的认识及技术、人才的不足,故这项工作目前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

1 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的法律法规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或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颁发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制定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2 加强雷击风险评估的宣传工作

雷击风险评估是防雷装置设计前所必须取得的技术资料,是防雷工程设计科学合理的关键环节,是保证防雷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近几年丽水地区各级政府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一系列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工程和工业项目陆续建设,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初步开展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但开展评估的项目不多,成效并不显著,这主要与人们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觉得没有必要,因此必须加强宣传,同时对施工单位要进行及时的沟通和耐心的解释。可以通过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和悬挂标语等各种途径尽可能广泛的宣传雷击风险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尽快形成普遍的社会共识,使人们重视此项工作。也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在网站上,以提高社会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3 加强管理和协调

雷电灾害与被保护物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环境及被保护物性质等有关,因此对被保护物应采取几级防雷措施做出判定,对采取这种措施后存在的风险进行雷击模拟,做出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为防雷设计的准确可靠提供技术参考,使防雷图纸设计更加科学合理,防患于未然,以避免防雷装置设计不科学、不合理而带来的经济损失。雷击风险评估必须是建设项目在出施工图纸之前完成,才能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和协调,对需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出评估的意义及法律法规依据,把形成的书面意见递交有关主审单位,明确在项目出施工图纸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雷击风险评估。利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把雷击风险评估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中,把雷击风险评估的条款要求加入行政审批规范表、行政审批服务手册和行政审批指南中,明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是防雷设计审核前必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4 雷击风险评估现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4.1 雷击风险评估开展的范围小,效果不明显

自丽水地区开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展开雷击风险评估以来,只是对高层建筑、大型商场、大型厂房等新建项目进行了评估,因已建项目开展难度大,到目前为止还未大力开展,评估的项目不多,成效不是很明显。

4.2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从开展此项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来看,虽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都初步规定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部门及评估的相关范围,但对雷击风险评估的法律制度只是作了概要性规定。故急需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对评估行为的性质及评估的具体项目和具体范围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

4.3 雷击风险评估运行模式不统一

目前丽水地区各县运行的模式不统一,有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运作的,有按政府运转行为进行操作的,也有按市场行为进行运作的,故造成了收费行为不规范。将雷击风险评估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运作,并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最为妥当。

4.4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格式不统一

从各县完成的报告来看,格式不统一,内容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评估标准也不一样,故很难体现报告的严肃性以及权威性,急需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标准。在评估时尽量使用更多的雷电探测资料,以保证报告内容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5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易流于形式

雷击风险评估是为防雷装置的设计提供科学依据的,故其工作应在项目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完成,才能真正在施工图中得以引用。但现在情况是在施工图纸防雷审核时才去补办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故易使雷击风险评估流于形式。这就需要气象部门加强宣传的同时及时与业主和施工图设计单位沟通,要求其在出施工设计图前就要到气象局申请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只有这样雷击风险评估业务才能真正被人们认识和接受,才能广泛的开展下去。

4.6 加强人才的培养

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目前正处于摸索发展阶段,因此专业人才较为缺乏。雷击风险评估业务目前由防雷中心图纸审核人员兼任,专业人员不足,任务繁重。应加大雷击风险评估业务的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优秀的雷击风险评估专业人员充实到业务中,为雷击风险评估业务的开展提供人员技术支撑。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技术交流,加强科技创新,避免雷击风险评估报告脱离实际、流于形式的情况。

5 结语

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是履行气象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增强气象部门公共气象服务能力的需要。要推进雷击风险评估业务跨越式发展,必须加强宣传,加强管理和协调,加强科技创新,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切实增强科技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优化环境和政策。

参考文献:

篇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根据大气雷电环境、地理地质条件等参数,对防护对象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后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为防雷工程设计提供依据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民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雷电灾害基础数据库,编制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在防雷装置设计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生产、输送、储存工程;

(三)高度超过50米或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群体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建(构)筑物;20层(不含20层)以上居住建筑;

(四)大型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商场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其他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防雷减灾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 评估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

(二)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三)评估所用数据代表性、可靠性说明;

(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雷电环境分析;

(五)雷电灾害风险性分析,极端雷击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措施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可以采取书面评审或者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所在地区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后方可使用。经评审通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防雷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依据。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防雷设计审核申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1日起施行。

篇4

一、风险评估活动组织情况

(一)工作机制

本次风险评估活动,是在局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财务室具体组织实施的。为完成工作,经局领导同意,财务室从办公室、思想政治和益维护科、移交安置科、优抚科、军休所、烈士陵园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小组,专门从事此次风险评估活动。

(二)风险评估范围

本次风险评估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分为:单位层面风险和业务活动层面风险。

1.单位层面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组织架构风险: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责不清晰、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不健全等情况导致的风险;

经济决策风险:单位经济活动决策机制不科学,决策程序不合理或未执行导致的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单位岗位职责不明确、关键岗位胜任能力不足等导致的风险。

2.业务活动层面风险。本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主要包括预算管理风险、收支管理风险、政府采购管理风险、资产管理风险、建设项目管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三)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1.风险评估程序。本次风险评估活动,风险评估小组先研究制定了风险评估工作计划,明确风险评估的目标和任务;其次组织召开了由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对风险评估活动做出了动员和安排,要求各科室先进行自查,查找风险点,研究整改措施,向风险评估小组汇报自查情况;再次,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的自查情况,选择关键科室和自查风险点少的科室进行重点检查,对其他科室也进行了快速检查;最后,根据各科室自查情况和现场检查的工作底稿和收集到的资料,进行风险分析,组织编写风险评估报告。

2.风险评估方法。本次风险评估活动,采用了风险清单法、文件审查、实地检查法、流程图法、财务报表分析法以及小组讨论和访谈等方法以识别风险;采用了概率分析法、情景分析法和风险坐标图法以分析风险。

(四)收集的资料和证据等情况

支持本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有风险评估工作底稿,相关文件、会计凭证、账本复印件,以及各科室的自查情况等。

二、风险评估活动发现的风险因素

(一)单位层面风险因素

单位的部分内控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没有定期轮岗(风险点A1)。

(二)业务层面风险因素

1.单位预算未分解下达至各科室及业务部门,可能导致预算权威性不足,执行力不够;

2.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票据台帐,不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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