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办公室范文

时间:2022-04-08 12: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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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办公室

篇1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随着多方信息的传递,项目参与各方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会存在信息丢失、信息传递不完整等情况,从而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效率,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因此,有效进行项目信息沟通,能够大大缩短信息的搜寻时间,提高了参与各方的决策效率,从而能够加快工程进度。然而,如果改善信息传递不完整所带来的影响,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在硬件方面设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从组织方面加强对项目工程信息的管理[1]。研究得知,项目管理办公室最早出现于20世纪末期,在进入到21世纪以后,工程项目逐渐需要进行统一的管理,使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是负责开发和监督整个管理系统的组织元素,而该管理系统主要是为了有效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从而实现其组织目标。于是我们详细的分了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2]。

一、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类型评价

项目管理办公室在不同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不同的组织层次,主要包含以下类型:(1)战术级,它主要应用于规模较小的、成本较低的、影响较小的、客户较少的工程项目,其主要作用是对计划和成本进行管理和问题进行追踪;(2)跨功能级,它主要应用于中型大小的工程项目,其主要作用是对问题、人力资源和利益获得者进行管理,为了能够避免工程项目中出现较大风险;(3)战略级,它同跨功能级相比而言,也是主要应用于中型大小的工程项目,只是其管理范围更大,主要包括:商业规划、检测监督、计算计划收益、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支持;(4)企业级,它的主要作用是提供项目综合管理以及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主要是为了工程项目的投资回报。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类型需要根据项目的层次结构与每个层次的主要职责以及项目的规模大小进行合理的选择。另外,项目管理办公室在组织中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根据组织的具体特点而进行选择,主要会扮演三种角色:充当工程项目管理的支持者,充当工程项目的领导者,充当工程项目战略的管理者。于是项目管理办公室与项目管理组织之间形成两种关系:①参谋机构,它充当工程项目管理的支持者,主要提供技术支持,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提供信息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的技术支持;②决策管理部门,它充当工程项目的领导者或者工程项目战略的管理者,主要是制定工程项目标准和制度、工作人员培训等行政管理工作[3]。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组织结构

在进行组建项目办公室工作之前,首先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工程项目的层次和规模,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预期实现功能,组建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等。然后,确定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各个设计参数。通常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构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1)做好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分析组织的现状,设立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目标及整体工作计划;(2)开发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计划,主要确定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组织结构以及招收工作人员的要求,确定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确定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操作流程和建立检查的制度以及绩效评估准则;(3)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包括招聘工作人员,选取合理的工程项目管理运行流程、组织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实施制定好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流程和程序[4]。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组织成员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办公室经理、项目管理小组、协调员、技术支持小组等。其中,项目管理小组的主要在准备阶段负责建立工程项目管理的框架;在实施阶段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运行与维护。协调员主要是负责对项目经理及其团队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确保有效实行制定的计划,并实时对计划提出修改和建议,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统计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技术支持小组主要是负责解释工程项目管理规则,提供规范的工作标准,对员工进行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的培训等[5]。

三、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作用分析

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组织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的具体职能上,具体作用主要包括以下职能:

1.服务支持中心

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一定要把自己作为服务支持中心,只有这样才能协助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使项目管理更高效,这正是一个不断提供帮助和支持的过程。如果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不断需要大量的信息和服务,那么项目工程管理是难以顺利完成的,因为项目管理是靠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供支持才能成功的。其工作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支持,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和制度,提供检查清单,进行项目监控,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工作计划等工作[6]。

2.沟通协调中心

首先,就外部项目管理角度而言,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管理体制是属于项目管理体制框架的,它需要把公司项目的管理模式、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与外部部门进行沟通,另外也要对公司整体项目管理理念进行深入理解和完善。其次,就内部项目管理角度而言,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是各部门之间的剂,一定要改变各自为营,相互之间没有沟通、协作的情况,因此,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必须成为项目信息交流中心[7]。

3.管理培训中心

事实上,在很多项目管理过程中,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最主要职责就是进行项目管理培训。大多数情况下,培训一定要全面,并与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其他服务一起提供[8]。

四、结论

研究得知,在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百分比中,建筑行业占了7.69%,在众多统计行业中排名第7位。由此可见,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是有很多好处的,但也不是所有工程都要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因为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需要较高成本。因此,需要在成本可行的前提下,建立才项目管理办公室才是有意义的。

作者:侯伟 单位: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谢烨.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化——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应用[D].复旦大学,2013.

[2]谢军.项目管理办公室(PMO)在多项目管理中的运用[D].北京邮电大学,2008.

[3]李红宇.以项目管理办公室为核心的”211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结构[J].高教探索,2005,(2):52-53.

[4]纪凡荣,成虎.项目管理办公室(PMO)在大型建设工程中的应用研究[J].施工技术,2006,35(12):124-127.

[5]张俊华.建设方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J].山西建筑,2014,40(9):273-274.

篇2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除道路、河道、防洪墙、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公共绿地、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商业、教育、卫生、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供电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经审核许可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实施步骤以及拆迁偿款的测算方案等);

(五)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六)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因净地出让拆迁的,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市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确需延长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实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核制度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未取得拆迁资格的申请人,需要拆迁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自管房屋,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不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申请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四条  实施道路建设补偿用地项目拆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偿用地的净地评估价值,向银行申请拆迁补偿专项抵押贷款,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工商行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办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房屋租赁备案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事项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应当对拆迁政策、办事程序、补偿价格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使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证。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协议监证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支付其购房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经监证的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以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使用通知,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购房经费不足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被拆迁人购房后拆迁补偿有余额的,余额不超出拆迁补偿款总额20%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现金提取。

被拆迁人提取拆迁补偿现金的,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附加条件;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评估,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拆迁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典。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交由原发证部门收回。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除拨借房产、国家经租房产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经济住房价格-(砖混一等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居住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三十一条  拆除公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拆迁补偿款:

(一)产权置换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者单位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二)产权置换补偿款的80%和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购买本市成套住房的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房面积(含他处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不再支付,产权置换补偿款归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房改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三条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建立的,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的,拆迁人应当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本市成套住宅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以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二)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除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外,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选择以房屋补偿,并继续保持租赁关系,或者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

租赁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处置好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对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拆迁货币补偿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结合。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且在拆迁范围以外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以按照本办法计算的补偿款所能购买的届时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与被拆迁人应享有的购房规定的补贴标准面积有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足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对不足部分按届时房改标准予以补贴;

(二)超出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因原住房面积过小(不含空挂户),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过渡住房,拆迁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标准,提供过渡住房。被拆迁人缴纳过渡住房入住费后,承租过渡住房。

承租过渡住房的租期未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离时支付拆迁补偿款。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均不计利息)。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确有另处住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后,可以现金提取产权置换补偿款。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

(二)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三)电增容费、煤气、电话、空调、有线电视拆装补助费。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

第三十八条  非住宅房屋系指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

第三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和一次性综合补助费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非住宅价格-(砖混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商业区位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上缴税费情况综合确定,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四十条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商业区位、层次和使用功能的不同,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节:

(一)以商业区位一级为基价,每降低一个区位等级补偿款依次递减;

(二)营业用房以一层房屋补偿额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4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50%(最低不低于同区位居住区位补偿标准),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70%;

(三)非沿主干道房屋按照所在区位的次一级区位补偿,区位等级最低的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条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或者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选择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结算拆迁补偿款与补偿房屋价格的差价。

以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租期在1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承租人;

(三)承租期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4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60%支付给承租人;

(五)承租期超过10年,在20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80%支付给承租人;

(六)承租期超过20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第四十二条  对拆迁范内被拆迁人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按照区位给予补偿。

本办法所称生产场地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露天场地,包括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厂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生产场地。

第四十三条  拆除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补偿,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委托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委托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的,对拆迁实施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对拆迁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胁迫、侮辱、欧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篇3

二、依法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项目审批部门要依法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对于需要政府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的条件和不招标的条件,依法核准。

三、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市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完善监督手段,按照法定的监督环节、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相互协调,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

篇4

一、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定义

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是指已确定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利用土地出让完成前的准备阶段,出让地块意向建设单位先行开展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探、设计试桩、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临时水电等),同时各审批部门通过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业务协同,同步进行方案、施工图联合审查和各审批事项的预审查。在地块建设单位成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业务事项,确保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出让土地类建设项目,且建设单位有提前开工意愿。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实施条件

1.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明确,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等。

2.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和税金。

3.建设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能够积极高效地配合各审批部门按时序节点完成报批准备工作。

四、实施原则

1.自愿申请,承诺守信。以意向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填报《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1),签字 盖章后提交申请。

2.依法合规,提前服务。对于通过申请的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提前介入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技术审查,对项目各阶段申报事项进行预审查,对预审查情况提前告知。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审批权限,对建设单位以“一张表单”方式提出的项目各阶段申报事项进行并 联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步办理各项开工前的手续。

五、主要流程

1.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完成对出让地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含规划施工图)的技术审查及公示、建设用地规划预审、建设工程规划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开展出让用地首次登记前相关手续。

2.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完成施工阶段各类合同归集的审

查、质安监备案。

3.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完成对前述手续的实施主体确认;完

成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完成环评、能评审批(备案)。

具体操作流程图见附件2。

六、操作要点1.建设项目用地评审通过(或政企双方确定供地拿地意向)后,建设单位有意向走“拿地即开工”程序的,可提交“拿地即开工”申请,申请通过后即启动“拿地即开工”程序。

2.项目启动“拿地即开工”程序后,自规部门依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在地块挂牌出让公告后15个自然日内,完成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自规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业务协同方式,提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含规划施工图)技术审查及公示。批前公示说明中可不体现建设单位名称。

3.规划设计方案(含规划施工图)技术审查及公示通过的项

目,市审图中心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4.审图中心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建设单位应完成施工、监理等合同签订和归集,完成质安监备案等。

具体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要求见附件3。

七、程序中止

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中止“拿地即开工”程

序: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篇5

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需要拿出清楚的理由,这有诸多原因。一家组织不会始终需要设立正式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如果只是希望跟踪项目,那么一个简单的项目跟踪应用软件也许就足够了。但如果想改进完成项目的方法,并且对确定项目优先级的流程拥有更大的控制权,那么运作顺畅的PMO就有助于实现这两个目标。

此外,IT部门内外很少有人会喜欢这样的想法: 一个集中部门负责审批及否决项目、报告衡量尺度,以及督促项目经理、确保项目处于正常轨道。IT员工和内部客户会对设立PMO的工作出难题。为了得到他们的支持,就要拿出确凿的理由,表明为什么需要设立PMO,又不会增强。

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制订相关的项目管理流程,这常常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可能需要好几年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到位。有人会对此产生厌烦情绪,如果他们对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所需的时间和资金提出质疑,对此要有明确的答复。

二、获得管理人员的支持。

如果能够获得管理人员的支持,不但可以让公司的每个人都采用新的流程,还能够简化变更管理难题。

为了让项目成功,软硬件方面需要开支,需要对公司内部的人员进行培训,需要从内部改变公司文化,需要改变你所服务的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的文化。这都需要时间和精力,要是项目执行发起人觉得把时间花在项目上不划算,设立PMD也就不会取得成功。

三、明确项目管理办公室向谁报告。

奥克兰县IT部门下设的项目管理办公室直接向CIO报告。负责IT部门的IT主管希望PMO向自己报告,那样IT部门的各个小组影响不了PMO。由于向CIO办公室报告,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实成了提供项目管理和指导服务的集中部门,确保了标准和流程变更出现在组织内部的最高层面。

四、让PMO负责流程,而不是负责惩罚措施。

PMO一定要成为大家都愿意寻求帮助的部门。如果项目经理担心PMO会告诉CIO自己没有完成工作,他就不会找PMO寻求帮助。

要IT部门打消“PMO是项目管理监督部门”的这种印象向来很难。这就是为什么要强调PMO的角色应当是流程的监管人、项目经理的指导员。PMO的作用不是向CIO报告做错的事情,而是为项目经理提供相关工具和仪表板,他们可以用来查清楚哪个项目进度落后、哪个项目按时完成、哪个项目需要加把劲。

五、选择项目管理软件。

正如需要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便知道自己要实现的目标那样,管理者头脑中也要有清晰的最终目标,那样买来的软件才能帮助自己驶向成功彼岸。比方说,因为奥克兰县的IT部门希望内部业务客户在项目决策方面更多地扮演合作伙伴的角色,该组织需要一款工具让IT部门能够与客户更好地进行沟通。

选择项目管理软件之前,专家建议IT主管要考虑希望落实到位的项目管理流程。不管实施的是什么样的项目管理工具,它们都要支持你的流程。

如果纯粹为了技术而实施技术,那就错了。如果没有围绕技术的流程,那只是电子表格,它其实管理不了任何东西。

篇6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建的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其投资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㈠工程名称

㈡建设地点

㈢投资规模

㈣资金来源

㈤当年投资额

㈥工程规模

㈦开工、竣工日期

㈧发包方式

㈨工程筹建情况

第六条 报建程序:

㈠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㈡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七条 报建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规划区内建设许可证;

㈢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㈣发包单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㈠贯彻实施《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法规;

㈡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㈢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㈣向上级主管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㈤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十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统计建档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建设工程任务情况。县(市)应每半年向地(市)上报《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汇总表》(附件三);地(市)汇总县(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汇总表》后,再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厦门市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

二、按登记表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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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执行除了需要必备的人力资源之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原材料、零配件、服务和其他物质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产品和服务是通过采办活动来实现的。项目采办是从系统外部获得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物资及与之相P服务的完整采办过程。成本控制是采办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不仅仅局限于物资的采购成本控制和施工过程的成本控制,项目成本控制要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和每一个小活动甚至工作单元。

一、海工建设项目采办管理特点

(一)资金占用大。海工建设项目采办总价值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大,一般采办总价值占总项目资金比例在70%以上。

(二)工作时间跨度大。与普通项目不同,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采办工作时间跨度很大,一般从项目初期的方案设计一直持续到设备安装调试投产。

(三)供货周期长。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采办周期通常包括设计联络期、订货期、设备制造期、运输期和通关提货期。海洋石油工程项目需要采办的大型设备和大宗材料大部分都是为项目定制的,普遍供货周期比较长。

(四)投资控制难度大。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普遍施工地点以海洋和海岸为主,远离业主和承包商的公司总部,比较偏远,采办管理受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制约因素多和不确定因素多;且许多采购项目需要设备进口。对于工期管理和成本控制,都有较大难度。

二、采办管理中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

采办管理涉及到项目实施中工期、成本、质量和安全四大控制过程,材料、设备采办的不及时,不能按期到货就会拖延工期影响整个计划进度,导致增加成本。在石油项目采办管理成本控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根据不同项目或各项目工作承包的特点,充分考虑成本控制、设计和施工等因素确定项目管理模式,从而确定项目采办模式,便于采办成本控制。

(二)实施项目采办预算制。有了采办预算的约束,能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项目采办管理中资源的调配,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采办成本的目的。

(三)供应商的优化选择和管理。项目供应商一旦选错,将给项目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要特别慎重。

(四)充分利用好项目组织所处的宏观和微观环境。在项目采办管理中充分利用有利的环境因素,同样是有效降低采办成本的途径之一。

三、采用合适的项目采办模式

根据不同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或不同项目工作承包设计深度、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和工程量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一种有效的合同方式,从而在整体上结合业主节约投资。常见的项目采办模式主要有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总包模式、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和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三种。

四、赵东海工建设采办管理中的成本控制措施

(一)制定合理的采办计划与预算。采办计划和预算是在具体实施项目采办行为之前对项目采办成本估计和预测,是对整个项目资金的一种理性的规划。它不但对项目采办资金进行了合理的配置和分发,而且建立了一个资金的使用标准,以便对采办实施行为中的资金使用进行随时的检测与控制,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浮动。有了采办预算的约束,能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项目采办管理中资源的调配,查找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例外情况,有效地控制项目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采办成本的目的。

(二)加强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供应商是项目采办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采办应该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给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均等的机会。一方面体现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另一方面也能对采办成本有所控制,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

(三)预算管理与控制。项目经理部应设专人负责建立海洋工程项目建设的账目工作,进行单独核算。对工程内部平台建造、管线铺设、平台改造等单元,实行资金切块管理,分别建帐,做到账目清晰,界限明确。根据总体要求,项目经理部应确定和加强目标管理,把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项目组,落实到每个人,落实到每一项具体的项目研究工作中。

(四)合理利用市场环境。项目的采办环境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两个方面。宏观环境是指能对项目组织如何采办产生影响的外部变化。微观环境则是指特定项目组织的内部环境及其在宏观市场中所处的地位和具有的影响力。

(五)强化合同执行阶段的质量控制。在项目采办管理中降低成本,应该关注的是整个项目采办流程中的成本降低,是对采办总成本的控制,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就是质量控制,良好的质量控制可以有效降低浪费,实现投资和成本的控制。质量控制点主要有催交、检验和物流三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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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U665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核电站建设项目的特点是投资高、规模大、工期长,其单台机组的建设周期约60个月(从FCD至PAC),建设期间需投入大量的人工、机械、材料等要素,特别是对于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混凝土来说,核电站的建设对其的需求量的巨大的。以M310堆型为例,两台机组建设所需的混凝土总量约为50万m³,建设期间混凝土最大单月需求量约2.0万~2.5万m³,月平均需求量约0.6万~0.8万m³,需持续供应约48个月。核电站建设项目又因其工程的特殊性,为了保证核反应堆运行的安全性,其核岛通常采用特殊混凝土浇筑而成,市场上常规的商品混凝土难以保证连续供应且达到设计要求,为了保证核电站建设过程中混凝土的有效供应,必须在核电站建设现场配备相配套的混凝土搅拌站和土建试验室。此外,由于核电站建设过程中有多个子项工程同时施工,混凝土使用的品种多、标号多、交叉频繁且高峰期叠加,需要统筹考虑和协调混凝土的生产供应、交付接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过明确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可有效地平衡和控制这些问题。对于核电站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来说,如何确定一个合适的搅拌站管理模式,降低搅拌站管理成本,对总包方的成本控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1.国内在建核电站建设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模式

根据核电站建设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主体和管理责任的不同,可将搅拌站的管理模式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1模式1:项目业主负责建设和管理混凝土搅拌站(甲供混凝土)

该模式的典型代表为三门核电一期工程,项目业主委托了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混凝土搅拌站以及土建试验室的建造和运营,并以甲供方式向厂区内的建安单位提供混凝土。在这种模式下,建安单位只需要及时向混凝土供应商提供混凝土需求计划即可,无需考虑混凝土供应及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在其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报价中,亦不再考虑混凝土相关费用。

1.2模式2:项目业主委托土建承包商建设、运营混凝土搅拌站

该模式的典型代表为中广核集团所属的宁德项目。该项目的核岛和常规岛土建工程分别由两家不同的承包商负责施工。受项目业主的直接委托,核岛土建承包商负责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分为核岛搅拌站、常规岛搅拌站),建成后与常规岛土建承包商分别负责核岛、常规岛搅拌站的生产运营管理。

该模式下,搅拌站的建设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并在核岛土建合同中单列,同时明确了核岛搅拌站设备产权归核岛土建承包商所有,常规岛搅拌站的设备产权归常规岛承包商所有,其残值通过双方协商后直接抵扣工程款。

1.3模式3:项目业主委托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建成后要求EPC承包商接管

该模式下,项目业主出资进行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建成后要求EPC承包商接管,且建站的费用和设备费用从总承包合同价格中扣回。同时,业主不同意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将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用单列报价。

该模式又根据项目业主是否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化公司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化公司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营。该模式下,专业化公司运营的相关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均需在EPC承包商的合同内承担,其典型代表如:中核海南项目。

2)项目业主委托土建承包商负责混凝土搅拌站运营。如:中核田湾项目。

2. 国内在建核电站建设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模式对比分析

对于核电站建设项目的EPC承包商来说,采用不同的混凝土搅拌站管理模式,对于其成本管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2.1模式1的特点

项目业主甲供混凝土,对于EPC承包商而言,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管理工作均由业主负责,设备产权归业主所有。该模式下,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运营属于业主方责任,混凝土供应及材料涨价的风险均由业主方直接承担,EPC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小。

该模式中,存在业主、搅拌站运营商、EPC承包商(或土建承包商)三方接口,为了有效实现混凝土的连续供应,三方接口关系的妥善处理和有效运作是其中的关键。

2.2模式2的特点

该模式中业主直接委托土建承包商建设、运营混凝土搅拌站,且在土建施工合同中单独列项,因此设备产权属于业主,混凝土单价中不包含搅拌站设备的折旧费用,仅包括混凝土直接费用及土建承包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

此外,业主与土建承包商就混凝土搅拌站的建站及设备费用直接发生关系,建站及设备费用不再通过工程总承包合同扣回。EPC承包商仅承担混凝土材料涨价的风险。

该模式中,由于土建承包商既是搅拌站运营商,又是混凝土需求方,能够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生产、供应混凝土,达到混凝土生产、供应的最优化配置。

2.3模式3的特点

该模式下,混凝土搅拌站的建站及设备购置费用,业主要求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扣回,此时EPC承包商面临巨大的风险:

1)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中搅拌站建站费用报价不足

对于核电站建设项目来说,其工程总承包价格的形成相对较为特殊,即参考项目投资估算确定。由于投资估算中混凝土搅拌站费用综合分摊在各厂房子项单项工程费的临时设施费中,且在投资估算中受各种计价标准的约束,其数值往往比新建混凝土搅拌站的实际投入要少。在这种模式下,总承包单位若将搅拌站的费用摊至总包报价中,则会导致总包合同报价较高,超出投资估算。在与业主进行合同价格谈判过程中,业主若以投资估算作为权衡总包报价的标准时,很有可能扣减掉报价中超过投资估算的部分。

如果业主从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中扣回建站和设备购置费用的话,总包合同价中按照投资估算确定的搅拌站建设费用和期末搅拌站设备的剩余价值不足以弥补这些扣回的费用,EPC承包商不得不独立承担不足的部分。

2)搅拌站设备残值(剩余价值)低于设备真实的剩余价值(市场价格)的风险

如何合理确定混凝土搅拌站设备的折旧比例对于搅拌站设备残值的确定至关重要。

3)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搅拌站带来的中间流转费用的增加

如果委托土建承包商拌制混凝土,此时混凝土单价中包括搅拌站设备的折旧费用、混凝土直接费用及土建承包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如果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混凝土搅拌站,则混凝土单价中除了包括设备的折旧费用外,还包括该专业化公司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相关费用,该费用将由EPC承包商承担。

2.4 各种模式的对比分析

对于EPC承包商来说,上述三种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模式中,模式1最为理想,EPC承包商的风险也最小,但通常情况下业主不同意承担该责任。模式2中,能够将混凝土搅拌站的建站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用在合同中单列,对于EPC承包商来说不存在从总承包合同价格中扣回的风险,但是相对于模式1来说多了一层管理的职责,接口增多,协调责任增大。对于模式3,因其弊大于利且对EPC承包商来说风险较大,不建议采用。

3.对新建核电站建设项目中搅拌站管理模式的合理化建议措施

对于EPC承包商来说,在其与项目业主开展工程总承包合同谈判时,首先应积极努力与业主协商,争取由项目业主承担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并甲供混凝土。其次,EPC承包商在于项目业主开展总包合同价格谈判时,积极按照市场化报价方式与项目业主洽商,并努力将该费用在总承包合同价格中单独计列。再次,可采用模式2,即由业主出资委托土建承包商建设、运营搅拌站,由业主与土建承包商就搅拌站的建设及设备费用直接发生关系,相关费用不再从总包合同价格中扣回。最后,如果项目业主出资建设搅拌站,交由EPC承包商管理,且建站和设备费用需要从总承包合同中扣回时,EPC承包商应要求业主在总包合同中将该费用单列,并明确混凝土单价,以便EPC承包商的总包报价充分体现将投入的搅拌站费用。

4.结论

本文通过综合对比分析国内在建核电站建设项目混凝土搅拌站不同的管理模式的优缺点,从EPC承包商成本控制的角度对搅拌站的管理模式进行评价并提出了建议。采用不同的混凝土搅拌站管理模式,对于EPC承包商来说风险大相径庭。EPC承包商在选择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模式时,既需要通过工程总承包合同与项目业主就混凝土搅拌站的相关责任分工进行划分和约定,也需要通过土建施工合同与分包商就搅拌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出要求。因此,通过商务合同手段,完全可将EPC承包商的成本控制、降低风险的要求进行有效落实。此外,除了慎重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应对风险以外,EPC承包商也应在其管理工作过程中,积极吸收经验,积累成本数据,培养搅拌站管理能力,有效与选定的管理模式相结合,将搅拌站管理成本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篇9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负责有关勘察、设计招标资格条件的审查。

    二、申报甲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初审后,由市建委报建设部认定。

    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市建委、市规委审查认定后,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备案。

    三、在本年度工程招标机构资格认定中,《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暂定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申请招标机构甲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2人;申请招标机构乙级资格的,具有注册建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各不少于1人。

    五、申请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含中央在京单位),统一到市建委和市规委领取《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按《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分别向市建委或市规委报送申报材料。

    六、报送申报材料时,还须同时提交已过的全部工程项目的招标机构与被单位的委托合同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中标通知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两项工程的招标文件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被单位(业主)对招标机构的业绩评价文件2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注册资格人员资格证书正本1份及复印件2份,其中专职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保险证明正本各1份、复印件各2份。

    七、申报甲级资格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7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申报乙级资格(或暂定级)的,向市建委报送一式3份,向市规委报送1式2份。

    向市建委报送申报材料时,除书面材料外,还须报送申报软盘1份。申报软件向建设部信息中心购买。

    本年度报送时间为2000年9月26日至2000年10月15日。

    八、市建委、市规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作出最终认定并公告认定结果。

    符合申报甲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条件的,经由市建委统一报建设部认定;

    符合申报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机构资格的,经由市建委统一颁发《工程招标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篇10

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吸取“葛宇路”道路名牌事件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7年10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17﹞430号),组织开展了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排查工作,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项目排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按照《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调查摸底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20个市、区有关部门(包括市住建委综合服务中心、市监督总站、市公用站、17个区住建委)对2016年12月底前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认真排查。根据各部门排查报送的数据,经统计,全市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共约5630项。

(二)具体情况

根据各单位排查报送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清单,进行分类汇总,大致原因可归为以下6类:

1.因停工烂尾、停建灭失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164项,占总数的3%。

2.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550项,占总数的10%。

3.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数约200项,占总数的4%。

4.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工程项目已通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但由于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尚未完成、已组织竣工验收未通知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不组织竣工验收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3051项,占总数的54%。

5.已出具监督报告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监督机构已经出具了监督报告,但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此类工程项目数约703项,占总数的12%。

6.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

该类是指由于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问题,导致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具体包括:未开工建设、工程款存在结算纠纷、建设单位联系不上、建设项目部分单体未完工等。此类工程项目数约962项,占总数的17%。

二、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针对排查出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项目,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分类处理的原则,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是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停工烂尾工程项目,具备复工条件的,由施工许可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推进复工手续的办理。

二是对因未通过规划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规划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对因未通过消防验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相关项目清单移送消防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对因不具备出具监督报告条件,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五是对已出具监督报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是对因其他原因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特别是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依法处理。

(二)处理职责

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此次处理工作;制定处理指导意见;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向市城管委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向市监督总站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研究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市住建委法制处负责就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给予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合法性审查。

市监督总站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相关竣工验收或备案违法违规行为;向规划、消防等部门移送相关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清单。

三、处理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排查出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备案历史遗留项目多、处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部门要提高对处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处理工作顺利展开。

二是切实履责,依法处理。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切实履职尽责,依据处理意见,结合相关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处理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依法依规、扎实细致开展处理工作,确保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在处理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处理中难度大的事项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集中力量研究解决办法,切实履职尽责。

四是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部门要结合处理工作,系统总结分析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请各部门于2018年11月底前将处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住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处理工作将列为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工作考核内容。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是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把好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关口,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市住建委将对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增强竣工验收及备案意识。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时,主动向建设单位宣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规定,使其了解掌握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相关制度要求,增强主动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的意识。

二是加强对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提示督办,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优化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模式。在监督竣工验收时,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15日内及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督促各参建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善相应的手续。进一步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市区联动机制,加强同规划、消防、档案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切实加强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实现竣工验收备案动态管理。市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统计和通报工作,通过对所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了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解决办法,加强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情况的动态管理。

四是研究建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定期排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备案专项排查活动。一是属地排查,各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按照所辖范围开展自查,建立自查台账,对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督促整改,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形成排查报告报市住建委;二是督查抽查,在属地排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委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制度、办理程序、档案资料管理、专项排查资料和信息通报管理等情况。市住建委将对排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五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系统,加强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委内委外共享互通,实现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统一申报、数据自动流转、信息高效审核、结果实时打印的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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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检查内容

(一)对2014年各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进行考核检查。主要考核各地领导重视、组织推动、专项投入、机构建设、帮扶落实、档案管理情况等。

(二)对2014年省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点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检查。主要检查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填报省下达的任务要求和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包括项目投资额、建设规模、放大效应倍数等。

(三)对2014年省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绩效检查。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总体要求,开展好2014年度省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对省级重点村补助项目的绩效考核,检查补助项目决策过程、资金到位、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组织实施、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6个方面、14项;省对县、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实施情况整体绩效评价。

二、检查方法步骤

验收检查主要是采取重点村自查、县(市、区)自查、省里与市州抽检复查的形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和座谈、实地检查和查阅帐目、资料等进行逐一对接核实。检查验收从2014年12月10日开始到12月末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重点村自查。到10月15日,省级重点村要抓紧完备今年相关工作,未完工项目要抓紧完成项目建设,做好工程决算,做好资金拨付,健全账目和票据。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检查材料准备,主要材料有:绩效报告、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表、省财政拨款指标文、重点村生态环境情况说明、农民满意度调查表、重点村项目申报书、补助项目账目和票据等。

第二阶段:县(市、区)检查。从12月6日到12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所辖各重点村工作进行总体检查、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各县(市、区)要规范履行好省级重点村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评价的相关手续,总结和起草好本级工作报告,完备相关检查资料。

第三阶段:省、市(州)联合检查。从12月13日开始,省新农村办会同各市(州)新农村办、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联合检查,深入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听取各地工作汇报,与重点村逐村对接核实,深入现场抽查,对各县(市、区)、各个重点村工作做出验收评价。

三、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次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力推动。各级新农村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组织精干力量,集中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检查验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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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是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开发区成立基本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建设管理局、纪工委、财政审计局、国土规划局、各办事处、各园区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对项目申请、招投标和资金拨付进行审查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和招投标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进区情况和总体规划要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申请。

(二)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综合平衡后,报管委会批准,下达基建项目批准文件。

(三)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批准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立项、定点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局商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办公室负责商定招标办法并编制招标文件。

(五)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实施招标。

(六)办公室根据招投标结果下达施工通知书,通知书明确施工单位、中标总价、竣工日期、监理单位等内容。各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和监理合同书。

第六条 各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负责项目建设的实施。具体包括项目建设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土地征用、地面附属物补偿、施工队伍和人员管理矛盾纠纷的调处等,保证基本建设项目的正常推进。

第七条 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工程质量、项目进度实行监督。

第八条 招投标结束后,建设项目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增减量在5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管理局会同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审核,报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增减量在50万元以上项目,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第九条 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实行倾斜。

(二)分类结算原则。将开发建设和公益事业、集镇建设资金分开结算。

(三)多元投入原则。

第十条 集镇改造、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各办事处自筹解决,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足部分经办公室审查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适量定额补贴。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填写用款申请表,由现场监理签署意见,办事处或园区建设管理科科长、分管领导签字,建设管理局工程科长、局长签字,审查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财政局签字、投资公司领导签字,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字。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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