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范文

时间:2022-12-14 12: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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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篇1

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需要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的协调发展和共同推动。其中,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和意义在于:

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迅速扩容,力争尽快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正在全面推进。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医疗保险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委托管理,可以分担社会医疗保险的压力,有助于迅速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同时,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大力发展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提高医疗保障体系运行效率。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克服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不高的问题,在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性。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效率还比较低,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经营优势,可以有效提高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

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健康保险涉及第三方,即医疗服务提供者。一般来说,社保机构与医院合作动力不足,议价谈判优势得不到有效发挥,医疗费用风险控制能力也比较弱。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建立医保双方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助于解决健康保险发展的风险管理难题。

鼓励和引导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我国健康保险快速发展,但与健康保险的巨大需求相比,与建设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发展的空间很大,要做的工作很多。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明确商业健康保险的功能和定位。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区分开来:在全民健康保障体系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通过灵活多样的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解决,重点体现个性化和高效率。鼓励企业在自愿和自主的基础上,为职工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

从政策上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从国际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商业保险正处于起步阶段。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实际需要出发,财政、税务、卫生、社会保障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大力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包括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等。

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宏观调控政策、保险产业政策和国民健康政策等,引导健康保险企业积极参与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特别是积极参与中西部地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为城市困难群众和广大农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履行好健康保险企业的使命与责任

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商业健康保险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健康保险企业必须将自身发展与服务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和企业公民义务,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篇2

2、大部分参加农户觉得缴纳的费用可以承受得起。在被调查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45户农户中有44户觉得缴纳的费用可以承受得起;只有一户觉得勉强承受;没有一户觉得缴纳的费用不能承受。

3、81%的参加农户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设置很合理,8.1%的参加农户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设置程序过于复杂,10.8%的参加农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设置不了解。在被调查的47户农户中有38户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设置很合理,占被调查户的81%;有4户认为设置程序过于复杂,占被调查户的8.5%;有5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设置不了解,占被调查户的10.5%。

4、86.5%的参加农户知道身边确实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明显受益的典型事例,只有13.5%的参加农户表示不知道。

二:20*年至今“新农合”在本地的推行与发展

除了走访村民之外,我还向村委咨询了下有关情况,并特地查阅了本市及横河村隶属的飞云镇的有关具体政策和医疗设施,以及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的点滴变化。

本村从20*年开始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至今已推行4年。20*年之前,统筹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5元,各级财政补贴25元;从20*后,统筹资金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参合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核销下有起报点、上有封顶线,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对于5种特种病,补偿比例为20%,全年每人报销最高总额为2000元。并且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报销比例从20%—50%不等。门诊医疗费的小额补偿采取即乡镇卫生院对本乡镇的参合农民凭证看病给予门诊所有费用10%的优惠。此外,参合者每两年还可到当地卫生院免费常规体检一次,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据了解,20*年,本地的的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瑞安市为有效提高受益面及补偿水平,根据“以收定支,保障有力,略有节余”的补偿原则,对住院补偿方案进行完善:

①市外医院住院可报费用按70%标准计入市人民医院补偿基数

②中医中药住院可报费用同段别补偿增加20%。

3门诊优惠定点单位为乡镇(街道)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片区医院,目录内药品乡镇卫生院优惠20%,中心卫生院和片区医院优惠10%;提高门诊优惠基金为人均8元(按门诊刷卡人次,每次最高补助8元)。特种病按25%补偿计算,年度封顶额3000元……

通过各种调整政策,抱愧普通门诊的优惠,特种病门诊的报销,尤其是起报线的下降,直接扩大了受益面,提高了农民群众的参合积极性。此外,近段时间,瑞安市不断地健全结报网络,积极服务群众,使参合人数又有很大增长。为了提高结报时效,市农医办在全市设立七个片区临时结报点。这一措施,也直接方便了村民的报销。据最新数据统计显示,横河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1季度补偿共有25人次报销,报销金额累计达2*53.05元。可见,这一医疗制度的实施还是真正落实惠及于民的。

三、“新农合”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民们对这一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呼声很高,但在调查过程中我还是听到了一些消极的声音。下面,我把被调查的农户中反映最强烈的极大问题列举出来进行探讨:

1.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上,很多农民基于过去的经验,对政府的信任度不高。在横河村的第一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筹资这一环节出现了一定的困难。尽管村中干部将宣传做到每家每户,仍存在很多盲区无法将资金统筹到位。目前大部分农民比较现实,今天用了30元参加了合作医疗,就想着能不能得到实际的利益,许多农民认为交了钱没有生病就吃亏了,也有的觉得这个制度交了钱连资助谁都不知道等于白交。

2、政策宣传不够深入,农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知半解。从调查和座谈中我了解到,只有52.5%的农户知道报销医药费是有条件限制的,有11.5%的农户明确表示不知道。农民对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限制条件,如何计算报销的医疗费用,医药费报销的手续等知之不详,导致农民普遍觉得报销手续十分繁琐,有的农民原本自认为能够报销的医疗费用得不到补偿。

3、存在“交钱容易要钱难”的问题。从被调查的47户情况看,有10户觉得存在“交钱容易要钱难”的问题,占被调查户的21.3%。其他农户虽不这么认为,但从座谈中我们了解到,他们在村卫生所看病后立刻就能得到报销,但去镇里或区里看病后报销医药费就没那么容易了。

4、定点乡镇医院少,农民就医不方便,并且费用高,服务水平差。调查显示,农民就医大多数选择村卫生所,因为他们觉得村卫生所离家近,就医方便,药价便宜。农民普遍反映:在定点的乡镇医院就医,因医药费偏高,即使能得到补助,自己也要支付相当多的部分,得不偿失。5、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薄弱,卫技人员缺乏、素质普遍不高,医疗设施陈旧,农民群众不能从乡镇卫生院得到正常医疗保障。这也是农民群众反映最为迫切的问题。而且根据农村合作医保的政策规定,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民群众第一级医疗保障机构,定点的乡镇医院报销幅度最大。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薄弱,农民群众不但没有地方看好病,而且也不能享受医保政策带来的优惠,减轻医药负担。

四:对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1、深入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参合积极性。可以从以下三点做到:一抓住典型并以多种方式宣传农民受益事例。二要通过补偿公示来宣传,特别在村一级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补偿兑现情况。三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医保政策(如: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审核结算流程等)。通过宣传能够使医保各项规定家喻户晓,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打消各种顾虑,提高参加新农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贫困农民的覆盖面。二是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赔付上线标准。多方面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赔付上线标准,才能真正有效解决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3、简化报销途径。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医疗补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同感和参与程度。尤其是在制度开始初期,取得农民信任显得尤为重要.及时报销小额费用,可以通过把补偿过程转入管理部门的内部循环系统完成.如由财政统一拨款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在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对参保农民建立家庭名册、健康状况、结算补偿金额等基础性数据,农民可随时查看。当农民住院看病时,直接按规定实行电脑结算.补偿部分由医疗机构定期汇总统计上报,简化农民的报销手续.

4、加强对“农医”的培训,提高其服务及技术水平。鼓励优秀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让更多村民能在村就诊医治,既降低了医疗成本,又能保证村民及时就医,努力做到让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从而减少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篇3

中国农村社区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它在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收入来源、人际交往、寻医问药等方面,有区别于城市的典型特征。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医疗保障是建立在这种乡土特色基础之上的。

土地仍然是农民家庭对国家完粮纳税和解决自己吃饭问题的最基本保障,而农民家庭的其它一切开销越来越依靠现金收入,这就要依靠种植经济作物和外出打工来实现。但是这几年种植经济作物受市场的影响很大,价格也在不断下跌。同时由于种植业生产周期较长,靠结构调整也比较难以增加收入。

由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疾病谱也发生改变,农村中患恶性肿瘤和心脑血管疾病的人近年来有所增加,并且心脑血管病的发病年龄有所提前。有个村庄的心脑血管病人的发病年龄都集中在四、五十岁左右,虽然农民认为可能和农村中的环境污染、人们不再吃粗粮以及体力劳动减轻有关。但同时我们也认为这可能和竞争环境带来的生存压力增大有关。

篇4

根据区政府《关于建立*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积极配合区政府实行由区级统筹的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即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实行以区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建帐,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重点是做好参保农村居民保费收缴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

到20*年底,全街道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参保对象的参保率达到90%以上,基本建立起统一筹资、统一管理的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

三、各级财政补助政策

各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资金补助。省、市财政分别按每年每人5元的标准对本辖区实际参保对象实施补助;区、街道办事处两级财政分别按每年每人10元的标准对本辖区参保对象予以补助;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政府负责解决。

四、实施步骤

白云街道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工作从20*年10月至12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10月22日—10月26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召开白云街道全面实施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工作动员大会。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系列政策,领会精神,明确任务,提高认识,全面部署各阶段的具体工作。此项工作要求在10月中、下旬完成。

2、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同时,制定完善工作方案。此项工作在10月下旬完成。

(二)宣传发动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

篇5

农村医院格局亟需打破

在浙江一家村医疗所,一小瓶1.9元钱的万花油卖到了12元,过是因为人口两三千的村子只有一个村医疗所。记者了解到,在许多县只有一家综合性医院,许多县医院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其服务和价格就可想而知了。所以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不是万不得已是不敢踏进县级和县级以上医院的大门的,他们感慨道:“贵得可怕!动不动上千、上万,谁看得起啊?”“住不起,不是要命的毛病,谁会去花那些钱?”。

有关专家指出,长期以来的计划体制医疗管理制度造成了国营农村医院格局的一家垄断,难以与当下要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应,这些国营医院的人员负担重、运行成本高、效率低下,应尽早在严格医疗标准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民营医院进入农村医疗市场。

推行医疗合作

各部门政策存在矛盾

中央政府虽然决定“恢复和重建”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但是,对于资金来源,各职能部门的观点不一,其政策措施是相互矛盾的。例如,民政部规定,为了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向农民收取一定费用。然而,在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合作医疗”项目被视为“交费”项目,列为农民负担不允许征收。这一政策与中央政府支持发展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致使许多地方放弃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中央政府需要通过公共政策解决公共问题,但是,这些政策,尤其是各个部门出台的政策都服务于不同的政策目标,例如民政部的规定是为了重建合作医疗的目标,而农业部的政策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这两种目标都是政府在特定时期中选择的目标,因而发生政策措施的冲突与矛盾。

资金投入仍是瓶颈

据了解,目前,农村的医保政策主要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中央政府主张“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其实,中央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严重不足。

有关专家指出,作为政策行动者的农民无法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农村的医疗保障政策缺少各级政府相应的财力支持,而社会政策又不能离开经济资源而获得有效执行,因此,实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向农村中的广大农民筹集。根据卫生部门的调查,目前各地筹措合作医疗基金都采取个人交纳、村集体投入和政府补助的形式,个人交纳占据很高的比例。因此,合作医疗能否开展就和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集体经济的强弱有着直接的联系,也与个人交纳基金的高低有着一定关系。但是,根据卫生部等部门

1997年对2960户农民的调查,有近1/3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并不是非常愿意出资建立合作医疗制度。这种行为同样建立在农民的个人理性之上,建立在他们对该项制度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之上。

篇6

【关键词】高校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

Collegestudents/SafetyMedicalcaresystem

【正文】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高校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是“公费医疗、公费不足”,也可以说是“透支医疗”。每生每年40元的医疗费用,在医药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远不能满足学生治病就医的正常需要,势必挤占其他事业经费,制约高校的发展。第二,学生中的意外伤亡和严重疾病的发生是高校中带有普遍性的现象。对此,目前尚无可供操作的有效机制,更缺乏可靠的制度保障。学生中一旦发生意外伤害或患严重疾病,不但加重学校的医疗费负担,而且影响学生健康成长和完成学业。第三,在医疗实践中,很难杜绝无病拿药,拿贵重、保健药的现象,造成医药费增加和医疗资源的浪费。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建立一种规范的、安全可靠的保障制度。

二、“学生团体平安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改革——

一种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模式

所谓“学生团体平安医疗保险”,即“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其实施办法是:根据学制,每个学生每年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30元,其中主险平安险保费20元,附加险住院医疗险保费10元。当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住院治疗时,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按分级累进办法赔付最高平安保险金5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60000元,赔付剩余的部分,再由学校负责支付。实行这种制度,学校和学生个人的费用支出大大降低,学生的安全医疗保障更加可靠有力。以山东财政学院为例,自1994年起,学校即与山东人寿保险公司试办了“学平险”。最初的两年间,共发生保险赔案37起,保险公司共赔付14万余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全校每年可获保险赔偿7万多元,占整个学生公费医疗经费的40%左右。从实践来看,保险效益是明显的,不但保障了住院医疗学生的治病就医的需要,而且也保障了非住院医疗学生的正常医疗。在实行“学平险”的同时,学校对原来的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即将每生每年40元的医疗费返还学生60%,用于非住院医疗,40%留学校集中掌握使用,对学生住院医疗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医疗费支出,从学校掌握的部分再付80%,学生个人承担20%。即使学生患病支出上万元的医疗费,学校只有上千元的支出,学生个人则只有几百元的支出,同时避免了学生无病拿药、拿好药的现象,解决了学校医疗费超支现象,保证了学校其他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理论认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型的风险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常态,而风险与竞争相伴随。在竞争中,企业的兴衰及破产,职工收入的变化及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高等院校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事业的发展,也必须学会如何规避风险。学生及学生家庭在市场竞争和风险面前,也需要依靠社会保障,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只有建立一种社会、学校和学生家庭相结合的安全医疗保障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校事业发展、学生就诊医疗和学生家庭降低风险的矛盾。“学平险”可以说是目前的一种有效模式。

第二,实践依据。(1)应试教育在高中时代的摧残式智力投资,造成学生身体素质下降,学生身体潜在的疾病,在进入大学阶段后集中爆发出来。脱离家庭的大学生饮食起居的随意性,不卫生饮食增多,致病机率提高,社会交往活动增多,不安全因素增加。所有这些都对大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2)公费医疗的弊端。如前所述,在学生患重病时,医疗费用资不抵出,捉襟见肘,使学校陷于被动应付的困境。如1994年本校一名即将毕业的学生患尿毒症,当时全院学生的医疗费用为12万元,仅他一人的医疗费就支出6万多元,要做肾移植手术及术后营养维护需要15万元,全校学生一年的医疗费也不能满足他一个人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唯一能做的事是号召师生捐款,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共捐款8万多元,捐款之多创该校建校以来最高记录,但还欠7万多元,最终也未能挽救这名学生的生命。鉴此说明,公费医疗和捐款都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办法,必须依靠社会保险与保障,才能有效预防此类现象的再度发生,才能保证大学生“小病小医”、“大病大医”,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学生就诊医疗。(3)保险费较低,每生每年30元,一般家庭经济条件都可承受,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免费参加保险。

四、建立学生安全医疗保障机制的意义

1.实行新的学生安全医疗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医疗的新形式,实现了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克服了公费医疗的缺陷;体现了合作友爱、共同发展的集体主义精神,并为这种精神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拓宽了学生保障制度的领域,由原来单纯的医疗保障拓展为安全医疗保障;为学校解决学生中的意外伤害事故和大病医疗提供了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

篇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基本保障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全员覆盖”,按照属地原则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一)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标准缴费。

(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解决。

第六条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

第七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户籍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其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拨付;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拨付。

第三章医疗补助

第八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虽已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但个人医疗费用仍然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医疗补助。

第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帐户之外的部分,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给予门诊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300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第十条优抚对象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其个人自负部分: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补助予以全部解决,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90%的比例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80%的比例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60%补助。

第十一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工作单位,且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适当解决。

第十二条对符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规定的其他优抚对象,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但仍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临时医疗补助。

第十三条其它优抚对象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疗补助范围:(1)未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就医的;(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3)不如实反映就医状况弄虚作假的;(4)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因交通肇事、打工致残、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费用;(6)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开支的费用;(7)未经批准私自到非定点医院和省外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8)未经同意私自到非定点医院或药店等购药的费用。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各非营利医疗机构就医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优抚门诊,凭相应的优抚对象证书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1)免收挂号费、诊断费;(2)检查费、化验费减收15%;(3)大型设备(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减收50%;(4)一般疾病手术费减收30%,重大疾病手术费减收40%;(5)住院治疗免收洗涤费、护理费、取暖费,床位费按50%收取。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七条优抚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定期向民政、财政部门核销就医经费。

第五章大病救助

第十八条建立*县其他优抚对象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基金,不少于80万元,当年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筹集补足。

第十九条其他优抚对象患有以下病症,列入大病救助范围。(1)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2)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3)慢性肾功能衰竭;(4)脑中风;(5)精神分裂症;(6)严重的意外创伤;(7)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8)血液病;(9)重度股骨头坏死;(10)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11)经县级民政、卫生部门认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二十条其他优抚对象患上述疾病住院的,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个人承担超过一定数额的,从大病救助资金中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优抚对象不在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

按住院实际发生费用,其他优抚对象个人承担总额在600元之内的,由优抚对象个人解决,超过600元的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从大病救助基金中补助80%,但一次住院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年内大病复发再次住院,而造成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可按上述标准再次进行补助。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一条大病医疗救助由民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1)中央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2)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3)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4)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6)优抚对象自然减员资金;(7)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第二十四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七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配强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优抚对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网络设备。

第二十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县、乡(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并实现全员覆盖;负责办理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险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健全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强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管理。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次年3月底前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核拨医疗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职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职责:负责确定县、乡、村三级优抚定点机构及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考核机制;实行优抚对象医疗住院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报销制度;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医疗科技下乡对重点优抚对象巡回体检就诊;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和落实相关的减免优惠服务政策和措施;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和结算优抚对象就医经费情况。

第二十七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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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地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缓慢。从1985年到2001年的16年中,我国经济是在飞速的发展,综合国力也在不断提升,但我国的农村医疗条件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农村的卫生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医疗资源匮乏、医务工作者短缺,难以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对基本医疗保障的需求。

(二)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严重滞后于城市地区。长期以来,我国各级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卫生资源投放主要集中在城市,卫生资源分配与需求呈“倒三角”形,很多地方县乡财政困难,重视不够,以致投入逐年减少,城乡差距拉大。目前,占全国人口15%的城市居民享受着三分之二的医疗卫生资源,而占85%的农村人口却仅获得不足三分之一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农村的基础卫生设施与城市比较起来还很薄弱,农民基本医疗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三)全国各地区农民收入存在很大差距。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发展层次极不平衡,各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拉大,然而收入是决定农民对医疗保障支付能力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受收入水平的影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农民就医需求呈明显差异: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民就医倾向已不满足于合作医疗制度下较低的保障水平,更不满足于合作医疗对就医的种种限制,而是追求更高层次的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体制;而在贫困和偏远地区,农民则是靠自己的力量来筹集医疗预防保健资金,即使是解决最低保障仍有相当的困难。因此,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是不可能用一种统一的医疗保障模式来覆盖全国农村各地区。

二、重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标、以民生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这样一种指导思想,我认为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也应该体现出公平性和普遍性,使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人人都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这就需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覆盖所有的农民,并满足他们不同的医疗需求。

(一)对我国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所谓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有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不发达的地区具有适用性。广大农村落后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均收人和医疗支付能力还将处于低水平线,维护“低水平,广覆盖”的合作医疗是保障农民初级医疗需求的合理机制。

1、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优势。(1)新型的资金筹措方式:最重要的表现是国家投入,而且拿大头,这有别于过去的合作医疗仅是农民自己出钱,互助共济的形式。(2)报销的重点是新的:明确规定报销是以大病统筹为主,把70%的合作医疗资金用在大病、重病的报销上,避免农民一家人因病致贫、返贫。(3)报销封顶线是新的:医疗费用报销有封顶,不是全部报销,目前的报销封顶线大多在1-2万元。(4)资金管理是新的: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基金采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方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挪用。(5)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的这个东风,许多省份都加强了村卫生室、乡卫生院和县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的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新发展。

2、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困难。(1)在经济上:目前许多村集体经济已经没有了积累,农民个人经济承受能力较低,面对广大的农村弱势群体,仅靠中央、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集资,资金来源有限。(2)在思想观念上:在农民中广泛存在侥幸心理,因为看病的支出不属于刚性支出。因此,相当部分农民社会医疗保障意识不强;同时,农民害怕交了钱而不得病,钱被别人使用,心理上不平衡。(3)在医疗服务水平上:目前乡村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整体不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相当数量的农民认为即使有病乡村卫生院也不一定治好,从而影响他们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二)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各项制度及医疗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在中等和较发达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商业医疗保险模式是农民健康保障制度的补充形式,参加对象主要是富裕的农民,以“住院大病保险”为主,是由保险公司主办,以特定人群的健康者为投保对象,每年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后,发生保险责任规定的医药费用给予一次或多次报销。因此,该模式的适用范围较窄,针对性较强,我国绝大多数乡村地区尚不具备施行这种模式的条件。但是,商业医疗保险模式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将部分农民的医疗保障交给了商业医疗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的运作,这势必要求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以避免其侵害了参保农民的利益。

(三)对广大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推行医疗救助制度。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农村传统救济的力度,国家财政支出的传统救济金额逐年增加,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人数增加,集体给予补助的人数减少,农村散居五保户救济人数出现了明显的减少。建议在我国传统救济的体制之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体制,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其目的是将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农村弱势群体纳入医疗保障体系之中,通过救助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它具有一种公益性,发挥最后“兜底”的防线作用。

三、政策建议

(一)政府加大对农村卫生经费的资金投入,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条件。目前制约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经费不足,这种状况势必会影响到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政府资金投入的重点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确保合作医疗资金中政府支出部分的按时、全额到位;加大对医疗救助的资金投入,使受助者得到保障水平更高的医疗服务;加快农村医疗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村卫生条件落后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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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三、保障原则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一)属地参保。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

(三)医疗优惠。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保险

第四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抚恤补助所在地或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确保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一)、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标准缴费。

(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渠道解决。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解决。

(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关闭破产或改制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纳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纳入改制成本。

(五)、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统筹缴费标准、单位改制预缴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五条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费。各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其抚恤补助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帮助其缴费参保。

五、医疗补助

第七条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补助,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其他优抚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特困破产企业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抚恤补助所在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解决。

第九条残疾军人在单位已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办法的由原单位继续予以保障,不得降低保障水平。

第十条各地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所需资金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渠道解决。中央和省级财政对重点优抚对象较多的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医疗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优抚对象享受医疗补助资金的条件、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六、医疗优惠

第十一条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凭区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制发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卡)》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到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证免付普通挂号费,并认真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开展廉价就医服务的通知》(黔卫发[2005]145号)的规定,做好优惠对象医疗费用的减免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要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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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农村居民公平享有的基础上,提高对农村儿童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

二、保障范围

根据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能力,优先选择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试点。试点工作先从解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单纯性唇裂三类疾病的0—14周岁(含14周岁)农村儿童入手,将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及其它复杂先天性心脏病如法洛氏四联症,儿童单纯性唇裂等病种纳入重点保障的基础上,再将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三、费用补偿

对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限额内医药费,新农合报销70%,医疗救助再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儿童单纯性唇裂限额内新农合报销70%。

四、报销流程

1.儿童重大疾病患者到定点医院就诊,由定点医院出具确诊证明。

2.儿童重大疾病患者就诊后五日内,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定点医院确诊证明,先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新农合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出院时实行新农合即时结报,报销完毕后,再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五、加强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本着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做好参合农民的转诊工作,简化并规范试点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与省、市级定点医院签订即时结报服务协议,对重大疾病实行即时结报,并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相结合,方便参合人员及时得到补偿。简化结算程序,及时结算定点医院的垫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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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抗拒的老龄化社会时代

年老是每个人人生的必经阶段。但在它的表征出现之前,许多人都不愿意花太多的心思和精力去考虑这一似乎遥不可及的将来。

然而,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发表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从2001年到2020年,我国正进入快速老龄化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龄人口;到2020年,中国的老龄人口将达到2.48亿人,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到2050年,中国老龄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人,老龄化水平将超过30%以上。

这一连串的数字都在说明一个事实:无法抗拒的老龄化社会正在来临。

健康医疗问题显著

在众多老龄社会矛盾中,人们最为关心的恐怕是健康医疗问题。老年人无法回避的体质下降、医疗费用上涨等成了人们担忧的重点。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我国人口身体素质一般,老年人健康状况不甚乐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已经超过了71.4岁。不过,寿命的延长并不代表健康的延长。据统计,我国城市老年人中有2/3受到各种疾病的困扰,其中一半以上患有2~3种慢性疾病及伴随的并发症。

从社会基本结构看,“空巢老人”日益成为老龄化社会的普遍现象。在我国国情下形成的“4-2-1”家庭结构已经使在职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养老抚幼的生活压力,想要做到面面兼顾实在太难,这也最终导致空巢老人的出现。

如今,我国65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已经达到2340多万人;城市空巢家庭达到36%,预计2010年将达到80%以上。也就是说,“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不得不改变了。

今时今日,一旦发生疾病,除了靠自己的绵薄之力外,可以依靠的就只有政府或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障,或者曾经投保的商业保险了。

医疗消费增长速度与收入增长持平,老人就医负担日益加剧。根据卫生部全国各级综合医院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用统计显示,1995年人均医疗费用为39.9元,2000年上涨至85.8元。2007年,这个数字继续攀升,达到136.1元。也就是说,从1995年至2007年的13年间,该费用上升3.4倍。各级医院中,卫生部属医院的医疗费用最为高昂且同比增长,从1995年的82.7元升至2007年的281.5元。

全国各级综合医院住院病人人均花费也在快速增长。1995年为1667.8元,2007年达到4973.8元。其中卫生部属医院的花费,从1995年的5026.5元上升至2007年的13117.4元。13年间住院费用上涨幅度在2.6~3倍。

再来看看这期间的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统计显示,199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83元,2000年为6280元,2007年达到13786元。13年间增长了3.2倍。可以说,我国就医费用的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基本持平。这是否意味着老年人看病不用太过担心呢?

其实不然。我们不能忽略,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平均值,包括了在职的年轻人以及退休后的老年人,其中年轻人的收入增长显然高于老年人。换言之,老年人的收入水平无法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而医疗费用的增长恰恰对老年人的影响最大,毕竟他们占所有就医人数的大部分。也就是说,对于老年人,收入的增涨率敌不过医疗费用的增速,就医花销成了严重负担。所以,为老年生活找个忠实依靠的观念渐人人心。终身医疗保障显优势

在众多商业保险的选择中,终身医疗保障有其优势。无论你可以活多久,它的保障是终身的,这就避免了“活太久”的担忧。随着年龄的增长,体质可能越来越差,如果此时保障停止了,那老年人将重新直面风险,而选择终身型的产品就可以避免。

现售的较长期的医疗保险计划有信诚人寿安心倚、民生人寿如意相伴、首创安泰医储宝以及长城人寿喜康人生等。其中,信诚的保险计划是以投连险附加重疾医疗的形式出现,而其他三个产品均以两全寿险为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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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医保中断3个月以上就不能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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